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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05 18:01:2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蔡小华,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包鸾镇鸽子村8组,身份证号码:500230198706145302

被告:刘定飞,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包鸾镇花地堡村9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7910015318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小孩的抚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在200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年幼无知,于2004年我同被告同居生活,并于2004年12月5日生育女孩刘燕。小孩出生后,我发现被告有癫痫病,并且我和被告性格差异大,也无共同语言。但由于同居有小孩,加上年幼无知,我被迫于2007年9月21日在丰都县包鸾人民政府同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我与被告性格差异大,仍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我与被告于2010年2月28日开始分居生活。

后我于2010年6月29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经审理后,丰都县人民法院以(2010)丰法民初字第01104号判决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我从2010年2月28日起,到2010年8月10日收到(2010)丰法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再从收到该判决书到现在。由于我与被告性格差异大,感情不合,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我与被告的感情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我和被告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根据《婚姻法》第3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蔡小华

2011年8月12日

推荐第2篇: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上海华汽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公司住址: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公司住址:

诉讼请求:

支付我理赔款死亡赔偿金50000元,财损14042元,价格鉴证费500元及承担本案费用。

事实理由:

原告(曾用名上海宝隆华汽客运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在被告处将沪AH4463金旅牌大客车投保车损险、三责险及其它附加险种,合同期限一年。2004年5月8日我公司驾驶员胡强驾驶该车行至苏325线26KM+720M处将一骑人力三轮车的无名氏撞伤致死。该事故经泗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勘察决定作出第230405116号事故决定书,驾驶员胡强负本案主要责任,本案受害人经事故处理部门多方查找未果,依法律规定,我公司支付50000元赔偿金,经祥估,本案沪AH4463车财损14042元,因被告未及时理赔,我公司于2007年3月1日委托江苏宿迁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催告函,要求理赔至今未果,特此具状,请求支持。 此致!

盐城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华汽客运有限公司

2007年月日

推荐第3篇: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丁晓香,女,汉族,1986年7月8日生,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横山桥村委中社头桥23号,身份证号:320483198607086044;

被告一:施善良,男,汉族,1956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甘棠村39号,身份证号:32042119511253033;

被告二:常州市环球印刷制版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甘东组,法定代表人:施善良,厂长;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北路515号,负责人:金锋;

被告四:程立钦,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村委张家村134号,身份证号:320411196502283710;

被告五:常州市武进顺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丰乐公寓商住楼北,法定代表人:周建法,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410.42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29日,在延陵路与元丰桥的狮子路口,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苏DCP227号车辆(该车辆已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与被告四驾驶的由被告五所有的苏DCV703号车辆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天宁大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责任。 2011年3月29日,原告就先期已经产生的有关损失向被告提起诉讼,2011年4月27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天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就先期已经产生的有关损失作出了判决。 2012年1月9日,原告做了二次手术,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了左肱骨骨折术后取内固定术。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后期产生的费用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推荐第4篇: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

被告人:王劲松性别:男出生日期:1970年9月24日

住址:佳木斯市东风区东新社区职业:司机

诉讼人:于长荣性别:女出生日期:1953年6月15日

住址: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安小区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人王劲松赔偿医疗费2113.8元,营养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63.5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鞋150元,工资3600元。

合计8927.3元。

事实与理由

在2011年8月10日晚7点左右,我在永安小区南侧太平巷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从后面开来一辆小轿车,我为了躲车,躲到了路南面,结果车还是在后面,被车的前左方大灯的位置撞到,脚崴了,右膝关节也崴了。当时我要挂电话报警,他们俩说挂电话也没用,当时我因为腿痛的不是挺不了,我就告诉他如果明天痛的厉害严重了,就找他。还有我的鞋也崴坏了,结果没说完他们就开车跑了,我就报警了,在8点左右我的膝关节就肿胀,我们就到交警支队造事科报案,我在家用药没好,过两天就到医院做磁控检查,医生让我休息二个月限制行动。两天后交警队中队长刘亿民找我进行调解,我看到车前左方有一道撞到痕迹,当时向王劲松要5000元药费等费用,他同意给我1500元,我没同意,当时在场的有交警队中队长刘亿民。我怀疑王劲松是酒后驾车肇事逃逸,不然的话他为什么不让我报警,为什么事没处理完就跑了,要不是我当时记住他的车牌号,就找不到他了,事后邻居告诉我,有人看见我被车撞了,证明人周洪涛、孙道军。

