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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19 12:03:0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印样附后)。

第八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十条 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

(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

(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

(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

(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

(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二)制定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经费的来源与使用情况的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

(二)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审议需更换和增补的理事成员,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聘请名誉理事;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组成人员为委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级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中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小组。

第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在地名或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为全称。

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可在地名后加“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为全称。

第十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组织可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要有健全的理事会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

在校学生参加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参加红十字会并缴纳会费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发给会员证,确认其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县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

(五)完成红十字组织交办的任务;

(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有对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六条 对在红十字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干部,有模范事迹的会员,各级红十字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二十七条 对红十字事业有显著贡献的志愿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建立基金或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对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款物和会员缴纳的会费,应专项立帐,建立审查监督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推荐第2篇: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2009年10月29日中国红十字会 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

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

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

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一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十二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三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交通、通信等资源。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享受国家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三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定期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第五章 全国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国家主席担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构成及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理事会会议由大会主席团召集;闭会期间,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大政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推荐名誉副会长的人选;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四)审议总会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六)批准成立、撤销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

(七)聘请名誉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地方红十字会

(一)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

(三)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

为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四)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第四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依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可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

区法律法规制定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第八章 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相关部门监督。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省级红十字会可依法建立基金会,地方红十字会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章 标志 会徽 会旗

第四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四十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五十条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会徽、会旗。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样式附后)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需用红十字标志的,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协议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

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 Red Cro Society of China ”。

第五十三条 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 Society of China *** Branch ”。

第五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名称为: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名称后加“红十字会”。

第五十五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 Red Cro of the**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Red Cro(Branch of the Red Cro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

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附:1.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式样

2.中国红十字会会旗式样 3.白底红十字标志式样 4.红十字旗式样

说明:

1、底:白色;

2、十字:正红色;

3、橄榄枝:金黄色。

推荐第3篇: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

南沙河镇红十字会职责与权利

一、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

(五)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

(六)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七)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和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八)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九)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交通、通信等资源。

五、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六、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红十字会会员申请及其权利、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二、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三、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四、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五、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会员的会费交纳

一、申请人(单位)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红十字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期交纳会费。

二、会费按年度进行交纳,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

三、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四、会员会费由批准加入的红十字会组织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应开具合法收据。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红十字志愿者申请及其权利、义务

一、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二、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三、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五、红十字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南沙河镇红十字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镇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二、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综合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业务统计、资料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落实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个体会员及志愿工作者,组织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活动和会费收缴等;负责信息宣传和报刊征订工作;

四、负责对学校红十字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五、负责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灾情调查与上报,拟定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协助政府开展对最易受损害群体的人道领域的救助活动;

七、负责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助;

八、负责无偿献血及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及组织工作;

九、负责捐献遗体、器官的宣传、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南沙河镇红十字会办公室领导小组

主任:周琪 副主任:张志远 成员:王季娟、陈允娥

推荐第4篇: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04.12.31(推荐)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 动,接受国务院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个人入会须提出申请,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 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入会,由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发给证书和标牌,方可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对红十字事业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可以直接接收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认为退会:

(一) 法人的撤消、合并、解散;

(二) 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三) 不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会议;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 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 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 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权力机构及执行结构: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驻总会机关的常务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比例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 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 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 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 聘请名誉副会长;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 审议、通过理事的增补、更换或罢免事宜;

(六) 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 制定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大政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 审查批准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报告;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专职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兼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其职责是: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推举名誉副会长的人选;

(二) 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三)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和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并向理事会提交专题报告;

(四) 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

(五) 聘请名誉理事;

(六)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总会经费预算,审核总会年度财务决算;

(三) 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 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 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 负责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交流、合作;

(七) 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国家主席担任,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地方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在县级以上(含县)行政区域(直辖市的街道)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建立的红十字组织为会员小组。其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员小组"。

全国性行业建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组成;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后加"分会"。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对外交往时的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 * BRANCH"。

第二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分会。名称为:"中国 * *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 RED CROSS OF THE * *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 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 * *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 * 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事业作出显著贡献的红十字会干部、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

3 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是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社会团体。其工作机构应依法单独设置:

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会领导的红十字会,可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不足3名专职会领导的红十字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 如任期未满确需变动工作时,有关部门应征求同级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并按章程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对公务员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指责:

(一)平时履行的职责:

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兴建和管理救灾和备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灾害和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常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牧区,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3、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供髓者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4、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5、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机场、火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可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

6、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交流;

7、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8、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9、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

10、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 战时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红十字会救护队,参加战场救护;

2、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3、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4、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

4 要的通信渠道;

5、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三十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质、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可以优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三十五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国际红十字运动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社会募捐以及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积极支持。

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红十字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 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 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三十七条 总会建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有条件的地方红十字会可建立红十字基金会或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八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对会费的使用,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红十字会的经费主要指会费、接受的捐赠、政府的拨款以及自有财产所带来的收益。红十字会的财产包括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含国家交给红十字会管理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六章 标志 会徽 会旗

第四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四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四十三条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中国红十字会会 5 徽、会旗。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的制作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特别行政区分会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定其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推荐第5篇: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文件

红总字„200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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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 章程 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2日印发 校对:吴新利 印发份数:55份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2009年10月29日中国红十字会 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

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一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十二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三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交通、通信等资源。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享受国家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三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定期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第五章 全国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国家主席担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构成及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理事会会议由大会主席团召集;闭会期间,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大政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推荐名誉副会长的人选;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四)审议总会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六)批准成立、撤销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

(七)聘请名誉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地方红十字会

(一)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

(三)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四)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第三十八条 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第四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依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可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定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第八章 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相关部门监督。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省级红十字会可依法建立基金会,地方红十字会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章 标志 会徽 会旗

第四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四十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五十条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会徽、会旗。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样式附后)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需用红十字标志的,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协议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 Red Cro Society of China ”。

第五十三条 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 Society of China *** Branch ”。

第五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名称为: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名称后加“红十字会”。

第五十五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 Red Cro of the**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Red Cro(Branch of the Red Cro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附:1.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式样

2.中国红十字会会旗式样 3.白底红十字标志式样 4.红十字旗式样

说明:

1、底:白色;

2、十字:正红色;

3、橄榄枝:金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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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简介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1904年成立。建会以后从事救助难民、救护伤兵和赈济灾民活动,为减轻遭受战乱和自然灾害侵袭的民众的痛苦积极工作,并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并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建国初期,中国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履行《日内瓦公约》、处理战争遗留问题、开展民间外交、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保护人民生命与健康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截至2011年底,中国红十字会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334个地(市)级红十字会、2848个县级红十字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有9.8万个基层组织,215.6万名志愿者,11万个团体会员,2658万名会员,其中1775万名青少年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5、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6、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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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红十字会在“郭美美事件”中的危机应对

摘要 “郭美美事件”掀起了公众对慈善机构、慈善制度不信任的爆发式宣泄。面对公众对其公信度的质疑和透明化慈善的强烈需求,中国红十字会应该如何力挽狂澜?在一个高曝光率的社会里,危机事件应对变得越来越困难。在基于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为红十字会重塑公信力提供实用性方法。

关键词 中国红十字会 郭美美事件 公共危机 危机管理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新浪微博上一个名为“郭美美Baby”的女孩,引发了一场民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口诛笔伐”。危机事件发生后,郭美美回应的一条微博迅速将中国红十字会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严重挫伤了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中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本文从公共关系学的角度剖析了红十字会所面临的信任危机,旨在找到帮助中国红十字会重塑其公信力的办法。

一、“郭美美”何以走红——危机事件回顾 实名制实施以前,多数微博用户采用匿名形式参与讨论话题,这使得议程设置的主体逐渐多样化。在微博上,信息往往自下而上传播,话题本身又时常与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公众的普遍情绪相关,因此更容易主导舆论。“郭美美事件”最初只是在微博的“粉丝群”里引起部分关注,随后,一些人在唏嘘之余开始对郭美美进行“人肉搜索”并挖掘其与红十字总会的关系。这时,作为传统媒体的广播电视和报纸才开始跟进报道。 面对公众的质疑,中国红十字总会于2011年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有关“郭美美”事件以及其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有关“红会超标采购420余万元”等问题。但传统中用以应对危机公关并行之有效的新闻发布会,在解决此次危机事件时,却远远没有起到预期中的作用。

二、“红十字会”何以狼狈——危机产生原因剖析

(一)公关应对欠妥。

从危机情境的沟通原则来看,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法则是要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以维持组织与公众之间的纽带。然而,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的推动下,这种“纽带”不但没有给红十字会以缓冲的机会,反而将其在与公众的直接对话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规范操作揭示出来。

现代媒体所掌握的把事件迅速放大的能力,使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真空更容易被谣言、误传和诽谤所充满。一旦媒体污染蔓延,公众对局势的认知就更容易转变成现实。因此,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红十字会的辟谣声明不仅没有缓解公众情绪,反而使**升级。 同时,红十字会于2011年6月28日下午召开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仅邀请六家媒体参加,且将大量闻讯而来的记者挡在门外。既是新闻发布,就应该足够公开,这种不够坦荡有所保留的做法,自给了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更大空间。

红十字会虽然解释了其总会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关系、审计署认定的采购超标等问题,但如何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采购超标问题的详细解释、报案后的案件进展情况等公众期待了解的内容,都没有提及。这就忽略了危机公关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红十字会简单地把公众被视为可操纵的目标,假定人们会无条件地接纳它传达的信息,必然达不到与公众的良好沟通效果。

(二)信任链断裂——缺乏自律与公民冷漠的内外困境。

对于公众而言,红十字会的存在一直是看得见摸不着的:一方面,大量募捐资金和财政拨款流向那里;另一方面,红十字会又甚少向外界说明其善款使用的情况。其实,在很多国家,政府代管红十字会,或行使监督权都是常见的,可是,唯独中国的红十字会异化成为一种与权力体系结合甚密的官办组织。那么,是什么滋生了中红会的“官本位”,打破了慈善

机构的道德底线?

近年来,公共危机事件频发,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因为“社会转型产生了利益分化与财富分配不公” 。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现已进入风险社会,即各种危机事件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存在,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但也间接导致个人公民采取较为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在笔者看来,“市场化转型”或“公民意识觉醒”都不能成为解释中国红十字会的官本位状态的根本原因。对于中国红十字会本身来说,其公信力之所以如此脆弱,源于其组织本身自律不严;而后,尽管屡屡曝光的各种“丑闻”开始侵蚀公民对它的信任,鉴于这些污点尚且影响力微弱,都没有引起红十字会的足够重视。此外,就外部社会环境来讲,我国公民社会尚未形成,公民对社会监督活动的参与程度原本就不够,一旦社会对红十字会的“冷漠”态度变成一种普遍现象,仅靠政府的监督和尚未完善的问责机制根本不足以迫使其形成良好的自律机制。于是,灰色地带逐渐扩大,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官本位”滋生提供了温床。 一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的日常管理机制都不透明,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也少。于是,以致在“郭美美事件”爆发后,中国红十字会与公众间的信任链的迅速断裂,且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其公关活动不但都没有发挥正功能,反而带来了负效应。

(三)双重定位下行政监管的豁免。以事件发生时的法律制度来看,像中国红十字会这样影响力广泛的组织却一直处于“免于登记”的地位。“免于登记”是相对于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确定的“双重管理”制度而言的,“双重管理制度”即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管理,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通过这种制度对社会团体加以接受外部监管的义务以规范其社会活动。但红十字会是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因此这种“双重管理”的外部监管制度却不适用于中红十。 这种“免于登记”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是来自国家对其类似于“免检产品”的充分信任,另一方面则来源于中国红十字会一直以来“民事”与“官办”的双重定位。以“民事”地位而言,《红十字法》第二条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强调了其为民事的非政府组织,且其作为民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关案例也不胜枚举。而以“官办”地位而言,红十字会虽然不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其“行政性”的烙印却非常显著。以社会救助团体的“资合”而言,红十字会的部分经费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拨款” ;而以其“人合”而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属国务院直属的副部级单位,中国红会从中央到县乡一级,层层与政府体系接驳。其名誉会长是当地政府的一把手,会长是政府主管文教的行政副手,大部分理事由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兼任。这种“行政性”既使得中红十的活动对于政府依赖性强,更使得政府作为社会团体的外部监管机关缺乏对中红十监管的动力。 总的说来,对于中国红十字会这样具有公募资格,掌握大量资金的社会救助团体,利益的诱使与自律行为的天然劣性使其处于高风险之中。而基于其“行政性”,对其外部监管的明确弱化甚至是豁免,不仅为内部的腐朽提供了温床,也使得公众的猜疑在慈善阳光化的诉求未能实现情况下不断累积。最终,“郭美美”事件作为导火索,引爆了中国慈善组织的大范围信任危机。

三、慈善真相背后——危机公关应对措施

(一)积极制定《慈善法》,强制披露以保透明慈善。我国现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分业而治,如《公益事业捐赠法》主要是为规范捐赠行为而制定,意在保护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这些各有具细的法

