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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01 09:09:1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 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 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 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 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 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 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 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重点

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推荐第4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臵或者处臵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

(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臵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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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一、填空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2、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7、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从重处分。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11、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12、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13、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单项选择题

1、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

B 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A、六十日B、三十日C、十五日 D、十日

2、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为 C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十二个月 D、十八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检举他人A 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从轻处分。 A、重大B、特大C、一般 D、其它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较重的,给予 B 或者撤职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 C、记过D、开除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D 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C、记过D、开除

6、开除处分由A 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A、事业单位主管部门B、上级主管部门C、纪检监察部门D、检察部门

7、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 B 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A、一名B、两名C、三名 D、四名

8、事业单位人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情节较轻的,给予C 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C、记过D、开除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较情的,给予A (B) 处分。

A、警告B、记过C、记过以上 D、记过以下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D 。

A、十二个月B、二十四个月C、三十六个月 D、四十八个月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A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工作态度恶劣 B、擅离职守 C、违反政治纪律 D、奢侈浪费

12、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C 结合的原则。 A、宽严相济 B、说教结合 C、教育与惩处 D、事实与纪律

13、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B ,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A、上级党组决议 B、干部人事管理权限C、纪检监察部门决定 D、本单位党组意见

14、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A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A、负责人B、党组 C、纪检组D、人事主管部门

15、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C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当提出回避。 A、一代 B、二代C、三代 D、四代

三、判断对错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案件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重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分。(√)

7、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9、以引诱的方式收集的证据视情况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10、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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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部门规章(两个部委联合作出)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部长办公会,无权审议通过规章。

监察部已经公然违反《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也不知道:监察部以往的部门规章都是如何“生产制造”出来的?也许是部长大人日理万机,至今还没来得及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和全国人民一起参加历次普法活动。就是真的是由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那也是只能做不能说的呀,更不能公之于天下呀。如此不加掩饰的工作作风倒是磊落坦荡,只是令人难以置信:难道参加会议的其他部长们也没“补钙”?难道本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也麻木不仁?难道联合署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弟兄们也会见死不救?难道国务院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都去打盹了?难道在将本规章挂到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的时候编辑人员也不进行一下必要的形式审查?当太多的巧合串联在一起的时候,可能就不是巧合了!现在我才明白:一个盲流居然可以盗走故宫里的文物--并非神话。

“立法”犯法,滑天下之大稽!!!!!

面对这一问题,问责机制何在?

“严肃事业单位纪律”,主体应该是谁?是国家,还是各事业单位自己?这是首先要搞搞清楚的。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咄咄怪事:事业单位并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何来依法履行职责?

“暂行”,您倒是要“多暂”(即多长时间之意)呀?“暂”好久呀?如果连自己也不知道的话,干脆就不要使用“暂行”一词。凡是不能明示暂行期间(当然,一万年也肯定不行)的,一律禁止使用“暂行”一词,因为与放屁无异。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解读:

“违法违纪”,似应改为:违反纪律。所谓的纪律,就是事业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而违法,就是违反法律,与本规定无关。

没有明确处分主体,实不应该!按照常理,处分主体只能是:被处分主体所在的事业单位。

既然由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又如何“适用本规定”呢?适用本规定哪些内容呢?应明示。

监察机关对特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作出处分决定,显然与本规定无关,根本就不应出现在本规定中。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解读:

本条表述,明显啰嗦、重复。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移送”,这是从何说起呀?谁移送呀?怎么移送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的,也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解读:

请问:降低岗位等级,到底是降几级呀?而“撤职”,是不是一撸到底呀?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解读:

笑话,24个月后,老子就“官复原职”了吗?如此表述,词不达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解读:

本条表述的是:不同处分在处分期间对当事者带来的直接不利后果。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请问:如果当年的年度考核已经结束了(考核的具体时间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并非都在年底),怎么办呀?特别是在处分期间出现跨年度(6个月可以跨两年;24个月可以跨三年)的情况下,到底是影响几年的考核结果呀?

如果是遵循评聘分离原则的话,那么受到警告处分的(请结合下一条的内容来看),在受处分期间,是否可以评到高于现评岗位等级的岗位呢?

“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到底可以是几级?

开除,作为最为严厉的处分种类,其结果绝对不是简单地“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就完事儿了。众所周知,辞职、辞退均可实现“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的结果,但却不是处分。开除,是弦外有音。本规定作为专门规范处分的规则,必须明示开除给当事者带来的必然的体制内的各种不利后果。

丢了这个饭碗尚不要紧,怕只怕还有太多的饭碗因此也端不成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

言外之意:可以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请问: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是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如果是,应明示;如果否,应删去。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解读:

看来,一百个警告也比不上一个记过。

执行多个相同种类的处分,为什么一定要在“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呢?那么,两个处分和多于两个处分又有何区别呢?

新旧处分的种类不同,期限也可以简单相加吗?即使期限可以相加,但是处分期内的不同惩罚措施也必然要分段计算、分段生效。

更大的荒谬在于:新旧处分之后处分期的计算。试举一例:

1、某人被处以警告(期限6个月),已经执行5个月;之后又被处以记过(期限12个月)。请问:如何确定其处分期?按照本条的明文规定来计算:1个月(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12个月(新处分期限)=13 个月。已经执行5个月,尚余8个月;

2、某人被处以警告(期限6个月),已经执行1个月;之后又被处以记过(期限12个月)。请问:如何确定其处分期?按照本条的明文规定来计算:5个月(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12个月(新处分期限)=17 个月。已经执行1个月,尚余16个月。两相对比,仅仅因为第二次处分的时间不同,所受到处分的期限就该不同吗?

此处的“其处分期”的表述存在严重的谬误。正确的表述为:剩余的处分期。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受到先后两次相同或不同的处分,对他应该执行完整的不打折扣的两次处分期限合并的处分期。两次处分,各自独立,处分期限互不包含、互不吸收。这种情况不能适用本条第一款“数罪并罚”的有关“优惠”政策。

还有问题,如果某人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接二连三的相同或不同种类的处分,难道还要受到“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之规定的限制吗?

