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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2: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保障农民利益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所谓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就是将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法律文书和政府文书的形式加以确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2010年中发1号文件更加明确具体地提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2011年1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之后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各地展开。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去年5月份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2年底,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应被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确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否能够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弄否解决城乡土地同权的问题?下面我就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确定提出的依据,以及这项政策的意义俩方面简单谈一谈农村土地确权问题。

首先,建国后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四次变化,依次是:1949年9月到1953年的土地改革,这次改革是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土地基本完全私有(农民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1953年到1957年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改革,此次改革中建立了初级农业合作社,农民保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要统一交给初级农业合作社。这是农户私有土地向集体公有土地的过渡;第三次土地改革是在1958-1978年的公社体制下进行的,在这次改革中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由此可见第三次的土改将土地的所有权基本归于集体;第四次的土地改革及1979年至今的“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改革,改革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经历过四次的土地改革:私有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再到土地承包,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地完善,但是农村的土地产权问题也趋于复杂了。目前,我国土地产权中属于私人产权的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三项。不过,这些产权终究缺乏明确而独立的产权证书。而且这些产权证明缺乏独立性。由此可见,农民的产权其实是很不完整的。举例而言,农民的承包权之转让,就必须经过作为所有人的集体认可。所以,土地确权登记,赋予农民以独立而完整的产权。为农民独立地享有、行使这种产权,提供了技术保障。比如,农民获得了承包地的产权证之后,转让承包地就未必要找村集体批准,最多只经其登记

备案即可。甚至,这一确权登记意味着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格局的更长期化。 由上面的叙述可以知道,土地确权这场革命在我国展开是有必要的。5月22日,在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主持召开第13次部长办公会上听取了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的汇报,认为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工作进度基本在落实过程中。

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展开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首先有可能打开城乡土地同权之门。这是因为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小产权房的规模、分布,将会被初步弄清。据此,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而一旦农民拿到产权证,其自主利用土地的冲动一定会增强。农地确认,让土地制度逐渐回到本来的正常状态:农民拥有完整而独立的产权,而这为人口、土地等资源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增加了一个条件。 第一,这些证书是农民权利和政府承担保护农民权利的责任的证书,它们将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第二,这些证书的存在将极大地促进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这些证书成为农民权利的保障,因而有望使农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土地市场的交易活动,使土地作为要素加快自由流动起来。 第三,这些证书从法律上明晰、确认和保障了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村民独立人格的形成、为农村民主建设的推进奠定了基础。由于当初许多农村土地发包、承包以及之后承包关系调整的时候都曾积累了一些纠纷,这一次要确权登记颁证,矛盾便集中爆发出来。为此,成都市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普遍在农村村民小组建立了“村民议事会”,推选一些德高望重的农民牵头主持公道、协调关系,使农户之间、农户和集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得以理顺和了断,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的边界得到划清、确认,土地产权清晰了,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关系也更加和谐了。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或许人们可以期待,持有土地权证的农民将以土地合作社等形式组织起来,以更强的谈判能力和更低的成本参与到交易和流转市场中去;由于农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农民自身能力的提高,他们将更充分地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村民自治的质量也将不断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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