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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04 09:04:5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保证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担保债务

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如约履行以下主债务

债务1:_________ 债务2:__________ 债务3:__________ ……

除以上债务外的其它债务均不在本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之内。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四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

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8.保证人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债权人的债权设立的担保物,以及对其他担保人的求偿权。

第六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4.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七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

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

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

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九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了对方并提供了确凿证据的,不付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____月____日至

年____月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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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承诺书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开县支行:

我自愿为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 居委会_____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你行贷款____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贷款不能按季结付利息或按期归还,由我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如一次不能全额清偿贷款本息,由我单位在本人的工资福利中扣收,归还贷款本息,本人决无异议。

承诺人:

温温馨馨提提示示::

什么是保证担保贷款,保证人负有什么责任?

保证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消的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君子之言,信而有征” 呵护信用靠自己!

几千年前的《左传》里就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的说法,意思是说一个人说话是否算数,是可以得到验证的。信用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一笔实实在在的财富。具有良好的信用,您就能在贷款、求职等很多方面享受到便利。但这笔财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获得的,它需要靠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慢慢地积累!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 养成良好的信用交易习惯,维护好您良好的信用记录吧!记住,信用是要靠您自己“呵护”的!

此表请用黑色水芯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无涂改。

承诺书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开县支行:

______镇________居委会_____ 同志(居民身份证号码:

)系我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及福利______元。该同志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你行为_____镇______居委会___人在你行贷款提供保证连带责任担保,如果贷款不能按季结付利息或按期归还,我单位承诺负责在该同志工资及福利中扣收归还本息;或由财政局划拨给本单位的经费中扣除,直接归还给你行。

承诺人单位:

负责人:

此表请用黑色水芯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无涂改。

个人资信证明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____系我单位职工,自_________年____月以来,一直在我单位工作,现本单位对其资信状况作如下证明: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任职务: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学历:________,参加工作时间:___年___月,现任岗位时间:____年,婚姻状况:_____,家庭人口___人,月固定收入:(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每月缴纳公积金金额:_____元,其他收入来源:(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实人员:__________________ 核实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此表请用黑色水芯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无涂改。

承诺书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开县支行:

______镇________居委会_____ 同志(居民身份证号码:

)系我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及福利___元。该同志于____ 年___月___日在你行为_____镇______居委会___在你行贷款提供保证连带责任担保,如果贷款不能按季结付利息或按期归还,我单位承诺负责在该同志工资及福利中扣收归还本息;或由我单位负责直接归还给你行。

承诺人单位:

负责人:

(注:此表只适用于在开市属直管单位,如:银行、地税、工商、质监、邮政等)

此表请用黑色水芯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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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承诺书

金水信用社:

我叫(保证人),性别,身份证号码:家住洋县镇村组。家有人口人,(借款人)于年月日在你社借款万元,期限年,我自愿为其做连带责任担保,如到期不能归还本息,我无条件为其归还本息,并负连带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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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2015担字第 号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的《 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方式

1、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甲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保证范围

债权本金人民币 万元(¥: )及息费(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两年。乙方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四条 被保证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的保证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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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含义做了解释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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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提供的担保或抵押影响,也不因他们的存在而免除或减少,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或因变现其他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六、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1、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债务人延长借款期限。

七、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和本人的任何宽限行使《股权最高额债权合同》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债权人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本保证书的 各项义务。

七、因本担保书发生争议,可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保证书自担保人签字即刻生效。

承诺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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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承诺书

专业合作社:

贵社为、、我们三户在中国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办理银行分期贷款提供担保,为更好的偿还分期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我们、、自愿为借款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中国银行办理银行分期贷款万元作保证担保,并承诺担保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每一位保证担保成员均对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办理的分期业务承担着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刷卡日到分期到期后两年内。

全体提供保证担保成员特作一下承诺:

(一)

(二)

(三) 全体提供保证担保的成员督促申请人及担保人旅行合同义务,不论借款用于任何用途,全体提供保证担保的成员均承担连带全体提供保证担保的成员同意,如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借据约当申请人发生挪用或其他影响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责任; 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全体提供保证担保的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

(四) 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申请人确定签章:合作社意见:

申请人证件号码:

申请人配偶签章:

保证人签字:保证人签字:

配偶签字:配偶签字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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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担保的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浅议

摘要;《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作为担保方式之一,是一种普遍、重要的合理担保方式。按照《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同时《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文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形式、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个方面对《担保法》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看法和认识。 关键词保证担保 理论与实践

提纲:

首先,按照《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介绍保证担保的概念。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结合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己对保证担保的意见和建议。主要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形式、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个方面论述自己对保证担保的观点。

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首先确定保证人的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然后,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三种情形。

二、保证合同形式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对“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首先分析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提出。

四、保证期间

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分析金融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对保证期间的概念的误解原因及应付的对策。并分析定期保证费期间和不定期保证责任期的差别。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一般保证,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提出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关于保证担保的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浅议

保证是一种最常见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单独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保证人位置签字或盖章,即形成保证条款,也是保证合同,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即成立。笔者结合在审判中有关保证担保的案件,就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这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这是订立保证合同的 目的所要求的,说明作为保证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但是应当说明的是,保证人的清偿能力是保证人资格的主要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换句话说,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案件时,不会因查明保证人的订立合同时不具备清偿能力而判定保证合同无效,因为清偿能力属于一种不确定量,在签定保证合同时可能尚不具备清偿能力,但在债务期限届满,该承担保证责任时也可能具有了清偿能力,况且所保证的主债务,并非是一个不变量,随着主债务人的部分履行会相应减少。因此,很难说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初是否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当然保证人明显一无所有,是不能让他作为保证人的。另外,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合同形式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常见的有3种:(1)保证人与债权人签定书面合同;(2)保证人在主合同的保证人栏里签名或盖章,也就是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 担保条款”。这种情况在金融部门比较常见,因为简便易行。保证人既然在保证人栏里签名盖章,说明债权人在同意了主合同条款的同时,这种保证形式可能没有注明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但并不妨碍保证合同的成立;

(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定理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就是说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这里的信函、传真也是书面的保证书。这种情况实质上是保证人向债券人发出的要约,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做保,只要债权人做出承诺,保证合同即成立。

3、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担保法将保证方式分为两种,即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来讲,担保法还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理论上所称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是指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强制执行而得不到满足时,才可以求保

证人履行,否则,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显然,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但无疑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为有利。所以,在签定保证合同时,应同保证人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让保证人在借款、借据或书面保证合同中注明“连带责任保证”字样,以便将来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在实践中,由于大量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笼统,保证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以致保证责任约定不明,这种情况在金融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很普遍,好在担保法作出了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对于一般保证来讲,以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曾有人认为,债权人应先起诉债务人,并且通过强制执行债务人而不能履行后,才能起诉一般保证人。这种认识是对一般保证的曲解,一般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但在审理程序上,将保证人列为被告并判定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这样处理并不对抗先诉抗辩权,到强制执行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时,保证人方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一直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起主导作用。如果仅仅先起诉债务人,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在经过执行后方起诉保证人再次诉讼势必劳民伤财,增加诉累。

所以,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对于一般保证来讲,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法院将债务人及保证人一并列为被告进行处理。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将依法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不起诉保证人的视为放弃对保证人追偿责任。对于连带责任来讲,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在判决书表达上除明确债务履行时间、数额外,还要列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经常被忽视的问题。因为保证期间而使债权人丧失对保证人追偿权利,从而难以实现自己债权的案件非常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在设有保证的经济合同中,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除了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外,还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以一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以适当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将予以免除。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变化并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则无法实现自己对债权人的求偿权。

可见,保证期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关系到保证人责任的承担。保证期间,通常是指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一段时间,而不能等于或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否则,当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保证期间已经过去,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这种保证显然是形同虚设。人民法院在审理信贷案件时就有这种情况,保证期间与贷款时间相同,这不是笔下之误,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根本不懂保证期间,一旦引起纠纷形成诉讼,保证人根本不承担保证责任,受损失的仍然是银行、信用社。还有的借款合同,保证期限很短。

