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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26 06:05:3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答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宪法知识网上普法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C)。

A.《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B.《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C.《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B)。 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实现国家的现代化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完善以(A)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A.宪法 B.民法 C.刑法

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间的(A)关系。A平等、团结、互助; B平等、自由、互助; C平等、自治、和睦; D平等、互助、自治根据

5.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A)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取得历史性成就。)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

A.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 B.计划 市场 C.政治 经济

6.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D )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7.(A)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A.党的领导 B.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依法治国 8.(A),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A.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B.依法治国 C.尊重宪法权威 9.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C)。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 A.以仁执政 以仁治国 B.以德执政 以德治国 C.依宪执政 依宪治国

1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A)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A.十二月四日 B.三月五日 C.十月二十日

11.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凡经(C)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A.上级机关 B.国务院 C.人大及其常委会 12.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B)

A.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D.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13.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4.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规定,对于“宪法法律至上”中“法律”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是指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 B.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C.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15.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则是(B )。 A为人民服务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D.精简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6.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以下关于党和法治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BCD )。 A.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B.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C.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D.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17.下列选项中,( ABCD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提出了明确要求。 A.编纂民法典

B.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C.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D.制定社区矫正法

18.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同时强调了以下( BCD )“三个坚决”。 A.坚决杜绝越级执法、跨区执法 B.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 C.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D.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19.下列选项中,( ABCD )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A.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B.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C.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D.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

20.为了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一系列制度,其中包括下列( ACD )。 A.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B.建立法官、检察官延迟退休制度

C.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D.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21.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ABCD )。

A人民主权原则; B法治原则; C基本人权原则; D权力制约原则

2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AB )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ABD )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24.根据现行法律,下列哪些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基本法的解释要求?( CD) 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B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C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D国务院

25.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选项中(BCD )属于依法不予许可的情形: A对社会环境不满意; B危害国家的统一; C危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D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6.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BCD )

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ABC )选出的代表组成。 A省、自治区、直辖市; B特别行政区; C军队; D工人

28.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实施的国家机关是(A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国务院

29.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BC) 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 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 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0.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 CD) A罢免权; 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C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D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三、判断题

31.各级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错 )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3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对 ) 33.为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对 )

34.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普遍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错 )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35、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对)

36、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

37、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公民个人所有。(错)

38、在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

39、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对)

40、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错)

推荐第2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会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会

本单位2014年全教职工集体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

《决定》从七个大方面阐述了依法治国必然性和重要性,鲜明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让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针对守法意识淡薄的问题,全会决定要求从小学开始,把法治课纳入到各阶段国民教育体系中,并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位“国家宪法日”。 让法治的思维方式在广大青少年中得以形成,有利于他们形成守法护法、爱法弘法的终身习惯,进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良好氛围。

2、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3、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推荐第3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张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1、(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从中国实际出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3、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治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除了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只需要法律,不需要道德发挥作用。()

1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可以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数量这个关键。()

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答案:()

1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1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地方可以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16、(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1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1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19、(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所有条款都可以单独表决。() 2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21、(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经营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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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2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25、(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市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县级政府执行职责。()

2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7、(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省市县三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2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2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3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3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34、(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对政府外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

3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3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7、(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执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执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3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3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登记制为立案审查制。() 4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4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42、(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只参与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4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 2 - 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4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4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群众所有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4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4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4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

4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5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5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5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二、单选题

5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的( )审议通过的。 D:十八届四中全会

5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 )。 B:引领和规范作用

55、(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 )。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A:坚持党的领导

5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B:人民

58、(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C:平等

5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 6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以( )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A:宪法 6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 )先行。A:立法 6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 )定为国家宪法日。C:十二月四日 6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 )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B:人大 6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 )。 C:法治经济 6

5、(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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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 )为主体的法律顾问队伍。B:政府法制机构人员 6

6、(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 )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C:群众切身利益 6

7、(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 )法治的生命线。C:公正 6

8、(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 )案件。A:行政和民商事 6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 )监督制度。 C:司法 70、(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 )。D:社会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7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强化( )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D:法律 7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A:党的领导 7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 )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A:党 7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 )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C:党对军队绝对领导

三、多选题 7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A: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B: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C: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答案:ABC 7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清醒看到,( ),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A: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C: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D: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答案:ACD 7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A:马克思列宁主义 B:毛泽东思想C:邓小平理论D:“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答案:ABCD 7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 )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A:党的领导 B:人民当家作主 C:依法治国答案:ABC 7

9、(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总目标具体说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A: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B: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C: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D: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答案:ABCD 8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 )共同推进。 A:依法治国 B:依法执政 C:依法行政答案:ABC 8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 )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A:法治国家 B:法治政府 C:法治社会答案:ABC 8

2、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A: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B: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D: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答案:ABCD 8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 )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23 A: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B:保护产权、维护契约 C:统一市场、平等交换 D:公平竞争、有效- 4 - 监管答案:BCD 8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 )的文化法律制度。A: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B:遵循文化发展规律 C: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 D: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答案:ABCD 8

5、(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 )的法治政府。A:职能科学、权责法定C:执法严明、公开公正 D: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答案:ACD 8

6、(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 )、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A:公众参与 B:专家论证 C:风险评估 D:合法性审查答案:ABCD 8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 )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A:减少层次 B:整合队伍D:提高效率答案:ABD 8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 )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A:行政执法机关 B:公安机关 C:检察机关 D:审判机关答案:ABCD 8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 )执法。 A:严格 B:规范 C:公正 D:文明答案:ABCD 9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 )等问责方式和程序。A:停职检查B:引咎辞职C:责令辞职D:罢免答案:ABCD 9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 )、结果公开。A:决策公开B:执行公开C:管理公开D:服务公开答案:ABCD 9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 )等事项。A:实施主体 B:职责权限 C:管理流程 D:监督方式答案:ABCD 9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重点推进( )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A:财政预算 B:公共资源配置 C: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D: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答案:ABCD 9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 )。A:自觉守法 B:遇事找法 C:解决问题靠法 答案:ABC 9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 )等以案释法制度。A:法官B:检察官 C:行政执法人员 D:律师答案:ABCD 9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 ),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A:系统治理 B:依法治理 C:综合治理 D:源头治理答案:ABCD 9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挥( )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A:市民公约 B:乡规民约 C:行业规章 D:团体章程答案:ABCD 9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 ),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A:社会矛盾预警机制 B:利益表达机制 C:协商沟通机制 D:救济救助机制答案:ABCD 9

