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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04 06:05:3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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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 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九年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 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 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 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 者使用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 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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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 房供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 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 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 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 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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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装饰装修活动。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 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 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 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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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 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 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 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 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 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 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 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 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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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 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

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 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 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 ,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 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 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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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 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

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 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 明。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 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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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 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 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 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 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 为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 容。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 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 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

(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 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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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 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 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单位 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 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 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 应当按照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 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四十条 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 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 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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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 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 后,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 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 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 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装饰装修人交付 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 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 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 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 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 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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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 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 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装 饰装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 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18633057516 / 15613177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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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维护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使建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立面进行处理,以及在其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及饰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以及其他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

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中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 第七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满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必要内容及需要。既有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立面外观、周围环境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等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材料、施工工艺的选用以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等进行审查。未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载明相关监督内容。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其建筑外立面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对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按时检查和更换,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装饰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前款所称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建筑物以及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

第十二条 本市遇重大庆典、举办大型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市容环境进行美化的,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对重要区域的建筑外立面实施清洗、粉饰。

第三章 建筑外墙饰面

2 第十三条 建筑外墙饰面应当采用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的建筑材料和防止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鼓励使用高耐候性、高耐玷污性、高保色性的高性能建筑涂料。

第十四条 建筑外墙饰面材料采用石材饰面板的,鼓励采用干挂式施工工艺进行施工,限制采用水泥砂浆现场粘贴石材饰面板。确需采用水泥砂浆现场粘贴石材饰面板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嵌固措施,且石材饰面板墙面的离地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五条 建筑外墙离地面高度超过24米的区域,不得采用粘贴饰面砖(板)。

在建筑外墙离地面高度不超过24米的区域粘贴饰面砖(板),且粘贴饰面砖(板)部位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

设置的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长度应当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无法设置遮挡防护设施的,其相应部位外墙饰面砖(板)应当设计采用防脱落的施工工艺。

第四章 建筑幕墙与外门窗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复合板材幕墙等及其组合幕墙。

第十七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在其周边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建筑幕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长度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

第十八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销售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

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建筑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3 第十九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条 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需要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坠落措施。

玻璃幕墙采用钢化玻璃等易爆玻璃的,应当采取粘贴安全膜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光照污染的,应当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筑外门窗应当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固定节点应当满足在风荷载和地震荷载作用下的受力要求。

第五章 附加设备与附加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附加设备包括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空气能设备等附加在建筑外立面上的设备;附加设施是指设置在建筑外立面上,用于封闭、防盗、防护、晾晒、遮阳和摆设饰品、安装附加设备等的构配件。

第二十四条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与建筑物有可靠连接,满足安全要求并符合相关市容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

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和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

第二十六条 附加设施安装面应当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安装面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者减震措施。

4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未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当与房间数量和房屋面积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 已经统一设置空调设备位置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所设置的位置上。

已经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冷凝水排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不得将空调冷凝水直接排放到临街一侧的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设计并标注附加设备安装的位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设计设置附加设备位置应当兼顾设备安装、维护、通风、排水等内容及其对建筑外观、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条 建筑外立面需要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设置,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高层建筑,临街一侧的阳台应当设计为封闭形式。

既有建筑在装修过程中需要封闭阳台的,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

第三十二条 对在本市主次干道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上安装空调设备、防盗防护设施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以及封闭阳台的具体要求,应当纳入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空调设备、防盗防护设施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安装以及阳台封闭进行统一规定。

5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行为的管理,并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将有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具体要求纳入其中。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督促有关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阳台、露台、外走廊等部位使用玻璃栏板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止玻璃爆裂、脱落措施;不得使用直接以玻璃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的玻璃栏板。

第三十五条 在阳台、外窗窗台原设计具有花槽、花台等专用设施摆设花盆等饰品的,应当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不得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立面管线及箱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十七条 标志性建筑、重要区域的建筑和其他对城市夜景影响较大的建筑的夜景灯光,应当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灯具,应当符合美观、整洁、环保的要求,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设计采用粘贴饰面砖(板)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设计单位未设计遮挡防护设施或者未设计缓冲区域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的;

6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规定,设计单位未设计附加设备安装位置及配套设施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违反有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古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以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3篇: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定)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公寓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及外观统一,保证装修有序进行,维护公寓环境整洁、美观、协调,维护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住户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壹又贰分之壹国际公寓实际情况,各位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时,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须遵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有关问题的规定:

1、装饰装修范围(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禁止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后方可施工。

2)禁止封闭露台、安装防盗网或其它伸出物。如需安装其它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3)禁止改变原有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凿打防水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

5)室内排水管、消防立管装修时须留检修口,以便日后检查维修。

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如需改动必须由天然气公司处理。

7)禁止改动配电箱的位置。

8)室内区域荷载均有限制,在装修施工中堆放材料及地面铺设装修材料不得超过《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注明的荷载标准(地面装修荷载不得超过1.2kn/m2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kn/m2)。超此限定装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及施工企业承担。

9)本公寓保温系统为外墙内保温,不得对保温墙进行一切打凿行为。

10)本公寓烟道为复合模式,严禁破坏烟道中的隔板;不得将杂物塞

入烟道内,排风管接入口进入烟道距离不得大于3公分,以防烟道排气不畅。

11)局部开凿线槽、管槽等要用切割机或钢钎凿成斜线,不得用大锤砸墙,以防墙体及外墙内保温层面裂缝。

12)户内上、下水立管不能封包死,装修时须预留检查孔;吊顶检查孔不小于400×400㎜,立管检查孔不小于200×200㎜。若未留检查孔,装修完工后将不予验收,整改且达到要求后再予验收,因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13)针对本公寓楼高风大及楼宇设计实际,不得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14)请业主在装修前须事先考虑空调外机安装问题,如:空调室外机安装尺寸是否和空调安放台尺寸相符;并提醒业主注意:装修时切勿将预留的空调孔堵塞。

15)户内装有公用天然气阀门的住户,切勿将天然气阀门封死;且请确保贵户所用装饰隔板能够迅速开启。

16)装修时请不要不得在户内地面上直接搅拌水泥沙浆;使用无防水功能的房间蓄水,以防渗入下一层,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7)住户禁止在露台搭建建筑物。

18)夹层阳台(含地面做法、吊顶、隔墙,不得大于0.4kn/㎡)只能铺设木地板或其它轻型材料。

19)夹层地面(含地面做法、隔墙、吊顶,不得大于1.0kn/㎡)只能铺设木地板或其它轻型材料。

20)室内楼地面:地面装修荷载不得超过1.2kn /㎡,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标准2kn /㎡,除厨房卫生间地面有防渗层外,其他室内楼地面一律不允许用水直接冲刷;切勿用重物撞击地面。

21)楼地面垫层必须采用陶粒砼垫层(6公分厚)如采用其他轻质材料须报物业公司批准。

22)为避免装修时损坏纱窗,我们将在您装修结束后安装纱窗,因此,在窗户包边装修时预留一定的空间。

23)四层业主户内卫生间装有上水阀门,装修时须预留检查口。未经许可,请勿不得私自开启、关闭。

2、装饰装修时间:

集中装修期间,装修时间为每天8:00—22:00,非集中装修期间装修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9:00。

3、施工规则:

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公寓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2)为确保公寓安全,装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在公寓内留宿,如确需留宿的,应由业主书面担保。

3)装修人员携物出公寓,须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携物出门证》。

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沙子、水泥(含其它粉状材料)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

5)装修时不得将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对排水管道应采取适当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

6)装修垃圾须袋装,堆放在公寓指定地点,由物业公司委托清运公司统一运出公寓。不得将垃圾堆放在其它区域。

7)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

8)空调室外机的安装,须按物业公司的统一要求,不得随意安装。

9)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墙面防水。

10)装修施工现场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配备灭火设备,要求每50m2放置2kg灭火器2只。

4、监管与验收:

1)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2)装修施工许可证须粘贴在入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

3)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指定的住户内进行,装修材料必须放在装修户内。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将予以没收,请其重新进行证件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补收管理费。

5)物业公司有权制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如有违章,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直至取消该企业在公寓内的装修资格,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并根据情况,扣除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以进行相关损失的赔付。

6)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5、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并留下暗埋水电等各类管线图。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水保修为五年。

6、装饰装修责任:

1)因住宅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业主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2)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人,须双方共同独立承担责任和接受处罚并限期复原。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如停水停电等予以阻止或处罚)。

推荐第4篇: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1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业使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2节装修申报与登记

第二条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

3、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4、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第六条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装修项目与范围

第八条房屋结构

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厨房及卫生间

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

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

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

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10cm。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

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

第十条门窗及阳台

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

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

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

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

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

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

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

第十一条阳台花池鲜花种养

部分景观阳台配置花池,池底预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出花池内多余的水量。种植花卉前,须先在花池底铺上5至8公分厚的陶粒层,陶粒层上面铺上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再堆放种养土壤,在种养土里栽植花卉。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合适水份。

第十二条管线及设施

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煤气泄漏报警、燃气自动抄

表、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

第十三条空调机安装

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

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

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

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

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第十四条公共走道

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

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

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

第4节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承建资格管理

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第十六条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

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

3、星期

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装修现场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进行加工作业。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

3、需在大厦外地面使用水、电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的,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

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接驳水电。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

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施工消防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

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第二十条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材料搬运管理

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二十二条装修垃圾清运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第二十三条装修巡查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第二十四条竣工备案

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

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

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5节施工单位从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

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

第6节违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

第二十七条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

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

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4、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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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元,管理服务费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

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300-3000元罚款。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尤其是顶层住户),应预备各种管道,线路及阀门栓查口,以便维修方便。

十三、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擅自拆卸、改造管网系统(包括上水、下水、煤气管、电路系统等)。

十四、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因此连房屋的对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致他人财产和物品造成损坏或造成管道阻塞、漏水、停电等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五、为保证小区楼房整齐美观,业主使用的阳台、晾台和窗户,如需加装防护网时,服从物业规定安装隐形防护网。

十六、因房屋装饰装修发生纠纷,首先由物业公司调解,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区装修管理物业公司全权负责。

十八、本规定同二0一一年月起执行。

卫 生 公 约

为了使盛世花苑小区有一个整洁、干净、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为了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安全的小区,依据业主临时规约的规定,制定本公约,希望小区全体业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1、凡在本小区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要树立良好的公共道德和卫生观念,视小区为家、共同家园、共同珍爱、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

2、爱护一切公共设施设备,珍惜花草树木,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头、果皮及杂物,严禁从阳台、窗户乱扔杂物,乱泼水和乱倒垃圾,违反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3、业主不得在走廊和楼梯间堆放杂物或占用公共场所。

4、清洁人员负责对小区的道路、庭院、草坪、绿化带、单元楼前后等墙地的清扫。

5、清洁人员负责对小区楼梯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场地进行保洁清扫,包括楼梯扶手、楼道玻璃、平台等。

6、小区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送到指定地点、不要长期把垃圾堆放在走廊和楼梯间,应放入垃圾桶内,由清洁工人每日清理及时清运。

7、小区内业主最好不要饲养宠物,如饲养宠物请不要让宠物在小区内随意大小便,不准污染小区环境卫生。

8、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设备及墙壁不要乱涂乱画乱贴,违反者予以处罚,如属于未成年人所为,则责任由监护人(业主)承担。

9、本公约于二0一一年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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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饰 装 修 管 理 规 定

一.前言

为了维护业主权益,保证业主住宅装修质量,保持小区楼宇及设备、设施的完好,确保全体业主生活环境的安全、舒适,特制定本规定。

二.装修申请程序

1. 业主必须提前一周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装修申请表》,并提供装修方案及施工图以及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装修工程资质证书》。如业主使用无证、照的装修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 管理处在收到业主装修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及时核发《装修施工许可证》;如管理处提出修改意见,业主需在修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在未获得《装修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开始施工。

3. 业主(或租、住户)在房屋装修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队向管理处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交验装修施工队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装修施工规定

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屋面防水隔热层等,严禁敲打管道井。

3.对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装修,不得凿除原结构水泥面层,面装修材料厚度不得超过10毫米。

4.装修时如需在天花板或地板上钻孔,须与管理处联系,以免钻坏暗配管线。

5.业主如需做室内隔墙,应提前向管理处申请,同意后方可施工;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

6.外门窗不得改动,并且不得改变进户门门洞位置,进户门及防盗门不得 向外伸展至公共走廊,更不能妨碍楼道通行和消防通道。

7.封闭阳台以及加装防盗网需经管理处同意认可,不得安装遮阳蓬。

8.建议不要拆除房屋配套的室内安全防护栏等,如需拆除或改装,业主自 1

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9.卫生间、阳台及厨房地面装修时,需进行48小时灌水试验。不得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10.管理处审核业主装修申请并发出《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后,装修工人才能进场施工。

11.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事先告知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到现场告知指定位置,住户不得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允许安装窗式空调。

12.如业主须增加用电容量,须向管理处申请,经批准,按供电局标准缴 纳超出部分的增容费后方可增容。

13.建议不要改动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煤气管道,如必须进行改动,请报管理处联系专业公司进行施工,所需费用自理。煤气管理严禁暗埋。

14.如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私自违反以上规定的,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材料运输及垃圾清运

1.装修材料必须按指定方式运输,不得运输超长超宽超重材料;在运送货物时,不得使用装有金属车轮的运货车。

2.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由业主按指定方式自行运至管理处在小区设置的专用装修垃圾站。

五.装修时间及期限

1.装修施工期限:中小工程为30天,较大工程为40天,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实需要延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2.装修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20:00;其余时间不允许装修,周

