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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反义词(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7 18:07:0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故意的近义词反义词

近义词反义词是我们学习语文的时候需要学习的知识点,大家一起看看下面的故意的资料,欢迎阅读。

故意的近义词反义词

近义词:

成心、有意、存心、有心、居心、蓄谋、蓄志、蓄意、用意

反义词:

无意、意外、无心

短语造句

1.你故意和我的想法对着干。

2.他因爱面子而故意说那些话。

3.我不是故意要戳穿一个秘密。

4.他故意挑起了这场辩论。

5.我倒不是故意表白我的心意。

详细解释

◎ 故意 gùyì

[intentionally;deliberately;designedly] 存心;有意识地。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

故意捣乱

故意刁难

(1).旧友的情意。《南史·鲍泉传》:“ 僧辩 入,乃背 泉 而坐曰:‘ 鲍郎 ,卿有罪,令旨使我锁卿,卿勿以故意见期。’” 唐 杜甫 《赠卫八处士》诗:“十觞亦不醉,感子故意长。” 清 吴敏树 《吴云台哀辞》:“其生平所与交游,始皆与尽欢,后多稍疏,避而去。独余犹以故意遇之。”

(2).原意;旧意。 唐 温庭筠 《张静婉序》:“ 侃 自为《采莲》二曲,今乐府所存,失其故意。”

(3).存心;有意识地。 明 冯惟敏 《不伏老》第一折:“都只是虚张声势,止不过故意穷忙。” 赵树理 《小二黑结婚》一:“后来有些好玩笑的人,见了 三仙姑 就故意问别人‘米烂了没有?’”

推荐第2篇:故意的反义词近义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小编精心为你整理了故意的反义词,希望对你有所借鉴作用哟。

反义词

果然: 这一次劳动竞赛二组~夺到了红旗丨~是这样,果真

无意: 1.泯灭意虑;没有意念。 2.引申指无心,非故无意

意外: 1.料想不到;意料之外。 2.指意料之外的不幸意外

无心: 1.犹无意,没有打算。 2.没有成见。 3.无心

近义词

蓄意:

1、存心;有意。蓄意

成心:

1、成见;偏见。

2、存心;故意。成心

存心: ①存有某种心思: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存心不良存心

居心: 怀着某种念头(多用于贬义):~不善ㄧ是何~?居心

有意:

1、有意图;有愿望。

2、有志向。

3、故意有意

有心:

1、谓怀有某种意念或想法。

2、有心计。

3、有心

蓄谋: 蓄藏已久的计谋。用于贬义。蓄谋

蓄志: 蕴藏已久的志愿。蓄志

用意: 意图;意向:用意殊异|深远的用意|这话什么用意用意

推荐第3篇:故意的反义词有什么

恶人,顾名思义就是指故意损毁杀伤普通人的坏人。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故意的反义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反义词:

意外、无心、无意、果真

用故意造句

1、小孩用眼泪来命令,如不被接受就故意伤害自己。年轻的女人用自负心来虐待自己。

2、当非洲人民在挨饿时,我看到这么多故意毁坏和浪费的食物,真使我气得咬牙切齿。

3、对客户的异议自己无法回答时,绝不可敷衍、欺瞒或故意乱反驳。必须尽可能答复,若不得要领,就必须尽快请示领导,给客户最快捷、满意、正确的答案。客户永远无小事。

4、人类所有的气力,只是耐心加上时间的混合。所谓强者既故意义,又有等待时机。

5、好想再回到那些年的时光,回到教室座位前后故意讨你温柔的骂,黑板上排列组合你舍得解开吗,谁与谁坐他又爱着她。

6、他怕兄弟借钱;故意鹑衣百结的装穷。

7、有些人把气功吹得玄之又玄,故意给它抹上一层神秘的色彩。

8、这篇报道纯属居心叵测的故意捏造。

9、这帮投机分子故意抬高物价,就是为了把市场搅乱,好从中渔利,趁火打劫。

10、中国人的习惯就是出头椽子先烂,真正世故历练的人,会学着露怯,让自己看上去笨一点,没有那么聪明;往往是职场新人,会故意装得很聪明,事事都露头,还处处想要教训人。

11、艺术的除夜讲上波折丛死,那也是好事,巨人皆看而怯步,只故意志刚强的人例中。

12、松树葱翠地站在白皑皑的雪地里,随着凛凛的东南风,摇摆着身子,收回尖厉难听逆耳的咆哮,像是故意在鄙视冬天。

13、那个不怀好意的家伙,经常信口开河,故意编些耸人听闻的话欺骗村里的老人。

14、这家公司为打击对手,故意推出包装相似的产品来鱼目混珠,低价促销。

15、老端公的唱腔种类虽然较多,但故意装腔作势之处极其少见,少有美声唱法,一般是通俗的大众性的唱法,张口即可诵唱,曲调也朴实无华。

16、这件事他故意这样做,实在是别有用心。

17、碰到好的欢喜的东西,总是要留得一份清淡余地,才会有中正的情缘。有时会故意的若即若离。因极希望它存在并且长久。所以,不容许自己沉溺。一直以来就是如此自制。

18、无论男女,我较喜欢那种心绪安静而说话准确的人。通常人有较多借口、谎言、禁锢、虚荣。真正知道自己在想什么以及要什么的人,可以简洁而坦白地应对外界。他们是鞘中之剑,从不故意露出锋芒,却能在瞬间断除一切纠葛。

19、守门员故意拖延时间,受到裁判的黄牌警告。

20、恶人,顾名思义就是指故意损毁杀伤普通人的坏人。

21、成语“指鹿为马”就是从这个故事来的。我们用它来形容那些故意颠倒是非的人。

22、不忠的人是可怜的,他们不是故意不忠,他们是害怕寂寞。要很多很多的爱才可以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忠贞。

23、他现在需要的是分散注意力。躺在地上的水管子突然绷紧了。大衣的口袋又深又宽,他都感觉不到自己的手在里面。他故意跌跌撞撞地走路。房屋的外墙上没有任何涂抹的东西。一切都井然有序。

24、在父母宠爱下的我,总以为可以为所欲为,夺走了小伙伴的玩具,对长辈不理不睬,甚至故意地搞破坏。

25、第一次犯错是不知道,第二次是不小心、第三次一定是你故意的!

26、传宗接代纯是一种心态,并无几个家真正有产业等着男孙来承继,女生亦并非不能办事,或是办得更好,有些家长重男轻女,是故意挑剔媳妇,或是找人出气,是谓家庭政治。

27、金龙却说今时今日的他已经是个无恶不作的黑道分子,还故意让林菲见识他出手狠辣的样子,要林菲知难而退。

28、我们在社会上故意把自己弄得狼狈可笑,仍然是由于虚荣太甚,想从人们的恶意中窃取快乐;别人怕以产生这种恶意,原来也是由于我们激起他们的的嫉妒所致。

29、他故意把垃圾扔到地上。

30、他也不是故意向奎斯迪小姐献殷勤显示出好像推心置腹,不过想得到她的支持而已。

31、她打碎了这个花瓶,恐怕不是故意的。

32、即使开始时,怀有故意的人,只要自己抱有真实和诚实去接触,就一定能换来好意。

33、他故意把声音提高,好引起大家的注意。

34、人生压根儿就没什么意义,无非是上班下班吃喝拉撒买菜做饭这点事儿,要是有人非说人生得有意义的话,我看就是他故意不想好好过日子!

35、‘你不是置了房子吗?有了房子,找个太太也就容易多了。’我故意泄露我对婚姻的鄙视。我以为婚姻有时只不过等如车子、房子、银行存折、高尚职业加起来的保障。

36、如果他有自卑感,即使你故意掩饰自己的优秀,也无法提升他的自尊。

37、叛逆的孩子总是和父母故意作对。

38、班上的王明在做游戏时总是跟我故意作对。

39、他是当大官的人,他应该明辨是非。如果故意指鹿为马,混淆视听,终会让人讨厌。

40、表演者故意把表演做错一次,以显得表演很难。

41、所谓长大,就是你知道那是什么事,所谓成熟,就是你知道后故意说不知道。

42、在学校里故意留级,交白卷,一路把青春期延长到了那么久,可青春期没有了就是没有了。

43、一个人把自己看得太高,就会被别人看低;一个人把自己看得低一点,就会被别人看高和尊重。故意抬高自己是一种心虚,故意贬低自己也会矫揉造作。平和的神情、真诚的态度和不在意别人眼中是否贵贱的肚量,是祥和生活的保证。

44、这几个人酒喝多了无事生非,故意找茬子,说是有个菜味道不对。

45、藏在心底的话并不是故意要去隐瞒,只是并不是所有的疼痛都可以呐喊。

46、可能你开始很笨,但是你吃过亏,经历过很多后,你就开始变的聪明,你不是笨,有些是你愿意去苯,你故意去笨。

47、炎阳下的芭蕉的绿是故意绿的。

48、什么季节观什么景,什么时令赏什么花,这才完整和自然。如果故意地大颠大倒,就会把两头的况味都损害了。\"暖冬\"和\"寒春\"都不是正常的天象。

49、这些人真无耻,生怕单位不乱,故意造谣生事,制造矛盾,搞得人心惶惶。

50、主楼是用一色青石起座,直上七层,石条又故意不打磨平整,粗犷凝重,像一个巨人敞露出结实的胸膛和坦荡的襟怀。

51、很奇怪,惯于发令的人,却永远喜欢故意征求别人的意见,而却又让人永远没有选择的余地。

52、我不是要故意这么爱你,只因你已装满了我的心。

53、我们都明白,只有爱情故意装聋作哑。

54、他经常故意说些耸人听闻的话,我们都习以为常了。

55、既然如此,并且如果欺骗是故意之为,那么自我欺骗就是明知故犯。

56、他故意把我一推,使我摔在地上。

57、坏人故意挑起事端,制造纷乱,以便混水摸鱼。

58、总是很喜欢跑步,想必生来就喜欢。经常一个人走着走着就拔腿跑了起来,并且每次都故意装出一副要赶赴火灾现场的样子,害走在路旁的路人甲都替我捏一把汗,以为哪出事故了。呵,其实我只是喜欢跑步而已。

59、考试没考好,我又故意隐瞒妈妈,妈妈知道后生气了,我只好负荆请罪向她道歉。

60、要破坏一件事,最刁钻的办法是:故意用歪理为这事辩护。

61、黄毓娟在外面骂骂咧咧,指桑骂槐,过升早就习惯了,故意让她发急,让她去浪费唾液,她的话越多,过升越准备在卫生间里耗下去。

62、我们正好将计就计,故意把假情报透露给敌方的间谍人员。

63、我故意努力学习,故意勤奋工作,故意节俭生活,但绝对没故意买不起房。

64、让一个金枝玉叶的公主来干这重活儿,你是故意为难她呀!

65、我今天故意起晚了,想让妈妈送我上学。

66、他不是没看见你,而是故意不理你。

67、他们故意拒绝召回危害生命安全的问题产品以追求利润。

68、鸡蛋里面挑骨头表示故意找人麻烦。

69、魔鬼为了陷害我们起见,往往故意向我们说真话,在小事情上取得我们的信任,然后我们在重要的关头便会堕入他的圈套。

70、涵养与修养并非虚伪,故意使人难堪并非率直,这里边有很大分别。

71、相亲时,她故意说一些让对方难堪的话,就是要对方知难而退。

72、不是我故意要有个性。我是一个执着的人,我从来不会因为外面的水太热或太冷,就变软或变硬,我从来不愿意失去自我,否则就白活一辈子。

73、你是不是故意做出这种不可一世的样子给我看的呢。

74、人类是种很愚蠢的东西,你也是,你和他们的区别只是,你是故意要让自己愚蠢的。

75、不是我不小心,而是我故意的!

76、对于小红受伤这件事,小明表示他不是故意的。

77、不是说你故意要伤害任何人,而是因为你老是改变主意,老是悄悄溜走,没人知道上哪儿去找你。你让我害怕。

78、做事情要互相谅解,不要故意为难对方。

79、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明明知道彼此相爱,却不能在一起,而是明明无法抵挡这股想念,却还得故意装作丝毫没有把你放在心里。

80、你这一暴十寒的态度,到底是懒呢,还是故意推拖?

