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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实施办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6 12:07:0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档案法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档案工作的指示、讲话、题词摘编

发布时间:2011-02-28浏览次数:

胡锦涛:

1、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是一项崇高的事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帮助档案部门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使档案工作在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努力采用现代化的手段,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把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中国档案报》2003年1月2日

2、档案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主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我们正处于新旧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时刻。当前,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发展正处在关键时刻。前不久,中央召开了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以及明年的经济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希望全国各级档案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好中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档案工作,努力采用现代化的手段,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把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希望广大档案工作者,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甘当“无名英雄”,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我们也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帮助档案部门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使档案工作在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999年10月7日至8日,胡锦涛同志在会见

出席全国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议的全体代表时的讲话摘要

温家宝:

做好档案工作,还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基础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关系;一是保管、保护、保密和利用的关系,这也是从事档案工作的同志们十分关注的两个问题。

第一,要处理好基础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关系。基础工作是档案馆大量的、经常性的、最基本的工作。这项工作,包括收集、立卷、整理、保管等许多方面,做好这项工作,档案的研究、利用才有基础。从事档案工作的同志,鄙薄基础工作是不对的,不要小看大量的收集、整理、编目、分类的工作,没有这些工作就没有档案工作的基础;当然忽视研究工作也是不对的。

第二,要处理好档案的保管、保护、保密和利用的关系。保管、保护、保密是第一位的工作。这个道理如同基础工作一样,保管不好、保护不好,应该保守机密的而不能保住,利用也就失去了前提。不仅失去了前提,而且还会出问题。所以我们要非常重视档案工作的保管、保护和保密工作。但是,收集、保管、保护档案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利用。

-----摘自温家宝同志在中央档案馆的讲话

江泽民

1、档案工作有它的特点,就是平时不起眼,也不引人注目,但是,一旦当你需要时,如果平时工作没做好,临渴掘井,就悔之晚矣!

档案工作是各项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这个基础不牢固,将来我们要负历史责任的。所以,很有必要呼吁和号召我们全市各个机关、企业,各个单位,都要把档案工作安排到很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而且,档案工作不是一下子就能做好的,要靠平时下功夫才行。

如果我们档案工作的同志疏忽了对档案的保存和管理,那么将来引起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全体的档案工作者必

须要认识到身上所担负的历史责任。同时,也要引起各个方面对档案工作的重视,要尊重他们的劳动。如果对档案部门要求完成的某些档案方面的工作,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那就更是错误的。相反地,应该看到,档案部门要求这么做,是帮助你们那里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档案,这对你这个单位今后的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 1987年8月27日视察上海市档案局工作时的讲话

2、做好档案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江泽民1999年10月为中央档案馆建馆40周年题词

李鹏:

1、档案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是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具有重视档案事业的优良传统。这种优良传统,使民族文化得以世代传承,使中国文明至今仍保持着强大的凝聚力。中国政府始终把档案工作当作维护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当作管理国家和进行建设的重要依据。中国各级政府都注重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把它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计划,从而保证了档案工作的持续发展。

-----摘自李鹏同志1996年9月6日在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上的讲话

2、珍藏档案存真求实,探索规律鉴往知来

-----李鹏为1999年10月为中央档案馆建馆40周年题词

李瑞环:

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

-----李瑞环为1999年10月为中央档案馆建馆40周年题词

罗干:

档案和档案工作很重要。我们党和政府始终把档案看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把档案工作看作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条件之一。正如党中央、国务院指出的,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党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充分肯定。我们今天仍然要发扬我们党和政府重视档案工作的优良传统,把档案工作做得更好。

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档案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部分和必要条件。我们进行政治斗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都需要利用档案。档案工作不仅关系到今天,而且关系到长远,关系到我们民族历史和文化的继承、流传和发展,是一项关系到千秋万代的事业。

第二,希望广大档案工作者牢牢树立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思想,做好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档案是保证国家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方面持续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要将档案事业列入议事日程,把它看作是我们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档案信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创造条件。

第三,要依法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档案事业。我国已经有了《档案法》,也制定了《档案法实施办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科学的管理和有效地利用档案。要立法更要严格执法。希望档案部门经常检查《档案法》的执行情况。

第四,要进一步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第五,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都要重视档案工作。希望我们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继续重视档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为发展档案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摘自全国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周恩来

1、档案工作很重要,应该干一辈子。

――--1950年同档案工作人员的谈话

2、你们都要当专家,好好地把档案工作搞好,还应该发展档案学。你们应当争取当博士嘛。

――--1956年关于档案工作人员学习问题

3、党政档案要实行统一管理。

――--1958年6月同国家档案局同志的谈话

习仲勋:

要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并积极地加以利用,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1958年1月14日

陈毅:

档案很重要,它是历史的证明。

----1958年同档案工作人谈话

朱德:

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推荐第2篇:档案法心得体会

《档案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档案法》的学习,感觉受益匪浅,以后的档案工作将有法可依,现把学习的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知识密集,涵盖广泛

《档案法》言简意丰,涉及了与档案、档案工作、档案机构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点,涵盖了普通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电子档案等多门类、多载体档案的管理技术与方法,并突出了“档案法制”这一主要内容。需要档案人员应知应会的内容几乎均囊括其中。在知识运用上,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要旨。除了解读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解析档案工作的新实践外,对于一些诸如“档案”、“档案工作”等基本名词也没有借用以往概念加以复述,而是颇费心思地重新对其作出新的诠释,赋予旧词新的含义,从而带给读者耳目一新的感受。

二、简明实用,意义广泛

与时下动辄数十万字,甚至上百万字的高典厚籍不同,《档案法》显得较为轻薄。它以“问答”的方式来回答档案工作者在当下实践中通常遇到的一些困惑。论述上没有一般理论书籍晦涩、艰深的思辨色彩,取而代之,用浅显通俗的语言来说明问题。有的回答甚至只有寥寥数语,多的也不过数百字,真正做到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全书几乎没有繁复、多余的词藻堆砌。在内容选择上(无论是“档案与法制基础知识”范围的框定,还是“档案法规选编”文件的遴选),也可以看出编者凸显实用,贴近基层的追求。比如,对“档案保护”这一专业技术,编者选取了“建造档案库房要满足的最基本要求是什么?”“档案馆的选址应符合什么要求?”“如何选择适当的档案修裱用料?”“如何选择修裱粘合剂?”等从事这项业务的人员最关心,也最容易发生的问题,颇具操作性,能够让读者获得现学现用、裨益现实的阅读效果。

