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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提示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1 06:02:3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提示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提示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欺诈活动及伪造变造银承的案件有明显反弹趋势,银监会特下发了关于银承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银监办发(2011)206号),为了进一步强化我行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现结合我行情况,从签发、解付、贴现、质押四环节进行梳理,做如下风险提示:

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

1、加强与信贷部门的审核

放款通知单须经有权人签字;柜员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必须将银承协议与信贷发送信息、银承明细核对一致。

2、加强保证金管理

柜面经办人员经主管审批后,按协议和信贷业务办理申请书约定存入足额保证金并冻结或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银承签发前必须通过核心系统核对保证金及一般结算账户账号关联的正确性,确保银承到期时的正常兑付。

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保证金未覆盖的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需严格落实到位。

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账户串用。

3、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管理

严格执行出入库、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

1坚持印押证分管原则,禁止出现“一人多岗、审贴不分”情况。

严格空白、作废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变造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等重大风险。

出售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审验客户身份;严禁预出售及交给客户带离营业场所。客户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柜台经办人员视线和监控范围内办理。

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柜员必须及时收回,并逐联清点,双人核对,剪角作废做当日凭证附件。

日终营业室经理或专人必须对当日使用和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实物与系统中银承明细中凭证号码核对相符。严禁当日出售的银承不当日签发。

4、柜员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要逐笔双人审验客户印鉴,票面要素与业务办理通知、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业务系统要素核对一致。

5、柜员必须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留存暗记。

6、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承兑手续费。

7、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完毕后,柜员必须与客户办理交接手续。

二、银行承兑汇票解付

1、营业机构必须与邮件收发部门建立严密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接制度。

2、收到委托收款及他行寄回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专人按时根据托收凭证的信息录入系统内收到托收登记簿,并换人进行复核,核对人与录入人不得兼岗。

3、收到他行寄回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柜员必须认真核实凭证真伪、背书是否连续,认真按照审核清单要求进行审核,对暗记进行核实;对银承底卡进行配对核对,核验凭证上的客户印鉴及本行汇票专用章,确保付款的票据真实、有效。

4、待解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

5、营业机构每日需指定专人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应解汇款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6、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委托收款付款流程记账。

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是按规定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垫款账户。

7、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时,复核人、授权人必须认真审核汇出汇款收款人是否与托收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一致,避免发生收款人非最后一手背书人,严防资金风险。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票据审验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和专业能力,必须严格按照票面审核要素清单对银行承兑汇票防伪点逐项、双人审核,并充分运用票据鉴别仪等仪器。严禁以票据查询代替审验,对大额票据坚持双人实地查询。

2、贴现票据,柜员必须以银票原件办理查询,查询完毕后将票据及时入库保管。

3、查询查复岗必须认真审核查复内容,特别关注有多次查询的票据,并经营业室经理审核,对金额较大或存在疑点的,应选择实地查询、要求承兑行提供底卡传真件核对等方式审核。

4、柜台人员严禁票据查复前办理贴现业务,严禁不认真审核查复内容,办理贴现业务。

5、贴现业务办理前,票据必须采取密封签章等方式进行流转,确保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安全性。

四、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1、营业机构必须对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质押的业务进行登记,专人每日查看银承到期情况,提前十天与信贷部门联系沟通还款事宜。

2、对需要委托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机构柜员必须提前匡算行程,提醒信贷人员及时办理出库。

3、出库的质押票据会计人员必须与信贷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及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防止遗失。

4、办理托收时,柜员必须认真审核委托收款的各项要素,包括到期日、收款人、开户行等,无误后,录入系统并换人进行复核。

5、托收凭证必须经过综合经理或营业室经理审核后通过快递寄送付款行。

6、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查看发出托收银承资金划回情

况,到期资金未划回的,应及时通知信贷人员,并办理逾期。严禁会计人员对到期未收回银承拖延办理逾期账务处理手续。

推荐第2篇:银行信用卡风险提示卡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风险提示卡

发卡银行

信用卡申请人

信用卡种类

1、个人在信用卡消费中可能出现以下风险:

1、失窃风险。信用卡或密码遗失、被盗,被不法分子取得后,不法分子进行倒刷或取现,给您造成资金损失。

2、信用卡被伪造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在ATM设备上安装磁条读取工具等手段获取磁条信息,制造伪造卡,对您的信用卡进行盗用。

3、身份信息泄露风险。不法分子可能盗用您的身份证明或其他资信材料等办理信用卡,申请信用卡后以您的名义进行刷卡或取现。

4、违约风险。忘记缴纳年费,信用卡透支忘记还款日期而产生罚息、滞纳金或超限费,由此产生不良信息记录。

2、上述信息对您产生的不良后果:

1、须向银行缴纳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2、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要在征信系统中保留5年,可能影响您办理贷款(担保)和信用卡等银行服务业务,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请您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如出现风险,一切后果自负。

三、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温馨提示您: 刷卡密码保护好,金额核对需仔细 支付记录要监督,账号密码勿泄露。 卡如丢了要挂失,防范风险避损失。 消费签单妥保存,随意丢失不可为。 额度管理不小视,支付限额先设置。

推荐第3篇: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使用捷信分期付款业务,为了保障您的切身利益,我们作出如下提醒:您的分期期数为期

首次还款日期为月日

每月的还款日为日

您每月还款额为元(其中包括贷款本金、客户服务费、担保服务费、利息、保险手续费)

如果您没有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月付款,将会产生滞纳金。

超过10日未还款的,将会产生3 0元的滞纳金。(同时会影响您的信用记录)

超过30日未还款的,将会产生110元的滞纳金。(同时您的合同将被作为不诚信合同终身保留)

超过60日未还款的,将会产生240元的滞纳金。(同时您将被记入银行个人信用记录黑名单系统)

超过90天仍未收到您月付款的,我们会:依据合同,对您追究法律责任!并有权从您

名下任意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剩余期款及利息、违约金!

注:若您名下银行卡无足够金额进行划扣,我们将在您的滞纳金及期款累积达到10000

元起诉额度时,委托您户籍所在地的分行及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您使用银行代扣还款!如果您的银行卡不能支持代扣服务,请您到您所持有银行卡的银行去办理对公转账业务!

如果您对支付月付款有疑问,请在还款日前到店内或拨打相关销售人员电话咨询!

重要提示:

为保障客户的个人权益,我们特别准备了现场照相设备进行拍照存档,我们将会将您的照片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NCHC)进行核对;

拍照仅用于核对您的身份真实性以及信息存档,不作其他用途;

请务必使用您本人的真实身份证及真实个人资料申请分期付款,如有发现虚假资料,我们将通知警方。

珍爱个人信用记录,实现美好生活品质!