81、妈妈叫我把棒棒糖给妹妹,我把棒棒糖给妹妹时,故意说是我和妈妈一起给的,这样我和妈妈的书就不会被妹妹撕了。

82、老天爷似乎故意出难题,弥漫的大雾遮住了视线,海面被雾幕遮得严严实实。

83、其实,有些藏在心底的话,并不是故意要去隐瞒,只是,并不是所有的疼痛,都可以呐喊。

84、不要对我妄下判断,你看到的只是我故意让你看的部分。

85、所谓长大,就是你知道那是什么事;所谓成熟,就是你知道后故意说不知道。

86、努力限制自己的行动,让生活保持平时的状态,却多了一个期待,好像缘分是自己跑过来,而不是你故意寻觅来的。

87、刚才那一脚那个女人故意踩的看来她对的身手很自信还想把干掉。

88、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明明无法抵挡这股想念,却还得故意装作丝毫没有把你放在心里,而是用自己冷默的心,对爱你的人掘了一条无法跨越的沟渠。

89、尊严如同胸衣,把女人托得很高贵,但若故意显露,则流于粗俗。理想就像内裤,你一定要有,但不能逢人就证明你有。

90、我们不能故意伤害别人!要和平相处。

推荐第4篇:故意的近反义词是什么?

故意是有意识地。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那么,故意的近反义词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故意的近反义词及造句,欢迎借鉴!

故意的近义词 :

蓄意、蓄谋、存心

故意的反义词 :

无心、无意、意外

故意的近义词造句

1、与许多巴基斯坦阴谋论者所认为的相反,对这个国家的怀疑和轻蔑并不是蓄意的或者精心设计的。

2、关于网上信息,我们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如何检测“废话”,这个技术名词是我用来描述那些被愚昧所感染的信息,无效的沟通,或者是蓄意的欺骗。

3、当政府蓄意摧毁货币时,它就是在恣意妄为在伤害无辜的生命和财产。

4、该小组说,尽管科学家们不是蓄意为之,报告正文中也附有必要的警告说明,但这一结果仍是具有误导性的。

5、首先,如果你要蓄意建构紧张感并期待它在笑声中达到高潮,那么停顿将增强紧张感并使笑声更加剧烈。

6、那次衰退,实际上,是联邦储备局蓄意制造的产物,为了控制恶性的通货膨胀,美联储将利率提高到高达17%,导致了这次衰退。

7、第一种方式是最懒散的,并且提供了最好的性能,但是对于蓄意和无意识的失误,它有几个薄弱环节。

8、当然,这里的意外事故指的是无心之失,而非蓄意伤害或者谋杀,后者不属于此类制度保护之列.9、官员引用部分说法,称机上的男子是在家里发动飞机的引擎。现在官方还在调查男子是否蓄意驾机撞进税收办公室。

10、我没有蓄意去做此事,请相信我。

11、就哈马斯自身而言,它在公交车上和餐厅里蓄意谋杀了数百名以色列平民。

12、科学和趣闻中的证据似乎完全支持深思熟虑的(有意识,蓄意的)练习是杰出表现之源的观点。

13、在欧洲多数国家,法律规定任何蓄意对他人造成性胁迫的挑逗姿势都属于刑事犯罪。

14、这是在媒体聚光灯下的蓄意对抗。

15、谷歌告诉科技资讯网中国政府此次封锁是蓄意的,因为缘由仅仅是软件更新的一个小小的故障。

16、尽管调查报告指出马乔是被蓄意捕获的,但未提供具体证据。

故意的反义词造句

1、我们总统无意干涉你们的内政。

2、我们无意干涉别国内政。

3、然而,不管它的别的优点或者缺点是什么,我能告诉读者的就是,我在诗里无意提出一个谜,或者狡狯地传达什么教诲。

4、实际上,在我每次开始构建项目之前,都将运行所有的单元测试,以确保应用程序代码的完整性没遭到无意破坏。

5、有意或无意,你的父母还是关注他们的遗产的。

6、基督教将其信仰灌输到艺术、政治、甚至经济中,无意中使上帝成为文化的一部分,随着这个世界的进步,对上帝的信仰自然就会受到削弱。

7、数百名我治过的有缺陷的病人,有中风的患者,有帕金森的还有甚者患有痴呆。他们都学着用新方法做事,无论有意还是无意,绕开了缺陷。

8、但后来有些事情发生了,那些他无意中教我的事情,就如当他最后一次下班回家爬上楼梯的情景。

9、当事情进行的不顺利时,我保证,当你第一次站出来,支持你的手下时,当你的手下实际上,犯了错误,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不过大多数情况都是后者。

10、其次,我无意成为一个烈士,或者在监狱里去领导一次反对运动。

11、毕竟,战争有时就是由那些一直谈论战争的人有意无意中引发的。

12、你为了课堂而进行的阅读质疑你的态度,你的过去的无意的印象,或者是你在当前问题上的立场。

13、无论有意或无意,所有的行动都从意图开始。

14、他的政敌将他出现在军营视为他们要求军方将领有责任保护总理的画面,而这些将领一直无意放松他们对泰国的控制。

15、在那些通信中,我了解到,尽管那个政体正在发出自由的信号,当局还是无意放松他们的束缚。

16、基督教的第二次分裂新教改革无意中让个体成为社会机构的至高无上者和基本单元。

17、这是关于“无意视盲”或称“变盲”现象的一个实验。

18、这种猜想是一天晚上在巴顿庄园听他无意中漏出一句话而引起来的。当时,别人都在跳舞,他俩经过彼此同意,一道坐了下来。

19、心理学家称这是无意视盲目,意思是说,我们不想看到某些东西,因为那不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也不是我们寻找的东西。

20、万一你的孩子无意中遇到,你已经解释过什么是色情描述吗?

21、一些人最大的担心是,这项建议会无意中减少就业机会,如果它在华盛顿停留时间过长而没通过的话。

22、这时,我高兴地看到路德和艾略特急切地要去攀登,去探索,以只有孩子才会采用的方式,在无意中检验物体结构的安全性。

23、第一次是在7岁的时候。当时正和伙伴们在学校周围闹着玩,我本想说“沙滩”的,却无意说成了“母狗”,大家都觉得滑稽可笑。

24、“对于在太空中移动小行星,你必须万分小心,”他补充说,否则一偏转却可能无意中使阿波菲斯朝向地球。

25、在你的生命中,必会有人伤害你;有时是故意的,有时是无意的。

推荐第5篇:故意的反义词应该是什么

故意是什么意思?故意的反义词应该是什么?故意的相似词有哪些?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故意解释】:有意识地(那样做):他~把声音提高,好引起大家的注意丨他不是~不理你,是没看见你。

近义词:存心 有意 蓄谋 蓄意

反义词:无意 无心

相似词:有意无意 世故 故事 借故 故土 事故 原故 故地

故意造句

1 怕同学们接受不了,老师故意把话说得很委婉。

2 老师故意用粉笔敲敲黑板,以引起大家的注意。

3 守门员故意拖延时间,受到裁判的黄牌警告。

4 裁判员要分清什么是合理冲撞,什么是故意犯规,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

5 做事情要互相谅解,不要故意为难对方。

6 他故意讲了个笑话,把紧张的气氛冲淡一下。

7 她打碎了这个花瓶。恐怕不是故意的。

8 我们正好将计就计,故意把假情报透露给敌方的间谍人员。

9 可见他居心不良,如今在故意刁难我们。

10 考试没考好,又故意隐瞒,事发,我只好负荆请罪。

11 让一个金枝玉叶的公主来干这重活儿,你是故意为难她呀!

12 这帮投机分子故意抬高物价,就是为了把市场搅乱。好从中渔利,趁火打劫。

13 恶人,顾名思义就是指故意损毁杀伤普通人的坏人。

14 他故意装出一副高深莫测的样子,让人不知道他到底想干什么。

15 刘参谋不作声响,故意作出盘马弯弓的姿态,好逼七姑奶往深去谈。

16 坏人故意挑起事端,制造纷乱,以便混水摸鱼。

17 这件事他故意这样做,实在是别有用心。

18 这种方法典型地存在故意的扭曲,而我们却不以为意。

19 他怕兄弟借钱;故意鹑衣百结的装穷。

20 议事厅上,几位代表故意以程序问题扰乱议事进行,将议场搞得天翻地覆。

20 尽量原创和收集优质句子,使您在造句的同时,更能学到有用的知识.

21 请你以后说话不要出言不逊,故意伤人。

22 那些企图破坏民族团结,故意挑起事端的人,必将是玩火自焚。

23 有些诗,诗人故意不从正面去描写对象,而是旁敲侧击,烘云托月。间接地去表现他所要描写的对象。

24 这件事他不是故意的。

25 李明故意唬着脸,大模大样地走到小侠面前,指手画脚地把小侠训斥了一顿。

26 在法庭上,他慷慨陈词,痛斥那些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人的真正目的。

27 几个顽皮学生故意恶作剧,弄得新来的马老师啼笑皆非。

28 他故意混淆视听,把丑的说成是美的,把恶的说成是善的。

29 成语“指鹿为马”就是从这个故事来的,我们用它来形容那些故意颠倒是非的人。

30 事后我才觉得不对,原来他是存心不良,用游山玩水来麻痹我们,故意拖延谈判时间。

推荐第6篇:故意的近义词和反义词

引导语:近义词,是指词汇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语,如“美好”和“美妙”、“懒惰”和“怠惰”、“枯萎”和“干枯”、“宽敞”和“宽阔”。与“近义词”意思相近的词为同义词。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故意的近义词和反义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故意近义词:

存心,成心,有心,有意,蓄意,蓄谋

故意反义词:

意外,无心,无意,果真

故意的造句

1 我开始明白,不忠的人是可怜的,他们不是故意不忠,他们是害怕寂寞。要很多很多的爱才可以令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忠贞。若我没有这许多爱,我一定忍受不了寂寞。

2 几条大狼巨狼还使出了蒙古狼极其残酷的战法:以轻伤换重伤,以重伤换敌命,故意露出非要害处让大狗咬住,然后置自己伤口于不顾,而猛攻狠咬狗的喉咙和肚子。

3 一个成熟的人是不会去刻意寻求外在的奖赏,以为故意做作的奖赏对人有时是一种愚弄。

4 我没有假装忘了他,谁都知道我没有忘记他,如果我故意对他冷淡,不过是显示我的幼稚。

5 不要故意出言中伤别人,因为那就不只是笑话,那既不好玩、也不幽默。

6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明明知道彼此相爱,却不能在一起,而是明明无法抵挡这股想念,却还得故意装作丝毫没有把你放在心里。

7 故意学习,故意工作,故意生活,故意活得像个人!

8 不忠的人是可怜的,他们不是故意不忠,他们是害怕寂寞。要很多很多的爱才可以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忠贞。

9 不是我故意要有个性。我是一个执着的人,我从来不会因为外面的水太热或太冷,就变软或变硬,我从来不愿意失去自我,否则就白活一辈子。

10 炎阳下的芭蕉的绿是故意绿的。

11 我故意努力学习,故意勤奋工作,故意节俭生活,但绝对没故意买不起房。

12 传宗接代纯是一种心态,并无几个家真正有产业等着男孙来承继,女生亦并非不能办事,或是办得更好,有些家长重男轻女,是故意挑剔媳妇,或是找人出气,是谓家庭政治。

13 第一次犯错是不知道,第二次是不小心、第三次一定是你故意的!

14 一个人把自己看得太高,就会被别人看低;一个人把自己看得低一点,就会被别人看高和尊重。故意抬高自己是一种心虚,故意贬低自己也会矫揉造作。平和的神情、真诚的态度和不在意别人眼中是否贵贱的肚量,是祥和生活的保证。

15 不是说你故意要伤害任何人,而是因为你老是改变主意,老是悄悄溜走,没人知道上哪儿去找你。你让我害怕。

推荐第7篇:故意的近义词和反义词是什么(整理)

故意的意思的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那么,故意的近义词和反义词是什么?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故意

释义:(副)特意,有意,存心(有意识地那样做)。

构成:动宾式:故|意

例句:他故意把声音提高;好引起大家的注意。(作状语)他不是故意不理你;是没有看见你。(作状语)

同义:蓄意、有意、有心

近义词:成心、有意、存心、有心、居心、蓄谋、蓄志、蓄意、用意

反义词:无意、意外、无心

故意造句

你故意和我的想法对着干。

他因爱面子而故意说那些话。

我不是故意要戳穿一个秘密。

他故意挑起了这场辩论。

我倒不是故意表白我的心意。

她故意地改变了我们的关系。

她冷冷地故意把头转向一边去。

他故意使用伪造的油。

我不故意假装不了解你的意思。

没有必要故意丑化它。

我并不是故意想惊吓汤姆舅舅。

她们故意看不起她。

他故意嘶哑着嗓门。

他们故意把伦敦之行延期到秋天。

她又扯起那件事故意想使我难堪。

我实在不想故意去探听这类事情。

我故意气他一下。

殴打是故意行为。

这似乎是故意的。

他会担心他是故意用空话来搪塞他。

推荐第8篇: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由此可见,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

