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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律处分条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10 21:07:3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党员干部学习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是党中央再次向全党划出的新的纪律“红线”,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它既是一次全面从严治党的再部署、再动员,也是对全体党员的一次生动纪律教育。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对新《条例》的学习贯彻,自觉把党的纪律转化为自己的日常习惯,习惯在党的纪律约束下工作和生活。

纪律严明既是党的优良传统。新《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我们都必须时时处处严格遵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真正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在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淡薄往往是他们违纪违法的开始,都是从突破党的纪律开始的。他们当中,有的理想信念丧失、对党不忠诚,有的纪律松弛、独断专行,有的庸懒无为,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有的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等,他们对党的纪律毫无敬畏,把个人权威、个人利益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做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的要求,真正让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日常行为的习惯。在当前工作中,要以学习贯彻新《条例》为契机,重申纪律规矩,抓好教育提醒,以通报的典型案例为镜鉴,带头学习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带头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率先垂范,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扛牢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执行党的纪律作为政治任务,抓在手上,放在心上,持续传导全面从严治党压力,并结合行业系统工作实际,着力查找和解决干部队伍中政治责任意识不强,服务发展理念不足、宗旨意识淡薄、“四风”问题隐形变异以及“慵懒散慢虚”等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围绕中心工作知责、担责、履责、尽责,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和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在项目建设、规划评审、行政执法等方面坚决纠正政令不畅、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和贯彻落实“以案促改”、脱贫攻坚、秦岭生态环保和扫黑除恶等涉及建设领域存在的缺乏担当、排查整治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不组织、不参与“一桌餐”和“老板家宴”性质的吃请,主动拒绝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不踩纪律“红线”,不断增强执行党的各项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学习新贯彻新《条例》,还要同时抓好党章、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依法行政,并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以案促改”工作,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筑牢“四个意识”,坚持“两个维护”、坚定“四个自信”,通过学法知法,做到遵法守法,做到懂法纪、知敬畏、存戒惧、明底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自觉把党纪国法刻印在心,在思想上划出纪律“红线”,在行为上守住法律“底线”,做到在利益诱惑面前,耐得住清贫寂寞,守得住慎独慎微关口,自觉把学法律、守纪律、讲规矩融入到日常生活的每个方面,使其成为自己的日常行为习惯和行为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纪律约束,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自觉把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转化为自己的日常习惯,做一名“四讲四有”合格党员。

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很多内容都做了相关的修改,我们要学习吃透其中的内涵。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推荐第2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纪律处分条例》

读书笔记

《中国共产党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总则、分则、附则三部组成。其中:总则有五章四十条,分则有8章130条,附则有4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

行条例”发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推荐第3篇: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廉洁自律测试题以及答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下列_B__项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D.《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以下___D__项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

①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②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③ 实事求是 ④ 民主集中制 ⑤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A.①②④ B.①②④⑤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④⑤ 3.党组织和党员有下列___D__项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①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③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④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⑤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⑤ D.①②③④⑤ 4.以下__A___项不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A.记过 B.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开除党籍 5.下列C_____项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A.通报批评 B.问责主要领导 C.改组 D.撤销 6.下列___D__项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A.问责主要领导 B.通报批评 C.整改 D.解散 7.党员受到警告处分__B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8.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_C_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9.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的,__D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10.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___C__ 。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_C_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__C___内不得重新入党。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1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__C___以上(含本处分)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4.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___B__以上(含本处分)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5.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___C__以下(含本处分)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B__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两个月 D.三个月 1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__D___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A.一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18.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9.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___D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0.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__D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_D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2.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_B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__C__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2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__B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__C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7.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___C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8.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_B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__B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1.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_D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2.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4.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_D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B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__D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7.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8.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___B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9.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0.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1.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B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2.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原条例_____类违纪行为整合为__D___大纪律。

A.8 ,5 B.8 ,6 C.10 , 5 D.10 , 6 45.下列___C__项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违反政治纪律的规定。 A.发表危害党的言论

B.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C.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D.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

46.下列__C___项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违反组织纪律的规定。

A.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B.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C.对抗组织审查 D.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7.下列__C___项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违反组织纪律的规定。A.违反组织工作原则 B.侵犯党员权利 C.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 D.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8.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中,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___D__,分别给予处分。A.个人所起作用大小

B.职务高低 C.性质严重情况

D.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49.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__D___。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50.杨某因受贿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收受礼金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又因失职应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后应给予杨某__C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51.李某为某地教育局的局长,合谋并授意该局的张某,利用李某局长的身份告知当地一所重点中学的校长孟某,为李某的孩子上此学校提供便利。后来,李某的孩子并未在孟某的帮助下而自行考入该校,该案例中李某应受到__B___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52.陈璠是宋代的一名官员,曾任宿州太守,写下了忏悔录:“积玉堆金官又崇,祸来倏忽变成空。五年荣贵今何在,不异南柯一梦中。”这句话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启示是_B____。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3.《老子·十九章》中的“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句话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启示是__B___。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4.《论语》中所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告诫广大党员应___C__。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55.2015年4月至5月,湖北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查组在抽查中发现,全省地税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十分突出,超标率竟然超过60%!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对于系统内的一些问题,他也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但是板子高高举起,每每轻轻放下。许建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__B___项规定? A.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B.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C.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 D.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56.下列_C____项不是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 A.党组织失职行为 B.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C.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行为 D.失泄密行为

57.一汽集团党委原书记、董事长徐建一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执行组织决定,该行为违犯了党的___A__。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58.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不信马列信鬼神。其违纪通报指出,李春城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该行为违犯了党的___A__。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59.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这一行为应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60.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这一行为违犯了党的__B___,应给予_____处分。 A.政治纪律 留党察看 B.政治纪律 开除党籍 C.组织纪律 留党察看 D.组织纪律 开除党籍

61.下列___A__项不是违犯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

A.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B.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王天普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且在组织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继续支持、纵容

C.中石油集团原总经理廖永远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

6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__A___处分。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3.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__C___处分。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4.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情节较重的,给予__C___处分。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5.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C___处分。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6.党员李某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应给予其__D___党纪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67.在孔府西学门内,有一口大铁锅,每天孔家的烧水户都会自带薪材烧水,水沸即回,开水无人使用。虽然人们觉得怪异,但这是多年沿袭的祖传之举,不得随意更改,因此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其实,这水并非白烧,当中蕴涵孔子“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的深意。这则故事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启示是__C___。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68.古人云:“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规矩,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_B____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D.《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69.下列_D____项行为不属于违犯党的组织纪律行为?

A.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B.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

C.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

D.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 70.下列__A___项行为不属于违犯党的工作纪律行为?

A.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B.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不负责任使所管理人员出走 C.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D.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

二、判断题

(X)1.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X)2.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低职务。

(X )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警告处分。

( X )4.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Y )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 X )6.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 ( Y )7.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 错 )8.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 Y )9.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 X )10.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Y )11.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 Y )12.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Y )13.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X )14.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 X )15.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X )16.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X)17.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Y )18.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X )19.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X )20.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Y )21.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 X )22.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Y )23.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X)24.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Y )2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Y )26.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X )27.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Y )28.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 X )29.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 Y )30.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X )31.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法严于纪。 (X )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仅是党员。

(X )33.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 X )34.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 Y )35.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Y)36.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X )37.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都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X )38.涉嫌违纪的党员张某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应当减轻处分。

( Y )39.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Y)40.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Y)41.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Y )42.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Y)43.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 Y )44.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 X )45.某局党委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对该党委所有委员,一律按共同违纪处理。

三、多选题

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__BCD_____。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_BCD__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_ABCD______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4.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__BC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5.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__ABC_____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6.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__CD_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7.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___BC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8.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___AB____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9.对于___ABC____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C.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D.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10.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__BC_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1.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___ABC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___ABC____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13.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___BCD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4.下列__ABCD_____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B.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C.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D.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15.对于下列__ABC_____项,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B.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C.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D.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活动中除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外的其他参加人员

16.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___BCD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__ABC_____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1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___BCD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严重的,给予__BC_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___BC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1.有下列__AB_____项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B.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C.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D.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22.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BC_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3.有下列__ACD____项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B.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C.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D.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24.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BC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5.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BC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___ABCD____项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B.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C.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D.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2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__BCD____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8.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____ ABCD____项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经商办企业的

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29.党员王某为某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现象表达正确的是___ BCD_____。 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

B.这种现象是不合党纪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C.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 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王某要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下列___ BCD____项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A.与亲友经营的单位有业务上往来

B.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朋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产品 C.从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D.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3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____ ABCD____。

A.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B.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C.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D.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32.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中的第三项: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行为。下列__ ABCD______解读是正确的? A.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C.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D.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33.下列___ ABCD_____项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的负面清单内容?

A.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B.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C.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

D.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 34.下列__ ABCD______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创新特色? A.突出了以党章为遵循的立法依据 B.彰显了立德立规并重的立法真谛 C.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本原则 D.贯彻了标本兼治的战略方针

35.下列___ ABCD_____项违犯了党的政治纪律?

A.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B.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

C.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 D.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认真整改巡视组发现反馈的问题

3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全体党员___ ABCD_____。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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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模拟自测

(二)

(共四大题,100分)

单位: 姓名: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40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 ,战略部署。

2、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 ,自觉接受 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 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4、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 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 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 处分。

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 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7、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 ,或者诋毁、污蔑 ,或者歪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

4、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 )经济损失。 A.直接 B直接和间接 C.主要 D.重要

5、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六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D.一年

6、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 )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 )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A.留党察看 严重警告 B.开除党籍 严重警告 C.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

7、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处分。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籍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A.民主集中制原则 B.议事规则 C.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D.组织纪律

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三年

10、( )、( )或者( )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A.泄露 扩散 窃取 B.遗失 泄露 扩散 C.扩散 遗失 窃取 D.泄露 遗失 窃取

三、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党纪处分决定如何执行?

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有哪些?

- 3

款帕萨特。看到别人开着新车,谢某又“眼红”了,便找到上述公司,要求调换过来,于是他又将这辆新款帕萨特占为己有,一直用到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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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理论学习考核试题

姓名:

科室:

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90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根据《 》,制定本条例。

2、本次《条

修改,

的指导

想是: 。

3、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 意识、意识、意识、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4、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约谈函询,让“ ”成为常态。

5、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为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6、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和

7、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 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8、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有从轻处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9、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权力寻租、、、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 出 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 后,再移送 依法处理。

11、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 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12、在 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丑化 形象,或者、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留党察看等处分。

14、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留党察看等处分。

15、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开除党籍等处分。

16、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故意规避 ,决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留党察看等处分。

18、搞有组织的 ,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9、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 赋予的权力,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简答题:(共计10分)

1、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大亮点有哪些?(6分)

2、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哪些?(4分)

一、填空题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3、政治、大局、核心、看齐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红红脸、出出汗

5、严重警告、开除党籍、

6、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7、

五、相当或者高于

8、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9、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

10、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有关国家机关

11、违犯党纪

12、重大原则、实际言论、

13、党和国家、诋毁、诬蔑

14、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

15、干扰巡视巡察

16、对信仰宗教、宗教搞煽动活动

17、集体决策、重要干部任免

18、拉票贿选

19、人民、清正廉洁、谋求私利

二、简答题:

1、亮点:

1)、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 2)、“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4)、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

5)、“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6)、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 7)、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 8)、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 9)、严查新型违纪行为,让违纪者无空可钻。

2、原则:

1)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3)实事求是。 4)民主集中制。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推荐第6篇:纪律处分通知书

纪律处分通知书

编号: 日期:

姓 名工作证号职 位所属部门所犯过失发生日期:

□擅自旷工□屡次逃避工作

□屡次迟到□工作时或在公司赌博

□工作时瞌睡□行为不检点

□故意不服从上级或拒绝接受正当命令

□故意不以适应方法工作

处分

□谴责□停职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共日

注意:如有重犯将撤职处分

撤职生效日期:×年×月×日

请于撤职生效日期前往人事部报到

备注:

推荐第7篇:纪律处分多选

二、多选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 )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B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C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D歪曲党史、军史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

A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B违反有关规定为朋友提供担保

C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

D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是( )。

1

A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B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C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D干预单位同事之间矛盾纠纷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 )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分配

B调动

C撤换

D交流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 )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强迫

B威胁

C教唆

D欺骗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 )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申辩

B意见

C辩护

D作证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 )、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 给予警告或者

2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职级

B职称

C待遇

D资格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 )行为的

A经商办企业的

B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 ),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宴请