六、周日有特殊情况需加班的,装修队必需向管理处提交加班时间申请,申请批准后只能在申请时间内进行无噪音作业。

3.装修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禁止在装修施工现场明火作业。

六.装修押金及其它费用

1.业主需在装修前根据所装修物业的建筑面积向物业管理处缴纳施工管理服务及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2.业主需向管理处缴纳装修押金1500元,装修工程完工并经管理处有关人员确认无违反本规定后,当时无息全额退还业主所缴纳装修押金。若违反本规定造成

的经济损失从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足扣抵,管理处将予以追缴。

3.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到管理处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及施工人员《施工临时出入证》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装修施工许可证》每证工本费15元,施工人员《装修施工临时出入证》每证工本费10元,如证件丢失,必须尽快到管理处办理补领手续。

4.施工人员不准在施工场所留宿,确需留宿者要将留宿人员名单报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并且每人缴纳100元保证金。施工结束后,如无违规行为,该保证金将无息全额退还。

七.注意事项

1.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及废物等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放置在所属户 内,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及其它任何公共场地,特别是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2.因装修造成的管道堵塞、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完全由业主负责及时修复和赔偿。

3.不得从楼上向下乱扔建材、垃圾等物品。

4.现场必须配备质量合格的灭火器。

5.业主应确保施工单位不会对居住小区的设备、设施造成任何损坏。若有损坏,无论意外与否,将由管理处安排修缮,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支付。

6.业主在装修施工期间对户内的安全自行负责。

7.若有必要,管理处有权要求业主对已审批及完工的工程做出改动,业主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完成所需改动。

8.施工前及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在户外张贴由管理处核发的《装修施工许可证》。

9.管理处管理人员有权随时进入正在进行装修的业主户内进行检查。

10.一切在户内的油漆工作或其他施工,如管理处认为该工作可能会影响其他业主,则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完成。

11.业主必须对其所聘请的装修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

12、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禁止在小区内散发、张贴、悬挂具有宣传性的广告标识。

13、其它违章行为。

八.装修违规处罚

管理处对违反规定的业主或其聘请的施工单位,有权根据本规定和《武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赔偿经济损失;

6.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承 诺 书

本人为新桥小区住宅楼室的所有权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诺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武汉星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以下称“本规定”);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遵守本规定;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所聘装饰装修企业(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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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1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业使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2节装修申报与登记

第二条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修承诺书》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装修施工申报表》。

3、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4、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领取《装修施工申报表》。

第六条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装修项目与范围

第八条房屋结构

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厨房及卫生间

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

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

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10cm。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

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

第十条门窗及阳台

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

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

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

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

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

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

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

第十一条管线及设施

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

第十二条空调机安装

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

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

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

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

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第十三条公共走道

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

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

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

第4节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承建资格管理

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施工许可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

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9:30。

3、星期

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六条装修现场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电梯间)进行加工作业。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

3、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施工消防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

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第十八条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材料搬运管理

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

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二十条装修垃圾清运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第二十一条装修巡查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竣工备案

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

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

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5节施工单位从业条件

第二十三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

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

第6节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

第二十五条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

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

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4、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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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定

一、目的

确保楼宇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外观统一,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小区房屋的装饰装修活动和监督管理。

三、职责

1、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员负责协助业主或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

人)填写《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相关技术人员确认,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2、管理人员、水电工、保安人员负责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工作程序

1、装修人按规定的装饰装修申报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任何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装修人、装饰装修公司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签订协议,并如实填报装饰装修内容。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必须有业主的书面同意书。

3、申报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3)申请人身份证件:

4)装饰装修方案;

5)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6)需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动和需改动设计的,须提交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方案或各施工方案;

7)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8)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

4、内容填妥后交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所申报的项目一般三天内予以回复,涉及改动承重墙,在非梁上增加负荷等影响房屋结构的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如确需加隔墙,经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轻质环保建筑材料。

5、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装修人及装饰装修公司负责人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如下手续:

1)装饰装修公司负责人到收款员处交纳装饰装修押金。完工后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并同确认验收时间,验收合格入住一个月后,再次检查有无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如无即退还剩余装饰装修押金。

2)办理>,并按规定佩戴,接受管理人员与安全管理员的检查。

3)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员对装修人、装饰装修公司负责人进行施工前培训,明确以下事项:A、禁止行为;B、违约的处理;C、装饰装修完工验收的程序.

6、装修人与装修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政府部门的相关法律条例,进行文明施工,并在装饰装修前,告知邻里。

7、装饰装修公司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安全操作。

8、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1)禁止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共用设施和绿化等;

2)不得随意增加承重负荷,不得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或安装大型灯具

3)楼板及墙体内埋设有电线管、给排水管等,在钻孔或射钉前查明线位置以免引起破坏;

4)不得改变进户门原来的安装位置和门洞尺寸;

5)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沉降池;

6)禁止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7)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封闭阳台。

8)禁止改动上、下水主管道和排污管道以及消防、煤气管道、供电总线路、通信智能线路、直饮水线路,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9)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严禁高空抛物,丢弃垃圾、杂物等,禁止在公共道路、楼道内搅拌水泥或堆放其他物品;

10)不得在天台、底层花园搭建花架、凉亭、雨蓬等构建物,不得装设影响相邻通风、采光、安全防盗等权益及妨碍观瞻之任何设施;

11)严禁装修人员在小区内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喧哗、打闹、赌博、嫖娼,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因装修人员的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装修单位负责;

12)严禁使用大锤击打楼面及房屋墙体,严禁使用推墙等危险方式拆墙;

13)禁止违法使用消防用水;

14)禁止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15)禁止改动或封闭厨房排烟管道。

9、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管理

1)装修时间段内避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国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装修施工。

2)进行装饰装修时,施工人员须将下水道封好以免水泥、沙浆进入管道造成阻塞。

3)装饰装修时产生的垃圾必须用袋装好,自动清除或放置于楼下指定地点,以免破坏小区公共卫生环境。

4)进行装饰装修时,厨房卫生间必须重新做好防水层,并做试水检验。卫生间沉降池填充物必须使用轻质材料,如蜂窝煤、轻质砖等。装修装饰施工造成的管道阻塞,渗漏水等由装修人员负责修复或赔偿。

5)装饰装修过程中用水、用电不得接户外水、电。需进行焊接作业等施工作业,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6)空调要安装于指定的位置,无指定位置的由装修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安装在指定的位置。

7)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人员不定时到装饰装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章情况责令整改,并按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处理,业主、装修施工单位须给予配合。

10、装饰装修验收管理:

1)业主或租户所装饰装修的项目已全部完工,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施工图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验收。

2)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验收。

3)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验收时,发现有违章装修情况或质量不合格时,将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才予以验收。

4)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后复验合格即报公司将押金剩余部分退还。如复验发现有质量问题即由装修人负责整改至合格验收一个月后再行复验直至合格为止。

11、违章装饰装修的处理

1)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2)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除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外,所造成的损失由装修人承担。影响到房屋结构,有安全隐患的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3)打承重墙,增加负荷,除责令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外,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所造成的损失由装修人承担。

4)违反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擅自安装防盗网,封闭阳台,责令限期整改,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5)改动上、下水管道,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如造成损失由装修人承担。