1.事实性认识

事实性认识是指对于构成事实的认识,这就为事实性认识限定了范围。事实性认识包括对以下客体要素的认识:(1)行为的性质。对于行为性质的认识,是指对于行为的自然性质或者社会性质的认识,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属于违法性认识而非事实性认识。(2)行为的客体。对于行为客体的认识,是指对行为客体的自然或者社会属性的认识。例如杀人,须认识到被杀的是人。凡此,即属于对行为客体事实上的认识。(3)行为的结果。对于行为结果的认识,是指对于行为的自然结果的认识,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预见,即其结果是行为的可期待的后果。(4)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是指行为人意识到某种结果是本人行为引起的,或者行为人是采取某种手段以达到预期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都对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具有事实上的认识。(5)其他法定事实。例如时间、地点等,如果作为犯罪构成特殊要件的,亦应属于认识内容。此外,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亦在认识限度之内。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特定事项作为认识对象,无此认识则无故意。例如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规定,破坏军婚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为认识前提,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2.违法性认识

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之争。心理责任论认为,只要具有事实性认识即可构成故意,否认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将犯罪故意视为一种纯正的心理事实。而规范责任论则认为,犯罪故意的构成不仅要求具有事实性认识,而且要求具备违法性认识。如果缺乏违法性认识,故意即被阻却。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认识因素包含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这里的危害性并非事实本身,而是对事实的评价。因此,据此可以认为违法性认识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违法性认识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违法性的判断,属于对于认识的规范评价因素。因此,违法性认识与事实性认识在性质上是存在有区别的。如果说,事实性认识是对于客观事物认知;那么,违法性认识就是对于法律关于某一客观事物的评价的认识。简言之,前者为对事的认知,后者为对法的认知。无论是事实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都属于对于某种客体的一种主观认知,而不是评价,这是确定无疑的。违法性认识之所以称为规范评价,是指凡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就可以认为具有犯罪认识,因而为在刑法上评价为犯罪故意提供了主观根据。因此,违法性认识是对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一事实的认识。就此而言,不能把对一切包含规范评价因素的事实的认识一概归之于违法性认识。例如淫书,是否认识到淫书,这是一个事实性认识;是否认识到淫书乃法所禁止,这才是一个违法性认识。事实性认识的事实本身,并非裸的事实,同样包含评价的内容。这种评价,包括规范评价、文化评价、伦理评价等。尽管如此,这种事实仍然是构成事实。至于违法性认识的范围,我认为应采刑事违法性的认识说。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在罪刑法定的构造中,具有明确的界限,应当成为违法性认识的内容。至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认识,并不要求像专业人员那种确知。因此,以刑事违法性的认识作为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并不会缩小犯罪故意的范围,而且合乎罪刑法定的原则。

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由此可见,意志因素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

1、心理性意志

心理性意志,是指心理事实意义上的意志。意志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如果说,意志对于行为本身的控制是可以直观地把握的话;意志对于结果的控制就不如行为那么直接。因为结果虽然是行为引起的,它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外界力量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区分必然的结果与偶然的结果。必然结果是由意志力支配的结果,可以归之于行为。而偶然结果是受外在东西所支配的结果,不能归之于行为。从意志与这些结果的关系上来说,必然结果是意志控制范围之内的、预料之中的结果;偶然结果是出于意料的结果。从意志对行为结果的支配关系上,我们可以把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1)希望。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在刑法理论上,由希望这一意志因素构成的故意被称为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与一定的目的相关联的,只有在目的行为中,才存在希望这种心理性意志。在希望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是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某一目的,因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意志通过行为对结果起支配作用。(2)放任。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在刑法理论上,由放任这一因素构成的故意被称为间接故意。放任与希望之间的区别的明显的: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两相比较,在意志程度上存在区别: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

2、违法性意志

违法性意志是指心理性意志的评价因素,这种评价成为归责的根据。在心理性意志的基础上,之所以还要进一步追问违法性意志,是因为违法性的结果虽然是行为人所选择的,但如果这种选择是在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作出的,即缺乏违法性意志,我们仍然不能归罪于行为人。因此,违法性意志,其实就是一个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这里的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法并不强制行为人作出绝对不可能的事,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作出谴责。如果不具有这种期待可能性,那么也就不存在谴责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说,期待可能性是一种归责要素。期待可能性是就一个人的意志而言的,意志是人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选择只有在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体现行为人的违法意志。在一般情况下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在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基础上,实施某一行为,通常就存在期待可能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仍然是必要的。例如,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者,行为人明知本人有配偶,具有事实性认识,明行重婚违法,具有违法性认识,而仍然与他人结婚,具有心理性意志。但由于是为生活所迫,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违法性意志。对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犯罪故意 - 与危害行为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对故意犯罪所下的定义,可以对犯罪的故意作如下界定,即所谓的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有的、行为人对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划分为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两个层次。其中刑法理论所称的“罪过”,即犯罪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条件;犯罪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条件,只有当刑法对其作出明文规定时,才能作为构成某一特定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由此可见,犯罪故意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核心要件,是研究犯罪构成,特别是故意

犯罪构成所不可或缺的主观心理态度。并且这一心理态度并非孤立存在的,根据刑法上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它还必须与特定的危害行为联系一起。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 哲学上认为,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部的客观活动,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往往受到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支配和影响。从这个角度讲,有什么样的危害行为如果要认定为犯罪,必然有特定的犯罪心理与之相适应;反过来,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如果付诸行为,也就必然有特定的危害行为与之相适应。即“无罪过则无犯罪”及其衍生的“无犯罪即无罪过(此处罪过仅指犯罪故意和过失)”的刑法格言。

“无罪过即无犯罪”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判定“罪过”的存在与否从而断定犯罪的构成与否。该原则强调的是“罪过的成立进而导致犯罪的成立”。犯罪的成立,不仅要证明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必须同时查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罪过,如果只有危害行为而缺乏罪过(故意或过失)则不能成立犯罪,否则便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 即无犯意行为不为罪。犯罪故意和过失是认定任何一种具体犯罪所必需的内心因素,并且根据这种内心因素去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犯罪故意中希望还是放任,犯罪过失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进一步断定行为人出于何种故意及何种过失。“罪过的有效性”,是判定罪过是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标准,并且这一标准并非是孤立存在的。刑事责任要求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备或同时发生。更为确切的说,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必须“激发”其身体行为实施特定犯罪。 因此“罪过的有效性”是指只有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指导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危害行为,才能认定该罪过有效的性质。这一特性将犯罪主观心理态度与犯罪客观危害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是符合法律上的“思想不犯罪”,“法律不惩罚意向”等原则的,也是坚持犯罪主客观要件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无犯罪即无罪过”也是从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相互映射的关系中推导出来的。该原则中的“犯罪”特指犯罪行为或危害行为。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概念,既包括了刑法中的全部犯罪,也包括了那些虽然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但是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犯罪行为等同于危害行为。因此“无犯罪即无罪过”的原则也可以说成“无危害行为即无罪过”,值得申明的是此处犯罪行为和危害行为的等同互用只限定于刑法和犯罪这一大前提下,在其余领域是否可通用另当别论。“无犯罪即无罪过”是指行为人无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则无犯罪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其中“危害行为”是“罪过”的存在前提,即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具体的危害行为,那么可断定行为人主观上亦不存在该行为的罪过。这也是对“罪过有效性”的反向论证。另外,“有危害行为则有罪过”也是对“无犯罪即无罪过”的一个佐证,即在承认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即可断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对该行为所持有的罪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排除犯罪事由不符合“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因而这些行为称不上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故意(过失)与危害行为(犯罪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是“无犯罪则无罪过”原则的前提条件,而“无犯罪则无罪过”原则是“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的客观基础,二者统一于主客观要件相一致的原则之下,将犯罪故意(过失)与危害行为调和在一起进行分析,可以避免刑法上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两个极端在犯罪构成中的出现。

推荐第9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xx、李xx为被告人王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人多名当事人的证词可以得知,被告人王xx于2013年7月14日遭到本案被害人黄xx、缪xx殴打, 2013年7月15日前往澳门豆捞向黄xx等索要医药费遭到拒绝,故而与被害人等发生厮打。被告人王xx并非蓄意挑起事端伤害他人,而是因为被害人之前殴打被告人致使被告人丧失了理智,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王xx不构成累犯。

被告人于2010年8月因涉嫌抢劫罪被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于1994年10月13日出生,犯罪时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人王xx不构成累犯。

3、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是由到与被害人协商医药费等赔偿事宜遭到拒绝后情绪激动所致,其犯罪动机非常单纯。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属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王xx造成的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被告人于案发当日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遭到拒绝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仅对黄xx、缪xx造成了较轻的伤害(黄xx为轻微伤乙级,缪xx无伤情),假如就两人的伤情而言,被告人是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的伤势最为严重的周xx(轻伤乙级),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未对其有过任何暴力或协助的行为。因此,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被告人王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进行了赔偿,避免了被害人损失的扩大。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后,清楚的认识到错误,积极忏悔,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都不大。为此,希望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

推荐第10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关于张铁桥故意伤害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张铁桥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铁桥故意伤害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张铁桥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铁桥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铁桥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是因为被害人先对被告人张铁桥朋友实施殴打,被告人张铁桥打抱不平,一时头脑发热,失去理智,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

1 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张铁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愿意对受害者赔偿,被告人张铁桥家属庭前已经对二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且二被害人也向法庭写了谅解书,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铁桥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被告人张铁桥年龄尚小,且认罪态度良好。故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在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张铁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彦章 2012年10月26日

第11篇: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故意杀人案 刑事判决

(2006)浦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长芸,女,1962年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锦丽华购物中心营业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南桥路。因本案于200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晓琪、黄修,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5)2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芸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芸及辩护人胡晓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长芸在其居住的位于本区川沙镇南桥路459弄30号402室家中与丈夫黄永明发生争吵,黄永明持刀威胁王长芸,被告人王长芸用榔头敲黄永明头部,继而折断黄永明所持刀刃,随后又先后使用菜刀、水果刀对黄永明砍、刺,致黄永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王长芸作案后未离开现场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陈尚进、杨威、许玮等人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伤势、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经过、足印鉴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长芸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长芸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长芸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王长芸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

2、被告人王长芸有自首情节;

3、被告人王长芸长期遭受被害人黄永明的虐待和暴力摧残,此次犯罪系事出有因,且被害人的家属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综上,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王长芸从轻、减轻处罚。庭审中,辩护人宣读了证人许玮的证言及有关验伤通知书,并经辩护人申请,证人陆苏宁、黄友明、褚玉妹、王昕到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长芸在浦东新区川沙镇南桥路459弄30号402室家中,因琐事与其丈夫黄永明(系吸毒人员)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长芸持榔头猛击黄永明头部,先后又持菜刀、单刃刀对黄进行砍、刺,致被害人黄永明全身多处裂创,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永明生前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胸、腹部造成胃、脾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随后,当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被告人王长芸即主动向公安人员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尚进(系南桥路459弄小区物业保安)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其在巡逻时听见有1名男子喊“救命”,其即打“110”报警,后跟随警察至案发现场;

2、证人杨威(系南桥路459弄30号301室居民)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15日晚11点多,听见楼上传来吵架声,后又听到1名男子喊“救命”;该证言还证实,被告人王长芸夫妇经常吵架,被害人黄永明多次向王长芸索要钱款;

3、证人许玮(系被告人之女)的证言及相关的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黄永明一直无业,且好酒、好赌、吸毒,经常向王长芸索要钱款,并为此经常殴打、谩骂其母女,其曾遭黄永明殴打致伤;

4、证人杨桂芳(系被告人居住地居委会调解员)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黄永明经常向王长芸要钱,在索要不成的情况下,即对王长芸殴打,为此,居委会曾多次出面调解;

5、证人张惠兰(系上海锦丽华购物中心职员)的证言证实,王长芸上班时身上经常有伤;

6、证人黄友明(系被害人黄永明之兄)当庭证言证实,被害人黄永明系吸毒人员,与王长芸关系不和;黄友明亦当庭表示放弃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权利;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状况;

8、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黄永明系被锐器刺戳胸、腹部造成胃、脾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9、DNA检验报告证实,从案发现场、作案工具、被告人身上等处提取的血样与被害人黄永明具有相同等位基因型;

10、足印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现场脚印系被告人王长芸所留;

11、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长芸的到案情况;

12、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永明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

13、被告人王长芸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芸持凶器对被害人进行砍、刺、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长芸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王长芸以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证实在其拿榔头击打被害人头部后,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王又先后持2把菜刀、1把单刃刀对被害人实施砍刺,结合证人证言听到被害人呼叫救命,足以反映被告人王长芸处于主动攻击状态,由此可见,王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人王长芸供述系被害人持刀威胁在先,由于该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长芸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长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

二、作案工具菜刀二把、黑柄单刃刀一把、羊角榔头柄一把、羊角榔头锤体一只,予以没收。

审 判 长 马超杰

审 判 员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马顺山

二OO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 豪

第12篇: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2011)阜刑初字第50号 发布时间:2011-08-25 09:58:19

