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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12 15:01:13 来源:工作计划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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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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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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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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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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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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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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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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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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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推荐第2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调整产业布局,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优化空间格局。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完善法律法规标准,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分解目标任务,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企业施治,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推荐第3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政〔2013〕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围绕打造活力**,美丽**,幸福**,以扬尘、废气污染防治为重点,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污染减排,加强环境监管,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逐步改善空气质量。

二、主要目标

2014年底前,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1%以上;到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持在73微克/立方米以下,比2012年下降14%以上。到2017年,全市城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灰霾天气明显减少,力争全市城区空气质量进入全省地级市前八名。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提升脱硫效率。2014年底前,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热电及自备电厂等重点企业和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矿山、水泥粉磨站、煤矸石砖场、新型建材厂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加强矿区和运输道路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

3.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2015年底前,整顿规范汽车维修、防盗门窗焊制等金属加工行业露天喷涂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4.持续推行清洁生产。2014年底前,推进化工、煤炭、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全市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二)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4年底前,**市建成区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各县(区)建成区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其城区不再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着力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6、强化施工扬尘治理。2014年6月底前,完成建筑工地扬尘规范管理,落实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建筑工地未建设完成车辆清洗设施的一律不得开挖渣土及其他施工作业;建立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履约保证金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深化绿色工地创建,将检查结果纳入建筑企业信用和资质管理,作为招投标的依据。重点季节、重点时期、关键时段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建筑工程一律使用商用混凝土、预拌砂浆,对混凝土、砂浆搅拌场所必须采用封闭、降尘等措施。2014年底前,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全部强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严禁使用鼓风式除尘器,推广使用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率先实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等规模化应用。

7、减少道路运输扬尘。市县两级城区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应实施严格密闭运输,并于2014年底前安装GPS定位系统。运输车装载不超出后档板,工地及弃土场出入口建设冲洗平台,车辆出建筑工地、砂石厂及弃土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统一规划弃土场,渣土车进入弃土场后应随倒随推平随碾平。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积极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2015年底前实现城区70%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2017年底城区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8、控制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扬尘。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建设布局规划;加强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生产、运输过程中扬尘达标整治,实现封闭式运行;对未执行环评和 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的整治,整改未完成或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关闭。

9、整治物料、废弃物堆场扬尘。2014年底前,市、县(区)对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储煤场以及建筑垃圾凡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必须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对城区大型储煤场、物料堆放场、露天仓库等必须实行地面硬化全封闭管理,完成 三防(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设施建设,否则予以停止运营、关停。

10、防治拆迁工地扬尘。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施工工地必须要按规定设置防尘围档;机械拆除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爆破作业必须实施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工地拆迁工程的垃圾日拆日清,工程完成后7日内清场完毕;风力达5级以上或空气质量三级黄色预警以上污染时,应停止作业;产生的渣土和垃圾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11、整治餐饮油烟污染。2014年底前,市、县(区)规划区内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2014年底前,市、县(区)完成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正常运行。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

12、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做好生物质能电厂建设和秸秆收集工作。2014年5月底前,市、县(区)、乡镇三级建立秸秆禁烧直补农户制度及奖惩措施。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市、县(区)、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

13.加强城市生态建设。结合**实际,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到2017年,市、县(区)基本完成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完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逐年提高城考全省位次。积极创建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到2015年,力争创建1个绿色生态示范区;到2017年,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建成绿道300公里以上,到2018年,成功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14、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4年底前,市本级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2015年底前,各县(区)建成区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城市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使用室内无炭烧烤。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2014年底前,各市、县(区)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

(三)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

15、大力推广绿色交通。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公交线路,提倡快速公交,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7年底前,市区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分担率达到40%以上。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推进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建设,鼓励城乡居民绿色出行,倡导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2015年底前,完成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加强停车场建设,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发展快速公交。以智能公交建设为载体,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等信息系统。

16、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

2014年建立市、县两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2014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2014年底前,制定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机动车过快增长。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强制履行报废手续。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加速淘汰黄标车,建立黄标车淘汰补偿机制,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全社会黄标车全部淘汰。2014年7月1日起实行市内主要路段黄标车限行,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2016年7月1日起建成区实施限行,形成黄标车全市连片限行格局。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7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

严格控制重型机动车和转入机动车的入户,新转入的机动车全面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手续。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整治力度,责令其限期治理,拒不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行驶。

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出台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的鼓励政策。落实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规定。有效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

17.提升燃油品质及推广新型能源汽车。2014年上半年,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严把车用成品油生产和流通准入审查关。采取综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与推广应用相配套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市县城区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全部采用天然气或新能源汽车。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8.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态红线,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落实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在我市范围内严禁建设两高项目。

19.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各种原料、产品、副产物、排放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大幅提高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努力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20.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遵照两高产业准入目录,执行严于国家要求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控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清理和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和节能环保倒逼机制,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

2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目标责任和激励等制度,鼓励县(区)和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年、2017年,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和企业,暂停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坚决依法及时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炼油、小电镀等环境违法企业。

22.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核准、审批、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及循环经济基地。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30%以上省级开发区实施循环改造。

24.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推进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的开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展环保新兴产业,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节能环保企业。

(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2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等农林生物质剩余物能源化利用。加快市、县(区)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项目建设。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推进市、县城区和建制镇液化天然气储存配气设施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市、县(区)管道供气。

26.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控制其过快增长势头。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到2017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6%以上。

27.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5%以上。以煤炭洗选加工和清洁发电、现代煤化工为重点,减少煤炭运输和煤炭直接燃烧利用。鼓励按煤炭品种、用途合理分级利用,控制将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优质化工用煤作为动力煤直接燃烧。

28.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和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燃煤电厂应为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支持煤电联营和煤电一体化开发,鼓励建设坑口电站。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速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加强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依次调用燃煤发电机组。继续推进电力节能降耗,到2015年,全市火电供电煤耗下降到每千瓦时310克,电网线损率下降到7.65%以下。

四、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29.明确政府责任。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听取相关部门汇报,统筹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30.强化企业治污。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1.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要对有关县(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二)完善经济政策。

32.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实施差别化信贷融资政策。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贷款和上市融资。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排污指标回购和收储机制。

33.完善价格税收政策。完善和落实脱硫、除尘电价政策。对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以及列入市政府关停企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用水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完善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通过合理价差引导群众改变生活方式,推动节能产品应用。加大排污收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将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施工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消费税、出口退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34.加大投入力度。科学运用规划、投资、产业等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市、县(区)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建立涉及民生的煤改气、煤改电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秸秆禁烧直补等财政资金支持制度,与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等环保能力建设一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市、县(区)级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资金,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三)推动法治建设。 35.推动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制度;2014年上半年,市、县(区)政府要出台相应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范性文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各类专项整治方案,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6.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建立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均要建立对开发区和市控以上重点企业执法监管检查制度。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闭;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开展后督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监督。

