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事假规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04 06:02:5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国家规定事假规定

国家规定事假制度

产假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年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推荐第2篇: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上班时间、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

相关规定

一、工作时间

每天8小时上班时间,每周休息1天

具体办公室上班时间如下:

1、11月-4月早上8:30-12:00下午13:00-17:30(每天打卡两次,早上和下班各一次,提供工作餐)

2、5月-10月早上8:00-11:30下午:13:30-18:00(每天打两次卡,早上和下班各一次,不提供工作餐)

(备注:门店根据所在商场营业时间执行,其它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工作时间)

二、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共11天)

元旦: 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

(备注:具体每个法定假日休息时间,需要延长休息时间的由公司临时通知时间为准)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天数7天(含)以内,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及医生开具的病假单,给予发放每日基本工资50%。

病假天数7天以上,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及医生开具的病假单,给予发放每日基本工资70%。

(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其中,病假中涉及的工资等具体问题细则,公司的病假管理制度中会有具体的说明)

四、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

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女职工产假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30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30天/8小时。

七、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3篇: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企业劳动纪律,深化公司管理,加强公司员工的自律,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要求,对公司员工请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 病假规定

1.当日请病假半天,不足一天者,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向综合部门负责人申请。如特殊情况,可先电话申请,后续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请病假一天及以上者,必须持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3.员工按手续休病假,需由部门主管、总经理批准。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

4.病假满一天并持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者,扣发半天工资。请病假,但无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则视为事假,扣发一天工资,并给予三级警告。

(二) 事假规定

1.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2.员工请事假,单次或每月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请示公司总经理,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如未补办手续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项目处于攻关阶段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

4.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月旷工超过3天,年旷工超过10天者,经确认无误后,予以除名。

5.以下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事假:

如:婚假、丧假、工伤假、外地工探亲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这些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和领导的批示条。

6.请假条由综合部备案,每月综合部按本规定结算上报总经理予以执行后续工作。

员工在休病、事假期间,请注意人身安全,遵章守法,不要从事和请假目的无关的活动和商业行为,一经公司发现坚决除名。

上述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另行规定。望公司员工、部门认真自律、做好本员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

推荐第4篇:员工病假、事假、调休规定

员工请假、调休规定

一、请假

1、病假: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上班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报财务部

备案,请病假必须取得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病假扣除当日工资。凡是没有病假证明的员工,病假一律视为事假。:

2、工伤假:凡经公司核准,因公负伤的员工,伤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伤假期限由公司视情况决定。

3、事假: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以工作日计算,原则上不允许员工

因个人私事请假。确需请事假的,按实际请假时间扣发当日工资,当月事假时间累计达2个工作日,在扣发当日工资的基础上另加扣除每天100元;当月事假累计达3个工作日,扣除事假当日工资的基础上另加扣除每天150元。

二、调休

申请调休在拥有加班工作的情况下,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需填调休申请单,经过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推荐第5篇: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事假、病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产假、病假、事假的规定

一、假期:

1、婚假,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产假、病假、事假的规定正常为7天;

2、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正常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产假期间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30天,工资照发。

4、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上环休息2天,男方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女方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流加结扎休息一个月。

5、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的,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本人月标准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

金。军队干部的爱人未随军的,其爱人每年可去部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单位不能报销的,可由军队报销。女职工享受产假期满后,与配偶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二、病假生活待遇

病假工资是按照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规定不同比例发给。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

1、

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五)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六)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三、事假生活待遇

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可请事假,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非公派外出学习视为事假,学习期间,来去自由,次数不限,一切费用自理。

(一)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二)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三)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推荐第6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规定(推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请病假、事假是否要扣工资?