公诉机关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海,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家住阜阳市海会镇高垅村二组。因本案于2011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志刚,阜阳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平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出席进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15日许,被告人吴海因怀疑其染上性病为被害人何天所致,窜到阜阳市市区人民路3号三楼的出租屋内,与何发生争执。在争吵和拉扯中,被告人吴海用其从走廊上拿进的一条木棒,猛打何的头部、颈部及身体多处,致何昏迷,即逃离现场。后何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天系被人用钝器致伤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十七项证据。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吴海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海辩解称其没有到过被害人的宿舍作案,其以前所作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经审理查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天系被人用钝器致伤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且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十七项证据。且被告人在庭上辩解所说没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芳 人民陪审员 周琴 人民陪审员 张仲宁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佳煜

法学091班

尹099124028

第13篇:故意杀人罪研究

故意杀人罪研究(上)

王作富

杀人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早在大禹时代,就有“昏、墨、贼、杀”之规定。“贼”,即杀人。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对杀人者处死刑的规定。“贼”,即杀人。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对杀人者处死刑的规定。汉高祖刘邦进咸阳,向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低罪”,是首次把杀人罪的罪名在法律上加以规定。这一罪名延续至今,仍成为一种严重的罪行。

生命权利,是人的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故意杀人成为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并处以最重的刑罚。瑞士刑法典为突出显示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极大关注与保护,其分则中的第一条就规定杀人罪。我国刑法虽然与瑞士刑法的体系不同,但我国刑法将故意杀人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的第一位,以及司法机关一贯对此罪采取严厉惩罚的政策,充分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公民生命权利的有力保护。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性质十分严重的犯罪,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此罪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少复杂而又有争论的问题,值得研究。我在这里只讲以下几个问题:

一、杀人罪的客体与对象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刑法学上的通说。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自然,其杀害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人,除个别国家(如印度)规定,自杀未遂的,要负刑事责任以外,多数国家未规定自杀罪。

既然杀人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那末, 以什么为标志来确定被害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呢?这个问题,由于涉及在刑法上具有不同性质与地位的杀人与堕胎的界限,变得相当复杂,在各国法律上和理论上,尚无一致的解决办法。

按一般观点,杀人与堕胎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者是人,后者是胎儿。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严格区分二者的界限,是相当困难的。有的学者认为,胎儿也是有生命的“人”,叫做“成长中之胚胎生命”,有的说,胎儿是指“从受胎成长为刑法上的(自然)人期间的生命体”[1]1989年10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届大会通过的《关于刑法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问题的决议》指出:“原则上应该从精卵结合之时起便对人的生命进行保护,不论这早期的胎儿应该称为“人”还是一个享有基本权利的‘存在物’„„”有的日本学者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指出:“民法上,人意味着权利的能力的主体,如果还有必要的话,也可把胎儿看作人”[2]但是,把民法观点用来确定刑法上作为杀人罪对象的“人”的标准,显然是不可能的。

以上说明,用被害对象是否为“生命体”,或者是否为“人”来区分刑法上所说的“自然人”及“胎儿”,是相当困难的。但是,不区分二者界限,也就无法区分杀人与堕胎的界限。因为,有些国家刑法上规定有堕胎罪(如瑞士、西班牙、印度、日本、泰国等),有些国家则不禁止堕胎。分不清杀人与堕胎的界限,必然导致混淆罪与罪,甚至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说,堕胎是指在胎儿自然分娩之前,用人工的方法中断妊娠,使胎儿排出母体之外。但是,分娩是个过程,在刑法上应当以什么时间或状态,作为区分堕胎对象为杀人对象的标志呢?在刑法学发展史上,学者们提出了多种主张,主要有:(1)阵痛说。认为有规则的阵痛,

是分娩的开始,意味着胎儿与胎盘开始分离,此时胎儿已成为人,此为德国、法国之通说。(2)一部露出说。认为从胎儿躯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就成为人了。(3)全部露出说。认为只有胎儿已全部露出母体之外,才成为人。(4)独立呼吸说。认为只有胎儿已全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之时才成为人。以上各说相争,终未取得一致理解。我国刑法理论一般主张,刑法上所说作为杀人罪对象的人的生命,是指人在出生的后能够独立呼吸的状态。[3]也有的说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4]还有的主张,胎儿出生以后,是否具有生命,由助产师和产科医生加以鉴定,就能够确定其为有生命的婴儿或者为无生命的死胎,不需要以什么独立呼吸说或其他什么学说作为确定是否具有生命。[5]我认为,从司法实践中看,采用独立呼吸说,一般是比较适当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会遇到较难处理的问题。比如,在自然分娩过程中,胎儿头部刚一露出,助产医生立即采取一种手段,给其造成伤害,或者致其死亡,显然不属于堕胎行为,如不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按什么罪处理呢?看来,若要坚持上述观点,对于这种特殊案件,在必要时只能采用类推的方法,比照上述二罪的规定处理,是否适当,还可进一步研究。

人死后的尸体,不成为杀人罪的对象,除杀人者由于认识错误,误将尸体当活人进行杀害,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以外,故意毁坏他人尸体,我国刑法未规定独立的犯罪。因此,确定人死亡的标准,对于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样十分重要。数千年来,各国传统的观点,是以心脏停止跳动、自然呼吸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上解释:“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博停止”[6]即为死亡。我国的《辞海》也采取此标准作解释。但是,自从1967年首次心脏移植成功,以及心肺机的问世,对上述观点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证明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并不能证明人的整个肌体已经死亡。因此,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在本世纪五十年代,又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认为人脑受到不可逆转的损伤,先于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而引起的死亡,就是真正的死亡。

[7]按照这个标准,只要经诊断为脑已死亡,即使其心脏依靠人工方法尚维持跳动,就应宣告该人已死亡。但是,这种标准,目前还未能得到多数国家所承认。有些学者指出,对于心脏尚在跳动的人宣布为死人,则取出其心脏乱移植给别人,也不算杀人,不符合伦理观点。我国目前仍采用传统的死亡标准,但是,有些学者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法律,采用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这样以来,医生就可以对那些“植物人”,即对外界和自身毫无感觉、意识,没有自主运动的人,宣布其为死亡的人,放弃对其抢救和医疗。

二、间接故意杀人的认定和处理

故意杀人根据行为人对死亡的态度的不同,区分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死亡结果发生。后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前者不难认定,而后者则复杂得多。

(一)间接故意杀人的特点及具体表现

从司法实践中看,间接故意杀人与直接故意杀人不仅对待死亡结果的态度不同,而且犯罪的发生和实施的情况也有不同;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是以杀死他人为目的,因此,为达此目的,行为人一般都会在事先积极进行物质上或其他必

要的准备活动,因而一般具有预谋性的特点;而间接故意杀人,并不抱有致他人于死地的目的,不可能为杀死他人而有意识地进行事先准备活动,因而犯罪之实施一般表现为突发性;第二,直接故意杀人,以杀死他人为目的,行为人的全部意志都集中在如何致他人于死地,表现出其强烈的反社会心理,对社会具有更大的主观与客观的危险性,因此,不论是否将他人杀死,都应给以刑罚处罚。而间接故意杀人,由于并无杀人的目的,只有已经致他人死亡情况下才能成立,因此,不能对未造成死亡的按间接故意杀人未遂处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既然抱有杀死他人的目的,在作案时一般表现为行为的连续性和无节制性,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而间接故意杀人,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面对死亡的危险,其行为一般不具有上述特性。

从司法实践上看,间接故意杀人一般发生以下几种场合:

1.行为人意图伤害他人,在动手时意识到有可能造成成死亡,虽不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死亡,而是听之任之,放任死亡之发生,结果造成了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例如,王×的妹妹与男青年李×恋爱,后李与其妹断绝了恋爱关系,王×忿然,于是约了朋友孙×,说去教训李一顿。二人见到李后,先是争吵,继而双方撕打起来,王乘李不备掏出随身带的匕首朝李胸部猛刺一刀,转身逃跑。次日,王得知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情表明,王为泄私愤,抱有伤害李的目的,但是,在撕打中,他用匕首猛刺李胸部,虽说这种动作并非在任何情况都不可避免地造成死亡,但论其危险性已超过一般伤害行为的程度,王对可能造成死亡不可能是不知道的,但他对此既未采取非置李于死地不可的态度,也未阻止死亡的发生,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此,应认定其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2.行为人意图毁坏他人财物,或造成其他损害,但同时放任了死亡的发生。例如,某单位会计贪污巨款后,为湮灭罪迹,深夜对其会计室纵火,他明知室内有人在睡觉,可能跑不出来被烧死在里边,仍不设法避免,结果该人被烧死了。这种案件属于一行为触犯二罪名,但只能按一重罪处理。单就对死亡的态度而言,应视为间接故意杀人。

3.行为人没有违法犯罪的目的,但在行为时放任死亡的发生。例如,张×奉命持枪去消灭疯犬。他眼见一疯犬跑到距离一小孩很近的地方,此时开枪有可能打死小孩,但他为了邀功却不管不顾,连发数枪,其中一枪击中小孩,当场死亡。张×无杀人之目的,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使小孩死亡采取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发生死亡或伤害的危险,虽然,其中任何一种结果出现都不是他的目的,但他又不积极防止其任何一种结果发生。例如,钱×驾驶卡车去山上盗伐林木,在返回途中被检查站工作人员人员周×拦住,要其将木材卸下。钱×不听,将车启动,欲强行开走。周×遂登上驾驶室旁的踏板,命令其停车,钱为将周甩到车下,时而加速前冲踩刹车,时而使车走蛇行路线,让车身连续左右猛列摇摆,终将周甩到马路上,因头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案情表明,钱×目的只是赶快开车逃跑,逃避孕药制裁,并无伤害或杀害周×的目的,但是,他采取的手段包含了致伤或致死的危险,他不是不了解的,只是为了能逃避制裁,而对此采取了放任态度,由于其造成了死亡,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总之,认定间接故意杀人,最重要是掌握两条: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他人死亡。对于认定行为人有无此认识,不能单凭被告人口供,而应当结合案件的各种事实,如犯罪的工具、手段、作案的环境,伤害的部位,案件的起因,

等等,综合地、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二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死亡结果,虽然不是希望其发生,也不是依靠某种力量或条件希望避免其发生,而是放任其发生。对于致人死亡的案件,只有符合这二个条件,才能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子告人某甲与其妻某乙产生矛盾,遂想毒死某乙。某甲向别人要来一点水银,偷偷放在乙吃的饭里。但能否将乙毒死,甲自己也不知道。结果,乙吃下去之后没有中毒而死。有人认为,甲并不肯定乙吃下水银能毒死,而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因此,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未遂。我认为,这是错误的。错就错在只看到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发生可能性认识上的不确定性,却忽略了其对死亡结果的目的性。事实上,只要行为人有杀死他人的目的,既使由于其认识错误而采用了根本不能致死的手段(如使用已失效的毒药),也应当认为直接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间接故意杀人。

(二)间接故意杀人有无未遂

这个问题,在中外刑法学者中间,都存在争论。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间接故意犯罪在“逻辑上”可以存在未遂,但事实上很难认定,所以只能处罚直接故意犯罪未遂。[8]但是,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依宁则认为,在事实上、逻辑上,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存在未遂。[9]《苏俄刑法典》第15条规定:“凡直接以犯罪为目的实施的故意行为,如果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的,即认为是犯罪未遂。”把未遂与犯罪目的联系起来,可见未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我国刑法第20条关于未遂的定义,没有提到犯罪目的,而使用了“未得逞”三字表示犯罪未完成。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逞”即“达到目的”,“未得逞”应指“未达到目的”。但是,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决定犯罪既遂与未遂,在于行为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要件,而不决定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达到。然而,脱离犯罪的目的谈未遂,在法律上也是没有根据的。有的同志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理由是,他放任的结果,就是他的犯罪目的,叫做“不确定的目的”。多数人对此采取否定态度。犯罪未遂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间接故意也是故意,似乎由此“在逻辑上”可以推论出间接故意犯罪也有未遂。但是,这种推论是错误的。因为,间接故意犯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结果而言的,这种犯罪的主观特征,就在于行为人并未把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作为自己追求达到的目的,而是表现为对这种结果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的两种可能性,都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换言之,其中任何一种可能变为现实,都是不违反其本意的。正因为这样,当其所预见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当然也不应当让他承担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这样才是真正贯彻了刑法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有的同志把间接故意犯罪放任犯罪结果之发生,说成是行为人的“不确定的目的”,是不能令人同意的。问题是,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没有正确使用“犯罪目的”这一概念。在刑法学中,一般认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10],对于杀人罪来说,就是指对死亡结果的追求。既然在间接故意杀人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希望致人死亡,而只是放任其发生,对死亡而言谈得上什么犯罪目的呢?有的同志为了论证间接故意杀人具有“不确定的目的”,指出:“只认识到死亡的可能性,表明犯罪目的不确定”,对犯罪结果的态度不确定,表明犯罪目的不确定”。前一说法,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认识同对犯罪结果的态度混淆起来,在理论上是站不脚的,在实践中也没有根据。十分明鲜,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杀人,因为他的犯罪目的是确定的。可见,对死亡能否发生在认识上的不确定,并不意味着其犯罪目的不确定。后一说法,把放

