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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0: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残联办字【2000】第142号《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成立社区残疾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联系广大残疾人同社区委会及政府的纽带和桥梁,及时、准确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得到社区的支持和帮助,保障残疾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协会接受社区委员会的领导和街道残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协会成立必须经本社区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并宣布成立协会。

第六条协会成立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社区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主席由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担任。本社区残疾人40人以下可设协会委员3人,40人以上可设协会委员5人。

第七条协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本社区的残疾人及亲友大会或残疾人及亲友应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选举产生或直接选举产生。协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新建协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村委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八条协会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残疾人监督。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协会职责:配合社区委会做好本社区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代表其利益,倾听其呼声,反映其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联系有关方面,动员社区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生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协会任务:发挥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残疾人意愿,带领残疾人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等帮扶服务;以家庭为基础,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培养残疾人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活跃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建设社区无障碍环境,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区、街残联支持和接受社会赞助。协会经费使用应当建立管理制度。

第四章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协会成员每季度集中一次,检查、总结、布置协会工作。每年召开一次本社区残疾人及亲友大会和代表会议,报告协会工作。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过社区残疾人及亲友会议或代表会议酝酿讨论修改,经会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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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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