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符合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合同,可享受技术交易额免征5%营业税。
(二)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转让方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托方(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切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享受免征5%营业税。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批流程(认定登记为30个工作日)
(一) 卖方用户注册
买方凭真实、有效证件到登记机构注册或自行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4.gdstc.gov.cn/)注册、上传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表并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进行申报。
(二) 网上申报登记 卖方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技术合同登记业务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填“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也可以有选择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三) 报送合同文本
卖方按申报材料要求,将技术合同和其他附件材料报送选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注:设计专利技术合同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表处申请认定登记。
(四) 审核登记
登记员查阅卖方网上“登记申请书”并根据卖方送审合同文本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登记、盖章,出具认定登记证明。(由市级登记机构初审核盖章,并送审计科技部门审核盖章)
(五) 卖方办理减免税
卖方凭核定后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企业所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或退税手续(保税办理程序见手册)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卖方主体证明材料:法人证书(副本)或本人身份证(外籍人士可用护照)。
(二) 生效合同的正本文本及全部附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签字盖章完整有效,字迹清楚。使用科技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贴好印花税。
(三) 财务预算清单(费用清单)核定技术收入。
(四) 涉外合同登记提供合同的文本(外文合同需翻译成中文并于外文原文合同同时附上)、外经贸部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委托书、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1、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合同登记申请书、信息表;
3、委托经办人授权书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合同金额发票复印件;
6、相关证明。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材料要求
(一)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需提供详细技术方案。
(二) 软件开发项目需要提供技术需求书,知识产权必须明确;著作权归甲方(受托方)或甲、乙双方(受托方和委托方)拥有。软件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三) 技术合同原则使用国家科技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未采用的应加装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封面、封二和封底。
(四) 中标合同附上中标通知书。
五、技术合同免税办理程序
(一) 技术合同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二) 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三) 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办理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1、发生在境内技术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3)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5)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发生在境外转让技术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
推荐第2篇:技术合同登记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登记优惠政策
一、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合同交易额免征6%的增值税。(财税[2013]37号)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之后,技术交易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111号)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企业,购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包括参股公司)的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给予交易额10%的补助(同一项目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企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参与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比例不低于50%。
对本市企业购买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给予交易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青科字〔2014〕10号)
推荐第3篇:版权登记代理合同
版权登记申请代理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以下版权(下称“该版权”)的版权登记申请事务:
版权名称:
版权类型:
著作权人、申请者: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作者姓名: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以上版权登记事项及整个过程提供以下服务:提供咨询意见、代为准备申请文件、代为提交申请文件、代为交纳申请费用、代为处理申请阶段中的补正、答复等问题,直到甲方收到该版权的登记证书。乙方在甲方提供完整资料文件且款项支付完成后,立即递交申请文件。预计整个申请过程需要时间为三至六个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的技术和其它资料保密。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提供该版权登记申请事项的所有数据,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该版权申报事务。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有上面所列“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代理人,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费用之时起生效,到甲方收到上述版权登记证书为止。
甲方:乙方::
代表(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4篇:土地登记代理合同
土 地 登 记 代 理 合 同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
委托方:
承接方:
二〇 年 月 日
土地登记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工作需要,现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土地证代办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范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提交成果 工作内容:
2.1、开展土地调查,包括土地权属界线调查及土地权属调查;2.
2、用全站仪测量并用CAD制图;2.3、分户图制作、分户报告的编制; 2.
4、其他相关工作内容。
提交成果: 第三条
执行标准
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分类》和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及测绘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 项目内容及费用
项目内容:共有 ,其中: ; 项目单价: (不包含土地证工本费、印花税票)。 项目总价: (大写: ), 按实际提供土地证数量乘以单价进行结算。
第五条 付款方式
分批办理,按甲方实际取得土地证户数分批结算。 第六条 双方义务 甲方:
6.1、提供乙方办证所需资料,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6.2、提供各户身份证、房产证、房屋买卖契税复印件;(交件时将房产证与契税原件交予乙方进行核对,核对后退回);
6.3、提供第一次办小证所需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要正本、或是正副本,副本不能单独使用)、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书原件。
乙方:
6.4、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办理土地证;6.