6)改变进出户门口的设计,妨碍楼梯通道和消防通道,在楼梯内装饰,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如造成损失由装修人承担。

7)没有做好防堵措施,造成渗漏或地漏排水不畅的,由装修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关损失费用,可从装饰装修押金中扣除,装饰装修押金不够支付时由装修人负责赔偿损失。

8)在公共道路、楼道内搅拌水泥或堆放其他物品,第一次口头示告,责令装修施工单位限期清理,恢复环境原状;第二次责令整改,并扣罚违约金100元人民币,可从装饰装修押金中扣除;第三次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9)装饰装修垃圾不及时清理,没用袋装好,或不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指定地点堆放第一次口头示告,责令整改;第二次责令整改,并扣罚违约金200元人民币,可从装饰装修押金中扣除;第三次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10)装修人员必须保证公共场地和设施的完好、清洁,不得在楼道、电梯等公共地方涂画、刻划、不得在小区任何地方派发、张贴或投放名片、宣传单等广告宣传物品,一经发现,除负责清理小区所有垃圾、纸屑,恢复环境原状外,还需缴交违约金200-500元,情况严重者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11)空调不按指定位置安装,责令整改并恢复原状,并作验收不合格处理,未整改完毕不退还装修押金。

12)违章使用消防水,第一次口头警告并赔偿200元人民币和供水部门所处理金额;第二次采取措施停止施工,并扣罚违约金400元人民币和供水部门所处理金额;第三次,赔偿600元和供水部门所处理金额,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13)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破坏小区绿化环境,损坏人照价加倍赔偿;不能确认责任人时,由该区域或该楼栋在此期间的装饰装修人员分摊赔偿:对检举揭发人,查证属实后给予赔偿剩余破坏物修复后的奖励。

推荐第9篇: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提高企业声誉,提高施工人员素质,特制定本

规定。

2、本规定对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主要环节,均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或标准。

有关人员必须根据本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检验自己的工作。 (二)、细则

一、现场施工人员行为规范

1、维护企业的声誉,树立企业的形象,创建企业品牌。

2、严禁衣着不整,穿拖鞋作业。

3、文明施工,工作中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打架。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喝酒。

5、私人物品要收拾整齐,集中放置。

6、非施工人员不得留宿在施工现场。

7、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问题,施工负责人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反映给公司,由上级进行解

决。

8、施工现场每天的中午、晚上必须进行清整。物料码放整齐,废料及时处理,保证现成卫

生整洁,作业面宽敞。

9、施工现场的卫生间、厨房不得有残渣剩饭以及其他生活垃圾。严禁讲残渣剩饭及杂物倒

入坐便及下水管道。

10、未经现场监理许可,不得变更施工内容及施工工序。

二、安全工作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喝酒

2、易燃物品入漆类、胶类、稀释剂类等,容器要盖严。设专门存放区域,设专人管理。

3、施工用临时配电盘严禁一闸多机。

4、电动机具体操作完毕,不惜随时拔掉插销,切断电源。

5、任何电动机具,使用中严禁以裸线头直接插入插座进行作业。

6、木工作业时留下锯末等易燃物要随时清理,严禁现场无序堆放。

7、责任专人管理房间钥匙,负责对无人和风雪的门窗关闭检查。

8、严禁电工单人作业。

三、撤场

各工种完活后,最后一道工序撤场前,必须做到活完料场清,达到交接标准。

四、工作标准

1、施工队负责人: ? 组织安排施工生产,协调瓦、木、油、水、电诸工种的交叉作业。 ? 保证施工质量及工程工期。

? 对具体施工人员做清楚细致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工作。 ? 指导施工人员的施工工艺,质量检验,处理技术事故。 ? 协调一般项目计划工作变更等有关事宜。

2、施工人员: ?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顾全工程大局。 ? 完成当天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 ? 工作中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做到不损坏,不污染。 ? 科学使用材料。 ?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五、施工现场业务承揽

1、严禁施工人员利用施工现场私自承揽业务。

2、客户到施工现场洽谈业务,施工人员负责人要立即向公司汇报,由公司派人出面洽

谈。

3、洽谈成功,按公司规定由施工队继续承担施工任务。

六、违规处罚

1、在施工现场衣着不整、穿拖鞋工作,每人次罚款15元。

2、在施工现场不穿公司统一发的工作服,每人次罚款15元。

3、施工现场使用电炉子做饭,罚款100元。

4、施工现场油漆、稀释剂类易燃物品使用不加盖或不做安全保护的,罚款30元。

5、施工现场应设立吸烟区,吸烟后所余烟头应放在规定的含水容器内,严禁乱丢乱弃,

如施工现场发现烟头,每枚烟头罚款5元。

6、油工在作业时吸烟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7、油工在作业时未使用安全手灯的,每人次罚款20元

8、未将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效果图张贴明处,罚款15元。

9、未将“ 装饰正在施工”窗贴2快粘贴在窗户玻璃明显处,罚款15元.

10、木制柜中严禁存放任何物品(客户物品除外),违者罚款20-50元.

11、现场卫生间不配备临时蹲便器及木制固定架,罚款20元.

12、随便动用甲方业主的生活器具及设施,罚款30元.

13、私自挪用、偷盗、倒卖、损坏客户施工材料,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另罚款100-1000 元.

14、以裸线头直接插入插座进行作业及接线板裸露,罚款20元。

15、施工中所有电线头(无论有电无电,弱电除外)未用电工包布包裹,每根线头罚款5元

16、非施工人员逗留及留宿在现场,罚款20-100元。

17、施工现场只允许一名女同志在场,必须穿工作服,违者罚款20元.

18、施工现场严禁儿童在场,违者罚款100元.

19、施工队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应严格守时,必须24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违者罚款20 ——200元。

20、施工过程中无特殊情况,施工队负责人不得擅离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暂离现

场时,施工队负责人应指定一人负责现场管理。若发现现场无人负责,罚款20 ——200元。

21、施工人员向业主索取财物接受吃请,罚款30——200元。

22、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聚众赌博、打架斗殴,罚款30——200元。

23、利用施工现场私自承揽业务,罚款500——3000元。

24、装饰工程日后出现重大事故,如灯具掉下、窗帘杆掉下等,除对业主进行照价赔

偿外,另罚款500——3000元。

25、私自对施工现场原有门窗等物品进行买卖、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100——

1000元。

26、工程完工后,门帘因安装质量而掉下,除赔偿因此造成损失外,另罚款200——

500元。

27、对于施工现场普遍存在混乱的现象.公司规定必须划分工作区、材料区、生活区三

块.工作区—工作区严禁放置与正在施工无关的物品(例如:不是正在施工的材料,生

活用品等),工作区垃圾不能每天只晚上清理一次,必须随乱随清;材料区—所有材料

必须放在指定材料区内(指定房间内),水泥沙子瓷砖如遇现场条件有难度的话可已

经监理同意放置在其它指定地点,所有材料必须码放整齐,严禁随意码放;生活区—

做饭、吃饭、洗漱等必须在生活区,公司指定生活区在卫生间、厨房及厨房阳台处, 生活区必须保证清洁,其他区域严禁生活区物品出现.施工队应根据自身情况,有条

件的话不要在现场吃住(近期公司不做硬性要求).如施工人员住在现场,行李被褥等

必须码放整齐并在一处.处罚—违反以上规定每人次处罚施工队25-50元.