宋女士打算利用小长假做一个择期的小手术,但仅仅3天的假期不够,还要再请2天病假,她很关心病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

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了解到,按照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并且按照目前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每天75元(2030元×80%÷21.75天)。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还有些员工回家扫墓需要前后多休两天事假,事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按照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不同工龄员工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那么,不同工龄员工的“医疗期”如何计算?据了解,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医疗期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种情况是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另一种情况是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清明假期,刘女士准备将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串”起来休,带孩子踏青。刘女士大学毕业至今已经工作11年,前后换过3家公司,工作年限分别为4年、3年、4年。

她说:“有人说我工作总共11年,应该有10天年休假;但有人说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4年,只有5天年休假。我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

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其中,“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时间。因此,刘女士累计工作11年,享有10天年休假。

病假事假休得多不享受年休假

此外,如果一名员工病假、事假休的天数“超标”,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据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有5种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深圳婚假国家规定2017:取消晚婚假,婚假仅3天

一般来说,结婚的双方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婚假天数。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拓展阅读——深圳婚假期间工资发放

1、法定婚假期间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可知,员工所享受的三天法定婚假是与年休假等假期处于同一法定地位的,所以在三天的法定婚假期间,公司应当根据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额支付其工资。

所以,婚假期间,公司都应该照发全部工资和全勤奖金。

深圳产假最新规定

据最新计生条例规定,现在深圳二胎妈妈可享受128天的产假,生育第一胎可休产假143天,前提是23周岁后生。

最近有市民咨询在深圳如何休产假,尤其是生育二胎产假天数有无变化。昨日,市卫计委回复称,《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15天。

据了解,今年2月,市卫计委曾发布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该条例拟在广东省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为女方增加30天产假。如果征求意见稿得以通过,深圳妈妈生育二孩能享受到最短128+30=158天的产假待遇,如果遇到剖腹产等难产情况产假可再延长。但目前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

产假怎么休?市卫计委表示,依据以下几个规定:

一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是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市卫计委指出,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

因此,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胎产假的相关法律法规

指标内二胎产假: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但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90天以外的另外给予晚育妇女30天的晚育产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的。

指标外二胎产假:各省(市、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二胎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跟产假是直接挂钩的,他俩是一对好基友。所以,产假少了30天,生育津贴也少了30天的补贴。

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要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就可以报销生孩子的费用。也就是说,不管你是生第几个,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标准都一样。

二胎产假工资怎么算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不合理待遇,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拓展阅读:

深圳女方产假增加30天

《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这也就意味着,符合政策的深圳妈妈生育一孩或者二孩,都能至少得到158天的假期,即广东产假128天+30天=158天,如果遇到剖腹产等难产情况产假可再延长。

而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之前,生育一孩,如果深圳妈妈顺产,可享受最短163天的假期,即98天国家法定产假+15天晚育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深圳在广东省规定基础上增加的晚育假=163天;生育二孩,则只能享受98天的产假。随着国家普遍二孩政策的放开,广东省计生条例又将一孩和二孩的产假均调整为128天。如今,深圳的《条例》规定无疑成为“生二孩”的重大利好。

独生子女奖励“老人老办法”

在独生子女奖励方面,《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三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生育二孩无需审批登记即可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另一方为其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生育政策。夫妻双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夫妻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生育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到社区工作站办理生育登记。本市户籍夫妻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超生将征收相应社会抚养费

《条例》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深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深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另外,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行为按超生处理。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长了产假,各省产假增加的天数30-60天不等,具体产假的天数大家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者查询地区计划生育条例。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推荐第7篇:病假、事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 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医疗期的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由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劳险字〔1992〕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对长期病假员工作出了规定: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

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5、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 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关于病假的制度:

《员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考勤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关于公司员工请假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定称作医疗假。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假制度。医疗期

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

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明确规定的。

新劳动法规定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推荐第8篇:事假请假条

只要把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请假人等必要事项写上就行了。不用整太复杂。领导会在你的请假条上签字的。一般你们单位肯定规定:多长时间由谁来准假,要找对人,还有请假期间的待遇问题要协商好。

1.标题。

2.称渭。

3.请假原因。

4.请假起止时间。

5.祝颂语。

xiexiebang.com范文网[CHAZIDIAN.COM]