除非作如下明确规定:合并处分(同种或异种)期限前后连续(不间断)累计超过(不含本数)48个月的,直接执行开除处分。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解读:

“需要给予处分的”,应改为:两人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否则的话,如果只有一人需要给予处分(违纪者并不必然受到处分,参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就无从谈起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解读:

上一条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又何来“起主要作用的” 从重处分呢?岂不前后矛盾?

第二至四项,都是有了新的不当行为,只是不再单独处分,而是和原被处分行为合并处分,所以称为“从重处分”。

规章,能否设定处分,这原本就是一个问题。不能由规章自话自说,必须要由法律来明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解读:

怎么遗漏了自首呢?如何发落呢?

在平时,一般人是不会轻易去检举揭发别人的,原因很简单:检举揭发得不到好处,反倒可能受到打击报复。而在自己犯事儿之后,检举揭发可就成了救命稻草,至少可以使自己被从轻发落。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解读:

结合上一条和本条的内容来看,是否可以推论: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之后,同时符合上一条所列三种情形,就可以--立功受奖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解读:

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全部四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和开除),请问:在四种处分中,哪一种处分算是从轻?哪一种处分算是从重?以哪一种处分为基点来确定从重或从轻?

上一条第一款中所谓的“免予处分”,也仅限于对警告处分的减轻处分。实际上,就只有减轻处分,而根本就不存在免予处分。“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条内容来看,立法者如此表述,恐怕不符合汉语的一般表达吧?应改为:应当减轻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解读:

请问:谁来追究?如何追究?根据什么来追究?

本规定的名称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怎么突然之间就冒出来了“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实在是唐突呀!太意外了,一点儿心理准备也没有呀!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解读:

如何判断“损害国家声誉”?

在中国的基本法律中必须明确:能否批评执政党和其他政党?能否批评议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否批评政府?能否批评法院?能否批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无罪,如果有人想要损害的话,也一定是想要损害披着公仆外衣的祸国殃民的独夫民贼的声誉!没有谁会去骂自己的祖国,如果谁骂了,那一定是在骂凌驾于祖国之上的亵渎国家权力的乱臣贼子。

如何判断“损害国家利益”?

必须明确:反对政府是否等于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政府是维护国家利益的,答案是:YES;如果政府是背叛国家利益的,答案就是:NO。政府在审判当事人之前,首先要接受国民的审判!

何谓非法组织?必须界定清楚。

接受境内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呢?

接受境内邀请或奖励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呢?

经批准,是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必要条件吗?难道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不是中国公民的一项权利和自由吗?对于已经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是否还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是要先界定清楚的。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离开国(境)内的呢?

何谓政治纪律?

从第八项内容来看,不难推论:前七项内容都属于政治纪律。我就纳闷儿了:携带“毛片儿”(国外称之为:成人电影;中国官方称之为:淫秽电影)入境,居然违反的是政治纪律?看来,卖淫和嫖娼者,犯的可是政治错误呀!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

(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解读:

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执行国家重要任务?注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怎么可能弱智到把重要任务交给其来完成的地步呢?这不是开国家玩笑嘛?当然,国家有可能把重要任务交给某个事业单位来完成。如下情况是可能且合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重要任务。

“不服从指挥、调遣”,请问:是谁在指挥和调遣?是国家,还是事业单位?

作为本规定之纪律处分,处分的主体是明确且唯一的:事业单位;被处分的主体也是明确且唯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主体,请不要来捣乱。

看来,给本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无所谓!致使本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没关系!

面对“重大事故、灾害、事件”,在此生死存亡之际,请每一个人扪心自问:我们有什么资格去苛求任何人去做任何事呢?擅离职守的前提是:行为人本身的生命健康自由是没有受到威胁的。对于一个普通工作岗位(军警等特殊岗位除外)的工作人员,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其必须要不惜牺牲生命去履行职责、完成工作。

徇私舞弊,具有最大的隐蔽性。往往是:天知地知,当事者知。如果不是--狗咬狗(当事一方揭发检举另一方),很难被发现。

何谓“内幕信息”?给谁“造成不良后果”?为什么不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岗位,显然已经超出了行为人的工作范围(跑官要官,当属行贿,与工作无关)。道理很简单:自己肯定不能给自己安排工作。

“违反工作纪律”,是否都表现为“失职渎职”的行为?如果不是的话,请不要将两者连接表述。

本条第八项“组织人事纪律”与第九项“工作纪律”,是何关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解读:

何谓“公务活动”?“公务活动”是否从属于“工作”?二者能否并列表述?

请问:第三项的“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与第一项的“受贿”何异?

如何识别认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如何识别认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超标准吃喝玩乐,超标准配备使用公车等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还可以明示许多。

违反本条规定的人,通常是事业单位的各级负责人,甚至就是“一把手”。要处分他们,谈何容易。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解读:

挥霍和浪费,无从界定。

此处的“占有、使用、处置”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何关系?

本条的适用,是建立在违反其他已有规定的基础之上。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解读:

“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这分明是实施违纪行为的手段,而非违纪行为本身。不应成为违纪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

困惑:“捏造事实”如何与“学术不端”联系在一起?

“权威”与“地位”,能并列表述吗?“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给谁呀?

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根本无需弄虚作假,只要拥有决定权,就“一切尽在掌握”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解读:

“物品及信息”,应改为:物品或信息。

都卖淫嫖娼了,怎么才是“色情活动”呀?

如果是被情人包养呢?

“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行为的”,似应改为:有前款第

(二)项至第

(五)项规定行为的。好在是只有四项,要是有四百项呢?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

在拘役(低于有期徒刑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间,如何认定出勤情况?是事假(好像不太靠谱儿),还是旷工?累计达到一定标准的事假或旷工,还是难逃被开除的厄运。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

如此割裂处分权限,十分荒唐。

所谓的违纪,当然是指违反了所在事业单位的纪律,自然应该由本事业单位来公正处理。其他任何主体无权染指。

如果是违法,自然应该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必须清晰区分违纪与违法。

开除,是事业单位单方面强制解除所属工作人员与本事业单位的劳动或人事关系,怎么可以由他人来插嘴呢?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那可是“婆婆”,但是也不能横加干涉“儿媳”的婚姻自由呀。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解读:

我真的特想知道:具体办理处分工作的部门,叫什么名字呀?