28、施工人员严禁踩踏乳胶漆桶、801强力胶桶等进行施工.违反以上规定每人次处罚

施工队20元.

29、施工队必须按照公司规定(材质确认单)进材料,如发现非规定品牌及假冒材料,公司

将处罚.处罚—违反以上规定每人次处罚施工队50-500元.30、所有已与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的施工队工长如在合同期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不承接

装饰工程及不能正常承接装饰工程量的,公司有权解除已签订的合作合同,并扣除

全部工程押金及质保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经济赔偿.

31、成品保护防盗门、暖气(老式铸铁暖气除外)、石材窗台板必须做保护,违者罚款20 元.注: 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公司将酌情进行处罚.如有严重违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

理.

七、现场工艺规范:

1、水电路必须使用机器开槽.违规罚款20-200元.

2、电路连接处必须有管件连接,客户如提供86#线合必须使用锁母,客户如提供84#线合

可使用锁母或线管进盒,必须使用塑铜线(楼板处除外).违规罚款20-200元.

3、施工中对于线路阻燃管应注意保护,如遇损坏应及时更换.违规罚款20-200元.

4、吊顶内电线必须穿线管,接头必须用接线盒.违规罚款20-200元.

5、安装吊灯严禁下木楔,必须下涨管,大型的必须下铁涨管.违规罚款20-200元.

6、PVC及塑钢板吊顶必须四边用木龙骨,严禁使用胶粘.违规罚款20-200元.注: 对于其它违反公司工艺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0元.(三)、附则

1、本规定由 制定,各条款之内容经公司总裁审批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2、本规定适用于 所属各级工作人员,各施工现场。 某某装饰有限公司 年 月

施工队负责人签字:

推荐第10篇: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完善服务,保持xx小区整洁有序,维护广大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重庆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xx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装修手续办理:

业主(使用人)进行本物业装修,均应提前一周办理装修申报手续,领取并填写《装修申请表》,连同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队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印章预留件)、委托装修协议等资料报物管公司查验审批,经同意后交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商铺装修保证金10000元)和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每户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计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办理“装修许可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场施工。逾期完工要办理延期手续,否则,物管公司有权责令其停工。对业主(使用人)与装修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物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装修要求:

1、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外观,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物管公司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必须报物管公司审批并出具更改书面通知后方可施工。

2、为保护本物业区域的美观、清洁、整齐,凡统一规格安装的设备设施,如入户防盗门、铝合金(塑钢)窗等,不得进行任何改装。吸排油烟机、空调等电器须安装在物管公司规定或指定的位置。

3、不得在本物业内现浇水磨石及铺设超出设计承重标准的砖、板等材料,严禁野蛮施工(如钝物敲砸墙、地面),如导致房屋损坏,甚至保修、保险失效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业主(使用人)负责。

4、装修施工不能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在本物业第一次按售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期起三个月内允许装修公司全天施工,超过此期限施工时间为上午8:30---12:00时,下午14:00---17:30时,其余时间及周日、法定节假日必须静音作业。

5、装修期间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堆物,每天收工时,须保证楼道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建筑垃圾务必堆放在物管公司指定的区域统一清运。装修施工的建筑垃圾,应当日清除出小区,禁止乱堆、乱倒、乱放建筑垃圾或不按时清除垃圾,不得高空抛物。如有上述行为,装修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全面清除。

6、装修施工的用电、用水,业主和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不得私接和暗埋燃气管道。如确需使用公用水或电等设备应到物管公司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经许可后方可施工。

7、不得在本物业的公共场所装卸河沙、水泥等材料,不得在小区内路面上或公共楼道上直接搅伴水泥,以免对道路、环境造成污染(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到物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地面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8、给水管道(冷、热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试压符合大于0.8MPA的要求后方可封闭,所选用的管道、配件、附件必须符合大于0.8MPA工作压力的要求,电气线路送电前必须做绝缘测试后才能送电至用电点,导线截面必须保证用电容量要求,电器插座必须接漏电保护回路。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通知物管公司进行验收。

9、为维护电梯的正常使用,装修过程中,不得用载人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如河沙、石子等。高层住宅若利用电梯运输装修材料及工具需征得物管公司书面同意,并交纳特约服务费。不得用电梯运输有污染性、超长、超重、锐利等令电梯失衡、磨损、毁坏之物品。

10、装修期间室内必须按消防要求自行配备灭火器材。

11、各施工单位人员在离开现场前要认真检查水龙头、电源、煤气开关是否关好。

12、车辆进出小区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在运输原材料或清除垃圾时不得在小区内沿途抛洒,影响环境卫生。如发生此类行为应由施工装饰单位立即清除;

13、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必须按商品房屋使用规定和物管公司装修管理等相关规定施工。如在装修中发生违规行为,业主(使用人)应按物管公司相应规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三、装修人员管理:

1、装修施工人员凭xx小区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进入小区,并佩戴好证件备查,严禁乱使用证件(混用证件、过期证件、涂改证件等)和不佩戴证件进入小区。

2、装修施工人员在小区内应服从小区物管工作人员的管理,在物管工作人员提出查证时应主动配合,出示证件。

3、装修施工人员只能在规定的施工区域内施工,不得在小区内及其他楼层乱窜。

4、装修施工人员在小区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00-下午17:30时,工作时间到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离开小区,不得在施工现场或小区内逗留和留宿。

5、装修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如吸烟、乱扔烟头、火种、使用明火或使用电炉(含电阻加热器)、碘钨灯取暖及烘烤非生产用品等,不准私自乱接拉电线,一经发现,将立即没收其用具,并处违约金50-100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配置灭火器(1200m2以下配2具;1200m2以上配4具)。

四、凡违反以上任何一项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20-1000元的违约金处理;情节严重或不服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的,将没收其出入证,并驱逐出小区;有犯罪嫌疑或严重危及小区安全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处理。

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管理处

年月日

(责任编辑:湖南物业网)

二次装修管理规定

一、职责:

1、客服部负责对业主装饰装修手续的办理,相关费用的收取,以及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2、工程部负责业主装修申请、装修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纸的审批工作,负责装修验收工作。

3、工程部和秩序部负责对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定期巡视。

二、装修申报及施工流程

1、业主(或租户)第一次提出装修要求时,客服部应做下列工作: 1)给业主发放《装修申请表》; 2)提交书面的《装修手册》, 3)提交《应交费用一览表》;

4)明示《应提交资料一览表》,包括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复印件各一份、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一寸照片两张等等。 5)并组织业主与工程部当面沟通,初步了解其装修改造方案,提出改造要求和建议,需要消防审批的给出提示。