本提示最终解释权归广东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所有,客户热线:4006381080如您已经阅读并了解以上内容,请在本页下方确认。

(本提示一式两份,一份由您带走,一份我司留档)

江思琦:13798840716

签名:日期:

推荐第4篇:风险提示

使用本估价报告的风险提示

1.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

⑴ 经济衰退或房地产政策调整,区域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价值整体下跌,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降;

⑵有关抵押物的心理阴影(恶性案件、经营失败、破产等),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降; ⑶人为使用不当或自然因素加速抵押物物理折旧,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降; ⑷市场上出现配套实施更完善、功能更先进的替代品造成抵押物功能折旧,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降;

⑸环境因素或区位条件恶化、小区品质下降等情况引起抵押物外部不经济,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降。

2.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本估价结果是估价对象在特定的估价时点和特定的估价目的之前提下的房地产抵押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估价对象房地产状况会发生变化(尤其是房屋折旧、土地使用年限缩短等因素),房地产市场也会发生变化。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估价对象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化而与本估价结果产生偏差,这是属于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现象,作为抵押贷款之目的,抵押权人尤其要注意估价对象价值的减损,这也符合抵押的谨慎原则。另外,若短期内估价对象被强制处分,估价对象的变现价值通常会低于估价时点的正常市场价值。因此报告使用人要关注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快速变现跌价风险。

3.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由于房地产抵押的特性使得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在抵押期间正常使用房地产也会造成抵押物的一般损耗,不当使用或空置、质量隐患、管理维护不妥、甚至火灾等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都会造成其价值严重减损甚至消失。

4.合理使用评估价值。请充分注意市场风险及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合理使用本抵押评估价值,估价结果仅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参考,具体用于抵押的房地产范围及可担保的数额最终由抵押当事人根据市场风险、变现难以情况、政府有关税费等情况协商确定。

5.为保障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估价报告使用者应充分关注本报告中的“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及“房地产变现能力分析”等内容。

6.报告使用人应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

推荐第5篇:风险提示

廉洁风险提示

2011年以来,有关()系统负面新闻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网站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对()系统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现摘录如下,请各地深刻反思,吸取教训:

一、贵州省锦屏县农信社信贷员发放贷款索贿案件。

2011年4月,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受贿的犯罪嫌疑人郑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郑某,现年43岁,锦屏县联社敦寨分社信贷员。2008年至2010年期间,郑某私定贷款1-3万元收取300-1000元“好处费”,贷款3-5万元收取2000-3000元“好处费”的“规矩”,在审核贷款发放过程中,向贷款人索取或指使“中间人”介绍贷款索取现金,共获取贷款人杨某、龙某等数十人现金4万余元,造成了部分符合贷款条件的困难农户无法贷款或被迫求助“中间人”,交纳“好处费”后方能贷款情况,同时造成一些用于赌博或经营高利贷等非法用途的贷款被违规发放,在当地农民群众中产生极恶劣的影响。

二、甘肃省天祝县信用联社办公楼爆炸案。

2011年5月13日,甘肃省天祝县联社原职工杨显文趁联社员工于五楼会议室集中开会,用塑料桶装上汽油点燃后

1扔进会议室,引发大火,造成49人不同程度受伤,19人重伤。犯罪嫌疑人杨显文原系联社财务室出纳,有挪用库款前科,2011年4月再次被发现挪用库款后,经天祝县联社党委研究决定,解除杨显文劳动合同,由于没有造成损失,并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嫌疑人对解除劳动合同一事怀恨在心,制造了此次爆炸事件。据报道,嫌疑人已于当天17时被抓获。

三、河南省邓州市联社刘集信用社为服刑期间犯人发放贷款且担保人为死亡人员事件。

河南省邓州市联社刘集镇信用社于2010年11月向居民张玉闯催还拖欠贷款,贷款日期是2006年7月20日,贷款金额为38000元。但借款人2006年4月已被判刑2年,服刑期间无法贷款,而且,担保人之一张振文早在10年前就病故,不可能提供担保。2011年7月4日,经各大网站转载曝光后,河南邓州市联社开展调查并由邓州市联社主任蒋书先向媒体通报调查结果:2006年7月20日,刘集居民张玉僧找原刘集信用社信贷员张增杰办理贷款业务,用的是弟弟张玉闯的户口薄复印件,担保人共四人,包括其伯父张振文(已死亡),违规发放贷款属实。邓州市联社对原贷款经办人张增杰开除留用,对原刘集信用社主任刘正伟勒令停职,同时要求刘正伟向当事人当面赔礼道歉。

四、湖南省娄底娄星区联社18天开销48万烟酒费事件。2011年6月28日有论坛爆料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联社18天开销48万烟酒费,网友发帖后引起娄底市委市政府 2

领导高度重视并随即作出批示,要求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娄底市纪委书记王善明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已经要求娄底市纪委开展调查核实,如经查实烟酒招待费超标,将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目前,正值()改革发展攻坚阶段,请引以为戒,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狠抓(),坚决打击();狠抓(),严肃(),遏制()案件高发势头,维护()加速改革稳健发展的良好局面。

推荐第6篇:某某银行关于风险提示整改报告

XXXXXXXX银行

关于XXXXXXXX银监分局风险提示整改报告

XXXXXXXX银监分局:

根据“20XX年风险提示单XX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XXXXXX银监分局风险提示单”相关提示内容及监管意见等内容,XXXXX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积极组织相关业务各条线相关人员,对我行现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并根据风险提示单相关监管指标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及措施,现将我行具体措施报告汇报如下:

一、我行贷款情况分析

截止20XX年X月X日,我行各项贷款余额XXXXXX万元,较年初下降XXXXXX万元,贷款总户数XXXX户,较年初下降XXX户,存贷比XXXXX%。涉农贷款余额XXXXXX万元,较年初下降XXXXXX万元,户数XXXXX户,较年初下降XX户,占比XXXX%;非涉农贷款余额XXXXX万元,较年初下降X万元,户数户,户数较年初下降未发生变化,占比XXX%。按照贷款主体划分,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全部为涉农小微企业)余额XXXXXX万元,较年初下降XXXX万元,户数XXX户,较年初下降xX户,占比xxxx%;农户联保贷款余额XXX万元,较年初下降XXX万元,户数XXXX户,较年初下降XX户,占比XXXX %。个人类贷款余额XXXXX万元,较年初下降XXXXX万元,户数XXXX户,较年初下降XX户,占比XXXX%。基本上符合我行“XXXXXXXXXXXX”的经营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服务区域内“三农”及小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也直接的推动了我行所服务区域内经济发展。

二、我行不良贷款率及关注贷款比例情况说明

截至20XX年X月末,我行不良贷款率为XXX%,超出预警值XXXX%,我行关注类贷款占机构贷款余额比例为XXXXX%,超出预警值XXXX%,造成我行不良贷款率及关注类贷款突显的主要原因是我行所服务区域内受地方经济环境整体持续疲软下行,使得借款客户家庭收入、经营收入下降,造成部分客户资金链短缺,该类贷款客户长期未能归还贷款本息,导致不良贷款余额及关注类贷款余额有所上升。具体原因如下:

受地区经济整体下滑的影响,当地经济持续低迷,导致我行借款客户收入来源渠道变窄,家庭及企业经营收入减少,投资于消费品转销及服务业的资金,由于地区家庭人均收入减少,消费行为的克制而暂时无法收回投资,致使客户资金难以在短时间内收回。

2、我行部分企业客户或个人都面临着由于政府或其他发包方企业无法按时兑付相关应付款项,导致项目暂缓或停工等原因。还有部分个体或小微企业参与到了一些政府工程如:园林绿化工程、道路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亮化工程等,由于政府应付资金无法按约定比例兑付,导致一些承包方只能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更有的参与了民间借贷来垫付资金完成工程进度。由于工程款项未能及时回笼导致部分客户出现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

