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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24 09:08:4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不是不报,时刻未到

今天的这个故事,来自一本叫《寿命是自己一点一滴努力来的》的书,书中讲的是作者自己的亲历。作者为台湾人,所以故事发生在台湾。

为了方便讲述故事,以第一人称“我”,来讲述,这里的“我”,指的是讲述人。

我在上小学的时候,分为男生班和女生班,我们班上当时有位同学,因为小儿麻痹症而两脚萎缩,无法行走,平时只能用两只手在地上一手又一手地向前匍匐爬行。

我们因为同情她,所以我们女生班的同学,平时都会想尽办法来照顾她、帮助她。

我们班前面是几个男生班,其中有位男生家境非常富裕,父母有钱有势,他有自己的书房,还有专门的家教,所以他的成绩也非常好,很让人羡慕。

但这个男生的有一个行为却让我们觉得很残忍:他每天上洗手间,都会路过我们女生班,每次他碰上这位在地上爬行的女同学,都会十分不屑,说风凉话,嘲笑这位女同学,甚至用他的高级皮鞋去踩她萎缩的双脚。

每每这个时候,女同学都疼痛难忍,却挣扎不开。而我们所有师生对此有愤怒却无可奈何,因为他的爸爸已经买通了整个学校的老师,所以,都是敢怒不敢言。

女同学因为不堪其辱,最后吃老鼠药自杀了。

这位男同学毕竟家境殷实,最后读书都很顺利,还出国深造,获得了博士学位,继承了家里庞大的事业,成了当地名流。他后来还当了我们母校的同学会会长。

有一年,他出了车祸,被一辆醉驾的车子迎面撞上,车头全毁,他的两脚也被卡在了驾驶座上,下肢血肉模糊。当交警把他从驾驶座上救下来时,他已经昏迷不醒。

在医院抢救很久后,才醒了过来,但大腿以下的两脚全部截肢了,脑袋也因为受了重伤而缝缝补补,抢救过来之后,也成了半个植物人了。

因为他是我们母校的同学会总会长,我们很多同学都去医院看望他,大家都为他感到惋惜:他从小都带着光环,灿烂的一生因为这次的车祸而划上了句号。

只有我们班的同学们看到他,我们不仅泪流满面,这泪不是为他流,而是为我们那个当年被他欺侮自杀的同学而流。

整整三十年了,直到这一刻,我们才看到了真正的答案。

推荐第2篇:真实案例分析

真实案例分析

试点法律事务(1)班 李 斌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3月,申请人梁笑的母亲赵娟从乡下到广东打工,认识了老乡梁永,相互爱慕并在亲友的祝福中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赵娟已有身孕。赵娟多次找到梁永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都被梁永拒绝。

2008年12月,赵娟生下女儿梁笑,为孩子办理了医学出生证明后,继续多次找梁永讨要女儿的抚养费,梁永却以梁笑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不支付费用。2011年4月,无奈的赵娟来到阜南县张寨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在我所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赵娟先申请了人民调解,要求梁永支付抚养费。但是梁永拒绝调解,而后我们帮助赵娟申请了法律援助,主张要求梁永支付抚养费,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援助追踪,我们了解到阜南县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梁永,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梁永拒绝。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即做亲子鉴定义务。申请人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要求做亲子鉴定,其举证责任转换,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同意鉴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尽管法院不得强迫其所为,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梁永是孩子的父亲,每月向梁笑支付抚养费200元。

二、案件来源:张调字【2011】002号

三、个人见解: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我国《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缺项,即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亲子关系上,《婚姻法》还缺少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等制度。这些亲子关系制度《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是必须进行补充的。

在本案中,赵娟与梁永同居,分手后发现怀孕并生下梁笑。赵娟认为梁笑与梁永具有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梁永予以否认,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则,确定负有举证责任的梁永承担对自己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为亲子关系,确认其抚养义务,是公平的,伸张了社会正义。这个判决完全正确。

因此设立非婚生子女认领与准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随着时代的发展所带来的婚恋观的变化, 我国试婚、同居、“包二奶”现象的日益增多, 非婚生子女呈上升趋势。现实生活中,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卸责任、规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甚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公开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较为普遍。( 2) 生母被迫离开非婚生子女和生母抛弃非婚生子女的现象也不少见, 这些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影响着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 我国必须在立法上确立认领与准正制度, 以防范亲生父母逃避责任。我国设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 具体建议如下。

1.准正制度。我国可以设立婚姻准正与法院宣告准正两种形式。当然, 设立准正制度, 要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结合, 以鼓励、促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正式结婚。一般情况下, 非婚生子女因亲生父母结婚而当然为婚生子女; 当生父、生母不可能结婚或者由于非常严重的障碍无法于事后结婚, 可根据生父母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非婚生子女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请求以非诉讼案件程序宣布子女为婚生。但生母于受胎期间内曾与他人通奸或为放荡生活的, 并且证明夫在受胎期间没有与生母同居, 或虽然同居,根据具体情形由夫受胎显然不可能时, 不得准正。准正需具备如下要件: ( 1) 须有血统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关于血统关系的确立, 生母与子女以分娩事实确定或自愿承认确定; 生父与子女以自愿承认、亲子鉴定而确立。( 2) 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法院宣告。非婚生子女准正后当然成为婚生子女, 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 其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相同。

2.认领制度。认领制度可以使子女, 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找到亲生父母, 以得到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抚养照顾。设立认领制度既要尊重血缘关系又要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我国认领制度也可以采用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的形式。本来亲子关系应依自然事实而定, 不应依父母之意思而改变, 母子关系以分娩事实即可确定, 无须认领而当然发生法律上的母子关系。然而生母抛弃子女的现象并不少见, 只有经生母认领才可使他们产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再则,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关系, 无法以分娩之事实来确定。而且父子之间的血统联系并非像分娩之事实那样明显, 生父明知是自己的非婚生子女, 因种种利害关系不愿认领者, 也并不罕见。所以, 自愿认领既可以是生父, 也可以是生母。具体为: 生父、母均有自愿认领其生子女的权利; 生父认领未成年亲生子女的, 须经子女的生母同意, 但特殊情况除外, 即对子女利益有特殊不利的情况; 认领成年亲生子女, 须得到该子女本人的同意; 子女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子女, 可以提起强制生父、母认领之诉。当然, 生母对分娩之事实予以否认时, 可以以母子关系确认之诉来决定。强制认领可以是生母, 也可以是生父, 当生父和生母均抛弃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 甚至还可以是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子女本人。值得强调的是, 应规定生父认领未成年子女, 须经生母同意和认领成年亲生子女, 须得到该子女本人的同意。这主要是因为子女并非出自于父亲身体, 生母受胎情况比较复杂, 有可能是被父强奸、诱奸等情况, 在此情形下, 生母无疑受到过伤害, 如此一来, 认领对生母、子女的名誉等可能造成不利或有害的影响, 允许生父认领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另外, 生父、母明知为自己之非婚生子女, 因种种利害关系不愿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是他所生的; 已婚妇女与第三人通奸所生子女, 女方指认第三人为孩子生父而遭否认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确认生父、母之诉。总之, 赋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子女以认领请求权, 向法院提起强制生父、母认领之诉, 可以使非婚生子女能够得到及时的关爱和抚育。

本案判决推定梁永是梁笑的生父,并且负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其实就是适用强制认领规则,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制定《民法典》时,应该予以补充,以应司法急需。

四、参考文献:

《我国非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制度探究》 陈雪萍, 杨仲姬

推荐第3篇:心理健康真实案例

以下是我与女儿之间发生的真实案例

案例1.吃过晚饭,我和女儿独坐一起,书面交流。在这之前我们俩刚斗过嘴,她满脸还挂着泪珠。看着女儿伤心的样子,我的心里也好难受。我一边给她擦眼泪,一边用文字和女儿对话。我问:“你最不喜欢什么样的人?”她说:“自私、骄傲、爱骂人、忘恩负义的人。”我接着问:“你喜欢妈妈什么?不喜欢妈妈什么?”她说:“喜欢妈妈对我的爱无私,为我做了那么多,也不喊累,而且我还不听话,让妈妈生气;不喜欢妈妈的太厉害,以后给我讲道理要心平气和,我保证不厌烦。”我又问:“你最想对爸爸妈妈说的话是什么?”她说:“爸爸妈妈,我都快11岁了,你们不要为我操太多的心,我一定听你们的话......”我们交谈了很多,看着稚嫩的女儿说出这样的话,我的心也很震颤。想想平时回到家里,看到女儿犟嘴,不好好做作业,我就生气,就严格管教。造成女儿与我沟通的少了,很少把心里话告诉我。其实那一个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好呢?每个父母都想把心掏出来给孩子。可偏偏事与愿违。如果我们静下心来,对孩子态度好点,注意方式方法,多与孩子交流,站在孩子的角度想问题,处理问题,我想孩子一定会欣然接受的。家有女儿已长大,作为母亲的我以后更要多与女儿交流,给女儿一个宽松、舒适的生活、学习空间,让女儿健康,快乐的成长。

孩子长大了,有了自己的思想,有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和看法,我们要做的就是走进他们的心里,了解他们的想法,平等的与他们交谈,沟通。这个时期的孩子已经不是把父母看作是一贯正确的人了,也看到了父母的缺点和不足,父母也是平常人。你如果不站在平等的地位说话,那么沟通就只有单向,要善于做到严中有情,情理交融,既要给予警示和适当的压力,又要给以宽容和温暖。

案例2.今天是母亲节,因昨天与单位同事出去游玩了一天,早晨我还在睡觉,女儿就早早起床练琴了,等我起床后她已经到老师那里学琴去了。我收拾完家务,做好午饭等他们父女俩回来。12点10分了,听到敲门声,我开门看见他俩提着包东西神秘兮兮的直接到女儿的卧室去了。不一会,女儿从卧室里拿出一支康乃馨送到我眼前,眼睛闪着亮晶晶的光芒,亲切的对我说:“妈妈,祝您母亲节快乐!”随后老公也配合女儿递给我一盒蛋糕,祝我节日快乐。看着他俩默契的举动,我一时惊呆了,不知说什么好。看着可爱的女儿站在我眼前等我对她的评价,能言善辩的我此刻无语了。我抚摸着女儿的脸颊激动地说:“谢谢你,女儿,你是我的最爱,希望你健康快乐的成长,希望我们家庭永远幸福快乐!”女儿两眼噙着激动的泪水,哭着抱住了我说:“妈妈,我永远爱你,你是我最好的妈妈,我以后要听你的话,不惹你生气了。”看着长大了的女儿,我感到无限的温馨和欣慰。外面一直下着小雨。看着女儿冻得冰凉的小手和脸蛋,我才知道女儿学完琴后一路小跑为我到花店和蛋糕店买礼物的,回来衣服都湿了。原来她把自己平时积攒下来的零花钱都拿出来为我买了礼物。我的脸贴着女儿冰凉的脸蛋对她说:“你不要给妈妈买礼物,你快乐、健康的成长就是给妈妈最好的礼物。” 看着可爱的女儿,我只有一句话想对她说:“女儿我爱你,你是我的最爱!”

