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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27 12:04:1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劳动部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

一、对于患有矽肺病的职工调往外单位,或已调往外单位的职工,现在发现患有矽肺病的,其待遇可暂按你们所提意见处理(见编者注)。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人民公社经营的企业的矽肺病职工,其待遇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国家未有统一规定以前,你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待有统一规定后,再改按统一规定办理。

二、关于长期临时工患矽肺病的处理问题,在未有统一规定以前可暂按:凡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临时工,确诊在这一段工作期间患矽肺时,其待遇可与长期工同样处理。

三、对于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回农村休养领取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补助费的,如果病情变化,发展到二三期矽肺病或者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病的,其待遇可改按回农村休养的二三期矽肺病患者的待遇处理。对于已作退休处理的一期矽肺病患者,如果退休后矽肺病的病情又有变化,发展到二三期或者一期合并肺结核病,因为生活困难又找回来的,原单位可给予长期补助,补助的数额与退休费合计,一般以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九十为限。此项费用由企业行政方面在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开支。

四、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五个部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以下简称“会议报告”)第

(三)项规定的精神,工人提拔为干部后,发现患有矽肺病的,不应当降低他原来当工人时的本人标准工资。

五、(略)

六、解放后一直未在矽尘工作岗位工作过的职工,现在确诊患有矽肺病的,其待遇不得按照“会议报告”第

(三)项的规定办理,他们在脱离生产休养时,其待遇应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推荐第2篇:劳动部关于制定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安字[1992]5号 【发布日期】1992-05-06 【生效日期】1992-05-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部关于制定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的复函

(劳安字〔1992〕5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劳动部协助制定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的函》(保函〔1992〕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制定《中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应以劳人护〔1984〕27号《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规定为原则;对发放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制定某些普通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时,应参照各地同工种的发放标准;讨论稿中,对各发放标准的制定依据,应附说明。

二、你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需与我部及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会签。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3篇:时间问题应用题

时间问题应用题:

1、人民银行营业时间是上午8:30—下午5:00,人民银行一天的营业时间是多少?。

2、从今天的17时20分到明天上午的8时10分,一共经过了多少时间?

3、火车在8:20从甲地开往乙地,经过2小时50分到达乙地。到达乙地是什么时候?

4、工厂夜班工人,晚上10时20分上班,第二天上午6时下班。他们工作了多少时间?

5、我校从8:00上早操到11:50放学,下午从15:00开始上课到17:30放学,这一天在校时间是多少小时?

6、一列火车每小时行95千米,它从晚上6时跑到了第二天的早上8时,他跑了多少千米?

7、一辆汽车14∶30从甲城出发,17∶30到达乙城,两城相距360千米,汽车平均每小时行多少千米?

8、一架客机上午11:30从厦门飞往青岛,下午2:30到达青岛机场。已知厦门到青岛的航程有2250千米,问这架客机平均每小时飞行多少千米?

推荐第4篇: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给广州市劳动局的复函(1997年9月10日)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给广州市劳动局的复函

(1997年9月10日)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

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

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 1

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

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

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推荐第5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2]46号 【发布日期】1992-10-07 【生效日期】1992-10-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

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46号)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的劳动争议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宁劳仲字<1992>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与离退休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开除离退休职工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对这类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予以解决。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6篇:车辆年检时间问题

车辆年检时间问题

车辆年检在法律中的规定,车辆年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编辑本段机动车的初次年检

机动车辆为了申领行驶牌照而进行的检验称为初次年检。初次年检的目的,在于审核机动车是否具备申领牌证的条件,年检的内容为:

1、是否有车辆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进口车辆的商检证明),车体上的出厂见样标记是否齐备。

2、对机动车内外轮廓尺寸及轮距、轴距进行测量。测量的具体项目是车长、车宽、车高、车厢栏板高度及面积、轮距、轴距等。

3、按技术检验标准逐项进行。合格后,填写\"机动车初检异动登记表\",并按原厂规定填写空车质量、装载质量、乘载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 编辑本段机动车的定期年检

一、内容:

1、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各主要总成是否更换,与初检记录是否相符;

2、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气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

3、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改造、行驶证、号牌、车辆档案所有登记是否与现在车况相符,有无变化,是否办理了审批和异动、变更手续;

4、号牌、行驶证及车上喷印的号牌放大字样有无损坏、涂改字迹不清等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5、大型汽车是否按照规定在车门两边用汉字仿宋体喷写单位名称或车辆所在地街道、乡、镇名称和驾驶室限坐人数;货车后栏板(包括挂车后栏板)外侧是否按规定喷写放大2~3倍的车号,个体或联营户的汽车,门的两侧是否喷写有\"个体\"字样;字迹要求清晰,不得喷写单位代号或其它图案(特殊情况需经车管所批准)

