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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4 18:01:2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 × 市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会 计 鉴 定 报 告 书

xx审鉴字(2009)0000 号

司法鉴定机构:xx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报 告 日 期:××年××月××日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宏昌天圆审鉴字(2010)第号

Xxx人民法院:

新疆宏昌天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院委托,根据贵院xx年xx月xx日对本所的委托鉴定函中委托事项内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规定,对贵院审理的xxx纠纷一案,在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相关鉴定资料基础上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原告和被告应对提供本所的相关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本所的责任是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对鉴定证据发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现将鉴定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委托日期

1、委托方:xxx人民法院

2、委托日期:xx年xx月xx日

二、委托鉴定事项

1、

2、

3、

4、

注:与法院委托鉴定书委托鉴定内容一致;

三、委托鉴定送鉴的相关资料

(一)原告送鉴的相关资料:

注:资料比较多可概括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资料少可详细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

(二)被告提供证据资料

注:资料比较多可概括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资料少可详细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

四、鉴定依据

1、行为依据:

Xx人民法院年月日《xx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函》;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5)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3、资料依据:

(1)原告提供的资料

(2)被告提供的资料

五、鉴定原则

本次鉴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本所及参加此次会计鉴定的全体人员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关会计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受被鉴定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与被鉴定各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六、鉴定过程

(本段描述鉴定过程,主要包括得出鉴定结论而已执行的主要鉴定程序)

七、鉴定结论

1、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并经原告、被告确认:

注:叙述鉴定结论

2、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原告确认:

注:叙述鉴定结论

3、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被告确认:

注:叙述鉴定结论

八、特别事项说明

1、无法认定事项的理由;

2、提请使用人注意的事项;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鉴定报告法律效力

1、本鉴定结论是依据证据资料提供人所提供资料的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出具的,若因证据资料提供人提供虚假鉴定资料以及提供内容虚假的鉴定证据资料,导致鉴定结论失实及产生的后果应由鉴定证据资料提供人承担全部责任。

2、本鉴定结论反映鉴定资料并为本次委托鉴定目的服务。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定本鉴定结论。

3、本鉴定结论仅供xxx人民法院审理xx纠纷一案作为参考依据之目的而使用,本鉴定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或超出本委托目的,第三人不得使用,鉴定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除外)。

4、本鉴定结论系鉴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具有法律规定效力。

附件:

(说明:附件包括我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鉴定许可证书复印件、3名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鉴定报告提出日期:xx 年xx 月xx日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

推荐第2篇: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XXXX司会鉴字[2006]第2号

根据XXX公安局税务案件侦察支队的委托,对XXXXX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涉嫌偷税数额及偷税比例犯罪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和相关的证据是贵支队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并发表鉴定意见。

一、鉴定概况

为按时完成本次鉴定任务,本所指派了司法鉴定人员和 助理人员组成鉴定组,鉴定工作于2006年7月3日开始,3月31日完成。鉴定资料:XX公司记载经营期间全部收入(含税)的“帐外帐”以及各个液化气经营企业2005年—2006年的会计帐簿、记帐凭证、纳税申报表,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相关各个企业纳税情况的书面证明。鉴定地点:XXXX会计司法鉴定所办公室。

二、鉴定过程

审核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同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县XXX液化气站等单位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或协议以及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复印件,证实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和合伙人XXX、XXX、XX地对上述各个液化气经销部门缴纳租金、独立经营、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租赁经营事实,应承担纳税义务纳税人的主体资格。

审核了XX公司经营者XX、XXX、XXX、XXX等人在讯问笔录上的供述,证实XX、XXX、XXX、XXX等人具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

审核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雇用的会计XXX登记的XX县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等单位以及XXX、XXX等人以各站每日销售明细表方式上报而登记的销售收入总账和销售收入明细账;XXX统计填写的2005年9月至12月,2006年1月至3月的利润情况;XXX的询问笔录证实了XX、XXX、XXX、XXX等人经营各个液化气取得真实收入的事实。

审核了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液化气站、XX县XX液化气站、XX市XXX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财务账簿复印件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证实了XX、XXX、XXX、XXX等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事实。

审核了从税务机关提取的XX县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等单位的纳税资料证实了XX、XXX、XXX、XXX等人利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

审核了XX县XX液化气站的统计员XXX、站长XX;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统计员XXX;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统计员XXX、站长XXX;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的站长XXX;XX市XX液化气站的统计员XXX、站长XXX;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的统计员XX、站长XXX;XX县XX液化气站的统计员XX、站长XXX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各个液化气经营单位填写各站日销售明细表的情况和各站取得的销售收入情况。

审核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和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的会计XXX;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会计XXX;灯XXXX液化气站的会计XX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远航公司经营者XX、XXX、XXX、XXX等人在对外销售液化石油气、丙烷过程中,只将销售过程中开具了发票的发票记账联交给各站会计记帐,没有将超出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收入以上的销售收入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

三、鉴定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国税发[1997]101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租赁经营XX县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后在2005年9月至12月共计取得了20,249,338.46元的商品销售收入,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976,513.30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9,272,825.16元。在2006年1月至4月共计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4,423,548.06元,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1,101,407.55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3,322,140.51元。

四、鉴定结论

鉴定确认,

1、2005年9月至12月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共计取得了20,249,338.46元的商品销售收入,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976,513.30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

19,272,825.16元。应纳增值税809,973.54元,实际申报缴纳了38,639.35元,少缴增值税771,334.19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3,993.39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780.6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212.7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67,759.72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575.8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65,183.83元。

2005年9至12月,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应纳税款总额1,350,645.77元,实际缴纳了62,915.00元(含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4,661.45元、房产税14,181.73元、印花税75.94元,计18,919.12元),偷税总额为1,287,730.77元,偷税比例为95%。

2、2006年1月至4月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共计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4,423,548.06元,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1,101,407.55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3,322,140.51元。应纳增值税576,941.92元,实际申报缴纳了44,056.31元,少缴增值税532,885.61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385.93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733.3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7,652.5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3,183.96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331.21元,偷企业所得税330,852.75元。

2006年1至4月期间,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应纳税款总额951,511.81元,实际缴纳了51,189.31元(含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1,740.00元、房产税140.00元、印花税188.45

元,计2,068.45元),偷税总额为899,322.50元,偷税比例为94%。

XXXXXXXXX会计

司法鉴定所XXX 中国辽阳市XXXXXXXXXX2006

XXX 助理人员:XXX 年7月31日 司法鉴定人:

推荐第3篇: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

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无疑对司法鉴定业务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所以社会中介司法鉴定机构越来越多地介入了各种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更是近年来介入最迅速的鉴定类别之一,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但是,因司法会计鉴定不完善而使经济犯罪案件错审、错判的现象屡屡出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急需规范。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而且注册会计师鉴证发展更悠久,更成熟,所以比较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异同,期望有所借鉴。笔者试图从概念、目的、执行过程、报告四个方面对两者展开比较。

一、概念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运用审计学、会计学、法学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 论文百事通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从概念来看,都是独立的第三方应用了会计、审计的专门知识,执行了一定的审查程序,但是其目的、业务性质和服务对象、执行主体都不同。目的的区别这里不再赘述,参见下文。

(一)业务性质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性质是司法诉讼活动,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业务性质是经济经济监督与评价活动;

(二)服务对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服务对象是刑事审判,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服务对象是资本市场;

(三)执行主体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执行主体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主要有三类人:即在公、检、法内部设立的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权的部门内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被司-法-部门批准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权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 -

介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中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的财务会计专家,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注册会计师鉴证执行主体只是注册会计师。为保证队伍建设,注册会计师鉴证业由财政部领导下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负责执业人员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后续教育、执业准则制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组成更复杂,其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等差异比较大,队伍建设的难度也更大。但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从而影响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建议应建立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和登记注册制度,以及健全的相关后续培训制度,通过系统的考试来确认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考核应试人员在会计、审计、经济法、刑法、证据学、侦查学、民法、诉讼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目的不同

从目的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为正确审判提供科学证据;而注册会计师鉴证是为了保证经营者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降低使用者的信息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体地说司法会计鉴定是通过对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进行鉴定、判断、检查和验证,来查明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的专门性问题,为正确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纠纷诉讼、经济行政诉讼、法纪案件等提供科学证据。注册会计师鉴证中不同业务类型目的又有区别。注册会计师鉴证按业务类型分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中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目的是在实施审计程序基础上,对财务报表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①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里的意见是积极的合理保证。财务报表审阅业务的目的是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里的意见是消极的有限保证。目的不同决定了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不同的发展空间。

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目的差异是由于产生原因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产生于司法实践的需求,商品经济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等法律案件涉及到对有关资产财务的核实、验证、计算等专门性问题时需要有具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帮助查明,其工作职责是为有关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事实证据,其工作结果只对法庭审判负责,出具的鉴定书将可能成为诉讼裁判采信与否的法定证据,但不起经济鉴证作用。而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产生于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需要,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是维系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市场机制。

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的目的差异,是为了在借鉴学习中掌握基本原则:一切以满足目的为选择标准,不是盲目拿来,更不是照抄照搬。

推荐第4篇:司法会计鉴定初探

司法会计鉴定初探

 2006-08-07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案件,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其会计事实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提供重要依据。但目前我国对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主体、鉴定标准、鉴定程序等基本问题的研究较少,实务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看法。

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为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鉴定的主要内容有会计核算资料的鉴定、实物资产鉴定、货币资金鉴定、往来款项鉴定、长短期投资鉴定、银行借款鉴定、成本费用鉴定、利润鉴定等。要对这些内容进行鉴定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鉴别和判断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实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比较杂,有退休多年的会计、有注册会计师、有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4条、第5条指出,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要有\"专业资质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但是对专业资格没有明确是会计师资格证书还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是一项既复杂又责任性很强的工作,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鉴定人员要具备以下知识技能:(1)不仅要精通会计、审计和调查技能,而且要精通证据学。不仅懂得鉴别证据,还必须知道如何搜集证据。(2)不仅要有全面的分析问题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3)不仅要有精湛的职业判断能力,如接到任务以后能够很快地确认出对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就目前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可以是:(1)公、检、法等系统内部设定的已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这些人系统地掌握了法学、证据学、刑事侦查学等专门知识,也熟悉会计学和审计学,具备司法会计鉴定的能力。(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注册会计师。(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会计专家和学者。这些人精通会计专业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也适合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

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的直接依据主要是在司法会计检查过程中搜集到的确凿、有效的证据。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是分不开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深入。司法会计鉴定所需资料是通过司法会计检查这一环节取得的,对整个案件的检查和鉴定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规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完全依靠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和经验来作鉴定,往往对同一经济案件的同一会计事实的司法鉴定,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鉴定,这种现状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有一定的联系。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2)地方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3)单位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重要的合同以及重大会议纪要。(4)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5)鉴定报告标准。其中,前4项内容是我们进行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就可以认定其事实。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即使不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定,如白条入账,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在合伙纠纷案件中也可以认可。第5项是鉴定报告标准,这一标准与审计报告不同,也不能照搬审计报告准则,应当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报告格式、内容、报告用语等。

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

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与年报审计证据不同。前者的证据是确凿和精确的,它的取得必须进行详细的审计,是司法机关藉以对被告量刑定罪,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是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经济业务的审查鉴定,其证据的获取除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外,也必须依据报表审计的证据规则。但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还要受当事人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6条),需要审判人员的判断(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经济纠纷案件的证据通常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获取,经济犯罪案件则需要懂侦查学、犯罪学等知识的刑侦人员介入,才能取得相关的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充分与否,将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因此它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一项中心工作。

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在实际中,对经济纠纷案件的鉴定占大多数。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账证不全、原始凭证真实性差、会计账目混乱、管理不规范、手续不健全、涉案时间长。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上就不能使用抽样审计的办法,必须进行详细的审计。具体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应包括下述步骤:(1)接受委托,会见委托人。对案情重要事实、当事人及考虑中的问题进行了解。(2)询问调查。了解经济案件发生单位的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询问,以确定司法会计查验的重点和范围。(3)进行分析性复核。(4)进行符合性测试。(5)进行实质性测试。(6)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结

果。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其服务对象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与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不同。民间机构审计报告通常是简式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报告形式。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目前没有一个标准的范式。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当为详式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标题。应当统一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2)收件人。应当为鉴定业务的委托人。(3)简要案情。(4)司法审计情况:①被审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财务状况;②被审单位账面反映情况;③审计情况。(5)鉴定分析说明及依据。包括质证、听证记录、会计资料、有关重大经济合同、重要会计记录等。(6)鉴定结论,即鉴定工作结果。对鉴定结果要陈述清楚并附鉴定明细表。(7)鉴定人签章。签章人和鉴定人要一致,至少应由两人鉴定并签章。

需要指出的是,鉴定结论要用陈述事实的语气来描述。至于鉴证结果究竟由哪一方负责,则由法官来认定。鉴定报告的措词要严谨,事实和数字要准确,要有确凿的证据,经得起考验。司法审计情况要按委托内容逐条说明,说明哪些事项是符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可以确认的,哪些事项经双方质证认可达成一致意见的,哪些事项有争议、需由法官来认定。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要送达委托人、诉讼当事人,要让他们明白和读懂报告。因而对审计情况要附明细表,把审计过程中每一笔数据的出处列示清楚,每一笔数据都必须要有依据,要经得起各方面挑剔。