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说成是对犯罪结果的态度不确定,进而证明犯罪目的不确定,也未能正确反映间接故意杀人主观心理特征。事实上,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的死亡结果,采取了放任态度,而不是希望,这是确定的,没有任何根据说死亡是行为人的“不确定的目的”,这与一个人想要炸死他的仇人,乘仇人在室内睡觉,向室内投掷一爆炸物,心想即使炸不死,能把他炸伤,也能达到自己泄愤的目的,是根本不同的。在这里,被害人致死或致伤,都符合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肯定哪种结果发生,并不能证明他是间接故意犯罪。相反地,如果人被炸死了,应认定为直接故意杀人既遂;如果人只被炸伤,则应认定为直接故意杀人未遂。

三、与自杀有关的事件的处理

在我国,自杀不构成自杀罪(以自杀方式企图达到其他犯罪目的,构成其他罪的,另当别论)。但是,与自杀事件之发生具有因杲关系的行为,却可能构成犯罪,应当追究与此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应注意在此类案件中区分罪与非罪界限。

1.与他人自杀之发生有一定联系,但不存在违法性和罪过的行为,不能令行为人对自杀负刑事责任。比如,一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教师当众对其进行批评,该生自感无脸见人,回家之后服毒自杀身亡。教师履行职责,没有过错,自杀应由死者自己负责。

2.由于行为人违背自己的义务,导致他人自杀的,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义务、违背义务的具体情节、对于自杀所起的作用等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例如,作子女的长时间对自己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致使父母不堪忍受饥寒交迫而自杀身死的,应按遗弃罪追究其子女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子女平日没有虐待或遗弃父母的行为,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按时向父母寄送生活费,拖延了若干时日,其父母却因此而自杀,显然构不成遗弃罪,当然也不能对自杀负刑事责任。负责调处群众纠纷的干部,已经发现当事人有自杀的兆头,本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自杀,但却严重不负刑事责任,不采取任何措施,以致自杀发生,情节恶劣的,可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轻微的,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行为人对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后,致使他人自杀死亡的,一般应当首先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危害的大小,确定其是否构成了刑法上的某种犯罪。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例如侮辱、诽谤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等,把自杀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依法处罚。但是,如何适用法律,值得研究。

4.故意用暴力、胁迫方法,把被害人逼上走投无路的境地,有意逼使其自杀,达到除掉被害人的目的,或者利用被子害人愚昧、迷信,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自杀的,以达到借被害人的手杀死被害人的目的,是故意杀人的特殊手段,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教唆自杀,是指他人没有自杀的意图,而用口头、文字或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自杀。帮助他人自杀,是指他人有自杀的决意,应其要求或嘱托,为其自杀提供条件,帮助其实施自杀,自杀后本人虽不能对自杀行为负刑事责任,而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对社会却是有危害性的。但是,这种行为与一般故意杀人不同。首先,死亡是经过自己的手结束自己生命的,其次,

自杀是由自杀者本人的意志决定的,不是被迫的。因此,有些国家在刑法上设专条规定:“教唆自杀罪”和“帮助自杀罪”。这种立法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主张按故意杀人罪处理,我认为,这与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不符,定故意杀人罪不妥。由于这种案件极少发生,在必要时,按类推的方法,比照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判刑为宜。在将来修正刑法时,可以考虑对此作补充规定,以使刑事立法更加完备。

6.相约自杀。这是指二人以上互相约定,共同实施自杀。其中,自杀未遂者,应否对他人的自杀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此无明文规定。台湾刑法规定,相约自杀,其未遂者免除处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我认为,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笼统说有罪或无罪,而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1)二人以上各自产生自杀之决意,互相约定在同时、同地自杀,其中自杀未遂者没有教唆、欺骗、威逼他人自杀也没有直接动手杀死他人,该人对其他人自杀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2)在相约自杀中,其自杀未遂者曾教唆过他人与其一同自杀,对其应按教唆自杀处理,但比一般教唆自杀处罚更轻些。

(3)二人以上相约自杀,届时有人没有勇气自己动手杀死自己,要求其他人先动手杀死自己以后再自杀。应他人要求动手杀死他人,而后本人自杀未遂的,对其应按受嘱托杀人处理,即定故意杀人罪,可以从轻处罚。

(4)二人以上相约自杀,其中有的人提供自杀的条件(如提供毒物),本人自杀未遂,对其按帮助自杀处理,一般以不处罚为宜。

[1][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出版,第634页。

[2] [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出版公司出版,第622页。

[3] 参见《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41页。参见《中国刑法之争》,吉林大学出版社版,第115页。

[4]《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版,第283页。

[5] 宁汉林著:《杀人罪》,群众出版社版,第48页。

[6] 王镭主编:《中国卫生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6页。

[7] 王镭主编:《中国卫生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7页。

[8] (俄)契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版,第340页。

[9] (俄)特拉依宁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257-258页。

[10] 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版,第134页。

(作者系北师大刑科院特聘顾问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

第14篇:故意伤人思想汇报

篇1:打架思想总结 思想汇报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写下这份思想认识, 虽然,人总是会犯错误的,当然我知道也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我们还是要尽量的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我的不良行为并不是向法律进行挑战。

这次的事件我真的感到抱歉,希望领导可以原谅我,可以认可我认错的态度,我真的已经深刻的反省到我的错误了,希望领导再给我知错就改的机会。也希望其他人引以为戒,不要犯和我一样愚蠢的错误了,这次的教训真的很大很大。

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在酒后大打出手,致他人伤害。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公司造成极坏的影响。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我这么做,害的是别人,害的是别的家庭。其次,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重他人,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抛开着一层面,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我酒后伤人,直接造成了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作为一个成年人,一名接受过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认识的人中间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如此大的损失,我必须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尤其是一个成年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责任。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同时也希望领导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反省,认为在本人的思想中已深藏了致命的错误:思想觉悟不高,本人对他人的尊重不够,、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平时生活作风不正,如果不是因为思想觉悟低,也不至于如此.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对于这件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 1.在同事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酒后致他人受伤。给他人及其家庭带来伤害。而犯下故意伤害罪,于己于人,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

2.影响个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提高.如今错已铸成,我深感懊悔,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3.思想觉悟不高,对错误的认识不足.我越来越清晰的感觉到自己所犯的错误的严重性,为此,我一定会在以后的生活中更严格地要求自己,少喝酒,拒绝暴力。坚决不打架。

我觉得我很有必要对我的行为作出深刻的思想认识,对自己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望领导能念在我认识深刻而且悔过心切的份上,从轻处理,请关心爱护我的同事、朋友及亲人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篇2:思想汇报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前3个月列为严管对象管理,3个月过后根据服刑人员的思想、心理及现实表现再列为普管或宽管。 具体依据如下:

a :宽管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b :普管类: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

c:严管类: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

d:初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

e: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3个月份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 4.对于e类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加强选举前的走访了解和考察。 d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本市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销假时应书面汇报外出情况。

c类(严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4个小时;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b类(普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半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5.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8个小时;7.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a类(宽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 3.每二个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三个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5.每三个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4个小时;

7.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思想报告

本人因抢劫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计算。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

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 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

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

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

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缓刑期间,本人在民警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

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

系统的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细致的学习了“十六大” 报告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

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

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缓刑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

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

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

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

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

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

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

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

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今后我

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 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

年 月 日思想报告

“伤害别人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 !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

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

生经历。

这个月的工作中风风雨雨时时在眼前隐现,但我却必须面对现实,不仅仅要能

工作时埋下头去忘我地工作,还要能在回过头的时候,对工作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检

查核对,对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从怎样节约时间,如何提高效率,尽量使工作

程序化、系统化、条理化、流水化!从而在百尺杆头,更进一步,达到新层次,进入

新境界,开创新篇章为了更好地做好今后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思想上, 主要是得益于公司领导和职能部室同事们的帮助;得益于公司干部职工之间团结

共事,相互信任,互相支持,共同维护班子的团结和整体效能的发挥积极努力,就这

样,我从无限悔恨中走进出心里黑暗,尽管我做了大量的工作。

在公司检查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总包方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组织原则,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以“八荣八耻”的学习和荣辱观教育为契机,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广泛征求各施

工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自身自律能力,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和政策,严谨

务实、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我将在今后

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克服和改进。一位公司领导曾经说过,每个人对自己的经历都

应该是无悔的。而我现在是在后悔中长大,在后悔中学会坚强,在后悔中懂得什

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只希望在生命尽头之时能微笑的对自已说:后半身生我无悔

了。请相信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 在警醒之

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

只要这种意识不改变,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 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汇报人: 年 月日

思想报告 在这个月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县里,主要从事服务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 的家务事,帮助社区做了部份绿化浇水剪花等公益事务。

于8月17日还参加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这段时间的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

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认为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 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这段时间里.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抢劫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也伤 害自己。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 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觉的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对公益事业不够 积极,个人私心杂念太大,法律意识淡漠,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我现在很珍惜自已 原来的工作岗位,如果能有回头工作的机会,我一定会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做公益,多做善事,我认为法律对我 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在缓刑改造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 日取得自由.。

现在.我真正认识到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

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单薄,从而导致了自己犯罪,我要在思想上, 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件事对我来说,就是一件血一样的 教训。

从今以后我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思想政策.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

对不要做!.经历过这样的事,我悔而再悔.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让我的心头.永远悬挂着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再也不会一时冲动.让自己犯下大错。 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

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

思想报告 我叫任林,2009年6月1日因为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3 年缓刑5年。本想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 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 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 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 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通过民警在这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 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 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 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 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 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 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 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 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 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篇3:思想汇报2 思想总结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耽误自己的工作。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公司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 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上级给予的处理。 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自己还是很想好好工作生活的。最近以来,亲人对我的教诲、朋友对我的忠告和建议,还有我自己的深刻检讨,不断反省,并且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现在我已经对此事认识的很清楚了。首先我是喝醉了酒,但这并不能成为我出手打人的理由。从来就没有喝醉酒可以打人的道理!因此,我接受处罚。出事以后,家人和朋友给了我极大地帮助,教诲我,给我忠告,给我建议,让我好好改过,好好做人。我个人也是深深地认识到这件事后果的严重性,现在该还来得及。家人答应我以后监督我少喝酒或不喝酒,我自愿接受监督,并且加强自律,加强自我约束力。当然,这只是避免我再出手伤人的一个途径。另一方面,针对人格问题,多学习道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和修身养性方面的书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做一个守法、文明的公民。幸好这件事没有酿成大祸,这是老天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我一定努力改过:

1.帮帮我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学会结交各种类型的朋友。2.以平和的心态接受别人,能够看到别人的优点。 3.友好的和他人相处。

我对此很惭愧。相信上级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铁的法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上级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会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上级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

第15篇: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

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

一、基本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已经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理解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正确理解犯罪构成,也有利于对其他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比如甲以故意杀人为目的向乙开枪,结果击中丙而致其死亡,表面来看甲并没有故意杀害丙的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实质却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甲意图杀害的对象与实际被害对象结果不一致,行为人侵犯的客体却是相同的,刑法并不以特定的对象而是以人的生命权为构成要件,只要具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无论甲射杀的是乙还是丙,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中出现的相约自杀、安乐死、大义灭亲等行为的性质认定就会迎刃而解。只要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反之则不能构成本罪。比如安乐死问题,虽然行为人为了减轻濒临死亡病人的痛苦,但其主观目的仍然是希望结束病人的生命,客观上造成了病人的死亡,本质上仍然属于故意杀人行为。除非有关立法机关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否则不会改变对其性质的认定。再比如相约自杀问题,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成的,因为帮助自杀者主客观及行为结果均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法律规定常见的数罪并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运送人有杀害、伤害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处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强奸过程中杀死或伤害被害者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拐卖儿童、妇女,又对被拐卖的儿童、妇女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常见的数种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常见单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情形包括: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非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人的器官,或者强迫、骗取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

(四)故意杀人可不判处死刑或依法从宽处罚等情形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对于被害人在其因伤存在过错,或者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者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故意杀人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真诚悔罪,或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应考虑从宽处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则上只判处一人死刑。

(五)依法应当严惩的故意杀人行为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一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应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甚至死刑。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杀人、伤害,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上犯罪动机卑劣,或者犯罪手段残忍,或者犯罪后果严重,或者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作案等情节恶劣的,又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判处。

(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根据最高院有关通知精神,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杀人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是不同的,在处刑上应该有所区别,所以正确区分其主观心态对量刑十分重要。这两种心态的主要区别,一是间接故意虽然对危害结果采取的是听之任之和放纵态度,但并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直接故意却是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二是行为人希望达到的危害结果与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并不一致。