6.请假人签名。

7.请假时间。

例:

请假条(居中)

受理请假的人或主管部门

我因(请假原因:事因、病因等原因,简单陈述即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请假起止时间),请假____天(请假具体时间),请批准(请假辞)。

请假人:XXX(请假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请假日期)

推荐第9篇:事假假条

请 假 条

老师:

我是因(事由)需请假(请假具体时间),望您批准。

请假人:

时间:

学院签字、盖章:

请 假 条

老师:

我是因(事由)需请假(请假具体时间),望您批准。

请假人:

时间:

学院签字、盖章:

推荐第10篇:事假请假条

事假请假条范文

尊敬的___:

您好!我是___级___专业的______。因_________(请假理由)不能_______________。特此请假。请批准。

此致

请假人:______

年X月X日

第11篇:事假请假条

尊敬的___:

您好!我是___级___专业的______。因_________(请假理由)不能_______________。特此请假。请批准。

此致

请假人:______

年X月X日

第12篇:事假请假条

事假请假条

我因爱人怀孕需要做产前检查,家中无他人陪护,需陪爱人去医院,于2012年9月5日,请假一天,请批准。

请假人:高一博

2012年9月4日

第13篇:请假条事假

请假条(事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因,特向您请事假天。请假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这段时间内原计划安排的课程已做好处理,希望领导批准。

请假人:时间:领导签字:

第14篇:病假、事假

关于请病假和事假的相关规定

一、病假

1、病假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关于企业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过去凡已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都已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龄不满8年者,根据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60%到90%,工龄满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00%;请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40%到60%。

3、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35条: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

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事假

事假法律没有明确时间规定,以公司的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如能安排好工作则可以准许员工请事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因为涉及到社保等问题。

1.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

2.企业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人员、勤杂人员等,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得经常性的生产奖金也很少,对于他们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该与工人有所不同。因此,他们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第15篇:事假请假条

假条

xxx(主管领导的名字或者主管部门.等):

我因家中有事,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请假xx天,请批准。

请假人:xxx

年月日

第16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17篇:关于学生请病,事假的规定

关于学生请病、事假的规定

第1条 为了保证学生可以安心学习,提高教学质量,针对学生请病、事假事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2条 学生有病需请病假者,应开具医生的诊断证明,交由班主任签字到教务处审批后,根据病情及医生建议由教务处确定给假期限。

第3条 在病假期间,如需续假,应由家长持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续假手续。

第4条 在学校期间,需请病假的,应开具校医的鉴定证明,在获得班主任的批准后方可离校。此时,班主任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告知该学生请假的事实。返校后,该生需提交就医证明,到教务处签字备案。

第5条 班主任不在,可由值班教师或科任教师视病情的严重程度准假,如需急救处理,准假教师应亲自或指派学生护送到医院,并及时联系其家长。

第6条 病假只能由本人申请,他人代请按旷课处理。

第7条 学生因事需请假者,应由家长向学校说明请假事宜,视情况决定给假时间,×天以内的事假由班主任审批,×天内的事假由教务处审批,超过×天的事假由校领导审批。

第8条 在事假期间,如需续假,应由家长亲自到学校办理续假手续。 第9条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一律不给事假。 第10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 ××年×月×日

第18篇:关于员工事假及事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员工事假及事假工资的规定

一、员工无充足理由,不能请事假,擅自休息视作旷工。

二、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两天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批准,两天以上由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方可安排休假。

三、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岗位工资按天扣发本人日工资,事假1天扣发当月奖金的15%,5天以上不发当月奖金;实行月薪工资制的,事假1天扣发当月月薪的10%,5天以上事假除扣发50%当月月薪外,其他部分按天扣发本人日工资。

四、在年终奖金发放时,员工事假1天扣发全勤奖30%,以此类推。事假超过10天者,取消全部年终奖。

第19篇:国家对职工请事假婚丧假规定

国家对职工请事假婚丧假规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98年2月20日发布)规定,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0~15天的婚假,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但目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98年2月20日发布)规定,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0~15天的婚假,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做出具体规定。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

