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土地估价师考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7 15:02:2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土地估价师考试

五点掌控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

1、综合这几届土地估价师考试的经验,这一点非常值得注意:填空题中的计算题的比重逐渐增多并越来越难。针对这一问题,在考试开始之后,不要答这些题(记住:不论它有多难,只是一分而已!)。当把其他不用计算的题全部做完后,也不去做它。等到你把后面分数多的计算题做完后,再回头做这些需要花很多时间计算的填空题,才不至于有拣了芝麻丢了西瓜之憾!

2、在学习过程中,有的人喜欢把书从头捋到尾。表面上看这么做没错,但实际上是值得推敲的。这种方法以之前考生的的经验看来是到了真正考试的时候,看哪一道题都认识、都有印象,但就是咬不准自己的答案是否正确,这样一来时间就哗哗地流过,很难考出好成绩。环球网校推荐的办法是: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一章一章的完全攻克,做到熟极而流,在考场上就会纵放自如。

3、学习中如何抓住重点?答案是你的笔记就是重点。对于不买笔记的同行答案是:历届考题!!它是考试的脉络,比较了96年之后的考题后发现,大纲中有些章节在考题中从未出现过;绝大部分章节的考题内容很相近,只是难易程度有差别,也就是说卷子上只会考那些出题老师认为是重点的东西。打个比方,考试中有法律的内容,你认为试题会问你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区别吗?这就说明我们在看书的时候必须定下心来,仔细分析今年下发的大纲,找出重点,攻克难点。这是一份艰苦的工作,希望大家坚持。

4、计算题该怎么做?有人认为做对了结果最重要。其实结果虽然重要,但是步骤绝不能差。土地估价师考试中的计算题是按步骤给分的,计算结果正确,缺少了步骤,分数一样上不去。对此,应当主要参照历届试题中的计算步骤,根据考题的分数来计算。如果时间充足的话宁多勿少。

5、土地估价报告改错怎么做?把报告中应当包含的内容背熟!这不但有益于改错,对填空题也适用。在这方面不要偷懒!

推荐第2篇:土地估价师考试复习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考试大纲无变化。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概念,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方式、程序、基本条件、报批管理和法律文书;

熟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标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范围;

了解:开发区用地评价的内容和程序,乡(镇)建设用地仅应审批内容及基本程序。

三、章节框架

1.建设用地供应概念

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

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应

4.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

5.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

6.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7.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

8.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9.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范围

10.乡(镇)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内容及基本程序

11.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

1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内容辅导

一、建设用地供应概念(掌握)

(一)建设用地概念

《土地管理法》定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1.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区别

建设用地利用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如建筑物、路、桥等存在于土地上;而农用地主要依赖于土地的肥力直接从耕作层中生产农作物,具有生态利用性。

2.建设用地的主要类别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建设用地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利用方式的不同,可将建设用地分为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按照用途不同,可将建设用地分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按照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可将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按照附着物的性质,可将建设用地分为建筑物用地和构筑物用地。

按照建设用地规模大小,可将建设用地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建设用地。

按照使用期限,可将建设用地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用地。

按照用地状况,可将建设用地分为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

3.建设用地的特点

(1)承载性与非生态利用性

建设用地从利用方式上看,是利用土地的承载功能,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作为人们的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载体,以及堆放场地,而不是利用土壤的生产功能。它与土壤肥力没有关系。建设用地的这

1页

个特点,要求我们在选择用地时,应尽可能将水土条件好的、可能生产出更多生物量的土地留作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可以利用水土条件相对较差、而承载功能符合要求的土地,从而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化,以发挥土地更大的效益。

例题:建设用地的主要功能是()。(2009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承载功能B.区位功能C.生产功能D.增值功能

答案:A

解析:建设用地从利用方式上看,是利用土地的承载功能,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作为人们的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载体,以及堆放场地,而不是利用土壤的生产功能。

(2)土地利用逆转相对困难

一般说来,只要规划允许,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但要使建设用地转变为农用地,则较为困难。除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外,成本也相当高。建设用地的这个特点,要求在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时,一定要慎重行事,严格把关,不要轻易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

(3)土地利用的集约性

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后,就具有利用的高度集约性和资金的高密性,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就具体地段来说,它能引起地价的上升,有时可以上涨几十倍、几倍、上百倍。人们热衷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为了保护农用地实现政府综合效益,限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国外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要经过政府的许可,有的还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土地的发展权。

(4)区位选择的重要性

在建设用地的选择中,区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道路的位置决定着商业服务中心的布局。但区位具有相对性,一是对一种类型的用地来说是优越的区位,对另外一种用地来说则不一定。如临街的土地对商业来说是很好的区位,而对居住用地来说则不一定是优越的区位。二是区位的优劣可以随着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经济活动对于区位本身的影响是巨大的。如交通站点的变迁对周围土地的影响就是典型的例子。

(5)无限性与再生性

由于建设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用地占用土地,对农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建设用地的无限延伸,而土地的供应却是有限的,这就迫使我们要慎重考虑如何更加有效地以有限的供应去满足无限的需求。

建设用地的再生性是指建设用地能够从现有的建设用地即存量建设用地中经过再开发重新获得。充分发挥和利用建设用地的再生性,能使人们在不断开发存量建设用地的过程中,获得越来越多的操作场所和建筑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6)空间性与实体性

建设用地是整个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建设用地的空间立体利用对于高效利用土地、节约用地,都是很有成效的。

建设用地的实体性是指建设用地具有固定的形状,是一个工程实体,一旦形成就能直接为人类建设活动服务。建设用地的实体性是通过“营造结果”形成多种具有固定形状的工程实体如建筑物、道路、机场等。

例题1:建没用地的主要特征不包括()。(2008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承载力与非生态利用性B.土地利用的可逆性

C.土地利用的永续性D.区位选择的重要性

答案:B

解析:建设用地的特点中,土地利用逆转相对困难。

例题2:下列不属于建设用地的特点的是()。

A.承载性与非生态利用性B.土地利用逆转相对容易

C.土地利用的集约性D.无限性与再生性

答案:B

解析:建设用地的特点中,土地利用逆转相对困难。

(二)建设用地供应概念

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将土地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的过程。

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供地、供地方式、供地数量、供地位置、供地条件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规定: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供应。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土地。

例题:为确保供应出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 (2008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答案:×

解析:国土资发〔2007〕236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掌握)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当一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有以下主要特点:

(1)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划拔土地使用权用途。如需转让、出租等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该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

(3)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进行管理。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条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限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

依据现行法规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

①国家机关用地。国家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或者职能部门;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即国家军队的机关。以上机关用地属于国家机关用地。

②军事用地。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线路等输电、输油、输气管线;其他军事设施用地。

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路标、路灯等设施用地。

④公益事业用地。指各类学院、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体、卫生、教育、福利事业用地。

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指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以及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项目;水库水电、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项目用地。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特殊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用地。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还有多种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种:①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③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④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⑤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⑥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⑦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例题1:依据有关规定,可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的,包括()等。(2008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国家机关办公用地B.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C.公共交通设施用地D.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设施用地

E.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答案:ACDE

解析: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例题2:下列建设用地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居民住宅建设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C.学校办公楼建设用地D.国家机关用地

答案:BCD

解析: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

例题3:下列建设用地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军事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C.学校办公楼建设用地D.国家机关用地

答案:ABCD

解析:私立学校、商业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

例题4:下列用地中,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是()。(2007年房地产经纪人试题)

A.军队干休所用地B.国家机关用地C.孤儿院用地D.学校经营性用地

答案:D

解析:下列建设用地可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例题5:下列用地中,不宜划拨供给的是()。 (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A.部队伙房建设用地B.工商管理所办公楼建设用地

C.上市公司保卫科值班室建设用地D.科技博物馆扩建项目建设用地

答案:C

解析:上市公司保卫科值班室建设用地,属于企业用地。

4、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有以下规定:

(1)划拨建设用地的使用。①按用途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规定的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来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②改变用途。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的,须报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重新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补缴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应当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2)划拨土地的转让。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两种规定:一是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①房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②用地单位因发生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宜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相赁。③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因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才能变更土地权属。

例题: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2005年房地产经纪人试题)

A.一律不得转让B.经批准可以出租

C.可以随房屋所有权一并抵押D.可以收回

E.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答案:BCDE

解析: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两种规定:一是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5)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6)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划拨土地。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予以处置。

下列情况应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①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②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③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④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①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

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②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③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④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②、③、④项保留划拨土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7)凡上缴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例题1: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有() (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A.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B.矿场、机场等核准报废土地

C.非法转让土地D.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E.转让时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答案: ABD

解析:非法转让土地、转让时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不属于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

例题2: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经批准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保留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答案:√

解析: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经批准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保留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例题3: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2002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A.保留划拨性质B.改为出让C.作价入股D.租赁E.抵押

答案 ABCD

解析: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予以处置。

例题4:下列情形中,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有() 。(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A.民政局将办公楼连同院落整体转让给公安局做交通指挥中心

B.林业局将办公楼连同院落整体转让给私立中学做教学楼

C.私有住宅转让后改为副食品加工车间

D.职工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转让

E.国有企业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公有住房

答案AE

解析:私立中学不属于公益事业。

推荐第3篇:土地估价师考试心得体会

土地估价师考试心得体会

2013年12月,我通过了土地估价师考试,真的非常幸运,我的付出终于有了收获,今天很荣幸与大家一起分享关于考试的心得体会。

一、明确目标, 订立计划

土地估价师实质就是一次迈入土地估价行业的执业门槛的一次考试,每门科目也都以及格60分为通过标准。某一科的100分和60分,对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而言,结果是相同的。而考试结果必然和你的重视程度,投入的时间和花费的精力等等是成正比的。

