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企业所得税法全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07 21:06:4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已结束,这是新税法实施后的第一次汇算清缴,也是新税法及一系列配套政策在实际中的一次全面、完整地运用。本文结合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新税法及后续配套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探究,并就企业所得税国际管理经验借鉴及如何加强管理谈些认识。

一、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问题

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原则和处理问题的基本思路首次在立法层面被明确提了出来,但在后续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却有一些与之不符的声音,使得权责发生制的落实变得障碍重重,也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议。如12月份工资薪金扣除年度问题,大多数企业的工资都是错月发放,这就使得工资的提取和发放存在时间差,如按照发放年度据实扣除,会给企业增加很大的纳税调整工作量,计提而未发放的年度做调增,发放上年度工资做调减,每一年均需滚动地调增和调减,并且这种调整属于时间性差异,对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税款总量不会产生影响,所以这种频繁、复杂的调整,是否有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另外,权责发生制原则欠缺可操作性。当前受我国企业财务信用状况、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人员素质及信息来源渠道等多因素的限制,当企业发生了一项经济义务但未支付款项时,税务机关如何判断其真实性,以哪些合法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是其欠缺操作性的主要表现,合同协议等固然可以证明,但多数税务管理人员认为合同协议易伪造,证明力有限,这就使得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到位。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对现实“以票控税”理念的极大挑战。

(二)合理性原则的把握问题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对合理性支出做了概念性解释,现行规定中虽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做了规定,但在合理性总体判断标准方面缺乏评判的量化指标,极易在征纳双方之间产生歧义,给政策的执行带来难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政策问题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总局出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有效地指导了基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水平。但有一些政策规定需进一步探讨。

一是以预售合同作为确认收入和征税的标准问题。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以预售合同作为判定收入的重要依据。但实际上,很多房地产企业为了取得必要的现金流,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已开始了预售行为。由此可见,单纯以预售合同作为确认收入和征税的标准,会给企业钻政策空子留下空间,会造成预售收入延期纳税的情况,不符合新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关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同时也给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带来了难度。

二是房地产企业取得合法凭证后计税成本的调整问题。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目前,对该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当企业取得合法凭据后,应作为发生年度的成本予以税前扣除,如已实现销售,则应调整其单位可售面积成本,继而调整其已售面积的计税成本。这种理解,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因其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已结束,再追溯调整以前一个或几个年度的申报表,操作较为复杂,而且合法凭证的取得可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如每取得一笔,就对以前的单位可售面积成本进行调整,工作量太大。另一种认为,将后期取得的合法凭证作为后续支出,直接在取得年度的成本费用中列支,操作上简便易行。但这种处理方法违背了配比原则。此两种理解,各有利弊,如何在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考虑税法的公正合理,又便于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执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三是房地产企业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缺乏销售收入与之配比,而地产企业大多数是项目公司,形成的亏损难以得到有效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下发以来,地产企业纷纷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往往是在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全部售出后的年度,造成税法虽然规定土地增值税可以作为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缺乏销售收入与之配比,形成项目公司的亏损既得不到抵顶,又无法退税的不合理情形。

四是外资房地产企业过渡政策不清晰,造成政策适用无所适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投资房地产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在预售年度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而是要等到完工年度统一清算。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8条规定,外资地产企业存有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没有规定以前年度外资地产企业未扣除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如何处理,而不允许外资地产企业扣除这些费用又不尽合理,是否允许扣除,如何扣除,由于缺乏明确规定,造成政策适用无所适从。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问题

一是优惠形式单一,激励环节选择不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其研发能否成功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开发成功后能否获利也未可知。因此,多数高新企业希望国家能够在研发资金投入上给予必要的资本支持和风险补偿。而税收政策恰恰忽略了这一点。企业所得税法只重视了对企业利用研发成果获取利润的照顾,而忽略了对企业研发中高额成本费用的补偿,除了规定研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设备加速折旧(缩短设备折旧年限)外,再无其他优惠予以扶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实际上是一种事后照顾,建立在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且获得了利润的前提下。如果企业由于研发初期投入过大,没有实现经营利润,那么低税率优惠也就成为了一种形式,无法起到鼓励企业积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目的。与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投资抵免、提取风险投资基金等鼓励措施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明显存在形式单

一、结果优惠甚于过程优惠的问题,这样使得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得不到必要的风险补偿,影响了企业革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人力资本激励措施不足。人才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需要引进高技能型人才,高额的薪酬支出在其研发成本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税收应充分考虑到企业的这种特殊需求,尽量通过政策激励对企业智力技术投入给予必要的补偿,降低投资风险。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规定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项政策各种类型企业普遍适用,这对于高新技术这个视人才为价值和保障的特定产业而言,工资支出全额扣除政策所带来的激励效应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不惜重金引进高技能型人才以加快技术创新的进程。

三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过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6个条件。近乎苛刻的限制,虽然提高了认定的含金量,但也限制了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研发动力。因此,过于严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绊住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脚步,未充分实现鼓励企业积极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目的。另外,部分认定指标设计有缺陷。《办法》规定,企业认定时,其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这些指标的设计固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其计算方法和步骤非常繁琐,不易操作。如总资产增长率,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壮大,必然进行后期的资本运作,资产的重组及剥离对该指标的影响较大,甚至会影响到销售收入的增长。因此,以这个指标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其科学性有待进一步考量。

(五)过渡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存在缺陷

一是过渡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新税法实施后,对旧法框架下的一些优惠政策实施过渡,但执行过渡优惠的范围是有限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出台后,将未在文件中列举的优惠政策排除在过渡之外,即使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核准,也必须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如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享受三年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这种做法不符合政府信赖保护主义原则。一纸红头文件,代表着政府的公信力,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企业有充分的理由给予充分的信任,政府有义务也有责任给予维护和保护。但上述政策规定使得政府对企业的允诺成为一纸空文,政策的效力全凭政府说了算,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纳税风险,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受损。

二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优惠政策存在缺陷。《税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后续颁布的《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只有2008年1月1日后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这种限定导致同样是从事国家鼓励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由于批准立项时间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税收待遇,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使同行业企业拉开了政策差距,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是部分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尚未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税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如何把握;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等项目的具体内容等,税法都没有做出细化规定,给实际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

一是核定征收范围的人为划定问题。核定征收作为一种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其适用范围是有条件的,总局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明确了其适用的六个条件,主要适用于不设置账薄或设置账薄混乱的企业。但在基层执行中,往往迫于税收任务的压力,盲目地把核定征收户数的多寡作为衡量征管质量高低的一个标准,有的单位把核定征收面纳入了考核范畴,有的单位把连续亏损或小型企业统一实行核定征收。笔者认为这些做法不可取,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客观实际,实事求是,不能盲目,更不能简单化。对一些长期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从提高管理水平入手,深挖其亏损的真正原因,而不是一核定了事。这种做法恰恰反映出我们目前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水平较低的现实,只得采取一种相对简单的征收方式。而且核定征收的鉴定标准和宽严尺度在各基层单位间、国地税间掌握不统一,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两个企业税负差距明显,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是核定征收带来的一系列后续问题。对企业采取“一刀切”等方法核定,特别是把一些原本账薄核算健全、具备核算能力的企业也纳入到核定征收范围,会引起一系列后续问题。问题一是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一些有核算能力的企业,在稽查检查中发现其有明显地偷、逃税行为,但由于其采用了核定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税额都是由税务机关核定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转移到了税务机关,稽查局在定性上也无所适从;问题二是优惠政策的执行问题。企业被核定征收后,很多优惠政策受到限制,对一些原本核算健全的企业是不公平的。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由于前期投入阶段亏损而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后企业申请了软件企业资格并进入获利年度,按规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但由于前几年被核定,从核定的本质上看,核定年度应认定已获利了,因此使得企业的获利年度大大提前,其取得证书时,优惠期限已所剩无几,显然,这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

(二)汇总纳税制度使征收与管理脱节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制度的确立,可以有效防止集团内部之间利用业务往来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为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3月份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跨省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规范,即对跨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经过实践检验,该办法在执行中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职责不清。办法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非常有限,除了对总机构分配给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征收入库外,除了“三因素”查验核对和监督申报预缴外,并无其他监管责任,尤其是对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的税款是否具有审核权和稽查权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职责模糊,基层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如何管理、管理到何种程度感到茫然,管少了怕失职,管多了怕越权,容易产生管理漏洞。

二是对不按规定分配税款的处罚措施形同虚设。《管理办法》下发后,为了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又连续制定和出台了一些后续跟进措施,但对于应分未分、应提供分配表未提供等问题的解决收效甚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虽然对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予以了明确,但对总机构税务机关的回函时间无具体要求,“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之措施在实际中不易操作。

三是《管理办法》中规定14类未纳入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此办法。那这些企业和其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是否需要管理以及如何管理尚未明确,形成政策执行真空,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三)税基管理乏力

这个问题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问题,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可以说,税基管理好坏与否,决定了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目前,我们在税基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流转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监控不足、零利润申报和未作纳税调整户数较多、企业支出项目不真实、期间费用指标申报异常等突出问题。以我省为例,2008年汇算清缴结束后,我们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对全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了提取、统计和分析,发现全省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数据异常,超过了预警范围,期间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重在70%以上的有近万户,其中有200多户企业的比重在10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300%以上。对于工、商性质的企业而言,生产成本、采购成本在其支出投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正常应占到整个支出项目的60%以上,而费用支出比重一般相对较少。如果企业费用支出过高,势必会挤占毛利空间,造成企业亏损或微利。畸高的期间费用,理论上是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和成本控制要求的,有可能存在将一些不正常、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或者虚增、虚列费用的问题。

(四)多种因素制约纳税评估质量

一是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来源不宽。对内,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共享,信息分块割据,传递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对外,国、地税之间,国、地税与银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没有联网,信息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不能及时收集,影响纳税评估的准确性。二是纳税评估的指标存在局限。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确定依据的是行业平均峰值,这是对企业纳税指标真实性的一种假设,如果企业的纳税水平在正常的峰值以内,就视为如实进行了申报。实际上,平均峰值的影响因素很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规模大小、所处环境、市场营销策略等都可以影响平均峰值,不能完全排除在正常峰值以内的企业不存在异常的情况。三是纳税评估手段落后。目前纳税评估大多停留在人工操作的阶段和层面,评估质量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人员的综合能力高低和责任心强弱,影响了纳税评估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多种会计规范并行,加大基层人员的控管难度

企业所得税是与会计核算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税种,熟练掌握会计技能是税管人员的一项必修课。目前,在我国会计制度体系中呈现出了多种会计规范交叉并行的局面。会计制度中包括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行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也有新、旧之分。况且每个会计规范之间在一些事项上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也不尽相同,与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无形之中加大了企业核算和税务管理的难度。作为企业,不仅要执行好会计规范,还要严格遵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复杂的纳税调整,加之政策掌握不熟悉,出现了一些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对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而言,需要具备各种会计规范和财务管理知识。事实上,基层中知财务、懂会计的管理人员奇缺,尤其是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新准则更是知之甚少,综合业务能力无法满足管理的需要,造成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对加强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三个问题进行阐述,这些也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值得借鉴和完善的地方。

(一)大企业管理

对大企业实行重点管理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旨在通过分类管理,达到规避税收流失风险的目标。它们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对于我们如何管好大型企业,无疑会有很多有益的借鉴。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成立了大企业管理机构,在征管模式上,大多数国家的大企业税管机构都具有“一局设立、各税统管”的功能。以澳大利亚为例,他们认为所得税管理最复杂,因而只负责所得税的征管,至于其他税种都交给其它部门去负责。在管理手段上,各国大都以全面审计和行业分析为主要方法。如日本在大企业税务局设有税务检查与犯罪调查部门,专门从事高收入者和大公司的调查。

启示:实行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大型企业实行集中管理,最大限度地规避税收流失风险。面对我们当前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如何通过有限的人力资源实现管理效应的最大化,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因此,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在属地管理基础上,对大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是我们把握工作主动权、提高征管质量、确保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有效解决征管户数日益增加与征管力量严重不足矛盾的最佳方法。

(二)信息化的税收监管机制

当今许多国家税务部门通过同其他各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已形成比较广泛和严密的税收监控网络。如美国广泛采用信用卡制度,政府严格限制现金交易,大多数美国公司和个人都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因此,对于每笔交易税务机关都可通过银行进行监控。另外,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对纳税信息的分析而筛选出来的,基层稽查人员只有不到10%的机动权,每年通过电子数据分析,圈定不同类别的稽查对象,以突出工作重点,优化成本效益。

启示:当前,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税收系统利用和依赖计算机的程度逐步增强,信息化建设程度低已成为制约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信息化水平决定管理水平,失去了高效、通畅信息化的承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目标将举步维艰。

(三)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

在机构设置方面,各国税务当局一般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境外投资税收;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国都制定了完整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各项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以较高的法律层次来规定,使税务机关在对外直接投资的涉税问题上有法可依,有制可循,增强了税收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整体性和透明度。

启示:各国不仅重视境外所得税的管理,更鼓励资本输出,对“走出去”企业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扶持。总结起来,有两点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优惠力度较大,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多样。二是通过立法来规范管理,使政策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配套措施比较健全。

四、政策改进建议及加强管理的思路

(一)完善权责发生制和合理性原则的实际应用

政策的制定者应切实提高权责发生制的可操作性,应出台一些更具体、更有指导性的操作办法,如规定在未支付时,企业应出具哪几种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等等,以进一步促进权责发生制的贯彻落实。

应针对合理性原则的适用问题做出操作性、比照性、实用性强的具体解释,如规定费用支出的区域性及行业性限制、发放依据、支出标准等量化指标,方便基层操作执行。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是应将文件中的“预售合同”扩大理解,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管地产企业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只要是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了各种形式的协议或有预售合同性质的书面材料等都认为是签订了合同,应该纳入到征税范围中来。二是解决争议,明确税收政策,将完工年度已实际发生,后期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视同后续支出进行两次分摊扣除,虽然不尽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但是便于操作,提高了征管效率,也会促进开发企业尽早取得合法凭据,形成良性循环,其弊大于利。三是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土地增值税。31号文件第32条规定三种情形可以预提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针对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税款不能得到有效扣除的情形,允许开发企业预提土地增值税,并规定在完工后一定年度内如未清算土地增值税,应将以前年度预提土地增值税冲回,以堵塞税收漏洞。四是明确外企房地产开发企业过渡期政策,将存有2007年12月31日以前预售收入的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允许按照新税法的扣除标准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以体现税法的公平原则。

(三)完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完善过渡期优惠政策。过渡期优惠政策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对原税法符合条件规定的各类企业的定期优惠政策均应适用到期满为止,而不应轻内资而重外资。二是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调整和改进优惠形式,加大对高新企业风险投资补偿力度。遵循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支持的原则,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调整和改进优惠形式,如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扩大设备投资抵免范围、政府拨入专项资金全额免税、研发工资支出加计扣除、免征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等灵活多样的激励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降低认定门槛,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发展。在认定标准上应采取一种相对宽泛的易操作的准入制度。认定条件应尽可能地简化,增强企业研发的动力和自信心。三是为了公平税负,应尽快针对2008年之前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出台政策规定,将其纳入优惠范畴,以填补政策真空。四是制定和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对农产品初加工、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等项目的内容做出具体解释,以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确保国家关于农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四)细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应明确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责,赋予其一定的检查权和管理权,尤其是对查补的税款享有优先入库权,以增强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积极性。同时,要将现行的有关办法、政策规定进行整理汇总,建立一套汇总纳税企业管理运行机制,对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归属、业务流程、工作完成时限、责任追究、追究主体等内容予以明确,保证管理工作的衔接顺畅。另外,要抓紧制定专门针对14类企业的征收管理办法,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名为监管,实为未管”的问题。

(五)统一会计规范体系,加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协调

首先,要针对我国多种会计规范并行导致税务机关控管难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论证,权衡利弊分析,尽量缩短新会计准则推行时间表,加快和扩大新会计准则推行速度和应用范围。其次,要加强会计和税收在信息方面的沟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两个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合作,通过设立由两个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 加强联系,以提高会计和税法协调的有效性。最后,要加大会计和税收的相互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培训,加深企业、税务机关双方对会计和税法的认识。此外,要探索构建税务会计体系,满足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

(六)强化核实税基,加强税源管理。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要做到管好税源,核实税基,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建立定期清查巡视制度和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交换制度,每季度由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清查和巡视,尤其是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税务登记管理,杜绝漏征漏管现象发生。二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要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同时,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源监管中要注意与增值税评估统筹协调。三要针对中小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税务人员要充分利用巡查巡访及时发现纳税人核算不准确、会计科目运用错误等情况,督促企业财会人员予以调整。从而不断增强纳税人自核自缴的能力,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四要完善企业资料收集,健全企业所得税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工资发放、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七)合理准确地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开展征收方式鉴定,重要的是要贴近实际,要体现出抓大、控中、核小的思路,上级机关要给执行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机关在鉴定时要与当地征管力量、企业纳税意识、收入任务等因素相结合,对一些连续亏损企业、长期微利和零税负企业,可适当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有效解决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范围无法兼顾的问题。通过集中优势兵力对重点企业的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和方法,用以落实到对其他企业的管理指导中去,从而达到以点代面、事半功倍的效果。

(八)实施分类管理,突出大企业管理理念。税务机关要转变工作思路,树立大企业管理质量决定征管水平的思想,按照总局分规模管理的要求,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大企业的管理上。一是分级建立大企业管理机构,抓好重点税源的管理。通过分级建立大企业管理机构,形成上下互动、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监督到位的征管局面。要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监控制度,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企业经营变化情况,保障企业所得税税收入。二是抓好特殊类别纳税人的管理。在抓好大企业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总分机构、长期亏损、减免税企业的管理。对总分机构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纵向、横向联系协作,建立和完善总分机构主管机关联系和信息反馈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分级的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对长期亏损企业,应加强日常监控,选择典型行业深入解剖,逐户开展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逐步扭转亏损面过高的局面。要结合汇算清缴强化亏损额的审核确认,分户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享受减免税企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管理和监控。企业申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做好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和备案管理。享受优惠期间,要定期进行实地核查,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防止企业将非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项目,不符合条件仍继续享受优惠等问题的发生。减免税期满后,要加强企业存续状态、利润及税负变化情况的监控,对企业注销、税收优惠期与非优惠期之间利润转移、税负明显降低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三是抓好小企业的管理。对于一些财务不健全、核算能力差的小企业,应从规范征收方式入手,严格执行总局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解放出更多的征管力量将主要精力转移到大企业的管理上,实现效率和收益的统一。

(九)大力推行纳税评估工作。一是要积极开展行业评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税源分布情况和征管水平,对行业合理细分,把握行业运作特点、经营方式和市场规则,发掘涉税共性问题,精心选择模本企业,进行相关数据测算,逐步建立不同行业的评估模型。在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制订使用与该行业相关度较高的专用指标,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体系,提高企业所得税评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二是大力开展“两税”联评。定期将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与同期申报的增值税销售收入进行数据比对,发现比对不符、数据异常的,及时开展评估核查。要注重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联评,关注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其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审核企业是否利用假抵扣凭证挤占生产经营成本,造成企业所得税流失。三是探索建立国地税联评机制。加强国、地税间的联系和协作,互通涉税信息,特别是对服务业、房地产、交通运输等行业,可探索实行国、地税联合评税机制。同时,要积极开展与其它地区国税或地税部门的协作,有步骤地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税种的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联合评税,拓展纳税评估的深度和广度。

自2002年新办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以来,国税部门管辖的所得税企业户数增长较快,所得税占国税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在逐年扩大,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日益增强。各级国税部门通过不断细化征管措施,探索分类管理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措施,全面核实税基,着力提高汇缴质量,强化纳税评估,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所得税征管工作收到明显的成效。但从近年专项调研以及评估、稽查的案例表明,在税务日常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结合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仍延用 “一个税种,两个征收机构”的征管体系,征管范围上的交叉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由于国、地税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好管户”、“税源大户”互相争夺所得税管辖权,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对“钉子户”、“难管户”、“税源小户”两家都不愿管,互相推诿,形成漏征漏管户。加之两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程度上不同,也造成了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不公的问题,在社会和纳税人中产生不良影响。这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申报质量不高。

1.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税务机关审核不到位。一方面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差,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尤其是对税收与企业财务处理上的差异把握不准,以致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现在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客观上造成申报数据不准。

2.只依靠年度汇缴申报,不重视季度预缴申报。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比较重视,而对企业的季度预缴申报却疏于监管,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质量低下。一些企业的申报问题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就已经出现,如能及时发现,将有助于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杜绝,一旦等到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加以纠正,问题往往已经扩大,解决难度增加。再之时间和精力向“两税”倾斜,基层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的关注程度不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对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在所得税的税源监控上“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比较突出。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较大随意性。近年来各地推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克服人少户多、降低所得税零负申报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毋庸置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是一种简单粗放的过渡性管理手段。核定中估算程度大,准确性不高,不能真正实现所得税的应收尽收,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风险。税务管理人员在核定征收的同时,本应积极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引导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但现实中个别税务机关为了减轻工作量主观愿意对企业实行核定征管方式,且在增值税定额逐年调整提高的情况下,同一户企业核定的所得税却未随增值税的调整而调整,甚至存在一定几年不变的情况,造成所得税不能与增值税同步增长。