9、(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 ),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B:正规化 C:专业化 D:职业化答案:BCD 10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 )。A:参与决策论证 B:提供法律意见 C:促进依法办事 D:防范法律风险答案:ABCD 10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 ),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A:形式主义 B:官僚主义 C:享乐主义 D:奢靡之风答案:ABCD 10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能力。A:深化改革 B:推动发展 C:化解矛盾 D:维护稳定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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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 )的方针。A:“一国两制” B:“港人治港” C:“澳人治澳” D:高度自治答案:ABCD - 6 -

推荐第4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各级党委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决定精神,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推荐第5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加强法治建设,人才是基础。这些年来,我国全面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法官和律师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但也要看到,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相比,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都有待提高。“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造就一支更加优秀的法治工作队伍。 四中全会将法制队伍建设提到战略高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指出,《决定》的一个亮点是提出法治队伍建设。在过去讲到队伍的时候,通常讲政法队伍建设,这次提出法治队伍建设。“它的主体的范围扩大了,包括立法、法治政府,甚至执政党依法执政也需要有队伍。此外,它还可以延伸到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还有博士、硕士,甚至本科生等等,这些也是整个法治队伍的组成部分。”李林表示,法治队伍建设的提出更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当中的专业性。法治体系建成归根结底要靠制度和人,在两者的互动关系中,法治队伍就是一个关键。

法律专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是法治工作队伍的根基。法治工作队伍只有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才能担当起依法治国中坚力量的重大使命,才能赢得社会信誉、赢得人民尊重。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就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大力提高这支队伍的专业水准和业务能力,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打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之间的交流“梗阻”,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同时,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努力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还要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上下功夫,加快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更多优秀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

《决定》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三项重要任务: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决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对此,法律专家莫纪宏认为,这实际上反映了对法律职业化的更高要求。法律职业化的问题实际上提了很久,这次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特别是要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择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在这一点上与法治国家、法律职业化的制度趋向一致。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要把法治路线图贯彻下去,法治的人事路线图也应是明确的。这是从人事的角度为依法治国提供保障。也是对过去法治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纠正。

秦前红说,法治队伍的运行、录用、考核和辞退都要有严格的程序,这样才能建设一支正规化的法治专门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则要求检察官、法官不能是外行,应受过法律专业的训练,有专门的法律学习背景,有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还要有必要的法律实践积累。”

“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主要针对立法者和执法者。”他说,执法工作越来越专业化,如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就需要执法人员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要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制度,这是呼吁了很多年的提法。”秦前红介绍,在1999年第一个司法改革纲要里面就已提出来这样一个探索,而且这一做法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是一种常规做法,这体现了法律是一种实践行为,需要有一定的资历和工作背景。“采取这一措施有助于提升司法职业化的水平。”

针对政法专业毕业生的问题,秦前红表示,国家在法学教育中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但基于制度障碍,如公务员考试不透明、用人潜规则、地域歧视、性别歧视,还有军转干部挤进政法系统等,都使得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学生无法进入政法队伍,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决定》要求,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许身健表示,逐级遴选制度的提出,实际上是更加尊重司法规律的一种体现。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 他认为应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为建立法律共同体搭建制度平台。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说,建立逐级遴选制度让年轻法官在基层更好锻炼、历练人生,阅历丰富后,再向更高层级的法院发展,自下而上的过程符合司法实践规律。随着法院机构人员的一系列改革推进,将使法官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权。

目前我国的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有很多毕业生直接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这些学生无论专业能力还是阅历都尚浅,对于审判和办案都会带来一定影响。近两年,国家司法部门正在进行相关方面的改革。比如,最高法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了从有经验的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聘法官,在最近最高法的招聘中,有律师和法学专家入选为最高法的法官。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也参照了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都有着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也有大量的社会阅历和司法智慧,同时这些人也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不容易出现腐败问题。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 《决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法学专家王公义介绍,目前我国律师分为三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专门为政府提供服务,“吃国家财政饭”,相当于准公务员,主要作用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意见,并且承担部分法律援助义务。一般而言,公职律师不得参与社会的有偿服务。公司律师则是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尽管公司律师全国数量不多,但目前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有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占大头,约有30万人。

王公义说,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政府在作出决策、起草文件时必须有律师参与,这样才能发现所有决策、法律文件是否存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问题,是否符合依法执政的要求。 设立公司律师的必要性,则是保证所有公司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合同的拟定、公司改制、上市等。尤其是目前国际贸易来往增多,不仅要求符合中国法律,还要符合国际法律,应该有律师把关,“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大型投资,必须保证合同合法,才能避免损失”。

目前在我国,公职、公司律师的管理体制并不统一。王公义说,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由司法部进行管理,而公司律师,这是由国家经贸委管理,各省各市有管理公司律师的规定,也导致律师标准、水平不统一。此次要求统一归口到司法部管,按照统一标准考核。

“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王公义表示,此次要求构建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有利于提高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水平。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也表示,公职律师设立的必要性,在于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背景下,公职律师能帮助机关部门确保依法办事,而且原来的公职律师数量很少,现在列入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框架内,得到加强。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目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法治队伍的正规化,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治队伍专业化,是依法执政的保证;法治队伍职业化,是依法行政改革的发展方向,“三化”建设的“共同推进”才能达到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