2、业主将所要求的资料、图纸、申请等报客服部后,客服部将装修方案和图纸,以及《申请》交工程部进行审批。

2、工程部审核装修方案和图纸,并填写批准意见,如有不允许装修内容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在二日内告之业主进行修改。如没有问题,二日内在申请表上签字后,将资料交客服部办理后续手续。主管工程的副经理要对工程部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并签字。

3、装修图纸审批通过,已按公司要求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由客服部经理签字后,由客服部发放《装修施工许可证》,向装修单位提出施工要求。同时向工程部、秩序部发放《装修现场巡检表》。

4、为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三、交费项目:

1、装修押金: 1)施工单位按每户3000元交付(如总面积超过400平米,按每平米10元交付),作为因违章施工使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环境卫生等造成损害的赔偿押金。 2)由业主交付成品及公共设施保护押金,交付标准为10元∕㎡,作为室内违章施工、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等损坏的赔偿押金。

2、垃圾清运费: 如双方约定,装修垃圾由物业公司向垃圾场清运,按每建筑平方米3元支付垃圾清运费。

3、办理“临时出入证”费用:

交手续费每个5元,押金每人50元,管理费1元/人/天(最后退证时计算)。

4、特约服务费:

由施工单位按每建筑平米1元的标准支付,包括额外的秩序维护、清洁安排、电梯看护及运行等费用。

三、装修现场管理

1、工程部和秩序部负责对装修现场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

2、装修现场要张贴《装修施工许可证》。

3、在装饰材料搬运过程中,应保证楼道内公共部位的整体完好,确保楼道扶手、灯罩、墙面、开关无磕碰损坏,如有损坏,由装修户及施工单位共同负责赔偿损失。

4、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客服部发放的“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大厦,并在指定区域内活动,服从物业公司管理,施工完毕后将“临时出入证”交回物业公司客服。

5、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大厦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大厦其他业主的正常办公,在装修期间对所承担装修房屋的安全、质量、治安、清洁、成品保护等相关事项负全部责任。

6、施工人员不准在大厦内留宿,不得在大厦内其它地方活动,一经发现有违规现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劝其出场。

7、装修作业必须在本室内封闭进行,不得在公用楼道作业或堆放材料。

8、装修作业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由物业公司负责接引电源,并挂表计量,不得私搭乱接,其用电负荷限定在额定电量下,所有用电须用安全保护装置,符合装饰装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9、禁止在室内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10、装修垃圾严禁向窗外、楼梯、过道等公共场所抛洒或堆放。

11、严禁改变房屋的工程结构(如:房屋的柱、梁、承重墙、板、电路等),不得随意打洞、开门、拆除隔墙。

12、电气、电话、宽带已铺设到位,不允许擅自移动改动。

13、严禁移动、改位、包装室内消防设施(如喷淋花洒头、烟感探测器)、照明灯具、空调进出风口等。

14、不能用劣质电气材料进行装修,以防发生电器火灾事故。

15、施工装修现场严禁吸烟,必须备有消防器具和防燃防爆措施,少量的易燃材料需明确专人管理,并置于安全场所,外来施工人员认真按操作规程施工,以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16、装修施工中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部位、设施或给他人财产、物品造成损坏的,当事人必须赔偿并修复,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17、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楼宇结构、使用功能、外观质量损害,或不听物业人员的劝阻和安排,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停止装修施工,并由该业主及施工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8、装修过程中需要动火的,必须到秩序部办理“动火证”,否则已经发现,按每次500元进行罚款。

19、装修完毕后,若发现因装修造成损坏公共设施、相邻设施等,由装修者负责赔偿损失。

20、装修项目中如有变更、增项,请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违章性变更或增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令其立即停工,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500元以内的违约金。

21、线路,管道、空调等设施设备私自改动的,每发生一项将扣除装修押金500元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业主/客户和施工单位承担。

五、装修时间要求

现在大厦业主已基本入住,装修施工必须保证不能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办公,所以产生大噪声的施工只能控制在18:00至次日07:00。

六、装修垃圾清运

1、可事先约定由物业公司或自行负责清运,装修垃圾必须用袋装好运到楼下指定地点,必须作到日产日清,不得堆放至公共区域,如违反将扣除装修押金100元做为违约金。

2、运送装修材料及清运建筑垃圾时,请保持大厦内公共部位的卫生清洁。散落的装修垃圾废料必须自行清理。

七、竣工验收及押金退还:

1、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将临时出入证交回客服部, 按1元/人•天标准交纳管理费,退还出入证押金。

2、装修完毕后,客服部组织工程部和秩序部(消防)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条件为:

1)提交竣工图纸(如装修过程中未发生设计变更,则原图纸有效); 2)无遗留问题;

3)有消防审批要求的已提交书面审批意见;

3、组织验收时,要将装修巡检表、整改通知、整改记录、处罚记录等汇集到一起,作为验收的参考,最后交客服部一并存档。

4、验收时,应组织业主、装修单位一起参与,业主和装修单位押金一起退还。

5、验收时,如无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退还50﹪押金,经投入使用一月后,证明没有给他人财产和共用部位、设施、共用设备等造成损害的,退还剩余50﹪押金。如有损坏,令其恢复原状,物业管理公司将视损坏度扣除押金和施工保证金,当装修和施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损坏部位的费用时,不足部分由业主/客户和施工队共同承担。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

(一)项、第

(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

(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网站 2002年4月28日

第11篇: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一、现场施工人员行为规范

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穿尚品世家统一工作服进场施工。

2、文明施工,工作中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打架。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施工人员严禁酒后施工。

4、私人物品要收拾整齐,集中放置。

5、非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

6、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问题,施工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并反映上级领导。

7、施工现场每天必须进行清整。保证现成卫生整洁,作业面宽敞。

8、施工人员不得自行改变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如施工遇到问题需及时和技术负责人交流。

9、现场不得随地大小便。

10、对于3次以上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的施工人员给予清出工地并给予一定处罚。

二、安全工作

1、施工开始前由现场管理人员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现场管理规定讲解告知并签字确认。

2、施工过程中无特殊情况,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暂

离现场时,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一人负责现场管理。

3、施工现场需配备灭火器,施工人员使用或因施工产生明火前保证灭火器在明火两米范围内。

4、易燃物品如漆类、胶类、稀释剂类等,容器要盖严。

5、施工用临时配电盘严禁一闸多机。

6、电动机具体操作完毕,随时拔掉插销,切断电源。

7、任何电动机具,使用中严禁以裸线头直接插入插座进行作业。

8、木工作业时留下锯末等易燃物要随时清理,严禁现场无序堆放。

9、责任专人管理工地钥匙,负责每天施工结束门窗关闭检查。

10、严禁电工无证作业。

11、施工中所有电线头(无论有电无电,弱电除外)电工必须用绝缘胶布进行包裹处理。

12、施工人员施工时要做好自我防护。

三、现场材料管理

1、材料堆放区可划分为甲供材区、乙供材区和废料区。

2、现场材料应有序的摆放在指定的材料堆放区。其中甲供材和乙供材需分开分类整齐摆放。

3、材料进场需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乙方使用甲供材前需施工负责人(工长)填写领料单。乙供材验收时需要提供材料质量合格证和材料检验报告。为不耽误工期材料应在施工开始前3天内进场以便材料验收。