不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就不立案了吗?

狗屁档案,居然还没死呢?个人档案,个人却不知其内容,这是什么混账玩意儿!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公然违反最基本的公法原则:公法行为自公众或特定相对人知悉(或应该知悉)之时起生效。这是法学专业本科生(混在学校里--花钱“买”文凭的不在此列)应该具有的常识。

真的很想知道:本规章是什么单位、什么人物起草的?(众所周知:身居高位的审查者或决策者,几乎可以肯定,是法学专业的--门外汉!而且也没有闲功夫去耐心细致的像左明一样去阅读被审阅文本,不过就是例行签字罢了。他们在专业领域里的滑稽搞笑完全在情理之中)可以犯错误,但是犯这样的错误,令全体法学专业人士--集体失语。

在中国,岂止是有一个叫赵本山的人很会演幽默小品剧,如果您是一位善于观察而又内心敏感的具有常识意识的人,一定会发现令人捧腹、喷饭、抽筋儿的笑话在现实生活中俯拾即是、此起彼伏,且精彩绝伦。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解读:

暂停职责,算不算是处分?

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与办理退休手续,大不相同。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就意味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彻底的断绝了关系(特别是工资福利待遇关系)。而退休,则是退职修养之意,即不上班(因为已经上了很久的班,符合退休的各项条件)也可照拿原工作单位工资(自然会比上班要少一些)。退休之后,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还是藕断丝连,进而受制于事业单位。因此应该限制的是“办理退休手续”,而不应限制“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

对于一个要主动和事业单位彻底断绝任何关系的工作人员而言,事业单位能奈其何?本规定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处分,对这样的工作人员,都是没有任何惩罚意义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

办案人员的隶属关系?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解读:

如果没有“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公示环节,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要求回避?

枪虽好,还要有配套的子弹,才能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解读:

如果既没有申请回避(由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提出),也没有要求回避(由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好一个“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到底是谁发现呀?通过什么途径发现呀?“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谁来发现呢?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解读: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明显应改为:是否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立法者欲加之罪、结论先行的意识,扑面而来。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读:

缺失了最为重要的--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在现有体制之下,对于依赖事业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的人而言,开除的确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沉痛的打击。

事业单位,具有国办、垄断的基本属性。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比上不足(与握有权力可以贪腐的公职人员以及可以坐享高额垄断利润的国企员工相比,自惭形秽)、比下有余(与自负盈亏、残酷竞争、朝不保夕、惨淡经营的私有企业从业人员相比,又暗自庆幸)。因缺乏自觉、自省和自律,其提供的“产品” 质量,实在不敢恭维。

国家机关的生态状况是:通过搜刮民脂民膏而自肥;国有企业的生态状况是:通过独霸垄断稀缺资源或市场而对真正的股东(即全体国民)敲骨吸髓;事业单位的生态状况是:在政府拨款的保障下,自我封闭、自我欣赏、自娱自乐。无一例外(也包括国家组建的社会团体在内),都已经--烂透了!而非国有企业,也并不乐观,都在不同程度的践行着“坑、蒙、拐、骗、偷”的金科玉律而艰难挣扎。这就是我们中国人现今的生态环境。

事业单位,效仿了官府衙门里的一切歪风邪气,同时又没有秉承市场主体具有的任何优良品格,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二流子”。

当各项基本(而非完善)的福利待遇打破单位的壁垒,无差别的向全社会公众开放之际,曾经的“单位人”就再也不是单位的附庸和奴仆了。开除只能使被开除之人失去单位福利超出社会福利的那一部分利益。

事业单位,除了为其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相对结实的饭碗之外,更是赐予了一副牢不可破的精神枷锁!

中国人之所以为奴,根本就是因为经济的不独立。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依赖、仰仗、凭借单位!城市里的很多人,倒是没有龟缩在岗楼里,但是也都怡然陶醉于单位的屋檐下。

在今日之中国,什么单位能算是好单位?具体的名称就恕我不明示了,但标准却可以肯定--少干活、多拿钱。少干活、少拿钱与多干活、多拿钱,这都是普通单位。多干活,少拿钱,这可就是倒霉单位了。

能够施展自己才华、能够实现自己理想、能够成就自己宏愿,这些都还不是多数人心目中好单位的判断标准。

为什么会有少干活、多拿钱的单位?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向往少干活、多拿钱的单位,进而就塑造出这样的单位。中国人还不崇尚实力和诚实,而酷爱裙带(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和取巧。

此地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多么豪迈的、掷地有声的人格独立宣言!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解读:

既然都已经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了,就足以说明受处分人与事业单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处分自然--立即失去了效力。“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实在荒唐。

退一步,既然是“自然解除处分”,就意味着:只要日期一到,解除处分自动生效,怎么还会要求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呢?这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吗?

顺便问一句:人都已经远走高飞了,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干什么用呀?洗刷耻辱、证明清白?

处分,只对在职或在编(例如退休)人员产生实际作用:除了可以减少饭碗里吃食的作用;此外,就是打碎饭碗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解读:

将功折罪。也不管功与罪是否同种同属。关键是:什么样的功可以折什么样的罪呀?在提前解除处分时,除了开除以外,其余三种处分是否一视同仁?如果是的话,那“警告”可就吃大亏了,而“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可就占大便宜了。

所谓的“提前解除”,是立即解除的意思,还是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决定何时提前解除处分的意思?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请问: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如何进行全面了解?这不是明摆着--自己抽自己吗?

自然解除处分的,就无法存档了。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解读:

刑罚(也包括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程序,恐怕都没有如此复杂吧?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解读:

解除处分,还要寻找依据,疑似“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解读:

好一个“不视为”。真正是:此地无银、不打自招呀!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解读: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而本条却又规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两相对比,这不是明摆着延长了处分期限吗?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解读:

复核,是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行为;申诉,是受处分人的行为。将此二者捆绑在一起表述,真的是太有才了。

复核,纯粹扯淡!也不用脚后跟想一想:人家自己能扇自己一个大嘴巴吗?