我国法定的婚假一般是10天。各地普遍规定的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最短的是一周,最长的是一个月。我国各地普遍规定的晚育奖励假则时间差距较大。有的规定晚育奖励假10-30天,有的规定45-90天。还有一些地方规定,在给予女方晚育奖励假的同时,给予男方一定期限的护理假,一般为7-10天。 做法不尽相同,请你具体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第20篇:50510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问: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有些地方性的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有关事假,用人单位应知道以下几点:

1)所谓事假,是指除了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以外,员工因个人私事向用人单位申请的假期。员工申请的事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应照常享受工资待遇的“法定节日”,也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标准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年休假、婚丧假等“假期”。

2)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虽然有些地方性的法规可能规定了事假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从实践中看,是否支付事假工资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3)劳动者申请事假需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员工事假的实际天数按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此外,用人单位可在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等。

4)有关事假工资的扣除:

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

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7条;

2.《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例:

原告与被告服务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派遣原告至被告建机公司工作,原告每月工资5,814元,由被告服务公司支付。2008年11月11日,被告服务公司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服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2.2原

告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12.4原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同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建机公司订立使用合同,约定派遣期限为2008年11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原告任人事部主任,每月工资为6,320元。2010年1月1日,原告的岗位调整为法务课课长,月工资调整为8,886元(其中工资8,386元、职务津贴500元)。

2010年12月3日被告建机公司向被告服务公司发出派遣雇员退回通知书,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通知被告服务公司退回原告。同年12月6日,原告收到被告服务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相同理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1年3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建机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316元;2.2010年12.5天未休带薪事假折算工资15,320元等。2011年5月2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1、被告建机公司提供的业务委托合同、顾问合同、法律服务合同、顾问协议、补充协议、付款请求书、出金依赖书、律师费发票、民事判决书、电子邮件、电汇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已明确显示在原告担任法务课课长期间,被告建机公司支付了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代理费和税费,而原告作为法务课的负责人未能对上述费用超额支出的必要性给予相应合理的解释,其不作为的行为本身有违其所担任职务的职责。且因原告的不作为行为,被告建机公司以超过相关标准数倍金额支付了不合理的代理费和税费,已给被告建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原告称其虽为法务课长,但其主要工作为翻译与形式要件的审核,并不提供法律意见,其解释显然与其职务不相符合,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法务课课长未能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履行其职责,致使被告建机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属于严重失职行为。被告建机公司依据公司规定将其退回被告服务公司,被告服务公司又依据同样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

2、法律未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事假,原告和被告服务公司并无带薪事假的约定,而原告和被告建机公司之间也没有带薪事假可折现的约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2010年未休事假折算工资15,32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 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 企业与员工可以约定事假是否带薪或事假是否可以折现。

本案中:

1)证据显示在原告担任法务课课长期间,被告建机公司支付了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代理费和税费,而原告作为法务课的负责人未能对上述费用超额支出的必要性给予相应合理的解释,其不作为的行为本身有违其所担任职务的职责。且因原告的不作为行为,给被告建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被告建机公司依法解除了和原告的用工关系,将原告退回服务公司,无须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被告建机公司员工每年除带薪年休假外,还享有10天带薪事假,员工若上年度带薪事假未休完,可顺延至下一年度适用,但无带薪事假可折算工资的规定。被告建机公司提供的吴某某2008年至2010年带薪休假使用情况中显示,至2010年原告结余带薪事假为12.5天。原告带薪事假折算成工资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提示:

1)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事假工资。

2)对于是否有带薪事假、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事假工资的计算等问题,用人单位都应在其规章制度中,或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做到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

3)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履行民主程序。规章制度要公示。为降低风险,以让员工签知的方式为好。另外,职工代表产生的记录、证据必须齐全,要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合法、合规。总之,要防止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规章制度无效。

事假规定
《事假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