B旅游

C高消费娱乐

D健身活动 10.某乡乡长林某因工作调动,任某县副县长,其妻子也随之调任至该县民政局。其妻为照顾子女长期不在岗位,但却正常领取工资,且工资额度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虽情节较轻但在当地已有一定影响,林某知情却未予纠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林某( )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B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

C警告处分

D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部分

一、单选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 )制定的。 A、宪法

B《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C党内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

A公务员管理部门 B纪检监察机关 C人大机关

D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 )

4

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A突破任职资格规定 B超越干部任用条例规定 C不受干部任用条件限制 D不需要党委会研究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 )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A党委(党组)

B组织人事部门 C纪检监察机关

D干部考察组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 )推荐。

A需求

B领导班子意见

C工作业绩

D拟任职位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 )规定的党龄要求。

A《中国共产党章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D本条例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

5

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 )。

A德、能、勤、绩、廉 B德、效、勤、绩、廉 C德、能、勤、廉 D德、能、绩、廉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个别提拔任职,由( )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A纪委

B组织部

C纪委协同组织部

D党委(党组) 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A纪委

B党委

C审计

D组织(人事) 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A选调制

B委任制

C聘任制

D终身制

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 )任命。

A党委

B政府

C纪委

D上级政府

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任职资格条

6

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 )部门审核同意。

A审计

B上级组织(人事)

C纪委

D组织(人事) 1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 ),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A能力素质

B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 C一贯表现

D群众口碑

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 )办理。

A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

B领导意见 C群众口碑

D个人意见

1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 )。

A免职

B降职使用

C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D辞退

7

二、多选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 )的原则。

A党管干部原则

B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C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D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 )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A党校 B行政院校 C干部培训班

D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 )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A组织(人事)部门 B纪检监察机关

8

C机关党组织

D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意见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 )的意见。

A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 B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 C军分区党委委员 D无党派代表人士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是:( )

A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 B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C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D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D同学和战友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

9

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 )

A因公辞职

B自愿辞职

C引咎辞职

D责令辞职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 )情况下,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A引咎辞职

B责令辞职 C因问责被免职

D自愿辞职

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 ),应当降职使用。

A不称职的

B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的 C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D基本合格的

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 )。

A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B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 C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D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10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部分

一、单选题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为落实(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A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B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C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D“两个责任”

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

A全面监督

B全面巡视 C全面检查

D全面巡察

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 ),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A巡视工作领导办公室 B派驻工作领导办公室 C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11

D派驻工作领导小组

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

A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B国务院 C中央政治局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 )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A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B特殊情况 C一般工作情况

D存在的主要问题

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 )。

A同级省政府

B同级省委组织部

C同级省人大

D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7.《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向( )负责并报告工作。

A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B政府

C人大

D政协

12

8.《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 )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A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B当地纪委书记 C当地党委书记

D被巡视党组织分管领导 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 )。

A司法机关

B组织(人事)部门 C上级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D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1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 )。

A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B有关组织部门

C相关部门

D司法机关

13

二、多选题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 ),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A省

B自治区

C直辖市党委

D中央有关部委 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 )和( ),进行移交。

A干部管理权限

B职责分工

C党章

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 )、( )的重要依据。

A绩效奖金

B评定职称 C干部考核评价

D选拔任用

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 )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 )报告。

A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B当地纪委 C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D当地党委

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进驻、反馈、

14

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 )监督。

A党员

B公务员

C人民群众

D干部

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 )。

A反馈相关巡视情况B指出问题 C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D谈话询问

7.《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开展工作?(

A召开座谈会

B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C开展专项检查

D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8.《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坚持( );坚持( );坚持( )。

A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B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C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D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设( )职位。

A组长

B副组长

C巡视专员

D其他职位 1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实

15

行( )。

A任职回避B地域回避C公务回避D亲属回避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部分

一、单选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 )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A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B该委员会会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C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D该委员会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纪检机关( )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办公室 C信访部门

D审查部门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16

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 )主要负责人批准。

A同级纪委

B上级纪委

C同级党委

D上级党委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 )签名备查。

A核查组全体人员

B核查组组长

C执纪审查部门负责人

D执纪审查部门全体人员 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 )、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C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D审查组组长

6.《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立案审查时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 )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A执纪审查部门

B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C案件审查组

D案件审理部门

7.《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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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A审理部门

B审查部门

C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D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8.《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 )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A执纪审理部门

B执纪审查部门 C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办公厅(室)

9.《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 )。

A主体责任

B监督责任

C重要责任

D主要责任 10.《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 )报告。

A上级党委

B同级人大

C上级纪委

D同级政府 1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纪检机关( )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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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析等职能。

A执纪审理部门

B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C执纪审查部门

D信访部门

1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 )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A党委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C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案件审查组组长

1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 )制度。

A审计审查

B管理检查

C请示报告

D 回避 1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 )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A上级党委

B人大

C上级纪委

D政府 1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 )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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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看护人员

B执纪人员

C工作人员

D借调人员

二、多选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A马克思列宁主义

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创新组织制度,建立( )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A分工明确

B执纪监督

C执纪审查

D案件审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 ),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A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 B同级纪委委员

C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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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 )、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A立案审查

B案件审理

C案件剖析

D案件处理 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 )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A民主党派机关

B审计机关 C行政执法机关

D司法机关

6.《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 ),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A拟立案审查

B予以了结 C谈话提醒

D暂存待查

7.《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立案审查过程中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 )证据。

A隐匿

B损毁

C篡改

D伪造

8.《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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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A暂扣

B封存

C冻结

D移交

9.《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 )、程序合规。

A证据确凿

B定性准确

C处理恰当

D手续完备 10.《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 ),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A对党忠诚

B忠于职守

C敢于担当

D严守纪律 1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 )。

A“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B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C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D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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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规定要精简( )。

A财政开支

B会议活动 C公职人员数量

D机构设置

2.以下选项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未作具体规定的内容是?(

A推行财产公示

B精简会议活动 C精简文件简报

D改进新闻报道

3.以下选项不是《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规定的内容是?(

A改进调查研究

B规范出访活动 C改进警卫工作

D规范程序审批

4.下列选项不属于《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改进调查研究方面规定的内容是?(

A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 B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C要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

D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

5.下列选项不属于《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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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精简会议活动方面规定的内容是?( )

A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

B严格控制会议用餐标准,严禁铺张浪费 C力戒空话、套话 D开短会、讲短话

6.下列选项不属于《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精简文件简报方面规定内容的是?(

A切实改进文风

B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C要精简文件简报

D文件简报的内容要措辞合理、言简意赅

7.下列选项不属于《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规范出访活动方面规定内容的是?(

A中央政治局委员围绕外交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活动 B严格控制出访陪同人员 C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D不得借出访之名进行旅游、观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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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下列选项不属于《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厉行勤俭节约方面规定内容的是?(

A要合理安排出行路径,节约出行成本 B要严格执行住房待遇的规定 C要严格执行车辆配备待遇的规定 D要严格执行生活待遇的规定

9.《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明确,对( )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

A领导出行

B会议出行

C警卫工作

D学习出行 10.《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明确,在改进新闻报道方面,要对( )进行压缩。

A报道数量

B报道字数

C报道时长

D报道数量、报道字数、报道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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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纪律处分学习心得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和部署,我园领导组织教师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学习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和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一名幼教工作者,回想自己成长进步的历程,离不开组织的教育、培养和帮助,同样,也离不开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正因为有严格的党的纪律,有组织和群众的有效监督,才使我们的党能够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学习《纪律处分条例》我感到:管得多,管得宽,管得严,管得细是《纪律处分条例》的最大特点。它涉及到共产党员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不仅管公事,也管私事,比如现在社会许多人认为属于个人“隐私”问题的婚外情,还有属于家庭内部的抚养和赡养的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这就是对党员的特殊要求,党员不同于普通人。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党员可以分为两种人,一种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这种人受到党纪的追究,完全是咎由自取。还有一种人,就是不学法,不懂法,受到党纪和法律的追究时还感到冤枉和不服。事实再一次告诫我们每一个人,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党性党纪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

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首先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二要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 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三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我们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护和维护共产党员的声誉。在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希望。

李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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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第一批省管干部档案审核:420人档案造假受处分

永不停滞管党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是我们党成立以来战胜风险考验的成功经验。七月一日,在庆祝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这一论述,铿锵有力,充满自信,彰显了总书记一以贯之的深沉使命忧思、顽强意志品质。

一个“严”字,道出了三年多来全面从严治党最鲜明的特点、党员干部最深切的体会—— “严”,体现在严肃解决党内突出问题。以2012年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为肇始,我们党狠抓作风建设,扭住“四风”不放,抓住重要节点,紧盯享乐奢靡,查处问题12万多起,处理干部17万多名,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徐才厚、令计划等百多名“老虎”落马,全国31个省区市实现“打虎”全覆盖,开展“天网”行动追回外逃人员千余名,着力解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

“严”,体现在责任落实加强。党中央要求各级党委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2014年全国共有400多个单位和4600多名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而2015年,共有850余个单位和1.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追责。中央纪委多次对部分地方和部门查处的责任追究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如对河南省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问题的通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又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毫无疑问,祭出这一全面从严治党利器,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将进一步压实,领导干部担当精神将进一步增强,不“严”,就会成为被严肃追责的对象。

“严”,体现在纪律的戒尺越来越明晰,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颁布,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既有正面倡导,又列出负面清单,从严的尺度清晰可见。人们发现:从周本顺、杨栋梁、何家成的双开通报中,“纪言纪语”取代了以往的“纪法混淆”,尤其是对邓崎琳违反六项纪律的问题通报,为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纪律警示教育课;中央纪委通报的典型违纪问题中,党内警告处分、免职等以往很少提及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多了起来;一些违纪的领导干部受到了以往少见的留党察看、“断崖式降级”等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处理,纪律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严”,体现在动辄则咎、寸步不让,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一顿公款吃喝、接受一个“红包”、个人档案中改改年龄、家庭财产有所瞒报,过去那些“不算事儿”的事,现在都较起真来,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养痈遗患、放任自流。我们看到,中组部第一批即省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基本完成,420名省管干部因档案造假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186人因档案问题被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不得提拔

1 或重用。在云南省,2015年对1105人进行谈话函询,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3510人。山西省共对276名省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1556名干部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从“小节”抓起,强化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防止纪律成为稻草人,纪律正在成为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刚性约束。

“严”,体现在监督无处不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两个全覆盖”的纪检体制改革任务,随着中央第十轮巡视进驻,本届对280多个单位的巡视任务已完成约76%,对地方、央企、中央金融机构实现了全覆盖,再加上省区市巡视全覆盖不断推进,巡察向基层延伸,巡视全国一盘棋格局形成。截至去年底,中央纪委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监督“探头”作用越来越突出。

“严”,体现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围绕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重点内容,集中解决好突出问题,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了许多新气象。通过严肃认真党内政治生活、健康洁净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夯实党的优良作风生成土壤,注入党的旺盛生机动力源泉,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

回望过去这三年多,全面从严治党严在祛病疗伤、激浊扬清,严在责任、严在标尺、严在执纪、严在监督,严在时时处处事事,严在贯穿始终。“严字当头”,绝不是虚话,这既是我们的行动,也彰显着我们的决心和定力。

巡视组回头看威力多大?湘辽鲁皖已有20余名厅官被查

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中央机关“灯下黑”现象明显、被巡视过的省份整改不力……日前,十八届中央第九轮巡视反馈情况陆续公布,表述措辞严厉,问题直刺要害,引起舆论高度关注。

此轮巡视于今年2月至4月开展,是十八大以来首次对中央部门的集中巡视,也是首次开展“回头看”。各巡视组肩负中央权威和信任,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对被巡视单位和地区进行认真“体检”、全面“扫描”,点亮党内监督“无影灯”,发现了一批突出问题。

更加突出政治巡视发现——

“党的领导弱化”普遍存在,“四个意识”有待加强

继中央第八轮巡视首次明确提出“政治巡视”定位后,本轮巡视更加突出这一特色。各巡视组牢牢把握“三个根本”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镜子,以“四个意识”为标杆,

2 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发现被巡视单位在向中央看齐上普遍存在差距,集中表现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按照政治巡视要求,首先检查被巡视党组织是否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是否真正体现党对这个地方和领域的坚强领导。从反馈情况看,这方面普遍存在问题——32家中央部门单位中,29家被明确指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如中央宣传部就被指出“落实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决策部署存在差距”,具体表现为对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不够深入,贯彻文艺“二为”方向成效不够明显等。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则被指出“结合实际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不够深入”。此外,安徽省委也被指出“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主要表现为党政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依然突出。