37.实行环境信息公开。2014年底前,市环保局每月在市级媒体上公布市本级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2015年底前,公布市、县(区)城区的空气质量等信息。各县(区)要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举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四)强化应急保障。

38.建立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底前,所有国控空气监测站点,按新标准形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并实现联网。2014年6月底前,市本级完成3个PM2.5空气监测站点的建设,三县各完成1个PM2.5空气监测站点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市本级规划区内新增3个PM2.5空气监测站点涡北新城、**工业园、亳芜工业园各建一个(涡北新城、**工业园2个站点由**区实施,亳芜工业园由亳芜工业园管委会实施),三县各自完成2个新增站点建设。2016年上半年,建成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各县实际,因地制宜建设空气质量和气象综合观测站,实现气象、环保信息共享。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鼓励监测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建设市、县(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9.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县(区)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对措施。依据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市、县(区)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

(五)广泛宣传教育。

40.推动社会参与。认真组织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环境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组织城区初中以上学生每年到环境教育基地参观不少于一次,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要积极开展每月不少于2次的环保公益宣传;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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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推荐第5篇: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会议认为,治理好大气污染,当前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生态结合起来,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会议确定了防治工作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

- 12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

- 4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

- 6打击环境犯罪的强大武器

中国环境报评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实施,是我国惩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一件大事,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解释》的出台使污染环境罪的定性更为清晰,适用更加明确。

出台司法解释,细化《刑法》中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环境保护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困局,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环境的迫切期盼,更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必然抉择。

2011年5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环境犯罪入罪门槛,将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新罪名有了,门槛降低了,但施行两年来却未能达到修法时期待的效果。《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明确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入罪量刑标准,使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追究真正落到了实处,刑罚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的威力也得以彰显。

《解释》的出台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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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我省重污染天气,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

具体指标:到2017年,哈尔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鹤岗市下降8%,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绥化市下降5%,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不高于2012年浓度值。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城市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

1.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进“三供两治”工程项目建设,加大城市及周边现有燃煤发电机组的供热改造力度,推进大型集中供热企业接收分散供热小锅炉,拔除小烟筒。积极推进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能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争取到2015年年底,完成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67亿平方米,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集中供热面积达到6亿平方米以上。到2017年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3%以上,哈尔滨市达到93%以上。从2014年起,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15年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哈尔滨建成区要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外,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工作,到2017年年底,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基本完成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要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各地要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提高街道两侧硬化率、绿化率,减少市区、城乡结合部街路裸露地面。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作业方式。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减少施工现场污染。建筑施工场地出口道路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平台,对出场车辆逐台进行清洗。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建设防风抑尘网等;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3.加强对餐饮行业的污染治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对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的管理,各地要在2014年6月底前划定专用区域,规范管理,禁止在居民区、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合进行燃炉烧烤。

(二)突出重点,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1.加强电力、冶金、石油石化、建材、焦化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治理。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硫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到2015年年底,完成对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石油炼化、新型干法水泥窑、炼焦炉、工业炉窑等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2.加强对燃煤锅炉及窑炉等治理。规模在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确保达标排放。循环硫化床锅炉要全部安装静电、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抛煤机和往复炉排等层燃锅炉要使用含硫量低于0.5%、灰分小于27%、全水分15%以下、低位发热量不低于4700千卡/公斤的洁净配煤,并综合考虑加大动力煤洗选力度、清洁能源替代等多种措施。冲天炉完成电炉改造,或实施每小时5吨以上热风炉和湿式除尘器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燃煤窑炉完成煤气发生炉、水煤浆燃烧器等技术改造或使用清洁能源,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各地要制定辖区内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重点加强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机废气处理。加大清洁生产技术的运用,实施溶剂替代,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溶剂的使用和逸散,对有机废气安装后处理设施,对产生的废气集中治理。石化行业要开展LDAR(泄漏与修复技术)技术改造和有机废气综合整治,加强对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露的监测和监管。制药行业要重点解决发酵尾气的无组织排放,对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安装喷淋吸收装置和生物脱硫装置,使气体的分离效率达到95%以上。到2015年年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年底,整治方案所列项目全部完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4.加强对污水、污泥、垃圾的处理。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各地要统筹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处置和利用技术研究。到2015年年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哈尔滨、大庆市达到90%以上。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加强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废气治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小区、街道、公共场所垃圾收集和转运效率。

5.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禁止没有油气回收功能或经检测未达标的油罐车进行汽油成品油运输。新建加油站、储油库要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到2014年年底,基本完成我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大庆市等涉油企业较多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前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市地可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三)疏堵结合,积极推动农业污染源治理。

1.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禁烧。各地要按照“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对机场、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沿线、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实行分片包干,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行为。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 2.加强种植业引导。大力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农药污染区域综合治理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控制农业氨污染。

(四)严格节能环保准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1.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全省不再审批新增加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严重过剩产能项目。到2014年6月底,完成制定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并严格推进落实。哈尔滨市建成区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向外转移;建成区以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火电、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以及燃煤锅炉等项目。 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地要结合国家及我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到2014年年底,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对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纳入园区管理。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到2014年6月底,各地要完成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实施方案,尽快完成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搬迁工作以及涉重金属的电镀企业进园工作。到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地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4.加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加强钢铁、电力、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年底,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5.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各地要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严格煤炭管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含硫量超过0.5%、灰份超过27%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年底,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提高煤炭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推进配煤中心建设,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到2017年年底,哈尔滨市基本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和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年底,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加大风电、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4年年底,各地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禁燃区内禁止散烧原煤以及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禁止燃用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缓解城市拥堵。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气污染。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扩大清洁能源的气源覆盖面,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汽车,提高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所占比重,具备气源的市地在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2.提升燃油品质。从2014年开始,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油品升级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3.加快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黄标车限行、严格车辆年度检测、制定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等措施,加强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管控,加快其淘汰进程。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高排放老旧车辆。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集中治理和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落实《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2〕83号),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检测、车辆上路、车辆报废、注销以及外地车转入等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注册或办理转入手续;对经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有效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通过年审,不得上路行驶。到2015年年底,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标志核发率达到85%以上。加强环保检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到2014年年底,建成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市4个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站要与省、国家联网。其他城市的3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要加强PM2.5监测能力建设,争取到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加快建设省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成覆盖全省的在线监控专网,每月对全省各市地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公布,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2.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及信息共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年底,完成省级和哈尔滨市2个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加强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3.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哈尔滨、齐齐哈尔、七台河、鹤岗市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考核机制。省政府同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结合国家年度考核,省政府每年初对各地、各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城市,要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缓慢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和实施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积极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税收、信贷和土地等环境经济政策,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税收政策等。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将环境监测、监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等列入行动计划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强对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点安装位置、仪表完好情况、联网情况的检查,加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推荐第7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大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2014─2017)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绿色**、生态**”为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总体要求,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打造美丽幸福新**。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工业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到2016年底,对全市燃煤锅炉、茶浴炉进行全面排查,完成全市燃煤锅炉、茶浴炉调查工作,建立调查工作档案。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全市辖区内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质监局、环保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2016年底前完成现有经营性加油站、储油库和现有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安全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须进行地面硬化或绿化,在出入口设置冲洗台、排水沟、沉沙井,并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推行低尘作业方式。对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围挡,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泥浆沉淀设施,工地出入口未硬化,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等运输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从事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工建设,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发现施工行为,依法降低建设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给予罚款处罚。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大力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逐步对矿山企业安装视频监控,实施在线监管。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的矿山企业的扬尘治理,在重污染天气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严格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措施落实和日常监管,严格执法,城区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低空排放或位于居民集中区等敏感位置且已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饮食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强化油烟净化设施的日常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率达到90%以上;坚决纠正将油烟引入城市下水道排放的行为。禁止城区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城管局