推荐第4篇:法律案例

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新闻发布稿

(2011年6月21日)

大家上午好!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青少年与合成毒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0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4起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案例及1起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犯罪案例。其中,抢劫罪犯黄国云、故意杀人罪犯李宁罪行极其严重,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一、2010年以来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是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及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重心。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9234件,同比增长14.88%;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66298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8961人,同比增长8.58%,重刑率为28.60%,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2.79个百分点。今年1—5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5986件,审结2263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815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6667人,重刑率为26.8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2.06个百分点。

统计数据显示,传统毒品海洛因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与此同时,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类型合成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逐年上升。2009年,海洛因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为58.79%,同比下降7.09个百分点。2010年,其比重为52.48%,同比下降6.31个百分点。今年1—5月,其比重为49.13%,同比下降4.31个百分点。2009年,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类型合成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为39.72%,同比增长7.15个百分点。2010年,其比重为46.19 %,同比增长6.47个百分点。今年1—5月,其比重为49.59%,同比增长4.26个百分点。毒品种类多、新类型合成毒品多的特征日趋显现,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对新类型合成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新类型合成毒品犯罪的认定、处罚标准等问题予以规范,及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了对此类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意见》精神,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毒品,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国际毒品犯罪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

2010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大批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判处了重刑乃至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处死刑标准的,坚决依法核准,有力遏制了毒品犯罪蔓延的势头,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净化了社会风气,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人民法院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具有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体现政策,给予从宽处罚,以做到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

二、重视审理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及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具有高度的成瘾性,一旦成瘾,则难以戒断,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都会造成危害。有的吸毒人员因经济窘迫,为获取吸毒所需的资金,实施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有的人在吸毒后受毒品所致的中枢神经兴奋、致幻和抑制作用的影响,易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觉等症状,进而导致行为失控,实施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近年来,为获取吸毒所需的资金而实施抢劫等犯罪,以及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还有未成年人实施的毒品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的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我控制力弱,受到不良影响后易形成对毒品,特别是对新类型合成毒品的错误认知,有的甚至认为其不是毒品,从而吸毒乃至走上毒品犯罪道路。

今天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中,罪犯黄国云毒瘾发作后,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进入被害人邓可能家中向邓借钱,遭到拒绝后,持刀抢劫,将邓可能及邓妻2人杀死,后劫走现金等财物。罪犯李宁在作案前吸食冰毒和“麻古”,产生精神障碍,驾车时行为异常,无故殴打前来将其接走的朋友唐浩,又持刀砍刺、切割唐浩头部、胸腹部、腰部等处数十刀,将唐杀死,后持刀拦截轿车并驾车逃跑。罪犯黄传辉吞服“麻古”后出现呕吐及神志不清等反应,当日夜间突然用双手猛掐怀孕的妻子何群的颈部,又持匕首割、刺何群颈部、背部等处多刀,将何杀死。罪犯傅程君驾车途中吸食氯胺酮,随后出现严重意识模糊、头晕等反应,并产生幻觉,在人群密集的街道上肆意驾车冲撞,造成包括摊主、行人、三轮车主在内的20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4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造成1.6万余元的财产损失。罪犯张某、田某某、赵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4人均于初中就读期间辍学务工,因受不良影响而吸食毒品,尔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

罪犯黄国云、李宁、黄传辉、傅程君实施的严重犯罪均系吸毒诱发。黄国云为获取吸毒所需资金而持刀抢劫并杀死2人,李宁吸毒后产生精神障碍而杀死1人,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国云、李宁核准了死刑。黄传辉吸毒后产生精神障碍而将怀有身孕的妻子杀死,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且黄传辉归案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得到赔偿,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傅程君吸毒后产生幻觉,驾车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肆意冲撞,致多人受伤,并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归案后

认罪、悔罪,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得到赔偿,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罪犯张某、田某某、赵某、王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4人均系未成年人且田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4人犯罪的具体情节,从宽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

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来单独或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前述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到毒品犯罪较多的地区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贯彻执行上述规范性文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鉴于近年来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犯罪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来对此开展了专项调研,已起草相关指导性文件,正在进一步论证、完善,争取尽早出台,以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对于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部分缺少定罪量刑标准的新类型合成毒品,也将尽快制定相关标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复核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将实践中较为突出、具有共性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和通报,要求下级人民法院进一步严把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也结合当地毒品犯罪的特点,认真总结审判经验,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不断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始终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作为禁毒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紧密结合“依法禁毒,构建和谐”的宣传主题,强化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有的法院主动配合宣传、教育部门及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大力开展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禁毒教育,加强对“麻古”、“K粉”、“摇头丸”等新类型合成毒品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帮助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树立“拒毒、防毒”意识。有的法院深入到毒品犯罪严重的村庄,发放禁毒宣传资料,现场举办禁毒知识讲座,组织村民参与禁毒签名活动。有的法院选择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毒品犯罪案件,组织大中学生旁听庭审,使他们认清毒品危害,远离毒品。有的法院注重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法制教育力度,到服刑场所宣讲毒品的危害及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教育涉毒的服刑人员认清形势,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一贯立场和做法,各级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推荐第5篇:法律真实或客观真实抑

法律真实或客观真实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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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尺度,而我国目前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通过对传统的“客观真实说”的质疑和批判,在对“法律真实说”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认为应当重新确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而法律真实这一标准兼备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能够而且应当作为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关键词: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刑事证明标准

近年来,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质疑和批判,然而也有部分学者赞成我国目前的证明标准,学界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主要存在着“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两种学说的争鸣。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回答的是“什么是司法证明中的事实”的问题;而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回答的是“司法证明中的认识怎么样才为真实”的问题[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5页。]。本文在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证明标准的质疑,试图寻找到适合我国的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刑事证明标准。

一.对“客观真实说”的质疑

客观真实指司法活动中裁判者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案件发生的客观实际情况,裁判者对的主观认定应当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客观真实说认为,凡已经发生的案件,必然会在外界留下各种物品、痕迹等证据或为某些人所感知,因而刑事案件的证明能够达到客观真实。

然而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完善,客观真实说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质疑和批判。在此,笔者也“小试牛刀”,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1.客观真实说不符合现实的认识规律,将理想与现实混为一谈。

时间是一维的,不可逆转的,这就决定了过去发生的事情是不可能重演的。司法活动中,裁判者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只能借助于现有的进入诉讼视野中的证据来完成。在此基础上,我们不得不承认以下推论:在诉讼视野中,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有什么样的证据就有什么样的事实。[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版第1卷,第525页。]但是不是有了证据就能查明案件事实呢?答案并不是肯定的。第一,证据并不总是充分的。第二,证据并不总是真实、可靠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有人故意出错,作伪证或者伪造证据;有人无意出错,因视力、听力或认识水平而出错;有人在有意与无意之间出错,如因偏袒、偏见和偏信。[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载王敏远主编《公法》2003年版第4卷,第248页。]我们无法查明自己的认识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更多期刊发表详情联系QQ:1286503325电话:18931176030王编辑

2.客观真实说违背了逻辑法则——证实不一定是必然的。

证实不一定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应用到诉讼领域,我们可以说司法证实是或然的,这绝不等同于数学领域的证明。数学上的证明是一种论证推理(演绎的),而司法上对案件事实的论证、证实则是合情推理(非演绎的)。证实的逻辑性质并不是必然的,必然的证实

是:(H→C)∧C→H,而司法证实的一般分析则是:(H→C)∧C→H更可靠,即使“没有H的C几乎不可信”的也只是H极为可靠,我们也不能说H就是确定可靠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前提越充分、可信,得出的结论就越可信,但也只是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而达不到客观事实。

3.客观真实说无法解释错案、疑案。

第一,客观真实说无法解释错案。与证实相比,证伪在逻辑上则可以实现必然,即绝对的证伪是存在的:(H→C)∧-C→-H,只有在绝对证伪的情况下,才能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从而达到客观真实。在司法实践中,错案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依照客观真实说的观点,裁判者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他们作出的裁判已经查明了案件事实,对刑事案件的证明已经达到了客观真实。笔者不无疑问的是,如果发生了错案的情况,那岂不是存在两个客观事实?第二,客观真实说无法解释疑案。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司法主体评价的对象,是争议双方关于全部或部分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以及其他各种现有证据,评价的结果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也有可能存在介乎两者之间。从逻辑上解释,这便是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中间地带,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这便是疑案状态。而照客观真实说的观点,则认为案件的客观事实一定能够查清楚,也就是查明的结果要么为真,要么为假,不存在真假难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确确实实存在着疑案,“疑罪从无”便是最好的证明,这就不言自明地承认了达不到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存在。

二.对“法律真实说”的评述

法律真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事实。[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5页。]针对法律真实说的观点,笔者有以下认识:

1.法律真实比客观真实更具有说服力。

法律真实说认为人的认识活动都是相对的,具体到刑事司法活动中,也就是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只能是相对的,通常很难达到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完全一致,只能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这与“证实不一定是必然的”这一逻辑法则是相呼应的。法律真实说认为司法人员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疑案和错案再所难免,较之客观真实说更胜一筹。

2.法律真实并不等于主观真实。

法律真实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法律又是人制定的,但这并等于说法律真实就是主观真实。主观真实是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主观的标准,是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真实。法律真实中有可能包含有客观真实的情形,正如前文所讲到的,在绝对证伪的情况下则完全有可能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达到客观真实,只是因为历史事实无法重现,即便达到了客观真实,我们也无从知晓罢了,但客观真实是确实存在着的,因此法律真实中是包含有客观真实内容的真实的,从而与主观真实“划清了界限”。

三.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一)对我国现行证明标准的评述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162条有详细规定,简言之,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事实为根据”这句话存在明显的逻辑悖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查明案件事实,而要查明事实只能以现有证据为基础,既然事实还未查清,又何来“以事实为根据”呢?确切地说应该是“以证据为根据”。因此,更确切地说,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来

说,就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清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载王敏远主编《公法》2003年版第4卷,第218页。]也就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是理想层面的真实,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此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定得过高。我国的立法者有过这样的论述:“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前不能说是罪犯,但也不能说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由法院根据事实来审判确定。”[李奋飞:《对“客观真实观”的几点批判》,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3期,第80页。

]这种说法实在让人费解,我们反对有罪推定,却又不是无罪推定,而是“实事求是”。那么“实事”从何而来,如果“实事”都有了,还要刑事诉讼有何用?也正是在客观真实这一证明标准的指导下,我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等程序性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二)我国应当确立的刑事证明标准

法律真实这一证明标准模式能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呢?它是否能够达到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平衡呢?

