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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08 12:07:0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诉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李德明 案由:故意伤害罪

起诉书号:京朝检刑诉[2003]1305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李德明用拳头故意伤害何明的事实,被害人何明当庭进行了陈述,现场目击证人陶光明、陈福均当庭提供了证言予以佐证,事实接诊何明的医生牛智慧、金涛的证言也证明何明的右眼患处系外力作用所致,被告人李德明对此亦供认不讳,鉴定部门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认定何明所受损伤属重伤,足以证明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二、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被告人李德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自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德明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德明法律意识淡漠,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结果触犯了《刑法》,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失足成千古恨”。希望被告人今后引以为戒,增强法制观念,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并应从轻处罚。

公诉人:×××

二OO三年九月二十日当庭发表

推荐第2篇: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首先,被告人张亮不仅在供述中,而且当庭承认他有把刘东置于死地的故意,并于2011年9月10日晚向金辉食堂投毒的事实。这一法律事实有证人张茜,王龙,张小虎的证言相佐证,故其杀人故意的真实性不用怀疑。

其二,包括刘东在内的六人因食用当晚金辉食堂的饭菜而中毒身亡。这一法律事实由受害人王龙的证词,受害人马桑的轻伤鉴定报告,和被害人刘东等六人的死亡证明书相证明。

其三,当晚在食堂垃圾桶发现的药瓶确为张亮作案工具的载体。虽然它是李文提供的证物,但根据我方证据显示,李文与本案当事人均无直接利害关系,完全属于案外人,且这一事实由鉴定结论二和三,及药瓶照片相佐证,故此法律事实毋庸置疑。

综上,本案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诸多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结论相佐证,适用证据补强规则,足以认定张亮故意毒杀刘东,但客观上毒死六人的法律事实成立。

被告人张亮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他虽然只有毒杀刘东一人的主观故意,但其投毒行为却造成了六人死亡的事实。被告在着手杀害刘东之前,用了半个月时间观察其生活习性,发现每周六晚只有刘东一人在食堂就餐。但半个月内观察到的次数就只有两次,故得出的结论纯属偶然。而且,被告张亮并不是单独向刘东投毒,而是往整个食堂投毒。故张亮故意杀害刘东等六人的事实成立。

综上所诉,根据我国刑法的精神,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张亮故意杀人的犯罪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清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故恳请法院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死刑。

公诉人:钟杏萍 施南2011年11月4日

推荐第3篇:公诉意见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

案由:抢夺 起诉书号:01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2002年2月22日晚23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1080元西门子L3508型手机。2002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

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4145元。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

1.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3.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

第22页

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4.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公然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使被害人雷惠新、王月明蒙受了经济的损失。飞车抢夺不仅破坏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的稳定。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决部允许以抢夺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看到两被告人因贪欲之害,铤而走险,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为此深感遗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平、公正、适当的方式体现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价值的。因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两名被告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以罚金。根据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的犯罪事实清

第23页

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卢敬惠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当庭发表

第24页

推荐第4篇:公诉意见书

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 案由:绑架

起诉书号:蚌龙检刑诉字【2012】第52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予以注意。

一、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为绑架罪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依法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和讯问,被告人张三,李

四、王二等也分别就自己参与的绑架事实进行了供述。公诉人在举证阶段出示了10组证据其中包括了大量检察机关复核的证据和根据被告人要求收集的言词证据,这些证据的获取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如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并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物证,勘查笔录,足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已足以认定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绑架的犯罪事实和共同作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二、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绑架被害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符合绑架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权利。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被害人的行为,由于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又向被害人父母勒索财物,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也侵犯了其公私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本案被告张

三、李

四、王二利用砍刀、木棍、绳子对被害人采取强制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限制其人身自由,符合绑架的含义;

(3)主体方面,本案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均已满16周岁,精神完全正常,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主观方面,被告人张三等人准备作案工具,实施作案方针,是有预谋的作案,其作案目的是向被害人勒索钱财,其作案动机是明显的直接故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三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绑架罪,应以绑架罪论处。

三、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二系主犯,被告人曹云金、季风系从犯。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既可事前通谋也可事前无通谋只要实施共同犯罪的每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孤立地犯罪而是与其他行为人在共同的故意下实施犯罪行为即可。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伙同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经过事先预谋,并且准备作案工具,由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二手持危险性工具闯进被害人花甲家家中,被告人曹云金,季风进行望风行为,共同对被害人花甲实施绑架行为。本案作案人数超过二人以上,且被告人之间商量作案计划,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因此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三系主犯,本案由被告人张三一手策划,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提供对策和指令,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应系主犯; 被告人李四系主犯,李四虽然不是本案的策划者,但是在本案中积极提供作案工具,手持砍刀冲进犯罪现场,之后殴打并威胁、勒索被害人花甲,并提供犯罪隐藏地方,也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 被告人王二系主犯,被告人王二同张

三、李四一起冲进犯罪现场,限制被害人花甲的人身自由,在本案中积极联系其他同犯,也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被告人曹云金系从犯,在本案中,被告人曹云金在其他被告人实施绑架行为时,只是提供了简单的辅助行为,被告人曹云金在之后的殴打过程中仅是踢了被害人花甲一脚,并未造成实质伤害,其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二,起着次要作用,应系从犯;被告人季风系从犯,被告人季风在其他被告人实施绑架行为时,只是提供了简单的辅助行为,且并未参与到后来的殴打、威胁过程中,情节较轻,应系从犯。

四、对未成年人被告季风自首的法律意见

被告人季风在本案中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行为,情节较轻,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3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且只有17周岁,属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8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季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公诉人认为五位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构成的是绑架罪,从事实证据证明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限制人身自由,并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威胁;而非法拘禁罪仅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实施了绑架行为,并且实施威胁、殴打、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绑架罪。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从证人证言,并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中显示,被告人张三在绑架被害人花甲的过程中,并非仅仅讨要6万元债款,在第一次殴打威胁被害人时其索要的是8万元,这已经大大超出了债款范围,虽然其后只得到6万元,然而从被告人张三向被害人花甲索要8万元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并非仅仅只是想要回债款,其主观方面是勒索财物的行为,并且不能从被告人最终得到多少钱来定性其主观恶性。因此公诉方认为该案符合绑架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定罪。

六、对五名被告人适用的法律和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共同绑架他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生命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三系主犯,积极谋划实施绑架行为,在绑架过程中殴打、威胁被害人,但系初犯,绑架之后没有对人质进行严重殴打、虐待,属情节较轻,本院建议处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四系主犯,在本案中积极配合主犯张三,准备作案工具,殴打并威胁被害人花甲,且行动积极,主动提供犯罪隐蔽点,但系初犯,情节较轻,本院建议处7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二系主犯,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所隐瞒,但念其初犯,本院建议处6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曹云金系从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重伤等严重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3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本院建议判处5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季风系从犯,且是未成年人犯罪,且有自首立功情节,故本院建议,处1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

七、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

本案涉及的绑架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之一,严重损害到他人的身心健康,危及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同时绑架案对社会的冲击力强,会对民众的社会安全感造成极大的影响。本案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向被害人花甲勒索财物,属于绑架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是对法律的蔑视,如果不惩罚,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希望被告人能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法律素养,做个有利于社会的人。同样,希望社会公众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综上所述,本院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该认定被告人有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傅海阳、张园园

二零一二年五月六日

推荐第5篇:公诉意见书[材料]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XXX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件情况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种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规定并提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当(从轻、从重或从轻)处罚。

公诉人:XX

1 公诉意见书范文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我接受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抢劫、盗窃及刘某抢劫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通过法庭调查,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公诉人所出示的物证经过当庭辨认,宣读的被害人陈述经过当庭质证,充分的事实和有力的证据证实,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张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得到了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印证。吸纳就被告人张某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刘某构成抢劫罪的法律依据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是抢劫罪。其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首先,本案被告人张某、刘某抢劫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确定的。

其一,抢劫行为完全是有预谋的。张某于1999年3月刑满释放后,

2 即找到刘某提出化装成警察搞钱。

其二,两被告为实施犯罪做了精心准备。被告人找了八八式警服和用以伪装的对讲机,企图以警察执行公务的的特殊身份,迫使他人交出财物,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并将抢劫行为付诸实施,非法占有目的明确。1999年5月26日晚11时30分许,两被告人产带警服,冒充公安人员在光线昏暗的岔路口佯装执行公务,将女青年任某拦截后,以检验证件为名要过任某的背包,并以次日让任单位领导到某公安分局取包为借口,企图占有包内财物。当任某识破两被告人的骗局,坚持要回自己背包时,张某便以暴力推倒被害人任某,二被告夺路而逃,将任某的背包及包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00余元的手机、首饰、人民币等非法占有。

其三,被告人张某、刘某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斜坡手段的客观行为是清楚的。他们先用警察特殊身份,以执行公务为名义,迫使别害人任某不敢违抗交出财物进行检查,而后又使用暴力推倒被害人任某,非法占有了任某的财物。

综上所述,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张某、刘某抢劫犯罪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清楚,均已构成抢劫罪。

在此,公诉人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抢劫犯罪的从重情节,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请合议庭量刑时考虑。

二、被告人张某系累犯,且构成盗窃犯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张某于1997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9年3月

3 刑满刚刚释放,即纠集同案犯刘某预谋实施抢劫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1999年4月,张某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偷得计算机设备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犯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应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三、被告人刘某检举张某盗窃犯罪事实经过查证属实,应视为立功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对被告人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还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和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做出判决。

公诉人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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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2014年 “天伦杯”模拟法庭比赛

G代表队

起 诉 书

1 / 26

目录

一、案件基本事实··········································3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认定····························4

(一)被告人白超具备抢劫罪的主体资格······················4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5

1、认识因素···············································5

2、意志因素···············································5

(三)被告人白超的行为侵害了抢劫罪的客体··················6

(四)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客观方面······················6

1、白超对财物保管人使用了暴力的方法·················6

2、白超的行为是为了当场强取他人财物·················7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的认定····························7

(一)犯罪嫌疑人张强构成对白超的教唆······················7

1、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故意···························7

2、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行为···························8

(二)被告人杨树与张强构成共同犯罪························8

1、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8

2、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9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9

1、张强承担白超抢劫罪的责任····························10

2、杨树承担张强抢劫罪的责任····························10

四、附录·················································10

1、案件证据附录··········································10

2、本案涉及的法条法规····································25

2 / 26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杨树,男,19岁,1995年10月10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牛角尖村人,汉族,大专文化。西安市灞桥区张李村“网游”网吧收银员。无前科。2014年3月16日5时许,因涉嫌抢劫“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一案,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拘传。

被告人:白超,男,18岁,1996年9月7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人,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凤城五路“人人乐”超市员工。无前科。2014年3月16日12时许,因涉嫌抢劫“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一案,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逮捕,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经调查,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14年3月5日至14日,犯罪嫌疑人张强与杨树预谋偷取“网游”网吧吧台现金,后因担心用偷取的方式,作为网吧收银员的杨树会因管理不善需要赔偿。在 “网游”网吧网管赵全民的提议之下,张强、杨树二人最终决定找人用持刀抢劫的方式,抢劫“网游”网吧收银台。2014年3月6日至3月15日,张强联系白超邀其加入抢劫,白超同意并找到帮手史锋。2014年3月15日晚,经犯罪嫌疑人张强、白超、史锋三人商议后决定由杨树做内应,白超负责到网吧收银台实施抢劫,张强负责传递信息并在网吧门口接应,史锋负责联系出租车在外接应。抢完后钱平分,如果老板让杨树赔一半损失,则将所抢赃物的一半交给杨树以作赔偿,其余赃款平分。

2014年3月15日晚,白超准备了用于作案伪装的口罩和帽子等物,并且张强、史锋在超市买了一把长约25公分,宽为2公分的水果刀。期间张强多次通过电话与杨树联系确定作案时间,2014年3月16日凌晨01:50,杨树打电话给张强通知可以实施抢劫,张强随即告知白超。不久,伪装后的白超携带刀具进入网吧,与杨树短暂对话后,白超来到放置现金的抽屉旁将里面的大额现金装入口袋。期间,杨树并未采取任何呼救或反抗措施。后来当白超想要继续将抽屉里的零钱和游戏点卡拿走时,与杨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杨树被白超所持水果刀划伤,便不再阻止,后白超并未拿走零钱和点卡。逃走前,当白超走到吧台出口时又拿刀指了下杨树遂离开。白超跑到网吧外面后,由张强接应,经小巷向村里跑,途中将作案时的口罩扔到路边居民院树上、将裤子和水果刀扔到路边房顶,帽子扔进墙外厕所内,搭上出租车后逃至田家湾一家旅社。此时杨树电话通知老板秦周吧台现金被抢一事,经核实共抢走人民币5450元。老板秦周看完监控录像后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杨树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3月16日5时许将犯罪嫌疑人杨树拘传讯问,讯问期间杨树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狄寨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3月16日12时许,在新城区田家湾村道将涉嫌抢劫的白超,史峰,张强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秦周的询问笔录