4、工序完成后(如木工墙面打底完成,不用细木工板了时为工序完成)乙方所提甲供材料如有剩余需填写退料单(最好提供用料明细)并将剩余材料摆放到材料堆放区。

5、乙方所用甲供材不够需补料时,工长需填写提料单。

6、甲供材需有材料管理人员(库管)专人管理。

四、、成品保护

1、在未完成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对自己施工成果进行保护,验收前一切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2、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在乙方未做保护的情况下需提醒乙方,提醒未果情况下现场管理人员需给乙方负责人(工长)下告知书并签字。

五、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1、施工人员进场前进行一次卫生打扫工作,保证施工人员进场有个良好的卫生环境。

2、施工现场划分区域:材料区、办公区(生活区)、工具区、施工作业区。

3、每天施工结束,施工人员需清理施工垃圾并处理。未用材料整齐摆放,施工工具整理到工具区。

4、每项工序结束后施工人员需清场,以便下个工序施工有个良好的施工环境。

六、违规处罚

1、现场吸烟者、酒后施工者,罚款

2、每天施工结束未清理垃圾者,罚款。

3、在施工现场不穿公司统一发的工作服,每人次罚款15元。

4、施工现场油漆、稀释剂类易燃物品使用不加盖或不做安全保护的,罚款。

5、以裸线头直接插入插座进行作业及接线板裸露,罚款20元。

6、施工中所有电线头(无论有电无电,弱电除外)未用电工包布包裹,每根线头罚款。

7、每项工序完成后未清理现场,整理材料者,罚款。

8、使用明火未领取灭火器者,罚款。

个人意见:现场管理制度需进场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建议对违反现场管理制度中的任意一项的施工人员都作出处罚。为管理方便建议在合同中体现违反管理制度处罚规定,或则施工人员进场前交部分保证金。

第12篇:装饰装修规定

装饰装修规定

一、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文水县凤翔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文水县凤翔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进行操作,并指导监督装潢工工作。

二、如装潢时出现怔列行为。除限期 ,物业公司将给予违约处罚。

1、拆改墙体或扩大门窗尺寸。拆改一处处400元违约金。

2、随意拆改水表(包括卧式水表竖安装)或不通过水表用水,处200元违约金。

3、偷用公用电,处200-500元违约金。

4、未经批准在外墙、阳台上打孔,安装有噪音和污染的设施,处300元违约金。

5、室内砌墙或安装超负荷物品,处200元违约金。

三、因装修造成相邻住宅或公共设施损失的,由本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潢工的责任,业主向装潢工追偿)。

四、严禁3吨以上拉货车进入小区,任何机动车辆不得驶入人行道。

五、装修时,严禁将公用设施(例如:公用阀门和排气阀门等)包装在内。

六、严禁在楼顶上安装太阳能、天线等的损楼顶防水层的设施。

装饰装修规定

一、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文水县凤翔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文水县凤翔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进行操作,并指导监督装潢工工作。

二、如装潢时出现怔列行为。除限期 ,物业公司将给予违约处罚。

1、拆改墙体或扩大门窗尺寸。拆改一处处400元违约金。

2、随意拆改水表(包括卧式水表竖安装)或不通过水表用水,处200元违约金。

3、偷用公用电,处200-500元违约金。

4、未经批准在外墙、阳台上打孔,安装有噪音和污染的设施,处300元违约金。

5、室内砌墙或安装超负荷物品,处200元违约金。

三、因装修造成相邻住宅或公共设施损失的,由本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潢工的责任,业主向装潢工追偿)。

四、严禁3吨以上拉货车进入小区,任何机动车辆不得驶入人行道。

五、装修时,严禁将公用设施(例如:公用阀门和排气阀门等)包装在内。

六、严禁在楼顶上安装太阳能、天线等的损楼顶防水层的设施。

第13篇: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_装饰公司商业系统建设_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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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_装饰公司商业系统建设_管理制度

一、图书管理

(一)制度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1.制度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利用图书资源,方便员工借阅,也便于更好地管理图书。

2.制度的适用范围:集团总部各部门、各设计分部、各外埠分公司,

(二)负责部门

图书负责部门为行政部。

(三)制度内容

1.部门如需要购买图书,应事先向行政部提交书面购书申请报告,报告中须列明购书用途、书名、数量、价格等内容。

2.行政部根据购书申请审核图书库存,如无,在购书申请上注明后上报总裁,待总裁批准后,由行政部办理购书事宜。

3.图书购买后,行政部会同财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依据入库单据,行政部进行图书登记上。

4.行政部于每月15日、30日对图书进行盘点,并将盘点表上报总裁。5.各部门借阅图书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借阅时间不超过10天) 6.部门保管人对图书负有保管责任,要认真记录借阅登记手续。

7.图书借阅者要爱惜图书,到期归还,并保证所借图书的完整、干净。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8.所借图书丢失,除照价赔偿外,另个按图书价格数额给予罚款。更多装饰行业营销管理、设计谈单资料请访问:http://www.daodoc.com/ 大禹家装培训网 装饰行业培训管理咨询顾问! 9.借阅人如调动或离职,在交回所借图书后方可办理调动、离职手续。

二、档案管理

(一)项目归档要求

一个项目完成之后归档内容要有电子版与打印版各两套,内容包括:目录、合同、各个工作环节中的计划书、调研报告、成果报告、验收证明、作业过程中以时间为顺序的所有往来的商务要约。填写项目归档交接单,一式两份,档案交接人与资产管理员各执一份。

(二)保密原则

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相关主管批准。借阅档案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卸、损污檔,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因保管不慎丢失或毁损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档案手册丢失一套处以5000元罚金人。试用期员工查阅档案只能在档案室,不得借出。档案分为电子版及打印版,不能得外借电子版,如有需要,经公司常务副总裁批准后方可借出(公司决策委员会领导除外,但应做好详细的借阅登记)

三、固定资产管理

资产借用为正常上班时间,如遇节假日,应由借用人在前一个工作日借出。要借用投影仪、相机、录音笔等须提前一天申请。归还时要保证清洁、设备内檔都已导出,否则造成檔丢失概不负责。对所借用资产仔细检查有无缺损(失)情况,若发现应及时声明,否则归还时的资产缺失由借用人负责赔偿。公司的档案、照片档案、摄影数据、幻灯片、摄影器材、投影仪等贵重物品要精心使用、妥善保存,发生损坏及丢失须按原价的2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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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用品管理

1.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检查办公用品,以每月集中采购一次为原则,将购买计划汇总交采购主管,由采购主管负责将所需办公用品购回。