在笔者看来,答案是肯定的。具体说来,其一,法律真实是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因为它认识到了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相对性,认为应当在现有法律程序和证据的基础上去寻求案件事实,较之客观真实这一“可望而不可及”的标准,法律真实是一个较低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真实达到了认知理性标准。其二,法虽然是人的理性的产物,但只要是人制定的,就会带有一定程度的主体性。证明标准也不例外,在对其进行评判的过程中必然会带有主体性因素,即价值判断因素,也就是说,在确定证明标准时,还需要考虑其他一些价值目标实现的需要,而这些价值目标又都是不可忽略的,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如保障人权、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等,也就是要具备价值理性。而法律真实倡导程序正义,敢于向“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权威挑战,认为司法的目的不仅要追求真实,还要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客观真实相反,则可以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沉默权制度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在批判客观真实的文字中已作出较具体的分析,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从而能够很好地实现保障人权、实现诉讼公正等价值目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真实达到了价值理性标准。至此,可以说,法律真实说达到了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标准的兼备,而笔者也终于将“法律真实能够而且应当作为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这一观点证成。

推荐第6篇:真实金融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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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金融案例分析

担保法

案例1 200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200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 案例2 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到200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某银行遂于200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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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3 A公司向Y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提出以其在某有限责任公司X中的股份为质押。经查,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公司享有20%的股份,A公司已缴清出资。

你作为Y银行的律师,请回答以下问题:如果Y银行接受A公司以其在X公司的股份为质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符合法律要求,怎样才能保证质押合同生效? 案例4 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

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 案例5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一笔200万元的贷款,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该汽车已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同时,由丙公司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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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效益下降,未能按时归还贷款,而甲公司的车辆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车祸报废,丁保险公司及时给予理赔,乙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甲公司表示,抵押物已灭失,自己也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归还200万元贷款,遭到拒绝。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什么?(2)甲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汽车灭失后,乙银行如何实现抵押权?(3)丙公司拒绝偿还贷款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4)在有汽车作抵押的情况下,丙公司承担多少保证责任? 案例6 1999年10月10日,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期为1年。抵押前,该处房地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2000年4月10日,由于意外大火, 将该抵押房产烧毁。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180万元。建行得知情况后,要求以180万元保险金作为抵押财产,遭到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拒绝。在建行的再三要求下,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另一处已出租的房地产(价值70万元)作抵押,贷款期限届至,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偿还贷款,将此处房产折价给建行。建行欲将房屋用作它用,故要求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期未到),承租人予以拒绝。

请回答下列问题:(1)建行要求以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是否有理?说明法律依据。(2)本案中因保险事故取得的保险金是在贷款期届满以前,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正确地处置获赔保险金的方式是什么?(3)已出租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吗?(4)承租人可以拒绝建行的要求吗?说明理由。 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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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公司为拓展业务,决定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后认为安泰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安泰公司提供担保。安泰公司找到国丰贸易公司为其贷款担保。安泰公司与银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同时安泰公司以公司所属的两辆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满,安泰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两辆汽车转归为银行所有。之后,安泰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到期无法偿还欠款。某银行遂将两辆汽车过户为已有,并诉至法院要求安泰公司偿还剩余贷款的本息及滞期罚金,国丰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1)贷款适用哪些担保形式?(2)我国担保法确立的两种保证方式是什么?(3)本案中,国丰贸易公司应承担哪种保证责任?说明理由。(4)某银行将作为抵押物的两辆汽车过户为已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找出法律依据。(5)法律规定抵押权如何实现? 案例8 2006年4月1日,新城粮油食品总公司向交通银行新城办事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该公司系新城副食品商场的常年客户,两家素有业务往来,商场经新城办事处审查认可,自愿为粮油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约后,新城办事处发放了为期3个月的30万元贷款。2006年6月20日,粮油总公司申请延期两个月还贷,该办事处在原借款合同上批准了同意延期的意见。两个月期满后,粮油总公司因经营不善,商品大量积压,无力还款。新城办事处遂以商场系该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城副食品商场和粮油总公司共同承担偿付责任。庭审中,商场发现粮油总公司与新城办事处对该借款曾达成延期还款协议,该办事处也是在延期届满后起诉,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据法院查明,商场系新城商业开发公司下属企业,领有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实系新城商业开发公司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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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转自瀚宇金融官方微信垫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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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房地产真实经典案例

女子198万买房被出租20年 昨日法院开庭审理两个小年轻要结婚,双方父母拿出几乎一生的积蓄,为他们购买了杭州滨江一套二手房。等他们付完房款及各种税费216万元,拿到房产三证后,却遭遇晴天霹雳:房子里租客,且租约长达20年。

钱拿不回来,房子也住不进去地。本欲筹备婚礼的孙家几近崩溃。

当时,女方妈妈孙女士曾求助媒体。此事经广泛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有法律界人士甚至评价:此事的解决方式将影响房地产交易秩序。

昨天 ,案件终于在杭州滨江法院开庭:买房的小年轻告了原房东、中介公司,租客作为第三人。

案子从下午2点半一直审到晚上10点多,笔录就记了50多项。长达8小时的“抽丝剥茧”,让这个离奇的房屋买卖纠纷,一点点清晰起来,而当时舆论普遍谴责的原房东老王老天在法庭上的表现也非常“出挑”

在中介授意下先支付尾款,“2个多小时后出了大事”

昨天,孙女士坐在原告席上,时不时摘下眼镜,抹一把眼泪。这3个月来发生的遭遇,对她而言就像做梦。

7月8日,孙女士找到中介卓家房产。几次看房后,敲定一套滨江区锦绣江南的二手房。115平方米,三房二厅。

7月14日,房东老王的买卖代理人阿宝出面。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确定房子总价190万元,内部装饰8万元,总共198万元。孙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

7月26日,孙女士支付100万元。7月31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支付3万元装饰款。8月1日,支付房款18万元,尾款90万元,以及各类税费、中介费,共计216万元。 这个过程,孙女士都是和代理人阿宝接触,所有的钱都打入了中介的监管账号。 8月6日下午4点,中介通知孙女士拿三证。同时告诉她,要签一份承诺书,同意交房前中介把尾款支付。

这份承诺意味着,还未收房,尾款已全部转入阿宝账户。而孙女士以为拿到三证就是完成了所有程序。

仅仅2个多小时后,中介来电。大事不秒。

从未露面的房东老王这时候现身了。他说,房子已被刘某占有,门锁被换,无法交房。原来,老王向刘某借了高利贷,还没还清,并将高利贷关系变相转换成了租赁关系,当天下午中介在中间调解无果。

孙女士完全懵了,他们7月14日最后一次看房时,还是空置房,怎么无缘无故跳出个租客?而最气愤的是,“中介明知房子已有纠纷,还要我们签承诺书,支付尾款,这是设置圈套,欺诈。

当天晚上,中介叫来开锁人员,重新换锁。孙女士进到房子一看彻底傻眼,房子增添了部分设施,有人住进去了。

更大的打击还在后面。租客刘某不肯腾房,拿出的租赁合同上,赫然写着“租赁期20年,总租金40万元。”

那一刻,孙女士觉得天都塌下来了。

格局急转:庭上,原房东侃侃而谈“这对年轻人很无辜,急着结婚,我们就算审到天亮也愿意。”昨天,房东老王到庭,没有请代理律师。他的态度很明确,希望孙女士这边尽快拿到房子。昨天的庭辩

格局,发生了戏剧性变化。原房东老王俨然和孙女士成了同一战线,他们的矛头都直指租客刘某。

刘某手上的这份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成了法庭辩论焦点。

“外面人都说我诈骗,这里我要说出真相,我不是‘一女嫁二夫’,这个房子租给刘某并没有实际发生,那是我向他借高利贷的逼迫无奈。”

老王说,他在杭州城北开厂,急需钱。3月份开始,通过中间人,陆续向刘某借了90多万元。

“5月份,我向他借了40万元,他就让我签了租赁合同,租期是从5月算起。” 6月17日,老王工厂倒闭。

老王强调,这份租约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我没收到过一分租金,这算什么租赁?”

但刘某的律师不这么认为。这是一种以租金来抵债的方式,从租约日期来看,早于孙女士 的买卖合同。“6月份我们就交了装修的物管费给物业,并实际居住,孙女士买的是一套带有租约的房子。”

原告的代理律师当庭反驳,这份租约本身根本不合法,“它只是个形式,实质是维护非法的高利贷利益,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不能对抗买卖合同

事件中还扯上一个“神秘关系人物”阿宝

昨天庭审,还扯出另一个神秘人物,阿宝。他是房东老王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代理人。签合同和收房款的都是他。那么,他到底是谁?

刘某的代理律师道出了阿宝的“渊源”:房东老王还欠阿宝的钱。

早在5月,老王就把这套房子抵押给了阿宝。这个房子当时协商价格198万元,刚好抵老王向阿宝借的192万元。所以房东老王为了借钱,一房二吃,一边把房子所有权抵押给阿宝,一边把房子使用权抵押给刘某。

而老王昨天在庭上也揽下了所有“责任”,“阿宝不知道我把房子租掉了”,所以,“阿宝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拿去卖的,阿宝没有违反诚信原则”,所以,“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由于阿宝昨天没有到庭,所以卖房前他到底是否知情,目前还不得而知。

原告再次“肯定”老王的说法,孙女士的买卖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原告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现由于第三人发放高利贷引起了纠纷,并非真正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不能对抗合法买卖的。

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没有宣判。

关于这个案子的几个疑问

资深房产律师还是认为:租赁有效买卖亦有效

昨天庭上发生的一切,包括原房东老王的说辞,让事情似乎越来越复杂。此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我们有必要来重新梳理一下。

浙江省直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钟律师一直关注此案。记者理了几个问题与他探讨。

1.为还高利贷而建立的租赁是否有效?

开庭前,原房东老王放话,上庭要把所有“真相”都说出来。所谓的“真相”就是租客其实是放高利贷的,租赁20年就是为了还高利贷。老王的意思是高利贷是违法的,所以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陈钟律师说,国家对不高于银行利息4倍的借款是保护的。超过4倍利息以外的那部分才不受保护。但这不影响以租金抵债这个租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也就是说,租赁协议还是

有效的。

2.买卖代理人阿宝不知道租赁,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原房东老王还有一个观点:买卖代理人阿宝不知道房子已被出租掉,阿宝没有恶意隐瞒违反诚信,所以,由阿宝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还是有效的。

陈钟律师说,原房东也欠了阿宝钱,所以把房子抵押给阿宝,且授权阿宝全权处理。阿宝和老王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阿宝有权通过买卖来获得优先受偿权。所以,阿宝的买卖确实也是合法有效的。

3.租赁有效,买卖亦有效,该怎么办?