客观地讲,参加考试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土地估价师的考试,而不是为了单科的最高成绩。所以,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首先应评估自己的实力,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分配时间和精力。在复习时,要各科均衡,对于有些掌握不了的难点,不要过于在意。尤其是相关知识一科,对自己的专业和特长的方面,一定要掌握,考试中保证得分;而对于实在难以掌握的,在合理的情况下,该放弃的一定要放弃。只有这种切合实际的目标才能保证自己最大程度的成功。

一个良好的计划是成功的开始,合适的计划可以指导复习、监控复习进程。计划的安排是因人而宜的,因为每个人的时间安排都不一样,有的可能是利用业余时间,有的可能是利用整块的时间“专职”考试,那么就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一个合理的复习计划。我考试第一年是利用工作业余和节假日时间复习的,第二年是在带宝宝的过程过挤出时间来学习的,时间不是很固定,所以我没有固定的规定每天看几页书,或者每天做多少题。

二、重视大纲,选择指导书

考试大纲要重视,建议大家将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用不同的符号或不同颜色的笔在考试指定在教材中做好标记,以备在学习中掌控。

能否找到适合自己的指导书是通往成功的捷径,协会推荐的教材也很多,但在短时间内通读全部是不可能的,因此,每个人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教材。我选择的是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点采分。另外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估价分等定级规程、相关法律法规等也是必不可少的资料。

通读教材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因此通读教材要早做安排。强调对教材的通读,是要突出全面理解和融会贯通,并不是要求把教材的全部内容一字一句背下来。通读教材要注意准确把握文字背后的复杂含义,通读教材还要注意不同章节的内在联系,能够从整体上对应考科目进行全面系统的掌握。

在对教材全面通读的基础上,我们更要注意抓住重点进行复习。每门课程都有其必考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在每年的试卷上都会出现,只不过命题形式不同罢了,可谓万变不离其宗。对于重要的知识点,我们一定要深刻把握,能够举一反三。复习资料不宜过多,一两本就够了,多了容易眼花,反而不利于复习。

三、细化目标,系统而完整地复习

个人经验,复习中,可以分成三部分来进行:第一科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为一部分;将第

二、

三、四科(估价理论与方法、估价实务基础、估价案例与报告)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第五科相关知识为一部分;这样可以保证知识的完整,同时也可以保证学习的条理性。尤其将第

二、

三、四科作为一个整体,系统进行学习,可以保证知识的完整性和对估价方法的理解;同时,将三科作为一个整体,也可以减轻心理负担,增加通过的可能性。

只要认真复习,对大纲所要求的各个知识点一定充分掌握,考试通过是有很大把握的。 复习时要以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为主,以课件专家课座为辅。 完整而系统的学习,不仅避免复习过程中的盲目,又保证了知识点的完整性,对于通过考试有很大的帮助。学习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总结的过程。在阶段性的复习完成之后,要进行必要的练习,最好的材料是历年考试真题,以科目为单位为单位,视个人情况而定,建议至少看3遍,把每一道题都彻底搞清楚。

建议至少找三套模拟试题。一套在通读教材后做,找到薄弱环节,在突击考试重要考点时作为参考;一套在考试前一个月做,判断一下自己的水平,针对个别未掌握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去学习; 一套在考试前一周做,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完成,掌握答题的速度,体验在考场中正式考试的感觉。如果有时间,能多做几套模拟题,会更自如地应对考试。

四、认真研究历年考题

真题是不可或缺的复习资料,找几套真题,在教材中将每一题的出处找到,并标记是哪一年的真题,当把近几年的考题全部标好后,你就恍然大悟,原来考试的命题规律也就这么几招。即使教材有变化,大纳有调整,也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的复习,因为万变不离其宗。我们可以通过对真题的剖析,掌握命题人的命题思路,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根据你在教材中标记的历年真题,统计各章各节在历年考题中所占的分值,一定要统计出来,这样可圈定考试命题点,使以后有重点的学习时心中有数,而且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复习时间。

在做历年考题时,要抱有认真的心态,千万不要草率写上答案然后校对一下,对则过,错则改改。无论你做的是对是错,都必须看答案解析理解消化,尤其是做错的,要思考错在哪里,为什么会错,如果是知识点没有掌握,应该翻书重读以弥补缺漏。对于计算题,一定要动手按考试的要求写一写,算一算,千万不要一想到用什么方法,怎样解就过去,只有平日养成认真细致的习惯,考试中才会不慌不忙。对做错的题要细心总结,避免在应试中重犯错误。

五、意志坚定,建立自信,贵在坚持

当一切准备工作都已妥当,那么就该真枪实弹地进行复习了,计划再好、分析再透彻,没有时间和努力的保证一切都是空谈,所以我的经验是“坚持”。虽然是陈词滥调,但是我还是想突出的提出来,如果你真是想通过这个考试的话,那么无需多说,就是“坚持”二字, 相信在我们认真分析、合理计划和坚持努力的基础上,一定可以收获沉甸甸的希望信心果实。

考试是一次人生磨练,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都是对意志力的考验。对多数做评估工作的人而言,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是必须取得的一个资格证。既然是必须的,就需要大家付出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在考试前需要大家坚定信念,不要轻言放弃。

在复习过程可能会有畏难厌烦情绪,这都是很正常的,一定要不断给自己打气、加油,并注意劳逸结合。在最后冲刺阶段,要将自己的状态调整到最佳考试状态。 进入考场后,排除一切杂念,尽量使自己很快地平静下来。试卷发下来以后,要听从监考老师的指令,填好姓名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涂好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等。紧接着就是安心答题。

最后提一点,平常心也很重要,从某种程度上讲,考试过关与否和考试准备情况无关,与考题难易程度也无关,而是跟心态有很大关系,所以一定要有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的心态,这样心情好些,头脑更清晰些,过关的机会就大些,祝大家考试顺利!

2014年8月

推荐第4篇:土地估价师考试信息

2008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简介

1、考试改革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从2006年起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实行两年有效、滚动管理。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用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2、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

1、

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3、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内容以“考试大纲”为依据,不指定考试教材,“考试大纲”已经重新修订,将随考试通知发布,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编写应考的相关材料。

4、考试时间

欲报考人员请关注近期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网站,因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故欲报考人员请关注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具体办理时间。

5、考核内容

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6、考试方式

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支2B铅笔、橡皮、尺子和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使用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并进行答题。填写(填涂)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或作标记的答题卷、答题卡不予记分。

7、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土地管聿棵磐骋蛔橹>际浴⑸蠛耍细裾叻⒏恋毓兰凼ψ矢裰な椤?nbsp;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省级以上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 1

3、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4、因在土地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5、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变换从业单位的;

2、所在评估机构合并、分立的;

3、所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4、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注册土地估价师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可由他人代办,但需出具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委托代办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将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情况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年内情况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材料同时报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涉及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3、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4、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进行注册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违反其他自律规定的。

被注销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

土地估价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 3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21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土地估价师考试——考核内容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土地估价师考试——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

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支2B铅笔、橡皮、尺子和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土地估价师考试——资格证书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估价师职业介绍

一、土地估价师,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获得《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从事土地估价资格的人员。国家实行土地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凡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师。

我国土地估价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二、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能公正、客观地开展土地估价工作。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规划以及经济、地理、建筑工程等,下同)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2)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 5纪、作弊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一天到达考点,完成下列工作:

(一)明确各自的岗位、任务和分工,熟悉考试各项要求;

(二)现场核对考场座位编号,巡视考场并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中一人专管。

四、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一名监考人员在考场门前检核应试人员证件,另一名监考人员要引导应试人员到指定的座位,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五、第一科开考前由监考人员中1人向应试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然后二人与随机选定的1名应试人员共同对试卷进行验封,没有问题的,应在开考前10分钟面对应试人员开拆试卷袋、发放试卷和答题卡;有问题的,应及时向总监考人报告。

六、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内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填写考号和姓名,并核对应试人员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对于无准考证、身份证的,应即刻将其请出考场。在填写(填涂)考号、姓名、身份证号的时间内,应试人员不得答题。

七、考试时,除应试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区考务工作负责人(须佩戴监考标志)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总监考人应经常在各考场间巡查。各考场监考人在开考30分钟后应立即对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加盖“作废”章。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九、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对情形严重的,应报告总监考人作此场考试不计分处理(见附件2)。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和《缺考人员名单》,对作弊行为及时进行登记。

十、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十一、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将试卷带出、传出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十二、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考试终结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应试人员提示注意时间。考试时间终结,应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答题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迅速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即回收、清点试卷、答题卡,并按考号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要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

四、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答题卡完毕后,应将试卷集中送至考点的监考办公室,按密封要求进行集中封装,并在密封袋口签字后,于15分钟内送到总监考人处加盖密封章。

推荐第5篇:土地估价师考试大纲

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增减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9号),2013年考试大纲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版)》和2011年、2012年增减调整内容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及要求进行增减调整。具体如下:

一、“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增减与调整内容

增加“

十、土地督察”,考试目的: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督察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考试范围:1.土地督察制度;2.土地督察的主要职能。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二、“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增减与调整内容

