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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2:38: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举例: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重点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强调的就是“谁出资谁负责”。

P14【例题•单选题】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答案:c

2、事务管理

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甲委托乙管理事务,内部限制规定签合同时不能超过100元,乙代表A与善意的三人B签订250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有效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3、清算

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具有特殊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D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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