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15 21:02:5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房屋所有权证

建房注册号:

发证机关(盖章): 编号:

房权证房屋所有权人: 共有情况: 房屋坐落: 登记时间: 房屋性质: 规划用途:

房屋状况: 总层数

土地状况:地号:附记:

填发单位:房屋所有权证 版本 字第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他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年限

推荐第2篇:房屋所有权证 样本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ERTIFICATE OF HOUSING OWNERSHIP

Manufactured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Ministry of P.R.C.

Building Registration No.21002

DFQZZSZ No.: 2000104944

According to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Manag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Urban Real Estat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house-owner, upon due examination on the house property indic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which the owner applied to register is found to be authentic.Thus this Certificate is granted.

Iued by: Dalian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nd Certificate Iuing Center (Seal) Filling out and Iuing Date: Dec.07, 2000

Layout Drawing

Drawing No.05.80-45.75

Notice for Attention

I.This Certificate is a legal document to certify the house ownership.The house ownership is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I.The house owner shall strictly observe the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real estate of the country.

III.The oblige shall apply a registration to the property right registration authority of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 where the real estate locates by holding relevant Certificate in the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for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the transfer of the real estate (result from purchasing or sales, exchange, conferment, succeion, property division, aignment, transfer, court decision etc.); alteration conditions (the change of the legal name of real estate’s oblige or the change of the street where the house located and the house number, the change of present conditions due to partial construction, remove, collapse, burn down of the house); setting other rights (right to mortgage, right to pawn of the real estate etc.); rights for the real estate terminate owning to lo of house or land, the expiration of usable period of the land and the termination of other rights etc.

IV.Any other units or individuals other than the Certificate-iuing authority and filling-in unit shall not make registration or stamp their seals on this Certificate.V.Holder of house ownership shall bring forth this Certificate when the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of real estate needs to check the property right due to the need of work.VI.This Certificate shall be under proper keep.The lo and damage of the Certificate shall make a report and apply for re-iue promptly.

Serial No.00422573

推荐第3篇:企业住所所有权证(公司)

企业住所(经营地址)所有权证明

兹证明位于********,现有房间**间,面***平方米,其所有权归********所有,尚未办理产权证,该房屋为生产经营用房,可以对外出租或自行生产经营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企业已采取有效措施,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证明单位(章)

2014年*月**日

说明:

1、所证明房屋属城区内的,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属农村的,由镇(街)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村委会盖章。

2、住所在城镇的应准确表明×街×号,是写字楼的应表明×街×号×楼×层×房间,住所在农村的应表明×公路×公里处或×村村(西)米处等。

推荐第4篇: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业务知识

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业务知识

根据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房屋进行权属登记。

一、申请办理新购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平面、立面红线图一张;

2、房屋位置图一张;

3、房屋分户平面图二张;

4、购买商品房屋办理产权证明书;(需盖有商管科销售备案登记章);

5、契税完税证第四联原件;(1997年10月1日前买的商品房提交免税证明原件);

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7、购房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如系新版发票,需提供发票办证联原件,房屋座落须与其他资料一致,有杂物房、车库的需注明编号;

8、业主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9、如属委托办证,还须提供:业主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8岁公民由法定监护人(父母)其中一方代为签字,但须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

10、如所购房产为夫妻双方婚后购房,可增加另一方为产权共有人,需提交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填写申请增加共有人报告(产权交易中心领取);

11、如系经济适用房,还需提交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原件;

12、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产权交易中心领取表格);注:领到《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后表格上须填写:房屋座落、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房屋结构、建造日期、产权来源、建筑面积、有无拆迁、查封、抵押、联系电话,在签名处签字或盖章;

13、如属单位购房,还需提供:

①单位受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机关)法人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④购房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⑥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产权交易中心领取表格);

14、如所购房屋已办理按揭,还须提交:银行提供的同意办理房产证的证明;

二、业务流程:受理→审批→缮证→发证

工作人员拿到资料以后,首先要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要求,房屋座落是否一致,其次根据购房证明上的备案合同编号找出存档合同,然后查档。先在案例信息里查有无办证记录、有无抵押、有无备案,再在限制检索里查有无查封、有无拆迁、有无抵押。查完档后,就可以录入:

①在“房屋”界面录入:房屋总层数、房屋所在层数、户型、间(套)数、结构、房屋类型、房屋用途、竣工日期、建筑面积、成交价格、住宅单价(非住宅单价)、住宅套内面积(非住宅套内面积)、住宅公摊面积(非住宅公摊面积),住宅面积小计(非住宅面积小计)。

②在“所有权人”界面录入:城区、现房屋座落、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人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产权来源、产别、附记、备注。

③在“共有权人”界面录入:共有人名称、身份证号、共有人户口所在地。

④在“抵押情况”界面录入: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价值、设定日期。

⑤在“签署意见”界面录入:意见。

三、收费标准:(以下各项收费标准参见收费许可:(19036000—1)、(20001100)号收费许可证)

1、登记费80元/套(住宅)、100元/套(非住宅);

2、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位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

3、非住房交易手续费3元/m2(非住宅);

4、印花税5元/本;

5、税费标准:

⑴、1997年10月1日前签定购房合同的免征契税;

⑵、1997年10月1日-1999年7月31日期间签定购房合同的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均按3%征收契税;

⑶、1999年8月1日后签定购房合同的商品房住宅、杂物房、车库均按1.5%征收契税,办公、商铺均按3%征收契税;