在“

六、土地市场理论”考试范围中增加“6.土地市场分析”,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三、“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增减与调整内容

在“十

五、其他土地权利估价”考试范围中增加“6.划拨土地使用权益价格评估方法与应用”,考试基本要求为“熟悉”。

四、“第七部分 地上定着物及相关财产估价知识”增减与调整内容

将“

四、相关机器设备评估”改为“

四、地上定着物相关机器设备评估”。

五、“第九部分 金融知识”增减与调整内容

增加“

四、信托基础”,考试目的:测试应考人员对信托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考试范围:1.信托的概念;2.信托的类型及运作模式。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六、“附录一:参考资料” 增减与调整内容

1.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

(3)《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

(4)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2.对技术规程和标准中以下内容进行调整:

将“3.《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4.《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05-2003)5.《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06-2003)”调整为“3.《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4.《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5.《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

3.行业自律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

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大纲》增减内容

编辑推荐:

2013年土地估价师考试指南

2013年土地估价师报名专题

推荐第6篇:土地估价师

苏土协发[2011]第08号

关于我省2011年土地估价师

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9月17日至18日举行,为组织好今年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协会办理报考人员报名信息的初审确认,并汇总上报省协会,初审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省协会联系。各市收到本通知后,请明确专人办理报名事宜,并于5月15日前将报名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函告省协会。

二、考试时间与科目

9月17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14∶30-17∶00

9月18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14∶30-17∶00

三、考试范围及参考资料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

1年度内有效。本次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四、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五、报名程序

今年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仍采用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并到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考生

信息的办法。

1.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进入考试报名系统报名。

已参加过往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可直接输入本人往年报考的档案号、姓名和证件号,进行报名;到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局报名处确认考生信息时,只需提交网上下载的报名表以及本次报名时已经变动的材料。如档案号遗忘,可与省土地估价协会联系查询。

2、照片上传

考生(含往年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在报名系统中上传近期数码证件照,用于制作准考证以及录取后的资格证书。报名初审时不再另行提交照片。上传照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照片分辨率:450*600;

(2)照片格式:jpg格式;

(3)蓝色背景的两寸标准证件照。

3.报名初审、确认

报考人员应按照公告要求,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网上报名所选择的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个人报考资格,并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审查把关,如考生提交不合格照片,应告知考生予以纠正。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通过初审。

4.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从报名系统下载本人准考证,并用彩色打印机打印。考生须认真核对准考证信息,如发现错误,请于8月25日前与省土地估价协会联系,过期将无法修改准考证中的错误信息。

六、报名时间

本次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如下:

5月15日-6月15日为考生网上报名时间,6月16号将关闭网上报名系统;

6月10日-7月5日为报名初审时间,考生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报名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

7月15日前,各市国土资源局将考生报名材料按新考生和老考生分别整理后,送交省土地估价协会;

8月16日-9月10日为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请考生自行到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由于考试采用网上报名,对时间要求较为严格,在报名过程

中,请各考生以及各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时间要求,逾期不再受理。

七、报名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每人每科考试报名费为65元。

八、其它事宜

往年报考人员中如身份证号码有误的,请于8月25日前将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汇总至省协会统一上报中估协,本次报名时应填报正确号码。

本通知同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做好有关信息告知工作。

省协会联系人:徐长法、赵玉华

联系电话: 025-8339857

5、83396796

邮编: 210024

协会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43-8号

协会账号:409490100100035676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北京西路支行

江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考试报名 通知

抄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印数20 份印发日期2011年4月8日

推荐第7篇:土地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成绩管理:单科合格成绩实行三年有效、滚动管理。连续三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用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审核,合格者发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省级以上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凡脱离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不能给予重新注册登记,其所取得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1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2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分以下5个科目: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科目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科目四: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科目五: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考试收费

各考区向考生收取的费用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本考区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报名费中应包含上缴的考务费,即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运送及评阅等项工作)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

1、

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

2010年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daodoc.com)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考试报名系统将于4月30日开通,各考区应抓紧设定各自报名开通时间)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1 ),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详情:2010年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流程

报名程序:

1.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考区的公告(文件及电子文档)及时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地考区报考;

3.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daodoc.com)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考试报名系统将于4月30日开通,各考区应抓紧设定各自报名开通时间)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1),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各考区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情况和数量以上报文件为准);8月6日前将本考区的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传真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8月16日起可经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各考区应于8月27日前做好考场安排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2),同时将各考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1寸彩色证件照、接收试卷的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号、准考证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教材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教材包括了《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大纲》、《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5个科目,共一

个大纲、五门考试用书。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

大纲目录

第一部分 土地基础知识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类

三、土地实体及特征

四、土地权利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二、地籍管理

三、土地规划管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五、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七、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八、地价管理

九、土地执法监察 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

一、土地价格的概念

二、土地价格影响因素

三、地租理论

四、区位理论

五、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六、土地市场理论 第四部分 土地估价方法

一、土地估价的概念

二、土地估价的原则

三、收益还原法

四、市场比较法

五、成本逼近法

六、剩余法

七、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八、路线价法

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

一、土地估价程序

二、土地估价业务受理

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

四、土地价格定义的界定

五、土地估价对象资料收集

六、土地估价现场勘察

七、土地市场调查与分析

八、土地估价案例的调查

九、土地估价方法选择

十、土地估价结果分析与确定

一、土地估价报告撰写

二、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三、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

四、常见用途土地估价

五、其他土地权利估价 第六部分 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实务

一、土地分等

二、土地定级

三、基准地价评估

四、路线价评估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

第七部分 地上定着物及相关财产估价知识

一、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二、建筑物估价

三、其他定着物估价

四、相关机器设备评估 第八部分 土地相关税收知识

一、税收基本理论

二、土地税收

三、房产税收

四、其他相关税收 第九部分 金融知识

一、金融基础

二、保险基础

三、证券基础

第十部分 会计与统计知识

一、会计知识

二、统计知识

第十一部分 土地与房屋测量知识

一、测量的基本知识

二、土地测量

三、房屋测量

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

一、经济学基础

二、城市经济学

三、城市规划

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一、土地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

三、工程造价 第十四部分 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要求 附录一:参考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技术规程和标准

三、行业自律文件 附录二:试题题样

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推荐第8篇:海南省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各土地评估机构:

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9月17日至18日举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0号)要求,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海南省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南省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海南省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方案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8号)的要求,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9月17日至18日举行。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提出如下方案:

一、组织工作

为确保我省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及时、全面、有序进行,成立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海南考区办公室:

主 任:王业侨(考区负责人) 副主任:程春满

成 员:康洪乾、吴清冽、周蔚然、林芳俊、邢范、陈兴舞、罗少云

海南考区办公室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省考区考试信息公告;组织报名、现场审核、完成“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相关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攻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我省考区办公室工作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承担。

二、报名事宜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

1、

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 报名程序

需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5月9至6月10日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daodoc.com)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并于2011年6月13日至30日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公民身份证; ②现役军人持军官证; ③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具体报名条件参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8号)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可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四个考区报名并参加考试。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7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8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考区和考场设置

我省为独立考区,考点设在海口市,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

六、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及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琼发改收费函[2006]1136号)规定,我省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83元(含报名表格、准考证、试卷印制、阅卷、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考试参考教材及考前培训费用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八、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联系方式:

地点: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楼706室 联系人:陈兴舞、罗少云、联系电话:0898-65236136

推荐第9篇: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利用分类标准

同程教育()专注于个性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今同程,为明天!

2013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利用分类标准

一、土地分类系统

土地分类(Land claification)是土地科学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土地资源评价、土地资产评估和土地利用规划研究的基础和前期性工作。土地分类是土地类型的划分,其理论是建立在类型学基础上。其分类单位是从区域土地个体单位所具有的相似属性中归纳出来的,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单位级别愈低,分类标志的共同性或相似性则愈多,级别愈高则共同性愈少。对土地进行分类研究,不仅能够正确认识土地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状况,指出改良与利用的方向及途径,而且有助于扩大土地科学理论的应用范围,使其理论体系更趋完善。

目前国内外有关学者,对于土地分类问题还持有不同的观点,在方法论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在分类系统的建立上,由于应用目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分类系统。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二大类:一类是基于理论研究而建立的分类系统,其特点是理论性强,如土地类型分类,我们称之为基础理论分类系统或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它包括两种,一是从景观学理论角度出发,所建立的多序列分类系统;二是单系列的分类系统。另一类是基于应用而建立起来的分类系统,称之为应用性分类系统。土地类型较多强调的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它与土地利用类型,如:耕地、林地、草地等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1985 年中国科学院地理所主持制定了“中国1∶100 万土地类型图分类系统”, 该系统是典型的胆系统分类,是对我国土地分类研究的一次总结, 具有开创意义。它把土地类型分为3 个级别: 土地纲—土地类—土地型。这一分类系统符合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土地类型多样的基本国情, 便于在生产实践中掌握和应用, 方法简便易行, 易于操作, 代表了一种讲究实用的研究方向。 由于此种分类不是本文重点,所以不再叙述。

土地应用性分类系统与理论性分类系统相对应,它是从实际出发反映同特定目的关系密切的土地的社会经济属性和一定的自然属性。这种分类系统主要有三种:以土地资源类型为划分对象的土地资源类型系统;以土地利用方式为目的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以城镇土地利用为目的的城镇土地分类系统等。