(三)零负申报率偏高。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情况十分普遍,零负申报率一直居高不下。以天水市为例,零负申报率近三年平均达到了72.81%。通过实地调研,构成企业零负申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部分新创办的外资企业,实际并无经营项目,但要顾及外资身份,暂不能办理税务注销,因而长期零申报。2.一些企业为审批土地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但由于客观原因又未能拿到土地,一时成为空壳企业,零申报也就在所难免。3.新办企业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计委立项、投入经营等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无法立即实现销售。即便已投入生产,一般情况下前期运行费用支出较高,尤其是新办不足6个月的企业,第一年亏损的较多,造成短期的零负申报。4.一些处于倒闭、停业状态的企业,由于债权债务等事项未处理完毕,暂时不能办理税务注销,形成零负申报。5.由于部分纳税人财务核算能力差、税收政策掌握欠缺、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自觉或不自觉地造成零负申报。6.部分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如农林牧渔业纳税人,按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未到税务机关履行报备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零申报处理,税务部门审核不严,造成长期零申报。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核心,起着宣传税法知识,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税源流失,检验日常管理质量,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等多重作用。但是由于汇缴时间紧,企业户数多,业务复杂,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税务人员业务不精等问题,汇缴的质量难以保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汇算清缴主体责任的转移使税务管理“风险”降低,但同时也孳生了管理“惰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主体责任明确,税务部门的汇算清缴工作责任与风险相对降低。但是,正是这种工作责任与风险的相对降低,助长了个别税务部门及其部分税务管理人员的“惰性”,以“守株待兔”的思想来对待工作,弱化了税源管理的时效性。 2.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财会人员财务、税收知识欠缺。一是纳税人认为缴纳所得税涉及到企业的利益分配,往往采取销售收入不入帐、任意扩大费用成本,做“帐外帐”,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偷漏所得税。二是专业会计短缺,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掌握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不够全面,不能准确地依法调整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三是随着电子申报软件或网上所得税申报的推行,税务机关的报表审核过程基本上被软件自带的审核功能所代替,而税务机关所掌握的历史数据(如以前年度亏损、减免税资格)不能参与审核,造成虽申报成功但数据不准确或有漏项的情况。

3.汇算清缴考核设置不合理,综合性体现不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税源管理岗、纳税申报岗、所得税审批岗及信息中心,有时还涉及纳税中介等各部门的协作配合。所得税管理部门作为最后一关,主要负责政策的解释、申报数据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核查范围的下达,发挥着检查日常工作质量和提出加强后续管理措施的作用。但目前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只放在最后环节,其他部门涉及的不多。所得税征管前期专管员对企业申报表审核不严,或者纳税申报岗人员错、漏录信息,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都会造成汇缴数据的错误,且无法再挽回,但其结果仅导致所得税部门绩效考核成绩受影响,而造成错误的真正人员却未承担相应责任,这不仅挫伤了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没有起到各负其责、有错即纠的作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及后期应用不够,延伸评估、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进,在管理上呈现出前紧后松、“虎头蛇尾”状况。目前,所得税汇缴后的评估核查工作,由于安排不到位,措施不具体,方法不得当,评估核查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大多走了过场,没有起到堵塞漏洞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

(五)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问题。

一是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实践中经常与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相混淆。二是纳税评估职责落实不到位,基本上就是从财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的审核过程,没有深入分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形式重于实质,收效甚微。三是评估人员缺乏,专业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基层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评估方法过于简单,不能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四是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参差不齐,评估所需资料不充分、不真实,加上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尚待完善,选案随意性大,影响了评估质量。五是对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准、重视不够,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或虽然设置了专门的评估岗位,但各自为政,还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

二、制约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因素分析

分析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既有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力量不足、管理缺位的问题,也有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够规范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社会力量协税护税作用发挥不足的问题。 从国税部门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管理机制设置不尽合理、人员使用不到位。基层一线管理部门未设立专门的所得税管理岗,未能实现专业化管理;管理员队伍年龄偏大,对新知识、新政策接受较慢,凭经验现象普遍存在;新招录人员多安置在发票发售、申报征收等办税服务厅的岗位,所学专业知识不能在税务实践中得到尽快锻炼和提高。二是所得税培训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每年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的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少,但大多是就政策讲政策,缺少案件实例和实际应用。通过以会代训培训人员,经常是时间短、内容多而繁杂,事后很少安排工作实践,没有真正消化、吸收,为我所用,培训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财务软件记账的情况下,不仅要求税务人员精通各行业财务制度,还要熟练掌握各种财务核算软件。而目前在这方面只对稽查人员进行过培训,对基层税种管理人员尚未进行过辅导。三是所得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尚需加强。

从纳税人分析,企业财务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有的企业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范设置会计科目,不能按照会计处理程序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对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乱摊成本、虚增虚列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对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在财务人员的使用上或家族式或亲朋好友,允许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职业,导致账簿记载混乱、记录不全面、不完整,甚者连最基本的企业利润都无法准确计算,更谈不上所得税的规范核算问题;有的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高,主观故意采取各种手段偷逃税款。

从税务管理第三方分析,法律制度不够完整和系统,使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的努力缺乏足够的法律基础。与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的要求相比,目前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关于报告义务人的法律和制度规定。二是缺乏税务行政协助的具体要求规定。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对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征管法》对提供信息的主体设定过于宽泛,且要求不明确,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约束性不强,缺乏执行力度。税务机关在向其他政府部门采集信息过程中,经常遇到不配合、信息采集难度大等诸多问题,造成不应有的税款流失。三是对金融机构第三方配合义务的规定有待强化。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税务管理,虽有《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但只有在税务检查中,并且经过特定审批程序才可以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资金情况,这种被动的依申请进行账户查询制度,限制了税务管理的主动性,限制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银行信息与税务信息比对的效用。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重视程度。一是要树立科学管理的理念,针对不同纳税人状况积极探索、推进分类管理;二是要提高对所得税的重视程度,尤其是在增值税实现“以票控税”、金税工程严密监控的形势下,加强所得税管理已成为堵漏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三是优化纳税服务,采取送税法上门等措施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日常的管理、巡查,及时发现纳税人核算中的不规范行为,健全账制,促使照章纳税。

(二)提高申报表填报正确率与审核效率。通过对办税人员的培训辅导,使其明晰申报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提高申报表填报正确率,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加强所得税申报系统自动审核功能,通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项目之间以及主、辅表之间和当期与累计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运用机审实现各数据比对,提高审核效率。

(三)强化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缴质量。1.规范汇算清缴业务流程,逐步增强纳税人对汇缴主体的认识,提高申报的自觉性、全面性和准确性。2.强化对年度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并与岗位绩效考核挂钩,严格落实管户责任,增强干部的工作责任心。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真正把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坚持管事与管户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对政策宣传、信息收集、申报征收管理、下户辅导、核定征收方式、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漏征漏管户清理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切实促进基础性管理工作。 3.加大汇缴检查力度,对纳税人各项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认真分析、筛选,将税源大户、零申报或申报无纳税调整的纳税人、连续亏损或亏损数额大的企业、各期利润水平波动大及申报额变动大的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列为检查重点,推进汇缴检查工作质量。4.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代理作用。对部分纳税人确实无法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的,通过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凭借中介机构熟悉税收政策法规、精通财务会计业务的优势,促使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如实自核自缴,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得到应有的保证。中介机构要严格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在执业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真实合法的书面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的信任程度。

(四)夯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尝试探索联评制度,全面提高评估质量。一方面夯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全面、完整、准确采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第三方的涉税信息,搭建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和评估模型。另一方面完善纳税评估机制,综合比对分析各种数据科学选择评估对象,综合运用各种比较分析方法进行评估,对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判断,并严格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最后着重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尝试建立联评制度,探索开展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地税联合评估的工作制度。

(五)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一方面要通过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督促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收入或成本的准确性,以及应税所得率正确性进行审核,利用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营业收入,借鉴房租、水电费、雇员工资等成本支出,正确核定所得税款。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的第一手资料,对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较大的,应及时调整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对同一户纳税人增值税和所得税均实行核定征收的,在调整定额时必须同步。

(六)从降低零、负申报率入手,加强税源管理。一是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零申报企业的数据分析,查找原因,及时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疑点问题。不定期下发零申报企业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开展自查,对有疑点的企业,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详细说明原因,对无法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企业,及时进行评估或移交稽查。二是完善台账制度。根据企业零负申报的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并分户建立零负申报台账,对零申报情况进行预测、评估和检查,实现重点监控。三是建立巡查制度。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巡查,对零申报的原因、持续状况等情况仔细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同时视情况开展评估,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力度。四是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收政策,由“事后处罚”向“事前服务”转变,提高纳税人的守法意识。五是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的“走亡户”、“空壳企业”及时进行注销和数据清理,对确实无法注销的企业,考虑在征管软件中单独增设监控模块,与正常企业相区别,以减少无效“疑点”核查。

(七)加强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针对目前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普遍欠缺的现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工作,坚持专业培训与业余学习相结合,下大力气特别是要加大对从事所得税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积极鼓励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对取得资格的人员可以适当给予奖励,并配备到业务岗位使其学以致用,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其颁布实施之日起已满两年,不可否认的是,其在税负公平、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和精简税制方面较之以往都有较大突破,与此同时,两年的实践也凸显了《企业所得税法》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实现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依然任重道远。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面临的控管难题

(一)税收管辖权问题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为企业的利益选择留下操作空间。自2002年开始“一税两管”,经过近八年多的实践运行,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虽然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文件在不断修订完善中,国税发【2008】第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由于新办企业对主营业务界定可能不准确并且变数较大,国、地税两家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导致国地税对税源的争夺。从企业角度,“人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在管辖主体的选择上具有较大操作空间,增大了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

(二)税源管理问题

1、现行征管方式导致税源波动较大。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负担会有所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所以管理方式的灵活多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所得税税源波动较大。

2、纳税人身份认定变革带来的税源管理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地位、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双重标准取代了原有的资本来源标准,以此来划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但“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和“仅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法律规定在可操作性还有所欠缺,由此带来的纳税人身份认定困难影响了所得税税基。

3、汇总纳税也给税源管理带来新的难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只有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新办法对执行就地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具体界定标准又不够明确,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往往处于架空状态。另外,异地分支机构设立后只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副本,不需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上添加分支机构名称,若总机构不及时主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机构的情况。

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面广量大,带来大面积的信息判断和涉税难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这在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企业诚信危机。一些非小型微利企业为了享受低税率人为分解、调整企业规模,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变换为符合规定的企业,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工作。

(三)税基管理问题

1、不征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虽然这一规定体现了“不征税”和“免税”的区别,但是纳税人如何将成本费用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收入分别配比,却给征管提出很大的挑战。

2、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适当凭证概念的引入给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定带来较大的弹性,使税、企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无形中放宽了税前扣除的条件。如新法规定了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主观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把握。

3、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较大差异。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的难度。

此外,纷繁复杂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重组业务,特别纳税调整等事项都带来信息不对称下的税基管理问题。

二、解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厘清职责,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

从理论上说,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应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再按分享比例返还给地方,实现“一税一管”,保证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这样既便于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国、地税征管力度的差异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但考虑到我国当前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力量有限,我们建议应将目前随流转税税种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延用一段时间,待时机成熟再逐步将企业所得税这一单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放在一个税务部门进行。

(二)固本强基,加强税源税基管理

1、税源管理是基础。要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规范税管员管好税源;建立税源分析机制,准确掌握税源存量,把握税源增量,确保税源管理到位;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开发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源信息,使监控系统成为税管员得心应手的管理平台,利用科技力量实现数字化征管,把税源管住、管好。

2、核实税基是关键。要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对一般税源企业,强化纳税评估,结合所得税税源特点,优先选择重点行业、特色行业、行业税负离散度较大的企业、注册资本在一定额度以上的连续亏损的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等作为评估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汇算清缴制度。按月或按季对纳税人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做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这样既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又可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宽进严出,贯彻所得税全程管理

1、严把源头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加强户籍信息源头管控,要及时、准确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种认定,定期比对税务登记信息和税种认定信息,对经营范围、行业、总分机构、所得税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等方面准确鉴定,对未进行税种认定和认定错误的要及时维护,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

2、严把日常关。按照分层分类分项管理要求,落实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作为政策落实的把关工程、业务规范的检验工程、队伍建设的练兵工程、税源管理的系统工程,实现汇算清缴工作优质高效推进。

3、严把注销关。根据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对于注销企业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全面清算的工作,对资产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清算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创新提升,加强所得税风险管理

1、总体风险评析。建立对企业税收风险的内控机制,通过建立特定的线型模型,形成对企业风险程度的评判标准。一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模型计算出企业风险值,发挥风险判定模型精确度高的“雷达”作用,为风险管理指引方向,使管理有的放矢;另一方面,虽然要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打破信息屏蔽,改变征税机关的信息劣势地位,进而获得对称信息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根据企业申报的纳税数据,识别企业会计税务处理之玄机,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税务机关和纳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2、行业风险解析。通过对企业风险程度判别的统计得出高风险行业,在风险解析的基础上,制定出行业管理办法,形成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流程,做好风险应对。

3、个案风险剖析。所得税风险管理,最后的落脚点都在单个的企业,就是说面上线上指标最后落实到点上,成果在个案上得到体现,从个案的剖析上再进行提炼升华,促进行业风险解析和总体行业分析的持续改进。

(五)以人为本,强化企业所得税队伍建设

一是要实现培训定期化,建立县以下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要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养一批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管理素质,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二是要实现培训专业化,开展分层级、多途径的培养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应在继续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专业化管理。专业化管理就是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的不同特点,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充分运用其掌握的企业所得税专业技能,探索实施以分行业管理和分规模管理为重点的分类管理,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和强化管理深度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探讨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科学化、精细化管

理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的不够全面、不够准确,部分企业出现了超标准提取列支费用、超年度摊销费用、把有标准列支的费用列到没有标准控制的费用里面等问题,个别企业由于对所得税政策掌握不全,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导致乱摊成本、虚增虚列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

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二)新办企业问题多。一是税源不清,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两个部门征管,税务登记数据没有实现实时共享,缺乏相互协调配合,导致税源管理上出现空档。二是税基管理不到位。新办的企业成分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申报数据不真实,管理中存在征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因素,使得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控管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三是避税形式多样化。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跨区域经营的方式日渐普遍,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关联企业越来越多。纳税人通过套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转移定价转移利润,蓄意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层出

不穷。

(三)制度措施落实难。一是征收方式确定难。目前在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的所得税管理方式下,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与企业后期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着很大的不一致性。同时,不同的征收机关之间,由于掌握的标准、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同等规模、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之间鉴定的结果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影响了公平、公正的税务机关形象。二是应税所得率核定难。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下,虽然在应税所得率的设置上,体现税负从高的原则。但是,由于核定的项目过多,纳税人资料又不齐全,很难给纳税人核定出一个合适的应税所得率。三是新办非增值税纳税企业管理难。近年来我们国税机关主要从事增值税纳税人管理,而对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几乎很少涉及。在这种情况下,对新办非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就相应给国税机关的管理和监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税收监控力度弱。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不规范,效果不明显。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部分地区把它当作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没有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责落实不到位、指标峰值体系数据采集困难、手工评估工作量大,评估方法过于简单,评估质量不高等问题,工作很难推动。二是日常检查流于形式,稽查力度不大。三是信息化管理相对滞后。所得税政策复杂,日常管理中需调用的数据繁多,急需利用信息化管理来提高效率和质量。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所得税管理模块,无法对所得税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而且在征管系统中,有关所得税管理的

数据也没有得到有效地整合。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针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务机关应紧紧围绕“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监控管理,尽快建立规范、公平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一)制定措施,夯实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一是摸清纳税人底数。对房地产、服务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由于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征管,国税部门对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仅满足于这些企业的按期申报,对其准确性缺乏必要的监控,甚至部分企业开业很久,依然没有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国税与地税、工商部门要及时沟通联系,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企业经营、申报纳税等信息在国地税、工商、统计等部门之间能完全共享。二是准确核实税基。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之一是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它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要准确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单单仅靠税务机关的检查是不够的,企业能正确计算申报税款是关键。首先,对外注重税法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针对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帐薄设置、核算标准、存货计价和产品成本的归集以及纳税申报方面,引导广大纳税人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其次对内强化培训,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点。加强对内部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指导管理员掌握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点(收入、成本、费用)有的放失的开展监控工作。

(二)学习培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员的素质。合理配备征管人力资源,坚持强弱搭配,保持队伍相对稳定,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措施。所得税管理户数多、税源较大的单位应合理调配力量,对企业所得税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使税收管理员能集中精力抓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对管理干部的要求高,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显得尤其重要。因此,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培训的重点应放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知识、税收政策法规、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在培训方法上也要大胆创新,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重点突破和培训,有效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要抓紧建立充实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加强对人才库人员培训和使用,培养一批能会计核算、懂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三)分类控管,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一是按生产经营规模管理。对于规模大的重点税源企业要强化日常性的税源分析预测。对中小企业要加强日常评估检查。强化监控过程,特别是加强对处于减免税优惠期的纳税人、改组改制企业、有关联交易的企业等存在偷漏税风险较大的纳税人的管理,防止企业偷逃国家税收。二是按财务制度的健全与否进行分类管理,对财务制度健全,设立时间长且经营规范、纳税信用好的企业,要着重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改善服务,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对少数经营规模大,但帐证不健全、纳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管理,加强对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评估和检查。对一些帐证不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力核算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建帐建制。三是按征收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对社会广泛关注、征管难度大的查帐征收企业,要把握行业规律,制定专门的所得税管理办法,实施单项监控管理。针对核定征收企业、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特点,加强日常纳税辅导,强化源泉监控,突出引导建帐,重点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对新设立的企业,要关注其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快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

(四)评估监控,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性。一是建立科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以“票流”、“物流”、“资金流”为核心,集中采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与税款形成过程的关键指标,建立“三位一体”、相互制约、纵横交错、全面延伸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通过以“三流”为方向的指标体系,实现对企业从生产到销售、从申报到纳税、从财务管理到资产管理各环节的全过程控制,从根本上抓住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环节。二是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检查方法。建立和完善投入产出模型,提高评估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一方面,强化企业成本控制,准确掌握企业成本扣除情况,加强对成本核算各个环节的控制和管理,有效解决成本扣除的真实性问题。另一方面,在控制好企业成本的同时,加强投入产出分析,准确掌握企业收入情况,通过与企业申报收入的比对,及时发现企业少计、不计销售收入的问题。三是建立评估检查典型案例评析制度。定期召开评估案例分析会,通过典型剖析、行业解剖,掌握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并对评估检查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交流和推广,不断积累税源监控的有效方法,提高税收管理部门的日常税源监控水平,堵塞管理漏洞。

推荐第2篇:高新企业新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二、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同时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合计70万左右)。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龙华新区20万,宝安,罗湖各10万。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九)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高企”认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注册登记。企业对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需将下列材料提交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等。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备案资料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须符合以下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其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下列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汇算清缴时要提交备案资料明细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把下表要求的资料准备好,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就好了!

多项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财税〔2016〕49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推荐第3篇:新企业所得税法热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热点问题答疑

深圳新闻网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开始实施,但是很多市民对于新的税法依然不清楚。为此,本专栏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邀请税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门解答。

1.季度申报所得税使用新申报表

罗湖区赵先生: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采用何种申报表?

地税局陈小姐:赵先生,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要求,自2008年第一季度开始,我市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该表仅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使用)。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仍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

另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在申报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前,还需要在2008年4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进行备案。

纳税人可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专区内“企业所得税(2008版的纳税申报表)”栏下载上述表格及填表说明。

2.全部机构在深圳只需总机构纳税

南山区刘小姐:我公司总机构在罗湖,分别在宝安及南山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需要参与分配税额就地预缴吗?

地税局陈小姐:刘小姐,您好。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3.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就地纳税

盐田区罗先生:我公司总部设在盐田区,在深圳市龙岗区和福建省厦门市分别设立了非法人分支机构。请问,此种情况下,设立在龙岗区的分支机构是否参与分配税额? 地税局陈小姐:罗先生,您好。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4.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就地纳税

宝安区周小姐:我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总部设有独立的营销部,在广州设立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负责销售,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同时,广州分公司还下设两个办事处负责联络服务。请问:公司总部的营销部在什么情况下能参与分支机构的税额分配?广州分公司下设的办事处是否也作为分支机构参与分配?

地税局陈小姐:周小姐,您好。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同时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外,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因此,如你公司总部的营销部是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这一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广州分公司下设的办事处须合并到广州分公司计算分配比例。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五五分摊

蛇口张先生:如何确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具体预缴及分摊比例?

