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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13 12:01:4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上海中外合作办学

上海中外合作办学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自主招生是与英国国际会计师公会合作的双证书国际本科项目。立足于全球推崇的AIA管理、会计教学体系,课程内容为:会计、会计与金融、商务、工商管理、商务管理、商务会计、商务金融、商业与金融服务、国际会计、国际银行与金融、国际物流与贸易金融、法律与金融、金融风险投资管理为中国学子提供广泛专业方向的海外大学本科学历.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出国的学制:2+

1、3+1(即国内2年或3年 英/澳1年)、2+2(国内2年 美国2年)毕业获得的证书是英国国际会计师资格证书英美澳学士学位(本科)。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和英国AIA会计师公会合作的出国留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计划外招生,自主招生,免高考成绩!报名之后需要参加我校组织的英文入学考试。

报名后,学生必须参加立信AIA国际的入学考试,确认入读AIA专业课程的资格。测试成绩相当于IELTS 5.0分及以上者,获准进入2+1模式学习;测试成绩相当于IELTS 4.0分及以上者,获准进入3+1/3+0模式学习;测试成绩相当于IELTS 3.5分者,获准进入AIA预科课程学习。

立信AIA国际有权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考试通过情况,及时调整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学习模式。对于学习2+1模式的学生,累计2个学期4门AIA专业课程需重修和重考者,将被调整到更适合的3+1/3+0模式学习。其学习立信AIA国际资格课程的时间将被相应地延长。

推荐第2篇:中外合作办学怎么搞

中外合作办学究竟有没有必要搞?

国家教委1995年1月16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中首次界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内涵。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因此必须将WTO议定书中“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的规定转化进国内法。所以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有没有必要搞、应不应该搞的讨论已经失去意义,我们需要关注的就是怎样探索出这一模式较为成熟和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

随后中外合作举办的各类院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这一迅速的发展态势中,出现了一些教育出大量合格毕业生、广受用人单位好评的优秀院校,也不可避免的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管理混乱、擅自增加收费的院校,同时也出现了产业化、学科雷同化等问题。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国务院于2003年3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于2004年6月2日发布了2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要正确理解“条例”及“实施办法”的内涵,核心是完善、规范和鼓励,不是某些人认为的限制和取缔。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指向精神十分明确。

事实上,大多数正规严谨的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在语言教育、理论结合实践的授课理念、以企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等方面是有着很多值得国内教育界思考和学习的长处的。从这些院校毕业的学生,无论在出国求学还是国内就业,都有着超越普通同龄人的优势,有些甚至超过了国内著名院校的毕业生。

在中国即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态势下,未来的相当长时间里,中外合作办学不是要不要搞的问题,而是如何搞好、如何增加合作模式、如何扩大办学领域的问题。

推荐第3篇:中外合作办学特点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国际化呈不断扩张的趋势。在跨国教育的各种形式中,特别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高等教育领域得到了迅猛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一种新形式。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合办项目申请程序冗长,师资管理不健全,无法确保高校教育办学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

全球化一方面推动了人力,商品,知识,技术等的跨国界流动,与此同时也促进了教育的国际化,加强了教育资源在各国之间的共享,促使各国的教育市场向全球开放。在这种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成为我国教育产业中继公办和民办学校之外的第三支办学力量。鉴于中外合作办学是一项涉外的教育活动,因此有必要寻求在政府和学校两级管理系统以外的管理手段,治理被视为介入政府以及学校两者之间的第三种管理手段。

一、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学历与学位颁发合办项目中请程序冗长,延误办学项目的进程。学历和学位问题一直是教育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能否授予国家认定的学历、学位成为一所教育机构是否是正规学校的重要标志,而学历与学位授予对于高校的招生、就业、社会声誉以及资源获得上部有很大的帮助。

一股来说,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主要通过立法,拨款,评估等手段实现宏观管理。就目前我国政府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也主要通过国家教育行政机构,即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操作。管理方式上还是由政府集中领导。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对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资格且得到学位并颁发国外学位的许可的合办项目来说,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由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历教育资格。同时还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向国务院学位行政部门申请颁布学位教育许可。除此之外还要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评估所的评估,才能获得开办的许可。这种管理方式不仅使申请程序冗长,而且多部门管理势必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结果必将延误合作办学项目的进程,影响政府政策的可信度。 目前,我们学院两个中外合作项目都可正常发放学历、学位证书,暂不存在这个问题,但如果继续发展,扩大中外合作办学的范围与专业,也会面临这个问题。

(二)师资管理不健全,无法确保高校教育办学质量

师资是中外合作办学教育质量的生命线,也是中外合作办学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众所周知,教育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自身的能力,如具备专业知识的能力,科学思维方式的能力,创新意识的能力等。合作院校的师资队伍分成两部分,国内教师和外籍教师。

国内教师普遍存在着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表现以下几个方面:教龄结构不合理,老中青三级教师比例不协调。多数教师都是一些刚出校门的年轻教师,他们缺乏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应对教学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而外籍教师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外教是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合办的学校中有很多不是按要求选派来的,而是临时招聘的,所以教育质量也就无从验证了。据了解,有些外教素质较差,教学效果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教学内容枯燥乏味,课堂气氛不浓,学生与教师之间教学互动、思想交流、情感沟通能力弱。这些因素都给高校的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由于我们学院暂时没有建立自己的师资队伍,所需教师由其他学院或社会上借调而来。这些院外教师,我们学院只有使用权,缺乏管理权,因此管理问题比较突出;外教方面,虽然,我们学今年将有30名外教上岗,但是这些外教也是参差不齐,对我们学院大力推行的英语教学是一种潜在的隐患。

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的、合理的、完善的师资队伍,为我们学院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三)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缺乏完备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目前为止我国在中外合作办学方面权威的法律。但是,该条例对于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标准与质量控制缺乏明确的具体标准。所以导致合作办学教学管理制度的不完备,管理效率的低下。而且条例中只提出了运行原则和要求,没有提出监管指标以及可以有效执行的处罚办法,使得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有效措施监控办学机构及其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因而中外办学失去了传统高等教育中的质量监督和保障机制,同时还带来了传统高等教育没有的新问题,如德育教育和思想教育。现实表明,合作办学在迅速发展的背后存在着诸多隐患,如主管部门众多,合作办学的外方水平不高,层次普遍较低等。这都缺乏一套完善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作保障。

健全的制度、科学的管理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我们学院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需要制订一套科学、合理的、长远的管理制度,以尽量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

Ⅱ,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一、教学管理在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核心作用

教学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的核心,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作用,是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运行机制的保证。教务管理工作的优劣、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合作办学教学质量。教务管理工作在中外合作项目运行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体制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有效的教学管理系统是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质量的有力保证,因此突出教学管理在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核心作用,使得教学管理能够在全面考虑所引进的专业、课程、师资以及本校师资、实训、生源质量等特点的基础上,有效安排、整合、具体落实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课时和教材等,从而高质量地完成合作双方共同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达到合作双方共同认可的培养目标,保证学生培养质量。