陈钟律师认为,从现在他了解的信息来分析,此案买卖有效,租赁亦有效。

那么事情仍然陷入僵局,买了的房子却被别人住着。

陈钟认为,问题的症结还在原房东老王身上。他先把房子出租,又把房子抵押,把一套20年使用价值掌握在承租人手中的房子出售,涉嫌“欺诈”。根据合同法52条,这样的合同一年内可以撤销。

若往撤销买卖合同这个方面来设想事情进展:买卖撤销,老王显然已无法把房款退给孙女士,那么孙女士可以申请法院将这套房子拍卖。20年租赁肯定会影响房屋的售价,这部分差价再向老王追偿。

所以,陈钟认为,这个官司的打法,不是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恰恰相反,应该背水一战,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4.中介有没有责任?

昨天的官司,房产中介“卓家”是第三被告。孙女士方面指出中介在仅仅交付三证给孙家后,就催促她承诺将尾款从第三方账户交给房东。而仅仅2个多小时后,中介就告知她“房子有问题”。

中介的这个做法让陈钟律师大感意外,因为按照目前杭州市二手房交易的惯例,中介通常都是在房屋完全交付(包括钥匙交付,水电管煤等统统结清)后,才会将尾款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在这个事件中,中介有很大过错。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中介要为它的过错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退还中介费,而且应该做出赔偿。赔偿范围基本上是在40万元租金的范围内(因为中介没有发现租赁问题)由法官酌情判决。

但记者发现,孙女士只诉请要求退还3万元中介费,没有要求中介赔偿。对未提出的诉请,法院当然不会主动去判。

5.原房东打的是什么算盘?

原房东老王一方面说租赁是为还高利贷,租赁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说阿宝不知租赁,买卖合同有效。

实际上,老王欠了双方的钱,他的算盘是确认买卖有效,那么他跟阿宝之间的债就可以拿房款清了;而租赁无效,那么他和租客之间的债就可以免了。

推荐第8篇:旅行社经营管理真实案例

以旅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为戒走旅游规范合法经营

之路

【字体:大 中 小】 【日期:2014-01-07】 【编辑者:】

2013年 10月1日《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行业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旅游执法和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全国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近日,国家旅游局通报了六起旅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旅办发[2013]207号),希望我市各旅游企业认真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对《旅游法》的学习,增强自觉遵法守法意识,促进我市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以下为被通报的六起典型案例:

一、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虹桥营业部超范围经营被处罚案

【案由】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虹桥营业部于2013年10月22日在新民晚报刊登“韩国好客山东-A车、客轮串线游日照、韩国首尔豪华客轮6日游1980元/人”广告。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和上海市旅游局以游客身份电话咨询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总部,未获明确答复,怀疑该营业部超范围经营,并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

【调查经过】根据新民晚报的线索,国家旅游局暗访组会同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于10月24日对该营业部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了6份已签订的旅游合同,和要求游客签字表示自愿前往韩国当地5家购物场所的补充合同。

据调查,该营业部在未取得总部授权情况下以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接待协议。案发后,该营业部已作出退团处理。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事后积极整改,关停虹桥路营业部,并向文化执法总队和上海市旅游局递交了整改报告。

【处理】因该团尚未出团,无法查证是否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不予认定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虹桥营业部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十万元。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二、湖南财信环球国旅张家界分公司指定购物点擅自变更行程被处罚案

【案由】2013年10月,国家旅游局组织暗访组,对湖南旅游市场进行了暗访。暗访组报团参加长沙到张家界、凤凰四日三晚游。随团暗访中,地接社“湖南财信环球国旅张家界分公司”导游带领旅游团前往多处购物店购物,并擅自减少了旅游景点,暗访组向湖南省旅游局提供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处理】经湖南省旅游局调查,“湖南财信环球国旅张家界分公司”存在指定购物点、擅自变更行程等违法违规问题,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湖南省旅游局拟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对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两个月,处以罚款六万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三、武当山游散拼经济团违规经营被处罚案

【案由】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参加武当山汽车两日游,发现合同中未注明地接社信息;地接人员未佩戴正规导游证;行程延误后,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南岩官景区中的主要景点未参观;武当山景区琼台中观讲解员以送平安符、盖平安印为借口,诱导游客烧高价祈福香和莲花灯。经查,该团为湖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散拼经济团,地接社为武当山康泰旅行社,地接人员为地接社安排的景区讲解员。

【处理】武汉市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和第六十条,拟对湖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五千元,并责令该社立即整改。同时要求其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规定,向游客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武当山康泰旅行社处以罚款三万元;对该社安排的讲解员处以罚款一万元,暂扣景点讲解员证。

十堰市旅游局将琼台中观内涉及经营性项目的情况,转武当山特区管委会进行统一清理整顿,并责成文物宗教局、景区管理局进行严格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东珠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被处罚案

【案由】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发现广东珠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口岸营业部店内广告及宣传单均有“港澳游”字样,且2013年10月21日为2名游客提供了出境游服务,经查该咎在并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且未办理完备的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游业务的手续情况下,开展出境旅游的宣传、招徕等旅游业务,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珠海市文体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五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十天;对直接负责人陈楚丰处以罚款五千元。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旅游社擅自转团、变更行程、诱导购物被处罚案

【案由】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在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金牛顺风分社报名参团,签订了“九寨沟、黄龙三日汽车金钻纯玩团”旅游合同,附有行程单(列有三个赠送的自费项目),团费为每人900元。三天的行程中,该团存在诱导购物、变相强迫消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在调查处理中,发现该社还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委托四川雁南飞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

【处理】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对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三天的决定;对四川雁南飞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违反《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三天的决定;对导游张某在带团过程中存在多次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处两千元罚款;对川主寺镇五彩九顺超市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当地工商、物价、食药监局已立案调查,并对所售药品已经进行了登记和暂扣,对商品价格明显高于普通店铺的情形,当地物价局已要求其下调商品价格。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六、海南远通国际旅行社诱导游客参加自费旅游项目案

【案由】2013年lO月24日至28日期间,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参加由海南远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4天3晚海口散拼旅游团,价格为950元/人。游览过程中导游极力推荐、诱导游客观看兴隆红艺人表演和参加夜游三亚湾等自费项目。最后,该团38人中有9人观看红艺人表演,15人参加夜游三亚湾,并全部签订了书面意见书。据调查,夜游三亚湾项目的散客票价为165元/人,游客按此价格交给导游费用,而导游实际支付给夜游三亚湾售票口100元/人。

【处理】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海南远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三万元。

以上六个案例以不合理低价为主要线索,以擅自变更行程、指定购物场所、购物收取回扣等违法行为为主要突破口,抓住了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其中:海南省、湖南省和湖北省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对旅行社、导游变相诱导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上海市和珠海市的行政处罚规范、完整,认定了案件事实,列明了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四川省不但对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还将购物场所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移送工商、物价、食药监等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充分发挥了多部门联动处理旅游违法行为的作用。(供稿:投诉中心)

推荐第9篇:催收的真实案例

催收的真实案例

本公司的真实案例,是在河北催收。大约今年6月份左右,公司派出去5个壮汉去上门催收,当然是怎么跟借款人说他们就是不还钱的那种。在河北找到借款人后,还是跟他们好好说的,但他们很固执,无果后,我们就动用了大喇叭录好音在他全村来回走,出来看热闹的人那个多啊,七嘴八舌的。接着借款人就赶紧给我们说好的,闲丢人啊,拉着我们去他家,说现在真没钱先给少一点可以不,我们答应了余款限期一星期内还款。

真事, 就这一招,他就给了,我们还准备了自喷漆呢。

当然这样做不好,但没有办法,好话都说遍了,他们是老赖啊 。他不仁我们才不义的。

推荐第10篇:教育故事真实案例

教学形式多样化案例

永昌小学高智美

上课铃声响起,班上学生由带读小组成员带动开始课前读书,以开水每个人都声音响亮,精神饱满,5分钟过去,再一看,三分之一的人已经开始“开小差”,再过几分钟,一半的人不知道读到哪里,听一听声音,已经是有气无力,毫无感情,我不禁想到,读书都如此,课堂教学又能好到哪里,因此我就不断寻求和实践新的教学方式,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后,我所教的班级有一些好的收获,现就将我的教学方法归纳为如下几方面。

(一)课前

好的导入是一堂课成功的一半,好的导入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考,促进学生产生学习欲望,我曾听过一堂课的导入是这样的:某校进行教师公开课评比,一位新教师当天要上的课是《黄继光》,孩子们在家里已经预习了课文,上课时教师先叫孩子们讲一讲自己崇拜的英雄人物,讲完后,教师问全班:“你们知道老师最崇拜的是谁吗?”全班异口同声回答:“黄继光”,这时的老师在讲台上真是哭笑不得。由此案例,不禁引发我的思考,导入到底应该怎样才能更加自然流畅呢?我在教学中主要实践了以下几种方法:

1.借事导入

今天是周一,学校举行每周一次的升旗仪式,升旗仪式结束回到班里后,我让同学回忆一下刚才的升旗仪式上自己是怎么做,怎么想的,同学们各自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身子要挺直、少先队员要敬礼、双眼要注视国旗,唱国歌时声音要洪亮……在同学们的这些回答中,我顺利的导入了今天的新课----《升国旗》。

2.留下悬念

我们班每天做完课间操我都要求孩子们跑接力赛,由于每天坚持,所以在校运动会上取得了较好的接力赛成绩,到了后一年的运动会,孩子们因为上一年的优异成绩,加之又是每天练习,所以根本没把比赛当做一难事,但这次赛后成绩却是出乎意料又在情理之中的第三,接这次比赛,我告诉同学们在很久以前,蜗牛是有翅膀的,但现在蜗牛却没了翅膀,它丢翅膀的原因在第二天课文里会讲到,有想提前知道的同学可以读一读《蜗牛的奖杯》这篇课文。

通过上面这两种方法,使我的课堂进入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孩子们很自然的就可以进入到课文中去,使授课成为自然流畅的事。

(二)课中

1.演一演

在低段教学中学生对课文的理解仅仅依靠老师的蒋介石不够的,所以在课堂上我会用演一演的方式让学生感受,在给学生上《小稻秧脱险记》一课时,我演小稻秧,让同学们演杂草,让同学们感受杂草将小稻秧“团团围住”“不由分说”“蛮不讲理”与小稻秧抢营养时的情景,让同学们能直观的去“看懂”这几个词。

2.唱一唱

对于某些课文是改编过歌曲的,在上完课后我会让同学去学唱那首歌曲,而不单单让学生读课文,如《让我们荡起双桨》,孩子们用场的方式在不经意间就记住了课文,理解了课文。

3.看一看

在我的教学中,我常常会借助多媒体来让学生理解一些不容易用语言表达的地方,在上《夕阳真美》一课时,夕阳的美用语言形容孩子们始终无法感受,所以我就给孩子们看了许多夕阳的图片,孩子们看后终于亲身感受到夕阳的美,在读文章时也读的更“美”了。

4.听一听

课上,我还会让同学们听课文录音,听老师读课文,听同桌读课文,让孩子们自己来听一听,自己读的音是否准确,句子是否通畅,孩子们反复训练后不仅会改正自己不对的,还能给别人当评委呢!

