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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债权人(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为了确保借款人与本合同债权人(出借人)贰零一贰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保障债权人债权的的实现,本合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保证人、债权人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㈠ 根据国家法律,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

㈡ 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内容完全知晓,本保证合同的内容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愿的表达。

㈢ 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者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二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本保证合同作为保证人真实意愿的承诺。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车船费、生活费、住宿费、通讯费等)

第四条 借款合同借款期限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借款合同期限自二零一贰年月日至二零壹年月日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依展期后所确定的展期到期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保证期限

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合同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的,则保证期限为自债权人向借款人通知还款之日起两年(借款人还清借款后,本保证担保合同作废)。

第六条 保证人承诺

㈠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保证人及时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借款本息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需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不得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

㈢保证期间,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不能依此为由对抗债权人。

㈣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①经营体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股份制改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②歇业、解散、被申请拍卖、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或撤销、发生诉讼案件等;

③注册资本、住所、法人代表发生变更。

保证人发生本款第一条的情形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发生本条其他情形应在3日内通知借款人。

㈤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保证人即开始旅行保证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㈠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㈡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㈢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㈠合同生效

①本合同经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加盖印鉴、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②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即使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

㈡合同的终止

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车船费、生活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偿还完毕为止。

㈢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赔偿损失。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以及被司法部门诉讼、执行等情况时;

②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债权实现的变化,且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未按出借人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

③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如不按时付息等)。

2、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除增加借款金额和不按合同约定对借款展期、延长借款期限外),保证人不持异议。债权人、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增加借款金额、延长借款期限(合同约定的展期除外),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

承担责任,所增加的金额和延长的期限对保证人无效。

3、保证人允许借款合同展期,并对展期后的协议仍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由债权人(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保证人不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附则

㈠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㈡本合同双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和手写部分已充分协商和了解,认识一致,均无异议。

㈢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债权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每份均

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附件

㈠保证人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㈡保证人经工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㈢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㈣保证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保证人(公章):债权人(出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印鉴)

签约时间:2012年月日

签约地点:汉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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