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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9 06:03:0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我与法同行

我与法同行

五(1)班 田俊辉

谈到法律,总会让人觉得神秘、威严、崇高。其实,法律与学校的《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条文。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其实你错了, 18周岁以下的孩子是不能犯下面这8种罪的: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撅水、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和爆炸。

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我们就以学校经常发生敲诈钱财、成立帮派为例,程度轻的,老师可能是教育你、喊你退钱;程度重的,就请看看一则来自海南的报道吧: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参加这次“五五普法”活动,可以从中懂得些什么知识呢?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只有弄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才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特别要强调的是: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在受人欺侮,遇到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要学会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自己,避免受到不必的伤害。

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指导老师

吴颜艳)

推荐第2篇:我与法征文600字(版)

我与法征文600字

我与法征文600字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法律的保护。有人说:“法律是一条绷带,只要我们遵守法律,它就能有效地保护我们,为我们做出一定的贡献。”我们作为一名少先队员,作为一位社会小公民,应该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次,我和妈妈在云和街道行走,看见两个小孩在马路边追逐嬉戏。突然,从左边急速驶来一辆小轿车,那两个小孩仍然在你追我赶,丝毫没有察觉到危险的到来,轿车司机紧急刹车,这才没有引起一场车祸的发生,但却把司机惊出了一身冷汗。

还有一次,我悠闲地走着,只见前面的一辆大货车对红灯毫不理会,飞速地闯过红灯,差一点把一辆面包车撞上了。如果所有的司机都像这个司机那样的话,一朵正在绽放的生命之花就会在一瞬间凋零。

我们作为二十一世纪的阳光少年,应该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社会上的各类法制法规,做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小学生,决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愚昧无知地跟着他人犯法。

与法同行,让我们懂得岁月之短暂,生命之宝贵;与法同行,让我们摆脱冲动与鲁莽,拥有理智与稳重;与法同行,让我们拥有灿烂辉煌的明天。 我与法征文600字

尊敬的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与法通行〉21世纪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从小就要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了法律我们的一切社会活动和生活将无法正常地进行。在学校的法制教育课和电视的法制节目里,我们经常听到和看到这样的事例:几个小青年因贩卖毒品,赚昧心钱而触犯了法律;一个未成年的小男生因迷恋上网,花光了家里给的钱就去抢劫一个病人的救命钱;一个十二三岁男孩因一女同学代老师向其家长传他旷课的口信而凶狠的用刀子将和她同龄的女同学刺死等等„„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都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从而也恶毁掉了自己的美丽的青春。看到这一幕幕触目惊心的案例,令人不寒而栗。在憎恨他们的同时,又替他们惋惜。大家都知道犯法是要坐牢的,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有的人坐牢后捶胸顿足,有的抱头痛哭,后悔不已。岂知天下的药店是从不买后悔药的。呜呼哀哉,他们只能在监狱里度过那难挨的改造岁月。以求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纵观所有违法犯罪的人他们并不是从小就是罪犯,而是平时不注意学习和道德修养,与其说他们是今天的罪犯可恨,倒不如说他们平时对自己一贯放纵不学无术,无德更可恶。一个人如果平时不注意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而在无知中走向犯罪的道路,一失足成千古恨并稀奇。由此我们在平时要以周围奉公守法的人为榜样,学法懂法用法。以我们民族的英雄人物为楷模,加强道德修养,为祖国和人民做好事,用一腔正气捍卫法律的尊严,人人争做奉公守法的模范。那末我们的社会会更和谐,更美好。为了祖国的明天,为了我们美好的前程,让我们都来学法,用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我与法征文600字

提起法律这个词,大家也许很熟悉,也许很陌生。但它却是神圣的,是公平的。法律的维护使地球变得灿烂无比。如果没有了法律,世界将是多么的黑暗!人们每天都会在提心吊胆中生活着,那会是多么的痛苦!