三、趣味盎然,引人入胜 一般而言,采用“问答”体式的书籍难免会使阅读陷入单调、枯燥的窠臼。然而,《档案法》却摆脱了这一尴尬。看得出,编者对于提问句的拟写、运用颇具匠心:或是抓住档案工作中关注的难点、热点设置提问;或是从读者心理入手,选取能夺人眼球的醒目词汇。表现尤为显著的是在“中国档案事业史”篇章中,编者用“档案一词最早出现于什么时间?”“我国现存最早的档案文字材料是什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个保管文件的地方在哪里?”等引人入胜的发问,来激起读者的阅读兴趣。尽管这些知识在其他专业书中都有涉猎,但用这样生动、鲜明的提问方式,更能增强关注度和感染力。值得一提的是,《档案法》还独具创意地夹带读书活动书签,并将书签副签编号作为抽奖号码,按购书数量组织抽奖。从而让读书活动变得轻松活泼、饶有趣味。

可以想见,手捧《档案法》,读者对档案、档案工作的感知会在“悦”读过程中得到潜移默化的提升。同时,它的出版,也为档案系统“五五”普法教育活动的开展增添一抹亮色。

推荐第3篇:档案法宣传歌

本文作者:王健 董定权 好范文原创投稿

保护利用档案好, 保密档案依法办,

历史记录最重要, 所有者应妥保管,

履行义务关把牢, 导致损毁不安全,

完整安全利用高。 收购征购代保管。

档案管理法统筹, 国家所有禁止卖,

分级指导和监督, 转让档案依法来,

保障建档

好制度, 私携出境要没收,

收集保护效能优。 构成犯罪法追究。

档案人员忠职守, 档案利用和公布,

专业知识是基础, 期限十九条里有,

遵守纪律与法度, 开放档案有目录,

成绩显著奖励有。 移交捐赠寄存优。

档案管理最重要, 法律责任第五章,

立卷归档要移交, 二十四条八款详,

据为己有法不饶, 触犯处分县以上,

互相协作利用好。 刑事责任不冤枉。

科学管理建制度, 学好用好《档案法》,

档案利用满需求, 利用好了价值大,

先进技术是基础, 传承文明无价宝,

安全管理设施有。 惠及子孙功当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王健 董定权)

推荐第4篇:档案法知识竞赛题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 20 周年宣传资料

一、档案法基础知识问答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 20 周年,特发布一期档案知识问答,旨在创建一个了解档案知识的平台,进一步加强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促进档案工作的依法开展。

1、问:什么是档案法?档案法有什么特点?

答:档案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上的档案法具有三方面的特点:( 1 )政治性;( 2 )专业性;( 3 )广泛性。

2、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何时颁布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于 1987 年 9 月 5 日通过,并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96 年 7 月 5 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通过修改,并公布施行。

3、问: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答:( 1 )档案法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 )档案法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 )档案法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 )档案法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4、问: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有几种?

答:有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四种类型。

5、问:《档案法》与《宪法》是怎样的关系?

答: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指导,不能与其原则精神相违背。《档案法》是在《宪法》的有关原则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的。

6、问:《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

答:它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7、问:《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五类:( 1 )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 2 )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 3 )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 4 )向国家捐赠、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 5 )公民享有隐私权。

《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 1 )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法》第 3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 2 )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档案法》第 16 条规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8、问: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9、问:档案机构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我国档案机构包括: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

10、问:档案以内容为标准,分为哪几种?

答: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专门档案三种。

11、问:我国的档案馆主要分哪两大类?

答:主要分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两大类。

12、问:什么是综合档案馆?

答:综合档案馆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13、问:什么是专门档案馆?

答:它是指收藏某一方面、某一专业或某种载体形态档案的事业机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中国电影资料馆、中国现代文学馆、气象档案馆和城建档案馆等。

14、问:档案业务工作的“六个环节”指哪六个方面?

答:指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六方面的工作。

15、问:什么叫归档文件?

答:它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16、问:什么是电子档案?

答:所谓电子档案,简单地讲就是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这里所说的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各种活动中以电子计算机为工具,产生的一类数字化形式的记录。从信息技术的角度看,电子文件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传输、存储等处理的数码序列。

17、问:机关、团体档案室档案的分类一般可设置哪几个类目?

答: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 个一级类目。

18、问: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答: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下列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的档案: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开放。以上档案中涉及国际、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19、问:利用档案有哪些具体形式?

答:《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利用档案的具体形式具体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 1 )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

( 2 )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 3 )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20、问:依照《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及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履行的职责是什么?

答:( 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立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 2 )、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 3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 4 )、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21、问: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2、问: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有:

( 1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 2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 3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 4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 5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6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二、宣传标语

1、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实施 20 周年!

2、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资源,社会的宝贵财富!

推荐第5篇:档案法活动总结

XX街道XX社区纪念《档案法》颁布二十四周年宣传活动总结

今年9月5日是《档案法》颁布24周年纪念日。为了纪念《档案法》颁布实施24周年,努力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档案意识,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提高档案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及影响,优化社区档案建设环境,依法加强对社区档案的管理,按照街道档案办的通知要求,XX社区积极开展了《档案法》宣传活动。现将本次宣传活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近年来,随着社区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们XX社区在认真抓好和谐文明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同时,十分重视社区档案管理工作,把社区档案工作作为深化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次宣传活动中,XX社区精心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广泛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不但很好地宣传了档案法律法规,使档案观念深入到千家万户,更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多种形式,深入宣传

为了使《档案法》宣传活动取得良好成效,在这次《档案法》颁布24周年宣传活动期间,XX社区利用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宣传档案法律法规知识,使档案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引导居民建立家庭照片档案。

9月5日,XX社区开展了以档案法律、法规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研讨会,我们围绕社区如何加强档案管理,怎样管理,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探讨,大家一致认为,社区建设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服务到哪里。

为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档案意识,加强社区档案管理,9月6日,XX社区举办学习贯彻《档案法》专题讲座。社区党总支书记XXX主持专题讲座,组织社区全体同志认真学习了《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通过学习,大家充分认识到,社区档案资料既是社区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社区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对总结工作,推进社区建设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成效显著,观念深入人心

在这次档案法颁布24周年宣传纪念活动期间,XX社区所有工作者都积极行动起来,自觉主动地开展档案法制宣传。同时,社区工作者也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充分感受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它是社区各项工作发展的基础和进步的动力。今后我们要继续加强对社区档案工作的管理,把社区档案工作做得更好,努力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有效的服务,推动社区各项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推荐第6篇:档案法活动总结