另外,司法会计鉴定还应当建立错鉴追究制度。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过失或技术水平原因出具错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应当取消鉴定人资格。这样才能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严肃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金莲

推荐第5篇: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法律正当程序包括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和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用来对立法权力特别是行政立法权力进行恰当地限制,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即本文题目特指的正当程序)则被用来驾驭法的实现过程,其要求法律在向前推进的时候,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必须周到地保护当 事人的利益,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单独或和其他力量(如专业沟壑)相结合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这么说,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如何,主要 就是看在法的创设和实现过程中在何等的宽广度和深细度上实现了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系规制诉讼行为之总纲.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大而言之,包括逮捕的正当程序,收集、运用和确认证据的正 当程序,公正审判的正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 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正当程序显然要归属于收集证据的正当程序类别中去。

司法会计鉴定理论肇源于司法实践,并随着司法理念的衍更不断改变着自身的性格。我国的刑诉法理论经历了由感性司法到理性司法,藐视人权到保障人权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理念相应地也发生了巨大进步。目前的司法会计理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专家证言,但这种证言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 言,普通证言所证实的内容是由证人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证人只需如实表达即可。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则是司法会计专家在观察、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 用会计专业逻辑判断的结果,鉴定人意志上是否独立,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否严谨,身份定位是否专业将影响到这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那么就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保证实现这种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即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用于保 证结论严谨性的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属于技术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律规范。事实上,正当程序的一些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也是为了克服司法者有限的理 性,保证司法判断的严谨性创立的。再者,不严谨的工作机制得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能作为剥夺人之自由、生命的证据呢?对判决往往起决定作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工 作机制只有是严谨的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当的。工作机制的严谨性——科学理性与正当程序——司法理性在这里是一致的,并轨的。

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即是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实现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相关的鉴定环境、鉴定机制、鉴定理念。下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一)保证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环境。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非理性司法思维---权力思维的左右,公检法机关内部均可设立鉴定部门,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已成定局。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设立鉴定 部门,不仅会损害人们对形式正义的法感情—令人质疑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也会损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法感情—鉴定人常会迫于本部门中长官意志而违心作出鉴定结 论。迫于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新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当一部分鉴定权仍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势必 在长时间内继续起负面作用。比如,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鉴定人员常会被要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这在基层检察检察机关表现得尤其普遍,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基于角色决定利益,当这 些鉴定人员为亲手查明的犯罪事实制作鉴定结论时,不可避免地对鉴定的对象怀有难舍的感情,在分析、论证和作出结论时,往往伴有偏激、片面、不严谨的情绪。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意旨十分明显,就是使鉴定人员独立于侦查活动,以便形成博弈效应。即使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丧失中立性,但由于做法的本身违背 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会引起利害相关人的合理怀疑,同样违背了诉讼法的精神。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鉴定人意志上的独立性,必须将司法会计鉴定人从长官的意志和人情的干扰中解放出来,建立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使司鉴定人只服膺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规律,愿意对鉴定结论负责。

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不仅受以上制度缺陷的摧残,而且还常常遭到语言的围剿,也就是说,语言本身时时在否定着其应有的属性。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送检人员 和鉴定人员之间必然要经历一个专业语言的转换过程。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送检人员通常是侦查人员,他们在确定鉴定要求时,必然以与侦查结论或者与收集的 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加强为目的,以他们熟悉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达,这种表达就是在强硬地诱导鉴定人员的意志,把鉴定当成一种必不可少但认为并不重要的仪 式。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甲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的贪污行为及数额进行鉴定。”遇到这种情况,鉴定人员和送检人员之间必须要进行协商,对鉴定要求进 行口径的调整或者语言的转换,以凸现出中立性。如上述要求可以转换成:“确认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脱离会计控制的会计事项。”如果不进行这种专业 语言的转换,鉴定人员的工作范围也将极为模糊,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理性就会遭到损伤。为了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需要一个能够适应各种情形委托语言的 表达标准,在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进行对接。

(二) 保证严谨性得以实现的鉴定机制

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在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专业技能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要使这种逻辑推理的结论具备科学性,需要解决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鉴定结论的得出需要建立怎样的财务会计资料平台之上?

2鉴定结论所推理的事实怎样才能具备排他性?

3鉴定结论所能够反映的事实应限定在多大的范围?

4在鉴定过程中,对所运用的鉴定手段应如何规范才能具备可比性和可评价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应运而生。对应问题1,提出了司法会计假定理论,“司法会计假定,是指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必须确认 的一些基本前提。”司法会计假定理论的出现,为反对和防止“感觉鉴定”(在财务会计资料不充足的情况下,凭感觉甚至凭口供和证言出鉴定结论,或者在无法取 得财务会计资料检验结果的情况下,直接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财务问题作出结论,结果制造了很多错案)作出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应问题2,提出了财务会计错 误理论,对财务会计错误出现的过程进行剖,来向大家说明,财务会计的错误不一定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对应问题3,提出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 的区分理论。该理论明确了这样一个观念:财务事实只能由财务资料直接证明,会计事实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二者之间只能间接证明。对应问题4,提出了司法会 计的标准问题,以规范鉴定行为,在同一事项进行鉴定而的出不同的结论时能有一个衡量标准(其实,前三项理论本质上也是属于鉴定标准)。

上述几套理论,事实上都是

从不同的角度上为实现鉴定结论的生命——严谨性而服务的。

(三) 保证专业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理念。

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与鉴定人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四种: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会计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人类无法超越时间的障碍, 故这种事实是不可再现的,司法者只能是运用其留下的痕迹(证据)进行模拟(其间还夹杂着人为的判断成分),得出另一种事实——法律事实。而我们常说的财务 事实和会计事实严格来讲,应当叫财务鉴定事实,会计鉴定事实。不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之间要区分,财务事实与财务客观事实,会计事实与会计客观事实,财务 事实与法律事实,会计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更要区分,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始终保持专业理性。因为有了这几种事实之间的分野,鉴定人在下结论时,便不能越厨代 庖,以自己掌握的有限的财务、会计鉴定事实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发表看法。比如,鉴定人只能对“损益”发表意见,不能对“损失”发表意见,因为“损益”是 个会计事实,而“损失”则是个法律事实。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辩护人常常无法对鉴定结论发起挑战,法官往往亦无能力对鉴定结论作出评价,所以事实是,常常是鉴定结论甚至是错误的鉴定结论在操纵判决。实践中,如果法官具备司法会计的相当知识,往往会阻止错误的鉴定,防止错案的发生。

推荐第6篇:谈谈司法会计鉴定

谈谈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简单地讲,就是“诉讼证据会计”,它是与诉讼及其证据有关的一项活动。具体可表述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学等理论和方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发现、收集和已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作出科学、客观、公正和明确的判断结论,以证明案件中会计事实的一项诉讼活动。

提起司法会计鉴定,人们往往容易与审计混同。两者究竟有何联系与区别,这不仅在理论上需要加以阐述,在实践中也应予以适当界定。本文拟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人手,介绍司法会计鉴定的常识。

1.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主要指社会审计)一样,都是一项被动式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权属问题,理论界有争论。目前我国倾向于“国家权力说”或“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权明确赋予司法机关,而不是社会团体或个人。所以,只有经批准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载体有以下特点: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有关;第二,书面形式,会计电子信息只有当它体现在纸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第三,复式记载,即一项业务要同时在两个以上账户中记载;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以便互相印证。离开了这样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就变成了侦查、审理或另类司法鉴定,也就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

基于这一认识,有会计事实而无会计资料的案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同样,有会计资料但没有与会计事实有关的案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所以,司法会计鉴定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作司法会计鉴定。

3.需要运用会计理论、方法。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为研究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

4.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事实对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起补充作用,因而只有当诉讼中产生了这类证据有补充的需要时,才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它是一项诉讼活动。而审计的目的则是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因而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5.应遵守同样的职业道德纪律。尽管一个是司法方面的鉴定活动,一个是经济方面的监督活动,但两者都要对事实作出公正、中立的判断,都必须遵守公允、尽责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纪律。

6.适用法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加以规范(今后将归人诉讼证据法)。而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所以,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审计法》调整。正因为如此,司法会计鉴定某些辅助方法的强制性比审计明显。

7.参加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而审计人员则是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鉴证人。

8.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由于两项活动的性质不同,引出参加人员各自的主体身份不同,进而引出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体身份是鉴定人,涉嫌职务犯罪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而审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229条:故意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过失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9.对参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案件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活动,是一项复合型的专业技术。因而对鉴定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除了会计和审计知识外,还

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如挪用公款,从刑事犯罪构成理论来说,每一次的动用都是一个完整的挪用过程,因此,必须累计计算;再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刑事责任按实际成本认定,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包括“期望利益”,即存货中的待实现毛利。这些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中必须加以注意的问题。而审计是运用会计和审计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审计人员的法律知识的要求没有那么高。

10.思维方向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向是先有问题后论证;而审计是通过查账来发现问题。亦即:在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对某一存在分歧的“专门性问题”的验证活动;而审计活动则相反,委托人只有通过审计才能知道有没有“专门性问题”,所以,它的思维方向是先审计后发现问题。

11.分类标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利用书面会计资料来印证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性质和程度。因此,鉴定分类的标准是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与书面会计资料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越紧密,印证力越强。基于这一认识,司法会计鉴定分成A、B、C三等。A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会计错误,有明显的证据语言特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主要依据。B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会计错误,有一定的证据语言特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重要依据。C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一般不存在会计错误,可以用抽样调查方法或审计报告代替,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参考依据。审计的分类标准主要是经济活动的类型。如基建审计、信贷审计、预算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这一分类标准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两者在制订工作计划时的思路不同。

12.主要的取证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所以,在取证上应当遵循实在性原则,主要采用据实查证的方法。因缺乏会计资料而以笔录代替是不允许的。因为笔录是传闻证据,存在稳定性差的缺陷,国内外法律都对此类证据有严格的限制。而审计是对经济

活动的评价,允许存在一些误差,因而它可以使用测试的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等。

13.独立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鉴定人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除独立作出鉴定结论外,其活动过程,如补充调取会计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等都需经司法机关同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对鉴定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也必须交由办案人员处理。而审计是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进行并由审计机构组织实施,调取会计资料或询问有关人员等活动无需经其他人同意。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所以审计的独立性明显高于司法会计鉴定。

14.权威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虽然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鉴定,但更重要的它是一项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不管鉴定人是受指派还是受聘请的,都不具有完全的权威性。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有经过承办人员审查采信,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而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主持的一项经济评价活动,审计人员所作出的审计意见能够自然地成为评价经济活动的证据,无需其他人审查采信。

15.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差别。司法鉴定有两类:一类是同一认定鉴定;另一类是种属认定鉴定。同一认定鉴定是对被检材料与对比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后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如笔迹鉴定、压痕鉴定、指纹鉴定、印章鉴定等。种属认定鉴定是对事物进行检查分析后作出其属性和程度的结论,法医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都属于这一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1)对结论的要求不同。鉴定结论是否适应诉讼的需要、是否被采信,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成败的评判标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除了客观、科学和公正之外,还必须明确、直观。在实践中会遇到确因书面会计资料缺损而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对应的方法有两种:在审查受理过程中发现书面会计资料缺损的,可以不予受理;在受理后或受理前发现书面会计资料缺损但对方坚持要求作鉴定的,应在鉴定书中作出说明,并仅对可检验部分作出鉴

定结论。审计结论是经济活动的评价意见,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可以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形式。

(2)结论文书的内容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书立足于描述性,尽可能将鉴定方法、过程和被检验对象的现象及判断的依据等展现在文书中,便于办案人员审查时理解和在结案报告中作专业描述。《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书必须分绪言、检验、论证和结论四个部分。而审计报告主要立足于结论性,对审计的方法、过程、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和判断的依据等都浓缩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报告文书中仅是简要发表审计意见。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报告一般分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三个部分。

通过以上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及其与审计的联系和区别所作的介绍,大家可对司法会计鉴定有一个大致的认识。然而,有些人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名称存有疑义。有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是根据英语翻译的“舶来品”,把它表述为“法务会计”更确切;还有人认为它是涉及诉讼案件的审计,可称它为“司法审计”。笔者的意见是:根据外文翻译“信达雅”原则,当年在引进概念时,译者选择用“司法会计鉴定”自有一番考虑;再说,自1993年起,在我国政府的有关文件及组织,凡涉及此类事项均表述为“司法会计鉴定”,那就没有必要再在名称上作过多的争论了。

推荐第7篇:司法会计鉴定资格

司法会计鉴定资格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职务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越来越突出,侦破案件的难度加大,司法会计鉴定资格。一些贪官往往自以为精通会计知识、作案手段高超、不会留下痕迹、办案人员无法发现,因而有恃无恐,大肆作案。

