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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章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16 15:01:2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

万元,其中现金:

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

推荐第2篇: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

万元,其中现金:

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4年 5月29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负责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

推荐第3篇:独资企业章程

*********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五条公司经岳阳市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名称:****

住所:********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任他人或自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权利;

(三)有领取公司红利的权利;

(四)有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利;

(五)有增加出资的权利;

(六)有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权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获取剩余资产的权利;

(八)《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有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义务;

(二) 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 1 -

承担补交其差额的义务;

(三) 有以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

(四) 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五) 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成为股东,由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如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按该继承人认缴的出资,以该继承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多个继承人的,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转为两名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如其中有不愿意成为股东的,其股份由同一继承顺序的、愿意成为股东的其他继承人收购,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收购或志让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如继承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公司。

第三章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确定和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担保、转投资、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由股东以书面形式载明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自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后,由股东重新以书面文件确定。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营、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公司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经理

第十六条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同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四节 监事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由股东聘用。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其产生条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职权与执行董事相同,并可以同时行使经理职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可以决定对外担保或转投资数额。但是,对外担保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以转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除外)。超出规定数额或比例,监事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条款变动,由股东签署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股东签署的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签署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签署章程的股东后生效,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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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以及《顺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

(注:商事主体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也可以是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其功能是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住宅不可作经营场所,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的除外。经营场所和住所地址不一致的,商事主体应申请备案将经营场所记载于营业执照上或者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大类登记,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如从事金属家具制造,可申请为:“制造业”。或“制造金属家具”。)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责任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有限公司,股东的姓名、出资

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注: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均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七条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以下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股

东签字、盖章后备置于公司。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

(注:股东自行确定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具体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监事也可以设两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本公司情况填写)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不可以超过三年),由股东任命,任期届满可连任。本公司第任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注: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注:斜体字部分为注解,使用时请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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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公司单独出资,设立XXX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及类型

第三条

公司名称: 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五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元人民币,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工商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及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占总资本

10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

日以前缴足。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三 人,由 股东书面决议

产生。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由 三 人组成,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

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 三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公章:

推荐第6篇:法人独资企业章程

《法人独资企业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为准。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省××市××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名称:××有限公司。

住 所:××;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类型:

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500 万元,实缴出资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20××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一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 年 月 日订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0××6

年 月

股东盖章

推荐第7篇:个人独资企业章程(工厂章程非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开江县亨谭电脑打印部

第三条 企业地址:

开江县普安镇新普中旁(城普大道)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谭建川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电脑打字复印、广告制作、培训(涉及到经营范围的凭有效经营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

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 (盖章)

推荐第8篇: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是非法人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例题·多选题】张某出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在 经营过程中,张某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 签订了一份合同。下列说法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A.张某不能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B.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C.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只能以自然人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D.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和民事诉讼)。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

行工作人员等除外).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最低限额、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德,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

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例题·单选题】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

A.美国公民甲,在中国居住达10年以上

B.美国公民乙,一周前取得了中国国籍

C.中国公民丙,正在停职反省的法官

D.中国公民丁,即将退休的财政局科长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

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

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题·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 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 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题中,投资人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不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例题·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制定企业章程的强制性义务,选项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 AD。

【例题·多选题】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

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出资,选项A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 提出申请

 工商登记

 分支机构登记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六、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受托或者受聘则不得从事行为(p88)

假设投资人甲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可以自行管理A企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假如甲委托乙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甲与乙约定,乙可以A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但是乙对外签订的合同标的以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必须经过甲同意。此后,乙以A企业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5万元,B公司知道乙对外签订合同是以1万元为限的。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甲不追认,此行为产生的后果应该由乙承担,因为B公司是知情的第三人。如果B公司是不知情且善意的,该合同有效,不需要追认。

【例题·单选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 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限制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尽管乙超越了甲对其的授权,但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代表乙企业丁丙购买商品的行为应为有效。

【例题·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

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中B、C、D选项均以否定合同为前提,违背了上述规定,故本题只有A选项正确。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 依法申请贷款

•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 拒绝摊牌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

•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检验.八、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 财产清偿顺序

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所欠税款

 其他债务

• 清算期间投资人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 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债权人在5年之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灭消)

• 注销登记

【例题·单选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选项A不符合法律规定;(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C不符合法律规定。