律法规缺乏对慈善事业全面的规定,突出弊端便是缺乏科学、相匹的权利、义务设置,不利于我

国慈善组织定位与体系构建,以及系统性资源分配。 而勉强算得上全面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对慈善组织的定位,权利、义务设置与实际需求也不相一致。该条例于1998年发布实施,不仅年代久远,同时也带有浓重的“官本位”色彩。以社会团体的设立批准而言,它对于普通社会团体适用了较高的准入要求,却对带有浓重“行政性”的社会团体予以免于登记等优待。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慈善组织的实际准入壁垒,若继续适用该条例,既不利于中国红十字会这样官办的民间慈善组织清楚定位,独立慈善,自我改良;也不利于草根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使得“慈善垄断”难以消除。

因此,系统性地制定《慈善法》成为了法治社会下,维持良好的慈善活动秩序与进一步发展慈善组织的一致需求。但《慈善法》的制定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此次危机突出表现的对透明慈善的强烈诉求。当然,透明慈善的推动仅靠慈善组织的自觉自制,或是由信任危机的爆发被动推进均是不适宜的,且会造成口诛笔伐的非和谐社会现象。因此必须由法律法规自上而下强制要求中红十进行有效披露。 强制披露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香港红会的透明慈善制度。对于中红十现今仅由国家审计署每年审计政府拨款这一项资金收支而言,强制披露制度应该增设对募集的善款和层层上缴的会费的审计,具体可以要求中红会对捐款人的捐赠与用途,设定固定的内部账户,分开记账。除此之外,为了防止政府失灵的弊端,审计主体应多交由社会,由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并在出现与实际情况与审计结果存在出入的情况下更换审计公司,避免共同寻租。另外,为了使得社会大众可以作为广泛的监督主体,募款对象为全社会公众的中红会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不应仍依照《中国红十字会法》仅向理事会报告,而应增设其向公众公示的义务,这也与公募基金的一般披露要求相一致,具有合理性。

(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组织在应对出现的风险问题时,首先应寻找并理解公众情感的动因,而后再通过一系列负责任的行动来与公众期待保持一致,重建信任度。

危机发生时,人们往往更倾向于相信负面信息,因为恐慌、愤怒的心态更加符合他们的心理期待。想要降低由人的思维与行动差异带来的负面影响,就需要让双方看到沟通过程中彼此在同一问题的逻辑假设与推演上的差异,减小防范和控制危机产生的难度。所以,危机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便是主动将有关信息全盘托出。其实,当公众对红十字会财务状况产生疑虑时,最好的办法是将经过审计署审计的财务报告上网,把掌握的全部信息诚实地公布出去以澄清误解。除了年度审计,鉴于红十字会之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所公布的年报中,存在着严重的内容滞后与粗陋,笔者在此建议红十字会可以主动提出成立独立的财务委员会,聘请专业的会计师等,主要对中红十及其分会等的财务状况进行随机抽查,同时要求其成员不得参与中红十其他工作,以此实行有效内部的监控。

(三)政府在公共危机应对中的角色。

转型期的中国政府仍然不可避免地带有科层制的痕迹,一方面,政府内部仍存在权利与制度的割裂;另一方面,协调机制的不完全又或者是部门间缺乏合作意愿又带来大量的管理漏洞。危机一旦发生,而政府又难以突破行政权限以及其带来的问责约束时,仅靠组织层级间

单薄的信任机制来应对风险,必然难以化解公共危机。那么,政府应如何在公共财政束缚和公共服务需求膨胀的双重压力下,催生出高绩效的治理模式,与非营利组织共同铸建其社会信任?

笔者认为,在以追求公共价值为终极目标的前提下,政府应更多地关注公共服务的实质。考虑到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宏观背景,以及其不算发达的公民社会,想要在短期内完全实现政府透明、信息共享恐怕不太可能。国外较为成功的经验是,政府以外的其他行动者往往能够与政府相互补充,优化其僵化的契约式监督管理,培养广泛的公民参与。所以,政府应充分

利用其自身权威、独占性资源和公正中立的形象,寻找并召集合适的行动者,从而更有效地化解公共危机。

四、结语

如何预期“信息真空”的产生并为填补它做好准备,使得信息的流动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成为危机公关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我们必须意识到,全盘托出给组织的信誉资产带来的长远价值将远远高于短期的经济或法律成本,而且使组织更易获得社会的理解。即使组织无法准确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也要提供现有的与危机有关的全部信息,让公众成为组织危机处理过程中的一份子,和组织一起寻找危机和答案。

推荐第8篇: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结构

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结构

组织文化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前身可追溯于1904年3月10日成立的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成员。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联系,下属各地区、行业分会以及高度自治的两个分会——香港红十字会与澳门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不足

在我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灾害不断、社会矛盾较为复杂,红十字事业发展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组织发展不平衡,基层尤其是农村的工作基础薄弱;经费投入机制不合理;核心业务和职能意识不清晰;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专职队伍建设滞后等。尤其是2011年郭美美事件引发公众对红十字会的强烈质疑,更给红十字会的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带来了直接挑战。 在此背景下,中国红十字会如何形成与开放、动态、信息化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新型机制体制,是探索中国红十字会改革与发展、加快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因此,中国红十字会计划于2013年启动的综合配套改革是与时俱进的关键步骤,是势在必行的必要举措

推荐第9篇:中国红十字会建会纪实

“问渠哪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

——中国红十字会建会纪实

苏州大学教授 池子华

110年前的3月10日,中国红十字会在上海诞生。这一天,是每一个红十字人应该铭记的日子。从这里,我们穿越历史,回望110年前中国红十字会建会的时光。

日俄战争的“催生”

历史往往有惊人的相似。国际红十字的诞生得自于战争的强力推动,那场战争,就是众所周知的索尔弗利诺之战。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同样得自于战争的强力推动,这场战争,就是发生在中国领土上的日俄战争。

(漫画中的日俄战争)

日俄战争的发生绝非偶然。日本、俄国都是掠夺中国、将近代中国一步步推向半殖民地深渊的恶魔。俄国曾通过逼迫中国签定《瑷珲条约》、《北京条约》、《勘分西北界约记》等不平等条约,将中国北方150余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划入俄国版图;日本则通过《马关条约》攫得白银两亿两的战争赔款,获得对台湾群岛等地的殖民统治。而且两国欲壑难填,沙俄制订了“黄俄罗斯计划”,日本炮制了“大陆政策”,双方均想独占中国东北进而扩张殖民统治的“势力范围”,为此不惜一战。1904年2月8日,日军偷袭驻守旅顺俄军,对俄国不宣而战。9日俄国对日宣战,10日日本正式对俄宣战。日俄战争爆发。

东北大地,炮声隆隆,狼烟四起。懦弱无能的清政府不仅无力阻止在中国领土上展开的这场帝国大战,而且在日、俄和西方列强的蛮横干涉下,宣布“局外中立”,并将辽河以东划为交战区,放任两军蹂躏践踏,堪称世界战争史上的“奇闻”。

(日俄战争中的难民)

日、俄两军对垒厮杀,无辜同胞惨遭荼毒,日本人所办的《盛京时报》报道,东北人民“陷于枪烟弹雨之中,死于炮林雷阵之上者数万生灵,血飞肉溅,产破家倾,父子兄弟哭于途,夫妇亲朋呼于路,痛心疾首,惨不忍闻。”

战火燎原,“生灵涂炭,其何以堪?”清政府抱守“中立”欲救不能,传统的善会善堂,囿于一邑一地,势单力薄,有心无力。情急之下,以沈敦和为首的上海绅商登上历史舞台,奔走联络,“拟援万国红十字会例,力筹赈救北方被难民人之策”。创建红十字会提上日程。

“红人”沈敦和最初的尝试

在中国红十字会建会史上,沈敦和无疑是一位“关键人物”。

沈敦和(1866—1920年),字仲礼,浙江宁波人,出身于商人之家,“世业茶商”,祖上靠经营茶叶致富,家境殷实。据历史载,其父沈雄曾入晚清重臣崇厚幕府办理文案,“随崇(厚)办理五口通商事宜数年”。这一经历,使沈雄深深认识到“办洋务非通西文不可”;而要精通西文,“非引置庄、岳之间不可”。于是携敦和移居对外开放城市上海,并延请英国人为家庭教师教习英文。沈敦和由此学业大进,“学成游美,复由美至英,肄业甘(剑)桥大学,学法政。时光绪初年也。”

归国后,沈敦和为清朝大员刘坤

一、李鸿章、曾国荃、左宗棠、张之洞等所倚重,历任张家口洋务局督办、山西省洋务局督办、山西大学堂督办、江南水师学堂提调、吴淞自强军营机处总办、上海记名海关道等职。虽然官阶不高,但被时人视为“红人”、“红道台”。《沈敦和》一书的作者苕水外史感叹:“敦和自以学生留南洋,所遇大吏,若刘(刘坤一)、若张(张之洞)、若曾(曾国荃)、左(左宗棠),皆吾国近三十年来有名人物也。而左与张,尤 2 尚意气,号难事,然皆器重敦和,以故在南洋十余年,奉檄驰驱,日不暇给,盖江南一红道台也。咸同以后,各直省候补人员,少亦数千,多或盈万,其中必有三数人为督抚所倚重。此三数人者,车马盈门,案牍山积,同官侧目,号曰‘红人’。红人之名词,不见于史册,特时时为官场所称道。督抚或一易,或数易,与红人必有绝大之关系。先笑而后号咷者,声相和,踵相接也。敦和之见重于上官,虽原因不同,而其为红人则一。”毫无疑问,沈敦和的“走红”,使他成为在大上海具有号召力、影响力的“公众人物”。

(沈敦和肖像)

1904年3月3日,也就是日俄战争爆发20多天后,沈敦和、施则敬等人的努力终于初见成效。当日《申报》发表《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章程并启》,同一天下午三点钟,施则敬邀集同仁在英租界六马路仁济善堂开会,“商议开办之法”,宣告“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成立。“裙屐衣冠于于而至,或任办事,或愿募捐,观察使仲礼沈公复洋洋千余言,申明泰西红十字会缘起,在座咸欢喜赞叹,乐观厥成”。沈敦和介绍“泰西红十字会缘始及会中一切章程”之后,“在座诸君以次各抒己见”。根据“题名册”,与会者除沈敦和、施则敬(字子英)外,有杨士琦(字杏城)、曾铸(字少卿)、李厚祐(字云书)、沈懋昭(字缦云)、汪汉溪(字龙标)、周晋镳(字金箴)、汪立元(字建斋)、陈润夫(字作霖)、席裕福(字子佩)、黄协埙(字式权)、任锡汾(字逢辛)、焦发昱(字乐山)、苏宝森、王少灏、王松堂、吴少卿、王益甫、冯珩生、朱子文、姚燕庚,共22人。这些“发起人”,不是实业家,就是商人,或是寓居上海的绅士,是绅商阶层中有活力、有影响、有能量的一个群体。

3 沈敦和等发起组建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如其《章程》所说,“本会援泰西红十字会例,名东三省红十字会普济善会,专以救济该省被难人民为事。”希望能够借此为东北难胞送去人道关怀。

然而,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如《章程》所称,仅“系商办善举”,不是统一的红十字组织,尽管其运作方式力图遵行国际红十字的基本规则。同时,“善会”二字,也使其蒙上浓重的传统善会善堂的阴影,“红十字”与“善会”搅合在一起,不伦不类。这种“山寨版”的红十字会,根本无法取得交战双方的认可。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刚一成立,就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难题。

东北难胞,嗷嗷待援,刻不容缓,而新成立的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爱莫能助。面对如此尴尬的局面,沈敦和等慈善家们不得不改弦更张,另谋救护善策。

传教士李提摩太伸出援手

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乍看起来是红十字组织,但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的红十字会,因有“普济善会”的“后缀”;看似善会,但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善会善堂,因有“红十字”的“前缀”。之所以出现如此尴尬的“四不像”,事起仓促,急于救难,固然是一大原因,而上海绅商曾经的经验,也是不可忽视的“诱因”。《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章程并启》谓“庚子之役,上海有救济善会之设,各国义之。今东三省复有是举,固被难人民所亟盼,而亦两战国所乐从也”,一语“道破天机”。原来,1900年为救济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被难同胞,上海绅商陆树藩等发起成立中国救济善会,“此系东南各善士募资创办,亦如外国红十字会之例”,施则敬、焦乐山、席子佩、任锡汾诸君参与其事。救济善会的成功,无疑给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的创设,带来了“灵感”。问题是,虽然前事不远,但两次战争的性质完全不同。八国联军的炮口指向中国,无辜百姓遭殃,中国救济善会救助被难同胞,天经地义,况且参照红十字会人道救援规则,不分敌我,救死扶伤,当然为参战各国所求之不得。日俄战争是日本与俄国之间的帝国大战,虽然战场在中国,但中国是置身事外的“中立国”,这就意味着战争救护属于国际救援范畴,以红十字之名行“善会”之实的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不具有国际救援的起码资质。对此,上海绅商也意识到“庚子联军虽伙,令出于一,故与甲国商之而允,而乙国亦必无阻,今则必周旋二国之间,较为棘手”,其困难超乎想象。

战争在持续,救援急如星火。上海绅商不得不抛开刚刚成立的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亟思改弦更张。为此,沈敦和拜会李提摩太,请求臂助。李提摩太表示支持。

(李提摩太肖像)