应该看到,时下法治队伍与“三化”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诸如司法队伍的人员复杂,没有专业知识,“任命制”下的弊端显而易见,外行领导内行的用人体制,让法治队伍的“杂化”和“散化”现象相当严重,“临时工”的临时执法现象普遍存在,给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带来许多弊端,甚至让神圣的法律尊严受到损害。 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队伍,才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律的红线才会不被触碰、法律底线才能不被逾越。素质过硬的队伍是做成事、干成事的基础,法治队伍建设是做好各项法治行政工作的组织保证。法治队伍应是一支思想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工作作风和业务素质优,善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廉洁奉公,能打硬仗的队伍,是依法治国伟业的重要保证。(综合新华社、新华网报道)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安徽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角标】

来源:安徽卫视2014-11-03 11:09:50 作者: 评论数:0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迫切要求。安徽广大干部群众在认真学习全会精神时认为,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就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大力提高这支队伍的专业水准和业务能力,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全省干部群众在深入学习中认为,法律专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是法治工作队伍的根基。法治工作队伍只有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才能担当起依法治国中坚力量的重大使命。

合肥工业大学 教授 李世军:四中全会把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也提出了具体的建设的举措,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强法律工作队伍建设,以及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出一批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高素质人才,将会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的保障。

安徽省律师协会 副会长 张晓健:决定还指出要建立政府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来保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警 陈世拥: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队伍为组织保障,既要从内心坚定,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法治信仰,又要在日常执法办案过程中,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入手,严格依法行使人民赋予我们的审判权。

芜湖市镜湖交警大队 民警 龚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这就要求我们不仅仅要做到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更要有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治思维。

全会决定强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并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大家在学习中认为培养一支思想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工作作风和业务素质优的法治队伍,不仅体现了全会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而且强调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当中要坚持专业性。

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院长 孙超: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有完备的法制,也需要一支高素质的队伍,第一个我们要提高法治队伍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第二个要完善有利于加强法治队伍素质建设的一种体制环境,第三大力提高法治队伍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法治队伍在依法治国实施过程当中的一种重要作用。

安徽大学 法学硕士 张晶:司法系统的人才可以从律师和法学家当中进行选拔,我觉得这个措施对于我国现今的律师还有一些在校进行专门研究的老师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鼓励,他们可以有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也是对我国的司法系统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

含山县陶厂镇司法所 所长 范守明:对我们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要带头学法,提高自身法律知识水平,才能够更好地发挥我们基层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锻造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六论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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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10-31 19:16:21

法制网评论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致治之要,以育才为先”,“国势之强弱,系乎人才”。古往今来,成就伟大事业的关键都在于是否能够不断发现人才、培育人才、用好人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迫切需要一支忠诚可靠、素质优良、业务精专的法治工作队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于法治人才的需求和要求也同样上升到全新的高度,锻造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已经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锻造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一支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务必首先从思想上正本清源,筑牢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思想基础。只有思想过硬,才能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在面临重大考验时,不辜负党和国家及人民的殷切期望。

锻造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推进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律是一门有着较强专业性和实践性的学科,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要遵循法律学科的内在规律,缜密规划、加大投入,坚持通过正规途径培养选拔,确保法治工作队伍组成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和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能够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要完善法治工作队伍的准入门槛和选拔机制,使真正的人才脱颖而出。要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尤其是对于一些风险较大、承受压力较重,对于法治建设全局具有不可或缺意义的法律职业岗位,需要重点保障、重点投入。

锻造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律师群体是法治工作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让不同类型的律师优势互补、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对基层和欠发达地区,要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这些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锻造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尽快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并贯穿法治人才培养过程始终。在教学培养实践中,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充实,真正培养出一大批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自觉抵制照抄照搬西方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做法。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可靠依托和坚实保障。我们今天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培养和锻造,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要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尊重人才成长规律,构筑人才成长氛围,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源源不断的生力军。

推荐第6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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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心得体会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要法治的引领和规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要法治的促进和支撑。

刚不久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充分展示了我们的党对当今中国法制领域建设规律的清醒认识和正确把握。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法制建设,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立足于当今中国法制领域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的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体系、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新观点、新举措。《决定》必将成为推进依法治国有力武器,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具有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这就要求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自身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依法执政,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强化和改进党对人大、政协、政府、审判、检察机关、军队、“一国两制”的

2

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中有关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正处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的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我们党更加迫切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决不能照抄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都是由宪法派生。是社会公民一切活动和行为的根本准则。必须坚持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其次,法律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这就要求立法机关要在以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不断促进宪法的立改废释,科学民主、有重点领域的立法,使宪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再次,法律的意义在实施中得以实现,法律的效力在实施中才能彰显。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只是生硬的法律条文,犹如一潭死水。因此,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让宪法能够动起来并且能够动的精彩。

3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我国政府是人民旨意的执行者和利益的捍卫者,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法律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政府依法行政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的要求,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需要。这就要求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列出权力清单。要清醒的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依法行政,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抵制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杜绝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政府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管理水平。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并健全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的铲除滋生腐败的权力空间。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无信而不立,家无信而不和。近年来,各种冤假错案相继曝出,究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领导干部乱批条子,下指示,干预司法活动,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强大冲击。必须完善确保依法独立行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委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司法人员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有利于厘清侦查、司法、检察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避免权力交织造成的资源浪费。

4

建设法治国家,要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独木不成林,建设法制国家,靠的不仅仅是国家领导人和法律工作者,更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制意识,开展全民普法宣传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并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努力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的遵守者、弘扬者、建设者和捍卫者。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广大法律工作者是主力军。首先,要下大力气支持扶植政法院校发展,创新法制人才培养机制,为培养政法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加强法律工作者队伍,尤其是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坚定他们的政治立场和共产主义信仰。再次,要完善法律职业人才准入机制和选拔遴选制度,推进法治专门人才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在这样一个伟大时代,作为政法院校的大学生,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拼搏进取,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努力学习法学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奋斗再奋斗!