二、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管理工作难度大

由于办学性质和模式的不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招收的学生不同于母体高校的学生:招收的学生多数层次较低,他们多数高考分数较低,来自经济状况富裕的家庭,由于长期受父母的过度呵护,自立和自理能力较差,承受挫折的能力较弱,自我为中心的意识较强。与国内同类学生相比,在相同的学习时间内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承受语言学习和专业学习双重压力,同时还必须接受和适应两种不同的教学体制等。这些情况,都无形中增加了教学管理工作的难度。

2.教学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达不到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特点使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工作难度加大。这就要求教学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及奉献精神,要有较高的外语交流沟通协调能力,要求教务工作者向“专家型”发展。现实中,中外合作办学教务工作者素质远远达不到这些要求,许多教学管理人员没有专门进行过中外合作办学教务管理知识的学习或培训,普遍学历不高,缺少统一的高校教育管理知识,尤其是跨国合作办学的管理知识,且终日忙于事务,缺少业务学习和培训机会,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

3.师资存在问题

由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迅速发展,外籍教师需求量增大,有关院校在师资引进方面,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引进教师考核机制,引进的外籍教师良莠不齐。外方教师的流动过于频繁,不利于他们准确掌握学校和学生的状况,也容易出现教学不系统、缺乏连续性的问题。许多中外合作办学院校中,中方授课教师得不到良好的培训,双语教学刚刚起步,外语表达流利、专业基础扎实的优秀教师不多。在实际教学中,存在着用中文教学代替双语教学、临时到外校聘请相关教师等方面的问题,这些情况不仅使教学质量得不到提升,而且将会给教学管理工作带来隐患。

4.教学管理评估体系不健全

高校教学中,评估体系作为一种质量管理工具,具有良好的导向、激励、审核监督功能。评估体系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学校教与学的质量。但在实际的教学管理中,尤其是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许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中并无定法,无现成经验可供借鉴,尚未建立起以教学评价为核心的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评估体制,没有形成适合自身学校、满足不同需要的教学评价方法。

三、对解决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问题的建议 1.提高生源质量

但在现实的合作办学实践中,一些合作办学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为了扩大生源而不惜降低录取标准。这种舍本逐末的做法必然给教学增大了难度,也损害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质量水准。因此,为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质量,除了在录取时严格控制录取标准外,还应在新生外语分数上严格要求,从而保证录取学生的基本素质。

2.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素质

教学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中外合作办学达到既定目标的保证。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教学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学习贯彻国家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各项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其次,教学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学习所管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模式、内容等各项合同条款,有的放矢地管理教学。第三,对教学管理人员实施外语、计算机及网络知识教育,加强现代教育与管理理论及管理方法培训,有条件的应该送到国外院校进行外语能力和管理知识培训,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

3.加强外籍教师管理

在聘任外籍教师时,要严格考察外籍教师的任课资质和水平,对所有新到任的外教进行到职培训,帮助外教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做到知法、守法。向他们介绍学校的课程体系、教学环节,鼓励新到任与任职时间较长的外教之间的沟通,坚持教学监控,及时反馈信息,可以促进相互之间的了解,有助于外籍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从而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管理人员要及时、主动地关心外籍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尽早适应文化差异,使他们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4.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估体系

教学管理是否有成效,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至关重要。在教学过程管理中,中外合作办学的各个教学环节实施监控,同时建立听课制度、评课制度、考试分析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生评价制度、毕业生座谈会制度等,及时获取教师教学质量的各种信息,为教师授课提供借鉴。在教学管理中引进激励、竞争机制,把教学质量引入到教师聘任、工作量计算、课时津贴等方面,促进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 Ⅲ,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特点

一、管理制度建设方面,需搭建起结合中外教育体制优势的管理架构。我国的国际化本科教育是引进国外优势教育资源的大胆尝试,这一尝试过程正是有效结合中外教育管理体制优势的过程。中外教育理念、教学模式、课程设置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不同,同时双方办学面对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政治环境、国民经济状况以及教育实施对象也有着极大的差异性。因此中外合作办学可以汲取西方尊重个体差异性发展的现代教育理念和模式,引进多元丰富的教育文化资源,并借鉴外方严格教育质量监控的先进经验,使我们探索现代教育的新道路时少绕弯,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复合型人才,但也不能背离在中国本土的具体环境和实际需求。

中外合作办学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为融合双方教育管理的优点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在整体运营、管理职能设置、课程设置、成绩和学籍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体现。整体运营是以事业单位采取企业化运作,资产国有有利于保证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和无私性,企业化运作则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设置管理职能时,学院有传统的部门和系别执行日常教学运行和管理职能,又专设各部门的质量监督职能以健全教学质量监控的标准和体系。学院经过科学论证和研讨,对本科教学方案进行了调整,增设了部分语言课程,这既保障了原教学方案中专业课程的承接和权重关系,又尊重事实,能帮助学生克服使用第二语言学习专业课程的语言障碍。学生成绩管理方面,每门课程的考核包括出勤、作业、期中和期末四部分。作业成绩主要通过学生小组合作、实践调查、企划作业等实地操作获得,锻炼了学生组织策划和交流合作的能力;期中考试在中期检查了教学效果,既便于教师调整教学方式,也促使学生反省学习中的成败。通过这样不间断地努力探索,学院逐渐搭建起了能结合中外教学体制优势的管理架构。

二、教师管理方面,需兼顾和尊重中外籍教师文化和教育背景的差异性,整合调动二者最大的综合实力。

合作办学在师资方面面临着一个共同问题:师资结构相对复杂,人员流动性较大,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师资结构相对复杂,是指教师国别和工作性质的复杂性,合作办学项目的师资往往既有中教又有外教,既有全职教师又有兼职教师,有时还有短期客座教师等等;人员流动性较大,指外籍教师一般流动性大,也指中籍教师由于合作办学教育普遍具有企业化运作的特点,人事制度不同于传统的终身教师聘用制。以上这两点,直接给中外合作办学教师管理带来了难度,也对其教师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需兼顾和尊重中外籍教师文化和教育背景的差异性,整合调动二者最大的综合实力。

在教师管理方面,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也有所体会和总结。西方的教育侧重于实践和操作,中国的教育则更关注基础和理论的培养,学院根据不同课程的学习特点和要求,合理配置师资。专业教学中,大力引进外籍师资讲授强调行业经验和动手操作的课程,同时聘用经验丰富擅长全英文教学的中籍师资讲授基础性质强的课程;语言教学中,使用中教讲授词汇、语法、学习技巧等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语言综合水平,同时由外教讲授交流和演讲类课程,以培养和锻炼学生纯正的口音和语感。这样的优势搭配,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外籍教师的整体协同力量,又尊重了各自特性的差异。

三、学生管理方面,需秉持宽进严出的现代教育理念,将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融入严格、有序的管理工作。

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准入机制,使中外合作办学面对的受教育群体包括了部分高考失利者;同时,中外合作办学是一种费用投入较高的教育方式,学生和家长对之抱有更高的回报期待,这既体现为对教学质量和就业前景的期待,也体现为对教育服务的期待。合作办学教育对象的这一现状,决定了中外合作办学在学生管理方面,需秉持宽进严出的现代教育理念,将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融入严格、有序的管理工作。

