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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9: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辽国土资办发„2011‟ 37号 关于举行2011年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0号)的要求,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9月17日至18日举行。为做好我省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14.不具备前款

1、

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2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二、考试科目范围及参考资料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3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5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三、考试时间地点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7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14∶30-17∶00

9月18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14∶30-17∶00

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四、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五、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5月3日—2011年7月3日,7月4日将关闭网上报名系统;请各考生严格执行时间要求,逾期不再受理,后果自负。

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7月4日—2011年7月15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周

六、日休息)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辽宁有色大厦2122室; 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8月15日-8月31日,请考生自行到报名网站下载准考证,并用彩色打印机打印。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

//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cn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 土地估价师考试通知

抄送: 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各土地评估机构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1年04月20日印发 校对:马彪打字:崔洪云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土地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向录取说明

关于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向录取说明

中国土地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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