3、用于投资种养殖业的经营者,由于农副产品等周期性价格波动、投资周期较长及市场供给增加等原因,未能按照预期收益足额的收回所投资的资金,造成资金等难以短时间收回,导致贷款本金和利息出现逾期现象。

三、我行不良贷款率及关注贷款比例压降措施 针对我行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关注类贷款比例突显的实际情况,我行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主动出击,为实现不良贷款率及关注类贷款比例的“双降”而努力。因此,我行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同时对与我行有信贷关系的借款人进行走访、摸底等形式的调查工作,积极制定筹划有关清收压降举措,具体措施有:

1、加大催收力度。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清收工作,对其制定详细的“一户一策”催收策略,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约谈等各种方式持续跟踪、动员、鼓励借款人、担保人积极偿还我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要向借款人、担保人大力宣传珍爱信用记录,让客户重新树立信用观念。

2、全部归还或部分归还本金,强化担保措施后转办贷款。对于需要重新办理贷款的客户,在结清本金利息或结清利息归还部分本金后,客户经理应充分调查了解借款人资产及负责情况,追加抵押物后再进行办理,对无法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做公证或抵押承诺并将权利证书或相关合同原件、物品等登记存放在我行做到有保有控。

3、债务重组清收。一是对于共同欠我行贷款且欠款人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欠款主体风险承受能力存在不同情况,紧紧抓住资产实力较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一方,签订三方协议,保证资产实力较强的欠款人为相对较差的欠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降低贷款风险。二是对于借款人在外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调查各个主体的资产实力情况,通过协商,将债务进行重组,由资产实力较强的一方承担贷款,从而解决三角债问题。三是直接或协助处理借款人名下可变现资产或为借款人所生产加工的产品寻找销售渠道。

4、成立资产保全部,专人负责清收。根据我行经营现状,全行上下对有具有丰富信贷工作经验的部门负责人及客户经理进行整合,成立了专门负责贷款清收工作的资产保全部,采取主动出击、持续跟踪的方式,积极跟进全力追讨压降我行不良贷款。

针对现在我行所面临新情况,我行全行上下高度重视,在接下来的风险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中,我行继续加大跟进及清收力度,要根据客户实际情况,适时变换清收方式方法,“一户一策,有保有控”化解信贷指标风险,为我行各项指标可以符合有关监管部门标准而努力。

XXXXXXXXX银行

二零XXX年XX月XXX日

推荐第7篇: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2009-12-08 09:53:32)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风险预警

风险提示

第7期

(总第7期)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9年12月8日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由于银行票据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违章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票据业务已成为继银行贷款风险之后的又一重大风险业务。为了制止违规操作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形式和相关操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信贷资金。集团企业内部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目前,一些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虚假交易,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

(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商品交易并没有发生,而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内外勾结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通过更改票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四)银行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据相关资料显示,少数银行为了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擅自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对有关证明文件核查不严,必备要素不齐全,增加了票据业务风险。目前,这类问题在全省农村信用社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原因

据分析,导致票据业务违规操作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银行承兑汇票制度不尽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不严密;二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存在漏洞;三是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四是经办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农村信用社防范票据业务操作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银行票据业务操作制度,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行为。各行社要依据《票据法》、《银行业支付结算办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办法》,细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操作规定,完善业务操作流程,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提高银行票据的防伪鉴别能力,和审查技术。各行社要加强票据防伪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及时配置央行指定厂家生产的专用验票机,加强对票据防伪标识的验证,推广使用解付密码,确保票据业务安全运行。

(三)健全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各行社要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信贷资产管理范围,统一授权授信管理,按信贷管理程序对出票人进行事前调查和资信评估,严格承兑条件,控制承兑和贴现总量,防止过量承兑和贴现造成的风险;要从出票环节入手,强化对票据贸易真实性的审查、检查和处罚力度;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严禁贷款用于缴存保证金;要建立出票企业经营风险定期评价、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建立票据业务违规行为监督体系,加强违规行为纠查力度。各办事处、行社稽核审计部门,要将票据业务列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内控制度不健全、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通报违规票据行为及处罚结果,性质严重的要暂停或取消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资格。

(五)完善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防范关联企业违规融资风险。各行社要制定集团、关联企业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职责范围,规范操作程序,建立集团、关联企业信息档案和风险预警系统,严格集团客户信贷“三查”工作,调查核实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定期评估信用等级,严格授权授信制度,严格控制或限制关联企业相互票据承兑、贴现和相互担保,加强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和贴现资金流向的跟踪检查,切实防止集团、关联企业利用虚假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推荐第8篇:保监局风险提示

安徽保监局风险提示

2009年9月10日,安徽保监局召开全省保险业优化法律环境座谈会,其间,例举下列典型案例:

某财险公司承保了李斌个人挂靠双龙公司的车辆,出单时,《投保单》注明投保人---双龙公司(李斌)。发生保险事故后,李斌提供相关手续,领取了30多万元的赔款。后双龙公司又以自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求事实确凿,理由充分,遂做出保险公司赔偿双龙公司30多万元的判决,保险公司败诉,造成一案二赔的重大损失。

保监局总结:目前保险法律环境虽然恶劣,但保险公司自身不硬,管理存在诉多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大了自已的责任和风险,在各类诉讼案件中,陷自已于不利之境,从这个角度讲,怪不了别人。

保监局对保险公司防范风险、防范纠纷,还提出以下警示:

(一)对个人挂靠公司的车辆,保险公司应以行驶证上的公司名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单》一定要公司盖章。理赔款只转付给公司,不与个人(李斌)发生关系,不与个人(李斌)对话。

(二)对所有的《投保单》、《批改申请单》,投保人一定要签名或盖公章,其他人不能代签。

要求营销员展业时,要随身携带《投保单》、《批改申请单》,方便客户签名或盖公章。

要求各营业网点的承保录单员,要从源头上、从入口上严格把关,对《投保单》、《批改申请单》上无投保人签名或盖公章、非投保人签名或盖公章的情况,予以退回,拒绝办理,一定要完善手续后才能受理录单。

各公司要定期检查业务档案,发现《投保单》、《批改申请单》无投保人签名或盖公章、非投保人签名或盖公章的情况,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比如:发现一单,处罚20~50元,以处罚警戒大家,形成惩戒制度,促进规范操作,防范风险隐患。

人寿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办公室/审计监察部 整理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推荐第9篇:安全风险提示

广安门建筑车间设备质量、安全风险提示 1.高铁站房、无柱雨棚 ⑴节点、焊缝是否锈蚀。

⑵雨棚钢柱柱根是否存在锈蚀现象。 ⑶吊顶、装饰物等固定是否牢固。 ⑷灯具安装是否牢固。 ⑸屋面排水是否顺畅。

⑹屋面板的搭接处是否严密可靠。

⑺玻璃采光顶、玻璃幕墙是否存在自爆坠落危险。 ⑻设备间用电设备上方有水管路阀门的是否有防护措施,管路阀门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

⑼地面面层及台阶、人行梯是否安全合用。

⑽地下室安装的各种设备及电气设施是否有防止水浸措施,污水提升设施是否使用正常。

⑾防雷接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⑿外墙装饰是否存在脱落、变形、松动等隐患。 2.站台设备 ⑴站台是否侵限。

⑵站台面及台阶、人行梯是否安全合用。 ⑶站台墙吸音板是否有脱落危险。 3.电梯

⑴电梯是否运行平稳,各项使用功能是否正常,各种安

1 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⑵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设施是否使用正常。 ⑶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是否齐备。