李提摩太(Timothy Richard,1845—1919) ,英国传教士,1870年受英国浸礼会差会派遣来华,先后在山东、天津、山西等地传教,是有名的“中国通”。1890年应李鸿章之聘,出任天津《时报》主笔,1891年到上海接替韦廉臣任同文书会(基督教在华设立的最大的出版机构,次年改称广学会)总干事,任内大量出版中文报刊,传播西学。1895年在北京参加康有为领导的强学会,附和中国的维新运动。1898年9月拟出任光绪皇帝的顾问,因慈禧太后发动政变而成泡影。他是在华传教士中极具影响力的人物,与李鸿章、张之洞、左宗棠、曾国荃、梁启超等上层人士都有交往。张之洞曾拨银千两资助广学会,梁启超还担任过他的中文秘书。1902年,创办山西大学堂(今山西大学),并出任西学专斋总理(谷如墉任中学专斋总理),往返于上海、太原之间。清政府赐他头品顶戴,地位显赫。1902年5月至1906年7月,沈敦和担任山西大学堂督办(校长),是李提摩太的顶头上司,由此建立了非同一般的关系。况且,李提摩太热心慈善事业,1876—1879年华北大旱灾,他义无反顾,前往受灾最重的山西赈灾。如今有顶头上司之请,李提摩太自然鼎力相助。

李提摩太后来回忆称:“1904年初,日俄战争爆发。尽管交战的双方是日本和沙俄,战争发生地满洲的中国人遭受的苦难却最为深重。对自己的城市他们毫无发言权,只能听凭两国军队的蹂躏。得知同胞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一个中国道台,沈敦和(我在太原府筹建山西大学的时候,他曾提供过帮助)前来拜访我,问我是否愿意同他一起筹集救济金,帮助满洲 5 的中国难民。我高兴地表示赞同。”

沈敦和的本意,是希望借助在沪洋人之力,联合组建一个具有国际性的红十字会组织,为此他曾游说英法德美等国驻沪领事,但收效甚微,“初各国尚不承允”。幸而李提摩太伸出援手,他的“人脉”使其左右逢源,《大公报》报道,“嗣经李提摩太从中说项,始得定议”。建会之举,迈出关键性一步。

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成立

1904年3月10日,也就是光绪三十年正月二十四,建会之梦终于变成了现实。当日下午5时一刻,中、英、法、德、美五国代表在英租界公共工部局集会,郑重宣布联合组建红十字会,暂名上海万国红十字支会(3月17日正式定名上海万国红十字会)。

(英租界公共工部局)

会议由工部局值年总董培恩主持。培恩致开会词:“今日五国董事聚集于此,所为何事?我请李提摩太宣明。”

李提摩太起身,简明扼要述说沈敦和等急切救助东北难民请求援助情形,说:“今日之会拟先在中国设立红十字会分局,设局之意,首在筹款。惟所筹之款,并非交付俄人日人支用。且将来拯救难民,不分中外。”

接着,沈敦和介绍东北难民嗷嗷待救苦情,谓“上海拯救难民之诸华董,闻战地左近惨酷之状,预拟极力设法拯救。中国已有多人允资助华董,最妙者请诸洋董合力办理。”

对李提摩太在中国设立红十字会的提议及沈敦和合办红会的设想,与会者均无疑义。 培恩请工部局董安特生“定议”。安特生提出,“所议创设红十字会,系局外之会”,“宜预举各董及派定办事之董事数人”,“共襄此举”。

6 安特生宣布了他与李提摩太议定的45名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其中西董35人,华董10人为沈敦和、施则敬、严小舫、朱葆

三、周金箴、徐润、苏宝森、陈润夫、曾少卿、朱礼琦),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另从45名董事中推出9名组成办事董事(其中西董7人,华董2人),西董为英刑司威金生、公共租界工部局总董、法租界工部局总董、李提摩太、律师麦尼而、医生巴伦、傅密生,华董为沈敦和、施则敬(后增任锡汾),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由于与会者多为洋人,会上使用的正式语言是英语,李提摩太“复将会议大旨,用华语告知在场诸华董”。会议记录也是用英文,由精通英文的施肇基(字植之,浙江余杭人,16岁时随杨儒赴美,任使馆翻译,民国时期几度出任驻英、驻美公使)秉笔,经大会同意,由施译成中文,“分送在场各华董及来探问情形者”,会后以《施君肇基笔译上海创设万国红十字支会会议大旨》为题,登于《申报》、《中外日报》等报。

对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创建,李提摩太在其《回忆录》中不无自豪地写道:“我们组成了一个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中国人、英国人、美国人、法国人、德国人,还有其他民族的人在这个组织里共同合作。沈(敦和)先生任中方秘书,我任外方秘书。”

为什么取名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万国”,即“国际”之意,是当时的流行语汇。五国合办使诞生于上海的这一红十字组织具有了“万国”性。除此之外,关键是中国还没有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成立红十字会也非一蹴而就那么简单,只能临时抱佛脚,便宜行事,正如史书所载,“中国向无红十字会,仓猝不能成立,故用万国红十字会之名义”。取名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可谓实逼无奈,情非得已。

上海万国红十字会虽为五国合办,但因“在中国地方创始承办,中国遂永有红十字会主权”。因此,它的成立,同时宣告了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3月10日,历史将永远记住这一天。

不能忽视的“幕后”

从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到上海万国红十字会,虽然上海绅商克服重重困难终于取得了建会的成功,也表明该会是民间性的人道救助组织,但并不意味着政府的缺位。

的确,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组建之时,官方没有“出场”。所谓中英法德美五国“合办”,中国方面,绅商纵有豪气,未经清政府授权,也无法代表“中国”。难怪德商禅臣行总理在成立大会上发出疑问“中国政府亦将合力办理否?”

应该说,清政府对加入国际红十字组织抱有积极态度。早在1899年12月,清政府即授权驻俄国、奥地利、荷兰公使杨儒在《推广日来弗原议行之于水战条约》(即《关于日内瓦公约原则推行于海战的海牙公约》)上签字画押。尽管“推广条约既已画押”,但“瑞士政府 7 必须声请补签日来弗之原议,以免纷歧。”所谓“日来弗”,即“日内瓦”的最初译名,“日来弗原议”是指《1864年8月22日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按照规定,中国须“补签”《日内瓦公约》,才能成为国际红十字会员国。只是由于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的干戈扰攘,未及履行“补签”手续。不管怎么说,清政府为此所做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那么,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组建之时,清政府何以“袖手旁观”?原因很简单,“中国政府未便与闻,盖恐违犯局外之义也”。

尽管清政府恪守“局外中立”,不便公开参与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发起,但并非无动于衷,而是采取了隐晦的灵活策略,“幕后”指挥。据史料记载,时任驻沪商约大臣吕海寰、盛宣怀和会办电政大臣吴重熹,秉承清政府旨意,与上海绅商保持密切联系,力促五国合办红十字会。《申报》刊登的《万国红十字会公启》披露:“本会前因俄日两国在东三省骤开兵衅,商民苦难出险。当经禀奉吕尚书(吕海寰)、盛宫保(盛宣怀)、吴侍郎(吴重熹),转商寓沪英、法、德、美各官商,合办红十字会。”不难看出,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成功组建,清政府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至于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成立之后,清政府的“幕后”角色逆转,不仅“出场”,而且走到前台,全力支持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活动,发挥作为合办国应有的作用。这是后话,在此不赘。不管怎么说,无论在“幕后”,还是“台前”,官方的作用不能忽视。

中国红十字会的创建,是中国红十字运动史上的里程碑,被称为近代以来中国慈善界“第一伟举”,意义重大而影响深远。

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组建后,中外绅商在清政府支持下,开始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红十字人道救援行动。整个救援过程,历时三载,救护出险、收治伤病、留养资遣、赈济安置总人数达46·7万人。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中西办事各董及救难人员不支薪水,他们以崇高的奉献精神,默默实践着红十字赋予的人道圣职。他们的业绩,在黄浦江畔,在白山黑水间,熠熠生辉。

(作者系江苏红十字运动研究基地负责人,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主任,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推荐第10篇:论中国红十字会的起源

论中国红十字会的起源

 2011-09-06 14:31:13

杨智芳 周秋光

英文标题:Origin of Red Cro Society of China

摘要: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历来被认为是中国红十字会之始”,但实际上,它直接脱胎于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庚子事变时期出现的救济善会、济急善局是带有红十字色彩的救护组织,它们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通过考察可以发现:济急善局、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在组织结构上具有传承性,而救济善会不具此特点,因此,中国红十字会的起源可由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再前推到济急善局。追溯中国红十字会的起源,可以印证一种“嫁接”理论:红十字会虽系“舶来品”,但中国红十字会却是中国本土的慈善组织“嫁接”红十字会逐渐成长的结果。

关 键 词:中国红十字会 上海万国红十字会 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 济急善局 救济善会

作者简介:杨智芳(1981-),女,湖南益阳人,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4;周秋光(1954-),男,湖南耒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当国际红十字会于1863年在瑞士始创后,各国相继成立红十字会并申请加入国际红十字会,但直至19世纪70年代中国社会才出现关于红十字会问题的讨论[1]。1904年清政府派驻英使臣张德彝前往瑞士,于6月29日“按照1864年所订《日内瓦红十字会公约》补签画押,中国由此而加盟国际红十字会成为会员国。”[2]1912年1月12日,中国红十字会获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正式承认,标志着中国红十字会正式加入国际红十字会①。中国红十字会作为“近代以来历史最为悠久的社会团体”[3],其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地位非常重要,研究其起源问题很是必要。

“1904年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成立,历来被认为是中国红十字会之始。”②因此,考察中国红十字会的起源,笔者认为应从研究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成立入手。但从红十字进入中国到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成立之前,中国还曾出现过一些被认为是带有红十字色彩的组织,影响较大且已引起学术界关注的组织有:中国施医局,救济善会,济急善局,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③目前学者就“中国红十字会的先声”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计有三种:周秋光先生认为“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先声”[2];闵杰、池子华先生认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先声是中国救济善会”④;朱浒、杨念群先生认为“将1900年的整个战争救助行动称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先声或许更为恰当”[4]。这些学者的不同观点实际上就涉及到对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救济善会,济急善局等救护团体的评定问题,同时也表明研究中国红十字会的起源问题仍属必要。需要指明的是,因为红十字会是一个组织实体,故本文实乃研究中国红十字会组织意义上的起源。

(一)

让我们先来看看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成立实与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的出现紧密相连。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俄两国军队交战的战场是中国东三省,这对中国来说简直是奇耻大辱,但“反动腐朽的清朝政府在各帝国主义国家的挟持下,竟于1904年2月12日发布所谓‘中立’的上谕”[5](P180)。战争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我国东三省同胞。日俄两国在东三省的战况以及有关东三省难民的各种消息很快传到上海,引起了具有良好义赈传统且义赈能力较强的上海人士的真切关注。出于对东三省受难同胞的同情,同时也出于要救出在东三省土地上生活着的“至今既未一回”的“南省商幕中人”[6],上海地方绅商如上海记名海关道沈敦和、前四川川东道任锡汾、直隶候补道施则敬等便于1904年3月3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起成立了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

尽管清政府在战争中宣布“局外中立”,但在救护东三省人民一事上清政府还是做了一定的努力,例如清政府在颁行的《中立条规》中就有“战国不得封堵中国口岸”;“中国人民寄居战国境内者,其身家财产,均由该国保护,不得夺其资财或勒充兵役”;“中国人民如有侨居战国封堵口岸者,本国得派兵船前往保护,或接载出口”等条[7](P212-213),并还采取了一些救护措施,如在天津、奉化两处“饬由当地官方出面,设立了救护机构”[8](P32)。但日俄两国根本不尊重清政府颁行的约法,在日俄帝国主义野蛮铁蹄的践踏下,清政府的这些努力只能流于形式。清政府对此既尴尬又无奈:一方面他们必须实施救护,另一方面又碍于“中立”政策,使得“中国政府未便与闻,盖恐违犯局外之义也”[9]。这种情形迫使清政府需要借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官方力量。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正好符合清政府的这种需要,因此清政府对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的救护活动寄予厚望并给予支持。后来作为清政府代表的驻沪商约大臣吕海寰、驻沪商约副大臣盛宣怀及会办电政大臣吴重熹与沈敦和等上海绅商发生联系,并对他们的救护活动提供各种便利就证实了此点。但是,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红十字会,因此不享有红十字会所应该享有的权利。”[8](P28)在这种窘况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不得不另寻出路。