当然,人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错误是我们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也要正视法律,不可小瞧他。它是平等的,对任何人都是一视同仁。没有了法律,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都没有人管你,你可以不靠拼搏来挣钱,不必害怕亏本,你可以直接去抢嘛!抢、偷、赌博、欺骗、狡诈、拐卖儿童、妇女------挣的钱不更多吗?如果没有了法律,谁还能去束缚这些肮脏至极的品质?只有法律!有了法律,人们才不会自甘堕落,走向灭亡,毁了自己的一生。不然,人类早就消失了!

法律公平!如果法律消失,很多人都要蒙受冤屈。我曾在一个电视节目上看到一个案例:一位年轻的阿姨和一个叔叔结了婚,婚后,那位叔叔不停地向妻子借钱,就这样日积月累,钱数竟到了20万之多。妻子要他还钱,可他居然就他根本没借过妻子20万元,妻子一气之下拿着借条将丈夫告上法庭,丈夫在法律面前只好低下了头。我想如果没有法律,这位阿姨恐怕永远讨不回公道了。

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我们不仅要要求别人遵守法律,还要从自身做起,使法在我心中!

我与法同行 我学习O(∩_∩)O哈!

推荐第3篇:“与法同行”征文—我进了派出所

我进了派出所

杨地初级中学刘海洋

我被电话传唤进了派出所,以证人的身份,去给一位作为被告的学生家长作证,证明他们家邻居身上的伤不是他们家干的。事实上,我被他们家要求作伪证。

这两家人是邻居,相隔数十米,背靠一座小山,门前十几米外一条小河。学生家姓毛,一家三口人,是个组合家庭,女主人是患有心脏病的残疾人,男主人是公路清障临时工,女儿是我的学生,学习格外优秀。邻居家姓张,据说女主人有间歇性精神病,大儿子在外经常闯祸,行为恶劣,儿媳妇身怀六甲 ,小女儿与毛家的女儿是同学,关系甚好,常来毛家串门子,但不与自己家的人沟通。也许她是个明事理的人或者她心中自有一杆秤。

不知道毛家和张家从何时起,闹起了矛盾。我每次路过或去毛家时,总会听到毛家坐在轮椅上的女主人抱怨张家的疯婆子又扔石块了,站在距离毛家十几米远的地方,破口大骂,骂词我一句也没有听懂。毛家的狗虽然在门口牢牢拴着,那疯婆子竟一步也不敢上前。

在毛家附近的空地上,散落着几十块大小不等的碎石块,据说是疯婆子站在自家门口前扔的。毛家门前有个自来水管,现在的季节雨水充沛,但也停水了,原来毛家的自来水塑料管道需要经过张家的门前,最后发现塑料管道是被挖开之后割破的。

民警来过,了解事件之后,对两家人都进行了训诫。同时提醒了毛家,要有证据才能立案。于是,毛家花几百元买了能够摄像的MP4,

自从有了这个设备,每当张家再次“行凶”,毛家女主人坐在轮椅上,拿出摄像设备,对方便匆忙返回,站在自家门前挥舞着手势,斜着眼珠子,做出一副败不馁的样子。

直到有一天,我被邀请来到毛家。一路上走的时候,毛家和张家的争执正在进行着,等我到了毛家的时候,都结束了。张家的女主人被男主人搀扶着离开家,去了镇卫生院。毛家的男主人讲述着刚才的事件经过,言辞中诉说着自己遭遇,但不乏几句自相矛盾的关键词语。

这天下午,我被电话传唤进了派出所,以证人的身份,去给张家男主人作证,证明张家女主人身上的伤不是他干的。

在派出所,我见到了他。他拉我在一旁,低声要我给他作证,证明我当时在现场看到了事件发生的全部过程,证明邻居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证明他是清白的,无辜的!我知道,我被要求作伪证!派出所的民警给我录了口供,做了笔录。所有的法律格式都很简介,每一句都格外严肃,法律的威严不是随便就能够被谎言和人情所左右的。

他最终被指控为故意伤害,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没有袒护他,即便是关系不错的熟人。

在法律面前,若涉及到的人都因为彼此之间微妙的人情关系而掩饰什么,隐藏什么,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证词,都会造成正义者或受害者最大的冤屈 。

建设和谐社会,法律的公正也同样需要广大富有正义的公民来维护。

推荐第4篇:情与法

情与法(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我是法学院14级2班的刘林群,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情与法》。

论及情与法,我们立刻就会想到生活中遇到的许多情与法不相容的事情,特别是学法学的我们,将来很多人都会走上法律的道路,我们会遇到比常人更多的情法不容的事情,对于这些事情,先人已多有争议,究竟是法让步于情还是情该让步于法呢?我们又该作何结论?