⑷电梯基坑是否存在积水,排水是否正常,电梯检验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暖通空调及消防设备

⑴制冷机组及辅机设备运行正常,数据显示准确,各种安全附件动作灵敏、可靠。

⑵空调(新风)机组运行良好,平稳、无异响,机箱内无存水。

⑶冷却塔设备喷洒均匀、填料整齐,水质化验符合要求。 ⑷末端设备使用良好,运行正常,出风口干净整洁,无滴漏,排水通畅。

⑸各种管路、阀门标识清晰,开关灵活,保温完好无破损;无跑冒滴漏。

⑹电控柜、操作台完好,指示灯、仪表显示正确,操作按钮、手柄完好,标示清楚正确整齐。

⑺各种电气设备接地线良好,电气绝缘良好。 5.电气设备安全

⑴各种电器原件是否安全合用,各种漏电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⑵电气设备(含电动工具)是否有安全保护装置。

2 ⑶电线路是否老化,是否存在私搭乱接现象。 ⑷配电箱、配电柜各种指示灯是否齐全、显示正常。 6.暑运通道安全

⑴站台有无侵限、面砖是否平整。 ⑵站房、雨棚外观是否干净整洁。 ⑶雨棚屋面板、吊顶板有无脱落隐患。

⑷站名牌、站台上提速栏杆安装是否牢固可靠。 ⑸沿线两侧有无违章建筑。 7.防洪工作

⑴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重点区域的防洪应急预案。 ⑵防洪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进行了演练。

⑶防洪抢险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准备是否到位;信息沟通是否顺畅。

⑷雨季防洪值班是否落实。

⑸防洪抢险人员是否进行了专题培训。 8.营业线施工

⑴是否建立营业线施工管理体系。 ⑵管内营业线施工落实情况。

⑶营业线施工现场领导干部是否盯控到位。 ⑷施工人员是否进行了专题培训。 9.职工住宅

3 ⑴房屋是否有倒塌危险或严重漏雨等病害,结合汛期是否对老旧平房、简易楼、低洼房屋和加气板屋面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管控,防洪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⑵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违规堆放易燃物品现象;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并满足使用要求;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管理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⑶共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是否落实,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景观构造、休闲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⑷是否有高空坠物安全风险;施工作业是否安全规范。 ⑸封闭住宅区停车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⑹是否存在违法出租或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 ⑺出租房屋管理是否符合规范,出租的地下空间和地上房屋是否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是否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安全用电、每日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消防工作。

10.单身宿舍(公寓)

⑴单身宿舍设施、设备有无严重破损,应急灯是否正常工作。

⑵宿舍内是否有违规使用燃气罐及大功率电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有毒物品的现象。

4 ⑶单身宿舍是否存在住宿房间内、楼道内做饭、饲养家禽、宠物、私拉乱接电线、公共部位(如:楼梯间、通道等)堆放垃圾或杂物。

⑷做饭间是否符合防火要求,灶台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消防规定。

⑸是否存在收费不达标、私自对外出租房间,未按规定对来客进行登记或登记不全、设备台帐与实物不相符,检修情况无记录。

广安门建筑车间

2012-6-26

广安门建筑车间

2012-6-26

推荐第10篇:风险提示书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合伙人:

感谢你加入深圳中金紫阳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你签署《深圳中金紫阳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深圳中金紫阳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将以债券投资 向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开发资金并指定用于菏泽山水林溪项目后期开发工程,期满由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还本付息以获得收益,深圳中金国电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管理基金将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法律政策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您的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执行事务合伙人特别提示:由于本合伙企业的特定目的,存在投资的风险,投资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此类投资风险。这类风险有:

1.法律、政策风险。在管理合伙企业资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变更,并因此导致财产损失等风险,可能对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害。

2.经营管理风险。本合伙企业以债券方式进行投资,所投资公司可能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以及诉讼仲裁等原因导致利润下滑,造成有限合伙人获得利益较低或者不能获得利益甚至亏损的风险。

3.市场风险。由于政策调整、利率变动、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影响,市场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活动可能因此获得利益较低或不能获得利益甚至亏损风险。

4.其他风险。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合伙企业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而造成的风险。

深圳中金国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郑重申明: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合伙协议管理合伙企业资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合伙资产承担,即由合伙人交付的出资以及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对该资产运用后形成孳息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协议故意或重大过失处理事务不当使合伙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执行合伙人负责赔偿。

在签署合伙协议书前,您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谨慎做出是否签署合伙协议的决定。你签署了本提示书则表明您已经仔细阅读本提示书及合伙协议等相关材料,并已了解合伙人运用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xx年xx 月xx日

第11篇:风险提示函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当您投资证券市场的时候,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选择有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

当您进行证券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daodoc.com)查询。

(二)选择投资品种与委托交易方式

证券市场提供了多种投资交易品种,并且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我们建议您选择证券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证券交易品种进行投资。在投资新品种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证券品种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交易方式有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等多种,我们建议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进行投资,请您详细了解各委托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三)理解您与代理人的关系

您本人必须对您授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

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您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做出谨慎决定,我们倡导闲钱投资,当您准备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甚至是自住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资股市之前一定要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和其他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重大诉讼等都有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会导致该公司证券中止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4、技术风险

因交易撮合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正常进行,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策略,当您有意投资ST、*ST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7、其他风险

由于您的密码失密、或您的身份可能被仿冒、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导致亏损,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他人给予您的任何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可能。

(五)特别提示:

1、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如下:

(1)代理登记开户;

(2)代理证券买卖;

(3)代理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4)代理保管有价证券;

(5)代理领取红利股息;

(6)代理对客户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2、上述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如: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拆借等,非经本公司另行特别授权,营业部无权开展此类业务,并无权对外签署合同,否则该合同无效。您将不得不承担由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不得全权委托营业部及员工买卖证券,不得与其有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的约定。

3、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现场资讯、网络资讯、短信资讯等资讯服务均为增值服务,力求客观公正,但不担保这些资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送达性,内容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证券经营机构无关。

由此可见,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完全揭示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所有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参与以上各种证券交易前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并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

第12篇:银行员工学习内外部风险提示的心得体会

银行员工学习内外部风险提示的心得体

XX年12月6日我行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了“省行整理下发的九个风险提示性文件”材料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认识到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在向全方位、全过程延伸,覆盖了整个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业务、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位员工,风险无处不在,因此,防范风险也将无处不在。现在我结合工作的实际谈点对风险防范的个人看法,算是我的体会吧。

一、注重合规文化学习,规范从业行为,牢树“合规文化创造价值,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认真学习《员工守则》、学习《业务操作流程》,通过学习明白业务操作中,啥可做,啥不能做,咋样去做,明白违规的后果。才能在现实的工作中自觉、自律、自醒、自重、自悟。时刻牢记法规、风险观念。使合规文化成为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二、注重细节,为了切实防范和预防风险,每一位员工必须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银行内控制度贯穿于业务过程的始终风险管理也要从小事抓起,从办理每一笔业务做起,不仅要严防思想、道德、操作风险、还要严防外部各种各样的风险。坚决剔除凭感觉、凭经验办事。同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提示、相互制约、相互把关。信任必须建立在遵纪、守法、按章办事的基础上。

