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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12 18:02:4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执法人员承诺书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执法水平,努力实现经济主体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的目标,市城管执法局将以株洲城市管理为标杆,深入推进“城管革命”,精心打造“百姓城管”、“服务城管”品牌,努力争创一流业绩。为主动接受监督,现承诺如下:

一、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努力构建团结和谐富有战斗力的班子。

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以事业凝聚人心,以正气激励发展,不断加强班子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建设,强化党风廉政教育,真正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把所有本领用到抓发展上,将班子建设成为思想同心、行动同力、目标同向的坚强堡垒,以班子成员率先垂范的良好形象,引领全局上下形成真抓实干、狠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干部素质教育,努力打造与“四个襄阳”建设相匹配的高素质干部团队。

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干部团队履职尽责的能力;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树立依法行政理念;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教育,不断提升个人品行。

三、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努力实现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双提升。

推行“三个不放过,五个在一线”工作法,做到“发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问题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实行“干部在一线工作、决策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创新在一线体现、成果在一线检验,力戒形式主义、花架子,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努力实现效能再提速。

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改革成果,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做到纪律严明,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宜,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巧办,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五、加强公众服务形象建设,精心打造“百姓城管”、“服务城管”。

将服务客商的理念引入城市管理工作,找准城市管理与服务群众的结合点,像服务客商一样服务市民群众,像抓招商引资工作一样抓城市管理,坚持“听百姓声音,请百姓参与,为百姓服务,让百姓满意”的城市管理理念,精心打造“百姓城管”、“服务城管”品牌,努力树立城管部门良好的公共服务形象。

六、加强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建设,对标株洲不断实现新跨越。

以株洲城市管理为榜样,深入开展“治乱、治堵、治污”大行动,推进“八项整治”,打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载体,高标准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大力加强园林绿化、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绿化品位;以违法建设“零增长”为目标,着力加强违建防控,深化和巩固“大拆违”成果;以深化城管体制改革为目标,强化城市管理检查考评,加大精品示范路、示范小区创建力度,实现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新提升, 使我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平达到全省最优、国内先进水平。

以上承诺,热忱欢迎市民群众监督、举报。

推荐第2篇: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为加强房产执法队伍的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房管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为准则。

一、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三、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执法服装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进行公务接待时,应衣着整洁,谦虚谨慎,不卑不亢,有理有节。

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房管执法人员声誉。穿制式服装时,不得嬉笑打闹、勾肩搭臂。

六、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七、执法人员应当注重仪容仪表,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不得留长发、蓄胡、不得纹身、化浓妆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八、执法人员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房管制服。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服。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

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九、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十、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帮助违法相对人开脱责任,隐瞒案件事实,制造伪证。

十一、执法过程中遇有个别人员粗暴抗法时,要头脑冷静,不急不躁,及时将情况向分管领导反映。情况严重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十二、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严禁酒后执法。严禁工作期间打牌、下棋,打游戏等娱乐活动。

十三、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娱乐、健康和外出考察活动。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设备物品。

十四、严禁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与相对人发生纠纷或者冲突;粗暴对待管理相对人;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十

五、严禁将执法车停放在餐饮场所门前,营业性娱乐场所门口。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一、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执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五公开”,即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办案程序;公开办案处罚结果;公开行政处罚规定;公开申诉制度。

三、现场执法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讲明执法内容,执法使用统一规范文书。

四、执行公务时不得饮酒,不得带与公务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将标志、执法证件转借他人。

六、办案时,应注意保持各种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准随意破坏、更改证据。

七、进行处罚时,应讲明处罚依据,并认真听取被处罚单位的辩解、陈述,现场处罚不得超越权限。

八、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不准提出有碍于公正执法的任何要求;不准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宴请;不准私自处理样品和罚没物品。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查处,不准以任何理由敷衍推诿、不负责任,对举报者要给予保密。

行政执法文明规范

五必须

1、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

2、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3、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4、必须按规定着装或佩标志,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5、必须做到仪表端庄,举止大方,用语礼貌。

六公开

1、公开办事程序;

2、公开收费标准;

3、公开处罚措施;

4、公开法律依据;

5、公开当事人权利;

6、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七不准

1、不准超越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和权限实施执法;

2、不准拒绝当事人提出的正常要求;

3、不准干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

4、不准滥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5、不准接爱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收受礼金,索要财务等。

6、不准为违法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包庇纵容违法当事人。

7、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或擅自处理罚没收入。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侓、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本岗位执法范围内的主要内容。

二、严格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三、维护国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严格执法纪律, 不以权谋私,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

五、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六、承担具体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推荐第3篇: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一分局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为促进依法行政,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烟草专卖形象,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对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规范如下:

一、凡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上岗,仪表整洁,举止文明,使用规范文明语言。对来电来访及来局办事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正确解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事宜;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或给予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来访或离开,应当起身迎送或礼貌示意。

二、对举报投诉,应当积极认真处理,及时做好登记,并呈送有关领导批示后,转交承办处室。承办部门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接受举报投诉或负责信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或负责信访的部门在收到承办处室通知后5日内按照有关当事人要求的方式,将告知的有关内容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再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检举揭发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或其他不廉洁行为,由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回复举报人。

三、对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行为的事项,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和规范,明确审批依据,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不增加法定要求之外的任何负担。切实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执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现场核查的,应按工作常规进行检查或核查(必须两人以上)。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说明检查或核查的要求和目的,无需现场表态的,不得当即表态;需要当场明确意见的,由带队负责人提出。

五、日常监管必须充分体现以日常监督和促进诚信经营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同时要充分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即使对违法行为人,也应当以法为据,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体现烟草专卖部门教育从严、规范为主的监管特色。

六、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向本局投诉,只要属于本局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均应依法实施平等保护,对不属本局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回复当事人;对其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平等适用法律法规,不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除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情形外,只要行政相对人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办案,切实实施整改,可在法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从轻处罚。

对行政相对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要求,而相应罚则中没有处罚条款的,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又没有危害后果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建立预警机制,书面告诫其改正,并督促整改到位。

七、进一步强化执法公示制度,增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主体、法定时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切实做到政务公开,程序公开,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八、执法人员应树立良好学风,努力研习业务,掌握执法技能,总结新经验,汲取新知识,不断提高适应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执法人员应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在法定时限内提前办结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不因自己考虑不周而耽误当事人或再次通知当事人,切实落实好“一次性告知”的有关规定。

九、执法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接受当事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十、本局工作人员除非基于履行职责或通过正当程序,不得擅自过问或干预执法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或已受理的审批事项,不得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或为有关当事人说情。若认为有关执法人员的处理行为不当,可向监察处或有关领导反映。

十一、本规定所称执法或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一分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一分局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局《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权利义务,例如:

你好!我们是XX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号码:XXX、XXX,请看清,你有无异议?

第四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发现许可证核定内容发生变动应告知咨询办理部门等,例如: 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过期(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动、即将到期等),请尽快到XX烟草专卖局办理相关手续。

你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请你与我局证件管理室联系,咨询办证相关事宜,联系电话:XXXXXXXX。只有依法取得相关证件才能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经营业务,否则是违法的。

第五条 检查车辆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6条和第50条的规定,现在依法对您的运输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请您配合。

请你出示货单及有关托运物品的单据。

请你打开车厢(或打开包装雨布),配合我们检查。 请问,货主是谁,你的车上装运的卷烟是怎么回事。 请你出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卷烟购销合同。

第六条 检查场所时,明确告知现场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等,例如:

我们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6条和第49条的规定,对你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检查,请你协助。

请你自己打开抽屉让我们看一下。 请你自己打开柜门让我们看一下。 请你自己打开仓库,陪我们查看一下。

你是否还有其他经营场所或库房,请陪我们查看一下。 第七条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调查询问:你好,我们是XX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XXX和XXX,执法证号为XXX、XXX,你是否看清我们的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如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证件与身份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你也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你有无申请回避的要求和正当理由?

我们今天请你来的目的是就你涉嫌××案件向你了解有关情况,希望你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事求是地回答我们的提问,说假话作假证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你有权就案情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以上权利义务你是否听清?

请你介绍自已的身份情况和与本案的关系。

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检查场所:我们是XX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 xxx、xxx 等,已向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和检查证,执法证号为XXX、XXX;检查证号为:XXX、XXX ,请看清,你有无异议?你享有的权利有: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有权拒绝调查;有陈述事实和申辩的权利;有权提出执法人员回避。

你承担的义务有:积极协助执法人员检查。

(三)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根据法律规定,现对XXXXXX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五)由于XXXXXX(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我局局长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XXXXXX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登记保存地点在我局登记保存仓库,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是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和清单,请你核对是否有误。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确认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告知登记保存依据等,例如:

(一)你的这批卷烟属于从非法渠道进货,已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涉嫌违法经营,我们依法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请你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清单上签字,并于7日内到XX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

(二)你的这批卷烟属于走私卷烟(或专供出口卷烟),我们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请你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清单上签字,并于7日内到XX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

(三)你的这批卷烟有明显假冒特征,已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7条之规定,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我们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请你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清单上签字,并于7日内到XX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

(四)你因所运烟草专卖品的数量与准运证数量不符,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请你跟我们到XX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处理。

(五)你因私自运输(或承运)烟草专卖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手续,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请你跟我们到XX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处理。

(六)你因所运的烟草专卖品超过准运证的有效期限,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请你跟我们到XX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处理。

(七)依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对你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请你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并在7日内持该通知书到XX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

第十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宣读给行政相对人听,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清确认意见、姓名和时间。(确认意见如“以上笔录无误”、“ 以上记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等,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告知调查处理有关事项,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一)你因涉嫌违法经营,请你认真阅读《调查询问通知书》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二)请你们在销售卷烟时防止被掉包或消费者怀疑你店售出卷烟有质量问题等情况,请及时拨打电话:XXXXXXX,我们会尽力为你们做好服务工作。

(三)请你们对我们的烟草专卖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如果有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情况,请拨打监督电话:XXXXXXX。

(四)谢谢你的配合和支持,再见!