甲午战前,有关红十字会的宣传介绍文字已载于中国的报章,并且部分地区还办理过红十字医院。甲午战后,中国各大报刊特别是《申报》、《大公报》、《中外日报》等又大力宣传介绍红十字会,部分先进人士如商人孙淦、官员梁诚等先进人士也发出了要成立红十字会的强烈呼吁,加之日本赤十字社在甲午战争中的优秀表现,使得红十字在中国已逐渐深入人心,因此可以推定,到日俄战争时,中国朝野人士应该不难认识到:在中国约法得不到尊重的情况下,救护人员想要进入东三省施行救护,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成立具有国际性质的红十字会,以国际公法迫使日俄两国同意中国的要求。而这种具有国际性质的红十字会至少又须符合两项规定:“必须成立在签署日内瓦公约的国家,而这个国家尚没有另外为国际委员会所承认的红十字会。”“必须是国家的红十字会,由政府承认,作为军事医护单位的辅助机构。”[8](P15)这就一方面要求沈敦和等人将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改组成为政府所承认的国家红十字会;而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派员去瑞士签署日内瓦公约。在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本为政府所需的情况下,其想赢得政府的承认并不困难;但当时日俄战争如火如荼,时间上已不容政府派员去瑞士签署日内瓦公约,而先求得各国的支持(最好是各国的直接参与)则成为临时应急的最佳办法。因此,在清政府和上海地方绅商已产生互动的情况下,与西方各国合作成立红十字会乃成为他们的共同需要。

“上海的义赈系统一直保持着与红十字会实践的密切联系”[4],从而“为实现中西合作提供了某种铺垫。”[4]另外,在中国东三省的领土上也生活着不少外国人,他们有的是战争的受难者;有的则在战区从事实际的救护工作。由于人员的缺乏以及其他诸如物质供应等方面的困难,这些外国人对中国方面以红十字会的形式派员进入东三省实施救护是持欢迎态度的。据载尚在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成立之前,沈敦和致电东北的外国传教士魏伯诗德请求予以援助时,“魏君旋得回电,极愿赞成,并言已腾出医室中卧床五十张,以备遇难病民安卧”[10]。此外,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各国传教士,早在19世纪70年代,他们就开始在中国从事有计划有组织的救济事业,并且这些救济活动也往往与上海相联系。[11](P317)日俄战争爆发后,“各国在东三省教士,避难于牛庄”[9],他们在东三省的救济活动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上述这些因素为西人赞同成立中西合办的红十字会奠定了良好基础。而著名的英国在华传教士李提摩太(TimotLy Richard)在促成中西合办红十字会一事上更是贡献巨大。身为传教士,李提摩太“本来就热心于公益事业,他在华多次参与赈灾救荒义举”[12](P22),再加上他发现“在灾民中发放赈款,对于广大的民众是一个可以使他们信服的证据,证明我的宗教是好的”[13](P292),这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激发了他对中国赈济事业的关切,因此,东三省难民的救护也自然会引发他的热情。李提摩太是在华传教士中极具影响力的人物,同时他与沈敦和私交不错⑤,而沈敦和不仅是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的主要发起者及领导人,而且还是“实际操作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灵魂与台柱”[8](P23)。

因此,在搭起上海地方绅商与东三省传教士之间的桥梁方面,李提摩太无疑是最合适的人选,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他确实很好地起到了这种桥梁作用。此外,在与西方各国及清政府的关系上李提摩太也是如鱼得水:“在义和团运动的善后工作中,他一手托两家,在清廷与列强之间穿针引线,发挥了任何朝廷大臣都无法替代的作用。”[14](P371-372)李提摩太在中国的这种特殊地位使他被推上了在中国创办红十字会的历史舞台,并在这个舞台上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沈敦和对李提摩太的主动拜访使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创办最终提上日程。”[14](P307)此后,在李提摩太穿针引线的作用下,西方各国人士与得到了清政府大力支持的上海绅商达成合作,1904年成立的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就是这一合作的直接产物,它由中、英、法、德、美五国合办而成。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初定会名为“上海万国红十字支会”,但“‘上海万国红十字支会’仅仅是3月10日商讨在中国成立红十字会时所使用的一个临时性用语,以揭明它对于国际红十字会的从属关系,并不是一个正式的会名”[15](P370),故“在正式场合,从未使用‘上海万国红十字支会’字样”[15](P371)。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成立后不久,清政府一方面派官员赴瑞士补办加入红十字“原议”手续,以期取得国际红十字会的承认;另一方面“确认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为政府承认之合法团体”。[12](P32)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具有两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其一,该组织得到了清政府的支持与承认,救护范围不限于一隅,具有国家性;其二,该组织有多国洋人参与,形式上得到了各国的承认,又具有国际性。“国家性”和“国际性”是国际红十字会对各国红十字会所做的基本要求,亦是中国带有红十字色彩的救护组织区别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救济组织的主要条件。考察中国红十字会组织意义上的起源,首先就要考察红十字进入中国后中国成立的救护组织是否带有红十字色彩(亦即是否既具有“国家性”又具有“国际性”)。具体而言,这样的救护组织需达到如下要求:救护的范围不限于一地;救护组织得到了官方的认可;救护组织得到了西方国家的认可。

(二)

由上分析我们还可看出: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和上海万国红十字会诞生的历史背景相同——都受命于日俄战争危难之际,成立的目的一致——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专以救济该省(注:即东三省)被难人民为事”[6];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直接目的在于救护日俄两国交战受伤的兵士及东北战地难民出境医治”[16]。如果对两者的组织结构加以考察,我们还可以发现它们具有以下相同之处:

首先,两者都实行董事制,既有华董,又有西董。在《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章程并启》中有言:“本会开办伊始,宏纲细目,诸务殷繁。特行公举才望夙著、熟悉中外及北方情形大员为董事,总理局务。”同时,“本会另举西董事,与东三省教士联络举行,以免外人拦阻。”[6]由此可见,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尽管由上海地方绅商捐办而成,但从一开始他们就考虑到了借用外国人的力量,以减少甚至避免他们在救护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拦阻。尽管西董事在他们当时的设计中只是一块“护身符”,并不握有实际领导权,但有了这块“护身符”,就使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带上了“国际性”。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西董则更进一步,他们不仅获得了实际的领导权,而且他们的领导权看起来似乎还要远远高于华董:在46名董事中华董仅占11人,其中负责处理具体事务的8名办事董事中华董仅占3人(其中任锡汾还是上海万国红十字支会正式定名为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时增补的)。由此可见,华董在整个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要远远低于西董。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实际工作运作机制:“中西董事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办公地点也不在一起,可以说既分工又合作。”[8](P46)而在救护事业中最最重要的筹款事项上,中西董事更是实行“中西分筹”[17]的制度。由此可以推断,虽然在数量上华董少于西董,但在实际领导中国方面的救护事业中,华董所起的作用仍是最主要的。

其次,在领导人方面,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华董班子绝大部分直接来源于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的领导班子。有如下22人出席了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杨杏城、沈仲礼、曾少卿、苏宝森、施子英、李云书、王少灏、王松堂、冯珩生、沈缦云、汪汉溪、焦乐山、朱子文、姚燕庚、任逢辛、周金箴、汪建斋、吴少卿、王益甫、陈润夫、席子佩、黄式权。[10]⑥他们构成了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的领导班子。在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中担任华董的有如下11人:沈敦和、施子英、严小舫、朱葆

三、周金箴、徐雨之、苏宝森、陈润夫、曾少卿、朱礼琦、任逢辛(后来增补)。[9]两相比较,在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中担任华董的11人当中就有沈仲礼(即沈敦和)、施子英(即施则敬)、任逢辛(即任锡汾)、曾少卿、苏宝森、周金箴、陈润夫此7人直接来自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的领导班子,这个比例可不容小视,它为表明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直接脱胎于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提供了证据。

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设立西董,西方四国直接参与其事,这就使其具有了“国际性”;而其成立章程中还提到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虽系商办善举,恳请政府协助,由董事电恳政务处、外务部、商部及各地方官竭力保护”[6],其设定的救护范围也不局限于一隅,这可说明其也具有了“国家性”。因此,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是带有红十字色彩的救护组织。而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和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在组织结构上的相同之处,为证明两者在组织上具有传承性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因此,尽管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没有开展具体的救护工作”[8](P29),但我们可以说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直接脱胎于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并且是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在组织意义上的一种延续。基于此,我们认为亦可将中国红十字会的起源由上海万国红十字会进而前推到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

(三)

让我们再来对中国施医局、救济善会、济急善局这三个组织进行分析。

中国施医局是1899年由上海士绅汪炳等人设立的,其章程称:“同人酌照红十字会章程办理,有事施于军士,无事施于贫民。”“内科以华医为善,外科以西医为能。如有军士受创、机匠轧伤,以及一切割治等症,必须参用西法,自不得不聘请西医相助为理。”[18]其章程反映出中国施医局开始有意识地参考红十字会章程行事。中国施医局的成立得到了苏松太道的批准,但其救护活动“局限于上海一隅,不具有全国性和普遍意义”[3];尽管它聘请西医参与,但其对西方各国是否认可不作要求。因此,不能说中国施医局已带上了红十字色彩,它仍然只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一个地方性善堂。

救济善会,济急善局是庚子事变时期出现的影响最大的两个救济组织。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月十

六、十七日,上海《申报》分别刊登了《救济善会启》,《救济会章程》;同月二十

五、二十七日,又刊登了《济急善局公启》,《承办济急善局章程》,标志着救济善会、济急善局相继成立。救济善会“呈请上海道照会各国领事,声明此系东南各善士募资创办,亦如外国红十字会之例,为救各国难民及受伤兵士起见,已蒙各国领事会议,允由德总领事发给护照,俾善会中人携向军前救护”[19],它成立后不久,陆树藩等人又向李鸿章禀请“鼎力成全”[20]。这表明救济善会具有如下两个特点:它打出了红十字会的招牌,以期获得各国领事的认可;它由地方绅商自捐自办而成,但寻求政府的认可与支持。后来救济善会如愿以偿,得以“禀奉直隶总督李传相批准,并由苏松太兵备道余晋瑞观察照会德国总领事给发护照”[21]。随后成立的济急善局亦具有与此相同的特点,它和救济善会“都在借助红十字会方面有着明确的意识”[22],而在取得政府支持方面则比救济善会更甚:济急善局在刚宣布成立时就提到“信厚等昨奉合肥相国面谕,并接同乡好善诸君函嘱,集资往救以尽桑梓之情,因议„„设立济急善局”[23]。此处“信厚”是指济急善局的主要创始人严信厚,“合肥相国”是指李鸿章,这里特意表明“奉合肥相国面谕”,无形中就将济急善局与政府间的关系拉近了一层。在实际救护过程中,济急善局也确实得到了来自政府官员的鼎力支持,如袁世凯曾帮该局垫发银五千两、盛宣怀帮该局筹垫规元二万两等等。[24]救济善会、济急善局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广泛开展了各种捐款、救护活动。以上可以说明救济善会、济急善局已具“国家性”与“国际性”,它们可以算作是带有红十字色彩的救护组织。

除了上述相同的历史背景、相同的特点,救济善会与济急善局还具有如下一致性:其一,两者救护的对象相同。前期,救济善会的救护对象主要为“东南各省之被难官绅”[25];济急善局的救护对象“仅指救济江浙人士而言”[23]。从1901年春开始,两者救护的对象“由主要赈济被难的南方各省官绅商民转为赈济北方的普通灾民。”[26]救护中的“南方情结”值得引起重视,这可为我们理解庚子事变以及后来日俄战争爆发后上海人士的救护行为提供一个宝贵的视角。其二,两者在实际救护工作中经常合作。救济善会、济急善局分别成立后不久,救济善会的主要创办人陆树藩等在致李鸿章的电稿中曾“叩求中堂鼎力成全,劝谕盛京卿宣怀、候选道严信厚、候补府施则敬、刑部郎中庞元济等筹款济助”[20],而严信厚、施则敬、庞元济等人正是济急善局的主要发起者,他们对陆树藩等人的救济行为“不胜钦佩”,并与陆树藩等人“连日公同面议”。[27]这就为后来两者在实际救护活动中的合作埋下伏笔。两者后来在“彼此同办一事,自愿不分畛域”的前提下实现了分工合作。至于具体救护实践中的合作,《义和团运动时期江南绅商对战争难民的社会救助》一文对之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22],此不赘述。

上文表明:救济善会和济急善局之间存在着极为亲密的联系,乃至造成了“一般人士常常将二者混淆”[4](P172)的情况。尽管如此,这两个组织实际上是相互独立的,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救护范围:“清江等处归严君筱舫诸公筹办,京津一带归陆君纯伯诸公筹办”;在涉及救护活动最为重要的款项问题时,两者更是强调“惟款项则各归经手不得互相牵混”。因此,救济善会和济急善局实际上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闵杰,池子华先生没有关注到济急善局的存在,他们依据救济善会已具有红十字会的性质而将其视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先声;朱浒,杨念群先生注意到了济急善局的重要性,同时还注意到了救济善会、济急善局两者之间的关联,但他们更多的是强调两者之间的差别,他们主张将“1900年的整个战争救助行动”称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先声,实际上是依托庚子事变的历史背景,对庚子事变中出现的救济善会、济急善局等救护组织做了一番广义化处理。

(四)

前文已经论证: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直接脱胎于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并且是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在组织意义上的一种延续。而上海万国红十字会被公认为中国红十字会之始,因此,中国红十字会的起源可由上海万国红十字会进而前推到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如果想将中国红十字会的起源由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再往前推,那么就要证明自红十字进入中国后至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成立之前出现的救护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带有红十字色彩;与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或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在组织结构上具有相同之处。