三、注重业务操作的全过程。在受理业务时,由于业务的拓展和扩大,操作流程有待进一部完善和优化。对业务的合理性、真实性、手续的完整性、和业务办理的准确规范性要认真审核,要多长一双眼睛,发现问题及时堵塞和纠改。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客户、重要环节的审查与监督。特别是对身份证件的审核、开销户的审核、挂失、解挂、密码重置、办理网银、印鉴、单折、代办业务等方面提高识别能力。保护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同时也保护自己

四、加强培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加员工的反假识别技能,熟悉操作流程、增强制度执行的责任心。自上而下重视责任、重视风险、感知风险,营造遵纪、守法、打击不法行为的氛围。

五、在提高风险预警能力上实现突破。银行不可能回避风险,能做的只能是如何去认别、分散和化解风险,如何为控制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障。一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发挥全面风险预警系统的作用,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客户、重要环节等各种风险信息数据的分析,及时向基层单位发出预警信息。二要引导和修正基层单位的操作经营行为。第三,基层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加强对风险分析和监测研究,及时向上级行反映内控过程中的重大变化情况,通过发挥内部信息传导作用,与上级行形成一个协调互动的反馈机制,及早发现和报告风险隐患,为全行风险防控提供决策依据。

总之,防范风险要从文化理念、制度建设、机制创新、科技手段、案件查防等各方面入手,形成“文化约束、制度制约、系统制约、监管制约、违规惩戒”的风险防范模式,全方位构建并筑牢风险防范的“免疫系统”。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防范一切风险的发生,从而从进一步增强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确保全行健康稳步发展。

第13篇:银行员工学习内外部风险提示的心得体会

XX年12月6日我行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了“省行整理下发的九个风险提示性文件”材料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认识到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在向全方位、全过程延伸,覆盖了整个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业务、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位员工,风险无处不在,因此,防范风险也将无处不在。现在我结合工作的实际谈点对风险防范的个人看法,算是我的体会吧。

一、注重合规文化学习,规范从业行为,牢树“合规文化创造价值,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认真学习《员工守则》、学习《业务操作流程》,通过学习明白业务操作中,啥可做,啥不能做,咋样去做,明白违规的后果。才能在现实的工作中自觉、自律、自醒、自重、自悟。时刻牢记法规、风险观念。使合规文化成为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二、注重细节,为了切实防范和预防风险,每一位员工必须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银行内控制度贯穿于业务过程的始终风险管理也要从小事抓起,从办理每一笔业务做起,不仅要严防思想、道德、操作风险、还要严防外部各种各样的风险。坚决剔除凭感觉、凭经验办事。同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提示、相互制约、相互把关。信任必须建立在遵纪、守法、按章办事的基础上。

三、注重业务操作的全过程。在受理业务时,由于业务的拓展和扩大,操作流程有待进一部完善和优化。对业务的合理性、真实性、手续的完整性、和业务办理的准确规范性要认真审核,要多长一双眼睛,发现问题及时堵塞和纠改。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客户、重要环节的审查与监督。特别是对身份证件的审核、开销户的审核、挂失、解挂、密码重置、办理 网银、印鉴、单折、代 办业务 等方面提高识别能力。保护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同时也保护自己

四、加强培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加员工的反假识别技能,熟悉操作流程、增强制度执行的责任心。自上而下重视责任、重视风险、感知风险,营造遵纪、守法、打击不法行为的氛围。

五、在提高风险预警能力上实现突破。银行不可能回避风险,能做的只能是如何去认别、分散和化解风险,如何为控制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障。一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发挥全面风险预警系统的作用,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客户、重要环节等各种风险信息数据的分析,及时向基层单位发出预警信息。二要引导和修正基层单位的操作经营行为。第三,基层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加强对风险分析和监测研究,及时向上级行反映内控过程中的重大变化情况,通过发挥内部信息传导作用,与上级行形成一个协调互动的反馈机制,及早发现和报告风险隐患,为全行风险防控提供决策依据。

总之,防范风险要从文化理念、制度建设、机制创新、科技手段、案件查防等各方面入手,形成“文化约束、制度制约、系统制约、监管制约、违规惩戒”的风险防范模式,全方位构建并筑牢风险防范的“免疫系统”。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防范一切风险的发生,从而从进一步增强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确保全行健康稳步发展。

第14篇:银行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2010-07-20 清华领导力培训

赵静琳

近年来,随着金融服务的全球化,以及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和发展,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变得更为复杂。在我国,由操作风险管理不足引发的大案要案触目惊心,对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金融机构安全与稳定发展对整个业界乃至社会都十分重要。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银行规模不断扩大、交易金额迅速放大、经营复杂程度不断加剧,出现了一系列震惊国际金融界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在我国,由操作风险管理不足引发的大案要案触目惊心,对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金融银行业作为现代经济生活的中心,其安全与稳定发展对整个业界乃至社会都十分重要。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概述

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风险。对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无论是业界还是学术界都很早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操作风险管理技术。而作为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为古老的风险——操作风险,其风险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远远落后于市场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近年来,随着金融服务的全球化,以及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和发展,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技术系统的更新、交易量的提高、日趋复杂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战略、网络银行的发展、法律和监管体系的调整及监管要求的日趋严格等因素,都增大了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

二、操作风险管理不善引发案件的具体原因分析

案例:某分理处发生多功能借记卡自助质押贷款诈骗案

2004年中行湖州市分行凤凰分理处因员工严重违规操作:违规办卡、违规放贷,网点员工基于自身利益,合伙违规、隐瞒不报,引发多功能借记卡自助质押贷款诈骗案。经查,涉及金额2599万,形成巨大风险。

案例发生原因分析:

(一)缺乏科学完善的考核机制,利益误导驱使少数员工为完成考核铤而走险。

一方面在业务发展的管理上,该行采取考核与完成任务挂钩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向钱看”的风气,造成部分风险意识薄弱的员工为了眼前利益而不惜以违规经营的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营业绩和利益。另一方面该行对考核办法缺少辅助教育的手段,还提出了一

些诸如“谁完成任务好,谁贡献大,谁多拿钱”等不甚科学的提法,没有通过合理的业绩考核和合理的待遇水平来增强员工对单位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来提高员工的奉献精神以及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避免员工因追逐短期利益而不惜采取违规经营的行为。

(二)缺乏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没有真正建立起防范约束机制。

该分理处从2002年初开始违规操作,代办借记卡,不签贷款协议书放贷,在此后长达2年的时间里,一次次的检查,一次次的活动都没有发现,没有排除,清楚地说明该行的内部控制苍白无力,从一线人员的制度执行到二线管理人员对一线人员的监督,再到内控部门对各环节的再监督,这三道防线都失察和疏漏。该行案防教育流于形式,各种检查没有落到实处,风险防范的意识没有在员工的头脑里深深扎根。对整个监督运行机制缺乏调查分析,对各个层面的执行力也缺少评价,这就很难从根本上保证各种教育活动能落到实处,也很难发挥各种制度和监督机制的约束力。

(三)缺乏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一是缺乏正确的经营理念,没有把握和处理好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关系。

基层行一味强调任务的完成率,对下不断压任务,竞赛活动也频繁不断,产生了偏重业务发展,疏忽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偏向;二是缺乏审慎经营的思想,没有把握和处理好业务发展和合法守规的关系。没有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锁定在风