例如: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期限是2002年5月20日起至2002年8月20日止,而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是2002年5月20日起到2002年8月30日止。从5月20日到8月20日是借款合同主债务履行期间,不存在保证人承担保证的问题,而从8月21日到8月30日才是保证期间,实际上保证期间只有10天。这么短的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现在普法教育效果日渐显著,群众法制观念有很大提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如果不积极学习,将被别人蒙骗,从而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国家财产将受到损失。

保证期间分为定期保证责任期间和不定期保证责任期间,定期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一段时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定期保证责任期间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什么期限,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预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里实际上是法律为不定期保证确定了一个期限,使其成了定期的保证,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是为了避免保证人的责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实践中,多数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凡是牵涉保证的,大都是在借款合同借据上签上保证人的名字完事,根本没有其它事项。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突出的问题是,当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如何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担保法实施后当然有法可依,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但在保证法实施前成立的保证合同,该怎样处理呢?这也是有争议的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合振副院长在《河南审判》(现在改为《检察与审判》)杂志上两次谈到了保证期间使用法律的文章。在担保法出台前,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案件,当时没有法律依据,最权威的依据是,199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个“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是多少呢?含糊不清。按理说应当是二年诉讼时效。

因为一旦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就不再承担责任,既然是“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的”,那么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保证人一直承担保证责任。另外该《规定》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断”这说明只要主债务人承担责任,即使债权人从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实施后的担保法显然与此规定不一致,虽然不涉及既往,但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后来实施的法律,这也是实践中允许的。

所以,对于199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在10月1日前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的,应参照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从担保法实施之日起即1995年10月1日起六个月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对于199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跨越担保法实施之日即1995年10月1日,债权人应当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里所说的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是指一般责任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指连带责任保证。 所以,因保证方式不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也不同。对于一般保证来讲,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没有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而是书面或口头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到后来诉讼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呢?这个问题同样也是有争议的,如果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免除责任,因为规定的是诉讼或仲裁,而不包括书面或口头的主张权利。

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书面或口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同意承担责任或者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诉讼实效期限内债权人起诉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同意承担责任,说明保证人怠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或称之为放弃先诉抗辩权。(2)当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用书面或口头主张权利时遭到保证人拒绝且债权人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无动于衷,即未起诉或申请仲裁,也未书面或口头主张权利,过了保证期后,即使保证人同意承担责任或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保证人也应免除责任,因为这种同意不是在保证期间内,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债权人一定要把握这种方式。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讲,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就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例如,A公司由B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银行借款,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至98年1月1日到期。银行于98年10月4日及98年11月2日两次向保证人B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B公司也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99年初,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由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审理中,有人认为,B公司既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说明B公司认可继续为A公司作保,意思表示完全处于自愿,所以B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从其接受催款通知书之日起从新按诉讼时效中断计算。

笔者认为,B公司应免除保证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规定期间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显然,B公司的保证期间从98年1月1日到98年7月1日,银行与98年10月及11月两次向B公司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B公司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仅仅证明了B公司收到了催款通知书,签字时间均不在有效保护期间内,也就是说该行为未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不能引起B公司的保证期间中断,所以B公司应免除保证责任。又例如:甲在银行借款10000元,到94年12月31日到期,乙在借款借据的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银行于96年8月起诉到法院,乙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此案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况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是在担保法实施前,在担保法实施后起诉到法院。

关于保证方式因为没有约定,当时有没有法律规定,参照担保法,乙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人,94年12月31日到96年8月起诉,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主债务人甲当然要承担还款责任,对于乙来说,根据刚才关于保证期间的讲述,此案保证期间应从担保法实施之日即95年10月1日起计算六个月时间,显然96年8月起诉,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感念,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间。因诉讼时效的问题,债权人难以胜诉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实践中发现,金融系统在管理上漏洞很大,有大批60年、70年的贷款至今收不回来,人民法院在帮助银行、信用社依法收贷时,发现很多款项都是常年没有向借款人要过,如果起诉,银行也是败诉。如果不起诉,国家的资产而白白的流失。就如我们这里的泌阳县建行倒闭也有其这方面的原因。