通过多年实践,不断总结行之有效的学生管理经验,从而设立了一套严密的学业预警和指导制度,搭设了一个互动的家长信息平台。学业预警和指导制度即按学期检查和预警学生学业情况,将学有阻碍的学生分流出来,予以有效的单独指导和督促,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向全英文教学环境和高等教育自主学习模式的转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学院搭设了一个互动的家长信息平台,平台即时更新学生的成绩、出勤、班主任评语、教师评语等信息,便于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情况,建立与学院的直线沟通渠道。这一套学生管理思路,姿态开放,既坚持了严格的教育质量标准,又实现了对每个学生个体的细微关怀,是国际学院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理念的具化。

四、教学质量监控方面,需积极调动外部监控的督导和启发作用,严格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标准和机制,从而实现以质量取胜、谋求发展。

教学质量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命题,唯有切实保障质量,才可能求得发展。我国虽然已于2004年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建立了年审制度,但国际化合作办学在中国毕竟不过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历时尚短,相较于教育部组织的、四年一度的本科教学评估,我国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评估和审核还缺乏国际普遍认可的完整指标体系和严密评定标准。在这种外部质量评审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要谋求合作办学的高质量,就需要积极调动外部监控的督导和启发作用,严格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标准和机制,从而实现以质量取胜、谋求发展。

质量始终是合作办学的生命线,学院要主动接受国内外各级教学质量评估机构的审核,积极参与学校和合作院方阶段性的教学工作检查,不断提炼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质量监控标准和体系。合作校方定期访问学院,期间通过听取汇报、与师生座谈、课程视导、抽查作业和成绩等方式,检查和监督学院的教学管理质量。借势于外部监控的督导和启发作用,学院建立起了严密的内部质量监控标准:成绩考核实施全过程的双标准,学业中期分流的预警和指导标准,测评教师教学质量广幅度、多层级的标准。为进一步保障各项质量监控标准的有效实施,学院又配套以日常监控结合定期监控、单项评估结合综合评估、定性评估结合定量评估的内部监控机制。如此一番内外兼修,国际学院才得以用可靠的教学质量,赢得了同行的广泛认可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是产生于全球化大背景下的新事物,本身具有探索和创新的性质,其教学管理决不是仅将工作语言替换为某种外语的传统教学管理,它融合西方优势教育资源的过程就是形成自身特点的过程。我们不断探索、尊重和掌握合作办学教学管理的特点,才能在实际教学运作和管理过程中,有的放矢,激活办学新思路,将我国的国际化高等教育办得愈加有声有色,培养出大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推荐第4篇: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甲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2号 100029

乙方:美国xxxx大学

地址:123 xxxx street, new york, wv 26426

party a: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 and economics

addre: no.12 huixindongjie st., chaoyang, beijing; 100029

party b: xxxx university

addre: 123 xxxx street, new york, wv 26426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国际教育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s, party a and party b have reached the following agreement on iues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cooperation.

一,合作双方

甲方是中国教育部直属211工程大学,是具有自主办学资质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教师交流,学生交换和留学预科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等国际教育交流合作.

美国xxxx大学是xxxx性质大学,也是中国教育部承认学历的美国正规大学.

i.the two parties

as one of 211 project universities directly subordinated to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p.r.china , party a is a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having the qualification of running a school independently.the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can cover such areas as cooperation with foreig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teacher exchange, student exchange and programs of preparatory courses as well as running a school with foreign counterparts.

xxxxxx university, xxxxxxinstitution of higher learn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accredited by the higher learning commiion of the north central aociation.as a regular university of u.s.a, its academic credentials have also been admitted by the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

二,合作目的与宗旨

甲乙双方以互惠,互信,互利为原则,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进行合作,以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各自的社会影响力.甲方提供教育平台和教育硬件,乙方引进美国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先进的美国教育管理,双方合作开发中美两国教育市场.

ii.purpose & aim

taking mutual trust, mutual reciprocity and mutual benefit as the principle, both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cooperate on one\'s own resource advantages in order to reap favorable soci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and promote one\'s own social influence power.party a shall offer the educational platform and educational hardware, and party b shall introduce high-quality educational resources and advanced ideas i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from u.s.a.both sides shall tap the education market in both china and the u.s.cooperatively.

三,合作内容及方式

甲乙双方合作,在甲方开办赴美留学的培训项目.

赴美培训项目为非学历教育,引进全美大学通用的,可替代托福成绩的esl英语证书培训课程,目的是为了使留美学生到美国后,其英语水平能够达到与母语为英语的学生一起上课的要求.

由甲方提供场所及教学设施,负责招生,乙方提供课程的全部师资,教材,教育教学软件和证书.

招生人数少于xx人不得开班.

iii.content & mode

both sides shall cooperate in launching a training program at party a for the student to study in the us.

being a non-academic credential education program, the u.s.a training program shall introduce esl ---english certificate training course, which is commonly recognized among american universities and can substitute toefl scores.its purpose is to ensure that the students acquire an english language proficiency level high enough for taking claes together with those native english speaking students after they go to the u.s.a.

party a shall offer clarooms and teaching facilities and is responsible for recruiting new students, while party b shall provide the overall teaching materials, educational software, teachers of esl course as well as esl english certificate which is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mong us universities.

the new cla shall not be started in case the enrollment is le than xx.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负责赴美留学项目开办的相关立项和报批手续.

负责提供赴美留学英语培训项目的教学设施及相关服务.

负责教学质量的监控,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如乙方所提供的师资质量出现问题,甲方有权保留提出整改并进一步更换师资的权利

负责项目宣传和招生.

负责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

负责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乙方应分得学费及时,足额地支付给乙方.

负责教学安排和学生管理.

负责美方教师的食宿安排,并支付规定的食宿费,共计每人每年人民币xxxx元,其中住宿费为人民币xxxx元/年/人,伙食费为xxxx元/年/人.

(二)乙方

同意甲方以与美国xxxx大学合作的名义开展赴美留学英语培训项目.

负责为甲方提供招生宣传资料和招生简章的主要内容.

负责提供留美预科班的全部师资,教材,教学软件和全美大学通行的esl英语证书.并确保提供师资的质量,自愿接受甲方的教学监控.

负责美方教师往返中国的机票和薪酬.

负责美方教师在中国期间的人身意外和医疗保险.

负责为参加赴美留学英语培训班学习的学生申请美国大学,并为美国大学录取.

负责为赴美留学英语培训班的学生申请到美国大学给予国际学生最优厚的奖学金.

负责为赴美留学英语培训班的学生提供赴美签证培训和代理赴美签证服务.

iv.rights &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1) party a:

1.to be responsible for relevant formalities in launching, reporting and obtaining approval for the study in u.s.a training program of esl.

2.to be responsible for offering teaching facilities and relevant services for the study in u.s.a training program of esl.

3.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the teaching quality to ensur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gram.should the teachers dispatched by party b not match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party a reserves the right to demand correction and change the teachers concerned.

4.to be responsible for propagating and enrolling new students of the program.

5.to be responsible for gathering tuition fees and dormitory charges from students.