纪念《档案法》颁布25周年档案普法宣传月

活动总结

根据《市档案局〈关于开展纪念《档案法》颁布25周年档案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和市局在局系统开展“纪念《档案法》颁布25周年档案普法宣传月”的部署安排,结合中心实际,自9月1日至30日开展了为期一月形式多样的档案普法宣传月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随着工作的不断发展,中心在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十分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把档案工作作为深化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次宣传活动中,中心精心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广泛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不但很好地宣传了档案法律法规,提高了中心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更进一步提高了中心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多种形式,深入宣传

一是9月5日召开纪念《档案法》颁布实施25周年座谈会。中心领导和各科室档案管理人员围绕如何加强档案管理,怎样管理,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探讨,与会人员表示通过参加座谈会,进一步加深了对档案法律法规的了解,增强了对档案工作重要性

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档案资料既是中心工作的真实记录,也是中心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对总结工作,推进和谐中心建设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为了使《档案法》宣传活动取得良好成效,在这次《档案法》颁布25周年宣传活动期间,中心利用工作简报、宣传栏、LED显示屏等方式大力宣传档案法律法规知识,使档案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增强干部职工的档案法律意识。制作板报、宣传栏3次,LED滚动显示宣传标语10余条。

三是开展档案检查和业务指导活动。在宣传月期间,对中心各科室档案留存情况进行了检查和业务指导,统一科室档案盒标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四是认真参加国家档案局举办的纪念《档案法》颁布25周年,“飞狐灵通杯”档案法制知识有竞赛活动。

四、取得的成效显著

在这次档案法颁布25周年宣传纪念活动期间,中心档案管理员都积极行动起来,自觉主动地开展档案法制宣传,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感受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为今后继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把档案工作做得更好,努力为和谐中心建设提供有效的服务,推动各项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打下了重要基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推荐第7篇:《档案法》执法检查信息

为了认真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依法推进全区档案事业加快发展, 11月23日至24日,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区档案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区民政局、卜尔汉图镇、公安分局、前进街道办事处、技术监督局、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的档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以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重点检查了相关单位的档案规章制度、业务规范的建立、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档案规范化管理,档案移交,档案登记和档案利用服务等情况。

通过检查我区档案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依法治档工作在我区得到了进一步推进,全区档案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的轨道,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区档案工作在围绕全区“创卫”、“创城”等中心工作、服务民生现实需求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这次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档案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提升了我区档案法制化水平,必将对保障我区档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推荐第8篇:档案法执法检查报告

2011年8月1日至31日,由人大常委会周月琴副主任带队,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座谈问答等方式,深入教育局、计生局、环保局、粮食局、民政局等23个单位,对档案法、山西省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法宣传教育的力度和广度不够。一些单位领导档案意识较淡薄,对贯彻实施档案法重要性以及对档案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没有到位,学习宣传力度不够,档案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有的单位未建立综合档案室,没落实分管领导责任;有的单位,档案员不懂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大多数人平常不关注档案,需要利用时才想到,很少有人知道自己有积累和保护档案的义务及利用档案的权利。

二)二是档案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乡镇村级建档没有纳入工作计划,进展缓慢。有的单位二级机构档案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档案未得到妥善保存和开发利用。 三是档案馆(室)管理手段有待提高。目前我县只有少数条件较好的单位配置了电脑和档案管理软件,大多数单位“数字档案”建设还没起步,与信息化要求相差很远。有的单位因投入严重不足,基本保护设施也没有得到落实。档案部门普遍经费紧张,人、财、物诸方面的困难重重,档案的收集、

整理、保管、抢救、提供利用等许多基础业务工作水平低下。档案馆功能建设薄弱,馆藏结构不合理,档案载体单一,收集进馆的主要是文书档案,图片、声像等社会急需的档案资料没有保存或很少保存,影响了档案作用的发挥。

(三)档案归档不及时,不少机关到期档案不能按规定及时移交档案馆,档案管理比较分散,容易丢失,没有充分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不能保障档案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个别单位档案有收不整,还处于“原生态”状况。农业和农村档案薄弱,改制企业档案归属流向缺乏监管,破产企业档案未能按规定处置。特别是州一毛、二毛、皮革厂等改制企业档案没有得到较好处置,成为“麻袋档案”。

(四)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个别单位因受办公条件限制,未单独设立库房,有的甚至堆放在地面上。已设立库房的,往往只起到简单存放的作用,不能达到档案“八防”要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五)档案馆(室)管理手段有待提高。目前我州只有少数条件较好的单位配置了电脑和档案管理软件,大多数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还没起步,查找档案时难以找到,档案完整率、齐全率低,档案馆“四位一体”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六)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不能适应新时期对档案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大部分县(市)制定“十一五”规划,没有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缺少统筹安排;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不到位,人员偏少,经费不足,难以满足履行各项工作职能的需要。档案建设滞后,州直县市中有独立档案馆5个,达到规范要求的只有1个,90%的县市档案馆面积较少,远低于自治区平均水平。一些单位建档没有纳入工作计划,进展缓慢。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自治州档案事业的发展,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三、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把档案事业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真正解决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将档案保管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逐步解决经费不足等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各级档案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紧紧抓住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把档案事业发展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加以谋划和安排。同时,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履

行档案事业发展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能。增强服务功能,搞好服务机制创新和档案的开发利用,加大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建设的力度。加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制止,促进重点工程档案、科技项目档案、重大活动档案、农业和农村档案、改制企业档案、非公有制经济档案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档案事业得以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整体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增强服务功能和活力,不断开拓创新,为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推荐第9篇:医院贯彻执行档案法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档案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财富,其“存史鉴今”的作用也逐渐得到了发挥。我院一直对档案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中。最近,根据县档案局“大档(2005)12号”文件要求,我们对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又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自查,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医院档案室一般情况:

院档案室占地近100㎡,分有综合档案室、陈列室、病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等。档案室归属院办公室,由院办主任负责管理,一名工作人员专门对每季度、每年的文书、会计、基建、照片、病历等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利用等。至目前,室藏档案卷宗共计3060卷。其中:文书档案584卷、会计档案1843卷、基建档案50卷、照片462张5册、设备档案78卷、荣誉档案43件。2003年医院自筹资金10万元,购置了新档案柜65套和部分办公用品,同时还配有灭火器、温湿度计及防鼠、防虫、防潮药剂,保证了档案资料的安全。

二、认真贯彻实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实施办法》和《×市档案管理办法》。

1994年医院进行过一次大规模档案整理,1998年又对文书档案进行了整理,但存放、归档和管理工作不规范,档案存放库房、管理、利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自2002年起,我院将档案建设工作列入医院工作要点,认真学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省实施办法》和《×市档案管理办法》,并按照《×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把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了具体工作计划中。