申诉,绝对瞎掰!也不用脚趾头想一想:人家老子能扇儿子一个大嘴巴吗?

得嘞,就剩下一条路了:受处分之人--只能把被别人打碎的牙咽到自己肚子里!

处分纠纷,呼唤建立独立且中立的第三方主导下的公正裁决制度。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解读:

复核单位不作为怎么办?受理申诉部门不作为怎么办?

虽然提出复核、申诉本身不是被加重处分的原因,但是并没有排除在复核、申诉过程中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的加重处分。真的好恐怖呦!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解读:

受理处分申诉的单位,显然不应越俎代庖--自己直接重新作出决定,在事实上扮演处分者的角色,而迷失了自己纠纷裁决者的角色。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解读:

与上一条原理相同,受理申诉的单位不应当自己直接变更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解读:

“处分决定被变更”,回避了方向性,既有可能是加重,也有可能是减轻。

注意:恢复的只是原等级和待遇(以及安排在同级的其他岗位),而不是原岗位。这两者之间可能相去甚远。

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就足以说明原处分--违法、违规(或部分违法、违规)无疑,怎么可以使用“补偿”一词呢?必须改为:赔偿。

更为关键的是:做出违法、违规处分的单位和责任人呢?就这样黑不提白不提,万事大吉、逃之夭夭了吗?

这叫什么狗屁规定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解读:

既然“不再作出处分决定”,那凭什么“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这不是大白天说梦话吗?

“降低其享受的待遇”,自然有期限限制,到期之后,怎么就不提了呢?

“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何解?如果是停发工资,那必然还要牵连出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问题。怎么也不提了呢?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实难认定。因此必须建立最低的客观识别标准:只要处分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违规,那么就必须追究做出违法、违规处分的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干嘛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呀,直接按照本规定给予处分不就结了吗?

正人先正己,看来本规定的制定者根本就没有把处分他人之人也纳入到受处分的对象之列。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

能否理解为:将机关工勤人员视同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解读:

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实在搞笑:本规定和具体办法,都是部门规章,真是乱了辈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抱歉,无话可说。

2013.1.7.于幸福艺居寓所

说明:本规定(官称:部门规章)如果论资排辈的话,只能算是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外孙子”(毕竟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属两家,姓氏不同)。在法律之外,本规定之所以能够成为本人解读的对象,实在是因为:在下就是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立高校教师)。我深知:自己吃国家的俸禄(工资由国库开支),理应为国民干点儿实事儿:我心甘情愿的将自己的心血之作--双手奉上,不成敬意,还望同胞兄弟姐妹们笑纳!

人生一世,吃了那么多的粮,拉了那么多的屎,就算是两清了吧!除此之外,如果还能够留下些许文字,我心足慰!此生无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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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推荐第8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培训

备课资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蒙秉英

(2014年10月27日)

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

根据局统一安排,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处分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是2012年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部门规章,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下面我从《处分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地位和作用,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主要特点我想从四个大的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和交流。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个方面:《处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起草过程

第二个方面:《处分规定》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个方面:《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四个方面:《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 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1 第一个方面:《处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起草过程

1、制定背景:当前,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重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目前,我国的公职人员队伍中,一是公务员:全国共800多万,加上参公的接近900万,共有1700多万。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3153万正式职工(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就达到一半左右),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我们贵州省有7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县2013年公务员近1500多人(含参公人员),有5130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我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为公职人员队伍中最庞大的一个群体。三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到2700万。这三支队伍,事业单位人员最多。所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出台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非常是有必要的,它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起草过程: 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中央领导同志也就尽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理规定作出重要批示。根据2008年6月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分工方案》的安排,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

2 改,起草出了《处分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个方面:《处分规定》的地位和作用

处分规定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处分规定》是公职人员惩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颁布施行处分规定,填补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空白点。因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组成部分,过去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明确废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惩处处于无法可依的不正常状态。相对于其它人事管理制度,处分规定在处理和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中,显得更加迫切,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是《处分规定》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颁布施行处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规则;在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是《处分规定》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探索和发展的重要标志。

因此,这一行政部门法规的出台,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对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违纪处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第三个方面:《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处分规定》共48条,6600余字,它分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

3 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等共七章。下面我想分十个方面来共同学习:

1、首先来了解一下立法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严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二是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三是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服务,做为公职人员,他的形象,他的职业道德甚至是社会公德方面的约束和要求要和作为国家政府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匹配。比如, 2008年汶川地震时,都江堰光亚学校中学教师范美忠,大家可能都听说过在网上也看到过,他的生命也很珍贵,当时在教室里上课,地震时本能的反映,地动山摇那一刻,范美忠喊着“地震了”,弃学生于不顾第一个跑出教室,有些最幽默的是,教室没倒,学生没跑。但他丢下教室里的学生,一个人跑走,所以他得了一个叫“范跑跑”的名字,如果是作为普通人,应该说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你面对的是未成年的孩子,从职业操守或者从社会公德的角度来看,就应该受到约束,甚至要受到相应惩处。

所以,《处分规定》的出台对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其依法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2、下面在了解一下它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二是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是对机关工勤人员违法违纪参照本规定执行。

3、简要了解一下处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这么几方面,

一是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

二是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要坚持处分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相适应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对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四种处分种类。这与《公务员处分条例》有所不同的是,公务员处分是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分。二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较多,除处分之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

5、我们着重了解一下违法违纪及其适用的行为。总体来说,《处分规定》对适用行为分的很细,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六类、64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每一类行为又设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以使处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比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在这里,列举一个较为典型的“因人画像”“萝卜招聘”的违法