(五)耽误你的时间了,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第十三条 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请配合我们的执法检查,抗拒、阻碍执行公务,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应进行宣传教育,例如:

(一)对销售假冒烟行为:假冒烟是用劣质烟叶,通过硫磺熏蒸、双氧水处理,现在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有的甚至用菜叶、荷叶和树叶冒充烟丝,加上苏丹红等非食用色素染色制成的,含有大量的致癌物质,食用后对人体危害非常大。

(二)对销售走私烟行为:从我们烟草专卖部门查获的走私烟来看,我市卷烟市场流通的走私烟,绝大部分均是福建云宵、广东潮汕、广州等地非法生产的假冒外烟,这些假冒烟均是用劣质烟叶,通过硫磺熏蒸、双氧水处理,有的甚至是用树叶,加上苏丹红等非食用色素染色制成的,含有大量的致癌物质,食用后对人体危害非常大。

对真品走私烟:走私烟是从非法渠道流入的,既逃避国家海关监管,偷逃税收,造成国家财政损失,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国家质量检测部门无法对其质量监控,不能保证其质量,含有超量致癌物质。

(三)对从非法渠道渠道进货行为:这些卷烟是从非法渠道流入的,不法分子在销给你们时,往往在其中掺入假烟,不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卷烟,是很难保证其质量的,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又会严重损害你们的商誉,得不偿失。

(四)对拒绝检查行为:请你主动配合,拒绝烟草专卖管理,你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依法可以对你实施停止供货(或者停业整顿),严重的要依法取消你经营卷烟的资格(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对抗拒执法行为:请你主动配合,抗拒执法,拒绝烟草专卖管理,你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依法可以取消你经营卷烟的资格。另外,我们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轻则治安处罚,严重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希望你(你们)要认真考虑抗拒执法的严重后果。

(六)对转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你(您)将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违反了《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如你不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30条的有关规定,取消你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资格。

(七)关于为非法经营提供仓储便利条件

你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违反了《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请你积极配合检查并予以改正;如不配合或阻碍检查,我局可对你处以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对上述违法行为,还要宣传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应降低违法经营者的诚信等级,并将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供应优质货源,劝说经营者不要因小失大,还损害自身商誉。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用语:

回答咨询时:你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你。你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有关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你×××(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结束执法时:谢谢你的配合。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希望你以后能守法经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别人有违法经营行为对你的经营造成影响的,请随时向我们举报。(举报电话:XXXXXXX)

欢迎你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感谢你的批评,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一分局 关于加强执法人员“八小时以外”

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在加强执法人员八小时之内公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同时,严格执法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旨在防止和纠正执法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损执法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不干涉执法人员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提倡和鼓励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铭记执法人员身份,注意形象。言行举止要谦虚谨慎、文明得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自尊、自重、自警、自律、自省、慎独、慎行、慎交友;

(二)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遵守社区管理规定,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帮互谅,争创“文明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三)群众遇有险情和困难,要见义勇为和热情相助,积极为民排忧解难;

(四)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

(五)加强业余科学文化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庸俗低级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必须禁止的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二)在家中或在其他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卷烟经营户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接受他们以各种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三)让卷烟经营者、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接受卷烟经营者、案件当事人、当事人亲属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宴请及其为案件说情、拉关系所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五)向卷烟经营者、案件当事人、当事人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六)利用职务提升、婚丧嫁娶、小孩升学、当兵及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摆宴席,收受礼品,聚敛钱财;

(七)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

(八)参与黄、赌、毒活动及各种迷信活动,参加各种非法社会组织、团体及其活动;

(九)在公共场所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在任何场所酗酒;

(十)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五条 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各类文化学习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开展丰富多采的文化活动,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占领八小时以外的文化阵地。

第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实行谁违规、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违反八小时以外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的失教、失察、失管、失督责任。

第七条 专卖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及人事部门对执法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监督实行齐抓共管。要把执法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表现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察;专卖、纪检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收集以及对违规线索的调查处理;专卖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专卖部门会同人事部门采取不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执法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

第九条 违法本规定有关条款,将根据有关纪律,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4篇: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以及责任原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接下来小编搜集了执法人员年终总结范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帮助到大家。

篇1:执法人员年终总结范文

XX年,我在局、大队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学习hjt总书记在第十六届五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和把握全会的精神实质,认真做好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狠抓队伍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两大任务,上下齐心、团结一致、奋勇争先、勇于拼搏,紧紧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理念,克服怕苦畏难思想,扎扎实实开展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向各级领导与广大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是注重自身的执法者形象。一支队伍的风气,从队员的自身形象上就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换句话说队员的形象,就代表了队伍的形象,因此,做一个整洁、礼貌的执法队员,能够使老百姓对城管执法队员有一个好的第一印象。

二是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首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上,发奋做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实践者做到八个要也就是要学习政治,坚定信念要钻研法律,娴熟业务;要关心群众,珍惜荣誉;要用心主动,多做贡献;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忙;要依法办事,礼貌待人;要洁身自好廉正廉洁其次,要求队员认真学习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队伍内部管理规定,并熟练掌握和运用,以提高自己的执法技能和水平,做到依法行政。再次,要求队员把上级的精神,城管的法规同执法工作实践相结合,针对执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认真思考分析,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弄清主客观原因,区别对待,灵活处理,创造性地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廉洁奉公。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十个不准,要廉洁奉公、公私分明、洁身自好,坚持杜绝权钱交易,在内心筑起法纪的防腐墙,要经得住考验,从小事抓起,防微杜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在新一年的工作中我将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服务于××市的城市建设而发奋奋斗。

篇2:执法人员年终总结范文

今年以来,在单位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圆满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个人一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思想政治修养。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开展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学习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队伍内部管理规定,并熟练掌握和运用,以提高自己的执法技能和水平,做到依法行政。平时还注重对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二是勤奋敬业,始终坚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能够认真遵守局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能够做到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协调好各方面的人际关系;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努力贯彻到实际

工作中去。尽心尽力,不折不扣地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任劳任怨,及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通过努力,个人综合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

去年5月23日,按上级领导要求下派至某社区,在社区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始终与社区两委班子保持一致,配合书记、主任完成好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每个敏感期间配合社区参加维稳工作,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与社区工作人员一同进行入户登记,做好了流动人口一人一档工作。积极参加各种流动人口清查清理工作。为迎接首届“亚欧博览会”的顺利召开,积极响应市委、区委的号召,在辖区内开展清理卫生大干30天的活动。和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红领巾志愿者等进行义务劳动,清运垃圾,为居民创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在亚欧博览会前夕,参加社区开展的各项维护稳定工作,清查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在辖区巡逻,宣传维护稳定及各项政策,关注社情民意。为了使社区儿童一个不漏的免费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我配合社区工作人员不辞辛苦先后四次进行摸底,并挨家挨户的送服。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圆满完成任务的好成绩,得到社区领导和群众肯定。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

但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主要是:改革创新的精神还不够,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对新时期搞好城市管理理念还不新,工作中还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缺乏对业务知识的钻研性。这些有待于自己在今后进一步加强学习,更新理念,百尺竿头,更上一步。力争在实际工作取得更多的成绩和认可;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真实、高质、高效地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一名优秀的执法队员,为建设美好家园做出自己的贡献!