⑷、2005年6月1日以后签定购房合同的商品房,面积在144 m2以上的豪华住宅,按3%征收契税,面积在144 m2以下的普通住宅,以及与住宅签在同一本合同上的杂物房、车库等仍按1.5%征收契税,单独签合同的杂物房、车库则按3%征收契税。

四、办证时限:20个工作日;

五、近三年的业务量:

⑴、2004年办理新建商品房产权证13797份;

⑵、2005年办理新建商品房产权证22227份;

⑶、2006年办理新建商品房产权证32000份;

六、常见问题:

1、房屋座落填写不一致,经常会把××栋写成××号楼或相反;

2、发票房价的总金额与购房证明书上填写的不符;

3、身份证过期或未满18岁公民所提供的身份证明体现不出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4、提供银行证明的房号、业主姓名与实际不符或提供的银行证明银行名称不符(比如按揭银行是建行,但提供的银行证明却是工行的);

5、发票未盖开发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6、契税完税证的房屋座落或杂物房、车库编号不明确;

推荐第5篇: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

1.征收集体土地的特点

1.1 集体土地概述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流转的特例)

1.2 征地集体土地的概念

☆ 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 实质是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1.3 征收与征用的共同与不同之处

☆ 共同之处

◇ 都具有一定强制性

◇ 都要经过法定程序

◇ 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 不同之处

◇ 征收是所有权发生改变,由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

◇ 征用是使用权改变,所有权不变,强制使用,特定情况结束后应返还原所有人

1.4 征收的特点

☆强制性-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为

☆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要给予被征地单位经济补偿

☆ 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

2.征收的原则

☆ 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 能不征就不征,能少征就少征

☆ 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 该征就征,反对拒征和大幅度提高征地费用

☆ 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 对征收的土地要适当补偿

◇ 对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 对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农业劳动力要适当安排

◇ 妥善安置拆迁户

☆ 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 土地征收后,除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外,就应实行有偿使用供应

☆依法征地的原则

◇ 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准文件

◇ 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法定的审批权限依法办理手续 ◇ 禁止以租代征

3.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3.1 征收土地的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 土地征收后,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3.2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

☆ 听证制度-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

☆ 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所有权转变)-只有这两级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用途转变)

☆由国务院审批的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用地由省级政府审批并报国务备案

3.3 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征收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铁路、公路、输油等管线工程可以分段征收

3.4 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5 临时用地政策

☆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时申请并取得批准

☆由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征用而非征收)

☆临时用地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

☆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经营性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期满后建设单位清理场地支付费用,到土管部门注销登记

☆超期可再次提出申请,不退地又不申请的视为违章用地

3.6 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两种方法)

☆联营指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联营企业

☆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 由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政府土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 两种处理方式

◇ 批准后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实行征收

◇ 也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作为联营条件(联营企业用地可以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作价入股,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3.7 征收土地公告(主要是两个公告)

☆概念

◇ 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以书面或其它形式进行公告

☆征地公告内容(四项)

◇ 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批文)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土地)

◇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人员)

◇ 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与地点(手续)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 被征地土地情况

◇ 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 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

◇ 其他措施

☆未过行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手续

3.8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使用(给村集体或农民个人)

☆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

☆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

☆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

3.9 特殊征地政策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补偿-国务院另行规定

☆征收林地、园林-林业管理部门规定

☆征收中发现文物、古迹、古树-报相关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

☆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办理

☆用地范围内有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4.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

【征地补偿费的构成】三大类

☆土地补偿费-给集体的,补偿所有权

☆安置补助费-给个人的,安置劳动力

☆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给地上物的所有人

【注意专有名词的精准性】

☆征地补偿费与土地补偿费不同

☆安置补助费,不叫安置补偿费

4.1 土地补偿费

☆内含

◇ 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人的经济损失而支付的款项(对地)

◇ 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标准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6-10 倍(按原用途补偿)

◇ 其他土地标准,由省级规定

4.2 安置补助费

☆ 内含

◇ 安置补助费是为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补助费(对人)

☆ 耕地标准

◇ 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非耕地标准

◇ 由省级规定

☆ 征地补偿费的特殊规定

◇ 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按前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 政府的管理

◇ 省级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 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 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4.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城市郊区的菜地,是指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4.4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征用临时用地,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按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注意没有倍数)

☆但临时用地逐年累计的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

【为何有高限的规定】

☆ 临时用地补偿相当于租金

☆征地补偿费相当于销售价格

☆如果租金之和超过了售价,那就不如买了而不是租

4.5 补偿费用的使用

☆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 安置补助费(三种方式)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 其他单位安置的人员-支付给安置单位 ◇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发放给个人

5.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5.1 申请用地 ☆ 申请机构

◇ 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申请的依据

◇ 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 ◇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立项) ◇ 其它

☆所需附上有资料

◇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 土地行政部门出具有用地预审报告 ◇ 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材料 ◇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 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 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5.2 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一书四方案) ☆审查时间

◇ 受理的30日内

☆编制(一书)

◇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拟定(四方案)

◇ 农用地转用方案(用途转变)

◇ 补充耕地方案

◇ 征地方案(所有权转变)

◇ 供地方案(使用权转变)

☆流程

◇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5.3 审批用地(一制度)

☆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批文必须是政府的,而不是土管部门的

5.4 征地实施

☆实施机构

◇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注意不是土管部门)

