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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项名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受理方式: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网上办理;解除备案、变更备案为书面受理
办理部门:预售合同解除备案、变更备案在预售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
申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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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确认合同条款,进行网上签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3、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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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项名称:预售合同解除备案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交易权属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预购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预购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协议解除合同的,还需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
5、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还需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及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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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项名称:预售合同变更备案
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单方向预售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交易权属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
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交易权属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复印件)或接受遗赠公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因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财产归属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交易权属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离婚证明(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原件(协议离婚的)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
(4)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房产处分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之间变更名称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交易权属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9号令)的规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审查。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决定、告知:
准予备案的,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