二、土地应用性分类系统

1、土地资源类型分类系统

以土地资源类型为划分对象所形成的分类系统,称之为土地资源类型系统。其主要目的是为我国土地资源评价服务。这种系统以《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图》所划分的土地分类系统为代表。这种全国性大范围的土地资源类型划分,是为了满足我国土地的农林牧副渔评价工作而进行的。它以全国自然区划为背景,在高级次土地单元的自然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生产特性,并且反映了人们过去和现在的生产活动对土地强烈影响的作用结果。

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类型分类系统采取土地潜力区、土地适宜类、土地质量等、土地限制型、土地资源单位等五级分类制,其中土地资源单位是作为制图单位和评价对象。该分类系统将全国划分为华南区、四川盆地一长江中下游区、云贵高原区、华北一辽南区、黄土高原区、东北区、内蒙半干旱区、西北干旱区和青藏高原区等九个土地潜力区。划分宜农耕地类、宜农宜林宜牧类、宜农宜林土地类、宜农宜牧土地类、宜林宜牧土地类、宜林土地类、宜牧土地类和不宜农林牧土地类等八个土地适宜类。各土地适宜类按农林牧适宜程度与质量高低各分为三个土地质量等,即一等宜农的土地、二等宜农的土地、三等宜农的土地;一等宜林的土地、二等宜林的土地、三等宜林的土地;一等宜牧的土地、二等宜牧的土地、三等宜牧的土地。多宜土地类按农林牧土地质量等进行排列组合。土地限制型划分为无限制、水文与排水条件限制、土壤盐碱化限制、有效土层厚度限制、土壤质地限制、基岩裸露限制、地形坡度限制、土壤侵蚀限制、水分限制与温度限制等10个限制型。土同程社区(club.toonedu.com)教育培训互动交流平台同人网()教育培训网络营销平台

地资源单位原则上不作规定,根据各区土地资源评价需要而定。

2、土地利用分类

土地利用分类是区分土地利用空间地域组成单元的过程.这种空间地域单元是土地利用的地域组合单位,表现人类对土地利用、改造的方式和成果,反映土地的利用形式和用途(功能)。 因此,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的划分标准存在着形式、用途(功能)及其二者综合等三种模式。此种分类为本文重点,后面会详细叙述。

3、城镇土地分类系统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城镇土地有多种分类方法,如按土地使用程度,可分为过度使用的土地;适度使用的土地;低度使用的土地;未使用的土地;使用不当的土地等。按开发程度和趋势,又可分为己开发的城镇土地;未开发的城镇土地;可能城镇化范围内的土地;城镇化范围外的土地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按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将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型和24个二级类型。

我国城市规划部门在“七五”期间也对城市用地分类标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编制了《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规范。该项分类的基本原则亦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和命名,将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供国家批准设市的城市编制城镇规划使用。

三、主流的土地利用分类的标准。

中外多名学者对土地利用分类发表过自己的看法。

《关于我国土地利用分类问题的讨论》一文中提到三种分类体系:(1) 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2) 土地资源/ 土地覆盖分类体系; (3) 土地利用类型与土地资源/ 土地覆盖类型相结合的综合分类体系,常简称为土地利用/ 土地覆盖分类体系。

Rind D & Hudson R.在Land Use一文中指出了形式分类标准。他认为土地利用分类应反映人类对土地利用改造的形式, 反映土地利用本身的内在自然特征。据此, 一般地将土地利用分为: 林地、草地、水域、建筑、开阔地、石山、冰川、沙漠等, 并按形式继续分为亚类, 甚至更详细的级别类型。如:建筑用地类型可以分为: 高层建筑、低层建筑、道路、开阔地等。

Mather A.S.在Land Use一书中提到了土地功能分类标准。强调土地利用分类依据不同地域单元上的人类活动, 即土地利用地域单元的功能或用途。Clawson 和Stewart 定义为主导的人类和土地相关的人类活动。由此, 可先将土地分为已利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两大类, 在已利用土地中根据土地利用部门分出第二级十类, 即种植业用地(耕地)、园艺和园林业用地(园地)、林业用地(林地)、畜牧业用地(牧草地)、交通用地、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国防用地、娱乐旅游用地、渔业用地等, 然后每一部门用地还可分出第三级。

Burley J.在Land use and land utilization一文中提到综合分类标准的概念。实质上, 这个标准是模糊了功能和形式的区分, 代之以土地覆盖(Land Cover) 的概念。1961 年Burley 提出土地覆盖是指由人工建设和各种植被对土地表面的覆盖 。在分类运用中, 许多研究者便同时考虑功能和形式, 一般不加区分, 逻辑性较差。如美国70 年代地质调查时拟定的土地利用调查分类系统, 分9个大类、37个亚类, 其中大类为: 城市或建设用地、农用地、牧地、林地、水域、湿地、荒地、冻土、多年积雪或冰。

左大康在《现代地理学辞典》中提到:土地覆盖/土地利用(LC/LU)分类是随着遥感技术发展而出现的针对土地分类的新概念。土地覆盖侧重于土地的自然属性,是被自然营造体和人工建造物所覆盖的地表诸要素的综合体的反映,遥感影像分类可对所有地表覆盖物(包括已利用和未利用)进行分类;而土地利用则侧重于土地的社会属性,是人类根据土地的自然特点,按照一定的经济、社会目的,采取一系列生物、技术手段,对土地进行长期或周期性的经营管理和治理改造活动。土地利用是一个把土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变为人工生态系统的过程,是自然、经济、社会诸因素综合作用的复杂过程,土地利用的方式、程度、结构及地域分布和效益,既受自然条件影响,更受到各种社会、经济、技术同程社区(club.toonedu.com)教育培训互动交流平台同人网()教育培训网络营销平台

条件的约束,而且社会生产方式往往起决定性的作用。土地利用是土地覆盖变化的最直接和主要的驱动因子。

Antonio Di Gregorio在Land cover claification system(LCCS):claification concepts and use manual一文中提到:土地覆盖(Land Cover)是指在地球上陆地表面的各种生物或物理的覆盖类型,包括地表的植被(天然或种植)、人类的建设用地(建筑、道路等)、湖泊、冰川、裸岩和沙地等,主要描述地球表面的自然属性。随着全球变化科学的研究和对地观测技术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土地覆盖的概念进行了深化,对土地覆盖及其特征的含义有了新的理解,土地覆盖不再仅仅被看作单一的土地或植被类型,而是土地类型及其所具有的一系列自然属性和特征的综合体。如地表覆盖的生物物理、生物地球化学特征及生态环境要素与土地覆盖类型是密切相关的,正是它们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才形成了地球表面多样的生态系统及景观,并对地球表层系统(包括大气圈、水圈等)产生重要影响。

而《中国百科大辞典》对土地覆盖和土地利用有更为详细的阐述:土地覆盖是指被自然营造物和人工建造物所覆盖的地表诸要素的综合体,是随遥感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其含义与“土地利用”相近,只是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土地覆盖侧重于土地的自然属性,土地利用侧重于土地的社会属性,对地表覆盖物(包括已利用和未利用)进行分类。如对林地的划分,土地覆盖依据林地生态环境的不同,将林地所处的生态环境的不同,将林地分为针叶林地、阔叶林地、针阔混交林地等,以反映林地所处的生态环境、分布特征及其地带性分布规律和垂直差异。土地利用从林地的利用目的和林用方向出发,将林地分为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防护林地等。但两者在无多情况下有共同之处,故在开展土地覆盖和土地利用的调查研究工作中常将两者合并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分类系统,统称为土地利用/土地覆盖分类系统。

联合国环境统计术语表里边也对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分类、土地覆盖进行了阐释: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对应于地区的社会-经济描述(功能层面):区域作为住宅、工业或商业用途,农业或林业,娱乐或保存用途等。也可能与土地覆盖相关,以此来推断土地利用或逆推。但情况往往更复杂,联系也不是那么明显。与土地覆盖相反,土地利用是难以’观测’的 。例如,往往难以决定,草原否是被用于农业用途。区分土地利用和土地覆盖和他们的定义已普遍影响到分类系统、数据采集和信息系统的发展。

同程社区(club.toonedu.com)教育培训互动交流平台同人网()教育培训网络营销平台

推荐第10篇:土地估价师考试大纲增减内容

201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增减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4号),2014年考试大纲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版)》和2012年、2013年增减调整内容的基础上,只对附录部分做了增减,补充了推荐参考书目。具体如下:

一、附录一:“参考资料”增减内容

三、行业自律文件

增加: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函(中估协函[2012]25号)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的通知(中估协发〔2014〕2号)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14〕3号)

删去: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中估协函[2010]3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38号)

二、增加附录三

附录三: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推荐参考书目(排序不分先后)

1.《土地管理制度与政策》,廖永林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土地资产管理理论与实务》,冷宏志、朱道林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胡存智主编,地质出版社;

4.《不动产估价》,朱道林主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5.《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分析》,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编,中国大地出版社;

6.《土地相关经济理论和法律》,洪亚敏、吕萍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7.《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编,中国大地出版社。

第11篇:土地估价师考试统计知识(4)

统计知识(4)

平均指标

又称统计平均数,说明各总体单位的某一数量特征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一般水平的综合指数。