险防范上,而是偏面地追求“存款增长幅度”、“市场占有率”、“贷款增加额”等粗放型经营指标上。在这种经营思想指导下,放松了对员工诚实守信的教育和依法合规的文化氛围的建设;三是缺乏对零售贷款的管理经验,没有把握和处理好新业务品种的风险点,缺乏对新业务品种必要的操作风险管理thldl.org.cn评估与防范。该行习惯于传统的公司业务,没有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把大风险的意识落实到零售业务的发展和管理上来,不注意学习、总结和积累这方面的经验。零售贷款作为新的业务发展品种,对其风险点分析不足,操作风险的评估不到位,特别是在操作过程中没有发现风险、提示风险、防范风险。四是零售贷款的风险系统管理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预警、可控体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发生案件是不可避免的。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银行正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型,在商业银行规模越来越多,业务领域越来越广,风险点越来越多的新形势下,再加上我国转轨的制度因素、银行的管理以及员工素质等问题的客观存在,操作风险管理越来越突出,成为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同样重要的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而操作风险管理又有着难以计量的特点,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就更显重要,也更需要下大工夫。结合我们以上所分析的案例,我们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

的四点建议:

(一)注重操作风险评估和控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操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RACA)最大的优势在于对于风险能够进行动态控制,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决策、监督和报告四个主要环节,进行循环管理,使风险评估与控制成为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

首先是识别风险,这是最基础的,只有认识到风险的存在、正视风险的大小,才能对风险进行控制,对银行业务进行决策。

其次是对风险进行评估,可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没有进行控制之前的风险进行评估,即不作任何控制时的风险评估;二是对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如制度设计是否完善等。国内银行通常将制度细化,尤其是管理部门,只要发现有案件后隐患,就“举一反三”地从“责任”角度去细化制度,但对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却考虑较少,对制度的执行成本问题考虑得更少。由于制度可执行性较弱,所以屡查屡犯的问题几乎在每个行都存在,也直接影响到控制的有效性;三是对剩余风险的评估,即对没有在之前环节考虑到的风险进行评估。这一领域在国内银行尚为空白。

再次为决策环节。按决策的结果划分,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对于高风险业务选择规避;二是通过外包、购买保险的方式将操作风险部分转移出去;三是选择从事该项业务,通过将潜在收益与潜在风险进行比较后,认为收益大于风险,并且风险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即接受该风险,并采取一定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

最后是监督和报告环节,这一环节不只对前面各环节情况进行监督和报告,同时还将剩余风险进行监督,因为剩余风险很有可能会随着业务的发展、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变化而变成主要风险或风险程度加重,此时就要通过监督和报告及时对风险进行正确的重估,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加强人才队伍和激励机制建设。

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仍然是对人的管理,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为有效引入操作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1、从商业银行人才结构看,操作风险方面有实际经验的人员相对较少,客观上需要商业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培训和引进相应的人才。加强员工队伍的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筑严思想道德防线,防范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2、从激励机制方面来说,即便商业银行建立了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如果管理人员不能动态地介入整个管理过程,那么这个体系的运作效果也难以保证。所以,建立完善的

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同样十分重要。

(三)学习国外风险管理的经验,逐步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国外一些国家已经执行了新巴塞尔协议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规定,如美国,对一些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要求,并采用操作风险的高级度量法;而欧盟国家也开始全面的实施新资本协议,我们可以学习这些国家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银行的实际,采用适合的风险资本的计量方法。同时还要进行“集中管理”,就是要指定一个部门(通常是风险管理部)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总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的监测、评估并制定控制方案,负责全行风险经理的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负责全行“操作风险库”的建立并对各种操作风险进行差别化管理,推进内部(高级)风险计量模型开发。

2006年3月28日,深圳发展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林、深发展原行长助理、审贷会主任张宇、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陈伟清、深发展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林文聪4人涉嫌违法放贷总额高达15亿元,被刑事拘留。

耐人寻味的是,深圳发展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林是被他自己引进的外资股东告发而送进拘留所的。2004年年底,“深发展”外资股东入股后,新管理层在检查资产质量的过程中,发现这几笔贷款有发放不合内部管理程序和借款人使用贷款违规定嫌疑,并于2004年11月向司法机关报案,牵出了周林等人。

这一案件所带给我们的深思是:我们引进的不仅是外资,还应有他们先进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经验,以及他们的滴水不漏的银行人与物的金融监管体系。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自身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正确识别和防范操作风险,以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才是一个正确的健康发展之路。

第15篇:银行风险

银行员工如何认识风险防控与人身安全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应当对银行安全防范有很高的认识。银行作为国家经济的主要命脉,它的安全意识是不容忽视的。而银行的安全防范大体上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外部防范,二是内部防范。

外部防范,指来自外部人员的安全防范,如暴力抢劫、盗窃等案件。对于银行各个营业网点来说,是犯罪份子的主要目标。在防范方面我们必需时时提高警惕。以防止事情的发生。作为一线员工,我们首先要意识到一些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加强职员安全警惕意识。职员在营业其间要时常警惕自己。注意营业厅内有可疑的人物,发现可疑现象要以镇定不慌的心态并以一切可用方式向同事传递风险知识。如:递纸条、一指传、说密语等方法向同事传送信息让在后方工作的人员能及时作出报警等措施。

二、安装紧急报警器,保持报警线路畅通。报警器必需安装在隐蔽并能让员工易于操作的地方。同时应当注意报警线路的走向,确保报警线路不被轻易的从外部破坏掉。

三、加强职员安全防范培训。面对突发情况要保持镇静,不可慌乱。非紧急情况不可轻易与犯罪分子展开近身肉搏。应当及时按下报警器,以告知本地公安局及时援助,配合公安机关捉拿犯罪份子。

四、确保银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防弹玻璃、狼牙棒等安全设施是在发生突发情况时确保银行员工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的第一道保障。网点的两个安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同时打开。内部员工不论是在进入还是出去都必需确定一道门开锁前,另一道必需是关闭着的。

五、确保电视监控设备有效、监控资料安全。必需确定摄像线路清淅无阻,以便能随时观察银行操作及环境情况。监控数据应当进行远程储存,不可将监控资料放在本地,以防止犯罪份子成功进入营业室内后破坏监控资料。

六、营业厅的保安人员应时刻作好突发事件的准备,保护客户和营业厅内安全。随时做好与犯罪份子作斗争的准备。

内部防范,指由银行内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引起的案件。相比来自外部的案件,发生于内部的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危害性高等特点。内部安全防范只能通过内控

机制来解决,是一件长期并且艰巨的工作。

一、提高对建立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无规矩不成方圆。银行领导和有关内控管理人员应从提高对建立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重大意义的认识入手,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消除风险死角和风险盲区,形成静态的、潜在的安全保障机制。一要强化“制度先行”意识,这是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基础。二要强化“预警防范”意识,这是确保内控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的关键。

二、建立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一要坚持“机制控制”原则,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机制。二要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处罚机制。加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从培育内控制度入手,建立事前内控机制,强化过程监控,突出内控重点,逐步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形成强有力的银行内控管理机制。

三、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只有从现代商业银行管理要求和银行业务内部控制要求入手配置人力资源,才能有效地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各行对各营业网点既要按业务量定岗定员,又要根据其业务品种和内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员,严格岗位分工,对应该增强人手的要增强相应的业务人员,并实行定期轮岗、适时交流和员工休假制度等。