篇3:执法人员年终总结范文

县城管执法局成立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管理工作,一手抓建立、一手抓组建,以完善的体制机制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和推动礼貌县城建立、城市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档次。

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扎实开展城市管理和建立工作

以建立省级礼貌县城为契机,按照县礼貌委“五大整治”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秩序整治。以建立促进城市日常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加强城市日常管理巩固礼貌建立成果,有效提高了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一)加大宣传,城市管理舆论引导正能量不断增强。

一是利用执法宣传车,在城区主次干道、农贸市场周边,不定期的宣传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采取“请进来”的方式,根据不一样行业特点,分期分批把相关人员邀请到城管执法局,透过会议形式,向广大业主、私营企业主宣传我县城市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与相关单位及商户签订承诺书、职责书;三是印发《致县城居民的一封信》,透过张贴、电视台公告和覆盖发放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四是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11月27日,以图片展览、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市民咨询等形式开展城市管理法制宣传活动;五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对外宣传城管工作。截止12月份,我局向省城管协会网、市城管网、政府网、新闻网报送信息200多篇,修改《城管简报》12期,《日报》重要版面宣传我县城市管理稿件4篇。

(二)强化日常管理,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

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分区域、分路段采用“定岗、定人、定时、定责”管理模式,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透过分片管理、徒步巡查,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城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严防死守,并安排人员进行早晚、双休日及节假日值班。从7月1日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刻,与工商户、居民户签订“门前三包”职责书。8月份,按县“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用心推进“门前三包”后期监管工作,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正面报道与反面曝光相结合,深入推进“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三)围绕建立,开展城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

1、整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

全面整治违规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严禁沿街门面出店经营;严禁在沿街两侧搭建各类棚点、堆放物料;禁止占用人行道(含盲道)、消防通道;严格占道促销活动审批;用心引导流动摊点进入交易市场和固定店铺经营,依法规范摊点经营。重点整治杨桥木材市场,稼先路石材,206国道堆放农机、建筑机械,市场、第二农贸市场门口等地段的占道摊点。整顿早市、夜市摊,划出夜市摊点经营区域,规范管理,取缔违章摊点200处。整治老车站炉饼摊、怀中、县医院及振宁路、皖河路等主要干道早点摊,同时对黄梅桥、文化广场夜市排档进行规范。坚决取缔马路市场。经过集中整治,农贸市场北侧、三环山庄菜市场等马路市场全部被取缔。

2、规范户外广告设置。

按“一楼一标准、一店一招牌”的要求,开展户外广告及店牌店招整治,加大违章户外广告的治理力度。对破损掉字、褪色陈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督促业主按要求更新完毕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违规、破旧的大型户外广告进行拆除;强化日常巡查制度,严防出现反弹;加大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执法监察力度,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广告、店牌店招,一经发现,一律拆除或收缴;督促广告公司增加公益广告比例,发奋营造浓厚的建立氛围。截止11月份,共查处违章广告60余起,收缴拆除破旧广告灯箱站牌800余块、规范店牌店招400余个,拆除违规设置各类广告牌227块,其中大型户外广告102块,发放整改通知书1000份。

3、加大违法建设查处。

摸清存量违法建设底数,对新的违法建设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始终持续违法建设防控的高压态势。加强城区监察巡查力度,坚决依法拆除乱搭乱建,共强拆违法建设484处。先后在高河第二农贸市场拆除违章搭建96户,共计380平方米;开展高岭路红旗街违章搭建拆除专项行动,拆除棚屋54户,其中木结构28户,钢结构22户,砖结构4户,共计2000余平方米;开展西站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拆除违规搭建棚屋2个;拆除沿街主次干道各类违章搭建332户,拆除面积约10000平方米。

4、规范和加强渣土管理。

一是强化宣传。执法人员在对城区建设工地普查的基础上,在城区所有建设工地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印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装潢垃圾处理管理的通知》、《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宣传资料,向城区内建设工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城区居民派发宣传资料1800份,制作宣传指示牌二十多块。

二是加强监管。抓源头管理。重点“抓两头,控中途”,一头抓工地源头,另一头抓渣土倾倒场地,中间抓运输环节。要求处置渣土的工地出入口务必硬化,并安排专人负责清扫,所有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务必与我局签订《承诺书》,落实防护措施。加大巡察力度。在日常管控中,加大巡察力度,严控渣土车随意泼撒和污染路面。同时,加强夜间的蹲点守候与不定时巡查,严防县城范围内建筑装潢垃圾运输车辆偷拉乱倒行为发生。

定期组织开展城区渣土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偷倒渣土和装潢垃圾等突出问题。截止目前,已查处未经审批的非法渣土运输车23车次,查处建筑装潢垃圾违法案例28起,给予警告24人次,从而有效遏制了建筑装潢垃圾(渣土)随意清运、偷倒、乱倒、堆放等不礼貌行为。精心管理装璜垃圾简易消纳场。8月中旬开始启用位于E区纬八路旁的装璜垃圾简易消纳场,并安排专人跟踪管理,定期租用铲车把消纳场平台上的垃圾铲入坑内。

5、部门联动,发挥建立主力军作用。

充分发挥城管执法职能作用,先后与高河镇政府、公安、工商、各社居委等部门单位联合对第二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小区、小商品市场无序停车、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现象进行整顿和治理。同时协同社区做好环境卫生工作。深入各社区,参加社区组织的环境整治,整治楼道乱堆放、乱涂写、乱种蔬菜等不礼貌行为,配合做好社区建立工作。

(四)突出实效,扎实提升环卫服务质量。

1、日常管理,稳步推进。

紧扣环卫服务市场化运作模式特点,拧紧考核管理发条,定期召开环卫专题工作会议,着力提高环卫服务质量。对环卫处工作人员分片分工,职责到人,强化对各公司作业的日常考核。采取日常检查、错时巡查和每周督查,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的对路面作业、垃圾收集转运、公园、公厕、绿化、水面、广场等作业范围逐一排查,发现问题,下发环卫督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兑现奖惩。

2、环卫建立,克难攻坚。

按照建立礼貌县城省标要求,细化环卫建立工作任务,以卫生死角、杂草、牛皮癣清理为突破口,聚力打响环卫建立攻坚战,全面启动县城服务区域内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并将服务触角向四个方向未服务的城乡结合部延伸。加强普扫和保洁力度,组建四个建立突击小分队,对绿化带、树穴、街巷的墙边屋檐等卫生死角的陈旧垃圾、沙土、腐叶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理;新购一台割草机对路边深草、树枝进行割除,动用8部喷雾器对城区路沿石以上杂草喷洒打药,药后死草组织人工拔除;沿街道两边拉网推进,透过撕、铲、擦等方式对牛皮癣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并根据墙面颜色,调配涂料,覆盖出新。

3、完善设施,提升服务。

(一)争取县财政专项资金105万元,采购添置了1000只分类垃圾箱和1000只垃圾桶,及时更换了县城主干道损坏的垃圾箱桶,并进行补充拓展。20**年7月经县政府同意,在皖河路、振宁路实施BOT模式果壳箱设置,共投资100万元安装200只果壳箱。

(二)加速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工程建设。县城垃圾调度中心已经竣工,四座压缩式中转站装机完毕,计划20**年元月投产运营,石牌和月山两座乡镇中转站建成运营。筹措资金15万元,整治修复了三座正在运行的垃圾收集站,透过对转运车辆进行技术改造,解决了路途湛漏液遗漏问题,项目配套的八部8吨位封闭型垃圾运输车已经采购到位。同时对七座公厕进行整体维修出新和设施功能的完善,全部开通水电,装配水冲设施,添齐公厕无障碍设施,和中转站同步新建的三座公厕全部按高标准进行配置建设。

(三)强化环卫机械化作业。对洒水车和机扫车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满负荷正常运行,抽调洗扫车进行加班提升作业。督促杭州西美保洁公司增加投入80万元,新购了一辆8吨位垃圾收集压缩车,更换12辆电瓶收集车和50辆街面保洁车,增添了8部电瓶快速保洁车,有效的提升了环卫机械化作业水平。

4、无害化处理拓展延伸。

透过县城压缩式中转站建设,淘汰散装运输模式,启用全封闭式集装箱全程转运,与皖能中科焚烧发电厂合作,实现县城生活垃圾全部进厂焚烧,确保生活垃圾百分之百无害化处理。用心倡导和帮忙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石牌等10个乡镇的生活垃圾进厂焚烧。与太极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将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与其他原料混合烧结建筑材料制品,此举得到了市县环保局认可,真正落实了污泥的无害化处理。乡镇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在去年推行八个乡镇取得成效后,今年又有清河、江镇、平山、秀山、小市、腊树等六个乡镇也先后得到了拓展延伸。

5、环卫事业发展有序推进。

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全面启动。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透过并经怀政办发〔20XX〕26号文件颁布,《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相关收费工作已从20**年9月1日起全面启动。二是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疏理涉及环卫方面的行政许可,规范办事程序,为环卫许可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三是经县政府同意,与杭州西美保洁公司续签20**年度保洁服务合同,兑现10%的追加费用,并落实该公司20XX、20XX两年的地方税奖返40万元。同时与该公司分两批签订了E区27.88万平方米的服务增量合同,新增区域分别于6月和7月进入日常服务,县城总清扫保洁面积除开发区外已达275万平方米。四是启动县城生活垃圾运输服务新一轮招标工作,11月底发布县城垃圾运输采购招标公告,目前,招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五)保障有力,派驻警力履职尽责。公共管理警察大队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保障职能。一是协助渣土办做好城区的工程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建立以定期路面巡查为主、以公安路口网络监控为辅的机制。查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件十一齐。二是配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城区市容管理工作,在出警过程中妥善化解了现场矛盾。三是组织大队民警开展城市管理法规知识学习,如《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让民警了解、掌握行政执法和市容管理的相关资料,不断提高履职潜质和水平。

二、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全面展示城管新形象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提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潜质。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制度,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狠抓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重视廉政建设,单位成立之初组织干部职工到县看守所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理解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集中学习县委书记刘飞跃在县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会的“24不准”讲话,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按照法律知识培训规定的要求,开展系列培训活动。新到岗人员先培训后上岗。以“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多形式开展法律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法律法规知识群众学习,邀请市城管执法局法制科来我局重点解析执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三名执法人员参加省法制办在黄山组织的法制培训;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市城管系统20**年度法制建设和执法案卷评查总结会;四名执法人员参加省城管协会工作年会及培训;全体执法人员参加省法制办在举办的执法资格培训,在编在岗人员透过严格考试全部获得执法资格。