还有些贷款借据上写着“张三”名字,而张三从未到银行贷过款,用“李四”的房权证抵押,而李四从未为其人抵押担保,是由于房权证丢失、被盗或被骗等原因所致等等现象十分令人痛心,资金流失的原因除了少部分人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外,主要还是金融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上的失控所造成的。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在一般保证中,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内,一定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要以为只要没有超过2年诉讼时效,就高枕无忧。 否则,最终,你只能向债务人求偿。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期间就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既然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那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就是适用2年诉讼时效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起诉或仲裁了,从起诉或仲裁之日起二年内任何时间,债权人均有权起诉,保证人就必须承担责任。这就极大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没有规定其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在此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就不能免除,除非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使主债务人不承担责任而免除责任。

参考文献:

1.赵许明、杜文聪《担保法通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年8月第一版

2.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检察与审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行2003年第5期

4.汪龙一《担保的理论与实践》

5.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 李学《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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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承诺书

清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我同意担保在用途为的借款元,并承诺如下:

1、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保证人愿意主动 归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

2、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有权从 保证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3、保证人以工资收入作为担保还款的来源:

身份证号:

工资账号:

开户行:

月工资:

4、保证人对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注:保证人应认真阅读并填上述空白条款,本承诺书 自签字后盖章后既可生效。)

保证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推荐第8篇: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债权人(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为了确保借款人与本合同债权人(出借人)贰零一贰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保障债权人债权的的实现,本合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保证人、债权人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㈠ 根据国家法律,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

㈡ 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内容完全知晓,本保证合同的内容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愿的表达。

㈢ 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者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二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本保证合同作为保证人真实意愿的承诺。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车船费、生活费、住宿费、通讯费等)

第四条 借款合同借款期限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借款合同期限自二零一贰年月日至二零壹年月日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依展期后所确定的展期到期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保证期限

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合同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的,则保证期限为自债权人向借款人通知还款之日起两年(借款人还清借款后,本保证担保合同作废)。

第六条 保证人承诺

㈠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保证人及时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借款本息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需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不得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

㈢保证期间,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不能依此为由对抗债权人。

㈣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①经营体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股份制改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②歇业、解散、被申请拍卖、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或撤销、发生诉讼案件等;

③注册资本、住所、法人代表发生变更。

保证人发生本款第一条的情形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发生本条其他情形应在3日内通知借款人。

㈤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保证人即开始旅行保证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㈠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㈡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㈢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㈠合同生效

①本合同经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加盖印鉴、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②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即使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

㈡合同的终止

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车船费、生活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偿还完毕为止。

㈢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赔偿损失。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以及被司法部门诉讼、执行等情况时;

②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债权实现的变化,且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未按出借人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

③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如不按时付息等)。

2、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除增加借款金额和不按合同约定对借款展期、延长借款期限外),保证人不持异议。债权人、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增加借款金额、延长借款期限(合同约定的展期除外),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

承担责任,所增加的金额和延长的期限对保证人无效。

3、保证人允许借款合同展期,并对展期后的协议仍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由债权人(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保证人不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附则

㈠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㈡本合同双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和手写部分已充分协商和了解,认识一致,均无异议。

㈢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债权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每份均

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附件

㈠保证人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㈡保证人经工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㈢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㈣保证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保证人(公章):债权人(出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印鉴)

签约时间:2012年月日

签约地点:汉台区

推荐第9篇: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债权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10篇:保证担保承诺书

保证担保承诺书

因(借款人:)向贵方申请短期周转借款(人民币大写):元(借款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我自愿为其提供借款保证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的期间为: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现本人(单位)郑重承诺:如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担保人将承担所有责任以及借款本息。

特此承诺!

保证担保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11篇:保证担保承诺书

保证担保承诺书

本人系单位职工,现自愿用本人工资(卡)为同志于年月日在 借款人民币)进行担保于年月日到期,本人自愿监督借款人按时结息,若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本人同意银行冻结工资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直到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放弃一切抗辩权。(注:本工资卡至借款之日起三个月结算一次工资及利息。)

备注:担保人开户行:

担保人开户行工资账户:

担保人联系电话:

担保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第12篇: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出借方(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担保方(丙方)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因乙方经营所需,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担保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万元),借款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利息按月息分,先借后付息,按月结清,本金到期归还。若乙方不按期还本付息,逾期部分按月利率4%加收违约金。