另附交通肇事认定书一份。

诉讼人:于长荣

2011年11月10日

推荐第5篇:民事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蔡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祖籍福建省XX县,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X号。电话:

原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立即拆除其所占用原告的宅基地上搭建的简易建筑物,恢复原状。

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蔡XX与李X东(已故)在19XX年10月间依农村风俗结婚,19XX年2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生育了原告李XX、李X杰。后于19XX年XX月XX日经XX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后原告李XX随李X东生活,原告李X杰随蔡XX生活,至20XX年XX月23日李X东因病逝世后原告李XX、李X杰就长期跟随原告蔡XX生活至今。

现由于李X东在1985年X月X日因农村建房需要,通过申请取得了坐落于XX村银行前面,四至:东至李XX厝、西至:李XX基、南至:路、北至:银行,长18公尺、宽6.2公尺,计XXX.6平方米的宅基地一块,并在19XX年X月X日获得批准动用。随后李X东在与原告蔡XX结婚后即在申请的用地上进行了动工基础,此后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所以一直没能完成房屋建设。可是在2000年间被告借以其申请用地的宅基地与原告相邻且欺负原告孤儿寡母,强占原告的宅基地并在其上搭建简易建筑出租。

原告在知道此事后曾多次请求村委会、老人会、镇司法办调解,但被告均拒绝归还,为此,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推荐第6篇:民事诉状离婚

民 事 诉 状

原告:吴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东

XXXX楼XX室。电话: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X

楼XX室。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XXX由原告抚养;

3、依法分割共有房屋即XX镇东XXXX楼XX室(价值人民币9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XX年初在XXXX务工时认识并恋爱,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XX月XX日到XXX民政厅申请结婚登记并获批准(见附件)而结为夫妻。于19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XXX现已10岁,现就读于XX市XX区第XXXX小学。

办理结婚证后,原、被告在XX举行婚礼并在XXX务工至今,于20XX年XX月XXX日在XX市XX镇购置XXXX楼XXX室房产一套共同生活至今。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因此双方婚后时常为琐事吵架,矛盾不断,被告常无故殴打原告,于20XX年XX月XX日凌晨被告再次无故毒打原告并将原告赶出家门,致使原告受伤到XXXX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不敢回家,在有家不能进的情况下,四处寄宿朋友家。

原告于20XX年XX月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20XX年XX月XX日经XX市人民法院以(20XX)XX民初字XXXX号判决不准离婚,现经半年余,原、被告间的感情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更加恶化。现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情感彻底绝望,双方已根本无和好可能。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7篇:民事诉状变更抚养权

民 事 诉 状

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人, 住XX市XX镇XX村西区XXX号。电话:

被告:吴X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人,

住XX市XX镇XX村第X片区XX号。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

1、判令解除被告对婚生女林XX的事实抚养关系;

2、判令由原告抚养教育婚生女林XX。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子林X辉(现已故)于20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婚生女林XX(详见出生证明)。于20XX年XX月XX日签定《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女林XX由林X辉抚养教育),并于20XX年XX月XX日到XX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证号:闽政民离字第010X00XX号)。原告与林X辉离婚后,婚生女林XX就由林X辉抚养教育,但林X辉于20XX年XX月XX日因故死亡,此时起至今,对婚生女林XX的抚养教育的重担就落到年迈的被告吴X英身上,现被告是婚生女林XX的实际抚养人。婚生女林XX现已满11岁,在XX镇小学就学。 被告吴X英年岁已高,其家庭经济并不宽裕,没有其它生活来源。若婚生女林XX继续由被告抚养,对被告来说,无疑是加重被告的经济负担;况且婚生女林XX现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关键期,在经济上,婚生女林XX的长身体及受教育方面需要有较好的经济支撑外;在精神上,婚生女林XX现已失去了父爱,更需要母爱的直接关怀。 原告是婚生女林XX的母亲,负有对婚生女林XX抚养教育的直接责任。现原告不忍心看到被告与婚生女林XX祖孙俩相依为命,艰难度日,原告要求直接承担起对婚生女林XX抚养教育的责任。

现婚生女林XX正处于儿童成长的重要阶段,若对其抚养教育不利,将严重影响其心身的健康成长。

就婚生女林XX抚养权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协商后,被告表示自己愿意放弃对婚生女林XX的实际抚养关系,由原告对林XX进行抚养教育。