5 案例。 2010年11月,福建屏南县财政局下属收费票据管理所招聘工作人员,将招聘条件限定为获得国外学士学位的25岁以下女性,最终只有宁德市某领导之女1人符合条件,未经考试直接聘用。事件被媒体曝光。又如,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镇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干部王坤贪污案、、、、《处分规定》在第十七条八项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还比如,学术腐败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处分起点高的是第二十一条第(

2、

3、

4、5)项,即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包养情人的等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另外,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应该说,《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要宽于公务员的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

6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在处分力度上与公务员保持一致。

6、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处分的权限。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以谁任命谁处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决定,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是适当上收开除处分的权限,作为最严厉的处分种类,需要慎重考虑和把握。“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这也充分体现了新时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特点,既保证了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又体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职人员特质。

7、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处分的程序。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包括: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申辩,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通知和宣布,归档等等,确保程序公开;此外,《处分规定》第二十

七、二十八条还对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程序公正。

8、处分的时限和效力。我这里也只作简要介绍,处分的时限: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的效力: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条) 7

9、处分的解除。它分为正常解除、自然解除和提前解除三类,《处分规定》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解除处分的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不同的是,《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这样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第三十七条规定处分解除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10、最后,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复核和申诉。一是复核:即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二是申诉:即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直接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第三十九条)

复核和申诉的时限: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四十条)

第四个方面:《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

总体上看,《处分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体系和内容构建上非常相近,《处分规定》共分7章4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7章55条。但处分规定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适用范围“广”

处分规定的第一个特点是适用范围广。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事业单位性质复杂,既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有全额财政拨款和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所以处分规定在管辖对象上充分考虑这一客观实际,在第2条、第46条明确了“一不适用、三适用、一参照”,管辖范围比较广泛,基本概括了所有的事业单位,同时还实现了向机关工勤人员的延伸。

“一不适用”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适用”即:

1、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物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参照”即:给予机关工勤人员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是行政处分法规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以往只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能管住是党员的机关工勤人员,还没有一个行政处分法规能管得住机关工勤人员。常常对严重违纪者只能采取辞退、解聘等处理手段,而对情节轻微违纪者就显得无能为力。所以,“法不在于多,而在于管用”。

2、纪律要求“严”

如果说公务员端着的是“铁饭碗”,那么一些事业单位比如,大中专院校、医院等工作人员端着的就是“金饭碗”,令公务员都羡慕,但是当这部分人违法乱纪需要处理时,往往结果会比较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社会认为他们不是领导干部,不行使国家的公权力。但处分规定在惩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时是比较严的,基本上与《公务员处分条例》靠近,真正贯穿和体现了“法纪面前人人平

9 等”。一是在纪律要求方面基本上向公务员看齐,如《处分规定》第16条列举了八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与《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七种情况相近;二是刑罚处分向公务员靠拢。《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处分规定》也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总之,处分规定体现了“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原则。

3、结合行业“紧”

事业单位作为聚集教育、卫生、科研各方人才的地方。近年,这些单位如高校屡次曝光学术抄袭、学历造假等负面新闻,使“象牙塔”不再圣洁,公信力屡受质疑。为此,《处分规定》主要紧密结合事业单位行业特点,从诸多角度规范个人学术研究等行为准则,重视加大“为人师表”、“师德师行”的行风建设。《处分规定》第二十条从七个方面结合行业特点对职业行为、学术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4、申诉渠道“多”

这也是处分规定的一个很鲜明的特点,主要是为了使事业单位受处分的工作人员申诉权益得到合法保障和实现自我救济。处分规定提供了两条不同申诉渠道,一是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二是作为非行政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可向原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同时,《处分规定》第四十条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这样有利于防止申诉受理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打压正常申诉。

10 各位同志们,以上就是我学习和了解《处分规定》后的一些粗浅认识,处分规定的内容我大致就领会到这些。水平有限,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最后,祝大家:工作顺利,幸福安康;事业有成,青云直上。

谢谢大家! 11

推荐第9篇:华侨大学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华侨大学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华大校人字[200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学校工作规律,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学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的范围

第四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校处级(含)以下的教育管理职员、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第五条 对下列几种人员的考核作如下规定:

1、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定级、任职的依据。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不计算考核年限。

2、对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其现单位负责进行,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工作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或结合查档进行。

3、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军官转业时的组织鉴定,转业的当年未受组织处分的应定为合格等次。

4、轮换、晋职、降职的工作人员,时间不足半年的,结合原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其学习、培训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

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6、挂职锻炼、支教、借调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与现所在单位联系,现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原单位综合有关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挂职锻炼、支教、借调时间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7、每学年第一学期批准离退休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第二学期批准离退休的工作人员,进行学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8、考核期限内,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学年度考核。

9、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等次。

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学年度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是否考核。

10、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学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学年定为不合格;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处分期限按有关文件执行。解除处分之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再确定等次。 因计划生育问题受处分的,在限制期年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11、因公致残、致伤,或患严重疾病的人员,不进行考核,工资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层领导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干部,应参加领干部系列和专业技术人员系列的考核。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

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和学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个职能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但对不同系列、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根据学校各类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任务要求,分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包含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人员等)、领导干部、党政管理人员和工人等系列进行考核。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聘任行政职务的工人,分别按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人员系列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教学、科研、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原则上应定为不合格:

1、学年度内旷工连续4天或累计达7天及以上;

2、教师学年度内发生二级或以上教学事故;

3、私自转让出售本单位专利、保密技术资料等,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

4、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5、无正当理由、并经教育无效,拒绝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

第四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学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

6、7月集中时间进行。学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七条 学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对一学年来德、能、勤表现和工作实绩作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填写相应的考核表格。

2、基层领导综合评价。单位基层(科室)领导根据被考核者履行职责和完成学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察和群众评议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基层(科室)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后,签署考核等次。

4、学校工作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将结果通知各单位。

5、各单位按审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对学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学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2、职员连续三学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学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4、工人连续两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3、连续两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学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学年度考核被确定基本合格等次的,可视同合格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六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年度考核。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分别具体负责有关系列的考核事务。各院、系、处、直属单位成立考核工作领导