(2)被告人白超、杨树的讯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张强、史锋的讯问笔录 (4)证人赵全民、赵舟的询问笔录 (5)“网游”网吧监控录像资料

3 / 26 (6)案发时所抢劫财物

(7)被告人白超的作案工具(刀、裤子、帽子、口罩等)

根据以上案情事实,公诉方认定被告人杨树、白超构成抢劫罪。下面,将对被告人杨树、白超构成犯罪的认定理由做具体分析和论述。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认定

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在刑法总则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是一般的犯罪构成必须共同具备的要件。因此,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三)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我方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分别加以论述。

(一)被告人白超具备抢劫罪的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①。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中的核心,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就不能成立犯罪主体,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②。判断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乃是依据行为时的年龄,或是行为时的精神状态③。一般而言,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因此,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便成为影响和制约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因素。

根据《刑法》第17条第

1、2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①②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 贾 宇:《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6页。 ③林山田:《刑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8页。

4 / 26 本案中,被告人白超系1996年9月7日出生,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满足本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的规定;被告人白超作案时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其学历水平及智力水平已达到足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论述,被告人白超行为时的年龄,及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认定其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白超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人白超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①,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仍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态度。由于抢劫罪不可能存在过失犯罪的情形②,因此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

抢劫罪的犯罪故意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故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由于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因此,对于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将从白超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进行认定。

1、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对法定行为对象明知,对行为性质明知,对危害结果明知三个方面的要素。在认识因素上,白超符合犯罪故意的要求。

(1)对法定行为对象构成明知。“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为网吧所有人的私人财产。被告人白超为认知能力健全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且白超受教育程度达到初中水平,已具备基本文化与法律素养。另外被告人白超在公安机关的讯问口供中明确提出“抢网游网吧营业额一事,是张强打电话提出。”(详见证据附录一)可知,被告人白超明知非法占有的财物是网吧的营业额,归他人所有。

(2)对行为性质构成明知。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被告人白超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精神障碍,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白超在持刀进入“网游”网吧抢钱时 是白超在能够辨认和控制的基础之上自主完成的行为,对于自身行为的内容,白超有着清醒的认识。并且白超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表示他在本案中所负责的是进入网吧实施抢劫行为(详见证据附录二)。因此,白超对于其抢劫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性是明知的。

(3)对危害结果构成明知。抢劫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白超伪装并持刀具进入网吧抢钱,目的就是为了占有他人财产且构成非法性。并且,在口供中,白超多次向张强询问作案是否安全(详见证据附录五)。可知,其对进入网吧实施抢劫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权被侵犯的违法结果是明知的。

结合上述论证,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上,白超构成“明知”。

①②贾 宇:《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页。

《刑法》第15条第1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5 / 26

2、意志因素

在意志因素上,白超符合犯罪故意的要求。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在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本案中,首先白超在看守所的讯问笔录表示,参与抢劫“网游”网吧是为了给自己弄钱。其次,白超在派出所的讯问中表示,作案前一天晚上主动询问张强是否可以在当日实施抢劫。并且在犯罪前的预谋阶段,白超多次积极怂恿史锋共同参与抢劫(详见证据附录三)。以上事实说明,白超主观上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决意要实施的。因此白超在意志因素上,符合犯罪故意的要求。

结合上述两方面论证可知,白超符合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具有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因而构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

(三)被告人白超的行为侵害了抢劫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①。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由犯罪客体决定的。不危害任何客体的行为,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案中,白超闯入网吧抢走吧台现款的事实,已经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从而对网吧负责人的财产权构成了侵权。

对于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而言,因为在抢劫罪中实施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财物占有者的家人以及其他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②。本案中,杨树作为“网游”网吧的收银员,是网吧负责人秦周财物的管理者。依据网吧负责人秦周、被告人杨树、白超三人对抢劫零钱及游戏点卡部分的犯罪行为的描述(详见证据附录四)以及网吧监控器的录像资料可以证实: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当白超想要继续将抽屉里的零钱和游戏点卡拿走时,与杨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杨树被白超所持水果刀划伤,于是杨树便不再阻止。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在白超实施抢钱时与杨树确实发生争执,并用刀划伤杨树的行为属实。因此,白超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

结合上述事实认定,白超既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故白超的行为构成了对抢劫罪客体的直接侵害。

(四)被告人白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③。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可知,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在场的其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场抢走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就对被告人白超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1、白超对财物保管人使用了暴力的方法

①②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50页。 ③贾 宇:《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2页。

6 / 26 使用暴力的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①。这种暴力要求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在本案中,依据监控录像资料的显示,白超、杨树二人在白超作案时发生争执。并且白超、杨树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中,对于白超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二人因白超意图拿取吧台抽屉中的零钱和游戏点卡而产生争执,期间白超用刀划伤杨树,导致杨树停止阻拦的事实描述一致。(详见证据附录四)以上事实表明,白超拿刀并划伤杨树当场使用了暴力行为,足以压制杨树的反抗,同时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造成了杨树人身伤害的结果。因此,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白超对于作为网吧财物保管人的杨树当场实施了实际伤害,使杨树不敢反抗。因此,白超的行为构成了本罪所指的暴力方法。

2、白超的行为是为了当场强取公私财物

强取公私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公私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②有。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夺取财产。在本案中,白超携带刀具进入网吧意图占有网吧吧台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杨树人身安全产生危害的可能。另根据白超在派出所时的口供:“后来,我想要将零钱和游戏点卡也一起拿走的时候,杨树低声说那个不要拿。我偏要拿,他就上来争夺。”(详见证据附录四)可知,白超来到网吧的目的是当场夺取他人财物,与杨树发生争执是由于杨树的反抗行为阻碍了其进一步占有他人财物的实现。另外依据白超、杨树二人对于实施犯罪中引起争执一事一致的口供(详见证据附录四)可以得知:当白超因杨树阻止其拿走网吧吧台零钱和游戏点卡而用刀划伤杨树后,杨树便不再阻止。可见白超已经压制了杨树的反抗,完全可以按照其原始意图继续拿走余下财物。即白超最终放弃拿走剩余财物,并不影响其以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目的的达成。因此,白超的行为完全构成了强取公私财物要件。 综上两点所述,白超持刀强取网吧财物并伤害到杨树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

综上,根据白超构成抢劫罪四个要件的认定,白超完全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要求,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的认定

基于本案案件实事可知,对“网游”网吧吧台财物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一人独立完成。因此,公诉方认为对被告人杨树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的认定中,首先必须对于犯罪嫌疑人张强的犯罪行为加以认定,进而认定杨树的犯罪行为。因此,下面将先对张强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具体论述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强构成对白超的教唆

依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所谓教唆,是指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或对于犯意尚不坚定的人实施教唆行 ①②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50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51页。

7 / 26 为,促其坚定犯意①。构成教唆犯,必须具备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两方面的内容②。

1、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故意

教唆犯的犯罪故意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张强构成教唆杨树犯罪的故意,将从张强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认定。

(1)在认识因素上,首先是要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故意,或者犯罪决心还不坚定。本案中依据张强,白超,史锋三人的一致口供可知。白超,史锋本无抢劫“网游”网吧的故意,而是在张强的拉拢下,二人同意参与抢劫。另根据白超、史锋二人的口供可知,白超在实施抢劫前曾一度担忧,几次问张强“这事安不安全”、“反扒怎么办”。在其犯罪决心尚不坚定时,张强都给予诸如“你放心,网吧里都是自己人”等肯定答复,坚定了其犯罪决心。(详见证据附录五)因此,基于张强积极拉拢白超参与犯罪以及打消其顾虑的事实,可知张强完全认识到白超最初无抢劫网吧的故意,以及对实施犯罪的决心不坚定。其次,是要认识到被教唆的他人是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本案中,张强与白超为好友,且张强在派出所的讯问中,对于白超的基本情况做了清楚的供述。(详见附录六)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张强知道白超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③能力。最后,要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某种犯罪故意并实施犯罪的故意。本案中张强的目的是找人具体实施对网吧的抢劫行为,并得到了白超的积极回应。因此张强完全预见到了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白超的犯罪故意并且白超会按照其意图具体实施犯罪。综上,张强符合教唆的认识因素。

(2)在意志因素上,张强符合教唆犯罪故意的要求。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在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本案中,张强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中表示其在10日晚给白超打电话表明了其希望当晚白超进网吧“弄”钱的意图,且白超当场表示同意(详见证据附录七)。随后,依据史锋及白超的口供可以得知,在白超进入网吧前,张强让其准备一把刀进入网吧(详见证据附录八)。由此可知,张强所追求的便是唆使白超实施抢劫行为。因此张强在意志因素上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张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犯罪故意。

2、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④。本案中依据史锋、白超的口供可知,张强唆使白超持刀进入网吧实施犯罪行为,虽然未曾明确提出让白超实施抢劫,但其唆使白超所实行的犯罪行为按照前述认定,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参照对于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认定)。因此,张强具有引起白超实施抢劫行为的意思,进而使白超实行了抢劫行为。

综上,张强的行为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告人杨树与张强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 ①②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第68页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7页。 ③《刑法》第17条第1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81页。

8 / 26 此可知,构成共同犯罪需要二人以上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1、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①。杨树、张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将从以下三点认定: (1)杨树与张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指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即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其愿意共同实施犯罪。在本案中,依据张强、杨树二人在派出所的口供可知,二人在2014年3月5日至14日期间,曾多次预谋如何非法占有网吧财物,并最终确定采取由张强找人进入网吧实施抢劫,由杨树作为内应的方法实施犯罪(详见附录七)。基于以上事实可知,杨树与张强二人存在明示的意思联络。

(2)杨树与张强在认识上具备构成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构成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应当具备以下的内容。

首先,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在本案杨树和张强的口供证据中可知,二人曾多次对于如何非法占有网吧财产进行谋划。并且在具体实施非法占有财产行为时,杨树和张强通过电话相互配合。因此,二人完全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在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引起某种犯罪结果。本案中,根据杨树、张强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可知二人完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财物产生非法占有,且彼此的分工合作将共同非法转移占有网吧财物。

(3)杨树与张强二人既有决意意志也有共同意志。首先决意意志是指行为人通过自由意志的选择,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杨树与张强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根据口供证据,二人之间并未发生强行要求他人作案的行为,且二人都积极参与谋划犯罪。可知二人是自由选择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其次共同意志是指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包括自己行为在内的共同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杨树、张强、白超三人的口供都提及张强积极联系杨树,确认作案时间(详见附录九)。可见张强希望作案且明知会非法占有网吧财物。另依据证人赵舟的口供可知,杨树在白超实施抢劫过程中未曾呼救,足以见得杨树在放任网吧财物被非法占有。因此,二人具有共同意志。

2、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相互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②。本案中。根据杨树、张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可知,在犯罪实施前,二人确实采取共谋的方式决定由张强具体找人对网吧采取抢劫的方式来达到二人非法占有网吧财产的目的,即张强教唆白超的行为是张强杨树共谋的结果。(详见附录七)由于共同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而犯罪的预备和实行是两个紧密联系的阶段,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创造条件,因此我国刑法认为预备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③ 。又因为共谋是两人以上在一起计划、商量,是犯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属于预备行为不仅仅是犯罪 ①②贾 宇:《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6页。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页。 ③贾 宇:《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7页。

9 / 26 意图的流露。所以,共谋应视为具备共同犯罪意图的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综上可知,杨树张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谋的行为。因此二人构成共谋共犯。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

由于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不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因此,共同犯罪是数人共犯之罪,这里的犯罪虽然也是单一之罪,但参与者却是数人,共同犯罪是以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故意为基础的,由此而与因一人犯罪而追究未实施犯罪之人的刑事责任不同①。即在共同犯罪中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责任承担原则。

1、张强承担白超抢劫罪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犯罪的刑事责任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即对于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犯的罪定罪。因此,依据前述认定,张强构成白超抢劫罪的教唆犯,应当为其教唆行为承担抢劫罪的责任。

2、杨树承担张强抢劫罪的责任

在我国现行立法例之下,即使否认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但由于共谋者对直接正犯实行犯罪和造成结果至少具有心理上的因果性,故应对直接正犯的行为与结②果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基于之前的认定。张强与杨树共谋的目的便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虽然直接实行教唆他人的是张强,但基于二人合意的存在,因此杨树应对张强的行为负责,即杨树构成共谋共同正犯。因此,在张强构成抢劫罪足以认定的前提下,杨树作为共谋者同样构成抢劫罪。

综合上述认定,杨树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抢劫罪的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附件

(一)、案件证据附录 证据附录一:

对犯罪嫌疑人白超的讯问笔录摘录

讯问时间2014年03月16日13时10分至2014年03月16日14时25分 讯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讯问人:李刚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记录人:王达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讯问人白 超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6年09月07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①② 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2001年6月,第23卷第3期载,陈兴良《共同犯罪论》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64页。

10 / 26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13772526054(父亲) 身份证号 12313232333133332323 现住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问:我们是西安市灞桥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是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第23页)

问:抢劫这件事如何预谋的?