2002年,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档案管理法规和办法,加强医院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县档案局的要求和我院业务需求,我单位专门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院办主任、几位职能科室主任、档案管理员为成员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2003年,在县档案局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帮助指导下,由院办组织抽调8人对1968年以来的文书档案、1966以来的会计档案以及1980年以来的病历档案等进行了认真细致、严格的整理。先后三次召开档案工作会议,解决档案整理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院领导每周过问一次整档进展情况,办公室主任随时参与整档具体工作,并及时对抽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档案法规、档案建设规范和要求的学习培训,增强了责任感。2004年、2005年我们又及时对当年的各类档案进行了整理归档。整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业务规范要求,根据医院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确定个人的工作任务。一方面,邀请档案局专业人员现场培训指导,边整理、边学习、边提高;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到县档案局、农业局等学习建档经验。工作人员不怕苦、不怕累,较好地完成了档案整理工作任务。整理中未发现丢失、损毁、涂改和伪造档案现象。

为加强档案管理,防止档案资料流失或损毁,我院从管理制度入手,制定了《档案综合管理制度》、《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综合档案库房制度》等七项制度。档案管理工作已基本迈入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轨道。

2003年经×市、县档案局联合验收认定我院综合档案室达到省一级标准。

三、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

1994年编制了《医院管理文件汇编》,1999年、2003年编写了《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医院大事记》,2003年还编写了《历年处理医患纠纷专卷》、《历年违纪职工处理决定专卷》和《发文汇集》等。配合县志编委会,积极实施了1986年至2000年县志·卫生志的编写工作。这些,为服务和推动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打算。

我院的档案工作和文书整理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距省、市、县档案局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低,档案资源开发利用不够等。今后,将进一步学习贯彻实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地进行档案管理和建设,使我们的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更上一层楼,更好地为医疗工作服务。

推荐第10篇:农机局贯彻执行档案法情况汇报

农机局贯彻执行档案法情况汇报

为深入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我县农机事业乃至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我局从有利今后、服务长远的高度出发,认真开展了档案管理工作。

一、开展的工作

1、加强领导,责任到人。为切实做好档案工作,我局精心组织安排,建立了由副局长分管、局办公室具体落实、指定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的档案管理工作规程。从收发、整理、装订、查阅、移交等各环节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2、保证经费,管理规范。我局各类档案主要由办公室所发文件形成的文书档案、财务方面的会计档案和农机推广方面的农机购置补贴用户档案等组成。特别是近年来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和上交非常严格。为此,我局从落实经费保障入手,新购置了电脑和多架档案柜,给予了档案管理所需资金和设备的充分支持,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费保证。

3、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扎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我局按要求参加了县档案馆组织的档案管理知识业务培训;同时,从2007年开始,我局每年都派出了专门的档案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市、省及中央对口部门组织的档案业务培训,使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4、按规定定期移交档案。按照县档案馆的要求,我局定期向县档案馆移交了我局的文书档案。目前,2007年以前的各类文书档案均已整理和移交完毕,今后还将按要求移交相关档案。另外,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也都按要求定期向省、市有关部门送交审核完毕。

二、存在的不足

1、因为我局办公场地有限,工作人员也都身兼多职,致使我局档案室未真正做到单独设立,有待今后做进一步的完善。

2、档案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限,因此,在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维护等方面尚不规范,需要今后在档案业务培训方面继续加强。

根据县路教办、县效能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群众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莲群组办字20**])39号文件要求,我局从8月底开始,结合本办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项整治,现将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加强领导。成立了档案局群众办事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局长吴东凤为组长,副组长由馆长刘晓兰,办公室主任为成员,关设立工作联系,电话:7221137

2、重点整治内容。①纪律涣散,上班或值班期间擅自职守,不按规定报告去向,无去向牌或去向牌标识不清,无故空岗,缺岗,上班时间出现的打牌下棋、摆“龙门阵”、上网聊天、玩游戏、盾影视剧、炒股等行为的问题。②服务意识淡薄,不落实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联合审批、网上审批、预约(延时)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等机关效能制度,工作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办事拖延的问题。③衙门作风严重,漠视群众和服务对象,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言语生硬、举止粗俗。④对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让群众来回跑的问题。⑤对服务对象的请求应当和能够明确答复而含糊不清答复、应当和能够立即办量而拖延怠慢、应当和能够解决而推诿的问题。⑥在受理经办事项中,以各种形式要求或暗示服务对象为个人谋取私利,不达目的的则拖延办事时间的问题。

3、开展的几项主要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学习制度,通过加强学习,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二是深入开展学习龚全珍精神,以模范引领干部,加强对干部艰苦奋斗同,勤俭节约,同甘共苦的教育实践锻炼。三是按照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及时调整思想工作上的满足情绪,抢抓机遇积极破解工作中的难题和薄弱环节。四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同,制订严格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提升管理水平。五是建立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制订违犯纪律突击检查,发现情况严肃处理,六是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个人修养和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特此汇报。

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档案二馆紧紧围绕局党组年初布置的工作目标,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广大群众,努力工作,积极作为,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局馆领导高度重视二馆的利用服务工作。

1、今年我局承办了“敢教日月换新天”——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湘潭发展成就展览。二馆分管领导阳荣初副局长亲自带队,具体布暑工作方案。二馆大量的档案资料被活动筹备组利用,共调阅案卷125卷,资料56册。其中发挥一定作用的有100余卷,利用有效率达80%。

2、考虑到二馆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女性,同时为了使利用服务工作更加规范化、人性化,局馆领导决定在二馆开展创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要求二馆所有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严格按照创建的标准。馆长王建群还带领二馆查档利用室的同志前往已是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市国土局财务科“取经”,到目前为止,活动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档案库房管理与保管保护

1、全年二馆把档案及库房的安全工作做为头等大事来抓,采取了各种有力措施,确保了全年档案及库房安全无事故。

2、库房环境每天保持干燥、清洁;档案排列整齐、有序;每天坚持做好库房温湿度登记。全年共进行库房清洁24次,放置防虫药3次,开库房去湿机62次,开库房空调53次。保证了档案无霉变与虫蛀现象发生。