鉴于被告也愿意放弃对婚生女林XX实际抚养关系,为此原告请求贵院对本案速裁速决。

为了婚生女林XX心身的健康成长起见,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8篇: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同上)案由:(罪名、赔偿)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χχ的刑事责任

2、请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费χχ元。事实和理由:贩贩(写明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χχ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年月日

推荐第9篇: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项目同自诉人;其中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1.追究刑事责任)

(2.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主要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自诉人:

起诉人: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如何写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第11篇: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诉状

民 事 诉 状

原告: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_住址:北京市怀柔区

XXXXX电话:

被告: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_住址:北京市怀柔区

XXXXXXX电话:

被告: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_住址:北京市怀柔区

XXXXXX电话: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

2、请求法院判定分家单中所述北上房西数两间房屋是原告的合法有效财产;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的分家单中,明确了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XXXXXXXX的房屋中的北上房西数两间分给原告所有。现被告不让原告在分家单所述房屋中继续居住,就此产生纠纷。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分家单中已明确了房屋所有权,故被告应按分家单中所述分割办法将北上房西数两间分给原告所有。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致怀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第12篇:民事诉状合伙纠纷

民 事 诉 状

原告:刘XX,女 ,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被告:陈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第三人:吴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第三人:苏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第三人:许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

1、撤销原被告订立《合伙协议》;

2、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合伙投资款人民币XXX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美容美体养生会所原系被告个人经营,由于在被告的诱导之下,2010年XX月XX日原告、第三人吴XX、苏XX及许XX与被告订立合伙协议,其中约定合伙期限为五年(自20XX年XX月1日起至20XX年XX月31日止),原告依照该协议将所谓出资款人民币XXX万元汇入被告个人账户,该会所则由被告负责经营至今。《合伙协议》签订之后,经原告了解发现:被告在同原告等人签订合伙协议之前就已经将该会所以“XXXX美容店”为字号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等登记手续,经营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对于上述工商登记信息,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伙协议之时并未如实告知,因被告隐瞒相关重要情况,经原告催促,被告至今拒不依法原告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等手续,被告违约违法行为,造成对合伙业务经营将埋下极大隐患,导致合伙目标不能如约实现。此外,这让原告基于《合伙协议》所取得合伙人地位不能依法得到体现,直接损害原告所应享有的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20XX年月日

第13篇:民事诉状车辆保险

民事起诉状

原告:魏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

号,电话: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

住所:XX市XX路XX大楼XX层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XX万元,拖车费XXX元,共

计XX万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对其所有的闽X/XXXX号轿车向被告投保,并于当日交纳保险费XXXX.51元,保险期限自20XX年6月30日至20XX年6月29日。20XX年X月7日5时,原告的闽X/XXXX号轿车行驶在县道317线XX地段处与XXX驾驶的无牌柴三机追尾碰撞,致使原告的闽X/XXXX号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已对本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原告将受损轿车委托XX市XX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进行托修,该轿车经检修后,受损轿车的配件,零部件费及维修费共计XXX万元,该轿车已无修复的价值。嗣后,原告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出理赔,但被告只同意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XXX万元。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交纳了闽X/XXXX号轿车的保险费后,该车在保险期内发生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因被告未能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XXX万元,拖车费XXX元,共计XXX万元。故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第14篇:郭秋香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XXX(孩子姓名),男,2010年XX月XX日出生,住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理人:郭秋香(身份证号码:320123197607123645),女,汉族,34岁,

系原告母亲

地址:住苏州市相城区;电话:13913960514

被告:田华,男,汉族, 30岁 ,系原告父亲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

诉讼请求:

1、本人由郭秋香抚养;

2、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子关系,是被告田华(父亲)与郭秋香(母亲)的非

婚生子女。被告与郭秋香(母亲)于2008年相识之后同居,被告称自己未婚。

2010年XX月,被告自原告出生前的第四个月起,即与郭秋香(母亲)分手。

原告出生之前,被告与郭秋香就订有书面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郭秋香抚

养,现原告由其母亲郭秋香抚养,请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原告自出生之日起至今,尚未与被告见面,被告也未负担原告出生后所产生

的任何费用,未尽任何父亲的义务,所有的费用均由郭秋香(母亲)支付。另外,

由于原告母亲在与被告同居期间,被告通过各种方法多次向郭秋香借款,累计达

15万元之多,导致郭秋香经济拮据,母子二人生活十分艰难,一直靠朋友资助,

现借住于郭秋香朋友家。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

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望贵院秉公裁

判,判如所请!