二、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方予检验:

1、车辆状况与行驶证、档案记载不符者;

2、号牌、行驶证破损不全、字迹不清或自行仿制号牌者;

3、车辆改装、改型、技术改造未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者;

4、未按照规定喷写单位名称和号牌放大字样者;

5、不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者;

6、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和保险者。

三、手续:

1、车辆单位或车主需填写\"机动车年度检验表\",并按照当地车管所规定的日期,送指定地点进行年检。车辆检验合格够,车辆管理机关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年度检验表\"上加盖(**年**车管所检验合格)印章;

2、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报经原籍车管所委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通知原籍车管所;

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车辆,应事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延期。

四、其它规定:

1、年检的不合格车辆,应限期修复,逾期仍不合格的,车管所应收缴其行车牌证,不准再继续行驶;

2、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准转籍;

3、符合报废条件或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车辆,不予检验,并收回牌证,注销档案,予以报废。

验车手续(私户):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保险单

3、委托书

验车手续(公户):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保险单

3、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4、单位申请书(加盖公章)

5、委托书 编辑本段车辆年检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尾气检测

先排好队,到收费窗口交检测费,等候上线。检测前会有工作人员进行初检,主要是核对发动机号与行驶证是否一致,再简单看看外观、车况等,然后填写尾气检测表。检测时,由检测员开车上线,一般新车都很容易过关,拿到合格的尾气检测表就可以到窗口交钱领尾气合格标。如果不合格,需要到汽修厂调试后重新上线,当然要再交一次检测费。

第二步:查违章

查询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可凭行使证领取。填好表中事项交工作人员查询有无违章记录,没问题的表上会加盖“已核对,可验车”章,有违章的,拿着违章告知单尽快处理违章。

第三步:交押金

押金窗口缴押金,拿好押金条,领取并填写外观检验单。

第四步:外观检验

持外观检验单到外观工位,先查相关手续,核验第三者保险(强制性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手续查完之后才开始外观检验,这项检查主要看灯光有无破损、车身外观是否符合原样、悬架有无变动,还有天窗、轮胎等。

第五步:上线检测

外观检验没问题,排队等候上线检测。检测线负责刹车、大灯(远光)、底盘等内容的检测,大概5-10分钟,车开下线就可以领到一张计算机打印的表,大致有制动、灯光、喇叭等项目,合格的项目打印“0”,不合格的打印“X”。一般都是灯光和刹车不合格。不要紧,检测场都有调整灯光和刹车的地方。刹车调整后要重新上线,灯光不用,调完以后盖个章就行。

第六步:总检审核

都过关了,准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到大厅总检处签字盖章。

第七步:交费,领标

各窗口交相关费用,退回押金,交工本费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标后和行驶证副证上均打印有效期。绿标背后会写上有效期,就是下一次检验的月份。检字会打孔,有孔的月份就是下次检验的月份。 编辑本段机动车辆年检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保单是否有误,特别是新车第一次年检,保险单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到保险公司更正;

2.如果您需要更换环保标志,提前到环保局的汽修厂测完尾气,节省时间;

3.到交通队清违章;

4.年检一定要赶前别赶后,每月初验车会很快;

5.注意事项:灭火器、停车牌。

车辆年检超期:超过一年内扣3分罚款200,如果你连续两年不去审验又无正当理由.那么车辆档案自动注销,并且定义报废车。

推荐第7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96号)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仲<1993>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林场圃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如农林场圃是企业,且争议内容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军队企业单位与无军籍的企业职工、军队事业单位与无军籍的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如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暂行规定》精神,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有关规定精神,在目前情况下,退休人员是可以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并且应签订聘用合同。因此,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年第11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的精神,职工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期间仍是该企业职工。职工离岗退养或停薪留职期间要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继续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四、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4年03月24日 实施日期:1994年03月24日 (中央法规)

推荐第8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324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5.12.19【实施日期】1995.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唯一标志】143

54【全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324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

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推荐第9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 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 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 理。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

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

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关系。

推荐第10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60213

【实施日期】 19960213

【章名】 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问题的请示》(京劳办文〔1995〕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二、关于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 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职工因要求伤残鉴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按《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职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诉的问题。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五、关于工伤待遇给付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七、关于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第11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仲字[1996]

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

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二、关于“限期调离”等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职工因被单位限期调离而与