针对以前检-察-院司法会计人员只作鉴定不能侦查,而自侦部门又急需司法会计协助的状况,郑州市检察机关在河南省检察系统首个推出“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方式,通过整合运用内部资源,抽调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到反贪一线,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资源在内部得到有效整合,反贪干警借助技术服务如虎添翼。自2001年以来,全市两级院司法会计人员共协助侦查56次,查处违法违纪资金近亿元,移交自侦部门立案侦查39件42人,初查成案率、移送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均达到10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取得了办案数量和质量双赢的效果。

司法会计鉴定是检察机关独具特色的专业技术门类,它是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的知识、原理和方法,发现、搜集和审查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证据以及资金运用过程,进行检验、鉴定的一项专门性技术工作,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经济案件,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技术保障。

郑州市司法会计提前介入侦查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收到举报环节,司法会计通过核实举报内容,为反贪立案提供准确的案件线索、有价值的会计资料证据。据郑州市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贪污、挪用等经济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人为掩饰其犯罪行为,往往要通过伪造销毁单据、涂改账目、隐匿收入、虚报冒领等手段,使得公共财物所有权非法转移,并通过掩饰使得账面平衡、相关财物从账上消失。因此,账面情况不仅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且也是分析行为主观方面的重要依据。司法会计运用会计原理,审查经济业务核算过程,检索科目、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探寻会计事项的来源以及款项的属性、支取的时间、金额、次数、方式等,使得犯罪分子弄虚作假的手段客观重现,从理论上为侦破案件提供指导和依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格》。同时,由于司法会计从自侦部门接到举报就开始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搜集第一手的会计资料,可以确保资料的全面、真实、无遗漏,从而为初查提供了准确的方向和最大限度的技术支持。

2006年10月,登封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一村支书郭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铁路征地赔偿款,检察长批示立即启动司法会计提前介入机制,司法会计在第一时间突然封存该村会计账目,有效避免资料被隐匿、损毁,保证了会计资料的全面、真实。此案经司法会计人员查证,发现郭某贪污铁路征地赔偿款2.3万元的犯罪事实,及时移交反贪部门办理。后郭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该案,司法会计介入当天即实现案件突破。

二、在案件初查环节,司法会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现金、实物盘库,可从中发现疑点,为侦查人员提供初查方向,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在实践中,自侦部门常常会遇到线索不明,头绪繁杂,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狡诈、隐蔽,时间跨度大,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侦查工作无从着手的现象,司法会计介入后,可以通过对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账务处理的程序、会计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相关科目的来源以及衔接关系等方面的检索、分析,对不合乎会计原理、会计制度的财务事实进行审核查证,可以及时发现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犯罪痕迹,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提高办案效率。

2008年年初,新郑市检-察-院在查办新郑宾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明宪涉嫌贪污一案时,因张明宪在案发前,已将新郑宾馆财务出纳账全部销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果断决定让司法会计介入对张明宪涉嫌贪污一案的侦查。该院司法会计从职工缴纳统筹明细表和工资册入手。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共查总帐8本,明细表106张,工资册1600多页,最终被将张明宪销毁的帐本和帐册成功“复原”,计算出1998年7月—2004年12月及2005年3月在册职工8089人次,应交金额359997.28元,实际扣处统筹金的有2834人次计118540.50元,准确锁定其贪污职工118540.50元养命钱的犯罪证据。后张明宪被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明宪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在立案环节,司法会计通过分析会计业务反映的经济内容和账务事实,制订和调整侦查方案,重点完成证据攻坚。由于贪污犯罪反映在财务会计资料上存在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因此在会计资料的勘验中,司法会计可以依据发案单位经济活动规律,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手续的传递,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等,收集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分析涉案会计资料账户设置目的、账务走向动机、账务走向手段,以及反映经济活动事实过程的内在联系;拟出司法会计侦查预案,提交侦查人员。对举报失实的,可以在短时间内澄清,有助于及时结束初查活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推荐第8篇:司法会计鉴定申请书

司法会计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姚永春,男,汉族 ,1958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大城县平舒镇津保东路三合里16排71号。

申请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郑虎,男,汉族,1950年8月4日出生,现住大城县平舒镇津保路53号

申请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刘少贤(刘国增),男,汉族,1955年1月24日出生,现住大城县平舒镇津保东路三合里。

申请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赵国其,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大城县东陈庄村。

申请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崔万圈,男,汉族,1945年1月17日出生,现住大城县北庄乡南位村。

委托代理人:刘树清,男,汉族,1947年8月7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河北省大成县三合理。电话:13932672146

申请人与被上诉人大城县人民政府、河北沈大线缆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继续等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大城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确定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收益,剥离孙继续等第三人的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下司法会计鉴定:

对河北沈大线缆有限公司(原大城沈大电缆有限公司)1994年注册开始月到2009年9月的全部财务会计帐册和原始记帐凭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姚永春

申请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郑虎

申请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刘少贤(刘国增)

申请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赵国其

申请人: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崔万圈

委托代理人:刘树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推荐第9篇:司法会计鉴定申请书

司法会计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严义明律师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033号12楼B座

电话:021-51087770传真: 021-51087769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指定专业机构(可参考附件名单),对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2003年度、2004年度实际收入和利润,进行专项审计。

事实和理由:

一、本申请人合理质疑原告2003年度年报、2004年度年报相关部分真实性

根据原告的原监事及原销售部门负责人李杰斌所作证言及提供的证据,申请人认为原告确有可能涉嫌虚增200

3、2004年度收入和利润,鉴于贵州证监局对此的答复意见过于草率,申请人遂要求证监会对贵州证监局草率的答复意见进行复查。

但是,在证监会的该部分复查意见中,对于“原告200

3、2004年度销售收入及成本核算存在异常情况”以及“提前确定收入的情况”,存在未告知“经查”查了什么以及所查内容如何否定了本人所述理由和证据,而仅据“经查”二字下结论的问题。此外,对于原告涉嫌“虚构销售”、违规合并收入等问题,证监会未依据本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进行相应核查,而代之以抽查、对比、查阅原告相关报表等调查手段,并据此得出结论。显然,这样的复查结论无法令人信服。

现申请人将掌握的事实及合理质疑的理由陈述如下:

1.原告披露的上述200

3、200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高达1.5亿元和2.0亿元。

2.据李杰斌提供的内部统计报表显示,原告2003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为人民币1.2亿元,2004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为1.3亿元。

3.在申请人于2006年4月20日将李杰斌提供的原告内部统计报表作为证据材料之一向证监会举报后,原告于2006年4月23日在编号为2006-014的澄清公告中辩称:“三厂2004年1月-7月的收入为485.98万元,八厂2004年1月-7月的收入为66.52万元,合计数为552.50万元已包括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但未在内部统计报表列示”。

4.本人向证监会提供的内部统计报表,则恰恰列示了三厂、八厂2004年1月-7月的收入,原告明目张胆的再次在澄清公告中虚假陈述,对此,证监会不闻不问。

显然,原告承认的内部统计报表,成为原告涉嫌虚增200

3、2004年度收入和利润,涉嫌虚假陈述的有力证据,也成为本申请人合理质疑原告2003年年报、2004年年报相关部分真实性的合理依据。

二、惟有进行专项审计,方可查明事实,依法判案

原告以本申请人举报事项及相关言论与事实不符为由,起诉本申请人侵犯其名誉权,因而,本申请人是举报事项及相关言论是否符合事实,成为本案关键。

本申请人在举报及发表相关言论之前确已掌握大量证据,是在有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合理地质疑原告涉嫌虚假陈述。其中,关于原告涉嫌虚增200

3、2004年度利润的事项,本申请人已掌握大量证据。

关于原告披露的2003年度、2004年度收入和利润,如前所述,本申请人有证据合理质疑其真实性,并且毫无疑问,原告披露之数据与本申请人掌握证据所显示的数据存在差异,此“差异”的继续存在将导致事实无法认定。因而,在可以合理质疑原告2003年度年报、2004年度年报相关部分真实性的前提下,惟有贵院依职权指定专业机构,对原告2003年度、2004年度实际收入和利润进行专项审计,方可查明事实,并进而依法判定本案。

基于上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由贵院依法指定专业机构,对原告2003年度、2004年度实际收入和利润,进行专项审计。

望予批准!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第10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材料)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定义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针对委托人提请鉴定的事由,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证据的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是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活动所取得的一种诉讼证据,通常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或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形式提交,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种类

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无论结果如何,都应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如果证明材料充分,通过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数学方法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应出具结论明确的鉴定报告,如损失、赔偿的数额,贪污财产数额等;反之,则出具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可以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分为确定性结论、限定性结论、倾向性结论三种。

1.确定性鉴定结论,是指不附带判定条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会计实践中,通常只有在鉴定资料和相关证据能够充分满足鉴定需要、且鉴定结果能够满足鉴定结论的需要时,鉴定人才能做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由于确定性鉴定结论没有附带的判定条件,因而在诉讼中只要经过审查,证明其结论是真实的,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2.限定性鉴定结论,是指附带一定条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如果鉴定资料和相关证据不能完全满足鉴定要求,或检验结果不能满足鉴定结论需要时,鉴定人应出具限定性鉴定结论。其中,对鉴定资料和相关证据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附带说明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资料范围;对检验结果不能满足鉴定结论需要的,应附带说明结论所包含或未包含的检验范围,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由于限定性结论含有附带的判定条件,因而在诉讼中,除需要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外,还必须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倾向性鉴定结论,是指只能确认某种可能性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因鉴定材料不充分或有质量问题,而无法得出确切的鉴定结论的情况,此时应当停止鉴定,并出具倾向性鉴定结论。停止鉴定后,如果送检人能够补充鉴定材料,可以继续鉴定并出具确定性或限定性鉴定结论,如果不能补充鉴定材料,则应终止鉴定工作。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内容与格式

我国司-法-部门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报告书统称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具体标题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包括声明和正文两部分内容。声明部分包括委托人责任、司法会计鉴定人责任、鉴定原则,以及鉴定书的使用要求等。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

2.鉴定摘要:简要说明鉴定内容和目的。应当与委托人具体的委托内容一致。

3.检验过程:说明鉴定依据、方法和程序,根据鉴定资料以及检查和测试结果,阐述其因果关系,围绕鉴定目的进行综合性分析、辨别、判断和推理。

5.检验结果:是在分析论证基础上自然得到的结果和对该鉴定结果的客观描述,也是对提请鉴定的会计问题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应该注意的是,检验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6.落款:包括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号码、鉴定机构名称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报告日期等。

应该说明的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协助法庭判案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其在诉讼中的客观公正性,提高证明力,在撰写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符合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即,它只是一种诉讼证据,而不是法庭判决,不能带有法律性结论,不能使用法律上的定性概念,要避免出现贪污、挪用等法律上的定性词汇。二是由于判案法官一般不具备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应通俗易懂,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专业词汇,以提高鉴定报告的有用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

作为诉讼证据资料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法庭采用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包括真实性审查、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等。

第11篇: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及其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及其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

司法会计是司法人员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应用专门技术方法,通过对案件资金运用规律的分析,从会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证明与资金相关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解决案件中的会计问题时,指派或聘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对会计问题进行判断和验证,并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一、司法会计鉴定范围

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司法会计鉴定:

1.在侦察过程中,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无法解释;

2.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

3.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

4.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

5.被告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要求指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

6.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正当理由的提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7.其他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

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根据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三个必要的程序。

(一)鉴定的指定

鉴定的指定包括鉴定的指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鉴定材料等内容。司法人员在决定鉴定并选择好司法鉴定人员后,和聘请的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鉴定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四)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应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司法会计鉴定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解决鉴定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疏忽,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五)重新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1.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

3.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应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司 法 鉴 定 业 务 审 计

一、司法鉴定业务和财会证据鉴定的概念

1、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财会证据鉴定,又称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做出结论的一种科学活动。

2、财会证据鉴定的主体,财会证据鉴定的主体是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他必须在被核准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事务所执业,并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要通过专门的培训,并考试上报相关资料由司法机关批准、且只能在被批准的所里执业,不能跨所)

3、财会证据鉴定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产物资和其他相关的证据资料的检查,分析判断其记录的资金的性质和数量,即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行情况,解决与案件有实质性关系的会计专门性问题。

二、财会证据鉴定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

1、涉案的各类财务会计的专门性问题。如国家安全部门管辖的资敌案、公安机关管辖的金融诈骗案、危害税收征管案、侵犯知识产权案、走私案等案件。

2、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挪用公款案

3、经济纠纷案件中债权债务结算情况的确认等

4、财务收入、支出金额的确定、利润额、亏损额及利润分配额、投资收益的确认等

(二)范围:

1、仅指在案件中已被司法机关提取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账簿、凭证、报表、财产结算和估价资料中所反映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核算结果的识别;

2、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解决财务会计关系的确认问题(如有错误核算帐项是否属于弊端帐项)财务会计错误因果关系、几个财务会计错误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条件关系、递增或递减的关系等。