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的一个共性表现,是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力度不够。反馈中至少提及17家中央部门单位存在这类问题,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措施不够有力,把握和引领经济新常态存在差距”;国务院国资委“推进国资国企改革进度较缓,改革系统性、针对性、时效性不够强”;中国农业科学院“具有全国性、革命性服务„三农‟的科研项目研发不足”等。中央部门单位直接参与重大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组织实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这些单位如果不能切实扛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就会使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浮在半空”,直接影响“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

党的建设缺失,是政治巡视紧盯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从反馈情况来看,至少有17家单位存在基层党组织建设薄弱问题。其中,5家单位基层党组织长时间不换届,12家单位党员党费交纳不规范,7家单位组织生活不严格、不规范,8家单位党员身份意识不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淡薄。全国老龄办直属机关纪委没有编制和职数,没有正式工作人员;国家粮食局有的部门党支部对中央有关会议精神不学习、不传达;国家外专局个别基层党组织“形同虚设”等,都是典型的表现。一些单位的问题甚至难以想象,例如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个别企业下属单位竟然未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组织之涣散、意识之淡薄可见一斑,加强党的建设任务艰巨。

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是每家被巡视单位党组织的共性问题。特别是监督责任履行不力,出现在28家被巡视单位的“问题清单”上。“长期不办案”“对一把手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执纪问责偏松偏软”等问题表述多次出现。对此,各中央巡视组要求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切实扛起责任,用好“四种形态”,坚决把纪律挺起来、严起来。

为进一步压实责任,推动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从严管党治党,本轮巡视反馈还特别安排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集中参加反馈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的整改工作提出要求。黄树贤、陈希、杨晓超、姜信治、黎晓宏等

3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共参加了16家部门单位和4个省的反馈会议,充分体现出中央巡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彰显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首次集中巡视中央部门发现——

个性化问题特征明显,共性问题值得关注

按照中央的部署,本轮巡视重点推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巡视全覆盖。各巡视组不仅从政治高度深挖共性问题,同时结合行业领域、文化历史等特点,查找出一批个性化问题。

农业部行政审批领域“红顶中介”问题突出,质检总局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以检谋私”,全国老龄办不少单位“„卖牌‟收费”,海关总署少数单位“贴着海关发财”现象比较突出……在巡视反馈中,一系列“硬词”凸显出中央部门权力寻租的顽疾,对“跑部钱进”“审批腐败”“靠啥吃啥”等以权谋私问题进行了“精准点穴”,再次印证了“中央机关绝非净土”的论断,消除“灯下黑”任重道远。

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基础上,各中央巡视组还着眼遏制、治本,及时指出被巡视单位的廉政风险和制度漏洞,帮助其未雨绸缪。国家发改委被指出“审批过多过细,自由裁量权较大,部分干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被指出“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稽查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国防科工局审批权力集中,项目运行相对封闭,相关制度规定不完善……针对这些问题,巡视组建议有关单位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自由裁量权,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规选人用人问题,一直是巡视工作紧盯的重点,本轮巡视发现此类问题仍普遍存在。32家单位中,31家被明确指出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变种、隐身趋势值得关注。司法部部分因公出国(境)团组用“阴阳批件”延期改道;国家烟草专卖局公款吃喝玩乐由明转暗等,皆属此类。选人用人问题方面,32家单位更是悉数“上榜”,其中8家单位存在“带病提拔”问题,14家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不严格,10家单位的领导干部存在违规兼职问题。作为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中央国家机关应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作出榜样,但这些问题暴露出相关单位的党组织主体责任履行不力,致使少数党员干部身处“九级风浪”依然顶风违纪,不仅没有当好表率,甚至成为反面教材。

这轮巡视反馈的中央部门单位,业务工作不仅涉及国计,也有不少涉及民生。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巡视组也敏锐地察觉和捕捉。国家邮政局对邮件快件丢失损毁及索赔难等问题解决不力;卫生计生委行业监管不得力,“红包”现象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禁而不绝;民政部有些惠民政策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及时不得力……对于这些问题,中央巡视组要

4 求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行业监管,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让巡视整改成效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首次中央巡视“回头看”发现—— 整改不力成为通病,个别问题边改边犯

作为十八大以来巡视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的重要创新,本轮巡视安排2个巡视组对已经巡视过的4省开展了巡视“回头看”。

巡视组进驻以来,除湖南外,辽宁、山东、安徽均已有省部级干部落马。特别是辽宁,先后有省委原书记王珉、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和省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落马。另据不完全统计,4省还有20余名厅级干部被查,“回头看”的威力可见一斑。

“回马枪”究竟刺向何方?按照中央要求,首要瞄准的就是上一轮巡视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这轮“回头看”发现,上一轮巡视结束后,4省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与中央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安徽省在2013年中央第二轮巡视中被发现存在干部超职数配备问题。巡视组反馈之后,省委提出4项措施进行整改,并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用2到3年时间基本完成消化任务,未消化前不得新配备干部。如今,2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次巡视“回头看”却发现,全省消化超配干部问题进度滞后,甚至“边改边超”。

类似情况在其他3个省同样存在:湖南省领导干部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办企业等问题没有整改到位,收受红包礼金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治;辽宁省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屡禁不止,“窝案”“串案”多发;山东省公款旅游、违规购买公车、滥发津补贴等问题时有发生且花样翻新……

巡而不改,不如不巡。如果被巡视单位的整改工作有头无尾或者流于形式,不仅解决不了问题,更会削弱巡视工作的震慑力,损害党内监督的严肃性。因此,这轮巡视“回头看”盯住整改不放松,对于整改不力的问题,用更加“疾言厉色”的词汇严肃指出,让被巡视地方党委深刻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完成时、永远在路上,倒逼他们切实扛起责任,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坚决把整改进行到底。

在发现整改不力问题的同时,2个中央巡视组着力对上轮巡视没有发现的问题“再发现”,对尚未深入了解的问题“再了解”。一方面,巡视组按照政治巡视的要求,对4省开展“政治体检”,发现4省均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山东省一些关键岗位干部调整过于频繁和集中,辽宁一些领导干部肆无忌惮拉帮结派等问题,上一轮并没有突出强调,本轮着重指出。另一方面,在巡视组的深挖细查之下,一些新的问题和

5 廉政风险点被及时指出。湖南省传媒系统等领域廉政风险大,基层“雁过拔毛”腐败多发;山东省小官贪腐问题突出等,都值得高度关注。

通过这轮巡视“回头看”,中央加强党内监督的韧劲和严肃性尽显无遗,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也实实在在地传递到了地方。辽宁6天之内连开两次省委常委会议,开列问题清单,开展强力专项整治;安徽向全省174家党委(党组)一对一下达了整改任务书;山东明确提出对整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整改不到位决不罢休;湖南要求结合“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全省市县领导班子换届。有网友评论称,巡视“回马枪”不但让问题见底,还让“回头看”省份整改意识提高,更让巡视效果升级,这样的“回马枪”还得多“杀”几次。

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治国理政思想营养

“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2014年10月13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这三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逐渐形成了中国气派的治国理政风格,而传统文化则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思想营养。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习近平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学习和掌握其中的各种思想精华,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有益处”,“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

6 对如何传承、发展、用好传统文化,习近平给出了一套方法论:“对历史文化特别是先人传承下来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努力用中华民族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来以文化人、以文育人。”

在反腐败工作中,习近平大量引述中国传统“廉”文化的名言警句:“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克勤于邦,克俭于家”,“直而温,简而廉”,“公生明,廉生威”,“无教逸欲有邦,兢兢业业”,“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诛一恶则众恶惧”,“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充分吸收了传统文化中的反腐廉政思想,使之成为新时代的反腐利器。

从传统文化中提取民族复兴的“精神之钙”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经过无数仁人志士的砥砺前行、艰苦奋斗,中华民族站到了伟大复兴的历史前夜。

7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习近平2013年11月26日在山东考察时指出。

传统文化已深深烙入中华民族的基因,在民族血液中流淌,优秀文化正在为民族复兴提供精神滋养,补足“精神之钙”。

习近平就宣传阐释中国特色,增强“四个自信”提出了“四个讲清楚”的明确要求,“要讲清楚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讲清楚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和广泛现实基础”。

在“四个讲清楚”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与时代特色结合,通过现代化的传播手段让优秀传统文化在民众心里落地生根,民族复兴才有文化的坚实支撑。

用生生不息的中国智慧贡献人类发展

8 “我们的民族是伟大的民族。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历程中,中华民族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习近平对当今人类难题给出的中国答案是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观念蕴含着“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习近平2014年5月15日在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上的讲话中就指出,中华文化崇尚和谐,中国“和”文化源远流长,蕴涵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在5000多年的文明发展中,中华民族一直追求和传承着和平、和睦、和谐的坚定理念。以和为贵,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理念在中国代代相传,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精神中,深深体现在中国人的行为上。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经验也向世界充分表明,中华文化是爱好和平的,中国人民是爱好和平的,中国发展给世界带来的是机遇而不是挑战。

世事维艰,有文则兴。中国传统文化博大深厚、历久弥新,华夏文明与时俱进、生生不息。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养分已深

9 深浸润于执政党的血脉中,习近平的执政风格也体现出独特的中国气派,彰显出深厚的文化积淀。

“吃货”局长受贿被判死刑:遗憾没喝“路易十三”

全国“两会”上,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痛批山西国信投资集团原董事长上官永清生活奢靡:长期饮用从韩国空运的牛奶。其实,不少贪官给人的印象是“爱吃”。

什么稀罕吃什么

民以食为天,老百姓喜欢吃,也希望能提高生活品质。但“吃货”贪官则利用权力,尽可能找一些稀有的东西来享用。

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原局长洪永林因受贿罪被二审裁定死刑时,居然遗憾地说:“我什么东西都吃过了,可惜„路易十三‟这种酒还没有喝过,今后也喝不到了。”

去年11月,中央纪委曾通报,某市委书记喜欢喝高档红酒,嗜好野味,吃饭或宵夜时,通常会特意安排一些野味。据参加者后来透露,他们在一起吃过的有穿山甲、焖蛇、金钱龟、东青斑、金枪鱼,等等。

不少人还记得,在薄熙来案件庭审中,薄谷开来有一段证言引发了大众的兴趣:薄瓜瓜从非洲带回一种非常稀奇动物的肉,并建议薄熙来生吃,而薄熙来坚持煮熟才能吃,最后此块肉薄家吃上了一个月。薄瓜瓜来往于世界各地的机票,则由实德集团原董事长徐明全额支付。

到底是什么肉,引发了人们的好奇。河马肉?伊比利亚火腿?南非比尔通肉?人们猜来猜去也没有定论,但却形成了一种影响:薄熙来一家吃一种很稀罕的肉,吃了一个月,而我们连这个东西是什么都不知道。

廉政瞭望曾报道过,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喜欢喝洋酒,且只喝5000块钱以上一瓶的,常在宾馆玩到凌晨三四点。

记者十八大前曾参与过一次地方“跑部”的饭局。请客者提前就吩咐服务员大声地把菜名报出来,还特意让报出每道菜的食材出自那儿。一桌菜下来,半个中国的地名都出来。完了还不忘说句这都是最近两天采摘的。山珍海味一顿胡嗨之余完成权钱交易。

10 不吃稀罕,就吃交易

也有贪官对稀罕的山珍海味不感兴趣的,但他们仍然穿梭于各种饭局,吃的就是权钱交易。

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则和商人吉立昌经常在一起吃饭。一次,倪发科应吉立昌的邀请,去吉家吃羊肉饺子。吃完饭后,倪发科顺手挑了吉立昌3块较大的玉石籽料带回家。这吃的哪是什么羊肉饺子啊,吃的分明是玉石籽啊。

重庆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就长期在火锅餐里面流连忘返,甚至吃出“学问”,“研究”出了“循环式传菜火锅宴会桌”与“自动传菜火锅宴会桌”专利。此外,他还申请了3款餐桌、1款餐厅椅、1款餐厅传菜推车以及1款盛放食品的保温笼屉专利,在吃喝用具这门“学问”中“钻”得很深。

和王立军一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陆武成也很注重吃的器具和“用户体验”。陆是十八大后的“甘肃首虎”,他在任金昌市委书记时,曾把预先准备的铜餐具换掉,改用金制餐具来招待客人。

