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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工作计划(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9:16:48 来源:工作计划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学习“工作计划和管理章程”心得体会

学校组织全校教师进行了“工作计划和管理章程”学习,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习、服务、发展”三个关键词(即学习“南冯北魏”及杜郎口中学改革经验,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让每一个师生都得到发展),以“培养良好习惯、形成健康人格”为主题,主要开展好“每天做好‘八个一’”和养成“八个学习习惯”活动,升华“感恩·责任”系列活动。以“创新校本教研制度的实践与研究”课题为载体,以“教研沙龙”为主要渠道,深入研究“浔小课堂模式”,逐步形成主动、互学、竞争、创新的学与教的师生关系。扎实每日工作,形成规范有序、智慧合作、和谐上进的风尚,努力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学校。通过这次学习,我更加明确了自己所肩负的重任,认识到了科研立校、减负增效的重要性。

一、加强课题研究。《计划》中指出全面开展“创新校本教研制度的实践与研究”课题研究。全体教师均可利用减负增效小组成员形成的“无纸化备课中心”的教学设计,下载到自己的博客,结合自身和班级实际稍作修订,形成有个性特色和风格的“浔小课堂模式”。每位参与“浔小课堂模式”实验的教师,可以浔小网站“学校论坛”的教学设计为基本模式,不再撰写教案,但要保证每节的授课时间不超过15分钟,每堂课发言学生不少于10人,每堂课学生动口、动笔、动手时间不少于10分钟,课堂上批评违纪学生不超过20秒,杜绝惩罚性作业,每节课后必须撰写涵盖该节课“成功之处”与“待改进处”的教学反思或教后记。作为教师应该探讨如何用“浔小课堂模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把每一个学生的内在动力挖掘出来。结合“二个八”习惯培养,使每个学生每天都进步一点点,同时提高每节课学生的学习效率。用平平常常的心态,高高兴兴的情绪,快节奏、高效率地做好平平凡凡的事,做一个普通但幸福的浔小教师。

二.学习“南冯北魏”。《计划》中指出组织教师系统学习杜郎口中学、上海建平中学、辽宁盘锦市的教育教学的改革经验,结合我校的实际,逐步形成“用淡定的心态做人、高涨的热情工作、心地坦然地当教师”的教育思想。通过学习、研讨、反思、实践,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教师必须参考博客,做好读书笔记,撰写课后反思等方式,从而展现浔小教师的风采。

三.实施培养计划。建立后进生详细档案,实行每位教师与一位学习或生活等有困难学生结对子,关注学生的身心成长。

四.加强综合学科。《计划》中指出各科任老师要严格按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学科,中心小学将不定期对开课情况、教案拟定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对综合学科进行质量监控。各技能组专任教师要在本学年的期中、期末共4次,对提高综合学科的教育质量提出书面建议,每个学期上交一份质量监控试卷或考试方案。体育、音乐、美术、英语等专任教师要根据自己的特长,开辟特长兴趣小组,并发展壮大成学校的品牌特长。

五.开展各类竞赛。《计划》中指出各校可根据中心小学的竞赛计划,把竞赛日常化,活动竞赛化,培育更多的富有特长的学生。有效促进校内师生全员参与、百花齐放。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坚持科研立校、减负增效,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业务水平,才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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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系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济宁技术学院数控技术系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学生会职能,规范学生会成员行为,特制定本章程。学生会全称济宁技术学院数控技术系学生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学生会宗旨及要求:

1.2.3.4.5.6.7.敬业、敬职、敬责、服务于人。树立尽责意识。

实力服务意识,敢于吃苦。 注意自身形象,树立榜样作用。 探索工作方法,大胆细心。 工作、学习两不误,全面发展。

本章程倡导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生活氛围,优化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督促学生认真努力地学习,引导学生课外活动的健康开展,真实及时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充分调动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四有”人才。 8.学生会以“至善至美,服务大家!”为口号;坚持“团结,务实,进取,创优的准则。

第三条 学生会指导思想:

明确职责,力求创新,依靠集体,集思广益,脚踏实地,实现目标,全心全意服务同学。

第四条 学生会管理模式:

主席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和分级管理制:

1 .主席团将任务分配给部长,再由各部门部长进行安排后带领本部人员完成工作。

2 .如某部门副部长,干事未能按时按质的完成所分配的任务,此部门部长将因为监督不力而与当事者共同承担全部职责。

3 .如因副部长或干事单方面不服从部长安排管理,或私自改变工作方法而导致问题发生,则由当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4 .主席团成员主要负责对各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如因为未能及时正确地下达或监督不力导致工作延迟出错,如无特殊原因,全部责任有负责此工作的主席团成员承担。

5 .学生会所有成员必须服从统一管理,有任何意见可即刻通过学生会秘书部向指导老师反应,也可与其他学生会干部沟通探讨。如因将情绪带到工作中致使工作安排产生不协调现象及问题,所有责任将由个人承担,学生会对于此类事件将作严肃处理。

第二章 成员

第五条 学生会的成员,均由思想积极要求上进、愿为他人服务的学生担任。成员在自愿报名、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选举产生。学生会成员应以身作则,时时处处体现自身的先进性,对不良现象有权利也有义务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学生会成员自身若有不良举止、处事不公、隐瞒事实等任何有悖自身职责的情形,任何同学都可以提出对其批评甚至罢免该成员,罢免学生会成员必须经学生会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

1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2 .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3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成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5 .数控技术系学生会成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按时参加学生会会议,凡于一学期累积 3 次不参加学生会会议者,视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章 各部门职能及权利 第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主席团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工作中实行以主席为核心的集体领导。

1 .主席对学生会全面负责,主持学生会工作,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定期向指导老师汇报工作。

2 .副主席协助主席搞好全面工作,处理学生会日常工作和解释事物、主管纪律工作,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责。

3 .主席团定期主持召开学生会干部会议,研究布置工作,监督各部门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并进行检查、总结。负责组建安排学生会重大活动和主要工作。

4 .深入到同学中去理解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5 .对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有提名权和表决权。

6 .协调学生会各部门的关系,促进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7 .组织学生会干部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章 各项制度

第九条 会议制度

1.会议的分类和召开: 1) 会议通常分为学生会全体干部会议(下简称全体干部会议)和各部门内部会议(下简称内部会议)。 2) 全体干部会议每周召开一次,要求所有的学生会干部必须到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另行通知。

3) 内部会议由各部部长自定时间召开,但每次召开前都必须像主席团申报备案。 2.会议记录: 1) 每次会议都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全体干部会议由秘书部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内部会议由各部部长安排人员记录。

2) 主席团的干部将不定期的检查所有学生会干部的会议记录,如发现有未作会议记录者或会议记录非常马虎者将严肃处理。

3.会议纪律: 1) 会议必须依照预定时间准时召开,并做好考勤工作。全体干部会议由秘书部负责考勤。所有考勤记录都必须上交主席团备案。凡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干部,一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准假。 2) 召开会议期间应有良好的会议纪律,如有违反纪律的干部由秘书部负责记录在案。月总结工作时上报主席团处置。 3) 凡是无故旷会两次者,学生会主席团有权取消其学生会干部资格,将其从学生会干部中除名。

4) 会议期间,凡是无故迟到超过三次者,学生会主席团有权取消其学生会干部资格,将其从学生会干部中除名。 5) 会议召开时间超过 15 分钟还有无故迟到者视为旷会处理。

6) 会议期间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任何干部早退,如有无故早退者,由秘书部记录在案并上交主席团处置。

第十条 任免制度

1.学生会干部的产生:

1) 2) 正常流程:提交申请书由学生会组织面试,进行考核。 如无特殊情况,各部部长都应在各部干事中选拔。

2.部门职务调动:

1) 2) 3) 所有学生会干部应无条件服从主席团对各部成员的职务调动。

各部部长对下属干事的职务调动应事先向主席团申报,主席团审批后方能调动。

各部干事如需职务调动者,应向主席团提交职务调动申请书,说明调动职务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3.辞职:

1) 2) 3) 4) 5) 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学生会干部辞职。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辞职者,应向学生会主席团提交辞职报告书,说明辞职的具体原因。经主席团审批上报指导老师后后方能辞职。 学生会干部辞职时将工作证件和工作笔记本一并上交主席团。

学生会干部在辞职时必须与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交接者办理好相关交接事务后方能离职。 相关材料将进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值班制度

1.2.3.4.5.6.7.8.9.值班人员为学生会部长及部长以上成员。值班人员需按办公室安排的时间按时值日。

值班人员需在值日登记表中签到,并登记当日情况。

当日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必须向秘书部书面请假,由秘书部另行安排人员值班。 值班人员要维护办公室的清洁卫生,务必保持办公室清爽整洁,物品摆放有条不紊。 在使用办公室或办公室物具过程中,如有损坏,需有秘书部进行登记,并酌情赔偿。 学生会所有成员或者值班人员要注意仪表端庄,办公室内不允许吸烟和进行娱乐活动。 学生会所有成员未经允许不得将办公室物品私自外借或挪为己用,如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值班人员不得借办事之名无故缺课。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制度

1.2.学生会例会,值班及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使用标准请假条。

病假条必须又相应医疗证明认可。由于上课,课外实习,病假等原因请假,经核实后学生会干部考核不作扣分处理,核对如发现虚报者作缺席处理。 3.4.5.6.事假原则上每个学期请假不得超过五次。

请假条必须亲自书写,不得由他人代写,时间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并做好善后工作。

学生会全体会议一律由主席批准,全体部长会议由主席批准,分管部门会议由分管主席批准,部门会议由部长批准。

不能随便代请假,如果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必须事先口头通知,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所用请假条要交秘书部备案,否则在考勤统计中作缺席处理。 7.8.9.10.为履行请假手续或没有特殊情况后补假的,均做无故缺席处理。 本制度请各部门严格自律,遵照执行。 在留会查看期间,不行使相应干部权利。