想要对情与法发表意见,则不可不先明白何谓情与法。情,有亲情、爱情、友情等不同的分类,也有私情与合理的情的分别。私情,只顾及个人私利,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合理的情,即是为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的情。法,是人的产物,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的社会秩序。既然如此,法律则反应着一国的人情和共同认知。法学领域有一古谚: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我们也有谚语称: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这些都表明法律不能简单的与情相隔离。

情法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法情互合,当情法互和的时候,我们毫无争议;另一种是情法不和,当情法不和的时候,我们又该如何抉择呢?民国时期的侠女施剑翘刺死孙传芳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1

施连翘的养父,也就是她的叔叔,施从滨奉山东督办张宗昌之命对孙传芳进行截击。但由于种种原因兵败被俘。残暴的孙传芳置不杀俘虏这一公理而不顾,斩杀了施从滨并将其首悬挂于蚌埠车站,暴尸三天三夜, 孙传芳的这一行为激起了施剑翘强烈的复仇意识。

施剑翘在1935年,孙传芳兵败后寓居于天津时。在居士林开枪打死了孙传芳,并向民众散发《告国人书》说明原因。施剑翘被抓后,被移送到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处。案件很快就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辩方认为施剑翘在刺杀孙传芳后,要知客僧东海和尚去警察局报案,并主动拨打警察局的电话,构成了自首。控方则认为:“本案被告杀人于大庭广众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虽然直陈犯罪事实,但这只能说是自白,不能算自首。”接着,辩方又认为尽管法律禁止杀人,但是孙传芳残杀俘虏这一行为性质极为恶劣,这是导致施剑翘之杀人的直接原因。从人之常情上讲,应当从轻处罚。而孙传芳家属则认为施从滨军队纪律极坏,危害地方,孙传芳是为民除害,施剑翘预谋杀人,应从重处罚。最后,天津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施剑翘不服,遂向河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河北高等法院认为从法律上讲,施剑翘杀人是不对的,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其事出有因,从情理上讲,应当给予一定的宽恕,因此二审判决改为有期徒刑七年。施剑翘服刑后,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等国民党要员20余人又联名上书,请求政府特赦为父报仇的孝女、为民除害的侠女施剑翘。1936年10月4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发布特赦令,对施剑翘实行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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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施剑翘杀死孙传芳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严格按照实证法的规定来判决此案会遭遇到中国传统社会情理的抗拒,这也是该案在二审中遭改判的一个原因。其实,情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个核心范畴,是制定法存在的基本依据。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制定法律需要“上稽天理、下揆人情”,实施法律需要“准情酌理”“处断平允”。

说到这,我们可能会有疑问:情与法为何会起冲突呢?第一,制定法没有充分地体现情理。第二,国家没有为情理提供正式的实现机制致使民众选择过当的私力救济而造成情与法的冲突。第三,司法机关机械地使用制定法使法律系统自身失去调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功能。

总结此案例司法机关调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具体实践经验和做法,对于提升司法质量,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中,无论是天津地方法院还是河北高等法院都没有让法律完全屈从于情理或让法院完全无视情理,而是在运用法律解释技术将情理因素含摄进去。例如,在关于施剑翘刺杀孙传芳后,并未逃离,反是散发传单,申明为父报仇之意,并遣现场人员替己报案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这一问题上,两法院都在综合考虑情理的基础上对《中华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自首的规定作了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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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解释,即施剑翘书写罪状公之于众构成自我揭发“未发觉之罪”的行为。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官在调适情和理的冲突时首先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一种司法技术性活动,而不是采取一种完全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的脱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利益衡量是调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一个重要方法。从本质上讲,法律的核心在于对于利益进行分配和维护。而情与法的冲突在实质上可以转化为在特定社会环境中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司法者的任务不仅在于严格适用法律,还在于要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关注个人、群体与全社会之间利益的整合。在该案中,社会转型,旧有的人伦关系遭到破坏,重塑“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等价值秩序构成了一个大的司法环境。法院在这种司法环境中一个重要任务是在一定限度内权衡保护孙传芳这种十恶不赦之徒的生命利益重要还是倡导“孝道”这种公共道德重要。法院在有前提的情况下选择了后者,即:一方面从法律性质上对这种私力复仇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承认“以一女子发于孝恩,奋力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故从轻发落。在具体的权衡过程中,法官应当根据具体个案情况大致遵循人身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物质利益高于精神利益,现时利益高于未来利益这一实质判断原则。