3、统计台帐的及时登记对于档案的保管利用非常重要。全年做好温湿度统计台帐228次、档案保管与保护台帐44次、查档利用统计台帐11次、消防安全台帐11次。

(二)档案的查阅利用及成效 今年一至十一月份,二馆共接待查档750人次,调阅1938卷,资料200册。其中编史修志905卷、139册;工作查考690卷、24册;经济建设64卷、27册;学术研究36卷;用于解决个人待遇243卷、10册。查询已公开的现行文件477人次,调阅已公开的政府信息644件次。虽然今年的查档人数较去年有所下降,但利用效率却大大提高了。来访者中查阅有关机构设置、工作总结、统计数据等资料用于编史修志的仍占主要。同时,随着社会档案意识的增强,许多公民知道了可以利用档案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档案二馆在为公民个人落实政策、解决待遇、办理社保手续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的档案材料,共接待356人次,调阅183卷,复制取证120份,发挥了档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三)档案接收。因第五个十年档案移交已进入扫尾阶段,剩下为数不多的单位中有几家因为修志需要暂缓移交,故今年接收进馆的档案不多,共13卷,分别为:市物价局文书永久卷8卷、谭景阳个人档案2卷。吴昇平个人档案3件。接收资料243册。其中包括由我馆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并精心制作的《毛腾飞简报集》、由省档案局印发的《湖湘文库》180册。另外接收光盘7张,主要是局内部一些重大活动所刻的光盘,如:由我局制作的《历史的脚步》专题电视片等。

(四)积极参予数字化录入工作。虽然数字化录入未列入查档接待室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但为了尽快实现网上查阅,使广大老百姓能方便、快捷的查阅所需档案,只要有时间,接待室人员就轮流进行目录录入,今年与馆内其他同志一起共输全宗目录两万余条。

(五)事例编写。为了更好的开发利用好档案资源,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知道并了解档案的作用,记录查档利用典型事例成了档案馆查档接待室工作人员一项基本而又重要的工作任务。今年,全馆工作人员都投入了精力编写档案利用事例,大家分工合作,一起整理编写具有较好效果的查档利用典型事例达38篇,对普及全民档案意识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第11篇:档案法知识竞赛试题

档案法知识竞赛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A.1987 年 9 月 5 日 B.1996 年 7 月 5 日 C.1988 年 1 月 1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A.1990 年 10 月 24 号 B.1990 年 11 月 19 号 C.1999 年 5 月 5 日

3.《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什么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的形式的历史记录?

A.保存 B.观赏 C.资政

4.一切国家机关、武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民对档案有什么义务? A.保管 B.整理 C.保护

5.《档案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什么计划? A.文化工作规划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C.科技发展计划

6.《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其最终目的是什么? A.方便查阅 B.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C.指导工作

7.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下列哪项?

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B.来源原则 C.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8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机构是什么?

A.文化管理部门 B.专业档案馆 C.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9.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何种机构? A.文化事业机构 B.科研机构 C.行政机构

10.《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什么? A.大学学历 B.中级以上职称 C.专业知识

11.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应如何处理? A.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B.应当移交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C.上级文化管理部门

12.以下馆藏哪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 30 年? A.经济类 B.外交类 C.公安类

13.下列馆藏哪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 30 年? A.涉及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 B.科学技术 C.文化

14.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多少年可以向社会开放? A.15 年 B.30 年 C.20 年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A.持有合法证明 B.无需证明 C.经人介绍

16.《档案法》哪一条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须遵守有关规定才能公布? A.第二十条 B.第二十一条 C.第二十二条

17.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怎么办?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退回 C.暂时冻结

18.擅自将档案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是何种行为? A.违法行为 B.合法行为 C.错误行为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几条规定“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属于违法行为?

A.第十条 B.第二十七条 C.第二十六条

20.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何种处分?

A.调离岗位 B.罚款 C.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除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包括什么种类? A.行政处分 B.警告 C.刑事拘留

2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在出境时被查获,由哪个机关予以没收,还可并处罚款? A.海关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3.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哪几级管理? A.

一、二级 B.

一、

二、

三、四级 C.

一、

二、三级

2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应给予什么待遇?

A.表扬 B.鼓励 C.奖励

25.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是下列哪个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A.阅览室 B.档案机构 C.图书馆

26.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下列哪一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A.国家档案局 B.文化部 C.中央办公厅

27.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多少年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A.30 B.10 C.20

28.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需经哪个部门批准?

A.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B.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9.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哪个单位审查批准? A.国务院 B.国家档案局 C.省档案局

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自何时起向社会开放?

A.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3 年内 B.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5 内 C.本办法实施之日 起

31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何种形式代替原件? A.光盘 B.复印件 C.缩微品

32.《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指什么?

A.对档案的改动 B.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C.档案的整理

33.档案的公布,是指第几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 A.首次 B.第二次 C.第三次

34.保存在档案馆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谁具有公布权? A.档案的形成者 B.档案馆 C.档案利用者

35 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第三款规定的,对单位可以处以多少罚款? A.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B.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C.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36 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第三款规定的,对个人可以处以多少罚款? A.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B.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C.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37.对违反档案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责令赔偿损失 A.损失档案的价值 B.损失档案的数量 C.损失档案的体积

38.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哪一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 A.县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省级以上

39.综合档案馆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负责收集和保管什么门类、载体的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A.特定 B.多种 C.单一

40.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何种证书?

A.技术等级证书 B.结业证书 C.岗位资格证书

41.列入专业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档案验收或者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多少时间内,向专业档案馆移交?

A.三个月内

B.六个月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C.一年内 (贵州省档案条例) 42.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核,按规定报哪个单位批准? A.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B.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C.上级专业主管机关

43.对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往、行政区域变动等方面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实行重点收集和保管制度,重点收集和保管的范围由下列哪个机构确定?

A.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B.上级主管部门 C.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44 对重点收集和保管的磁带、照片、胶片、光盘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在形成后多长时间内,形成单位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报送一套复制件?

A.六个月 B.九个月 C.一年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什么制度?

A.档案登记制度 B.开放利用制度 C.立项上报制度

46.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提前多长时间报请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A.十五天 B.一个月 C.三个月

47.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除涉及什么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外,可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利用?