5、按时按量提交成果:各户土地证、分户报告(一式三份)。第六条 工作完成期限
本合同签订后,按甲方实际要求提交成果时间执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由于乙方未按期完成工作或工作成果未达到国家标准,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7.2、乙方进场工作后甲方无故终止工作,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7.3、甲方不按付款要求向乙方付款的,逾期按照合同总价的 %每天收取滞纳金;
7.4、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擅自停止或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双倍支付合同费用;
7.5、因不可抗力或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的测绘逾期,乙方不承担责任;7.
6、甲方不履行协议,无权要求返还乙方已收取的服务费用,乙方不履行协议,应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八条 其他
8.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达成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附件具备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则由甲、乙双方约定仲裁机构裁定。
8.2、本合同由双方法人或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8.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经办人): 委托人(经办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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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台账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和细化合同台账资料,规范企业各类合同台账的管理,根据《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分类编号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账,按照“一合同、两表格、一编号”的原则进行整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
一、宏信(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分类编号规则》所涉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
二、公司或者公司指定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所提交法务部审查的合同。
第四条定义
各承办部门所确定的管理人员负责的合同台账的登记、资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 组织和职责
一、各承办部门是本制度的主导部门,负责确定人员,负责合同文档管理,负责文档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确保文档的完整性和有效利用性。
二、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在该过程中,协助各承办部门对合同登记台账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具体实施
第六条登记模式
合同台账采用总分帐的表格式管理,所有合同建立总账、各承办人建立分账,每份合同都要填写建立档案,填写表格。
第七条总分台账的具体登记主体
一、合同总账登记
1、开发公司由本公司综合部负责管理登记;
2、新星建筑公司由本公司综合部负责登记管理;
3、商都公司、满园红木、万兴珠宝由本公司办公室负责登记管理;
4、物业公司由总经理助理负责登记管理;
5、财务中心由本中心工程服务部负责登记管理;
6、行政中心由本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登记管理。
二、部门、项目台账管理
1、开发公司分别由本公司各部门经理、总工程师登记管理;
2、新星建筑公司分别由本公司各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登记管理;
3、商都公司、满圆红木、万兴珠宝由各部门经理登记管理;
4、物业公司由本公司总经理助理或项目主任负责登记管理;
5、财务中心由中心各部门经理负责登记管理;
6、行政中心由本中心各部门经理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名称;
(二)合同主体、签约方名称;
(三)合同实质内容(含标的、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其他须注明的事项);
(四)合同履行情况(有无违约、争议、诉讼等情况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五)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
(六)合同签订时间;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合同台帐应附以下资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3、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合同相对方报价单、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电;
5、验收单、验收报告、分批分期履行情况记录、合同履行结算单等。
6、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十条登记时间
各部门的登记管理人员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建立合同台账,并对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资料补充
各承办部门的合同台帐管理人员,有权对合同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发现程序不符、内容有误或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及时要求合同签订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合同登记编号规则和移交
本办法所涉及的合同文档以《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分类编号规则》所规定的办法进行分类编号。
移交的合同文档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并保证齐全、完整,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合同文档移交时,必须编制合同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分类编号规则》的支持文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后提交审查的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各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增加有关表格和完善内容,如不适用,请将管理办法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支持文件:《宏信(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分类编号规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实施细则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由各部门补充,提请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解释 修改 废除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法务部,修改、废除权属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制度实施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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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 3 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推荐第7篇:《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009-02-04 15:28文章来源:条法司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09-02-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
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
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
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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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31号令)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3号令)
3、《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1号令)
4、《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2007年第7号令)
5、《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科技部2009年第2号令)
6、《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2008年第12号令)
二、申报资料
(一)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
2、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
3、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6、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及中文译本(提交合同原件核对)
7、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中方公司对该合同签字代表的授权书;外方公司类似公司法人地位的证明文件及公司对签字代表的授权书)
(二)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变更
1、支付方式为提成或分期支付的技术合同变更
(1)技术进(出)口合同变更申请
(2)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2份) (3)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纳税申报表)
(4)供方公司发票。
2、已登记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
(1)技术进(出)口合同变更申请
(2)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3)技术进(出)口合同变更协议
(4)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有效文件。
(三)限制技术进口许可证
(1)《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2)技术进口经营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技术进口经营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申请进口技术的使用说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7)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中文译本(提交合同原件核对)
(8)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中方公司对该合同签字代表的授权书;外方公司类似公司法人地位的证明文件及公司对签字代表的授权书)
(9)完成技术和贸易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四)限制技术出口许可证 (1)《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