3、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财务会计错误对财务过程影响的问题。

4、确认资产损失的情况

三、财会鉴定的一般方法

1、比对鉴别法——是指以正确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作为参照客体,将其与需要检验的鉴定资料中所反映的财务会计处理结果进行比较,对照鉴别判定鉴定资料中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和真实性的一种会计鉴定方法。

2、平衡分析法——是指根据资金数量或数据的量的平衡关系,通过验证平衡,推导并确认某项资金或数据客观情况的一种财会证据鉴定方法。

3、其它如,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测查联查法、控制计算法、会计资料的鉴定方法和实物资产的鉴定方法等

4、如是查验利用电算化犯罪时,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电算化会计核算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通过对音像资料进行鉴定的方法。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

1、了解案情,接受司法会计鉴定委托

2、获取与签订鉴定业务委托书

(1) 司法机关委托

(2) 当事人委托

3、制定工作计划

4、认真取证

5、慎重结论

五、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格式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格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包括绪言、鉴定过程、鉴定结论三部分

(一) 绪言

绪言部分需写明鉴定根据、鉴定事由、鉴定目的和鉴定概况等内容

1、鉴定根据,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通常可表述为“受本院院长委派,。。。。”或“根据某某(司法机关)某年某月某日第某某号委托书,受该(司法机关)委托,。。。。”等

2、鉴定事由,即对何案件进行鉴定。内容包括:案由即主要当事人的姓名、职务或职业、相关机构名称、鉴定对象等。

3、鉴定目的,即通过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4、鉴定概况,即实施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二) 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的描述一般包括鉴定范围、鉴定材料、鉴定分析意见三方面的内容

1、鉴定范围,即鉴定项目及被鉴定资料的范围

2、鉴定材料,即鉴定所见资料的记载内容。注意:一是无需对鉴定所见全部材料进行罗列,而只需写明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内容;二是对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应进行概括性的记述,而无须逐一记述鉴定资料的全部内容。

3、鉴定分析意见,即对鉴定所见资料的评价和说明

注意: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鉴定材料内容进行直观的评价和说明,不应带有推理的内容;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鉴定材料的内容进行评价和说明,不需要对所有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都进行评价和说明

(三) 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结论是指司法鉴定人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根据其对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的检验结果,进行科学的鉴别、分析和论证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具有如下特征:

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结论性意见,而不仅是一种书面文件;

2、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只有且必须由鉴定人做出鉴定结论;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针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既不能回避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问题,其结论范围也不能超出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范围;

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完整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结果,由司法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而鉴别判定的案情事实,是全部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活动的结果。

为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结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即鉴定结论只能回答绪言部分要求见鉴定的问题,切忌答非所问

2、结论的内容必须以检验所见事实为依据。对基本证据所不能表达的行为内容、行为过程、行为后果、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及行为性质等,均不得进行表述

3、鉴定结论必须使用规范的财务会计术语,并应与所表述的财务会计业务的类型相称。

4、结论必须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5、结论用语必须确切。只能使用肯定用语或否定用语,不得使用或然用语(不排除虚开发票的可能);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不得含糊不清。(因虚报支出已造成库存现金减少某某元,而不要表述为:帐面减少现金某某元,因为帐面减少一语没有确切的含义;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

6、必要时,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12篇:司法会计鉴定学习感受

司法会计鉴定学习感受

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照法定的程序,指派或聘请依法取

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一项司法鉴定活动。经济犯罪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司法会计鉴定在侦查阶段是侦查方法的一种,侦查机关可以依据其鉴定结论发现案件的线索,证实犯罪的事实。

在审判阶段,司法会计鉴定是确认案件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特别要注意的是,

在经济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提起的司法会计鉴定,应当是由司法机关提起,并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即应交由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专门性工作,应当聘请具有专门会计知识的人员实施,所以是由司法机关以

外的人员完成。因此,这里所论及的鉴定程序是指受聘的专门会计人员实施鉴定的程序。

(一)准备工作

在具体实施司法会计鉴定以前,司法会计鉴定人需要对鉴定工作进行准备。这一阶段主要包括:

受理和收检。受理,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接到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和《司法会计聘请书》后,做出同意接受聘请的意思表示。这是司法会计鉴定能够顺利实施,并且鉴定结论有效的前提条件。只有受到司法机关的聘请和鉴定人同意接受聘请所作出的鉴定才是合法有效的鉴定。在受理时,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对鉴定的内容和要求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以保证自己能够胜任。收检,是指接受聘请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司法会计鉴定人从司法机关接受鉴定材料时,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挑选和审查,如发现鉴定材料不足或不完整,可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其补充材料。司法会计鉴定人同意接受鉴定材料的,应在清点后填写《收检表》。

除了受理和收检外,司法会计鉴定人还应根据接受鉴定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相关单位的财务会

计制度进行了解,以便在鉴定中更好地理解鉴定材料。 。

(二)初步鉴定

在进行详细鉴定之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对案件和检材的具体情况进行初步的检验,作出初步鉴定结果,并据以制定详细鉴定的方案。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需要对案件情况、鉴定要求和检材有一个全面地认识,所以,在进行详细鉴定前,定。司法鉴定会计人应当做一个初步的鉴 办理相关交接手

续。首先,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详细阅读案件的卷宗,对卷宗里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具体情况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鉴定的目的。特别是司法会计检查的有关资料和有关询(讯)问材料,如发现其中有不足或不妥的地方,及时建议司法机关进行补充或补救。其次,对检材进行全面的检验和熟悉,判明检材的质量。这是要对检材中具体做账的内容进行检验,如财务会计资料使用的核算方法以及使用的自制财务凭证等。再次,可以根据检验的结果,作出初步鉴定的结论,并根据结论制作出详细鉴定的方案,确定详细鉴定中需要使用的鉴定方法和检验分析的项目,并对参检人员进行分工。

(三)详细鉴定

经过鉴定前的准备和初步鉴定,根据制作的详细鉴定方案可以实施详细鉴定。首先,对检材进行分析检验。根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查验、确定与检验分析项目有关的检材客观记录情况,找出其中存在的财务会计问题。再根据其他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分析鉴别是会计错误还是会计舞弊。其次,对检验出的会计错误或会计舞弊,提出分析鉴别意见。根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依据检验、分析和鉴定的结果,作出具体的分析鉴别意见,包括存在哪些财务会计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性质。最后,在鉴定完成后,要对鉴定结果进行复验。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正确

性,在得出鉴定结果后,要对所有检验项目进行复核性验证。

(四)制作鉴定结论

在完成详细鉴定,得出鉴定结果后,应当作出鉴定结论。即司法会计鉴定人对各个检验分析项目的

分析鉴别意见进行汇总,并对其进行复核,如发现有遗漏可以进行补充检验。在判明鉴定结论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应当制作《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书》中应当包括接受鉴定委托的简要介绍、鉴定结论得出的过程和所依据的相关证据以及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书》后面应当附有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鉴定工作底稿和按鉴定结论得出的过程将所引用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受聘请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的最后签名并加盖技术鉴定公章。最后,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将《鉴定书》及附件和送检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一并送达送检部门,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13篇:协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第二版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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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番禺区人 民 法 院 司 法 会 计 鉴 定 报 告 书

京永穗专字(2012)030号

司法鉴定机构: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报 告 日 期: 2012年9月4日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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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京永穗专字(2012)030 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院委托,根据贵院2012年7月12日对本所的委托鉴定函中委托事项内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规定,对贵院审理的对“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3601930.03元所列项目的付款对象、过程及金额进行审计,在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相关鉴定资料基础上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原告和被告应对提供本所的相关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本所的责任是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对鉴定证据发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现将鉴定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委托日期

1、委托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委托日期:2012年7月12日

二、委托鉴定事项

对“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3601930.03元所列项目的付款对象、过程及金额进行审计。

三、委托鉴定送鉴的相关资料

(一)原告送鉴的相关资料:

1、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告不认可清单”所列项目的付款对象、过程及金额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书;

2、针对被告不认可清单的补充证据材料4本;

(二)被告提供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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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付款清单及其对应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

四、鉴定依据

1、行为依据: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12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函》;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5)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3、资料依据: (1)原告提供的资料

1、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告不认可清单”所列项目的付款对象、过程及金额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书;

2、针对被告不认可清单的补充证据材料;(2)被告提供的资料

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付款清单及其对应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

(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开庭笔录

1、2011年11月23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

2、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

五、鉴定原则

本次鉴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本所及参加此次会计鉴定的全体人员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关会计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受被鉴定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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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与被鉴定各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六、鉴定过程

1、169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证据页码197,原告记账摘要:代付大学城资料费,金额3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告代表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立(以下简称原代)解释:169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有原件,戴纶是我公司财务,发票后面有我公司项目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签名。该项费用是安全设施费,根据《建设部、建设银行关于工程项目、工程安装、工程费用的规定》,安全措施费属直接成本;被告代表律师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方慧、邱少彬(以下简称被代)。会计师:安全设施费属于国家法律要求支付的费用,被告应认可。结论:代付大学城资料费3000元可被告应认可

2、170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证据页码199页,原告记账摘要:购广工大学体育馆工程横幅及安全宣教挂图款,标挂图款,表格,金额为1901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70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有原件,凭证上的签名均是我公司的管理人员,并无相关人员签名,该项费用是安全设施费,根据《建设部、建设进行关于工程项目、工程安装工程费用的规定》,安全措施费属直接成本。会计师:安全设施费属于国家法律要求支付的费用,被告应认可。结论:购广工大学体育馆工程横幅的1901元被告应认可。

3、84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证据页码211页,原告记账摘要:合同印花税,金额为26162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70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有原件,现当庭提交2006年3月10日编号为00349209的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金额为35849元,该费用包含了我方支付的26162元印花税,印花税26162元与合同金额八千八百多万相对应,没有被告相关管理人员的签名。会计师:根据原告提供的不认可清单的补充证据材料,合同是由广州协安和广东工业大学签订的。结论:合同印花税26162元被告可不认可。

4、125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证据页码213页,原告记账摘要:保函手续费,金额为109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25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必要发生的保函手续费,没有相关管理人员的签名。会计师:因为没有相关管理人员的签名,可不确认此费用。结论: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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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手续费10900元被告可不认可。

5、226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证据页码221页,原告记账摘要:中标交易费,金额为78484.54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226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中标交易费,有被告方签约代表吴培文的签名。被代:确认226号凭证签名者吴培文是我公司员工,但该费用发生在工程转包之前,应由原告承担。会计师:根据原告提供的不认可清单的补充证据材料,中标交易费实际发生在2005年12月16日,广州协安和广东工业大学于2006年1月15日签订正式的承包施工合同,按权责发生的时间判断此费用应该由广州协安承担。结论:中标交易费78484.54元被告可不认可。

6、6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240页,原告记账摘要:购工作服,金额为9925.5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6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购工作服,发票联后有李宗汉的签名,是被告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分包商,在以后财务往来中被告的签约代表赵向球对李宗汉的行为予以了确认,且在所有的往来凭证中都要求赵向球签名都是不现实的。被代: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被告仅授权了赵向球一人,所有的付款必须经赵向球的签名确认,原告对此是很清楚的,因我方已向原告出具了授权书,详见原告提供的第一卷第11页,除赵向球的其他人均不能代表被告。被告提供的记账材料没有提供发票等相印证,仅是借款凭证,被没有最终办理报销手续,因此该笔款项的支出实际金额、最终金额无法确认。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结论:购工作服9925.50元被告应认可。

7、6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255页,原告记账摘要:VI宣传及样板制作费,金额为1455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6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VI宣传及样板制作费,没有被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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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人员签名。被代: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被告仅授权了赵向球一人,所有的付款必须经赵向球的签名确认,原告对此是很清楚的,因我方已向原告出具了授权书,详见原告提供的第一卷第11页,除赵向球的其他人均不能代表被告。被告提供的记账材料没有提供发票等相印证,仅是借款凭证,被没有最终办理报销手续,因此该笔款项的支出实际金额、最终金额无法确认。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相关费用,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VI宣传及样板制作费1455元被告应认可。

8、2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257页,原告记账摘要:优良样板评审费,金额为3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2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优良样板评审费,发票联后有被告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分包商李宗汉签名,现当庭提交该凭证后附的2006年6月2日借款凭单、市样板工程评审费发票原件(号码0052848

7、0052848

6、00528488)。被代: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被告仅授权了赵向球一人,所有的付款必须经赵向球的签名确认,原告对此是很清楚的,因我方已向原告出具了授权书,详见原告提供的第一卷第11页,除赵向球的其他人均不能代表被告。被告提供的记账材料没有提供发票等相印证,仅是借款凭证,被没有最终办理报销手续,因此该笔款项的支出实际金额、最终金额无法确认。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结论:优良样板评审费3000元被告应认可。

9、10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274页,原告记账摘要:分包工程合同印花税,金额为156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0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分包合同印花税,现当庭提交该凭证后附的记账凭证、扣款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广州电子缴税系统回单原件、2006年7月缴交印花税清单(银行划款)。被代没有表示异议。会计师:根据原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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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提供的不认可清单的补充证据材料,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分包合同,并于2006年8月15日由原告向广州地税局代缴了15600元印花税,此费用应由双方各承担50%。结论:分包工程合同印花税15600元应该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50%,被告可不认可50%,金额为7800元。