☆ 程序

◇ 征地公告

◇ 支付征地费

◇ 安置农业人口

◇ 协调征地争议

5.5 签发用地证书(合同+登记)

☆有偿使用土地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用地单位持上述文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5.6 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时间

◇ 用地批准后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前的管理

☆措施

◇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 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 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 填写征地结案报告(表示征地工作结束)

5.7 建立征收土地档案(三项要求)

☆整理和收集征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

☆ 收集存档的文件一律是原件

☆市、县范围内的土地档案应统一格式

推荐第6篇:集体土地评估

1.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形成

1.法规、政策的滞后。改革开放以来,除了我国的宪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法律规范外,很少有专业性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做出明确的规范,有时往往是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已经成批的进行了,政府管理部门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政策出台。2.开发建设的随意性。有时由于政府部门法律、法规的滞后,势必导致集体土地建设的规划不统

一、用途不统

一、功能不统

一、模式不统一,正是这“四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集体土地市场健康发展。3.变现能力差。集体土地在市场上的变现能力差具体表现在:(1)法规的不健全,规划使用不合理;(2)集体建设用地一般都处在城乡结合部距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段;(3)集体土地没有参与市场流通,人们对它的了解程度较差;(4)交易量小造成市场窄小没有可参照的依据;(5)存在一定的违法风险。4.使用风险较大。

2.疑难问题的具体体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上的不规范是形成疑难问题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1.估价时可操作性差。集体建设用地估价时体现的可操作性差,说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件不具备,急需规范和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房地产之间缺乏可比性;(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难以确定。2.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入市,缺乏有效的市场资料。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市场交易,更没有交易资料,评估出的价格也极难适应市场的要求。3.大部分集体土地无基准地价,估价时无法定依据。按估价规范的要求在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时,必须选择一种估价方法就是基准地价修正法。但是农村集体土地大部分是在本地区基准地价覆盖区之外。没有基准地价的指导,势必造成价格的混乱。4.使用权内涵不同,价格(价值)不可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涵表现在:(1)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服从规划条件下即可按照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进行开发建设,使土地的效益尽可充分发挥和体现;(2)按照不同的开发建设条件建设并按照不同规划用途不同使用年限使用土地,这就给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价格(或价值)的定位;(3)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可根据房地产的不同用途,可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逼进法评估其在一定用途和使用年限的使用权价格,较为灵活;(4)国有土地有完整的房地产市场,其交易价格体现的相对充分,价格形成较为完全,这种价格历经市场检验是科学、客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具备上述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入市,决定了其市场的正常交易量稀少,也就是讲,不经过市场检验,使价格(或价值)难以定位和体现。

3.解决疑难问题的对策

以上提到的,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时存在的疑难问题,是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形成不规范、不合理造成的。那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呢?1.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基准地价可以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其他农用地的基准地价等等。有了基准地价体系,估价时可以做到有据可依,同时还可以为政府平衡和有效地管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起到积极的作用。2.集体土地流转是集体建设用地参与市场的最有效办法。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具体流转方式可以按如下方法进行操作:(1)集体土地可以出让;(2)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合资、合作或者以联营的形式共同开发建设,也可以入股;(3)出租;(4)集体土地流转后的使用年限应确立在最高不能超过同类国有土地最高使用年限。

推荐第7篇:集体土地征收

永善县城规划区

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搬迁

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城市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统

一、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布之日起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用地且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相适应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中央、省、市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永善县人民政府授权永善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项目实施安置区域的划定及规划设计审查审核工作,拟订规划安置方案。

第五条 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六条 集体土地及房屋宅基地征收协议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

第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征地中涉及的具体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搬迁安置方案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土地房屋补偿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

第九条 被征收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被征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国家征收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移交,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土地及青苗补偿

第十条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测算标准,永善县城规划区年产值统一测算标准为:1500元/亩,征地补偿倍数为30倍,即征地补偿标准为30000元/亩。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以

2

下标准执行。

一、征收水田、大棚蔬菜地,每平方米110元;

二、征收旱地,每平方米100元;

三、征收渔塘、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以及征收宅基地、建设用地、晒场、农用沟渠、田间道路等生产生活用地,每平方米90元。

选择宅基地配置安置的,被征收的原宅基地只补偿安置剩余部分的宅基地。

四、征收荒地,统一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永善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执行标准明细表)

第十一条 青苗补偿费:大棚蔬菜地按每平方米6元,水田按每平方米3元,旱地按每平方米2元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临时用地的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和耕作层恢复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水田每年每亩2500元,旱地每年每亩2100元。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经济作物苗圃按5元/平方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永善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执行标准明细表)

第三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树木、地上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坟墓等的补偿。县人民政府发出征收公告后种植和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供排水等单位的各种

3

地上、地下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自行拆除和搬迁,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零星林木补偿以实际棵数计算,按未挂果幼树和挂果成树分类别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林木补偿标准明细表)

第十六条 需迁移坟墓的,应予以公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每冢800元。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参照《永善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即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选择宅基地配置的,按照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第十八条 其他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评估时一并纳入评估,分类列出评估价值,按评估价分类补偿。(或按附表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章 安置、搬迁

第十九条 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的,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自行安置或划定安置区域农村宅基地配置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4

安置区域划定,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城城市规划拟订安置区域规划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征地区域内确定。规划确定的安置区域内集体土地只作调查补偿,集体土地权属性质不发生改变。