A.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B.照片、图纸 C.磁带、光盘

第12篇:档案法检查报告(档案局)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情况的报告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贯彻实施,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8月起对《档案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8月为自查阶段,9月为重点检查阶段。市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9月9日下午,检查组召开了《档案法》执法检查动员大会,听取了市政府贯彻实施《档案法》的情况汇报。9月10日至24日检查组对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公路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个市直单位和泰和县、遂川县、井冈山市等三个县(市)贯彻执行《档案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分别听取了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档案法》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档案馆和档案室,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对整个检查工作,市、县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全市共1个市级综合档案馆,13个县级综合档案馆。

1 全市馆藏档案共1600个全宗,422691卷(件),建国后的档案占90%,旧政权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占10%。馆藏资料共116363册。全市档案系统共有档案干部128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93人,占72%,在聘中级技术职务岗位的17人,初级技术职务岗位的9人,年龄结构基本合理,35-49岁占86%以上。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1988年1月1日《档案法》施行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档案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一中心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了全市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1、档案法制工作进一步增强。近年来,全市在档案法制建设上加压,力促档案法制建设出成效。一是完善了地方性档案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市政府于今年出台了《吉安市档案管理办法》,是我省第五个出台地方性档案法规的设区市,它标志着我市档案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办法》精神,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市政府颁发了《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吉水县政府制发了《吉

2 水县档案管理规定》,市档案局与市民政局联合制发了《吉安市村务公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使我市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利用契机加强了对《档案法》的宣传。“五五”普法期间,市普法办将《档案法》列入了2007年度重点普法宣传“七法”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各级档案部门组织讨论《档案法》140余次,播放专题片5次,出宣传栏70期,组织全市档案法规知识竞赛1次,参与全国档案法知识竞赛1次,悬挂标语14幅,摄制宣传电视片3部。

2、档案环境进一步优化。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了领导分管,加大了工作力度,认真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部门都明确了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泰和、遂川等县将档案事业发展列入了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全市档案事业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并且逐年有所增长。市级档案事业经费从2001年的5万元增至2008年的18.8万元,增长3.5倍,吉州区近3年共下拨档案经费25.76万元,井冈山市2007下拨了10万元重点档案保护专项经费, 2008年安福、吉安县分别拨付了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档案设备更新,市房管局投入50多万元用于档案室添臵设施设备。

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档案工作,市政府李庐琦副市长经常关心和过问档案工作,及时听取档案部门的汇报,

3 不定期到市档案局视察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2008年7月理顺了市档案馆管理体制,实行市档案局馆合一,困扰多年的体制问题终于得到解决。市政府将档案工作列入了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办公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市民政局把档案管理列入了城市低保和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县(市、区)的目标考核,极大地推动了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3、档案业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档案部门在加强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建设等过程中,积极探索,强化业务指导,在“新”字上做文章,提高了机关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一是建立健全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年度检查制度,创新了新的管理方法,克服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整理随意性,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8号令,指导机关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并在文件材料归档整理时加以推行。二是加强与市城建档案馆的联系,围绕市委、市政府“决战两区”的战略决策,加快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三是加大了机关事业单位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上等级的督查和指导工作力度,这一举措,提升了机关档案工作的活力。市公路、地税、国税和供电系统不仅本单位档案规范化,而且依法对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了指导和监督。

4、档案资源建设进一步完善。档案资源是档案部门的

4 立身之本,近年来,我市把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档案资源的收集与利用作为档案资源建设的重点,认真研究做好分步组织实施计划,常抓不懈,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丰富馆藏结构,突出地方特色。全市各级综合档案馆除全面接收所属单位的到期档案外,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征集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产品、名人名景、重大事件、重大活动的档案进馆。市档案馆追踪大型展览活动,征集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我市的照片及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图片、大型采茶戏《远山》、吉安现代采茶戏《乡里法官》等剧本、吉安莱茵河畔杯第二届运动会开幕式及颁奖晚会实况录像、《吉安人物》、抗冰救灾、吉安“创建优秀旅游城市”活动等档案资料,门类达10余种。泰和县档案馆接收了婚姻档案、农村退伍军人档案和大集体职工档案近2000卷(册),遂川县接收了狗牯脑荣获巴拿马国际博览会金奖奖状等实物档案,井冈山档案馆接收了北山碑林原稿墨宝,档案载体和内容结构都有了新的变化。二是创新了服务机制。2004年市档案局率先在市档案馆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利用中心,征集到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1000余件(册),市委、市政府办为此下发了文件,市编办批设了机构。各县(市、区)档案局也相继开展了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使档案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更加贴近社会生活。三是加强了提供利用。近年来,全市平均每年接待利用档案者

5 8000左右人次,利用档案约12000卷、2000件。吉安县档案局利用馆藏档案编撰了《城镇下放及收回人员名册》、《吉安县自然灾害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写了《务工指南》等资料,为当地经济建设、百姓生活提供了大量凭证和依据。

5、档案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各级档案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到经济建设发展到哪里,档案的服务工作就做到哪里。一是开展了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调研,探索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模式和思路。市局与市工商联联合下发《关于作好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通知》,转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民营企业档案座谈会会议文件的通知》。泰和县在玉华水泥有限公司,峡江在奇正药业等企业开展了规范建档试点。二是在城市社区档案中争取了中共市委组织部和吉安市民政局将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星级”社区验收内容,并积极贯彻落实《江西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社区档案员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城区社区建档率达到了100%。三是在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中,建立了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联系点,各县(市、区)档案局指导各乡、镇、村建立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和农村产业化经营档案,市档案局与市民政局联合制发《吉安市村务公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据统计,乡镇建档率达100%,村级建档率达70%。四是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档案部门大力倡导“主动服务”“超

6 前服务”的理念,围绕城区总体开发,建设项目等中心和重点工作,主动出击,积极介入,实行重点工程全程跟踪服务指导,参与重点项目验收并实行了重点项目登记制度。市档案局与市发改委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了国有建设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井冈山机场、华能电厂、中储粮泰和直属库等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均先后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五是县(市)档案部门配合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林改工作提供了许多第一手档案资料,为化解林改的矛盾和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相关部门积极做好了林权改革的建档工作,遂川县林业要素市场林权档案以生动地图片展览和实物档案陈列充分展示了档案的历史面貌和辉煌成就,成为人们了解当地林权档案的窗口。

三、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市档案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大的成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总的来看,由于我市经济欠发达,档案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我市档案馆藏结构单一,馆库设施简陋,信息化建设滞后,社会化服务功能偏弱,以及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1、经费的投入有待于进一步加大。近些年来,档案事业发展环境虽有较大改善,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档案工作重

7 视不够,档案事业发展还没有列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档案事业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据统计,2007年,全市14个档案局馆档案事业费共40.66万元,平均每个综合馆年事业费不足3万元,事业经费的短缺,导致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落后,严重制约了我市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2、档案馆库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长期以来,档案基础建设一直投资过少。我市一些县(市、区)的档案馆及部门档案室硬件设施还十分落后,档案的安全保管没有保障。全市绝大部分档案馆建筑面积狭小,功能单一,不符合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达不到档案馆“四位一体”功能要求。目前青原区、吉州区、新干县3个县级档案馆没有档案库房,万安、泰和县的档案馆属于危房,无档案库房或档案库房属于危房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在一些地区的新行政中心建设中,对档案馆建设标准认识不到位,档案馆建设存在选址不当或面积过小、缺乏技术、服务功能用房和设施不配套等问题,没有独立建立建馆的县(市、区)多是将档案馆安排在行政大楼的顶层或是一楼,不利于档案的保护。