(三)加强执法规范教育。坚持礼貌规范执法,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程序办案,在遭遇阻挠和暴力抗法时,要持续克制和冷静,务必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坚持以人为本,推行温情管理,视城管执法相对人为亲人,平等相待,简化办事程序,但对那些钉子户、重点户,我们严格执法,绝不手软。

(四)以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制度建设,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力,构成以规章制度管人、管事良性的工作格局;按照内部工作职责和职责分工,修订和完善职责制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

(五)畅通投诉渠道,建立信访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针对市民监督反应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责机构和职责人,立刻干、现场办并及时回复,有效解决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群众投诉的问题,主动理解社会监督。先后共受理各类来信来访来电举报、网站投诉40余件,办理人大议案3件、政协提案2件,切实做到合理诉求解决问题到位、违法行为处置到位。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市容环卫秩序建立省级礼貌县城建立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赢得了广大市民的好评。成绩有目共睹,问题客观存在:一是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城市礼貌秩序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综合执法局队伍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离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三是硬件建设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和胜任现代化城市管理的时代要求;四是长效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五是更高层次上的城市管理一盘棋格局尚未构成。

篇4:执法人员年终总结范文

在xx大队后的学习、工作中,虽然有苦有累,但是感觉到收获却是颇丰,首先是在大队领导及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学到了很多东西。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其次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大队领导的要求和指导下,成功地使自己完成了工作角色的转变,即由原来的一名xx工作人员到xx执法员的角色转变。在此转变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等各方面都积极向上的精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对于每一个追求进步的人来说,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与自我工作总结,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和反省。现将这一年多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一、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管好自己的言行:

一年来我通过努力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指导自己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始终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执法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没有接受过行政相对人的请吃、玩、和礼物,在做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工作中做到严格按照交通部五个规范要求,不该说的话不说,易激化矛盾的话不说,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思想上我热爱本职工作,从调入XX开始就一直把执法工作当做是自己的另一个新生命开始,应该说是执法工作给予了我学习探索的动力,学习赋予了我满腔的工作热情,更加教会了我如何去思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以踏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完成好各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在工作中,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经过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在边学习边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在此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上保持积极、上进,在工作组内,能够以较为全面的角度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认真完成组长交办的任务。

2、与同志们一起工作在xx执法的第一线,开展投诉举报件的处理、文明城市评比的综合整治等工作。

3、能够较为圆满完成了组织、大队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4、参加了由大队和其它部门开展的与我单位工作性质有关的联合执法行动,并取得了成效,积累了工作经验,锻炼了自己。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磨炼,较快的熟悉了工作业务,掌握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担当一面XX执法工作。

三、自觉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能主动积极地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在工作中针对自己的本职工作,系统地进行各种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通过一段时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让自己尽早、尽快的熟悉工作情况,少走弯路。积极保持大队领导的沟通,遇到疑难问题多请示、虚心向同事请教、学习,不懂就问。通过学习对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有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掉队、不落伍,通过学习思考提高,使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都得到了明显的进步。能够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推荐第5篇:路政执法人员

2015路政执法人员《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题

一、填空题:(20分,每空1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

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填写应当包含的三部分,即

、和 。

3.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

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 手势信号执行。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 ,出示全国统一的 证件。

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 ,文头应与 一致。

7.《交通行政执法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8.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

一、内容完整准确、、。

9.、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

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二、多项选择题:(20分,每题2分)

1.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包括

A、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范;B、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C、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D、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E、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F、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2.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 。

A、书证;B、物证; C、视听资料;D、证人证言;E、当事人的陈述;F、鉴定结论; G、勘验笔录、现场笔录;H、证据保存清单。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或检举,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正: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E、超越或滥用职权的;F、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 。

A、基本情况、B、违法事实、C、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D、案件性质、E、自由裁量理由、F、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A、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B、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C、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D、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E、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戴围巾、耳套; B、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C、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D、佩戴有色眼镜。

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A、双手抱胸;B、翘二郎腿;C、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D、打哈欠、伸懒腰等;E、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F、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8.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A事实、B理由、C依据、D处罚内容,D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E、诉讼的权利。

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B、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C、身体同时向左或右转体45度;D、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E、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10.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A、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机关管辖;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C、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D、定性是否准确;E、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F、行政处罚是否适当;G、办案程序是否合法;H、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三、判断题(20分,每题2分)

1、根据《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阳光耀眼的路面执法时可以佩戴墨镜。( )

2、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制发《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路政人员治超工作中,发现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运输的是整车鲜活农副产品,应当放行。( )

5.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

6.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

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剃光头,但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

8.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宝依据,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9.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路政管理大队的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

10.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后放行。( )

四、简答题(20分,每题5分)

1.升国旗和奏国歌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怎样做?

2.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反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置?

3.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的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不到场时,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置?

4.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有哪几种?

五、简述题(20分每题10分)

1.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哪些?

2.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什么方式进行处理?

推荐第6篇: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三)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推荐第7篇:路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料

第一章:法律知识培训~~~~~~~~~~~~~~~~~~~~~~~~~~~~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9

3、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4

4、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31

5、公路路政执法程序~~~~~~~~~~~~~~~~~~~~~~~~~~~~~35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9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实施条例~~~~~~~~~~~~~~~~42

8、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45 第二章:职业道德培训~~~~~~~~~~~~~~~~~~~~~~~~~~~~48 第三章:职业礼仪培训~~~~~~~~~~~~~~~~~~~~~~~~~~~~51

法律知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

1 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2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

3 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

4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

5 、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6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9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12 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

14 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

16 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

17 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

18 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

19 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

20 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

22 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23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不受损坏、破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实施处罚;

(三)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四)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修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事宜;

(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公路的特殊占(利)用、挖掘和超限

24 运输,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第九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有别于公安部门的示警灯(器)。

第十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改变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

(二)收费、罚款不给有效、足额票据;

(三)拒绝提供合理服务;

(四)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五)刁难、勒索、辱骂、殴打管理相对人;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扣留车辆、处理证照;

(七)从事非职责范围内活动;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控告、检举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

25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设置棚屋、修车场、停车场、洗车加水站(点)、加油站等;

(二)积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打谷晒场等;

(三)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废土和堆放物品;

(四)在公路渡口和引道上堆放物料或者装卸作业;

(五)填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利用公路桥涵、边沟筑堤蓄水、设置闸门;

(六)其它侵占、损坏和污染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十八条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利用公路桥涵加设渡槽、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九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横穿公路,可能造成公路损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方可穿行。

第二十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

26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损毁、污染、涂改、移动、拆除和侵占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测桩、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和损坏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行道树和绿化花草;确需采伐行道树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并按期完成补种任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安全宣传标牌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不得擅自占(利)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因公路改扩建需要拆除平面交叉道口时,由道口使用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接到公路上发生造成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及时赶到肇事地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区域:国道、省道不少于10米;县道不少于5米;乡道不少于3米。

27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行车视距。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时,依照第一款规定,发布公告,设置标桩。禁止在在建公路划定的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存在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合同;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合同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不得影响公路排水,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

(二)不得影响公路排水;

(三)有保障公路正常畅通的措施。

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28 第三十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各类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不能在国家规定的距离内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规划和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市贸易的规划和管理,不得妨碍公路畅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公路行道树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滥伐或者损坏行道树的,责令补种滥伐或者损坏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或者损坏林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因交通事故损坏行道树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情节较轻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

29 恢复原状。情节较轻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情节较轻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具有下列损害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一)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

(二)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的;

(三)在公路上擅自进行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

(五)在公路上倾倒物品、垃圾,排放污水、污物以及占用公路停放车辆的。

对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并下达《责令停驶通知书》,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车辆在停放期间由公路管

30 理机构负责妥善管理,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车主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在7日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发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因车辆运载贵重、危险、鲜活、易腐物品等特殊情况不宜长时间停放或者当事人拒不接受查处,需要暂扣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受理。

第三十八条 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程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赔补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路政执法,促进路政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路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31 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带标志、使用证件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以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九条 路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路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路政执法依据、路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

32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路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路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

第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33 件。对路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 路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路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上级路政部门给予通报: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违法并据以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的;

(二)对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

(四)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不文明执法,情节严重的;

34

(六)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事项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弄虚作假,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十)没有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对行政执法分歧裁决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督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路政执法监督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公路路政执法程序

为规范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程序。公路路政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一章 简 易 程 序

第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35 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一 般 程 序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主要适用的程序是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和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6 第九条 路政案件处理程序

(一) 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二) 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明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

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

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

视听资料:包括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现场勘验记录;

鉴定结论:指为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意见;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当事人分别签字。

如果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采取必要

37 措施保全证据。

(三)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四) 作出处罚决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第十一条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38 第三章 听 证 程 序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下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交通部直属的交通管理机构按5000元以上执行。

第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39 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

40 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41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实施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

42 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43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44 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45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

46 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47

职业道德培训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劳动的人们,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以其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来维系的,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人们在从事职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内在的、非强制性的约束机制。

二、职业道德的境界

(1)极端自私自利的道德境界。

(2)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道德境界(常人之德)。

(3)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的道德境界(美德)。 (4)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圣人之德)。

三、职业道德的建设原则: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我们工作,从根本上讲,是为企业,他人和自己。

