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蔡小华,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包鸾镇鸽子村8组,身份证号码:500230198706145302
被告:刘定飞,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包鸾镇花地堡村9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7910015318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小孩的抚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在200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年幼无知,于2004年我同被告同居生活,并于2004年12月5日生育女孩刘燕。小孩出生后,我发现被告有癫痫病,并且我和被告性格差异大,也无共同语言。但由于同居有小孩,加上年幼无知,我被迫于2007年9月21日在丰都县包鸾人民政府同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我与被告性格差异大,仍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我与被告于2010年2月28日开始分居生活。
后我于2010年6月29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经审理后,丰都县人民法院以(2010)丰法民初字第01104号判决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我从2010年2月28日起,到2010年8月10日收到(2010)丰法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再从收到该判决书到现在。由于我与被告性格差异大,感情不合,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我与被告的感情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我和被告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根据《婚姻法》第3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蔡小华
2011年8月12日
《民事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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