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02 21:03:4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区×街××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行业协会须截照“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相关内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是会员人数(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社会团体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

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2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温州农资产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温州农资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和关心、热爱农资工作的个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服务我市农业为宗旨。自律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协会通过协调会员单位内部工商、商商关系,规范农资市场管理。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督部门关系,维护消费者和会员单位的合理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农业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花路20弄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各农资经营企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农资经营。配合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开展行业检查质量自查、互查活动,打击生产、经营伪劣农资商品,净化市场。协助执法部门处理会员单位的有关问题。

(二)向有关部门提出农资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化及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三)收集整理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为本会会员及农资经营者提供农资营销策略、市场预测和科技信息,组织协调会员开展新品种、新剂型、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技术信息的交流。

(四)积极推行品牌经营,优化优质、高效、安全、经济农资产品的销售环境,开展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资,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安全。

(五)组织协调和推动全市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普及农资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六)指导全市优良品种的培育和市场开发,提高农资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农资产业化进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3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酒泉市肃州区鞭陀健身协会章程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酒泉市肃州区鞭陀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酒泉市肃州区鞭陀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团结和组织广大鞭陀爱好者,倡导献身创新求实,相互协作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下,广泛开展体育健身和竞技活动,促进社会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技术人才的城战,为提高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肃州区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酒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立在酒泉市东大街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开展群众性鞭陀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鞭陀技术水平。

(二)培养发掘人才,促进鞭陀技术水平的提高。(三) 组织和指导鞭陀训练,举办全区竞赛活动; (四)开展鞭陀技术交流,加强与友邻县市协会的联系; (五)举办鞭陀培训班或鞭陀安全健身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与各人会员组成:凡身体健康,无各类不适合鞭陀运动病症者均可申请入会,因鞭陀运动本身存在一定危险,协会对活动中存在的各类人身伤害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热爱鞭陀运动,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具备一定的活动基础和基本的活动能力。单位会员必须与本协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各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或协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及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或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事务;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表彰奖励先进;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协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对外的交往和业务联系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加强的团队领导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协会常务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协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协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协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常务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中止会议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义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协会所有。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酒泉市肃州区鞭陀健身

协 会 章 程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推荐第4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二、[ ]内容为可选。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四、第三十条款,社会团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由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翻译证明材料) [英文缩写:]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1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省(区)×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七) × × × × × × × × × × × ×;

(八) × × × × × × × × × ×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3 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

4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3名

5 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 × × × × × × × × ×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6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7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8

推荐第5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直接登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

〔必须载明:组成的单位和个人;性质(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行业性、工商经济联合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 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必须载明具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为一个、也可以为多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市××(区、县)××路××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

(三)XXXXXXXXXXXX;

(四)XXXXXXXXXXXX;

(五)XXXXXXXXXXXX;

(六)XXXXXXXXXXXX;

( )XXXXXXXXXXXX。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XX、XX、XX。

〔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概括业务范围应在三十个字以内〕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 )XXXXXXXXXXXX。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XXXXXXXXXXXX。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XXXXXXXXXXXX。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XXXXXXXXXXXX。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理事长、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二)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X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X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织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不足500个的,会员代表比例不应低于1/2;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不足1000个的,会员代表比例不应低于1/3;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比例以充分反映会员意愿和代表性为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XXXXXXXXX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

(四)、

(六)、

(七)、

(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X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XXXXXXXXXXX。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主席)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x人。会长(理事长、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设置一般为2至15人。因特殊情况,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也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但必须在章程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x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XXXXXXXXXXX。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 )XXXXXXXXXXXX;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XXXXXXXXXXX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第 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6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

市)

第二章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第三章

- 1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时: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户)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时: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

- 3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徒、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额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 5

推荐第7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范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己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今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1

(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2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3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

4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5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

6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 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7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8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9

第四十一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0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8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提供范例,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六、【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的社会团体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

【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全市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全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全称。】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可按其业务的划分、统一标准、科学合理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并提交所设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载明江苏省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行业性社会团体不得设臵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最高不超过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不低于1/2】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未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3名以上监事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至少二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经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9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泰发〔2012〕14号),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范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删减和补充。

三、不设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可删去有关内容。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社会团体根据本范本制订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章程,登记管理机关要以核准后的章程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

1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或某县、市、区)。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必须载明具体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年〔一般为1-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3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其数量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一般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4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

7 应改任名誉职务。如需延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会长、主席)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若干名〖一般不超过6名,行业协会最多不得超过12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年〔一般3-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如果秘书长是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如果秘书长是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与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