警告,严重警告,留会察看处分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改变或撤销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会讨论决定延长察看日期或提前恢复权利。

第十三条 考评制度

1.每名学生会成员在学期始都有 10 分的基础分。凡在学生会各种会议中迟到,扣 0.5 分;迟到达 10 分钟或以上,作旷会处理,扣一分;无特殊情况旷会,扣 1 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需提前请假,每学期无特殊情况请假达三次或以上,作严重无视组织纪律看待,由指导老师酌情处理,扣除 3 分或退出学生会。 2.3.4.5.6.凡未及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或出现错误,由部长提议,主席团视具体情况扣除 0.5~2 分。 在学生会工作期间,份内表现突出者,经指导老师通过,主席团审核,加 2 分。

在学生会工作期间,具有创新意识,积极参与各项学生会工作者,经指导老师同意,主席团审核,期末加 3 分。

对学生会有特殊贡献者,视具体情况加分。

每位学生干部的考评情况每月末由各部部长交至学生会办公室,由秘书部负责统计,各学生干部的奖励情况秘书部需及时交由主席团,由指导老师进行审批。

7.每学期末由秘书部配合主席团负责综合此学期各学生干部考评成绩,交由指导老师做出相应奖惩措施,如无特殊情况,学生干部达 10 分或 10 分以上者即可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并给以奖励,积分为 6 或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党、团组织关于数控技术系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2.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3.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其余各部门职能及权力另附文件。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技术学院数控技术系学生会。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济宁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系学生会

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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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2016年中山大学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约1200人(含硕博连读、直接攻博,不含国家专项计划)。

2016年中山大学继续试行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改革,哲学系、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传播与设计学院、资讯管理学院、岭南学院、管理学院、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大学院、海洋学院、南海资源开发与保护协同创新中心、中山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联合工程学院、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中山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等15个院系实施“申请-考核”制,具体办法请参见各院系招生简章。

一、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行良好,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中山大学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及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三)有2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四)医学临床学科学术型专业只接受本科或硕士为医学专业毕业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

(五)报考临床医学各专业学位的考生,除须符合上述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考生报考或录取前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

—1—

书,往届生还须获得国家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只接受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及学术型学位的考生(含应届硕士生)报考。

3.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只接受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及学术型学位的考生(含应届硕士生)报考。

(六)中山大学不接受学生在中山大学同时攻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七)已获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八)考生持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报考,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九)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被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已入校的学生将被取消学籍。

二、招生专业和学制

招生专业详见《中山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直博生为5年。其中管理学院“申请-考核”制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中山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联合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制为5年。

三、招生人数

招生专业目录上注明的招生人数为各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招生院系”)2016年的招生计划数,具体 —2—

招生人数将在录取前视生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招生计划数包括免试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直接攻博)计划招生人数。各招生院系招收免试博士研究生人数和公开招考计划数将于报名前在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布,请考生务必留意网上信息。

有关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介绍,请登录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网(http://graduate.sysu.edu.cn/zsw)的导师介绍栏目浏览查看,或向相关招生院系及导师咨询。

四、报名

(一)博士研究生报考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及获得硕博连读、直接攻博资格的学生请于2015年11月登录中山大学研究生院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graduate.sysu.edu.cn/zsw/),提交报名信息、交纳报名费(直接攻博生除外)。报名的具体时间、办法及要求将于报名开始前在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布。

(二) 考生网报后,须向报考院系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科)送交下列材料(各招生院系通信地址见附页):

1.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拟开展的研究计划》。

3.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的推荐书(空白表从网上下载)。

—3—

4.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或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均可),公开发表的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复印件。

5.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必须在入学时补交)。

6.体格检查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并盖章,空白表从网上下载)。

7.报考临床医学各专业学位的考生,在提交1-6项资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交国家颁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往届生还须提交国家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凡未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交纳报名费、送(寄)报考材料至报考院系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报名费一经交纳,均不退还。

(四)考生必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不实,将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

(五)所有考生均须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网上发布的《中山大学研究生体检异常受限招生专业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考试科目

(一)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业务课

一、业务课二, —4—

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二)医科大部分专业(药学院各专业及部分附属医院的分子医学专业除外)的外语参加卫生部医学博士英语统考(含听力)。其它各学科、专业的外国语(含医科日语、法语、德语等)及业务课均由学校自行命题,学校自行命题的外语初试不考听力。

(三)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考试不指定参考书,往届试题不公布。

六、考试日期及地点

(一)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将于2016年3月举行,具体时间见准考证。初试后择优进行复试(部分院系全体复试)。复试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通知。

(二)考试地点在中山大学南校区(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所有考生在考试时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护照)及准考证进入考场,以备查验。

七、复试

(一)复试内容包括专业外语口语(含听力)和业务能力考核等。不参加复试的考生不能被录取,复试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二)所有考生在参加复试时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护照)以及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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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硕士生须携带研究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招生类别及相关说明

(一)2016年中山大学招收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含国家专项计划)两个类别的博士研究生。我校2016年招收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的比例将控制在6%以内(不包括国家专项计划)。

(二)2016年中山大学继续实施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含硕博连读、直接攻博),该计划只招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三)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均不招收直博生。

(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及“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九、学费及奖助金

(一)博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

(二)非定向就业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0元,其中国家专项计划招收的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中山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联合工程学院双学位博士研究生的收费 —6—

标准见该院招生简介。

(三)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和定向就业的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可获得“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各院系(附属医院)设立的奖助金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的各类奖助金,开题后还可申请学校设立的“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定向就业的在职博士研究生不能申请“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也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校设立的“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能否申请各招生院系设立的奖助金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的各类奖助金,由设奖单位公布的评选办法确定。

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山大学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试行方案》(http://graduate.sysu.edu.cn/ gra08/g08b/g08b03/17277.htm)。

(四)“优生优培”计划的资助标准详见《中山大学2016年“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免试研究生招生简章》。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具体评审办法参见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相关规定。

中山大学研究生院网(http://graduate.sysu.edu.cn/zsw)将公布有关招生事宜,请考生及时上网了解。

咨询热线:020-84113696, 020-84111686。考生亦可登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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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院(系)的网页或向各招生院系电话咨询,了解相关招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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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章程

筠连县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筠连县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筠连县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工作者(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工作者)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在筠连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发展筠连县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县广大安全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广大会员服务,为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的思想,大力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充分发挥安全科技工作者的智慧、才干与作用,提倡学术自由、公正、民主,尊重知识,忠于真理,维护安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呼声,正确引导安全科技进步,促进我县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领导;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筠连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现住址:筠连镇滨河西路二段(邮政编码6252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安全文化交流,每年召开一次安全文化交流大会或研讨会,促进科学、安全工作和经济发展;

(二) 引发有关安全科技书刊、教材和宣传资料、教育挂图等;

(三) 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

(四) 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培训班,开展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安技水平,更新知识,培养人才;

(五) 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领域中重要课题和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重大安全技术工程项目的研讨和考察活动,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促进产业发展;

(六) 对全县职业安全健康发展方向和重大问题献计献策,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革措施,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七) 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咨询工作;

(八) 承办安全科技项目的研究,推荐成果鉴定,工伤事故分析等任务;

(九) 开展安全科技工作咨询、安全评估及风险评估活动;

(十) 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一)发展同兄弟县、市、区职业安全健康学术团体和安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 本会学科为安全科学技术,其中主要包括灾害学、安全系统学、安全人机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安全模拟与仿真、消防、爆炸安全、安全设备、劳动(职业)卫生、噪声与振动控制、防尘防毒、通风与空调、个体防护、安全信息、风险评价与失效分析、工业灾害控制、安全监测与监控技术以及部门(行业)等工程技术内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安全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取得一定的成就者;

(四)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当于以上者,以及取得专科以上文凭的安全科学技术人员;

(2)高等院校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劳动安全科学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并已具有相当于高等院校毕业人员科技水平者;

(3)对安全科学技术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4)热心安全科学技术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领导干部。

2.单位会员

(1)本会的理事单位;

(2)从事本领域研究、教育、宣传等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安技工作者的医院、学校、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

(3)热爱安全科技事业,热心支持并参加本会工作与活动的厂矿企业、公司和商业单位或其所属部门;

(4)各有关安全行业学会、协会。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凡自愿入会者(个人和单位会员),经申请,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或会员介绍、单位推荐、自荐,通过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 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外出考察培训资料;

(五) 优先推广学会取得的最新科技成果;

(六) 要求本会优先提供帮助与服务;

(七) 自由退会的权力。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支持本会工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邀请参加有关科技和工程项目或承担技术攻关工作;

(四) 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并尽力为活动提供条件,协助解决本会困难;

(五) 积极参加本领域内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和提交学术论文,并经常向本会提供国内、外有关安全科技动态、信息资料;

(六) 每年按照本会“个人和单位会员会费缴纳办法”缴纳一次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缴纳会费,经本会三次书面通知仍未补缴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于翌年失去会籍。会员自然死亡、失踪、自动退会,法人解散或本会解散之日起失去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其行为给本会造成极坏影响的会员,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并同时撤销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解除所担负的本会职务(含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筠连县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并通过当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 审议并通过本会财务报告;

(三) 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四) 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以及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

(六)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七)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筠连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大会代表的数量与名额分配方案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确定,代表人选由人选所在单位推举。根据需要,组委会亦可直接建议代表人选,但须经人选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大会代表原则上由当届理事、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下届理事(含顾问)候选人,荣誉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优秀个人会员代表,本会分支机构及地方学会代表,本会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特邀代表等构成。