5.猜一猜

在识字教学中我会用猜字谜的方法让孩子学字,如“洒”字的教学,我会说:西山下雨了。孩子们很快由我的字谜中“雨”会想到三点水或者是两点水,这样孩子们不仅感兴趣,而且能理解偏旁部首的含义,久而久之,不仅孩子们会猜,他们也能自编,就像一年级汉语拼音的:一个圆圈o o o,一个城门n n n等,都是孩子们自己编的。

6.摸一摸

在二年级时,下了一场雪,对于昆明这样的城市是很稀奇的事,我当然不会放过这样的机会,我让全班同学都去操场玩雪,孩子们当然兴奋的不行,摸雪的,玩雪的,尝雪的,看雪的……当然,让孩子们玩雪可不是白玩,回到教室,我让孩子们各自说了自己对雪的感受,之后就是顺理成章,将感受写下来,就这样一篇习作就初步完成了。

(三)课后

1.续一续

孩子们对于童话类的课文总是有浓烈的兴趣,总是想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而童话类的课文结尾也总是给孩子们留下续写的空间,就如《狼和小羊》一课,我们班续写的结尾就各种各样:狼还是将小羊吃掉的,小样的妈妈出现打跑狼的,猎人帮助小羊脱险的,狼和小羊成为朋友的……这样的续写不仅又是一次小练笔,也是孩子们自主学习思考的成果展示。

2.画一画

画画是孩子们最喜欢的劳动之一,我常常让孩子们为课文配图画,为诗配图画,从孩子们的图画里我可以知道孩子们在课堂上学到了什么,学到了多少,而且画画还训练了孩子们的美感,有些孩子还会将图画做成立体的,在《航天飞机》一课后,我就让孩子们为航天飞机做一张名片,有一个孩子就做了一架在太空中的航天飞机,甚至画出了银河,地球,月球等等,这样的形式孩子们既动了手又动了脑。

第11篇:李宁的案例(短)

李宁公司的物流配送系统

在李宁公司的一次招标活动上,国内知名的大型物流公司悉数到场,他们满怀激情地希望找出李宁公司的物流薄弱环节,从中攫取商机。但当他们看到李宁公司的物流成本后,满腔的热情顿时消失殆尽,失望而归。

李宁公司原物流总监荀卫曾有过一个形象的比喻:\"精心编制的物流成本控制手册就是我们的宪法,按照这些原则和措施去指导我们的物流操作实践,李宁公司的物流绩效怎能不优秀?即使和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比,我们也毫不逊色。\"

标准物流操作

2000年是李宁公司最为繁忙的一年,频频做出的高难度动作令人应接不暇。卖掉运输车队、重新梳理物流体系、实施SAP的R/3系统及AFS(服装/鞋业解决方案)。这一系列动作是为了打通李宁公司的各个关节,使其物流畅通,信息传导快捷高效。

李宁公司所有产品的销售物流都是由其物流部运作,这包括鞋类从出厂到门店,以及服装从配送中心到门店的物流配送。

产品入库之后就全由物流部门统筹安排。首先,进仓的产品都要\"验明正身\",

若是符合收货要求,便根据一个事先输入的采购订单在SAP系统里面做确认。可以用一个例子来更加清晰地明确这个流程:采购订单如果表明数量是100万双鞋,而此次进仓了15万双,那么就先对这15万进行确认。确认后,销售部的电脑中马上就显示出,这些产品已经入仓。随即,销售部便下交货单,物流部根据交货单对库存的新的产品进行选配,随后通过干线承运商和代理商发到全国各地。

李宁在全国有2000多个专卖店,产品从仓库出来,大部分流向分公司的配送中心或是经销商的仓库,一小部分是直接送到门店(小规模经销商可能只有一个店,没有仓库)。

尽管对自己的物流成本总是三缄其口,但对于较短的分拨时间,李宁公司从来是不吝于向人透露的。李宁产品的物流分拨时间,即全国的在途分拨时间是

4.5天,比起业内著名的海尔物流还少半天,与国际著名品牌耐克在中国7天的物流分拨时间相比,李宁更是领先不少。

问题:结合案例讨论,李宁公司的物流配送系统如何?

第12篇: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贯穿于我国整个司法领域,但对于“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应当如何理解上在理论界和学术界认识上并不统一,也就是说何谓认定事实清楚,如何判断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我国传统的事实观是“客观真实观”,即认为这一事实应当理解为司法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原则所蕴含的“事实”即为“客观真实”的传统法律理念引起的司法困扰已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旨在弱化法院职权、树立法律权威等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举措纷纷涌现,理论上的落后成为司法改革的阻碍,确立新的理论的需求已引起众多法律人士的深思。正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法律真实的司法理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

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论争最早是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中被论及的,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上,有论者坚持刑事证明应当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要求裁判者只有在正确反映犯罪事实真相时,才能裁判被告人有罪,即通常所说的客观真实论。有论者则主张以法律所确立的标准作为裁判的尺度,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要达到了法定的裁判尺度,即视为真实并可以据此做出有罪裁判。该种主张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真实论。[1]由于法律真实理论蕴含了多重客观事实标准所不具备的合理因素,法律真实范围逐渐突破刑事领域,扩展到民事、行政等领域之中,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司法人士的认同。

法律真实概念提出后,即引起了客观真实论者的猛烈抨击和质疑,并进而引起了法律真实论者与客观真实论者的论争。持客观真实论者反对法律真实理论的理由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真实是否缺乏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其理论的哲学基础。

从我国的意识形态和立法指导思想来看,内含于“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应当是指“客观真实”的理论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可知论、反映论和决定论的基础之上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认识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是客观实在在人脑中的反应;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是有能力认识一切客观真实的;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人类对绝对真理的追求是可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对案件争议事实的全面认识是完全可能的、绝对真理最终是能够全面实现的。据此,在案件事实的认识上,应该坚持“客观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无法代替客观真实标准,因为无论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真实说都不能成立。”[2]。

主张法律真实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并不矛盾。传统的客观真实说所依据的认识论是一种片面化的、甚至被曲解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由三个理论要素组成,即反映论、可知论和认识论的辩证法。我国传统的客观真实理论片面强调了认识论的反映论和可知论,却忽视了认识论的辩证法、曲解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的,这里所说的人的思维,不是指某个单个人的思维,而是“作为无数亿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人的个人思维而存在。”辩证唯物主义的可知论是从人类在整体上、在无止境的时代更迭中所具有的对客观世界的无限认识能力或所能实现的终极认识目标上来说的,并不等于说世界上的事物对每个具体的人来说都是完全可知的,并不等于说每个具体的人都有能力认识客观真理。人的认识符合客观的程度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的。具体到诉讼领域,“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都属于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都是不可能无限期无止境地进行下去的。因此,就每个具体案件来说,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不是‘绝对真实’,都只能是‘相对真理’”[3]。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认识,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决定了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识所能达到的程度不可能是彻底的、全面的。(1)认识主体的限制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官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这种判断的过程是认识形成的过程。法官作为认识主体,其认识达到的程度与其知识水平、能力素质都是相关的,具有不定性:“诉讼的证明活动不仅仅是对过去发生的事情的再认识的过程,更是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的活动。舍弃、抛开法官这一判断主体的主观活动,强调证明活动的纯粹客观性,必然导致认识论上的纯粹客观主义,才是违反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4](2)认识对象的限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是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既往性,即诉讼过程中的事实大部分是过去形成的事实,属于历史的范畴。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是从现在确认过去。法官无法亲眼目睹或亲自感知发生在过去的当事人的争议事实,只能由现在出发去发现过去,这种时间上的逆向性,决定了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只能达到有限真实的程度。(3)认识依据的限定性。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依据遗留的证据痕迹来进行。而证据中存储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并不等于客观存在,证据外表真实之外,还有一个证据表达的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即在证据中也可能包含与客观不符的内容。法律真实是建立在这种证据基础上的真实,因而也只能是一种有限的真实。(4)认识时间的限定性。案件的审理过程,对裁判者而言是属于认识上的“个别实现”,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是不可能无限期无止境地进行下去的,因此,就每个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来说,不可能象考古学家那样,花费几十年甚到几百年的时间去寻求事实真相。案件的审理必须在特定的期间内终结,也就是说对事实的认识过程不可能无限延长。对案件事实认定所达到的真理实现程度也必然受到限制,只能是相对真理,而达不到绝对真理的地步。

二、法律真实是否具有客观性的问题。

持客观真实说的学者认为:法律真实说并不是一种完善的学说,而且在当前的背景下,这一学说还存在着误导的可能。[5]很多关于法律真实的表述给人的印象是,诉讼过程只是一个将证据材料过滤、整合为法律真实的过程,客观真实不再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有的文章甚至认为法律真实并不具有客观性。[6];面对这种倾向,一个严肃的论者很容易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我们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和认识论,那么应当如何面对裁判基础事实的客观性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理论中,是否还有客观真实的位置?[7]张志铭在《何谓法律真实》一文中也表示了同样的忧虑:认为法律真实理论会引起偏离事实真相。“在案件事实认定及其真实性的评价上,法律因素的介入会不会导致对‘案件真实情况’的扭曲、甚至歪曲呢?考虑到非法证据的排除、证人适格性要求、举证时限规定以及审限要求等情况,我们无法不提这样的问题”。[8]认为确立法律真实理论就会导致对裁判认定的事实的客观性的否定是没有理论依据的。法律真实的理念从本质上说仍属于客观的范畴。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主观标准。(1)法律为“法律真实”设定的真实标准是客观的。

第13篇:会计法律案例

会计法律案例

一、2003年4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市属某国有钢铁厂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1)2002年3月,新厂长刘某上任后,将其朋友的女儿小林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小林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2002年4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调动手续。(3)2001年1月,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进行了监销。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问题: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二、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1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0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4)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问题: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三、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做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做,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做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做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做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问题: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第14篇:《法律基础》案例

《法律基础》案例

高校招生纠纷是否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

陈某(女)是95年高中毕业生,当年高考分数591分,英语为5 -, 《法律基础》案例

农民许某于1985年外出打工,自1986年起,其妻张某与女儿许艳便与许某失去联系。1991年,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许某死亡。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许某死亡。

1993年,张某与邻村汤某结婚,但汤不久因病而亡。

1994年,许某突然回乡,法院随即撤销对许的死亡宣告。许要求与张恢复婚姻关系。

许的主张是否合法?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李把一收音机给高强维修部修理,约定三天后交费取货。取货时修理部要维修费20元,李认为太高,双方争执不下。李说“这样吧,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也给你们修,但一定要少收钱。”谁知,李拿来电视机后,维修部不但不修,还说要扣下电视机。

维修部的行为是否合法? 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安某在某旅馆住宿,夜间,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砸下,致安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化去医疗费2100元。安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不同意,说吊灯是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无过错。某装修队认为吊灯已安装多年,不应承担责任。

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1994年8月28日,某电视机厂与某仓储公司签定了一份彩电保管合同,由仓储公司负责保管电视机厂的500台彩电,保管费5000元一次性支付。不久,仓储公司人员管理不慎,发生火灾,彩电全部被烧。该型号彩电每台成本价1800元,出厂价每台2000元,且这500台彩电已与销售商签定了合同,违约金是货款的5%。仓储公司应赔偿哪些损失? 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放淫秽录像,可以通过法院讨回租金吗?