2.公司新聘工作人员由行政部根据岗位需求配备办公用品并提供办公用品清单及文件柜钥匙,以保证新聘人员的正常工作;离职时如不能归还,扣除100元。

3.除不能回收的一次性办公用品可以继续领取外,其它办公用品因个人丢失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坏(非正常使用寿命),不再发放,由个人负责解决。

4.资产管理员要做到办公用品库存适当、开支适当、库存完好,要建立账单,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每月定期与财务对账,保证账实相符。物品出库必须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由领取人员签字。

5.各种小件(如订书钉、装订条、装订页、胶水、回形针、笔芯、剪刀等)在指定地点放入专用柜子内,可直接取用,用完之后须放回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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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建筑设施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内、外空间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新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外表及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坚持安全、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消防、物业管理、供电、通讯、抗震、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统一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六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包工程。资质申请办法、资质等级标准和经营范围分别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按照《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外省企业,必须持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设计、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业主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行分级资质年检制度。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承接建筑装饰装修业务。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章 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等手续,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按照建设部发布的110号令规定办理开工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一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装饰装修后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图纸已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并按规定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三)应监理的工程办理了委托监理手续;

(四)应通过招标发包工程,中标通知已经下达;

(五)业主或装修人和施工单位按规定经过审查并依法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七)业主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九)其它必备的条件。

凡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和监理。

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凡应采取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备案。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必须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包、挂靠承包和层层转包。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八条 承发包双方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修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主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无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装饰装修防火规范。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污染和危害,文明施工,以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工程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不合格工程和未经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在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资质证书者承接其住宅装修。

对未办理装饰装修工程开工申报手续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建筑企业和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承接装饰装修业务。

第三十条 住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从事住宅装修活动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造成房屋渗漏。

第三十一条 住宅装修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统一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定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 住宅装修工程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住宅装修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按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发包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进行处罚。

(一)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四)应招标而未采取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五)发包给无资质等级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等级证书不符的企业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擅自施工的;

(八)未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就交付使用的工程;

(十)应实行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第三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停止施工、降低或吊销资质的处罚,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

(三)擅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企业被降低或取消资质后仍按原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环境污染,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偷工减料、不按技术标准施工的。

第三十六条 因装饰装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违法行为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文章标题: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

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县级别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适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早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持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持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主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购入合约定之外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施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

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机的部门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介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六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第16篇:建筑装饰装修合同

和谐美居装饰装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武汉和谐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住房结构: ,施工面积平方米。

1.2 工程造价:总价款: 元,大写( 整)(详见附表:装修工程报价单)。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1.3 本着双方诚信、公开原则,同时为避免欺骗、隐瞒性行为发生,乙方郑重承诺,乙方提供的标的物的价格为同期同质最低价格,否则乙方自愿补偿双方合作总额价格差异的两倍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1.4 工程期限 天;开工日期 年___月__日,竣工日期 年__月__日。 1.5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第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

2.1 乙方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2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第三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四条 施工图纸

4.1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 年___月___日,图纸一式 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 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 份交甲方,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包含在工程价款内)。

4.2 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4.3 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收确认。4.4 施工图纸经双方盖章有效。 第五条 保密

5.1 甲、乙双方同意对履行协议中的一切相关资料仅限于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协议所使用,双方及其雇员应对其所知悉的双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并承诺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而解除,本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开工前 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物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6.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6.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6.4 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6.5 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6.6 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及施工期间水电费,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 6.7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甲方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6.8 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甲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堆放。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 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7.2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7.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7.4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7.5 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7.6 乙方自行采购或者向甲方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7 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7.8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乙方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八条 工程变更

8.1 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九条 工程承包方式

9.1 双方商定采取下列 方式承包工程: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第十条 材料的提供

10.1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10.2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1)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当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10.3 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

10.4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甲方达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

10.5 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十一条 工期延误

11.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1.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1.4 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二条 质量标准 12.1 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

13.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四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材料验收;

(2)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3)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4)竣工验收。 13.2 工程质量验收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的内容进行质量检查及验收为依据;

(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费用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乙方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6)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

14.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

14.2 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5.1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 %的工程款; (2)完成 %的工程量之日后的 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 %的工程款; (3)竣工验收后 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 %的工程款;

(4)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 %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 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15.2 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 %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16.2 工程未验收合格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

16.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的违约金。

16.4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6.5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协调一致可终止本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情况。发生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附则

17.1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7.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有效。

17.3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房屋所在地法院裁决。

17.4 本合同除要求手写项外,手工涂改,增减条款均视为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武汉和谐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修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保人)

第17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 回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

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返 回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返 回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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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 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18篇: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流程与规定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流程与规定

装饰装修流程既是物业管理内部操作作业指导书,也是方便业主了解装饰装修管理流程的公示性标识。因此,要求物业装饰装修流程的书面形式须文字简明、内容清晰、图表明确、一目了然。

装饰装修流程示意图一般悬挂于物业管理单位或在业主入住办理现场。在物业管理内部装饰装修作业文件以及《业主手册》(或《业主须知》)等发放给业主的资料上也需有与其相一致的内容。

流程分述

1.备齐资料

资料的准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和施工队分别准备和提供。一般包括物业所有权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原有建筑、水电气等改动设计和相关审批,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时,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2.物业装饰装修申报

用户在入住过程中,应已收到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装修手册及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用户在装修施工前,须认真阅读装修手册,填写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只有在物业管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内容的登记备案完成之后,用户才能动工装修。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应要求和指导业主逐项填写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确保各项申请明确无误,涉及专业部门(如水、电、气等)、建筑结构、消防等项目的,要求写明地点、位置或改变的程度及尺寸(具体详见附后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等详细数据和资料,必要时装修人或装修单位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

3.物业装饰装修登记

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装饰装修登记时,可以书面形式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且督促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开工前主动告知邻里。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在规定工作日(一般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超出物业项目管理单位管理范围的,应报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单位应详细核查装饰装修申请登记表中的装修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5)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6)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7)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

(8)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9)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在物业装饰装修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和装修人应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办理开工的一般手续

(1)业主按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指定方)缴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工证、出人证等;

(3)装修人或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备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施工

物业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装修申报登记的内容组织施工。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现场检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违反《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追究违约责任。

7.验收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照装修申报方案和装饰装修实际结果进行比较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签署书面意见。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而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业主和施工方限期整改。若发生歧义、无法统一意见或业主拒不接受情况的,应报请城市管理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19篇:建筑装饰装修一体化资质

建筑装饰装修一体化资质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标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三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万元。

2、技术条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二)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12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3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四、附则

(一)企业申请三级资质晋升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二级资质或三级资质,申请二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三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20篇: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 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九年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 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 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 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 者使用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 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 房供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 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 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 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 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 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装饰装修活动。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 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 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 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 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 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 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 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 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 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 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 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 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

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 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 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 ,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 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 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 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

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 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 明。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 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装饰装修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 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 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 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 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 为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 容。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 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 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

(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 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 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 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 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单位 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 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 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 应当按照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 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四十条 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 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 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四十一条 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 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 后,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 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 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 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装饰装修人交付 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 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 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 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 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 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 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 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装 饰装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 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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