特征:是对数量标志在各总体单位间的数量羞惭中以抽象化的结果

说明总体综合数量特征的一般水平和集中趋势

1、算术平均数,均值,应用最多,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平均指标。

简单平均数、加权算术平均数

2、几何平均数,一般适用于计算动态相对数平均值,如平均发展速度、平均地价指数x为某期的比率值,

对于各种动态相对指标(如环比物价指数)一般不能采用算术平均值,而采用几何平均法

1、中位数,又称位置平均数,取决于数据所在的位置。反映数据的集中趋势,克服算术平均数的缺点,大致反映总体的一般水平。对于经过分组的组距数列资料,中位数无法直接确定,需要公式。

2、众数,位置平均数,将各单位按某一标志排序后整理成分布数列,如果其中某一标志数值出现资料明显多于其他值,则该标志即为众数值。

变量指标

又称标志变动度指标,反映同总体中各单位标志值差异程度的综合指标。离中趋势、差异程度

作用:说明现象变动的均匀性和稳定性;衡量平均指标的代表性。

1、全距,又称极差,一种简单的测试,最大值—最小值,表明该标志的变动范围,粗略测度

2、方差,用于测度标志变异程度的最重要指标之一

3、标准差,方差的正平方根, ,表明标志值的平均离散程度

4、标准差系数,标准差与平均值比,可以消除不同平均水平对标准差的影响,从而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水平的代表性比较成为可能。

第12篇:土地估价师考试真题:土地转让

土地估价师考试真题:土地转让

来源: 103网校

土地估价师考试真题是:

刑法土地条款中,对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 )。

A.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B.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C.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D.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要解答这个题目,首先我们得明确土地转让的相关概念。在我国,根据刑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任何个人均不具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在土地转让过程中,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一块土地,不管怎么使用这块土地,也不管土地的使用者是谁,土地的所有者都不会变,只能是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审批,符合一定的法律章程才可以。这方面的行为规范是土地管理法规。

那么对于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的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国家会有怎样的处罚呢?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非法对于所使用的土地进行倒卖,或者进行转让的,一经发现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的刑期可以达到三年;并且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罚款金额在成交价的5%以上,最高是20%。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最高刑期可以到七年,最低三年,罚金比例不变。所以这道土地估价师真题的正确答案毫无疑问是A,

第13篇:中国土地估价师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估协发〔2008〕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 3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起草的《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已于 2008年1月22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七次暨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第三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负责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 35 号令发布实施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实践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实践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 专业实践人员应在专业指导人员的督导下开展实践活动。一名指导人员指导的专业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专业实践人员可自主选择指导人员;请求帮助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有义务协助专业实践人员联系指导人员。

第七条 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专业实践: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尊重指导人员,遵守职业道德;

(三)应用估价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估价水平;

(四)认真记录专业实践活动,做好评估日志;

(五)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计划内的、每年不少于 20 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 指导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 年以上;

(二)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

(三)自觉遵守土地估价师执业操守,没有违反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不良记录;

(四)具有讲授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与实务、指导专业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疑难问题的能力;

(五)按规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指导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专业实践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好实践活动指导计划;

(二)指导专业实践人员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和撰写估价报告;

(三)对专业实践人员的执业道德、估价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督导;

(四) 定期检查专业实践人员的实践记录;

(五)对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情况做出真实全面评价。

第十条 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评估中介机构均可作为专业实践单位。 其他专业实践单位的认定和管理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另行规定。

实践单位负责安排专业实践人员的专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专业考核

第十一条 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期满参加专业考核,需有两名推荐人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

专业实践指导人员为主推荐人,实践单位负责人为第二推荐人。

第十二条 专业考核是指考评专家依据实践考核标准,通过审读专业实践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专业实践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执业操守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查与评定。需要时专业考核可采用面谈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参加专业考核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考核申请表;

(二)专业考核推荐函;

(三)专业实践总结;

(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操守的案例分析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

(五)专业实践期内参与评估项目、或其他相关科研、教学成果的清单;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专业考核工作程序:

(一)成立专业考核委员会;

(二)划分考评小组;

(三)考评专家审读考评人员资料;

(四)考评小组依据实践考核标准提出综合专业能力评审意见;

(五)召开专业考核委员会会议,交流各考评小组考评情况;

(六)专业考核委员会对有争议的考评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形成是否通过实践考核最终意见;

(七)专业考核委员会提交实践考核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成立年度专业考核委员会。

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

考评专家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中抽选。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由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划分,每一小组由 3名考评专家组成。第十七条 考评专家除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第

(二)、

(三)、

(四)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10 年以上;

(二)土地估价机构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总监、政府部门处级以上公务员、院校及事业单位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不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但在土地估价相关领域具有深厚造诣的知名人士作为考评专家。

第十九条 专业考核委员会成员及考评小组专家,与被考核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以全体成员意见一致为原则形成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专业考核委员会以超过三分之二(不含)以上意见为原则,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形成对考评小组有争议人员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践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专业考核委员会书面通知实践考核人员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当年专业考核的人员可参加下一年度的专业考核;专业考核人员对实践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申诉,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复查情况做出是否另行安排专业考核的决定。

第四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实践考核合格的土地估价师,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须在一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

执业登记后的土地估价师称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成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

(三)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 2 年的;

(五)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七)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应于非执业期内每年完成非执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按规定完成的, 可直接参加专业考核。

连续两年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时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 予以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予以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编发执业登记号。

第二十七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情况及执业登记内容变更,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土地估价师考核

第二,实践总结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专业实践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如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资质情况、估价师人数、主要业务类型、发展状况、管理方式等;

2、估价师个人情况介绍:如毕业的院校、专业、过去的从业经历、已取得的其他执业资格等;

3、专业实践期间估价师完成的主要工作:如承做的业务类型(如抵押、司法仲裁、拆迁、企业改制等)、在项目中承担的角色、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与公司其他人员的配合等;

4、专业实践的感受及认识:如在实践过程中对估价方法的理解(不需要罗列公式、方法内涵等)、不同用途的评估对象如何选择评估方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土地估价过程中如何体现、结合所在城市的特点谈对土地评估行业的认识、所在城市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土地评估行业的管理、对土地评估风险的实践认识、如何规避等。

第三,根据以往经验,优秀的实践总结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专业实践期间实践工作内容丰富,描述清晰、有条理;

2、对土地估价行业的了解清晰、透彻;

3、对评估方法的理解有深度,能够结合实际项目有自己的分析和见解;

4、对评估风险的认识深刻,能够结合实际项目具体分析、总结。

综上,只要估价师有真实的实践经验,以认真诚恳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就一定能提交一份令自己和考官都满意的实践总结

笔者曾担当过几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专家,发现大部分考核不合格的原因都是由于考生提供的专业实践总结和案例分析太差,既不能证明自己的实践经历,又不能证明自己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其中自身能力不足者有之,但也有很大比例是由于写作方面的问题。

据了解,从今年开始,将逐步提高“实践总结”和“案例分析”的审核标准,这样,“过关”的难度就会加大。下面我重点谈一下“案例分析”如何才能获得专家的认可,应该怎样去写,供大家准备考核材料时参考。先说一下目前在“案例分析”的写作中主要有以下几种问题:

一是抄袭他人文章(专业实践总结中这种现象更为严重)。有些考生对待考核的态度不够端正,有的对考核不重视,七拼八凑,敷衍了事;有的“过于重视”,对自己信心不足,为了达到完美,移植他人成果。他们在网上搜得以往成功的案例,对其中的内容稍加改动,据为己有。实践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考生不断提高估价水平,考核的内容包括了专业技能和执业操守。我们认为执业操守的重要性远高于专业技能。试问如果一名土地估价师在他加入这个组织,取得正式执业资格的过程中都不能做到诚信,又怎么能保证他在以后的估价工作中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所以在这方面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一经发现证实,单凭这一条就不能合格。

二是概念混淆。目前我国的估价资质的种类比较多,如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等等。很多估价机构和个人都同时具有多种资质并同时开展相应的业务。因此有些考生在做案例分析时没有注意到其中的差异。现行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中的很多地方是相同或相近的,但有些内容又有所区别,特别是土地估价规程根据土地估价的特点对估价报告各部分的内容有针对性的详细要求。考生分析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是遵照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使用其中的术语撰写的,考生所做的分析也应该符合这个要求,不能张冠李戴。另外有的考生没有做过土地估价报告,所提交的报告是用房地产估价报告改编的,就更不应该了。

三是没有分析的内容。案例分析是通过考生对自己所做的报告的分析,使用考核专家了解考生的水平,因此案例分析应是对某一估价实践项目的背景、难点、解决方法的选择、启示等重点问题的说明,应能反映考生土地估价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操守等情况。有些考生的案例分析过于简单,寥寥几句,一带而过,部分考生甚至回避分析,只提交了报告。因此考核专家无法判断其能力,导致考核不合格。

以上都是一些非常低级的问题,我想,在今后的审核中会严格把关。

那么,怎样才能写出一份令考核专家满意的案例分析报告呢?