在此,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来调适情与法之间冲突时应当不能突破法律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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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一个基本要素,并且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最高和最终的效力。倘若情理在根本上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法官应当坚守法律原则,否则,法官的这种利益衡量很有可能就是一种妄法裁断。

综上所述,在遇到情法不和的时候,我们不能简单的说法律让位于情,也不能单纯的说法不容情,不能让法律完全屈从于情理或让法律完全无视情理,而是在运用法律解释技术将情理因素含摄进去,合理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衡量,才能不失法统,匡扶社会纲纪,也不失社会情理,失去法律对群众的保护目的。

成为中大法律人,我们便肩负着发展国法,保护生民的历史责任!我们会遇到很多情法冲突的事件,希望我们得每个人都能权衡利益,既不失法律威严,又保护生民权益,今日以此言与诸君共勉!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 5

推荐第5篇:家庭与法

家庭与法

酒泉四中九(13)尤鹏

人们常说,家庭教育是我们的第一堂课,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记得报纸上看过一篇报道,有人曾做过一次试验.问:“如果有人欺负你,你怎么办?”竟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接着问:“为什么?”那些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我庆幸,我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 我庆幸,爸爸妈妈从没用这样不正确的思想教育我.但是,那些同龄人的话仍让我震惊.大人们是注意言传身教的啊!难怪因早恋而怀孕的少年犯刘美娜对着她的父亲指责道:“你成天在家看那些三级片,你有什么资格管

我!”家庭教育的影响,难道还不足以引以为戒吗?

邓小平爷爷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但是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我们或许只是一个正在叩响法制大门的学生,对所谓的法制只略知一二,但是迎着时代的朝阳,法制对于我们来说再也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了,它引导着我们的生活,引导着我们的学习,引导着我们前进的步伐。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只有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制知识,才能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我们广大青少年只有认真学习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知法的人;因为只有知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借助法律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

朋友们,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未来的国家是法制的国家,而法制的国家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造出来。我们只有将法伴随于我们的身边,从自己做起,宏扬法制精神,学法、知法,做守法、用法的中学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无愧于自己,无愧于国家,无愧于这个时代!

推荐第6篇:性教育与法

体育科学学院 06运动人体科学 梁少银 2006834137

学习了黎老师的课后,感觉我的法律知识增长不少。以下是我对某一节课的看法:

当老师讲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容的时候,当中谈及了性教育的问题,老师用德国小学性教育的图片给我们举例,当时我看到有很多同学都害羞地低下头,好像很避忌这样的问题。我想:这是大学生吗?!这不是讽刺吗?中国的大学生看到外国小学的性教育课程居然有这样的反应!那能说明我们国家的性教育力度到哪个程度啦?更何况是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呢?她们有这样的意识吗?!

性的问题是人类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性是人的个体存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人类社会将性的关系以婚姻形式制度化之后,夫妻关系是婚姻的基础,而婚姻又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结构的最基本细胞。因此性的问题,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而且也是关系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夫妻生活的和谐美满、家庭的幸福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的一个很现实的社会问题。

人类性行为不仅要受道德规范的约束而且必须适应法律行为规范的要求,接受其限制与制约。对于人类的性,历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正确的、谬误的、纯真的、丑恶的,主张纵者、禁者、节者等等皆有。如何普及与加强性教育,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建立性文明性道德,扫除性愚昧,特别是加强性法律的建设,预防与矫正性罪错,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有故意传播性病罪、奸淫女罪、强迫他人卖淫罪、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组织他人卖进行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流氓罪等。这些法律规定除了保护性健康及身心健康外,还有维护我国良好的社会风尚的目的。