答:抢“网游网吧”营业款一事是是张强打电话提出的,后我和张强、史锋、“川川”、王东杨树六人商量后,由我和杨树、张强、史锋我们四人实施。

证据附录二:

对犯罪嫌疑人白超的讯问笔录摘录

讯问时间2014年03月16日13时10分至2014年03月16日14时25分 讯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讯问人:李刚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记录人:王达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讯问人白 超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6年09月07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13772526054(父亲) 身份证号 12313232333133332323 现住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问:我们是西安市灞桥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是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第23页) 问:抢劫这件事如何预谋的?

答:抢“网游网吧”营业款一事是是张强打电话提出的,后我和张强、史锋、“川川”、王东 11 / 26 杨树六人商量后,由我和杨树、张强、史锋我们四人实施。

问:你们具体抢劫是怎样实施的? 答:整个抢劫的过程是张强提出和策划的;杨树负责做内应,给我们传递消息;我负责进网吧实施抢劫;史锋负责叫车在外面接应。

证据附录三:

对犯罪嫌疑人白超讯问笔录摘录

(一)

时间2014年3月17日15时40分至2014年3月17日16时10分 地 点 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讯问人 张晓 工作单位 狄赛所 讯问人 王潇 工作单位 狄赛所 被讯问人 白超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出身日期 1996年9月7日 文化程度 初中 户籍所在地 西安市灞桥区狄赛街版狄赛村 现住址 同上 被讯问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无 联系电话

问:我们是灞桥区公安县(分)局的民警(出示身份证件),现依法向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明白了吗? 答:我明白了。

问:你因何事被羁押于灞桥看守所?

答:因为抢劫张李村“网游”网吧吧台的现金5450元。

„„ (第19页)

问:为啥要抢“网游网吧”。 答:想弄钱花。

12 / 26

对犯罪嫌疑人白超的讯问笔录摘录

(二)

讯问时间2014年03月16日13时10分至2014年03月16日14时25分 讯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讯问人:李刚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记录人:王达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讯问人白 超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6年09月07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13772526054(父亲) 身份证号 12313232333133332323 现住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问:我们是西安市灞桥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是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问:详细交代你们实施抢劫的经过? (第21页——第22页)

答:„„3月152日早上9时许,我起床后给张强打电话叫他去喝酒,他答应了,说是在他家等我。我打电话将史锋叫出来,我两一起去找张强。······到赵全民家后,我和张强、史锋、赵全民、王东我们五人一起聊天、吃饭喝酒,在聊天中我问张强:“你没看今天能弄不,到底安全不安全”?张强回答说:“你放心弄,网吧里都是咱的人”。

对犯罪嫌疑人白超讯问笔录摘录

(三)

时间2014年3月17日15时40分至2014年3月17日16时10分 地 点 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讯问人 张晓 工作单位 狄赛所 讯问人 王潇 工作单位 狄赛所 被讯问人 白超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出身日期 1996年9月7日 文化程度 初中 户籍所在地 西安市灞桥区狄赛街版狄赛村 现住址 同上

13 / 26 被讯问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无 联系电话

问:我们是灞桥区公安县(分)局的民警(出示身份证件),现依法向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明白了吗? 答:我明白了。 (第18页)

问:你讲一下,你们实施抢劫的具体过程?

答:我和张强,史峰多次预谋抢劫“网游网吧”现金。

对犯罪嫌疑人白超的讯问笔录摘录

(四)

讯问时间2014年03月16日13时10分至2014年03月16日14时25分 讯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讯问人:李刚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记录人:王达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讯问人白 超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6年09月07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13772526054(父亲) 身份证号 12313232333133332323 现住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问:我们是西安市灞桥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是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问:详细交代你们实施抢劫的经过? „„

答:„„我回家后从家里取了作案时用来伪装的口罩、帽子、鞋、裤子。取完后我去史锋家叫他,他对我说:“我不想取了,去了给我又不分钱,我这会也头疼的很”。之后我又多次劝说史锋,并给张强打电话说让他给史锋也分点钱,他同意了。

14 / 26

证据附录四:

对被害人秦周的询问笔录摘录

询问时间:2014年3月16日06时22分至2014年3月16日09时10分 询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询问人:刘小强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记录人:王小平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询问人:秦周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82年03月28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山阳县黄龙乡姬家河村阴坡组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现住址: 西安市灞桥区张李村网游网吧 问:我们是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区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事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第4页)

问:你讲一下事情经过。 答:„„该蒙面男青年进入网吧后直奔吧台,当时杨树坐在吧台内抽烟,那位蒙面男青年进到吧台里面后和杨树说了一句什么话,杨树没有抬头一句话,那位蒙面男青年绕到杨树的座位直接走到放置现金的抽屉旁边,一把拉开抽屉,将抽屉内的现金抢走装进自己口袋,后来杨树上前和蒙面者进行争执,后来好像在争抢抽屉里的什么东西,后来,蒙面青年拿出了刀,争抢中杨树好像被刀划了一下,后来杨树收手,就又坐在原地了,那名蒙面男青年准备离开时从身后掏出一把刀子晃了一下,就离开了。

对犯罪嫌疑人杨树讯问笔录摘录

讯问时间2014年3月16日06时20分至2014年03月16日07时30分 讯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赛派出所 讯问人 王小刚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赛派出所 记录人 赵晓宇 工作单位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赛派出所

15 / 26 被讯问人 杨树 性别 男 名族 汉出生日期1995年10月10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牛角尖村五组 文化程度 大专在读 联系方式 XXX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 现住址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牛角尖村五组

问:我们是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的民警,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事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就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第16页)

问:你继续讲后来的情况?

答:„„后来他还想拿里面的零钱和游戏卡,我不想让他拿,就去阻止,争执过程中,他拿出刀在我手上划了一刀,很深的口子,然后我就不再阻止了。但最后零钱和点卡他都没有拿走。然后,那名青年男子就从我后背朝外面走。

对犯罪嫌疑人白超讯问笔录摘录

时间2014年3月17日15时40分至2014年3月17日16时10分 地 点 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讯问人 张晓 工作单位 狄赛所 讯问人 王潇 工作单位 狄赛所 被讯问人 白超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出身日期 1996年9月7日 文化程度 初中 户籍所在地 西安市灞桥区狄赛街版狄赛村 现住址 同上 被讯问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无 联系电话

问:我们是灞桥区公安县(分)局的民警(出示身份证件),现依法向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明白了吗? 答:我明白了。

16 / 26 (第22页)

答:„„我将抽屉拉开,取了抽屉里面放置面值较大的钱,后来,我想要将零钱和游戏点卡也一起拿走的时候,杨树低声说:“那个不要拿”。我偏要拿,他就上来争夺,争夺过程中我拿出刀吓唬她,后来不小心划了他手很深一道口子,后来他就退后了几步坐下了。但我最后没有拿零钱和点卡。

证据附录五:

对犯罪嫌疑人白超的讯问笔录摘录

讯问时间2014年03月16日13时10分至2014年03月16日14时25分 讯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讯问人:李刚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记录人:王达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讯问人白 超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6年09月07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13772526054(父亲) 身份证号 12313232333133332323 现住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问:我们是西安市灞桥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是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第21页)

答:„„我问张强到底是什么事情,张强对我说:“要不咱们把网游网吧一偷”。我对张强说:“到时候再说,如果安全的话咱们就弄”。 (第22页)

答:„„在聊天中我问张强:“你没看今天能弄不,到底安全不安全”?张强回答说:“你放心弄,网吧里都是咱的人”。

对犯罪嫌疑人史锋讯问笔录摘录

讯问时间2014年03月16日14时05分至2014年03月16日15时50分 讯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讯问人:刘刚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17 / 26 记录人 李小平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讯问人史锋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6年05月03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 现住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四组

问:我们是西安市灞桥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是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第28页)

答:„„张强说:“网游网吧里面的人都是自己人,已经说好了,咱光进去拿钱就行了,并且说是让白超进去拿钱。”白超问:“反把怎么办”?张强:“不可能反把,安全的很,我是在网游网吧上过班,老板能认出来我,再不认识我的话,我就是一个人进去把钱拿了,你进去的时候把口罩、帽子都带上,监控也看不见。” (第28页)

答:„„我和白超两人正在路上走时白超对我说:“你看这事能弄吗”我说:“能弄”。

证据附录六:

对犯罪嫌疑人张强的询问笔录摘录

询问时间:2014年3月16日12时50分至2014年3月16日17时30分 询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询问人:秋 小 军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记录人:白 小 冰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询问人:张 强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5年3月1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牛角尖村3组1号付1号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及职业: 西安市灞桥区张李村网游网城 现住址: 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牛角尖村3组1号付1号 问:我们是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区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 18 / 26 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事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了。 (第14页)

问:讲一下白超杨树等人的情况?

答:白超,男,18岁左右,身高175cm,体型偏瘦,西安市灞桥区狄赛街办狄赛人。 杨树,男19岁,身高172cm左右,中等身材,西安市灞桥区牛角尖村人。

史峰,男,18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体型偏瘦,西安市灞桥区狄赛街办狄赛人。 赵全民,男,19岁,身高170cm左右,体型偏瘦,西安市灞桥区狄赛街办新华村人。 王东,男,18岁,身高170cm左右,西安市灞桥区牛角尖村人。 问:你有没有要补充的? 答:没有了。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仔细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答:好的。

证据附录七:

对犯罪嫌疑人张强的询问笔录摘录

询问时间:2014年3月16日12时50分至2014年3月16日17时30分 询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询问人:秋 小 军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记录人:白 小 冰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询问人:张 强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5年3月1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牛角尖村3组1号付1号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及职业: 西安市灞桥区张李村网游网城 现住址: 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牛角尖村3组1号付1号 问:我们是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区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 19 / 26 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事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了。 (第11页)

问:讲一下你们预谋的讲过。

答:第一次是在2014年3月8号左右(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的晚上,·············2014年3月9日10时许,我和杨树就一起回我家,我当时躺在床上,杨树坐在我的床边,我们两人就商量怎么弄(抢劫“网游”网吧收银台),我们当时商量了两个作案方方式,一是采取偷的方式,二是采用抢劫的方式,但是如果偷的话,老板会因为管理不善让当天上班的人承担一般的损失。最后我们商量的结论是在杨树当班的一天采用持刀抢劫的方式抢劫“网游”网吧的收银台,因为对方抢劫时对方拿着刀,到时候老板就没办法说他管理不善了。我说:“咱俩都是熟人没法下手”,杨树说:“到时候你找人,拿上刀因为网吧有监控摄像头,把帽子和口罩戴上,我时候不动,或者我去找台机子上网,等到抢劫的时候,我到前台去,你让实施抢劫的人用刀子威胁我一下,装装样子,让监控拍摄到对方拿着刀我不敢反抗,等你们走后我给老板打电话说收银台的钱被抢了,随后在分钱。”··············商量完杨树就回家了。当天我就打电话给白超说了这件事,并说到时候让白超动手,白超当时就同意了,同时还给我说给自己找个帮手,我就同意了。

对犯罪嫌疑人杨树讯问笔录摘录

讯问时间2014年3月16日06时20分至2014年03月16日07时30分 讯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赛派出所 讯问人 王小刚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赛派出所 记录人 赵晓宇 工作单位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赛派出所 被讯问人 杨树 性别 男 名族 汉出生日期1995年10月10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牛角尖村五组 文化程度 大专在读 联系方式 XXX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 现住址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牛角尖村五组

问:我们是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的民警,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 20 / 26 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事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就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第

15、16页)

问:你讲一下你们实施抢劫的经过?