(2)属国家秘密限制出口技术的提交《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
(3)若技术出口涉及到相关资源出口的资源出口许可文件
(4)技术出口经营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技术出口经营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6)技术委托开发协议
(7)技术合作研发协议
(8)申请出口技术的完整使用说明书
(9)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10)主要技术指标图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1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提交合同原件核对) (13)《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1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中方公司对该合同签字代表的授权书;外方公司类似公司法人地位的证明文件及公司对签字代表的授权书)
(15)完成技术和贸易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一)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
1、办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技术进(出)口合同签定生效后60天内(技术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gov.ec.com.cn/tech/tecimp/
info.htm)上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向我厅提交有关资料(见申报资料)办理登记手续。我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办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变更。
(1)支付方式为提成或分期支付的合同变更。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已登记合同的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并向我厅提交有关材料(见申报材料)办理变更手续。我厅对合同变更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上签章。
(2)已登记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并向我厅提交有关材料(见申报材料)办理变更手续。我厅对合同变更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上签章。
(二)限制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许可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 (1)限制进口技术合同许可。技术进口经营者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下载《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并填写,连同有关资料(见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我厅;我厅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进口决定;获得批准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3年);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技术进口经营者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合同内容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及有关材料(见申报材料)向我厅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我厅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
(2)限制出口技术合同许可。技术出口经营者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下载《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并填写,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持《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连同有关资料(见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我厅,我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转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在收到《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我厅;获得批准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3年);技术出口经营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对外签订技术出口合同;技术进口经营者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合同内容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及有关资料(见申报材料)向我厅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我厅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
四、服务承诺
(一)申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进出口合同变更,在收齐所需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在收齐所需文件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在收齐所需文件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服务贸易处责任人:黄向荣
电
话:027-85763001
经办人:黄小琴
电
话:027-85783839
传
真:027-85774498
房间号:0703
电子钥匙申领联系方式:
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010-67800297
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湖北办事处 027-85754101
推荐第9篇: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
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年第号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推荐第10篇:著作权合同备案登记指南
著作权合同备案登记指南申请须知│填表说明│申办流程│常见问题│在线登记
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质权登记。
1、办理部门:
申请人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CPCC版权登记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三层
邮编:100007
受理审查电话:(010)68003887-50
5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办理除计算机软件之外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30
4邮编:100007
电话:(010)68003887转5052
传真:(010)6800390
32、申请人要求:
著作权权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3、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出质合同;
(4)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作品权利证明;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6)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7)经过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价值评估报告;
(8)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4、申办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公告
5、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权登记证》。
6、费用:
目前,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暂时不需缴纳登记费用。
7、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5)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6)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8、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情形:
(1)登记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2)质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3)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行政出发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4)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人质权登记的;
(5)其他应当撤销的
9、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权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10、变更证书上记载内容时的要求
变更事项涉及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发放新的证书。证书内容包括:担保数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数额、质权内容。
11、注销申请:
当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申请注销著作权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主合同履行完毕、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权实现等。 申请人注销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内办理完毕,并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
12、撤销、注销、变更后果:
著作权权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权撤销、注销通知书;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记录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并予以公示。
13、申请变更、注销、撤销的流程
申请变更、注销、撤销无需重新申请流水号。只需用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用户名登陆后,进入到
“我的登记”栏目中,找到相应的质权登记,并在该条记录中找到变更、注销或撤销项,选择进入就可开始操作。
14、著作权质权登记查询:
登记机构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基本信息。
第11篇: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与***TED(下称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出口合同,现将合同概况汇报如下。
一、合同双方概况
1、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注册并登记,注册地址:深圳市**,邮编:518108。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