李某在城郊结合部有一50平方米房屋,地势较偏,贴了广告招租。某日,吴某上门求租,约定月租金4000元,每月10日前交付。李问租房用途,吴说放录像,并说此地不常有警察,很安全可靠。李某又在合同中写明,如放录像引起其他问题,吴某自负。两个月后,吴未按约定给付租金,但表示 《法律基础》案例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1、某青年花高价买了一辆自行车

2、李某贩卖毒品100克

3、王某将一幅临摹画误认为真迹而买下

4、黄某将私房出租作赌场

5、赵某在其父病危之际,无处借钱,遂以200%的利息向李某借2万元为父治病

6、某女落水求救,许诺“谁救我上去给一万”。某男“我救你,但要五万!”。女应之。

婚姻法案例

兄李任之孙与妹李花之孙女能不能结婚? 婚姻法简介

《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修改,新法共六章51条。六章分别为: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婚姻法的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张某婚前个人财产:首饰1万元,彩电2千元,冰箱2千元,洗衣机1千元。

李某婚前个人财产:空调4千元,房18万元,摩托车2万元。

婚后共同收入:工资收入10万,张因受伤获赔生活费5万元及轮椅(价值3万),李接受赠与2万、接受继承20万(被继承人指定给李某个人的),别人送李的一副近视眼镜(价值2千)。

双方若现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财产的分割问题

王、李是原夫妻,2002年2月离婚。李的父亲于2002年1月死亡,李于2002年3月继承了其父价值10万元的财产。王要求分得该遗产的一部分,是否合法?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李某在其子年幼时未尽抚养之责,年老时能否要求其子赡养? 继承法案例

夫张某、妻李某遇车祸,张当场死亡,李在送医院途中死亡。张有一弟,李有一妹,别无其他亲人,无遗嘱。

他们的财产如何继承?

若同时死亡,又如何继承? 遗产的分割

陈某,李某1961年结婚,有平房8间,子女3人:陈甲、陈乙、陈女。陈女嫁顾某生一女顾华。陈、李一直与陈女一家共同生活。1993年陈女因病死亡,顾某未再婚,仍然与岳父母同住。陈甲不时来看一下父母。陈乙不求上进,常遭陈某责骂。1995年6月10日,陈乙挨骂后一怒之下将陈某杀死。李某悲痛万分,次日写下亲笔遗嘱: “乙不孝,8间房在我死后全给甲。 ”不久病逝。

陈某,李某的继承人分别是谁?8间房如何分割? 侄子能否继承伯父的遗产?

贾某,农民,未婚。1996年2月死亡,留下房屋5间及价值3000元的其他物品。他唯一的亲人侄子贾建设料理了伯父的丧事,并继承了他的全部财产。村委会得知后,要求贾建设将全部遗产交给村里,理由是贾某的遗产应作为无主财产处理。

村委会的说法正确吗? “口说无凭”

2000年元旦,甲、乙、丙、丁四人去福利彩票发行现场摸奖。在路上,乙说 “每人出100元,各人摸自己的,但无论谁摸到大奖(5000元以上)都要四个人平均分得大奖。 ”三人皆同意。后甲摸到10万元大奖,但他拒绝平分,说 “口说无凭 ”。

应否平分? 公益捐赠

今年初,某公司为提高知名度,允诺向贵州某县捐赠10万元扶贫助学款。一时间该公司名声大噪。该公司见目的已达到,在实际捐赠时少给5万元。受赠方经办人提出异议,该公司说,捐赠是无私行为,还在乎多少?

该说法对吗?

《法律基础》案例

借款问题

李某因做生意急需一笔钱,向好友刘某借了现金1万元,当场写下借条,未注明利息。李生意做成,如期还给刘某1万元。刘要求李支付利息,李不给。

应否给利息?

后合同义务

爱德电器公司在余家巷租了一处门房作营业点,进行电饭锅维修服务。到今年3月10日,期满后迁到建宁路某处,并请原房东将新址转告前来维修的消费者。3月15日,有人来修电饭锅,房东却说: “鬼知道他们搬哪去了 ”。给维修部和企业造成了恶劣影响。

房东应否承担责任?

过失缔约

江苏某校需一批电脑,济南一电脑公司获悉后,立即与该校联系,称 “我们价格优惠,质量保证。 ”学校很快派人去商谈,采购人员仔细鉴别这批电脑后,发现全是水货,遂未签合同,并要求电脑公司赔偿路费、住宿费等。

可以吗?

遭遇“倒客”

赵某由南京去南通,乘坐某客运公司的豪华大巴。车至仪征时司机将乘客赶下车,倒给一辆破旧的普通客车。赵某发现车上已没有座位,即向豪华大巴司机要求退还票价差,有无法律依据?

齐某坐大客车去扬州,在大桥北站,车子坏了,换成依维柯,司机要求每人补10元钱,齐某不补。可以吗?

“表见代理”疏忽不得

一对夫妻离婚时,住房、彩电等分割给了男方。女方因暂无住处,在男方住房内暂住。期间,女方将彩电卖给不知情的李某。男方发现后向李索要,李辩称:我不知道你们已离婚,彩电买卖正当合法。拒不退还。应否退还?

要约与承诺

甲厂向乙校去函: “我厂生产的某型号的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需要请联系。 ”乙校回函: “愿购该型号耳机1000副,每副30元,但需在耳机上加一个音量调节器。 ”不久,学校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学校决定拒收。

乙校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拒收是否违约?

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2000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写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为2年,丁某为保证人。

2001年4月,王还给胡2万元。2001年6月,王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2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6万元欠款。胡某请求丁某还款。可以吗?

定金与订金

今年4月10日,李老头在月星家具城看中一套家具,但仅剩样品。双方订立如下书面合同:商家4月25日前将货运到,李某在26—28日提货,价格1万元,提货时付款,李某交付定金2千元。

若李老头违约,定金如何处理?若商家违约又如何?

若合同中写的是 “订金 ”而非 “定金 ”又如何?

先履行抗辩权

纱厂与布厂订有供货合同,纱厂每个月向布厂供纱10吨,每年6月、12月布厂支付半年的纱款。今年4月,纱厂发现布厂已严重亏损,遂要求布厂:提供债务担保或即时支付纱款,否则停止供纱。纱厂做法是否正确?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02年5月,某画店与画家李齐签定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约定:2003年10月前,李交给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5万元。2003年9月,双方履行了合同。

2004年1月,画店举行大型画展(李的10幅画全部参展),获得成功。

李认为画店侵犯他的著作权。是否侵权?

后来画店在李齐不知道的情况下将10幅画与其他作品一起结集出版,是否合法?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2001年2月,某设计院受工业大学委托,为该校图书馆楼前厅设计壁画。设计院委派邹为、刘琴负责此项设计任务。5月,邹调离,余下任务由刘琴完成。同年底,邹为将其参与设计的壁画草图以个人名义发表在《设计作品精选》杂志上。是否合法?

2002年5月,设计完成后,设计院把它编入《设计院十年成就》一书,刘提出异议。异议是否成立? 电视节目预告

某省《广播电视报》于98年1月获得刊登省电视台及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权利,同时被《中国电视报》授权,追究省内未经许可刊登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的行为。该报多次发表声明,禁止省内其他报刊转登电视节目预告。

99年10月起,该省《煤矿工人报》每周五都刊登下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

《广播电视报》认为《煤矿工人报》侵犯其著作权。是否成立?

《法律基础》案例

著 作 原

稿

高校教师林某,2002年5月写成《期货理论与实务》一书,共18万字。6月,交山城出版社出版。出版社在审稿过程中,保管不善,丢失了约5万字的原稿。出版社告知了林某,表示了歉意,并表示愿意作一定赔偿。林认为出版社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未留底稿,该书无法出版了),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山城出版社赔偿高额损失。如何处理? 保护期问题

今年初,某出版社将已故著名哲学家艾某(1950年去世)的《百姓哲学》一书作修改、删节后出版(仍署艾某的名字,用原书名),且未向任何人支付稿酬。其行为是否违法?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某地一饮料厂生产的“山泉”牌矿泉水畅销,93年该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山泉”商标。94年该厂扩大生产规模,引入果茶生产线,“山泉”牌果茶投放市场后也很畅销。不久,饮料厂发现本地一食品厂也有“山泉”牌果茶入市销售。另外,某面粉厂的“山泉”面粉,某醋厂的“山泉”香醋在市场上也销的不错。

食品厂是否侵权?饮料厂能否要求面粉厂、醋厂停止使用“山泉”商标?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

96年8月,甲化妆品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美白产品,能短期增白,深受女士欢迎。97 年1月,甲厂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天前已有乙化妆品厂为其所生产的美白润肤露提出了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甲厂称,乙厂是96年11月才开始生产这种产品的,应将“美净”商标专用权授予甲厂。

该说法是否正确?

若甲、乙厂同一天申请,应驳回谁的申请?

专利法的优先权原则

98年3月,中国公民王某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节能节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

98年5月,法国一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安全节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98年1月,该公司已就相同主题向法国专利机关提出了专利申请),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请求,还提交了在法国申请专利的文件副本。

两种节水器技术构造与技术效果基本相同,两者申请的主题相同。

法国公司是否有权获得专利? 刑法案例

刑法的效力范围

卞某某,外国人,中国医科大学留学生。2000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大另一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9日,卞某、白某等5人与安某及其好友莫某、李某相遇,双方发生殴打,混乱中卞某用尖刀将莫某刺伤,其后扬长而去。莫某肝脏局部破损,次日死亡。

对于卞的行为,可否适用中国刑法?

其行为属于何种犯罪?

刑法的效力范围(案例二)

中国公民李学佩,男,26岁,自由职业。去年10月,去某外国旅游,期间,因盗窃该外国超市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元)被该国法院判处3个月监禁。

回国后,是否仍应接受刑事制裁?

刑法的效力范围(案例三)

2000年3月1日,外国人朴某,潜入我国某公司驻该国办事处内行窃。被我工作人员李起发现,厮打中,朴用尖刀将李刺伤后逃走。

朴某的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和刑事责任(案例一)

屠某,女,38岁,农民。与同村单身汉钱某勾搭成奸后,起意谋杀其丈夫赵某。某晚,丈夫出去串门,屠某在家点燃几根香,祷祝一番,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赵某名字的纸符烧毁,然后取香灰和纸灰少许,拌入白糖中,冲水搅拌好。后让串门回家的赵某喝下。

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和刑事责任(案例二)

彭某欠王山一千元,经久未还。王山指使其子王大、王二乘彭发工资之日要债。二人在河滩与彭相遇,上前要债,彭态度蛮横,拒绝还债。王大喊“抢狗日的!”二人一拥而上,将之按倒在地并翻他衣兜的钱,彭竭力反抗,王二用小刀割破衣兜,将其所有197元掏走。

王大、王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案例一)

黄过、张汉二人在1999年3月1日至5月30 日期间,先后在某县月塘、东港、马住等乡,采取将农药抹在菜叶上给牛吃的方法,投毒作案27次,毒死耕牛25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万余元。

黄某等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哪一种?