答:„„我就和张强商量准备将“网游”网吧收银台的现金抢走,后来我们商量抢不合适,如果用偷的方式,我担心偷了后我作为网吧收银人员网吧老板会让我赔偿金额还是一半,我们商量的结果是用偷的方式。到了3月13日我和张强商量准备14日晚上去偷收银台的现金。告诉在网吧上班的网管赵全民看见后不要吭声,赵全民会给我俩说感觉偷不合适,还不如进来拿个刀一抢。„„到了当晚23点左右,张强给我打电话,说他今晚就来弄了。我就问张强准备怎么弄?张强说他叫个人进来拿个刀一抢。

证据附录八:

对犯罪嫌疑人白超的讯问笔录摘录

讯问时间2014年03月16日13时10分至2014年03月16日14时25分 讯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讯问人:李刚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记录人:王达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讯问人白 超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6年09月07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13772526054(父亲) 身份证号 12313232333133332323 现住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问:我们是西安市灞桥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是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问:详细交代你们实施抢劫的经过? (第22页)

答:„„我跟张强约在“民都网吧”对面的篮球场见面,见面后张强问我你怎么没有拿刀, 21 / 26 我回答说我没有刀,之后张强打了几个电话都没有借来刀,张强和史锋说:“要不在超市随便买一把刀”。我给他十元钱,我进超市拿了一瓶矿泉水便离开了,他两去超市买回来一把水果刀。

对犯罪嫌疑人史锋讯问笔录

讯问时间2014年03月16日14时05分至2014年03月16日15时50分 讯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讯问人:刘刚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记录人 李小平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讯问人史锋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6年05月03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 现住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四组

问:我们是西安市灞桥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是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问:讲一下你们计划、商量抢劫网游网吧的过程? (第29页)

答:„„见面后,张强问白超怎么没有拿刀,白超回答说没有刀,我和张强对白超说:“去超市每一把就行了么”。张强让我去超市买刀去。

证据附录九:

对犯罪嫌疑人张强的询问笔录摘录

询问时间:2014年3月16日12时50分至2014年3月16日17时30分 询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询问人:秋 小 军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记录人:白 小 冰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22 / 26 被询问人:张 强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5年3月1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牛角尖村3组1号付1号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及职业: 西安市灞桥区张李村网游网城 现住址: 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牛角尖村3组1号付1号 问:我们是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区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事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了。 (第

12、13页)

问:讲一下抢劫网吧的经过。 答:„„2014年3月15日12时许,我当时和白超、史锋一起来到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新华村赵全民民家,当时王东也在赵全民民家里,我们五人就一起在赵全民家喝酒,在喝酒的时候我给杨树打了一个电话,问收银台现在有多少钱,杨树告诉我收银台现在只有一千多块钱,等到钱多了他给我打电话,随后我们就开始说抢劫网吧收银台的事情,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赵全民民当时说:“到时要把刀带上”,王东说:“这事情能弄(抢劫网吧收银台)”,白超说:“今天晚上我们就把这事弄了(抢劫网吧收银台)”,史锋的意思也是今晚就把这事办了(抢劫网吧收银台)。随后我们就继续喝酒,喝完酒后我就在赵全民民家里睡觉了。等到晚上8点左右我睡醒后又给杨树打了个电话,问现在收银台由多少钱了,杨树告诉我现在钱还少,让我再等等。„„2014年3月15日23时50分许,我又给杨树打了个电话问收银台有多少钱,杨树告诉我现在有3800元,我告诉杨树我们一会就过去了,杨树让我过去就给他打电话。2014年3月16日1时许我给杨树打电话说我们要过去,杨树让我们1时40分左右再过去。然后,我和白超,史峰就在“酷我”网吧一楼大厅坐了一会就往“网游”网吧走了,走的时候不知道白超还是史峰把刀拿走了。到“网游”网吧门口后我给杨树打电话说我们到门口了,

对犯罪嫌疑人杨树讯问笔录摘录

讯问时间2014年3月16日06时20分至2014年03月16日07时30分 讯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赛派出所

23 / 26 讯问人 王小刚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赛派出所 记录人 赵晓宇 工作单位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赛派出所 被讯问人 杨树 性别 男 名族 汉出生日期1995年10月10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牛角尖村五组 文化程度 大专在读 联系方式 XXX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 现住址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牛角尖村五组

问:我们是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的民警,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事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就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第16页)

问:你讲一下你们实施抢劫的经过?

答:„„当晚20点左右,张强给我打电话问吧台有多少现金,我说有2900多元,张强说那今晚就弄,然后张强就把电话挂断了。到了当晚23点左右,张强给我打电话,说他今晚就来弄了。 (第16页)

问:你继续讲后来的情况?

答:„„到2014年3月16日凌晨0时10分左右,我将网吧门口的卷闸门拉下来一半(平时网吧的门就是这个样子半关闭的状态),然后我就在网吧吧台坐着。到16日凌晨1点20分,我当时正在网吧收银台坐着,张强给我打电话说他现在就“弄”(抢的意思)。

对犯罪嫌疑人白超的讯问笔录摘录

讯问时间2014年03月16日13时10分至2014年03月16日14时25分 讯问地点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讯问人:李刚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记录人:王达 工作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讯问人白 超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6年09月07日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文化程度 初中 联系方式 13772526054(父亲)

24 / 26 身份证号 12313232333133332323 现住地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五组

问:我们是西安市灞桥分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就相关问题对你进行询问,你要是如实回答,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 (第22页)

问:详细交代你们实施抢劫的经过? 答:„„到了2014年3月16日凌晨0时许,在学校内闲转了一会我们就去“酷我网吧”上网了。在上网的时候张强打电话联系杨树得知“网游网吧”内现有现金4000多元,我们商量一会网大约是01时许,张强给杨树打电话说:“那我们现在过来”?杨树电话里回答说:“等一下再过来,老板还没睡觉呢”。大约02时许,张强给杨树打电话说:“那么我们现在过去”。杨树回答说:“你们现在过来”。于是我们三人步行至“网游网吧”旁边的小巷内,我换好事先准备好的帽子、口罩、鞋和裤子,张强又打电话告诉杨树说:“我伙计现在进来了,带着白色帽子,他一会拿刀进来,你不要动”。我准备进去时,杨树打过来电话告诉张强:“先别进来,这会吧台有人买东西,等一下”。

(二)本案涉及的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5条【共同犯罪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第29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 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司财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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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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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刑事公诉意见书

青春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杨文

案由:受贿罪、贪污罪罪

起诉书号:青检公一诉[2014] XXX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文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刑事诉讼活动就进法律监督。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指控,公诉人就受贿和贪污事实向被告人杨文进行了核实,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被告人杨文亦当庭作出了供述和辩解,从而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真实的还原。

其中《户籍证明》、《青春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关于周玉峰等同志晋升职级的通知》、《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常任职[2008]9号》、《干部履历表》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贾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杨文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杨文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证人证言、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贾萍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房产估价报告》证明了杨文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尊重并保障人权,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杨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一)杨文具备受贿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特殊主体身份

被告人杨文行为时已满18周岁,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系青春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主任科员,符合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要件,因而符合犯罪的主体条件。

(二)杨文具有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观故意

在受贿罪的构成上,法律并没有区分或排除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的先后顺序,在时间上既可以表现为先收取财物后谋取利益,也可表现为先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后收受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并没有收人钱财的意图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这一意图,但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明知或者应知他人赠送钱财是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的酬谢而予以收受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具有受贿的故意,因为行为人事后收受他人财物与事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是相互关联的。认定受贿故意的关键,不是在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是否具有收受财物的意图,而在于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收钱财是作为其对其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回报,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关系和因果关系。

杨文利用职务之便利为宋涛及其经营的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包括谋取正当利益)时,并没有立即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甚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收受故意,但在事后,杨文明知宋涛将价值为120元的住房以60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的不合理低价出卖给自己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有关而收受,仍然应认定为具有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故意。

(三)杨文实施了利用本人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宋涛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的的客观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本人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杨文系时任江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主任杨新的弟弟,在说情遭拒后,由杨新将推荐给时任江南开发新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良,张继良“不敢怠慢”,“考虑到杨文是杨新的亲弟弟”便“尽力帮忙”,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注册时间并不太长、刚成立不久”、“竞争力不强”,但由于张继良在江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评标办公会上极力推荐,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顺利中标江南开发区临江花园小区住宅建设项目。可见杨文利用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江南开发新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良为本不可能中标的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顺利中标的不正当利益。

2.杨文收受宋涛送予的财物,数额巨大。

为感谢杨文的帮忙,在临江花园小区竣工后,宋涛将价值为120元的住房以60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的不合理低价出卖给杨文。2014年4月19日,杨文在临江花园售楼处支付了45万元的购房款,并向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欠款15万元的购房欠条,涉案房屋于同年9月2日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同时,由于参与赌博而被骗,杨文丧失了本具备的偿还15元欠款的能力,故至案发时, 15万元欠款未清偿。而宋涛声称本来也没想要杨文的钱,所以不会向杨文索要这笔钱,且欠条已经遗失,因而宋涛及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杨文主张债务。

本案中,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虽然自时空上相分离,但两者具有因果上的联系。事后,杨文明知宋涛以不合理低价向自己出售房屋的行为与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中标利益有关而接受,并于支付价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的行为,构成收受贿赂的客观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至300万元,无论杨文尚未清偿的15万元欠款是否被认定为收受的贿赂,都构成“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杨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清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

杨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杨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一) 关于杨文作为贪污罪主体的身份问题

杨文虽不具有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人员的身份,但由于其指使其具有特定身份即时任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科科长的妻子贾萍将单位小金库公款35万元支出用于买房,属于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以杨文虽无特定身份,但以共同犯罪的方式构成了贪污罪要件中的主体。

(二)关于单位“小金库”中财物构成“公共财物”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本案中,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小金库”来自于采购教材的回扣,存在贾萍以个人名义开户的个人账户下,且无正规账而仅记流水账,即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账内,因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小金库”。

教材的购买属于作为事业单位的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公务行为,其中涉及的财物为公共财物,因而“小金库”在来源上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在用途上,“小金库”被用于发放年终教职工福利,也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在占有的形式上,“小金库”处于账外暗中的状态,且仅为少数人知晓,因而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所以“小金库”是兼具公私财产性质的特殊财物。

而贪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混合法益,我国之所以在刑法中单列贪污罪,使之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开来,不仅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安全,更大层面上是凸显国家工作人员应具备职务行为廉洁性,体现了我国刑法严惩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混合型财产的侵害无疑严重侵害了其职务廉洁性,因此贪污犯罪的打击面应当覆盖到混合经济体中,不能盲目坚持职务犯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产”。

在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也不只是严格意义上所谓的“公共财产”。通过刑法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直观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并不是把贪污罪的对象局限在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中,贪污罪的对象是可以并应当包含非公共财产。

三、量刑情节

(一)贪污罪主犯

本案中,用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公款购买房子由杨文首先提出,并在贾萍“坚决不同意”时“再三劝说”。两人一起开车去工商银行取出钱款之后,一起带着钱去售楼处购买房屋。杨文称贾萍的行为皆系其所逼迫。其后,因为杨文参与赌博被骗,杨文和贾萍丧失偿还能力,至案发时,35万元公款未归还。显然被告人杨文对贾萍的犯意产生起着作用;在犯罪预备阶段,杨文应承担主要责任;在犯罪实行阶段,两人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在犯罪既遂后,因杨文的过错,致使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无法得到有效地填补。因此,被告人杨文在贪污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予以严惩

(二)退赃

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款项财物退赔给被害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中,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家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对被告人的退赃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在被告人无退赔能力且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其亲属代为退赔,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案发后,杨文的父亲杨彦岐代为退赃110万元,应视为被告人杨文本人退赃,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杨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从严判处。

