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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22:5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忠县官坝初级中学校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我校学生管理,加强文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及校园生活秩序,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相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纪律处分的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学。(造成经济损失的先赔偿罚款再处分)

第三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和撤销纪律处分,除通报批评外,其它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校内告示栏公布。凡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均需强制进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班学习,直至合格。

第四条 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学生,责令改正可以免于处分而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且涉及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就餐不讲秩序,推、攘、插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在校园内乱写乱画,在公共财物上乱刻乱涂,故意破坏学校的花草树木、门窗课桌凳、仪器设备等公共财产者,除处以二至五倍罚款外,还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上课期间出入校门必须在门卫室登记,凡不听从门卫安排,顶撞、冲闯门卫或故意在门卫室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连续三次不按时按量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连续三次迟到,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男生留长发、染发、穿拖鞋、背心进教室,女生烫发、化妆,穿奇装异服;男、女生戴胸饰、头饰、手饰;衣衫不整,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条 考试时夹带入场,交头接耳,抄袭他人试卷,无故迟到二十分钟或提前半小时以上出场,该科成绩扣除十分,情节严重者以零分记载。凡舞弊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一次考试舞弊三科及以上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月累计旷课达14节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1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28节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一天按七课时计算,三次迟到算旷课一节)

第十二条 有事出校必须经班长、班主任和值周领导签字,凡无签条擅自出校者(攀爬院墙或在门卫室蒙混出校等),一切后果自负,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月内有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转学。

第十三条 故意撕毁、涂改公告、布告、通知、通告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干扰教师上课,顶撞教师,不服管教,破坏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况恶劣者劝其转学。

第十五条 在校抽烟、酗酒、赌博、传看黄色书刊、手抄本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拉帮结派,称兄道弟,或与校外人员勾结勒索他人钱财,造成不良影响者,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盗窃钱财,损害学校荣誉者,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

第十八条 携带、转让、销售或使用管制刀具威胁他人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的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私自进入网吧、游戏室、歌舞厅等,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外打架致人受伤,无故寻衅殴打他人、邀约校外人员进校或被邀约参与殴斗者,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并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及其它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男生、女生互窜寝室者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发布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程序: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前,先由综治办进行个别谈话,调查事实并作出书面记录,同时,进行针对性思想教育,耐心感化。然后,根据行为后果造成的不良影响,结合学生的认错态度,到学校综治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报告表》,连同谈话记录和学生检查等材料报学校政教处审查。

审查核实后报分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或者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发布、撤销:

(一)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政教处核实后发布。

(二)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劝其转学处分由校长办公室审批。

接受处分的学生如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不服教育,屡教不改,将加重处罚,直至劝其转学。被处分的学生若知错就改,可于处分期满六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书面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政教处审核,学校研究后可取消处分。初三毕业时处分仍未取消者不能发放初中毕业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劝其转学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到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学处分,其班主任老师和班集体在考核时分别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八条 《条例》内没有列举到的所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凡触犯刑律的,一律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处分材料,一律载入违纪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政教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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