第二十条 大会下设四个糸会,即:煤矿行业糸会、非煤矿山行业糸会、矿山救护行业糸会、综合糸会《建筑行业、交通行业、危化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各糸会确定一名召集人,负责开展其行业内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从本会会员中产生,由组委会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理事应由有学术或科技成就、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本会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的负责人等组成,并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对会员额接纳、除名;授予或撤销荣誉称号;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站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对地方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九)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增选理事或常务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由组委会提出。常务理事代行理事会职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报大会批准后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含专职)若干人。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提名,提交理事会选举。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三人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经组委会提名,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本会顾问若干人,以指导和协助理事会工作。其人选不受原是否为本会会员限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执行和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的设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理事的变更。在任期内理事的变更,由理事单位提出变更人选,经学会秘书处审查,送理事长审批,通报理事会成员并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为密切本会与会员间的联系,促进会员活动的开展,会员较多的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同一地区若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可联合建立会员小组,会员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小组成员名单报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和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部门为秘书处。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理事会有权对秘书处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本会经费和经济来源:

(一) 政府拨款;

(二) 有关单位资助和捐赠;

(三) 会员会费;

(四)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为:单位会员2000元以上,个人会员100元以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职业安全卫生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也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窥觊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

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并报筠连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筠连县民政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筠连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筠连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五十四章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筠连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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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 第二条: 宗旨::关注健康,关注未来.第三条: 社团性质:是一个学院团委领导,学生自己组织和管理的学生社团体组织

第四条:协会职能:宣传大学生情绪情感调节的方法,使大学生学会自我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减轻心理压力,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第五条: 服务对象: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全体师生

第六条: 目的:通过开展一些心理活动使同学们在心理上和行为上有所正确认识,把那些有心理困惑的同学引导到健康的轨道上来。使同学们能够在生活质量和思想情操上得到提高,帮助同学们运用其长处来弥补自己的缺陷,使其对生活、学习和工作更加充满自信,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实践活动。

2.协助会员开展心理自助助人活动。

3.定期组织专题讲座,适时聘请专家来校讲座指导。 4.开设心理健康专题学习,提高心理健康知识水平。 5.协助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6.定期出版有关刊物。

7.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知识竞赛。

8.及时反馈我院学生的心理动向和心理状况。 9.为有需要心理咨询的同学提供指引和帮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领导机构:

1.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指导教师龚老师、张老师负责心理健康协会的工作指导及业务指导。

2.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由部长及成员在候选人推选产生,主持全面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任命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长代表协会形象,参加对外活动及发表言论。各部设正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

第九条: 职能部门:

会长:

1.协助老师主持心理咨询协会的全面工作

2.根据咨询工作的目标,确定工作重点,修订各项活动方案

3.组织、安排重要会议和集体活动,负责召开会议和开展活动的准备工作及人事安排

4.协调各部的职能及工作任务。

5.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工作执行及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思想教育和工作总结

6.主动向学院心理辅导中心汇报工作情况和申请工作的指示。

7.维护心理协会的集体利益。 8.完成老师交办的其他事情 副会长、会长助理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会长不在时,代理会长工作。 3.指导监督各部门开展工作。

4.讨论、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5.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熟悉心理协会内部工作。 6.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办公室:

1.负责书写本协会的有关海报及通知、2.定期整理、归纳协会内部的各项文件资料; 3.会议与活动的记录; 4.活动的日常总结;

5.维护协会公共邮箱、QQ群及新浪博客内容的更新 6.完成会长交给的其它工作及配合其它部门开展工作。 7.负责协会在不同时期的宣传工作,加强宣传的规范性、全面性。

组织部;

1.协助会长、副会长管理心理咨询协会全面工作

2.负责协会重要活动的策划

3.活动现场秩序的维持

4.协调各部门活动时间、人员值班与会议的安排

5.负责协会内部各种奖项评制度;

6.负责学院领导检查的接待工作及与各高校心理咨询协会(或外界)联谊的联系工作

7.完成老师及会长交办的其他有关事情 文体部

1.活动场地的选择、器材的管理

2.对心理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3.协会的团辅工作

4.组织人员的出行及与出行有关的一系列工作 5.完成老师及会长交办的其他事情 财务部 1.协会资产的清点 2.活动支出的前期预算 3.所需物品的采购;

4.管理协会物品并记录物品使用情况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入会:凡遵守我校规章制度,热爱心理健康知识,自愿为学校心理健康协会服务的大一新生,经面试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正式入会前,必须认真填写心理健康协会会员登记表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参加协会举办各类活动的权利。 3.会员有对协会工作及负责人批评建议的权利。 4.会员有遇到困难时请求协会帮助并得到帮助的权利。 5.会员有接受心理知识培训和学习的权利。 6.会员有参加学生心理问卷调查的权利。 7.会员有获得先进个人奖励的权利。 9.会员有维护协会团结的权利和义务。

8.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的义务。 10.向大众介绍本协会,为同学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 11.会员有保守协会秘密的义务。

12.会员有向本会报告工作,及时反映活动情况的义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

(一)会员会费(本协会暂不收取会员任何费用);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例会制度

第十四条:

1.为了便于了解会员的工作情况,拉近协会成员的距离,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由协会负责人向协会成员公布协会近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未来工作活动安排。开展协会成员交流,掌握协会成员思想情况并进行一定的心理健康指导。

2.协会各部门开例会的周期由部长自己决定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每个部长向会长汇报工作总结、安排近期主要工作。

3.若有特殊情况和重大活动可临时增开例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于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由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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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马池镇东塘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动东塘村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为发挥互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资金滚动增值、持续利用,根据盐池县《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和扶贫办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名称:本互助社定名为“花马池镇东塘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本社位于盐池县花马池镇东塘村村部。

第二条 本互助社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群众。

第三条 本互助社的目的:立足扶贫互助、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的原则,以资金为纽带,促进农民经济上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自助长效发展机制,提高农民自我发展、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推进我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互助社的性质:在上级政府的扶持下,以贫困农户为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经营活动。按照“资金民有、责任自担”的原则,实行自主互助,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互助社的任务:

(一)通过创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调剂村民的资金短缺,缓解村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

(二)通过互助社推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培育新型农民;

(三)促进农民通过资金的联合,逐步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

1 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 本互助社的原则:

(一)紧扣扶贫宗旨,紧扣互助互济;

(二)确保资金安全,实行滚动发展;(三)民主管理、风险共担; (四)产业发展、富民增收。

第七条 互助资金的构成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社员入社资金;

(三)接受的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

第八条 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活动,接受县扶贫办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互助社仅限本村村民;借款限于已参加“互助社”的本社社员,要保证“互助资金”的建立和运作都能在政策规定和容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本村范围吸纳股份和借用“互助资金”,不准少数人占有高额度使用“互助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户种植、养殖及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方面短缺资金的问题。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发展扶贫互助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二)愿意加入本互助社并履行其义务; (三)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四)同等条件下妇女优先。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格;

2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入社资金; (四)由互助社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互助社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社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

(六)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互助社的共同利益和荣誉; (三)严格履行与本互助社签订的合同;

(四)及时向本互助社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诚实守信,互助互济。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报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本互助社理事会集体研究批准予以除名,办理退出互助社手续,公示公告。

(一)不遵守本章程的;(二)不履行社员义务的;

(三)长期不参加本互助社组织的活动的;

(四)其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第十六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入互助社手续后,继续承担权种和义务。

3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互助社设立全体社员大会,是本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

第十八条 全体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实施办法和章程及资金操作规程;决定互助社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互助社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扩大入社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由本社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并作好会议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5日内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县扶贫办或县财政局提议。

第二十条 互助社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有效,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互助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理事会负责互助社的日常工作,由5人组成:即理事长1名,理事4名(会计、出纳分别由理事兼任)。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任期两年。

(二)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4 (2)组织社员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 (3)农户入社资金额度;

(4)项目申报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

(5)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的方式、借款户的比例; (6)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7)农户信誉等级考评;

(8)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9)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

理事会要定期(每季度一次)向本互助社监事会、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汇报运作情况,并接受他们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4名,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任期两年。 (四)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受全体社员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行为是否合规,组织实施办法是否得当。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二条 本互助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互助社初次筹集的资金总额为50万元(包括社员入社、政府配股),每个股金额为1000元,每户原则最多入3个股。

第二十四条 本互助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互助社的自有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互助社资产。

第二十五条 发展互助资金规定在本村进行互助借款,严禁社外借款。不得向非社员借款,不得吸储,不得变成地下钱庄的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互助社为社员提供各种经营服务活动不得

5 使用互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扣除当年运作管理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转为资本金; (二)社员补贴;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均按扶贫办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社互助资金只能在本社全体社员内进行互助借款,优先照顾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低收入户,严禁对本社社员以外的农户借款。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户所扶持产业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猪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开展建立互助资金所需的培训和组织实施费用,互助社理事会人员的待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不得使用“互助资金”本金。

第三十条 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担保规定如下: (一)借款担保人必须是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

(二)凡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以互助小组为单位,以小组为单位均可做其他社员的借款担保人,但每个社员在担保期内不得同一时间做重复担保;

(三)实行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社员内部互助小组“五户联保制”。第三十一条 本社互助资金借款数额原则上每户每次1000-3000元,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程序是:

(一)社员写出借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项目效益、担保人、还款时间、违约保证等),本人和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二)理事会审查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并经互助社签章;

6 (三)签定借款合同; (四)互助社发放借款。

第三十三条 社员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使用互助资金月使用费按6‰计算,经互助社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随当地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调整,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社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责任,理事会借款承担责任。对到期不按时还款的借款户,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对无正当理由有还款能力的逾期借款户,互助社依法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

(二)借款人无能力归还的,由担保人偿还,逾期不还的按借款逾期天数加收1.5‰滞纳金。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偿还的,由互助社理事会提起诉讼,依法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

(三)借款户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的,互助社要追回借款本金和使用费; (四)借款人若一次借款违约,以后不再给予借款;

(五)若理事会借款把关不严,导致款项通过法律程序后仍不能收回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由理事会成员承担归还30%。