公诉人:陈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推荐第8篇:公诉意见书修改版1215

北津市香山区人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王东、李刚

案由: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贪污罪 起诉书号:北香检刑检刑诉[2016] 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北津市香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进一步证实犯罪,现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王东骑自行车,强行夺取被害人艾格格不放手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东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王东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表现为骑自行车,使用强力强行夺取被害人抱在胸前不放手的挎包,其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其抢劫的挎包中包括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为人民币)、iphone牌7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4080元)以及信用卡、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而后,艾格格,被告人收到款项后将包内现金据为己有,涉案手机送给他人,其余物品予以丢弃。艾格格给王东汇款1000元赎包,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交涉行为的性质恶劣,公诉人认为此行为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王东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纪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最低数量标准是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证明被告人王东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二所代购毒品仅用于吸食,三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于2015年5月1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交通费、食宿费不能算作从中牟利,本案中,王东仅有2000元的路费,并无其他费用,可知王东为张小强代购毒品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

其次,根据王东第二次讯问笔录和张小强询问笔录,张小强委托被告人王东所带毒品仅用于吸食,未进行买卖等其他流转。

最后,张小强委托王东所带毒品数量为60克,王东对此知情且确实代买了60克毒品,张小强在收到毒品后,也未对毒品数量进行过怀疑。根据北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已开封的除外,剩余白色晶体状粉均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重量分别为9.93克、10.05克、10.01克、9.98克、8.08克(共48.05克),加上已吸食的一包多毒品,总重量必然超过50克,因而满足数量要件。

被告王东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触犯《大连纪要》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被告人李刚伙同王东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二主观上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是客观行为与结果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贪污罪共犯论处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主观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贪污的故意;三是客观上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本案中,首先,李刚构成贪污罪。第一,李刚系北津市第一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石油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故李刚是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李刚意图将公司的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第三,李刚利用自己主管业务决策、大宗资金往来的方便条件,采用欺骗手段,假借签订高低合同的形式,骗取公司公共财产51万元,系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因此,李刚构成贪污罪。

其次,王东构成贪污罪共犯。第一,王东无固定职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王东为获取中介费,明知二人要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从李刚单位,北津市第一石油公司骗取钱财,而积极配合李刚,二人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第三,王东积极配合李刚,冒充中油销售江南有限公司经理王显,经于李刚公司考察合同标的、商讨价格等环节后,在其他员工见证下,与李刚签订虚假合同,二人相互配合,共同贪污公共财产51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本案中,李刚系主犯,王东系从犯。整个犯罪过程是经李刚策划,利用李刚的职务便利完成的,李刚其主要作用系主犯,王东积极配合李刚的计划,辅助李刚完成了贪污行为,系从犯。

四、对本案的反思

五、量刑意见

被告人王东涉嫌犯抢劫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王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王东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东的行为已经触犯《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纪要)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涉案毒品纯度为22.3%,其浓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并且被告人王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其他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王东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东在涉嫌犯贪污罪一案中,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关于涉嫌贪污的行为,且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请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被告人李刚涉嫌贪污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东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贪污罪,被告人李刚涉嫌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建议根据上述量刑意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以上是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情节,对被告人王东以及被告人李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人:AAA

2016年12月17日当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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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公 诉 意 见 书

被告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求法庭注意。

„„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根良,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根良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根良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根良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吴根良正是接受许xx、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根良的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根良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根良的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吴根良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根良的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吴根良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根良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吴根良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根良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xx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xx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根良根本听不进去,从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xx“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 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根良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根良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根良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根良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根良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根良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根良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根良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根良的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吴根良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根良的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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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蓟门纵横” 研究生模拟法庭大赛

公诉意见书

队伍名称:法硕三队

字数统计:2594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宋武 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14197808171815,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东关社区19栋2号。

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起诉书号:京检一分刑诉[2014]第135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已经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已经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真实的还原。下面,公诉人将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结合本案中的证据,具体论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宋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于2014年1月11日13时许,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校门口违章占道摆卖橙子,遇北京市昌平区城管大队巡逻,因不满城管大队对其乱摆乱卖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并与其兄长宋文共同实施了伤害郭为民身体的严重行为,造成了郭为民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五组共28份证据,被告人宋武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宋文的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据已经充分地证实了被告人宋武故意伤害郭为民身体的案件事实,又有陆诗诗等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等书证在案印证。已经将案件事实予以了真实的还原。因此,被告人宋武故意伤害郭为民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宋武行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

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武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的共同行为。

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所实施的伤害郭为民身体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且为共同的犯罪行为。第一,二人的行为均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了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第二,二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第三,二人的行为均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基于共同的伤害故意,实行了共同伤害行为。两者之间是简单的共同犯罪,没有具体分工,而是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的行为。根据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宋武跑回出租房抄起菜刀,返回案发现场,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同时,犯罪嫌疑人宋文也持尖刀紧随其后,于被告人宋武与被害人郭为民在服装摊旁扭打在一起时,追赶上来的犯罪嫌疑人宋文抓住被害人肩膀刺伤被害人。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郭为民身体的实行行为,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因此,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二)其次,从客体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武侵犯了被害人郭为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被告人宋武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犯罪嫌疑人宋文持长刀朝郭为民(46岁)的胸腹部、面部、背部连续捅刺,致郭为民右侧胸背部刺创(致命伤)、右心房、主动脉弓根部破裂,出血迅猛、继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并朝城管大队队员韦爱国右大腿捅刺,致其轻微伤。因此,被告人宋武侵犯了被害人郭为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以及韦爱国的健康权。

(三)再次,从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第一,二人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被告人宋武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且还认识到宋文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被告人宋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宋文的共同伤害行为结合会发生损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伤害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被告人宋武与宋文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被告人宋武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共同协力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二人对他们的共同伤害行为会发生危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被告人宋武具有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

(四)最后,从犯罪主体上讲,被告人宋武具备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主体身份。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作为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宋武应犯故意伤害罪,应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三、对被告人宋武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宋武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鉴于本案中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认罪态度极其恶劣,且没有悔过之心,本院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于其十二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持直接故意心态,客观上造成了被害

3 人郭为民死亡的结果,能够明确被告人宋武的行为同客观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排除其他违法性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天雄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院印)

第11篇: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例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受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对我院提起公诉的王泽井、王泽启、王泽富、王泽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泽井、王泽启、王泽富、王泽申无视国法,被告人王泽井提出在四川成都炒期货时,自己损失九千余万元怀疑是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至。汪兴便提出安排人去打刘汉,得到王泽井的认可。尔后,由王泽井出资16万元让王泽井交给汪兴。2004年2月1日晚9时许,受王泽井等人指使的李海洋(已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西园宾馆发现刘汉,当刘准备离开时,李海洋在西园宾馆贵宾楼餐厅楼上平台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因未击到刘,便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2004年以来因汪兴多次向王泽井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要举报王泽井的违法犯罪事实相威胁。2008年初,王泽井、王泽启在北京建昊公司王泽井办公室,王泽井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王泽启提出:“不行找人给他办了,花两个钱呗。”王泽启表示说“行“,并提供30万资金,经王泽启找到王泽富,让他把汪兴做掉。后王泽富向王泽申提出此事,王泽申主动提出去做,2008年11月15日,王泽申持刀对从家出来的汪兴后背砍一刀,随后在二人四大连砍带刺汪兴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汪兴之损伤为重伤。事后王泽启在其家中交给王泽富人民币9万元。

汪兴被扎后,不断威胁、恐吓王泽井、王泽井再次向王泽启提到此事,并说“不行就办了他”。之后,王泽启在辽阳顺鑫桑拿浴三楼一包房内对王泽富说“把尾巴活干完”,并交给王泽富人民币18万元。王泽富与王泽申密谋后,并跟踪和掌握汪经常出入地点。见汪兴出来以后,便携带立双猎枪先到汪家附近等候,在汪兴开门进楼时,王泽申持枪金距离对汪连开两枪,汪当场死亡,尔后,二人逃离现场,王泽申将枪人道回回营附近拱桥的护城河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兴系左前胸部遭猎枪集中致左腋动、静脉断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名被告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王泽井、王泽启、王泽富、王泽申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泽申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泽井、王泽启、王泽富、王泽申目无法纪,为个人财产上的损失,在怀疑的基础上,实施雇凶杀人的行为以报复刘汉。后经汪兴恐吓勒索后,没有能够运用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和问题,再次实施了雇凶杀人灭口的行为,漠视生命,毫无悔改之意。审判长,审判员,如果每个人都滥用私刑,对得罪过自己的人都采取赶尽杀绝的态度,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何以维持?和谐社会如何构建?公道自在人心又从何谈起?

审判长、审判员,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王泽井、王泽启、王泽富、王泽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于法有据,于情在理。请法庭根据四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并考虑四被告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第12篇:法律文书作业3:公诉意见书

淮南师范学院法学辅修专业课程练习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公诉意见书。

万松,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X X省X X市X X中学高二学生,住X X省××市××街×号。

万松与被害人陈平(女,汉族,43岁)系邻居,同住一个四合院内,两家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为赶时间上学,万松只好忍气吞声先到学校去上课。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万松敲门入室,见陈平正在削苹果,便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陈平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科学技术鉴定书、杀人凶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松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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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公诉意见书格式及实例

公诉意见书格式及实例

学习资料 2007-05-31 17:02:35 阅读140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公诉意见书格式及实例 格式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 告 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综合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 实例