此致

敬礼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2月7日

费用计算:2009年苏州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20元

第15篇: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简称原告):宗云,女,汉族,1954年11月4日生,住罗山县东铺乡孙店村万东组(系死者妻子)。

原告:罗凤和,男,汉族,1980年8月31日生,住址同上(系死者的儿子)。

原告:罗凤娟:女,汉族,1974年11月26日生,住罗山县东铺乡孙店村刘老庄组(系死者长女)。

原告:罗宏燕,女,汉族,1978年8月23日生,住罗山县东铺乡孙店村北林场组(系死者二女)。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张绍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5日,住罗山县东铺乡河桥村西张元组。 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驾驶豫S2893L号车沿省道33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95KM+800M处,因车辆重心偏移失控驶往路外撞到树上,致被告及乘坐人罗德胜受伤,罗德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方只给付死者方壹万元作为丧葬费,其他部分至今未给分文,死者的亲属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罗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宗云 罗凤和 罗凤娟 罗宏燕 2014年3月13日

张绍军的死亡赔偿清单

一、丧葬费:37958÷2=18979元

二、死亡赔偿金:8475.34元/年×20年169506.8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宗云(语言一级残疾)5627.73元/年×20年=112554.6元

四、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合计:351040.4元

第16篇: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侵占)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XX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XXXXX返还原告人的46头奶牛或折价赔偿。

三、依法判令被告人XXX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XXX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1月1日,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奶牛场租赁及奶牛托管养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人承租原告人位于XXXXXXX奶牛场用于饲养奶牛,原告人将46头奶牛交给被告人托管。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与其亲属近20余人强行将其代原告人保管的46头奶牛分五批由XXXXXXX农场拉走并占为己有,期间自诉人多次要求被告人将上述奶牛退还未果,被告人还自行去除了部分奶牛的耳标,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目无国法,非法占有自诉人46头奶牛拒不退还,且自行去除了自诉人部分奶牛的耳标,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并且其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依法返还原告人的46头奶牛或折价赔偿并对原告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17篇:民事诉状撤销申请书(优秀)

民事诉状撤销申请书

申请人: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因房屋租赁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 日向贵院提起讼诉,已由贵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因为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撤回上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4月1日

第18篇:民事诉状的写作及

民事诉状的写作及范文

1.民事诉状的概念

民事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向人民法院陈述纠纷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要求的法律文书。

2.民事起诉状的分类

诉状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分为刑事诉状和民事诉状。根据审级(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不同分为诉状和上诉状。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仍有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再审的诉状叫申诉状。在诉讼活动中,应诉方(即被告人)对于人民法院转交的诉状副本进行答复和辩驳的书状叫答辩状。

3.民事起诉状的结构

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包括标题、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受文机关、具状人、日期等部分。

其格式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

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

(签名盖章)

年月日

4.民事起诉状的写法

(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

(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原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告写单位名称、地址。次一行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法定代表人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原告不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原告的下一项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栏的事项与写法与原告栏的事项和写法相同。

(3)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事实写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原告起诉有理的证据。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5)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可以这样写:“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法院”。

(6)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

(7)附项。应依次写明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5.民事起诉状的实例

<实例>

民事诉状

原告:汪××,女,34岁,汉族,××省××市人,××厂工人,住该厂宿舍。

被告:江×,男,41岁,汉族,××省××市人,个体经营户,住本市市中区老街×号。

请求事项:

1.确认我对位于本市市中区老街×号、砖木结构、一楼一底房屋一幢的继承权。请法院责令被告江×搬出老街×号。

事实和理由:

我的母亲杜×君(家庭妇女)于19××年×月××日因脑溢血去世,留下早年自建的私房一幢,位于本市市中区老街×号,系砖木结构,一楼一底,总面积约60平方米。杜×君是我的养母。我的父亲汪×鲁原是××××厂工人,19××年病逝。汪×鲁是杜×君的后夫(19××年结婚)。汪、杜均无亲生子女。我是19××年过继给汪×鲁的,由于我原是汪×鲁的亲叔伯侄女,关系极为密切,亲朋中都知道这一过继关系,所以没有另立契约。19××年×月我父汪×鲁去世,当时下放在永川县当知青的我,顶替他进入××××厂工作。这说明我们的父女关系是得到组织承认的。