第三十五条 本互助社原则上每年由县审计局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一次。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结束,由理事会提出收益分配意见,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互助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互助社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7 通过15日内,井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县扶贫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互助社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互助社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互助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互助社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互助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互助社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互助社宗旨相关的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互助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未尽事宜,由花马池镇东塘村扶贫互助社提出,经全体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注册后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互助社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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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田世堂救助帮扶涉军群体困难人员

基 金 会 章 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东明田世堂救助帮扶涉军群体困难人员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原始资金属于田世堂个人自筹基金,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管理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发挥专项基金作用,帮助支持县境内退伍军人群体中的困难家庭和弱势群体,增强其自立自强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而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管理由管理委员会专门管理。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基金发起人、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人员组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为救助涉军群体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的生产生活,帮办帮扶退伍军人创办的一些实业项目。

(一)对一些生活较困难的人员进行小额救助,一般掌握在300-500元之间,对一些生活特困难的人员进行大额救助,

数额在500-800元之间。县慈善总会、工会等组织已进行年度救助的,本基金会一般不再进行救助。

(二)资助帮扶一些实业项目,对“三农”项目和一些利用自己一技之长所开办的维修电铺等优先资助与帮扶。

(三)严格救助手续,做好基金的管理与登记,年度进行总结,并向有关单位汇报或通报具体救助、帮扶情况。

第三章 救助帮扶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救助帮扶对象:东明境内涉军群体中生活困难的家庭,群体中有愿望创办实业项目需要在资金等其他领域帮扶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对象应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带头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条例)。

(三)在单位(村队)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热心集体事业和公益事业。

(四)家庭和睦,尊老爱幼,不赌赙,不酗酒。

(五)不组织、不策划、不串联群体人员越级上访,不参与其它非正常上访,不搞封建迷信活动等。

(六)帮扶对象应诚实忠厚,崇尚道德诚信,富有事业心、责任感,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领导能力。

第九条 属于救助范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救助:

(一)本人因患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过高,因自理部分较

高,积蓄耗尽,家庭生活不堪重付的。

(二)救助对象的配偶及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患严重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高,而其他亲属无能为力,伸不出援手,从而造成家庭生活极端困难的。

(三)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子女面临缀学的(主要指大学期间)。

(四)家庭因遭到火灾、水灾等意外灾害,财产损失严重的。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因素造成经济严重困难的。第十条 属于帮扶范围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帮扶:

(一)帮扶项目主要是指一些发展前景看好,投资额不高的实业项目。所创办的实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取得各行政部门营业执照(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帮扶。

(二)申请帮扶项目具体负责人应向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具项目可行性报告,对市场前景,项目利润研究分析透彻。同时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如实出具个人翔实资产明细表,严禁套取和挥霍基金。

(三)所申请帮扶项目应能接受“入股合作,股份运行”理念。

(四)帮扶资金必须用在项目的发展经营上,不能挪作他用。所申请帮扶项目应无条件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帮扶基金用途的检查,

(五)主要帮扶方式:基金管理委员会从帮扶对象中筛选出部分对象,由基金会协调县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组织优先小额贷款,当年所贷款项的利息由基金会支付。

第四章 救助帮扶办法

第十一条 救助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单位(村队)及上级部门初审盖章后送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必要时要出具四邻及战友的证明。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本基金会对申请者及所属单位的其他救助帮扶对象不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帮扶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各有关单位营业执照办理完毕后送交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由委员会讨论确定救助帮扶名单和数额。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核救助帮扶基金时,必须做到:对基金会发起人高度负责,对所救助帮扶对象负责到底。

第十四条 救助及帮扶资助年度计划。每年度救助15名家庭生活困难者,下岗转业志愿兵、参战伤残立功人员优先,每系统(乡镇)一名名额。帮扶对象每年度5-10名,以退伍返乡人员为主,每乡镇每年仅帮扶一名。

第十五条 救助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办法,发放时间一般在年末岁尾;帮扶项目资金应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适时帮扶和支持。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半年要组织人员对救助帮扶对象群体的生活、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核准群体困难人员的底数,建立健全困难人员的信息档案;对一些需帮扶对象提出的项目要及早论证,建立项目库。

第十七条

实施救助帮扶前,救助帮扶对象要填写申请登记表,附上有关凭证,严格履行上述所规定的程序后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论证核实并研究同意后实施救助与帮扶。

第十九条 实施救助帮扶对象签字(盖章)回执制度,所发放的帮扶资金必须由本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才能作为入帐凭据。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救助帮扶各个环节,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救助帮扶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基金会将不定期回访,确保资金妥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领取基金期间因违纪违法或参与非正常上访的,基金会将立即停止对其发放救助帮扶资金,情况严重的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救助金期间家庭情况有较大改善的对象应主动向基金会申请停止领取救助资金;帮扶项目在生产经营步入正常后,基金会鼓励被帮扶的实业加入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救助资金原则上每年研究发放一次,有特殊情况者可随时申请,随时发放。

第二十四条 帮扶项目资金视项目运作情况研究帮扶支持方式。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使用,办公地点设在东明县马头育苗基地院内。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基金增值,本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并适时组织募捐。募捐采取自愿的原则,不摊派,不强捐。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基金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基金发起人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生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管理委员会

推荐第8篇:章程

学生社团章程示范文本说明

一、根据校团委颁布的《河套大学社团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学生社团制定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团行为。

三、学生社团制定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学生社团据此制定的章程,须报院团委核准方能生效,院团委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社团登记类别;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院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社团是河套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共青团河套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指导(挂靠部系)单位的指导(必须载明具体的指导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四) *********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河套大学正式学籍;

(二) 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 **********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出入会申请;

(二) ********

(三)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 )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必须载明会员退会清退会费的办法)。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五) ************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社团会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或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 第二十条 副会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

(四) 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院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天水师范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部系团总支、本社团执行机构或 10 名以下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 7 日内,报团委。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院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 年 * 月 *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9篇:章程

滨州于潮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村同乡会的运作,增进团结、联谊互助、共谋发展,搭建同乡间之间的人脉关系平台,在过去过去自发组织运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一个非政治、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会员由在于潮村外工作、居住、生活的老乡(含祖籍)组成。

第三条 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一切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 怀旧乡情、感受乡情、倾听乡音、广交乡友、联谊互助 第五条 根据需要,本会暂不设常务联络处所。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聚会的权利。

(二)享有自荐和推选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三)有分享信息,提出帮助请求并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对本会财务收开支有知情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是同乡会的决策机构,设理事3-5名。其成员由在外有影响力的人士及热心人士组成,领导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并审议修订同乡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同乡会的重大活动组织;

(四)向全体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顾问团是同乡会的顾问机构,设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根据需要聘任。其成员由本村居外已经达到60周岁以上的人员组成,资深人士组成。 顾问团负责对祖籍及久居在外人士提供咨询,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顾问团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卸任后可任一届名誉会长。

第十三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日常工作,实施落实理事会决议;

(三)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代表同乡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

(五)想方设法增强本会的影响力。第十四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以代为履行会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参加,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乡会的日常工作事务。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根据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休会期间的增补选由秘书处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沟通、联系、协调理事、顾问、会长、副会长、及各会员;

(二)负责组织与记录理事会、会长议事会记录与纪要;

(三)负责落实会长会议决定;

(四)负责组织实施同乡会的各项活动;

(五)负责组织同乡会的日常事务;

(六)负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整理保管分发会员信息,编制通讯录,组建qq群,微信朋友圈等联络方式,

(八)其他同乡会事务。

第十八条 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和老乡中有一定影响力;

(二)特别热心本会工作,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被当选的各位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以满腔的热情为同乡会做贡献,在经济上、精力上给予最大程度的奉献。

第十九条 同乡会每年定期举办1-2次聚会,时间为每年五一,十一左右。聚会由秘书处具体承办。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暂定为人民币:200元。

(二)经济能力强的会员可在聚会期间提供酒水、纪念品等不提倡直接缴纳过多的会费。

(三)设置专门会计负责经费支出,按时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第一次聚会的倡议组建的机构设置。

附件:

1、机构设置

滨州于潮同乡会机构设置

顾问团:刘根喜 张希贵 于占香 会长:于化民

副会长:于爱民 张合意 于新华 于化军 秘书长:张树青

副秘书长:刘小勇 张永明 于新凯 于新波

附件:

1、创始会员通讯录

张泉义

张斌

推荐第10篇:《章程》

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章程

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是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组织,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是在学生处、校团委、后勤及产业集团的领导下,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成才”为工作宗旨,以携手并肩、共建温馨家园为工作目标,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发挥着主体作用。

第一章机构设置

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是以公寓为基本单位组建,服务同学的学生组织,它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主体作用。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下设办公室、宣传部、宿管监察部、卫生部四个部门,各部设副部长两名,每栋公寓设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分会,并选举或推荐一名住宿该公寓且学有余力、踏实肯干的学生担任该栋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主任,并自下设办公室、宣传部、宿管监察部、卫生部四部,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每层楼设层长、副层长各一名。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各个职位的任期为一年。

第二章管理流程

1、学生处、校团委、后勤及产业集团--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宣传部、宿管监察部、卫生部——各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分会——各学生自律委员会分会办公室、宣传部、宿管监察部、卫生部——层长和副层长。

2、学生处——公寓辅导员——各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分会。

第三章工作职责

(一)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主要职责:

1、协助学校做好公寓日常管理工作,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好同学,奉献好校园,为学校科学管理学生公寓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充分发挥学生“四自”作用,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3、全方位了解同学们的思想、生活、学习情况,关心、关爱同学,通过正当渠道收集和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鼓励学生主动积极参与公寓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们的正当权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开展调研,认真分析调研结果,及时上报所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5、在学生中倡导和实施文明行为规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引