公诉意见书

(一审案件)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张×强、陈×浩、马×忠、梁×、钱×寿、朱××、李×、蔡××、刘×勋、叶×瑜、黄×生、钱×业、柯××、罗×平、张×群、胡××、黄×德、张×烽、甘××、邓××、何××、余×、江×长、江×古、黄×雄、刘×华、余×俊、黄×、陈×汉、陈×光、韩×、罗××、陈×新、刘×荣、叶×聪、叶×钰等36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走私武器、弹药、绑架、抢劫、私藏枪支、弹药、窝赃一案,从10月20日,在这里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第157条的规定,长达7天的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各个被告人,并依次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张×强、钱×寿、刘×勋、钱×业、余×、江×长、江×古、黄×雄、刘×华等9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事实,有缴获的炸药818.483公斤、雷管1997支、导火索1627英尺等大量物证证实,国际刑警组织也提供了××警方侦办此案的警员关于查获这些物证的经过及对这些物品的成分进行化验的证言。这些证据,均证实涉案的物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管理的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买卖、运输、储存的民用爆炸物,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的各个被告人,无论是买卖、运输还是储存,都没有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在证人证言方面,经公安机关多方调查而找到的多名船工,作为在现场的目击证人,也证实了当日被告人黄×雄、钱×业在码头上交接、运输这些爆炸物的事实。在被告人供述方面(除部分被告人无视真相,拒不承认或部分推翻原供述外),大部分被告人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庭审阶段,都对自己在全案不同环节所完成的行为作了供述。这一系列证据,彼此之间关联紧密、互相印证,客观、全面地证实了作案的全过程,也证实了各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被告人张×强、陈×浩、马××、梁×、朱××、李×、罗×平、张×群、韩×等9人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举出了缴获的部分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等物证的照片,还举出了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而获得的××警方查获这些物证的警员的证言和对这些物品进行技术鉴定的证言。各相应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走私过程作了不同程度的供述。这一系列证据互相支持,构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上列被告人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强、陈×浩、梁×、朱××、李×、柯××、罗×平、张×群等8人在1996年5月参与绑架及被告人张×强、胡××、张×烽、甘××、邓××、何××、陈×汉等7人在1997年9月参与绑架的两宗犯罪事实,尽管涉案人员众多、涉案地点复杂,公诉人仍举出了相关被告人辨认、确认密谋场所、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辨认被害人照片及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等一系列证据,也举出了银行相应书证。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警方的多方努力,大量作案所得的赃款及用赃款所购买的动产、不动产,已被依法扣押、冻结,部分作案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也已经被缴获。在1991年和1992年的金铺抢劫案及1995年的深圳钢材抢劫案中,公诉人分别举出了被劫金铺店员的陈述或被劫公司的报案材料、在现场目击案发经过、乃至被被告人用枪威胁的证人的证言,还有案发现场一片狼藉、弹痕累累的照片。而在现场查获的部分子弹经过技术鉴定,证实正是破案后所缴获的AK47自动步枪等枪械所发射。被劫金铺案发当时闭路电视拍摄的作案过程的录像资料经转化为照片已经在庭上出示。正因为这些照片,尽管被告人作案时为逃避罪责戴上了面具,但经各被告人自己的辨认和互相指证,仍确认出了面具背后的真实面孔。在深圳市的钢材抢劫案中,公诉人还举出了被劫提货单、被告人书写的信件及签订的合同等重要书证。其余的多宗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其中一部分是根据被告人自首而侦破的,而且绝大部分事实均有被缴获的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及相应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作证,被告人也供认在案,事实同样是清楚的,证据链同样是完整、严密的。因此,公诉人认为,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定罪量刑的坚实基础。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予严惩本案被告人多达36名,被指控的罪名共有6种,其中10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有2种或2种以上不同的罪;作案人员来自广东、湖南、香港等地,作案地域跨越广东、湖南、云南和香港等地,时间跨度从1991年至1998年,所作案件包括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大量爆炸物、走私大批武器、弹药、多次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私藏枪支、弹药及窝赃,2次绑架、3次抢劫。绑架人质多名,勒索了巨额赎金。3次抢劫,共劫走7间金铺价值港币7360746.55元的金器、价值人民币6516224元的货物提货单,造成1人死亡。他们的犯罪给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被害人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也影响了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本案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特别严重。被告人张×强组织、指挥有关被告人非法购买了数量惊人的大批炸药、雷管和导火索,并亲自参与运输、储存。如此大量地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暴露了被告人一伙越来越无视公共安全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主观恶性。他们走私武器、弹药。光天化日之下,他们两次绑架人质,均持有大量杀伤性武器,均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胁迫甚至采取捆绑、封嘴、蒙眼等手段,3名人质被禁锢的时间最长的达4天,严重地侵害了其人身权利。被勒索的赎金分别高达港币6亿元和10.38亿元。在失去人身自由并且不断受到恐吓、勒索的情况下,人质每分每秒都生活在恐惧中,生活在家人受侵犯的忧虑中,肉体和精神遭受了异常的折磨。即使在付出巨款重获自由以后,心灵所受的创伤也将是长时间难以平复的。被告人张×强、陈×浩在劫持人质后,竟如人无人之境地亲自到被害人家里索取赎金,其气焰之嚣张,确实已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在抢劫金铺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以冲锋枪、手枪任意对顾客、店员进行恐吓,在警方围捕时,竟开枪拒捕,原本一片祥和的街道,顿时成为枪弹横飞的战场,无辜的市民,随时都可能成为他们亡命的牺牲品,他们掠夺的金器重达100多公斤,给被劫店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在另一宗抢劫钢材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除劫走数额特别巨大的钢材提货单并持提货单提走其中价值人民币721214元的钢材以外,还造成了被害人李××死亡的严重后果。李××遇害时,年仅40岁,正当盛年。因为被告人的暴行,他所在的公司失去了一位能干的经理,他的父母失去了儿子,他的妻子失去了丈夫,年幼的孩子,再也得不到父亲的爱!本来完整的家庭,一夜之间变得支离破碎,与亲人阴阳相隔的悲痛将长久地笼罩在被害人家属的心头,这种损失,是任何金钱也无法弥补的。部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包括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私藏枪支、弹药及窝赃,这些行为,同样是破坏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司法机关追赃活动的犯罪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击的对象,因此,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依法予以制裁!

二、对本案被告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众所周知,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始实施。对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之规定,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钱×寿、刘×勋、钱×业、余×、江×长、江×古、黄×雄、刘×华等9人,从1997年10月起即开始策划、实施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中所实施的不同行为,所起的作用,分别认定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非法买卖爆炸物或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这一罪名,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故意。本项犯罪事实的各个被告人,都已经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任何许可文件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这批爆炸物,不论其作案的动机如何,最终有没有使用这批爆炸物,都已经构成这一犯罪。在这一犯罪事实中,各被告人互相纠合成一个犯罪团伙,各有分工,以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犯罪,最终把爆炸物非法运进了香港,而所涉及的爆炸物数量特别大,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起诉书依法将各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强、陈×浩、马××、梁×、朱××、李×、罗×平、张×群、韩×等9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上列被告人中,被告人马××、朱××曾于1991年伙同叶×欢等同案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水路将AK47自动步枪、“五四”式手枪、手榴弹、子弹等大量武器、弹药从内地运输、携带到香港;被告人张×强、陈×浩、梁×、李×、罗×平、张×群等6人则于1996年伙同同案人叶×欢等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水路将大批武器、弹药从内地偷运到香港。另外,被告人陈×浩还曾于1995年间伙同被告人韩×先后两次将大量爆炸物、子弹通过陆路偷运到香港。走私武器、弹药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不同于一般走私罪的是,武器、弹药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的自由流通,因而走私武器、弹药侵犯的是特殊的对外贸易管制,也就是禁止货物、物品进出口的制度,其性质比之走私其他货物、物品,性质更为严重,对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危害性更大,因而历来是走私犯罪中的首要打击对象。被起诉书指控构成本罪的9名被告人,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运输、携带等方式通过水路或陆路将武器、弹药偷运到了香港,主观上则明知所偷运的物品是枪支、弹药或爆炸物,仍积极作为,在犯罪构成上已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的规定,该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马××、罗×平、黄×德、陈×光、韩×、罗×英、陈×新等8人分别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非法买卖弹药、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罪名,法律依据是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犯罪构成的要件与上述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是一致的,只是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具体不再赘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陈×浩、梁×、朱××、李×、柯××、罗×平、张×群、胡××、张×烽、甘××、邓×显、何××、陈×汉等14人构成了绑架罪,是基于他们共同参与了1996年5月绑架被害人赵××、王××,勒索赎金港币10.38亿元的犯罪事实和1997年9月绑架被害人丁××,勒索赎金港币6亿元的犯罪事实。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结合本案,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劫持了被害人,加以秘密隐蔽和控制,并以此要挟被害人家属,勒索到了巨额的财物;在主观方面,各项证据均可证实,被告人作案前进行了严密策划、组织,并始终按密谋以后的分工和步骤作案,这反映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结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参与绑架人质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在法律适用上,因两宗绑架案一宗发生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之前,一宗跨越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前和生效后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马××、梁×、朱××、李×、蔡××、叶×瑜、黄×生、余×俊、黄×等10人构成了抢劫罪。所列被告人在1991年、1992年两次抢劫金铺及1995年抢劫××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的钢材的三宗犯罪事实中,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使被害人在精神上或肉体上被强制,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掠走被害人保管的财物,在犯罪构成上,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聪、叶×钰构成了窝赃罪。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犯罪所得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叶×聪、叶×钰将这一至关重要的证据隐藏起来,为司法机关追究本犯的刑事责任制造人为的障碍,为同案人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有利的条件。被告人叶×聪、叶×钰在明知自己所获得的现金是犯罪所得的况下,通过将钱埋藏在地下、锁入保险柜、购买物业或投资等手段予以隐匿。其行为均符合窝赃罪的构成特征,应按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起诉书所指控的其他罪名,同样经过严密的分析,在符合相应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予以定性和适用法律,均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定性和法律适用同样是准确的。

三、张×强等主犯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极深本案的各项犯罪事实,均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强、陈×浩、马××、梁×、钱×寿、朱××、李×、蔡×杰、柯×庭、张×烽等10人在各自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有的负责主要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有的属于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程度特别强烈,有的属于参与的过程特别长、所起的作用特别大,还有的不但积极组织、策划,而且还直接到现场作案……不论属于哪一种形式,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都是主犯,均应从重处罚。在这伙主犯中,被告人张×强犯罪情节严重。在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中,提出购买爆炸物的,是他;指使同案人非法购买的,是他;支付货款的,还是他;在爆炸物运抵香港后,组织人力运输、储存的,又是他。而他本人,也亲自参与了搬运、转移和存放。他的行为,在这一非法买卖大量爆炸物犯罪行为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事实中,又是他,组织人力偷运,到码头亲自接应,所偷运的武器、弹药,包括AK47自动步枪2支、微型冲锋枪1支、手枪5支、炸药9包、子弹一大批。如此大量的具有直接杀伤力或破坏力的武器、弹药的走私,不但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也给香港特区的公共安全带来了危害。在两宗绑架案中,从提议作案、选定作案目标、组织人力、准备作案工具、确定各人分工、制订作案步骤,到下令作案,去现场直接驾车拦截被害人的车辆或拦截外来车辆、指挥劫持被害人上车,事无巨细,他都狂热参与,在绑架人质后还多次直接到被害人家里勒索赎金、提走赎金并主持分赃,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最重要的作用。事实证明,被告人张×强在三宗犯罪中,分别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被告人张×强,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从重处罚。在这伙主犯中,被告人陈×浩、马××、梁×、钱×寿的犯罪情节也是严重的。被告人陈×浩先后参加了1991年抢劫物华街5间金铺,1992年抢劫大埔道2间金铺,1995年在深圳抢劫钢材,1996年绑架周××,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弹药等9项犯罪事实。在抢劫金铺的犯罪事实中,两次作案,他都是组织策划者,在作案中,他既负责抢劫汽车作作案工具,又在窜到现场后持枪冲入金铺大肆搜掠,在作案后也分得了大量的赃款;在深圳抢劫钢材的犯罪事实中,组织人力劫持被害人、搜掠钥匙,威胁被害人、将钥匙交给同案人等一系列行为,都有他的积极参与和指挥。在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和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事实中,他更是最直接的指挥者和组织者,同样起了主要作用。因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浩在伙同他人实施的多次共同犯罪中,负责组织、指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分别从重处罚和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先后参加了1991年抢劫物华街5间金铺,1995年在深圳抢劫钢材,1991年云南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1991年走私武器、弹药4项犯罪。在抢劫金铺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马××先参与了抢劫汽车作作案工具,后窜到现场负责望风,在发现警方围捕时还持冲锋枪射击拒捕,掩护同伙逃窜;在深圳钢材抢劫案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搜掠被害人财物,处理尸体,都:有他的积极参与;在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的,还是他。因此,起诉认定被告人马××在伙同他人实施的多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是有充分的事实和依据的。被告人梁×参与了1995年在深圳抢劫钢材的犯罪。在该犯罪事实中,他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搜掠被害人财物、处理尸体,和被告人陈×浩、马××一样,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同样应承担主犯的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钱×寿在所参与的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犯罪事实中,同样是主要的策划、组织者,在作案时也积极参与,起了主要作用,依法也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通过法庭调查所证实的事实,我们不难看出,各被指控为主犯的被告人多次组织、策划和参与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抢劫、绑架等犯罪活动,多次作案,都涉及大量的武器、弹药和爆炸物。他们作案时间跨度大,涉案地域广,作案人数多,作案次数多,触犯罪名多。在他们的暴行前,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危害,被害人都受到人身和财物安全的双重威胁,每一宗案件,都严重危害社会,足以引起社会的恐慌和治安的动荡。在金钱面前,这伙被告人体现的是欲壑难填、贪得无厌,在公理和法律面前,他们的态度是无视和挑战。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和蔑视。如此恶劣的主观恶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捍卫法律的尊严。

四、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尽管本案被告人有不少是无视法律、对抗社会的亡命之徒,但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仍有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体现出了悔罪、配合司法机关破案的态度。其中,被告人×××(姓名略)揭发了张×强、陈×浩等人绑架×××(姓名略)、勒索港币10亿多元的犯罪行为。经查证,这些揭发均属实,对公安机关破案起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姓名略)同样受政策的感召,揭发了被告人陈××等人抢劫金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同样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也曾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的罪行,体现出了悔改和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诚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陈××的行为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客观、公正量刑、罚当其罪的重要依据。为众人所瞩目,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本案到今天为止,已经顺利地侦查、起诉和开庭审理。任何相信真理、具有正义感的人,都会为这36名被告人被押上被告席而高兴,都会为这样一个恶贯满盈的犯罪团伙受到法律追究而拍手称快。在这里,我们也要正告那些妄图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的人,再狡猾、再凶残的犯罪分子,终究难逃法网,正义终究要战胜邪恶。无论任何时候,法律的神圣都不容玷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各项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这里。

公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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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李涛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起诉书文号:银西检刑诉字【2010】1 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60 条、第 165 条、第169 条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5 条有关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 法出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涛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支持公 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 被告人李涛,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诉、鉴 定结论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李涛犯有故 意杀人罪的指控。为了更好的履行公诉人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 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第