一、强调企业的集体利益。

二、尊重员工合理的个人利益。

第三、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自觉的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一切。

48

四、职业道德的内容:

1、文明礼貌:仪表端庄、举止得体、语言规范,待人热情

2、爱岗敬业:树立职业理想、强化职业责任、提高职业技能

3、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从业之要。

4、办事公道:坚持真理、公私分明、公平公正、光明磊落

5、遵纪守法:学法、知法、守法、用法;遵守企业纪律和规范

6、团结互助:平等尊重;顾全大全;互相学习;加强协作

五、如何培养职业道德 (1)牢记礼仪宗旨: A、尊重为本

尊重上级是一种天职:总经理永远是对的。

尊重同事是一种本分:团队精神,杜绝没必要的非正式组织。木桶理论。

尊重下级是一种美德:做任何事情不能搞个人主义 尊重客户是一种常识:一切生意上,顾客最重要 尊重所有人是一种教养: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B、尊重自己

尊重自身:站有站相,坐有坐相,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工作习惯。 尊重自己的职业:把自己的工作当做自己的事业来奋斗。 尊重自己的单位:爱岗敬业,绝不诋毁自己的工作单位。

49

推荐第8篇:执法人员军训心得体会

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性、服从意识及团队合作精神,根据局领导的安排,20xx年xx月x日至xx月xx日,我加入了新进人员的队伍开展了为期15天的军事训练。训练期间,我端正态度,遵守纪律,勤学苦练,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同时增强了身体素质,较好的完成了军训任务。

军训期间在杨慈舜教官的安排下我们在学习整理着装、立正稍息、跨立立正、蹲下起立、站军姿、停止间转法、行进立定的三大步伐等训练内容的同时学习了工作人员基本守则、行政执法人员十二不准和花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军训过程中,我在增强了体质的同时得到了很多启示。

就拿站军姿来说,这项训练不仅要求我们拥有铁的纪律,还要求我们拥有钢的意志。记得在站军姿的训练过程中,局长同志亲临现场指导,在站了1个小时之后,局长同志告诉大家如感到不适请立即报告,准予休息。但是同志们咬紧牙关挑战极限,我当时腰酸背痛腿抽筋,但我不停的告诫自己: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梅花香自苦寒来,宝剑锋自磨砺出。就在我自我催眠的同时,忽然听见噗通一声,我估计是有同事倒下了,这时我转身相扶必定破坏了队列纪律,但同事的安危更是重要,于是我转身与两位同事一同扶起倒下的女同事,就在这时,局长同志健步如飞,两步踏上来,抱起晕倒的同事,三步并作两步走,来到树荫下,以矿泉水冲洗其脸和手部,女同事十多秒后就清醒过来,我们都大感安心,同时为局长同志的果断行径感到佩服。最后局长同志还给我们讲解了在各种情况下晕倒的急救方法,增长了大家的知识面。

在行进立定项目的训练中,杨教官一直强调大家要注意队列素质的养成,一旦进入队列,就要令行禁止,不能随意乱动,行进与立定都要保持队列整齐划一。训练过程中,由于动作要领不是很熟悉,不少同事会在队列里面出现小动作和步伐混乱,杨教官一旦发现问题,便要求重复训练内容,一直练到步伐一致,队列整齐,没有小动作为止。不少同事可能会认为杨教官过于苛刻,其实不然,正所谓:百炼成钢绕指柔。只有不停的刻苦训练,才能达到团队行动整齐划一,才能把强大的团队力量当成臂腕来运用,才能如数优质的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英雄主义早已被时代淘汰,只有团队的力量才是无穷大的,军训无疑是铸就一支优秀团队的有效手段。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任何单位、组织都应该具备这种服从上级命令的优秀品质,不然纵使拥有英明的领导,优秀的人才,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也将无所建树,而一个有高效执行力的行政单位,就可以迅速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为构建我县和谐社会做出贡献,这些不就是军训所要达到的效果吗? 15天的训练和学习,我受益匪浅,感慨甚多。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意志力的增强,有句古话说的好: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这句话意思是成功的大门从来都是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的,甚至可以说是只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所以,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过程中,我将以饱满热情的心态去积极面对,以钢铁般的意志去面对人生中的种种困难与失意,我相信,风雨之后必见彩虹。

【范文二】

一周时间的路政执法队伍军训生活就这样匆匆的过去了,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在这个星期里我经历了许多许多。军训生活让我觉得是如此的刻苦铭心,从一开始的懒散到今天的纪律严明,整齐化一,为此我们不知道抛下来多少无烟的汗水,在严寒的三

九、寒风淋漓我们都坚强地挺了过来,为此我感到无限的自豪。取得的成绩和我们付出是相符相称的,深深的体会到一滴汗水,一点收获、付出越多收获越大。

通过军训,让我感到和领悟到了集体的重要性。无论个人表现怎么优秀,如果没有一个好的队友配合,那么始终无法获得最后的成功。军训不但培养人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而且能磨练人的坚强意志。苏轼有句话: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这句话意思是成功的大门从来都是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的,甚至可以说是只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 心目中的军训充满教官的训斥、心目中的军训是紧张与艰苦的合奏、心目中的军训深感军令如山倒、服从命令如天责。

在军训中,很苦很累,但这是一种人生体验,战胜自我,锻炼意志的最佳良机。心里虽有说不出的酸甜苦辣,但这何尝不是一种快乐,一种更好地朝人生目标前进的勇气,更增添了一份完善自我的信心吗? 我满怀信心地开始了真正的训练。教官一遍遍耐心地指导代替了严厉的训斥。训练场上不但有我们整齐的步伐,也有我们阵阵洪亮的口号声。

站军姿,给了你炎黄子孙不屈脊梁的身体,也给了你龙之传人无穷的毅力。练转身,体现了人类活跃敏捷的思维,更体现了集体主义的伟大。不积滴水,无以成江海。没有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就不可能有一个完整的,高质量的方队。训练的每一个动作,都让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团结的力量,合作的力量,无论在哪个岗位上,团队精神的重要性,我相信,它将使我终身受益。

其实在自己的人生路上,也应该印满一条自己脚步的路,即使那路到处布满了荆棘,即使那路每一步都是那样的泥泞、那样的坎坷,也得让自己去踩、去踏、去摸索、去行进!我想那样的路才是真实的自我写照,决无半点虚假伪装之意。

世人都知道,团结的力量大,个人的力量是无法与集体力量匹敌,可真正能够做到集体团结的又有多少呢?我刚刚开始军训的时候,那个各自为营的景象,那些散漫的态度,可如今再看看,操场上那些一排排的身影。那一声声充满斗志的怒吼,很难得想象这样一个星期之前连站队都站不齐的身影不会有如今相为吻合。而这一切都是大家不断努力后的成功。看看如今这一切,心里一中满足充满了脑腔,我知道我们的努力成就了现在的成果。

军训的生活匆匆的闯进了我的生活,而如今也即将离我而去,从一开始的抗拒,到最后的服从。这样之间的转变,不知在何时已悄悄的进行,虽然又是短暂的一个星期。但是我明白,这一个星期的时光已经牢牢的占据了我记忆的一角。或许在未来的某一天里,这一个星期的回忆起现在的时光,我想,那将不会在另外一番滋味吧!没有绝对的痛苦,也没有什么绝对的快乐,细细的咀嚼生活的点点滴滴,你会发现,原来人生的道路是如此多彩。

推荐第9篇: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

管理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四)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 1

条例或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规章、具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作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理。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答复。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检讨,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擅自办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4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推荐第10篇:执法人员军训总结

军训总结

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性、服从意识及团队合作精神,根据局领导的安排,2011年11月4日至11月17日,我加入了新进人员的队伍开展了为期15天的军事训练。训练期间,我端正态度,遵守纪律,勤学苦练,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同时增强了身体素质,较好的完成了军训任务。

军训期间在杨慈舜教官的安排下我们在学习“整理着装”、“立正稍息”、“跨立立正”、“蹲下起立”、“站军姿”、“停止间转法”、“行进立定的三大步伐”等训练内容的同时学习了“工作人员基本守则”、“行政执法人员十二不准”和“花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军训过程中,我在增强了体质的同时得到了很多启示。

就拿“站军姿”来说,这项训练不仅要求我们拥有铁的纪律,还要求我们拥有钢的意志。记得在站军姿的训练过程中,局长同志亲临现场指导,在站了1个小时之后,局长同志告诉大家如感到不适请立即报告,准予休息。但是同志们咬紧牙关挑战极限,我当时腰酸背痛腿抽筋,但我不停的告诫自己:“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梅花香自苦寒来,宝剑锋自磨砺出。”就在我自我催眠的同时,忽然听见“噗通”一声,我估计是有同事倒下了,这时我转身相扶必定破坏了队列纪律,但同事的安危更是重要,于是我转身与两位同事一同扶起倒下的女同事,就在这时,局长同志健步如飞,两步踏上来,抱起晕倒的同事,三步并作两步走,来到树荫下,以矿泉水冲洗其脸和手部,女同事十多秒后就清醒过来,我们都大感安心,同时为局长同志的果断行径感到佩服。最后局长同志还给我们讲解了在各种情

况下晕倒的急救方法,增长了大家的知识面。

在“行进立定”项目的训练中,杨教官一直强调大家要注意队列素质的养成,一旦进入队列,就要令行禁止,不能随意乱动,行进与立定都要保持队列整齐划一。训练过程中,由于动作要领不是很熟悉,不少同事会在队列里面出现小动作和步伐混乱,杨教官一旦发现问题,便要求重复训练内容,一直练到步伐一致,队列整齐,没有小动作为止。不少同事可能会认为杨教官过于苛刻,其实不然,正所谓:“百炼成钢绕指柔。”只有不停的刻苦训练,才能达到团队行动整齐划一,才能把强大的团队力量当成臂腕来运用,才能如数优质的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英雄主义早已被时代淘汰,只有团队的力量才是无穷大的,军训无疑是铸就一支优秀团队的有效手段。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任何单位、组织都应该具备这种服从上级命令的优秀品质,不然纵使拥有英明的领导,优秀的人才,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也将无所建树,而一个有高效执行力的行政单位,就可以迅速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为构建我县和谐社会做出贡献,这些不就是军训所要达到的效果吗?