2、**TED (公司注册号:**),在新加坡的法律下注册并登记,注册地址:**,邮编:**。主要研究生产和销售**产品。
二、合同内容概要
1、合同编号:PO201409260001
2、合同签订日期:2014-10-26
3、合同主要内容: **技术方案出口。
该方案包括四个产品的完整技术内容,(1):*;(2):*;(3):* ;(4):*。产品方案满足IEC 62052-11:2003, IEC62053- -21:2003技术标准。 技术要求:
结构要求:4个项目罩壳和底壳需要耐阻燃,端钮上电压端子和电流端子螺丝应使用防锈且导电性能好的十字、一字通用型螺丝,且导通电流不低于60A, 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电气要求:4个项目额定电压:220~240V (Un), 工作电压范围: 0.7Un~1.2Un;最大电流:100A;频率:频率:50/60Hz;功耗: 电压回路
功能要求:符合外方公司 ***所有性能要求。
转让方移交的技术情报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技术内容、技术图纸、电路图、结构图、效果图等等,受让方可以根据这些资料直接生产产品或者在我公司指导下生产产品。
4、技术转让金额:本技术出口合同金额为叁拾捌万美元(USD38万元)。外方公司按3:6:1方式分三次向我公司付款。
5、合同技术保密时间:开发方即我公司承诺保密本项目技术10年,在未经外方公司许可时,不得将本项目的技术泄露给第三方、或进行有目的的使用。
6、本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为1年,但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限制。
以上为我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的概要,合同详细条款详见附件中的合同附本,现申请贵委核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
2014-11-17
第12篇: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材料
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材料:
1、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购房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单位委托)
4、房屋登记委托书(客户委托)
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购房合同一份(原件)
7、商品房预售证、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询问表
8、维修基金(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13篇: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程序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程序
注:所有书面材料直接递交到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17号窗口,递交、领取材料一律不接受快递。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1、提交“技术出口合同信息预填表”
企业下载相关附件里的“技术出口合同信息预填表”,填写后请发送电子版邮件gu_yufeng@live.cn,邮件标题需注明:公司名称、合同号,由工作人员(顾玉凤,分机:721)录入数据表、申请表。
2、领取数据表、申请表
企业在提交“技术出口合同信息预填表”2个工作日后,携带以下材料到11楼17号窗口领取打印好的数据表、申请表,并现场校对。
领取数据表、申请表所需材料:
(1)“技术出口合同信息预填表”(打印填写,须与合同内容完全一致)
(2)中方企业提供登记的申请报告:简介公司概况、技术合同内容、金额、有效期等情况。
(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审核单(见相关附件,下载后打印填写、盖章)
(4)合同副本或复印件(附中译本,都需加盖骑缝章)
(5)中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方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三资企业需提供)或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贸代理公司或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提供)
(7)外方企业在其本国家成立注册的法律地位证明复印件
(8)技术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包括技术审查和贸易审查批准书,如属国家秘密技术,应当提交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
(9)审核阶段根据合同内容的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外方企业指合同签约的境外企业,中方企业指合同签约的境内企业。
3、报送全套登记材料
企业领取数据表、申请表后,加盖公司公章,备齐全套材料按以下顺序整理报送11楼17号窗口,由我处进行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报送所需全套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3份“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1份“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
(2)中方企业提供登记的申请报告:简介公司概况、技术合同内容、金额、有效期等情况。
(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审核单(见相关附件,可下载打印后填写、盖章)
(4)合同副本或复印件(附中译本,都需加盖骑缝章)
(5)中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方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三资企业需提供)或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贸代理公司或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提供)
(7)外方企业在其本国家成立注册的法律地位证明复印件
(8)技术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包括技术审查和贸易审查批准书,如属国家秘密技术,应当提交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
(9)审核阶段根据合同内容的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外方企业指合同签约的境外企业,中方企业指合同签约的境内企业
4、企业领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企业报送全套材料后,经审核人员审核材料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后企业到11楼17号窗口领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由于商务部登记网络故障或其他客观原因,有可能引起登记工作日超时)
如审核登记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符等问题,我处工作人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送材料,则领取证书时间应从最后一次补足材料起算3个工作日后领取。
二、技术出口合同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经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合同变更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1、合同变更的书面申请报告;
2、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附中译本,都需加盖骑缝章);
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审核阶段根据合同内容的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
1、登记企业需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详见相关附件),属于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直接报国家商务部服贸司审批办理;
2、企业在填写“技术出口合同信息预填表”的所有内容,必须严格与合同内容及公司基本情况一致,由企业填写错误造成的登记延误等情况,一概由企业自己负责;
3、待审核登记的书面材料,一概不接受快递报送;
4、已经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失效合同不符合登记要求,不予办理;
5、登记范围:根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企业进出口合同属于以上内容的要求进行合同登记。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2302室)审核人员电话:
62752200-521 居新平
62752200-881 张燕萍
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302室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14篇:技术合同登记免税说明
技术合同登记免税说明
★ 免税条件(详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开发合同
◇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
★ 国税免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项目负责老师根据免税条件在交回合同时即提出是否申请办理免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知识产权办会通知项目负责老师开具发票,并将相关材料于每月18日前提交财务部办理国税备案。
注:老师如申请办理合同免税,至少要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告知我办,以留出充足时间办理技术市场登记、核定收入以及国税局备案等事项。
◇ 提供文件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方案2份(具体要求参见“技术方案要求”) 技术转让合同:发明证书复印件、授权专利说明书、缴纳年费
证明
◇ 国税局备案完成后,我办会通知老师来我部财务办公室取回发票以及入账分配。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独订立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不能免增值税)
◆ 享受优惠政策申请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持有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等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查申报,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增值税备查申报合格后,可给予享受技术交易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待遇。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开发目标
2.标的是当事人尚未掌握的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4.对改进型技术只要有实质性的提高(即形成新的技术成果)即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5.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上,有明确工业化、商业化的目标和前景的科研课题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6.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方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若软件的所有权属于受托方,且
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7.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报酬、价款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