《法律基础》案例

关于正当防卫

赖某,男,26岁。2000年4月3日晚,他在自家附近碰见两个男的正调戏侮辱他妹妹,即上前制止,遭殴打后还手。这时便装警察李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尚未及表明身份。赖误以为是对方的帮凶,拔刀刺了李某一刀后逃走。

赖某行为的性质?

犯罪行为

石某,男,36 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其妻,03年5月1日,他妻子因不堪毒打,服毒自杀。石坐视不管,邻居发现后要他赶快把她送医院抢救,石竟说:“我就要看着她死。”。后邻居强行送他妻子到医院抢救,未能救活。

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案例二)

陈林,男,1988年2月2日出生。2002年3月,因伙同他人抢劫被公安局收容审查。4月3日从看守所挖洞逃跑。4月5日被抓获。

对陈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犯罪的构成要件(案例三)

1999年3月1日,田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认识,袁要求田某帮忙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将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放在布袋里,让田某系在腰间。田某问是什么东西,袁说,你别管,带到保山就没你的事儿了。田某在坐车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田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案例四)

2003年2月某日,刚满17周岁的马某手持气枪在把玩,见好友曹某骑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对曹某车子轮胎放了一枪,不料击中曹某裆部,致其睾丸破碎,生育能力丧失。

马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一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她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吓的惊叫一声,她丈夫闻声起床、开灯一看,见蒲某站在门口,就责问:“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话。夫妻合力将蒲扭送到公安机关。蒲供认是为抢劫。

蒲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 二

申某因赌博欠债,图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他撬开财务科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保险柜,就将其搬离财务科,藏在一堆放杂物的小屋里,等待时机。后被发现。

申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三

曹某与罗某勾搭成奸,后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吴某之后二人结婚。2002年2月2日,曹买来毒药,罗将其投入吴某的酒中,但吴喝下后未产生什么后果。后二人得知是因毒药失效。

曹、罗行为的性质?

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四

赵某,男,30岁。2001年8月8日晚8时许,乘邻居陈某(女,26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肯,赵一手卡住陈的脖子,一手将其裤子拉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 “我小姑马上要来。 ”赵听后,惧怕来人,决定放弃。

赵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五

某甲因有了 《法律基础》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二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出差后,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大叫,甲将丙强行推入洗手间,对丙进行监管,由乙搜寻财物。甲在看管丙时,忽生歹念,强奸了丙。

甲乙二人行为的性质? 意外事件

林老太住女儿耿某家,帮带小孩(4岁),因小孩咳嗽,买了止咳糖浆让其服用。后耿某用糖浆瓶子装了农药,并放在原处,忘了告诉林老太。不久后,当小孩再次咳嗽时,林老太仍然拿原来的药瓶给他服用,结果,小孩中毒而亡。

林老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行为

田华是武术学校学生。01年5月5日晚上回家时,遇劫匪黄某持刀相逼,进了一个死胡同,田无奈起脚向黄踢去,黄应声倒下。田马上报案,后发现黄已死去。

田华行为的性质?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宋利与人通奸已久,欲与丈夫离婚,遭拒。01年4月6日,从邻居家偷了苦石(八步断肠散),下在丈夫李某服的中药中,李服用后当日死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查明,宋已怀孕。

法院能否对宋利判处死刑?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案例二)

江某,男,20岁。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表现一般。由于种种原因,2年期满后,未得到及时减刑。江产生脱逃的想法,设法钻入监房下水道,逃出了监狱。后被抓获。

对江某能否核准死刑? 追诉时效

刘某,男,32岁,工人。98年6月12日,以欺骗手段奸污了一名患精神病的女青年。99年6月被捕后,刘又交代于1993年8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的犯罪事实。

对刘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要追究? 分则部分案例一

01年5月9日晚,卡车司机甲开车行驶在立交桥的机动车匝道上。突然,路前方冒出一个人来,刹车不及,将人撞伤。甲非常害怕,将伤者拖到路边,用编织袋盖上,然后逃去。

甲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则部分(案例二)

黄大用贩卖海洛因获得的巨款买了一辆奔驰车,并将此事告诉了弟弟黄二。后黄大贩毒败露被捕。案发后黄二将奔驰车开到自己家中,当公安机关向黄二调查车子的来源时,黄二称,是借朋友的钱买的,准备开出租车。

黄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分则部分案例三

张某对同事李某心存报复,知道李

第15篇:法律案例分析

1.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2003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2005年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总计40万+80万=12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120万的一半60万。

2.张某,女,1991年5月出生。张某2007年7月初中毕业后到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950元。2008年6月张某自作主张花20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张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张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请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分析解答: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3.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4.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案例分析答案 :监护案件,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甲父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他外出办事忘了将甲托人照管,具有过失。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邻居家的损失应当由甲父负责赔偿。

5刘迪,女6周岁,在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2003年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一等奖,得奖金5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300元抚养费。请问:该奖金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本案奖金5000元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归刘迪所有。因刘迪属于未成年人,由她的监护人张某代其管理。

6.张家、李家、王家相毗邻,并连成一线,某日张家发生火灾,火势十分凶猛,为了阻止火势蔓延,救火人员将李家的房子推倒一间。请问从民法角度分析救火人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当由引起险情的张家负责赔偿。

7.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案例分析答案: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8.甲欲毒害乙,将剧毒农药投入乙的食物内,乙刚吃下少量有毒食物,甲猛然悔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经医生全力抢救,乙没有死亡。请问:甲是否构成犯罪?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甲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甲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甲对乙已造成一定损害,属于应当减轻处罚。

9.李某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李某悔悟。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李某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李某能够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予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16篇:法律与案例

题目:司法程序的公正——对张氏叔侄案的思考

班级:法学1401 姓名:陈亦明 学号:31309103

一、前言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但是一个十年的冤案,给所有的法律人士一个提醒——从2003到2013年,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案子让张高平和张辉叔侄俩坐了10年冤狱。10年后,叔侄二人终于重获清白。走出监狱,失去10年光阴,命运和生活因此全部改变,而案件中牵涉的法律与逻辑更是让人深思。

二、案情简介

根据当事人张高平回忆,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她姐夫来接她,我们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就是一个小女孩,我不放心,我就叫我侄子把她送到杭州西站,结果到了杭州西站没人来接,对方又叫她自己再打的到钱江三桥一个某某地方,再与他联系,到那个立交桥让她下车了,我们就到上海去了。 这之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进入了沪杭高速,前往上海。但几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终认定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三、案情分析

(一)收集证据的不合法

规范化,合法化收集证据,禁止严刑逼供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保障司法公

信力,保护人权,建立民主法治社会的根本需要,但刑讯逼供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却大有屡试不爽,百发百中之势。据二人讲,二人呗杭州西湖刑警大队进行几乎了近乎虐待式的刑讯逼供,我站了七天七夜,让我蹲马步,不让我吃饭,脚朝天,把我嘴巴封住,矿泉水灌进鼻子里去,现在手臂上还有他们用烟头烫的疤,张辉说,为了能够活下去,我才招的。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合法

在本案中,检查机关殆于行使法律赋予它的监督职能,即使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屡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取证现象,但检查机关并没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性对合法性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也没有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审查,取证进行及时纠正,反而采取了了放任纵容的态度,而且在移送审查机关的证据中,还出现了一项证据是公安机关提供的未对二人施行刑讯逼供的说明。

四、司法程序公正问题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

程序公正观念肇端于英国,并为美国所继承和发展。在英美法中,程序公正观念经历了从自然公正观到正当程序观的演变过程。近代以后,自然公正通常表示处理纷争的一般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又叫做“诉讼程序中的公正”。此后,这两个原则就一直被牢固地确立于英国司法制度中,并在欧美国家等到了发展。后来在美国法中,自然公正观已被正当程序观所取代。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对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任何一项旨在确保实体公正实现的必要条件都应当成为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而受到重视。

(二)程序公正的内容

公正的法治秩序是公正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程序正当主要包括有以下内容:

1、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

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只能服从法律,在司法活动中不受任何外来的干预。严格地说,独立是一项整体制度的要求,而中立则是在一个特定的具体案件中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对诉讼当事人双方保持中立的立场,对任何人当事人一方不具有好、恶和偏见,对其审理的案件不具有利害关系,这本身便是司法独立的内涵。 2.程序的合理

这是指整个司法过程都必须具备一整套合理的、固定的、便于操作的程序,从而限制法官的恣意,使裁判体现公正性、判决具有可靠的预测性。因此,在司法活动的每一个过程和环节中,都必须有程序规范的存在,从案件的起诉、受理、开庭、辩护、辩论、质证、裁判、

执行、上诉、审判监督等等,都要依循严格的程序规范。此外,程序也应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充分尊重。 3.当事人的平等

一是强调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强调法院应当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平等原则,强调的是诉讼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平等性,而实质性权利是不可能平等的。当事人平等原则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请求、主张等给予同等的机会和关注,不能先人为主,不能厚此薄彼。 4.程序的公开

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化是公正程序的重要内容。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暗厢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明确任何人不得搞“暗箱操作”,将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5.程序的及时、便利

公正的程序也应当便于公民实现诉讼权,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极端形式主义。例如简单的纠纷应当以简单程序进行,以尽可能缩减程序的成本。裁判时间不可遥遥无期,因为任何迟来的正义都可能构成不正义。诉讼时间的拖延对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会形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

五、如何实现程序正当

程序公正是现代法律文化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使程序公正的理念深入人心,才能有效地推动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实现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由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去做。 1.完善立法,健全法律

制定和完善程序法律制度是实现程序公正的法律基础。我们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制度,但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迫切需要加以完善,如证据立法等、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沉默权制度等等。 2.完备和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

建立完备的、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司法特点及规律的司法体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要使司法机关真正独立,不能再依附于行政机关,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敢于接受监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3.完备和完善监督制度,实现监督有效

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执法纪律和投拆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利受到监督和制约,严格依法办事,杜绝“暗箱”操作,增强执法透明度,防止执法者犯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4.建立公众对程序公正的信仰

“重实体轻程序”在中国游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想从根本上摆脱这种观念并树立程序公正的观念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加大力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树立法官的权威

程序公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再完善的司法体制和程序制度也离不开司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法官的精心运作。就像波斯纳所说的:“法官希望独立就像学者希望得到确定的学术职位一样。法官不想成为有权有势者的仆人。”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乃至裁判的权威性难以树立。因此,要实现程序公正,就必须改变法官队伍目前的状况。法官的高素质不仅包括扎实的法律理论、娴熟的司法技能,还包括公正的司法理念、崇高法律的精神,以及自我独立的意识。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更理性的裁判案件,才能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才能恪守职业道德,居中裁判;才能明辩法理,保障裁判,让当事人信服,树立权威。