10、2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304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检测费,金额为170717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2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检测费,该发票联后有被告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分包商李宗汉签名,现当庭出示该凭证后附的2006年11月3日记账凭证、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及中国民生银行支票存根(00064804)、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一联至第三联(2006年11月11日)。被代: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被告仅授权了赵向球一人,所有的付款必须经赵向球的签名确认,原告对此是很清楚的,因我方已向原告出具了授权书,详见原告提供的第一卷第11页,除赵向球的其他人均不能代表被告。被告提供的记账材料没有提供发票等相印证,仅是借款凭证,被没有最终办理报销手续,因此该笔款项的支出实际金额、最终金额无法确认。序号10中的印章不是银行印章,只是原告内部印章,若原告确实支出了款项,收款单位应开具相应发票。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补充材料十

五、69-123页本凭证有发票对应。结论:借检测费170717元被告应认可。

11、6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307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50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6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有被告签约代表赵向球、谢汝佳、李宗汉的签名,该组证据包括了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存根(215023

38、2207691)、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3日借款凭单第二联及第三联、2006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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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3日借款申请。被代:编号为9691号支票有赵向球的签名,不确认7691号支票,因该支票没有赵向球的签名,我方要求原告证据证实2张支票项下的支票已支付的依据,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我方不知道该份借条。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根据原告提供的补充资料七的12-18页,本凭证有赵向球、李宗汉、谢汝佳的签名。结论:借材料款50万被告应认可。

12、5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404页,原告记账摘要:备用金,金额为1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5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备用金,该记账凭证包括了2007年2月6日记账凭证、2007年2月5日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

二、三联,该凭证虽然没有被告签名,但同一天支付的5万元借款凭证中黄志刚的签名得到谢汝佳、赵向球的确认。被代:对该备用金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我方授权代表赵向球签名仅对5万元的凭证予以认可,并非对其他款项予以确认,本案的交易习惯是若款项支出针对被告支付,必须有赵向球签名才视为有效。从证据来看备用金需要报销,若款项在黄志刚手中最终没有使用,那么则涉嫌刑事犯罪。会计师:借备用金是借款性质的,要列入成本费用必须有正规的发票和事由,此笔1万的借支不能列入费用。结论:借备用金10000元被告可不认可。

13、22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549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2623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22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该证据包括了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0521723)、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2007年8月)、2007年8月23日大学城油漆维修费用清单3张,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名。被代: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为工资发放,工人是广工大学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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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工地的工人,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借材料款2623元被告应认可。

14、29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592页,原告记账摘要:付2006年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金额为3332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29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付2006年工程劳动定额检测费,包括2007年12月29日记账凭证、发票(AB28768757)、2007年11月28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三联、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统计月报表(2005年12月3张、2006年12月3张),没有被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被代: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会计师:因为该笔支出属于法定必须支出费用。结论:付2006年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33320元被告应认可。

15、12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600页,原告记账摘要:购螺丝工具一批,金额为832.5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2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购螺丝工具一批款,包括2008年1月16日记账凭证、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月29日费用报销单、发票联(NO.18445983)、2007年1月13日收款单。会计师:因为该笔支出没有得到被告授权的赵向球确认,因此此费用应由原告承担。结论:购螺丝工具一批832.5元被告可不认可。

16、12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602页,原告记账摘要:付工人工资,金额为141133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2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付工人工资,包括2008年1月16日记账凭证、2007年7月31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2007年7月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2张,没有被告相关人员签名。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为工资发放,工人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工人,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付工人工资141133元被告应认可。

17、125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证据页码610页,原告记账摘要:付工人工资、付业务餐费、付临电电线电缆款,金额为71263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2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付工人工资、付业务餐费、付临电电线电缆款,包括2008年1月16日记账凭证2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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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销单1张(后附36张餐费发票)、2007年12月20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销单1张(后附餐费发票15张)、12月26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后附餐费发票101张)、12月29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07199244)、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2007年7月、2007年8月)、2007年6月26日、2007年1月15日、2007年8月15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证、2008年1月16日记账凭证2张、2007年12月25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后附发票5张)、2007年

1、2月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2007年7月4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被代: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支付业务餐费以及购电网的费用均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应的发票。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为工资发放,工人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工人,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付工人工资、付业务餐费、付临电电线电缆款71263元被告应认可。

18、126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证据页码618页,原告记账摘要:购竣工资料封面、风装订机打码机,付安全网监测费,购民工宿舍电器材料、付工人工资,金额为22403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2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购竣工资料封面、风装订机打码机、付安全网检测费,购民工宿舍电气材料、付工人工资。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为工资发放,工人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工人,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购竣工资料封面、风装订机打码机,付安全网监测费,购民工宿舍电器材料、付工人工资22403元被告应认可。

19、127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证据页码623页,原告记账摘要:付业务餐费,金额为8739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2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付业务餐费用。会计师:因为该笔支出没有得到被告授权的赵向球确认,因此此费用应由原告承担。结论:付业务餐费8739元被告可不认可。

20、10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658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10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03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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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有被告员工谢汝佳签名。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借材料款100000元被告应认可。

21、19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669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20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0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包括2008年3月27日记账凭证、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1月30日借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1663074)、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证(2008年1月30日)第1联至第3联、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1663075)、2008年1月30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证第2联、第3联。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借材料款200000元被告应认可。

22、12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证据页码674页,原告记账摘要:借创优整改费、借优良评审费,金额为12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0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创优整改费、借优良评审费,包括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1663084)、2008年4月1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证第

二、三联、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1663103)、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4月1日借款凭证(第2联)、2008年李宗汉签名用款申请、中国建设银行支票(1166308

3、11663102)。会计师:根据2012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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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借创优整改费、借优良评审费12000元被告应认可。

23、18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证据页码678页,原告记账摘要:借结算费用,金额为1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结算费用,包括2008年3月31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

2、3联、李宗汉签名的2008年3月31日用款申请。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借结算费用10000元被告应认可。

24、26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证据页码681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85233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2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包括2008年3月31日借款凭单第

2、3联、2008年1月18日至3月31日大学城费用使用明细、2007年10月10日至2008年1月18日大学城费用使用情况、大学城项目部春节礼品清单、2008年4月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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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借材料款85233元被告应认可。

25、9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代码686页,原告记账摘要:借创优费用,金额为2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9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创优费用,包括2008年4月16日记账凭证、2008年4月10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1663116)、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2008年4月10日第二联、第三联)、2008年4月10日李宗汉用款申请,有被告工作人员谢汝佳、吴培文的签名。被代:该申请书截明支票头需写“湛四公司”,虽然有吴培文的签名,但该笔款我方并没有收到。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借材料款20000元被告应认可。

26、9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代码690页,原告记账摘要:借钢材试验费,金额为15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9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钢材试验费,包括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4月15日借款凭单、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1663115)、2008年4月15日李宗汉用款申请(谢汝佳签名确认)。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借钢材试验费15000元被告应认可。

27、14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00页,原告记账摘要:借创优费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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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3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4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创优费用,包括2008年4月24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一联至第三联、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4099307)、2008年4月24日李宗汉用款申请。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借创优费用30000元被告应认可。

28、15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04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3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5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包括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4月24日借款凭单第二联、第三联。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借材料款3000元被告应认可。

29、16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06页,原告记账摘要:付评优资料费用,金额为3479.5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6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评优资料费用,包括2008年4月21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附单据6张)、4月21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附单据15张)、4月21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附单据7张)。会计师:该笔支出属于创优相关费用,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应该承担创优费用。结论:付评优资料3479.50元元被告应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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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15页,原告记账摘要:付创优款,金额为1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3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付创优款,包括2008年5月16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1-3联、李宗汉用款申请。会计师:该笔支出属于创优相关费用,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应该承担创优费用。结论:付创优款10000元被告应认可。

31、4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18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水电班组工资、借空调水泵调试款、借样版评审费,金额为33845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4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水电班组工资、借空调水泵调试款、借样版评审费,包括2008年5月26日、2008年5月26日用款申请(李宗汉签名)、关于大学城空调水泵变频控制系统调试款的承诺(工人陈永民签名)。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付借水电班组工资、借空调水泵调试款、借样版评审费33845元被告应认可。

32、9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25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水电班组工资(创优整改)、借材料款、借工资,金额为46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9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水电班组工资(创优整改)、借材料款、借工资,包括2008年6月11日借款凭单(第二联、第三联)、2008年6月5日借款凭单(第2联、第3联)、广州大学城水电时工工资(至5月底,有工人刘伟民签名)、2008年6月5日李宗汉用款申请。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为工资发放,工人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工人,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借水电班组工资(创优整改)、借材料款、借工资46000元被告应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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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31页,原告记账摘要:借创优杂工班工资、借创优扇灰班工资,金额为121935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6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创优杂工班工资、借创优扇灰班工资,包括2008年6月19日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二联及第三联、2008年6月19日借款凭单(第

2、3联)、2008年6月19日借款凭单第

2、3联。关于大学城项目申请工人工资款的报告(20008年8月16日,被告员工谢汝佳签名)。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借创优杂工班工资、借创优扇灰班工资121935元被告应认可。

34、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39页,原告记账摘要:借道路检测费,金额为535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道路检测费,包括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

1、2联)、中国银行支票存根(16702912)。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借道路检测费53500元被告应认可。

35、21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42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11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21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包括2008年7月3日广州协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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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

1、2联)、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414499)、2008年7月3日李宗汉用款申请。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结论:借材料款11000元被告应认可。

36、10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47页,原告记账摘要:借资料编制费,金额为28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0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资料编制费,包括2008年6月30日借款凭单第

2、3联。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结论:借资料编制费28000元被告应认可。

37、6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69页,原告记账摘要:借空调自控设备配件款,金额为1726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6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空调自控设备配件款,包括2008年9月9日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1-3联、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5538471,上有谢汝佳签名)。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结论:借空调自控设备配件款1726元被告应认可。

38、78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82页,原告记账摘要:付招待费用,金额为11502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78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付招待费用,包括2008年11月13日广州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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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3联、2008年11月5日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附发票21张)、2008年4月9日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垫的大学城项目招待费用清单(备注一栏上有谢汝佳签名)。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付招待费用11502元被告应认可。

39、10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790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3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0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包括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2月18日、2008年9月9日、2009年1月21日借款凭单,2009年2月18日的借款凭单上有刘伟民签名,经吴培文追认。被代:确认该单据上的吴培文属实,但吴培文仅确认该款项的支出,并非对刘伟民的签名予以追认。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结论:借材料款3000元被告应认可。

40、19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05页,原告记账摘要:借维修费,金额为3395.89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9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维修费,包括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8721880)、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5月11日借款凭单、2009年3月25日大学城工业大学工地工程量清单(上有刘伟民、吴培文签名)。被代: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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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非代表吴培文确认了工程款,吴培文在该请款申请上签名仅是确认工程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已支付该款项。原代:吴培文不仅确认了工程量,还确认工程款为3395.89元。被代:原告仅出示支票头不能证实原告已支付该款项。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结论:借维修费3395.89元被告应认可。

41、20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11页,原告记账摘要:借土方外运款,金额为2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20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土方外运款,包括2010年1月21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2联、中国建设银行存根(19164629)、2010年1月22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呈批表,因后期被告离场,原告找到别人关志恒做涉案工程,该项费用属实际支出,没有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名。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结论:借土方外运款20000元被告应认可。

42、8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15页,原告记账摘要:水电工程借材料款,金额为25465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8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水电工程借材料款,包括2010年2月4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9160639)、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工地工程量清单8页,因后期被告撤场,基建办要求我方进行整改,因此没有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名。会计师:因为该笔支出属于广工体育馆项目,按分包合同协议应该属于被告负担。结论:水电工程借材料款25465元被告应认可。

43、111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25页,原告记账摘要:代付瓦工班工人工资,金额为10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11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代付瓦工班工人工资,包括2010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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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5日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2010年2月5日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申请呈批表、2010年2月9日收据及声明(上有被告雇佣瓦工班组员工黎新祥签名,后附工人身份证19张)。被代:黎新祥并非我公司员工,对其签名不予确认。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为工资发放,工人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工人,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代付瓦工班工人工资100000元被告应认可。

44、1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45页,原告记账摘要:借维修费,金额为2048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维修费,包括2010年4月15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中国银行支票存根(22014392)、工程结算书(经被告工程人员陈任重签名确认)。被代:陈任重并非我司员工,对其签名不予确认。会计师:因为该笔支出属于广工体育馆项目,按分包合同协议应该属于被告负担。结论:借维修费20480元被告应认可。

45、261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47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9657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261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维修费,包括2007年11月29日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第1-3联(吴培文、谢汝佳签名确认)、工人工资清单9张。会计师:根据2012年8月9日重庆市广东商会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知吴培文是广东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信息知吴培文是湛江四建的经理,详见原告补充材料第7本51-52页。根据2012年8月31日在永拓广州公司的问询结果,经协安项目总经理部林维杰代表原告,吴培文和罗方慧律师代表被告确认,李宗汉是吴培文的朋友,是吴培文向原告介绍推荐李宗汉的。并且经原告和被告确认,谢汝佳是李宗汉妻子的弟弟。本凭证实际是工地工人的工资支出,按合同应为被告承担。结论:借材料款96570元被告应认可。