小组,承担本单位学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学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监督学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考核评语以及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事地进行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学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学校将考核工作总结报省人事厅进行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华侨大学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校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第10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处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起草过程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重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中央领导同志也就尽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理规定作出重要批示。根据2008年6月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分工方案》的安排,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了《处分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处分规定》共48条,6600余字,分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七章。

(一)适用对象及其特别规定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面稳步推进。考虑到事业单位特点及实际情况,《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此作了特别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而《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定);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这三类监察对象,考虑到《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法违纪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权限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处分的原则、种类、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等没有作出规定,为此,《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二)处分原则

《处分规定》第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坚持这些原则,是有关单位、部门和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处分工作、严肃事业单位纪律的基本保证,也是其排除干扰,依法行使处分职权的制度保障。

(三)处分种类及适用

《处分规定》第五条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与公务员适用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六种处分种类不一致。主要考虑: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分。二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较多,除处分之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处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参照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对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部分领导人员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不实行聘用制,不能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所以,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并在《处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撤职后虽无职务,但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当工作,或者参加岗位竞聘。

关于处分的后果,《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并且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开除处分的,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纪律责任。根据近些年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实际情况和调研情况来看,《处分规定》第三章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归纳出64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每一类行为又设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以使处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其中,特别是对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以及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收受“红包”的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在实践中,境外个别组织打着基金会、研究会、工作者协会的旗号,以国际合作的名义,资助国内相关领域机构、人员从事窃取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近年来,事业单位“萝卜招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屡有发生,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处分规定》第十七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收受“红包”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所谓收“红包”,是指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红包”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的美誉度,还严重侵害了广大患者、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必须坚决予以惩处。《处分规定》第十八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学术腐败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与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同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从事着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他们的活动往往具有职业道德方面的特殊要求。这些人员一旦发生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会破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目前,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重点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撤销或划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制定《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的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上述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任免与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同,要求更严格,在处分力度上应当与公务员保持一致,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这当中的事业单位是指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医疗行政部门等。开除作为最严厉的处分种类,需要慎重考虑和把握。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体现了对开除处分的严格掌握。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免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包括: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听取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申辩,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通知和宣布,归档,等等。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此外,《处分规定》第四章还对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处分的解除

《处分规定》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解除处分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不同的是,《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这是因为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千差万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更加灵活,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处分解除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任学敏 黄韶鹏)

第11篇: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8月22日)

一、单项选择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 )等次。

A.优秀

B.合格

C.合格及以上

D.基本合格及以上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等次。

A.称职

B.基本合格

C.合格及以上

D.基本合格及以上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等次。

A.不称职

B.基本称职及以上

C.不合格

D.基本合格及以上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48

B.24

C.12

D.36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处分。

A.从轻

B.免除

C.不予

D.减轻或者免予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 )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营利性

B.公益性

C.群众性

D.自发性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由( )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A.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B.上级主管部门

C.纪检监察部门

D.检察部门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以( )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A.口头

B.电话

C.短信

D.书面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 )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四名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3

B.6

C.12 D.2

4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申请复核。

A.纪检监察部门

B.原处分决定单位

C.综合管理部门

D.检察部门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 )受理。

A.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B.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C.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D.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有( )。

A.警告

B.记过

C.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D.开除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关于受处分期间正确的是( )。

A.警告,6个月

B.记过,12个月

C.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

D.撤职,48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 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有( )。

A.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B.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C.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D.包庇同案人员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 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有( )。

A.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B.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C.不积极配合调查的

D.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 )给予处分。

A.领导干部

B.工作人员

C.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D.直接责任人员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擅离职守

B.不按规定报告

C.不采取措施处置

D.处置不力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贪污、索贿、(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受贿

B.行贿

C.介绍贿赂

D.挪用公款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 ) 国有资产,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占有

B.使用

C.处置

D.以上都不是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 )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压制不同观点

B.限制学术自由

C.批评不同观点 D.发表个人观点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 )。

A.解除聘用合同

B.出国(境)

C.办理退休手续 D.暂停其职责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以( )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A.暴力

B.威胁

C.引诱

D.欺骗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 )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解除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A.考核

B.竞聘上岗

C.晋升工资

D.休假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

A.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处分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存入档案的

C.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D.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A.滥用职权

B.玩忽职守

C.徇私舞弊

D.收受贿赂

三、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两人共同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 给予警告处分。( )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

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

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

1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复核、申诉期间,处分决定停止执行。( )

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2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

2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不予补偿。( )

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D 4.A 5.D 6.A 7.A 8.D 9.B 10.C 11.B 12.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CD 4.ABD 5.CD 6.ABCD 7.ABCD 8.ABC 9.AB 10.ABC 11.ABCD 12.ABCD

13.ABC 14.ACD 15.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第12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试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测试试卷

单位职务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15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 ,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2、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

理权限,由 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 ,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

4、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 开除处分 。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 各自

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7、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

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 起主要作用的,应当从重处分。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 开除处分 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

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11、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 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 相适应。

12、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 ,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13、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 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

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 处置不力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

- 1 -

给予开除处分。

二、单项选择题(15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1、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B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A、六十日B、三十日C、十五日D、十日

2、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为C。

A、三个月B、六个月C、十二个月D、十八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检举他人A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从轻处分。

A、重大B、特大C、一般D、其它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较重的,给予B或者撤职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C、记过D、开除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 予D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C、记过D、开除

6、开除处分由A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A、事业单位主管部门B、上级主管部门C、纪检监察部门D、检察部门

7、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B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A、一名B、两名C、三名D、四名

8、事业单位人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情节较轻的,给予C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C、记过D、开除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较情的,给予A(B)处分。

A、警告B、记过C、记过以上D、记过以下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D。

A、十二个月B、二十四个月C、三十六个月D、四十八个月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A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工作态度恶劣B、擅离职守C、违反政治纪律D、奢侈浪费

12、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C结合的原则。

A、宽严相济B、说教结合C、教育与惩处D、事实与纪律

13、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B,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A、上级党组决议B、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C、纪检监察部门决定D、本单位党组意见

14、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A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A、负责人B、党组C、纪检组D、人事主管部门