6.to be responsible for paying in full and in time the part of tuition fees due to party b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7.to take charge of teaching arrangement and managing students.

8.to be responsible for arranging dormitory for us teachers and pay the living expenses as stipulated, i.e.rmb xxxx yuan in total per person per year, of which hotel expense is rmbxxxx yuan / year / person, board expenses for rmbxxxx/ year/ person.

(ii) party b:

to agree for party a to launch the study in u.s.a training program of esl in the name of cooperating with xxxx university.

to be responsible for offering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propaganda material and school admiion brochure for party a.

to be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all the teachers of the study in u.s.a preparatory course program,teaching materials, teaching software and esl english certificate commonly recognized among us universities.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us teachers\' plane tickets and salary to china.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us teachers\' personal accident and medical insurance during their stay in china.

to apply for students who participate in the program of studying in u.s.a training program of esl, and ensure that they are admitted by a us university.

to be responsible for applying for the best scholarship which the us university can grant to international students for students in the program of studying at u.s.a training program of esl.

to offer the neceary training and service of visa application to students in the program of studying in u.s.a training program of esl to facilitate their obtaining the us entry visa.

五,收费和双方利益分配

学费: 培训,考试及证书费用为每人每期xxxx元人民币,报到注册时一次性交清.其中甲方分得xx%,乙方分得xx%;各自用于办学成本开支.学费由甲方统一收取,在每个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乙方应分得部分划入乙方在北京的指定账户.

教材费:由乙方以合理价格收取.

学生住宿费:按甲方标准收取.

ⅴ.charges and profits distribution

1.tuition fee: rmb xxxx yuan per student for the program, collected at the time of registration.party a shall get a proportion of xx% from the tuition and party b shall get xx%, each side shall use it to cover the respective education cost.all the tuition shall be collected by party a, and within 15 work days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each semester, party a shall transfer the part of tuition due to party b into the designated account of party b in beijing.

2.textbook charge shall be collected by party b at reasonable price.

3.dormitory shall be charged at the standard set by party a.

六,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如双方一致认为可以继续合作,可正式续签书面协议.

ⅵ.cooperation term

the agreement shall come into effect after being signed by both sides, and it shall last for two years since the signed date.if both sides consider it neceary to continue the cooperation, then an official written agreement of extension shall be signed three months before the expiration.

七,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ⅶ.change of the agreement

any change or affairs not stated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covered by written supplemental agreement reached between both sides through negotiation.the supplemental agreement has the same legal effect as this agreement.

八,协议的终止和不可抗力

本协议有效期满时,自动终止.

由于政治原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或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的,遇上述不可抗拒因素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详情及有效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中止时,签约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中止时,签约双方应共同对参加本教育项目学习的学生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学生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本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有不规范操作,违背协议约定,在对方提出三次整改要求后仍未改正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职责,完成未完成的培训,不得侵犯已入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ⅷ.termination and force majeure

1.the agreement will be automatically terminated upon expiration.

2.when unpredictable circumstances like political policy, natural disasters, war or other force majeure whose occurrence and consequences cannot be prevented, and which leads to the situation in which the agreement cannot be carried out or be implemented as planned, the party who suffers one of the above shall notify the counterpart without delay and provide details and valid supporting documents within thirty days.if the agreement has to terminate because of force majeure, neither side shall bear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in addition, both parties shall make proper arrangements for participants of the education program, and do their best to minimize the students\'lo.

3.dur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agreement, if any party\'s improper conducts breach the agreement, and the said party makes no corrections after the counterpart\'s warning for three times, the counterpar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uggest terminating the agreement.

neverthele, both sides have duties to complete the ongoing training and must not violate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nrolled students.

九,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赔偿

签约的任何一方,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均视为违约.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或给签约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或因已方不当行为侵害了教育项目的学生合法权益,或社会相关方面合法权益,或违反了中国法律及政府法令,均应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或因已方不当行为引发与第三方纠纷,致使无责任的签约方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无责任的签约方有权要求有违约责任或实施不当行为的签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ⅸ.establishment of breach responsibilities and indemnifications

1.it shall be regarded as breach if any side cannot implement the agreement and perform its own duties or responsib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ime, manner and requirements stipulated.

2.if behaviors of the breach side cause the objective of the agreement not being realized or cause economic lo for the counterpart, the breach side shall bear the relevant compensation duties.

3.if the breach behavior or improper behavior of the breach side violates the legal rights or interests of the students in this education program, or the relevant legal rights or interests of related organizations in the society, or the laws or government decrees of prc, the breach side shall undertake the related legal duties independently.

4.if the breach behavior or improper behavior of the breach side causes dispute with a third party and involves the counterpart into the compensation affairs, the party who has no faul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breach side (or the side which has improper behaviors) to indemnify the relevant lo.

十,争议的解决

1,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欲告之对方的重要事项,以书面确认函的内容为准.

2,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ⅹ.dispute settlement

1.in the proce of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notification of important matters by one party to the other shall be based on the content of the confirmation letter.

2.any disput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greement shall first be resolved through negotiation by the two parties.

3.as to disputes which cannot be solved through negotiation, both sides may appeal to the people\'s court with jurisdiction.

十一,其它

本协议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others

the agreement is drawn up in both the chinese and the english languages in quadruplicate.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hold two copies respectively and each copy has equal legal effects.

甲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乙方:美国xxxx大学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party a: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 and economics

party b: xxxx university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 XX

, XX

推荐第5篇: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沪应院外„2010‟41号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

项目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

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学院(部)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学院(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下列申报材料: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 (3)合作办学申请书

(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

(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 (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 (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其中第(1)、(2)项由学院(部)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

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其职责: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讨论具体项目事项时,项目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

2.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负责人。其职责:负责该项目的教学安排、质量监控、学生事务(学生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派遣和安排等)、外籍教师管理等工作,并保持与国外合作方的常规沟通和联系,维持项目正常运行。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所在学院(部)推荐,报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项目负责人可聘请本学院(部)相关教师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处理相关事项。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向社会宣传、发布广告或招生简章时,必须事先提交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各类宣传中严禁以各种方式向学生及家长作出任何未明确事项的承诺。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

1.原则。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在学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每个项目单独设立一个专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去各类成本和支出后形成的办学结余,原则上应用于该项目的教育与教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2.经费来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项目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

3.经费支出结构。

(1)国外合作方费用。指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规定需向外方学校支付的费用和成本,或者规定应由我方承担的外方教师的差旅和授课费等支出。学费收入扣除国外合作外方费用之后形成项目净收入。

(2)学院(部)教学经费。占项目净收入的30%,由学院(部)负责管理使用,定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

(3)项目管理费。占项目净收入的6%,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用于对外联络、日常业务支出和人员奖励等。

(4)学校事业经费。项目净收入的64%上交学校,补充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育教学设施等经费。

4.以上各类经费的结算和划拨,由财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处执行。使用部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财务处、审计处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5.学院(部)教学经费与项目管理费之间的比例确因办学需要进行调整,需报分管财务、国际交流校领导审核批准。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本科及以上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应院外„2003‟10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教育 合作 办学 办法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印发

推荐第6篇:国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国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大全

