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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单位事假病假外出学习待遇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5: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某单位

关于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为加强我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的管理,保障我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激发全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使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有关人事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经研究,报局人事处备案,现对我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开会研究,领导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经查实,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9、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3、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所领导审核批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未超过2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2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实际天数扣除。

2、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超过2天不足5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2天不足5天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扣除50%。

3、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超过5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5天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扣除100%

4、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及100%绩效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所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6、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7、工作人员请事假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三、外出学习

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因公派出、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及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

(一)由单位安排或主管局选调参加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全脱产的,学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

(二)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其学习内容须为文物保护及利用专业知识,同等条件下学习文物修复、历史、文物管理及利用方面的优先批准;

2、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其所赴单位必须为正规文博系统内单位;赴国外单位学习的,所赴单位必须为公立文博单位;

3、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必须由工作人员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外单位邀请函或同意学习证明,经开会研究,由领导批准;

4、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期间的待遇为:扣除100%绩效工资,其他所有待遇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

5、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必须定期向单位提交由所赴单位盖章确认的考勤、学习内容及学习成果,对于不能提供的停发所有工资及福利待待遇。

(三)工作人员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全脱产学习,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毕业后必须回我单位工作,具体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参加大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学习期间停所有工资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及其它津贴、补贴和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照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2、参加半脱产班次学习的,外出学习须按规定请销假;脱产学习期间,脱产每月低于5天的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奖金,基本工资照发;超过5天少于10天的扣发50%绩效奖金,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0天的扣发100%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其他方面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3、参加业余班次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耽误本职工作,确需请假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执行事假工资待遇。

四、以上扣除事假病假及外出学习工作人员的工资部分,根据在职员工的负担量,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经开会研究,领导决定,重新分配。

五、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执行。某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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