推荐第7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文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下是《决定》的简介及主要内容。

【决定简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内容】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决定的几大看点】

看点1

《决定》将呈现“实打实”改革措施

据新华社官方微博“新华视点”报道,已公布的《公报》反映的是全会的主要精神,因此还是比较“粗线条”。

按照惯例,过几天还要全文发布全会最重要的成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信法治领域一系列实打实的改革举措,都会在《决定》中呈现。

据新京报记者梳理,一般每次全会闭幕后,当天对外发布公报,全会上通过的决定、建议等文件,则要在一周左右之后公布。

不过,十八届三中全会去年11月12日下午闭幕,11月15日晚全文发布,中间只隔了3天时间。

看点2

习近平向全会作说明彰显改革决心

《公报》称,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这是习近平第二次以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身份,向全会作决定起草说明。

近年来召开的全会上,由谁来作决定、建议起草说明,并无明文规定。按惯例,一般由分管领域的中央领导作说明。

去年,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全面改革作了说明。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三中全会聚焦“全面改革”,由总书记习近平亲自作说明,凸显了改革的权威性。

据党建专家分析,本次由习近平作《决定(讨论稿)》说明,可以看出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看点3

全会充分肯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

《公报》称,出席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与十八大选举出的完整名单相比,出席本次全会的中央委员人数减少6人,候补中央委员人数减少7人。

缺席的人中,部分因涉嫌违纪违法落马。十八大至今,已有蒋洁敏、李东生、杨金山3名中央委员,以及潘逸阳、李春城、王永春、万庆良和陈川平5名候补中央委员落马。

本次四中全会上,确认了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的处分。

根据《公报》,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开新局面。

- 亲历者说

佟丽华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唯一列席四中全会的律师界十八大代表

“《决定》全面构建司法改革框架”

参加完四中全会闭幕式,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从会场先赶回会议住地京西宾馆,然后直接回家。从20日至23日,他以十八大代表的身份全程列席四中全会。昨晚,佟丽华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四中全会开幕前一周他接到列席通知,感觉会议分组讨论非常务实。

开幕前一周接列席通知

根据全会公报,列席四中全会的有中纪委常委会委员、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

十八大代表中有3名律师:北京的佟丽华、山东的刘丕峰和江西的廖泽芳。新京报记者了解到,3名律师界十八大代表中,这次列席四中全会的只有佟丽华一人。

佟丽华是国内知名的公益律师。十八大会议期间,他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深化依法治国的“万言书”。“当时我问负责接待我的中办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会递交什么层级的领导?他明确说,会专报最高层的领导。”

全会开幕前一周,佟丽华接到列席会议的通知。“(能列席四中全会)确实是很振奋、很激动。”他说。

“讨论务实,很有收获”

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期间,佟丽华认真研读《决定》讨论稿全文,并在分组审议时发言。“会议的讨论非常务实,我很有收获。”他说。

“《决定》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中国过去五千多年历史,很长时期是权大于法的历史。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是近些年来有争议的话题。”谈起参会感受,佟丽华说,“中国共产党用一次中央委员会全会专门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旗帜鲜明地选择依法治国的道路,要把权力装到法治的笼子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这确实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据新华社报道,《决定》将于近日发布。佟丽华说,《决定》既有框架性、体系性的内容,也有一些依法治国具体的措施。

“从已经公布的《公报》可以看出,《决定》对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改革等多个方面有框架性的表述。比如,司法改革的部分,明确了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区巡回法院等很多非常具体的内容。某种程度上说,《决定》在全面构建现代司法改革的框架。

推荐第8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摘要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各位观众:

现在播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决定》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三)推进严格司法。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决定》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推荐第9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读

——摘自《光明日报》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宪法日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

(二)完善立法体制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制度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 ●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 ●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 ●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 ●探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撰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发展行业自律制度 ●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

●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加强互联网立法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 ●加强社会组织立法 ●制定社区矫正法

●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 ●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 ●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等法律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完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 ●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 ●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 ●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 ●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推进综合执法 ●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对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拓展审计范围

●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推进和完善政务公开 ●推进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的惩治力度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

●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 ●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

(三)推进严格司法 ●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司法公开 ●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权保障

●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制定强制执行法,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 ●对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职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建立以案释法制度

●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 ●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调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完善仲裁制度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

●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畅通法治专门队伍内部和外部交流渠道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完善法治专门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 ●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员跨区域流动机制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 ●打造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一)坚持依法执政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坚持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 ●健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 ●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 ●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 ●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建立官兵的法律知识普及体系,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 ●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 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 ●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强化涉外法律服务

●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

推荐第10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0月28日,习近平就《决定》起草情况向全会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决定》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编者注:《决定》全文约1.7万字,分为以下七个章节,快速阅读可点击下面链接查看相应章节内容。)

《决定》章节目录

一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三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四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六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七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各部分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第11篇:学习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会

学习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再一次提上了中央的议事日程,依法治国主题令人期待。

近年来,人们的眼光总是被那些典型的案件所吸引,总是批评那些典型案件的违法之处。殊不知,在这个社会里,不仅仅违法案件是坑人的,还有许多看似合法的案件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并损害公民正当利益的。例如这些年来,许多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为由收回了许多公民、法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进行商业开发。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而诉讼,则无胜诉之可能,其原因是有法律作为该行政侵权行为的支撑。当然,该法条第(一)项“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由也创造了同一法律条款内部的矛盾。至于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则是举不胜举。

从上面这个十分典型的法律内容矛盾的例子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要真正依法治国,就无法回避立法缺乏科学性的问题。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到位,从而导致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统一的不理想。要解决科学立法的问题,必须解决立法公正性、公开性、效率性、群众性、统一性五个问题。

立法的公正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都有行政立法痕迹。其中多半法律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然后由国务院报立法机关审定成为法律。而行政法规层面,部门立法的比例更高。