如前所论,中国施医局实际上并不带有红十字色彩,而救济善会,济急善局则已带上了红十字色彩,因此考察中国红十字会的起源,可以先把中国施医局排除在外,而将重点放在对救济善会,济急善局两者的考察之上。现在,我们要做的是研究救济善会,济急善局这两个救护组织与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或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之间在组织结构上是否具有相同之处。救济善会、济急善局虽已带上红十字色彩,但它们在本质上仍偏向于归属善会善堂的范畴。“善会、善堂的设立均始于地方上有权有势者的提倡,其他的有权有势者响应这一提倡自发地加入、制定规章制度,在得到地方官的许可之后方开展活动”[28](P595),救济善会、济急善局的设立就经历了这一过程。通过阅读有关救济善会、济急善局的章程、公启、呼吁捐款救护等方面的资料,可以看出它们实行的是董事制,而这正是善会善堂常见的一种组织模式⑦。救济善会直接冠以“善会”之名,名称上就可直接反映救济善会之本质与善会善堂的关系;救济善局虽然名为“善局”,和善会善堂看似有所差别,但它的领导人如严信厚、施则敬、杨廷杲、朱葆三等早在义和团运动之前就曾领导过善会善堂一类的慈善组织:严信厚、施则敬、朱葆三曾同为广益善堂司董、仁济善堂董事,杨廷杲也在仁济善堂担任过董事⑧,施则敬还是上海北市丝业会馆筹振公所的总董⑨,他们在中国慈善发展史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而由他们领导的广益善堂、仁济善堂、丝业会馆筹振公所等慈善组织在庚子事变、日俄战争时期一直继续存在并发挥着作用。因此,若想进一步研究救济善会、济急善局的组织制度,笔者认为可参考善会善堂的组织制度。

从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员来看,救济善会主要由在籍户部山西司郎中陆树藩发起成立并主持,潘赤文、丁晓芳、沈习之、廖纬笙等人参与领导[21]。济急善局则由严信厚、席裕福、杨廷杲、庞元济、施则敬设立,后来,福余南曾君少卿、四明朱君葆

三、天顺祥陈君润夫等绅商以及前川东道任锡汾观察等也参与其中,并对济急善局给予了大力支持[24]。与前面所记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华董们两相对比,我们很快就能断定:救济善会的领导人与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领导人没有重合之处;而济急善局的领导人在后来日俄战争爆发时全部继续发挥作用:施则敬、曾少卿、陈润夫、任锡汾此4人既是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的领导人,又是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华董;《申报》的总经理席裕福(子佩)是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的领导人;严信厚、朱葆三是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华董;杨廷杲(子萱)、庞元济(莱臣)虽然没有名列华董,但他们与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关系仍然十分密切,他们在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募集捐款进行救护等方面做出了贡献[17]⑩。

领导班子是一个组织结构中最为重要的部分,领导班子不仅制定组织制度,还控制着组织的实际运作,领导班子的更替可以影响到一个组织的性质变化甚至该组织的存亡。因此,济急善局的领导人在日俄战争时期成立的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中全部继续发挥作用以及三者均实行董事制此两点可使我们断定: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在组织上存在着对济急善局的传承关系。而救济善会虽然也实行董事制,但是它的领导班子与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领导人之间没有重合也看不出有什么联系。基于此,笔者认为可将中国红十字会的组织起源由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再进而前推到济急善局。

尽管不能证明救济善会与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之间存在着组织上的传承性,但我们亦不能忽视救济善会的重要性。救济善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的起源——济急善局两者宣布成立的时间仅相隔十天左右,它们虽相互独立,但两者在很多方面所表现出的一致性以及它们之间“分工合作”的关系,使得救济善会的重要性因之而更为凸显。救济善会、济急善局及之前出现的中国施医局等救济组织,为其后成立的救护组织如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等施行救护活动在理论、实践等方面均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救济善会、济急善局、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等救护组织都带有红十字色彩,但分析它们的组织结构,我们可以说它们本质上仍属于中国本土的慈善组织(具体而言归属于善会善堂的范畴)。由上文分析我们将中国红十字会的起源由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前推到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再由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前推到济急善局,这可印证一种“嫁接”理论:红十字会虽系“舶来品”,但中国红十字会却是中国本土的慈善组织(具体指济急善局)“嫁接”红十字会逐渐长成的结果。这一“嫁接”过程可做如下解释:

红十字传入中国之初,并没有马上在中国扎下根来自生自长,而是在中国上空飘荡游离着,为中国本土的慈善组织进行“嫁接”提供了可资“嫁接”的选择对象。甲午战争前后有关红十字会的启蒙宣传,中国开明人士对红十字会的大力倡导,外国在华人士在中国大地上的红十字活动(包括日本赤十字社的救护活动)等触动了中国本土慈善组织的“嫁接”情怀,并为其选择“嫁接”红十字会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之后虽然在理论层面上逐渐滋生出了要在中国成立红十字会的强烈要求,但因“嫁接”的时机尚未成熟,因此中国本土的慈善组织在实践中“嫁接”红十字会的过程显得十分缓慢,且“嫁接”流于表面化(中国施医局就说明了这点)。

时局巨变特别是战争如庚子事变、日俄战争的爆发犹如一把锋利的斧头,斩断了中国本土的慈善组织自然生长的态势,造成了中国本土的慈善组织必须接受“嫁接”的局面——中国本土的慈善组织若想继续发挥救护功能,就必须主动把自己改造成适应时局(特别是战争)需要的组织,这就使中国本土的慈善组织面临着一个选择“最佳嫁接物”的问题。考查当时的时局状态和社会环境,“最佳嫁接物”已然存在,它就是早已在中国上空飘荡并得到中国人大力宣传、倡导的红十字会,因此,中国本土的慈善组织产生了自主“嫁接”红十字会的内在需要。内在的真正需要结合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国本土慈善组织“嫁接”红十字会的时机终于来临了!庚子事变中出现的既带有红十字色彩又带有中国本土慈善组织色彩的救护团体如救济善会,济急善局等,就是这种“嫁接”后初步长成的“幼苗”。但是,通过“嫁接”生成的救济善会、济急善局这两株“幼苗”在随后的生长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救济善会这株“幼苗”在庚子事变结束后“夭折”了;济急善局这株“幼苗”则得以继续存活下来。由济急善局到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再到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它们内部组织结构上的传承性显示了济急善局这株“幼苗”的顽强生命力,而这种顽强生命力的获得一方面应归之它的领导人——严信厚、施则敬、朱葆三等人资财雄厚,社会影响力大,且热衷于慈善救济;另一方面应归之于盛宣怀等政府官僚的大力支持。中国本土的慈善组织通过“嫁接”红十字会最初形成了济急善局这株“幼苗”,之后长成为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棵“小树”,然后继续成长为上海万国红十字会这棵“大树”,最后终于长成了中国红十字会这棵“参天大树”。

注释:

①关于中国红十字会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承认时间有“1904年7月8日”之说(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认我国红十字会的时间探源》,台北:《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会刊》1999年总第15期,第21-22页);亦有“1912年1月15日”之说(见胡兰生:《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历史与工作概述》,原载1947年《红十字月刊》,转引自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00页)。周秋光先生对此进行了纠正,他提出了“1912年1月12日”一说(见周秋光:《晚清时期的中国红十字会述论》,《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3期,第184-185页)。池子华先生的观点与周秋光先生同(见池子华《红十字与近代中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20页)。

②“民国时期的表述见《中国红十字会》,行政院新闻局印行,中华民国36年,第1页。新中国时期的表述见《红十字与我国》,中国红十字总会编,1981年,第30页;陈璋主编《红十字知识一百问》,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第4页”,转引自朱浒:《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性起源》,《石家庄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28页;或朱浒、杨念群:《现代国家理念与地方性实践交互影响下的医疗行为——中国红十字会起源的双重历史渊源》,《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第175页。

③闵杰先生在《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一书指出:中国施医局是开始“按照‘红十字会章程办理’的慈善机构”;“中国救济善会是一个遵照国际红十字会的基本精神和行动惯例成立的一个团体”。(见刘志琴主编,闵杰著:《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第二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4-185页。)此外,朱浒、杨念群《现代国家理念与地方性实践交互影响下的医疗行为——中国红十字会起源的双重历史渊源》(《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一文和李文海、朱浒《义和团运动时期江南绅商对战争难民的社会救助》(《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一文均对救济善会、济急善局之红十字会性质有所论及。

④此观点由闵杰先生提出,并为池子华先生赞成(见刘志琴主编,闵杰著:《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第二卷),第181页;孙柏秋主编:《百年红十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池子华:《从中国救济善会到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第76页)。

⑤在《红十字与近代中国》一书中有言:“李提摩太„„他是在华传教士中极具影响力的人物。1902年,创办山西大学堂,并出任西学专斋总理(谷如墉任中学专斋总理),沈敦和则是山西大学堂督办(校长),与李提摩太交往甚密,时相过从。”(见池子华著:《红十字与近代中国》,第22页)。此外,李提摩太本人也曾特意提到:“我在太原府筹建山西大学的时候,他(即沈敦和)曾提供过帮助”。(李提摩太著,李宪堂、侯林莉译:《亲历晚清四十五年——李提摩太在华回忆录》,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7页)。

⑥《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一书在摘录《申报》时出现了一些错误,如《记普济善会初次议事情形》一文中将“曾君少卿”误作“鲁君少卿”,“姚君燕庚”误作“姚君蕉庚”,“席君子佩”误作“席君子保”;而在《施君肇基笔译上海创设万国红十字支会会议大旨》一文中将“苏君宝森”误作“苏君实森”(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第21页)。这些错误为有些研究者所沿用,使用时需加以特别注意。

⑦善会善堂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轮值制,一种是董事制。台湾的梁其姿先生和日本的夫马进先生在他们的论著中均谈到了善会善堂的这两种组织形式,具体参看(台湾)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110页;(日)夫马进著,《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页。

⑧上海《申报》载有大量关于善举方面的文章,其中多篇落款处为“沪北天后宫前广益善堂司董严信厚施则敬朱佩珍唐荣俊等谨志”“上海六马路仁济善堂董事严信厚杨廷杲黄宗宪朱佩珍施则敬刘芬谨志”字样,如《积善回天》,《申报》光绪廿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第九千六百零七号;《普沾实惠》,《申报》光绪廿五年十二月初六日,第九千六百零三号等。

⑨1899年《申报》“上海北市丝业会馆筹振公所施则敬”“沪北天后宫广益善堂司董严信厚叶成忠施则敬唐荣俊等”等字样即可说明,如《皖灾四电》、《添医初志》(此两文都载于《申报》光绪廿五年四月廿二日,第九千三百八十三号)等等。

⑩1904年3月29日,由吕海寰领衔,杨廷杲、庞元济与盛宣怀、吴重熹、吴郁生、刘宇泰、杨士琦、李经迈、顾肇熙、沈能虎、朱宝奎、沈敦和;任锡汾、施则敬等人联署向全国各省发出《劝募筹款救护东北难民通电》(即元电),该电文于4月2日刊登于《申报》,由此可管窥杨廷杲、庞元济与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关系。元电电文见《电筹救护》,《申报》光绪三十年二月十七日,第一万一千一百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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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济急公函[N].申报,光绪廿六年闰八月初七日:第九千八百六十三号.

[25]救济会章程[N].申报,光绪廿六年八月十七日:第九千八百四十三号.

[26]阮清华.非常时期的民间救济——以“庚子之变”后上海绅商义赈为例的探讨[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23.

[27]照录李传相札文[N].申报,光绪廿六年八月廿八日:第九千八百五十四号.

[28][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115~121页。

第11篇: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历程.