46、11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51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5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851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包括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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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5日借款凭单(上有被告员工杨育龙签名)、中国银行支票存根(上有被告员工杨育龙签名)、2009年5月15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申请呈批表。会计师:经询问知,杨育龙是项目工地的维修工人。根据分包协议此费用支出应由被告负担。结论:借材料款50000元被告应认可。

47、11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54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3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1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包括2009年6月5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8636666)、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6月10日申请呈批表(上有被告员工杨育龙签名)。会计师:经询问知,杨育龙是项目工地的维修工人。根据分包协议此费用支出应由被告负担。结论:借材料款30000元被告应认可。

48、17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57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8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7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包括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6月16日借款凭单、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8721888)、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6月16日申请呈批表(上有被告员工杨育龙签名)。会计师:经询问知,杨育龙是项目工地的维修工人。根据分包协议此费用支出应由被告负担。结论:借材料款80000元被告应认可。

49、41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60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8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41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包括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6月29日申请呈批表、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8721926)、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6月29日申请呈批表(上有被告员工杨育龙签名)。会计师:经询问知,杨育龙是项目工地的维修工人。根据分包协议此费用支出应由被告负担。结论:借材料款80000元被告应认可。

50、1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63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6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包括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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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0日申请呈批表、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8759271)、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8月10日申请呈批表(上有被告员工杨育龙签名)。会计师:经询问知,杨育龙是项目工地的维修工人。根据分包协议此费用支出应由被告负担。结论:借材料款60000元被告应认可。

51、12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66页,原告记账摘要:付工程材料款,金额为5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2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包括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11月16日申请呈批表、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8976605),上有被告员工杨育龙签名。会计师:经询问知,杨育龙是项目工地的维修工人。根据分包协议此费用支出应由被告负担。结论:付工程材料款50000元被告应认可。

52、4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68页,原告记账摘要:借材料款,金额为10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4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借材料款,包括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2月4日借款凭单、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03906297)、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2月4日体育馆付款明细表(上有被告员工杨育龙签名)。会计师:经询问知,杨育龙是项目工地的维修工人。根据分包协议此费用支出应由被告负担。。结论:付工程材料款100000元被告应认可。

53、2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70页,原告记账摘要:工程尾款,金额为90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2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工程尾款,包括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6月2日借款凭单、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04232471)、2010年6月2日工程结算13页,上有被告员工杨育龙签名。会计师:经询问知,杨育龙是项目工地的维修工人。根据分包协议此费用支出应由被告负担。结论:工程尾款90000元被告应认可。

54、1

34、2

31、

19、8

9、9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7

1、87

3、87

5、87

7、883页,原告记账摘要:工人工资,金额为247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

34、2

31、

19、8

9、9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工人工资,包括2007年1月22日、2007年1月30日、广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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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2007年2月12日预收款凭证(NO.0013373)、2007年2月8日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08971489)。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为工资发放,工人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工人,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工人工资247000元被告应认可。

55、1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85页,原告记账摘要:黄志刚借防水补漏工程款,金额为3200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黄志刚借防水补漏工程款,包括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10月9日借款凭单、2006年10月8日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相关费用,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黄志刚借防水补漏工程款32000元被告应认可。

56、9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92页,原告记账摘要:临电安装及拆除工程(分包),金额为107943.8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9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临电安装及拆除工程(分包),包括建筑页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108097)、中信银行支票存根(02673350)。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相关费用,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临电安装及拆除工程(分包)107943.80元被告应认可。

57、26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95页,原告记账摘要:李杰借工程款,金额为514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26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李杰借工程款,包括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2日费用报销单、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01298934)、2011年12月13日李杰关于大学城项目部光纤修复工程款的情况说明。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相关费用,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李杰借工程款5140元被告应认可。

58、25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898页,原告记账摘要:李杰借档案材料,金额为4495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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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李杰借档案材料,包括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收据(0020267)、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2011年12月12日)、发票联(00795416)、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2011年12月12日)、发票联(48373944)、发票联(24556307)、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00914688)、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发票联(00646706)、发票(00646707)、2007年9月24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单,发票后均有被告员工谢汝佳签名。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相关费用,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李杰借档案材料4495元被告应认可。

59、25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900、914页,原告记账摘要:法院执行付刘伊玉水泥款及利息,金额为262654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25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法院执行付刘伊玉水泥款及利息,包括2010年5月31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2010年3月3日特种转账凭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0越发执字第75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二终于个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被代:关联性不认可,在该案中,法院没有判决我方承担责任。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相关费用,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法院执行付刘伊玉水泥款及利息262654元被告应认可。

60、12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据页码915页,原告记账摘要:北京立高防水工程公司补漏工程,金额为41990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2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用属北京立高防水工程公司补漏工程,包括建筑业统一发票(00229653)、中信银行支票存根(04345301)。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相关费用,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北京立高防水工程公司补漏工程41990元被告应认可。

61、(2010)番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穗越证据页码918页,原告记账摘要:付周万全番禺法院执行款,金额为184117.3元。根据2012年4月16日第9审判庭开庭笔录,原代解释:10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有原件,该费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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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属付周万全番禺法院执行款,包括2011年10月10日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10604430)、银行进账单(XV81215246)、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1)穗番法执字第38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代:关联性不认可,在该案中,法院没有判决我方承担责任。会计师:该笔支出实际是广工大学体育馆工地的相关费用,根据分包合同协议应为被告承担费用。结论:付周万全番禺法院执行款184117.3元被告应认可。

七、鉴定结论

1、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并经原告、被告确认: 综上所述,由被告提供的有争议标的有61张凭证,合计金额为3379625.03元,被告不认可付款清单及其对应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上的3601930.03元应该是累计错误。

2、61张凭证其中序号

3、序号

4、序号

5、序号

12、序号

15、序号19,原告应该自己承担,序号9原告被告应该分别承担其中50%的印花税,被告可不认可的金额为142918.04元,除此之外的所有凭证被告应认可。经过审计,“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3379625.03元所列项目,其中3236706.99元被告应该认可,其余的142918.04元被告可不认可。

八、特别事项说明

本次审计没有特别事项说明。

九、鉴定报告法律效力

1、本鉴定结论是依据证据资料提供人所提供资料的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出具的,若因证据资料提供人提供虚假鉴定资料以及提供内容虚假的鉴定证据资料,导致鉴定结论失实及产生的后果应由鉴定证据资料提供人承担全部责任。

2、本鉴定结论反映鉴定资料并为本次委托鉴定目的服务。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定本鉴定结论。

3、本鉴定结论仅供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广州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3601930.03元所列项目纠纷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43号广天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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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作为参考依据之目的而使用,本鉴定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或超出本委托目的,第三人不得使用,鉴定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除外)。

4、本鉴定结论系鉴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具有法律规定效力。

附件:

(说明:附件包括我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鉴定许可证书复印件、2名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鉴定报告提出日期: 2012年7 月20日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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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销售收入司法会计鉴定雏议

销售收入司法会计鉴定雏议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销售收入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运用审计学原理和会计专门知识对销售收入进行审查和验断。如何进行销售收入鉴定,特别是销售收入的各个环节、各个关键点如何鉴定,本文谈些粗浅的看法。

承接销售收入司法鉴定委托后,要对被鉴定单位内控制度特别是与销售收入相关的内控制度进行测评,以期达到鉴定风险评估。销售收入司法会计鉴定必须结合测评情况对其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鉴定。

一、销售收入真实性鉴定

(一)、审查销售活动各环节业务流程的真实性。主要审查销售合同、协议和仓储、运输部门的出库单、运输单、销售发票、收款凭据;产品的品种、型号、数量、时间、批次是否一致;出库单、运输单、销售发票是否预先编号,顺序编号是否完整、连号:货款是否收到;销售业务是否是实际发生的、而不是虚构的。

(二)、审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要将会计核算形成的销售收入明细账、总账、报表对照检查。检查登记入账的销售发票副本是否附有提货单和顾客订单,复核其加计数是否准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销售收入有异常或重大波动的要重点检查。

(三)、审查资金收入的真实性。要收集银行对账单,并与单位现金明细账和银行存款明细账进行核对;检查已收现金或银行存款是否与销售发票副本金额相符;加总现金收入日记帐,追查总账和应收账的过账是否正确;登记入账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是否确为公司已经实际收到的货款,是否正确地记录在明细分类账和总帐中,是否与报表有关项目相符。

(四)、审查应收账款和发出商品明细账的真实性。将预收货款、库存商品、银行存款明细账相核对,检查赊销是否与销售发票副本和提货单、顾客订单、合同相符;将销售明确细帐分录同销货单中的赊销审批和发出审批相核对,检查发出商品、库存商品与总账报表相关项目是否相符。

总之,严格审查委托单位已经记录入账的销售业务,确认销售收入发生的真实性。

二、销售收入完整性鉴定

(一)、审查销售明细账、总账、报表。检查所有发生的销售业务是否都已登记入账;已入账的发运凭证、销售发票是否均经过预先编号,顺序编号是否完整、连号、无缺漏;发运凭证与存货记录中的发出分录是否相符。将发运凭证与相关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明细账及应收账款中的分录进行核对,对有出入的记录应查找原因,辨别真伪。

(二)、审查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收款记录是否及时,有无遗漏;与销售明细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核对,有无错记、漏记;每月是否定期向顾客寄送对账单;对账单是否全部返回,已返回的对账单有出入的是否已得到纠正。

(三)、审查应收账款和发出商品明细账。检查登记入账的发出商品是否与发出凭证、顾客订单、合同相符;检查应收账款的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是否与已批准的赊销相符。

(四)、审查原始登记有无伪造、虚假行为。检查顾客订单、合同、发运凭证、销售发票、明细账有无涂改、刮擦、撕毁、替换的痕迹;会计凭证和日记账逐日登记的,其笔迹颜色、新旧程度不—样时,要细心检查,凡笔迹颜色、新旧程度变化不大,而时间间隔较长的,均应注意检查其真伪。

总之,审查委托单位特定合同期间内发生的销售业务是否均按规定确认并记入有关账户;检查有无虚减、漏列、隐匿销售收入的现象;有无错开、不开、篡改、销毁发票或以收据代替发票的现象;有无通过往来账项、营业外收入、预收货款、其它成本费用账户漏列和虚减销售收入的情况。通过审查取得销售收入完整性的证据。

三、销售收入合法性鉴定

(一)、审查销售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审阅相关文件、有关产品销售业务等,对照现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财经法规,检查销售计价、分类、账务处理与财务会计制度是否一致;销售明细账、总账、应收账款明细和总账的登记职责是否分工;销售发票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销售退回、折让、赊欠,是否经授权批准;销售收入的截止期是否适当,有无跨期入账和隐瞒、虚列销售收入等行为。通过审查取得销售收入合法性的证据。

(二)、审查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所运用的与应收账款有关的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当;会计政策运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果收入中包含单位内部销售,关联方销售、寄售、没有运输商品或未提供服务的销售,多次发运的大批量销售订单,分期付款销售等,还要确定这些收入是否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关;应收账款记录是否正确。必要时可以通过函证,取得应收账款记录合法性的证据。

(三)、审查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现金出纳与现金记账的职责是否分离;是否由专人负责收付款邮件的收发,并同时根据邮件寄来的支票和汇款通知单编制收款清单;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应收账款日记账和总账的登记职责是否分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职责是否与收款和记账职责分工;通过检查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确认有无公款私存、资金体外循环、收款不入账等问题。

(四)、审查存货业务的发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企业销售合同与协议的合规性;发货部门是否独立开票;记账部门出入库手续是否齐全。必要时可以通过实物盘点,取得存货业务合法性的证据。

综上所述,销售收入司法鉴定首先应检查其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检查其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还要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鉴定时要注意只检查委托单位请求鉴定的项目,对此特定事项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鉴定机构有权要求委托单位提供充分、完整的资料,对尚未提供的资料应通过委托单位通知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在审查中,不能采取抽样审查,不能采用估计、大概等容易引起歧意的结论和文字,出具的结论要准确、明白无误。要严格区别司法鉴定和审计的不同程序、方法及查证范围,这样才能保证销售收入司法鉴定的质量。

第15篇:浅谈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初稿)

浅谈我国司法会计鉴定

李平谢蓉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内江641100)

摘要: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活动。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贪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会计鉴定必须客观、公正、合法。

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和发展“司法会计鉴定”一词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的。新中国成立后,公有制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财务会计的应用也逐渐得到普及。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日益增加,为了取得和证实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金额的证据,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开始进行会计鉴定。在实践中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在办理贪污案件时,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往往聘请企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来帮助查账,并就犯罪嫌疑人是否贪污公款及贪污数额进行鉴定。这就是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在文化大革命” 期间,检察系统、法院系统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被取消,20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司法会计鉴定才又得以重新开始。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司法会计鉴定进入了发展的阶段。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打