选择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方式的,户均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被征收宅基地1户超过100平方米的,对超出部分只作征收补偿。宅基地配置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按县城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来审批、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属非农居民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即只对被征收的房屋宅基地进行补偿,不再采取其他方式安置。

第二十条 安置条件。申请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的安置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征收房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合法常住农业户口,严格以项目用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公安机关的在册登记农业户口为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必须以公安机关的证明为准;

(二)房屋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且在本县没有其它房屋宅基地;

(三)被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依法修建;

(四)长期在搬迁区域内居住和生活的农户;

(五)申请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时,申请户必须提供安置申请书、户口薄、原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本县没有其它房屋宅基地的证明、

5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搬迁房屋腾空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户及安置面积计算。符合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的农户,一宗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只有一个户口的,计一个安置户,安置面积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属两户或多户共有,申请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的,由同一权属被征收宅基地上的申请户自行协商确定安置面积,但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宅基地的面积,且户均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搬迁。兑现征收补偿后,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公司实施被征收区域内的个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搬迁、拆除工作。

项目用地征收区域内的搬迁户应在搬迁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将房屋腾空交由承担搬迁工作的机构或公司验收并同时签订搬迁协议。拆搬机构或公司向被搬迁户出具房屋腾空验收证明。

实施搬迁、拆除后,承担搬迁、拆除工作的机构或公司应向永善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区域搬迁情况报告,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区域内的搬迁、拆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手续的办理,由安置申请户向永善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安置条件证明材料、安置申请、搬迁协议及搬迁机构或公司出具的房屋腾空验收证明等相

6

关资料,永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规划、住建、溪洛渡人民政府等职能部门集体会审确定集中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户,规划、住建、国土等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等手续。

第五章

搬迁补偿、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来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的迁移费按征收公告日相关单位的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五条 向被搬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3000元,按两次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过渡时间按腾空交房验收之日起算,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第二十六条 对积极配合搬迁的,给予奖励。凡在搬迁通知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完毕腾空房房屋并交付验收的,每户奖励3000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及有关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按补偿标准补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拒不移交土地的,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土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永善县国土永善县国土资源局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永善县国土永善县国土

7

资源局局将其征地补偿费划转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储存。

第二十九条 向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兑现了房屋征收补偿,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了项目征地的安置方案,房屋所有权人拒绝在搬迁通知规定时限内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影响该区域搬迁、拆除工作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妨碍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及建设施工的,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骗取安置用地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有关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必须注明责任人,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批后盖章认可。对违反政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本办法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其他土地转让协议,否则,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类别、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六条 耕地被征收后符合农转非条件的,由有关部

8

门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其他项目用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土地补偿按涉及区域内征地年产值统一测算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地上附属设施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被征收房屋的安置、搬迁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推荐第8篇: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

百科名片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简介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缺陷 当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一) 土地征收权被滥用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扩大到经济建设,可以说许多企业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申请用地,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我建一个学校和医院是为了公共利益,我开发一个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是否也为公共利益呢?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确也导致土地征收权被国家权力机关极度滥用。因为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实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场价格,而是由国家单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和范围,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即使这样的低价也往往是由用地单位来支付的,国家实际上是无对价取得土地,这就加剧了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不合理

1、补偿标准和范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既然是两种所有制的转移,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价格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就应该由法定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而现行法律规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10倍来计算的,一方面这种制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土地用途、地区差异、种植条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单方强制性的,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只有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才有权要求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个异议是指对6—10倍以内,而对于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要求高于10倍的救济措施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另外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体现不出农村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2、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低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等。这样的补偿范围在土地市场发展的今天远远弥补不了农民失去土地的损失。因此是否能考虑一下象国外一样进一步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1)被征收部分的补偿,必须根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当时的市场价格。(2)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主要针对被征收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可能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3)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4)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⑥另外德国对土地的补偿范围也值得借鉴,如(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权利损失补偿标准为: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转移价值或市场价值为准。(2)营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3)征收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⑦其实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在我国个别地方也有所突破,如《江苏省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就有保养费,并且在该办法第24条还对保养费的发放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土地的补偿标准也有点过低,按照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前3年亩产量的6—10倍,这样算下来荒地补偿费每亩为5000元左右,即使可耕地在有些农村也只有20000元,不要说弥补损失了,甚至连原来的生活水平都难以维持。

3、

安置补助费过低,解决不了劳动力安置问题,另外也与我国现行劳动法不协调。例如湖北省的安置补助费一般在5000—14000元/亩,这样低的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本不愿接受。⑧另外在劳动力安置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作了多次修改但仍未脱离计划经济的阴影,主要表现在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不协调,如企业现在都是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有自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强行向企业安排劳动力显然干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⑨另一方面企业实行的是全员劳动合同制,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规时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结果是被安置农民的就业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三) 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民主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及其实施方案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事实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

但不听取意见,甚至在补偿方案未出台的情况下用地单位就将推土机开到地里。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早已不是新闻。另外在签订土地补偿合同时应该由征地单位和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而在操作过程中显得很混乱,如新乡市东开发区在征收延津县农用地时先是延津县国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员会所在的乡政府签订一份合同,然后再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农民任何合同都没有。