中国红十字会的百年发展历程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启蒙和起步阶段(1904-1949年。晚清时期的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状态,人道危机不断,这为红十字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当时西方红十字运动的人道理念已经传入中国,并与中国传统的“仁爱”思想相结合,为创立红十字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1904年,为了应对日俄战争在华引发的人道危机,上海士绅沈敦和等人发起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即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后由清政府批准改名为大清红十字会。辛亥革命后,中国民国政府建立,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二是改组和发展阶段(1949-1966年,定位为全国性人民卫生救护团体。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发展红十字事业,周恩来总理亲自指导和推动中国红十字会的改组工作。1950年8月召开的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通过了协商改组事宜,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旨在推动防疫、卫生、医药及救济福利事业工作。1952年,第18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全国红十字会。改组后,中国红十字会积

极参与国内人道救助工作,包括组织医疗服务队,为群众治病、宣传卫生防疫知识;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组织7个志愿服务大队、666人参加战场救护;协助大批日侨回国探亲,协助遣返战俘等。截至1966年,全国有县级红十字组织400多个,会员人数也增加到50多万,基层组织5000多个。*期间,保留和陆续开展了一些以红十字会名义进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是恢复与重建阶段(1976-1993年,定位为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改革开放前夕,中国红十字会开始恢复工作。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外交部关于恢复红十字会国内工作的报告,“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逐步恢复建立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198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中国红十字会是全国性的人民卫

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强调以改革的精神,努力发展群众性的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事业,积极贯彻对外开放的政策,开创红十字会工作的新局面,首次提出要把中国红十字会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红十字会。截至1989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恢复和建会,基层组织达到8.7万个,会员850万。

四是规范与全面发展阶段(1993年至今,定位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1996年1月,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4年起,国家主席担任名誉会长,出席历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南丁格尔奖章颁奖大会。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红十字会先后成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分会。1999年,总会管理体制得以理顺,由卫生部代管改由国务院领导联系。中国红十字会进入了依法治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红十字会的定位紧密结合改革发展大局,有了新的拓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我国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

目前,在各方面支持和各级红十字会的不懈努力下,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备灾救灾储备网络,并逐步建立起一些专业化的紧

急救援队;形成了包括应急救护培训、知识普及、群众性参与为重点的应急救护体系;形成了以“博爱家园”为主体的城乡红十字服务体系,大病救助等重点民生项目开展已成常态;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走在世界前列;积极探索可持续筹资机制,款物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红十字青少年和志愿服务工作蓬勃展开,红十字精神传播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国际救援、非紧急援助等工作深入开展,民间外交重要渠道作用日益加强。同时,红十字会组织不断发展,全国共有31个省级分会,在地县级和很多学校、社区也

都建立起了红十字组织,会员和志愿者规模逐步扩大并成为红十字工作的生力军。这些都为红十字事业在新时期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12篇:中国红十字会公关形象策划

重塑中国红十字会的公关形象

未来重塑公关形象的思路

对于红总会来说,平息“郭美美事件”的最佳办法,就是从自身的运作机制改革方面入手,加大账目运行的透明度,同时以成熟和包容的心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勇于面对质疑,承担责任,重拾公信力才能走出信任危机的泥沼。危机背后也隐藏着转机,它能更清楚直截了当的让个人、企业、机构等等认识到不足,让公众监督其改善不足,为今后更好地发展提供契机。以他应该借助有效的活动为依托,从这几个方面来宣扬自己的改革,重拾公众对其的信心: ① 信息公开透明。因为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很容易导致流言的发生,而且会激起群众挖掘信息的欲望,公众进入该层面,被关注的主体极易陷入被动。应对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则很有可能再次引导舆论的良机。 ② 接受公众监督,正面积极回应公众的质疑。公众在情感已被伤害的情况下,在得不到正面回应的情况下红会势必会丧失公信力,公信力一旦丧失,其生命也就结束了。接受公众的监督,提升公众的参与感以及红会与公众的亲近感这对于挽回公信力是相当重要的。 ③ 掌握舆论引导权。 ④ 借助第三方权威力量。一旦危机发生,自我澄清会显得苍白无力、缺乏真实性。此时,应当让公共信任的权威力量介入,通过他人之口来阐述事实,这样更能有力的消除质疑。。 ⑤ 换位思考。站在公众角度,站在捐款人角度,想他们之所想。这样不仅能让公众看到其诚意而且能维系其与公众的情感,为化解危机提供相对稳定的环境。

公关目的:

1、通过公关广告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红十字会与目标受众之间的交流。

2、通过一系列公关广告,让目标受众了解一个真实的红十字会,逐步恢复民众对红十字会的信任。

3、通过公关广告向目标受众表明进一步增强善款使用的透明度以及相关人员的监管,鼓励目标受众向红十字会捐款,半年内捐款数量恢复到同期水平。

4、通过公关广告向目标鼓励目标受众尽可能多的参加义务献血、红十字志愿者等活动。

公关主题:

“三心”——爱心、信心、责任心

本次红十字会公关活动主要通过公关广告表现出来,整个系列公关广告围绕爱心、信心、责任心“三心”来宣传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备灾救灾、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社会服务、传播国际人道法及红十字运动基础知识、推动无偿献血和红十字青少年道德教育、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预防艾滋病等工作中的尽职尽责、无私奉献的形象。

活动内容:

此次红十字会公关活动主要采取公关广告的形式进行,公关系列广告分为电视广告和平面广告两种形式,电视广告内容上反映红十字会的经营理念、运作方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也就是为绕着本次广告的主题“三心”。整个电视广告采取感性诉求策略,用真心沟通来打破目标受众对红十字会的猜疑与误解。随之配合以平面广告,通过一系列图片的视觉冲击,给目标受众以震撼了,引导受众献出自己一片爱心,参与到红十字会的志愿者活动。

而红十字会的官方微博、博客、网站等网络媒体则实时跟进报道活动,并且作核心形象的延伸诉求。

电视广告: ① 选择央视媒体,推出官方的记录片,展现红十字会深入中国西部贫困地区,在医疗救助,希望捐赠,志愿活动等各方面作出的努力。纪录片的主人公可以是红十字会志愿者,以第一人称的角度,叙事的方式展现西部贫困山区落后的现状,将公众的注意力转移到同情这些失学儿童等弱势群体身上,间接凸显红十字会的企业责任心。 ② 电视短广告 脚本范例

汶川地震刚刚发生后的第二天,一个小女孩,要求自己爸爸妈妈带着自己来到红十字会,将自己平时积攒下来的零花钱捐给了红十字会,并对工作人员说:同学们都说,只要把钱捐给了红十字会,就一定能够交到汶川灾区。背景出现字幕:”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坚决反对那些企图通过制造虚假信息达到对个人进行炒作的行为方式.红十字会与你同行„„”

直接地亮出红十字会的观点,反对恶意炒作,永远接受公众监督的,可以很有效的将媒体和人们的视线从对中国红十字总会的信用危机转向对郭美美炫富本身的思考上来。 ③ 官网则公布红十字会在记录片中所展示的活动的捐款细节、账目明细等信息,并且提供公众查询与举报的平台。将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化,为公关广告提供更有利的支持。

平面广告:

【爱心高速公路】

投放媒体:最有影响力的主流报刊杂志,作为公益广告放出

报纸:

1光明日报2人民日报 3扬子晚报4广州日报、

5羊城晚报

杂志:《读者》、《青年文摘》、《意林》、《意汇》

Sns媒体互动式广告

比如利用微博发出招募红十字会志愿者,体验红十字会的爱心之旅,或者呼吁大家用于献血,举办“你眼中的西部”微博摄影大赛,发布微博主题活动#我为红十字会建言献策#,细心接纳公众反馈的建议等活动。参与这些活动的可以在微博频道点亮相应的红十字会三心微博徽章。

让公众亲自参与到红十字,让他们成为一员,进一步建立他们对之的信任感。另一方面,“三心徽章”这种无形财富将是通过行为的奖励,对受众的慈善行为进行鼓励,从而进一步渗透到受众的内心,彻底击破心底的防线。同时又能在大范围的传播渠道上让受众了解到红十字会的改变决心。

效果评估:

从广告活动的经济效果看,通过以上长期及短期的广告宣传和诱导,自然会吸引相当一部分目标受众,获取一定的支持者,让组着得以正常运转。更重要的是稳定了大部分未来的、潜在的目标受众,从而达到广告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效果——经济效果。

从广告活动的社会效果看,定位于目标受众,赞助各项活动,方便用户生活,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促进,从而产生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从广告活动的心理效果看,通过对各种活动的赞助,拉近了目标受众和组织的距离,培养了目标受众对组织的信任和好感,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组织形象。

第13篇:非正式组织分析中国红十字会

非政府组织分析--中国红十字会

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5月29日。这年2月,日俄战争在中国东北地区爆发,当地人民受尽苦难。上海各界知名人士联合筹组国际红十字会上海分会,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次年,上海分会改名为大清红十字会。

1912年 1月15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通报各国红十字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红十字正式成员。红十字会协会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19年7月8日加入协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部分总会工作人员留在大陆。

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大会,协商改组中国红十字会,讨论通过章程和领导人员名单,报经政务院批准。

1950年10月,在红十字会协会第21届理事会上中国红十字会当选为协会执委。

1952年,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声明,承认四个日内瓦公约。同年7月,中国政府和红十字会两个代表团参加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的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 在改组后的16年中,中国红十字会不仅在国际间开展了广泛的交往,而且使国内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干扰,中国红十字会被迫停止国内工作,各地红十字组织被撤销,人员被遣散。国际活动则从未中断。

1978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国内工作,地方红十字会先后开始重建并恢复工作。

1985年6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通过的章程明确提出“中国红十字会以实行人道主义为宗旨”,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

1988年,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恢复和建立了红十字会,相当大的一批地、市、县也相继恢复和建立了红十字会,全国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达6万多个,会员人数达到600多万人

发展战略

1多渠道筹备善款与国家财政补助相结合。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 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以协助各级人民政府,面向人民大众,宣传并推广防疫、卫生、医药及救济 福利事业为宗旨”。以人道主义为核心开展活动,中国红十字会筹措善款有多种渠道,经费除主要依靠会费及事业收入外,还不时得到人民政府适当的给予补助,并得接受自愿捐献。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财政支持,表明新中国红十字运动注入了色彩浓厚的对政府依赖和与政府忠诚合作的因子。

2增强责任意识,广泛地与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结成战略同盟。红十字会开始与相关的公益慈善组织达成战略同盟,相互补充、相互协作。尽量规避同质竞争、重叠服务、资源相同的项目,充分整合红十字现有资源,本着“人无我有、人退我进、人弱我强”的思路,去设计和寻找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和特色的可持续性项目,增强品牌和知识产权意识,努力打造属于自己专有的、有影响力的项目品牌。整个红十字会系统遵循统一原则,积极形成上下联动的项目运行机制,发挥整体合力,开创红十字在新时期的新局面。 3运用先进科技技术,采用现代化管理方式。理顺各级红十字会的外部关系后,红十字会开始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红十字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采用现代化管理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不断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注重与相关高校和一些专业机构合作,大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红十字工作专才,为红十字事业快速发展储备必要的后备力量。这也为中国红十字会未来的发展和与更好的与国际红十字会的接轨打下了结实的基础。

然而这些好像都没什么用,一个郭美美就让红十字会百年经营毁于一旦。可见,女人太漂亮,危害也不小啊!她居然让无数前人呕心沥血创下的基业付之流水,虽然现在红十字会没有倒闭,还在苟延残喘。一个政府组织是靠权力去运行的,而非政府组织只能依靠权威去运行,权威并非来自正式的权力,而是接受权威的人对权威的认同,也就是信任。失去公民信任的非政府组织几乎不可能存活。或许只有让伟大的党才能去拯救红十字会,拯救郭美美吧!

存在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红十字会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协助政府履行人道领域的国际 承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际人道援助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 作用。但红十字会事业近年来因郭美美等网络事件影响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在艰难中前进,影响了人道主义精神在中国的传播。

公信力下降。公信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体现了一个社会组织存在的权威性、在社会中的信誉度以及在公众中的影响力等 特征。没有公信力的社会组织终将失去生命力,被公众鄙弃。透明度低。中国红十字会虽然已向社会承诺做到“两公开两透明”, 即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但对捐款去向还不明确。 建议对策

大力传播人道主义思想。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等的思潮和理论。人道主义精神,具有相对的崇高性,超现实性。

(一)建立社会化的宣传机制。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需要动员社会、动员广大 民众参与、造福人类的伟大事业,其宣传仅靠红十字会本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宣传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全方位的立体宣传。各级红十字会要 充分利用红十字品牌这一无形资产,积极主动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借助外力,借用外脑,延伸红十字会宣传工作的手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组织 领导,有条件的红十字会要建立“红十字会宣传工作委员会”、“红十字新闻工作志愿者委员会”,聘请党和政府以及宣传部门领导、媒体负责人和知名人士担任宣 传委员会委员,吸收热心公益事业的媒体记者参加志愿者委员会,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红十 字宣传骨干队伍。

(二)构建红十字大宣传格局。红十字宣传应该是全方位、多层次、多种类、立体化的宣传资源,让更多的爱心人士投入到人道救助事业中来。要把红十字宣传工作贯穿于备灾救灾、卫生救护、社区服务、青少年工作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

(三)强化宣传意识。各级红十字会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有很强的宣传 意识,人人都要成为宣传能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红十字大宣传格局,才能有效提高红十字会的社会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在宣传的过程中,要完善以弘 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为主线,以特色活动、品牌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传播、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等宣传活动为重点的大宣传格 局。此外,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及时报道红十字志愿者开展活动的情况,加大对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提高红十字会 的社会知名度、信誉度,扩大红十字会工作影响,营造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创新宣传内容与形式。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 用,强化媒体资源建设,完善红十字会新闻发布机制。根据宣传受众不同特点,丰富适应性强、感染力大的宣传形式,搞好宣传品的开发、制作,开展创新性宣传, 增强宣传效果。要积极组织广大会员、志愿者在县城、乡村、学校、社区开展宣传、义诊及各种救灾救助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放法律法规及各种业务宣传资料、活动 简报,开展各种讲座,举办宣传专刊。学校红十字会还可以举行红十字知识竞赛等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红十字网站作用,使之成为广大会员、志愿者和热心红十字事 业各界人士的信息中心和服务站。在宣传内容上,要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原则,不断提高红十字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吸引力、感召力。 要重点宣传红十字会精品工程,加强重大主题活动的宣传,在开展经常性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策划好每年的“5.8”世界红十字日纪念活动,全国上下联动, 重拳出击,大大造势,形成气侯,以宣传促筹资,壮大人道救助实力,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国红十字大宣传格局。大宣传。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社会团体特别是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各种谈红十字运动传播工作红十字运动已成为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世界性人道运动。