9 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

10 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 )……。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12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10篇:贵州省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贵州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全称】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校友会、商会;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行业协会、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 (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

1 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载明贵州省××市(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行业性社会团体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2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必须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的社会团体】;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

3 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 年召开1次。【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最高不超过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4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会团体】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并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5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理事长、主席)或者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适用于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最高不超过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设常务理事会的从常务理事人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理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会长(理事长、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只设监事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7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以

8 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非直接

9 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大会】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1篇:湖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本文本为我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章程的范例。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研究会应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缩写:。

[名称中应表明其所属行业,冠以“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等字样。被依法注销、撤销的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性质表述: “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行业生产(或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异地商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由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须载明湖北省市区街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工作任务参照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条填写,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异地商会应根据自身能力、会员及政府的需求来确定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异地商会] :是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如有其他条件,在此填写]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一、

四、

五、

六、

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的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此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无此项]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2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推荐)

编号:20

社 会 团 体

1 程

华 人

共 和范

民文

部 制本 中 民 国 政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泗水电子商务协会 英文全称:Sishui Electronic Commerce Aociation,缩写SSEC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的泗水县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交流合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本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泗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泗水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泗水县经济开发区泉鑫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对政府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贯彻和实施。

3

(二)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强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促进城市间合作,共同推广发展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城市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

(七)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电子商务业务和课题研讨,协助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成政府管理部门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在济宁市辖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研究、现代物流技术研究、电子商务规划及标准化研究、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以及从

4 事信息化事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电子商务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协会工作的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协会提供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6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协会秘书长的聘任,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和协会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7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8

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牵头处理本协会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管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9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10 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11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2

第13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科技类)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本团体的名称:×××。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1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

3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建议: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4 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建议: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有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四

5 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7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4篇:社会团体章程版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X X X X X X X X X。(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省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X X X X〖如:福建省××市(区、县)××路××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须具体、明确〗: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八)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X X X X X.X X X X X XX;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 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款适用于慈善组织〗本团体慈善项目管理规定: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5篇:社会团体章程的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

(慈善组织)

说 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慈善组织),旨在为慈善类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填写说明,(“

)”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商会、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

〖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

公益性 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资金,帮助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适用于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 〖载明广东省××市(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本会的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活动规定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

。〗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

第三章 会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二)

(三)

; (…)

。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二)

(三)

;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可自行确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有设置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也属于本会负责人。〗 〖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

。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一般为三至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会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年〖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理事人数为奇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二)

(三)

; (…)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会负责人直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的,不用在本条中载明。〗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适用设置常务理事会的情形〗

(十三)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二、

四、

六、

七、

八、

九、

十、十

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三十

五、三十

六、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在本条中载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中的第四项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权,如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聘任制)。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会员人数50人及以上的,设监事会,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

本会设监事 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适用于会员人数较少,只设监事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为奇数。〗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没有内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二)

(三)

; (…)

〖可选项: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三)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四)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六)监事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七)会员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的权利。〖本绿色字体是为适应免税资格认定增加〗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

慈善组织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七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七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二条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依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 号)执行。

第七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七十四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七十七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名称)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九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八十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运作经费列支,按上年度日常运作经费的一定比例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一般成立党委的不低于8%,成立党总支的不低于5%,成立党支部的不低于3%)。

第八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监事会领导。

第八十二条 本社会组织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听取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大会〗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6篇:1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全称为宁南县网球协会,经体育旅游局、民政局批准正式注册成立。

第二条 由宁南县网球爱好者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网球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县的网球爱好者,推动网球活动的开展,提高网球技术水平,增进网球界的交流和友谊,促进人们的友好交往和全面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网球协会接受体育旅游局、民政局的领导。 第三章 第五条 网球协会办公室设在体育旅游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网球协会的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政府制定的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网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网球项目普及和提高;通过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为本项目的事业发展筹措、积累资金,以保障网球运动持续发展的需要。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全面负责本项目业务工作管理;研究制定本项目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及全年工作计划;

(二) 宣传、推广、普及网球运动;选拔培养优秀人才;

(三) 负责各类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x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7篇:1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

1 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x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8篇: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写明X省X市X街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八)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X X X X X.X.X X.X.X.X X X。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X X X X X.X X X X X XX;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需在章程中写明收取会费的具体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19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范本)

社 会 团 体

程 示 范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X省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 3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 5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

- 7(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 9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11 -

第20篇:村级 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 会 团 体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湖州市南浔区×××××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结成;非营利性)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浔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镇×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