实质上不管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或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立法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是防止征收权利被滥用,在这里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主任、组长,因为他们的民主法律意识很淡薄,有些事情不要说召开村民会议,甚至事后也不通知群众,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⑩一个小组长甚至连上百亩的土地都敢私自出卖,完全不顾村民的利益,更不考虑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后的生计,这也是近年来土地上访案件逐渐增多的原因之一。

(四) 存在“以租代征”现象我们知道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农村土地的征收程序作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不言而喻的,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反对租用土地,而是由于立法滞后用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忽略了土地租用后的复耕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受害的还是农民。如沁阳市的宏达钢铁有限公司,2003年他们在沁阳市西万镇校尉营村租用了240多亩土地,租期为 30 年,租金每亩每年仅为600 元,并且是按年度支付的,而且这全是耕地,如果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是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实际上他们只在沁阳市和焦作市土地主管部门作了备案和批准,因此这种租地行为属于严重规避土地征收程序的行为,它简化了土地使用手续。最关键的还是他们双方的合同太简单,对以后企业经营风险产生的问题及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如企业在土地租用期限内出现破产怎么办?土地由谁来复耕?我们认为只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租用土地的双方只考虑短期利益,不考虑土地的长期用途是一方面的原因,而作为政府部门由于缺乏相应 法律依据无法加强监管也是主要原因。

立法

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达沃斯夏季论坛回答城镇化问题时直言,土地问题根本上与制度有关,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现有的财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土地财政”的现象。这造成一手从农民那里廉价得到土地,另一手又高价卖给开发商。他明确表示,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发生在集体土地上越来越多的房屋征收和拆迁问题究竟如何解决?立法又应如何面对“土地财政”困局?[1]专家说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日前向记者透露,目前正酝酿立法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诸如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公、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暴力强拆等。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杨志勇认为,所谓“市场价”补偿因为难以说得清楚什么是“市场”,造成了事实上操作的困难,“可能的办法是,怎么能让

那些农民共享城镇化的收益,比如可以考虑入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民分享未来的土地收益,这样可能会减少很多矛盾。”(《新京报》9月17日) 集体土地征收立法,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绕开难点,采取入股、分红等形式补偿农民,看起来很美,但很可能只是“画饼”让农民“充饥”,不利于保障农民权益。

首先,这种建议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如果事实确如专家所言,什么是“市场”说不清楚,那么建立在市场收益基础上的入股、分红同样也应该“说不清楚”。反对“市场价”补偿时,以“市场”说不清楚为借口,建议入股分红时,又预设“市场”可以说得清清楚楚,这岂非自相矛盾?

“市场”说不清楚其实是借口,从现状来看,在国有土地补偿中,按“市场价”补偿

并不存在“说不清楚”的问题,土地交易采取的是招拍挂的形式,有何说不清楚的?其次,入股分红的形式能不能保障农民利益?农民房屋被拆迁后,不可能睡在野外,必须要有地方可住,必须要生活。入股分红的不确定性很多,既存在“纸上财富”难解现实生活困难的问题,也存在分红难兑现、分红成“白条”的可能。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不透明的情况下,分红能分多少,会不会少得可怜,会不会忽悠农民,恐怕也是一个疑问。

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必须要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入股、分红的建议是站在如何有利于地方政府拆迁的角度上进行政策构想,看起来很美,但一旦实施,后遗症将会很多。其实,保障农民利益真的很难吗?既然集体土地先要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进行招拍挂,那么参考当地过去的国有土地交易价格,以略低于市场价格补偿给农民,又有何不可?有何难度?农民能得到足够的补偿,地方政府也能获得一定的收益,这不正是一种双赢吗?

推荐第9篇:关于换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告

关于换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

交易安全,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自2011年4月1日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将集

中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换发为具有较高防伪能力的新版本房屋所

有权证书和共有权证书,换发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一、此次换发对象和范围是市区内单位和个人持有的,2006年6月30日新程序新办法

以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的房屋需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换证;共有房屋应由共

有人共同申请换证登记;房屋已灭失或拆迁的,应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居民身份证及时

办理注销登记。

二、换发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包括: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

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共有的应提交结婚证或并户的户口

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

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屋登记表和房屋平面图。委托他人代为

办理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换发程序

(一)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到二楼档案室核实房屋有无查封、抵押和

变更状况;

(二)个人私产到办证大厅三楼测绘窗口测绘;单位房屋和房改房私产到办证大厅二楼

测绘窗口测绘,三楼测绘窗口领取房屋平面图;

(三)取号后到三楼收件窗口收件办理业务,即时办件,半小时后到缮证窗口领取新版

房屋所有权证。

四、换证收费

(一)查档费:100平方米以下房屋查档费为25元,100平方米以上房屋查档费为50

元;单位房产200元;

(二)测绘费:个人房产测绘费为每套房屋20元,单位房产测绘费100元;

(三)工本费:每本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请广大市民朋友尽快持相关资料到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办证大

厅办理换证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10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

一.所需全部文件材料: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2.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

4.房屋平面图(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

6.(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预购售合同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表》(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7.(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登记申请表》(抵押权设立登记)(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8.(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9.(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10.(如有银行贷款,并委托他人代办)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委托书》(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11.《武汉市个人房屋土地登记申请表》(开发商处或办证中心16号窗口领取)(原件1份)

12.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13.(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14.(如有委托他人代办)购房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结婚证、公证书)。(复印件2份)

15.现金200元支付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权属证照印花税。

16.预存购房金额5%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可刷卡或现金)。

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流程:

1.建议上午8:00到办证中心二楼取号,8:30开始上班。登记、过户、注销、领证、房产证、土地证各是不同的号,一定要看仔细取对号。如果取错了则需要重新取号。

2.首先到8号窗口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刷卡或现金均可。出示并审核,退还如下文件: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退还)

2)《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原件1份,退还)

3)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原件1份,退还)

4)购房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1份,退还)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如下:

A)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

a)住宅:购房金额的2%

b)非住宅:购房金额的1%

B)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a)砖混结构:49元/平方米

b)无电梯框架:55元/平方米

c)房屋总楼层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61元/平方米

d)房屋总楼层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73元/平方米

3.等待叫号,然后去9-12号窗口办理房产证。提交并审核如下文件: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不退)

2)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退第一联,收取第二联及复印件)

3)《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原件1份,不退)

4)房屋平面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不退)

5)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不退)

6)(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预购售合同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表》。(原件1份,不退)

7)(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登记申请表》(抵押权设立登记)。(原件1份,不退)

8)(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1份,不退)

9)(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原件1份,不退)

10)(如有银行贷款,并委托他人代办)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委托书》。(原件1份,不退)

1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2)(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3)(如有委托他人代办)购房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结婚证、公证书)。(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开具契税收费单。

4.持契税收费单到7号窗口缴纳契税。收费标准是:

普通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小区容积率≥1.5%;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3)单价

1)普通住宅:购房金额的1.5%

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购房金额的1%

3)非普通住宅:3%

4)单体和联体别墅:4%

5.交完契税后,持二联契税发票再回到9-12号窗口,工作人员会收取契税的第二联发票,退还第一联。然后开具《房屋登记费》和《权属证照印花税》缴费单。

6.持《房屋登记费》和《权属证照印花税》缴费单到办证中心一楼银行柜台现金缴纳80元《房屋登记费》和5元《权属证照印花税》。

7.持《房屋登记费》和《权属证照印花税》二联发票再回到9-12号窗口,工作人员会收取发票的第二联,退还第一联。然后开具《房产证领取单》等待领取新房产证。

8.如果没有银行贷款,一个小时后购房人本人在18号窗口凭《房产证领取单》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新房产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9.如果有银行贷款,五个工作日后购房人本人在18号窗口凭《房产证领取单》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新房产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10.原则上房产证不能代领。如果有代领,则在第3步提交所有文件时,购房者和代办者必须当着工作人员的面现场签署委托协议书。之后由代办者持代办人和购房者身份证原件、委托协议书原件和《房产证领取单》领取新房产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1.领取到新房产证后,到办证中心二楼16号窗口办理土地证,提交如下文件: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不退)(如果没有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开发商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2.到1号窗口领取土地登记缴费单。

3.持土地登记缴费单到办证中心一楼银行柜台现金缴纳33元《土地登记费》。

4.持《土地登记费》二联发票再回到16号窗口,工作人员会收取发票的第二联,退还第一联。然后开具《土地证领取单》等待领取新土地证。

5.一个小时后购房人本人在3号窗口凭《土地证领取单》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新土地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6.如果有代领,代办者持本人和购房者身份证原件,《土地证领取单》领取新土地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至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就办理完毕了。

第11篇:新版房屋所有权证的防伪说明(材料)

新版房屋所有权证的防伪说明:

1.封皮采用进口塑料膜制覆合纸。 2.内页底纹采用浮雕文字、满版电子水印,字母为FWSYQZ。 3.团花采用手绘与电脑装饰纹样相结合、多色套印,内有劈线效果。

4.花边内有微缩文字,字母内容为“FANGWUSUOYOUQUANZHENG”(房屋所有权证的拼音字母)。 5.封三右下角处为多重电子水印图案:图案分四层:0角度观测为“建设部制”45度角观测为房屋图案。90度角观测为“所有权证” 135度角观测“北京印钞厂”。

新版房屋他项权证防伪说明:

1.封皮采用进口塑料膜制覆合纸。 2.内页底纹采用浮雕文字、满版电子水印,字母为FWTXQZ。 3.团花采用手绘与电脑装饰纹样相结合、多色套印,内有劈线效果。

4.花边内有微缩文字,字母内容为“FANGWUTAXIANGQUANZHENG”(房屋他项权证的拼音字母)。 5.封三右下角处为多重电子水印图案:图案分四层:0角度观测为“建设部制”45度角观测为房屋图案。90度角观测为“他项权证” 135度角观测“北京印钞厂”。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防伪说明:

1.封皮采用进口塑料膜制覆合纸。

2.内页底纹采用浮雕文字、满版电子水印,字母为ZJGCDYDJZM。

3.团花采用手绘与电脑装饰纹样相结合、多色套印,内有劈线效果。

4.花边内有微缩文字,字母内容为“ZAIJIANZHENGMING”(在建证明的拼音字母)。

5.封三右下角处为多重电子水印图案:图案分四层:0角度观测为“建设部制”45度角观测为房屋图案。90度角观测为“在建证明” 135度角观测“北京印钞厂”。

注: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防伪说明:

1.封皮采用进口塑料膜制覆合纸。

2.内页底纹采用浮雕文字、满版电子水印,字母为FWYGDJZM。

3.团花采用手绘与电脑装饰纹样相结合、多色套印,内有劈线效果。

4.花边内有微缩文字,字母内容为“YUGAOZHENGMING”(预告证明的拼音字母)。

5.封三右下角处为多重电子水印图案:图案分四层:0角度观测为“建设部制”45度角观测为房屋图案。90度角观测为“预告证明” 135度角观测“北京印钞厂”。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新版房产证中应用团花防伪说明:

1.手绘装饰纹样结合电脑设计的扭索花纹。 2.多色套印。 3.微缩文字。 4.劈线效果。

第12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交如下资料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交如下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复印件各两份,()

2、夫妻双方户口册复印件个两份(主页与本页)

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4、所交房款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凭原交款收据到公司财务室换取)

5、未婚者需开未婚证明到公证处公证

6、已婚者只办为一个所有人,提供份额不等公证书,或登报公告

第13篇:集体土地开发必须

开发商占用集体土地搞开发,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国土部门将集体土地经过合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2、土地部门经过挂牌或拍卖等公开手续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

3、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如果购房者购买了占用集体土地却没有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将不能取得土地证书和房产证。

第14篇:集体土地征地流程

集体土地征地流程。

土地是农民的保命田地,是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但近几年来,全国由征地引起的征地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我们接到咨询电话几乎遍及全国80%以上的地区。鉴于此,崔利民律师根据自己的实物经验及征地的法律法规整理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程序,被征地的农民朋友可以根据此征地流程了解在这个征地补偿过程中,自己到底有哪些权利,对方应该出具哪些手续?如果对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我们该如何维权?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期工作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2、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3、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用地申请,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4、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审批事项

1、立项

2、征地批复

3、审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准。

三、具体征地程序:

1、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政府确定后进行公告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5、公示:公示期满,国土局草拟建设项目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局审核。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可见实际征地活动涉及几十部法律,程序主体比拆迁要更严格的多,土地本身就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筹码,在此提醒各位农民朋友在自己的土地面临征收的时候需谨慎再谨慎,需根据法律规定核对是否有违法是否有漏洞,不懂应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自己”地”“财”两空!!!

第15篇:征用集体土地申请

集体土地流程相关大概流程(初稿)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城中村改造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局政府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大概包括: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3.土房及相关政府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4.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6.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项目规划图。

5.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7.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8.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申报文件

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补偿安置的实施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基本工作流程

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

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

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6.工程进度计划;

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第16篇:集体土地买卖合同书

我国的物权制度向来将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两个独立的权利客体,而所谓“房地一致”原则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一同转让、抵押。其在立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 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7 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 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应当注意到,上述法律调整对象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解决的是在房地不可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条规定从形式上看好像也体现了“房地一致”的原则,但仔细分析,该规定只明确了“地随房走”,而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9月11日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由此可见,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从没有法律规定两者的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明确要求。

第17篇:农村集体土地抵押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央行和银监会2209年3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目前,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监会正在辽宁省和山东省等9个省(区)选择部分县(市)作为试点,联手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创新产品之一,近年来已经在部分省(区)陆续开展起来。各地在创新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范围、价值评估、登记管理及相关农地金融制度凸显出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成为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法律依据缺失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已经突破法律禁区。但由于我国土地的公有性质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保障农民生活的特殊意义,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显然,现行法律对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持否定态度,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必然会遭遇法律障碍。

二、专业评估机构缺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标准不一

三、农地登记制度、登记机构缺失

(七)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限制。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进行抵押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采取的是列举加概括式的立法例,为促进土地流转和加速农村土地融资,在表象上,“其他方式”中似乎包括抵押流转方式。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下,以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若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是无法将农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抵偿的,加上出于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基本生产资料和生存条件的考虑,严格限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抵押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除《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外,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设定抵押。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物权法》虽然留下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的口子,但什么可以“除外”至今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土地使用权抵押实践是违法的。抵押后还不了款怎么处理?违法的抵押是无效的,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的不动产中明确得为抵押权的范围十分有限,仅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

三、林木所有权。明确被排除在抵押权范围之外的农村土地的相关权利则有: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有关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37条第2项与《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均规定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15条亦明确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即便是荒地的抵押,仍有一道不易跨越的门槛,因为《担保法》第34条第1款第5项规定,抵押人抵押其所承包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时,须经发包方同意。此外,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9月11日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4条,还进一步就此做出规定:“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8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保障农民利益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所谓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就是将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法律文书和政府文书的形式加以确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2010年中发1号文件更加明确具体地提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2011年1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之后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各地展开。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去年5月份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2年底,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应被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确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否能够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弄否解决城乡土地同权的问题?下面我就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确定提出的依据,以及这项政策的意义俩方面简单谈一谈农村土地确权问题。

首先,建国后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四次变化,依次是:1949年9月到1953年的土地改革,这次改革是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土地基本完全私有(农民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1953年到1957年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改革,此次改革中建立了初级农业合作社,农民保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要统一交给初级农业合作社。这是农户私有土地向集体公有土地的过渡;第三次土地改革是在1958-1978年的公社体制下进行的,在这次改革中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由此可见第三次的土改将土地的所有权基本归于集体;第四次的土地改革及1979年至今的“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改革,改革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经历过四次的土地改革:私有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再到土地承包,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地完善,但是农村的土地产权问题也趋于复杂了。目前,我国土地产权中属于私人产权的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三项。不过,这些产权终究缺乏明确而独立的产权证书。而且这些产权证明缺乏独立性。由此可见,农民的产权其实是很不完整的。举例而言,农民的承包权之转让,就必须经过作为所有人的集体认可。所以,土地确权登记,赋予农民以独立而完整的产权。为农民独立地享有、行使这种产权,提供了技术保障。比如,农民获得了承包地的产权证之后,转让承包地就未必要找村集体批准,最多只经其登记