为了维护人们正当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必须制定必要的法律,对人们的性权利和正当的性行为实施保护, 对各种不法的、非正当的性行为予以禁止、限制、制约,所有公民必须接受国家法律规范的限制和调控。

作为以育人为本的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调查显示,目前我国13、14岁的男孩女孩绝大部分进入了性成熟的高峰期。孩子们提前萌动的性意识“逼”得教育工作者不得不在孩子们面前揭开性神秘的面纱。目前在一些中学已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性教育课。然而中小学生理卫生课上,什么该讲什么不该讲,专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关专家指出,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法规的方式规定了要在学生中开展性教育,但如何开展,尚需教育和卫生部门作研究。现在的一些学校一味追求分数,快把学生都逼上绝路了,特别是高三的学生都不知道做的事情是不是违法,这就是中国的教育。中国一味的追求„再教育‟说什么都是大了再说,在大了的时候就为时已晚了。很多事情是应该从小就知道的,很多事情是应该从小就培养的,大概中国继承的传统文化太多了吧,很多问题一直都非常的避讳。

作为当代大学生,特别是我们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的学生,我觉得我完全有这个义务去作个健康宣传者,为提高社会的素质水平也好,为加大知识领域也好,我应该尽自己一份力量让社会更加文明,让大学校园充满健康理念,充满法律意识!

推荐第7篇:与法同行

与法同行

高一七班姜重任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例如吸毒、抢劫、吸烟、酗酒„„青少年由于一时的冲动就拔刀子、动武等等,这些案例的逐渐增加的根本原因就是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而法制观念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此可见,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法制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就是根据广大人民的意志而制定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其中包括立法、守法、执法、监督法律,这些权力也都属于公民。法制如此重要,而对青少年法制教育显得极其突出。

为了减少类似的案件的发生,各学校开始重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并落实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措施。学校要将法制教育列入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在学校工作计划、少先队工作计划中有明确要求,并制订了普法教育工作计划。学校要注意法制教育实施人员的选聘,很多学校都选择了政治思想好、法制意识强的教师担任辅导员,还聘请法制副校长定期上法制课。学校要注重法制教育内容的选择,除了与少年儿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结合《中小学生守则》等规范制度。学校要在学生中开展遵纪守法作文大赛,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校要通过观看违法犯罪纪实片,有效地宣传法律知识。学校也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对校园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对桌球室、游戏室、录像室、歌舞厅和网吧等场所进行清理整顿,避免青少年受到影响。

通过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少年儿童遵纪守法、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村小学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些效果。少年儿童的法律常识得到进一步普及,为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少年儿童遵纪守法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大部分少年儿童都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日常行为规范和基本的法律法规。少年儿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得到了加强,一些年龄大一点的少先队员已经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普法工作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少年儿童也已经能主动向家长、亲戚、朋友、同学宣传法律常识,教育他们一起遵守纪律、遵守法律。但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一方面,在校学生的犯罪率逐年上升,有的还比较严重;另一方面,一些儿童在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跟着违法乱纪。这些说明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

法制教育是一项综合性工程,要调动社会上的一切力量、利用社会上的一切资源,多角度、多层面的加强队员法律教育。要争取政法、综治等部门和家长的支持、配合,加强队员的校外法制教育,在各种活动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并内化为守法、护法的意识。要有效的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这三大教育版块紧密的联系起来。同时,学校也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对校园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对桌球室、游戏室、录像室、歌舞厅和网吧等场所进行清理整顿,避免队员受到影响。

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学校法制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切实推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提高整个社会的未成年人乃至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全面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样,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在我们农村小学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法制教育,即是一种法治精神,是尊崇和维护法制的勇力和毅力。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完善学校法制教育的措施和方法,有效地提高少年儿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自我保护意识。