15天的训练和学习,我受益匪浅,感慨甚多。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意志力的增强,有句古话说的好:“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这句话意思是成功的大门从来都是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的,甚至可以说是只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所以,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过程中,我将以饱满热情的心态去积极面对,以钢铁般的意志去面对人生中的种种困难与失意,我相信,风雨之后必见彩虹。

某某某2011年11月17日

第11篇:执法人员上岗保证书

交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上岗保证书

我作为一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保证做到:

一、维护国家尊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职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三、严格执行执法工作岗位承诺制度,不徇私情、公正执法,不超出执法范围执法。

四、执法公务中不乱收费、不乱罚款,不接受吃请、不索要礼物,不以权谋私,不搞“三乱”行为。

五、执行公务中,着装整齐、举止规范、语言文明,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挂胸卡上岗、接受监督。

违反上述规定,我自愿下岗并接受处理。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签 字 时间:

第12篇:执法人员工作要求

执法人员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征费、开展综合执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完成专项活动的目标上来,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人员的管理,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明确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安排。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各项措施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严禁简化程序、随意执法,严禁私自放行违章车辆、严禁对欠费车辆以罚代征,发现此类问题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遵守纪律要求,铸树执法形象。交通征费人员、交通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廉洁自律的规定,秉公办事、公正执法,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负责人、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转变执法理念,落实执法为民。执法人员要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行政执法服务与保 1

障的根本目的,在执法方式上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文明在先,执法在后;宣传在先,检查在后;变事后处罚为事前提醒服务,将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努力实现执法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六)、做好工作结合,提高工作成效。交通征费部门开展此项活动应与征费业务活动、与规范征费行为、提高征费能力和服务水平紧密结合;各执法单位在活动中应做到执法工作与征费业务工作相结合、整治征管秩序与改善执法环境相结合、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相结合,确保活动成效显著。

第13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文明用语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与文明用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局所有队员。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值班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制服。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

第四条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

第五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第六条着执法工作服时,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七条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举止规范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九条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条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第十一条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二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四章礼节规范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十四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五条进入领导、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第五章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和办案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要先向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十九条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二十条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损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第六章用语规范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如: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老师、师傅、女士。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再见。

第二十二条要杜绝执勤方面的忌语,如:“帮帮忙,不要瞎起哄”;“识相点,否则要你好看”等等。切忌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14篇: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着装:

1、着制服时应保持整洁,配套着穿,不得混穿。

2、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角,要扣好衣扣、领钩。

3、着长袖制式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外露内衣的颜色应尽量与制服相近。

4、严格按规定佩带领花,肩章:领花尖端朝下,领花边缘与衣领缝线相平行(人民服式衣领),领花尖端正对小领尖,领花边缘与衣领缝相平行(小翻领);肩牌上盾牌位置适中,左右一致,尖朝外。

二、仪容:

1、着制服时,女同志不得化妆、涂口红、抹眼影,男同志不得留胡须、蓄长发。不准染发。

2、着制服时不得围围巾,除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外不得戴口罩、戴有色眼镜。

3、着制服时不得随意佩带各种徽章、证章、纪念章。

4、着制服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胸针、戒指等,尽量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或手机。

三、举止:

1、着制服时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姿态良好。

2、着制服时不得袖手、背手或手插兜,不得边走边吸烟、

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3、着制服时不得进入酒吧、按摩室、桑拿浴、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消费娱乐场所。

4、着制服时不得围观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着制服时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

四、执法:

1、尊重管理服务当事人,为其及时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咨询和办事指导程序,不得怠慢、故意刁难当事人。

2、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管理相对人敬礼,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用语,不准对管理服务对象冷、横、硬,不准口出脏话、粗话和服务禁语。

3、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使用法定的强制措施,不得对管理相对人使用暴力,不得侵犯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4、严格按法定时限办结各类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不准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审批、检查、处罚、裁量等执法活动,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和票据。

五、纪律:

1、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2、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和外出考察活动,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

品。

3、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不准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

4、不得收款不开票据或者大头小尾开票据,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准截留、挪用和私分罚没款物。

六、惩戒:

路政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可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警告,戒勉谈话。

2、暂扣执法证件,离岗培训三个月。

3、收缴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4、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收缴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处理的,报市局批准备案。

第15篇:执法人员文明用语规范

XX市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文明用语规范

为进一步完善我XX执法大队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一支执法文明、行为规范、作风优良的高素质执法队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市委、市政府、市执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若干要求,现对我大队日常工作中,执法人员的文明用语等方面规范示例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执法工作过程中,执法人员应牢记为民执法、文明执法的理念,做到心态平和、语言文明、戒骄戒躁,保持平常心。在管理相对人语言无侮辱、行为不粗暴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化解矛盾、提高效率、推动工作。

二、执法用语

1、亮明身份:你好!我们是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大队的执法人员。

2、出示证件: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

3、告知违法事项:你的**行为违反了《**》中第**条第**款(项)关于**的规定,现对你处以**的处罚。

4、告知权利: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如需陈述和申辩,可现在对我们说明;如需进行听

1 证,请在3个工作日内向我大队或市执法局提出申请。

5、调查取证:为查清此次案情,我们需要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并就**事项向你进行询问,请予以配合且如实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

以上是调查询问笔录,请仔细核对一下,如果不识字我可以给你念一遍,如果和你说的一致,请在下列空白处签:“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所说一致。”并签上你的名字和时间。

6、暂扣物品:为查清**案情,**是本案的证据,我们将依法对该物品进行登记保存,请予以配合,谢谢!

……

这是《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仔细核对,如无误请在这里签字,自你签字时候起7天内(不含节假日)到XX市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具体地址是:北吉新路11号,文艺路大姨鸭子店斜对面。如果超过期限,我们将对被扣物品依法处理。

7、进行处罚:这是对**时候你在**路段的**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仔细核对。如无异议,请在决定书上签字,稍后请到处罚中心缴纳罚款。

8、处罚争议:如果你对此次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当日起的60日内向市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

2 在3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整改落实:你好!我们是XX市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我大队在**日给你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上所列你的**违法违章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我们现将对你采取**的措施。

三、接待用语

1、电话接待:你好,这里是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请问你是?……

请问你有何事需要反映?……

请稍等一下,我正在将你反映的事件进行登记…… 请问你是否方便留下你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向你回复?……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我们将尽快调查(请示)你反映的问题,并尽早回复,再见!

2、来访接待:你好,请进!……

请坐!请问你来这里有什么事要反映吗?(我能为你做些什么)……

请你稍等一下,先喝杯水……

请不要着急(激动),有话慢慢说。(请你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要困扰我们的正常工作秩序)……

这是法律规定,请别为难我们工作人员,请配合。…… 请你仔细听我说,这事是这样的……

3 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吗?请讲……

这件事情,请你到法规(行政)办公室找***办理。(我可以帮你问一下,请稍等)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请慢走,再见。

四、执法忌语

1、称呼忌语:执法过程中对于称呼必须文明规范,在结合地方语言特色情况下,使用敬语。如:不要称呼老人为“老东西”、“老鬼”、“死老公公(婆婆)”等,而应用“老人家”、“老师傅”等;年轻的不能称呼“砍脑壳的”、“死婆娘”、“泼妇”,而应用“大姐”、“同志”、“师傅”等;对未成年人不要使用“鬼儿的”,应使用“佬弟”、“同学”。

2、民族习惯:由于我湘西为少数民族聚居地,管理相对人中有不少为少数民族,在执法过程中,用语应遵循对方民族习惯,最好由少数民族队员进行执法,称呼中禁止带有“苗子”、“苕乱”等侮辱性语言。

3、地域歧视:由于管理相对人多为农村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对其身份歧视,在人格上要一是平等,尊重对方,不能使用“土包子”、“老土”。

五、规范态度

1、工作耐心:在执法过程中,一定会碰到管理相对人故意拖延,或者情绪激动。这时候执法人员切忌焦躁,务必保持耐心,语言缓和、语气温和、语调平和。不能使用诸如:

4 “听到蛮,你聋了啊!”、“有话快港,莫到这里罗嗦!”、“废话若那么多起了?”。

2、调节矛盾:对于执法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时,尽量避免使用误导性语言,或将矛盾转嫁,尽量在现场缓解矛盾,避免群众误解。不能使用诸如:“莫米服气,搞的就是你!”、“我就是这个态度,有本事你去告!”、“我领导就是这么要求的,这事与我无关,你去找他!”。而应使用“请理解我们的工作,我们也不容易。”、“并不是针对你个人,我们是秉公办事,大家都希望XX环境能更好。”、“你以前多次违章,不能一错再错,请配合。”

3、文明接待:在接待社会各界来电来访时,谨记耐心细致,言语斟酌。对于把握不准的政策、指示、精神,不能自以为是或曲解,对相对人回复可用:“这件事我必须请示一下,请你耐心等我回复”等;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时,最好将相关条文熟记,避免引起误解;在接待后,对于需要回复的,应及早予以回复。

第16篇:交通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交通执法人员年终总结3篇

交通执法人员年终总结一:

一年来,在领导和同志们关怀、支持和帮助下,我自己很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注重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一次次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为下一步更好的工作,回顾一年来个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平时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政治信念,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政治鉴别力,自觉抵制酒绿灯红腐朽思想,坚决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作斗争,旗帜鲜明的在本职上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注重向书本学习,向同事请教,平时注重养成读书看报的好习惯,上网了解国家大事,边工作,边学习,在实践中将知识转化成能力,从本职业务出发,从实际工作中吃透上情,摸透下情,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二、加强作风纪律养成,不断提升执法形象。在平时注重强化作风纪律观念,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树立“窗口意识”,工作中着装整齐,执法车辆保持内外整洁,执法装备齐全,严格按照规定按程序处理交通违法案件,平时我要求队员,一定要文明执法,文明用语,遇到执法对象先敬礼,再出示证件等,按章按程序执法,严格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实际执法中不忘点点滴滴,注重细节,利用正规有序的工作环境来促进队员个人行为素质的养成,发扬不怕吃苦的精神,坚持从我做起,以身作则,发挥好带头作用,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把被动式服从转为自觉行为,坚决杜绝工作中拖拉疲沓、浮躁松垮现象,纠正不严谨、不正规、不规范个人行为偏差,进一步提升单位执法形象。

三、加强事业责任心,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责任感是一种情感,也是信念,更是我们事业成功的源泉和灵魂。我们要干一行,爱一行,珍惜我们的工作岗位,认清职责所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集体荣誉感和团队意识。上级派下来的任务我们能够较好的完成。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中队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在上半年作风纪律整顿活动中,认真领会路局长讲话精神,中队成员都能认真做好会议笔记和各种自学体会,进一步熟悉了业务理论知识,执法综合素质提高明显。我们中队在大队分配任务时能够积极主动完成,尤其是今年从大厅往官庄治超站搬家中,大家是不怕苦,不怕累,圆满完成了这次搬迁工作。

回顾一年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积极性不够,事业心、责任感需要进一步培养和加强。

二、工作标准不够高,办事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由于工作头绪多,个人工作压力大,往往存在顾此失彼现象。

下一步工作打算:

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加强团结协作,坚持工作高标准;坚持和发扬好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培养时间观念和更细、更严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扎扎实实做好自己本职。

交通执法人员年终总结二:

在这一年半的学习、工作中,虽然有苦有累,但是感觉到收获却是颇丰,首先是在局领导及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学到了很多东西。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其次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在执法局领导的要求和指导下,成功地使自己完成了工作角色的转变,即由原来单一的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向综合多样性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角色转变。在此转变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等各方面都积极向上的精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对于每一个追求进步的人来说,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与自我工作总结,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和反省。现将这一年多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一、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管好自己的言行:

一 年半来我通过努力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指导自己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去年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了一个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执法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没有接受过行政相对人的请吃、玩、和礼物,在做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工作中做到严格按照交通部五个规范要求,不该说的话不说,易激化矛盾的话不说,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思想上我热爱本职工作,从调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始就一直把执法工作当做是自己的另一个新生命开始,应该说是执法工作给予了我学习探索的动力,学习赋予了我满腔的工作热情,更加教会了我如何去思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以踏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完成好各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在工作中,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经过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在边学习边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在此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工作上保持同同志们的同步,协调大队领导处理好新老同志的关系,促进了大家尽快融入到集体中来,

2、一年多来同同志们一起工作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第一线,开展进行了公路超限车辆的治理工作、客运运输市场的治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实效。

3、园满完成了“五一”长假和国庆节等各种假期的保畅通、保安全值勤工作。

4、去年在市政府的统一布署下,对市区的非法营运、非法改装的人力车辆进行了治理,使市区内营运的人力车辆的容貌有了较大的改善。

5、去年本人还参加了市政府组织的环市路综合治理周行动,为我市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6、特别是去年在我省举办的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和同志们一起吃苦耐劳地做好进入我省的外籍车辆的检查和宣传工作,圆满地完成了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亚

(残)运会的成功举办流下了辛勤的汗水。

7、按照执法局领导的工作要求和安排,本人还多次临时担任带队负责人,完成了治理超限运输车辆工作和整顿客运市场治理工作。积累了工作经验,锻炼了自己。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磨炼,较快的熟悉了工作业务,掌握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担当一面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三、自觉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能主动积极地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在工作中针对自己的本职工作,系统地进行各种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通过一段时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让自己尽早、尽快的熟悉工作情况,少走弯路。积极保持与各级领导的沟通,遇到疑难问题多请示、虚心向同事请教、学习,不懂就问。通过学习对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有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掉队、不落伍,通过学习—思考 — 提高,使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都得到了明显的进步。能够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总之,在这一年多的工作中,虽然我受益于单位的培养和领导的关心,取得了个人一点点进步,但也在这一年多的工作总结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如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意识不够周到,对创新执法工作能动性不强。这些都是我今后要努力工作的方向,争取在今后工作中和大家一起进步,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向新的高度,开创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交通执法人员年终总结三:

20xx年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在上级领导关心支持和同事们的密切配合下,我的各方面工作成绩斐然。现将今年以来我个人的执法工作以及相关情况简要的小结如下:

一、政治素质逐步提升。切实提高科学发展观的应用能力,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法的理念。认真学习中共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新文件,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打铁还须自身硬,今年以来,积极参加法制学习,认真做好笔记,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注重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为文明执法和做好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语言方面:不断提高表达能力,力求规范、准确;文字方面:不断提高法律文书水平,不出现语言混乱,甚至词不达意等问题,力求行文流畅、严谨、规范;应用能力方面:法律、法规等条文理解到位,适用准确。

三、自觉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在这一年里我能主动积极地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在工作中针对自己的本职工作,系统地进行各种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通过一段时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让自己尽早、尽快的熟悉工作情况,少走弯路。积极保持与各级领导的沟通,遇到疑难问题多请示、虚心向同事请教、学习,不懂就问。通过学习对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有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掉队、不落伍,通过学习—思考 — 提高,使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都得到了明显的进步。能够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总之,在这一年多的工作中,虽然我受益于单位的培养和领导的关心,取得了个人一点点进步,但也在工作总结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如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意识不够周到,对创新执法工作能动性不强。这些都是我今后要努力工作的方向,争取在今后工作中和大家一起进步,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推向新的高度,开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第17篇: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第六条 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第八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某地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执法人员,两年内连续撤销(败诉)2个案件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待岗一年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纤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第一条 本局负责办理棉花质量案件,并受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纤维制品质量案件。

五、严格执法,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深入实际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七、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罚没款额,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需提交案审会审议。

八、严格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及各类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 纤维质量执法案卷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纤维质量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第三条 纤维质量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 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条 文书书写有单位量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 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 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在纤维质量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 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7)通知书;(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

(1)行政案件移送书;(2)案件办理报批书;(3)听证笔录;(4)检验(检定)委托书;(5)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8)涉案物品清单;(9)强制执行申请书;(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2)笔录续页;(13)检查抽样单;(14)封条;(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案件讨论笔录;(8)行政复议决定书;(9)送达回证;(10)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 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 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 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信阳某地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正确、及时审理纤维质量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审会依法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案件进行审理,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干涉。

第三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对较重行政处罚及属于听证范围案件,应请示主管局长并邀请局案审会人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其他一般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集体审议。

第五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原则。在案件办理、审批中,局长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处理不当时,有权予以否决,并退回案审会重新审理。局长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和办理、审批时,可委托副局长负责。

第六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原则。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工作。案审会成员遇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情况时,应当自行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按规定申请其回避。案审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议纪律,并有义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内容保密。

第七条 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填写《承办单位行政处罚意见》,交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主体是否准确;

(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依据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

(五)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文字制作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越权管辖。

第九条 案审会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文件材料和对案情及查处情况进行汇报。

(二)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有权进行休会调查。

(三)有权改变案件承办人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将案审会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同时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

举行听证的,听证工作按国家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严格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案审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第18篇: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全

大队长岗位职责

1、领导队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主持执法大队综合监管全面工作,负责督促大队成员落实县局制定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

3、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季工作安排。组织大队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察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完成上级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

4、了解和掌握大队情况,抓好队伍思想、组织建设和作风廉政建设,带领队员遵章守法,提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5、抓好业务建设,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执法监管质量,创出一流业绩。

6、定期召开大队办公会议、大队全体人员会议和大队案件审理会议,传达上级指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大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7、积极主动协调内外的关系,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增进内外团结。定期向区局汇报工作情况。