导、教育、管理。

6、负责对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指导学生公寓委员会分会的检查工作。

7、负责学生公寓基础文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寝室文化艺术节等丰富多彩的公寓文化创建活动,为同学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8、协助学生公寓委员会评选表彰学生公寓党员干部示范寝室、文明寝室、文明公寓。

9、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主动积极接受上

级部门的工作检查和指导。

10、保质保量地完成学生处、校团委、后勤及产业集团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分会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拟订工作计划,组织好每周例会,负责监督公寓的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2、负责督促、协调各学院在本公寓的常规管理工作。

3、及时排查并上报涉及公寓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

4、对本公寓内的违纪、卫生、不文明行为进行检查,并定期上报。

5、负责对自律委员会干部、干事工作情况的记录和考核,定期向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汇报工作。

6、负责自律委员会各项工作的策划、筹备和组织实施。

7、保质保量完成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交给的相关任务。

(三)各部门主要职责

办公室:

1、组织好例会及各项临时会议,做好会议材料的起草、打印和装订工作,提前安排好会场,及时准确记录好工作纪要,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2、配合各部做好各项会议及活动的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分析、存

档,以作为相关奖惩的依据。

3、做好内部成员的值班表与联系表等,并及时根据相关变动做出相

应调整。

4、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好各类档案资料并装订成册,对上级下发的文件要认真、规范、及时地处理。

5、作好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及记录。在各部组织活动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活动、工作资料以电子档案或文件档案形式保存,使各项活动有案可查。

6、及时收集委员会成员的课程表、成绩单、优干申请书等,做好委

员会成员空余时间表,以便做好相关的人事安排工作。

7、收集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经负责人审查后归档。

8、及时发放各公寓评比得分表并做好意见统计。

9、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宣传部:

1、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规章制度及反映相关动态,积极引导正确的校园舆论导向。

2、负责对公寓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对相关重大活动进行报道。

3、为活动的开展和成果的巩固起到积极的舆论作用,营造好良好的公寓文化氛围。

4、负责对各院寝室文化艺术活动和黑板报的检查评比。

5、接受和完成相关的临时任务。

宿管监察部:

1、对公寓内不文明行为及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强化学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公寓自律气氛;定期对公寓同学晚归、晚起情况进行检查,作好相应记录并及时上报学生处学生科和学生公

寓自律委员会。

2、负责对公寓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纪行为检查,具有安全隐患的

公寓公共设施等进行排查。

3、对公寓纪律和维修状况进行督查。

4、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领导、老师安排的工作和任务。

5、接收完成相关临时任务。

卫生部:

1、开展各项活动以转变同学们的卫生观念,提升个人卫生的意识,提高广大同学的寝室卫生习惯。

2、定期对公寓寝室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及时准确通报检查结

果。

3、对学生的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对个人卫生差的同学进行教育指导

帮助。

4、协助学校评选表彰学生公寓优秀寝室等工作。

5、接受完成相关临时任务。

第四章委员会干部的义务和权利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义务。

2、有服从统一指挥、遵守内部纪律的义务。

3、有维护公寓正常秩序、服务公寓的义务。

4、有参与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各部门主要干部竞聘的权利。

5、有对其他成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6、有对本部门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7、有自愿退出权利。

8、有参与评选各类先进个人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1、本章程由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本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主任提议,经总会会议2/3成员通过,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并上报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处备案。

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第11篇:章程

植物科学学院学生会

章 程

稿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植物科学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植物科学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具体指导下,依照法律,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依靠全校学生独立自主地展开工作的学生群体性组织,是我院党政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同学,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建设校园文明,为使同学们成为具有时代感和责任感、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而努力。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 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波、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二) 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三) 沟通学院党政部门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四) 加强同兄弟院系及其他学生组织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广阔知识视野。第四条 学生会的工作实行负责制,即成员对副部或部长负责、副部对部长负责、部长对副主席或主席负责、副主席对主席负责、主席对学院团委负责。

第五条 学生会的工作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批评与指正,广泛吸收同学的建议与意见。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凡取得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籍的xx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分民族、性别;只要承认本会章程,均有机会成为学生会成员。

第七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 通过符合本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权利;

(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 收到处分的本会成员,在处分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第八条 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完成所交办的任务;

(三)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会荣誉;

(四) 密切联系同学,及时反应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五) 在学习、工作上做同学的表率,接受同学的监督;

(六) 团结互助、尊敬师长、诚实守信,主动维护学校、学院荣誉,在各项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中树立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成员的基本素质:

(一)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坚定地政治立场。

(二) 作风正派,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在全班平均成绩以上,无不及格现象。

(四) 按时参加有关会议,积极讨论并提出工作建议,接受所分配的工作。

(五) 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乐于为同学服务的思想。

(六) 经常深入基层,狠抓工作落实,并向同学宣传学生会的工作。

(七) 具有较强的责任感、竞争意识、创新意识、成才意识;

(八) 学生请求帮助时,必须认真对待,热心服务。第十条 成员的纪律:

(一)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学院领导及主席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 认真完成学生会分配的工作,三次未能完成任务的主动退出学生会。

(三) 参加会议或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有特殊事由要提前请假。无故缺席的,第一次点名批评,第二次通报,第三次自动退出学生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决策权、人事等权力,其主要职责为:

(一) 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活动,对工作及各项事务进行决策和指导,并督促相关部门成员执行;

(二) 对各部门的工作总体规划、宏观把握以及统一协调;

(三) 对学生会的人事及财务状况进行宏观掌握,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至四名(一般情况下)。

第十四条 学生会现设,秘书处、学习部、自律部、体育部、卫生部、女生部、文艺部共七个部处,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建工作组。各部处设部长(或主任)一名,副部(或副主任)两名。 第十五条 学生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新的职能部门进行设置,对原有部门进行撤出或合并。

第十六条 学生会各部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秘书处:

(1) 及时向各部传达主席团有关部署,及时向主席团传达各部处反应会报上来的有关工作情况; (2) 起草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定期起草学生会各项工作汇报、总结、负责制定学生会工作制度;

(3) 整理管理各部成员及工作的档案,负责各项会议的记录工作,提供考评资料。

(二) 学习部

(1) 营造良好的学风,活跃文化气氛; (2) 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经验交流会; (3) 邀请著名教授、学者举办学术讲座和报告; (4) 组织院内辩论赛,负责院辩论队的人员选拔和培训。

(三) 文艺部

(1) 开展各项文艺活动,丰富广大同学的业余生活,激发广大同学参与艺术的兴趣和热情;

(2) 组织重大节日的文艺活动,负责组织或参与组织迎新、毕业晚会;

(3) 领导园艺术团,不断挖掘院文艺人才扩充文艺队伍。

(四) 体育部

(1) 积极开展各项群众性体育活动,发觉全院体育人才,提高广大同学的身体素质;

(2) 组织各类体育活动的院代表队,组织和训练代表队参加校内各类体育比赛;

(3) 组织院系间、师生间各项体育交流活动,加深同学之间友谊团结。

(五) 女生部

(1) 在全院女生中大力宣传和倡导“自尊、自重、自爱、自强”的精神,为全院女生的健康成长服务。

(2) 负责学院礼仪队,协助卫生部参与校、院卫生检查,后勤服务等。

(六) 卫生部

(1) 负责院部学生卫生活动规划和实施工作。

(2) 指导各班级做好教室宿舍的卫生值日安排工作,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评比教室、宿舍卫生情况,并及时公布评比结果。

(3) 配合院部、宿管科等校级部门重点抓好宿舍、教室、食堂和校园的环境卫生。

(4) 配合学院、系部积极开展“优秀宿舍”“文明宿舍”等的评比活动,表彰在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

(5) 联合学习部通过板报,海报等宣传形式,进行卫生常识宣传,引导同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6) 开展各项劳动竞赛,组织同学为校园绿化、净化、美化进行义务劳动。

(7) 完成院部领导、学生会主席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 自律部

自律部是一个来源于同学又服务于同学的学生会组织。该组织是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充分自律、服务育人”为宗旨,以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和良好学分为目标的学生会组织。自律部是在学院老师的领导下协助学院维持管理全院同学公共秩序和组织纪律部门,是广大学生与学员、教师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1) 认真及时的完成学院、学院老师及学生会主席团下达的各项任务。

(2) 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检查,严格律己,维持我院正常的生活秩序和教学的稳定。

(3)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认真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对寝室的各项检查和管理,及时维护学生的权益。

(4) 对学生早操、出勤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迟到旷课者给予院级通报,严肃学风,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5) 对于违反校级小鬼这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处理。

(6) 进行法纪宣传教育,及时反馈学生意见,协助学院解决广大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7) 重点负责对全院大型活动秩序及各班出席情况进行检查以及维护后勤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评比和对广大学生不文明行为的监督。

(8) 认真及时创造性的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工作,在院内各项大型活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竭诚为广大学生服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会实行例会制度。部长、副部长例会每周一次。做本周工作总结,并讨论下周活动计划;每部每周至少一次部门例会,会上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公布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涉及到两个或以上部门开会要先向主席或副主席申请,每次会议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言人、记录人等。 第十九条 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由专人记录。主席、部长、成员均不得无故迟到。

第二十条 每学年初各部制定本学期计划,主席综合各部计划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工作计划制定本学年总体工作计划,年终主席对各部工作进行总评,进行成员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每项活动开始之前应有书面申请计划,写明活动内容、目的、花费预算等,并至少提前一周上交分管副主席,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期达到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使活动更好的开展;在活动结束以后,召开一次总结会,并与一周内将工作总结交由秘书处存档。活动总结应包括对活动过程和结果的记录,(视频、相片资料等),注明参加人员姓名以及对此项活动的经验教训的总结。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前需召开一次部长级准备会,制订详细的计划书,交由主席讨论审核,计划书应详细注明每次活动的时间、规模、经费预算、涉及部门、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值班制度,由秘书处指定值班表,轮流值部处安排人员准时到学生会办公值班,协助团委,学办及学生会的工作,反映同学们的思想状况,及时传达信息,加强学生与学院老师的沟通;不得在办公室喧哗、打闹,文明礼貌,保持办公室整洁与卫生,主席团定期检查设施。