4.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禁燃区范围。划定燃煤、秸秆、烟花爆竹、生活垃圾等禁燃区,逐步将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2016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及各种可燃废物。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公安局

5.扩大绿地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加快公园绿地建设,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建设绿色廊道,推进单位、居住区绿化,开拓立体绿化,拓展绿地空间。大力实施城市周边山体绿化、农村绿化、水系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建设,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 牵头单位:林业局

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提升燃油品质。各加油站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2017年底前,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质监局 2.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强化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监管,建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免费为达标车辆发放环保标志,不达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采用划定禁行区域,加大老旧车辆和黄标车淘汰力度,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商务局

3.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完善天然气加气站网络体系。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不得审批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项目,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项目。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版)》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成达州市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

3.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较2016年明显降低。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

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止销售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并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大力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 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鼓励发展天然气、分步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工业园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1.5倍削减量替代。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工商等部门联合建立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能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工商局、人行**分行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围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点,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牵头单位:科技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

2.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发改局

3.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科技局、投促局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积极制定《**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政府应急办 责任单位: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区联防联控工作;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将大气污染整治要求贯穿到各项日常工作中,协同推进。同时,要强化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形成推进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真正做到全力以赴抓推进,凝聚合力抓落实。

(二)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与各相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将大气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和评估结果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信息公开。环保局负责每月公布污染源监管信息;经信局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和油品使用以及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进展信息;发改局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住建局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工地场尘控制情况;城管局负责发布城市综合管理和扬尘控制情况;公安分局负责公布机动车管理相关信息;国土分局负责公布矿山治理相关信息;林业局负责公布农村面源整治和城市绿化相关信息。

(四)鼓励公众参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以防治大气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工作参与平台,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激励机制,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

推荐第8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xx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xx省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忻州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x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我县突出的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等污染问题,提高我县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改善我县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到2017年,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全县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步提高;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三、组织机构 为了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使全县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和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各项工作,力争早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县委常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 (政府常务副县长)

(政府副县长)

(政府副县长)

成 员: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环保局局长) (发革局局长) (经信局局长) (农委主任) (住建局局长) (交通局局长) (煤炭工业局局长) (林业局局长) (鹅城镇镇长) (丰润镇镇长) (康家会镇镇长) (杜家村镇镇长)

(公安局副局长) (工商局局长) (电力公司经理) (气象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兼)。

四、主要工作任务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到2013年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到2015年底,淘汰城区及近郊村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共淘汰燃煤锅炉56台。厂矿企业、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煤。

其余3个镇政府(丰润镇、康家会镇、杜家村镇)所在地在2014年实施集中供热工程,集中供热覆盖率达到10%,到2017年,集中供热覆盖率全部打达到50%以上。

2、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到2015年底,所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炭企业以及工业锅炉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到2014年底,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水泥商砼搅拌站全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同时、完成8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3、加强扬尘综合整治。开展施工工地专项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存储;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度。

到2013年11月底前,完成城区所有道路开挖回填工作,所有开挖过的道路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到2015年底,城区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洗扫,采取低尘保洁作业方式,降低道路扬尘,到2015年机械清扫、洗扫率达到52%,到2017年提高到56%;严禁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现象;治理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等问题;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两侧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严禁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城区严禁违规占道露天烧烤。

到2017年底,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优良”,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50%以上。同时,积极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4、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2013年底前,机动车环保检验率达到80%,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2017年底前检验率维持在80%以上,发标率维持在90%;到2015年底,按照市公安局下达的目标完成2005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到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及老旧车545辆。

5、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不再新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3年底,淘汰炼焦落后产能40万吨。

7、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动燃煤发电机组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到2017年底,风电装机规模达到2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达到1.2万千瓦。加大城市热力管网与燃气管网建设力度,完成73蒸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家企业窑炉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2013年底前,实现城区居民天然气入户,天然气使用户达到30%,到2015年,建成区天然气用户达到100%,严格禁止建成区居民燃用原煤。

8、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民用散煤。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9%。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完成1.3万平方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9、优化产业布局。大力推进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平板玻璃等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10、强化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底,完成全县细颗粒物监测全覆盖。

11、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12、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到2014年底,完成xx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案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五、相关部门职责

各镇政府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对辖区内的建筑、拆迁、园林绿化工地、露天仓库(堆场)、道路保洁、物料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燃煤污染组织实施管理;对辖区内饮食油烟、流动餐点、露天烧烤油烟污染加强整治规范;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对辖区农作物秸秆焚烧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抓好因秸秆焚烧造成的空气污染,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加快发展镇政府所在地集中供热、供气工程;2014年每个乡镇至少建成2个垃圾集中收储转运站。

经信局负责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企业整顿、关停工作,2013年底前淘汰40万吨炼焦落后产能;监督企业落实污染企业的关停、限产工作;会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监管煤炭经营业主储煤货场的扬尘污染防治,严格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和年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企业按照规范化要求整治厂容厂貌,加强对企业内部货场露天堆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完成73蒸吨燃煤锅炉和2个工业炉窑天然气能源替代工作;负责完成8个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提高车用燃油标准,供应高品质车用燃油。

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管。对工程物料、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督察,推进建筑工程物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严禁道路抛洒。施工期间,要求施工单位设置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等;施工工地边界应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连续密闭的围挡,必须在建筑工地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开挖、运输和填筑等施工过程,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必须辅以洒水压尘;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必须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或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定期喷水压尘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他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及时清扫冲洗;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施工工地道路积尘,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应采取袋装化措施,可用电梯、物料提升机运至地面,不得凌空抛撒。