单位发生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

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的规定,按职工流动争议受理。

企业与下岗职工因减发工资、奖金而引起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

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按工资争议受理。

三、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

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

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

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根据《违

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精神,用

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1996年05月30 日

第12篇:工作联络回复函

工作联络回复函

致:xx公司

贵司于x年x月x日所发工作函现已收阅,秉着相互体谅、客观公平的宗旨,现就贵司所函问题作出如下回复。

贵司在函告中宣称我方未按照x年x月x所签订《xx租赁合同》(简称“合同”)第②③④条规定,认为我方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我方认为贵司完全是违悖常理、规避事实,纯粹是藐视合约和法律的无理取闹之举。理由有如下几点:

1、“合同”规定,如乙方的装修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体结构构成影响,则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何为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呢?按照《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租赁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材料构成,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是建筑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我司在车站一些建筑物的附属物上隔几面墙、砌几面砖,算得上影响车站的主体工程吗?是不是危及到车站的倒塌安全呢?答案显现是不攻自破的,我们在xx上适当的改造和装修完全不存在影响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因此也不存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这一说法。既然我们的改造不需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只是向甲方备案而已,那么向甲方备案的时间可前可后,何况我们在施工时就及时以“工作联络函”的形式向甲方予以了汇报。再就是我们的施工长大二个多月之久,请问甲方在得知我方施工的这段时间内为何不出面予以干涉和制止呢?而到如今来扯这些麻烦,给我方的感觉似乎有些牵强附会、无理找茬的味道。

2、上次我方在复函贵司时,就明确地指出贵司已严重违约。自合同签订日起,交付我司使用的建筑物是未合格验收的标的物,贵司交付我司使用的建筑物都未按法律规定合格验收,请问是不是违章建筑物呢?该物业本身就是未合格验收的违章建筑物,请问我方的适当装修和改造,又怎能称得上是违反合约而进行的违章建筑物呢?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五十步笑一百步罢了。真的希望贵司能擦开双眼正视事实的本质,不要轻下言语和结论,既伤情面,又违背合同的本质约定。

3、贵司称我方擅自改建为物流中心工程,简直是睁眼说话不打草稿,请问贵司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多少合约规定呢?既不按合约规定交付我司正常运营的“xx公司”,又不负责与xx镇政府积极沟通和协调。时至今日,xx现已开通的省内外客运专线究竟有几条线路呢?贵司信誓旦旦所约定的“确保所有途经洪梅、并在zz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洪梅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的诺言又实际兑现了几句呢?还是我司想方设法、求爷爷告姥姥才有了今日公交初步进站的局面。请问贵司按合同约定倒底为我方做了多些实事呢?请问贵司有没有按合约积极履行自已的义务和职责呢?贵司的消极作为和违约行为,简直是官逼民反、胁良为娼,我司几十号职员的生计都无法得到正常保证,在长期亏损、万般无奈之下,才开始启动物流中心这一项目。如果贵司还要言之凿凿、大言不惭地来予以指责的话,我司的行为也只能说是在贵司严重违约、消极作为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自寻生计的无奈之举。贵司对此不但不清醒地承认自已的违约行为,反而强词夺理、倒把一耙,不得不令我方心寒啊!

4、贵司不但不正视自已的违约行为和错误,在函告中还动用镇政府的指示威逼我方。我方认为,目前中国还是个法制社会,还是讲王道、讲法律的国家。如果镇政府在得知贵司严重违约、我方经营维艰的情况下,一定会积极同情和支持我方,不会知法犯法而强行加以折除相关装修。否则,神圣的国家尊严和法律尊严将会受到无情的藐视和q####j,党和国家领导人一直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以法治国的理念就会受到严重的挑战和践踏。因此,我司还是相信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一定会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考虑,一定会以一流的行政服务功能,还我司一个公道,还我们一个安居乐业的生存空间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稳定环境。

因此,根据上述几点,我司在xx物业上适当的装修和改造,既不影响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又未违反合同约定。而口口声声称我方违反合约的贵司,反倒藐视法律、频频违约。在此,再次提醒贵司不要再行无稽之谈行为,而要好好反醒自已、认清事实、正视合约和法律。否则,当启用法律和法庭时,既伤和气又得不偿失。因此,请贵司能醒之思之谨之慎之。

xx公司

第13篇:工作回复函 格式

工作回复函

XXX:

根椐xxxxxxxxx,现有关事项作如下回复: 1.

2.

3.

4.

5.