有人就提出疑问:与普通餐具相比,金餐具吃饭会更香么?答案是否定的,“陆老虎”更多是吃的权力和派头罢了。

其实,吃得再好、再讲究,一日也不过三餐。党员干部切记不要在吃这个问题上被拉下来,也不要在吃这个问题上,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去年记者采访时,一名官员就说,当地流行吃烧烤,一到夏天,有些干部穿个背心、光哥膀子,在路边烧烤摊上吃喝到凌晨一两点。“吃的是不贵,但个个面红耳赤、大声喧哗,像极了混混,比老百姓都不如。你说老百姓看了,会怎么看党和政府。

习近平为干事创业净化“政治和经济”两大生态

实现“十三五”宏伟目标,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凝聚共识,充分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干事创业提供良好的氛围。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提出要净化政治生态,还首次提出要净化经济生态。3月4日,他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指出:“反腐败斗争有利于净化政治生态,也有利于净化经济生态,有利于理顺市场秩序、还市场以本来的面目,把被扭曲了的东西扭回来。”请随“学习中国”小编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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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化政治生态营造清风正气

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良好的政治生态,可以内聚人心、外树形象,可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可以集中精力、形成合力。习近平指出:“做好各方面工作,必须有一个良好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污浊,从政环境就恶劣;政治生态清明,从政环境就优良。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现问题,再想恢复就要付出很大代价。”他强调:“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也要山清水秀。”

前些年,政治生态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正气不彰,邪气不祛;“明制度”名存实亡,“潜规则”大行其道;德才兼备正直清廉埋头实干的干部处处受排挤,一些德才不彰投机取巧阿谀逢迎之徒平步青云;形式主义、好人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滋生。这样的从政环境、政治生态如不能彻底改变,不仅政党的宗旨信仰无从体现,理想目标渐行渐远,身处其中的好党员好干部也会无所适从。对于不良的从政环境、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有着清醒的认识。他在《莫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一文中指出:“现在执行制度难,主要原因是一些干部当‘老好人’,不愿得罪人,你好我好大家好,不讲原则讲人情,不讲党性讲关系,甚至批评也成变成了变相表扬。”他还在《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动真格》一文中指出:“现在有一种倾向,好像批评是不得了的事情,批评谁就得罪谁,出现批评的人不敢批评、被批评的人也不愿被批评等现象,有的与其说是批评与自我批评,还不如说是表扬与自我表扬。这是一种不好的文风,甚至对党组织的肌体健康是有危害的。”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在形式主义方面,主要是知行不

一、不求实效,文山会海、花拳绣腿,贪图虚名、弄虚作假。”“在官僚主义方面,主要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漠视现实,唯我独尊、自我膨胀。”“在享乐主义方面,主要是精神懈怠、不思进取,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风盛行。”“在奢靡之风方面,主要是铺张浪费、挥霍无度,大兴土木、节庆泛滥,生活奢华、骄奢淫逸,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要消除这些不良风气,只能依靠净化政治生态,不断铲除不良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习近平指出:“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四风’问题越积越多,党内和社会上潜规则越来越盛行,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受到污染,根子就在从严治党没有做到位。”要净化政治生态,就必须明确政治生态受污染的根源,对症下药,及时治理,构建风清气正、政通人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改进工作作风,就要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

净化政治生态,就是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指出:“从严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保障。”从严治党要按照严格的标准和健全的制度办事,形成高标准、按程序、守规矩、严执行、重实效的良好习惯。习近平强调:“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

12 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就党员干部而言,严格的标准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

净化政治生态,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吉林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指出:“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示范效应,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在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指出:“营造良好从政环境,要从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做起。领导干部要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要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要严肃纲纪、疾恶如仇,对一切不正之风敢于亮剑;要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

净化政治生态,要抓住反腐败斗争这条主线。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指出:“从这两年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因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有全党上下齐心协力,有人民群众鼎力支持,我们一定能够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二、净化经济生态造公平公正

经济生态是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综合环境。在腐败的经济生态下,经济发展既不公平,又不可持续,是一种严重扭曲的经济生态。只有公平公正的经济生态,才能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共同发展、永续发展。

我国目前的市场竞争环境还不够公平合理,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产资源转让等方面腐败易发多发,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败坏了经济发展生态,阻碍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某些企业的“主攻方向”不是提质增效或创新,而是希望借助潜规则、暗操作来套取项目、资金,获得特殊待遇、排挤竞争对手、攫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形象,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严重污染了经济生态,让经济发展出现畸形。权力寻租的结果,终究是少数企业和个人从不公平竞争中获益,而多数守法企业将面临正常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发展处处受限的困难局面。大量事实证明,腐败是经济生态只能发展经济蛀虫,是破坏经济正常发展的“定时炸弹”。

13 营造良好经济生态,必须坚决铲除经济腐败。腐败毒化了我们的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最大毒瘤。习近平指出:“如果很多有大大小小权力的人都在吃拿卡要,为个人利益人为制造障碍,或者搞利益输送、暗箱操作,怎么会对经济发展有利呢?”只有零容忍地反腐败,才能切断歪路、邪路,矫正市场主体发展的路径,让企业摆脱不正常的政商关系,回归市场本位,转向依靠创新、依靠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内生发展道路。在反腐败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上,党中央始终立场坚定。习近平反复强调:“反腐并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反而有利于经济发展持续健康。”反腐败与推动经济发展是统一的,经济发展需要反腐败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市场环境,要彻底摒弃反腐败“过了头”、“阻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决不能让腐败成为阻碍我们发展进程的“拦路虎”。

营造公正公平的经济生态,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经济腐败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在应该交给市场的地方,政府的手伸得过长,一些领域的改革不到位,导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好的市场环境中,需要服务型的政府。政府要做好服务工作和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同时,也不能割裂市场与政府这两个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者是有机统一的,不是相互否定的,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既不能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取代甚至否定政府作用,也不能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取代甚至否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营造良好经济生态,必须创建新型政商关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商关系是始终绕不开的重要话题。构建健康、清廉、公开、透明的新型政商关系,是顺应经济新常态的大势所趋。习近平指出,“新型政商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概括起来说,我看就是‘亲’、‘清’两个字。”经济要想健康发展,唯“亲”才能紧密合作,唯“清”才能洁身守正。

营造良好经济生态,必须依靠法治。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法制性是市场经济最为核心的四个基本特征,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保证四个方面同时实现。只有赋予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个经济主体都为自己的决策后果负责,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的配置、调节、激励和约束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的市场规则,严格执法,加强市场监督,才能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习近平指出:“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公有制企业也好,非公有制企业也好,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法律底线不能破,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等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质次价高的亏心事坚决不做。”

14 我们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齐心协力打赢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努力为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

习近平选人用人新要求

今年,是众人瞩目的换届之年,中央多次强调要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保障良好的换届风气,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和标准。那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选什么人、树立什么导向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一)用人标准 1.“二十字”好干部

背景:2013年6月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 内容: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三严三实”

背景:2014年3月习近平在参加全国“两会”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提出 内容: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3.忠诚、干净、担当

背景:2014年10月习近平对云南工作的指示及在之后多个重要会议上提出 内容: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4.“四有”干部

背景:2015年1月习近平在中央党校与县委书记座谈会上提出 内容: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5.“五个必须”

15 背景:2015年1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

内容: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6.“四个人”

背景:2015年6月习近平在会见全国优秀县委书记时提出

内容:政治的明白人、发展的开路人、群众的贴心人、班子的带头人 7.“四铁”干部

背景:2015年12月习近平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提出 内容: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

(二)用人导向 1.信念坚定

党员、干部要坚定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信仰,脚踏实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不懈努力,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取得“接力赛”中我们这一棒的优异成绩。

——2013年8月习近平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 2.敢于担当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是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担当大小,体现着干部的胸怀、勇气、格调。

——2013年6月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 3.真抓实干

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不搞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勇于担当,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2013年2月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16 4.群众拥护

使那些对群众感情真挚、深得群众拥护的干部……公众形象好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 ——2013年2月习近平在甘肃调研时强调

(三)用人原则

2014年1月,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出台,第二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思想: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016年01月04日22:49 综合

原标题:治国理政要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历史文化基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尤为重要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经过认真深入细致的思考,窃以为这里的“新思想”是比“新理念”、“新战略”更具有涵概性、包容性、通透性的一个概念,实际上包括“新理念”和“新战略”,“新理念”和

17 “新战略”都是“新思想”的不同体现。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思想”来表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成果,是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进一步深化和提升。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思想有其存在的历史逻辑、现实逻辑、理论逻辑和政治逻辑,是中国共产党人贡献给世界的思想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应该科学对待民族文化传统。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在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历史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这实际上意味着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思想有其存在的历史文化基础或历史逻辑。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思想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传承、弘扬、升华的关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弘扬者和升华者。作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思想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和谐”、“爱国”、“友善”等价值的传承、弘扬和升华。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详细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充分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升华,体现了古圣先贤的思想。

不仅如此,在谈论作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思想另一个组成部分的内容,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他也阐释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关系。他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我们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18 价值观。要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就必须发挥文化的作用,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掘和阐发。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思想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又是基因和滋养的关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思想蕴含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深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而努力,其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小康”这个概念,就出自《礼记、礼运》,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追求的理想社会状态。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

习近平总书记还善于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来破解当今我国面临的难题。当今世界不稳定、冲突的因素在增多。习近平总书记力求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和合”、“和而不同”、“世界大同”、“协和万邦”等优秀思想资源,提出了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与合作共赢的思想,以求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这一难题。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赋予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思想以民族特色。一是内容上的民族特色。如关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蕴含着民族特色;二是语言上的民族特色。如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所讲的“打铁还需自身硬”、“靴子合脚不合脚,自己穿上才知道”、“要踏石有印、抓铁有痕”、“要具有钉钉子精神”、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就要要刮骨疗毒论”等,其话语显然具有民族风格和特色。

习近平中纪委全会讲话中哪些热词值得关注

[学习路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月12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党 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历次中纪委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有一些词汇必能成为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报道里“出镜”频率极高的热词,例如2013 年的“‘老虎’‘苍蝇’一起打”,2014年的“零容忍”“纸老虎”“稻草人”

19 “高压线”和2015年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等。那么总书记今年 的重要讲话中,有哪些反腐热词值得关注?学习路上帮您梳理。

[热词]民心是最大的政治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反腐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人民群众给予高度评价。

[点评]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1月13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分组讨论会上,“民心”成为高频词汇。与会同志表示,全面从严治党,是民心所向,更是时代发展大势所趋。

“船的力量在帆上,人的力量在心上。”在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就曾明确强调:“人心是最大的政治。人心在我,各族人民就能众志成城。”在2014年12月举行的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习近平再次强调“问题是时 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我们的目标越伟大,我们的使命越艰巨,就越需要所有人拧成一股绳去 干事创业。”

[热词]两个“没有变”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

[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目标两个“没有变”,是政治责任、政治担当和政治信用的集中展示,也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新思路新变局新进展新成效的高度肯定。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两个“没有变”有力地驳斥了“反腐停止 论”、“反腐转向论”、“反腐影响论”等错误观点,表明中国反腐将保持既定的力度和势头,继续推进反腐败向纵深发展。经过3年努力,中

20 国反腐已形成社会共 识,被提升至不可撼动的地位,反腐向前推进是任何力量都不可阻挡的。反腐败的决心没有变,传递出强烈的反腐信号,即中央反腐是动真格的,将继续出台一系列 反腐新举措,形成新的反腐局面。遏制腐败的目标没有变,说明中央对反腐充满自信,已完全掌控了反腐全局和工作节奏,描绘出美好的廉政愿景。

[热词]四个“足够自信”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四个 “足够自信”令人印象深刻。3年来,我们党在反腐败斗争方面表现出坚定的决心,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只要我们保持足够自信,朝着既定的目标不断迈进,经 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也一定能够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这是在为全党打气加油,让我们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道 路上不松劲、不懈怠,既体现了党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也为我们展现了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

高波则表示,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八项规定改变中国”的事实雄辩地证明,只要坚持不懈,梦想总是可以实现的;只要砥砺前行,长路总是可以跨越的。更 重要的是,反腐败斗争是观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实践和全面从严治党新布局的一扇“特殊视窗”,让全党全国人民从中看到了同心同德、攻坚克难的 信心,看到了勤廉兼优、弊绝风清的希望。这是政治领导力、行动示范力、改革执行力和民心凝聚力所产生的“化学反应”,为强党兴党厚植民心根基,为向善向上 提供强大支撑,不断强化、升华了对党中央反腐决心、取得成绩、带来的正能量和光明前景的四个“足够自信”。