(11)名词术语的解释
★ 技术方案要求
◆ 非软件类
1.技术开发内容
※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尚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应描述出技术的内容、技术的构成等。
2.开发采用的技术方法、技术路线、研究进度
※ 应写出体现先进性的技术指标、技术功能参数、定性的描述划用量化指标列出;采用的技术核心内容。
※ 研发计划:结合研究开发内容,把研发过程中的几个主要阶段的工作概括的表示出,直至最后以什么形式交付研发成果。
3.创新性
在本技术领域应用达到的科技水平,即创新性。
4.注意问题
开发内容要详实,避免简单空洞。要把开发项目的内容、技术的组成、应用、所属技术领域达到的科技水平(先进性)实现的技术经济目标,开发的关键技术,采用的理论、原理、技术方法、手段、路线及交付的技术成果的方式(设计图纸、技术文档、资料、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样品、样机等),总之内容要突出“新”先进性技术进步特征。
◆ 软件类
1.应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调研及技术要求分析、技术架构的设计、程序编制、方案优化、成果测试与验收标准等内容
2.应有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领域中的应用等技术创新内容的表述
◆ 撰写框架
1.开发内容
2.开发目标
3.开发原则
4.系统架构
5.功能详细描述
6.运行环境和配置
7.具体开发计划或步骤
第15篇:房屋拆迁合同登记申请
房屋拆迁合同登记申请
遵义市房屋拆迁管理处: 贵阳白云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批准在人民路与深圳路交汇处(原货运场)地块实施房屋拆迁,经协商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屋为:若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或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确保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被抵押、出售,特向贵处申请房屋拆迁合同登记,请予办理。
附: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号:
2、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拆迁人(签字并盖章)
被拆迁人:(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第16篇:深圳市房屋租凭合同登记
合同登记(备案)号: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房屋租凭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凭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房屋租凭合同。
以上
(三)、
(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房屋租凭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凭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凭合同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凭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凭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凭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凭房屋权利人: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二条 租凭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日前; □每季度第个月日前; □每半年第个月 日前; □每年第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凭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 租凭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凭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月日前将租凭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凭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凭房屋时,双方应就租凭房屋及其附属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凭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凭保证金,既人民币元(大写:元)。
甲方收取租凭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凭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
返还租凭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2、
3、
第十条 租凭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凭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凭产生的税款、房屋租凭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凭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费等因使用租凭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凭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凭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凭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凭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凭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凭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孙桓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经济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祖平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告知甲方。
第十五条
□租凭期间,乙方可将祖平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凭主管机关办理风机(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凭期限;
□租凭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凭主管机关办理登机(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凭期限。
□租凭期间,乙方不得将租凭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凭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凭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拆除租凭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
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3、不予退还租凭保证金;
□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元)。(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
3、4项不能同时选取;应在相应选项□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____天(_____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_________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凭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凭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凭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凭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
1、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凭保证金;□
3、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
2、3项不能同时选取;应在相应选项□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凭房屋_____天(____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凭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为序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租凭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于___日内迁离并返还租凭房屋,并保证租凭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凭房屋的,甲方有权以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凭房屋,并就逾期部分想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之租凭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凭房屋的,应于租凭期届满之日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凭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凭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出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需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凭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需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凭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凭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租凭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选项□内打“√”)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到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到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到之日。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同登记机关执份,有关部门执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户: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户: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第17篇:技术进口合同登记须知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须知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
1)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1份),(当地外经办加具意见); 2) 《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1份);