(http://www.daodoc.com/index.php/default/index/sort/)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工程师学院 (Beihang Sino-French Engineer School )

2.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China-EU School of Law i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3.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Beijing-Dublin International College at BJUT) 4.中国科学院大学中丹学院(Sino-Danish College a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5.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媒教育学院(Faculty of International Media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6.同济大学中德工程学院(Sino-German College Applied Sciences of Tongji University) 7.上海大学中欧工程技术学院( Sino-European School of Technology of Shanghai University ) 8.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Sino-British College, 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9.上海纽约大学(Shanghai New York University)

10.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SJTU-Paris Tech Elite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t SJTU) 11.东华大学上海国际时尚创意学院(Shanghai International College of Fashion and Innovation, Donghua University) 12.上海理工大学中德国际学院(Sino-German College, 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3.中国民航大学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Sino-European Institute of Aviation Engineering, CAUC) 14.西交利物浦大学( Xi’an Jiaotong-Liverpool University )

15.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Sino-French Institute,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16.东南大学-蒙纳士大学苏州联合研究生院(Southeast University-Monash University Joint Graduate School(Suzhou)) 17.昆山杜克大学(Kunshan Duke University)

18.宁波诺丁汉大学(The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Ningbo)

19.浙江科技学院中德工程师学院(Chinese-Germ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at Zheji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ZUST)) 20.温州肯恩大学(Wenzhou-Kean University) 21.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澳合作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

22.中山大学中法核工程与技术学院(Sino-French Institute of Nuclear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Sun Yat-sen University) 23.中山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联合工程学院(Sun Yat-sen University-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Joint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at Sun Yat-sen University) 24.鲁东大学蔚山船舶与海洋学院(Ulsan Ship and Ocean College at Ludong University) 25.山东工商学院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

26.青岛大学霍尔姆斯学院(Holmes College, Qingdao University) 27.山东艺术学院国际艺术交流学院(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College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Arts) 28.四川大学-匹兹堡学院(Sichuan University-Pittsburgh Institute) 29.西南交通大学-利兹学院(SWJTU-Leeds Joint School)

30.河北大学-中央兰开夏传媒与创意学院(HBU-UCLan School of Media, Communication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31.华中科技大学中欧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China-EU Institute for Clean and Renewable Energy at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32.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班戈学院(Bangor College,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 33.西安交通大学西安交大-香港科大可持续发展学院(XJTU-HKUST Joint School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t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34.山西农业大学中德学院

35.山西财经大学中德学院(Sino-Germen School of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36.太原师范学院中加希尔克学院

37.东北大学中荷生物医学与信息工程学院(Sino-Dutch Biomedical and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Schoo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38.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Surrey International Institute,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 39.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DUT—RU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Information Science & Engineering at DUT) 40.中国医科大学-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联合学院(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 The Queen’s University of Belfast Joint College)

推荐第7篇:中外合作办学评价实施方案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

实施方案

(2017)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二○一七年三月

1 附件

为适应新时期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在《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对象

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2017年拟对以下四类在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及以上机构(不包括独立法人大学)和项目进行评估:1.招生有效期截至2017年及以前且未参加过评估;2.批准设立满五年且未参加过评估;3.评估满五年;4.2015年评估中被评为有条件合格的机构和项目参加再评估。

二、评估组织实施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具体实施。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评估工作安排,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有关高校(以下简称办学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设立机构及举办项目的参评工作。

三、评估程序及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主要分为单位自评、网上公示、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2

(一)单位自评

单位自评是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主要和核心环节之一,各单位要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单位自评工作基本要求》,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分析、自我完善;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培训等方式指导办学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工作,确保自评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各办学单位要保证自评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提供不真实信息的办学单位,将在评估过程中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二)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开展,是实现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公示内容包括单位自评报告中的办学情况简介和基本情况信息两个核心部分。公示期间接受中外合作办学利益相关方的异议和声誉评价。网上公示由教育部统一组织,通过以下三级渠道同步进行:1.教育部相关网站,即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教育部学位中心官方网站,在首页公示所有参评单位相关内容;2.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在首页公示本省(市)参评单位相关内容;3.办学单位官方网站主页,在首页公示本单位相关内容。

网上公示期间,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接收、处理与本省(市)办学单位相关的反馈信息,并汇总函报学位中心;办学单位需针对公示中被质疑问题提交必要

3 的说明材料。

(三)综合评议

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评估指标体系,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将通过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学生及社会评价、同行评价多角度了解办学情况。

1.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需结合本地区办学单位自评报告,全面考察中外合作办学所引进的教育资源与本地区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情况以及产生的作用,完成对本省机构和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综合评价提供参考。

2.学生及社会评价

学生评价采用网上问卷调查等方式面向在读学生和毕业生开展。社会评价采用对办学单位社会声誉调查的方式开展,与公示同期进行。

3.同行评价

同行评价采用专家通讯评议的方式统一组织。专家通过审阅《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等评估材料,对指标体系中除“办学单位外部效益”、“学生满意度”及“社会评价”外的全部二级指标进行评价,并对合作办学协议、人才培养方案是否按约执行进行核实,最后形成的评价包括分项评价、总体评价、综合意见三方面内容。

4

四、评估结论及结果利用

评估结论依据单位自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学生及社会评价情况,经同行评价而形成。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

评估性质为合格评估,评估结论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表示基本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办学效果较好;有条件合格表示个别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情况,已经制定有效的整改方案,经限期整改能够纠正。不合格表示存在严重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问题,且实际办学水平质量低下等。

评估结论报教育部核准,形成评估结果。评估结果通过正式发文反馈至有关省(市)教育厅,由省(市)教育厅进一步反馈至办学单位。评估的有关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将作为今后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及审批的重要参考。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办学单位,将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5

推荐第8篇:山东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申请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学校整体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单位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应该符合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学校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开展的合作办学专业一般应当在本单位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办学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必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报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校内合作单位与外方合作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山东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协商。

第七条、为保证学校利益和项目的合法性,所有谈判、协议签订等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安排和政策指导下开展。任何单位不得在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外方达成协议。

第八条、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后,中方合作单位负责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并于每年2月和8月将所有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申报材料的最终审核并根据申报项目的层次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任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和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涉外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涉及到的聘请长、短期外国专家来校访问、讲学、授课等,均纳入学校统一的年度聘请计划,经学校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必须报计划财务处,由计财处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其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由计财处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统一执行学校的收入分配政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涉及到学校的无形和有形资产投入,应记入教学成本,其形成的资产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中方合作单位每年向学校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于每年3月份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推荐第9篇: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材料清单

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材料清单

(注:所有材料均需在网上上传)

1.中方合作办学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原件 2.真实性保证(原件扫描)(真实性保证模板见附件) 3.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原件(需附培养方案,如不能提供原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证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4.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5.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6.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7.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8.验资证明原件(有资产、资金投入的)(不必要) 9.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不必要) 10.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评估报告(外方合作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尚未经过评估的可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替代) 12.教学大纲 Syllabus 13.选用教材 Textbooks/teaching materials 14.教学计划及进度安排表补充说明