负责推进县城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到2017年城区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实现全覆盖;大力实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完成工业锅炉、城中村改造、集中供热锅炉等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2015年底前,完成城区集中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督促垃圾无害化处理场2013年底前投入运行;加强城区绿化,扩大绿化面积,到2017年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规范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严禁焚烧垃圾、树叶等。

负责监管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绿化工地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喷水、围挡等降尘措施;土地平整后,1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否则要每天洒水1至2次或加以覆盖;植树树穴、绿化带所出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种植完成后,树穴和各类绿化带回填土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树坑应覆盖卵石、挡板、草皮,或做其他覆盖;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1周内要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不再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启动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工作。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积极推进风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到2017年底,风电装机规模比2013年底新增25万千万,生物质发电达到1.2万千瓦。

农委负责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

环保局负责协助县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范围,禁烧区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开展锅炉脱硝治理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加快重点行业脱硫改造工程;开展工业烟粉尘治理,减少颗粒物直接排放;推动企业开展VOCs治理;加快淘汰燃煤锅炉到2015年底,淘汰燃煤锅炉数量不少于56台。全面实施燃煤锅炉除尘脱硫改造,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到2013年底,完成细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测和数据联网上报工作,2015年底实现全县细颗粒物监测全覆盖;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2014年底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启动大型煤堆、料堆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措施工作;启动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工作。

公安局负责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2015年底前,按市公安局下达的目标完成2005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及老旧车辆545辆。 交通局负责油罐车辆油气治理和出租车更新换代工作,2017年底前更新出租车辆60辆。

煤管局负责推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限制硫份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销售;2013年原煤入洗率达到42%,2014年原煤入洗率达到50%,2015年原煤入洗率达到65%,2016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3%,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0%;督促煤矿配套建设洗选设施;加强农村地区优质煤配送中心建设,主要通过“四气”替代来削减农村地区的燃煤总量。

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短、中、长期发展趋势,结合县环保局监测数据,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到2014年底前,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7年底前进行预报,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考核与责任追究

每年年底前,由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对每一年度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各项指标的佐证资料一起报市政府,接受市政府组织的考核验收。

各部门和单位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分解细化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做到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营造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的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局面,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对年终完不成任务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交纪检部门按照《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加以处理。

附:各部门重点工作分年度实施计划表

推荐第9篇: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改善省城环境空气质量,打赢2018年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0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三县一市(清徐、古交、阳曲、娄烦)平原地区清洁取暖改造10万户。其中:其中清徐县热源厂改造涉及2.2万户,分散农户清洁供暖改造完成8万户以上。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不能利用上述清洁能源的实施“煤改气”或“煤改电”。推进光热、地热能和热泵热风机等农村清洁供暖试点建设,清徐县完成1个地热能清洁供暖改造试点和1个光热清洁供

1 — 暖改造试点,古交市完成1个热泵热风机清洁供暖改造试点,阳曲县完成1个光热清洁供暖改造试点和1个热泵热风机清洁供暖改造试点,娄烦县完成1个光热清洁供暖改造试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管委、市农委、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2018年“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市发改委要做好上游气源协调,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长输管网互联互通,提升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市城乡管委做好城镇燃气管网全覆盖,建立健全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和应急保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落实供用气合同签订工作。市经信委协调电网企业加大配套电网改造力度,做好供电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管委、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各燃气公司、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

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在用的供热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清徐县3台80吨、阳曲县2台90吨备用热源燃煤锅炉也要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改造。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天然气采暖锅炉实施超低氮排放改造,新建燃气锅炉需达到超低氮排放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三县一市现有133台20吨及以下燃煤采暖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其中,古交市32台、清徐县42台、阳曲县17台、娄烦县42台。55台农业生产采暖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其中,古交市16台、清徐县30台、阳曲县9台。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9%以上,娄烦县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5%。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

5、加强“禁煤区”建设。逐步扩大“禁煤区”范围,凡是完成清洁供暖改造的村庄要实施“一清二拆”,全部划为“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建设农村清洁供暖改造监控平台,进一步加大“禁煤区”内土小燃煤设施的排查取缔力度,坚决杜绝原煤散烧,巩固“禁煤区”建设成果。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2018年10月底前要将县城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6、加强煤质管控。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

3 — 用散煤。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加强煤质抽查检测,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7、大力削减煤炭消费总量。组织实施《太原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二)进一步控制工业污染。

8、加快退出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2018年完成省下达的化解煤炭产能、粗钢产能、煤电机组的任务。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9、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10、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最晚于2018年初供暖期结束后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钢铁、化工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2018年10月底,太钢完成焦化厂超低排放试点改造和烧结烟气超低排放试点改造,阳煤化工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清徐县10月底前完成酿醋行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淘汰两段式煤气发生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 —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11、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2018年6月30日前建立VOCs排放重点单位名录。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等行为。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排污重点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根据臭氧污染的严重程度,夏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或生产工序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12、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2018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和装卸、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对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现场和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对未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各地可在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三)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13、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14、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加快新能源车辆推广。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新增环卫车辆必须为燃气等新能源车辆。

7 — 牵头单位:市交警支队、市环卫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15、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城市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

16、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及违反限行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市交警支队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17、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凡为重型柴油车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均要配套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8年前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水务、园林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19、加强大宗物料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太钢焦煤铁路运输比例达到100%,电煤和喷煤具备100%铁路运输能力,全厂原料、燃料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太原第二热电厂原料煤具备100%铁路运输能力。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较上年明显减少。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太原铁路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四)进一步控制面源污染。

20、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

9 — 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6月底前完成所有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数据比对监测并通过验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积极协调省住建厅,尽快出台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定额标准,或者明确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以实结算,纳入工程费中解决。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在采暖季期间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城管和住建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21、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环卫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新增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是清洁燃料车辆。无市环卫局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按上限处罚,多次违法、情节严重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卫局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22、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裸露地面及公共设施扬尘整治。全面清理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卫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实

11 — 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23、深入推进餐饮业油烟治理。对市区餐饮服务业逐一检查,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全部加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建设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测平台,完成120家以上大型餐饮企业的油烟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联网。

24、强化禁燃禁放措施。

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要求。严格执行《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城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建成区内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可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扩大禁放范围。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市区范围内、三县一市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煤旺火。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市城乡管委、市环卫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五)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5、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对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在符合国家错峰生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合理裁量确定采暖期错峰生产要求。其中:

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限产30%;实现达标排放

13 — 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40%以上,其中采取传统湿法熄焦作业的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限产比例根据出焦时间计算。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市政府合理确定限产比例。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26、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求。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六)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7、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28、2018年8月30日前,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情况下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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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本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市、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制定

15 — 详细落实推进方案,并加强统计调度和专项督查,将工作方案及每月工作推进情况报市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市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每月排名通报。制定《太原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严格实行奖惩标准,加大空气质量改善奖励幅度。制定《太原市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且改善进度缓慢的县(市、区)、乡镇街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