首先,对案例背景的介绍要体现出专业能力。案例介绍应该是对案例必要信息的披露,因此即要能够把项目具体情况说清楚,又不能把整个报告都粘过来了事。需要特别注意,要用自己的语言!它体现出考生对土地估价业务的熟悉程度、对土地价值影响因素的掌握水平以及对项目风险的判断能力。针对不同的项目的特点,介绍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主要有估价对象的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用途、面积、内涵、年限、权利状况、规划条件、地上物情况等及确定依据。)、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价值定义、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的确定以及其它与后面分析相关的内容。

其次,写出自己理解,可以列出2到3个问题。比如“为什么选择这样的估价方法?”、“这个估价项目总体有什么特点?”、“某一参数的确定是否合理?”、“估计对象的特点是什么?”、“估价过程中发现了什么、有什么专业上的收获?”、“估价过程存在什么问题和不足,有什么经验和体会?”等等。目前考生所提的问题大部分是估价方法选择等少数几个方面,解决的方法也无非是根据规程的规定做出选择,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提不出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报告都是格式化的,没有什么可“难”的。其实不然,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每个季度都要对全国执业的估价机构进行报告抽检,抽检结果是大部分报告为三等,得分在70-79分之间。那么这些由执业多年的土地估价师所撰写的报告尚不能达到完美,作为一名新人对土地估价应该还有许多理解不透彻、掌握不全面的地方。再有一些考生怕提的问题不够“难”,考核专家认为能力不足。实践考核是考察考生是否具备从事土地估价工作基本的执业能力和素质,而不是选拔行业的技术带头人。因此这里所说的难点并不一定是悬而未决的理论难题,考生完全可以把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疑问、看法、甚至建议、评价等,说明自己是怎样理解的写出来。这些问题理解,只要不出现“原则性的错误”和“低级错误”就不会有问题,就能够获得专家的肯定,不在乎理论水平有多高,关键是自己的。

第三要有自己的感悟,切忌抄袭。及时的总结和归纳也是进步的一个途径。有些考生不肯在这上面花费精力,采取“拿来主义”,这完全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专家们很反感这样“偷懒”的做法,一定不会获得他们的肯定,大家一定要注意。分析报告中的启示可以写从本项目中获得的收获和感想。既可以是技术方面的,也可以是执业操守方面的;既可以是自己的体会,也可以是专业指导人的教诲。

总之,实践考核是为了促进考生更快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一起,达到合格估价师的标准。案例分析只是一个形式,考核专家通过它来了解考生的实际能力,而能力靠的是平时的积累,只要是真正参加了实践工作,得到了学习和锻炼,并且对提交的材料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地把自己的切身体会写出来的考生,相信就可以通过专业考核。

希望大家花点时间,继续努一努力,也祝大家顺利通过考核

第15篇:土地估价师总结

专业实践总结报告

摘要:估价师是一个较为新兴的行业,是一个对理论和实践要求较高的行业。在掌握了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求估价师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本报告从实践角度出发,简单阐述了土地评估的具体工作事务、工作流程、估价方法的现实应用、估价行业存在的风险等问题。

关键词:估价依据 估价方法 估价风险

第二部分 专业实践期间完成的主要工作及流程

一、主要工作:

(1)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地价评估工作。涉及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出让底价的确定工作,主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

(2)土地抵押贷款评估。涉及取得土地后进行融资需要进行的抵押贷款评估,以估价值确定贷款金额,主要由当事人或银行委托。

(3)土地

二、三级市场产权过户评估工作。涉及土地产权过户缴纳契税的工作,主要由交易者委托。

(4)市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涉及各市县中存在基准地价成果使用超过3-4年的更新工作,一般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二、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分为前期工作、实地查勘、市场调查、报告撰写、报告审核、出具报告、提交收费、沉淀存档八个阶段。

第三部分 专业实践的感受及认识

一、对土地评估行业的了解

1、土地评估行业产生的时代背景: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评估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中介行业,在积极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土地评估行业的法律基础: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1992年4月27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发出《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

(3)1995年3月23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152号)。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l号发布

3、评估行业的现状

(1)属于朝阳产业,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业务来源上存在竞争,部分地区存在几个评估公司,各评估公司在业务来源上竞争非常激烈。

第16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辽国土资办发„2011‟ 37号 关于举行2011年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0号)的要求,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9月17日至18日举行。为做好我省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14.不具备前款

1、

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2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二、考试科目范围及参考资料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3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5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三、考试时间地点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7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14∶30-17∶00

9月18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14∶30-17∶00

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四、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五、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5月3日—2011年7月3日,7月4日将关闭网上报名系统;请各考生严格执行时间要求,逾期不再受理,后果自负。

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7月4日—2011年7月15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周

六、日休息)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辽宁有色大厦2122室; 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8月15日-8月31日,请考生自行到报名网站下载准考证,并用彩色打印机打印。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

//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cn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 土地估价师考试通知

抄送: 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各土地评估机构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1年04月20日印发 校对:马彪打字:崔洪云

第17篇:土地估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的部分试题

关于法律法规的部分试题:

1、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包括 (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通知文件 E、部门规章 答案:ABCE 解析: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2、( )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 A.宪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答案:D 解析: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3、按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分为(

)。 A、实体法 B、程序法 C、特殊法 D、一般法 E、国内 答案:AB 解析:按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A.矿藏、水流 B.森林、山岭 C.草原、荒地、滩涂

D.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答案:ABCD 解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者,应受的处罚是( )。(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B.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C.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D.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判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答案:√

7、《城市规划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A.10 B.15 C.30 D.60 答案:B 解析: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城市规划区是指( )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A.城市市区、郊区

B.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C.城市市区、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

D.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 答案:D 解析: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9、《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自( )起实施。

A.2006年12月1日B.2006年12月20日C.2007年1月1日D.2007年3月1日 答案:C 解析: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10、《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 A.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B.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C.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D.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答案:B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一条明确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1、《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其中,单位之间的争议,由( )处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C.乡级人民政府

D.乡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答案:A

解析: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12、《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B.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C.土地需求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D.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答案:ABD

解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答案:D

解析: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14、具有征收土地审批权的部门有( )。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答案:AB 解析: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征收土地审批权。

15、《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 ) 措施。

A.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B.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C.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D.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只能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 )的责任。(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赔偿损失 B.赔礼道歉 C.恢复土地原状 D.刑事处分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5 B.10 C.15 D.30 答案:C

解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有( )。 A.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B.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C.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D.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答案:ACD 解析: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不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

19、(判断):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国家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不除外。( )。 答案:X、

解析: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0、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以上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规定报( )或( )批准。 A.国土资源部 B.国务院 C.省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答案:BC 解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 ) 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A.一 B.二 C.三 D.五 答案:A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22、以( )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A.自用 B.自住 C.营利 D.自建 答案:C 解析: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2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 )起执行。 A.1994年1月1日 B.1995年1月1日 C.1996年1月1日 D.1997年1月1日 答案:B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2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 )。 A.城市市区的土地 B.城市郊区的土地

C.农村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 所有的除外) D.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答案:ACD 解析: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才为国有土地。

2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B.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C.土地计划指标。

D.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答案:AB D

26、(判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 答案:X 解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年,近期规划我为5年。

27、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 )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A.30% B.50% C.60% D.80% 答案:C 解析: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28、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 )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A.6 B.8 C.9 D.12 答案:A 解析: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9、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 )倍以下的罚款。 A.2 B.3 C.4 D.5 答案:A 解析: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30、(判断):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答案:√

31、(判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可以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 答案:X 解析: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33、耕地的承包期为( )年。 A.10 B.30 C.30—50 D.30—70 答案:B 解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34、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二分之一 答案:B 解析: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5、(判断):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二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答案:X 解析: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36、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30 B.45 C.60 D.90 答案:A 解析: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7、(判断):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 答案:×

解析: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38、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A.15 B.30 C.60 D.90 答案:C

解析: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9、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 )。 A.出售 B.出租 C.交换 D.赠与 答案:ACD

解析: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40、(判断):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答案:√

解析: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1、(判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可无偿收回,但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

答案:×

解析: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42、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 )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需要再次确认是县级人民政府还是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A.县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 D.乡级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题(判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

答案:×

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43、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元以下罚款。 A.5000 B.3000 C.2000 D.1000 答案:D

解析: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44、《土地复垦规定》规定,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 )规定。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 D.国土资源部 答案:C

解析: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5、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 )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A.1 B.2 C.3 D.5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46、《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其考核年度为( )。

A.上年十月一日至本年九月三十日 B.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C.上年十二月一日至本年十一月三十日 D.本年一月一日至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答案:B

47、(判断):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可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答案:X 解析: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但不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8、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A.5 B.7 C.10 D.15 答案:C

48、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例题: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自( )起施行。 A.2001年1月1日 B.2002年1月1日 C.2003年1月1日 D.2004年1月1日 答案:B 解析: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49、(判断):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 答案:X 解析: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5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 )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A.建设用地 B.建设部门部门 C.土地管理部门 D.规划管理部门 答案:A 解析: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5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确定,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A.5 B.10 C.20 D.30 答案:C 解析: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5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 个工作日。 A.3 B.5 C.7 D.10 答案:D 解析: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5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 )。 A.50% B.60% C.70% D.80% 答案:C 解析: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54、(判断):协议出让底价可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 答案:X 解析: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5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 )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A.8月1日 B.8月10日 C.10月10日 D.12月1日 答案:C 解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十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6、下列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特点的包括(

)。 A、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B、行政许可是一种依法审查的行为 C、行政许可是一种受益性行政行为 D、行政许可是不要式行政行为

答案:ABC 解析: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57、下列属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是(

)。 A、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 B、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C、有关企业、组织的资格、资质制度 D、企业法人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答案:ACD 解析: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58、(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A、法律

B、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

C、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 D、国家部委 答案:ABC 解析:国家部委作为管理部门是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