九、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 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 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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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责任由自己独资承担。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成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未做出任何强制规定。

4、税收缴纳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承担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6、财务核算要求不同: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个人独资企业法》没规定最低出资额,也不要验资,投资人自己申报出资即可,因此被一些人称之为1元企业。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但通常办个企业总要有些机器设备吧,哪怕你出卖头脑智慧至少也得配齐电脑、传真机、电话机吧,所以申报5千、1万、3万都行。如果是帮人做来料加工的独资企业,按照你的机器设备价值申报注册资本就行。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并且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其中不包括注册资本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所以可以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注册资本,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只需要你报一个就行了,不需要通过注册验资,一般工商局也不需要你证明实际出来那么多钱楼上说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经营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登记注册时,不需要验资,只要填表时声明企业资金多少就是多少,大于等于1元都行的。多数个人独资企业写几千元至1万元。实际工作中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多数从事小型来料加工、咨询服务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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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A,为吸引合作者,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20万元出资,后欠下40万。无力偿还,家里的房屋应不应该抵债?

分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房屋作为偿债财产,因为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乙签订的合同是否对独资企业A发生效力?

甲出资设独资企业A,委托以对企业进行管理,约定标的额为10万元。甲出国考察,无法取得联系,乙和丙签订14万价值的合同。

分析:此合同对A企业发生效力,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

家住山东的张知接到读大学的儿子张小强的电话,请他帮忙处理个人企业债务纠纷。

„„家长有无连带责任?假如你是律师,请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

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对方要求父母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

【合伙企业】

刘某是某高校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其家庭。“远大信息咨询公司”,刘某认为自己是私人企业,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1、该企业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家企业参与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5、刘某是否承担责任? 回答:

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法》规定,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并不要求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个人才家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也做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与社会保险,为职工加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行为并不违法。

5、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经转变为合伙企业,因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

该合同对合伙企业是否发生效力?

合伙企业A由甲乙丙丁出资成立,合伙人委托乙对外执行业务,企业限制乙的权力不能超过50万,后A与B签订一笔60万业务,联系不上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知道后都不赞成,主张合同无效。

分析: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照片上没答案自己百度的)

【合伙企业】照片上只有答案没有问题 分析:

1、合伙人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市场主体,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签订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合伙制公司

一、A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A、B、C三人成立了一个合伙制妇产科诊所,由于A的重大失误,导致产妇李某骨折,其家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诊所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否要求A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前述规定,可以要求A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回答以下问题:

鸿运饭店是由王某、刘某、于某三人出资开办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该饭店于2010年10月10日获准开业。

2011年,于某以饭店名义贷款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其个人家庭装修。2011年8月,刘某以个人财产出资与朋友一起开办了一家“网吧”并委托朋友经营,遭到于、王二人的指责,刘某愤然离开并声明退伙,但未及时办理结算。此后的饭店经营中,由于于某对王某隐瞒账目和经营情况,两人矛盾加深。2011年底,二人决定关闭该饭店。在解散清算时,饭店以财产结清了人员工资和劳保费,缴清了税款,退还了三人的出资本金,并提前偿还了10万元银行贷款本息

2012年5月,银行向三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对尚未清偿的5万元贷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于某同意按合伙协议50%的损益分配比例对银行偿债,拒绝偿还另一半。而王某认为,5万元为于某个人所用,应由于某一人偿还。刘某则认为,他早已退伙,饭店解散时未能清偿的债务与他无关。

1.该案中合伙人及其合伙企业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依据如何?

(1)于某将以合伙企业贷款的5万元用于个人住房违法,因为该五万元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2)刘某声明退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刘某未提前三十日,故不合法。而且根据规定,合伙人退伙应当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本案中刘某也未做到这一点。

(3)饭店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合伙人的出资本金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2.王、刘二人拒绝偿债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王某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刘某的理由也不成立。 3.若于某只有偿还一般债务的能力,另一半债务依法应如何偿还?

另一半应由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未依照份额清偿的人追债。 有限责任公司

三、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因资金紧张出资14万元。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可以有效成立,尽管C承诺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但该公司实际出资已达49万元。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因此该公司合法,C不按照合同应该按《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影响公司的成立。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1)评估作价,核实资产。

(2)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验资。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C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A、B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工商行政机关。《公司法》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提交已办理的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49万,货币出资31万,超过法律规定的30%,所以只要出资人之间达成协议,A以高新技术出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法 实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时,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分析: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时,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规定之处?为什么?