3、档案保管条件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从整体来看,条管单位的档案保管条件好于块管单位,市直、县直单位档案保管条件好于乡镇。除劳动、林业、国土和税务局等单位的档案室配备了密集架、空调等档案保管必备设施外,其他部

8 门的档案室大多安全保管条件差,档案装具陈旧落后,缺乏除湿机等最基本的档案保护设备。有的乡镇的档案室由于长期设在潮湿的一楼,致使档案发生霉变,还有的由于“八防”设备不到位,档案虫蛀现象严重。

4、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县(市、区)和部门没有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档案信息化建设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资金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人才匮乏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县级档案馆信息化建设还没有起步,多数是刚刚起步。全市只有市档案局建立了档案信息网站,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大滞后于当地电子政务建设水平。

5、档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市少数部门和行业档案法制观念淡薄,受利益驱动截留档案资源而自成体系。绝大部分机关单位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些应归档文件材料未纳入本单位归档范围,长期保存在个人手中或部门内部各职能科室。大部分部门存在档案归档不及时、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和分散管理、不按规定移交等现象。

四、几点建议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我市档案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档案法》要求,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要增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档案部门是一个单纯依靠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事业部门,政府投入

9 的力度决定档案事业硬件发展状况。各级各部门的领导都应加深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档案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以《档案法》为指导,高度重视档案事业,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职责,把档案工作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档案工作列入政府和各部门的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努力营造齐抓共管档案工作,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2、要进一步加强档案馆库建设。档案馆建设是档案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强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打造好档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平台。档案馆无库房或库房属危房的市县,要将档案馆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已列入新建的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按照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既充分满足档案馆保管现存档案的功能需求,又要从档案馆的选址、建设规模、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上充分考虑档案馆的服务功能需求,把档案馆建设成为具有标志性、开放性、文化性、社会性、现代性的公共档案馆。要争取努力按照档案防火、防盗、防潮湿、防高温、防虫、防尘、防光、防有害气

10 体等要求,改善档案馆、室的设施设备条件,落实好档案安全保管责任制。

3、要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是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根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档案信息化建设要做到档案数据建设和网络建设并进,努力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大档案数据库建设和档案信息网站建设,积极争取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政府或部门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要积极利用档案网站向社会提供开放档案和政府住处的查阅服务。

4、要进一步提高编研工作水平。档案编研工作是档案利用工作的较高形式,是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手段,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发挥。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强编研力量,充分利用档案资料,紧贴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社会难点、热点,搞好馆藏、室藏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最大限度、最大范围地发挥档案资源的社会服务功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使“死”档案变成活材料,将静态信息转化为动态信息。

5、要进一步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是加快档案事业的迫切需要,是档案事业的可靠保证。各级政府、部门要把好进人关,逐步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的比重,逐步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并保

11 持专兼职档案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级档案部门要坚持学习,把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到日常的工作学习中去,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积极开展对外学习交流,开阔档案干部的视野,使档案干部队伍能适应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13篇:开展档案法宣传活动方案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贯彻实施25周年

宣传活动方案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25周年和《湖北省档案条例》颁布8周年。为进一步加大《档案法》在我区贯彻落实力度,提高档案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全社会档案法制观念,结合“六五”普法和林区档案工作实际,林区档案局决定将8月至9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宣传活动,根据林区档案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活动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重点宣传依法管理档案,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以及档案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宣传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以及利用档案的权力等。

二、宣传活动的目的。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普及档案工作者的档案法制知识,进一步提升档案工作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提高各单位档案管理的水平,扩大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增强人们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三、宣传活动的内容

(一)档案局联合人大教工委组织一次档案执法检查

(二)林区《神农架报》发表一篇有关档案法制、业务建设方面的文章。在林区电视台《每日播报》栏目做一星期有关档案法律知识的宣传。

(三)组织全区区直各单位积极参加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飞狐灵通杯”档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要求档案晋级达标单位的档案员必须参加。

(四)在档案局电子显示屏进行档案法律法规宣传。

(五)在部分单位醒目地方悬挂宣传标语。参考标语的内容为:

1、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25周年。

2、依法管理档案事业,保护利用档案资源。

3、档案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4、增强全民档案法制意识,依法保护利用档案资源。

5、利用档案是公民的权利,保护档案是公民的义务。

四、活动时间:2012年8月10日至9月15日。

五、总体要求

(一)搞好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切实重视档案法制宣传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将各项活动细化,工作落实到人,责任到人。

(二)把握重点注重实效。各单位开展宣传活动要围绕社会和公民依法保护、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义务;《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和依法行政管理档案事业情况为重点。各单位开展宣传活动应结合自身实际,力求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注重档案法制宣传效果,增强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请于9月25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报送神农架档案局办公室。

档案局办公电话:0719—3332436

第14篇:奉新县地税局学习档案法会议记录

奉新县地税局学习《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会 议 记 录

时间: 2009年7月16日 地点: 局长室

出席人员:XXX、XX、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档案员列席人员:

主 持 人: XXX

记录人员: XXX议题内容: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XX: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议,主要是为大力宣传贯彻实施《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提高我局档案依法管理水平。各单位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使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XX:下面我从三个部分进行讲解: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3、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4、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5、第五章 保障措施

6、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15篇:奉新县地税局学习档案法会议记录

奉新县地税局学习《档案法》

会 议 记 录

时间: 2012年7月16日 地点: 局长室

出席人员:XXX、XX、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档案员列席人员:

主 持 人: XXX

记录人员: XXX

议题内容: 学习《档案法》等相关档案法律法规

XX: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议,主要是为大力宣传贯彻实施《档案法》,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提高我局档案依法管理水平。各单位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使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XX:下面我从三个部分进行讲解:

1、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2、档案的管理

3、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16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民族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各级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自治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档案工作,依法对全区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州(地、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部门档案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本地区多种门 类的档案,并广泛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 保管某一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长期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档案管理工作,配备适应档案管理工作需要的少数民族工作 人员。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 备专业知识,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定期培训。

第十三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人 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

第十四条 档案所有权根据档案形成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档案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认。非国有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档案,经本级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法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