地税局陈小姐:张先生,您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6.不同税率地区各机构计税先总后分

盐田区姚先生:我公司在深圳特区注册,今年享受18%的过度税率,分支机构分别在江苏南京及广东中山,适用税率均为25%。请问这一情况适用何种税率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地税局陈小姐:姚先生,您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深圳近期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报表申报热点汇总

Post By:2008-4-12 0:01:00

深圳近期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报表申报热点问题汇总(可详见本人空间:http://604420864.qzone.qq.com/)

1、企业所得税2008年第一季度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08-04-09

一、问: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申报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申报期限顺延三天,至4月18日。

二、问:关外企业为何无法进行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答:由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近日将明确深圳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衔接过渡,因此20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宝安、龙岗区纳税人暂缓进行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原则上仍需在4月18日前完成纳税申报),具体申报起止时间,请及时关注我局网站通知。

三、问: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特区内企业不是可以享受过渡税率优惠,税率按18%吗?为什么在网上申报时申报表上显示的税率是25%呢?

答:是的,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特区内企业是可以享受过渡税率优惠,税率按18%。但是法定税率是25%,法定税率和过渡税率计算出的差额填入“减免所得税额”栏。

四、问: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中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呢?如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季度申报暂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问:总机构设在深圳的居民企业,网上季度申报成功后,是否要去税务局提交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答: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季度申报后,需持网上打印的已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不留存纸质资料。

六、问: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时提示“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是什么原因? 答:点“是”即可,不影响申报。

七、季报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该怎么填? 答: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上述两项相减与利润总额并无勾稽关系。

2、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08-04-09

一、问:外资企业如何进行年度申报?

答:先登录国税网站,在“涉税软件下载”模块下载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2008,用该软件中录入相关信息之后生成申报数据文件(为方便起见,建议点击申报后生成ZIP文件,直接保留在桌面),然后再登录深圳国税网站的办税服务厅点“申报缴税”,以办税服务厅作为帄台进行申报(点击浏览粘贴生成在桌面的ZIP文件)。

二、问: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上传外资企业年度申报的申报文件时系统提示“申报文件名称错误”或者“格式错误”,为什么会出现此提示呢?

答:企业申报前,应点击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里的“申报”按钮,生成ZIP文件。用excel文件或其他格式均为错误格式,会导致申报不成功。企业申报软件里的识别号录入错误或者是纳税年度错误也有可能导致出现该错误提示。

三、问:内资企业进行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以及汇算清缴,是否必须提供鉴证报告?

答:税务机关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对提交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交本通告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要求报送的纸质资料。但对于2007年度开发产品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四、问:外资企业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是否必须提供查账报告?

答:是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附送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3、关于财务会计报表《利润表》填列口径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04-09 尊敬的纳税人:

《利润表》中“本期金额”应当填写损益类科目本期发生额,是本年累计数概念;“上期金额”应当填写上一年度该期《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数据。请纳税人遵循以上规则进行填列报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4、财务会计报表网上申报典型问题汇总『发布日期』2008-04-08 一〃问:哪些纳税人要进行财务报表的申报?

答: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月报和年报必报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2、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年报必报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3、不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4、实施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B类纳税人不报送会计报表。二〃问: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

1、财务会计报表的月报的申报期限是每月终了后的十五天内。

2、财务会计报表的年报的申报期限是每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三〃问: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录入错误如何处理?

答: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有差错的,前往国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纸质资料进行申报数据的修改。或者提请删除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数据,在国税局网站重新申报。

四〃问:网上申报成功后其中一份报表的数据错误,是否可以只要求对这一份报表作修改,而不需提供其他报表的纸质资料?

答:是的,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哪份报表数据有误就提交哪份财务报表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修正就可以了。 五〃问:《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该填什么期间的数据?

答:《利润表》中“本期金额”应当填写损益类科目本期发生额,是本年累计数概念;“上期金额”应当填写上一年度该期《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数据。

六〃在网上申报成功后还要将纸质资料递交到税务机关吗?

答:要的。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也就是第二年的5月31日前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要做好对总分机构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布置其尽快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结合我市总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分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的一般原则 1.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3.总机构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其分配的税额由总机构就地申报预缴。 4.总机构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其设在深圳市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由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就地预缴。

5.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3点要求:

1.总机构每年6月20日前要先填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每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依据。

2.总机构、分支机构在季度预缴申报同时,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报送的分配表由总机构提供。 3.2008年4月10日前,总机构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2006年度的相关数据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其他事项

1.我市总分机构实行按季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设在深圳市外的总机构按月预缴的,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实行按季合并计算申报预缴的办法。

2.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参与分配税款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

35、0.

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3月13日封发

推荐第4篇:企业所得税法作业题及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作业题

1.某生产化工产品的公司,2011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300万元,营业外收入24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46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40万元,销售费用120万元,管理费用130万元,财务费用105万元;取得投资收益282万元,其中来自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收入10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两年后合同到期时一次收取利息。2011年已将其中40万元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年初签订一项商标使用权合同,合同约定商标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费总额为240万元,每两年收费一次,2011年第一次收取使用费,实际收取120万元,已将60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将自发行者购进的一笔三年期国债售出,取得收入117万元。售出时持有该国债恰满两年,该笔国债的买入价为100万元,年利率5%,利息到期一次支付。该公司已将17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3)当年发生广告支出48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广告费扣除额65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其中20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当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300万元,其中含福利部门人员工资20万元;除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为44.7万元,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9万元。

(4)当年自境内关联企业借款1500万元,年利率7%(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支付利息105万元。关联企业在该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金额为500万元。该公司不能证明此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不能证明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企业。

(5)当年转让一项账面价值为300万元的专利技术,转让收入为1200万元,该项转让已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6)该企业是当地污水排放大户,为治理排放,当年购置500万元的污水处理设备投入使用,同时为其他排污企业处理污水,当年取得收入30万元,相应的成本为13万元。该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为其他企业处理污水属于公共污水处理。

(其它相关资料:该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计算该公司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及解析】

(1)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对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标使用权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予调减。

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365)×365×2=10(万元)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基数=2500+1300=38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3800×15%=570(万元)

当年发生的480万广告费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结转的广告费65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5万元

可以扣除的招待费限额=3800×5‰=19(万元)

实际可以扣除的招待费=(30-20)×60%=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24(万元)

可以扣除的福利费限额=280×14%=39.2(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4.7)-39.2=25.5(万元)

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280×2%=5.6(万元)

工会经费可全额扣除

可以扣除的教育经费限额=280×2.5%=7(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7=2(万元)

(4)可扣除的借款利息=500×2×5%=5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50=55(万元)

(5)技术转让所得=1200-300=900(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900-500)÷2=500+200=700(万元)

(6)可以抵减的应纳所得税额=500×10%=50(万元)

可以免税的所得额=30-13=17(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万元

(7)会计利润=2500+1300+240-600-460-210-240-120-130-105+282=245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457-40+60-10-65+24+25.5+2+55-700-17-100=1691.5(万元)应纳所得税税额=1691.5×25%-50=422.9(万元)

2.某上市公司为生产节能环保设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其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师事务所得到该公司2011年的业务资料如下:

(1)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700万元,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2114.25万元,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386.14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60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106.5万元)、财务费用400万元。取得营业外收入312万元、投资收益457万元。

(2)全年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万元,含向本企业安置的3名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10.5万元。

(3)全年成本费用中包含有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4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9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40万元。

(4)2月11日转让一笔国债取得收入105.75万元。该笔国债系2010年2月1日从发行者以100万元购进,期限为3年,固定年利率3.65%。

(5)4月6日,为总经理配备一辆轿车并投入使用,支出52.8万元(该公司确定折旧年限4年,残值率5%)。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此项业务尚未进行会计处理。

(6)8月10日,企业研发部门立项进行一项新产品开发设计。截至年末,共计支出并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为68万元。

(7)公司按规定可以利用2011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4年以前每年均实现盈利,2005年至2010年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

(8)公司设在海外甲国的营业机构,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360万元,该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7.5%,按规定已在该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国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我国税法规定一致。

(9)公司2011年已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957.25万元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公司支付残疾人工资薪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资料(4)中的国债转让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资料(5)中的车辆购置业务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额。

(6)计算资料(6)中的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该公司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8)对在甲国的营业机构已经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国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9)计算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及解析】

(1)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106.5×60%=63.9(万元)

当年销售收入的0.5‰=11700×0.5‰=58.5(万元)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58.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5-58.5=48(万元)

(2)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5×100%=10.5(万元)

(3)职工福利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50-3000×14%=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0-3000×2.5%=15(万元)

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小于允许扣除的限额3000×2%即60万元,不用调整

职工三项经费共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15+0=45(万元)

(4)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3.65%÷365)×375]=3.75(万元)

(5)车辆属固定资产,应于投入使用的下月起计提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2.8×(1-5%)÷4×(8÷12)=8.36(万元)

(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8×50%=34(万元)

(7)2011年的会计利润=11700-2114.25-386.14-600-500-400+312+457=8468.6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8468.61+48-10.5+45-3.75-8.36-34-200=8305(万元)

(8)对甲国的营业机构已经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当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8305+360)×25%×[360÷(8305+360)]=90万元

已在甲国缴纳360×27.5%=99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9万元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9)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实际补(退)的企业所得税=(8305+360)×25%-90-1957.25=119(万元)。

推荐第5篇:企业所得税法作业(带答案)

作业1

某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2年资料如下:

(1)营业方面:营业收入300万元,营业成本159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万元,销售费用55万元(其中广告宣传支出50万元),管理费用18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财务费用12万元(其中向职工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同期银行利率10%),资产减值损失2万元,投资收益9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3万元)。

(2)营业外收支:营业外收入18万元,营业外支出2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罚款6万元,违反合同的违约支出1万元,公益性捐赠10万元)。

(3)除上述资料外,甲公司2012年没有其他应税收入,其他各项费用开支均未超过税法规定。

(4)2012年初尚有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1.44万元(弥补期未超过5年)。 要求:

(1)用直接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用间接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直接法:间接法:应税所得额=53+5+0.8+2+2-3+9.64-11.44=58

项目金额应税所得额

营业收入:300300

营业成本:159159

营业税金:88

销售费用:5555-(50-300*15%)=50

管理费用:1818-(2-2*60%与300*0.5%取小)=17.2

财务费用:1212-(12-100*10%)=10

资产减值损失:20

投资净收益:99-3=6

营业利润:5561.8

营业外收入:1818

营业外支出:2020-(10-53*12%)-6=10.36

利润总额:5369.44

弥补亏损:11.44

应纳所得额:(69.44-11.44)=58

应所得税局58*25%=14.5

共 8页 第1 页

推荐第6篇: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目 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

二、新税法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不同,如何会计处理?„„„„„„(2)

三、新税法下集团公司内部可否统一折旧政策?„„„„„„„„„„„„„„(3)

四、新老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是如何规定的?执行的时间界限是怎样规定的?„„„„„„„„„„„„„„„„„„„„„„„„„„„(5)

五、我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形成了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企业加速折旧在时间和金额上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7)

六、新税法下集团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能否无偿给子公司使用?„„„„„„„(9)

七、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暂估入账?„„„„„„„„„„„„„„„„(10)

八、新税法下固定资产如何加速折旧?„„„„„„„„„„„„„„„„„„(12)

九、新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新的年限,2008年计提折旧如何调整?„„„„„„(14)

十、公司前不久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修理和改建,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按新税法应当如何税前扣除?„„„„„„„„„„„„„„„„„„„„„„„„„„(16)

一、以债务重组或非货币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该如何确定?„„„„„„„„„„„„„„„„„„„„„„„„„„„„„„„„(17)

二、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怎样规定的?确定的原则是什么?计税基础能否调整?„„„„„„„„„„„„„„„„„„„„„„„„„„„„„„(18)

三、新税法下,企业购买的手机,如果金额较大的话,比如1万元左右,应该如何处理?„„„„„„„„„„„„„„„„„„„„„„„„„„„„„„„(21)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第二章

工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食堂人员的工资是在福利费列支还是在管理费列支? „„„„„„(22)

二、新税法下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22)

三、新税法指的工资的合理性,是计提工资还是实际发放工资金额?„„„„„(24)

四、新税法对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如何扣除?„„„„„„„„(24)

五、新税法工资薪金据实扣除是否无额度限制?„„„„„„„„„„„„„„(25)

六、新税法下企业人员有雇员和非雇员,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25)

第三章

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如何计算“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9)

二、新税法下企业股权转让收益中含未分配利润的部分,是否认定为免税收入?(31)

三、新税法规定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2008年我公司分回以前年度投资收益能否弥补亏损?是否补税?如补税如何计算?„„„„„„„„„„„„„„ (32)

四、远期结汇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6)

五、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7)

第四章

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一、请举例说明新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 (39)

二、新税法下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规定中,非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包括个人,是否税前扣除?„„„„„„„„„„„„„„„„„„„„„„„„„ (41)

三、新税法下国债利息(通过银行购买)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 (42)

四、新准则下企业发生的建造期间的借款费用如何税务处理?„„„„„„„ (43)

五、两企业的关联关系不是直接投资而是其他形式,债权性借款利息如何扣除?„„„„„„„„„„„„„„„„„„„„„„„„„„„„„„„„ (43)

六、新税法下持有国债未到期转让,持有期间的利息是否免税?„„„„„„„ (45)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第五章

减免退税和补贴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46)

二、国家政策性补贴电价,是否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7)

三、企业减免的所得税能否转回未分配利润?„„„„„„„„„„„„„„ (49)

四、我公司是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增即退还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50)

五、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2008年8月30日退回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51)

六、出口货物,收到“先征后退”增值税税款是否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51)

七、2008年企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时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2)

八、新税法下多缴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时是否应加退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2)

九、企业收到财政拨款的贴息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 (54)

十、新税法实施后,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第一年所得税可否减免?„„„„„„„ (56)

第六章

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财税处理?„„„„„„„„ (56)

二、房产开发公司承建的廉价农民安置房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59)

三、房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建设时,配套建设的物业用房等如何财税处理?„„„ (6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作为投资成立一家子公司应缴纳税收吗?„„„„„„„„„„„„„„„„„„„„„„„„„„„„„„„„ (64)

五、我辖区内有一户A房地产企业,其100%的股份为B房地产企业拥有,现在A公司到国税申请注销,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66)

第七章

优惠政策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享受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68)

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30项)中没有涉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是否不在享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受以前的优惠政策?„„„„„„„„„„„„„„„„„„„„„„„„„ (69)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71)

四、新税法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前未抵免完的固定资产是否继续抵免?„„„„„„„„„„„„„„„„„„„„„„„„„„ (72)

五、2007年度收到地方政府补助200万元,为环保项目补助,是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74)

六、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某风电公司2007年开始投建,能否享受此优惠?„„„„„„„„„„„„„„„„„„„„„„„„„„„„„„„„ (75)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处理

一、没全额如实预交企业所得税,还需要交纳滞纳金与罚款吗?„„„„„„„ (76)

二、新税法下我公司资金紧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是否可以?„„„„ (77)

三、新税法下没有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要交滞纳金有规定吗?„„„„„„ (78)

四、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起始时间怎样确定?„„„„„„„„„„„„„„ (79)

第九章 股权的所得税处理

一、股东退出在公司的股权,价格如何确定?具体方式及程序如何办理?„„„(81)

二、我单位接受划拨的股权要进行纳税处理吗?„„„„„„„„„„„„„ (82)

三、股权无偿划拨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83)

四、股东退股是否纳税?„„„„„„„„„„„„„„„„„„„„„„„ (84)

五、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损失如何扣除?„„„„„„„„„„„„„„„ (85)

第十章 其他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一、如何理解新所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概念?„„„„„„„„„„„„„„ (86)

二、新税法下无形资产投资增值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86)

三、我公司拍卖的资产包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90)

四、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是否按以前年度的税率计算缴纳?„„„„„„„ (91)

五、我公司2008年9月份得到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5万元,该项收入应该怎样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 (92)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六、新准则对于捐赠的收入如何处理,汇算清缴时有无新旧差异,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92)

七、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93)

第十一章

其他费用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企业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比例应如何执行?„„„„„ (95)

二、新税法下怎样计算业务招待费按最高不超营业收入5‟和按实际业务发生支出额60%才是最佳方法?„„„„„„„„„„„„„„„„„„„„„„„„„ (96)

三、公司租车接送员工上下班费用如何列支?„„„„„„„„„„„„„„ (98)

四、我公司聘用了一些临时用工人员,当月给他们发放了劳务费,应由个人交纳的营业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99)

五、我公司总经理出差台湾,差旅费如何在税前列支?„„„„„„„„„„ (100)

六、我母公司统一交纳的费用,只取得一张发票,子公司如何分摊费用? „„„(101)

七、我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可以按1%提取文体费吗?是否在税前扣除?有相关文件吗?„„„„„„„„„„„„„„„„„„„„„„„„„„„„„„„(102)

八、外币的汇兑损益是怎么算的?如何税务处理?„„„„„„„„„„„„(104)

九、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摊销期限是多少?„„„„„„„„„„„„„„„„(107)

十、新税法下一次支付3年的租金如何税务处理?„„„„„„„„„„„„ (108) 十

一、企业不能接收军转人员,付军转办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110)

二、企业为个人负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10)

三、新税法下企业销售佣金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114) 十

四、外资企业交纳所得税,新税法比旧税法费用扣除存在哪些变化? „„„„(115) 十

五、教育经费超标准部分新税法如何规定的?„„„„„„„„„„„„„ (118) 十

六、我公司每周一次的内部业务会议餐费、出差餐费等是否在税前扣除?„„(119)

七、2008年部分应付款项超过三年未付如何税务处理?„„„„„„„„„ (119) 十

八、新税法下付给外国公司培训及技术指导费用代扣预提所得税时是否扣除营业税税款?„„„„„„„„„„„„„„„„„„„„„„„„„„„„„„ (120) 十

九、期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122)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十、新税法下内外资企业坏账损失是否都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 (123)

第十二章

其他涉及所得税问题的处理

一、新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什么?„„„„„„„„„„„„„„„„„(125)

二、新税法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含义及其区别?„„„„„„„„(126)

三、新办的内、外资企业筹建期是如何确定的?„„„„„„„„„„„„„ (126)

四、新税法下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127)

五、新税法施行后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128)

六、新税法中的预约定价如何理解?„„„„„„„„„„„„„„„„„„ (129)

七、新税法下公司上市准备阶段支付给券商的“保荐费”等费用,会计怎样做帐务处理?„„„„„„„„„„„„„„„„„„„„„„„„„„„„„„„ (129)

八、我公司是外资企业,对于自产的食品赠送用户,是否可以做内部资产转移处理?„„„„„„„„„„„„„„„„„„„„„„„„„„„„„„„„(130)

九、新税法下企业支付的查补以前年度的税金、排污费能否在补交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32)

十、企业亏损能否加计扣除?„„„„„„„„„„„„„„„„„„„„„ (133) 十

一、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有哪些渠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34) 十

二、新税法提出了法人所得税,我公司有同一地区和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136)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同,如何合并纳税申报?„„„„„„„„„„„„(138)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100题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 55号)文件“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的规定,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用户日常咨询服务工作回复的疑难问题,汇集编著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100题》。这些问题都是纳税人在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具有很强的普遍性、实用性,适用于各类型企业,是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很好的参考资料。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一、我国会计与税收法规在经济事项处理上的差异需要认真把握。第一,两者性质不同。会计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税收政策是保证及时、足额征收税款。

第二,两者相互关系极其密切,会计执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税法是按照税法的要求完成纳税义务。如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缴税款,完成纳税义务。

二、现行会计制度是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

目前,不同的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包括三类:一是93年13个行业会计制度;二是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三是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中央企业力争在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的会计准则。

三、学习新企业所得税已发布的法规和政策,还要动态关注后续补充政策。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通知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1081号)的补充通知规定: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

解答100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中 税 信 息 网

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问:我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按10年计提折旧,但我公司考虑到企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后,决定按14年计提折旧,税法是否允许?

答:贵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为10年。但,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4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这样就出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为10年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可以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14年的不同。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这中情况属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时性差异。”

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贵公司的做法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如贵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原值140万,企业按十四年提取折旧,一年折10万元,也就是有10万元计入当期成本,税法规定按10年直线折旧,一年折14万元。这样在前10年,计入企业成本的折旧是100万元,但按税法可以抵1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假如没有其他因素影响,企业的利润就会比应该交税的利润多40万,从会计分录看就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后4年就要还债,因为在后4年,企业还要继续折旧40万,税法已经不折了,所以,后4年要调增应税所的额。这就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因此,贵公司所确定的与税法不同的折旧年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专家点评:

新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但没有规定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新会计准则企业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这样就会产生税前扣除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此题举例说明了税法没有规定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抵扣政策,但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确定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产生的差异可以进行纳税调整。从而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

二、新税法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不同,如何会计处理?

问:我公司购置会议圆桌、沙发等,单位价格数千元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不同,请问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处理还是做低值易耗品处理?

答:2009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相同。 对固定资产标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方面的规定从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2009年1月1日已不存在差异。

1、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标准有变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 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以上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标准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 因此,企业只要是符合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分金额大小,企业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折旧和摊销。

因此,贵公司购置会议圆桌、沙发等,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专家点评: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对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金额限制。但原增值税条例规定,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仍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范围。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

三、新税法下集团公司内部可否统一折旧政策?