8、保质保量的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大队长做好大队各项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二、具体做好执法人员思想政治及业务教育、培训工作。

三、制订安全监察工作目标,汇总制订执法检查计划。

四、配合大队长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并参与对拟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审核、指导。

五、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六、与市支队对接,具体负责相关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一中队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孙武街道办事处、何坊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察,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全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行业企业的业务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行业企业相关报表的汇总、上报、统计和分析。

四、负责所办理案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中队队长岗位职责

一、在局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一中队的全面工作。

二、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

三、组织对孙武街道办事处、何坊街道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负责承办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五、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杜绝办案缺陷,保证执法质量。

六、负责抓好一中队的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勤政。

七、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八、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中队执法监察员岗位职责

一、在中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队负责。

二、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三、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检查全县重大危险源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隐患的整改率。

五、依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六、负责案卷材料整理,做好提交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及时向中队长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八、强化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勤政,维护安监形象。

九、承办中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二中队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石庙镇、淄角镇、皂户李镇、辛店镇辖区内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综合协调、督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安全条件审查和行政许可工作。

三、负责督查石庙镇、淄角镇、皂户李镇、辛店镇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四、负责片区内举报案件查处的督办、落实工作。

五、负责所办理案件的归档工作。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中队队长岗位职责

一、在局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二中队的全面工作。

二、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三、组织做好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安全条件审查和行政许可等日常监管工作。

四、组织对监管范围内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负责对监管范围内举报案件的查处、督办和落实工作。

六、对负责承办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杜绝办案缺陷,保证执法质量。

八、负责抓好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勤政。

九、及时向县安监局领导和大队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十、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中队执法监察员岗位职责

一、在中队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队负责。

二、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三、做好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安全条件审查和行政许可工作。

四、做好案件检查工作,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违法行为。

五、执法监察过程中,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查处、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负责案卷材料整理,做好提交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积极收集、归类、更新辖区内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库。

八、及时向本中队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九、强化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勤政,维护安监形象。

十、承办中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三中队岗位职责

一、依法对惠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划分片区的胡集、魏集、麻店、桑落墅范围内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督察所分工的镇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并抽查镇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助法规科对所分工镇域举报查处的督办、落实工作。

三、负责所办理案件的归档工作。

四、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中队中队长岗位职责

一、在局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三中队的全面工作。

二、向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组织对所分片区的县安监局监管范围内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组织督察所分工的镇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并抽查县区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所分工镇域举报查处的督办、落实工作。

五、对负责承办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县域内烟花爆竹、商贸、热电企业的相关业务工作。

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杜绝办案缺陷,保证执法质量。

八、负责抓好三中队的队伍建设及各项培训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勤政。

九、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十、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中队执法监察员岗位职

一、在中队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队负责。

二、向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做好案件检查工作,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 作规范,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案卷材料整理,做好提交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及时向本中队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强化自身建设,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 章制度,廉洁勤政,维护安监形象。

七、积极收集、归类、更新辖区内企业基本信息,完善三 中队片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信息库。

八、承办中队交办的其他工作。安全生产监察四中队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划分片区的李庄镇、姜楼镇、清河镇、大年陈镇范围内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督察所分工的镇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并抽查镇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片区内举报案件的查处、督办、落实工作。

三、负责所办理案件的归档工作。

四、完成县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中队中队长岗位职责

一、在局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四中队的全面工作。

二、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三、组织对片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组织督察所分工的镇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并抽查县区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所分工镇域举报查处的督办、落实工作。

五、对负责承办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县域内轻工、纺织、绳网行业的相关业务工作。

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杜绝办案缺陷,保证执法质量。

八、负责抓好队伍建设及各项培训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勤政。

九、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十、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中队执法执法监察员岗位职责

一、在中队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队负责。

二、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三、做好案件检查工作,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违法 行为。

四、负责案卷材料整理,做好提交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及时向中队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勤政,维护安监形象。

七、积极收集、归类、更新辖区内企业基本信息,完善片 区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库。

八、承办中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案件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对县局内设机构及各中队通报的案件进行初审,提出办理意见;

二、审查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三、审核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备、确凿;

四、对立案、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案件处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结案、案件移送等行政处罚案件各环节,在提交审核、集体讨论、审批前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五、负责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结果的审核,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理意见;

六、负责各中队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 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对需要报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市安监局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向县局法规科提出备案意见。

七、负责案件的登记、移交、报送、转送、归档及有关 资料、数据的统计与收集工作。

八、承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9篇: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十不准)

1、不准办事推诿、拖延、懈怠,敷衍塞责。

2、不准利用职权,刁难或打击报复管理相对人。

3、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客、送礼。

4、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由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休闲娱乐活动。

5、不准在被管理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徇私枉法,利用职权接受各种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7、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

8、不准酒后驾车和非执行公务时驾驶路政专用车辆。

9、不准在非执行公务时,将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停放在餐饮、学校等非公务场所。

10、不准违反国家及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或减免赔补偿费、罚款。

第20篇:执法人员考试案例

案例一:

2010年3月18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接到举报,举报称辖区内某批发市场B箱包皮具店销售的皮包、皮带涉嫌质量问题,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随即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待售的皮包、皮带产品上无任何中文标识,产地标注为“Made in Italy(意大利制造),后在该店库房内发现B经销商正在组织工人将“Made in Italy(意大利制造)标识烫印在皮包、皮带产品上,已经烫印好的皮包、皮带等有20余件,成本价为6.8万元,货值金额为8.3万元,尚未售出。经进一步调查了解,B箱包皮具店从浙江一小作坊内购进无任何质量标志的皮包、皮带,为了扩大销售在皮包、皮带上烫印“Made in Italy(意大利制造)。B箱包皮具店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B箱包皮具店进行了行政处罚。请模拟办案制作完整的执法文书。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二:

2010年5月8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对辖区内B汽车制造厂生产的成品场(厂)内C型专用机动车进行检查,B汽车制造厂销售经理张某陪同检查,检查发现B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场(厂)内C型专用机动车未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经立案调查,B汽车制造厂为法人企业,制造场(厂)内C型专用机动车由来已久,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后,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向B汽车制造厂告知场(厂)内C型专用机动车的制造必须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能生产,但B汽车制造厂因种种原因至检查时仍未申请制造许可。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B汽车制造厂进行了处罚,请模拟办案制作完整的执法文书。

[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09年11月8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对辖区内B棉花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B棉花加工厂副经理张某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棉农许某卖给B厂的棉花未确定类别、等级,过磅结算后直接倒入了棉垛。经进一步调查确认,B厂收购的棉花

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臵放,至检查时已收购籽棉37吨。B棉花加工厂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要求B棉花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请模拟办案制作完整的执法文书。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臵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

2009年11月8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对辖区内B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中心进行执法检查,B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中心经理张某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中心只对一个样品检测,但却出具了多份样品的检测报告,并按多份样品的检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多份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一致,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均属伪造。经进一步调查确认,B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中心为事业法人单位,该批存在问题的检测报告是监理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重要依据。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B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中心进行了处罚。请模拟办案制作完整的执法文书。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案例五:

2009年11月8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对辖区内B农用载重汽车销售部进行检查,B农用载重汽车销售部经理张某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部销售的C型农用载重汽车出厂合格证书标定的整备质量为3.5吨,但经现场公正计量行计量称重的实际整备质量为3.9吨,执法人员随后就该问题向国家汽车认证中心致函查询,国家汽车认证中心答复被查C型农用载重汽车CCC认证时样车认证整备质量为3.9吨。经进一步调查了解,B农用载重汽车销售部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C型农用载重汽车按照3.5吨办理落户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但为了实现以多载占有市场利于销售的目的,C型农用载重汽车底盘均经过加厚处理,实际整备质量均高于认证时提交的样车的整备质量。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B农用载重汽车销售部进行了处罚。请模拟办案制作完整的执法文书。

[“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是指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场所等相关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描述的内容相一致”]

案例六:

2009年11月8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对辖区内B建材厂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进行检查,该厂车间主任张某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其成品仓库内40吨普通硅酸盐水泥包装标注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但不能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经进一步调查了解,B建材厂为法人企业,该批水泥生产时间为2009年6月25日,包装袋所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K水泥厂2006年获得的,由于其生产条件及化验设备等达不到继续生产水泥的要求(属国家淘汰的小水泥厂),因而在2006年底被国家质检总局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注销了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B建材厂于2009年1月在K水泥厂厂地上新建材厂生产水泥、瓷砖等建材产品,水泥没有取得水泥生产许可证;该批水泥共生产50吨,已出厂售出10吨,成本价每吨300元,出厂价每吨320元,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计16000元。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B建材厂进行了处罚。请模拟办案制作完整的执法文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

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分标准:

1、必备文书每缺一项扣3分

2、案情实际应当具备文书每缺一项扣2分

3、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或者证据不充分扣5分

4、文书制作中每出现一处漏填、错填扣2分

5、适用法律不准确或者错误扣5分

6、办案程序每出现一处错误扣5分

注:适用法规条款准确到条即可,外部取得的相关证据名称应在卷内目录页中体现,案情介绍中未提及但执法人员认为需要或可能涉及问题,执法人员可根据案情适当推理。

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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