第二十四条 每次活动之前,相关部门须对活动中经费支出状况做出预估,并将具体金额及用途写入活动计划书内,经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五条 活动结束后,各部由专人将经费实际支出状况报告,并提供正式发票。如无法提供正式发票,需提供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所有单据均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改动,须用不同颜色的笔在一旁注明改动原因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活动经费支出以节俭为主,不得奢侈浪费,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为规范学生会运作,加强学生会内部人事结构的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作效率,提高全体成员的责任意识以及工作热情,特订立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奖惩制度细则:

(一) 以每一学年位评定范围,综合考察个人在这一阶段工作情况及为学生会所做贡献的大小。

(二) 评定采取各部成员自评、主席综合评决的方式。

(三) 学生会成员均可以在奖学金测评过程中得到一定的加分,加分以《大学生手册》中的有关条款为基本依据。

(四) 如成员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对学院礼仪造成严重损害者;或工作长期不积极,对工作玩忽职守者,将酌情扣除百分之十会百分之十五的加分,情节严重者,将不予以加分。

第三十条 其他奖惩措施:学生会成员按规定、按要求出息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和各项会议,负责任地完成各项任务,并注意态度,选择恰当的工作方法。对于无故缺席者或者缺席理由不当者、对于累计迟到次数较多者、对于办事拖沓或办事不力而耽误工作者、对于对同学态度物理或不断睁着、以及违反相关规定者,学生会均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工作得力者、对于有突出贡献者,学生会均将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奖励包括表扬、部门内奖励、升职、学生会奖励、院团委奖励。学生会处罚包括批评、学生会内部处罚、除名、学院通报批评。

第六章 学生会与其他学生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班委是学生会主要的合作力量和团结力量,负责本班内部事务,学生会尊重其独立性,不干涉其内部事务,但在全院性的大型活动中,各班必须服从学生会的安排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 各班班委有权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同学的心声、提出建议或意见。学生户有义务与各班班委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以改进、完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与学生社团、其他二级学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相互尊重各自的独立性及各自的权益,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相互交流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在与其他学生组织产生矛盾和冲突时,以尊重对方权益和维护本学会权益为前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植物科学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生会全体会议台轮通过,报院团委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植物科学学院学生会,最终解释权归主席团和学院团委。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植物科学学院学生会,最终解释权归主席团和学院团委

第12篇:章程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校卫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校卫队是由校保卫处武装部直接领导的校园治安保卫工作和学生勤工助学相结合的群众性治保组织。

第二条

学生校卫队以“从严治队,服务师生”和“按照准军事化要求规范队伍,建设全省高校一流的学生自治组织”为宗旨和目标。

第三条

学生校卫队同时又是学生民兵应急分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 第四条

新队员加入校卫队必须先学习本《章程》,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予以聘任。

第五条

校卫队员一旦正式应聘,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表现优秀,享受副部长级以上待遇,颁发聘任证书。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负责校区(主要是教学区、家属区和学生区)的巡逻值勤,做好防盗、防火、防不稳定因素的工作,制止涉及学生打架斗殴事件,控制突发事件发生,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全。

第七条 对学生中带有倾向性的思想动态和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集体性违纪事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

第八条 负责全校性重大事项、大型活动的公共场所秩序维持,或由保卫处组织集中行动维护学校治安安全。

第九条 学习消防安全与灭火知识,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参加扑灭初始火灾行动,积极开展义务消防队工作。

第十条 协助保卫处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生宿舍区的正常秩序维持,严格治安巡查管理,预防和控制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参加抗灾抢险的突击任务,完成上级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队伍自身素质建设,定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治安业务知识学习和军事体能、技能训练。

第十三条 学生校卫队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对本队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2、在本队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表现突出者,有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队员对队务委员会成员有监督其工作的权利;

5、有维护校园安全保卫和提供稳定工作信息的义务;

6、有遵守本《章程》的义务。

第三章 机构职能

第一节 学生校卫队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学生校卫队机构设置为:队务委员会、办公室、若干中队、若干分队、预备队。

第十五条 本队设队务委员会,由大队长1名、中队长2名、教导员2名、办公室主任2名、分队长7~9名组成。

队务委员会职能:校卫队日常管理工作、重大事情的决策和处理、奖励与处惩、聘用和解聘校卫队队员。

第十六条 学生校卫队各职能机构参照本《章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七条 队务委员会负责新一届校卫队的组建工作。

第二节 校卫队大队长

第十八条 学生校卫队大队长由上届队务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后,在全体队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由保卫处审批同意并发文任命。

第十九条 学生校卫队大队长职能:

1、全面主持校卫队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召集学生校卫队各职能机构负责人和分队长召开会议;

3、监督、检查、协调各职能机构和各中队工作;

4、负责对本队值班巡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5、提请队务委员会聘用和解聘本队队员;

6、代表本队参加有关会议,向上级和组织反映情况,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

第三节 校卫队中队长

第二十条 中队长由大队长提名后,在全体队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由保卫处审批同意后发文任命。

第二十一条 中队长职能:

1、负责本中队日常工作;

2、协助大队长监督、检查、协调本中队职能机构和各分队的工作;

3、协助大队长对本中队队员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4、提请队务委员会聘用和解聘本中队队员;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节 校卫队教导员

2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卫队教导员由大队长提名后,在全体队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由保卫处审批同意后发文任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校卫队教导员职能:

1、全面负责本中队的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活动组织及对外联络工作;

3、负责调研信息工作的督促、检查、统计工作;

4、负责本中队队员考核、评优的组织工作。

第五节 校卫队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主任由中队长和教导员提名,由队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职责范围:

1、起草与管理队内有关文件,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建档工作;

2、协助监督、检查、协调各职能机构和各分队工作,搞好督办工作;

3、宣传报道的具体组织工作,协助保卫处武装部综合科在校园网上开展宣传活动并进行维护;

4、队内财产和资金的管理;

5、队员的出勤考核工作;

6、管理本中队后勤装备及执勤用具、服装配备工作。

第六节 校卫队分队长

第二十六条 分队长由队务委员会研究后,中队长直接聘任,报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分队长职能:

1、负责召集本分队队员召开会议;

2、对本分队队员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

3、分队长须定期向队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办公室将存档并作年终总结依据;

4、组织安排本分队队员值班、训练、活动等具体工作并完成队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节 校卫队预备队

第二十八条 设立学生校卫队预备队,由校卫队队务委员会直接管理。学生校卫队预备队由新近加入队伍或受处分队员组成,参加校卫队的日常训练和会议;进行少量义务值勤,服从值勤安排,实行择优上岗。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组队条件:

1、不抽烟、不喝酒、未谈恋爱,仪表端庄、整洁;

2、身体素质好,不怕苦不怕累,具有奉献精神;

3、学习成绩良好;

4、思想素质较好,学生干部和党员优先;

5、新生军训时表现较好者优先。第三十二条 治队办法:

1、全体队员必须遵守本《章程》,严格按《章程》规范建设队伍;

2、每个队员原则上以一个年度为考核单元,未满一年的不发给聘书、不参与评先评优。

3、每年10月份为学生校卫队(包括预备队)调整换届时间,新老队员结合,实行竞争上岗,表现好者可以留任,差者必须离队,不以时间为限。

4、老队员有责任和义务把经验与心得传授给新队员。

第二节 纪律要求

第三十三条 每周三早上和周日下午为出操时间;每两周的周日晚上召开校卫队例会,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第三十四条 请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条,经中队长或教导员批准同意后方有效,否则以旷勤处理,请假情况由办公室存档,至少提前半天请假。

第三十五条 在执行任务期间要认真做好工作记录,遇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汇报。

第三十六条 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队察看和开除队籍。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者予以降级或者退队:

1、受学校、学院纪律处分者;

2、以公徇私、办事不公者;

3、破坏队伍团结,严重影响队伍形象者;

4、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和处理而造成较大影响者;

5、擅自利用校卫队或以校卫队名义进行谋利及损害校卫队形象和利益者;

6、请非校卫队队员替班,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7、学习成绩太差者。

第三节 值勤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全体队员必须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以军人的标准严格要

4 求自己,做到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三十九条 值勤时必须着装,处事做到文明礼貌,大胆细心。 第四十条 值班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及交接班手续,爱护好值勤用具。 第四十一条 值班期间严禁做其他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事情,遇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校卫队员制服、警械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外借、遗失。 第四十三条 通过早操体能训练和政治学习,队员应基本达到军人素质标准。

第四节 活动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为了增强校卫队的凝聚力,树立良好的形象,调动全体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校卫队的团结和稳定,可适时组织队员参加有益的活动,必要时须报请保卫处审批同意,方可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根据队员们的实际情况,可组建相应的球类、武术等小组,开展强身健体的训练,组织友谊比赛。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组织进行一次大型的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等公益活动,或者每年组织一次学生校卫队队列会操比赛,展示校卫队风采。

第四十七条 校卫队与其他团体组织进行联谊活动,或组织外出集体活动,必要时须经保卫处批准同意,严禁擅自集体外出。

第五章 评优与奖励办法

第四十八条 鼓励广大队员立志成才,调动队员的学习工作积极性,促进队员的德、智、体等多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由保卫处研究决定,对优秀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队员在校卫队各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根据学生奖励办法和评优办法的规定,按一定的要求比例进行评定。

第五十条 学生校卫队每年进行年度总评,根据工作实绩及平时表现评出学生校卫队年度优秀队员和优秀分队,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优秀学生校卫队员评定条件:

1、学生校卫队任职时间较长,一般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2、思想品德优秀,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3、踏实肯干,认真负责,工作实绩突出;