问:在集团公司成立以前,各子公司执行不一致的折旧政策,集团公司成立后,可否统一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率?是否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答:您说的是内部折旧政策,是指企业集团在遵循会计与税法折旧政策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的一套适合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一种折旧政策。

就折旧政策而言有三各方面:

1、会计折旧

2、税法折旧

3、集团内部折旧政策。集团公司成立后,准备统一折旧政策,即统一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率,是必须的。

会计折旧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新税法折旧政策: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团内部折旧政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作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合理性。因此,集团内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分类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

会计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这些方法企业可以使用,但,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准予扣除。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折旧方法,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分类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因此,对于统一纳税的企业集团,管理总部按照税法折旧政策口径,在核定各成员企业的实际应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纳所得税的基础上,调整汇交纳企业所得税;然后依据内部折旧政策,对各成员企业计算的内部应税所得额和内部应纳所得税进行审核确认。实际应纳所得税与内部应纳所得税两者之间的差额,在总部与成员企业之间进行结转。对于独立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总部在成员企业实际完税后,根据完税凭证,分别按照税法折旧政策口径与内部折旧政策口径,对成员企业所计算的实际应税所得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内部应税所得额与内部应纳所得税进行复核确认,然后对确认后的实际应纳所得税与内部应纳所得税的差额,在总部与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对冲结转。

专家点评:

企业集团在遵循会计与税法折旧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的一套适合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一种折旧政策。

四、新老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是如何规定的?执行的时间界限是怎样规定的?

问:新老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是如何规定的?执行的时间界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分为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前和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的规定。

一、新税法实施前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新税法实施后的规定

新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 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四、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后

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 新税法没有规定比例。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专家点评:

本题说明了新税法前后固定资产方面的税收政策变化。

五、我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形成了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企业加速折旧在时间和金额上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问:我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形成了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企业加速折旧在时间和金额上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您说的情况属于会计加速折旧后形成了和税法规定的折旧时间上的暂时性差异,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出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最后转回,做纳税调减。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应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举例说明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

(1)某公司运输设备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5年,按新会计准则某公司规定折旧年限为3年,时间上的差异有两年,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5年,某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是3年,是企业进行了加速折旧,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要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涉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事项进行调整。对于某公司而言,税法规定应按5年期限折旧的固定资产,某公司规定加速按3年计提折旧,折旧的时间比税务部门的规定提前 2年提完折旧,这样企业用3年时间提完税务部门规定5年时间提完的折旧,企业每年就要多提折旧,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前3年每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从第4年开始,企业不再就该项资产计提折旧。而按税务部门的规定还有2年计提折旧,因此,从第4年开始,企业可以按2年转回以前分3年税务部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即2年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在时间上,税务部门3年调增的应纳税所的额,在以后2年的时间里企业调减了应纳税所的额,第5年的时间结束时,某公司的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在时间上折旧金额的差异在第5年都相同了。这就是折旧金额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最后的转回。

企业在汇算所得税时,应该注意出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税务部门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的调整,应将以后年度可以转回的情况记录在“检查记事”里,在转回时有依据可查。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2)某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生产设备在第1~2年加速折旧,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了纳税调整,但在第3年销售了,某公司前期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转回?

某公司提取折旧的机器税法规定的时间是10年,某公司按5年计提。某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生产设备第1~2年加速折旧,所得税汇算时进行了纳税调整,(如果某公司不销售此机器那么从第6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但某公司在第3年做了销售处置,前2年调增的所的额在以后的时间里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是时间是10年,贵公司按5年计提折旧.如10万元,分10年计提折旧,1年1万元折旧。5年就是1年2万元折旧,第一年企业折旧2万元,纳税调整调增1万元所得额。第2年企业折旧2万元,纳税调整调增1万元所得额。第3年卖了,第3年纳税调整调减1万元所得额。第4年在调减1万元所得额。这样的转回在时间和金额上,税法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与企业实际扣除的时间和金额相等。

这就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出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最后转回,是按税法规定对新准则的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专家点评:

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5年,某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是3年,是企业进行了加速折旧,出现了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税法规定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六、新税法下集团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能否无偿给子公司使用?

问:集团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能否无偿给子公司使用,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文件?如果无偿给子公司使用,有什么税收风险?

答:集团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往来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联企业交易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如果母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无偿给子公司使用,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这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修订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集团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无偿给子公司使用,所有权没有改变,新准则中明确指出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就是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对于母公司来讲没有相关利益的流入。所以这部分固定资产就不能被确认为母公司的固定资产。虽然这种做法对整个集团的总体利益没有任何影响,但对其下属的各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来讲,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没有以折旧的形式计入到成本费用中去,使得收入与费用不配比,虚增了企业利润;而对母公司来讲,虽然没有相关利益的流入却只有费用的支出,这明显具有关联方转移利润之嫌。此外,母公司对无偿调拨转出的这部分固定资产的账面管理与实物管理相脱节,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维护与对其价值及剩余年限的评估,因而极易导致固定资产的流失。对于这种情况,母公司应以租赁的形式,在确定合理的租金后将资产租赁给子公司,或是对闲置无用的资产进行转让处置,重新分配资源,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专家点评:

母公司如果无偿给子公司使用厂房、机器设备,有税收风险,属于关联方转移利润。

七、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暂估入账?

问:新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请问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如何掌握,税法是否允许企业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部分支出暂估入账,待工程决算后再对暂估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

答: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些是直接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而有些则是企业自己建造的,如企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业自己建造的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等。与外购的固定资产不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对于企业来说,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相对较为复杂。本条原则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包括固定资产所需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等,只要是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用途之前所发生的,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本条对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把握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这一规定与会计准则是有差异的,因为会计准则并没有将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并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对此,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对于暂估入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中央性法规曾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提到过电信企业可以计提,但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原文内容:“„„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对其他行业,很多地方性政策也进一步明确,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6号)明确: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

21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23号):“

六、关于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结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凡暂按评估价入帐的,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规定计提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可以暂估入账,待工程决算后再对暂估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

专家点评:

企业固定资产可以暂估入账。

八、新税法下固定资产如何加速折旧?

问:新税法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并且规定了加速折旧方法,可否举例说明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22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提示:实施条例从三方面对税法第三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了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情形;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二是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年限;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件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不切合实际地缩短折旧年限来增加当年扣除,逃避税负。

本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规定: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三是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23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例如: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2.55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分别为,第1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0.4=40万元;第2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40)×0.4=24万元;第3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40-24)×0.4=14.40万元;第4年与第5年系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即(100-40-24-14.4-2.55)/2=9.525万元。

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逐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预计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n=n(n+1)÷2。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如:对于一个折旧年限为4年,原值为11000元,净残值为1000元的固定资产,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时,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4/(1+2+3+4)=4000(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3/(1+2+3+4)=3000(元)。

专家点评: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注意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和资料的保管。

九、新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新的年限,2008年计提折旧如何调整?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新的固定资产年限,按原规定有的固定资产年限没有改变,有的固定资产改变了年限。那么,2008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改变的,计提折旧如何调整?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新的固定资产年限,按原规定有的固定资产年限没有改变,有的固定资产改变了年限。那么,2008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改变的,就应

24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该进行调整。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该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当期及未来期间的资产折旧。即,在当期及未来期间的折旧按变更后的年限开始计提。而对以前年度已计提的折旧,不做追溯调整。按税法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财税字[1996]79号)

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因素,包括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除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外,其余一律作为会计估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变更一律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上述因素变更后按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

如:2003年12月份,企业增加固定资产一项,原价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至2007年年末,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年限的规定和新技术发展等原因,需要对原估计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做出修正,修正后该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年,预计净残值为2万元。

企业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后的处理方式如下: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也不计算累计影响数。变更日以后发生的经济业务改按新的估计计提折旧。

按原估计,每年折旧额为(100-10)÷5=18万元,已经折旧4年,共计72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100万元-72万元=28万元,则第5年相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如下:

固定资产100万元

减:累计折旧72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8万元

改变预计使用年限后,2008年起每年计提的折旧费用为13万元[(28-2)÷2]。2008年不必对以前年度已经计提折旧进行调整,只需按重新预计的尚可使用年限和净

25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残值计算确定年折旧费用,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 管理费用 130000

贷: 累计折旧 130000 专家点评: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改变的,就应该进行调整。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该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当期及未来期间的资产折旧。

十、公司前不久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修理和改建,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按新税法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问:公司前不久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修理和改建,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按新税法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一、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并非意味着该固定资产已不能继续使用。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应当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确定。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两种。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性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外发生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造支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造支出等,应当将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即记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企业所

26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得税法还规定,对此类改建后的固定资产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相应按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依法税前扣除。但具体延长多长时间并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1.对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2.对不符合固定资产大修理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究竟哪些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如对企业发生的大修理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两个特征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并且明确规定不得采取待摊方式处理;又如对企业发生的开办费,企业会计处理上,在企业正式生产的当月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也就是说,新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长期待摊费用”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对哪些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有待税法进行明确。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维护支出应当直接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专家点评:

本题说明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十一、以债务重组或非货币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 该如何确定?

问:以债务重组或非货币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该如何确定?

答:关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

27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095号。

专家点评: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确定。

十二、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怎样规定的?确定的原则是什么?计税基础能否调整?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怎样规定的?确定的原则是什么?计税基础能否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

28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解析1:上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前(5)项一旦确定,不可改变,应以历史成本为原则。第(6)项要视情况调整计税基础。看一下:

《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

(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一点:对(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改建,发生100万元,只能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作为“待摊费用”不能增加加计税基础。

29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第二点: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也不能增加加计税基础。

第三点:那么什么情况要增加加计税基础地?

除第十三条第

(一)、

(二)项以外,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四)不属于这个范畴,只有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那么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又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解析2:如果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不是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扣除?

例如

1、企业对某房屋进行加固(改变结构),原值2000万元,按20年计算已提折旧10年余值1000万元(不考虑残值),发生修理费1200万元.假如使用期可以延长2年以上。这时就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了,对发生修理费1200万元,只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扣除。不能改变计税基础:

例如

2、企业对某房屋进行加固(改变结构),原值2000万元,按20年计算已提折旧10年余值1000万元,发生修理费800万元.这时就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这时应调整折旧年限,应改变计税基础。

新确认的计税基础为:1000+800=1800(万元)

假如使用期可以延长,适当延长3~5年。并重新确定折旧额,不能将800万元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特别提示:新确认的计税基础必须是:

一、改建支出必须是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

30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二、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三、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

如果不构成上述三个条件,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性扣除。

解析3: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说:“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怎样理解:

(一)、

(二)还是只有

(三)才可以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例如

3、企业有一台设备,价值500万元,(应折旧10年)使用8年,经改建后还可使用5年。发生改建支出200万元,这种情况下:

要延长折旧年限3年加剩余2年,重新按5年计提折旧。那么“计税基础”也必须改变为:300万元(500÷10+200)。

专家点评:

本题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了详细论述。

十三、新税法下,企业购买的手机,如果金额较大的话,比如1万元左右,应该如何处理?

问:新税法下,企业购买的手机,如果金额较大的话,比如1万元左右,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专家点评: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的确定固定资产。

31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第二章

工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食堂人员的工资是在福利费列支还是在管理费列支? 问:新税法食堂人员的工资是在福利费列支还是在管理费列支? 答:仍然执行企业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直接在管理费用列支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规定》(1962年4月10日(62)国财习字56号):“为了解决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经费来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保证企业职工能够得到必要的福利补助,现对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的开支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各企业职工食堂的炊事人员,应列入企业人员的正式编制,炊事人员的工资改由工资基金中开支,并列入企业的管理费,计入成本,不再在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

„„„„

(四)上述规定自一九六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专家点评:

对这个问题很多地方没有按上述文件执行,而是在福利费列支。职工食堂是生产管理的一个方面,职工食堂的炊事人员工资应列入企业的管理费。

二、新税法下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职工餐厅、浴池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2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所作的原则性限制规定,与原内、外资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政策统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国税发[2003]45号文已对此作了修改,允许税前扣除)。可见,职工餐厅、浴池不属于不得税前计提折旧范围,而是在可以按照规定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之列。因此,餐厅、浴池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其折旧费用应列入管理费用,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专家点评:

企业福利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33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三、新税法指的工资的合理性,是计提工资还是实际发放工资金额?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指的工资的合理性,是计提工资还是实际发放工资金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这一点强调的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专家点评:

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必须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必须是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没有发给员工的工资不能扣除。

四、新税法对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如何扣除?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如何扣除? 答: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提取数超过实际发放工资额部分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已于 2006年废止。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即2006年后不实行工资储备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4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专家点评:

从2008年度起所得税前对“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不论工效挂钩还是非工效挂钩,所有企业不再实行限额扣除,而是采用“合理发生”的新标准。

五、新税法工资薪金据实扣除是否无额度限制?

问:新税法工资、薪金据实扣除是否无额度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在此强调的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并未强调是根据发生额据实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否据实扣除,要看其是否合理,即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如果全部为合理的,那么可以税前扣除。

专家点评:

新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无额度限制。

六、新税法下企业人员有雇员和非雇员,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问:新税法下企业人员有雇员和非雇员,如何划分雇员和非雇员?这些人员的工资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35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可以理解为:

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只要企业聘用的临时人员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用关系,则应属于工资支出;如果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则不属于工资性支出,应按临时劳务支出处理。

这里的雇佣和雇用,“用”有“人或物发挥其功能”的意思,因此“雇用”强调的是“雇”的目的 “佣”本意是殉葬的陶土人偶,演变为服侍别人的人,现在是“受雇用的人”的意思。所以“雇佣”强调的是“雇”的对象,因此,在税法上“雇佣”一般是作为名词来使用的,而“雇用”一般是作为动词使用的。这两个词是等效的。

企业的临时人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通常是指企业长期或季节性雇用的一些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人员。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个人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另一种属于“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通常是属于接受企业以外的人员提供劳务。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谓独立个人劳动,是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对于这两类人员税收政策有不同的规定。

雇佣关系的临时工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则必须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非雇佣关系”人员为企业临时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后,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36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育费附加。企业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并支付劳务费。

对于个人所得税,“非雇佣关系”人员,如果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后,按照20%税率计算纳税,如果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费用后按照相应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 “非雇佣关系”人员为企业临时提供劳务,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按索取得的劳务报酬计算交纳营业税。

“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的范畴,不征营业税。由于存在雇佣关系,企业对临时人员的工资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工资表)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当临时人员的月工资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免征额(月收入1600元)时,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非雇佣关系”人员和“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由于税收政策有不同的规定。企业支付给具有雇用关系临时工的计时或计件工资与企业支付给非雇用关系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是相区别的。因此,企业支付给这两类人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

对于支付给具有雇用关系临时工的工资,由于存在雇用关系,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这些临时工作为计算工资职工人数的范围。而对于支付给非雇用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由于不存在雇用关系,企业实际上是在支付该临时工的劳务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该临时工提供的合法发票在税前全额扣除。

如某公司聘请企业外甲、乙、丙三名人员为企业进行产品宣传,按照其散发宣传品的数量计算报酬。一个月后,甲、乙、丙3人,分别取得收入3000元、4000元、5000元。公司支付劳务费时,采取临时人员工资表的形式进行发放。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这三名人员属于企业以外人员,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据以入账,并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形,决定对公司

37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处以2000元罚款。公司认为,甲、乙、丙三人属于企业的雇员,临时人员工资表属于合法的原始凭证。

处理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与外聘人员之间究竟是否具有“雇佣”关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说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则说明公司的理由是正确的,不应受到处罚。因此,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就成为如何纳税的依据。

应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反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则被认定为“非雇佣”。从实质上来讲,具有雇佣关系性质的临时人员的劳动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其取得的收入在性质上属于工资,而非雇佣关系人员的劳动所得,属于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其取得的收入纯粹是一种劳务报酬。从时间上看,雇佣更具有长期性或至少是一段时间,而非雇佣则具有暂时性、一次性。从提供劳务的方式上来讲,雇佣人员提供劳务往往在受雇企业进行,有时也根据受雇企业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和空间进行,而非雇佣人员则不一定,根据自已的意愿,可以在受雇企业进行,也可以不在受雇企业进行。在实际工作中,雇佣临时人员具有普遍现象。判断员工与企业是否存在雇用关系,首先应根据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明确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与临时人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性质的合同,则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认是否属于“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

对此,应注意的问题是:雇佣合同有广文义理解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狭义上的雇佣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从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合同归民法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雇佣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而劳动合同的自由协商程度受到限制,即合同须以国家法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为最低基准条款。税法所指的是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

38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专家点评:

本题对“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述。

第三章

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如何计算“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新税法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计算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一家公司2008年4月份购入上市流通的股票在购入年份分得股息,按以上规定在当年不足12个月要将股息交税,而这家公司打算长期持有,第二年连续计算超过12个月,是否可对上年交的税申请退税或抵免?请举例说明为盼?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里涉及到的是持有期不超过12个月和超过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的计算问题。

举例说明仅供参考:

39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一、不超过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不计入免税收入的计算

1、如果甲企业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时间是2008年4月1日到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超过12个月,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免税。

2、如果甲企业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时间是2008年10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08年取得投资收益不超过12个月不能计入免税收入。

2009年8月31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甲企业取得了A企业的投资收益,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是2008年10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连续持有11个月,不超过了12个月。因此,2009年取得投资收益不能计入免税收入。

二、超过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计入免税收入的计算。

1、如果甲企业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4月31日,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部分计入免税收入。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4月31日属于一个纳税年度,虽然是4个月时间 ,但连续持有超过了12个月,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取得的这部分A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2009年免税收入。

2、如果甲企业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时间是2008年4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了12个月,但是,2008年甲企业没有取得投资收益,不涉及2008年的所得税计算。2009年8月30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这时甲企业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了12个月,取得投资收益属于2009年度的所得,计算2009年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应税所的额。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40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对于第二年连续计算超过12个月,上年交的税申请退税或抵免的问题,新税法没有规定。

专家点评: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而新税法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以上对连续计算不超过12个月和连续计算超过12个月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新税法下企业股权转让收益中含未分配利润的部分,是否认定为免税收入?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收到的股权转让收益中,含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是否可以认定为股权持有收益的免税收入,从转让收益中减除上述未分配利润部分?

答:企业收到的股权转让收益中,含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如果属于一般性股权转让不得扣除股权持有收益。

股权投资通常获得两种收益,一种是投资人在持股期间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另一种是投资人最终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如果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权的成本,所获得的收益。我国税法上把前者称为股权投资所得,后者称为股权转让收益。

一般把股息红利称为“持有收益”,因为是投资人持有股权期间获得的收益;而最终转让股权获得的一次性收益被称为“处置收益”。 依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两种收益的税收政策不同。对于股息所得,投资方可以免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处置股权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则需要全额计入投资方的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1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税法规定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界限很分明,但实务中二者是有交叉的,体现在股权“处置收益”中包含着一部分股息性质的所得。投资人在转让股权前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的累计盈余公积与累计未分配利润,如果被投资企业事先将这些保留盈利全部分配给股权持有人,属于股息所得,可以享有免税优惠政策。如果被投资企业不分配,这些保留盈余就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这样就使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全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增加了投资人的税负,客观上造成重复征税。在这个意义上说,所称的“股权处置收益”又可以分解为“纯处置收益”与“持有收益”,后者就是指股权转让收入中包含的股息性所得。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来看,一般性股权转让不得确认并扣除股权持有收益。企业改制、清算或者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可以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除股息性所得。

专家点评:

税法规定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应及时进行税收筹划,正确交纳税款。

三、新税法规定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2008年我公司分回以

42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前年度投资收益能否弥补亏损?是否补税?如补税如何计算?

问:我企业06年亏损150万元,07年度利润20万元(不含投资收益),07年分回以前年度投资收益200万元,能否弥补亏损,是还原后弥补亏损还是不还原弥补亏损,2007年度弥补亏损数额为多少?200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答:您的问题涉及到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分回以前年度利润,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2007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以前的规定。

一、投资方企业亏损,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祢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投资方企业从 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告》财税字[1997]22号)该通知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因此,贵公司07年分回以前年度投资收益200万元,不还原直接弥补亏损。 举例:07年分回以前年度投资收益200万元,06年亏损150万元,弥补亏损150万元。

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这50万元,投资方企业和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是一致的,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贵公司按07年度利润20万元,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 件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新申报表规定还包括定期减低税率优惠)以

43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单独按下列公试计算: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第009号)规定的公式: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 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如贵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33%,07年分回以前年度投资收益200万元06年亏损150 万元,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07年度利润20万元,计算07年度企业所得税?