答案:戊不能以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货币出资120万元,达到60%,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依附于人身不能依法转让,而且价值也难以估计,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规定?为什么?答案: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该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务应如何承担?

答案: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饮料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属于公司分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分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那么A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因此,A银行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到款时。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为被告。

乙的行为是否合法?

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11%,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其朋友丙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甲的儿子乙担任公司的人事部经理。2010年5月,甲患重病突然辞世,致使公司暂时陷入无董事长的局面。因乙是甲的唯一继承人,为了使公司不因甲的去世而受到影响,乙及时地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做出安排、问乙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1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2012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两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

(一)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放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二)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上述约定,外放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上述第三条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

一、中国某场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即可增加也可减少(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答案:(1)美方出资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有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调减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二、债权人某银行于2008年12月10日向市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亏损额已达86万元,资产负责率为46.1%,债务为159.7万元,目前仅有资产73.7万元。

法院立案,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中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积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 日法院裁定破产。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3、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5、如果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债务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是:

(1)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

(2)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3)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4)通知后30日内,公告3个月内,申报债权

(5)3个月加15天内,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企业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

(7)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5日内成立清算组,管理、处理有关事务,并分配 (8)分配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9)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3、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1)债权发生的证据 (2)债权的性质、数量

(3)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是连续性

4、企业破产原因是:

一、企业经营不善

二、严重亏损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符合三个条件: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1)亏损情况 (2)会计报表 (3)财产状况 (4)债权债务清册 (5)全民企业上级意见 (6)其他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

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1)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2)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既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3)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

(4)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无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可保证银行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通过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或整体拍卖,价值减少的整体财产。

第11篇:个人独资企业注册

广州鸿辉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流程: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需资料申请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申请,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产权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职业状况承诺书

5、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产权证明

6、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广州鸿辉财务服务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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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

篇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制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 (或机构) 姓名(名称):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 委托事项: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企业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投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需另行提交委托书申请设立登记事项 (由企业填写)

2、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 )划“√”;

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由投资人申报。篇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doc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注:

1、“企业住所”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2、“出资方式”栏中,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

签名。经营期限在相应数字上打“√”或填写时间。

3、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

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投资人自己来办理的则不需要);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投资人身份证;

四、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六、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给(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提交产权方的证明、产权证复印件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复印件;以租赁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七、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确实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及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签名或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

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

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申请人为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字。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投资人登记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张贴处)篇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注:(1)“企业住所”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2)出资额是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作价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 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3)“出资方式”栏中,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 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当签名。

(4)“从业人员数”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5)出资额、出资方式和从业人员数由投资人申报。投 资 人 履 历 表注:(1)“居所”填写投资人身份证地址。 (2)“现住所”填写投资人现在的住所,由投资人申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 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由投 资人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归档情况注:领执照人为投资人或其委托人

第13篇: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下面是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请参考!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制

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被委托经办人 (或机构) 姓名: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

委托事项: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企业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投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申请设立登记事项

及街道门牌号码、房间号;

2、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 )划“√”;

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由投资人申报。

第14篇: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莎车县海肯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托合提库尔班·阿布力孜一人出资设立莎车县海肯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莎车县海肯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

第二条

公司住所:莎车县米夏镇塔瓦克其拉社区 (永安驾校对面)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20年内缴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1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1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3 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向股东汇报公司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5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第15篇: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

一、选择题

1、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2、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A、B、C、D )。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须由合伙人分担责任。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

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

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按出资比例分担

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D.合伙协议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亏损的,依照约定执行

4、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AD)。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软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数额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D)。

A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B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C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D .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AB)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 C)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

8、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A)

A、

B、6个月6个月B、3个月3个月6个月3个月D、3个月6个月

9、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D)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1年B、2年C、4年D、5年

1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财产应按下列顺序清偿(A)a、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b、所欠税款c、其他债务(难易:一般;知识点:破产)

A、abcB、bacC、cbaD、acb

11、个人独资企业法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B、C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C.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D.企业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1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 )。

A.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B.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1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B、C )。

A.投资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B.投资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