2013-1-22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第14篇:工作联系回复函

工作联系回复函

湖南工程学院:

贵校2014年8月18日给东湖村的工作回复函中:一是关于贵校对东湖村村民2008年已一次性支付了建安置房补助费、过渡费(一年),以后不再发放拆迁过渡费的一事;二是关于建二期安置区的建安费不再兜底一事,村民看到此工作回复函心情激动,现我村还有未安置村民300余人、一部分村民还未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一系列由征拆带来的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应如何处理?

2014年8月19日大部分村民聚集到东湖村村部就贵校工作回复函内容表示不满,东湖村村支两委极力进行劝导无果,村民扬言要采取过激行为,我们村将无法承担由此带来相应影响与责任。

2014年8月19日

第15篇:工作联系回复函

工作联系回复函

成都必喜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编号为2015第009号工作联系单现回复如下:

1、针对局部绿化区域存在有建渣堆放问题。我项目部在春节后将安排人进行清理干净,通知贵公司代表验收合格,再回填优良种植土。

2、道路范围内回填土料,我项目部是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采用素土回填夯实,从未采用过建渣回填,且路面200mm厚面层为C25混凝土。

3、排水管网在安设完成后,我项目部已通知贵司进行了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本工作联系回复函一式三份 主送:成都必喜食品有限公司一份 抄送: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份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国宾总部基地项目

2015年2月11日

第16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 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312号 【发布日期】1994-09-27 【生效日期】1994-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

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

(劳办发〔1994〕312号)

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因为购买公有住房发生的争议的请示》(宜劳裁文[1994]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请将上述内容转告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7篇:转发劳动部《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局文件

津劳仲[1992]454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

函》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45号《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

范围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45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自动离职人员能否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中第二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六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中第十一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18篇:复函

关于水泥结算价格事宜的复函

XX有限公司:

贵公司2013年11月21日《关于适当调整水泥结算价格的函》已收悉。贵我双方长期合作,业务关系融洽,公司总部及项目部对贵公司的函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调价函进行了商讨及研究。

水泥价格上下波动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在现代商业社会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为防范价格波动影响业务关系,贵我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初,就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互利共惠的原则进行了友好协商,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结算单价参考XX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XX市信息价的平均值确定。而且,水泥及钢材、平板玻璃等属于国家产能过剩行业,近期的水泥价格上涨肯定是暂时的、短暂的,用不了多久就会回落。

经公司总部及项目研究决定水泥结算单价暂不予调整,确保货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绝不拖欠。望贵公司克服短期困难,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保质保量地供应水泥。

盼请谅解,顺祝商祺!

第19篇:复函

关于要求4#、5#楼开工复函

……开发有限公司

贵司2015年5月19日回函已收悉,我司决定将于6月中旬对4#、5#楼进行施工,施工中如因贵司高压线迁改原因影响到我司施工进度,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贵司承担,在我司实施前,请贵司书面形式确认。

特此复函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2日

第20篇:复函

复函的写法及范文

1.概述

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

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

2.写作要点:

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

(2)正文

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意见、结尾四部分。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具体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3)落款

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一般应一事一函。

3.例文

例文一

地质矿产部产于地热资源管理问题的复函

(地函184号)

山东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汤头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泽清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分类上属于能源矿产。地热能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量。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传递地热能的一种媒介、载体,它只能带出地热能的20%,因此,地下热水应属矿产资源。一结论在1991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地矿部联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和绝大多数部门代表的肯定。

临沂汤头的地下热水之所以有较高价值,就在于它的温度和有益元素,这是区别于普通地下水的关键。对于地下热水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应按《矿产资源法》对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地下热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纳入《矿交资源法》的法制轨道。我部希望临沂市人民政府尽快对场头地下热水管理站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

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你司《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仅供参考。

一、关于《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建议将第五条

(二)中的“林地用途”改为“林业用地性质”;将第五条

(五)中的“优先权”改为“优先流入权”。

2.建议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改为“接受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3.建议将第十三条中的“允许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改为“适合条件”。

4.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流入方有权对其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改为“流入方有权对其全部或部分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

5.建议将第十六条改为“流入方在流转期内对其在流入的林地上投入而提高林地生产能力的,因流转合同到期等原因,流出方依法收回林地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办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协商解决。”。

6.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7.建议将第二十二条全部内容删除。

8.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的“以转让方式再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内容删除。

9.建议将第二十四条

(一)中的 “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改为“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

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将第二十四条

(七)中的 “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改为“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和林地投入补偿的处理”。

10.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改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公证、鉴证部门”。

11.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改为“发包方应当及时受理备案”。

12.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林地采取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改为“林地采取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全部删除。

13.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林业主管部门”改为“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

14.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改为“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无修改意见。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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