①应补税投资收益=200-150=50万元

②应补税的应纳税所得额=50÷(1-15%)=58.82万元 ③税收扣除额=58.82×15%=8.82万元

④应补缴所得税额=58.82×33%-8.82=10.59万元 这样,分回的200万补所得税的是10.59万元。

关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第009号)。补税的前提,是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被投资企业)。

2、《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 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告》(财税字[1997]22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分回的投资 收益弥补亏损问题——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 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 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 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

44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这个文件规定了分回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处理办法。处理步骤:第一步,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不必还原;第二步,对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计算补税,如果没有剩余就不补税。

3、《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凡 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 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 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这个文件明确了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不补税的规定。

4、《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该文件的《免 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中,关于第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规定:填 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 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这个文件明确了定期低税率优惠不补税的规定。

综合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执行分回投资收益税务处理政策,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补税投资收益。分回投资收益不一定都要补税,只有构成投资企业应纳税 所得的那一部分才需要补税。

2、还原计算。全部投资收益只有应补税的那一部分才需要还原计算。

3、税收扣除额。税收扣除额与应补税投资收益存在对应关系。税收扣除额是, 应补税的投资收益部分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已缴纳的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分回的200万元,直接弥补亏损,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因为税率高,所以50万元还原计算补所得税10.59万元,07年度利润20万元,按33%计算所得税为6.60万元。

10.59万元+6.60万元=17.19万元

贵公司2007年弥补亏损150万元,200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7.19万元。 专家点评:

45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新税法规定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新税法通过对免税收入的界定,间接明确了对于居民企业间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需要补缴税款的规定。但是在税款如何补缴方面,根据l994年至2006年间发布的有关投资收益的相关税收法规,实际操作中需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收到的投资收益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投资收益不再需要还原。二是在企业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在弥补亏损的顺序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先于免税投资收益。三是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对应补税投资收益的相关解释,纳税人须先用包括债权投资收益在内未还原的全部投资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除免税所得后,有剩余应补税投资收益(特指股权投资收益)的,该收益如果小于短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这意味对于企业有用分回的适用税率高低不同的投资收益一起去弥补企业亏损时,弥补完如果有剩余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一定是剩余从较高税率分回的部分。因为在弥补亏损时,税法的政策安排都是以企业选择更有利于自身节税的方式去进行亏损补,即纳税人首先用低税率的分回投资收益去弥补亏损,不足部分再用高税率的分回投资收益去弥补,这样剩余的由于是来源于高税率的投资收益,在还原计算其补缴税款时,就只能是用和自身来源相同的高税率来算才准确。

四、远期结汇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远期结汇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客户发生下列外汇收支:1.贸易项下的收支;2.非贸易项下的收支;3.偿还银行自身的境内外汇贷款;4.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5.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其到期时按照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损益属于汇兑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46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远期结汇取得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点评:

结汇取得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净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五、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我公司在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时候,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多少?是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时候还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答: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把税后利润汇出给国外的外国投资者这部分所得是免税的,而新法对此作了改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明确了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外国投资者作为居民所在的国家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则按协定税率与国内法税率孰优执行。

这里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具有某一外国国籍而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国投资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47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这部分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率。

(财税[2008]1号)文件中的外国投资者不是指个人。而是指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其中包括外国国籍的个人。如果外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个人,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第十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对外国投资者外国国籍的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二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外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外国投资者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0%。对外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属于外籍个人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专家点评:

外国投资者其中包括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外国投资者是指非居民企业。

个人所得税法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外籍个人。

48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第四章

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一、请举例说明新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

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受债务资金与权益资金比例的限制,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为2:1。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是否需要分具体投资人,还是整体债务资金比例不超过规定就行?请举例说明为盼?

答: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比例,金融企业 5:1,其他企业为2:1。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是分具体投资人的,因为具体投资人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实际比例是不同的。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了税前扣除的比例。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现举例说明供参考: S金融企业

S金融企业投资y公司,权益性投资500万元,2008年1月,y公司以10%年利率从 S公司借款3000万元(债权性投资),S公司为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且y公司实际税负高于S公司,y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现计算如下:

对S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于y公司实际税负高于S公司,且y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y公司实际支付给S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

49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y公司接受S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3000万元和500万元,其比例为6:1,高于规定的5: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5:1,即500×5=2500万元,利息额为2500×8%=200万元。08年共支付S公司利息3000×10%=300万元。可税前扣除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并在以后年度不可扣除。 A公司非金融企业

A公司投资D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2008年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债权性投资),A公司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现计算如下:

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于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D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万元和2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1, 即200×2=400万元,利息额为400×8%=32万元。08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10%=50万元,可税前扣除32万元,其余18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并在以后年度不可扣除。

专家点评: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比例是对企业进行资本弱化管理的一项具体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系统的规定了对资本弱化管理的政策,请参考。

50

推荐第7篇:试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论文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法;税率调整

论文摘 要:企业所得税是计算最复杂、内涵最丰富的一个税种,它不仅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还要体现“公平”的理念,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企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总结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产生的积极影响的前提下,分析了其在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不足,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和建议,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 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施中产生的积极影响

新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从去年新法颁布至今年实施以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瞩目,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提高了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empirenews.page--] 六是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

七是促进了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新税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确的问题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规定的内容留给国务院以条例或以具体办法形式规定,把经常会发生变动的扣除范围、计算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就比较好地划分了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自应承担的内容,体现了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体现为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的变动,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将发生变化,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的变化。由于受税率变化、税基调整、税收优惠调整的影响,按现有纳税人静态测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亿-1000亿元。而目前我国的财政必须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正在来临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二是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将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负担以维持公共养老金、公共医疗、公共护理等开支。我国政府也曾经连续通过发行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财政措施刺激经济,国债发行量已经非常巨大。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和财政赤字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或者减支与增税并举来弥补。[1][2][3]下一页 第二,对财政体制的影响。现行财政体制是依据行政区划确定企业所得税归属,新税法实行总部与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打破了当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格局,对财政体制造成冲击。体现在:一是各地财政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由于企业的总部往往设在发达地区,企业所得税会向发达地区集中,加剧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距,影响各地财政职能的发挥。二是可能会引发为了发展总部经济导致的地区间税收竞争。如暗中随意扩大税收优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减少应该收取的费用,以较低的价格向特定的投资项目提供土地,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这样不仅会加大投资者的风险,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完善的初衷。 第三,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税合并后,不再分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如果单纯从税率变化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后税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资企业大多享受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定期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24%的优惠政策;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资企业整体税负偏低。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 [!--empirenews.page--]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影响。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我国税制体系的一把“双刃剑”,在达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时,也增加了税法约束软化和非规范风险,以及腐败和寻租的可能。从这一角度看,新税法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与税收优惠相关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税法还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税法及其条例里面,经常混用抵扣和抵免这两个词汇。事实上,虽然二者共同点都是减少税额,但税额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纳税,恢复正常税负水平,而税额抵免是为了鼓励或照顾纳税人,使其获得低于正常的税负水平。对于成熟的税法来说,有必要加强此类基本描述的规范化。再就是税收优惠的一些具体规定,或会增加人为因素的影响空间。例如,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并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细化,指出“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仔细来看,究竟哪些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产品,还缺乏明确的标准。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明细不明确减少了应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物福利的扣除无明确明细规定。在中国,企业高层次的员工的避税手段花样繁多,如现金券、午餐券(为工作而配备的午餐费是免税的)、住宿、车费补助、旅游、话费、汽车燃油补贴、代金券的发放、住宿条件的豪华化、公用车辆私用、私人请客签公司帐单等等实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国家的住房公积金上做手脚,加大公积金计提,相当于多了一笔免税养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实物福利是被记入企业的成本进行扣除,这相比一般员工来讲,有失税赋公平原则,而且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收收入的流失。

第六,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征,理应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却以同一对象征税,因而发生重叠交叉,出现重叠征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种重叠征税的现象,也是我国在进行所得税制改革、选择税制模式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取得这些收入之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

第七,新的避税问题产生。目前国内的三资企业中,对于未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以及避税地没有所得税征收,其来自于境内的所得,除个别例外情形给予优惠外,将被征收收益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免税的。而如果同时被认定为居民公司,这种避税地公司将变得没有实质意义,除非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搬迁,当然这是极不现实的。例如根据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新的中国与新加坡税务协定(2008年1月1日生效)中对股息给予最低5%的饶让规定,比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20%(细则中规定为10%)为低。而此两国(地)企业所得税(又称利得税)税率较境内低。目前已有透过BVI进行境内投资的台资企业将持股公司转至香港的情况。同时,随着越南与东南亚新兴市场的开拓,以加工为导向的产业将有部分会流失至这些国家。 [!--empirenews.page--] 第八,在具体纳税申报方面,现有规定和纳税申报表也有需要改进的细节。在未出台新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具体纳税计算存在模糊性。例如,在原有纳税申报表的规定中,对于捐赠支出,当“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这就与新税法精神存在冲突。

3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收入的多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经营的多元化、国际化,及偷逃税、避税手段的多样化、复杂化都给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增加了难度。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需要税务机关内部提高业务素质,还需要有关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一方面要有效监控税源,推进信息化管理,确保多元化申报纳税、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面广、税收基础管理准确。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制度,落实对煤炭、石油、石化、银行、电力、制造业等重点税源的企业所得税报表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汇总分析,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税源监控。另一方面要完善征管方式,遵循税收工作规律,建立“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新时期税收管理机制,推进税收质量管理,积极稳妥推行税收质量管理试点。上一页[1][2][3]下一页 

第二,完善地方税体系,真正做到税源稳定、税权落实、法律保障、征管高效。将地方税建立在稳定可靠的财源基础上,地方税规模能满足地方政府日常经费开支的需要,成为地方政府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财力支柱,为分级财政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同时,相应落实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及其他税制构成要素的调整权,使税种与税权归属相统一,为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税收政策,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手段。同时,地方税体系的运行过程在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下进行,减少征管过程中主观随意、行政干预,做到依法治税。

第三,减少外资企业寻求避税的途径。对于新法实施后内外资所得税合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提高,税负增加这一根本性转变的实际情况,部分外资即将采取的是,如何将管理总部进行转移并举证,同时应对转让定价的调查。但同时,企业面临的风险将增大,而在被调整关联交易时,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加收罚息的规定。外资企业能借此避税的途径减少了。譬如利润汇出原先无需缴税,而现在则需以10%的税率缴纳。新税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的财会人员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现在各级税务单位已对国际惯例有了更多了解,外企可利用的很多因素已经失去。

第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速度。在新的时期,各地经济发展方式要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一是应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增强竞争力,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二是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立足优势领域,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动力,以人才为根本,以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为依托,以财税扶持为辅,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海洋综合开发等高技术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科技成果,加快推进产业化步伐,发展壮大一批成长快、关联高、渗透强、规模大的高新技术产业群,进一步增强高新技术产业的先导作用。三是应坚持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依靠科技进步,以节能、节水、节地、节约矿产资源和原材料为重点,建立节约型社会。 [!--empirenews.page--] 第五,在税收申报时应加强对明细帐备案检查。例如对福利明细帐的检查,若是私人为私事使用则使用者要交个人所得税,为公司事务使用的可以记入公司成本在税前扣除。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新条例》中对“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应加强招待费的管理,因为中国国情的不同,管理层的做法不同,所以招待费不能强行停止,但要明确费用的去向,哪些是为管理层消费,哪些是为销售而花费的。

第六,完善税收优惠制度,进一步向中、西部倾斜。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坚固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为了配合国家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税收优惠应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部分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西部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但税法中应只规定优惠政策的原则、重点和方法,至于优惠政策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应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中西部地区的政策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重点在今后予以确定。

4 研究方向和预测

由于国内部分企业的所得逐渐转为盈利,偿还贷款能力也大大增强;同时,这些企业还会将剩余资金投向海外,未来国家可能出现的经济状况是国家财力不足,而不是企业缺少资金。所以国家应该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开始设计“宽税基、轻税负”的税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比如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根据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合理的设置税目、税率,使富人多缴税,使广大中、低收入者少缴税。中国有13亿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相对其他税种是大的,另外可以扩大消费税的税基等等。当前所有的企业都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获益,但是有50%左右的企业既不向中央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不向地方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它们处于经常亏损的状态。人们普遍认为这种状况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改为企业的利润、资本和其它增值项目的混合体,以便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对其征税。在这样的税制之下,经常亏损的公司再也不能不纳税。通过理顺利益与负担的关系,政府可以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对其征税,适当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完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制,增加财政收入,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和谐的持续发展都有很好的益处。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解决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也是今后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推荐第8篇: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试题(一)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试题

(一)

一、单选题

1、下列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有( )。 A.私营公司

B.合伙企业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D.股份制企业

1、【答案】B 解释:合伙企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甲企业2008年12月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债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180.8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3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140万元,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考虑。甲企业的该项重组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A.5.61万元 B.8.91万元 C.6.75万元 D.16.764万元

2、【答案】C 【解析】{[180.8-(140+140×17%)]+(140-130)}×25%=6.75(万元)

3、下列各项中,可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B.纳税人取得企业间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 C.纳税人购买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 D.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3、【答案】A A选项的是不征税收入

4、某内资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6700万元,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4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50万元,投资收益40万元。该企业当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是( )万元。 A.35.5 B.23.70 C.24.30 D.25.80

4、【答案】A 【解析】根据2009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基础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产品销售收入6700万元是主营业务收入,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400万元是其他业务收入,捐赠收入50万元是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也不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6700+400=7100(万元)。

1 所以:业务招待费限额=7100×5‰=35.5(万元)。

5、下列情况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

B.将资产用于对外赠送

C.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

D.将自产商品转为自用

5、『正确答案』D 内部使用,所有权没有改变,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的确认不正确的是(

A.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D.接受捐赠收入,按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某公司200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5万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借用期限10个月,支付借款利息3.5万元。该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21

B.26

C.30

D.33

7、『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银行的利率=(5×2)÷200=5%;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借款利息=60×5%÷12×10=2.5(万元);超标准=3.5-2.5=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5+1=26(万元)

8、下列各项中,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提依据的是( )。 A.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B.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C.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

D.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

8、『正确答案』A 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提依据的是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9、某贸易公司2009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按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支付租金1.2万元;6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2年,当年支付租金

2 1.5万元。计算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为( )。

A.1.0万元

B.1.2万元

C.1.5万元

D.2.7万元

9、『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1.2÷12×10=1万元。

10、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规定扣除的是( )。

A.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

B.企业之间支付的利息费用

C.企业之间支付的股息红利

D.企业内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10、『正确答案』B 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股息红利和企业内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不允许扣除

1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11、答案』B 解释: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2、某小型零售企业2008年度自行申报收入总额250万元、成本费用258万元,经营亏损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其发生的成本费用真实,实现的收入无法确认,依据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假定应税所得率为9%,则该小型零售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

A.5.10万元

B.5.63万元

C.5.81万元

D.6.38万元

12、答案』D 『答案解析』应纳所得税=258/(1-9%)×9%×25%=6.38(万元)。

13、下列支出中,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的是( )。

A.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向银行借款的利息

B.诉讼费用

C.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D.业务招待费支出

13、『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A选项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向银行借款的利息,属于资本化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C选项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已转为被投资方资产,投资方不得计提折旧费;D选项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据实扣除。

3

14、某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损失产成品账面成本200万元(外购比例60%),假定税务机关核准此项损失,则该企业当期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财产损失为(

)。

A.120万元

B.200万元

C.203.4万元

D.220.4万元

14、【答案】D 【解析】200+200×60%×17%=200+20.4=220.4(万元)。

15、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的是()

A、汽车

B、火车

C、电子设备

D、轿车

15、C 解释: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4年。火车为10年,电子设备为3年

16、某我国境内注册私营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从业人员20人,2009年2月10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08年度取得收入总额146万元,发生的直接成本120万元、其他费用33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其成本、费用无误,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假定应税所得率为15%,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 )。

A.0 B.5.29万元 C.5.4万元 D.6.75万元

16、【答案】D 【解析】该企业按成本费用推算应纳税所得额=(120+33)÷(1-15%)×15%=27(万元)。

2008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账簿不健全,即便符合产规模、人数、所得额标准,但因账簿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所得额,不能执行20%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只能执行25%的税率。该企业应纳税额=27×25%=6.75(万元)。

17、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7、『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18、下列各项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计提折旧的生物资产是(

A.经济林

B.防风固沙林

C.用材林

D.存栏待售特为牲畜

18、『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可计提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4

19、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不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A.股息

B.转让财产所得

C.租金

D.特许权使用费

19、答案』B 『答案解析』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资产中,不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有() A.常年处于强震动状态的固定资产 B.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C.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D.由于技术进步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0、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 A、按月征收

B、按季征收,分月预缴 C、按季征收

D、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预缴

21、答案 D 解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预缴

22、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会计利润是10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企业2009年应纳所得税税额是() A、225

B、250

C、260

D、265

22、答案 A 解释: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00)*25%=22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 A、纳税人的核算所在地 B、的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 C、纳税人的劳务发生地 D、纳税人的登记注册地

23、答案 D 解释: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登记注册地

5

2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双关于属于() A、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24、答案 A 解释:我国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双关于属比例税率

25、下列有关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描述正确 的是() A、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限额扣除 B、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限额扣除 C、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限额扣除 D、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答案 D 解释: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那纳税人的下列捐赠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一定比例扣除的是()

A、纳税人直接向灾区的捐赠

B、那纳税人通过企业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C、纳税人通过电视台向环境保护建设的捐赠 D、纳税人通过县教育局向贫困小学的捐赠

26、答案 D 解释: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才能够睡前扣除。ABC没有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公益、救济性支出

27、2008年某企业亏损10万元,税务机关已经认可,则企业可以弥补的时间最长到() A、2011

B、2012

C、2013

D、2014

27、答案 C 解释:最长补亏期是五年,所以可以弥补的最长期限到2013年

2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确定收入额 A、账面价值

B、账面净值

C、公允价值

D、市场价值+相关税费

28、答案 C 解释: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2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按20%税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总额等条件,其中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人 A、50

B、80

C、100

D、120

29、答案 C 解释:工业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6

30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支出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 A、合同违约金 B、环保部门的罚款 C、司法机关所处的罚金 D、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收滞纳金

30、『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BD 属于行政性罚款性质,所以不能税前扣除,C罚金属于司法罚款,税前不得扣除

31、美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际应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10% B、20% C、15% D、25%

31、答案 A 解释: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际应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下列项目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的是() A、水果的种植

B、花卉的种植 C、茶的种植

D、香料作物的种植

32、答案A 解释BCD属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项目

33、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当在代扣之日起()日内缴入国库 A、5

B、7

C、10

D、15

33、答案 B 解释: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当在代扣之日起7内缴入国库

34、假定某企业200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该企业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A国缴纳了1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则该企业2009年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 A、15

B、25

C、27.5

D、37.5

34、答案C 解释:,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为(100+50)*25%=37.5 ,在 A国的扣除限额=50*25%=12.5,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的12.5万元,所以可以全额扣除。故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7.5—10=27.5万元。

35、林木类生物性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 A、15 B、4

C、5

D、10 35 答案 D 解释:林木类生物性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十年

3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个限额是()

7 A、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 B、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 C、年度利润总额的15% D、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6 答案 D 解释: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37、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 规定,下列关于扣除项目的描述正确的是() A、资本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B、收益性支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C、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 D、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

37、答案 C 解释;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分期扣除,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税前可以扣除

38、甲国某公司2008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甲国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25%; 超过60万元至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超过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乙国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假定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则该公司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 A.29万元 B.33万元 C.34.5万元 D.49.5万元

38、答案】B 【解析】(60×25%+60×35%+30×45%)×100/150=33(万元)

3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下列各项中,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是()。 A.业务招待费用产生的差异 B.职工福利费用产生的差异 C.职工工会费用产生的差异 D.职工教育费用产生的差异

39、【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税会差异。职工教育经费在以后年度可以结转,因此属于时间性差异。

4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之日起() ,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会算清缴

A、30日内

B、60日内

C、90日内

D、120日内

40、【答案】B 解释,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会算清缴

8

二、多选题

1、在判断所得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1、【答案】ACD 解释:不动产转让应该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有( )。 A.参加运输保险支付的保险费

B.按规定上交劳动保障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费

C.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D.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

2、【答案】ABCD 解释:以上均可以扣除

3、下列情况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

B.将资产用于对外赠送

C.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D.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

3、【答案】CD 【解析】属于内部资产出自资产的行为包括:(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

A.国债利息收入

B.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C.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年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4、『正确答案』ACD 解释:只有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才免税

5、下列项目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12个月以下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B.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C.出口货物退还的增值税

D.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5、『正确答案』ABD 解释:退还的增值税不计入所得额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土地增值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

D.企业所得税

6、『正确答案』BD 解释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7、居民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情形是(

)。

A.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B.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C.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D.无法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的

7、【答案】ABC 解释:D项无法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的应当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8、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不正确的是(

)。

A.我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B.非居民企业发生在我国境外的所得一律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C.居民企业就其世界范围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D.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得非居民企业不需要在我国纳税

8、【答案】ABD 解释,居民企业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9、以下使用25%税率的企业有(

)。

A.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9、答案】AB 解释: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10%的税率

10、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所得来源地规定正确的有(

)。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提供劳务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C.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10、【答案】AD 解释: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

10 在地确定

11、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正确表述有(

)。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投资方收到分配金额作为收入的实现

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在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D.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11、【答案】BD 解释:股息红利所得以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的日期确定收入实现

12、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的项目有(

)。

A.债务重组收入

B.补贴收入

C.违约金收入

D.视同销售收入

12、【答案】ABC 解释: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已做坏账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3、下列各项中,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提取折旧的有( )。