第14篇:中国红十字会改革与发展

中国红十字会改革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目前我们的认识上还是有个误区,就是把人道和慈善划等同号,这个恐怕是不够全面的。人道可以被认为是生命的底线,也就说人道事业所开展的工作,是不受任何政治派别、宗教、性别和信仰的影响,是对生命的挽救和抢救的过程。红十字运动的第一基本原则是人道,诞生在150多年前,由瑞士的人道主义战士亨利·杜南提出了人道的概念,推动建立了遍及全球的国际人道法体系,即《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目前,《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全世界签署国或者缔约国最多的一个国际条约,现在有195个国家参加。

人道是一个什么概念。我们可以简单的说,它是一个在战争、冲突、灾害的情况下,对生命抢救的过程,因此它的意义就非常重大。前段时间,应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邀请,刚到阿富汗,这是一个已经有30年战乱的地区,进入坎大哈地区,看到了中国在上世纪70年代在当地援建的一个医院,医院所在的地区被称为“中国地区”,覆盖了约350万人,在整个医院被抢救的伤病员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塔利班的成员,所以对这个体会是非常深的,所以说人道的概念所强调的是对生命的抢救,是生与死的问题。所以像这样一个神圣的事业我是觉得非常值得我们去为之工作,为之奋斗的,人道其实在我们中国来看,它思想的传播,精神的传播和旗帜的高高举起,应该是我们精神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红十字会这个组织的定位是非常清楚的。它实际上既不是一个隶属于政府的机构,也不完全是一个国际组织。红十字会接受着三重赋权,第一个是政府赋予我们的权利,因为它必须去应对冲突灾害的问题,政府赋予中国红十字会以拯救生命、紧急救援等非常重要的职责;第二就是公众赋权,我们现在公众的捐款超过半数,这是一种委托,是一种沉甸甸的责任;第三是国际赋权,我们是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187个国际成员之一,所以必须是在国际的总框架下来认真按照国际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运作,因此这个改革的方向是非常清楚的,既要考虑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注重法律和效率,同时必须和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相一致,是有国际标准和规范的,所以我们这些年的改革是朝着这个方向来进行的。

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受着政府、公众以及国际赋权的机构,我们有责任根据这样的三方赋权来行使职责,这是我们改革的一个方面。改革的另一个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我们的核心业务,也就是我们的法定职责,它不仅仅是接受和使用公众的捐款,更多的是在灾害发生的时候,或者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因此改革的整个构架和效率是要围绕这样一个基本原则来开展。这些年来,改革的一个最大成效就是中国红十字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了一整套非常完整的人道救援和救助体系。尽管最近几年我们遇到很大的舆论挑战,但是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云南彝良地震以及最近发生的四川芦山地震的救援救助中,红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全世界的红十字组织在各自的国家和地区都发挥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所谓“重要的”,就是不是所有的组织在整个救援救护过程中,都发挥这样的显著作用;所谓“不可替代”,就是它的职能不是一般的组织能够替代的,除了150多年的历史以外,其中一些核心业务也是不可替代的。所以我们这些年的改革,我简单说起来,重点是在三个方面,第一明确了我们的赋权方向,第二是形成了我们的核心业务体系,第三是为实现这些核心业务所建立起来的人员和人才队伍。

公信力就是公众对你信赖的程度或者力量,我认为现在不是重塑的问题,而是一个建立的问题。因为中国正在面临着一个非常快速的社会组织建设的过程,也在面临着一个非常快速的社会转型过程,这个转型最大的特点,就是公众的知情、公众的参与和公众的监督。我在想,可能不仅仅是对中国,对全世界而言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不光对社会组织,也包括政府,这种公信力的建设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任务,所以我想这是一个学习、实践、探索的过程。

公信力的建设取决于三点:第一,让公众了解情况,所谓知情,不光是把捐赠款物的数量公布,还应该告诉公众为什么要这样做,做了什么,未来要做什么,这样一个过程的管理,我们都应该做得更深、更细。第二,要让公众也参与决策,在这样的一些过程中,要畅通更多的参与渠道让公众更好地参与进来。第三,必须建立公众监督的机制,媒体就是公众监督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载体和渠道。

红会的公信力最重要的就是过程的透明和公开,比方说,芦山地震的救援过程中,芦山灾区的需求是什么,能够为他们做什么,然后怎么做的,这样的问题都应该经常适时的向公众做一个很好的公开,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现在也在很认真地学习国内外的有益经验。芦山地震中,我们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把全国红十字系统募集到的资金集中以后和整个芦山的需求及重建计划进行对接,制定整个规划,并让捐赠人和公众都了解。因此,我刚才讲三重赋权,对公众赋权这一部分要加强,它不完全是资金公开的问题,我们应该把整个过程公开,让公众来理解、监督,并参与进来,这才是一个公信力的建设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在1993年颁布的,这个法很了不起。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社会团体只有两部法,一部是总工会的工会法,还有一部是红会法,这对20年来中国红会走过的历程还是产生非常重要影响的。我认为对于红会法,有两件事情是值得我们给予很高评价的,一个就是明确把红十字会这个组织的定位、职责讲得非常清楚,还有一个,就是把红会最重要的组织成员、志愿者和会员的权利义务也讲得非常清楚。但是,这个法已经实施了20年,20年来中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我们希望能够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修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关于它的定位。因为在1993年的法当中,我们比较多的强调了,中国红十字会是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在未来的修法当中,我们希望进一步突出它的社团、法人地位,在三重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面向社会和国际。第二,关于核心业务的修订。回顾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战地救护,到后期的卫生救助,到现在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变化。例如,汶川地震、芦山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还有在洪水、火灾过程中人民生命危险出现问题时所开展的应急救护,以及对困难群体的人道救助。同时还包括,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器官捐献等生命救助的职能。因此,像这样的法定职责,我们希望在修法过程中进一步修订。第三,关于投入。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重要的人道机构,承担着非常多的法定职责,我觉得在公共服务上政府应该保证它的投入,红会必须通过向政府申请和购买公众服务这样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我们将来希望法的修订中进一步加强这部分投入。第四,我们希望在人力管理上进一步修订,我们在想将来红会的工作人员不仅仅是红会的固定人员,也会有相当一部分志愿者参与进来,这样来形成一个真正属于人民的红十字会,我认为这样对推进整个人道事业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

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法律监督,也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所赋予的职责去开展工作,不能违法去做你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所以法律的监督,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第二是政府监督,即每年政府通过审计部门对各级红十字会进行审计监督,这是非常严格的。 第三是社会监督,我觉得这一块我们做得不够,必须建立公众监督的机制,畅通监督渠道。 第四是组织的内部监督,这一块我们现在正在加强,通过我们系统内的纪检和监察队伍对总会、各直属单位、各省红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在上述四条中,我认为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的是社会监督这一部分。我觉得社会监督这一部分,对我们来说,一方面是要进一步加大透明性,让公众进一步的了解我们的情况,另一方面,加强与媒体,包括传统的和现代化的媒体的沟通,把我们做得最真实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这一次芦山地震是一个特别感人的例子,我特别想利用今天这个平台向大家做一个公布,截止到6月20号,全国红十字系统捐赠款物达11。17亿,大约占全国捐款的三分之一,这个数字让我非常受到鼓舞,也非常感动,我们当然不能跟汶川地震来比较,因为它的震级是不一样的,但是在全国的遥遥领先地位是确定的。

同时,从手机捐款来看,此次芦山地震中大约有120万人参与捐赠,都是一块钱一块钱捐赠出来的,有这么多的人参与手机的捐款,充分的体现了公众的爱心和对我们的信任。有很多人认为捐款相当一部分来自国有企业,我们这次接受国有企业捐赠只有2家,其他全部都是由各类的企业,包括国际的企业来参与的。现在的11。17个亿,我想就是最有说服力的,说明老百姓心中还是有一杆秤的,我也想利用今天这个机会,向各位捐款人说一声谢谢,因为你们的捐赠挽救了很多孩子的生命,帮助了芦山地震灾区没有房子住,没有食品的这样一些家庭,我们一定会用好这笔钱的。

郭美美事件我觉得伤害的不仅仅是红会,更深刻的来看,有三个事情我们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第一,不管是对一个组织还是对一个机构,当你批评的时候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因为没有证据,甚至说只要有一点关联的信息就把它无限放大,我觉得这是不客观的,这对一个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的公平是不合适的。 第二,2011年的12月31号,中国红十字会网站已经把这个事件的联合调查结果全部公布。但是,现在依然有些人热衷于把郭美美这样一个人变成像一个LOGO和红会划等号,我觉得这是一种不理性的表现,也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带来的东西是什么呢?如果你这个社会对一个事情缺乏一个理性和公平的评价,怎么去引导社会进步呢? 第三,中国红十字会是目前最规范的社会组织之一,为什么?它一有国际法,即国际人道法;二有国内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三有很严密的监督体系,我刚才已经讲了,包括审计的、法律的、社会的;四有很严格的国际监督体系,现在有一个很重要的评估,即OCAC评估。

那么郭美美事件对我们未来的启示是什么?我认为,我们真的应该很好的宣传中国红十字会,近110年的历史就这么轻易能够打倒,一个最大的原因,因为大家对人道的概念都没有,更不要说这个人道组织做了哪些东西都不知道,这不说明我们过去宣传的失败吗?我天天在想这个问题,1990年金门协议是中国红十字会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签订的,开启了两岸之间的往来。另外,我们开展了国际间的人道外交,像印尼海啸、日本海啸,我们的工作人员都是在第一线的。还有一个很感人的就是最近这些年来由于国际上的事件不断,我们在苏丹的29位同胞,就是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帮助下解救出来的,我去机场接他们的时候,他们拉着我的手流眼泪。这么多事情有人了解吗?有人知道这是跟人道有关吗?有人知道它不仅仅是一个慈善机构吗?有人知道中国红十字会现在是在负重前行吗?像这样的情况我们真的是需要和媒体很好的合作,来让公众真正地认识到我们是谁?我们做了什么?当然这一点给我特别大的启示,就是应该把这一切真实的情况告诉我们的公众。

中国的社会组织不是太多,而是太不够了,特别是有影响力和规范的社会组织太不够了。这个当然跟中国这些年的发展有关系,因为我们真正地全面发展,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全面发展,是近些年来提出的观点,社会组织发展当然也是其中发展的一个部分。它和时间有关系,和历史有关系,和文化也有关系,所以我们把中国红十字会定位在一个枢纽型组织,因为我们历史最长,近110年,我们的社会网络最大,不完全是在中国社会,也包括国际网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比其他的组织更容易获得资源,我们也会比其他组织更容易实现目标。我们一个非常大的责任,就是和其他的社会组织一起来把工作做好,有两个非常成功的案例,一个在汶川地震当中,我们有数以亿计的捐款,还有在芦山地震中,有很多非政府组织参与进来,他们发挥了很多作用,一方面深入一线了解灾区需求,同时把农村特别是社区建设当中的真实情况反映上去,对整个国家的规划和计划也是产生很重要作用的。因此我们现在是把红会定位在一个,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专业性和强大网络,和更多的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现在我想还不完全是红十字会所面临的挑战,应该说在人道领域,现在面临的挑战非常之大。第一,由于战争和冲突,尽管现在没有世界性的大战,但是局部的或者地区间的冲突还是屡屡发生,我在想红十字会这样的机构还是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过去在历史上我们谈人道的时候,都是打仗战争,现在非传统的冲突也在增强,像气候变化、核危机、人质危机、恐怖主义等等,。 第三,现在我们也看到,就国内而言,实际上潜在的危机也是存在的,由于社会上一些矛盾没有及时的化解,其实对人道工作也是有需求的。 最后一个,我认为网络媒体可能为这种冲突和挑战创造了条件,因为它可以在每一分钟内让整个事件传播到整个地球村,大家都知道,可能我现在讲的话,在加拿大、瑞典的同事都已经听到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红十字会应该把它的精神、旗帜运用到现阶段来,认真充分的考虑我们在人道领域能够做什么,为老百姓能够提供哪些服务。

人道是个神圣的事业,涉及到人的底线,因为它跟生命相关。我们可以帮助一个人,让他更富有,让他生活的更幸福,吃得好,穿得好,但是人道这个概念说的是生命能不能延续下去的问题。给我印象特别深的,就是我在读红十字运动创始人亨利·杜南写的《索尔费利诺战争》的时候,当他经过一个村子时,看到数以万计的伤兵在烈日下呻吟时,他想这些战士是为国家而战,但是对于个体来说为的是什么呢?他最后献出的是他本人的生命,像这样的一些人难道不应该得到救助吗?当然这个是战争引起来的,还有在冲突和灾害中都是这个道理,所以我觉得人道这个事业是非常崇高的。我们有一个精神,就是人道博爱奉献,人道所指的是对生命的挽救,博爱指的是一切人,不管他的政治、宗教、性别、民族,只要他是一个自然人,当他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都应该给予帮助,还有一个是奉献,这是我们履行的责任,每个人都可以奉献你的才识、资产、时间,甚至是身体的一部分,像捐血,捐干细胞的这些志愿者们,我对他们充满敬意。我们也应该帮助在13亿人中,传播人道的精神,举起人道的旗帜,这也是我的梦想,希望能够把这个工作做的更好。