4、学习成绩较好。

第五十二条 优秀学生校卫队员原则上按队伍总人数2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

第五十三条 优秀学生校卫队员的审批程序:

1、由队务委员会讨论初选名单,推荐候选人;

2、教导员提交队员大会上投票表决通过;

3、评优审批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在学生校卫队员中推荐优秀学生到学生工作处、团委参加 “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比。

第五十五条 设立学生校卫队单项奖:

1、现场抓获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如小商、小贩、高声叫卖等)者给予一定精神或物质奖励;

2、现场抓获违法犯罪分子,视情况予以20~100元奖励或嘉奖;

3、处理突发事件或抗灾抢险成绩显著者,予以100~300元奖励或嘉奖;

4、维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或保护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见义勇为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节予以100~500元的奖励和嘉奖;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保卫处审核,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第13篇:章程

吕梁学院红帽腐宅动漫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本社团全称为“吕梁学院红帽腐宅动漫社”,简称“红帽动漫社” 二:社团宗旨:吸引对动漫产业和宅文化感兴趣的同学,一起交流、努力为动漫文化和宅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还可以提高还能通过社团活动提高部员的电脑应用技术、绘画技术,培养创造力,使思维更活跃。

三:社团目的:以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锻炼同学们动手动脑的能力;为动漫爱好者和宅文化爱好者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友谊和谐发展。

五:社团性质为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学术组织,社团等级类别为文艺类。

六:社团活动:

1.定期让社员在校内开展动漫观赏会,领悟动漫的精髓。2.不定时开展的活动:绘画技巧交流(提高部员的绘画技巧)

电脑技术交流(使部员了解动漫制作流程、动漫相关软件使用,并学习相关的技术和知识) 资源、情报收集(收集最新的动漫和宅文化资源、情报,了解动漫产业及其相关情况)、原创文学作品交流(展示并提高部员的写作

能力,也可以锻炼社员对漫画原案的设计能力)等。

3.展示性活动:漫画、文章展览(包括原创漫画、文章)、动漫介绍性交流会(非技术性动漫文化、宅文化主题交流会)、COSPLAY(社团标志性活动,有利于招新与社团交流)、舞台剧等,让社员进一步了解动漫文化、宅文化的乐趣。

5.宣传交流活动:社团QQ群、微博、微信等交流平台的建设。

第二章

社员

七:申请加入本社团的社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加入(可自愿携带自己原创的动画、绘画、漫画、文章展示)

2.具有吕梁学院正式学籍,遵守校纪校规。

3.动漫文化、宅文化爱好者。

4.赞同动漫社社团章程。

5.能处理好社团活动与专业学习的关系,不过分沉迷。八:社员入会程序

1.提出入社申请;

2.按时注册并缴纳社团费;3.由社团发给社员证; 九:社员权利 1.社团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听从社团安排,对外积极树立社团的良好形象,为社团的发展 出谋划策。

3.在学校或社长允许的情况下免费使用本社团的各项器材。

4.对社团提出建议和意见。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十:社员义务

1.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2.不散播不利于社团文明、和谐、稳定发展的信息。3.遵守本章程规定,接受社团领导。 十一: 社员退会及处罚规定

1.通知开会及重要事件发表,3次未到者,视为自动退出社团。

2.退会需通知秘书组,交回社员证即可。

3.凡违反学校社团规章管理,违反社团章程的社员,轻者留会查看,重者除名。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十二:社团有社长、副社长以及文创部、手工部、外联部、绘画部

、秘书部、信息部六个部门组成理事会领导机构。

一、社长:1.协调各部门关系,进行各部门的任务分配和各部

门的联络。

2.当有需要与别的社团一起进行的活动时,负责与

其他社团的社长进行联络。

3.与校团委保持联系、定期向校团委汇报工作。

二、副社长:1.协助社长进行日常工作和活动的具体实施。

2.负责社员的动员、宣传工作。

3.当社长不在时,主持社团活动及会议。

三、文创部:1.优秀动漫文学作品交流。

2.原创动漫同人文。

3.原创轻小说(绘画组可负责插画设计)

四、手工部:1.制作动漫人物纸模。

2.制作简易动漫周边。

3.COSPLAY所需的服装和道具的设计及制作。

五、外联部:1.在每次活动结束后总结经验困难,将总结得出

的经验整理好,随时交与社长或副社长,并将档案交与秘书组。

1.联系赞助商及协助社长联系校内各个社团。

2.大部分活动的策划、主持、嘉宾接待等工作。

六、绘画部:1.可为文创组的轻小说进行原创插画。

2.优秀漫画、插图作品交流。

3.海报宣传设计和绘制。

4.原创漫画、插图

七、秘书部:1.管理社员档案及共享书籍的借阅记录。

2.社团例会的登记记录。

3.管理经费的使用和收缴,并将其存档。

4.社员信息管理。

5.在每次活动结束后总结经验困难,将总结得出

的经验整理好,随时交与社长或副社长,并及时归档。

八、信息部;1.收集相关的动漫文化、宅文化的相关信息并与

部员及时交流

2.电脑技术(包括动漫制作相关)交流

3.对得到的情报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工作内容

十三:社团在会议,活动、宣传、报道,协助学校各组织工作,

档案整理四个方面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一、会议方面:

1.每周校内召开一次例会,做好例会情况记录表,对各组组长进行考核;

2.例会上进行前期工作总结和下期工作安排,更有效率的进行社团活动。

二、动漫社活动、宣传、交流、报道方面:

1.张贴海报向全校师生介绍社团的构成及建设等情况,树立动漫社的对外形象,增加动漫社活动的透明度和影响力,尽快开展活动;

2.每次活动利用海报、展览板、校内网、社内空间等方式做好前期宣传工作,以吸引更多同学加入到我们动漫社来。3.利用假期等课外时间向外校甚至外界动漫圈相关团体、组织进行交流,让社员了解到更多精彩的动漫活动,也让外界动漫圈相关团体、组织更深入的了解我们社团。

三、协助学校各组织工作:

1.全力协助团委、学生会各组织的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

2.定期组织动漫社内部调研活动,以此来了解动漫社文化建设的效果,了解成员的需要,寻找工作中的待改进之处,定期进行座谈会等形式的互动活动,以加强各小组成员之间的交流,挖掘社中优秀的后备力量。

四、档案整理方面:

1.完成各小组档案的存档工作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包括文字、照片、磁盘等)

2.建立、更新社中各成员的档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十四: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社员会费,每人30元。 十五:社团经费仅用于社团的活动和发展,不得挪用。

十六: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十七:社团跟替成员时,做好财务转接工作,原财务人员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八:社团换届或更换社长之前必须接受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九:本章程的修改,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正式社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

2.由社长拟定章程修订案,在社员大会上审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后方可修改。

3.修正通过后,由社长进行公告并上报社团部。

第七章 社团制度

二十:本社中最高财务控制属于红帽动漫社。

二十一:本社的主要资金来源为社费(入社30元),学校的支持及各组织的赞助费用。

资金支出用于开展各项活动,购买相关资料,设置必备器材。 二十二:本社社员不得私自挪用社团公款,所用公款必须向社长申请并签字批准。

二十三:本社坚持充分合理利用资金的原则。

二十四:社员大会是社团内最高权力机构,社团理事会是在社员大会领导下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务处理

二十五:本社需要注销时,由社长向社团部提交撤社申请,经社团大会注销申请书。 二十六: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由校团委做其他社团经费。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七:本章程使用于红帽腐宅动漫社,自社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十八: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红帽腐宅动漫社。

红帽腐宅动漫社

第14篇: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规、规定,台湾吴赐坤先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捷科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捷科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AMCO ELEC-MATE(KUNSHAN)CO.,LTD 住所:昆山市高新区华淞路北侧、镇南公路东侧 第三条 外资企业股东:台湾吴赐坤先生

法定地址:台湾桃园市中正路1322号9楼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责任以其注册资本额为限。

第五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为:利用适用先进的生产设备、技术,结合良好的经营管理方式,发挥国内劳动力、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优势,生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锡制品及其使用设备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 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年销售额为30万美元,产品50%销往境外。 第九条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全部由公司自行负责。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1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77.4万美元。注册外资金全部由投资者向境内外银行贷款解决或自筹。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台湾吴赐坤先生负责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在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15%在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第十三条 公司的出资方式为现汇77.4万美元。

第十四条 出资完毕,即由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投资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吴赐坤委派。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入,

3 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三条 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30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被通知人),按照该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 30 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吴赐坤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财务会计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同时抄报审批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需生产用原辅料、燃料等自行解决,生产期间,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环保法规。

第六章 税务、外汇、保险

第四十条 公司获得的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应纳税款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5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外汇收支平衡由公司自行解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七章 职工和工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需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公司不雇佣童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用的职工将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佣、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劳动合同签订后,抄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合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解雇,对解雇的职工须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水平将由董事会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具体规定,工资将随公司的生产效益及职工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而调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将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一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 期限 终止 清算

6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须经股东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须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不可抗拒的外来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公司如存在前款第

2、

3、4项所列情形,应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终止的日期。

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五十四条第

1、

2、

3、6项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结束之前,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公司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的清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人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五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公司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 公司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二条 本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裁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中国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法规。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及奖惩制度;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福利制度;

5、财务制度;

6、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

7、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股东签名确认,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三份。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捷科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二00 年 月

捷科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章程》签字页

由吴赐坤在江苏昆山市高新区华淞路北侧、镇南公路东侧投资设立的捷科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所编《章程》由我签字确认。

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 10

第15篇:章程

共青团组织活动章程

第一条机关 团支部是由机关内团员组织的,负责开展机关共青团工作。

第二条团支部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研究和探讨共青团工作在改革开放和社会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团的工作领导,丰富和发展团的工作的内容,推进机关团工作向前发展。