15、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C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当提出回避。

A、一代B、二代C、三代D、四代

三、判断对错题(10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案件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重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分。(√)

7、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9、以引诱的方式收集的证据视情况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10、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四、简答题(3题,共计20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处分种类及期限?(6分) 答: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6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列举的违反廉洁从政纪律的行为有哪些?(8分)

答:(一)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确保政令畅通;

(二)不按程序和时限办事,刁难基层和群众,“生冷硬顶,推诿扯皮”;

(三)将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四)向建设单位推荐施工队伍和建材产品;

(五)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对建设单位、企业和基层单位“吃、拿、卡、要”;

(七)接受被管理、服务单位和个人邀请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八)接受建设单位和企业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礼品;

(九)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亲友和小集体谋取私利;

(十)从事第二职业,不准未经批准到企事业单位兼职、担任顾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者不准领取酬金。

第13篇: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赣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工作人员

年度考评暂行规定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工作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赣府厅发[2006]5号)及《赣县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评暂行规定。

一、考评内容

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评,设基本分100分。

1、思想品德(10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10分。发生吵架的,每次扣5分;不佩胸牌上岗,每次扣1分;不服从中心协调管理,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每次扣3分。

2、业务技能(30分)

了解中心的基本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得30分。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每起扣2分;协调不力,影响其他部门和服务对象开展工作,每起扣2分;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每次扣15分。

3、出勤值勤(20分)

严格执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得20分。具体如下:

(1)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得12分。因私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不含法定假日),扣5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旷工每半天扣2分;

(2)自觉遵守各项会议制度,得8分。政治学习、业务培训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工作例会,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

4、工作实绩(40分)

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明显,得40分。

(1)办理事项,准确率达到100%,得15分。准确率每减少

1个百分点,扣1分;

(2)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3)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没有投诉,得10分。对办理结果有投诉的,经查实属于窗口责任的每件扣3分;

(4)窗口被评为月、年度前3名“红旗窗口”的,每次每人分别加

1、2分,被评为月、年度后3名窗口的,每次每人分别扣

2、3分;

(5)群众送感谢信的,当事人每次加1分;送锦旗的,当事人每次加3分;窗口工作信息被中心刊物(如工作简报)刊发的,作者每次加2分;上级部门表彰、报纸表扬的,当事人每次加5分。

上述扣分至各项值扣完为止。

二、考评办法

根据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县行政服务中心与各有关单位对进入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核,年度评先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联合组织进行,不占其原单位指标,但纳入原单位表彰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的协调、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中心综合股、监督(投诉)股负责,年底根据工作人员的平时考评结果,按得分高低,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提出各工作人员的考评意见,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公示3天,公示期满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将考评结果报送县人事局并反馈给原单位,原单位以中心考评结果为依据对工作人员确定考核等次。中心将根据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结果,评选出10名先进个人,授予“服务标兵”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本暂行规定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14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总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6年度考核总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xx年度考核总结

作为一名专职的教育研究者,本人爱国爱岗,奉公守法,秉承“研究”、“指导”和“服务”的工作理念,坚持学习研修,勇于改革创新,在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中严格要求自己,在智能贡献中有效地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本年度专业工作作简要汇报如下。

1、倡导教师研究,引领专业发展。学习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参编XX市《教师资格考试用书》,独立完成第四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部分。倡导教师反思教育实践,成为自觉地研究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相关论文。辅导教师教育科研方法,组织教师专项课题的评审和结题工作,在权威核心期刊上推介XX市的教师教研专项课题成果。与华东师范大学合作,聚焦课堂教学,组织两次“中小学教(科)研员素养提升现场研讨活动”,促进教(科)研员和教育名家培养对象的专业发展,完成两个

第15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附5: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填表说明:

1.本表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年度考核登记使用。

2.本表中“个人述职”应主要概述本年度履行聘用合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学习培训等情况以及成绩、问题、建议、体会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将完成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创造发明及成果和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予以登记。

3.如需增加考核登记项目或填写内容较多,可另行附页。

第16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总结

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总结供大家参阅!

根据中共xxxx县委组织部 xx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xxxx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文件的通知》(会人社发〔xxxx3〕82号)文件精神,民政局党委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各项考核工作,现将xxxx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确保xxxx年度考核奖励等工作顺利完成,民政局党委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书记、纪委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了xxxx县民政局《关于成立xxxx年机关公务员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会民〔xxxx〕64号)文件到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党政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为确保xxxx年度考核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精心安排部署,制定考核方案

按照县委组织部 xx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xxxx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文件的通知》要求,局党委及时召开会议,认真研究xxxx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分职务、分类别、分层次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名额事业人员10名,同时制定了xxxx县民政局《xxxx年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会民〔xxxx〕65号)文件下发到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明确了考核人员的原则、内容、范围、时间、方法、步骤;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在岁末年初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科学安排好日常工作业务与考核工作的关系,按照《通知》要求分步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考核程序,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为切实做好xxxx年度考核工作,我局按照文件通知要求和工作方案规定,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先后进行了学习动员、个人总结、大会述职、民主测评、评鉴、审核、考核组(局党委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等次、公示优秀、认真总结考核工作等程序,确保了考核工作质量。一是召开考核动员大会。局领导传达学习了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精神,并向大家讲清了年度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求大家提高年度考核工作的认识,正确地总结个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二是充分发挥考核领导小组的作用。局考核领导小组先后召开考核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考核工作,制定考核方案,组织民主测评、审核、确定考核等次,保障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三是认真开展述职测评。民政局组织机关公务员和全体事业人员进行述职测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无记名分别填写了年度考核测评表,测评结束后,由局考核组及时统计汇总。四是客观公正确定考核等次。民主测评结束后,局考核组(局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会议,依据民主测评汇总结果,结合每个同志平时的学习、思想、作风、工作的表现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集体研究确定等次,做到公正、公平、好中选优。