备案即可。甚至,这一确权登记意味着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格局的更长期化。 由上面的叙述可以知道,土地确权这场革命在我国展开是有必要的。5月22日,在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主持召开第13次部长办公会上听取了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的汇报,认为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工作进度基本在落实过程中。

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展开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首先有可能打开城乡土地同权之门。这是因为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小产权房的规模、分布,将会被初步弄清。据此,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而一旦农民拿到产权证,其自主利用土地的冲动一定会增强。农地确认,让土地制度逐渐回到本来的正常状态:农民拥有完整而独立的产权,而这为人口、土地等资源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增加了一个条件。 第一,这些证书是农民权利和政府承担保护农民权利的责任的证书,它们将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第二,这些证书的存在将极大地促进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这些证书成为农民权利的保障,因而有望使农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土地市场的交易活动,使土地作为要素加快自由流动起来。 第三,这些证书从法律上明晰、确认和保障了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村民独立人格的形成、为农村民主建设的推进奠定了基础。由于当初许多农村土地发包、承包以及之后承包关系调整的时候都曾积累了一些纠纷,这一次要确权登记颁证,矛盾便集中爆发出来。为此,成都市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普遍在农村村民小组建立了“村民议事会”,推选一些德高望重的农民牵头主持公道、协调关系,使农户之间、农户和集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得以理顺和了断,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的边界得到划清、确认,土地产权清晰了,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关系也更加和谐了。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或许人们可以期待,持有土地权证的农民将以土地合作社等形式组织起来,以更强的谈判能力和更低的成本参与到交易和流转市场中去;由于农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农民自身能力的提高,他们将更充分地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村民自治的质量也将不断有所提高。

第19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征地的原则:

1.1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授权和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1.2 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3 征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

3.1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3.2 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3 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3.4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3.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

3.6 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1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1.2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3 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1.4 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2.征地中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2.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

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2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2.3 其他补偿: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2.4 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

补偿标准一般为:

3.1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3.2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3 其他补偿:

3.3.1 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3.3.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3.3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3.4 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农村房屋拆迁评估

农村房屋拆迁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为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应了解并可向当事人介绍有关农村房屋评估的一般规定。

1.一般规定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2.1 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2 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2.3 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拆迁行政复议

1.一般规定

拆迁行政复议并不是每个拆迁项目的必经阶段,但拆迁行政复议与拆迁各阶段交织在一起,律师可以对此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在拆迁人申请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文件,拆迁管理部门作出与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等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除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外,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律师在行政复议阶段的法律业务:

2.1 审查拆迁许可以及前置程序的合法性,律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1.1审查立项文件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2 审查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3 审查用地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4 审查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5 审查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合法,有无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1.6 审查拆迁补偿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被挪用等情形。

2.2 审查相关拆迁实施行为,律师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2.2.1 审查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合法性。包括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和专家鉴定等内容(内容详见本指引第二章第二.三节部分)。

2.2.2 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包括补偿对象、利益相关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法以及安置房源等内容。

2.2.3 审查补偿安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包括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谈话、协议,以及补偿安置的执行等事实情况。

2.3 审查作出行政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包括具体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违章建筑处理、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产权情况、户籍人口证明、伤残证明、住改非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容。

2.4 审查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包括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原因、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等内容。

2.5 对相关事实调查取证,发表律师意见。

2.6 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2.7 对具体事项进行专项法律研究。

2.8 代理协商、调解、申请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申诉。

2.9 参与对被拆迁人被行政处罚、裁决或强制拆迁后的法律疏导、矛盾化解工作。

2.10 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拆迁诉讼

1.一般规定

律师代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除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重视拆迁案件的特殊性。

1.1 拆迁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行政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除了本章第一节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与期间的,其诉讼时效为两年)。

1.2 拆迁民事诉讼:是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法律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拆迁当事人与非拆迁当事人之间的与拆迁相关的诉讼。

2.律师代理拆迁诉讼应注意以下案件受理管辖的特别规定:

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2.2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3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按行政案件受理。

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根据不同的案情及诉讼请求,律师应当分别按照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交如下(但不限于)证据:

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即: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房屋发生拆迁法律事实的证据

2.1 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2.1.1 房屋拆迁许可证;

2.1.2 拆迁公告;

2.1.3 新建建筑物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1.4 房屋被拆除前所作的面积测量报告;

2.1.5 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2.1.6 已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过渡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费用的,提交支付凭证;

2.1.7 给被拆迁人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的证据;

2.1.8 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报告等。

2.2 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2.2.1 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的凭据;

2.2.2 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的证据;

2.2.3 在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凭据上记载的所有人不是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时,还须要提交能够证明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补偿安置的证据,例如:继承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等;

2.2.4 能证明房屋何时被拆除的证据;

2.2.5 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2.2.6 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第20篇:集体土地申报程序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集体土地申报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申报程序

一、办理用地申请

基本工作流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申请内容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拟定征地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

基本工作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主要内容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拟使用土地情况;

3.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申报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时,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四、征地审核与批复

基本工作流程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5.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

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申报文件

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补偿安置的实施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基本工作流程

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

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

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6.工程进度计划;

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