A.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B.按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13、【参考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B、D不用计提折旧。

14、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A、登记注册地标准

B.所得来源地标准

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14、参考答案:AD 『答案解析』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5、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说法错误的有(

A.企业购置并使用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

B.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

C.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减计收入10%

D.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残疾人工资的50%加计扣除

15正确答案』ABD 解释:A项应该是设备投资额的10%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B项应该是按

11 投资额的70%抵免投资第二年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D项按照残疾人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判断题

1、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若委托个人从事上述活动,不构成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

1、错 解释: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转让或者销售退回的们应当追溯冲减间销售商品收入

2、错 解释: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的收入

3、销售商品设计先进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先进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对 解释: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规定

4、入会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收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4、错 解释:入会会员只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5、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5、对 解释: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规定

6、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6、对 解释:考察利息支出的列支规则,发生在生产经营期间且是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7、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全部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7、错 解释: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8、企业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8、对 解释: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扣除项目中损失的描述

9、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对 解释: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10、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2 (

10、对

11、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11、对

12、企业在核算经营性费用开支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2、错 解释: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成本准予扣除

13、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可以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决定免征和减征。

13、错 解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和免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和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4、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就合伙人的不同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4、对

15、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5、对

四、综合题

1、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正确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4000+80-2600-770-480-60-40-50=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000×15%=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25-15=10(万元)

4000×5‰=20万元>25×60%=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200×2.5%=2(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172.4万元

(9)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

2、某工业企业2008年取得销售货物的收入1200万元,在扣除了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后,企业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据此申报纳税。年末税务机关审查纳税申报表并结合查帐发现以下情况:

(1)企业列支的借款利息支出总额为95万元,其中:建造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为65万元,长期借款开工前的利息支出30万元;

(2)上年度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形成资产的金额42万元,本年度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为55万元,已计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是10年)

(3)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市场销售价值50万元(不含增值税) ,产品销售成本35万元,已计入管理费用43.5万元;

(4)年初受赠的一台价值40万元的新设备,全额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5)销售费用中本年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40万元,上年未扣除完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2万元。

要求:请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2、【答案】

(1)长期借款开工前的利息支出30万元,可以扣除;资本化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万元。 (2)本年度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55万元据实扣除;上年度“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形成资产的金额42万元,本年摊销金额42÷10=4.2万元

本年度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55+4.2)×50%=29.6(万元) (3)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4)年初受赠的一台价值40万元的新设备,应计入当年应税所得,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5)本年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限额为:1200×15%=180万元,本年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40万元据实扣除;上年未扣除完的业务宣传费2万元,可结转本年度补扣。

应纳税所得额=200+65+40-2-29.6=273.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73.4×25%=68.35(万元)

3、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7年,资产总额2000万元,职工80人(其中残疾人员20人)。2008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净额4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

(2)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3200万元,与租金收入有的关费用支出220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75万元、营业税15万元;

(4)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4月1日开工建设,于10月31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

(5)发生管理费用350万元(其中含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10万元,支付业务招待费30万元); (6)经批准以机器设备一台向其他企业投资,该设备账面原值5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24万元

14 (符合税法规定),投资时双方确认的投资价值为30万元;

(7)转让股票取得收入250万元,该股票的原购进价210万元;

(8)全年工资总额192万元,未计入上述成本费用中;该企业全体职工(含残疾职工)执行相同的工资标准。

(9)营业外收入60万元(其中含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20万元); (10)营业外支出20万元,其中:赞助支出(非广告性)2万元

(11)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45万元,已在境外缴纳了20%的所得税; (12)2008年1~3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0万元。 要求:

根据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计算企业2008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3、【答案】

1、允许列支的利息=(22.5÷3)÷3×2=5(万元)

2、业务招待费的60%=30×60%=18(万元)<4300×5‰=21.5(万元),税前可以扣除18万元;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10万元,不得扣除。

3、对外投资视同财产转让所得=30-(50-24)=4(万元)

4、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92÷80×20=48(万元)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4000-3200-75-5-(350-10-12)+4+(250-210)-(192+48)+60+(300-220-15)-(20-2)=303(万元)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5÷(1-20%)=56.25(万元)

境外所得扣除税额=(303+56.25)×25%×56.25÷(303+56.25)=14.06(万元)

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45÷(1-20)×20%=11.25(万元),小于扣除限额14.06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可以全部扣除。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3+56.25)×25%-11.25=78.56(万元) 应补所得税=78.56-20=58.56(万元)

4、某县城工业企业2008年度自行核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9000万元, 非产品销售的其他业务收入总额60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88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年末封账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其记账情况,发现企业自行核算中存在以下问题:

(1) 直接销售产品给某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取得与销售产品有关的运输收入10.53万元和包装费4.68万元,均未列入收入总额,也未缴纳相关流转税;

(2)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交际应酬费100万元、广告费50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60万元,已据实扣除。

(3) 转让股票收益70万元;12月接受某公司捐赠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负担运输费用2万元,企业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4) 企业账面合理工资总额3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了50万元的福利费、6万元工会经费、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5)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发生的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200万元全部作了扣除。 (6)境外所得未作帐务处理,其中:从境外A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经营收益40万元,在境外

15 已缴纳了20%的公司所得税。从境外B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经营收益3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了15万元的公司所得税。

假定该企业上述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境外经营收益计算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一致,符合我国税法要求。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审核应补缴的流转税(费)总和; (2)销售产品应调增得收入额;

(3)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广告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转让股权和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福利费等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6)对外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2008年该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8)计算2008年该企业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限额; (9)计算2008年该企业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答案及解析】

(1)应补缴的流转税(费)总和5.91万元

增值税=(81.9+10.53+4.68)÷(1+17%)×17%-8.5受赠货物进项-2×7% =14.11-8.5-0.14=5.47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47×(5%+3%)=0.44(万元)

(2)销售产品应调增得收入额=(81.9+10.53+4.68)÷(1+17%)=83万元 (3)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广告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交际应酬费扣除标准:100×60%=60(万元);限额=(9000+83+600)×5‰=48.42万元 交际应酬费超限额51.58(万元)

广告费限额=(9000+83+600)×15%=1452.45(万元),广告费未超限额。 新产品开发费可加计50%扣除,加扣30万元。

所以,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广告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1.58+(-60×50%)=21.58(万元)

(4)转让股权和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50+8.5)=128.5万元 其中70为股权转让收益;50+8.5为受赠收益; (5)福利费限额=300 ×14%=42(万元) 工会经费限额=300×2%=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300×2.5%=7.5(万元) 三项费用超支 =50-42+8-7.5=8.5(万元) (6)对外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利润总额=800+83调增销售-0.44城建教育+128.5股权转让和捐赠调账+40÷(1-20%)+(30+15)境外经营利润=1106.06(万元)

捐赠限额=1106.06×12%=132.73(万元) 捐赠超支67.27(万元)

(7)计算2008年该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16 1106.06+21.58+8.5三项费用+67.27=1203.41(万元) (8)计算2008年该企业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限额

来自A国经营收益抵扣税款限额=40÷(1-20%)×25%=12.5(万元) 在A国已纳税款=40÷(1-20%)×20%=10(万元),可扣除10万元。 来自B国经营收益抵扣税款限额=(30+15)×25%=11.25(万元) 在B国纳税15万元超出规定限额,可扣除11.25万元 (9)2006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203.41×25%-10-11.25=279.60(万元) 17

推荐第9篇: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张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统合/局限性/差异性原理

内容提要: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体现了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亦有内在局限性。为此,本文在简要揭示统合的内在局限及其制度表现之余,探究上述内在局限的成因与相关原理支撑,强调在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的基础上,客观认识法律统合的“外和内分”与“和而不同”。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是中国财税立法乃至整个经济立法的长期理想和重要界碑。作为举世瞩目的重要立法,统一的、整合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无疑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它在很大程度上彰显着国家力图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决心,体现了财税法乃至各类法律所追求的法治精神,由此使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往往可以超乎微观的税法技术本身,并辐射到其他更广阔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等诸多领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与多年来日渐被接受的“统一的市场、统一的法律、平等的主体、公平的竞争”等观念密不可分。正是这些观念的不断扩展,夯实了许多重要经济立法的认识基础,催生了市场经济所必须的一系列重要法律,从而为整体的法制统一奠定了厚重的基石。

在诸多的基石之中,直接影响着国家与国民权益的财税立法,无疑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所得税之类的直接税,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着各类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切身利益,所得税法是否统一,具体规范能否统一适用,与各方利益攸关。在这种情势下,终结以往企业所得税领域的多元立法或二元立法 [1],便成了各界的最基本共识,由此使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得以水到渠成。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体现了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的需要,其认识基础亦较为坚实。正因如此,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甫出,各界便盛赞其统一性,特别是对于“四个统一”,即主体适用税法的统

一、税前扣除制度的统

一、税率的统一和税收优惠制度的统一,更是有诸多的论述和素描 [2]。从一般的意义上说,上述理解对于推介新法,无疑有益。但与此同时,若能细察入微,看到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局限,则对于完善立法和执法,发掘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提炼相关的财税法原理或经济法原理,会更有裨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各界广泛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必要性、合理性之余,再进一步探讨统合的局限,特别是其内在局限,这对于新法的实施,以及未来立法的完善,对于从中发现和提炼相关的财税法和经济法原理,都是更为重要的。为此,本文将简要揭示统合的内在局限及其制度表现,探究上述内在局限的成因与相关原理支撑,强调在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的基础上,要客观认识法律统合的“外和内分”与“和而不同”。

二、统合的内在局限及其制度表现

如同税法的普适性会有多重局限一样 [3],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同样会受到多重局限,如现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国家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法治的状况和人们的认识水平,等等。上述多重局限,同样是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重要因素,它们作为外在的立法环境的构成要素,决定着统

一、整合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样貌和规范构成,决定着整体的立法水平,可以称为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外部约束或外在局限,需要在研究法律的运行系统方面予以关注。但与此同时,还应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即由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要素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所导致的影响制度统合的约束因素。事实上,无论上述的外在局限是否存在,内在局限都可能起作用。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内在局限的深刻影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一些人看来,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就是要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对主体的统一适用。但事实上,由于主体、客体、义务量化标准等多方面内在制约因素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程度还很有限,远未达到人们所想象或希冀的全面的统一和整合。为此,下面拟从主体差异、客体与义务的量化方面,探讨各类内在局限的具体制度表现。

1、主体差异的内在局限

主体方面的内在局限,是由于纳税主体的现实差异而导致的。所得税的分类之所以会以纳税主体为重要标准,就是因为它直接关涉相关主体的税收利益,是典型的直接税。我国历史上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曾按照所有制的不同,或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进行划分,这些都是考虑了主体的差别。虽然国家在立法追求上力求使各类不同的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税法,但只要主体的差异客观存在,在某些领域就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只能根据主体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规则,而不可能统一地适用同一规则。

从现行制度表现上看,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在主体适用上的统一性在很多方面是名实不符的。首先,企业所得税法有“限缩适用”的一面,它不能适用于各类企业,因而绝不能望文生义地认为它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例如,它不能适用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这种限制使其统一适用之实小于其立法之名。其次,企业所得税法也有“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张适用”的一面,它并非仅是适用于“企业”的法,它同样适用于“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这又使其适用范围之实大于其立法之名。再次,即使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实际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有时无法统一适用同一税法规范。例如,尽管目前在宏观层面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度统合,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差异仍然客观存在,两者在法律的适用上,并不总是统一的。又如,税收优惠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以主体的差异性为前提的,在纳税主体存在诸多现实差异的情况下,国家基于经济、社会、政治等多重目标的考虑,不可避免地会区别对待,由此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税收优惠制度。而只要有税收优惠制度,就不可能对所有的主体都统一地给予优惠。

可见,纳税主体方面差异性的存在,是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重要内在局限,它使企业所得税法很难实现完全统合,因而不可能完全用统一的、相同的规范适用于各类企业;并且,只要主体之间的差异存在,在税法规范上的差异性就可能长期存在。

2、客体量化的内在局限

依据可税性理论,收益性和营利性对于确定可否课税是非常重要的条件 [4]。在各个税种领域,“有收益才能征税”,实际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在所得税领域,尤其强调要有收益。没有应税所得,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就不能征收所得税,这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正因如此,如何判断相关主体是否具有应税所得,如何确定应税所得,如何对征税客体进行量化,始终是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上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法领域,由于主体的差异性较为突出,因而虽然征税客体在理论上和形式上都是应税所得,但在客体的具体量化上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这主要是因为所得税不同于其他税种,影响应税所得确定的因素十分繁杂,且与主体的身份联系十分紧密,各类纳税主体实际上适用于不尽相同的税法规则,享受着不同的税法待遇,由于这些规则和待遇则难以完全统一,从而使客体的量化也成为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过程中,立法者力图把各类“取得收入的组织”全部纳入税网和法网 [5],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只要取得收入,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都可能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是,由于各类组织的性质毕竟不同,企业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差别毕竟很大,因此,各类纳税主体进行客体量化所适用的规范其实并不相同。其中,不经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组织,或者依其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在征税客体的量化时,首先要减除的是各类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各类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这些收入与上述组织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即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职能)是密切相关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6]。可见,非企业主体的征税客体的量化,不可能与纯企业的应税所得的量化完全统一。

此外,即使企业与企业相比,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法律性质的企业因其存在诸多差别(尽管国家的许多法律试图不断消除多种差别,但差别始终客观存在),因而在其应税所得的量化上也会有不同。例如,与居民企业相比,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是以收入的全额为应税所得额的,即不许做任何扣除。又如,在不同的征管模式之下,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所适用的征收方式不同,其应税所得的量化规范也不同。国家新近调整了适用核定征收的几个行业的小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这与查账征收的实际应税所得的量化规范,就有很多不同 [7]。这些都属于征税客体量化方面影响法律统合的限制性因素。

应当看到,客体量化上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导因于主体的差异。在研究客体量化的问题时,应与具体的纳税主体相结合。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客体量化制度,更好地确定征税依据,界定税基,从而为正确衡量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更好地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3、义务量化的内在局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纳税主体的差异不仅与客体量化直接相关,而且与义务的量化也直接相关。事实上,义务的量化与客体的量化直接相关,没有客体的量化,就不可能有义务的量化,因为义务的最终量化,是通过对量化的客体适用相关的税率,或者适用相关的优惠或重课措施来实现的。因此,客体的量化是义务量化的基础,甚至在一定的意义上,它也可能被归属于义务的量化。从一般的原理上说,抽象的纳税义务的形成,通常依赖于税率在具体税基上的适用;同时,在存在税收特别措施的情况下,也进一步依赖于税收优惠或税收重课措施的适用。

如前所述,在统

一、合并企业所得税法的强大宣传声势之下,企业所得税法被普遍认为实现了税率上的统

一、税收优惠措施的统一。但像其他领域的制度统合一样,税率制度与税收优惠制度上的统合,同样是不完全的 [8]。例如,虽然目前名义税率被定为25%,但实际上却也存在着多重税率。如对非居民企业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中外税收协定多规定为10%)、优惠税率20%或15% [9],等等。而这些税率的差异,恰恰说明国家的税法调整在哪些方面要考虑一般,在哪些方面要考虑特殊,在哪些领域要进行调控、引导,在哪些领域要关注利益分配,等等。在不同情况下,对不同主体要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恰恰说明在税率上不可能完全统一。

此外,税收优惠制度对义务的量化影响更大。因为不同主体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更不统一,主体实际纳税义务的差异性也都更为突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从制度表现来看,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如大农业、高新技术领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保节能项目等,会直接规定减征、免征、优惠税率、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诸多优惠措施,来降低甚至免除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这与国家结合国情而确立的长期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是直接相关的。而对于不能体现上述政策要求的千差万别的企业,则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都被排除在上述给予优惠的范围之外。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功用,法律不可能对各类主体不加区分地统一适用同一优惠制度;统一的普惠,恰恰违背了优惠制度的设置初衷。

综上,主体(以及主体行为)方面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客体量化与义务量化,它们都会影响到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使得企业所得税法很难做到完全统合,从而构成了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三、内在局限的成因与相关原理

各类内在局限的成因,在前面的探讨中其实已有涉及。从总体上说,各类内在局限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其纳税主体具有突出的复杂性和差异性,而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又是与主体及其利益直接相关的,主体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必然会导致调整主体利益的所得税法律规范的复杂性和差异性,从而使得所得税规范在各类主体之间很难完全统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对于法制或法律的统一,必须看到其相对性的一面。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只是在总体上、在某些大的方面,实现了原来内外有别的两套所得税制度的相对统一,但在局部、在许多具体的制度或规范方面,却仍然存在着诸多的裂分。外在的统一与内在的裂分,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内在的矛盾所导致的。只要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及其具体行为的差异性存在,则“外合内分”的局势就不可避免。

事实上,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着许多“原则与例外并存”的情况,体现的就是“合中有分”、“分中有合”。例如,就主体而言,许多人都认为此次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所谓法人税制,因而纳税主体的独立性非常重要。因为法人要自己负责,同样要自己承担纳税的义务。这是独立性的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在税法领域可以确立“独立纳税原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着合并纳税或汇总纳税的情况,它是独立纳税原理的例外,但同样有其合理性 [10]。此外,现实的非独立性(或关联性)与法律上所要求的独立性,有时也会存在冲突,因此,针对关联企业存在的客观情况,基于对独立性的强调,企业所得税法都要作出特别的规定,并由此形成了关联企业制度或反避税制度。

与反避税制度直接相关,在关注主体独立性的同时,还要关注主体行为的目的。企业行为究竟以商业目的为主,还是以税收目的为主,会直接影响到行为的合法性,由此可能涉及“实质高于形式”原理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运用 [11]。因此,持有不同目的的企业,同样是在税法上要加以区分的,税法上要有相关的规范对此加以甄别或者予以应对,以使其享有不同的税法待遇,实现“各得其所”的分配正义。

总之,企业所得税法的“外合内分”,表现为在统一的一部法律中对不同类别的主体及其不同行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法规范和税法制度,其主要原因是纳税主体及其行为的差异性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在客体量化以及义务量化等内在制约因素的存在。只有依据现实存在的各类差异来区别对待,才能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才能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和依法征税,在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税收效率原则。同时,只有保持对各类主体的相关规范的非统一性,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并由此更好地实现税收与税法的各项职能,达致企业所得税法的多元宗旨或多元调整目标。

此外,基于主体的差异性而形成的制度差异,体现了重要的经济法原理——差异性原理。经济法的调整与传统民商法的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基于主体以及其他诸多方面的差异性、非均衡性,其调整正是为了解决那些必须解决的差异性问题,以实现实质正义,确保整体效益。因此,在经济法上恰恰要大量融入体现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等诸多政策的规范,以对不同主体及其不同行为予以区别调整,从而形成了“和而不同”的各类具体制度。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诸多内在局限,其实就是差异性原理的重要体现,同时,它也使企业所得税法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为“和而不同”的重要制度,即虽然各类内部制度存在差异,但却可以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并且,更能够反映社会真实,从而也更能实现其制度绩效。

四、简要结论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形式上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 [12],但由于外在局限和内在局限的约束,这种统合并不彻底,其统一适用仅具有相对意义,不宜过于强调。事实上,由于主体差异、客体量化、义务量化等相互关联的多重内在局限的存在,各类纳税主体所适用的具体税法规范并不一致,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虽同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但所适用的具体规范却可能大异其趣;同时,在制度的统一与裂分、主体的独立性与关联性、行为的商业目的性与税收目的性方面,有许多具体问题值得关注,它们集中地体现了经济法上的差异性原理。若能全面认识上述问题,有效地解决相关的具体问题,则对于该法的有效实施和未来完善,对于协调相关的经济法调整,提炼财税法和经济法原理,无疑甚有裨益。

注释:

[1]多元立法时期是指过去以企业所有制性质为标准的立法阶段;而二元立法时期是指内外有别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与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的时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企业所得税法》经过十几年的酝酿,终于在2007年3月获得通过,且得票率高达97.8%,因而有许多论文或报道。如毛磊:《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制 公平税负》,载于《人民日报》2007年3月20日。又如,仅是《税务研究》2007年第9期,就有9篇论文集中探讨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问题。

[3]对于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多重局限,本人曾做过简略讨论,可参见拙文《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

[4]参见拙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

[6]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可税性原理的重要体现。参见施正文等《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征税收入”问题的探讨》,《税务研究》2007年第9期。

[7]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对农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作出了调整,并溯及适用于2007年1月1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8]这种统一,实际上只是在税率、税收优惠制度上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但各种类型企业差异依然存在,仍然不可能对所有的企业统一地适用同一具体规范或制度。

[9]《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参见拙文《企业集团汇总纳税的法律解析》,载于《法学》2007年第5期。

[11]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税法理论和实践中都高度重视这一重要原理。事实上,在整个经济法领域,为了实现实质正义,也需要确立这一重要原理。

[12]形式上的统一性,是否带来了实体上的统一性,是否导致了作为税法基本需要的确定性(certainty)、可预见性(predictability)以及稳定性(stability),是很重要的问题。参见【美】克劳斯、沃特著《公司法和税法的法理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页。