2、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对于具有故意杀人表征的正当防卫,由于刑法规定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是这类正当防卫应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实施;二是仅存在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阶段。北京“吴金艳故意伤害案”就属于正当防卫的一个案例。李某等人凌晨三点闯入女工宿舍,动手殴打并撕扯女服务员的睡衣,在李某拿起550克铁索欲砸吴某时,吴某即持刀刺向李某,致其急性休克死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于夜深人静之时和孤立无援之地遭受了殴打和欺辱,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面对李某举起铁锁向其砸来这种情况,吴某使用手中的刀子进行防卫,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需要指出,不是在被侵害正在进行阶段而“防卫”的,极容易形成防卫过当,从而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如湖北“孟军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孟某已经制止了李某的不法行为,当与李某在一起的王某等人徒手进行劝阻时,被告人孟某又持刀刺死王某,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3、客观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对行为人正确量刑的一个非常关键因素。如海南“林光富故意伤害案”,林某与其岳父发生口角时用拳头殴打其岳父头部,四天后其岳父因脑干出血死亡。被害人患有严重的脑梗塞,其死亡与林某行为之间虽有一定联系,但并不能查明是因被告人打击还是其自身病理原因所致,人民法院综合其他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

三、与其他主要罪行的区别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

1、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虽然这两种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内容的不同。前者表现为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后者却没有此故意,而是以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为目的。准确认定这两罪,还要综合考虑案发原因、时间、地点、犯罪工具、行凶部位、有无节制等因素。如辽宁的“魏洪祥故意伤害案”,不能因为行为人自己主观认为杀了人而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1993年5月14日下午,魏某看到其父与他人厮打,欲上前帮助其父打架时,被范某抓住衣领拉出五六米远,此时魏某突然掏出修理果树用的刀子朝范某的胸腹部连刺四刀,被害人范某被公安机关鉴定为重伤。魏某投案后始终承认是他杀了人,并认为用刀子捅人就是杀人,被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未遂)提起公诉。判定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不能只凭其口供,也不能只从行为或结果的某一方面来认定。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并没有积怨,只是在被抓衣领时处于一时激愤而实施了不法行为。其行凶部位也只限在胸腹部,并不是特意选在要害部位,当被害人松手后也没有再继续对被害人捅刺,说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是有节制的。被告人认为的自己捅人就是杀人行为与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并不一致,最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这两种行为客观上都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主观心态的不同。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只希望或放任他人的死亡结果;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准确认定这两罪,同样要综合考虑事发原因,有无预谋、环境、行凶强度等主客观因素。如本人为被告辩护的河北承德“刘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某因其兄与被害人有矛盾,被其兄叫来教训被害人,刘某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闯入被害人经营的饭店,将服务员打昏后又闯入被害人的卧室,用钢筋棍击打被害人头部,其兄用木棍击打被害人背部。经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直接暴力致颅内出血及脑组织挫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刘某被其兄找来多次密谋教训受害人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打残受害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并没有恩怨,使用的工具与杀伤力很强的刀具、枪支等凶器也有明显的区别,对受害人的头部并不是凶残且无限制地击打,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辩护人的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被告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杀人罪与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两者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这种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是希望或者放任,还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如果为前者,则有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为后者,则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发生在江西的,“曾某等人间接故意杀人案”曾某为阻止其表妹与受害人谢某谈恋爱,纠集王某、何某等人手持砍刀追赶谢某,谢某为躲避追砍而跳入赣江后,曾某等人不但不施救,而且还持砍刀用语言相威胁并用石头砸向谢某,迫使其潜入水中游向江心,最终溺水而亡。如果发生在水流平缓、水面较窄且水位较低的一般小河流,应当认为曾某等人轻信被害人能够避免溺水的理由成立;该案发生在水流湍急、水面宽阔且水位较深的赣江,轻信被害人能够避免溺水的理由确实令人难以置信。曾某等被告因此被人民法院认定主观方面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三)故意杀人罪与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含有故意杀人的内容,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主体主观方面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及其行为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如出于故意杀人目的在偏僻的受害人独经之处私设电网致使他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出于同样的目的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私设电网致使他人死亡的,虽然行为人以杀害特定人为目的,但其应当明知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私设电网会造成不特定人员的伤亡,为杀害特定人而放任了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较轻,刑法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指防卫过当杀人、义愤杀人、久受迫害而杀人等等。

第16篇:黄新故意杀人案

黄新故意杀人案

2002年12月27日下午2点钟左右,白发苍苍的黄少良老人和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姚秀荣以及河南省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十余人,开车赶到河南省郑州市第一看守所--那天,法官在看守所宣判黄新(黄少良之子)无罪。不料,刚宣判无罪,黄新却在看守所直接被公安人员带走了……

逮捕入狱

1970年,黄新出生于郑州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家庭,父亲黄少良是新华社河南分社记者,母亲李解放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主管法纪工作的正处级干部。黄新还有一个姐姐,在郑州一家保险公司做管理工作。1992年,黄新从上海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系毕业后,被北京一家中日合资的软件公司高薪聘用。

1997年秋的一个周末,黄新回郑州探亲时,与鑫子花园“红土地置业”售楼处漂亮的售楼小姐刘燕一见钟情。两人很快深深相爱。在京上班的黄新不顾路途遥远,几乎每个周末都乘火车回郑州和刘燕约会。家住市郊都市村的刘燕是独生女,父亲已退休,和母亲在家照看5层楼的租赁房。

一年后,黄新被加拿大一家大公司看中。经过和双方父母商量,他和刘燕决定,由黄新先移民去加拿大,随后再将刘燕移民过去,两人到加拿大后再结婚。

1998年10月24日,星期六。就是这个没有任何征兆的一天,彻底改变了黄新的命运,而此时,离黄新移民加拿大只有不到半个月的时间。

10月23日晚,黄新、刘燕及刘燕的两个朋友在邻居家打“双升”,黄新和刘燕是对家。其间,刘燕出错了几次牌,黄新嘟囔着埋怨她:“你笨得像头猪,我恨不得杀了你。”刘燕撇了撇嘴,没说话。四人继续打牌,一直到11点半左右才结束。黄新随刘燕回到李家,两人上了刘燕所住的三楼。24日早上8点40分左右,黄新起床穿好衣服,吻了吻仍躺在床上的刘燕,准备出门。他要趁自己出国前给姐姐的电脑买一个用来上网的调制解调器。

刘燕叮嘱他说,“你顺便取点钱,把煤气罐拿下楼去,中午回来吃鱼。”黄新应允,拿了存折,提着煤气罐下楼。赵母再次叮嘱黄新中午一定要回来吃鱼。然后,黄新开着刘家的小车走了。

时近中午,刘燕的父亲到楼上刘燕的房间去检查电话线路时发现:女儿赤裸裸地躺在地板上,已经被人杀死了!赵父随即报警……

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认定刘燕死亡时间在“1998年10月24日1时许”,而这个时间刘燕正好与黄新在一起。1998年10月26日,黄新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宣判无罪后被公安带走

2002年4月10日,郑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新的辩护人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顾永忠律师当庭从“处于热恋中并已论及婚娶的黄新没有故意杀害刘燕的犯罪动机”、“刘燕的父母发现刘燕被害时间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起诉书对被害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与案件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等6个方面为黄新作了无罪辩护,指出了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并特别强调本案死者体内存有他人“大量的新鲜精子”以及死者体外存在生前其与他人作过搏斗的痕迹和其他有关证据充分表明,此案明显有他人强奸杀人的重大嫌疑。因此,认定黄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书如下:

(2001)郑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转运,男,193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关虎屯村一组农民,住郑州市胜岗中街151号,系被害人刘燕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素勉,女,194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关虎屯村一组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燕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李莹,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新,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世纪智能软件公司职员,住郑州市东明路26号院8号楼70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顾永忠,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锡庆,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起诉(20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付海庆、刘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转运、任素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李莹,被告人黄新及其辩护人顾永忠、王锡庆,鉴定人王自强、田川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0月23日夜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新与其女友刘燕在同村的王三梅家因打牌发生口角,后一同回到胜岗村151号二人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新离开住处回其父母家。10时30分左右,刘燕父亲刘转运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燕被害。经法医鉴定: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在1998年10月24日1时许。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以及讯问被告人黄新,同时根据法医对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刘燕被害时黄新始终在犯罪现场,实施了杀害刘燕的行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刘转运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有关查证情况的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新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停尸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2635元。

被告人黄新辩解称:其没有杀害刘燕。其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仅依据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这一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间接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新构成故意杀人罪,严重不符合“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1)被告人黄新没有故意杀害刘燕的犯罪动机;(2)起诉书认定的刘燕死亡时间与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刘燕尸体的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明显不符;(3)从死者体内检出并非黄新所留的“大量精子”说明,刘燕有可能是在从黄新离开刘燕到刘转运发现刘燕被害之间的2个多小时内被他人所害;(4)刘燕被害一案应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了质证。现查明:

1、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新的所有供述材料、刘转运、任素勉、王三梅等证人证言以及黄新当庭供述,证明了案发前一天晚上,黄新和刘燕在王三梅家打牌时发生口角、案发当天黄新离开家时与刘燕之母任素勉的对话、离开家后帮其姐买电脑配件以及刘转运发现其女儿刘燕被害死亡等事实,黄新供称没有杀害刘燕,自案发的当天夜里直至次日上午9时许,其和刘燕始终在一起,且离开家时刘燕还活着。

辩护人辩护称:黄新供述证明,黄新离开时刘燕还活着;黄新与刘燕发生口角之事不能证明黄新具有杀害刘燕的犯罪动机。

2、公诉机关提供的刘燕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胜岗中街151号三楼西侧,为一室一厅居室,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厕所外窗开启,纱窗关闭,未见攀爬痕迹;卧室西侧、南侧窗户均为铝合金推拉窗,窗上未见攀爬痕迹。郑州市公安局(98)公法医鉴字第24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情况”一栏记载:“现场位于胜岗一队151号二楼一居室内”。

辩护人辩护称:郑州市公安局(98)公法医鉴字第24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情况”一栏记载的“现场位于胜岗一队151号二楼一居室内”是错误的;现场照片显示:卧室西侧窗户铝合金推拉窗及纱窗均呈开启状;卧室南侧窗户铝合金推拉窗开启、纱窗关闭。

3、郑州市公安局(98)公法医鉴字第24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根据尸检情况,死者颈前及右侧有散在片状擦伤及皮下出血,甲状软骨水平有一水平走向的环形闭锁式索沟,颈部皮下及肌肉组织出血,结合颜面部青紫肿胀、眼结膜点状出血、心肺外膜下点状出血等窒息征象,说明刘燕生前曾被人扼颈(手)、勒颈(电源线)致机械性窒息。死者颈部插一匕首,检验见其创道斜向内后下方,致左侧颈内静脉贯通创、左侧锁骨下动脉一分枝横断,左胸腔内大量积血,结合尸斑较浅淡、两肺苍白等失血征象,说明刘燕系在心脏尚未完全停跳时被人用单刃刺器(匕首)刺伤左颈部致大量失血。”“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辩护人辩护称:由于凶器之一的匕首来源不明,凶器上也没有提取到指纹,没有证据证明是黄新实施了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刘燕左颈部致刘燕死亡的行为。

4、郑州市公安局(98)公法医鉴字第243号鉴定书,公安部(99)公物证鉴字第3904号物证鉴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高检技鉴第05号鉴定书和省、市公、检、法及金水公安分局的法医关于刘燕死亡时间会议纪要,证明刘燕的死亡时间为1998年10月24日1时或者2时许。辩护人辩护称:其一,刘燕的死亡时间是根据尸冷这一唯一尸体现象做出的结论,未实际考虑死者当时赤身裸体、大量失血并置于非木质地板上等这些影响尸冷进而影响死亡时间推定的重要因素;其二,24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死者“尸斑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淡紫红色,指压部分褪色”,“角膜透明”,“瞳孔圆形散大,直径约0.5cm”,根据权威法医学文献,上述尸体现象应分别出现于死后2-3小时、1小时以内和4小时以内,被害人的这些尸体现象均不符合已死亡12小时的现象,表明上述法医鉴定关于被害人已死亡12小时的推定是不可靠的;其三,公安部(99)公物证鉴字第3904号物证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名;关于刘燕死亡时间会议纪要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高检技鉴第05号鉴定书是根据郑州市公安局(98)公法医鉴字第24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作出的。

5、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部(98)公物证鉴字第3059号物证检验报告记载:“刘燕的阴擦拭检见大量精子,并检出A、B型物质”。经公安部(98)公物证鉴字第3276号物证鉴定书、(2001)公物证鉴字第2303号物证鉴定书证实,该精子DNA基因型与黄新DNA基因型不同,亦不是徐良国等六人所留。

