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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法律事务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5: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联通法律事务风险提示

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催款函、质量异议函、往来函等最好采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信件应注意:

1.在特快专递内容栏中填写函件的主要内容; 2.保留邮寄回执;

3.将寄送信件复制一份保存;

4.邮寄地址和合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特别提醒:合同、所有的往来函件、邮寄凭证等一定要保留原件。

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一般事项 1.严格审查合同主体

(1)一般合同合同主体的审查。

应审查对方合同名称与公章及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①对方是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注意副本上是否载明通过了年度的年检。②对方是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由对方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再次复印无效。”此点特别在办理入网协议或变更登记时要予注意使用。③对方具有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营业

执照的,可签订合同。④如对方以法人单位的某部门名义签订合同,原则上不予准许,但确遇特殊情况只能以某部门名义签订,则应注意在合同能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况下方能付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则为无效合同,如合同得到履行,则可视为对方法人单位的一种追认行为,为有效合同。

(2)担保合同合同主体的审查。 以下主体不能担保: 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拿手机的)。

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⑤对方具有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营业执照的,如签订担保合同,则必须经其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方能有效。

⑥因联通公司属一级法人结构,所有省、地市、区县分公司均无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故在未经总部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地市,区县分公司均无权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担保合同或对外进行担保。

2.确定对方详细地址

对方是单位的,应注意营业执照登记住址与对方实际办公地址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在合同上注明对方实际办公

地址。

对方系个人的,应注意其实际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否一致,在合同上应写明其经常居住地。

3.合同标的要明确、具体。 4.明确质量

应特别注意合同中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 5.验收条款

应特别注意合同中规定的验收条件,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以及是否有初验、终验,应根据合同标的的特点确定初验、终验的时间,要注意初验、终验要有一定的间隔时间。

6.付款方式

公司合同的特点,大多数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注意的是,在验收合格前特别是有初验、终验的,在终验合格前,至少应留合同款项5%—10%作为质保金,不能在初验后就将款全部付清。

7.定金:不同于预付款,不同于订金,注意是“一定”的“定”。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8.税票的提供

应明确税务发票的提供时间、开具金额是否存在代扣代缴税金,以及税金由谁支付。

9.违约责任:应具体,对等,不应过于笼统,对逾期付款、逾期交货、质量不合格等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应明确。

(1)承担违约责任应统一为违约金,不应叫罚款。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0.管辖的约定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也可约定由双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管辖,不能约定与合同毫无关联的地方管辖。如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管辖地,则必须在合同中应注明合同签订地。如双方对管辖地约定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约定:发生

纠纷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根据司法实践,一般采用诉讼方式为宜。

三、要注意在两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一方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建议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本,受让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 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④已经确定了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

⑤已经制定了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⑥土地使用权、拟购买的房屋无抵押、冻结、查封。 2.购买二手房应注意的事项

①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提供原件; ②查实房屋无抵押、冻结、查封、出租;

③在房屋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好交易过户收件登记前,不能将全部房款付清。

五、房屋租赁合同(特别是基站租赁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房产证,则要看出租方有无房屋买卖合同(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或建房资料(包括用地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

2.出租的房产是否已经被抵押。如有抵押,原则上不要租赁。

3.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现在的基站租赁合同一般为五年一签,合同中有条款,如因技术等原因,我司可提前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如确需搬迁要做到:①提前三个月通知,并且该通知必须送达给出租人;②交纳租金一般是年度预付,因此最好是在当年度期满三个月前提出。

4.租赁房屋最好先签合同再进场。

六、处理消费者投诉应注意的技巧

1.接触顾客,查明真相,最好在开始就予以化解; 2.研究对策,解决问题; 3.吸取教训,矫正改进。

对于投诉,如果是顾客自身原因或其他外部原因,应该向顾客解释清楚,争取谅解,适当做出让步以弥补其损失。但如果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就应该采取果断措施道歉,第一时间做好弥补,降低损失,确实需要时应做好赔偿工作。尽量引导顾客走向良好结果解决问题。对于企业自身的过失,在企业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尽量满足顾客的合理要求。正确处理的方法:认真倾听投诉,不忙申诉,向顾客表示歉意和同情。

要以沟通体谅之心诚恳接触顾客,向其表示真心同情和慰问,表示企业将依法赔偿,努力使顾客满意。要让顾客觉得企业是在按照自己的程序做事,并没有因人而异。这点也是很重要的,在做出赔偿时,应注意不要太快露出赔偿底线,一般而言,赔偿的程度应低于由于赔偿面带来的商业风险。小心控询并了解顾客希望的解决的方法,委婉表达任何人都不希望法庭上见面的劝告,尽量征求对方意见,如不同意,请他提出自己的希望方式,尽量在企业界定的限度内解决。如谈判进展成效不大时,可通过各种方式请出顾客的上司,朋友,从内部作其工作。针对顾客不满的因素,企业方案作适当改进,配合第三者对顾客做个人工作,双管齐下,力争

早日解决。但少量顾客坚持过分要求,无法达成一致,可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注意:在处理顾客投诉时,原则上不向顾客出具文字材料。

七、对部分顾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

对于在哪些情况下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有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电信服务合同产生纠纷,顾客无权要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部分实用条文 第三十三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

费提供。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九、什么机构有权查询通话记录和电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及《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

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因此,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才有权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无权检查。

十、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下行为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进行虚假宣传【在宣传中不能使用第

一、最(最高级、国家级、最佳)等词语】;

(2)降价排挤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

(3)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抽奖式销售奖金不能超过5000元)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机构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机关。

3.工商局的职权 (1)询问权

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权

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权

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4)处罚权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4.工商部门的执法程序

询问、要求举证、查证、下发拟行政处罚通知、听证、下发行政处罚决定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一、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 1.商业贿赂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为:a、利用主管本单位财物的便利;b、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c、利用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职务侵占的集中表现形式:侵吞、盗窃、骗取(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差旅费、货物运输费;领货员涂改领货凭证,骗取单位货物等)。

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挪用资金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以多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多次挪用资金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退还的,就不能以本罪论,而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或者是阿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应熟悉的常用法律法规

《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电信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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