四、公示考核结果,确保考核质量

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民政局认真执行考核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考核标准,执行考核纪律,在民主测评中做到客观、公正、公平,采取民主测评与考核组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等次,经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评定出成绩更为突出的优秀事业人员7名,经过7天公示,未有异议。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为称职(合格)。通过严格考核,真实反映出我局全体干部职工一年来的学习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展现了民政部门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17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本文来自文书文秘网_免费的文秘网、范文网、论文网 )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专业技术能力只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六)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市级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市管局级领导干部)的13%;各区、县(市)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4%。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按比例合理确定。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易于操作。实行聘期考核的,要把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考核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按学年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前结束。

(四)平时考核可按周、月、季度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具体的程序和方法由各单

(五)年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6、当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3)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8、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1) 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2) 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3)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1)(2)(3)(4)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九)事业单位每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在翌年1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各区、县(市)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在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按学年考核的学校、幼儿园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部门汇总后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未报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备案需上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备案表》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结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

(五)年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6、当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3)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8、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1) 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2) 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3)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 1 』『 2 』『 3 』『 4 』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九)事业单位每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在翌年1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各区、县(市)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在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按学年考核的学校、幼儿园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部门汇总后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未报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备案需上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备案表》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结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 【1】【2】【3】【4】

第18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总结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一年来,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重要着作,特别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发展观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我,模范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努力把自己锻炼成适应时代要求和发展的人民教师。我对待工作精益求精,对待学生有火一般的热情。我热爱所从事的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我用我的心去教诲我的学生,我用我的情去培育我的学生。

二、工作方面我服从领导安排除完成校领导给予的份内工作档案管理、图书管理外,还完成领导安排的兼职工作,帮助幼儿园教师看管孩子。我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学海无涯,教无止境“,只有不断充电,才能维持教学的青春。一年来,我广泛涉猎各种知识,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严格要求学生,尊重学生,发扬教学民主,使学生学有所得,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思想觉悟,并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听课、评课,虚心向同行学习教学方法,博采众长,提高教学水平。培养多种兴趣爱好,利用图书管理的方便条件博览群书,不断扩宽知识面,为教学内容注入新鲜血液。

三、一年来,我协助校领导认真开展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顺利完成了上级领导的各项检查验收。同时我积极参与学校课题研究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参与州级十一五课题的研究并获得结题证书,参与十二五省级规划课题的研究,获得了阶段性成果。

第二篇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个人小结

一、德

本人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作为新世纪的幼儿教师能时刻关注国际形式的变化,以三个代表的思想引领自我,爱岗敬业,遵守幼儿园的各种规章制度。能认真的参加政治学习,做好笔记。平时能严格的要求自己,以师德的要求时刻提醒自己,时刻以“爱生敬业、诚实守信、服务家长、奉献社会”的口号严格要求自己。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幼儿园中的新的教育形式,关注每一个幼儿和幼儿的每一个细节,以积极的情感态度和幼儿应对。

二、能

上半年,我带的是小班,结合小班幼儿的特点我们构建一个安全、愉快、宽松的外部环境,让幼儿在教师,集体面前想表现、敢表现、喜欢表现并能得到教师与同伴的积极应对。在环境的创设上不再只是老师单方面的努力或者简单意义上幼儿的参与,体现幼儿的思维、幼儿的发现、幼儿的操作、幼儿的记录。物质环境上,让幼儿有丰富的操作材料进行动手探索,在实践的过程中对已有的经验进行整合并获得新经验。并创设了幼儿感兴趣的活动区。下半年,我带着幼儿升入中班。幼儿入园后,我们不断增进与幼儿间感情,争取家长的信任与支持。实现了家园共育,产生了颇佳的教育效应和社会效应。

三、勤

本人能严格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不迟到或早退,在珍惜幼儿园提供学习机会的同时,也努力吸收外界的信息和知识,浏览幼儿教育网站,翻阅幼儿教育杂志,看提升个人品味的书籍,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历学习、电脑专业学习,让自己永远处于一湾活水之中。

四、绩

我结合班级幼儿的年龄特点制定班务计划、教学计划等,从尊重幼儿的角度把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搞活。积极为幼儿创设一个优美舒适的教学环境,注意动静交替,创造各种机会让幼儿互相学习、积极尝试,并鼓励幼儿学习各种生活技能,获得愉快成功的情绪体验。我们增强了一日活动的丰富性和趣味性,让孩子以愉悦的情绪投入到幼儿园的学习生活中来。幼儿最重要的是护理工作,(m.depeat.com)我随时注意为幼儿整理衣裤、为流汗幼儿隔毛巾、为生病幼儿喂药……我能耐心与家长交流,共同探讨针对不同孩子的教育方法。孩子一点一滴的进步,我都会与家长共同分享;孩子少许的退步,我也会与家长一同教育。有些家长工作繁忙,我们会电话交流孩子在园的变化。对于有意见的家长,我及时采取措施,体量家长心情,从家长的角度出发,共同解决问题。我们细致的工作,赢得了家长的信任和赞许。

总之在这一年里我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我将总结经验教训,对不足之处找到补足的途径,把握新时代的机遇,迎接新时代的挑战。

第19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须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须知

一、各事业单位须成立领导考核小组。

二、各事业单位优秀人员比例须按文件执行,不得超比例。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登记表、聘期考核表、机关工勤人员考核表时须用黑色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充实。年度考核表必须本人填写,不允许他人替写。

四、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请各单位

认真填写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名册。

五、各事业单位报考核结果时,须携带本单位编制手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表、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名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按编制名册顺序排列)、2012年度事业单位考核结果备案名册、2012年度事业单位考核备案统计表、2012年度事业单位基本合格以下考核等次情况说明。

六、在评选考核结果时,按文件要求核定考核等次。

七、邮箱:hnsyk1@163.com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2012年12月13日

第20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专业技术能力只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朵拉朵尚:http://

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六)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市级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市管局级领导干部)的13%;各区、县(市)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4%。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按比例合理确定。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易于操作。实行聘期考核的,要把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考核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按学年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前结束。

(四)平时考核可按周、月、季度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具体的程序和方法由各单

(五)年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6、当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3)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8、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1) 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

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2) 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3)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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