[热词]尊崇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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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首先加强对维 护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习近平强调,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带头尊崇党 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 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点评]“尊崇党章”在习近平本次重要讲话中出现了三次。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考察、讲话中,从树立党章 意识等层面阐述了共产党员如何加强党性,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党章是党内根本大 法。但过去很多年来,不少党员甚至党员领导干部淡忘了党章,要求党员重温党章规定,对于强化党员意识,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有很重要的意义。

著名党建专家叶笃初表示,党章是党内大法,是党的所有法和制度的总来源,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它是党的整体意志的正式表现。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来说,党 章就是行动的根本指南。我们首先要学习,然后要去贯彻。一些腐败案件,特别是腐败窝案的发生,根本上说是理想信念的动摇,使命意识的模糊,责任意识的忘 却,是对党性意识、党章意识的背离。党性意识一直在强调,但相对而言比较抽象,以党章为支点,就比较具体和实用。党章意识具有总揽全局的作用,强化全党党 章意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理想信念问题。因为理想信念、组织观念都包含在党章意识之中。因此,我们更要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章,以正言行。

[热词]向基层延伸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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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反腐不只是“打老虎”,也需要“拍苍蝇”。一些基层干部权力不大,但胃口很大,贪污受贿数额惊人,形成“小官巨贪”现象。中 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要加快从严治党向神经末梢延伸是当下非常重要的工作。总书记曾讲过,大老虎离得太远,苍蝇每天扑面,这是 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要让群众共享改革红利,加快推进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我们要建构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体 系,向下延伸,下沉传导压力。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从严治党不是宏观层面的,基层干部是从严治党的具体的推动者和执行者。庄德水认为,现在中央把基层从严治党作为要求提出来,说明下一步会加大主体责任的贯彻落实,层层压死责任,真正把政治意识树立起来,更多的是激发基层党组织的内在活力,确保从严治党能够产生实实在在的效益,让党的力量贯彻到基层,让基层成为从严治党的堡垒。

[热词]敢抓敢管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标本兼治,净化政治生态。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廉洁用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同时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点评]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曾表示,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 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自己做了好人,但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到什么位置上了?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

去年,中纪委五次全会公报中指出,“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的调整。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坚决问责。”这既是对纪检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领导干部的警示。因此,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

23 律的责任,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对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中的“班长”,要狠抓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要不怕得罪人,敢抓敢管敢批评,切实加强管理和教育。

[热词]立“明规矩”、破“潜规则”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立“明规矩”、破“潜规则”,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政治生态不断改善。

[点评]勿庸讳言,在现实官场上,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对成文的党纪国法还心有忌惮,只要未写成条文,规矩就有了可硬可 软、可白可黑的复杂内涵。既可以任意曲解,也可以随意打破。即使有些人张口闭口“按规矩来”,或说别人“不懂规矩”,也并非指不成文的优良传统和好的工作 惯例,实质上说的是端不上台面的“潜规则”,彻底混淆了党的规矩与“潜规则”的界限。

唯有立“明规矩”,才能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就能把“讲规矩”由对党员干部的个人要求,逐步深化为对党政组织机构的程序性规范,不管你有无自觉 性,都不得不认真遵循。立“明规矩”,才能切实贯彻总书记提出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要求,通过健全纪律规定、规范运作程序、强化各方监督、严格责 任追究等,不断挤压“潜规则”存在的空间和土壤,逐步改善政治生态,把依规治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热词]强化党内监督

[原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内监 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 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

[点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部门都在通过多种手段强化党内监督。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十八大以来,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成为党内

24 监督的两个重要手段,最终目标是实现监督的全覆盖。如 何做好监督呢?庄德水认为,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着力点和焦点应是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下一阶段,在权力运行上,要加快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 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的权力,推进见证放权,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如果能够发挥党内监督的利器,我们的党风廉政建 设就会面临新的飞跃。

(词汇依照总书记重要讲话提及顺序排序,综合中国纪检监察报、浙江日报、央广网等报道)

习近平总书记发出的警告振聋发聩——

“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习近平总书记给出的回答启人深省——

“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我们就越要增强忧患意识,越要从严治党,做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使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抓住从严治党,就抓住了治国理政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管党治党,一种坚如磐石的历史担当

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的一条重要经验。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到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成功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道路上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就在于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加强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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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横流,时移世易。与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相比,与党所承担的历史任务相比,当前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干部素质、能力、作风,都还有不小的差距:

不能不看到——有些干部得过且过,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不能不察觉——有些党员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然置之,甚至侵害群众利益;

不能不提防——有些地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较为普遍,奢侈浪费现象严重;

不能不警惕——有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不仅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而且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大量存在。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管党不力,必将失去民心;治党不严,注定被时代抛弃。

“打铁还需自身硬。”2012年11月15日,人民大会堂东大厅,面对500多位中外记者,新上任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向世界展现出中国共产党人 的使命担当:“我们的责任,就是同全党同志一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使我们党始终成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2天后,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鲜明地指出:全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 肉联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使我们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 强领导核心。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来到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一定要承

26 前 启后、继往开来,把我们的党建设好,团结全体中华儿女把我们国家建设好,把我们民族发展好,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奋勇前进。

“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2013年6月28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更直言不讳地指出了管党治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马不停蹄地深入企业、乡村、农户、科研院所考察调研。他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 要求”,这是我们党90多年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公开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一并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吹响了治国理政新号角。

„„

穿越春夏秋冬,跨越沿海边疆,责任使命扛在肩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场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反复阐释、反复强调,让全党上下深入思考、认真贯彻、积极行动。

3年来,以中央八项规定为肇始,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抓手,以反腐倡廉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思想在实践中不断成熟。

全面从严治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最鲜明的特征,也是最大的亮点。它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在其中处于关键地位,是其他三个“全面”的重要保证。

全面从严治党,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深刻忧思,对国家、民族、人民前途命运的深邃把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深重 使命,对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伟大斗争的深远谋略,充分彰显了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无畏勇气和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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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显示了治标和治本的统筹兼顾,体现了自律和他律的双管齐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一党建战略思想,开创了党建新格局,是新形势下党建规律、治国理政规律的新探索、新认识、新创见。

以上率下,一种躬行践履的公仆胸襟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这3年,从党中央做起,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征。

党中央以身作则,是为了促进全党积极响应;党中央率先垂范,是为了推动全党奋发进取。党中央树立标杆之后,各级领导干部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做到层层立标杆、作示范,形成了强大的引领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先激发看齐意识的,是作为中央政治局带头改作风先手棋的八项规定。2012年12月,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甫 一上任,就提出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改进调查研究、改进警卫工作、厉行勤俭节约„„每一项规定都体现着新一届中央领导集 体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成为全党的总标杆。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向全党发出号召,更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全党全社会树立起正文风、改会风、转作风、树新风的良好导向,赢得广大人民群众衷心拥护。

人们看到,在深圳莲花山,沿途不封路、不清场、不铺设红毯,习近平总书记首次离京考察,轻车简从,与群众相伴而行;

人们看到,在武汉新港,大雨滂沱,积水没过脚面,习近平总书记卷起裤腿,自己撑伞,向工作人员了解物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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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看到,在内蒙古阿尔山,零下30多度的严寒下,习近平总书记和普通官兵一样头戴栽绒皮帽、身穿迷彩防寒服,视察边防哨所,和战士亲切交谈;

„„

总书记外出考察轻车简从、身体力行的风格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态度,令人耳目一新,赢得全党全社会的点赞。

3年来,中央八项规定已成为适用全党、家喻户晓的热词,成为改变中国政治生态和社会面貌的标志性话语;3年来,中央政治局每年都要就自身贯彻八项规定情况征求各方面意见,专门听取汇报,以此推动全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走向深入。

榜样是最好的说服,示范是最好的引领。

2013年6月,党的建设历史上厚重的一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启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习近平多次来到联系点指导教育实践活动,并听取中央督导组汇报有关情况,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深入推进。

在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习近平来到联系点河北省,用4个半天时间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期间,习近平一边听一边记,不时插话询问,多次进行深入点评。

“再次踏上兰考的土地,依然心情很不平静。”在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习近平来到联系点河南省兰考县指导活动开展。“我当知青、上大学、参军入伍、当干部,我心中一直有焦裕禄同志的形象,见贤思齐,总是把他当作榜样对照自己。”

总书记以焦裕禄为榜样,寄望通过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为推进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正能量。各地党员干部再次掀起学习焦裕禄精神的热潮,对照焦裕禄精神查找自身问题,见贤思齐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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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岁末,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围绕带头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联系自身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实际,联系严格教育管理家属子女和身边 工作人员的实际,联系*、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人案件的深刻教训,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作风建设的实 践,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中央政治局自身建设的措施。“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得很好,大家讲认识、谈体会,摆问题、查不足,出主意、说措施,启发了 思考和感悟,触动了思想和灵魂,很多意见建议对进一步做好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很有帮助。”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评价中央政治局专题民主生活会。

“地位清高,日月每从肩上过;门庭开豁,江山常在掌中看。”习近平总书记将民族的责任、国家的责任、历史的责任扛在肩上,严以律己、带头示范,为全党 树立了光辉典范。人们从中看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看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的务实作风,看到了共产党人最讲认真的精神气质,看到了我们党保持同人民 群众血肉联系的真挚情怀。

党中央带头示范,全党向党中央看齐。正是因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自身抓起、以身作则,才树立起徙木立信的威望,在全党全国产生了强大示范效应,促进了党风政风转变,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形成了党政军民同频共振、上下一心的良好局面。

立根固本,一种日月可鉴的为民初心

奋斗的征途上,无论走得多远,也需要铭记当初是为什么出发。不改初心,方能不断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

从严管党治党,首先就要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立根固本,挺起精神脊梁。

理想指引人生方向,信念决定事业成败。对理想信念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 神上的‘钙’。”他反复强调,“理想信念坚定,骨头就硬,没有理想信

30 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政治上 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

然而,崇高信仰、坚定信念不会自发产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培植我们的精神家园。”

拧紧“总开关”,首先是突出抓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培训。

2013年,从年初到岁尾,位于北京西郊的中共中央党校,迎来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迎来一批批省部级领导干部。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直接授课,帮助学员们打牢理想信念的基础,补足精神上的“钙”。

3年来,中央连续举办多期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集中轮训。通过学习培训,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加深了对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科学内涵、精神实质的理解,坚定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思想更加统

一、步调更加一致。

拧紧“总开关”,迫切需要大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年来,全党上下按照总书记的要求,认真学习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加强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牢记和遵守中央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等要求,补足精神之“钙”。

“观于明镜,则瑕疵不滞于躯;听于直言,则过行不累乎身。”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 奢靡之风这“四风”,要求党员干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群众观点,弘扬优良作风,解决突出问题,保持清廉本色,使干 部作风进一步转变,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

在教育实践活动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总开关”与干部作风的辩证关系:坚定理想信念,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总

31 开关”问题没有解决好,这样那样的出轨越界、跑冒滴漏就在所难免。在作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这是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也是新形势下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 风建设的重要遵循。2014年3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参加审议时,首次提出“三严三实”的要求,为教育实践活动之后的 锤炼党性再次“点题”。

这是一次再启程、再出发,在全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思想、作风、党性上进行了又一次集中“补钙”和“加油”。31个省 区市党委书记、200多家中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纷纷走上讲台为党员干部讲党课,重温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定了理想信念,赢得了群众点赞。

“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必须在‘三严三实’上发挥表率作用。不能把理想信念只当口号喊„„”2016年的首次国内调研,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山城重庆。调研中他强调,领导干部要把理想信念时时处处体现为行动的力量,树立起让人看得见、感受得到的理想信念标杆。

在立根固本中挺起精神脊梁,我们就能同人民群众永远保持血肉联系,就能面对复杂执政环境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打虎拍蝇,一种壮士断腕的决绝气概

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严字当头、严字打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鲜明特征。

“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彰显了我们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决绝气概,道出党和人民的共同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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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宣示我们党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坚强意志。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发出正告。

„„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广大干部群众拍手称快、坚决拥护。

3年来,*、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一批高级领导干部因严重违纪违法先后受到党纪国法严惩。一大批“老虎”相继落马,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什么“铁帽子王”。“诛一恶则众恶惧”,民心为之大振。