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内部稽核监督体系。要尽快修订如《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等文件,并制定内控建设时间表,促使我行加快内控步伐。各项要求要落实到位,不可只注重形式。

小金库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以各种名义挪用、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收入;截留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价倒卖、非法牟取价差收入;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侵占、截留罚没收入。不包括党委、团委、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小金库”范围有: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

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通过往来帐列收列支、转移资金、虚列支出或未列支出设立“小金库”等。

“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也就几乎成为了必然。不仅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某些单位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收送红包、公款行贿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部门小金库。可以说,小金库正是很多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财政支柱”。近年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不断扩大,各单位可支配现金减少,一些单位从局部利益出发,巧立明目,不断翻新形式设立小金库,从而引发的矛盾,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小金库”的存在,危害大、影响坏,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而且助长了铺张浪费、奢靡享乐歪风,往往成为消极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必须坚决清除。

“小金库”具有隐蔽性特点,问题由来已久,屡禁不止,可以说是一个“顽症”。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金库”的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小金库”体系。

提高认识,加强对“小金库”危害的教育。要使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的“一把手”在思想上认清“小金库”的严重危害性。道理要讲透,危害要讲够。加强教育,首先从思想认识上解决问题。产生“小金库”实质上是一种领导行为,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同意、不默许,“小金库”就产生不了,或很难产生。各级干部不仅自己不搞,而且要管好自己的下属也不搞。对“小金库”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纵容、主张搞“小金库”的干部,都是对“小金库”的性质和危害性认识不够的表现。其次,要用典型案例,用发生在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克服侥幸心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廉政教育的经常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严禁私设“小金库”的承诺书,有效制止私设“小金库”行为的发生。

完善财务制度,堵塞漏洞。不断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特别是加强内部审计控制力度,堵塞漏洞,在源头上斩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明确财务业务的职责

分工和程序,管钱、管物、管账人员进行相互制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凭证和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定期对资金进行清查盘点。

加大监督、查处和惩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同时,推行财务公开,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小金库专项督察活动,形成多渠道的监督网络,对发现有“小金库”的单位严肃处理,对查出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以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同时还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真正使“小金库”成为一个“禁区”,一道“高压线”。

依靠群众监督,让“小金库”无处藏身。“小金库”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直接检查往往不易发现,最有效的办法是内部知情者举报。为此要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对举报者实行奖励,让“小金库”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下。

通过这两部影片的观看,提高了我们的思想层次、安全意识,对我们广大职工是一次不可多得的警示教育机会。作为战斗在我行工作第一线的员工,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于律己,认真把好合行安全工作的第一道关。

第16篇:廉政风险提示制度

廉政风险提示制度

廉政风险提示制度

一、

为建立健全岗位廉政勤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廉政风险迹象提示,是通过对农机系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尽职履责、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归纳,向有关单位、岗位或人员予以预警提示,以预先防范方式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三、

廉政风险迹象提示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进行。农机局纪检监察室对各股、室、校、站实施预警提示。对个人风险提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廉政风险信息类型,由相应的单位实施。

四、廉政迹象风险信息通过以下途径采集: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政风行风评议、问卷调查;

(三);其他有关途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廉政风险提示:

(一)出现违反《廉政准则》规定迹象的;

(二)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制度机制漏洞或落实环节不力,存在风险隐患的;

(三)

本单位或下属机构即将或正在实施有关人、财、物等涉及重要事权以及重大履职事项等活动,有必要预先警示的;

六、廉政风险提示,采取制发廉政风险提示书、情况通报、风险警示谈话等方式进行。廉政风险提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信息来源,潜在的风险问题及产生风险的原因,涉及的单位、岗位或人员,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主要防范措施,提出相关要求等。

七、

廉政风险提示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农机局各职能股、室、校、站根据获取的廉政风险迹象信息,拟定预警提示意见,包括预警提示对象、内容、方式等,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领导批准后,由拟定意见的机构实施预警提示;

(三)预警提示对象按照预警提示要求,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对需要反馈落实情况的,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

(四)实施预警提示的机构根据情况,对预警提示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或监督检查。

(五)各职能股、室、校、站实施廉政风险预警提示前,应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并在实施提示后将相应情况及资料交本单位纪检部门存档。

八、

实行责任追究,保障廉政风险提示制度有效落实。有关单位不认真落实廉政风险提示制度或者发现、掌握风险信息,应提示而未及时提示,导致不良后果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提示对象不按规定落实预警提示要求,或不按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予以批评教育;因不落实风险提示要求,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剧或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党政纪律责任。

第17篇:法律风险提示书

法律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唐宴军、黄兵先生,张淑英、唐春蓉女士:

我所接受您们的委托,现就您们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并要求办理见证一事,根据您们提供的资料及与您们沟通的情况,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办理类似法律事务的经验,作如下风险提示,供您们参考并确认知悉:

情况分析说明

针对您们的要求,我们仅在您们所提供材料证据真实的前提下对您们双方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1、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您们约定的协议内容对双方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3、其他相关部门或机关是否能直接依据《见证书》为您们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而不要求您们履行其他程序,办理其他手续,我们无法保证。

4、前已述及,我们仅对您们双方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见证,请您们自觉遵守你们双方签订的《代为购房协议书》约定义务,同时提请双方各自规避行为的风险。

【特别声明】

本建议旨在对您们要求所为您们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见证一事有关的法律风险进行前瞻性的评估和提示,因实际情况较为复杂,本建议不可能涵盖已然或未然的全部法律风险。

本建议仅供参考,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人用于其它目的均不构成对本所的任何法律责任。

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

雍兴友邓文良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签收人:签收时间:

第18篇: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特将民事告诉、审判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告诉

第一条 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理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七条 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十条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一条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六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关于庭审

第十七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尊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十九条 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第二十条 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不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第19篇:买商品房风险提示

内容提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合同权利义务而引起的争议。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有协商、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等。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有关房地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文从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实践中提炼素材,归纳焦点,以法律理论剖析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带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不同影响,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防范纠纷的建议,以期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并对买受人规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比较现实的参考意见。最终归纳主题:以法律理论为指导,最大限度地防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防范 ;概念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概念及纠纷产生原因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概念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即上升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结果。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包含三个要素:

1、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也即通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2)买受人是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并支付相应价款取得商品房产权的合同相对方当事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来说,客体为商品房。如果再深入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应包括商品房的权属确认、变更、终止及其登记发证行为。

3、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以说是主体双方关系的落脚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合同权利义务而引起的争议。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

商品房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和法律依据

(一)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法律文件:包括有关房地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解答、批复等,可作为立法的一种补充而运用于司法审判中,例如,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一个很有针对性的司法文件。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几点认识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如何适用现有法律法规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司法解释施行后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些规定既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有利的地方,也有明显不利之处,而一些尚待进一步明确的模糊性表述,既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通过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在经营(购房)中趋利避害提供了可能。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对有利、对买受人相对不利的规定

1、规定了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在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并出示预售许可证明,这是行政法规中的一项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只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应视为无效。

而此次司法解释在本条中又通过书面形式,给开发商开了一个口子,形成开发商在预售时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无所谓,只要在发生纠纷、且一方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可认定合同有效;如果买受人发生纠纷后始终未提起诉讼,那么,均可以追认合同有效。这一条,本质上造成了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但客观上有利于开发商事后亡羊补牢。同时,对买受人造成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2、规定了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条规定实际是确认“交钥匙”即为交房,并以此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即不以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作为交房和风险转移的成立条件,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存在争议的关于商品房的交付和风险转移的标志问题,使风险转移的时间大大提前,因而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益的维护。