三、乙方因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四、丙方保证人承担连带借款人的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甲方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含催讨差旅费、诉讼费、代理律师费等),保证期限至所有借款还清为止。

五、如乙方违约无法偿还借款及利息,甲方有权对乙、丙方负责人的财产同时或单独进行上诉追查。

六、借款期限内若乙方或丙方被宣告破产及被解散擅自负责企业体制,未经甲方同意,乙、丙两方转让、处理其资产及其他任何有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七、丙方为了经营需要,近几年向乙方借了大量大额资金,造成了乙方资金困难,故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并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事实。

八、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三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各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丙方盖章、签名: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13篇: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三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内容,共同遵守本合同:

第一条: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借款利率为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出借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应连本带息一次性向出借人付清。

第三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清本息时,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出借人;否则,出借人以原联系方式、原住所向借款人、保证人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八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

第14篇:借款保证担保承诺书

篇借一款:借担

款保

担保承

承诺

诺书

因月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具体借款时间和金额以借据为准)。若该公司到期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我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愿意以我个人名下所有股权及资产为该笔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此笔借款本息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担保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偿还完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为止。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日 篇2:借款担保人担保承诺书 借款担保人担保承诺书 信贷部: 借款人________因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我自愿为______同志贷款作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债务人)取得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债务人)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本人声明无任何债务,身体健康,收入稳定有一定经济收入。借款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我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如我不主动配合,信贷部可从给我每月工资中留存200元生活费,剩余工资将扣领用以还贷,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也可处置本人家庭财产用以还贷,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我承担。我保证在担保期间不再办理以工资形式担保的其他任何贷款。

担保人___________ ______ 后附担保人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篇3:借款担保承诺书 借款

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 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人作出以下保证承诺: 我 (身份证号: )自愿为 (身份证号: )在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借款 整(期限 个月、月利率为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诺,若借款人未能履行与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签订的 《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本人愿意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本息和其他费用)。

担保人签名:

日 篇4:借 款 担 保 承 诺 书 借 款 担 保 承 诺 书 金塔县东坝信用社 保证人 农户协商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自愿为借款人 在东坝信用社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提供担保,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保证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我们以此担保书为证,无条件以个人存款、家庭财产和当年的家庭经济收入用来偿还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完全遵守借款合同条款,自愿履行保证连带责任义务。

11、担保人(签章)

2、担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3、担保人(签章)

4、担保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d 东坝信用社 身份证号:

住址: 地点:东坝信用社

签约时间

日 篇5:贷款担保承诺书

完整 贷款

宝鸡市金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借款单位(人)

日在你公 司借款(大写固定

经济收人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承诺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此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同意依法强制执行本人所履行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一保证人(签字)

第二保证人(签字)

保证金额

保证金额: 2013年

7月

5日 贷款申请书

宝鸡市金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我叫王宁,家居住在金台区虢十路4号,之前一直做灯具生意,于2010年12月与朋友王永林成立陕西森合亮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亮化园林工程业务,公司总投资200万元,3人投资,我投资40万,占公司20%的股份。该项业务基本上是无风险,收益快,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不断,但资金流通慢,特申请小额

望支持 申请人创:王

宁业

201

3计

7划月

5日

项目名称:陕西森合亮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陕西森合亮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

经营范围:灯具照明工程设计及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

二、需求资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市场评估 a、目标市场描述: 1.市政亮化绿化工程承接 2.搞亮化绿化工程的批发商 3.房地产开发(小

区亮化绿化); 4.面对亮化绿化工程及工程队,对单位、学校、企业实施亮化绿化任务。

四、市场营销计划 1.价格 产品或服务

成本价

销售价

竞争对手价格

点光源

45

75

90 数码管

38

70

85 亮化整体安装

30

65

90 黄洋(绿篱)

5.5 速生杨(乔木)

40

52 绿化栽植(平米) 60

92

130 2.经营地点 (1)选址细节选定宝鸡市国艺家居建材城,建筑面积375平米。 (2)选择该地址的主要原因:人流量大、潜在客户多。 (3)销售方式:承接市政亮化绿化工程、房地产开发小区亮化绿化工程或销售给搞亮化绿化工程的批发商、面对亮化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及工程队等。 3.促销 a.有专职人员推销; b.有宣传牌及张贴广告; c.与亮化园林部门主动联系;