辩护人辩护称:其一,死者体内有他人“大量精子”的存在表明,刘燕被害的时间应发生在24日早晨9时许黄新离开刘家之后;其二,根据公安部的三份鉴定书中对“简要案情”均描述为“刘燕被强奸杀害”这一事实,本案应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根据上述控辩双方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

1、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的动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现有证据显示,凶手杀害刘燕时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刘燕因“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新实施了这一直接、具体的杀害行为。

3、指控被告人黄新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关于被害人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这一个唯一的间接证据。辩方对该证据提出了异议,即根据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按照法医学文献推定的死亡时间与鉴定书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对于该矛盾,现有证据不能将之消除。

4、死者刘燕阴道分泌物中的“大量精子”,是何人何时所留、刘燕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强奸。对这些重大疑点,现有证据不能给予合理排除。

据此,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新实施杀害刘燕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黄新赔偿之诉请,因认定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而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新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黄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新无罪。

二、被告人黄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常 青

代理审判员 郭宝安

代理审判员 蔡富超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禹奎娟

2002年7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黄新无罪的判决书,但一直到12月27日才到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宣告黄新无罪,同时送达了释放证明。

在看守所门口焦急等待的黄少良、密切关注此案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姚秀荣和新闻媒体的记者等十余人,本以为能够将黄新接回家中共同庆贺这份迟到的公正,结果他们却发现黄新被直接押进一辆警车,警车疾驰而去。

没有追上那辆警车的黄少良随即赶到法院,法官告诉他,金水公安分局把黄新带走了。黄少良等人大吃一惊,又急忙赶到金水公安分局要人,得到的答复却是,“我们没干这事。”

无辜儿子何日才回家

黄新到底在哪里呢?黄新的父母和人大代表姚秀荣心急如焚。

2002年12月31日,姚秀荣等4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李朝义等两位河南省人大代表联合向河南省有关领导递交了黄新下落不明的《紧急情况反映》;2003年1月12日,河南省人大代表冀炳祥、李朝义、刘玉在河南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向有关领导发出了《人大代表找黄新》的建议,当时的河南省委书记李克强作出批示,责成有关部门严厉依法查处。

在这种情况下,金水公安分局才不得不承认其将黄新从看守所直接带走,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为什么金水公安分局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而继续关押黄新?据称是因为其掌握了黄新涉嫌杀人的新证据。对此,顾永忠律师在向河南省政法委发出的法律意见书中指出:这一说法在事实上不能成立,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如果当时有新的证据提供给法院,法院就可能不会作出无罪判决;公安机关也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将新证据提供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即使到了现在,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将新证据提供给有关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生效判决提起抗诉,对本案进行再审。 然而公安机关并没有这么做。

2003年初,警方依然没有查到真凶的线索,只好解除对黄新的监视居住。至此,被限制自由长达1500多天的他,终于回到了阔别4年多的家。那天,白发苍苍的老父母和姐姐一直站在家门口,在寒风中迎接黄新回家。在儿子出现的那一刻,母亲李解放含泪张开了双臂,黄新扑到久违的母亲怀抱,紧紧拥住母亲孱弱的双肩,久久不愿松开。一家四口在家门口抱头痛哭,周围的邻居也都被这一幕感动得潸然泪下。

随后不久,黄新的父母替儿子踏上了索赔之路。最终,该案办案警方和检察机关分别按照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对错误羁押黄新4年多共同支付了30余万元的赔偿。与此同时,在当地区委的努力协调下,李家夫妇也最终同意将女儿的尸体火化。政府考虑到这对孤老的实际困难,不仅免去了其欠下的停尸费,还给予他们10多万元的生活补助。

也许是四年的重负在一刹那间搬开,有些无所适从的黄新,刚回到家就病倒了。在父母的精心照顾下,他的身体慢慢康复。黄少良夫妇语重心长地与儿子做了一次长谈。他们鼓励儿子:“有时,一个人受到厄运的可怕打击,可能是件好事,因为命运是残酷的,它可以使意志坚强的人产生动摇和颓废,甚至也能促使一个人在精神上完全垮掉,但只要相信真理必胜,就一定能经受住严峻的考验。所以孩子,你在最困难时没有被击垮,现在更是不能倒下。振作起来,把四年的光阴和健康补回来,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去……”

黄新含泪回答:“爸爸妈妈,这也是我想做的,你们放心,儿子会重新站起来。”黄新一直有北大“情结”——1988年高考时,在郑州一中成绩优异的他就想报考北大,父亲却不同意,最终让他选择了复旦。现在黄新决定再圆北大梦:“我想考北大的研究生。” 为了脱离郑州这个伤心而又有诸多牵绊的地方,黄新跑到了住在另一个城市的叔叔家潜心复习了4个月后,如愿地考上了梦寐以求的北京大学。而此时距黄新洗脱“杀人犯”的罪名仅仅半年时间。

赴京读研前夕,黄新却犯愁了——父母在经济上无法给予半点支持。为了洗刷儿子的冤屈,父母已把家底掏空,当年还有个别人以帮忙为由,到黄家骗走了钱。如今,家里还欠着亲友的外债。2004年,黄新找同学借了2万元后赴京求学。在北大校园,黄新学习起来异常刻苦,而且他兜里经常只剩下几块钱,也不向家里伸手。为了给自己赚学费和生活费,一有空,他就在北京做点电子生意。因几年前在北京工作过,有很多熟人和客户,学的又是电子专业,他既懂行又有门路,生意就慢慢做顺了。到第二年课程学完,黄新的2万元债已全部还清。 2005年,非常欣赏黄新的一位导师推荐他去深圳学习发展。在这里,他正式注册了自己的电子公司。他一边打点生意,一边在北大深圳研究生院继续深造。就在此时,他也迎来了新的爱情——黄新的爱人名叫于芬,比他小4岁,父亲是江苏省某厅的老厅长。于芬在深圳南航当了8年空姐之后,辞职赴英国攻读完经济管理硕士后回国。两人偶然相识了,于芬听完黄新的故事后,早已泪流满面。两人渐渐走到了一起。于芬索性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全力帮助黄新经营公司,并任公司财务总监。

2007年夏,黄新以优异的成绩从北大研究生院毕业。公司业务正逐渐拓宽,他和于芬也在深圳登记结婚。此后,在妻子的辅助下,黄新成为深圳一家知名高科技电子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并任法国一家财团在中国的总代理。此外,公司还代理比利时等6国的高端电子产品,生意做得顺风顺水。

真凶落网 2008年3月底,那个从上海市公安局打来的电话,犹如一颗石头将黄新已经逐渐平复的心湖惊痛。

原来,2008年3月底,上海市公安局对所有在押人犯抽血化验作网上基因比对。结果,一个叫方顺的罪犯的血样基因,和10年前郑州一女受害人体内的无名男子的精液基因完全吻合!接到电话的郑州警方立即派人将方顺押回。因盗窃罪入狱、即将刑满释放的方顺,这才终于交代了自己连杀4人的惊天罪行——

时年32岁的方顺是内蒙古人,很小就随改嫁的母亲到河北。由于缺少父爱,他性格倔强,仇恨心理极强。方顺当过兵,复员后,他来到郑州金水路的一家大型娱乐城当了保安,并和经常来这里跳舞的郑州女孩李某相恋,还认识了常和李某一起来跳舞的刘燕。

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后,李某提出分手。方顺苦思冥想,他怀疑李某嫌自己是个穷保安,没前途。可她当初为什么不嫌弃自己呢?方顺最后竟推断李某和刘燕是好友,一定是刘燕找的男友黄新比他的条件要好得多,加上刘燕经常在李某面前谈她即将出国的事后,李某才要和他分手的。于是,方顺以此推断并对刘燕怀恨在心。

饱受失恋之苦的方顺决定杀掉刘燕。以前他随李某到过刘燕家,也见到过刘燕的男友黄新,但黄新不认识他。1998年10月24日上午8点半过后,方顺来到刘燕家附近,躲在一旁观察。不久,他看见黄新从李家出来,开着红色奥拓车走了。刘燕的妈妈正背对楼梯在一楼的公用电话机前收拾着。方顺便悄悄潜往3楼刘燕的房门口,轻轻敲门。屋里,刘燕问了句:“谁呀?”“是我,方顺。”一听是熟人方顺的声音,刘燕开了门。进得屋内的方顺迅速反锁好门,眼露凶光说了句“叫你不干好事”,便扑上去使劲扼住了刘燕的脖子。刘燕奋力挣扎,却怎么也喊不出声来,不久就昏死过去。

看到刘燕仅穿着睡衣,方顺兽性大发,脱下她的睡衣将其强奸。这时,刘燕醒了,咬牙和方顺撕打。方顺一把扯过床头柜下的影碟机电线,缠住刘燕的脖子紧勒。见刘燕的双腿还在踢腾,方顺又抽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扎向刘燕的脖子……由于狡猾的方顺在作案时戴着手套,所以现场没有留下他的指纹。作案后,他并没有逃离郑州,而是选择了一个离李家更远的地方住下。为了不引起怀疑,他依然天天到那家娱乐城上班。而黄新为他当“替罪羊”之事,他一点也不知道,因为他从不看报纸。

杀了刘燕,方顺并未就此收敛,反倒认为自己这条命迟早是要归西的,还不如活得“潇洒”点。1999年秋,方顺跑到郑州的另一都市村庄,将一名23岁的女孩强奸后杀害。事隔一年多后,他又将一名14岁的小女孩先杀后奸。结果他走后,被掐晕的女孩却活了过来,女孩的父母报案后,举家迁往广州。连杀3人后,方顺离开娱乐城沿郑州往洛阳方向流窜。因为肚子饿讨要东西吃未果,他又残忍地将一名农村大娘奸杀。

2003年,方顺躲到上海,因兜里没钱,他开始盗窃,被警方抓获,只被判了5年刑。2008年初,眼看刑期将满,方顺天天扳着指头算,却没算到狱警要抽他的血;更没有算到,10年前的那本“老账”会被翻起……

2008年11月,得知案情已真相大白、真凶被抓捕的黄新异常激动。 黄新回郑州为刘燕捧上一簇鲜花,在刘燕的墓前大哭一场!

第17篇: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李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吴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董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年月日刑事拘留。现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董XX伤害被害人严XX的行为实属于偶然,其主观恶性不大。董XX与被害人严XX原系同一个村庄的,董XX平常与邻里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很不错的。因家族的祖坟被挖掘一事与村干部被害人严XX讨说法时双方发生了争执才在情急之下打伤了严XX,吴XX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属于偶犯。事发前,董XX根本就没有想到过要伤害被害人,其主观恶性不大。

二、董XX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与其他暴力犯罪有所区别。吴XX会打伤严XX,实乃情有可原,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敬重祖宗,尊崇孝道的教育有关。事发当日是清明节,是我国传统上山祭拜祖宗的传统日子,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董XX看到自己家族的祖坟被挖掘,一时气愤难奈才找村干部严XX理论,在双方激烈争吵中,不慎酿下了犯罪的恶劣后果,引发了事故,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三、董XX被拘留后,家属已经完全同意对被害人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付,并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事故发生后,

嫌疑人的家属已经代表董XX向被害人陪礼道歉。被害人对董XX,表示已经完全原谅他的一切过错,不再追究董XX的责任,请求公安机关从轻处理。董XX的家属已经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其所犯罪行,用行动来表示忏悔。

四、董XX系家中的顶梁柱,上有丧失劳动能力且多病的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全家人的生活重担全部由董XX一人承担。现董XX被刑事拘留,家里的唯一顶梁柱垮塌,现在一家人生活非常困难,急需董XX回家,承担起家庭重梁。

五、董XX认罪态度很好,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如果能够让他取保候审,更加能够体现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宗旨。让董XX更加努力改造自己,让自己脚踏实地地生活,为社会、为家庭贡献出自己应有之力。如果能够让他取保候审,我们愿意应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保证董XX随传随到。

综上所述,我认为,董XX由于一时冲动,犯下了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董XX悔罪态度明显,家属也已经完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已经表示对董XX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现特依法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望贵局批准。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2013-6-6

第18篇:黄新故意杀人案分析

黄新故意杀人案分析

来源:作者:日期:09-09-27

公诉机关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黄新,男,31岁,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998年10月2

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新故意杀人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2月1日向河南省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新与女友刘燕在与刘燕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打牌过程中,黄、刘二人发生了口角,后两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新离开该住处。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燕父亲刘转运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燕被害。经法医鉴定: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及讯问黄新,同时根据法医对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刘燕被害的时间,只有黄新在场。根据黄新的供述、刘转运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有关查证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黄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刘燕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黄新否认杀害刘燕。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仅依据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指控被告人黄新构成故意杀人罪,严重不符合“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在本案中,黄新没有故意杀害刘燕的犯罪动机;起诉书认定的刘燕死亡时间与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刘燕尸体的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明显不符;死者体内检出了非黄新所留的“大量精子”,说明刘燕有可能是在黄新离开后被他人所害,刘燕被害一案应另行核实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1.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新的所有供述材料、刘转运、任素勉、王三梅等证人证言以及黄新当庭供述可以证明:案发前一天晚上,黄新和刘燕在王三梅家打牌时发生了口角。