加大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交办问题的整改力度,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充分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映的线索开展精准执法,保持打击环保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法查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工业污染治理、老旧车淘汰以及科研技术支撑等领域。对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用户,要及时兑现补贴承诺。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五)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支撑

依托“一市一策”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加强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针对性指导,开展通风廊道研究,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完成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定期开展源解析更新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本区域内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

(六)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

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7 —

推荐第10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

日前,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新一届政府成立伊始,就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作为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抓手,作出全面部署。《行动计划》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发布实施,体现了中央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坚定决心。

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治理好大气污染任务重、难度大,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必须坚持防治大气污染人人有责,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行动计划》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

《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项具体措施: 一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二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三是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五是严格投资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提高准入门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六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调整完善价格、税收等方面的政策,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七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国家定期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八是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国务院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九是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制定完善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十是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第11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

第一条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1]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第二条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1]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第三条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1]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第四条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1]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第五条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1]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第六条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1]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第七条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1]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第八条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1]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第九条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1]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1]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第十条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1]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第12篇:延边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延边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改善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要经过五年努力,全州城市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州城镇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2%以上。其中延吉市下降15%以上。城市环境空气其他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二、重点工作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环境空气状况、气象条件、城市规模等,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强化城市空间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州住建厅负责,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气象局配合)

2.调整产业发展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限批。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不得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州发改委负责,州工信局、州环保局、州国土局配合)

3.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规建设项目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州发改委、州环保局负责,州工信局、州国土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安监局、电力公司配合)

(二)强化能源结构调整。

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

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州发改委、州住建局负责,州气象局配合)

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州发改委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6.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州发改委负责,州工信局、州环保局配合)

7.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州发改委、州工信局负责,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安监局配合)

(四)加强煤烟型污染防治。

8.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州工信局负责)

9.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加快 “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和热、电、冷联产技术及装备,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在集中供热范围内或未建设集中供热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并拆除现有的供热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或未建设集中供热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州住建局负责,州环保局配合)

10.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对现存的供热小锅炉实施撤并改造。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延吉市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开发区等企业集聚区,通过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锅炉房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州住建负责,州工信局、州环保局、州质监局配合)

11.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城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到2015年,各县(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州环保局负责,州发改委、州住建局配合)

(五)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2.实施工业烟粉尘除尘系统提升工程。所有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烟粉尘不能稳定

达标的,必须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对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车装、卸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尘。推进工业窑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加强钢铁、水泥行业烟粉尘治理力度,提高工业烟粉尘治理水平。现有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高效除尘技术改造,重点部位要安装密闭收尘罩,并配置袋式除尘器。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2014底前所有燃煤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到2015年,其他工业企业要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州环保局负责,州发改委、州工信局配合)

13.实施烟气脱硫、脱硝工程。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要实现稳定运行。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及以上新型干法小泥窑要全部建成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建成,到2015年实现稳定运行。(州环保局负责,州工信局配合)

(六)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4.加强机动车污染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尤其是延吉市公交车尾气“冒黑烟”问题,所有公交车尾气必须达标排放,否则不得上路。对经维修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同期阶段机动车排放环保标准,到2014年低于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2015年建设完成州级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州公安局、环保局负责,州发改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配合)

15.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延吉市城区要划定“黄标车”禁行区,限制“黄标车”上路行驶。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 “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州公安局负责、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配合)

16.加强其他移动源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州公安局负责,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配合)

17.提升汽车燃油品质。2014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7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燃气质量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燃气行为。(州发改委负责,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配合)

(七)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18.加强建筑扬尘治理。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要实施绿色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各种堆料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封闭措施,严查渣土车沿途洒落,

在建筑工地集中区域设置运输指定通道,规定时间、路线、流程进行运输作业。(州住建局负责,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配合)

19.强化城市道路建设保洁。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有效防止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城镇保洁机械化作业能力和精细化清扫保洁水平,扩大机械化清扫除尘和洗扫作业面,增加重点街路、工程周边街路及重点部位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州住建局负责)

20.推进城市绿化硬化。继续推进城市及周边道路绿化、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州住建局负责)

(八)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21.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到2015年,完成全州在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州环保局负责,州交通局、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州质监局配合)

22.实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严禁城区露天烧烤。(州环保局、州住建局负责,州商务局、州工商局配合)

23.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经济政策鼓励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秸秆还田、代木、制作生物培养基等技术装备以及秸秆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装备。除春节、元宵节和重大活动外,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州环保局、州农委、州公安局负责,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安监局配合)

24.禁止焚烧垃圾等固体废物。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等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所有垃圾等可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要做好宣传和督导工作,使禁烧垃圾等固体废物成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州住建局负责)。

(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25.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到2017年延吉市要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州环保局、州气象局负责)

26.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城市要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确定限产停产企业范围、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延吉市于2013年底前,其他县市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向社会公布及实施工作。(州环保局负责,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教育觉、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气象局配合)

27.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影响,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州政府应急办负责、州环保局、州气象局配合)

28.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切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逐步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完善州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延吉市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州环保局负责)

29.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州环保局负责,州纪检监察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30.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要根据全州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及具体提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防治大气污染的强大合力。要落实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

31.明确责任分工。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周边地区省(市)及省内城市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科技部门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公安交管部门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取暖燃煤锅炉淘汰与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化城市公共交通,推进公交智能化发展;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31.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完善绿色信贷政策,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严格执行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政策。完善大气污染

物排污许可政策措施,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将挥发性有机物逐步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32.实施联防联控。要建立全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由区域内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重点区域内突出的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33.强化考核问责。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4.动员全民参与。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环境意识,切实形成关心环境,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要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做好重污染天气公众卫生防护宣传工作,普及公共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科学方法,增强公众的卫生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行动起来,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第13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十条35项具体措施。我重点介绍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压缩过剩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钢铁、电解铝、焦炭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21个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任务。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二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三是严格治理机动车污染,提升燃油品质。

四是强化综合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五是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第14篇:漳州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漳州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标准执行涵盖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近日出台。文件透露,为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防止大气污染,我市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起,全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据悉,为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漳州多措并举。在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上,文件提出,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应向国家申请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要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西气东输三线漳州段管网和“大漳州”管网的建设,至2018年实现天然气管网铺设到各县(市、区)、开发区、各乡镇,进行总体规划和提供资金支持;要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要继续推进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漳浦六鳌、诏安梅岭、东山乌礁湾、东山大帽山、东山澳仔山等海上风电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

此外,漳州还将积极推行“一区一热源”,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新建工业园区要同步实施集中供热;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逐步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逐步淘汰小型燃煤锅炉。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城市建成区逐步淘汰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