五、企业组织结构 设经理2人、工程技术人员

10

人、雇员

4人

六、盈利能力

1、公司前期主要承接市政亮化工程、房地产开发小区亮化工程,有稳固的市场占有率,经营状况良好,因公司现计划涉足绿化园林工程,所以资金压力较大。

2、市场容量或本企业预计市场占有率:

3、根据城市管理要

求、城市亮化绿化率必须达到40-45%才能达标,因此,我所经营的范围在城市亮化绿化中有充分的市场。

七、还贷计划 如此的市场前景和价格优势,两年内偿还清贷款金额还是可行的。 望予以支持。

第15篇: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篇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乙方受丙方的委托,愿意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为甲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篇2: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一 般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合 同

第1页(共9页) 保证人(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债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2页(共9页)甲方陈述与保证

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处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费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6.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7.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8.甲方同意在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乙方权利无法实现时,乙方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而不对甲方构成任何侵权和违约。

第3页(共9页)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

第4页(共9页)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5页(共9页)篇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出借方(甲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担保方(丙方):公司全称 甲、乙、丙方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利息、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0000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同下)。

1.2 利息为每月***万元,借款期限***个月,共计***元整。 1.3 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4 还款方式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担保

2.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以公司的全部财产作为连带责任担保。

2.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2.5 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至次日起两年。

2.6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8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2.9 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3、乙方权利、义务

3.1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3.2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

3.3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4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4、违约责任

4.1 乙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计收延迟违约金。违约金为借款的***%。 4.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4.2.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4.2.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4.2.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4.2.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4.2.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收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5、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5.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用偿清之日终止。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2.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证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2.2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6、争议解决双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7、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8、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吉林市。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日

第16篇:委托保证担保合同

委托保证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适用于银行分离式保函业务)

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职务: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职务: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在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委托担保事项

1、甲方为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出具受益人(权利人)为、工程名称为、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的银行保函,委托乙方向银行提供上述银行分离式保函的保证反担保。

2、“分离式保函”是指乙方申请银行为甲方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为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银行签订《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下称《协议》)、《出具分离式保函申请书》或《保证额度使用申请书》等法律文本。

3、经审核,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下列条件向银行出具《协议》。

第二条《协议》项下反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

1、反担保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保证期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银行承担主合同项下保函的付款义务之日后两年止。银行在保函项下多次付款的,保证期间至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日后两年止。

第三条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的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等向银 1

行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担保费

1、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保费,保费按保函金额的‰收取,保费金额为人民币(¥:元),其中,银行收取保费为人民币,乙方收取保费为人民币。由第三方代交保费的(付款人:,付款方式:),向该第三方开具票据。保费发票由有限公司出具。

2、保费应事先缴纳。该笔保证担保费为乙方及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的手续费,一旦保函出具,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将该笔保证担保费退回。

第七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第、、为甲方出具上述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

/(¥元),甲方应在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由第三方代交保证金的(付款人:,付款方式:),乙方向该第三方开具票据。保证金发票由有限公司出具。

(2)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合同金额%的第三方见索即付的保证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反担保人为,反担保人应向乙方(包括)出具《反担保保证书》。

(3)甲方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对本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反担保。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所有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存款余额及乙方指定的其它相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及时,并能满足银行办理保函的有关要求,甲方如违反上述条件,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保函未出具的,甲方应承担银行手续费用500元。

3、保证期间,甲方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乙方偿债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4、保证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保证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保函担保项下债务清偿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保函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6、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保费和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甲方未将保证金和保费在指定时间内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导致乙方不能按期办理反担保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须向乙方缴纳反担保合同金额的%作为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7、甲方承诺:

(1)甲方违反以上1至6项任何一项义务,乙方均可提前向甲方主张权利或采取其他措施。

(2)如甲方违约导致银行向乙方索赔,乙方有权以本条第1项第(1)款约定的保证金优先偿付银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抗辩。

(3)如因甲方违约导致银行向乙方索赔,乙方有权从甲方向乙方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偿付。