推荐第10篇: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

我国以往企业所得税实行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税制,即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种形式上适用的不同必然伴随着实质

内容适用的不同,而实质内容的不同则主要体现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前扣除政策的巨大差异。应该说在确立此种分立模式的当初,即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是有必要的。但是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交流更加密切,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管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都将处于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压力之下,在这样一个新的形势下,我们看到一方面之前确立分立模式的初衷——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已经可以由其他相关条件或将来创造相关条件来实现了,比如稳定的政治局面、持续的经济发展势头、优良的投资环境等等;另一方面此种对内资、外资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弊端却不断显现出来,将严重影响统

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此些弊端可简要归纳如下:

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原因即在于以往两套税制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这一问题在我国未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由于外资企业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内外资企业竞争并不激烈,因此并未突现,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力度日益加大,外资进入的种种限制,诸如地域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股权份额限制等等逐步被取消,上述问题使得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1]

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比如,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在优惠期结束前不是撤资就是改头换面,注册新企业,将原企业业务注入新企业,照常享受政策优惠,继续钻政策的空子,并让原企业“亏损”歇业或直接注销;[2]而另一方面不少内资企业大肆效仿外资企业避税,许多假外资企业也应运而生,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从而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我国以往在涉外税收上实行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具有普惠制性质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规模结构引导力,使得其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明显的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大量利润,[3]甚至一些外国企业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调整及其解读

鉴于我国目前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区分内、外资企业进行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分立模式所逐渐显露出来的巨大弊端,进行“两税合并”乃大势所趋。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如下:

(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为迎合这一趋势,新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即对上述二企业仍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纳税义务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对于两者的判断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最后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我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二)收入和扣除

关于收入的确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即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只就收入总额的外延进行举列,而缺乏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11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法规试题(B卷)

企业所得税法规试题(B卷) 姓名:单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0.5×40=20)

1.下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 A.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B.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C.征税对象为应纳税所得额 D.取得收入就应缴税

2.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机构、场所不包括()。 A.农场 B.营业机构 C.管理机构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A.10% B.15% C.20% D.25%

4.下列关于财产转让所得来源的确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

)。

A.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B.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购买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收入的确认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C.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成本确定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可以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

A.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B.非营利性组织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收入

C.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7.某工业企业2008年度全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房屋出租收入100万元,提供加工劳务收入50万元,变卖固定资产收入3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则该企业2008年度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

)万元。

A.6

B.6.25

C.4.75

D.3.75 8.某金融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受灾地区的捐赠60万元,红十字事业的捐赠20万元。假设其余项目会计与税法间无调整,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660

B.500

C.440

D.460 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B.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遭到龙卷风袭击的存货毁损

D.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10.某服装生产企业2008年度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总额35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00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销售费用300万元、上缴增值税60万元、消费税14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6万元,“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赞助支出10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2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是(

)万元。

A.148.75

B.163.75

C.166.25

D.151.25 11.某国有企业2008年境内所得1000万元,境外所得(均为税后所得)有三笔,其中来自甲国有两笔所得,分别为60万元和51万元,税率分别为40%和15%,来自乙国所得42.5万元,已纳税7.5万元(甲国、乙国均与我国签订了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则2008年该国有企业应纳所得税( )万元。

A.250

B.255

C.248

D.246 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按月预缴所得税的,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B.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C.企业纳税年度亏损,可以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D.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13.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形式包括()。

A.债务的豁免

B.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

C.应收票据

D.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

14.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正确表述是()。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投资方收到分配金额作为收入的实现

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在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实际收到使用费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15.下列关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正确的规定是()。

A.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收入

C.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D.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对赠品按照捐赠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16.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以下项目中,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项目是()。

A.职工福利费

B.工会经费

C.职工教育经费

D.社会保险费

17.某公司2009年度“财务费用”账户中利息,含有以年利率8%向银行借入的9个月期的生产用200万元贷款的借款利息;也包括12万元的向本企业职工借入与银行同期的生产用100万元资金的借款利息。该公司2009年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费用为()万元。

A.28

B.21

C.20

D.18 18.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是()。

A.参加运输保险支付的保险费

B.按规定上交劳动保障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

C.为员工个人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

D.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19.某国有企业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固定资产转让收入50万元;当年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该企业当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万元。

A.60

B.30.75

C.30.5

D.30 20.某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1000万元,应扣除的税金、成本、费用合计800万元,其中,包含通过政府机关向贫困地区捐款15万元,向红十字事业捐赠8万元,向受赠人直接捐赠2万元;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额10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5万元。200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51.75

B.51.5

C.51

D.50 2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A.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B.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支出

C.罚金支出

D.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22.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为成本。

A.公允价值

B.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C.购买价款

D.成本与市价孰低

2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为成本。

A.公允价值

B.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C.购买价款

D.成本与市价孰低

2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为成本。

A.公允价值

B.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C.购买价款

D.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25.以下各项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固定资产是()。

A.家具

B.小汽车

C.飞机

D.电子设备

26.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A.一次性列入成本费用

B.按照不少于3年的时间分摊摊销

C.按照不少于5年的时间分期摊销

D.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7.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除提足折旧或租入固定资产改建、固定资产大修理之外,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年。

A.3

B.4

C.5

D.10 28.某书店2008年毁损一批库存图书,账面成本20148.8元(含运费148.8元),该企业的损失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

A.20148.8

B.22768.04

C.22760

D.23560 29.某服装厂2008年毁损一批库存成衣,账面成本20000元,成本中外购比例60%,该企业的损失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

A.23400

B.22040

C.21360

D.20000 30.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损失外购材料50万元(不含税)。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5万元,则该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万元。

A.45

B.50

C.53.5

D.58.5 31.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规定的是()。

A.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可用投资方所得弥补

B.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用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得弥补

C.企业境内总机构发生的亏损,只能总机构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D.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可用境内总机构的所得弥补

32.2008年某企业当年实现自产货物销售收入500万元,当年发生计入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60万元,企业上年还有35万元的广告费没有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是多少()万元。

A.15

B.60

C.75

D.95 3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适用25%税率的是(

)。

A.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B.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D.所有的非居民企业

34.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为纳税地点。

A.企业登记注册地

B.企业实际经营地

C.企业会计核算地

D.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地

35.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划分

36.下列各项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计提折旧的生物资产是()。

A.经济林

B.防风固沙林

C.用材林

D.存栏待售牲畜 3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A.30%

B.50%

C.70%

D.100%

38.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A.一次性列入成本费用

B.按照12个月分期摊销

C.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D.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9.由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法规定基本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所谓实际税负明显低于基本税率水平,是指构成实质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

A.70%

B.50%

C.30%

D.20%

40.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A.2

B.3

C.4

D.5

二、多项选择题(1×30=30)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属于征税收入的是(

)。

A.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B.财产转让收入

C.劳务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的确认正确的是(

)。

A.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投资方取得投资收益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取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企业按规定为自有小汽车缴纳保险费,准予扣除

B.企业扩大经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的租赁费,按照租期限均匀扣除

C.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D.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4.下列项目中,不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 )。

A.企业支付的违约金

B.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C.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D.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B.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

C.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D.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资产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

A.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B.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

C.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D.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企业自行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B.林产品的采集

C.海水养殖

D.牲畜、家禽的饲养

8.下列项目中,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 )。

A.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B.非居民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D.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B.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C.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D.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10.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

)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A.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B.按照企业合理的费用加利润的方法核定

C.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D.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11.企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有()。

A.购买国库券到期兑现的利息收入

B.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

C.收取的逾期未收回包装物的押金

D.无法付出的应付款 12.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A.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B.代销方式销售商品

C.建筑安装工程,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D.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13.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

A.可抵扣的增值税

B.土地增值税

C.出口关税

D.资源税

1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有()。

A.为雇员支付集资分红的支出

B.为雇员年终加薪的支出

C.按规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支出

D.为雇员提供的劳动保护费支出

15.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资本化的利息包括()。

A.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借款的,该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B.为购置无形资产发生借款的,该资产购置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C.为经过6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该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D.为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该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16.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的有()。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C.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D.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17.以下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保险费用有()。

A.政府规定标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B.政府规定标准的雇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C.职工家庭保险费用支出

D.企业厂房保险支出

18.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A.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B.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C.迟纳税款的滞纳金

D.法院判处的罚金

19.以下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计价规则的有()。

A.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B.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C.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D.通过捐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0.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A.股息

B.转让财产所得

C.租金

D.特许权使用费

21.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核定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方法。

A.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B.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C.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D.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2.对关联企业交易导致所得不实的调整方法包括()。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23.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正确的有()。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B.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D.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4.以下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的有()。

A.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B.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C.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D.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5.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A.经营收入

B.经营利润

C.资产总额

D.职工工资

26.以下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正确的有()。

A.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B.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C.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局管理

D.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27.以下各项中,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固定资产有()。

A.生产设备

B.小汽车

C.火车

D.飞机 28.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的有()。

A.企业经批准发行债权的利息支出

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C.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D.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29.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有()。

A.因粉刷暂停使用的房屋

B.未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

C.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D.已出售给职工的房屋

30.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A.登记注册地标准

B.所得来源地标准

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三、判断正误题(1×20=20)

1.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的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5.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冲减收回当期的费用。()

6.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属于应税收入。()

7.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非应税项目,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企业所得税。()

8.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所说的亏损,是指会计利润小于0。()

9.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无论何时均不得扣除。()

10.某商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从业人数为50人,资产总额为800万元,2008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1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1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1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也不存在扣除的问题。() 15.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不得加计摊销。()

17.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1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本企业当年比购置前一年新增的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9.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0.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综合实务题(8+8+14=30) 1.某中型工业企业执行现行财会制度和税收法规,2008年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为200000元,未作任何项目调整,已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50000元。税务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审查,经查阅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2008年度有正式职工100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1200000元; (2)企业“长期借款”账户中记载:年初向中国银行借款100000元,年利率为5%;向其他企业借周转金200000元,年利率10%,上述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 (3)全年销售收入60000000元,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250000元;

(4)该企业2008年在税前共计提取并发生职工福利费168000元,计提了工会经费24000元,计提了教育经费38000元;

(5)2008年6月5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厂部办公室使用的空调器一台,价款6000元(折旧年限按6年计算,不考虑残值);

(6)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500000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6000元(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按3%提取坏账准备金);

(7)其他经核实均无问题,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 要求:

(1)扼要指出存在的问题; (2)计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2.新华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居民企业)于2007年1月注册成立进行生产经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收入为1000万元(第一年取得该项目收入)。

(2)2008年利润表反映的内容如下:

①产品销售成本4500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成本为500万元 ②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税金及附加50万元 ③销售费用2000万元(其中广告费20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 ④投资收益50万元(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40万元,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10万元);

⑤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5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30万元);⑥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其中通过省教育厅捐赠给某高校100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50万元,存货盘亏损失50万元)。

(3)全年提取并实际支付工资支出共计10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工资10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2.5%的比例提取。 (4)全年列支职工福利性支出120万元,职工教育费支出15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0万元。 (5)假设:

①除资料所给内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能够单独核算;

③期间费用按照销售收入在化工产品和环境保护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要求:计算新华公司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某从事花卉种植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居民企业,会计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08年度该企业自行核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7800万元,房屋出租收入总额76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85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6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企业自行核算中存在以下问题:

(1)2008年3月税务机关税收检查发现2007年企业少计收入,遂做出补缴所得税款3万元,罚款1.50万元,已经支付并在2008年利润总额中扣除;

(2)当年11月直接销售花卉给某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支付销售产品有关的运输费用15万元,取得运费发票,企业未作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3)技术开发费90万元;其他形成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累计摊销”反映无形资产本期摊销额50万元(假定无形资产自行研发,计税基础、摊销方法、年限和会计相同); (4)12月接受某公司捐赠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企业支付运输费2万元和保险费5万元,取得运费发票,企业对此未作账务处理; (5)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反映:发生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当地小学捐赠10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

(6)12月购置节能用水专用设备一台,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该专用设备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业务(1)和业务(2)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企业2008年因技术开发费事项应调整的应税所得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4)计算该企业2008年可以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金额; (5)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13篇: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2)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本节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规定,是本法的核心部分。根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一般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最关键步骤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就要界定收入总额的概念,还要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这样才能得到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接下来,就要界定各项税前的范围和标准,这一环节税收上可能会与会计上的规定存在差异,这时就要遵循税法优先的原则;界定好了应税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之后,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对原内资税法第四条和外资税法第四条进行修改后形成的,主要是增加了“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内容,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更加准确和完整

根据征管法第五条)我们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人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而原内资、外资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免税所得

将新旧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第一,新税法公式中,增加了“不征税收入”一项,新税法创设该项的主要目的是对有些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人中排除。“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

第二,新税法公式中,除了从“收入总额\"中减掉“扣除额”之外,还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均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这样更能准确地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

第三,新税法公式中,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就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保证了国家相关产业、经济、社会政策的准确贯彻落实。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中将“免税所得\"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这就容易导致:(1)当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为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2)符合条件(居民之间的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新法中被界定为 “免税收入\",按照新税法公式,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就已从 “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旧税法中对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并未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当年存在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属于税后利润,在计人“收入总额”时并未还原为税前所得,就会出现企业用税后利润补亏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重复征税,造成了资本收益的税收负担高于经营收益的税收负担。

二、所得确定原则。

(一)、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提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二)、税收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第七条)、免税收入(二十六)、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名词解释:

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提示: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名词解释:

所称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就要界定收入总额的概念。下一讲收入总额

(未完待续)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研究

会计专业原创毕业论文,公布的题目可以用于直接使用和参考(贡献者ID 有提示)

最新会计专业原创毕业论文,都是近期写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对我国职工薪酬准则的认识与思考

蓝海战略下企业战略成本管理问题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杜邦分析法在某公司的应用研究 某公司负债经营与风险控制

新形势下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研究 某酒店存货管理问题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和对策 消费型增值税对纺织企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中小企业财务风险及其控制

基于供应链的成本管理问题研究——以xx为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 Excel在财务会计中的运用研究 某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研究

关于上市公司担保若干问题的思考 内部审计的增值作用探析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定价研究

战略成本管理在我国中药材加工行业中的应用研究 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分析与规避——以某公司为例 企业并购协同效应的财务分析

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及其改革的探讨

作业成本法在第三方物流企业成本管理中应用的合理性分析 某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中的应用探讨 某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调查与分析 浅谈天龙公司的出口退税管理 某钢铁公司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研究 某公司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对某建筑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成因及控制研究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在财务分析中的作用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研究——以苏宁电器为例 内部控制审计研究

我国医药类上市公司债务融资问题探究 物流企业改征增值税的思考 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及控制研究 论目标与资本结构优化

家族式企业的模式研究——以某公司为例 企业业绩评价体系探讨

某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问题研究 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以某公司为例 碳税设计与思考 会计专业原创毕业论文,公布的题目可以用于直接使用和参考(贡献者ID 有提示)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可信度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某机械制造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研究 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分析及其防范 资产减值会计的对策与应用

我国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某公司筹资风险及控制研究

房地产公司的财务风险研究——以某公司为例 某服饰公司存货管理问题的研究 浅谈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某纺织公司应收账款现状及管理研究

价值链理论在医药企业战略成本管理中的运用 某科技公司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研究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经营者薪酬研究

企业现金流风险测度及防范对策--以某医药公司为例平衡计分卡在我国企业绩效管理中的应用 国有企业中增值型内部审计的应用研究

企业存货审计的研究

基于EVA的财务危机预警的实证分析 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财务报告的改进及对公司发展影响 某集团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控制研究 浅析我国黄金周的消费效应

企业综合业绩评价与风险管理的研究 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比较

中小企业债务重组模式的实际应用研究 对温州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分析和探讨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以某公司为例 论EVA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应用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企业作业成本探析 财务软件的发展与未来

中小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现状和对策分析 浅析企业价值导向的内部控制要素

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的应用及改进——以某钢结构工程公司为例 浅析xx公司生产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并购中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与规避措施 企业财务危机预警分析与应用的研究

某建筑公司营运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研究——以来伊份为例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管理及风险防范 某机械制造公司存货成本控制研究 会计专业原创毕业论文,公布的题目可以用于直接使用和参考(贡献者ID 有提示)

87 TCL购并汤姆逊彩电业务的财务风险研究

88 小微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成因及对策——以某公司为例 89 会计信息失真的研究

90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

91 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问题分析 92 浅析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深化 93 当前税务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 94 浅谈互联网时代企业内部控制应对策略

95 征地补偿中评估方法的研究——基于公平性理论 96 某帽业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97 连锁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98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 99 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研究

100 基于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研究 101 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构建

102 某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103 关于应收账款管理的症结与对策问题的探讨——以某公司为例 104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 105 中小企业融资创新问题研究

106 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研究——以某公司为例 107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

108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以xx麻纺织有限公司为例 109 某制衣公司成本管理模式研究

110 中小企业方面的问题及对策—以xx公司为例 111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建设的思考 112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113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财务风险及其控制 114 试论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 115 英国绩效审计特征、路径与借鉴分析 116 我国验资制度与虚假验资问题的探讨 117 从的角度看中小企业税收筹划

118 发达国家物业税与我国物业税征收的对比及其启示 119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实际运用 120 企业并购中的品牌价值问题研究 121 由萨班斯法案看我国企业内部控制 122 企业战略并购中的财务协同效应研究 123 以顾客为中心的某公司成本控制研究

124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物流会计核算的现状及其对策 125 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财务战略探讨

126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27 房地产类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与控制策略 128 作业成本法在我国制造企业的应用及推广分析 129 加速中小企业资金运营的研究--以某纺织厂为例 130 商誉会计研究

会计专业原创毕业论文,公布的题目可以用于直接使用和参考(贡献者ID 有提示)

131 借款费用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基于中国船舶的案例研究 132 中小企业绩效考核与预算体系的研究

133 电力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以某电力公司为例 134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决策的分析与评价 135 作业成本法在某公司的应用研究 136 xx公司财务指标体系分析研究 137 国有企业负债过度的成因及对策

138 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研究 139 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规避的研究

140 企业财务风险评价体系构建研究——以某公司为例 141 关于如何控制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研究

142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效益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以招商银行为例 143 试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现状与改善策略 144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研究 145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 146 某集团负债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对策 147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探讨 148 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成因及对策 149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动因与风险防范

150 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若干问题研究 151 房地产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及优化策略研究 152 乳品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153 企业亏损内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154 某家具公司物流成本控制研究 155 企业集团股权管理分析

156 某公司业务拓展融资方案设计 157 外贸企业财务风险及其防范 158 “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59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基于个税自行申报的思考 160 某橡胶公司资本运作问题研究

161 我国银行业上市公司绩效管理实证研究 162 某公司筹资风险成因与对策研究 163 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研究

164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资本运作中的换股合并问题研究——基于上港集团的换股操作实例 165 资产减值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 166 论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67 增值型内部审计探讨 168 某地产公司财务风险研究

169 基于EVA的企业价值评估研究——以xx为例 170 质量成本管理在某乳业公司中的运用研究 171 作业成本法在物流成本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172 由绿城信托调查事件引发对我国房地产信托的思考 173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研究 174 xx印刷公司研究

会计专业原创毕业论文,公布的题目可以用于直接使用和参考(贡献者ID 有提示)

175 某农行支行会计报表分析研究 176 对增值税政策转型的思考

177 成长型企业适度负债经营的问题研究

178 企业集团模式的构建研究——以某集团为例 179 企业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支出相关问题研究 180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绩效评价研究 181 我国绿色会计的确认及计量探索

182 某集团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成本管理研究 183 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预警研究 184 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认识与思考 185 浅析会计舞弊及风险防范

186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评价研究 187 某公司股权融资问题研究

188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xx家具采购成本控制 189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差异研究

190 某公司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191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研究 192 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研究 193 某兴业银行分行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研究 194 制造企业作业成本法及其应用研究 195 云南绿大地会计舞弊案分析 196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研究 197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 198 金融超市的发展模式研究 199 邮政储蓄改革研究

200 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第15篇:地方税务局新企业所得税法测试试题

地方税务局新企业所得税法测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法不正确的是()。

A、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5%

B、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均为10%

C、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D、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7

B、10

C、15

D、45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的规定计算。

A、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B、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C、按上级机关的指示

D、按税收法律、法规

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表叙中不正确的是()。

A、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标准内准予扣除

B、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C、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准予扣除

D、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某企业于2008年7月5日开业,该企业第一年的纳税年度时间为()。

A、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B、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7月4日

C、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D、以上三种由纳税人选择

6、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的是()。

A、未使用的机器设备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免税收入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B、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C、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D、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及免税收入

8、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三免、二减半”B、“二免、三减半”C、“三免、三减半”

9、按照规定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年以上。()

A、计税基础50%、使用年限延长1年

B、计税基础20%、使用年限延长2年

C、计税基础50%、使用年限延长2年

D、计税基础20%、使用年限延长1年

10、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30B、100C、300D、500

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在股权持有满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A、1年、50%、1年B、1年、70%、1年