案发当天上午9时许,黄新离开刘燕家,并与刘燕之母任素勉有过对话。黄新离开刘燕后帮

其姐去买电脑配件。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转运发现女儿刘燕被害死亡。

被告人黄新辩称没有杀害刘燕,自23日晚至次日上午9时许,他和刘燕始终在一起,他离开时刘燕还活着。辩护人认为:黄新与刘燕发生口角之事,不能证明黄新具有杀害刘燕

的动机。

2.公诉机关提供的郑州市公安局(98)公法医鉴字第24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253号鉴定书)“现场情况”一栏中有关刘燕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刘燕遇害的现场位于二楼的西侧,为一室一厅居室,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室内的厕所外窗开启,纱窗

关闭,未见攀爬痕迹。卧室西侧、南侧窗户均为铝合金推拉窗,未见攀爬痕迹。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认为:该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情况”的有关记载是错误的。有关该案现场的照片显示:卧室西侧窗户铝合金推拉窗及纱窗均呈开启状,卧室南侧窗户铝合金

推拉窗开启、纱窗关闭。

3.公诉机关提供的243号鉴定书记载:“根据尸检情况,死者颈前及右侧有散在片状擦伤及皮下出血,甲状软骨有一水平走向的环形闭锁式索沟,颈部皮下及肌肉组织出血,结合颜面部青紫肿胀、眼结膜点状出血、心肺外膜下点状出血等窒息征象,说明刘燕生前曾被人扼颈(手)、勒颈(电源线)致机械性窒息。死者颈部插一匕首,检验见其创道斜向内后下方,致左侧颈内静脉贯通创、左侧锁骨下动脉一分枝横断,左胸腔内大量积血,结合尸斑较浅淡、两肺苍白等失血征象,说明刘燕系在心脏尚未完全停跳时被人用单刃刺器(匕首)刺伤左颈部致大量失血。”“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

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认为:由于凶器之一的匕首来源不明,凶器上也没有提取到指纹,没有证据证明是黄新实施了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刘燕左颈部致刘燕死

亡的行为。

4.公诉机关提供的243号鉴定书、公安部(99)公物证鉴字第3994号物证鉴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高检技鉴第05号鉴定书(以下简称05号鉴定书)和省、市有关部门的法医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研究记录,均证明刘燕的死亡时间为1998年

10月24日凌晨1时或2时许。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认为:刘燕死亡时间的结论存在疑点。其

一、刘燕的死亡时间是以尸冷为唯一尸体现象做出的结论,未实际考虑死者当时赤身裸体、大量失血并置于非木质地板上等这些影响尸冷进而影响死亡时间推定的重要因素。其二,243号鉴定书记载,死者“尸斑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淡紫红色,指压部门褪色”,“角膜透明”,“瞳孔圆形散大,直径约0.5CM”。根据法医学文献,上述尸体现象应分别出现于死后2-3小时、1小时以内和4小时以内。被害人的这些尸体现象,均不符合已死亡12小时的现象,表明上述法医鉴定关于被害人已死亡12小时的推定是不可靠的。其三,公安部(99)公物证鉴字第3904号物证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名,不宜作为定案的证据;有关部门研究刘燕死亡时间的会议纪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范围,不具有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05号鉴定书,是根据郑州市公安局的243号鉴定书作出的,证据效力有限。5.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部(98)公物证鉴字第3059号物证检验报告记载:“刘燕的阴道擦拭检见大量精子,并检出A、B型物质”。经公安部(98)公物证鉴字第3276号物证鉴定书、(2001)公物证鉴字第2303号物证鉴定书证实,“该精子DNA基

因型与黄新DNA基因型不同”。

辩护人认为:死者体内有他人“大量精子”表明,刘燕被害的时间应发生在24日早晨9时许黄新离开刘燕之后。根据公安部的三份鉴定书中对“简要案情”均描述为“刘燕被强

奸杀害”这一事实,本案应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做到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的动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显示,凶手杀害刘燕时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刘燕因“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黄新实施了这一直接、具体的行为杀害了刘燕。起诉书指控黄新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关于被害人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这个唯一的间接证据,而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按照法医学文献推定的死亡时间与鉴定书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现有证据对此不能予以合理地解释。公诉机关在法庭调查中没有能够对“死者刘燕阴道分泌物中的大量精子出自何人”、“刘燕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强奸”等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说明,现有证据亦不能对此给予合理地解释。这说明,本案的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刘燕确系黄新所杀。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新及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法得以成立,应予采纳。

据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新无罪。

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19篇: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一、故意伤害罪案情摘要

2010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苟某某和同班同学李某某、赵某某等人不满李某(某中学学生、本案被害人)到新二中找班上的女同学向某某耍,双方扬言打架,李某便召集了陈某、李某、陈某某等人在校门口等候。16时许,苟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放学后,李某、陈某与苟某某、李某某在新二中校门外发生抓打,被学校保安驱散。被告人苟某某、李某某等人不服气,想找人打回来。被告人苟某某遂打电话给被告人彭某、颜某,称自己被人打了,叫喊些人去帮其打架。在某桥见面后,苟某某又要让二人找些人打架。二人同意后,被告人彭某又邀约被告人刘某某、赵某。赵某又叫上了与其同路的闫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帮忙打架。被告人某某、赵某、彭某、颜某、刘某某等人乘车到新二中、某广场等地找人、后苟某某得知李某在学校,便叫赵某、彭某、颜某、刘某某等人赶往学校。先赶到学校前校门对面人行道上的李某某与赵某某、其兄李某某、杜某某等人正在与李某和同学张某协商时,苟某某与赵某、彭某、颜某、刘某某等十余人赶到,苟某某首先上前对李某踢了一脚,赵某、彭某、颜某、刘某等人便涌上去对李某实施殴打,被害人李某跑向该县中心广场方向,苟某某、赵某、彭某、颜某等人对其追打,几次追撵后,在殴打中,赵某持

刀将李某左背部捅伤。经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重伤。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苟某某主动到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0年12月14日彭某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 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二、故意伤害罪律师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本案犯罪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对本案定性、罪名确定错误。

根案的犯罪事实和本案的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性质应当属于扰乱社会秩序,应当是涉嫌聚众斗殴罪,而不是起诉时所指控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2、犯罪主体,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己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3、主观方面须故意。

4、犯罪客体,是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不受侵害这个法益。从上述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得知,故意伤害要成立,最起码的条件是对他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

本案在赵某实施过限行为前,他们就是前去打架、报复对方,并没有刑法所要求程度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彭某他们当时的行为是不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即使他们对其行为持放任态度,除了刀伤致重伤外也并未有非因刀伤致轻伤级别的鉴定结论,那么对构不上轻伤的伤害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概言之,彭某他们在赵某用刀捅伤被害人之前的行为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在斗殴过程中,赵某虽然用刀捅伤了被害人,但这已经超出了几被告人前去斗殴、报复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因此本案应属于部份共同犯罪,对被害人被刀捅伤前的行为应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超出共同故意赵某单独事实的伤害行为产生的责任应当由赵某自行承担。打过比方,甲为实施盗窃,邀乙为其把风,乙在门口把风,甲入室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便持刀威胁,施加暴力抢走财物。乙只能在盗窃犯罪与甲成立共同犯罪,而不能说乙是与甲共同抢劫犯罪。所谓共同犯罪中同案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那是在他们具有共同故意目的前提下,甲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甲乙共同盗窃的故意,所以乙构成盗窃共犯。彭某在该案就与乙一致,对赵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彭某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双方都必须三人以上。例如,一方一人、另一方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仍然成立本罪。成立聚众斗殴虽然要求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组织、策划、指挥者,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约定对方人员斗殴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斗殴不等同于重伤或杀人。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刑法第292条第2款属于法律拟制,斗殴者致人重伤、死亡时,即使没有伤害、杀人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另外,所谓致人重伤、死亡,也不限于致斗殴的对方成员重伤、死亡,斗殴行为导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鉴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性,根据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只应对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其他参与者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也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仅应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不作上述限制,那么,在一人死亡的情况下,斗殴双方的所有参加者都成立故意杀人罪,这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

因此,本案的发生,是被告人苟某某组织、邀请、发起的,造成被害人李某重伤系赵某所为,他们的行为性质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性质,那么对苟某某、赵某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彭某、颜某、刘某某应依照《刑法》第292条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至于对彭某、颜某、刘某某聚众斗殴适用刑度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庭调查和辩护人的询问,几被告人聚众斗殴次数不够多次、人数为达到10人以上、斗殴时间短促、围观群众较少、亦未影响交通秩序和持械斗殴情节。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依照“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刑度对彭某考虑量刑。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性质,对不属于首要分子、重伤行为直接实施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对彭某、颜某、刘某应当按照《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苟某某、赵某应当按照《刑法》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彭泽在本案中的量刑情节问题

法定情节方面

1、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彭某符合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2、彭某当属于从犯。通过法庭调查和被告人的供述及本案证据已经充分证实,彭某是参与了实施斗殴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撑场子的辅助作用,其行为表现也非常轻微,打了被害人几耳光;组织斗殴的的、发起斗殴的均系苟某某。因此,公诉机关以其作为主犯指控追究其刑事责任属错误。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3、彭某初犯。不应当因为受到劳教行政处罚就影响其初犯的成立。初犯是相对于累犯而言,《刑法》第65条就一般累犯是这样规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故意伤害罪酌定情节方面

1、归案后彭某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2、被羁押期间表现较好;

3、积极悔过,积极主张赔偿被害人损失;

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方面

彭某与聚众斗殴的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较小,其主观恶性也是比较小的;由于其年少无知,对事物认识缺乏正确引导产生过激行为导致深陷囹圄,对此已是后悔莫及,通过教训,其人身危险性也是非常低。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综上所述,彭某人应当是涉嫌聚众斗殴罪;彭某该次犯罪中应当属于从犯,而非主犯;同时彭某未成年人,又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人请求法院依照《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其它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作出有利于彭某矫正改过自新的判决。辩护人请求对彭某用缓刑,这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和将来适应社会。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第20篇: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案例

几根芦笋苗,几句口角,本来并不相识的××某与××的命运全部改变了,一个当场死亡,一个锒铛入狱。而这一切,都缘于××某不冷静的一拳—— 日前,××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伤人致死的××某有期徒刑5年。

事情发生在4月26日中午。××镇××村的××婆媳俩准备去××*村段捞螺蛳,他们的邻居××某及其女友因无事,也跟着一

起去玩。××*他们捞了没几网,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某与女友一边喝饮料,一边在河边玩,××村高家埭村民××路过此地,认为××某和女友踩断了其自留地的芦笋,喝令××某到路上来。××某称根本没碰到芦笋。口角顿起。××某抬手一拳,57岁的××应声而倒,口吐白沫。附近的村民闻讯赶来,发现××脸色苍白,右眼睁,左眼闭,有人立即去村卫生室叫来村医。医生为××注射了肾上腺素,做了人工呼吸,但××仍没有任何反应。××某知道自己闯祸了,自己拨通“110”,说自己因为小事伤了人。

××派出所所长××*带领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发现××已经死亡。公安民警立即着手调查,并将××某带回派出所审查。××某系独生子,去年7月高中毕业,平时表现较好,但脾气倔犟,容易冲动。法医鉴定结果很快出来:被害人××部分细小动脉硬化,血管脆性增加,在外力作用下易发生破裂。××某一拳击在××头部左侧时,××的硬化血管遇到钝性暴力作用,导致××脑干出血死亡。

4月27日,××市公安局对××某刑事拘留,并对这起一拳致人死亡案进行周密的调查取证。半年后,××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某进行宣判。该院副院长说,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某当时因为几句口角而动手伤人,他的行为有伤人故意,不具有杀人故意,因此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量刑,法院考虑到几个方面的因素,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为本案中被告人××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定从轻,二是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三是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本案的被害人身体有严重疾病,这个问题虽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但法院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

案件审判结束,受害者××已然长眠地下,但它给未成年人及家长的教训却是沉重而深刻的。××市法院副院长说,本案是因一件琐事而引发的案件,××某是未成年人,在家里是独生子女,脾气任性,易冲动,为了几根芦笋,即对人拔拳相向,因此而自尝苦果。现在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在家里是“小皇帝”,父母对其往往比较娇惯、宠爱,长期以往养成了任性、不肯吃亏的个性。另外,对每一个公民而言,特别是对年轻人来说,遇事要冷静处置,要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千万不可莽撞行事,不能因逞一时之快而酿成千古之恨。

故意的反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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