父亲去世后,我担起了赡养母亲杜×君的责任。尽管我工资低、家庭负担重,但从19××年至19××年母亲去世止,我每月至少供给她10元生活费。每次回家还要给三至五元零用钱。逢年过节另外还要给她些钱。由于母亲由我赡养,她的医药福利开支均由我所在的单位负担。这些情况,在我的档案中有所记载。这也有力地证明了我与杜×君的母女关系。被告江×,我母亲杜×君解放前作奶妈时曾经哺养过他。由于我母亲没有亲生子女,对幼年时的江×十分疼爱,解放后曾在经济上长期接济他。江×成年后好逸恶劳,从师范学校退学后没有正当职业。他利用我母亲的善良,骗取她的同情,从19××年起借住在老街×号我母亲家。由于他沾染恶习,常与不三不四的人来往,我母亲很反感,多次要他搬走。然而江×以户口已上在老街×号为借口,花言巧语哄骗我母亲,一直赖着不搬。至今,江×仍占用老街×号楼上12平方米的住房一间。

今年7月20日我母亲去世,22日地段居委会将我母亲的住房、家具等暂时加封,并将我母亲去世的消息分别通知我和有关的人。8月3日我去整理死者遗物,并询问老街×号的房证去向时,江×对我进行阻拦和谩骂。这个与我家毫不相干的外人,居然提出了继承杜×君遗产的无理要求,从而引起了这场纠纷。据我所知,杜×君的前夫(已于19××年去世)邓×生早年曾收养过一个儿子,名叫邓×贤。但杜×君19××年与我父亲汪×鲁结婚后,邓×贤就没有来过杜×君的住处。我也没有见过邓给杜寄钱来。总之,邓对杜没有尽过赡养义务。至今,我也没有听说杜× 君对其遗产有过任何形式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国继承制度的有关原则,我有权继承杜×君的遗产。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

19××年×月××日

第19篇:民事诉状土地款纠纷案

民 事 诉 状

原告1:李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人,

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号。电话:

原告2:张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址同上

原告3:张凤,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市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梅、张来,张凤系法定代理人的婚生女。

原告4:张莉,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梅、张来,张莉系法定代理人的婚生女。

被告: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XXX,该村委会主任。电话:

住所地:XX市XX镇XX村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四原告为XX市XX镇XX村的组织成员;

2、判令被告支付给四原告共计人民币188000元(即每个原告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7000元);

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梅系自出生至今一直居住、生活在XX市XX镇XX村。原告李梅与原告张来于19XX年XX月XX日结婚, 19XX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张凤,于19XX年XX月XX日生育二女张莉,二婚生女的户口均落户于XX市XX镇XX村,户口一直未迁出。于20XX年XX月XX日原告张来的户口也依法迁入XX市XX镇XX村。四原告履行了作为XX村村民应当履行的各种义务(如交缴税、费等农民负担、“二女结扎”等);同时也享受了XX市人民政府对“二女户”的各种政策帮扶。

20XX年上半年,XX市人民政府对属于XX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并向被告拨付土地补偿费,被告于20XX年XX月份左右分给每位村民发放土地补偿费47000元。但同为XX镇XX村村民,四原告却分文未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原告,应当分得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被告拒不给四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之相关规定,被告显然侵犯了四原告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款权益。

为维护原告一家四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予以裁判,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第20篇:民事诉状(邓钧芝)

民事诉状

原告:邓钧芝,女,生于1983年6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顺城路47号附2号。

被告:喻长鑫,男,生于1982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迎祥镇石塘村4组(请将诉状副本及传票送达其父喻德学转交,电话:0832-3614436)。

诉讼请求:

1、调解或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孩喻芊溶,原告自愿带养监护,被告应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

3、被告应偿还债务伍万元正。

诉讼费依法共同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外务工相识后同居,于2009年9月28日在原告所在地营山县民政局登记办理结婚证,11月18日生育一女孩,起名喻芊溶,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孩子出生后,被告不务正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且逐步与原告失去联系,让原告一个人担负着抚养孩子的义务,艰难度日。加之原告与被告系异地结婚,曾到被告户籍地寻其下落,因举目无亲而无结果。被告曾向原告之母亲借款伍万元,至今未还。为解脱双方的婚姻痛苦,特依法向人民法诉请离婚。 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敬请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原告前列请求各项之判决。 此致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邓钧芝二○一一年月日

民事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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