如果没有事实去随意的捏造事实,就是在触及道德底线。举个例子,在芦山地震第三天以后,有一个网站,刚建不长时间,为了吸引眼球,说中国红十字会要求台湾红十字组织留下500万的“买路钱”才能进入芦山,这个消息引起轩然大波,这个案子后来破了,事实上是他们捏造了谣言,我认为这就是触及道德底线的行为。我讲的弘扬公正就是这个意思,你在帮助一个组织的时候,我们认真的接受,但是你在中伤诬蔑的时候,我相信一定会有相应的法律来限制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因为它对社会的影响太大了,如果人人都可以随意的造谣和中伤,这个社会还有秩序可言吗?还有公正可言吗?所以像这样的报道是不合适的。 还有社会监督这一部分,也一定要以事实为准绳。举一个最近发生的关于器官捐献的例子。这是一个什么情况呢?可以说我们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大部分的器官来自于死囚,这个在国际上受到了很大的批判,我们国家的卫生部在2010年和中国红十字会共同进行了一个很重要的试点,从几个省开始,主要是通过自愿捐赠的方式开展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工作。截至2013年6月30日,已经有将近1000名志愿者捐献了器官,挽救了2500多名患者的生命。现在媒体上说,中国红十字会拥有三分之二的资源分配权,这种监督我不想有很多的批判,我特别愿意用今天的平台进行一个说明。整个器官捐献涉及到6个环节,即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人道救助、缅怀纪念,其中中国红十字会承担宣传动员、报名登记、人道救助、缅怀纪念四个环节,其他环节由中国政府的相关部门通过非常严格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15篇:纪念中国红十字会诞辰108周年知识讲座

纪念中国红十字会诞辰108周年知识讲座

活动总结

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承上启下之年,我镇红十字会为进一步发展红十字事业,扩展红十字会员及志愿者队伍,弘扬 “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为庆祝中国红十字会诞辰107周年,在2011年3月9日,组织各街道和各村的会员参加纪念中国红十字会诞辰108周年知识讲座,现总结如下:

一、活动主题

纪念“中国红十字会诞辰108周年”,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二、活动安排

为使活动达到预期效果,我会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了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组织培训师资人员提前进行了练习,从而使活动得以顺 利开展并取得了实效。

三、活动情况

早上八点半,全体会员及志愿者到镇政府五楼会议室,集中进行知识讲座,讲座内容包括国际红十字会组织的相关知识和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历史,普及红十字运动知识、《中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号召广大志愿者行动起来,率先垂范,在居民中起带头作用。号召广大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把红十字会服务和倡导奉献社会助人为乐的文明新风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人道、博爱、奉献”活动和红十字会宣传工作,努力为民办实事,使红十字服务扎实、持久地深入基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讲座还普及了卫生救护与常见病防治知识,普及输血献血知识与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做好了“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的预防与宣传工作。

会后,广大会员及志愿者都加深了对红十字会的认识,大家纷纷表示要加强学习,并以多种形式开展对老弱病残、社会优抚对象等弱势群体的帮困救助服务,开展更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使红十字会工作更多更好地走进乡镇,让更多的人来关爱乡镇需要帮助的人群。

第16篇:中国红十字会给捐赠者的感谢信

导语:总有人对红十字会收到捐款后是否有回信表示疑惑。而这封感谢信就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寄给通过邮局汇款或银行汇款或网络捐款的捐赠者的感谢信,(即非到红十字会募捐现场日捐赠者)感谢信是通过邮局用挂号信寄上的,同时还有给捐赠者的公益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收据用中、英文印刷。

内容有:

年 月 日

收据编号:

捐赠者:

捐赠项目:

捐赠金额(实物价值)大写:

小写:

货币(实物)种类:

备注:

接收单位(签章)审核经手人: 支票号

感谢您的慷慨捐赠!

感谢信全文如下:

尊敬的捐赠者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中国红十字事业的信任与支持!您的捐款已经收到。

我们将遵照您的意愿,用于您所指定的项目。您的善举将给受助人带去温暖……

爱心无界,情义无价。

或许我们素昧平生,但“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将我们相互联系起来,您和许许多多无私奉献的人们,用颗颗爱心汇成红十字爱的海洋。您的高尚品格、助人为乐的行为将永存于我们和受助人心中……

遗憾的是不能面见答谢您,在此谨以书信表达谢意!再次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印)

我们将把您捐款的信息在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发布,如果您持异议,

请回电TEL:***************进行确认

第17篇: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定稿)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于1904年在上海创立,起初叫“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1907年,“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改名为“大清红十字会”。1912年,“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12年1月15日通报各国,正式承认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之一。1919年,红十字会国际协会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当年7月8日加入该会。1952年7月,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惟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因而成为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第一个恢复合法席位的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了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各级各地红十字会迅速恢复和建立。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有31个省级分会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会,7万多个基层组织,近2000万会员。在人道领域里的工作不断开展,并得到了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备灾救灾网络已初具规模,中国红十字会在开展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中,募集了价值20多亿元人民币的救灾款物,为保障受灾群众的健康、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作出了贡献。1982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倡导和推进公民无偿献血事业。中国红十字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和许多国家红十字会有着良好关系与合作,也积极援助姊妹国家红十字会。1985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曾三次担任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领导委员会成员,并担任副主席。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使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有了法律保障。

2004年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红十字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会议,大会聘请国家主席胡锦涛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选举彭佩云继续担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事业2005—2009年发展规划》。

在新的世纪里,中国红十字会将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突出抓好备灾救灾、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社会服务、传播国际人道法及红十字运动基础知识、推动无偿献血和红十字青少年道德教育、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预防艾滋病等主要工作;加强人才培养、向社会宣传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等工作,配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

中国红十字会将遵循红十字运动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

一、普遍的七项基本原则,继续努力,为中国人民的幸福,为全人类的和平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第18篇:中国红十字会赴比利时培训安排

附件1 中国红十字会赴比利时培训日程安排

第01天(星期六)北京-布鲁塞尔(比利时) 早晨

团组抵达比利时布鲁塞尔国际机场 下午

团组入住布鲁塞尔的酒店

第02天(星期日)布鲁塞尔 全天

周末休息

第03天(星期一)布鲁塞尔 全天

专题讲座

主题:欧盟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 主题:欧盟国家备灾救灾网络的统筹建设

信息系统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的作用和应用

第04天(星期二)布鲁塞尔 全天

专题讲座

主题: 备灾救灾过程中的社会募捐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采购、运输、分发管理 突发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危机管理模式

第05天(星期三)布鲁塞尔 全天

专题讲座

主题:应对突发危机的公民教育与训练

突发自然灾害的危机管理模式 突发卫生事件的危机管理模式

第06天(星期四)布鲁塞尔 全天

专题讲座

主题:国际红十字会应急事件危机管理体系结构分析介绍

红十字会在危机应对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责 红十字会在危机处理中的预警和识别作用

第07天(星期五)布鲁塞尔 全天

专题讲座

主题:红十字会危机预警体系和结构模式

红十字会在危机处理中的动员和宣传作用 红十字会在危机处理中的督促和监督作用 附件1 第08天(星期六)布鲁塞尔-安特卫普 全天 周末休息

第09天(星期日)安特卫普-滑铁卢-布鲁塞尔 全天 周末休息

第10天(星期一)布鲁塞尔 全天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

主题: 危机管理体制中的沟通机制

危机处理过程中的内部协作与外部协作模式

第11天(星期二)布鲁塞尔 全天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

主题: 危机处理过程中媒体的作用与管理

危机管理高新技术支持体系

第12天(星期三)布鲁塞尔-鲁汶-根特-布鲁日 上午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根特当地社区 下午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鲁汶大学

第13天(星期四)布鲁日

上午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布鲁日当地社区 下午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法兰德斯红十字会

第14天(星期五)布鲁日-奥斯坦德

全天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无国界卫生组织

第15天(星期六)奥斯坦德-图尔奈-蒙斯-那慕尔 全天 周末休息

第16天(星期日)那慕尔 全天 周末休息

第17天(星期一)那慕尔-迪南-德比-列日 上午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那慕尔省红十字会 下午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迪南、德比当地社区

第18天(星期二)列日

上午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列日当地社区 下午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列日大学

附件1 第19天(星期三)列日-卢森堡省

上午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瓦隆大区红十字会 下午 专业考察交流活动:卢森堡省当地社区

第20天(星期四)卢森堡省-布鲁塞尔-北京 乘飞机返回北京

第19篇:郭美美事件引发中国红十字会信任危机

“郭美美事件”引发中国红十字会信任危机

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位名为“郭美美baby”的网友炫富:自称“19岁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更吸引众人眼球的是其实名认证信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此后不久,又有“细心”网友挖出一位与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同名的微博“郭长江RC”仅关注过数人,其中之一便是“郭美美baby”,因此,有不少人怀疑这个郭美美与郭长江关系不一般,网友们关注的并非仅仅是私人关系,一些网友在看过几条微博后表示,不愿相信红十字会的公益性,怀疑自己的爱心捐款被贪污、挪用,变成了拜金女微博上炫富的谈资。

“郭美美事件”愈演愈烈,恰巧在此前4月份有实名认证的网友贴出了一张付款单位为“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的餐饮发票,这张消费了9859元的发票一经公布,很快被上万博友转发。所以在郭美美事件发酵之后,引发了对中国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

中国红十字会频频陷入舆论质疑中,一部分人认为郭美美事件的爆发,对于中国的官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本身的形象,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损害。显而易见,对于一个从事慈善事业的公益性组织而言,公信力在任何时候都是其最大的价值追求和立身之本,这就必然导致公众对红十字会有着更高甚至苛刻的道德标准。一旦其公信力受到质疑,负面影响不仅深远,而且很难修补。更重要的是,这对于尚在发育之中的公众慈善爱心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中国红十字会是国内屈指可数的几个官方慈善机构之一,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其具有某种标志性的意义,如果人们发现红十字会尚且不能做到洁身自好,那么必然会让公众对所有慈善机构产生一种普遍的不信任感。所以,郭美美事件的发生,完全导致了人民对于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但是有一部分人持有截然不同的一同态度,在他们的角度来看,红十字会问题不断似乎也并不全是坏事。既然有问题,那么暴露总比不暴露好,早暴露比迟暴露好,这样才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最终解决问题。“郭美美”事件虽然已然被红十字会澄清,但同时也促使我

1 们反思:如果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如果信息披露不健全,即便是一起纯属无聊的炒作,也会让公众将信将疑,在短时间内迅速引发网络围观;红十字会并不会因为其地位特殊和所从事行业的高尚而天然具有某种道德优势,如果监督不能到位,红十字会同样也会“疾病缠身”。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郭美美”事件,还是“天价发票”事件,都不是偶发的孤立的存在,而是殊途同归地揭示出,我们的慈善管理乃至慈善体制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红十字会问题不断还从一个侧面提出了另一个命题,即民间慈善机构如何发育壮大。现行体制下,民间慈善组织从出生到成长,都受到了诸多掣肘,这一现状一方面压制了民间慈善,另一方面间接造成了官方慈善的垄断性,如果“合法”的慈善机构就那么几家,公众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那么像红十字会这样的“宠儿”必然不会有什么忧患意识和太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红十字会被公众质疑并非始于今日,为何迟迟不见改善?因为做好做坏差别不大,也没什么可供参照的对象。给民间慈善松绑,引起良性的竞争机制,不仅能够激活慈善潜力,或许也是倒逼官方慈善机构提升管理水平的一个契机。

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慈善事业亦然。当前郭美美等事件只是冲击国内慈善系统公信力的导火索,重建红十字会公信力,如今已成为这个“百年老店”面临的首要问题,中国红十字会应该以郭美美事件作为契机,进行改革,红会去行政化。当前,可以重点从立法和监管上强制红会在公开透明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行政化色彩。国际慈善事业的发展证明,公开透明、独立性、第三方监督是慈善组织缔造公信力的基础,包括政府立法强制慈善项目和财务公开、新闻媒体监督,以及独立的审查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对慈善组织的财务进行审查等。由此可见,要处理红会的信任危机,必须要进行有效的改革。

第20篇: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及历史沿革

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及历史沿革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为工作目标;协助政府独立自主地开展与其自己职责有关的工作。

1904年2月(清光绪三十年),在我国旅顺口爆发了日俄战争,数十万同胞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当时,宣布中立的清政府派船接运中国同胞,遭到俄国的拒绝。为了救护中国难民,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出于义愤,发起成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联的组织。

为得到国际上的承认,1904年3月10日,清朝商约大臣吕海寰等人在上海邀请中立的英、美、法、德代表,共同协商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1907年更名为大清红十字会。1911年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1912年1月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1919年7月加入红十字会协会。1933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会议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周恩来总理亲自审阅了改组报告,并亲笔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在国际上,1952年8月,第18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

在国内,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积极整顿、发展组织,协助卫生部发动民间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协助救济总会开展救济工作。

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以63号文件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国内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相继恢复。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国家主席令公布施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红十字会工作做了规范,从此,中国红十字会走上依法建会的轨道。

1994年4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当选为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1999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云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继续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2004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彭■云再次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国家主席胡锦涛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2009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国家主席胡锦涛继续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香港红十字会和澳门红十字会先后成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分会。(红卉)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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