6.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树立程序法权威

没有责任制约,任何制度都可能成为空谈。要树立程序法权威,应当对违法法定程序的行为设定必要的法律后果,建立审查制度,严格追究违法法定程序或程序滥用者的法律责任,以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法制虚无主义的现象。

四、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

杭州高院纠正“叔侄安”,虽然这个结果来的很迟,但是终究还是还给了两位当事人的一个“清白”,让当事人不必再背上“强奸犯”等骂名。

无论是纠正错案,还是推动制度建设,无疑都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决心。虽然过程一波三折,也离不开外界推动,但毕竟是法院系统在法律框架内部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完成,这与具有人治色彩的“平反”相比,法治是最终的赢家。

“叔侄”从一定程度上讲,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也给公检法敲响了警钟。中国法治进展十分缓慢,还需要各方人士以及国家力量的推动。

第17篇: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第18篇:法律辩论赛案例

喜宴上的不义之财

2012年5月8日晚,雅莉让丈夫张山陪自己参加同事的婚宴,现场气氛热烈,性格豪爽的雅莉与同事们频频碰杯,至深夜酒席散时已有醉意,丈夫不断催促该走了,雅莉顺手拿起“自己的”手包坐上张山的汽车回家。第二天一早,雅莉发现桌上放着两个相似的名牌手包,一个是自己的,打开另一个,发现包内有钱夹、化妆品、少量现金,及姓名叫王萍的身份证和驾照。雅莉问过丈夫后,知道自己的手包一直由丈夫保管,自己走时拿了别人的手包。丈夫让雅莉赶快把包还回去,雅莉口头答应,但一直懒得行动。三天后,雅莉见既没有人找来,也没人向自己问起拿错包的事情,遂将该手包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渴望该名牌手包已久的朋友,将包内身份证和驾照等丢弃。一周后,公安机关根据失主报案及相关线索找到雅莉,雅莉马上退还了6000元,并辩称自己当时想还,可找不到失主。经估价鉴定,该名牌手包价值16000元。

控方观点:雅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辩方观点:雅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买官遇到骗子

王正是南山县副县长,年轻有为,政绩突出,得到当地干部群众公认。适逢县长到市里任职,王正作为竞争县长的人选,在干部群众中呼声很高。马东是王正大学好友,在县里经营一家名为“东顺大酒店”的四星级酒店,效益很好。对王正竞争县长一事,马东作为好友非常支持,同时觉得王正当了县长,对自己酒店生意也会照顾。王正虽自感工作能力各方面有一定优势,但考虑到县长是市管干部,市委书记起关键作用,而自己与市委书记在工作上接触、联系不多,彼此不太熟悉,多次在与马东的私下交谈中对此表示忧虑。马东闻言后也多次想找门路帮助王正。

一天,李明被一群人前呼后拥来酒店就餐,马东无意中听到人称其李局长,并请求其在一项重大工程项目招标中帮忙,认为李明一定是大官,便借酒店老板名义前去敬酒,通过相互交谈,得知李明曾是省委主要领导秘书,现在是省国税局局长。后马东找到李明,请求李明找市委刘化雨书记帮助王正在此次县长竞争中胜出。李明提出这事可能需要点活动经费,马东问需要多少,李明说至少得100万。马东因与李明交往不深,担心受骗,就说我先给你30万花着,事成之后再给你70万。马东回家取存折时,其妻得知此事表示反对,说:“这事一下子拿出去这么多钱,人家王正都不知道,算什么事啊?”马东劝说道:“你这就是妇人之见了,凭咱和王正这种关系,他要是真当上县长,以后的回报可不是这么多钱能换来的啊!”在马东坚持下,其妻勉强同意。马东在付给李明30万之后,多次催问此事进展。两个月后,李明找到马东,拿着一张市委组织部拟同意王正为县长提名的文件,说这件事市委刘化雨书记已同意,组织部也已经批准,马上通过人大选举程序就可以了,要求支付其余70万元。马东遂支付其70万元。王正因各方面优势明显,顺利被提名为县长人选并经县人大会议选举后任命。

后经群众举报案发。经查,李明是无业游民、江湖骗子,其向马东出示的市委组织部文件系伪造。王正对以上全部事实不知情,在其选任县长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控方观点:马东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辩方观点:马东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第19篇:个人在企业面试中自我介绍真实

自我介绍

各位尊敬面试官早上好,今天能够在这里参加面试,我感到非常荣幸。

我叫**,是温州机电技师学院机电一体化专业应届毕业生。此次来应聘贵公司机床维修岗位。在校期间,我学习了《电工基础》、《电子仪表与测量》、《电机与变压器》和《计算机基础》等十多门课程,通过自己的努力,各科取得比较优异的成绩,曾多次取得品学兼优奖学金,市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干等称号。在业余时间参加学院第二专业培训,目前我已经取了电工上岗证、销售员、制冷维修、助理电子商务师、国际单证员等多个技能证书;在校期间我曾经担任学院勤工俭学社团社长、班级团支书等职务,积极组织同学参加温州动漫节,温州啤酒节、大罗山八小时穿越等活动;我对电子技术特别感兴趣,也可以说这是自己的专长,参加永磁电动机调速项目的制作。为了弥补自身工作经验的不足,我利用寒暑假到温州长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一线参加社会实践,锻炼了我的吃苦精神,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当然我也有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我相信通过今后在工作岗位上虚心学习一定能克服。我非常热爱这份工作,并且我相信我能够做好,希望面试官们能够认可我,给我这个机会,谢谢。

第20篇:真实的企业文化建设案例

这是三个真实的企业文化建设案例,都是百亿以上资产的上市公司,采用了不同的建设方法,其间差别,欢迎各位讨论。

案例一:完全委托。

甲公司准备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消息发出后,多家咨询公司参与了项目争夺,甲公司的企业文化部在经过了形式上的竞标后,聘请了老板知名度较高的一家咨询公司,该公司项目建议书中开列了包括该老板在内的多名知名专家和一名据介绍有十年咨询经验的知名学府MBA(以下称为A君),但在这些名单后包含了一个甲公司没有注意的“等”字。

甲公司付出首付款后,项目组一行七人浩浩荡荡进驻了甲公司,七人中包括了名单中的老板、一名专家和那名A君,余下四人都是年轻人:项目组进驻当天咨询公司的老板、专家、A君和两名助手对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别进行了各90分钟的访谈,次日,按计划,召开了“甲公司企业文化项目启动誓师会”,由专家进行了两个小时的专题报告,咨询公司老板进行了“企业文化建设”的讲座,据甲公司企业文化部部长讲,两位的报告内容他已经在不同场合听过多次。午餐过后,因有其他要务,专家和老板启程奔赴机场,A君和其他四个年轻人继续访谈。

接下来,企业文化部不断得到对咨询人员水平的质疑,部长开始坐不住了,经过旁敲侧击,私下交流,很快部长得知,留下的五人中A君是32岁,大学本科毕业设计参与了一个小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实施,工作五年后考取MBA,毕业后进入咨询行业,主要从事人力资源咨询,所谓十年咨询经验是从毕业设计开始计算的;其他四人,两人是新的MBA毕业生,一人是人力资源专业在读研究生(那位专家的研究生),另一人是新闻专业本科毕业生。

部长开始着急了,频繁和咨询公司老板联系,希望调整咨询人员,但被老板告知,一线人员只是收集资料,初步分析,结论还是专家和他自己把关,让部长安心,配合好项目组工作。

一个月后,诊断报告出来了,公司的问题点说得很清楚,得到董事长肯定,部长开始有些欣慰,特意请咨询组去当地的名胜旅游了两天。

又一个月过去了,项目组提交了一份企业文化体系报告,部长拿到这份报告后又开始头痛,看着这份文字华丽、引论古今中外的企业文化体系,感觉怎么也和自己的企业联系不上。体系在讨论、修改、提交、再讨论、再修改、再提交中反复了多次,部长感觉项目组的每一次修改其实只是按照意见在动文字,对于一个新的价值观能够在企业中带来什么反映,和企业的生产实际是否联系的上似乎没有考虑,部长开始催问项目组:“老板和专家什么时间来”,A君一再表示,每一次的修改稿都是经过老板和专家肯定的,并开始暗指甲公司不懂企业文化。部长也和咨询公司老板通了电话,老板感觉了部长的不满,委婉表示:最近公司业务很忙,许多知名公司都主动找他们做项目,自己对甲公司项目的关心不够,但专家一直在关心,希望甲公司能够相信专家的意见。部长又和专家沟通,专家讲:我在开会,学生在项目组,请部长将意见通过学生转达。此时,部长开始明白,所谓每次修改都有老板和专家审定是A君的谎言。

项目开始三个月后,企业文化理念体系还没有确定,甲公司董事长在和A君进行了一次交流后决定终止项目。案例二,独立自主

乙公司在决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后,成立了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宣传部、市场部组成的企业文化建设小组,开始独立自主的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小组首先在全公司开展了大规模的企业文化问卷调查,并派出了多批人员参加各类企业文化培训和论坛。在经过了半年的工作后,小组向公司高层提交了企业文化体系草案,公司高层都很认真的研究了草案,书记、总经理等八位公司班子成员提出了非常具体的修改建议。拿到这些建议,党群部部长开始头痛了,意见都提得很具体,特别是书记和总经理在一些关键理念上理解还不一致,很难统一,第一次修改历经了三个月,修改稿提交后,有五位班

子成员向党群部要自己上次的修改意见来对照,总经理还专门找党群部部长谈了一次,最后汇集的意见不但没有减少,反而矛盾更加尖锐,部长向书记建议,是否班子开会时研究一下,书记当即表示:“意见没有统一,怎么研究”。

时间一天天过去,第三稿还是没有出来,企业文化小组已经不再开会了。

案例三:内外结合

丙公司是一个长期注重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企业,公司发展的历史中留下了很厚重的精神文化积淀,公司改制后,董事会决定进行系统的企业新文化建设,成立了由公司多个部门和基层单位,老、中、青年三代中层、基层干部参加的企业文化建设小组,董事长(书记)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一个副总经理负责具体工作,企业聘请了一位对行业比较了解的企业文化业内专家担任小组顾问。

首先顾问对企业进行了全面调研,和主要领导、主要部门单独进行了交流访谈,协助小组制定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计划。企业文化建设小组实行分散工作、集中封闭讨论的工作方式,由顾问主持先后两次集中,制定完成了企业文化体系初稿,小组成员根据初稿在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别召开座谈会,征询意见,顾问主持了公司高层的座谈会,三稿便确定了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企业文化理念体系。

小组成员作为企业文化宣讲员,对所有二级单位进行了企业文化培训,新文化得到了员工的一致认同。

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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