行政机关立法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在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所具有的执行性、补充性、技术性、灵活性、应急性、具体性、先行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点被夸大,造成了中国法律体系内外冲突的局面。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立法项目有其合理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要规范的领域有着相对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现实存在的急需立法规范的事项较为熟悉,对存在的问题较为清楚。因此,起草的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效率较高,然而,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生命,中国的许多法律充分表现出明显的部门利益,立法成为一些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通过立法,将本部门的利益加以固定,为将来的法规、规章维护本部门的权力与利益留下窗口,从而导致立法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立法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涉及部门权力、利益的“核心”条款、“干货”条款上,而对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的总体研究把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其结果不仅解决不了立法原本想解决的问题,甚至会造成负面的规范引导,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参与立法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立法中偏袒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也是不争的客观现实。这里有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原因,也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时听取、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不全面的原因。显然,在制约机制尚未健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立法对于法律的科学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要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就需要法律草案的起草机构更加超脱,更加中立,更加专业,没有部门利益。为此,必须尽快改变立法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起草的局面。目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由人大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起草法律草案。

立法的公开性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然而,如何实现却没有法定的具体程序,最见效的方法其实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强立法透明度。

作为法律,只有公开才有效力,其制定同样不存在必须保密的理由,必须增强立法的公开性。改变这个现状的关键是立法从起草时就公开,坚决抛弃立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建立和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

在拟定立法计划、制定立法项目的阶段,就应广泛、深入地征求公众意见。在起草过程中,要注重通过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倾听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ti的意见,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在制度建设中得到充分保障。在草案的修改中,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并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草案定稿后要及时公开,听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这方面,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做得很不错,但是其他法律就没有如物权法那样及时公开征求意见。

立法的效率性

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需要仔细思量、推敲。但是,法律又有一定的时效性,要讲究效率。有学者评论认为“目前我国立法效率较低,存在立法浪费、立法越权、立法谋私、立法寻租和立法低质五大现象”,而我的认识是当前立法效率性问题中最大的问题是立法效益问题。

立法效益即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符合立法目的的有益效果,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的经济效益是指立法实施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有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节约交易成本,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则,保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一致,减少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经济活动结果的可预见性。立法的社会效益指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对社会的有益效果即社会的有机协调状态,如法治秩序的进步、社会稳定性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增强、社会生活秩序好转、道德水平提高等。立法效益越大,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大,立法效率就越高;相反,立法效益越小,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小,立法效率也就越低。因此,可以说立法效益和立法效率成直接正相关。

现实中由于某种原因,起草过程中博弈的时间越来越长。大多数立法项目特别是涉及多部门的立法项目,各部门为维护和争取本部门的利益,不断展开博弈,使立法周期延长,协调难度加大,在影响立法公正的同时严重影响立法效率。一些急需立法解决的社会问题,法律却迟迟不出台。例如,为了防止土地财政引起的暴力征地与拆迁的问题,物权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却依旧不改,导致社会矛盾加剧,这显然是一种渎职行为。

立法的群众性

当前立法透明度还不够,公众参与渠道比较有限,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作为资源分配优势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强势利益代表方在参与立法和意见表达方面占据优势,对立法的影响更强,导致相对弱势利益方意见容易受到压制,使受到影响的各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反映。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行政机关借法扩权,与民争利,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寻求合法外衣。在行政立法中,有的部门为本部门的管理便利,随意为本部门设权,不断增设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等,增设公民的义务,却对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的内容重视不够,甚至刻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忽视对被管理人应享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这个问题上除了立法机关需要认真履行义务外,还要充分发挥政协等(包括律师)社会团体在立法过程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和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应当尽可能地利用社会团体的优势,在立法中听取他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各界要求,更好地体现公众利益。全国律协和律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其次要借助舆论监督,限制部门利益膨胀和立法权滥用的同时,调动社会关心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立法的统一性

当前中国的上位与下位法之间,同级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最典型的是“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之间的冲突。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较大的市都有规章制定权,这种分散立法导致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常出现。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甚至于规章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使管理对象无所适从。

首先,一切立法都必须加强立法规划的权威性。立法必须坚持从公共利益出发。规划立法项目选题时,要杜绝部门利益。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法治政府意识,注重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部门利益、权力与责任、服务与管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其次,要确保立法机关的权威性。要更多地运用好全国人大机关的立法资源,结合人大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作用。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法规的制定,人大都应及早介入,尽量减少行政立法数量,有效地杜绝条块分散立法带来的立法冲突,较好地克服行政立法带来的部门化倾向和行政权力膨胀等弊端。

依法治国当然需要执法机关认真执法,但若是法律本身有瑕疵,有法必依就成了个问题。而科学立法,不仅可能使社会有法可依,而且还可能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保证。

第12篇: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心得体会

[Abstract] China eighteen party 4 in plenary meeting held the first plenary seion, to form the deployment of special study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s one of the basic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The Fourth Plenary Seion of the CPC all focuses mor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tyle of the party, and the theme of the conference is settled and the rule of law, is the history of the Communist Party for the first time in Chinese.The meeting pointed out the general goal i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hina characteristics,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The party\'s eighteen seions of fourth plenary seion held and \"CPC Central Committee on the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of several major iues of the rule of law decided this programmatic document\" to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rough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is to declare Chinese distinct, today, the rule of law is becoming a common belief state governance, society,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Chinese always on the road!

[keyword] the rule of law The idea of rule of law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摘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中共历次四中全会多聚焦于党风建设,而此次会议的主题则落脚与依法治国,在中国共产党党史上尚属首次。会议指出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的通过,就是要向国内外鲜明宣示,今日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治理念 行政执法 法制建设

今天,备受瞩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于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将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分析认为,将法治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体现出中共对执政规律与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与跃升。有媒体指出,本届四中全会研究“依法治国”,既关乎共产党自身建设也关乎国家发展命运。

一、基本现状

虽然我国的普法宣传活动已开展了20多年,但由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人治思想影响深远,法治基础薄弱等原因,我国民众法治意识依然很落后,法治实践的动力严重不足,人们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仰,既不能自发的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能用法律的思维评判社会问题。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我们党探索执政规律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我们对依法执政的探索也全面展开。在我国,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前提,没有依法执政,实现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也就无从谈起。坚持依法执政,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代表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保证,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然而从目前情况看,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仍然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不依法执政、不善于依法执政的现象还存在。