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受理贪污罪、贿赂罪的侦察中,涉及到大量财务会计事实需要查证,检察机关开始关注司法会计鉴定。198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建议》。在该“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建立司法会计技术门类,并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的序列。司法会计鉴定在检察机关重新开展起来,并且其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开展也走在全国之首。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 到20世纪末,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门为了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也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随着我国经济案件的日益增多,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诉讼案件和仲裁等工作中广泛应用。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后,全国各地纷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但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启动权仍然由公、检、法机关掌握。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由公安系统、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内部设置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组成。司法机关内部设置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会导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弊端,易滋生司法腐败,不利于司法公正,社会对司法鉴定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和加强了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为实现司法公正创造了条件,是司法鉴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也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可见,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大量出现,而且是在重视证据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发生在诉讼活动中。

二、司法会计鉴定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内容有会计核算资料的鉴定、实物资产鉴定、货币资金鉴定、往来款项鉴定、长短期投资鉴定、银行借款鉴定、成本费用鉴定、利润鉴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检材包括: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会计鉴定在技术手段上与审计有类似之处,但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同时一般也不适宜采取抽样审查,而需实施详细验证。因为司法会计鉴定均要求对某一经济行为或事项的“是”与“非”予以明确界定,或对经济交易的具体数量进行核实,因此,一般应将所有鉴定资料作为证据来源,实行详细审查,以达到鉴定的目的。具体来讲,鉴定方法一般有:

(一)检查法。主要对需鉴定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文件逐项检查,重点是原始单

据,查看其中有无错漏、重复、涂改,尤其要查明其内容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符合会计原则和制度。

(二)核对法。对需要鉴定的会计核算资料中的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原始记录、实物、现场等实施相互核对,以确认会计记录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真实、正确。

(三)询问法。一般应在委托单位的主持下进行,向有关人员或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将该过程及结果以书面方式记录。

(四)实物盘点法。通过对鉴定的实物财产进行实地清点,并与账面数进行比较核对,以确定财产实有数。

(五)比较分析法。利用会计核算资料,主要是利用账户和报表中的同类数字或关系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用以发现是否存在问题。

(六)判断推理法。根据检查会计核算资料所掌握的情况,用逻辑推理方法来进行判断分析,以推测其因果关系。此种方法对于司法会计鉴定非常重要,尤其是疑难案件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多采用此方法得到正确的结论。

三、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与审计类似,其鉴定全过程也可分为接受委托、实施鉴定过程、得出鉴定结论三个阶段。

(1)接受委托阶段:接受委托需慎重,需事先评估鉴定风险。因为鉴定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以及司法机关难以判断事实真相时才需作出的。鉴定机构需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初步评估鉴定风险,并根据自身的独立性及能力考虑是否接受该委托;然后与法院等委托机关签定业务协议书,需对委托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等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予以明确。

(2)实施鉴定过程:实质上就是收集

和评估鉴定证据的过程,是鉴定工作的关键环节。鉴定机构承接业务后。首先组建鉴定项目小组(至少二人,且各成员对会计、审计、法律等应较熟悉),各成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分歧所在,根据鉴定要求,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分析排除疑点,筛选出有用信息。若根据现有资料不能形成结论而需向当事人补充证据时,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即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当事人取证,且至少二人以上参加,以保证收集证据的公正和真实;最后获得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并得出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求判断经济交易或事项的真实性,因此在实施鉴定过程中,需非常注重所收集证据的确凿性和精确性,从这点来看,司法会计鉴定对证据的要求与审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更注重真实性,而淡化合法及合规性。较为典型的是,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中对“白条”入账的处理有区别,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只要“白条”所发生的交易是真实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就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可,而在审计中,“白条”违背了财务制度的规定,被视为不合法单据。

在实施鉴定时,需仔细分析委托书的鉴定要求,并结合案件本身进行分析。例如:法院委托鉴定“甲公司因延迟拆迁房屋给乙公司造成多支付的超期过渡费”进行鉴定,就要首先分析延迟拆迁是否成立,结果发现双方对延迟拆迁这一事实尚存在争议,法院也未对延迟拆迁定性,更未认定延迟拆迁的时间长短。因此,只能建议法院先确定延迟拆迁的具体情况后再行委托或在假定存在延迟拆迁事实的基础上实施鉴定。 (3)得出鉴定结论阶段。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逻辑的、科学的推理性结合,需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出具。

四、司法会计鉴定人

我国现行法律对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因

而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比较杂,有退休多年的会计、有注册会计师、有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4条、第5条指出,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要有\"专业资质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但是对专业资格没有明确是会计师资格证书还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是一项既复杂又责任性很强的工作,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鉴定人员要具备以下知识技能:(1)不仅要精通会计、审计和调查技能,而且要精通证据学。不仅懂得鉴别证据,还必须知道如何搜集证据。(2)不仅要有全面的分析问题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3)不仅要有精湛的职业判断能力,如接到任务以后能够很快地确认出对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就目前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可以是:(1)公、检、法等系统内部设定的已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这些人系统地掌握了法学、证据学、刑事侦查学等专门知识,也熟悉会计学和审计学,具备司法会计鉴定的能力。(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注册会计师。(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会计专家和学者。这些人精通会计专业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也适合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

五、影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因素和采取的措施

1、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和发展有赖于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发展,以及会计、审计方法发展和利用程度,会计学和法学的交融。从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发展过程看,最初司法会计鉴定是在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并有赖于会计、审计方法的不断完善。在现代阶段,国

家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学和法学的相互交融,是司法会计鉴定发展的基础。司法会计鉴定的公正性要求和中立性价值已被法学界和社会各界所关注,随着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司法会计鉴定将不断发展,并使其保证公正、中立、科学地为诉讼服务。

2、建立司法会计鉴定职业组织,加强司法会计鉴定的行业管理。由司法部出面成立半官方的“司法鉴定协(学)会”,将各行业的司法鉴定工作者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由司法部联合财政部在司法鉴定协(学)会下设“司法会计鉴定”二级专业协(学)会,主要负责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资格的认证、执业规范的制定等项管理,使司法会计鉴定逐步形成行业自律管理。

3、建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由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以司法会计鉴定准则的形式发布。司法会计鉴定的职业道德可由拟设置的“司法会计鉴定”二级专业

【参考文献】

协(学)会制定。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组织撰写“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准则”,检察机关为司法会计鉴定准则的制定起到了示范作用。司法会计鉴定准则可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司法会计鉴定基本准则解决理论框架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具体准则解决实务问题。

4、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制度。随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增加,为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素质,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制度已势在必行。实行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后,所有要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都必须通过考试获取资格,而不论是在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是在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 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形式以笔试为主。考试应当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1] 张洪林,李世宇主编.中国法制史[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2]何家弘主编.司法鉴定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0.

[3]卜范城,陈俊丽著.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理解与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于朝,肖琼,庞建兵著.司法会计学概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第16篇: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

文章标题: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

在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结论的形成、结论的裁判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利器只能是“正当程序”。本文论述了正当程序的起源、正当程序被违背的根源以及实现正当程序的具体途径,试图为司法会计理论奠定诉讼法理基础。“法律正当程序”(dueproceoflaw)原则

肇源于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斗争,它集中表达了对司法恣意的否定和鞭笞,反映了理性主义的胜利,最终成为近现代诉讼文明的精髓,甚至进入了美国宪法。律正当程序包括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substantivedueproce)和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proceduraldueproce).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用来对立法权力特别是行政立法权力进行恰当地限制,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即本文题目特指的正当程序)则被用来驾驭法的实现过程,其要求法律在向前推进的时候,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必须周到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单独或和其他力量(如专业沟壑)相结合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这么说,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如何,主要就是看在法的创设和实现过程中在何等的宽广度和深细度上实现了正当程序。正当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系规制诉讼行为之总纲.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大而言之,包括逮捕的正当程序,收集、运用和确认证据的正当程序,公正审判的正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正当程序显然要归属于收集证据的正当程序类别中去。司法会计鉴定理论肇源于司法实践,并随着司法理念的衍更不断改变着自身的性格。我国的刑诉法理论经历了由感性司法到理性司法,藐视人权到保障人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理念相应地也发生了巨大进步。目前的司法会计理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专家证言,但这种证言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言,普通证言所证实的内容是由证人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证人只需如实表达即可。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则是司法会计专家在观察、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会计专业逻辑判断的结果,鉴定人意志上是否独立,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否严谨,身份定位是否专业将影响到这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或科学性。那么就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保证实现这种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即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用于保证结论严谨性的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属于技术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律规范。事实上,正当程序的一些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也是为了克服司法者有限的理性,保证司法判断的严谨性创立的。再者,不严谨的工作机制得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能作为剥夺人之自由、生命的证据呢?对判决往往起决定作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机制只有是严谨的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当的。工作机制的严谨性——科学理性与正当程序——司法理性在这里是一致的,并轨的。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即是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实现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相关的鉴定环境、鉴定机制、鉴定理念。下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1)保证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环境。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非理性司法思维---权力思维的左右,公检法机关内部均可设立鉴定部门,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已成定局。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设立鉴定部门,不仅会损害人们对形式正义的法感情—令人质疑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也会损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法感情—鉴定人常会迫于本部门中长官意志而违心作出鉴定结论。迫于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新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当一部分鉴定权仍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势必在长时间内继续起负面作用。比如,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鉴定人员常会被要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这在基层检察检察机关表现得尤其普遍。基于角色决定利益,当这些鉴定人员为亲手查明的犯罪事实制作鉴定结论时,不可避免地对鉴定的对象怀有难舍的感情,在分析、论证和作出结论时,往往伴有偏激、片面、不严谨的情绪。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意旨十分明显,就是使鉴定人员独立于侦查活动,以便形成博弈效应。即使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丧失中立性,但由于做法的本身违背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会引起利害相关人的合理怀疑,同样违背了诉讼法的精神。为了实现司法会计鉴定人意志上的独立性,必须将司法会计鉴定人从长官的意志和人情的干扰中解放出来,建立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使司鉴定人只服膺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规律,愿意对鉴定结论负责。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不仅受以上制度

缺陷的摧残,而且还常常遭到语言的围剿,也就是说,语言本身时时在否定着其应有的属性。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送检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必然要经历一个专业语言的转换过程。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送检人员通常是侦查人员,他们在确定鉴定要求时,必然以与侦查结论或者与收集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加强为目的,以他们熟悉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达,这种表达就是在

强硬地诱导鉴定人员的意志,把鉴定当成一种必不可少但认为并不重要的仪式。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甲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的贪污行为及数额进行鉴定。”遇到这种情况,鉴定人员和送检人员之间必须要进行协商,对鉴定要求进行口径的调整或者语言的转换,以凸现出中立性。如上述要求可以转换成:“确认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脱离会计控制的会计事项。”如果不进行这种专业语言的转换,鉴定人员的工作范围也将极为模糊,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理性就会遭到损伤。为了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需要一个能够适应各种情形委托语言的表达标准,在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进行对接。

(二)保证严谨性得以实现的鉴定机制

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在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专业技能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要使这种逻辑推理的结论具备科学性,需要解决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1鉴定结论的得出需要建立怎样的财务会计资料平台之上?2鉴定结论所推理的事实怎样才能具备排他性?3鉴定结论所能够反映的事实应限定在多大的范围?4在鉴定过程中,对所运用的鉴定手段应如何规范才能具备可比性和可评价性?为解决这些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应运而生。对应问题1,提出了司法会计假定理论,“司法会计假定,是指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必须确认的一些基本前提。”司法会计假定理论的出现,为反对和防止“感觉鉴定”(在财务会计资料不充足的情况下,凭感觉甚至凭口供和证言出鉴定结论,或者在无法取得财务会计资料检验结果的情况下,直接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财务问题作出结论,结果制造了很多错案)作出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应问题2,提出了财务会计错误理论,对财务会计错误出现的过程进行剖,来向大家说明,财务会计的错误不一定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对应问题3,提出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的区分理论。该理论明确了这样一个观念:财务事实只能由财务资料直接证明,会计事实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二者之间只能间接证明。对应问题4,提出了司法会计的标准问题,以规范鉴定行为,在同一事项进行鉴定而的出不同的结论时能有一个衡量标准(其实,前三项理论本质上也是属于鉴定标准)。

上述几套理论,事实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上为实现鉴定结论的生命——严谨性而服务的。