3年来,从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始,至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陈雪枫终,31个省区市、中央部门、事业单位和央企等领域均揪出“老虎”,剑锋直 指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不刮风、不搞运动,踩着不变的步伐,有腐必反,除恶务尽。

3年来,从童名谦因对湖南衡阳贿选案负有领导责任被立案查处,到对山西省委因塌方式腐败进行改组性质的问责,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提至前所未有的高度,通过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从源头上防止治党管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3年来,在坚持高压反腐的同时,反腐败国际合作力度持续加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亚太经合组织会议、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和访 美、访英、访俄等多边及双边交流场合,表示中方愿意加大反腐败国际合作力度,推动国际追逃追赃务实合作。2014年11月9日,在中国的倡导下,亚太

33 经合 组织第26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推动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 法”,有力遏制了党员干部外逃的蔓延势头。

3年来,中央巡视工作通过“板块轮动”,先后实现了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金融单位的全覆盖;同时创新方式方法, 推出专项巡视、“一托二”“一托三”等新手段,不断加快巡视全覆盖步伐。通过巡视,发现了一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纪律、作风、腐败、用人等方面的突出问 题。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中管干部,有一半以上是巡视发现的线索,通过巡视先后揪出了廖少华、苏荣、郭有明、白恩培等一大批“老虎”,有力发挥了 震慑遏制作用,巡视强度、力度、效果前所未有,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

中国共产党与腐败水火不容。在反腐败斗争的关键阶段,全党上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从严治党的基础来强化,把推进反 腐倡廉制度建设作为长期保障来推进,把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为“牛鼻子”来落实,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敢腐”的氛围已经总体形 成,政治生态得到有效净化,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营造。

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治吏,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必须把从严治党的要求具体落实到从严治吏上,着力培养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

3年来,各地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好干部的20字标准,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努力做到干部在从严管理中成长、从严管理贯穿干部一生。

——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先后制定实施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等一系列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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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集中清理超职数配备干部,全国超配的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目前已消化32041名,3年整治任务已完成79.9%;集中清理 “裸官”,全国共清理副处级以上“裸官”3961人,对不符合要求的1061人进行了岗位调整;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抽查核实人数达 36.2万名,3770人被暂缓或取消提拔任用;开展干部档案专项审核,省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基本完成,市、县两级和中央单位正抓紧推进,取得了阶段 性成效。

——严格日常管理监督,制定和落实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使干部时刻感到管理就在身边、管理无处不在。

„„

国家统计局最近的一项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显示,2015年的满意度、信心度、遏制度指标均首次超过90.0%,与往年相比有大幅提高。这说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成效,赢得了人民群众高度肯定和衷心拥护,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赖,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

制度铁笼,一种令行禁止的大国威仪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靠的就是严明纪律,“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眼下,一股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热潮正在全党兴起。

两项党内重要法规修订的动议者,正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修订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党中央把这项工作列为2015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 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坚持高标准、守住最底线,两项党内重要法规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 党相结合,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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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回应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着力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使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3年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步入快车道。党中央已经制定出台36件重要党内法规,其中,准则1件、条例6件、规则6件、规定14件、细则9件;同时,出 台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和备案程序,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一个五年规划,首次开展党内法规清理„„若干个党史上的第一次,让党内法规体系不断 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提速。

3年来,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成立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专项小组统筹近期和中长期改革 任务,制定实施《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从深化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组织建设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4个方面,提出的55项具 体改革任务,目前已出台42项改革举措,其他改革举措将在2017年前完成。

3年来,党的纪检体制改革稳扎稳打,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推进纪检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中央派驻纪检机构成功实 现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如今,47家派驻纪检组实现了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的全覆盖,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 的优势。

3年来,制度执行力得到切实增强。党中央着重增强制度执行力,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中央改革办专门 成立督察局,对重点改革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并把党内法规执行纳入党委督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执行检查常态化机制,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 性。

„„

从“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到“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严明党的纪律,

36 首 要的是严明政治纪律”,到“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既深刻总结一些严重违反 政治纪律、危害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教训,又加大反腐惩恶力度,注意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反腐合力。这些伟大的创举、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 奠定了坚实基础。

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党的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的要求,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矩的责任,敢抓敢管,严格约束,使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钉牢钉子,一种久久为功的坚韧意志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钉钉子往往不是一锤子就能钉好的,而要一锤一锤接着敲,直到把钉子钉实钉牢,钉牢一颗再钉下一颗,不断钉下去,必然大有成效。

全面从严治党,严到深处是坚持,治到实处是韧劲。抓细、抓小、抓常,管党治党便有了最广泛最可靠的支撑。

坚持,源自从严治党的决心。

“可以说所有腐败问题,起初往往都是从作风失范开始的,从不讲规矩开始的,从违反纪律开始的。几顿饭,几杯酒,几张卡,温水煮青蛙,不知不觉,一失足 成千古恨。”习近平总书记清醒地告诫全党,作风问题不是小事,必须正视问题、从严管党治党,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遏止公款吃喝、治理会员卡腐败,叫停奢华晚会、严禁公款寄送贺年卡,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改起,从群众希望办好的事情做起。

“河北1.7万辆O牌车全部取消”,“广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压减26%”,“发改委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6项”„„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区各 部门各单位破除“官场陋习”、攻坚顽症痼疾,以钉钉子精神扎扎实实整改,赢得群众真真切切的掌声。海外媒体发出慨叹:在活动强力推行一年半后,中共的党风

37 和官风悄然发生着深刻变化,海外商人对大陆开始变得有些“陌生”,他们曾经习惯了十多年间与官员们觥筹交错、迎来送往的熟悉节奏忽然间消失了。

坚持,源自正风肃纪的魄力。

曾记否,每逢中秋国庆,一盒盒豪华月饼穿城而过,真正吃的却没几个,月饼成了很多人“甜蜜的负担”;每临元旦春节,各种贺卡满天飞,很多人碍于情面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写贺卡以示“礼尚往来”,心中暗自叫苦不迭„„

大事管得住,“小事”不放松。向公款买贺卡、送月饼这些“小节”开刀,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紧抓不放,也成为这3年从严治党的一抹亮色,更让人们深切感 受到党中央正风肃纪的坚强决心。前不久发布的中国社科院2015年度《反腐倡廉蓝皮书》验证了这一点。《蓝皮书》调查显示,社会反腐败信心指数继续上涨, 九成以上领导干部认可惩治腐败力度,六成领导干部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腐败总体上得到有效遏制”,近七成居民认为纠正“四风”工作效果明显。

坚持,源自久久为功的恒心。

中央八项规定强调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下决心改进文风会风,着力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八项规定出台之初,不少人担心,能不能有用、是不是“稻草人”、管得了多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四风”要首先把中央八项规定抓好,抓党的建设要从“四风”抓起。办好一件事后再办第二件事,让大家感到我们是能办成事的,而且是认真办事的。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取信于全党。

行胜于言。3年来,中央纪委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每逢重大节日,坚持开通群众举报专区,密集查处通报一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例,持续释放越往后执 纪越严的信号,在社会上形成了强烈的震慑作用,将“八项规定”4个字深深地刻印在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心中。截至2015年11月30日,中央八项规定颁布 实施3年,全国累计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近11万起,处理1

438 万多人。新加坡《联合早报》曾这样描述八项规定:“当时很少人预见到,公款吃喝、文山 会海等中国官场的‘老大难’问题,竟然在一年内出现如此明显的改善。”

作风建设,就怕一曝十寒。从“我们抓作风,无论使好的制度和规矩真正执行起来,还是使不良风气彻底得到扭转,都要有足够的力量和长期的作为,坚持稳扎 稳打、步步为营、久久为功”,到“解决好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常抓不懈”,习近平总书记发出持续深入改进 作风的动员令。

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即知即改,立说立行;善始善终,善作善成„„这样的语汇,自上而下在全党层层传导着压力。而今,一桩桩一件件看似“微小”的务实之举,正开拓出一个个广阔的从严治党新空间。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革命圣地西柏坡,谆谆告诫全党,“党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所有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要继续把人民对我们党的‘考试’、把我们党正在经受和将要经受各种考验的‘考试’考好,努力交出优异的答卷”。

“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肩负着对民族的责任、对人民的责任、对党的责任,奋力前行在新的“赶考”路上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以习近平同 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记者 温红彦 盛若蔚 姜洁 赵兵 孟祥夫)

《 人民日报 》( 2016年01月18日 01 版)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四大支柱”

25日,学习小组(微信号xuexixiaozu)推荐了周新民谈“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秘笈”系列第一篇《这三年,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的“四大贡献”》;今天,继续推荐第二篇《这三年,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的“四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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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四大支柱,即:

1、战略定力

抓住战略定力这一支柱,确保大局不偏方向。

2、科学治理

抓住科学治理这一支柱,推动国家高效发展。

3、变革创新

抓住变革创新这一支柱,激活发展内生动力。

4、人心工程

抓住人心工程这一支柱,凝聚民族复兴力量。

综观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思想体系,视野开阔、高屋建瓴、深接地气、富有创见、环环相扣、亮点纷呈,充分展现了治国理政高瞻远瞩的大思路、运筹帷幄的大智慧、锐意进取的大气魄、胸怀天下的大抱负、心系苍生的大情怀。

综合分析研究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实践,之所以成效卓然、令人振奋,受到党内外、国内外高度关注,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紧紧抓住了治国理政的关键问 题、本质问题,从一开始就有力地筑起了治国理政大厦的四根擎天大柱,坚定不移从四大支柱的内在逻辑关系上整体系统发力,从而取得了超出预想的效果。

支柱一:战略定力

抓住战略定力这一支柱,确保大局不偏方向。

我国在高速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背景下,要确保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阶段继续向前发展,必须在保证方向不偏离、大局不失控的前提下,解决好老问题,处理好新问题,应对好难以预料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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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种种认识问题以及错误思潮和倾向,习近平总书记用鲜明的态度、果敢的决心、坚定的主张及时回答了在新时期、新阶段、新征程上中国将往何处 走、怎么走等重大方向性问题,为执政开局解开了认知困扰、清除了思想障碍、廓清了治国管党思路、拓展了前进发展格局、奠定了再创辉煌基础,更为打赢具有新 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赢得了先机、创造了条件。

1聚焦“三个自信”,坚定方向,防止在根本性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

习近平总书记把中国走什么样道路的问题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事业兴衰成败的根本性问题,紧抓不放,旗帜鲜明。

首先,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等方向性问题上展示出强大的政治定力。他郑重提出全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其次,在坚持党的坚强领导上展示出强大的政治定力。在思想和机制上确保“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原则落地,确保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中国梦”,确保在党的领导下全方位深化改革,确保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再次,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展示了强大政治定力。鲜明确立了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向,即无论如何深化改革、无论怎样强化创新,都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突出从严治吏保障方向,切实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打牢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吏。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一系列科学治吏、从严治吏的新思想,进一步确 立了新时期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方向和整体思路。集中体现在坚持遵循吏治建设规律,紧密结合党情国情,把干部制度创新、组织部门建设、干部成长发展三位 一体统筹谋划、整体推进上。

在明确用人更加注重品德、担当、作风导向的同时,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五条标准;“心中 有

41 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四有”要求,干部选拔坚持不唯票、不唯分、不唯GDP、不唯年龄等“四不唯”原则,不仅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切实把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提供了思想支持和理念引领,而且为解决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出了一剂良药,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3抓住政治建军支撑方向,切实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确保人民军队永远跟党一条心。

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人民军队必须姓“党”,必须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确保人民军队永远忠于党、永远听党指挥、永远跟党一条心。同时,还高 度重视军事建设,严格要求人民军队必须紧紧扭住善谋打仗、能打胜仗这个强军之要,按照打仗的标准推进军事斗争准备,推动部队一切工作向打仗聚焦、向打仗用 劲。所有这些新时期治军思想,有效强化了军队战斗意识,大大提高了部队现实战斗力。

4描绘中国梦想引领方向,最大限度凝聚思想、凝聚共识、凝聚力量。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门的打开,在市场经济得到空前发展、生产力得到空前解放、物质生活得到极大丰富的同时,一些腐朽消极的思想开始滋生,理想空 心化、行为庸俗化、奋斗功利化等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价值观在中华大地有所抬头。习近平总书记深谋远虑、清醒睿智、不失时机地提出了“中国梦”的奋斗目 标,不仅有机地把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个人的命运紧紧连接在了一起,而且使“中国梦”在更高的层次、更广的领域、更大的平台,成为凝聚人心、寻求共识 的最大公约数。