C、2年、70%、2年D、2年、50%、2年

1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A、合同约定的收款B、发出商品

C、实际收到货款D、预收货款

13、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计入收入总额。

A、60%B、70%C、80%D、90%

14、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A、2年B、3年C、5年D、10年

1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确认收入的实现。

A、投资方实际收到投资收益的日期B、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1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3%B、10%C、12%D、20%

17、居民企业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A、分别B、汇总C、独立 D、就地缴纳

18、小型微利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计算。

A.全年月平均资产总额B.年初资产总额

C.年初和年末的资产平均总额D.年末资产总额

1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点正确的是()。

A、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租金收入,按照承租人实际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C、接受捐赠收入,按照签订捐赠合同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D、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利润分配账务处理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

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A.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B.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

C.财政、税务部门

D.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计24分)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居民企业的有()。

A、在安徽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B、在香港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北京的日资独资企业

C、在香港注册的企业设在合肥的办事处

D、在安徽省注册但在中东开展工程承包的企业

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企业销售存货,按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B、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直到弥补完为止

C、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进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D、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

B、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00%加计扣除

C、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免应纳税额

D、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工业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必须同时符合的有()。

A、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B、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C、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D、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有()

A、土地增值税税款B、企业所得税税款

C、税收滞纳金D、向环保部门缴纳的罚款

6、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有()。

A、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C、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

A、企业B、事业单位C、社会团体D、国家机关

8、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的有()。

A、资产溢余收入B、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C、债务重组收入D、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9、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A、生产经营B、人员C、账务D、财产

10、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A、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C、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1、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适用25%税率

B.按20%税率预缴

C.“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减免所得税额”内

D.按25%税率预缴

12、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A.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B.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C.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D.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计15分)

1、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违反税法规定被处的罚款不得扣除,但税收滞纳金可以扣除。( )

3、企业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包括未使用)都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但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提取折旧。( )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5、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在中国境内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

6、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或者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其他方法预缴,都可由纳税人确定。但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

7、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5年(

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9、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倍扣除。( )

10、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 )

1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

1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

13、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

14、合伙企业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

15、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四、分析计算题(第

(一)题13分,第

(二)题18分)

(一)我县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08年实现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2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5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150万元、业务招待费30万元,职工福利费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工会经费2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21万元。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3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

问: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小数点保留二位数)

(二)兴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非禁止和限制的居民企业)于2007年1月注册成立进行生产经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3480万元;

2、2008年利润表反映的内容如下:

(1)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2)销售税金及附加50万元;

(3)销售费用400万元(其中广告费200万元);

(4)财务费用40万元

(5)管理费用1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5万元;职工福利费18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20万元);

(6)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其中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某灾区10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8万元,存货盘亏损失50万元)。

3、全年提取并实际支付工资支出共计2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5%、2%的比例提取。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万元,全年拨缴工会经费2万元,。

5、假设①该企业2008年平均职工人数80人,资产总额2600万元,2007年底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30万元。

②除资料所给内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计算兴隆公司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小数点保留二位数)。

第16篇: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调研思考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总体税制改革精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市近10个月的执行情况看,在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运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纳税及征管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下面,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的执行情况,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的执行和运行情况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越来越突出,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我局严格按照上级2008年提出的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思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开展工作,首先是在一线税务人员中加强培训辅导,通过举办政策培训辅导班和每月一次的业务考试,以考促学,使其尽快掌握最新政策新规定;其次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及黑板报等多种媒介使广大纳税人对新税法的出台原因及主要变化有了深刻理解和认识,对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纳税人的自觉遵从度;第三采取集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就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表如何填写及政策依据对纳税人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将预缴表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填写打印后上报税务机关,方便了纳税人,节约了征纳双方的成本;第四建立起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跟踪问效机制,对新税法的实施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逐一解决或上报。通过采取以上切实有效的措施,新税法平稳过渡,目前纳税人已按照新法的规定完成第三季度预缴,截止2008年9月底,我局累计完成企业所得税112388万元,同比增收10.13%,增收10337万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采矿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由于价格因素的影响使企业效益大幅增加(其中采矿业完成企业所得税71913万元,同比增长40.39%,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完成企业所得税2903万元,同比增长85.26%)剔除此项因素,企业所得税收入呈现减少状况。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过程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基层单位反馈的问题,迅速出台了诸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使一些政策性问题及时的得到了解决,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有好的征管措施,好的征管措施又是建立在以往征管办法和措施之上,新老接替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接替过程中一些问题不可避免的会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去认真处理和研究:

(一)税源管理问题及影响

1、企业所得税地点变更以及总部经济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由于新办法对执行就地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具体界定标准不明确,加之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任务个地区利益的不同考虑,使得分支机构分配预缴制度的执行出现较大弹性,另外异地分支机构设立后只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副本,不需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上添加分支机构名称,若总机构不及时主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机构的情况。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了老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能够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一些已有的非小型微利企业,为了享受低税率,采取拆分、新增法人等方式,人为进行分解、调整企业规模,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变换为符合规定的企业,给税务机关认定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税基管理问题及影响

1、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确认上原理相同但具体规定差异很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

天国降临 帝国风云之《圣武传》 灵动 步步生莲 一剑惊仙 重生之官道 http://www.daodoc.com

税基确认标准将会统一,但实际工作中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政策理解程度和计算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出现各不相同的结果。

2、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较大,增加了税基确认的难度。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的难度。如新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却依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与新会计准则的不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

3、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明确给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带来不便。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4、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规定不明确,使企业恶意增加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收入,而适当凭证概念的引入,也给日常征管中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定带来较大的弹性,使税、企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无形中放宽了税前扣除的条件。如工资薪金的扣除,新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都用了“合理”一词,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征管机关内部形成不同的意见,另一方面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亦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缺乏统一的征管口径。

5、税收优惠方面的时间认定规定模糊与相关规定不衔接,给实际工作中具体操作造成了困难。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新法对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技术开发费未抵扣额如何过渡处理无明确规定;又如新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而是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后购买的设备还是包含以前购买的设备规定不明。

(三)征管能力问题及影响

1、“一税两管”经过六年多的实践运行,导致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无法体现税法的刚性,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虽然国家在2006年出台了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文件,但给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选择上留下了操作空间,企业会随意变动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的比例,选择国、地税管理部门,另外由于国、地税两家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势必会造成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

2、所得税优惠由传统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项目优惠为主的方式,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专用设备投资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优惠等享有优惠产业和项目的资格认定问题,由于有关法规和文件对认定部门各方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税务机关成为了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而以税务机关的专业领域来看,显然难以承担审核和认定的能力,客观上造成了认定责任和专业能力的失衡,必然带来管理上的隐患和漏洞。“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亦存在类似问题。

3、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所得税相关模块升级相对滞缓,导致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无法真正实现管理与信息化同步发展。新旧税法更替,征纳双方在短期内面临新旧申报表的同时运用,如何及时保证更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是一次考验。

(四)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影响

1、税率调整对收入的影响

从我市的情况看,管辖范围内原适用33%税率,现在适用25%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29%,其应纳所得税约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98%;原适用33%的税率,现在适用20%的优惠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71%,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新税法实施后,若以2007年度数据为基准,不考虑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两因素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税率变化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下降9%左右。

2、税收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福利企业按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数额进行加计扣除,不再实行全免政策,此政策的实行将增加福利企业所得税收入,以2007年数据比较,此项变动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约2%左右。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大小,则需要等到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减免税审批时候才能体现出来,目前无法测定,但新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放宽,基本可以确定将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3、扣除项目的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费三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并且要求在支出时冲减2007年底挂账部分,这将对应纳税所得额有比较大的影响,影响深度将有待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候才能得以测算。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面对以上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想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国家税制改革顺利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到实处,首先应当从机制上给予创新,为税收工作带来新的血脉,其次应不断健全制度,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要求,我们认为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一)从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方面

1、完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首先要细化计税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做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其次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

2、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表述,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明确工薪扣除标准,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明确福利费扣除衔接方法,明确原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的过渡衔接问题。

3、加紧制订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加快与新税法优惠配套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尽快明确原有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制度,对哪些税收优惠属于审批类、哪些属于备案类,权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证单书、提供资料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应系统化地重新加以明确。

4、为便于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国、地税征管力度的差异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应尽快将企业所得税这一单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放在一个税务部门进行。

(二)从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和征收管理方面

1、加强培训工作,严格规范企业所得税执法。建立县以下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要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养一批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管理素质,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抵制干预企业所得税执法的行为。逐步建立依据合法、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易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加大执法过错追究力度,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2、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重点是突出服务特色,创新服务措施,真正达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效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税源国际化等特点,紧密结合所管辖企业的实际,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别采取加强和改进服务的针对性措施,一是加大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的力度,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各项政策;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简化减免税、财产损失等事项的审批、审核程序,提高效率;三是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电子申报,提高企业财务信息采集效率。

3、优化税源管理机制,强化税源监控。首先要建立税源管理机制,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规范税管员管好税源。其次要建立税源分析机制,准确掌握税源存量,把握税源增量,确保税源管理到位。第三要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开发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源信息,使监控系统成为税管员得心应手的管理平台,利用科技力量实现数字化征管,把税源管住、管好。

4、进一步做好日常征管工作,加强所得税税基管理。在着重抓好规范收入确认和税前扣除两个环节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日常工作: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其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公平合理,并做好国税、地税核定征收率的协调。第三,对一般税源企业,强化纳税评估,结合所得税税源特点,优先选择重点行业、特色行业、行业税负离散度较大的企业、注册资本在一定额度以上的连续亏损的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等作为评估重点。

5、规范汇算清缴,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汇算清缴延长到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给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提供了更充足时间,也为税务机关的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汇算清缴工作是检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最好标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坚持事前、事中、事后三步管理,认真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每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法人企业汇总纳税和微利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正确界定适用税法的纳税人和基本纳税单位。

6、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要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全国范围的传递和共享;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要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增加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要逐步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分析预警系统等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天国降临 帝国风云之《圣武传》 灵动 步步生莲 一剑惊仙 重生之官道 http://www.daodoc.com

第17篇: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共计44条

2013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共计44条(2013-12-21 14:25:48)

转载▼

标签:分类: 财会与税务

转载

原文地址:2013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共计44条作者:中国淘税网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递延纳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

号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棚户区改造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政策性搬迁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公益捐赠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69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79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35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 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9号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

税收优惠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18.《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中国淘税网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号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27.《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

28.《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

29.《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

汇总纳税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混合性投资业务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征管规定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35.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等五项准则及操作指南意见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13〕12号中国淘税网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非居民企业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个案: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

4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得税返还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5号

4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税总函〔2013〕82号

4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4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第18篇: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高金平著

知识点

一、研究开发费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研究开发费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励、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以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企业研发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是为研发产品服务,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另一方面,开发产品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在实际销售时,应当冲减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同时计提销项税税额。

相应地,研发过程中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即使研发失败,也应视为可以预见的损失,而不应作为不可预见的非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150%摊销”。

由此可见:

1、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点之前发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这部分金额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年终申报所得税时,仍可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2、对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作为无形资产 的计税基础。这一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相同,但由于税收优惠的因素,在计算所得税时,实 际是按照无形资产会计成本的150%作为计税基础。以后期间,该项无形资产在会计师应按 照实际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实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得摊销,但可集体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4、处置该项无形资产时,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非流动资产处理利得火损失,而税法 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火损失时,应按照无形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初始计量*150%-已在税前扣 除的摊销额)一次性扣除。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

1、不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化支出,无需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

2、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应当在每期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

知识点

二、受托研发业务的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从事研究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发生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应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的规定,企业接受 其他单位的委托从事研发业务,如果研发合同经过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 的优惠待遇。

第19篇: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一览表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一览表

暂时性差异确认一览表

序号 暂时性差异项目 产生暂时性差异原因

1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1、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坏账准备。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由于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处理时不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4 长期股权投资

在成本法下,在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5 贷款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税法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6 存货

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但考虑到影响历史成本的准确性,实际操作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7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次还本付息的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8 商誉

1、商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产生。会计上规定商誉不得摊销,但可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一次性扣除。

2、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直接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和权益,不涉及损益。

3、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及因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会计上不予确认。

9 固定资产

1、弃置费、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等因素导致不同年度的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2、租赁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应当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其计税基础。

3、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4、应当资本化的借款,如果是向非金融部门取得,并且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则固定资产的原价大于计税基础,由于该项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会导致固定资产初始计量违背历史成本原则,故实务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10 投资性房地产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2、成本计量模式不同年度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11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12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上不得摊销,但税法规定可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扣除。

3、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可加计扣除项目的会计基础的150%确认

4、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最短可按2年期限扣除。

13 开办费

2007年12月31日前仍未扣除的开办费,在剩余的年限内继续扣除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剩余年限内结转。

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试生产、试营业的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计算所得税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1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成本模式下,会计上规定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而税法要求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15 以改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免税改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计量时,计税基础仍按原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结转。 16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会计上要求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17 递延收益

会计上规定政府补助可一次或分次确认损益。税法要求在实际收到时一次性确认。

18 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

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或不完全清偿的部分,会计上要求企业将该应付款项划为金融负债,并按市价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进行调整。税法规定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纳税调减。

19 预计负债

会计上按照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税法要求,除另有规定外,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20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奖金、补贴、津贴、非货币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计算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

21 预收账款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房款会计上作为负债,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实际结转收入时,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2 广告与宣传费

1、2007年底前新办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可结转至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

2、从2008年起,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

23 业务招待费

2007年底前新办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结转至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

24 职工福利费

会计上规定,非上市公司2007年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福利费余额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余额用完后,据实列支。税法要求,按工资总额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25 职工教育经费

会计上据实列支。税法上规定从2008年起,企业每一年度计提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26 股份支付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在资产负债表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税法将其作为负债处理,在实际行权时扣除。

27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会计上列入当期损益。《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28 股权转让所得、非现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接受捐赠所得

会计上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列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

分,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29 弥补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0 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1 创业投资额所得额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投资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永久性差异一览表 1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3 先征后返的部分税款

1、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5 减免税所得

1、

企业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7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8 超过扣除标准的“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缴纳的部分,不得扣除。

9 超过扣除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缴纳的部分,不得扣除。

10 超过扣除标准的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1 借款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12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3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4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5 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6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款,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17 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 分在当年及时性后年度不得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18 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

1、向行政部门支付的罚款不得扣除

2、向司法部门支付的罚金不得扣除

3、向税务部门支付的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19 没收财物

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0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1 非法支出

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22 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

企业发生非常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超过审批期限,未获得审批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3 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并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用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方法,调增收入额或调减扣除额,或按照法定的程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4 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5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20篇:个人所得税法论文[

个人所得税法论文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征管环节存在一定缺陷,征管水平也有待提高。本文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及征管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建议及思路,以期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的职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公平原则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北京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为例

(一)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

截至2007年4月2日申报期结束,北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人数达到25.5万人。尽管如此,北京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实施过程并不顺利。据北京市地税局统计,截至3月15日.全市只有13万人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有将近一半的纳税人在申报期截止前的半个多月内才进行了自行申报。这与税务部门在首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过程中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无关系。目前.我国基层税收宣传是加强基层税收征管模式建设的有力手段,但基层税务机关普遍存在着宣传无经费、手段老化、形式简单、效果不佳的问题。

(二)高收入者偷逃税问题严重

从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看,工薪阶层成为“主角”.而那些本应成为个税申报“主体”的人,比如私企老板、娱乐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和那些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反倒是应者寥寥,申报人数相对较少,使得个人所得税变成了调节普通劳动者工薪收入的主要手段,这与监管不严和查处不力等有直接关系。

(三)不同阶层、群体的真实收入不易确定

目前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法人支付单位“多头开户”普遍化、个人收入主体现金化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工商等外部单位的联网,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纳税信息太少,第三方又不承担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这样,税务机关要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是很困难的。

(四)税务机关监督力度不足

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过程中,征收部门如何根据管理部门的征前审核.纳税评估以及稽查部门的稽查结论征收税款、收缴滞纳金和罚款.管理部门如何根据征收部门的征收情况和稽查部门的稽查情况实施管理,稽查部门如何根据征收部门的征收情况和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选案稽查.以及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间的资料如何传递等都存在问题,各机构间的协作不畅,既不利于岗位公平,也加大了税收征收成本。

二、在公平原则下完善个人所得税

(一)从税制角度完善个人所得税

1.申报主体的确定。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申报主体的方式,而仅根据纳税人本人的收入很难确定其真实的纳税能力,必须结合家庭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是以家庭为纳税申报主体。选择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的最大优点是可以根据综合能力来征税,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比较符合公平的原则.并且可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如对老年人、儿童的加计扣除,对购房贷款、购买保险、捐赠的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等等。

2.扣除标准的完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因素和衡量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水平的重要标志。在费用扣除的设计上应注意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扣除标准和其他单项扣除。(1)个人宽免。各国税法对生计费用的正式用词为”个人宽免”。生计费用扣除是为了能使纳税人维持正常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应问题。就我国而言.除了纳税人个人的必要生计扣除,还要考虑小孩的抚养和老人的赡养.力争做到科学合理。(2)费用扣除指数化。现行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为依据,不与物价指数挂钩,使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税前扣除标准应是动态的,政府需要随着社会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而不能固定不变。实行指数化的扣除标准可以剔除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的实际影响。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费用与物价指数挂钩.每年按当年综合物价指数调整公布费用扣除数额,可以消除物价指数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保证税收负担水平相对稳定。

3.税率的优化。从理论上讲,公平原则要求税率档次应该多.边际税率应该高。然而很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会助长人们偷逃税收的动机.使偷逃税现象不断增加,实际征收的税收反而减少:同时,也压抑了纳税人的劳动热情,给

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为此.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美发达国家纷纷调低税率、减少档次。为了使我国个人所得税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应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合并和简化,设计3~5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合理界定级距,同时略微下调税率水平。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征收的附加税,其实行的累进税率也应按同一思路调整。具体来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的真实成本增加很快,免征额和初始税率应该相互配合,在提高免征额的同时提高初始税率,比如提高到10%.这样可以真正照顾到低收入者。应简化累进级数.针对低收入者、中下收入者、中上收入者、高收入者和超高收入者五类群体设计五级累进税率。对于累进路线.建议采取有波动的减速累进路线模式,即“相对较低的最高边际税率配以相对较宽的级距”。其特点是:累进起点与终点之间各档税率是减速(以等差递减)累进,相对较低的最高边际税率,各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有所扩大。这样税负增长比较“温和”,既有利于纵向公平,又不至于使高收入者产生过多抵触情绪。

4.减免税项目的规范。对国债利息征税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为购买政府国债既是一种投资,而且是一种无风险投资,其收益是固定的。对证券交易所得征税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如果对资本收益免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累退性,因为通常只有高收入人群才有能力获得资本收益,该优惠措施会损害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等也应全部计入个人收入中,借以衡量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也有利于分配领域的规范化。实行免税时应该有可靠的论据,并尽可能减少减免税项目。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如宽免、扣除等形式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

(二)从征管层面完善个人所得税

1.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降低纳税遵从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还存在流程不畅、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在此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过程繁琐、没有时间办理是纳税人抱怨最多的一项,过高的遵从成本通常会使纳税人产生抵触心理。因此,切实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是当前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优化税前服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税收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在办税前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征纳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税法和有关税收知识;通过

计算机网络等渠道公开各种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表格等信息,让纳税人方便、快捷地获得。其次,优化办税中的服务,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办税效率,节省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如设置办税服务厅,开展”一窗式”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办税环境;采用各种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申报方式.开发利用科学的申报软件。

2.构建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重点抓紧对高收入人员的税收监控,实施切实有效的重点纳税人监控制度,是确保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有效实现的关键环节。首先,要选择典型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在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占据一定份额以及容易发生偷逃税行为、需重点监管的单位和个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不断扩大监控建档面。其次,要对重点监控单位和个人采取一定的特殊管理手段,如要求其在纳税申报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收入情况和财产拥有状况等。再次,要对监控档案认真开展对比分析,对从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主管税务机关内部可设立个人收入评估机构,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隐瞒收入和不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法严肃惩处,增大偷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建立纳税不诚信记录并予以公告,加大媒体、舆论对公众人物在自行申报中监督的作用,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

3.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协税网络。通过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之间以及与纳税人之间的联网,可以有效提高税务部门捕捉、控制信息的能力。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应尽快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共享制度,构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记和监控的电子化体系。全面推进税务机关与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由银行、房管、证券、期货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送纳税人在不动产、储蓄、交易等方面的收入信息;证监部门向税务机关传递核准的分配方案等信息,以便掌握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的税源信息;发展改革委员会、金融部门传递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批情况等信息,以便掌握个人投资者的债券利息兑付的税源信息等等.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同时,税务部门将自动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的信用提供给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部门,比如对连续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的完税信息,累计它们的信用度.当纳税人进行银行贷款和证券买卖的时候,可以完税凭证作为一种信用依据,为其在贷款、投保等方面提供便利:将自行纳

税申报与日后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正向相关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老年时期可以根据自己所尽纳税义务的多少享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在建立个人所得税协税网络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一个能够协调各部门职能的机构或平台,该角色可由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担任。建立这样的平台不仅可以为协税网络提供一些支持和服务,也可以在各部门合作过程中进行一定的制约和监督。

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全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