(三)保证专业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理念。

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与鉴定人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四种: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会计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人类无法超越时间的障碍,故这种事实是不可再现的,司法者只能是运用其留下的痕迹(证据)进行模拟(其间还夹杂着人为的判断成分),得出另一种事实——法律事实。而我们常说的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严格来讲,应当叫财务鉴定事实,会计鉴定事实。不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之间要区分,财务事实与财务客观事实,会计事实与会计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与法律事实,会计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更要区分,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始终保持专业理性。因为有了这几种事实之间的分野,鉴定人在下结论时,便不能越厨代庖,以自己掌握的有限的财务、会计鉴定事实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发表看法。比如,鉴定人只能对“损益”发表意见,不能对“损失”发表意见,因为“损益”是个会计事实,而“损失”则是个法律事实。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辩护人常常无法对鉴定结论发起挑战,法官往往亦无能力对鉴定结论作出评价,所以事实是,常常是鉴定结论甚至是错误的鉴定结论在操纵判决。实践中,如果法官具备司法会计的相当知识,往往会阻止错误的鉴定,防止错案的发生。我国的法官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审和事实审,但对专业事实却无事实审的能力。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和做法对这种缺陷进行弥补。现有上中下三策,下策是为应对越来越多的经济案件,对法官进行针对性很强的培训,提高鉴定结论的评价能力。中策是在法院内部设置专业人员,帮助法官(事实是取代法官)对鉴定进行评价。上策是聘请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力的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但任陪审员,以真正地实现“事实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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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司法会计鉴定学习感1

司法会计鉴定学习感受

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及问题总结

(一)比对鉴别法

比对鉴别法,就是依据检材中的原始凭证使用正确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得出结果,将方法及结果

和检材中的财务会计方法及结论进行比较、对照,据以判定检材中的财务会计方法和结果的正确性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充法。在经济案件中,记账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_的,会在做账时,不使用正确的记账方法。例如,将资本性项目作为收益性项目计人账户。这时就需要使用比对鉴别法来验证这样做会对会计结果带来怎样的影响,从而发现记账人员这样做的目的。所以,比对鉴别法主要适用于对会计分录和记账过程中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结论正确性的鉴别。

(二)平衡分析法

平衡分析法是指根据资金或数据的量的平衡关系,通过验证平衡,推导并确认某项资金或数据客观

情况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方法。财务会计做账是以会计恒等式和复式记账为依据的,所以账户中每一个会计业务或会计数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鉴定人可以将与需要验证的会计业务或会计数据有关的会计业务或会计数据作为参照,对其进行分析,从而证明需验证的会计业务或会计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平衡分析法主要适用于对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的会计业务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的鉴定。

(三)循迹追踪法

循迹追踪法就是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检材,根据会计记账的原理以及相关经济业务原理和程序,

对某笔资金的流向进行确认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将某笔资金运用财务会计方法进行处理,最终从会计主体的资产中移出或核销。这就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仅仅要运用财务会计方法进行查证,还需要通过相关金融业务的程序对这笔资金在金融部门的转账情况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其具体的流向。 司法会计中常见会计鉴定问题

(一)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适的鉴定问题

在会计记账过程中,不同的记账阶段和不同的账户登记中都有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同时,单位或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同也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司法机关在司法会计检查中会遇见这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鉴定解决。

1. 会计流程中基本会计核算方法的鉴定问题。

方面的问题一般在司法会计检查中可以查证,但如遇确实不能确定方法是否合适,则应当提请司法会计鉴定。例如,会计分录的制作与正常不符,需要鉴定会对相关会计结果造成怎样的影响。

2.具体会计账户的核算方法的鉴定问题。在具体的会计账户中会有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如对库存商品发出的核算中,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一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单位或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具体状况和商品的性质选用一种。如不能确定具体案件中单位或企业选用的方法是否合适或者是使用自己创制的方法时,就需

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第18篇: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

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免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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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2010-06-29 18:17:33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2)文章标题: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

在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结论的形成、结论的裁判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利器只能是“正当程序”。本文论述了正当程序的起源、正当程序被违背的根源以及实现正当程序的具体途径,试图为司法会计理论奠定诉讼法理基础。

“法律正当程序”(dueproceoflaw)原则肇源于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斗争,它集中表达了对司

法恣意的否定和鞭笞,反映了理性主义的胜利,最终成为近现代诉讼文明的精髓,甚至进入了美国宪法。律正当程序包括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substantivedueproce)和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proceduraldueproce).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用来对立法权力特别是行政立法权力进行恰当地限制,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即本文题目特指的正当程序)则被用来驾驭法的实现过程,其要求法律在向前推进的时候,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必须周到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单独或和其他力量(如专业沟壑)相结合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这么说,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如何,主要就是看在法的创设和实现过程中在何等的宽广度和深细度上实现了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系规制诉讼行为

之总纲.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大而言之,包括逮捕的正当程序,收集、运用和确认证据的正当程序,公正审判的正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正当程序显然要归属于收集证据的正当程序类别中去。

司法会计鉴定理论肇源于司法实践,并随着司法理念的衍更不断改变着自身的性格。我国的刑诉法理论经历了由感性司法到理性司法,藐视人权到保障人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理念相应地也发生了巨大进步。目前的司法会计理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专家证言,但这种证言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言,普通证言所证实的内容是由证人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证人只需如实表达即可。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则是司法会计专家在观察、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

会计专业逻辑判断的结果,鉴定人意志上是否独立,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否严谨,身份定位是否专业将影响到这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那么就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保证实现这种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即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用于保证结论严谨性的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属于技术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律规范。事实上,正当程序的一些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也是为了克服司法者有限的理性,保证司法判断的严谨性创立的。再者,不严谨的工作机制得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能作为剥夺人之自由、生命的证据呢?对判决往往起决定作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机制只有是严谨的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当的。工作机制的严谨性——科学理性与正当程序——司法理性在这里是一致的,并轨的。

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

序即是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实现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相关的鉴定环境、鉴定机制、鉴定理念。下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1)保证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环境。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非理性司法思维---权力思维的左右,公检法机关内部均可设立鉴定部门,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已成定局。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设立鉴定部门,不仅会损害人们对形式正义的法感情—令人质疑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也会损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法感情—鉴定人常会迫于本部门中长官意志而违心作出鉴定结论。迫于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新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当一部分鉴定权仍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势必在长时间内继续起负面作用。比如,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鉴定人员常会被要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这在基层检察检察机关表现得尤其

普遍。基于角色决定利益,当这些鉴定人员为亲手查明的犯罪事实制作鉴定结论时,不可避免地对鉴定的对象怀有难舍的感情,在分析、论证和作出结论时,往往伴有偏激、片面、不严谨的情绪。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意旨十分明显,就是使鉴定人员独立于侦查活动,以便形成博弈效应。即使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丧失中立性,但由于做法的本身违背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会引起利害相关人的合理怀疑,同样违背了诉讼法的精神。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鉴定人意志上的独立性,必须将司法会计鉴定人从长官的意志和人情的干扰中解放出来,建立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使司鉴定人只服膺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规律,愿意对鉴定结论负责。

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不仅受以上制度

第19篇:审计查账不等于司法会计鉴定

审计查账不等于司法会计鉴定

目前,将审计混同于司法会计鉴定,以审计证据充当司法会计鉴定检材,以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问题十分突出。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在认识上出现明显偏差,甚至出现错误,严重时还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司法会计鉴定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审计查账就是司法会计鉴定。于是,将审计混同于司法会计鉴定,以审计证据充当司法会计鉴定检材,以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问题十分突出。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在认识上出现明显偏差,甚至出现错误,严重时还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司法会计鉴定具有独立于审计的完全不可替代性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和鉴证的管理活动。其中心工作就是根据审计项目提出的审计目标进行取证,提出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查账即检查账目,是审计的一种常用方法,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可靠。在长期审计查账实践活动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成为审计特有的价值取向。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独立于审计的诉讼证明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客观存在的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鉴别,对会计专门性问题做出的主观判断的证明活动。随着我国司法理念的转变和诉讼结构的调整,司法会计鉴定的价值不再仅仅体现为技术与法律的统一,同时也远远超出了获取证据手段的范畴,而日益成为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司法会计鉴定追求和体现的是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目标。司法会计鉴定具有独立于审计的完全不可替代性,两者的价值取向、职能各异。

二、审计证据不能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检材

审计结论的依据是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编写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根据。审计证据虽然也称之为证据,但通常达不到法定证据要求,仅是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性证明材料。而司法会计鉴定检材是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引以鉴别分析,据此作出鉴定结论的涉案会计资料。收集检材是作出科学鉴定结论的必备前提。

1. 两者的对象不同。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可见,审计证据的收集对象不限于会计资料,既包括难以限定范围的财务资料,还包括言词、实物、视听资料、会议记录等非会计资料。而司法会计鉴定检材严格限定于具有会计勾稽关系的会计资料,若涉案会计资料不具有会计勾稽关系就难以排除会计信息的或然性。

2.两者的适用原则、方法不同。在审计查账过程中,通常按照“重要性原则”,采取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和概率抽样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往往仅对重点内容或有问题的部分进行详细审计。因此,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提出的要求具有充分性、适当性。但司法会计鉴定检材的收集,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做到确实充分,确保检材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达不到要求获取的检材就不能得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

3.两者的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检材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证据规则规定:“提供书件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在特殊情况下,“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但“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另外,收集检材的人员必须两人以上,鉴定人不能自行收集,鉴定人参与收集检材的,必须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

对于审计证据的收集,尽管在程序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实际中操作中往往做不到、也没有手段确保达到要求。

三、审计报告不能代替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1. 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依据审计证据发表的审计报告不是法定证据形式,形式上既有别于鉴定结论,没有论证部分;又有别于勘验笔录,缺少现场见证人签字,是今后立法上应予关注的问题。而司法会计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其结论是现行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因此,尽管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将审计报告视为鉴定结论使用,但效力上明显不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2. 两者的技术标准体系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以审计报告充当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问题十分突出,其根本原因是司法会计鉴定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审计报告的呈现是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引用技术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科学性很强的鉴定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得出应当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的构建应当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问题与鉴定结论生成的技术问题科学融合,才能确保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3. 两者的逻辑思维方式不同。审计的思维方式主要是通过查账来发现问题,是一个归纳推理过程。在归纳逻辑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前提为真时结论不必一定为真,但可能为真。可见,归纳推理并不具有必然性的结果。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式是先有问题后论证,属于演绎论证形式。司法会计鉴定排除涉案会计资料或然性的有效方法就是论证。通过账账之间、账证之间、账单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等多渠道的涉案会计资料比对,能够有效印证涉案会计资料所载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达到确凿充分的诉讼证明标准。

4. 两者的形式和要求不同。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可以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形式。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根据证据规则要求,除了客观、科学和公正外,还必须明确、直观。在文书要求上,审计报告主要立足于结论性,将审计的方法、过程、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和判断的依据等都浓缩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报告文书中仅是简要发表审计意见。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报告一般分为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三个部分。而司法会计鉴定书着重于描述性,即尽可能通俗地将鉴定方法、过程和被检验对象的现象及判断的依据等等展现在文书中。同时,司法会计鉴定书通常由绪言、检验、论证和结论四个部分组成。

第20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一、绪言:

1、案情:

原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出纳员张强,采用提取现金和收取营业收入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公款50 000元。

2、鉴定要求:

(1)确认财务会计资料中有无张强贪污公款50 000元的会计事实;

(2)确认张强所经管的库存现金损失数额。

3、检材:

送检员送来检材: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存根。

二、检验:

鉴定人对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由张强经管库存现金所涉及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存根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发现:

(一)张强同时经管本公司飞跃旅馆、工程服务部、综合服务部等三个部门的库存现金,并分别建有现金日记账。

其中:

1、飞跃旅馆现金日记账到2007年3月底,余额为24126.49元。

2、工程服务部的现金日记账2007年到4月底,余额为1942.30元。

3、综合服务部的现金日记账到2007年12月底,余额为718.43元。

(二)飞跃旅馆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下列业务未记账:

1、2006年12月31日,签发1631039#现金支票提取现金7000元。

2、2006年3月1日,签发00302210#现金支票提取现金5000元。

3、2007年4月12日,签发0030216#现金支票提取现金8000元。 另外,综合服务部2007年3月2日使用0399551#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18000元现金未记账。

上述提取现金未记账金额共计38000元。

(三)检验有关凭证、账簿和收款收据存根发现:

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收款收据》所列营业收入现金共计20399.25元均未记账。

(四)经检验,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2007年2月共有6笔现金支出,共计21968.50元均未记账。

(五)经检验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2007年4月已编制记账凭证但尚未记账的现金收入为21336.24元,尚未记账的现金支出为23821.16元。

三、论证

根据前述第

(一)

(二)

(三)

(四)

(五)项检验结果可知:

某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由张强经管的现金账面余额为26787.22元。

未入账收入为79735.49元(38000、20399.

25、21336.24)

未入账支出为45729.66元(21908.5、23821.16)

张强经手的现金实际余额应为60793.05

(60793.05=原账面余额26787.22+未入账收入79735.49-未入账支出45729.66)

四、鉴定意见

经检验鉴定得出张强担任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出纳员期间,2001年末现金日记账实际余额应为60793.05元,但账实核对时张强现金实际库存数仅为1774.4元(1774.4元数字来自司法会计检查),从而短缺现金59018.65元。

××市人民检察院

司法会计师:×××

司法会计师:×××

年 月 日

审计报告

天职京审字[200×]第××号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0×年度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范围段 )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说明段)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说明段)

三、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所述,××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公司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将减少×万元,净利润将减少×万元,从而导致××公司由盈利×万元变为亏损×万元。(说明段)

四、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20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合并财务状况)、20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合并经营成果和合并现金流量)。(意见段)

中国·北京

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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