3) 《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1份); 4) 技术进口合同正本(1份),(非中文本的须附合同中译文本); 5) 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6) 签约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 外资企业成立时外经部门批复文件及相应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1份); 8) 本期实际发生数专项审计报告(正本);
9) 属专利技术的,需附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10)外资企业如属投资方与子公司之间(或集团内部之间)签定的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必要时企业还须提供:
①由投资方本国或地区相关公证机构出具有关该项专有技术的权属鉴定证明。
②由投资方与设备供应商签定的有关外资企业投资进口设备的《设备买卖合同》,如属投资进口设备中已连带的技术及服务,不在此申请范围内。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企业在递交合同资料前,须先向北京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话:010—67870108)申请取得电子钥匙后,登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下载、录入和发送《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2)专项审计报告是指使用进口技术生产相对应产品的净销售额及提成费的审计;
3) 企业须于首次提成费实际数发生后30天内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每期提成费最长不超过一年。
4)资料齐备上报市外经贸局招商促进与服务贸易科,经七个工作日内核准后,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5)如属限制类技术进口,须由企业逐级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6)如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具体参照国家最新颁布目录执行) 7) 企业须于合同有效期内每期实际数发生后30天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技 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咨询电话:88825358-8323/8331/8333
第18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篇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许昌路1150号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65858533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站()或者市民政局站()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 委托书格式 今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委托人: XXX 身份证号:XXX 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修改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死亡证明不再受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 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房东注意:单方终止申请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的将等原合同到期后再行办理)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图
二、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书是指《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资料可作为判断房屋合法权属或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
1.《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接管房地产通知书》(直管房提供);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单位通知被拆迁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5.《临时建筑同意保留使用证明》;
6.《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7.开发商出租新建房屋,合法权属资料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4)《产权具结书》。
8.《宅基地证》;
9.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共有房屋的,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同时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必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只提供原件核对,无需复印件)
1.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2.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3.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三)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 租赁当事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存一份。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需要提供一式四份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和工商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1.租赁当事人可签订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租赁当事人也可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纸张使用A4纸),但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证件号码;②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③房屋用途;④租赁期限;⑤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⑥房屋维修责任;⑦转租的约定;⑧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⑨违约责任;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3.租赁军队房地产的,租赁当事人须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二、管理机构租赁登记备案审查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租赁所)、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后,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指租赁的房屋是否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是否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所列义务。
(一)审查内容
1.审查房屋产权、共有等情况:
按照本程序第一部分第
(一)点所列资料进行审查。
2.审查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房屋是否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询情况。
(二)注记内容
区、县级市租赁所审查上述内容后,并视不同情况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记。
1.不需注记的情况:租赁房屋不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已经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所列义务的,房屋租赁合同给予登记备案,并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2.需要注记的情况:租赁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该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所列义务的,给予登记备案的同时加以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X条第X项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第X条第X款义务,予以注记”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3.注销注记的情况:经租赁当事人整改后,租赁的房屋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给予注销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
第19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篇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许昌路1150号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65858533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站()或者市民政局站()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 委托书格式 今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委托人: XXX 身份证号:XXX 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2: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来源: 时间: XX年05月17日
一、出租方需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已作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其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文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E、拍卖竟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如《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G、拆迁赔偿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H、农城化私人建房由所在辖区工作站出示《房屋产权临时使用证明》原件;(确认在XX 年10月18 日之前所建的房屋)
I、工商业用房或者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原件以上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中的一种资料即可。
(2) 产权人和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产权共有人委托其中一方办理签订合同手续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章或签名加手印);境外共有人应出具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3) 业主需到辖区社区工作站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及查询出租屋的房屋信息编码。
二、承租方需提交资料
(1) 个人承租