第三条团支部的主要任务

1、对于深入改革,扩大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发挥团组织的突击队作用,强化团组织服务大局与服务青年的工作职能,实现团组织建功育人的功能,进行和探索。

2、举办团员培训班,加强对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理论研究,探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同发展的新思路。

3、为团员青年创造结识交往和加深了解的机会,提供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场的,丰富和发展团的工作内容。

4、扩大开展有偿和无偿的服务。

5、扩大各行业青年的交流,适时举办文体活动,

1 增强友谊,活跃青年文化生活。

第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团支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团支部开展的各种活动,享受团支部提供各种服务。

3、优先获得团支部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

第六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共青团组织的工作办法。

2、执行团支部的决议。

2 工会组织活动章程

第一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四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 3 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 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工会会同机关、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工作,爱护国家的公共财务,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工作创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组织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九条 工会经费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4

妇女联合会组织活动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女职工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工 5 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

第六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 6 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协助所在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五)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九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一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7 第十三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列入单位财政预算;

(二)实行经费纳入单位成本,专款专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8

第16篇: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

2006-1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EP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为环境保护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和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所募资金和物资,用之于表彰和奖励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和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及项目,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三)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五)支持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

(六)开展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资助和开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及项目;

(八)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安全运作并保值增值;

(六)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

(七)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倡导环保基金会文化,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

(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开展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收益;

(五)中国政府的拨款和其它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捐赠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八条: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有捐赠协议的资金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7篇:比赛章程

“金陵五月风”之梅乡歌会

——“格力空调·晨鑫杯”唱响溧水青年歌手大赛

比赛章程

一、大赛主题及赛事安排

1、大赛主题

活动名称:金陵五月风梅乡歌会暨“格力空调·晨鑫杯”唱响溧水青年歌手大赛

活动时间:2009年2月14日——2009年5月2日

活动对象:面向所有人群

活动口号:唱响溧水 情系梅乡

2、赛事安排

(1)海选赛:时间4月11日13:00地点:禅悦国际瑜伽馆内

(2)复赛:时间4月19日18:00地点:摩登SKY K歌吧

(3)决赛:时间5月2日 18:00地点:溧水县影剧院

二、参加办法

1、报名方式

(1) 报名地点:禅悦国际瑜伽溧水大东门商业步行街233-236号(永和豆浆后面);溧水114网站办公室新建巷2号三楼

(2) 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参赛选手报名时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格,携带 1寸免冠照片2张;

(3) 报名电话:13913388848。

2、报名时间:2009年2月14日——2009年3月31日,每日9:00—19:00。

三、大赛规则

1、选手参赛作品内容须健康向上,不得带有暴力、黄色、以及其他不健康内容;

2、选手在参赛期间必须服从大赛组委会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违反现场规定;请选手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参赛期间发生任何意外大赛组委会概不负责;

3、本次大赛不分曲目类别,任何形式均可参赛,对参赛选手不限制年龄层次;

4、大赛设立官方网站 所有选手投票信息、赛事相关新闻及选手资料等将在官方网站公布,以便选手和观众查阅;

5、大赛分为三个阶段举行,海选、复赛、决赛,其中海选赛预留50名选手进入复赛,复赛预留30名选手进入决赛;

6、进入决赛的选手,在2009年4月25日—29日,需接受组委会为选手安排的由禅悦国际瑜伽溧水第二分馆禅悦蝶舞舞蹈培训机构进行短期的形体与才艺培训,未参加培训的选手将被视作放弃处理。

7、参加海选的所有选手可准备1分钟的才艺表演,才艺表演的形势不受任何限制;

8、决赛时,除复赛预留的30名选手参加外,在被淘汰的选手中另需挑选5名有特殊才艺或者其他方面较优秀的选手上台穿插表演,该5名选手的表演成绩不纳入领奖成绩内,但均可获得一定价值的纪念品。

9、参加决赛的30名选手,按照选手号依次进行决赛,首先评选出一名最佳舞台形象奖,随后按照选手的各自得分,取前六名为冠亚季奖项,十佳歌手奖10名;

10、短信投票奖(选手形象奖)的评定由短信投票票数决定

一、

二、三等奖;

11、复赛、决赛时,名次由评委现场打分评比,每位选手的分数得出后,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再取剩余分数之和,为最终得分;

12、参加海选赛的选手参赛曲目及才艺表演可自由选择,复赛及决赛时,参赛选手的参赛曲目需提前告知大赛组委会,以便组委会为参赛选手安排伴奏,参赛选手也可自带伴奏,但同样需要告知大赛组委会参赛曲目的名称;

13、选手向大赛组委会提交的个人资料,大赛组委会将为选手的电话、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保密;应

决赛需求,需向第三方公开的电话、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大赛组委会将在征求参赛选手同意后方可公开;选手的照片、年龄、地区、职业、爱好、参赛经历及参赛视频,组委会有权将其发布至大赛的任何宣传中;

14、选手参赛期间的照片及视频版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

15、本次大赛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

第18篇:幼儿园章程

佳苑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是:鄱阳县鄱阳镇佳苑幼儿园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

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简易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

保育、教育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园办学规模 (151人)。

本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本园办学形式:日托

第四条 本园的审批机关是鄱阳县教育局。本园的登记机关是 鄱阳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园的地址是 鄱阳县鄱阳镇城北佳苑小区。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李乐琴 。

举办者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

序参与对本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本园资产数额 13.05万元,固定自查评估 13.05万

元(以审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结果为准)。

本园资产的出资人是李乐琴 ,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 。

第九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园章程和制定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本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园将所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投入;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本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本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本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 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 本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7年9 月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第19篇:文学社章程

林州市市直第四小学文学社章程

一、社名:新芽文学社

播下的是“新芽”的种子,憧憬的是累累的硕果。虽然芽儿才刚露出一丝尖角,茎儿还是那么娇嫩,但我们坚信,只要接受风雨的洗礼,芽儿会更健壮、有生命力,作为“新芽”人,我们将辛勤地耕耘着,让“新芽”的花园群芳吐艳,花团锦簇,为美丽的校园添光彩。

二、性质:

本社是在学校的领导下,在本校语文教研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以我校学生为主体的文学团体。

三、宗旨:

拓宽学生视野,丰富课余生活,发挥学生特长,培育文学新苗,激发学生兴趣,提高鉴赏能力;推进语文课改,提升教学质量;深化素质教育,促进全面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为校争光添彩。

四、办社理念:

快乐学习,快乐作文,快乐做人。

五、工作内容:

1、在习作兴趣培养,少儿文学社团建设方面探索实践,为语文课程改革提供一块实验园地。

2、定期举办文学讲座,学习习作知识,培养习作爱好。

3、组织开展阅读文学作品,参观访问、撰写文章、作文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向外推荐优秀作品,发掘和培养写作新苗。

4、培养学生对祖国文化的热爱,陶冶情操,提高学生审美能力和写作水平,激发学生创新意识,培养学生虚心、踏实、勤勉的学风,为学生实践写作能力,提供一块热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5、建立一支来源于各年级,具有文学素养的文学好苗队伍,与校广播站密切合作,开展宣传工作。

6、做好文学社的计划总结,队伍建设等工作。

7、组织学校教师,编辑出版文学社报——《新芽》

六、组织制度:

1、文学社受学校校长室、教导处、语文教研组直接领导。

2、经语文老师推荐,有文学爱好的同学经文学社批准,即可成为文学社成员。

3、社员应自觉遵守文学社章程,按时参加文学社活动,自觉进行课外阅读和写作实践,并积极写作,向校《新芽》报和其他文学刊物投稿,每学期投稿不少于3次。

七、其他:

1、本社工作定期总结经验,及时改进,不断提高。

2、本章程自颁布这日起施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006年9月

第20篇: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为充分调动员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稳定的员工关系,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以及工作机构,检查公司执行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二、职工代表的义务:

1、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2、对本部门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3、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职工代表的产生

湖北凯祺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总数为18人,按人员岗位分配:一线员工人代表不低于80%,其中男女比例不低于在职员工的男女比例。

四、职工代表的条件

1、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正常在岗职工;

2、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3、热心为职工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4、与公司员工关系融洽和谐,乐于助人;

5、有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积极参加公司组的活动;

五、职工代表选举办法

1、全公司各部门由员工选举产生一名代表。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应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各部门根据代表要求推荐产生候选人,并征求部门全体职工意见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再依据得票高低确定最终当选人员,得票最多的职工代表当选为职工代表主席。

2、所有职工代表选出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3、具体要求:

各部门选举结果于4月2日公司工会。

公司工会将职工代表名单汇总后,将最终确定的职工代表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满后,无异议的,进行职工代表登记,开职工大会公布职工代表名单,工会备案。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代表选举工作,提高职工参政议政的意识,确保选举工作按步骤正常进行,全体职工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六、补选和撤换职工代表 (1)职工代表的撤换条件:

1、当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职工代表在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

3、员工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工代表行为规范,触犯法律、受到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议案。

4、职工代表对本系统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一般情况下,当职工代表因屡次违反公司制度、违法乱纪或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而严重失职,或不履行职工代表的义务而失去选举单位的职工信任,本系统职工有权要求撤换。

(2)撤换职工代表要依照程序进行。其程序是:

1、每个职工和选举单位发现职工代表违法乱纪、违反职工代表行为规范、严重失职等,都可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撤换代表的要求。

2、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要及时对被要求撤换的代表的问题调查核实。

3、在撤换职工代表时,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讨论,获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允许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辩意见。

4、撤换的职工代表的提案经职代会核准后,撤换其职工代表的资格,并备案。

5、职工代表被撤换后,应在原选区及时补选,以确保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如职工代表出现空缺应及时增补,增补职工代表的程序和正式选举职工代表相同。新的职工代表应由本系统全体职工选举产生。

本章程自2012年4月起生效,有关条款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 4 月

章程工作计划
《章程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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