(4)乙方与银行所签订的《协议》、《出具分离式保函申请书》或《保证额度使用申请书》等法律文本甲方均已确认且无任何异议。

第八条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

1、甲方在办理退保时,应向乙方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书》、乙方开给甲方的保证金资金往来票据或其他乙方认可的财务凭证、甲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甲方为经办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银行解除保证金冻结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甲方。

(1)保函有效期届满,保函受益人未向银行提出索赔请求,甲方将保函原件退回乙方;

(2)保函有效期届满的具体日期不能确定,或保函原件无法退还,甲方提交了受益人出具的保函效力终止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保函失效放弃索赔等)或被保证人、第三方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保函项目办理完竣工验收足以证明保函责任解除的文件。

2、由第三方代交保证金的,在该第三方提交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的资料后,乙方可将保证金无息直接退还给第三方,甲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第九条索赔和追偿

1、一旦银行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乙方即有权开始对甲方以及反担保人进行索赔或债务追偿。乙方在提出索赔或追偿债务时,应向甲方出具:

(1)银行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索赔通知等文件;

(2)乙方向甲方发出的偿付债务的书面(包括传真)索赔通知;

2、乙方向甲方索赔或追偿债务的范围包括:

(1)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或应支付的全部金额及利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等;甲方在收到乙方偿付债务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五个日历天内履行清偿义务;

(2)逾期违约金。若甲方不能在本款第一项期间内履行清偿义务,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每日按照索赔金额的3‰计算;

(3)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产权或经营方式的调整而影响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制约;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包括乙方总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通知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对方提出的要求均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传真号送达对方:

致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

收件人: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致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

收件人:

开户银行:支行

户名:

账号:

如甲、乙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2.任何通知或要求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2)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3)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章)、乙方盖章并经负责人签章后成立并生效。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2012年6 月 27 日

第17篇: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乙方受丙方的委托,愿意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为甲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乙方作为丙方的还款连带责任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条款特订立本合同。

第18篇:借款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第19篇: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担保人: 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合作社):

为确保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债权人)与河北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人)于2013年月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履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条款订立合同。

一.保证人承诺

1.本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公司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完全了解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处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二.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人所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主债权的本金及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三.担保的方式

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四.担保的责任

1.保证期间,自国恒投资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书》之日起,至该《合作协议书》履行期满后两年为止。

2.《合作协议书》续签,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3.《合作协议书》经债权人、债务人修改和补充,只要是上述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文件,无需告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 的担保。保证人如果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2.保证人有权过问《合作协议书》的执行情况,有权坚持在《合作协议书》范围内履行担保义务。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应有认真履行协议条款的义务,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资金合作协议。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担保人(章)债权人(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20篇:保证担保合同(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为了确保乙方与_________(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号建筑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营权愿意为乙方向业主提供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甲方在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须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

(1)经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

(2)以财产抵押(质)押给甲方,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双方另订“抵(质)押合同”。其中抵(质)押物的有关内容见合同附件。

(3)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反担保措施。

2.同意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证责任的债务,甲方有权处分以上抵(质)押物。

第四条 当承包商按保证责任规定向甲方索赔,且甲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责任规定,甲方出于履行担保义务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时,甲方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乙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条 甲方有权自代偿乙方收费外,还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的_______‰/天(______‰)乘以实际代偿天数的补偿金。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追债通知后的______日内,无条件地向甲方偿清全部款项、费用及应付补偿金。

第六条 担保条款的修改

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担保函内容时,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的情况下,乙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甲方的保障,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修改申请。

第七条 担保费用

甲方在与乙方签署担保合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具体见收费通知单):

1.担保费:

(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率______%计收。

(2)担保费计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收费。

2.其它费用:

甲方因开具担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它费用(如,甲方在对乙方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由乙方支付。

3.履约保证金:

部分委托人在申请甲方为其担保前,需要向合作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该笔保证金主要用于债务到期后,乙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履约费用,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供,数额为提供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当乙方如期履行合同后,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本息划回乙方账户。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_____元给乙方。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未履行义务,则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给甲方。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份,承包商与建筑主管部门各执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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