第15篇:九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九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江西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加快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空气质量,依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为主线,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防范环境风险,增强环境承载能力,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逐步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九江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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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各县(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能源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新建和改建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拆除旁路;燃煤电厂、水泥厂完成脱硝治理;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石化行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全市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到2014年10月底,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年,石化行业全面推行“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年,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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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管办、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建立扬尘控制责任体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进行地面硬化和洒水,运输车辆应清洗洁净驶出工地。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到2015年,各县(市、区、管委会)渣土运输车辆应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大型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广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到2015年,九江市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公安局、市采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推进矿山扬尘整治。依法打击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行为。到2015年底,现有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在重污染天气时段依法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采砂管理局。 6.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必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保审批的,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执照。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占用道路经营餐饮活动。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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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抽油烟机,逐步减少家庭油烟气排放。开展餐饮油烟气高效治理技术试点和推广,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到2017年底前,各地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行政执法局。

7.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使用配方肥料,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推广绿肥,提高有机肥的使用量,鼓励使用长效缓释氮肥,减少农业源氮的挥发。严格执行秸秆焚烧各项规定,搞好秸秆的收集和综合利用,建立利益驱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8.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城市进出高速公路ETC收费系统建设。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公安局。 9.提升燃油品质。按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已于2013年底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管办、市能源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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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4年,九江市城区实施黄标车限行区域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50%以上,并逐步在县级中心城区推行。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1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深入贯彻实施《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对不达标车辆,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手续,不得上路行驶。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2.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到2017年九江市累计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应达到60%。在气源落实的条件下,积极有序推进在用公交车和出租车“油改气”工作,到2017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中心城区的加气站。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商管办。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按照省产业准入目录要求,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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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管委会),严格控制投资项目,暂停对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3.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各地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依法关停并转一批。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压缩过剩产能。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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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

5.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并纳入“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奖补资金规模。推进循环利用、清洁生产、节能环保产业、零排放示范工程、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整治等试点、示范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我市大气污染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至少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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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研发与应用。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上级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通过逐步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并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核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支持全市现有工业企业的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燃煤电站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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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信委 。

3.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5%以上,并向社会公开。到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责任单位:浔阳区政府、庐山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5.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市建设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房产局、市财政局。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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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审批中,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口。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有关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市人行。

3.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责任单位:市建设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4.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我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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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市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大气环境污染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和服务产品联合发布、重大大气污染事件联合调查和评估机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完成九江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细颗粒物监测点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2014年10月底前,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分解目标任务。九江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责任分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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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各地政府和企业。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细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每年初对各地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研究确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各地政府及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上级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追究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对其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协调建立周边地区城市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机关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落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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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落实“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限行方案;建设规划部门推进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商管部门负责推动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水利部门和采砂管理部门负责打击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周边非法采砂行为,制定小水电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政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要加强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农村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监察机关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察和考核;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财政性资金支出使用的审计监督;环境保护、监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深入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坚持“谁污染环境,谁付费”、“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以环境风险排查与评估、风险防控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六)完善经济政策。市级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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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汽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推广排污权交易,依法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七)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各级政府网站要及时发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执法检查、无环保标志或黄色标志机动车交通限制、油品使用和油气回收治理、矿山治理等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各类权威环境政务信息,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约束。

(八)提升监管能力。整合现有资源,构建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的智能化的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大各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监督监察,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运行管理规范,严厉查处不及时整改或各种超标排污行为。加强空气质量风险隐患监察,确保环境安全。严格环保执法,认真查处群众投诉环境保护案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九)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载体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扩大社会影响,取得社会的广泛共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开展倡导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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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争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等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违法排污行为,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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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安监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关于上报《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报告

市环保局: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呼吸健康,根据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非煤矿山废气污染治理、危化废气污染防治、工贸废气污染整治等为重点,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全面依法监管和落实责任等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为地区实现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我市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成立新和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玉军 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沈怀学 市安委办主任

段志斌 安监局副局长

张永春 安监局副局长 吴炳军 安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庄 严 安监局办公室主任

刘平安监局非煤矿山股股长

何 明 安监局危化股股长

陈 举 安监局工企股股长

马 睿 安监局执法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室主任由庄岩同志兼任。

三、防治任务与主攻方向

(一)全面控制污染排放

清理取缔“五小”企业。全面、持续排查市内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 “五小”生产项目。

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排查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推进行业专项治理和污染企业退出工作。依法依规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对未组织环评的规划所列项目不予受理环评文件。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行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实施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2016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实施低排放工艺改造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强化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的环保基础设施和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排查,确保各企业废水预处理和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按上级环保部门要求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依规对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关停。通过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市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涉环保的新建、改建、扩建设项。

所有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的排污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企业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一律停业、关闭。如涉及需要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等违法犯罪的,移交由环保局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和落实各项任务

市安监局全面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的水污染防治等工作。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工作进展及时向市环保局通报,每季度将管辖范围内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市环保局。

(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

(三)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六、目标分解:

(一)清理整治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情况和矿山植被恢复情况。依法关停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矿山植被恢复工作,推进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砂石、粘土矿治理恢复。 统一规划辖区内的采土和采石区域,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计划,对无证开采粘土、砂石的砖窑、沙场进行治理。对破坏植被和破坏环境的企业、个人,督促依法履行矿山植被恢复工作。

(二)严格控制化工以及燃煤锅炉 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标改造,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组织对落后产能、工艺进行清查,对列入关闭淘汰名单的单位实施关闭,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对其它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出关闭实施方案。

组织开展落后产能、工艺清查,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出关闭实施方案,编制粘土砖厂关闭实施方案、年度计划。

(三)编制完成水泥、化工、石材等非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2016年底,完成生产技术改造并通过验收。

(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及时通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17篇: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2-24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污染防治的实际,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坚持长期达标和近期改善相结合、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全民行动相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常态机制和良好氛围,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基本达到或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2%。其中,武汉市、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8%;宜昌市、荆州市、随州市、仙桃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5%;黄石市、十堰市、鄂州市、潜江市、天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0%;咸宁市、恩施州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5%;黄冈市、神农架林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2012年水平,并进一步改善。