二、对我们的要求

(一)作为一名大学生要坚持法律至上。法律是现代社会最有效的社会调整机制,它所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公正性、强制性、程序性、效率性是其他任何社会调整机制无法比拟的。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在我国,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法律至上首先要确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约束,决不允许任何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实现执政为民理念,首先就应高度重视法的制定和实施,通过法的制定,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法的实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作为一名大学生要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直接领导和掌握着国家政权。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掌握国家权力。因此,党能否坚持依法执政,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依法行使。只有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三)作为一名大学生要坚持执政为民。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是充分而有序地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根本保障。我们党要执政为民,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就要看我们党能不能使人民群众的不同利益群体都充分而有序地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越充分,我们党通过国家权力对这些利益的权威性配置就越能充分反映民意。我们党的立法是人民利益的体现,执法是人民利益的实现,司法是人民利益的保障,法制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实现人民观看过有关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学习视频之后,最触动我的一句话就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法学院的学生,我深深地知道,只有法律才是我们心目中的国王。法律,对于我们来说不仅是自然人与法人的日常行为规范与准绳,它更应该是每一位自然人的心目中的坚定信仰!它应该被每一个人深深刻在脑海里以便日日与自身行为相互参照!

三、我们的期望

鉴于此,要规范立法行为就变成了实现依法治国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科学立法,合理立法,才是正道!另外,规范执法行为,完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机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完善法制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法律人的职业素养,打造一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队伍。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也是我国目前不断努力的一点,就是“,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正如我们日常的生活一般,大到国家领导班子,小到学校里、班级里的领导班子,多多少少都算作是手握权力,因而更需要严格遵循各种科学制定的规章制度,以真正坚定自身信念,认真努力学习。

四、反思

信念的丧失, 道德的堕落往往是个人思想道德腐化,引起腐败惨剧的根源, 稍有放松、懈怠, 就可能放纵自身,权为私用, 滑向腐败的深渊。所以, 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常修法治之德, 常思贪欲之害, 常怀律已之心, 认真对待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才能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真正做到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思想靠拢的利益。

五、总结

17年,法治中国路蹒跚前行,从1997年,依法治国首次进入中国国家决策到今天中央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在历史上,人民对法治的期待从未如此热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沿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实现路径。在这一漫长而坎坷的路途中,贵在树立法治理念,贵在追求法治精神,当人们对法治形成一种信仰,那么法治也必将沁入人心!让我们以此中央全会为起点,期待法治中国更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关于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13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点提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点提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以下为公务员考试中关于《决定》你必须了解的要点,供考生参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划重点版) 【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要坚持五个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明确立法边界】

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法律草案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编纂民法典】

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

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大幅度提高生态违法成本】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推动工作人选拔到领导岗位】

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

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

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

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 【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第14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推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一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三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四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六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七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各部分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

1 / 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

2 / 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3 / 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4 / 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5 / 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6 / 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7 / 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

8 / 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

9 / 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各级党委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决定精神,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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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XX《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 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xx作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xx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审议并通过中纪委关于李东生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 审议并通过中共xx纪检委关于杨金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 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XX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xx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xx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xx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改革发展任务极为繁重,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注重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中央政治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基本完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开新局面。

全会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审时度势、居安思危,既要有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改革发展的战略定力,又要敏锐把握国内外环境的变化,以钉钉子精神,继续做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继续做好改善和保障民生特别是帮扶困难群众工作,继续做好作风整改工作,继续做好从严治党工作,继续做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为明年开局打好基础。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金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的处分。

全会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xx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第16篇: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全文)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的说明

习近平

2014年10月29日04:0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我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全会决定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即着手研究和考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这些部署和要求,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

基于这样的考虑,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为此,成立由我任组长,张德江同志、王岐山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两位省里的领导同志参加的文件起草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文件起草工作。

1月27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征求意见的通知》。2月12日,文件起草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文件起草工作正式启动。2月18日至25日,文件起草组组成8个调研组分赴14个省区市进行调研。

从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实地调研情况看,大家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意义重大而深远,符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期盼。大家普遍希望通过这个决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刻阐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强有力的措施,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顶层设计。

文件起草组在成立以来的8个多月时间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其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2次会议分别审议全会决定。8月初,决定征求意见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

从反馈的情况看,各方面一致认为,全会决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各方面一致认为,全会决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中央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和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文件起草组对全会决定作出重要修改。

二、关于全会决定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中央政治局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全会决定应该旗帜鲜明就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回答,既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

全会决定起草突出了5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工作部署,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二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三是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4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四是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五是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 全会决定共分三大板块。导语和第一部分构成第一板块,属于总论。第一部分旗帜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阐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重大问题。

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构成第二板块,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论述和部署。第二部分讲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从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4个方面展开,对宪法实施和监督提出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通过部署重点领域立法体现依法治国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关系。第三部分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6个方面展开。第四部分讲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6个方面展开。第五部分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4个方面展开。

第六部分、第七部分和结束语构成第三板块。第六部分讲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3个方面展开。第七部分讲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从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

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7个方面展开。最后,号召全党全国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三、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会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并作出了系统部署。

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第三,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次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第四,完善立法体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

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全会决定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一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不能久拖不决。三是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需要明确的是,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第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会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全会决定提出了一些重要措施。一是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二是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三是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五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对法治政府建设十分紧要。

第六,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这次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比如,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全会决定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等。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等等。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等等。全会决定还就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出了重要改革措施。

第七,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

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第八,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第九,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全会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

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

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制定好这次全会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家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全面理解和正确对待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深刻领会有关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自觉支持改革、拥护改革。在讨论中,希望大家相互启发、相互切磋,既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全会决定提出的思路和方案,又加深理解,以利于会后传达贯彻。让我们共同努力,把这次全会开好。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4年10月29日 02 版)