说明:如为跨境分段式项目,可在此处上传不出国(境)学生在境内教学计划;或者如为研究生项目,因课程体系与本科生不同,可单独上传培养方案。

15.外方合作者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最近一次的教学质量认证报告或对其海外办学的质量认证书等相关材料 16.其他材料上传

说明:除规定材料外,其他支撑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政策、资金支持证明或成本测算等等

推荐第10篇:中外合作办学税收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规定填补了中外合作办学事项增值税政策的空缺,解决了该事项的征管难题,为境外教育机构享受增值税免税红利提供了政策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这一条款主要针对境内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境外教育机构从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中取得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在实际征管中不好把握,税企双方存在一定的争议,许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此一直持观望态度。42号公告的发布,为这一争议问题一锤定音。

以青岛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例,青岛市从事学历教育的Q大学与美国A大学开展合作办学项目,因42号公告的发布,美国A大学自2016年5月1日以来,可享受的免税金额约为94万元。

根据合作协议,Q大学负责提供办学场地、学生宿舍及基本设施,负责招生与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60%的课程教学及相应师资,颁发Q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美国A大学负责提供现代化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方法,提供先进课程、教材及教学方法,提供40%的课程教学和相应师资,负责提供合作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评估标准。该合作办学项目已获教育部审批,并有相关文件批复。

合作项目学生在中国学习期间,按中国政府规定的标准向Q大学交纳学费。Q大学根据美国A大学承担课时的比例等,以部分学费收入向美国A大学支付相关费用(按照该项目学生人数乘以该项目每位学生支付标准计算)。

Q大学认为,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均为本科学历教育,招生方式也已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并符合相关招生录取规定和要求,故而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对外向美国A大学支付的费用,应适用于学历教育收入免税条款,不缴增值税。如今,随着42号公告的发布,外方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免税政策得到明确,这无疑是一大利好。

不过,纳税人需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的条件。特别是境内学校需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其中“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范围,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该定义的境内学校参与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的收入”,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内容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第11篇:海大中外合作办学

海大中外合作办学

留学英国3+1本科项目

一、项目介绍

(一) 项目背景

为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内急需的技能型人才,促进中英两国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在英国苏格兰政府和英国文化委员会(BC)的支持下,经中国驻英使馆教育处认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企业联合会等多家机构的支持下,中国留学服务中心(CSCSE)与苏格兰学历管理委员会(SQA)共同将英国高等教育文凭(HND)项目引入中国。项目为广大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者(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了在国内接受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教育的机会,为学生和家长节省了昂贵的留学费用。

SQA HND项目具有高质量的课程体系、先进的教学理念、学术与职业相结合的课程特色,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承认。现有20所国内大学共计开设商科、计算机、旅游酒店管理、物流、工程等5大类15个专业的课程,到目前为止有超过1万人参加SQA HND课程的学习。学生获此证书相当于完成了英国大学前两年的课程,同时也具备了相当的英语水平和所学专业的职业资格。中国学生在国内获得该证书后,达到国外大学要求,可以进入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爱尔兰、法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的多所大学留学。部分项目优秀学生已经在牛津大学、华威大学等世界名校攻读硕士学位。

(二) 项目特色

课程教材:成套使用英国原版教材;

教学模式:采用小班、互动式授课模式,英语教学;

师资组成:海归教师为主、辅以外教进行双语授课;

多国留学:项目学生在国内获得该证书后,达到有国外大学要求,可以进入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爱尔兰、法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的多所大学留学;

奖学金制:项目学生成绩优异者可获得由主办单位颁发的学习奖学金以及由国外大学提供的在英学习期间奖学金;

就业指导:聘请知名企业的人力资源部总监和经理担任项目学生就业指导导师,为项目学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职业证书:成绩合格者获得:

1.SQA-HND证书

2.中国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3.中国海洋大学成人大专证书。

项目学生成绩合格获得SQA HND证书的同时,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部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即中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若学生有意报名中国海洋大学成人大专,持HND证书也可获得成人大专证书。

项目注册:项目学生在国内期间,分别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和苏格兰学历管理委员会进行注册。

二、开设专业

专业1 :物流管理(非制造业)Supply Chain Management(Non-manufactory) 专业2 :人力资源管理 Busine with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专业3:国际市场营销Busine with Marketing 专业4:计算机软件开发Software Development 专业5:行政与信息管理 Busine wi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专业6:观光旅游 Travel & Tourism 专业7:酒店管理 HND Hospitality 专业8:国际贸易Global Trade & Busine 专业9:会计 Busine with Accounting 专业10:金融 Financial Services

三、学制:

国内3年学业设计方案

第1年:国际预科课程,强化英语

第2-3年:CSCSE-SQA HND项目专业课程

注:项目学生取得SQA HND证书并达到国外大学入学要求后,可出国留学申请大学本科第二或第三年课程。

四、招生对象及报考要求 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报名者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一寸免冠彩照2张、高考成绩证明。

五、报名时间

入学报名时间:即日起至8月30日(额满为止)

六、录取原则

已获得高中毕业证,高考成绩达到400分以上的,英语单科成绩90分以上,免试入学;其他条件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录取。

七、收费标准

在海大学费:2.5万人民币/年

CSCSE-SQA HND项目学籍注册费及证书费:按照SQA收费标准(一次性) 住宿费、卧具、体检、保险、军训费等参照学校相应收费标准执行 教材及讲义费:每人每年1000元(多退少补)

八、联系方式

址: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青岛市香港东路23号266071 联系电话: 0532-85901702 85901296 85901060

第12篇:ESL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ESL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甲方:南京精英文化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

乙方:XXXXXXXXX学院 地址: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ESL国际英语留学教育培训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双方

甲方是中国南京市具有非学历教育培训资质,合法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成立于2005年,一直追寻市场的热点机遇,致力于打造精英化的培训团队并培养精英型的学生,是具有自主办学资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教师交流,学生交换和留学预科教育和其他中外合作办学等交流合作。

乙方是。。。。。。。(介绍)

二、合作目的与宗旨

甲乙双方以互惠、互信、互利为原则,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进行合作,以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各自的社会影响力。甲方提供教育平台和教育硬件,乙方负责引进其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先进的培训管理,双方合作开发中加两国教育培训市场。

三、合作内容及方式

甲乙双方合作,在甲方开办ESL留学的培训项目,该培训项目为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引进乙方大学通用的,可替代其他英语成绩的ESL英语证书培训课程,目的是为了使学生到外国后,其英语水平能够达到与母语为英语的学生一起上课的要求。

在中国培训合作项目,全部由甲方提供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并负责招生宣传,乙方提供课程的全部师资、教材、教学软件和证书,以及引进其教学管理模式,招生人数少于XX人不得开班。

为了双方合作培训机构能得到快速发展,乙方应把原有渠道内的中国生源逐渐转移到双方合作机构,培训应以国内长期加国外短期训练为主的模式进行,也可全程国内,具体可视学生具体情况和要求做多种模式供其选择。

合作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参与教学人员及教学内容不得涉及宗教和国家机密等。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负责双方合作培训项目开办的相关立项和报批手续;

2、负责提供双方合作培训项目的教学设施及相关服务;