武汉市2017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15%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1.制定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应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其他城市应在2014年10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规划应确定空气质量分阶段达到的目标、指标、重点工作,明确防治措施和保障机制。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地方政府负责) 2.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各城市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各地方政府负责)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优化空间格局。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的约束作用,以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生态安全为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加快推进“两高一资”产业技术升级改造,严格禁止过剩产能新增项目用地。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打造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工业园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及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武汉市应重点研究推进武钢集团等企业的环保搬迁或改造工作。(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国土部门负责) 4.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全省城市城区严禁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城市城区不再新建重污染型企业。(发改、经信、环保、国土部门负责) 5.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武汉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发改、环保部门负责,经信、国土、住建、质监、安监、银监、电力、水务部门配合) 6.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0%以下。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发改、经信、住建、物价部门负责) 7.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制定实施《湖北省落后产能淘汰目录》,明确地方、部门责任和淘汰时限,完善激励政策,加大考核和追责力度,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制度。(经信部门负责,发改、环保、财政部门配合) (三)加强科技研发,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8.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积极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重点城市可率先启动PM10和PM25的源解析研究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科技、卫生、气象部门配合) 9.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科技、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电力部门配合) 10.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发改、经信、科技、环保、农业部门负责) 1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鼓励水泥、钢铁等行业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科技、环保、国土部门配合) 12.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大幅增加,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科技、环保、商务部门配合)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3.限期完成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工程。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艺)、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火电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以前,全省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武汉地区为20万千瓦)以上火电燃煤机组全部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并同步实施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十二五”期间,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其中,生产能力4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须在2014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2015年底前,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全部实现烟气脱硫。(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电力部门配合) 14.加强燃煤锅炉整治和改造。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发改、经信、环保部门负责) 15.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武汉市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其他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石化、溶剂、涂料使用类行业和精细化工等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和治理;全面提高表面涂装工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推广使用环保和低毒原辅材料,推进溶剂使用过程的污染治理。(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商务、质监、安监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湖北分公司配合)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

16.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2014年底前出台《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法制办、环保部门负责,公安、质监部门配合) 17.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优化城区路网结构;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天然气、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到2015年,武汉市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65%以上。(发改、经信、公安、交通、住建部门负责) 18.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2014年6月底前建成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其他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于2014年底前建成。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工作,2014年底前实现社会化的环保检验机构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覆盖。(编办、环保、质监部门负责) 19.限期淘汰黄标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限行范围。充分利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管。武汉市要率先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环保、交通部门配合) 20.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在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劣质油、非标油等不合格油品的打击力度,确保满足质量要求。(发改部门负责,商务、工商、环保、质监、物价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湖北分公司配合) 2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检验,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环保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严格省外机动车转入要求。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加强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的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经信、商务、公安、环保、工商、质监、交通、海事部门负责) (六)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22.加强城乡绿化建设。注重城乡造林绿化,加强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到2015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全省省辖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林业、住建、国土部门负责) 23.减少道路扬尘污染。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控制道路开挖面积和频次,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住建部门负责) 24.强化施工扬尘监管。落实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管。综合采用封闭作业、洒水降尘、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口道路硬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视频监控等多种措施,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住建部门负责) 25.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环保、住建部门负责) 26.加强油烟污染防治。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餐饮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管。(住建、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工商部门负责) 27.禁止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州)、县(市、区)、镇、村四级秸秆焚烧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农业、住建、环保部门负责)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28.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察和监测机构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网的升级改造,2015年起全面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发布监测数据。2014年底前,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将其运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环保部门负责,发改、财政部门配合) 29.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省和武汉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环保部门负责,气象部门配合)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现全省所有国控点、省控点的监测数据共享互通,开展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对严重威胁人群健康的大气污染源头进行治理和清除,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环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 30.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全省所有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施工场地管控、道路清扫保洁、实行人工降雨、学校停课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省内各市(州)应急预案于2014年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方政府负责,环保、气象、公安、交通、住建、卫生计生、教育部门配合) 31.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各地方政府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32.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省环保厅每月向社会公布全省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信息,按季度通报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定期公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环保部门负责) (八)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创新环境管理机制。 33.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修订《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构建适合我省发展阶段并适度超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完善排污收费制度,落实国家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源的排污收费政策,研究制定更高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提高排污成本,促进污染治理。(法制办、环保部门负责,财政、物价、税务部门配合) 34.加大环保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奖促防”等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各级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和监测运行费用的投入,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及监督性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35.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实施老旧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认真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鼓励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环保、公安、交通部门配合) 36.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应在2014 年底前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全面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积极探索推进在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方面开展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继续深入推进绿色电力调度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增加水电等清洁能源机组以及脱硫脱硝环保型火电机组发电小时数。(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部门配合) (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37.明确各地政府责任。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根据需要及时听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统一部署防控工作;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到位。(各地方政府负责)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发改、财政、环保、商务、税务、金融、物价、科技等部门负责) 强化企业防治。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负责) 38.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考核并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考核的地区,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听取任务措施落实情况与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说明,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监察、环保部门负责) 39.建立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武汉城市圈为主体,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环保部门负责) (十)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共建共享生态文明。

40.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研究制定我省全民生态文明教育规划,在课程设置、内容安排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生态文明意识和行为的教育引导,推广普及全民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宣传、教育、环保部门负责) 41.广泛动员社会参与。从每个人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饮食,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养成健康饮食习惯,减少油炸、烧烤类食物的食用。开展“湖北千名绿色环保少年”、“湖北千名青年环境友好使者”评选,组建湖北省大学生环保社团联盟,传播绿色环保知识,逐步形成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宣传、教育、环保部门负责) 42.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指导企业对公众公开环境信息,每年定期在地方媒体和网络上公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和推行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宣传、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企业违法排污、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环保部门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第18篇:南京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017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以防治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为核心,深入开展开发区工业废气、城市扬尘等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参与、市场驱动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新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切实保障开发区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1、构建绿色发展空间。严格按照南京市划定的城市“清洁空气廊道”,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禁止在廊道内建设有废气排放的工业项目。2017年底前,清洁空气廊道内已建排放废气的企业全面退出。

责任部门:规划管理局

配合部门:投资促进局、国土环保局

2、严格控制重工业项目。开发区范围内不新(扩)建原油加工、钢铁、水泥、多晶硅冶炼、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炼焦、电石、铁合金、沥青防水卷材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项目;不新建燃煤锅炉。

责任部门:投资促进局 配合部门:国土环保局

3、使用表面涂装清洁工艺。严格控制表面涂装生产工艺污染,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家具制造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达到50%以上。其中,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

责任部门:投资促进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国土环保局

4、强化节能指标刚性约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责任部门:投资促进局 配合部门:国土环保局

5、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二增一”。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

6、严控重污染行业产量。按照国家、省、市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淘汰电力、水泥等行业相对落后产能。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 配合部门:国土环保局

7、开展“三高两低”企业整治。根据南京市“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年度目标任务,持续加大污染企业淘汰力度,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安全有隐患的污染企业进行关停整治。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配合部门:国土环保局、安监局

(二)调整能源结构

8、推进煤炭减量清洁使用。按照南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大力推进开发区煤炭减量清洁使用工作,禁止采购、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0.7%的煤炭,限制采购高硫石油焦,提高洗选煤使用比例。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配合部门:投资促进局、国土环保局

9、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15年底前,关停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和设计寿命期满的3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燃煤机组,企业自备电厂(或热力站)使用的燃煤锅炉改用燃气或关停。2017年底前,关停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燃煤机组。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 配合部门:国土环保局