第17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阐明“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了总遵循、总依据。“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其中之一。这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必须准确把握这一基本原则,不仅要充分认识法治和德治各自的独特地位和功能,而且要深刻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始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更好地使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一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实行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所谓法治,指的是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突出法的地位、强化法的作用,真正使法律法规成为社会生活的规范和人们行为的准绳。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事,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法治是法律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普遍施行的一种社会状态,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找到的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等优势在治理上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有力的引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新形势下,无论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还是社会治理,其基本方式必然是法治,是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治理。可以说,当今时代就是法治时代。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触及的深层次问题增多,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迫切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法治是改革的压舱石、发展的助推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命运、发展的成败。改革和发展能不能健康有序、行稳致远,越来越取决于法治体系是否健全,取决于厉行法治是否有力。要自觉在法治基础上凝聚共识,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和发展中的风险。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一方面,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集团,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各项工作公正性、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更好地调整重大社会关系,调整公民个人行为,把公民的个人行为纳入法律秩序范围。要善于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切实解决好“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问题,解决好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问题,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只有高举依法治国大旗,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在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赢得新胜利,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的,人们的社会实践又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发挥思想道德的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用思想道德的引导来规范人们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这就是德治。德治作为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我们党提出的以德治国,既是对我国古代治国传统特别是德治传统的批判继承,也是对我们党执政以来宝贵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我国素有德治传统,对凝聚中华民族起过重要作用。古人提出的“为政以德”“政者正也”和“修身为本”等主张,对我国历史产生了深刻影响。但应看到,中国古代德治是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往往都滑向“人治”。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的德治是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基本内容的,是同“法治”联系在一起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因此,我们的以德治国不是封建时代“德治”的复归,而是对传统德治思想中合理因素的革命改造,是在批判继承中的一个新发展,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在治国中的体现和升华,使全社会在思想道德建设上更加自觉自信。

在新时期坚持以德治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最重要的是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早就存在,但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了阐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三个倡导”,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是我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反映了现阶段全国各族人民在价值观上的最大公约数。从上述三个层面的价值要求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凝练表达,凝结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标志,而且更加强化了实践导向,每个层面都对人们有更具体的价值导向,是实实在在的要求,规范性和实践性都很强,便于遵循和践行。面对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势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我们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把法治与德治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两者是密切联系、内在统一的。法治和德治作为两种不同治国方式,法治以德治为基础,德治又需要法治作保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首先,它们在内容上互相渗透,互相补充。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承载着社会的价值理想和道德追求。一些道德规范可以凝结为法律约束,一些法律规范可以转化为道德要求。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就明确提出了“五爱”的社会公德规范。其次,它们在功能上互相促进,互相依靠。“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法律的实施要靠道德的依托,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他律必须转化为自律才能更好地起作用。法律对道德的实践又具有强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在新形势下只有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式,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法治与德治有机地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新人,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要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使道德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更好地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以法治的力量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要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通过严格公正执法司法营造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仅靠道德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让败德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教育作用,为道德建设“保驾护航”。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遵行。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只有坚持以道德为滋养,法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体系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法律的制定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完善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协调的法律体系,而且法律的实施更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违背立法宗旨、不偏离正确方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尺,使执法司法行为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道义基础。良好的公民道德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不断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让法治的阳光普照,让道德的清风吹拂,更好地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力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局面,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18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9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会议分析研究了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四中全会”

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会议认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会议强调,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下半年经济

经济运行面临一些困难

会议认为,今年上半年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主要指标符合年度预期目标。

会议指出,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平衡点,准确把握近期目标和长期发展的平衡点,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结合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宏观政策要稳、微观政策要活、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基本思路,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更加注重定向调控。 昨日,就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在充分肯定我国经济发展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经济运行正面临着一些困难,特别是出现了一些可能引发经济下行和风险增大的边际变化。

习近平指出,我们必须审时度势,全面把握和准确判断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坚持底线思维,做好应对各种新挑战的准备。要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针对突出问题,主动作为,勇闯难关。

■ 释疑

党的“四中全会”怎么开?

改革开放以来,每一届中央委员会通常要召开七次全体会议,即“一中全会”到“七中全会”。

深化“三中全会”部署

“一中全会”一般紧接着党的代表大会之后召开,聚焦“人事”,讨论、选举党的领导;“二中全会”一般在全国两会之前召开,主题也以“人事”为主,讨论新一届国家机构的人事安排;“三中全会”则以“经济与改革”为主题,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对中国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四中全会”,一般与“三中全会”相隔一年左右,会期一般4天,会议内容通常全面落实、深化“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

8个月前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今年10月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多以“党建”为主题 特别是十四届四中全会以来,“四中全会”还常聚焦“党建”。十二届四中全会,讨论确定了关于进一步实现中央领导机构成员新老交替的原则;十四届四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十七届四中全会均以党建为主题。

如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党内存在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

会进行部分人事调整

依据党章等规定,开除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的党籍,要经党的全会决定。

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许运鸿问题的审查报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田凤山问题的审查报告》,分别撤销许运鸿、田凤山的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开除二人党籍。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超过以往,此前被查的34名省部级高官中,有中央委员(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中央候补委员(广州原市委书记万庆良、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永春)等。

按照规定,上述人员的处理,也将在今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审议通过,追认、确认。

新京报记者 王姝

■ 纵深

党的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 20个月前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8个月前的“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3个月后召开的“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梳理十八大以来的重要节点,“依法治国”贯穿其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日益清晰。

习近平多次提依法治国

十八大闭幕不到一个月,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其后,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等多个会议上,习近平多次提到“依法治国”。

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将专题讨论依法治国

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是党史上的第一次。

7月8日,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开幕会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今年底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上,中央将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而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现在要解决的是有法必依的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许耀桐等受访专家认为,自“依法治国”理念提出以来,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十八大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构成,因此,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如何才能做到“有法必依”?“这就是四中全会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路线图。”竹立家说。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为形成四中全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路线图”,相关部门数月前就已行动。今年4月,新华社调研组就来到南通,专题调研“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南通网报道称,“此次调研是根据中央领导要求,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而开展”。