3、负责教学质量的监控,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如乙方所提供的师资质量出现问题,甲方有权提出整改并进一步更换师资的权利;

4、负责双方合作培训项目宣传和招生;

5、负责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

6、负责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乙方应分得学费及时,足额地支付给乙方;

7、负责教学安排和学生管理;

8、负责加方教师的食宿安排,并支付规定的食宿费,共计每人每年人民币XXXX元,其中住宿费为人民币XXXX元/年/人,伙食费为XXXX元/年/人;

(二)乙方

1、负责为甲方提供招生宣传资料和招生简章的主要内容,并配合甲方招生;

2、负责提供留学预科班的全部师资、教材、教学软件和大学通行的ESL英语证书,并确保提供师资的质量,自愿接受甲方的教学监督;

3、负责外国教师往返中国的机票和薪酬;

4、负责外国教师在中国期间的人身意外和医疗保险;

5、负责为参加留学英语培训班学习的学生申请国外大学,并为大学录取;

6、负责为赴国外留学英语培训班的学生申请到国外大学能给予国际学生最优厚的奖学金;

7、负责为赴国外留学英语培训班的学生提供赴国外签证培训和代理赴国外签证服务。

8、负责将原有渠道中国生源逐渐归拢到本合作培训机构,半年内所有中国生源在国内的培训都应在本合作培训机构进行。

五、收费和双方利益分配

1、学费:培训,考试及证书费用为每人每期XXXX元人民币,报到注册时一次性交清。其中甲方分得30%,乙方分得70%,各自用于办学成本开支。学费由甲方统一收取,在每个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乙方应分得部分划入乙方在南京的指定账户;

2、教材费:由乙方以合理价格收取;

3、学生住宿费:由甲方按合理价格收取;

4、签证培训费:由甲方收取,分配比例与学费一致;

5、签证代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合理价格收取。六,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如双方一致认为可以继续合作,可正式续签书面协议。

七、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变更事项,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认可本协议后还应进一步共同制定本合作培训项目的具体操作方案和计划,制定出来的具体方案和计划将作为合同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八、协议的终止和不可抗力

本协议有效期满时,自动终止,如有续签则按续签协议执行。

由于政治原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或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因素,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的,遇上述不可抗拒因素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详情及有效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中止时,签约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中止时,签约双方应共同对参加本教育项目学习的学生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学生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本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有不规范操作,违背协议约定,在对方提出三次整改要求后仍未改正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职责,完成未完成的培训,不得侵犯已入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九、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赔偿

1、签约的任何一方,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均视为违约;

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或给签约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或因已方不当行为侵害了参训学生的合法权益或社会相关方面合法权益,或违反了中国法律及政府法令,均应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或因已方不当行为引发与第三方纠纷,致使无责任的签约方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无责任的签约方有权要求有违约责任或实施不当行为的签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

1、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欲告之对方的重要事项,以书面确认函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其它

本协议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必要,可等协议内容修改确定后再予以增加英文)

甲方:南京精英文化教育培训中心 代表: 日期:

乙方:XXXXXXXX学院 代表: 日期:

第1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1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OO三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沉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l/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屑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裁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瑶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l/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o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

1、—L/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l/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进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括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正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十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伤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理。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答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钩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似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构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e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露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窿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想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扔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溶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资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想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井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井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Io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办本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历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中外合作办学认证申请材料

中外合作办学认证申请材料

温馨提示:除照片、翻译件和授权声明外,所有材料须交验证机构验看原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我中心只收取复印件。

1、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蓝色背景证件照片;

2、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和复印件;

3、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4、获得的国(境)外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如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可到我中心6层服务大厅内的翻译公司办理翻译,翻译件将在翻译完成后直接转入认证程序,无需现场等待翻译结果);

5、本人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户口薄的身份页原件和复印件;

6、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请点击证明模板下载 填写);

7、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请点击授权声明书下载);

8、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模板下载)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一位代理人一年内(自代办之日起)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特别提醒:

1、如果申请者有6个月以上的国(境)外学习经历,请按照国外认证申请材料或港澳地区认证申请材料准备相关材料。

2、我中心不受理直接邮寄材料原件的申请。请勿将申请材料原件寄至我中心,以免丢失或出现其他意外。

3、在递交认证申请材料过程中,需申请者本人对认证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确认,因此请申请者尽量亲自前往我中心各验证机构办理认证申请手续。如需代办,请参见上述第8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16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作意向书

中国XX大学与X国XX大学

合作意向书

中国XX大学是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X国XX大学是---。双方以培养高素质人才、扩大院校国际影响力为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进行合作办学,将在师生交流、专业合作、学分互认、教学科研等方面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1.双方均可提出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具体方案、项目和活动,双方可以基于共同利益在各个领域和部门开展这些方案、项目和活动。

2.如具体方案、项目和活动确定,双方同意正式承诺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具体协议中确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3.该意向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根据合作的具体情况,双方再确定是否续签意向书。

中国XX大学X国XX大学

签字人:签字人:

职务:职务:

日期:日期:

第17篇:湖北省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指南

办公地址:湖北省教育厅政务大厅一楼(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

邮政编码:430071

咨询电话:027--8732820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一、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一) 申请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原件

3、中外合作合作协议原件;

4、合作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原件;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0、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11、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2、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中方教育机构法人资格证明(中方教育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14、外方合作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外方教育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方教育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教育处(组)的证明信原件];

15、Word电子文档(内容必须与纸质材料一致) ①申请表;

②中外文合作办学协议;

③人才培养方案(包括:教学大纲、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材、师资,四项合为一个文档)

16、评估报告(外方已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特别提示: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合作办学;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3、每年3月和9月受理(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6、批准机构报教育部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后方可招生;

7、所列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含原件。

(二) 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申请人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批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 办理时限

1、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6个月(不包括专家评议时间);

2、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3个月(不包括专家评议时间)。

(四) 审批进度查询及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1、为方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办理进度,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后,可电话咨询审批进度。

2、批复完成后,由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组织、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领取书面批复。

二、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层次、类别及

中外合作办学者变更

(一)申请材料

1、中方教育机构请示;

2、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及表决成员签字;

3、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清算文件(名称、层次变更的除外)。特别提示: 所列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含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申请人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批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时限

1、申请设立、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由实施学历教育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3个月;

2、申请设立、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由实施非学历教育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6个月;

3、其它事项:20 个工作日。

(四)审批进度查询及结果领取方式

1、为方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办理进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电话咨询审批进度。

2、批复完成后,由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组织、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领取书面批复。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一)申请材料

1、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原件;(1)请示件应为带编号的正式公文;

(2)内容应包括:合作双方名称、申办专业、办学期限、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修业年限、生源对象、办学条件及双方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

(1)《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表》(及中外文协议)应遵循“一项目一表(一协议)”的原则,由中外双方教育机构共同逐项认真填写,表中不应留有空项,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2)表中关于证书颁发情况的表述应得到合作办学协议的支持,并与其保持一致。

(3)项目内部管理机构应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一半。

(4)真实性保证页及中外文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须有中国教育机构的盖章;

②必须有外国机构的盖章(或未启用印章的说明);