一、李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行 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犯 罪主体是已满 14 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二是行为人 主观方面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三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 四是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公民的生命权。 下面公诉人将从事实层面、证据层面、法律层面并结合故意杀人 罪的构成要件来论证被告人李涛构成的故意杀人罪。 第

一、从事实层面分析,现年 40 岁的李涛是宏远货运公司的员 工,在案发当晚驾驶一辆货车途经李家村与王村的通村公路,在距李 家村 1200 米的途中与被害人张明驾驶的货车相遇并与张明发生口 角,随后张明下车拦住被告人李涛的去路。当时路面为2.5 米,加上 路旁碎石可通过距离为 4.67 米,而李涛驾驶的江淮 N721 型卡车宽 2.312 米,而被害人张明货车距道路最左侧的距离仅为2.5 米,这使 得李涛要通过道路的话,两车间的距离少于 0.18 米,明显小于一个 正常成年人的体宽,但让人遗憾的是李涛仍在夜晚路面情况不明的情 况下强行通过并造成被害人张明身亡的严重后果。

第二、从证据层面剖析。公诉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有着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在先前的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已向法庭出示, 在此不作陈诉。 综上,本案所有证据都具备了相互间的客观关联性、取证程序合 法性、真实性。在证实被告人李涛故意杀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方面是确实、充分的,且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 锁链,构成了完整的有罪证据体系。而被告人李涛否认的事实没有任 何的证据能与其印证,仅仅只有其自己自相矛盾的辩解。 第

三、从法律层面上分析 (1)在主观认识方面,从前面的事实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李 涛在明知强行通过会对被害人张明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强行通过,结 果造成被害人张明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十四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所以,被告人 李涛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属间接故意。 〔2〕在客观行为方面,被告人李涛实施了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的 行为。在狭窄的路面上强行通过的行为完全可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 果。 〔3〕犯罪主体方面,根据户籍证明等材料,说明被告人张明现 年 40 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 〔4〕犯罪客体方面,被告人李涛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李涛的生 命权。 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上述分析,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涛的行 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在碰到他人与自己意见不一时,应该用更加平和的态度来解决问 题,而不是一味的鲁莽行事。在此,公诉人真诚地希望被告人李涛能 够深刻吸取教训,认罪服法,真心悔改,重新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益、对家庭负责的劳动者

三、量刑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和犯罪的情节、被告 人的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公诉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李涛从重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以上是我院将被告人李涛提起公 诉的主要理由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给社会 造成的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给予被告人应有的刑罚。 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人:XX XX

2010 年12 月22 日当庭发表

第15篇:公诉意见书格式例文(小编推荐)

人民检察院

公 诉 意 见 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求法庭注意。

„„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根良,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根良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根良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吴根良正是接受许xx、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根良的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根良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根良的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根良的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吴根良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根良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吴根良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根良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xx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xx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根良根本听不进去,从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xx“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 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根良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

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根良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根良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根良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根良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根良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根良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根良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根良的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吴根良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根良的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16篇: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定义) 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书面文件。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

(作用)依法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具有区别罪与非区别罪,保障是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作用。

(使用说明)本文书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频率很高的文书,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自侦查终结时都必须制作此文书。一般是一案一份,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提请起诉数名犯罪嫌疑人的,和写一份文书,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制作。对共同犯罪中不需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仍应当将共同犯罪的事实说清楚,并注明对未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情况。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交付法院进行审判时所制作的刑事法律文书称为“公诉书”。

起诉和公诉的区别

起诉分为公诉(由检察院起诉)和自诉(由被害人起诉)。所以起诉包括公诉。

第17篇:意见书

健康第一 服务师生

——关于改进食谱、提高早中餐质量的意见书

尊敬的家长: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任何时候,吃饭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是身体健康的保障。

一日三餐,餐餐重要。尤其是早中餐,每一餐的成败都会影响一个人半天乃至一天的工作学习状态。古语说:“早吃好午吃饱晚吃少。” 早中餐必须吃饱吃好。

怎样才算吃饱吃好呢?这里面大有学问。吃饱吃好,并不是要餐餐鱼肉,顿顿山珍,而是要荤素搭配,粗细均衡,红黄绿白黑协调,干湿相宜。

通常情况下,我们三餐最重要的两餐基本都在学校,也就是说,大多数师生的健康都交给了学校后勤处,我们的后勤工作责任重大。

反思我们的后勤工作,的确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由于学校条件有限,老校区的旧食堂根本无法供应几千人的早中餐,有些食品只好买半成品或直接在外面订购,增加了就餐成本;二是有些食品应当是做了就要马上吃,结果因为设备不够,早早就做熟了,孩子们只好吃凉的;三是没有精心研究食谱,学生饭菜乱倒,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四是我们服务意识不浓,对孩子们吃饭督促力度不够,爱惜粮食的教育也做得不够,导致有些孩子早中餐根本没有吃饱,许多家长不得不在风雨中为孩子们送饭。这些问题一直是我们十分揪心的问题。

鉴于此,学校后勤处下定决心在新学期里改进工作。一是投资二十多万元定购天然气、购蒸饭车、蒸馍车等先进设备在新校区建新食堂,让低年级学生与中高年级学生分开就餐,让绝大多数学生就近用餐,避免远程送饭吃冷饭冷菜;二是牢固树立“健康第一,服务师生”的后勤工作理念,精心设计食谱。无论是早餐还是中餐,营养均衡是前提。每周五天,天天不相同,食谱面向全社会公布,虚心采纳家长、老师、学生的意见,接受家长委员会监督,随着季节的变换定期更新食谱;三是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全力为学生服务。新校区率先为低年级学生提供专用消毒碗筷、消毒专柜,聘专职生活老师免费为低年级学生提供洗碗、消毒等优质服务。

现将学校春季学期第一个月早中餐食谱和明春作息时间提前告知并虚心听取您的意见。

新学期食堂进餐标准如下:早餐每月80元,全学期360元;中餐每月100元,全学期450元,自愿订餐。

为方便管理,学校不再供应零餐,中途放假不退餐费,放假期间餐费纳入食堂统筹安排。

家长朋友,新的一年,我们一定建好新老校区两个放心食堂,服务师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衷心感谢您对学校工作的大力支持,值此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向家长朋友们拜个早年,恭祝各位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蕲春县实验小学后勤处

二0一三年腊月十八日

第18篇:意见书

意见书

首先在我们前期筹备当中我们应该把所有员工招聘到位然后经过培训准备迎接上岗。茶餐厅厨师方面可以招聘一些酒店的厨师团队过来负责,然后可以把厨房的一些设施设备交给他们列出清单,交给专业人员购买。足疗这一块要以技师的手法和服务的态度一定要给客人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然后服务员的招聘可以按照星级标准来定,因为我们会所是比较高档的一个消费场所,所以对服务这一个方面的要求也要比一般的要严格,让客人感觉我们养生会所和别的场所不一样的感觉。在保洁员方面劲量选择年轻和形象好点的,岁数不超过50岁比较好,这样一来不管是在工作上还是在对事情的处理上都有比较好的结果。保安上以退伍军人和有安保经历的人优先,迎宾要以有气质和素质的年轻女孩为主。收银员和财务也要招聘一些有经历的人,做事认真负责的人来工作。

何胜2011.8.29

第19篇:意见书

1、某某同志学习刻苦,勤奋上进,关心集体,爱护同志,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较强,思想觉悟较高,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生活艰苦,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她的工作态度,比较负责也比较积极,无论在工作上还是在做人方面,都有好多值得学习的地方,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

2、某某同志思想积极进取,生活朴素,品行端正,为人随和,做事严格要求自己,做事稳重,积极参加班级各项工作,经常进行体育锻炼,学习努力认真,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

4、某某同志在学习中认真踏实,勤于思考,成绩优异,在思想上要求进步,关心时事,有较高的觉悟,在担任班长期间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在生活中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

5、某某同志诚实老实,待人忠厚,学习踏实,能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参与班级各类活动,生活中热情诚恳,有理想,有抱负,积极向上,努力进取,学习上认真刻苦,脚踏实地,思想觉悟高,乐于助人,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

6、某某同学为人热情大方,作风正派,积极进取富有创新精神。在工作、生活以及学习上都发挥了积极模范的作用。该同学一直以来严格律己,爱恨分明。学习成绩优异,团结同学,尊老爱幼,是非分明。长久以来,她就有成为中共党员的理想抱负,并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往这个方向靠拢。如今,我认为,她已经具备了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共党员的条件,我愿意支持她!

7、某某同学在政治上一直拥护党的领导。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觉悟较高,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注意反省和开展自我批评。在学习上,认真刻苦,学习能力强。在工作上,兢兢业业,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在生活中,乐意为同学服务,为班级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所以,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转正。

8、某某同学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品行端正,生活朴素,乐于助人,为人踏实,有责任心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思想乐观向上,积极进取,关心时事,具有良好的觉悟和素质,生活中处处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经综合考虑,我认为某某同学表现非常优秀,完全符合入党条件,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转正。

9、某某同学在学校表现很好,受到师长和同学的喜欢。她为人正直,真诚,待人坦率,热情。人际关系融洽,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品学兼优,在思想上要求进步,关心时事,具有良好的觉悟和素质。思想先进,生活中处处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她各个方面的表现已经赢得大家的好评,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转正。

10、某某同学品学兼优,为人随和,待人诚恳,生活简朴,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她作风正派,思想上积极进取,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向党靠拢。理论水平较高,实践能力出众,在许多方面都起到了表率作用。我认为,她具备了入党的条件,也做好了入党的准备,具有正确的入党动机和持之以恒的决心。我推荐她入党转正。

第20篇:公诉演讲稿

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晚上好!

同事们的演讲都非常的精彩,令我很受启发。相信通过这次活动,我们能够更加团结,更加凝聚。我今天要演讲的题目是《与公司共成长》。 来公司工作已经有一年。在这一年里,我亲身经历了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作为一名 人,能够与公司共成长,我感到非常的幸运。

有句话是我始终坚持工作的动力,就是“工作使人免于三害:无聊、恶行与贫穷”。因为一个勤于工作的人,没有时间去抱怨生活,没有时间去做损人不利己的事,一个勤于工作的人,也不会总是陷于贫困之中。因此,我非常感谢公司给我的这份工作,也感谢公司创立之初做出无私奉献的那些同事,正是有了前人的奋斗,才有了我们今天的机遇,而我们更应该珍惜眼前的机会,尽职尽责地去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加辉煌的未来。

到公司工作以来,我深切感受到:“只有企业的发展,才会有个人展示才华的平台;只有以企业发展为已任,个人才能更快的进步和成长。公司给了我更大的舞台,更广阔的视野,不仅使我能够自食其力,还给了我宝贵的学习和提升的

机会。

在工作中,让我体会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比如说做一个合同,常常会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汇聚众人的智慧与经验,还要有前辈、领导的指点。因为一个人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也许需要穷尽毕生精力才能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 ,而在有限的时间里想成为多个领域的专家更是非常困难的。就我们每个人来说,也各有长处和短处。这就需要大家扬长避短,团结协作,工作中互相支援,互相鼓励。这个过程不仅有利于获得最优化的劳动成果,也使参与的每个人都获益匪浅。老话说的好:莫学蜘蛛各结网,要学蜜蜂共酿蜜。正是有了团队的协作,我们才能以积极快乐的态度来完成各项工作内容,以最佳状态奉献于工作,从而达到生活和工作的双赢 ,在与企业共同发展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公司还带给我许多新的朋友。正所谓“与良友为伴,路遥不觉远”。经过一年的相处,尤其是在与其他同事的共同合作中,我渐渐地发现了很多志趣相投的人,他们智慧、幽默、友善,对工作认真负责。随着和这些朋友渐渐熟识起来,我对公司的认识也越来越全面,工作态度也越来越积极。

公司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团结、和谐的环境,给我们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知识源泉。相信大家和我一样,凭着我是 人这个信念,能够尽职尽责,精诚团结,共同致力于公司的发 展壮大,我们的公司事业必将蒸蒸日上。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篇二:公司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下午好!

我是来自于综合管理部的***,今天带给大家的演讲题目是“企业文化在我心 企业责任在于行”!