推荐第8篇:法与和谐社会

法与和谐社会

【内容摘要】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哲学上对法与政府,法与社会之间合理性的探讨没有停止过。通过对历史上不同学者关于法与社会关系的重现,对近代法治国家进程的认识分析,这对我们当今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很大帮助。

【关键词】 合理性法法治和谐社会

对于治理国家而言,法治既是一种战略资产,又是一种发展动力;既是一种物质财富,又是一种精神财富。有了法治政府,政府施政和国家强制力才具有政治学和道德哲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在哲学和政治学上对法进行合理探讨对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一、在哲学上关于法和社会(政府)的探讨

在政治哲学意义上,宪法是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物。在政治实践意义上,法制政府就是宪法之义在行政程序中具体体现。18世纪法国艺术家雅克.路易.大卫创作了著名油画《苏格拉底之死》,他用高超的视觉艺术手段表现了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上的“苏格拉底难题”。苏格拉底深知自己是城邦非正义法律的受害者,但他还是拒绝了众多弟子劝他越狱逃走的建议。他以自己之死践履了他对城邦法律的“约定”:既然已默认要守城邦之法,不管其正义与否,越狱逃走的“失约”都会以欺骗行为败坏城邦的法律及其本有之义。在苏格拉底看来,法律比生命更重要!

虽然我们能够领悟到柏拉图终生抱守的“无法律之城邦”之信念的幽深蕴含,但当我们仔细品味它的《法律篇》时,始知他对现实之人性和哲学王之不易得,亦有明智之知,因此,法治之“优次”选择便成为改造城邦的现实手段,这也是柏拉图晚年极力凸显法律至尊地位的深层原因。亚里士多德在著名的《政治学》中,反复疏证法治的重要性,终于证成法律是“最优统治者”,“法治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至理,从而使法治不再仅仅停留在工具层面而是进入到本体论层面。

柏拉图对法的看法掩映在其带有神秘色彩的政治学说中。柏拉图认为,自然界中有形的东西是流动的,但是构成这些有形物质的“形式”或“理念”却是永恒不变的,而世间的正义是宇宙理念的体现,它运用于一切人和事,“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定法则是理念法的摹本。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并将自然、法律和理性等同看待。对自然法理论作出重大贡献的斯多葛派则认为,理性是宇宙的统治力量,渗透于万物之中的自然法是“普遍的规律”,是“正当的理性”。古罗马人直接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理性主义精神,把法分为永恒的自然法(体现理性和正义)和制定法(服从于自然法)。西塞罗指出,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理性是与人类本性相一致的真正法律,它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心灵中,并对所有人都一样,指导着人们应当作什么。到中世纪,西欧大陆虽然出现过研究罗马法的世俗法学家,但在占统治地位的神学面前,法哲学和政治学一样,沦为神学的婢女。

文艺复兴以来,近代启蒙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以自然法为基础,赋予法以理性的特征,开创了以“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等为代表的法哲学。特别是到黑格尔那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哲学体系。然而,启蒙学者的法哲学理论归根到底是唯心主义的法学理论,虽然他们曾真诚地相信将把人类带进一个理性王国,但是同他们的美好构想相比较,按照他们的理论建立起来的社会和政治、法律制度却很让人失望。“所谓平等,充其量不过是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所谓人权,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所谓

的契约,不过是资产阶级共和国。”

19世纪中叶开始,工人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由自在的阶级成为自为的阶级。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批判旧世界和发现新世界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构架。马克思通过对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扬弃,形成他的唯物主义法哲学观。马克思在成功运用劳动异化理论揭示市民社会异化的本质的基础之上,对立法和执法问题、人权问题、济贫法的社会效果问题进行了探讨。马克思一方面揭露了资本主义立法和执法不平等现象,同时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不过是现存关系的保护;另一方面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立法上的不平等必然造成执法上的不平等的严重弊端。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深刻剖析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认为资产阶级法律的人权原则依然是奴役人的法律制度,是由现实的社会关系的状况决定的。通过这些理论,马克思逐步形成了现实社会关系决定法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

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的人治型价值规范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规范体系的历史转型。在这场转型中,我们不仅面临着实现从侧重政治功能的法律向强调社会功能的法律的转变,而且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原理,重新建立起法与人民、国家、社会的正确关系。 ①