5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

)提出申请。 A、行政机关 B、事业单位 C、企业单位 D、中介机构 答案:A 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60、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10 B、15 C、20 D、30 答案:C 解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日内组织听证。 A、10 B、20 C、30 D、45 答案:B 解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62、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 )等形式制裁的行政行为。 A.人身 B.精神 C、行为 D.财产 E、名誉 答案:ACDE 解析:行政处罚是不以精神形式制裁当事人的。 6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人身自由罚 B.行为罚 C、行政处分 D.财产罚 答案:C 解析: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

64、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C.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D.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答案:ABD 解析:行政法规是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6

5、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

A、无论采取何种处罚程序,行政主体做出处罚决定都必须是书面形式 B、行政主体做出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C.对行政主体准备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一律不举行听政

D.不能采取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则需采取一般程序 答案:AD 解析:无论采取何种处罚程序,行政主体做出处罚决定都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对行政主体准备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一律不举行听政”是不对的。

66、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概念,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B、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C.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救济手段 D.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答案:ABD 解析: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一种救济手段,不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救济手段。

67、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般为( )。 A、具体的行政行为 B、一般的行政行为 C.特殊的行政行为 D.抽象的行政行为 答案:A 解析: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般为具体行政行为。 6

8、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复议的管辖即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受理和审查

B、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AC D 解析:“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都是不对的。

69、对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对有关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日内依法处理。 A、10 B、15 C.30 D.45 答案:C 解析:对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对有关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70、我国的三大诉讼是( )。 A.司法诉讼 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 D.民事诉讼 答案:BCD 7

1、中国行政诉讼制度采取( )的分配原则。 A、被告负举证责任 B、原告负举证责任 C.人民法院负举证责任 D.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答案:A 解析:中国行政诉讼制度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71、行政诉讼程序中,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20 5 B、25 10 C.30 10 D.30 1

5答案:A 解析: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 A.1 B.2 C.3 D.4 答案:B 解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7

3、下列关于赔偿义务机关,说法正确的是( )。

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D.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二审改判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ABC 解析: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7

4、(判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答案:X 解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75、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A.一 B.两 C.三 D.四 答案:B 解析: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7

6、下列行为中,属于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A.假冒和仿冒行为 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C.虚假宣传行为

D.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答案:ABC 解析: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是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7、《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A.10 B.20 C.30 D.50 答案:B 7

8、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 )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A.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B.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答案:AD 解析: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79、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工作,复议机关的其他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于( )个工作日内转送本机关的复议机构。 A.二 B.三 C.五 D.七 答案:A 解析: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

80、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A.60 B.90 C.100 D.120 答案:A 解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81、(判断):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答案:X 解析: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2、(判断):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答案:√

解析: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83、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A.10 B.15 C.30 D.45 答案:A 解析: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84、(判断):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 答案:√

解析: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85、(判断):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 答案:√

解析: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86、(判断):信访人提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 答案:√

解析:信访人提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8

7、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 )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 A.30 B.45 C.60 D.90 答案:A 解析: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 8

8、(判断):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应急组织并制订应急预案。( )。 答案:√

解析: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应急组织并制订应急预案。 8

9、土地登记以( )为基本单元。 A.宗地B.乡级C.县级D.市级 答案:A 解析: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90、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A.30 B.45 C.60 D.90 答案:A 解析: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9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 )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A.15 B.30 C.45 D.60 答案:A 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9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 )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A.3 B.6 C.9 D.12 答案:B 解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9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 )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A.5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9

4、(判断):《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 答案:X 解析: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9

5、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 )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A.20 B.30 C.45 D.60 答案:A 解析: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二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96、(判断):《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查询人承担。( )。 答案:X 解析: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97、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A、10 B、30 C.60 D.90

答案:B 解析: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9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不是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必备条件。( ) 答案:√

解析: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99、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 )的要求。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C.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 D.房地产销售计划 答案:ABC 解析:根据“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因此,应选ABC。

100、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A、30 B.45 C.60 D.90 答案:A 解析:《开发经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0

1、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A.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答案:D 解析: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0

2、下列拆迁行为中,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A.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民房的拆迁

B.城市市区内市政建设对居民购买的商品房的拆迁 C.城市近郊区集体土地上水利建设对民房的拆迁 D.城市市区内国有企业对厂房的自拆自建

E.城市市区内建设公益事业房屋对居民私有住房的拆迁 答案:BE 解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活动。 10

3、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补偿方式为( )。 A. 产权调换 B.货币补偿

C.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D.不予补偿 答案:B 解析: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10

4、(判断):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答案:√

例题:经( )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C. 县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答案:A 解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10

5、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 )批准。 A. 乡(镇)人民政府

B.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村委会 答案:AB 解析: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6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 )年。 A.2 B.3 C. 5 D.7 答案:A 解析: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0

7、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 )的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三倍以上六倍以下 C. 三倍以上九倍以下 D.六倍以上九倍以下 答案:C 解析: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10

8、耕地占用税是对( )征收的一种税。 A、对占用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 B、对占用耕地建房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C. 对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D. 对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E、对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个人,不包括单位 答案:AC 解析: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10

9、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 )。 A、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B、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个人 C.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D.占用耕地从事其他农业生产的行为 答案:A 解析: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个人、单位,占用耕地从事其他农业生产的行为,都不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

110、耕地占用税以( )为计税依据。 A、纳税人非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B、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非耕地面积 C.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D.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荒地面积

答案:C 解析:纳税人非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非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荒地面积,都不是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1

11、耕地占用税实行( )税率。 A、比例 B、定额 C.累进 D.特殊 答案:B 解析: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特殊税率,都不是耕地占用税实行的税率。 例题:经济技术开发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 ) 答案:√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加成征税政策中,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1

12、耕地占用税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 )起补缴税款。 A、改变用途 B、未改变用途 C.占用耕地结束时间 D.占用耕地开始时间 答案:A 解析:耕地占用税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补缴税款。 1

13、下列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B、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C.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D.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答案:B 解析: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也包括个人。 1

14、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当按照( )征收。 A. 土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 B、建筑物基地面积

C.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D.纳税人自己测定的土地面积 答案:C

解析: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1

15、土地使用税,按( )计算,分期缴纳。 A、年 B、季 C.月 D.旬 答案:A 解析: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1

16、下列土地符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包括( )。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B、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C.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不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答案:ABC 解析: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属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同时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

17、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 )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A、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B、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C.国有土地所有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D.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答案:A 解析:土地增值税,只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

18、土地增值税以( )为计税依据。 A、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价值 B、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C.纳税人出租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D.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价值

答案:B 解析: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1

19、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的速算公式是( )。 A.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B.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C.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D.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答案:D 解析: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 60%一扣除项目金额×35%。

120、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 A、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B、土地开发成本、费用

C.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D.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税金

E、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答案:ABCE 解析: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税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

21、在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 )的扣除。 A. 5% B. 10% C. 15% D.20% 答案:D 解析:按照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1

2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A. 5% B. 10% C. 15% D.20% 答案:D 解析: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2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A、5 B、6 C.7 D.10 答案:C 解析:征收管理中,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1

24、(判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 )。 答案:√

解析: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

1

2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 )以内。 A. 3% B.5% C.6% D.10% 答案:A 解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

1

2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以上。 A. 50% B. 60% C. 70% D.80% 答案:C 解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第18篇:北京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大纲(定稿)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组织

2012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京国土用〔2012〕26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土地、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号)的要求, 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9月15日至16日举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基本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

1、

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二、报名程序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现场审核的方式。

(一)网络报名

1.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http://www.daodoc.com/exam/进入考试报名系统。打印(必须彩色打印)出报名表加盖工作单位人事公章确认。

2.照片上传

考生(含往年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在报名系统中上传近期数码证件照,用于制作准考证以及录取后的资格证书。报名现场审核时不需再另行提交照片。上传照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照片分辨率:450*600; (2)照片格式:jpg格式; (3)蓝色背景的两寸标准证件照。 如考生不按照规定上传照片,造成延误报名和录取后发放资格证书,考生自行负责。

(二)报考人员应携带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报名手续: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持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台湾地区、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留学服务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4.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5.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上交加盖公章后的报名表,经审查合格,进行报名登记。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四)如学历及现工作单位与上一年报名资料有变化的需提供新资料,手续不全者,需完善手续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及提供材料:

1.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8号)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应提交如下证明: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相应复印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以及相应复印件;

(3)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4)相关工作履历证明。

3.持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台湾地区、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留学服务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个人工作履历证明应由考生承诺如实提供,并附考生近期免冠照片和本人签名。

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可在我考区进行报名并参加考试报名; 5.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一律使用中文进行主观题答题,简体或繁体不限。

6.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缴费标准,与我考区考生相同。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及有关问题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2年6月16日

现场审核时间:2012年6月13日至2012年6月16日,上午9:30~11:00,下午2:30~4:30

(二)报名地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一层大厅(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三)考试费用

考试报名费按照每人每科45元收取。

(四)准考证发放

报名登记、交纳考试资料费后,考生于现场审核十日后在考试报名系统中查看考试报名状态,报名状态无误可于2012年8月17日至9月3日自行在报名网站上下载准考证打印(必须彩色打印),如有问题请于9月3日前联系考区办公室。

四、考试科目和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9月15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6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考试范围和参考资料

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继续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只做个别内容增减,并将通过考试报名系统发布,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六、考试办公室

设立北京市2012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具体工作委托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主要组织报名登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编排报考人员考号、安排考点考场、协助监考、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703房间。

报名咨询电话:董海舰

64409672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土地估价师

资格考试

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2年5月17日印发

第19篇:甘肃省土地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汇总考试试题

2015年甘肃省土地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汇总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某宗地估价用了4种估价方法,其评估结果为1000元/㎡、1040元/㎡、980元/㎡、1020元/㎡,经分析可确定各自权重为0.