A、承租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B、暂住人口为育龄妇女(20 至49 岁),须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到现居住地街道工作站计生部门加盖验证章;—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C、常住人口为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到所辖街道工作站计生部门加盖验证章;—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 公司承租
A、工商营业执照或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B、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C、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其它
A、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章或签名加手印);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B、房屋用途必须住宅、工业(厂房)、商业、办公、仓库、、其他等用途进行填写;
C、用黑色的钢笔、水笔填写合同,不得涂改;
D、租赁合同第一条出租屋地址须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的土地位置、地址填写;
E、若在合同附页中增加合同条款的,须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名)确认;
F、办理合同登记后需缴纳房屋租赁税和管理费。税率为月租金的%(月租金5000 元以下),税率%(月租金5000 元以上);租赁管理费为月租金的2%或3%。
篇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XX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
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级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六、申请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书面租赁合同(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 房:100元/套
非住房:房屋面积200㎡以内 100元
房屋面积大于200—1000㎡ 200元
房屋面积大于1000—10000㎡ 500元
房屋面积大于10000㎡以上 800元。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XX】21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70159707010178
篇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图
二、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书是指《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资料可作为判断房屋合法权属或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
1.《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接管房地产通知书》(直管房提供);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单位通知被拆迁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5.《临时建筑同意保留使用证明》;
6.《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7.开发商出租新建房屋,合法权属资料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4)《产权具结书》。
8.《宅基地证》;
9.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共有房屋的,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同时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必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只提供原件核对,无需复印件)
1.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2.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3.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三)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 租赁当事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存一份。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需要提供一式四份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和工商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1.租赁当事人可签订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租赁当事人也可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纸张使用A4纸),但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证件号码;②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③房屋用途;④租赁期限;⑤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⑥房屋维修责任;⑦转租的约定;⑧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⑨违约责任;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3.租赁军队房地产的,租赁当事人须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二、管理机构租赁登记备案审查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租赁所)、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后,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指租赁的房屋是否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是否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所列义务。
(一)审查内容
1.审查房屋产权、共有等情况:
按照本程序第一部分第
(一)点所列资料进行审查。
2.审查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房屋是否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询情况。
(二)注记内容
区、县级市租赁所审查上述内容后,并视不同情况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记。
1.不需注记的情况:租赁房屋不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已经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所列义务的,房屋租赁合同给予登记备案,并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2.需要注记的情况:租赁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该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所列义务的,给予登记备案的同时加以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X条第X项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第X条第X款义务,予以注记”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3.注销注记的情况:经租赁当事人整改后,租赁的房屋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给予注销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
篇5: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XX〕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现对XX年10月24日印发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予以修订,正式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请认真按照执行。上述工作涉及到经费,可根据沪府办〔XX〕49号文件有关精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XX年2月8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方申请
租赁当事人一方不配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单方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 (住房证明)
本规则所称的住房证明包括:
(一)房地产权证;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宅基地使用证、用地批文或者批准建房文件,无法提交的,可由乡、镇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合法证明。
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备案;
(二)受理收件;
(三)核验资料;
(四)录入信息;
(五)确认备案;
(六)立卷归档。
第九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
2.租赁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住房证明(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住房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1-4项资料。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办理要求)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同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持一份。
租赁当事人因遗失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申请补办的,受理中心应当在校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后,为其重新打印。重新打印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上,应当载明补办时间和补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资料管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有效期内,由受理中心妥善保管。超过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有效期的业务资料,受理中心可以参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信息查询)
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身份证明和具体房屋坐落,向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查询该房屋是否办理过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中心应当即时提供查询信息(申请表见附件4)。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沪房管规范市〔XX〕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
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查询申请表