客观地说,由于在目前大量商品房入住的民事纠纷中,时常出现出卖人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就洛阳而言,即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便先行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致使买受人在没有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接收房屋,由此产生了后续的许多工程质量纠纷和产权办理纠纷。因此,由于此条款在强调对“房屋的转移占有”的同时,并未强调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即未强调交房的合法性,因此,该条款对于买受人而言,其公平性尚需探讨。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对不利、对买受人相对有利的规定

1、关于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首先,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只是协助办理义务,而司法解释中本条的规定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主要义务归结于出卖人,违背了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对出卖人不公。

其次,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权属登记机关的工作时限,对于预售商品房而言,买受人取得小产权证的合法期限为:竣工后3个月初始登记申请期+7天初始登记受理期+30天大产权证颁发期+90天转移登记申请期+7天转移登记受理期+30天小产权证颁发期共计254天。这还不包括一旦需要补办规划和土地出让手续以及房管部门超过规定期限办事的情形,因此,该条的规定缺乏现实中的可操作性。

最后,现实中,有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贷款购房的买受人,不交纳相关税费,使得出卖人无法协助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由于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出卖人作为贷款担保人,就要一直为买受人提供担保,承担相应的担保风险。对此,目前尚无任何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出卖人作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买卖合同终止后的房款处理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本条中规定了在三种(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解除)情形下,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返还买受人,但未对造成上述三种情形的责任作任何规定和说明。在实际操作中,既有因出卖人缺少或编造政府有关许可证明,导致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解除的,也有不少是购房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或拖欠其他债务,使贷款人或债权人对所购房屋主张权利 ,而使出卖人不得不要求撤销、解除合同的。在不明确造成上述三种情形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仅要求“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返还买受人”,极不利于对出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出卖人一旦返还了全部首付款本息,再向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在执行中,将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3、关于司法解释效力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该司法解释基于社会上近期以来关于对购房人作为弱势群体要加大保护力度的呼声,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加重一方责任、扩大一方义务,来对另一方进行司法救济,实际上更像一部新法,而并非仅仅是原有法律的解释。开发商固然可以以司法解释为参考和指针,对今后的工作做出相应的安排,但是司法解释却又规定了溯及既往的效力,则使得开发商对以往开发的项目几乎无法亡羊补牢,从而面临巨大的诉讼压力。

四、面对司法解释如何防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对司法解释应如何防范纠纷

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已做了明确规定的地方,无论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有利还是不利,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只能作为企业经营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切实加以履行,以使自身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避免违法情形的发生,比如,已经对外预售房屋而现在还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企业,尽快取得预售许可证就是企业的当务之急。而对于司法解释中多处存在的规定的尚不明确,属于法官办案中自由裁量的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则需要利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法理,妥善加以利用,既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又不能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经营中掌握法律的底线,最大限度地防范纠纷。

1、销售广告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条规定中“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有重大影响”等表述目前尚没有具体的量化及判定标准,根据此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做广告时,对于自己没有把握做到的承诺要尽量采取一些模糊性的处理,比如“高档社区”、“升值潜力无限”、“交通十分便捷”等广告词就属于非具体确定的表述,由于缺乏明确的评判依据,而很难作为要约加以认定。

2、如何在认购书中约定定金条款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

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一般认为,购房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即为保证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但对于何时适用定金罚则?什么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实践中则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购房人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违反了认购书的约定,开发商就可以没收定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购房人按期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即履行了认购书中的签订本约的义务,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提出的签约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按照第一种观点,开发商可以随意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补充协议,只要购房人不能接受,开发商就可堂而皇之地没收定金,而按照第二种观点,则会出现只要购房人前去售楼处签约,即使购房人漫天要价,开发商也必须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否则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这同样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客观的角度来解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应是:如果因为合同一方无故不履行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约定的地点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或一方擅自改变在认购书中双方已经确认同意的条款,比如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等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则系因当事人一方原因造成本约无法签订,应对该方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的变化,或双方就认购书中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它条款,进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原因所造成,则系非因一方原因,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造成本约的无法签订,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益的维护,减少争议的角度出发,建议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的同时,向购房人出示开发商已拟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在本认购书签订的过程中,双方已对双方待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初步审查,且双方均无异议。任何一方不在认购书约定的地点和期限内,与另一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其适用定金罚则。”

3、如何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何谓“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司法解释将其纳入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由此使退房的条件增加了诸多变数,包括了主观因素,比如墙皮裂缝、卫生间漏水等等,从买受人角度看,均可认为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此,为了化解和减少这种风险,建议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过补充协议,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的情形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以采取列举式的约定,将上述表面瑕疵的质量问题排斥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之外。

4、如何约定因购房贷款合同未能订立而导致购房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于本条中关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司法解释未作详解,因而买卖双方在此问题上极易产生纠纷。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益保障的角度出发,建议开发商将实践中因买受人不能有效提供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买受人提供的文件未通过贷款银行的审核,而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约定为出卖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从而将其排斥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之外。

(二)商品房买受人面对司法解释应如何防范纠纷

据该司法解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购房前应先验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慎交定金,支付定金前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金处理的充分必要条件,特别应在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非买受人原因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无条件返还定金。

3、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前,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详阅其中是否有不公平条款或与自己购房意图不符的条款,如无异议,应要求复印作为认购书附件,以免将来正式签约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4、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应约定开发商擅自将商品房另售他人的赔偿条款。

5、全面理解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谨防广告宣传的误导,避免为不具法律效力的要约引诱所惑,埋下日后纠纷的引子。

6、对商品房的质量、交房条件、交房期限、购房贷款事宜、基础配套设施、办证期限、办证费用等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显示,避免以后开发商推诿扯皮。

7、对开发商的违约情形及赔偿责任,应采取列举的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详细说明,坚决杜绝模糊性的表述,避免日后产生模棱两可的理解。

商品房是城市家庭中最为昂贵的特殊商品,这种消费应该是一种理性消费。作为理性、成熟的购房者,只有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才能在商品房买卖中避免被动,规避、化解风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本文阐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概念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列举了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方式和法律依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同影响作了粗略的分析,并对双方当事人如何防范纠纷提出了建议。从个案角度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不是最终目的,最大限度地防范纠纷的发生,才是撰写本文的初衷。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因此在本文中仅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防范作了粗浅的分析,以求抛砖引玉,论述中难免挂一漏万,观点上也未必全面、准确,敬请前辈师长斧正。

参考文献

1、程信和 刘国臻《房地产法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2、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产交易指导手册》,2004年出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颁布。

4、陈小平《房地产金融理论与实务手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房地产信贷部,1998年出版。

5、赵旭东《合同法学》—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6、陆克华《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中国房地产经济人执业资格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出版。

第20篇:法律风险提示函

法律风险提示函

关于部门承办的合同,经过律师审核,发现存在的法律风险。请合同承办部门相关领导根据《修改建议稿》,慎重考虑后予以修改,如因未作修改而造成的一切风险责任,由合同承办部门全部承担。

特此函告。

**公司法务部****年**月**日

银行风险提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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