10、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开发区内新建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

准,完成南京市指标任务要求。

责任部门:建设局

配合部门: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

(三)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1、完成脱硫脱硝工程。完成所有4000吨/日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水泥行业脱硫脱硝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

12、实施工业烟粉尘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区内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

13、实施重点行业废气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建材、水泥等重点行业堆场封闭化改造,配套自动喷淋装置。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局

14、加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2015年底前,在石化、化工等行业使用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完成储罐呼吸气回收治理。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安监局

15、实施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5年底前,区内华夏洗衣店等干洗店必须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净化回收干洗溶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

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责任部门:投资促进局 配合部门:国土环保局

16、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

17、推广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等使用。推广非有机溶剂型涂料产品使用,减少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

18、实行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污染高效控制,提高生态化、清洁化水平。2015年底前完成开发区循环化改造。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

19、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对重点行业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全面实施低费、无费方案,提高中高费方案的实施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评估企业清洁生产效益及水平。每年完成不少于15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

20、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将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治

污设施运行情况纳入企业信息公开和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范畴。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停产关闭整治不到位的违法企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

(四)全面控制扬尘污染

21、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建立扬尘管控管理监管体系,建立部门日常联合执法制度。

责任部门:建设局

配合部门:城市管理局、国土环保局、房屋征收办

22、全面推进文明施工。各类工地落实“围挡、硬化、覆盖、冲洗、保洁”等控尘措施。控尘责任落实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明确到人。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控尘业绩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责任部门:建设局

配合部门:城市管理局、国土环保局、投资审计局

23、严格渣土车辆运输管理。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密闭和冲洗净车出场。落实最严格的渣土承运单位资质、信用管理。将工地内渣土运输管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施工单位对工地出口周边道路实施保洁责任制。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渣土运输白天作业。

责任部门:城市管理局 配合部门:国土环保局

24、提高道路保洁水平。提高道路机械化保洁水平,落实作业规范要求,增加作业频次。实施道路积尘考核。

责任部门:城市管理局

配合部门:建设局、国土环保局

25、落实堆场扬尘控制措施。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落实控尘措施,各类运输车辆应冲洗干净后出场。2017年底前,未通过治理达标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全面退出。

市责任部门:建设局 配合部门:国土环保局

(五)实施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

26、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依据全市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开发区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责任。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规划管理局、投资促进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城市管理局

27、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程序启动开发区应急预案,切实采取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工地停工等有效措施,减轻大气污染程度。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规划管理局、投资促进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城市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六)强化政策保障

28、落实政府责任。根据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确定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和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

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规划管理局、投资促进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

(七)强化科技支撑

29、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4年底前,按照新标准完善区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空气质量数据实时传输和信息发布。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30、强化污染源监测监控。加强国控、省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31、提升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按照增能力、提效能的原则,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合理增设机构编制,增加仪器装备。落实街道办事处的环保职责,加强基层环保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基层环保监管力量。2015年底前,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应急、环境监察执法能力达到国家和省的标准化建设要求。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组织人事局

32、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重点推广分布式能源、天然气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技术。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理念,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先进技术。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配合部门:国土环保局

(八)发动全民参与,加强区域协作

33、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工业企业要强化污染治理,落实清洁生产,实行环境行为公示;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控尘措施,实现文明施工;运输企业推行绿色运输,使用低排车辆和清洁能源。监管部门将定期评价及公示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为。

责任部门:国土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建设局

34、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媒体、群众监督和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意见和建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和法制宣传,开展大气环境保护警示教育。

责任部门:宣传局

配合部门:规划管理局、投资促进局、国土环保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城市管理局

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狠抓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取得明显成效。

第19篇:煤矿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山西×有限公司 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公司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地点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一年努力,全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力争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矿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呼吸上新鲜空气。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 1

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5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2.加快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2台约4蒸吨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均要安装脱硝设施,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

四、保障措施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进程,使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特成立山西×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相关职能科室人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调度室,主任由×兼任,联系电话×。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组织各有

关部门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全矿人人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大家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公司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各队、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山西×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5日

第20篇: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阅读次数:795 发布日期:2014年1月16日 编辑: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浙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通过五年时间的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禁燃区内不再审批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4年底前,天然气覆盖到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制订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全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

2015年底前,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市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发展清洁能源。制订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县以上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天然气年供应量力争达到150亿方左右;到2017年,天然气年供应量达到240亿方左右。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4%左右。安全发展核电,加快三门核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全省核电装机容量达到890万千瓦。

5.提高外购电比例。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提高长期外购电比例,到2015年,实现“外电入浙”2000万千瓦左右;到2017年,实现“外电入浙”3000万千瓦左右,外购电比例提高到30%左右。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深入实施《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2015年底前,全省全面淘汰黄标车。

2.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前,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全省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达到50%以上。全省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10%左右。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拼车、通勤班车出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到2017年,设区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杭州、宁波、温州等市力争分担率更高。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可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力争城市机动车总运行时间削减10—20%。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镇海炼化催化裂化装置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运。2015年底前,所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全省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

2015年底前,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下同)、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所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要求。

2.治理工业烟粉尘。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国家新标准,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达标的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期限完成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前,所有火电机组(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要完成提标改造并严于国家标准要求。2015年底前,全省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

3.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加快实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2013年底前,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和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VOCs排放量削减18%。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对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设区城市建成区于2014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3.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 “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产能目录向社会公布。

4.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全省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 2017年,以上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5.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研究制订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落实,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2017年,全省县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45%以上、50%以上。

3.控制餐饮油烟。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2014年底前,设区市市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城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

4.建设烟尘控制区。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对有烟粉尘排放的港口、物流露天堆场、露天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5年底前,全省全面建成烟控区。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1.禁止秸秆焚烧。制订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力争到2017年,基本实现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加强秸秆焚烧监控,严防随意露天焚烧秸秆。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

3.实施采矿粉尘和废弃矿山治理。2015年底前,所有采碎石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对已关闭废弃矿山开展矸石山和危岩治理,并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到2017年底,已关闭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低丘缓坡、林地开发要及时植树复绿。

4.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深入实施“1818”平原绿化行动,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全省完成新造林26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61%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政府。各市、县(市、区)政府于2014年3月底前制订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逐年制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制订实施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严格督查考核。严格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2015年省政府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有关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

(三)完善政策法规。修订《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订《浙江省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排放标准。研究制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准入目录。制订实施餐饮油烟、工地及道路扬尘、矿山粉尘等管理规范。

(四)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物价、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火电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五)强化监管执法。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六)加强预警应急。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和各设区市政府要及时制订《天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

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视情渐次实施大气重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蔓延。

(七)加强区域协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协作,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防治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八)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

(九)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职责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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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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