③必须有双方法人的签字,签字人不是法人的,需提供法人对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

3、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原件:

(1)合作办学协议必须有中文文本,有外国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须一致;

(2)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以下8个要素: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住所;②中方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③外方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④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⑤合作内容和期限(包括有效期、截止日期和签署日期);⑥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⑦权利、义务⑧争议解决办法。

(3)合作协议应对合作项目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情况做明确表述,并提供证书实样作为申报材料附件;

(4)合作办学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至少签署中外文各一式4份。

4、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国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关于该校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带编号的制式《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原件

6、验资证明原件(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7、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8、评估报告(外方合作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且获得教育部国际司备案编号的)

(1)评估报告由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 (2)尚未经过评估的,可提交已举办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出具的办学总结

9、合作项目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1)外方证书实样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 (2)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人才培养方案(加盖中方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1)包括:教学大纲、详细教学计划、师资配备、拟选用教材清单; (2)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和地点等内容;以上材料需。

11、所申办专业上一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在80%以上的证明(加盖中方合作学校相关部门公章,如:招生就业处、学工处、招毕办等):

12、外方学校具有十年以上高等教育办学历史的证明

13、外方学校属于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院校的证明 如: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网“外方学校资质查询”栏目相关网页截图

14、Word电子文档 (1)内容应包括:

①申请表;②中外文合作办学协议;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材、师资等四项合为一个文档)

(2 )电子文档内容必须与纸质材料一致 特别提示: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合作办学;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3、国(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须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名单之内;

4、拟举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是学校现有的、相应层次的专业,其名称应与专业目录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5、申报材料的第11—13项材料仅适用于高等专科教育项目;

6、每年3月和9月受理;

7、批准项目报教育部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后方可招生;

8、所列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含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批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议时间)办结。

(四)审批进度查询及结果领取方式

1、为方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办理进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电话咨询审批进度。

2、批复完成后,由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组织、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领取书面批复。

四、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住所、法人等变更

(一)申请材料

1、中方教育机构请示;

2、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及表决成员签字;

3、拟任人选基本情况介绍(涉及人事变更的)。特别提示:

所列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含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批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审批进度查询及结果领取方式

1、为方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办理进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电话咨询审批进度。

2、批复完成后,由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组织、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领取书面批复。

第18篇:中外合作办学就读六个注意事项

中外合作办学就读六个注意事项

就读中外合作办学应该关心的主要问题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情况,在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时,建议特别关注和认真了解以下六个方面的情况:

一、关注所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否是经过合法审批。最主要的是要查看办学者是否能提供审批部门所颁发的同意其办学的文件。其中,新批及已完成复审省市通过复审的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包括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与机构)名单,目前已通过教育部中外合作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教育部网站、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予以公布。可通过登陆以上网站查看相关信息确认所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是否合法。

二、关注实际办学情况,尤其是教育教学质量高低。应通过向在读学生询问等多种方式了解实际办学情况。在质量方面要关注决定与影响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几个关键因素,如,学生入学标准;师资配备情况,包括是否配备了一定数量和比例的比较好的外方教师;教授什么样的课程;在什么地方办学,有无很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是否在氛围良好的大学内,有没有足够的图书馆、实验室,操场等教学辅助设施可供使用等等。另外,要关注和了解毕业生(如果已有毕业学生)的就业情况,除了解就业率,还应该关注毕业生到哪些单位、公司工作,必要时还应该向相关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真伪。

三、关注学校的招生简章与实际办学情况是否一致。按照规定,合作办学招生简章需要在审批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注意考察学校招生简章与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是否一致。尤其是办学地点,收费项目与数额(须由中外合作办学所在地省政府批准),招生人数,开设课程等。

四、关注招生标准。按照规定,实施我国高等学历教育的,须按照同地区同批次计划内录取,降低批次录取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一般来讲,录取标准比较低,录取学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办学质量很难保障。录取标准高,办学质量才有可能更好。

五、关注招生计划。按照规定,颁发中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必须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而实施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也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核定了相应的招生计划数。

六、关注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和认证情况。教育部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范合作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维护就学者利益的工作措施中,开展办学评估和加强合作办学证书颁发的认证是两项重要举措。可通过教育部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平台中所公布的关于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了解某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评估和认证情况,以做出更恰当的就学选择。

第19篇:中外合作办学申报须知附件

附件二:

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申报须知

一、申办主体:

中方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和外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为合作办学的申办合作方,由中方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办主体资格:

1.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3.有合格的教师;

4.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5.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有一定的连续办学经验,且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

三、申办的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四、申报材料的具体名称及写作要求: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含MDB电子文档)

(2)合作协议(中英文对照)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7)颁发学历证书样本

2、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文件

(7)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需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3、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含MDB电子文档)

(2)合作协议(中英文对照)

(3)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4)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5)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6)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院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7)外方教育机构资信证明。指由所在国公证处或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有关境外教育机构的教育资质证明。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非独立设置的合作项目无须提供)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内容、范围、形式和规模;办学各方的投入方式、数量和时限;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设置程序、职责、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校长(主要负责人)的产生、任职资格、职责;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经费的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学校员工的聘用和人事管理;学校的合作期限、变更、解散、终止和清算的程序;本章程的更

改和其它说明性条款;其它重要事项等。

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统一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不得装订。电子文档报盘。

第20篇: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评估实施方案

东北财经大学

2009年10月

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实施方案

(2009年10月)

根据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教外厅[2009]1号)的要求,我校于2009年10月正式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

为做好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东北财经大学在多次省内外研讨会的基础上,同时以教外厅[2009]1号文件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为依据,特制订如下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实施方案。

一、评估目的

此次评估的目的是督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法规原则和政策导向,增强我校吸收、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和创新能力,维护学生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

二、评估程序

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分为成立领导小组、单位自评、网上公示、评议工作四个阶段进行。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我校成立了专门的评估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此次评估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单位自评

单位自评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单位自评和提交自评报告。1.单位自评

单位自评工作由我校组织开展,由东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具体负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工作。我校将本着以规范管理为切入点、以提高办学质量为核心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自我检查分析工作,做好自我整改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2.提交自评报告

我校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时间完成自评工作,提交自评报告。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见附件

2自评报告电子版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信息系统”提交,用于网上公示信息提取及专家评议;自评报告纸质版报送两套分别由教育部学位中心和辽宁省教育厅留存。

(三)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阶段包含网上公示、公示情况反馈两个环节。1.网上公示

公示渠道:监管网、学位中心网页、辽宁省教育厅、东北财经大学四网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为4月15日,共公示15天。

2.公示情况反馈

网上公示环节结束后,我校将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的反馈情况,提交针对公示置疑问题的说明,作为评议工作的补充材料。

(四)评议工作

评议工作阶段中,我校将积极配合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组织的各项评议和调查工作。

东北财经大学 2009 年 10月

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阙澄宇

副组长:王铁军姚恩全

成员:刘继伟盛云王庆石赵彦志秘书:史达孟韬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庆石 副组长:赵彦志

成员:雷晓敏史达孙磊孟韬刘芳

秘书:刘欣杨柯

孟妹陶硕

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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