支柱二:科学治理

抓住科学治理这一支柱,推动国家高效发展。

治理的科学性决定了国家治理水平的层次和效能。习近平总书记以政治家和战略家的远见卓识,第一次把治理好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宏大命题摆到了全党面

42 前,立志走出一条与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迥异、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之路,全面驱动中国现代化发展进程。

1系统规划国家治理体系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大首先描绘了一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顶层设计蓝图,提出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在清晰勾画了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标、路线 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同时,围绕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领导、亲自主持制定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 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长远和眼前、治本和治标、战略和战术有机结合在一起。

2着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力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程度及治理能力的强弱,是决定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竞争力的关键。首次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作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把执政骨干队伍的能力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国家治理能力有 根基、有灵魂、有底蕴。

3多措并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践。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协同并进,习近平在治国理政中非常注重社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首先,强调依法治国。将“依法治 国,依法执政”当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之一,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其次,重视社会管理。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人口户 籍制度改革,改善劳动力供给;加速推进高校招生制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向农村和落后贫困地区倾斜;积极改善土地供给,着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 场,推进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支柱三:变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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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变革创新这一支柱,激活发展内生动力。

历史证明,不断的变革和持续的创新,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两个重要引擎。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解放思想,向不合时宜的旧思维、旧思想、旧理念宣战,果断地将创新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引导和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

1特别注重通过理念变革夯实创新基础。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领域引发了观念变革,科学理性地指出,经济发展不仅仅是追求GDP数字的提高,更是要追求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等理 念。

与此同时,习近平在树立新型政绩观上快速发力,倡导“功成不必在我”的执政新境界,推动建立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干部考评机制。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并被习近平在2016年新年首次调研中明确为“指挥棒”。

2致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改革突破。

资料图

在推进新一轮改革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注重发挥经济领域改革的引领作用。他深刻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方面的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和传导作用,重

44 大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决定着其他领域体制改革的进度,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在这一思想理念指引下,中国首先选择立足从国资国企、财税体制、行政管理 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四大关键领域入手,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在突出经济领域改革引领中,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通过发挥经济等重点领域改革的先导和 牵引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条件、提供动力,并促进其他领域改革的协同深化。

3坚持始终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事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 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总结了改革开放积累的宝贵经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 民推动改革。习近平总书记还告诫党员领导干部,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很重要一条就是要坚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正是这种对群众主体地位的充分尊重, 确保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取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

4及时把创新驱动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国家发展新阶段的特点和使命,及时把创新驱动战略上升到“决定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把“大力实施创新驱动”纳入了国家发 展战略,进一步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推进科技创新的目标、思路和重点,提出了五个“着力”要求。他还尤其重视学习与软科学研究这两个根基工程和国家智库建设。 无论从推动理念转变、科技兴国,还是力推人才培养、建设学习型社会和重视智库建设,无不显示出习近平为中国社会持续发展培育新的内生动力、为“两个一百 年”目标和强国梦的实现挖掘动力源泉的深层思考和长远考量。

支柱四:人心工程

抓住人心工程这一支柱,凝聚民族复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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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的复兴不仅要靠科学文明的制度、心系人民的政党、卓越一流的治理,还要靠公平正义的秩序。建立公平正义的秩序,对内而言,就是任何时 候都必须把民心放在优先考量的位置、把民意充分体现在治国理政理念中;对外而言,就是在怀抱正义、胸怀世界、融入世界发展大潮中借势发力,确保主流思想占 据主导地位,汇聚国内外积极向上的强大能量。

1实施民生工程凝聚亿万人心。

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关系国运。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作为执政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作为执政目标,坚持把民生工程上升到凝聚亿万人心的高度全面推进。在百姓住房上,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新体系加速 构建;在百姓就业上,把经济发展蛋糕做大、把就业蛋糕做大的“双大”思路得到了有效落地;在百姓养老上,坚持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理念。随着这 些体现以人为本的“大民生”观的落实,使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得到有效传递,让亿万人民看到了共享发展成果的希望,增强了民众对改革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2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展现博大情怀。

强调中国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把合作共赢作为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政策取向,不仅致力于中国自身的发展,也强调对世界的责任和贡 献;不仅造福中国人民,而且造福世界人民。主持中央工作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面对复杂的国际大环境,积极完善发展外交战略:避免对抗、寻求合作、积极构建世 界命运共同体。既强调要将大国、周边、发展中国家及多边合作等各领域工作密切结合,通盘谋划、统筹协调,又强调要和衷共济、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 新型伙伴关系,增进人类共同利益,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地球家园。

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正向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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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国家哲学”,作为国家“软实力”的灵魂。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如同空气一样无所不在,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在核心价值观塑造上,重视文艺作品的力量和文化领域的 引领作用,将家庭建设视为重要载体。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社会民众正确处理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关系的能力正在不断提高,以公心处理相互关 系、以公平处理各种矛盾、以公正处理各类问题的社会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4以正面舆论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牢牢控制思想舆论阵地,让主流思想占主导、让杂音噪音没市 场,主动营造团结向上的思想舆论环境。同时,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时刻把控重大舆论导向,推动制定意识形态重大战略和政策,正确处置信息安全重 大突发事件,使国家意识形态的掌控权始终在党和人民手中。

如果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之道比作一座大厦,以上四大支柱是保证大厦稳固的根本。战略定力是解决国家发展的方向问题,科学治理是解决国家发 展的中枢问题,变革创新是解决国家发展的活力问题,人心工程是解决国家发展的根基问题。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之道具有科学的理论根基、严密的 逻辑支撑、深厚的实践基础和不竭的生命源泉。

习近平:今年这样从严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立下的军令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第一年,怎样进一步从严治党,请随“学习中国”小编一起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新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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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尊崇党章严明纪律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尊崇党章,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习近平指出:“尊崇党章,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首先加强对维护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

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作为一个党员,必须受到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同时还要对党章充满敬畏之心。2012年11月16日,习近平在《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一文中指出:“全党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要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章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党章意识不强、不按党章规定办事的要及时提醒,对严重违反党章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全党共同来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也是鞭策全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过程。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走上新的领导岗位的同志要把学习党章作为第一课,带头遵守党章各项规定。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指出:“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我们现在要强调的是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道德高标准,体现了习近平以德治党的党建思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

48 2014年5月9日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习近平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我们提出那么多要求,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来落实,光靠觉悟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这就是纪律。”

二、持之以恒严抓作风

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作风建设必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善始善终、善做善成。习近平指出:“坚持坚持再坚持,把作风建设抓到底。要用铁的纪律整治各种面上的顶风违纪行为,有多少就处理多少。抓作风建设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在加强党性修养的同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抓作风建设首先要加强党性修养。党性纯则作风正。加强作风建设,最根本的要从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抓起。习近平指出:“作风问题根本上是党性问题。改进作风要举一反三,透过作风看党性,在解决作风问题的基础上解决好党性问题。”2013年9月23日至25日在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习近平指出:“在作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诚心诚意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

抓作风建设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他反复强调:“这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丢了‘根’和‘魂’,就没有根基了。”抓作风建设要固本培元,从“根”抓起,从“魂”抓起。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仍然是今天中国共产党人进行文化治理的重要资源。2013年4月19日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指出:“我国古代反腐倡廉的许多思想和实践,体现了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对廉政问题的缜密思考,体现了我国古代政治文明的卓越智慧。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

49 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抓作风建设还要重视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习近平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习近平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国如车,家是轮。传承好的家风,必然能影响、促进形成好的政风和社会风气。有良好家风的干部必定有良好的政风,必定是一个清廉的好干部;有良好家风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健康向上、文明进步的社会。

三、利剑高悬惩治腐败

党面临的最大风险和挑战是来自党内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因此,反腐要出重拳、举利剑。习近平指出:“实现不敢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作风建设开局起步,强力正风反腐,一大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受到查处,一大批“老虎”、“苍蝇”被绳之以党纪国法,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在会议上,习近平充分肯定了3年来从严治党的丰硕成果,他指出:“三年来,我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习近平指出:“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他强调:“我们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惩,有贪必肃,除恶务尽。”反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反腐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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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中国共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06月30日 18:00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严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现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11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中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纪处分条例》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党的各级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查处违反《党纪处分条例》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2003年12月3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臵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12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竞赛复习题(五)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3、实施党纪处分,应当经由如何程序决定? 答: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5、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6、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有什么纪律处理措施? 答:改组和解散。

7、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一年。

8、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9、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如何处分?

答:给以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0、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几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二年。

11、留党察看处分有几种?

答: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12、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 答:二年。

1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二年。

1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五年。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15、什么样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答: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16、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应当如何处置? 答:均自然免职。

17、什么样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答: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18、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19、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0、符合什么处分规定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条例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档次处分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21、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什么处分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

22、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如何定性处理?

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3、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24、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什么损失? 答: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5、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 答: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答:一个月。

2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六个月。

28、对策划、组织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1、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2、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3、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对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超过多长时间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何处分?

答: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应如何处理?答: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依照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5、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条例》第八十一条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7、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8、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的,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9、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0、挪用何种款项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51、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2、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3、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4、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5、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6、对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7、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什么处分?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8、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9、对党员或者公民的何种行为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

60、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什么权力,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61、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2、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3、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5、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6、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

7、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8、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

9、进行色情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0、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1、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2、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7

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5、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6、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8、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9、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0、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1、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2、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

3、《条例》由哪个机关负责解释?

答: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8

4、《条例》发布时,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8

5、《条例》发布后,如果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但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13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是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6、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8、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9、什么是违纪行为?

答: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的行为。

1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有两种:(1)改组;(2)解散。

1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不享有哪几项权利? 答: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1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23、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 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24、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25、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照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26、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27、有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9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况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0、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1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3、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

- 3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应当废止,以避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还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

42、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或尚未结案的案件是否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答: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43、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4、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45、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免于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从轻处分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于处分应当使出书面结论。

4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47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者推荐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第14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近期,支部组织广大教师党员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我充分地认识到,《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深刻感受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慕名利,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生活上要勤俭节约,自觉摒弃贪图享受和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党的各项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学习《条例》后,是我更加明确认识到:党的纪律是维护我党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下,我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薛 芳 2016年9月21日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心得体会

近期,支部组织广大教师党员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该条例是由中共中央2014年9月22日颁布的党中央要求各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该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权力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到保障党员权利,全会后即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些重大决定和重要举措,是党中央从全党工作的大局来谋划和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大背景下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我感到十分重要,十分必要。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基本建设。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又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一个方面的能力;提出必须转变和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贯彻落实全会的这些重要精神,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个现实的要求,就是切实保障党员权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为,追根到底,党的执政能力来源工党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而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从而关系到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强弱。就转变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而言,党员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又直接关系到能否发展党内民主,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力,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力理论义理论武装起来的 先进党.我们的先进性体现在组织和制度上,就是坚持和实行民子集中制,就是每个党员都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党内事务。也可以说,党的先进性也表现为党的民主性。有了党的民主性,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和创造性, 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决策才能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汇集广大党员的力量,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

薛 芳 2016年9月21日

《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实施教师党员先锋工程的意见》学习心得

近期,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颁布了《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实施教师党员先锋工程的意见》,这是新时期对江苏全体党员教师的引领性文件,值得全体党员教师认真学习。我们支部于近期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了《意见》,参与学习的所有党员都觉得收获很大。以下就是我的一点学习心得。

高校老师,特别是具有高度政治觉悟的党员教师在新时期要不断学习,顺应人类社会的潮流发展要求,及时转变教学观念,要把教师工作由“教书”转变成为“育人”,要使学生“学会知识”转变成为使学生“会学知识”,要使学生“接受” 转变成为使学生“创造”,真正的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所以要站在终身学习的高度,力求而、把握机会,拓展未知领域,增加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带头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一切反映当今世界先进水平的新知识,做勤于学习,用于探索,敢于创新的带头人。党员教师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应当做到:

1.珍惜岗位,尽职尽责。不管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珍惜自己的现在,热爱自己的事业,谋划自己的未来。明确本职工作责任、确立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狠抓工作落实。并能够针对自己工作的特点,采取各种办法,主动出击,出色地完成各自的本职工作。

2.埋头苦干,默默奉献。做为一名党员,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要奉献的比别人多一点。为了党的事业,集体利益,不计报酬,不在乎金钱、地位和荣誉,发自内心地去为社会、单位和他人做一些事情。党员和一般群众的差别也许就是你比别人多一份信仰、比一般人多一份付出和奉献,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就体现出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用。党员要在工作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从本职工作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发挥出了党员的作用。

3.牢记宗旨,服务大局,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宗旨,每一名党员都应牢记宗旨,时刻不忘为学生服务,为党的教育事业服务。

同时,生活上严于律己。要提升教师道德境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客观的看待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各种腐败现象和社会问题,立足本职,为民、为社会、为集体多做贡献,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作用。

薛 芳 2016年9月21日

第15篇:旧纪律处分条例

旧纪律处分条例

篇1:旧版老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旧版到2016年1月1日为止)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篇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修订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2]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七条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

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第十八条 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篇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新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 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

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

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旧纪律处分条例》

第16篇: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2018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四篇】

1.