一个女孩到南国求生,身上却布满了伤痕,当她站在一个二十多层高的大楼顶上想要告别这个世界时,他突然看到了东方喷薄而出的一轮朝阳,心跳蓦然加快,在决定生死的刹那间,他发现温暖的阳光普洒在金色的大地上闪耀出光芒,整个世界顿时从弥漫中苏醒,显得那般熠熠生辉。“我、我要再坚持一下,我也要承担起属于自己的一份责任” ,于是她回归到生命的起跑线上,终于,她获得了成功,成为了慈善界的知名人士。是责任,那份对于自己、对于社会的责任挽救了这个一度脆弱失望的女孩。

列夫托尔斯泰曾说:一个人若是没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20世纪,中国面对列强欺凌,我们的周总理发出“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誓言,这就是责任;21世纪的我们,无论在什么样的岗位上,无论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做好自己的事就是我们的责任。

企业文化是一种先进的、富有感情色彩的新型企业管理方式,2011年10月份我满心欢喜的迎接企业文化这份充满了挑战性工作。9个月来的成长,让我感动,让我振奋。我忘不了公司网站制作初期的艰难,她让我学会面对,迎难而上;忘不了与我共同成长的内刊,像孩子般,我不断的呵护着;忘不了一直支持文化宣传工作的通讯员兄弟姐妹们,忘不了活动现场与我一同挥汗如雨忙碌在一线可爱的同事们,是他们一直在背后默默支持着我,是他们给予我精神的力量,让我不断前行,让我更加坚强的去迎接更大的挑战等等等等。尽管每一天都是那般忙碌的,但是,我是充实的,因为在**企业的每个日子我都能在温馨的气氛和激昂的斗志中体会工作的多姿多彩。

“大鹏一日同风飞,扶揺直上九万里”——长江的雄阔我们具有源远流长的信念,黄河的汹涌赋予了我们激情澎湃的理想,当我们拥有大海般的胸怀并将青年的责任灌注于水滴般的细节时,我们的工作,我们的公司,我们的社会就一定能够在这波澜壮阔的春潮中,展现给世人惊涛般的气象! 亲爱的同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从今天开始,发扬团结拼搏的精神,共同努力,积极主动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一同把“*****公司”的这艘文化航母驶向更加光明的彼岸!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到此结束!篇三:公司简介演讲稿 红叶简介演讲稿

尊敬的mm公司,欢迎各位的莅临考察。很荣幸由我来为您(您们)就我们红叶集团做一个简单的概述。那接下来呢我会从红叶概况、业绩展示、人才知识战略、红叶资质及行政许可四个方面来让您对红叶集团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1.文化讲堂-红叶概况:

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陕西红叶企业集团的龙头企业;组建于1995年,从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企业。 核心价值观:服务国家,贡献社会,追求卓越。

企业精神: 敬业为本,团队为魂,求实为真,超越为限。 经营理念: 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渴求最佳的经

济效益。

专业化的红叶:

集团公司内部由生产系统、经营系统、行政财务系统、后勤保障系统,这四个主要的系统作为划分,每一个红叶人都各尽其责,紧锣密鼓的相互配合,协作。

全国性发展的红叶:

集团公司在北京、上海、温州、无锡、广州、海南、成都、青岛、汉中、常州、郑州、兰州、西宁、鄂尔多斯等地设有分公司和办事处;

以西安总部作为经营中枢,以分公司为支点,以办事处为触角,红叶全面推进在全国的经营战略。 高速发展的新红叶: 2010年至2011年这两年集团公司中标79个,实现中标金额为9亿5千万元。2012年集团完成4.6亿元的经营项目。2011年至2013年成为红叶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起跳点。 2.陈列室—业绩展示:

集团公司始终坚守以高质量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质量来满足于客户需求。

产品质量目标:树立精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持续改进。

服务质量目标:兑现合同承诺,满足客户要求。

近年来我公司已承建的广场有: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新航站前广场、西安市张家堡广场、汉江大桥南北广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广场等。

承建的公园和小区有:西安文景公园、张家港市森林公园、高新区永阳公园、安徽文峰公园、北京雁栖湖高尔夫球场会所、耀州区中心公园景观、重庆恒大金碧天下、昆明恒大金碧天下、天津恒大金碧天下、武汉恒大华府、洛阳恒大绿洲、洛阳君和园小区等。

承建的道路绿化有:陕西神木县迎宾大道绿化景观工程、张家港国泰南路、连霍高速公路陕西境(潼关至西安)绿化工程、广州市2010年新机场北进场道路绿化工程、郑州市107国道北段综合整治景观工程、上海市临港新城b2道路、西安绕城高速路、西安三环道路绿化等。

承建的绿化景观工程有:无锡江南大学、贵阳财经大学

二、三组团景观环境工

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新校区景观绿化工程、西安国际高尔夫球场景观绿化工程、西安嘉翔房地产云中漫步景观绿化工程等。

红叶部分荣誉:

曲江惠宾苑工程被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授予优质园林绿化工程奖银奖 2005年在中新社荣获中国最具竞争力园林行业100强称号 2008年被陕西工商管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誉单位的称号。 2009年被授予11届全运会重点工程建设特别贡献奖 3.储藏室-人才,知识战略

我红叶集团与清华大学园林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美术学院等著名的大专院校建立长期而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夯(hang)实自身技术基础,始终站在行业科技前沿。公司还多次派人员去美国、俄罗斯、日本、欧洲数国参观考察,定期组织员工去海南、

深圳、大连、广州、上海等地学习交流。

组建专属于红叶的智库系统是红叶产业升级的一项重大措施。。以宁怀远大师为主任委员的红叶专家团队在重大战略决策前的调研,论证,重点品牌,战略规划的制定等领域全面参与着红叶事业。

红叶集团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企业自身人才的培养,质量战略,同时在基础人才贮备方面加以完善。

我公司现拥有壹级项目经理和一级建造师30人,其中高级职称36人,中级职称80人。 4.资料库-红叶资质及行政许可

红叶园林集团公司是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壹级资质的单位。拥有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二级物业管理资质、三级市政、土石方资质。同时公司在西北地区同行业中,首家通过了美国贝尔国际认证机构iso9001的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结尾:红叶公司拥有一支素质高、技术能力强、重质量、讲信誉、能打硬仗、作风好的员工队伍,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一路走来,红叶人一起用智慧、汗水、真诚灌溉着梦想。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她终将变为现实!

低碳造园、精品千秋、与君携手、共臻彼岸。

红叶人始终坚信:拥有红叶-您就拥有不竭的绿色;

拥有红叶-您就拥有永远的春天。

最后感谢大家的聆听。。。

陕西红叶集团经营系统篇四:演讲稿——我爱公司

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你们好! 我是来自收银部的李淑萍,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是《我爱新乐》

一支乐队,需要全体成员的齐心协力,否则难以呈现出余音绕梁的华章;一枝玫瑰,需要根茎的无私奉献,否则难以散发出沁人心脾的芳香;一座桥梁,需要桥墩的支撑,否则难以负载千车万人的流通;而一个企业的蓬勃发展,同样需要每一位员工的脚踏实地,真抓实干,需要每个员工的爱岗敬业。

刚进公司我处处被新乐感动着,新乐公司为职工搭载展示自我的舞台,提供知识培训的环境,以及人性化的管理模式,让我感到这里不仅是我的一份工作更是我实现人生理想的港湾。可是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我却渐渐的失去了方向感,开始迷茫,当不知该如何走下去的时候,有个信念坚定了我“在平凡的岗位做好每一件平凡的事就是不平凡”。于是在平凡工作中,勤勤恳恳,默默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付出有了收获。我的成绩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认可,而且获得了。。。。。。。的荣誉。是新乐改变了我,锻炼了我。日益茁壮成长的我,也应为新乐的改变而做出我应有的贡献。

爱岗敬业是一种精神,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境界。有句广告说得好: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当我们将爱岗敬业当作人生追求的一种境界时,我们就会在工作上少一些计较,多一些奉献,少一些抱怨,多一些责任,少一些懒惰,多一些上进心;有了这种境界,我们就会倍加珍惜自己的工作,并抱着知足、感恩、努力的态度,把工作做得尽善尽美,从而赢得别人的尊重,取得岗位上的竞争优势。

朋友们,爱岗敬业不只是在枪林弹雨中的辉煌,不只是在紧急危难时的高扬,它更应该是一种默默的奉献,一种高尚的理想,一种强劲的精神力量。爱岗敬业,誓言无声。新乐人爱新乐,新乐更让世人爱。亲爱的同事们,世界上没有比自己生存的环境更让人爱,而我们公司在。。。。。。理念的指引下,在。。。。。。宗旨的要求下,新乐的明天一定会更好。让我们共同努力吧!为新乐自豪!为是新乐人自豪!

我爱新乐!我的公司!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篇五:公司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员工大家好:

今天是2013年4月21日星期日,今天我公司在三楼会议室召开此次会议主要为了解决最近公司出现的一些问题。首先我在这里提出几个问题,说几点自己的看法和要求,希望各位领导和员工给予积极的建议和帮助。 首先,我公司在年初的几个月时间里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这归功于领导的英明决策和各位员工的辛勤努力。生产是公司的生存之本,在这里谨以我代表公司向所有的员工表达谢意,你们辛苦了!!!

但是不可否认,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我们还遇到了很多的问题,面对着更大的压力。也许问题不大,但是足以影响到我公司的发展,防微杜渐,怎样及时有效的解决好这些问题关系我公司的下一步发展。

市场环境的改变,需求的减少,质量意识的提高,竞争的激烈都对我公司的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的粗放式生产已严重影响到了我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优胜劣汰是经济社会的法则。所以我们更要注重生产质量,更要注意增加客户的满意度。客户是我们的上帝,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想起我们的产品并且心甘情愿的使用我们的产品呢?只有质量。这就要求我们的员工在以后的生产当中做到“更少、更快、更好”生产废料少、生产速度快、生产质量好。

科学管理,严格要求才能出质量。但攘外必先安内,要想有 一个更好的品牌信誉,除了做好质量之外,我们还要做好公司内部的管理,减少内部的失误,尤其是人为原因的失误。良好的管理决定正确的决策,没有良好的制度是绝对不行的。尤其我公司正处在发展期间,新的生产车间马上动工,人员要增加,使得我们的制度要时刻发展,要在生产中完善。同时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质量问题的频现、新员工的学习、生产计划不能及时的完成、私自改变计划时间、请假松懈等问题。 质量的提高,内部的安定,是我们发展的保证。对于面对的压力和出现的问题,在这里我提出几点我个人的意见或者要求,希望大家能够提出积极的建议,为我公司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对于制定的制度希望大家共同遵守,尤其是领导骨干要起到带头作用,树立良好的榜样。

首先:规范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各领导要合理分配任务,科学制定生产计划。对于员工要同一对待,不偏不倚,用制度说话,用制度办事。控制好整个生产过程,预防并及时解决好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增强新员工的管理。我们的公司处在发展期,员工的数量也会增加,对于新入厂的员工要及时培训,对于分配到各机台的新员工,各机台代班班长要及时指导,让新员工迅速成长。我公司对于指导新员工的带班班长,培训成功一人奖励200元。 第三:增强生产责任制。现在我们的车间质量问题频现。从拔丝到生产,都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比如拔错丝号、多拔或少

拔、不按计划顺序拔,生产废料多、重量不平均、喷码错误、生产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等等。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在以后的生产中我们一定要注意,要按时按量的完成计划任务,车间主任更要负好生产责任。凡是出现了质量问题,要责任到人,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第四:严格请假制度。过来的一段时间我们的请假制度做的很不错,杜绝了矿工早退等现象。但是最近又有松懈的迹象,请假不认真,一个电话就算请假,请假嫌麻烦不上二楼写请假条等现象越来越多。以后任何人请假出门都要及时的由本人写具请假条,并由二楼财务室出具出门证才可出门。凡是不请假出门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不写请假条直接离厂的罚款100元。

第五:生产车间工人不得聚众聊天,上班期间不准戴耳机玩手机。下班之前不得提前在门口等待。对于车间办公室电脑,任何与操作无关人员不得使用。车间原材料入库出库都要有准确无误的单据,任何人不得私自借出本公司用品。以上问题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怎样做好生产和管理,不是哪一个人的任务,而是我们全部员工的共同努力。领导做好榜样,员工遵守制度,这才是一个良好的企业。我相信我们的员工都是遵守制度的。只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共同遵守。我相信我们的公司会更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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