4、0.

3、0.

2、0.1,则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评估结果为元/㎡。A:980 B:1010 C:1020 D:1040 E:合法性

2、下列关于土地供给的叙述,错误的是()。

A.土地供给按其性质分为自然供给和经济供给  B.土地供给主要是现有已利用的土地资源的总和  C.土地的经济供给曲线是一条向右上升的曲线  D.土地的经济供给有一定弹性

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__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A.3 B.5 C.7 D.10

4、下列不能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门是__。A.市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B.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C.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D.乡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5、评估基准日即评估作业日期,通常精确到。A:某年 B:某年某月

C:某年某月某日 D:以上都不是

E: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6、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监教所用地属于__。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其它土地 C.商服用地 D.特殊用地

7、拍卖活动中,属于要约的行为是__。A.拍卖公告

B.竞买人提出公开报价 C.拍卖人同意竞买人参与报价 D.竞买人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合同

8、市场比较法中正确的估价程序是。【2004年考试真题】

A:①确定修正项目;②评估比较案例价格;③交易情况修正;④评估待估宗地价格

B:①确定比较案例;②收集资料;③评估待估宗地价格;④价格修正

C:①评估比较案例价格;②收集资料;③确定修正项目;④评估待估宗地价格 D:①调查与选择比较案例;②确定价格可比基准;③交易情况修正;④估价期日修正

E:时间因素

9、下列城镇土地定级因素分值计算原则表述中,错误的是。A:因素分值的确定要建立在因素与土地效益相关研究的基础上 B:作用分值与土地的优劣成正相关或负相关 C:分值体系采用0~100分的封闭区间

D:作用分值只与因素指标的显著作用区间相适应 E:合法性

10、__年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A.1960 B.1961 C.1962 D.1963

11、城镇土地定级中,商服繁华影响度是指。A:某一区域的商服繁华程度

B:某一区域受各级商服中心的影响程度 C:市级商服中心对各级区域的影响 D:商服中心的优劣 E:时间因素

12、税收政策属于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A:社会 B:人口 C:经济 D:行政 E:时间因素

13、短期投资的计价方法有__。A.成本法 B.市价法

C.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D.投资法 E.成本估量法

14、城镇范围内新征收的耕地应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考试真题】 A:自批准征收次日 B:自批准征收次月 C:自实际使用土地之日 D: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一年 E:土地

15、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的条件有__。A.保险利益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B.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C.保险利益一般为经济上的利益 D.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E.保险利益必须优先考虑投保人的利益

16、甲企业拟与乙企业就资产置换问题进行谈判,为谈判提供依据的土地估价结果应为。A:买卖价格 B:租赁价格 C:清算价格 D:抵押价格 E:合法性

17、根据划分,可将居住区分为城市型居住区和独立的工矿企业的居住区。A:服务半径 B:功能 C:建筑条件

D:居住区所处位置 E:时间因素

18、下列人员情形,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有。A: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已3年 B:被取消考试资格已3年

C:在评估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已3年

D: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已8年 E:合法性

19、一项统计活动,通常由统计项目确定、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和统计资料管理等几个部分组成,其中统计的重要前提是。A:统计项目确定 B:统计设计 C:统计调查 D:统计分析 E:土地

20、使用其他非土地资源时所支付的报酬被称为。【2002年考试真题】 A:广义地租 B:狭义地租 C:准地租 D:经济地租 E:时间因素

21、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由()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

22、货币资金的使用价格是。A:利率 B:工资 C:利润 D:利息 E:土地

23、某商业企业拟改制上市,其用地面积为950㎡,属于划拨用地,现需补办出让手续.经调查测算,该企业用地的土地年纯收益为6万元,土地还原率为6.0%,当地政府收取出让金标准为地价的40%,则据此条件评估该地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万元。A:36 B:40 C:90 D:100 E:时间因素

24、在城镇土地定级因子中,道路通达度是指。A:道路的宽度

B:道路对某特定土地区位的影响程度 C:道路车道数

D:道路在城镇交通中的地位和作用 E:时间因素

25、城市性质应是城市的体现和反映.【2002年考试真题】 A:现状职能 B:主要职能 C:全部职能 D:用地功能 E:土地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公园绿地属于城镇土地定级的__因素。A.环境质量 B.城镇基础设施 C.公用服务设施 D.绿化状况

2、从统计学的角度看,下列指标中,属于结构相对指标.【2006年考试真题】 A:小区人口净密度

B:小区居住建筑面积密度 C:小区绿地率

D:小区道路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 E:小区公共建筑面积密度

3、在下述表述中,符合《城市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37—90)规定要求的是。

A:长途客运站属于公共设施用地 B:交通指挥中心属于公共设施用地 C:城市快速路属于道路用地

D:规划区内的村镇与城市之间的公路用地属于水域和其他用地 E:居住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居住用地

4、基于()的前提,会计核算应遵循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A.会计分期 B.持续经营 C.会计主体 D.货币计量

5、历代封建王朝为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征收赋税,普遍核实、清丈田亩面积,评定土质,确定地权,其中,在历史上规模最大、最为著名的是的鱼鳞图册措施。【2008年考试真题】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

E:调节消费结构

6、城市自然环境条件主要包括地貌、__、水文和气候等方面。A.地质 B.地势 C.地形 D.地震

7、房产分丘图是绘制房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采用的比例尺为()。A.1:2000~1:5000 B.1:1000~1:2000 C.1:500~1:1000 D.1:100~1:1000

8、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无法预料的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实际收益与预测收益发生背离,有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这种风险主要指__。 A.政治风险 B.经济风险 C.金融风险 D.意外风险

9、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__等。A.供地方式、面积、用途 B.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 C.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 D.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质量 E.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数额

10、有一宗土地,土地使用年期无限,土地的还原率为10%,第一年纯收益为2000元,第二年纯收益为3000元,第三年纯收益为4000元,每年的纯收益成等差数列,则该宗土地地价为__元/m2。A.20000 B.50000 C.80000 D.120000

11、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A: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B: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

C: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D: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 E: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2、影响地价的个别因素包括__。A.城市规划 B.基础设施条件 C.地块形状 D.宗地位置 E.经济水平

13、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中的内容包括等。【2008年考试真题】 A:基本农田的面积、地块 B:各类有机质含量 C: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D: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E:奖励与处罚

14、适用于所有定级类型和地区。A:叠置法 B:地块法 C:网格法 D:多边形法 E:估算法

15、土地估价报告书中,土地开发程度的设定应与相一致。A:估价对象土地利用特点 B:估价对象界定 C:估价目的 D:估价方法

E:土地的面积特点

16、下列有关债券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措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B.关于债券的发行,若市场利率高于债券利率,则溢价发行。若市场利率等于债券利率,则平价发行。若市场利率低于债券利率,则折价发行 C.私募债券的最大特点是募集对象特定

D.债券利率的高低,主要受银行利率、发行者的资信级别、偿还期限、利率计算方式和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文件资料管理的原则有__。A.真实性 B.系统性 C.开放性 D.安全性 E.完整性

18、按监察时间的不同,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划分为。A:普遍监察 B:事前监察 C:事中监察 D:事后监察 E:专门监察

19、下列不属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有__。A.兴业银行

B.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C.中国建设银行 D.中国工商银行 20、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__或__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村民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 B.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C.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 D.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E.四分之三以上村民代表

21、下列建筑物的耐久等级为一级耐久年限的有。A:纪念馆 B:国际宾馆 C:大剧院 D:博物馆 E:居民住宅

22、剩余法估价中,确定评估地块最佳利用方式的内容包括__。A.土地用途 B.建筑容积率 C.土地覆盖率 D.建筑物高度

23、不动产或动产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可分为__。A.按份共有 B.企业共有 C.个人共有

D.单位和个人共有 E.共同共有

24、某城市发布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中规定了二级土地分类的地价修正方法,其中规定“办公(写字楼)用地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125%计价,体育及文体设施用地按住宅用地的70%计价”。对此规定,以下判断不正确的是__。 A.办公(写字楼)用地价格高于住宅地价水平B.体育、文体设施用地属于应划拨使用的公益设施用地,制定定价标准无实质意义

C.制定二级土地分类地价修正办法可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 D.基准地价评估可不局限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种基本用途

25、根据国发[2008]3号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

A.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B.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C.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D.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E.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上地证书

第20篇: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基金

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相关知识8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基金的发行是指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发行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将基金受益凭证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向社会推销出去的经济活动。

基金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发行(直接销售方式)。基金的直接销售方式是指投资基金的股份不通过任何专门的销售组织而直接面向投资者销售。这是最简单的发行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中,投资基金的股份按净资产价值出售,出价与报价相同,即所谓的不收费基金;另一是通过承销机构代发行(包销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投资基金的大部分股份是通过经纪人包销的。也就是基金的承销人。我国的基金的销售大部分是这种方式。在基金的分销渠道方面,目前最新的发展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基金的分销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土地估价师考试
《土地估价师考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