躬身践行《条例》要求 争做合格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2016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再一次修订无疑将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入。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

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

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信,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要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2.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这几天,我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

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六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当我背起书包,蹦蹦跳跳的走进学校,坐在课堂上听老

师讲课时,我就被告知:上课要遵守纪律,不能来回跑、也不能和其他同学随意说话,有事情要举手报告老师,待老师同意后才能行动。

其实也就是从孩提年代起,我就知道了有“纪律”这么一词,那时候启蒙老师就在很多种场合下,教育我们要遵守纪律,保持整体的团结和遵守纪律的重要性。

也就是从那时起,我就懂得:纪律是约束,纪律是规矩,纪律是保证、纪律也是一种自觉行动。老辈人都说:没有纪律难以成方圆,没有了纪律也就没有了秩序。所以讲纪律讲规矩在我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方面面里,就成了一种潜移默化的行动准则。

从我举起右手,面对党旗宣誓时:“......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由此可以看出“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更是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纪律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先决保障。

纵观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从诞生之日虽然只有几十个人的一个组织,在嘉兴南湖上开会讨论党的建设时就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中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到今天是一个有近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和新中国的执政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

没有凝聚力;历代党的总负责人都不遗余力地强调党的纪律建设,谆谆告诫全党要坚守纪律,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因为只有纪律严明了,才能朝气蓬勃,才能无往而不胜。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的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从党内来讲,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在《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讲到:《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我认真学习后,从内心深处感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有了《党章》做保障,有了《条例》做基础,有了纪律做根本,我就相信,我们党的领导

就会更加伟大、更加坚强、更加有力;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就有了希望,我们的梦想就一定能实现。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回归自然、回归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我认为学习和遵守《条例》,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 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也要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哪些是坚决不做的。始终保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的信条,把自己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中,把自己的一言一行进行规范,为党的事业和群众的利益维护好。

4.

新修《条例》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

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

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此次修订《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举一反

三、以案明纪,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条例》的再一次修订无疑将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入。

第17篇: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学习党委中心组第四次学习内容和于场长讲话心得

四方山农场小学

杨利

近日,我对党委中心组第四次学习内容和农场于场长的讲话进行了全面的学习。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对我们广大党员同志来说,《条例》的修订使我们在党性修养上得到了又一次提高。

通过学习, 我充分认识到,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新修订的《条例》,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也是从严从实贯彻党章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我们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当下,我党强调将政治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但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建设也要全面推进,制度的篱笆要扎紧。作为一名农场的领导干部,我要以身作则,贯彻落实于场长在讲话中提出的六点要求,自觉遵守《条例》中规定的内容,绝不触碰“红线”。

第一,要勤于学习,增强政治敏感性。要在不断的学习中,提高思想境界,筑牢思想防线。作为党员干部,要适应工作的需要,高度重视政治学习、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把握一切可以学习的机会,努力培养学习的习惯,增强自身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

第二,要时常自醒,自警自励。要正确看待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明白要时刻把握好自己,在工作取得了成绩的时候,不要头脑发胀,不要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要时刻提醒自己,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

第三,要规范行为,作好表率。廉洁自律是一个党员、一个干部应该具备的思想品德修养,也是基本的行为要求。既要以身作则、作好表率,又要规范行为、认真负责,切实抓好本职工作;既要管好自己,又要管好自己家属和身边的人,用法律和纪律约束自己的行为。

总之,通过最近的学习,我深刻明白在严格的党纪约束下,自己应该如何规范自身行为,广大党员干部该如何贯彻落实党的纪律建设,自身的党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真是受益匪浅。

第18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法规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一、单选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C)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 职务开始依次撤销。(A) A.最高 B.最低 C.兼任 D.视情况而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 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B) A.上级组织 B.党外组织 C.同级党组织 D.同级纪委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C)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 的职务。(B) A.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低于其原任职务 B.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 C.低于其原任职务 D.视情况而定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内不得重新入党。(D)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 处分。(C) A.从轻 B.减轻 C.从重 D.加重

8.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A) A.合并处理 B.分别处理 C.视情况处理 D.依次处理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C) A.情节的轻重 B.职务的高低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D.所得的数额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所述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称为 。(B)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直接领导责任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案件的 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C) A.审理 B.处理

C.初核、立案调查 D.结案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C) A.5天 B.10天 C.一个月 D.二个月

13.某报社主编(党员)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刊登违背改革开放的文章,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该主编应给予 处分。(D)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卷答案。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5.某市市委副书记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 处分。(D)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卷答案。

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 处分。(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A)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以上都不是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情节严重的,给 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 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D) A.重要领导责任者 B.直接责任者 C.主要领导责任者

D.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某市委组织部长在干部的录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其亲属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1.某党员干部占用公物达六个月,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同时该党员又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该同志的处分应该是 。(B) A.先警告再开除党籍 B.开除党籍

C.分别处理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卷答案。 D.警告

22.某县县委书记的儿子在该县某外商独资企业担任由外方聘任的高级职务,经组织多次劝说拒不纠正,其本人不辞去现任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 B)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3.某乡党委副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儿子婚礼,大摆筵席,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 处分。(B)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B) A.索贿 B.受贿 C.贪污 D.非法占有

25.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某(党员)退休后,通过原下属王某为一企业主谋取利益,本人非法收受该企业主财物,情节严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 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重的,给予 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知识测试试卷及参

考答案》

9、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1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被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 _ ”到“ ”、“ ”。

11、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严守 __ 和 __ 永远排在 _ _ 位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的目的是:( ) A、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 C、纯洁党的组织 D、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E、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F、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 ) A、警告 B、严重警告 C、降低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E、开除党籍。

3、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D、留党察看处分

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 )。 A、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B、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C、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D、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E、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F、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是( ) A、撤销 B、改组 C、解散 D、重组

7、下列属于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有( )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C、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D、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8、下列属于开除党籍的情形(

A、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

B、党员因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的

C、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情节严重的

D、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情节严重的

9、下列属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情形有(

A、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

B、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重的

C、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

D、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开出党籍)

10、下列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 ) A、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B、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正当行为 C、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从中借机敛财 D、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2、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

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4、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不到两年的留党察看期限。( )

5、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

6、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

7、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试卷含答

案》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试卷 单位: 姓名: 职务:

一、填空题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 2016 年 1 月 1 起施行。

2、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 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信念,必须坚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 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必须自觉培养 高尚道德情操 ,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卷答案。

3、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章》 ,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党章是最根本的 党内法规 ,是管党治党的 总规矩 。

5、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 党的纪律 ,自觉接受 党的纪律约束 ,模范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 。

6、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 党组织集体讨论 决定,不允许 任何个人和少数人 擅自决定和批准。

7、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 警告、严重警告、

第19篇:修订版纪律处分解读

《纪律处分条例》五大亮点解读讲座

日照第四实验小学

万秀高

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后不久,中共中央印发了该《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从《条例》的结构来看,主要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11章、133条;从适用对象来看,主要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总体来看,此次《条例》修订目标明确、定位精准、逻辑清晰,为执纪监督提供了新的依据,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具有五个方面的突出亮点。

亮点一:明确提出“六大纪律”类型

《条例》对违纪类型的重新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条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这“六大纪律”类型的划分,逻辑清晰、重点明确,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原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

亮点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本次《条例》修订是在2003年12月原《条例》基础上进行的。原《条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没有很好地与国家法律进行对接,一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区分。此次《条例》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与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和内容。据统计,新《条例》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在此基础上,为了明确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规定,《条例》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进行了解释,例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说明,删除了已有与法律重叠的条款,但并非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进行违纪处理,从具体内容看也真正做好了党纪严于国法。

亮点三: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

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条例》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中央纪委在对《条例》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五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这说明政治纪律是“六大纪律”的重要核心,在党组织和党员心中必须排在第一位。大量腐败案例也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陷入腐败深渊,本质上都是由于没有严守好政治纪律。

亮点四:列出明确可依的“负面清单”

开列“负面清单”是《条例》修订的突出亮点,以往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过程中,由于有一些违纪行为在原《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不易量纪的现象,也出现了不同地区对同一违纪行为量纪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条例》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为了杜绝这样的问题,此次《条例》明确列出“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从“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看,在“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条款;在“组织纪律”部分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条款;在“廉洁纪律”部分增加了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等条款;在“群众纪律”部分完善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条款;在“工作纪律”增加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条款;在“生活纪律”部分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条款。

亮点五:融入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八届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因此,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应当也必须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这些方面的探索和经验,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一系列内容纳入条例。可以说,《条例》集中反映了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也体现了党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政治勇气和决心。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我们党多年来始终坚持的治党理念,但是在党规党纪方面也确实经历了不断发展健全的过程。《条例》的修订正反映了党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党规党纪的特定规律。可以说,新《条例》回应了新问题、总结了新经验、提出了新要求,为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利器。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当前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仍然存在,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因此,我们还必须不断推进《条例》的执行,不断总结新的经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

第20篇: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忠县官坝初级中学校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我校学生管理,加强文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及校园生活秩序,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相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纪律处分的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学。(造成经济损失的先赔偿罚款再处分)

第三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和撤销纪律处分,除通报批评外,其它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校内告示栏公布。凡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均需强制进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班学习,直至合格。

第四条 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学生,责令改正可以免于处分而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且涉及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就餐不讲秩序,推、攘、插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在校园内乱写乱画,在公共财物上乱刻乱涂,故意破坏学校的花草树木、门窗课桌凳、仪器设备等公共财产者,除处以二至五倍罚款外,还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上课期间出入校门必须在门卫室登记,凡不听从门卫安排,顶撞、冲闯门卫或故意在门卫室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连续三次不按时按量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连续三次迟到,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男生留长发、染发、穿拖鞋、背心进教室,女生烫发、化妆,穿奇装异服;男、女生戴胸饰、头饰、手饰;衣衫不整,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条 考试时夹带入场,交头接耳,抄袭他人试卷,无故迟到二十分钟或提前半小时以上出场,该科成绩扣除十分,情节严重者以零分记载。凡舞弊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一次考试舞弊三科及以上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月累计旷课达14节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1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28节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一天按七课时计算,三次迟到算旷课一节)

第十二条 有事出校必须经班长、班主任和值周领导签字,凡无签条擅自出校者(攀爬院墙或在门卫室蒙混出校等),一切后果自负,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月内有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转学。

第十三条 故意撕毁、涂改公告、布告、通知、通告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干扰教师上课,顶撞教师,不服管教,破坏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况恶劣者劝其转学。

第十五条 在校抽烟、酗酒、赌博、传看黄色书刊、手抄本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拉帮结派,称兄道弟,或与校外人员勾结勒索他人钱财,造成不良影响者,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盗窃钱财,损害学校荣誉者,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

第十八条 携带、转让、销售或使用管制刀具威胁他人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的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私自进入网吧、游戏室、歌舞厅等,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外打架致人受伤,无故寻衅殴打他人、邀约校外人员进校或被邀约参与殴斗者,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并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及其它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男生、女生互窜寝室者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发布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程序: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前,先由综治办进行个别谈话,调查事实并作出书面记录,同时,进行针对性思想教育,耐心感化。然后,根据行为后果造成的不良影响,结合学生的认错态度,到学校综治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报告表》,连同谈话记录和学生检查等材料报学校政教处审查。

审查核实后报分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或者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发布、撤销:

(一)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政教处核实后发布。

(二)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劝其转学处分由校长办公室审批。

接受处分的学生如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不服教育,屡教不改,将加重处罚,直至劝其转学。被处分的学生若知错就改,可于处分期满六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书面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政教处审核,学校研究后可取消处分。初三毕业时处分仍未取消者不能发放初中毕业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劝其转学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到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学处分,其班主任老师和班集体在考核时分别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八条 《条例》内没有列举到的所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凡触犯刑律的,一律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处分材料,一律载入违纪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政教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纪律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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