篇6: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篇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篇2:上海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本人不才,有过两次办理上海居住证经验,特来向大家分享一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因为这些细节一旦有漏洞,你就要打道回府,来回穿梭了,费时耗力!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前,一定要准备好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去居委会填);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是需要房东一块去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办的,因为需要验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但如果房东不愿意去或者没时间去,也可以让居委会人员将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上每一页都敲上居委会章印,一定要每一页都敲章,这样就形同房东亲临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正反面都复印且图像清晰,可以看清身份证号码,盖章时要敲到身份证图案上;
三、拿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时,要复印几份,做办理居住证时使用,不要把原件交给办证人员了,因为原件一共就两张,有一张还是给房东的;
四、到社区服务中心时,要抽取房屋租赁备案窗口号码,免得浪费时间等待;
五、有些居委会要收取房屋租赁税,本来应该是房东交的,但很多房东都不愿意交,所以居委会会建议房东和租客每人各交一半,如果房东不讲人情就是不交,那只能自己掏腰包了,居委会只认钱,不认是谁交的。一般居委会的办事人员会建议每人交一半,这样收到钱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房东和租客都不愿意自己全部承担;
六、其实交不交房屋租赁税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以及居住证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只要居委会愿意帮你填写申请表、居住证明、敲章盖印等,你就可以办到居住证,至于交的房屋租赁税哪去了,本人是不知道。其中含义自己体会!篇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合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月年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 号 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 )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条第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条 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 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 月 日
的第5日前按转帐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印
1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币)¥ 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 。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印
篇7: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图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图
篇8: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修改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死亡证明不再受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 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房东注意:单方终止申请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的将等原合同到期后再行办理)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9: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篇1: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XX-05-13 来源:互联 作者:
内容提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委托书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5、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6、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产权证首页(有条形码的)和次页(记载详细信息的)都必须复印;
7、所有复印件都准备两套;
8、所有手写内容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9、准备至少65元现金,其中15元购买三本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50元登记费;
10、自带钢笔或签字笔,各办事窗口一般都极不情愿出借签字笔;
11、24号窗口可以复印,复印费每张1元,建议提前复印好有关资料;
12、顺利的话,办理时间大概需要至2个小时。
五、办理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2-34号窗口等待叫号;
2、32号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均被判定不合格。让你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从25号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如果审定合格,缴纳50元钱,领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如果审定不合格,详细询问并记录
需要补充的材料,准备下次再来。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7-38号窗口等待叫号;
5、向37号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六、其他:
1、上海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必须是下面四种之一:(1)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2)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
(4)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篇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房租登(xxxx)第xxx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出租人 xxx 与承租人 xxx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房屋坐落:xx区xx大街x号x号楼xxx室
出租面积:xxx平方米 房屋用途:xx
租赁期限: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北京市xx区(县)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篇3:办理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栖霞路路口)”的“房地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楼,找到一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窗口(好象是25号窗口),咨询办理登记需要些什么材料,得知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在登记窗口领取。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
1、《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需要。
2、另外要注意的还有:
(1)当该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两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上有中介的章的话还要提供中介公司的执业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然就花5块钱在24号窗口买一本重填一下把原件一起交给25号窗口。(谢谢gxy) 办理时间为:周一~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应缴费用:登记费 50元/件。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10: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xxx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x市人民政府第 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第20篇: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
最新关于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2011.05.04)
一、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第3号),对属于自由类的技术进出口,实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技术进出口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二、登记流程
1、网络注册
申请备案登记单位在递交合同资料前,须先向北京国富安公司申请开通网络用户(申请电子钥匙)。国富安公司网址:http://www.daodoc.com/
2、在线登记
申请备案登记单位将合同有关内容录入商务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中,系统提交后,打印出“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3、报送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登记单位须向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建邺路148号)报送以下材料: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2)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注明:需负责人签字)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3)合同副本(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
(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文文件需附中文译文) (5)如涉及提成的进口合同,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成费计算依据。
(6)项目批复文件(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注:所有材料需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4、核准登记
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和合同在线登记内容进行核对(3个工作日)。
5、颁发登记证书
市商务局对申请单位合同登记的内容核对无误,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三、注意事项
1、合同备案登记期限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2、合同备案审核期限
市商务局在收到上述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再次核对,核对无误后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3、登记证和数据表的领取
市商务局在收到登记材料后向报送者发放“材料送达收条”,经营者凭收条领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