二、简答题

1、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

参考答案:(1)公司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的投资者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只能为自然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投资人只能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第16篇: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述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它与公司、合伙等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从投资主体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这里讲的自然人显然只是指中国公民。至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否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要求应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的国家则只要求具备权利能力,而不要求具备行为能力。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2)从财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3)从责任形态来看。投资者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若以其家庭

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从内部机构设置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规定。

(5)从法律地位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投

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

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章48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是指个人独

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其他合法权益是指财产所有权意外的有关权益,如有关名称权、自主经营权、平等竞争权、拒绝摊派权等。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企业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取得他人的信任,这既能增加企业的商业机会,也能树立企业形象,同时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个人

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款。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招用

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规定享有自主签订合同权、合理的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保险福利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认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名称,并应符合法律、法则

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

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

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第17篇: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指南

来源:重庆商裕工商时间:2008-11-21 12:43:15浏览(1672)大中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第18篇: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举例: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重点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强调的就是“谁出资谁负责”。

P14【例题•单选题】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答案:c

2、事务管理

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甲委托乙管理事务,内部限制规定签合同时不能超过100元,乙代表A与善意的三人B签订250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有效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3、清算

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具有特殊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D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19篇: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书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书,欢迎阅读。

【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书】

经投资人与代理人协商一致,投资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投资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独资企业申办程序】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8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标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费,收取三百元;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取工本费十元;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备的,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如何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性质】

(一)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投资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照上述规定,除非投资人在申请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否则该部分出资应推定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二)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投资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1、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企业、持有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夫妻一方婚前就开始进行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婚前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婚后以个人财产进行的生产、经营、投资及知识产权的申请,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相反的约定,由此产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有财产。

2、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这也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然而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非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否则企业的资产(包括投资、收益、负债)均应属于投资人个人承担。这样就有悖于婚姻法的规定。因《个人独资企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而现行《婚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2日修正施行,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所以适用《婚姻法》。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遗产的继承问题】

(一)投资人遗产的认定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所以笔者认为,投资人拥有的不是股权而应理解为因出资而享有的所有权。遗产内容应为被继承人对该企业拥有的财产及权益。

(二)独资企业投资人身份继承的限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等。所以即使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人员也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另外,如果合法继承人是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在所继承的企业中的权利在未成年时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人继承期限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放弃的权利,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要在遗产分割前作出。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继承行为要在继承开始后六个月内完成。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是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以继承人应在六个月内继承完毕。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继承法》的冲突】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对于是否限定一个人继承,该法未作规定。《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不得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见法定继承的人数不受限制。但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意图来看,该企业仅能存在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人。面对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公证员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继承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后果。

(一)一人继承

在继承人为一人的情况下,继承人所继承的企业的性质不会改变,也不会发生继承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冲突的情形。如果继承人的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仅有一人继承时,所继承的企业的性质仍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各继承人之间对于放弃继承的补偿,可由其自行协商解决。公证处也可以为当事人之间的补偿协议办理公证。

(二)多人继承

如果继承人为两人或是两人以上,而且有两人或是两人以上的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此时所继承的企业性质会发生何种变化呢?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要么变更为合伙企业,要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变更为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新的企业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20篇:独资企业章程版本(股东,董事会,监事)

外 资 企 业

有限公司

章 程

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举办独资企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者:

境外法定住址: 电话: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本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电话: 。 邮政编码为: 第三条 第四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将遵

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公司宗旨为: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生产规模为: 年产 万吨(件), %供出口。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以等值的外汇现汇出资(或:其中有 万美元是以等值的进口设备出资,其余 万美元以等值的外汇现汇出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万美元由投资者在中国境外自行筹措。

第八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在领取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或者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在领取执照之日起 1年内分 次缴清。具体缴付如下:

- 1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3-7)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书面委派,期满后获连派可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改换董事人选时,需经 名的董事通过,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2次;经 名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 3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资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折算, 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条 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或经批准的其他中国境内外的银行开立人 民币或外币帐户。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 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每年结算利润1次。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 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并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 5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股东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 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本公司财产举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本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 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并报股东确认。

第六十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本公司的起诉或应诉。

第六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对本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 资者所有。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 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四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中国政府 有关法规为准,如有不尽之处,由股东修改或补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投资者签字盖章,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审批部 门批准生效。本章程实行日期与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制

- 7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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