“司法改革”或为切入点

受访专家认为,四中全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路线图”,应以司法改革为突破口。

司法改革是三中全会的重点内容之一,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若干改革措施。

截至目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的三次会议,两次都涉及司法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切入点,更是依法治国的保障。”竹立家说,“依法治国”涉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等多方面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底线,只有真正实现了司法公正,才能谈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新京报记者 王姝

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 四中全会

时间:今年10月 地点:北京

主要议程: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一中全会 时间:2012年11月15日

成果: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通过了中央书记处成员,决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了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

●二中全会 时间:2013年2月26日至28日

成果:通过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和全国政协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三中全会 时间:2013年11月9日至12日

成果: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历届“四中全会”回顾

●七届四中全会

时间:1954年2月6日至10日 地点:北京

成果:通过《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 ●八届四中全会

时间:1958年5月3日 地点:北京

成果:全会讨论了党的“八大”二次会议的议程、代表团的组成和大会主席团的组成等议题。

●十一届四中全会

时间:1979年9月25日至28日 地点:北京

成果: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十二届四中全会

时间:1985年9月16日 地点:北京

成果: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草案)》。讨论确定了进一步实现中央领导机构成员新老交替的原则。

●十三届四中全会

时间:1989年6月23日至24日 地点:北京

人事:全会对中央领导机构的部分成员进行了必要的调整,选举江泽民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十四届四中全会

时间:1994年9月25日至28日 地点:北京 成果:全会集中讨论了党的建设问题,并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

●十五届四中全会

时间:1999年9月19日至22日 地点:北京

成果: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增补胡锦涛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撤销许运鸿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开除其党籍。

●十六届四中全会

时间:2004年9月16日至19日 地点:北京

成果: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胡锦涛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撤销田凤山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开除其党籍。

●十七届四中全会

时间:2009年9月15日至18日 地点:北京

成果: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新华网

新京报见习记者 刘素宏 陈瑶 郭永芳整理

(综合新华社) 事实+ 四中全会多次晒官员查处结果

即将于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很多值得期待的地方,其中尤以公布高官被查处结果最为引人关注。而四中全会在改革开放以来,决议中多次出现过有关官员的查处结果。

例如,1994年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纪委《关于陈希同同志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陈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建议依照法律程序,罢免其全国人大代表职务;1999年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则撤销了原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开除其党籍;5年后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则撤销了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的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并开除其党籍。(腾讯新闻综合人民日报海外版网站等报道)

第19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我见

党的十八大报告浓墨重彩地勾勒出一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蓝图,奏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黄钟大吕。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论述,有不少新表述、新论断和新要求,诸如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等等。这充分昭示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将进入全面推进的崭新阶段,中国法治建设将谱写依法治国的新篇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重要法治主题,是新形势下吹响的法治号角,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规律,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最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国家治理方式。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科学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1999年3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被庄严地写入宪法,成为权威的宪法原则。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立法上,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突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强调人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在司法上,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不是将司法改革的侧重点拘泥于工作机制改革,更加突出对深层次的司法体制的纵深改革。在普法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意味着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依然是各级领导干部,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统筹兼顾,切忌片面和表面,克服观念上的片面认识和实践中的表面文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不能各行其是、得过且过、浅尝辄止、切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更不能只做表面文章、搞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改革要与法治协调推进,在法治的轨道上和法律的框架内推进改革。改革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新时期的改革不是制度的突破,而是更加注重制度的建设,正如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这个意义上,改革的智慧不仅仅是体现为“闯关”的能力,更是考验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和法律的框架内推进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十八大报告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突出位置,为改革设计了法治的路径,其深意就在于保证中国社会的各项改革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高度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并将顶层设计落实到法律层面,把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改革的法治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实践证明,顶层设计是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顶层设计只有落实到法律层面,在法治的路径上进行顶层设计,才能凝聚改革的社会共识和法治共识,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我们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从依法治国的视角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但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还应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不断增长的需求,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正当的权益,为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第20篇: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心得体会

法治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标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再一次提上了中央的议事日程,依法治国主题令人期待。

当前,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首先我认为将依法治国摆在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根据我国国情和当前形势,应时而生的。《决定》中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正如我党一直紧抓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什么会有腐败和党员作风问题关键在于经过了几十年的经济发展,我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然而反腐败体系以及配套的监管制度上存在不足,要想反腐不断深入,关键还是从法治,制度中汲取力量,依法治国就是依法反腐的重要基础,大力弘扬法治,才能让风清气正的政治新常态固化下来,还有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香港非法占中问题,很多青年学生并不清楚基本法的规定和人大决定的来龙去脉,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虽说追求普选的朴素愿望,但是最终还是被反对派和一些图谋不轨的国外敌对势力蛊惑成为占中主体。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这是法治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广大职工群众既是法治的受益者,也应该成为法治的倡导者和建设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广大职工群众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自觉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坚定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学会运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营造一种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顺利运转,社会公平正义才不会缺席。营造这种氛围,人人皆有责。而一旦形成这样的社会氛围,人人皆受益。

其次这次《决定》重点突出了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根本地位,也变相的加强了宪法的实施。《决定》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设立了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此举首先将有助于增强宣誓仪式的庄严性,增强宣誓主体对宪法的敬畏感,使他们能更好地铭记自己对宪法、对公众、对这个时代所作的庄严承诺。很多年来我们只知道宪法在国家的重要地位,但是宪法的内容以及具体的规范细则恐怕只有专业的法律人士才准确知道,此举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宣传宪法和帮助普通老百姓了解宪法上都有重要意义。最后是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点的提出,首先我党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应,一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该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核心,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自然应该坚持依宪治国。而宪法又规定了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也就说明了共产党是执政党,宪法中很多核心的内容比如保证人权、国家性质、如何架构国家权力等是我党治理国家的根本宗旨和方略最集中体现,和我党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不谋而合的,政治清明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约束和维护,所以依法执政理应首先坚持依宪执政。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中国的宏图已经徐徐展开。让我们凝聚一切智慧和力量,沿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指明的方向,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努力、不懈奋斗!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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