为已有。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形成的文件正本、定稿应当同时归档。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六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民族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重点收集保管。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当保存原始档案资料并予以归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生兼并、转让、租赁、出售、破产,档案的处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自治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自治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州(地、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州(地、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移交的,应当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符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整理、保管档案,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因单位或者个人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不得赠送、交换、出卖。需要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必须经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持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和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或者泄漏档案内容。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和咨询服务,按照国家和自治

区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保存在单位档案机构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寄存档案的公布必须经寄存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当重视培养档案研究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档案研究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销毁、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擅自转让档案,倒卖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7篇:奉新县地税局学习档案法会议记录

奉新县地税局“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会 议 记 录

时间: 2010年7月16日 地点: 局长室

出席人员:XXX、XX、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档案员列席人员:

主 持 人: XXX

记录人员: XXX议题内容: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XX: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事业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事业,档案工作很平凡,但却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工作。《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和发展档案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从此走上了\"以法治档\"的轨道。

一、做好档案工作必须紧紧依靠《档案法》。

二、严格遵循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三、加强档案检查

四、做好《档案法》宣传工作

第18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

前款所称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确定。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和档案馆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对在开展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及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重视本单位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制定的本系统专业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八条 本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综合档案馆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档案馆由有关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综合档案馆按行政区域设置,负责收集和保管多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业档案馆按专业设置,负责收集和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九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设置。档案馆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省国家机关档案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应当按规定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二条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档案形成部门按规定收集、整理后,定期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地)、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市(地)、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业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档案验收或者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业档案馆移交。

各种磁带、照片、胶片、缩微品、光盘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移交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第十八条规定范围内的重点收集和保管的磁带、照片、胶片、缩微品、光盘等特种载体形态档案,在形成后六个月内,档案形成单位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报送一套复制件。

特殊情况需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制定馆藏范围全宗名册,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核,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单位档案机构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本单位审核,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接收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上述企业档案进馆。 第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依法自行管理,并与各级各类档案馆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在档案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公民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和出卖其所有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八条 对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及科学研究、对外交往、行政区域变动等方面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实行重点收集和保管制度,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按规定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

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产品试制、设备开箱、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或者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对其应当归档的材料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制度。上述建设项目、科技研究成果在竣工验收或者鉴定以前,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对重点档案、特种载体形态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对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等受损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复、复制等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册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落实必要的经费和人员,按规定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撤销、变更时重新确定的档案归属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档案形成单位整改,或者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收购等方式,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出卖、交换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第二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二十七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登记、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统计资料。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九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以提供服务为宗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档案馆同意。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其他单位所有的档案,须经该单位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外,应当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未经寄存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利用。

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由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档案馆印章的档案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个人和组织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不得泄密。

第三十四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经开放的档案。

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省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全省性的档案资料目录中心,为利用者提供检索服务。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目录。 第三十六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工作需要,对其档案进行分析、研究,并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第三十七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在提供档案利用过程中实行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整改要求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一)未按规定开展档案工作或者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产品试制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擅自设置、变更、撤销档案馆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未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目录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完善各类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保障档案事业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

计划、财政、机构编制、人事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本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事业,依法对本市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以及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专门档案馆是按专业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单位档案机构是各单位设置的档案馆、档案室、档案处、档案科,负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分别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热情服务,具备专业知识,取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并依法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 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二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重点收集和管理。

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 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 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 列入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等的立项;

(四) 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第十四条 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对文件材料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向有关专门档案馆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实施。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 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 列入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 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门档案接收年限的规定,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 重大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将档案移交相应的综合档案馆。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开发利用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设施,采用先进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整理、保管档案,加强对档案库房有害物质的防治,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本专业档案管理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综合档案馆或者专门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属于寄存者。

前款所列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和不安全的,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三条 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第二十四条 单位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公民持有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和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档案,须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

外国组织和个人需要利用开放档案的,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其前往的档案馆同意。 载有档案保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属于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本档案馆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的研究,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览等项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利用馆藏档案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市情、区情、县情教育。

第三十一条 市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全市性的档案资料目录中心,为利用者提供检索服务。专门档案馆和区、县综合档案馆以及单位档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目录。 本市逐步建立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相互联通、信息共享的档案信息网络。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利用其他档案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予以奖励;

(一)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二) 在档案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 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第

(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档案、档案复制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没收的档案,档案复制件,应当移交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档案法知识竞赛第一轮题库

题库

第1轮:个人必答题

1.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年向社会开放。

(30年)

2.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

)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不需要归档。

(非本机关工作人员)

3.集中典藏中华民国时期历届中央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档案的是(

)。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4.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海关)

5.《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解释权归属(

)。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

6.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100年)

7.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发挥(

)教育基地的作用,利用馆藏档案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市情、区情、县情教育。

(爱国主义)

8.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

)接收。

(综合档案馆)

9.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含义是(

)的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应当规范化。

(行政机关)

10.因发生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

(申请复核)

11.我国国家档案全宗中,1919年至1949年间的档案称为:(

(革命政权档案)

12.经济、科学、技术和(

)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文化)

13.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

)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14.全宗号是指:(

)。

(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15.某市国土资源局一科员因工作粗心大意,丢失档案,应由(

)给予行政处分。

(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市监察局)

16.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

)。

(据为己有)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

)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首次)

18.档案库房为减少紫外线的作用,应选用(

)灯。

(白炽灯)

19.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10年)

20.企业中由(

)任命的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行政机关)

21.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

)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

(罚款)

23.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 )记录。

(历史)

24.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

)收集范围。

(综合档案馆)

25.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

)知识。

(专业)

26.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

)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开放档案目录)

27.某人违反档案法律,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处罚机关未听取该人申辩,直接下达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为:(

)。

(不成立)

28.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

)制定。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9.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

)的意见。

(限制利用) 30.(

)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1.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分级管理)

32.张某未经档案馆同意,将自己在档案馆摘抄和复印的未开放档案资料整理编辑出版了一本书,这种行为属于(

),应承担法律责任。

(擅自公布档案)

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

)起施行。

(1996年7月5日)

3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定期)

35.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

)。

(永久、定期两种)

36.案卷编号时,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

)不编写页号。

(备考表)

37.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

)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纸质)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解释权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

)和摘录。

(复制)

40.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

)。

(竣工验收)

41.禁止出卖属于(

)所有的档案。

(国家)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

)起施行。

(1988年1月1日)

43.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

)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

44.向国家捐赠档案的,(

)应当予以奖励。

45.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

)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46.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0)

47.涉及(

)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48.档案违法行为在(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2年)

49.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区分的依据是(

)。

(所有者)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

51.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20年)

52.《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

)审查同意后执行。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53.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

)同意后施行。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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