二、法治在政治层面上的表现

法治的概念、产生和发展

法治有两层含义,一是以法而治,用法律来管理,就是要立法,有法可依;二是依法而治,就是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法治是主张严格依法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思想,产生于奴隶制末期,封建制初期。我国古代以商秧、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就其法制与法治进行了确切的区分,法治就是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原则和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 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本手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②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 面,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统一

(一)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都有法治,只有民主制的国家才可能有法治。法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社会的历史产物,法是由国家制定,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实现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和国家一样,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不同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类型的法,从奴隶制度到资本主义制度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维护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世界各国的“法”在语源上都兼有“公平”和“公正”的含义,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概念,而法总是与国家统治阶级的“公平”概念相呼应的。

(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人治是我国历史上儒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孔子曰:“为政在人”。《孟子.公孙丑上》孟轲也说:“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这实际上就是主张人治,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国王只要是一个有知识的哲学家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不需借助于法律进行统治。而与之相对应的法治,是我国古代法家治国的一种政治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本”,在法律上强调“法不①

②《中国法治政府》,第6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第16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阿贵”的法治思想则已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而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后才有的,主张“主权在民”,“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罪行法定之义”,“法律至上”等等,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统治权的行使要以法律为依据,这是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人治与法治回答的都是用什么方法来治理国家的问题,前者认为应当依靠至君明主,贤臣良将,后者则认为应当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依法行使主权。

三、法治与和谐社会

首先,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特征,这一论断从马克思法哲学的逻辑可以推断出来。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原理,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首先就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治,把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次,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原理,法治是将“和谐社会”由理念变为现实的必由之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法是保护、巩固个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道:“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

①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来”。正因为如此,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才有可能清晰地界

定政府活动的范围,使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才有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第三,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原理,法治是实现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只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具体地、历史地考察法与市民社会、国家的关系,才能建立起适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而且只有建立这样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马克思法哲学对建设中国法治政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建设中国法治政府的目的是促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法治的存在不是超越阶级、超社会、超历史的,不同的社会制度性质决定着法治的性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价值取向上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依法治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地位,保障人权的真正实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中国法治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政治伦理观,处理好法与国家、政府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必须树立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是法治的核心、灵魂和最根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法律至上并非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是一致的,因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和人民意志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权威化。由此可见,法治对于一个社会的存在、成长、稳定与和谐都具有重要价值并成为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和生长点。

不论从哲学上还是从政治层面上来讲,合理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更要以史为鉴,对历史上的法治思想批判继承,为建立法治政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保证。

参考资料: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 编 ,人民出版社,1995年

《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课堂老师讲课笔记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64页

推荐第9篇:法与利益

内容摘要: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是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乃是以契约为模式和范例的。 阶级社会的法只不过是用来分配利益的标尺,标尺上的刻度则只由当权阶级

来刻画,并且标上权利和义务的花纹。法律只是利益的趋属产物,没有利益的要求和划分就不需要有法律的存在。

关键字: 法 利益 权利和义务 分配

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是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乃是以契约为模式和范例的。 ①

法律往往表现为维护和实现利益的工具,在有阶级的社会维护的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在非阶级社会维护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法的本质是与利益从来没有分开过。

阶级社会,法律总是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并以这一阶级的需要变通为法的思想而表现成国家意志。而法律上具体的是把不同的利益所得者(也是维护者)通过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统治阶级的需要通过其意志表现为国家法律来冠冕堂皇的实现和维护其利益。并且往往在法律中表现出统治阶级具有更多的的权利面少义务;而其他广大被统治阶级则是更多的义务少权利。通过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实际获得和履行来划分和实现利益。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 ② 但他认为的大部分人却只是中产阶级及中产阶级以上的人员,把广大的社会底层奴隶阶级完全排除在外。即便柏拉图指出:“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但这也掩盖不了他中产阶级的本质,摆脱不了他阶级的局限性,其代表的是中产阶级的利益在政治上及法律上的地位。在柏拉图看来,需要和分工的必要性导致了国家存在有不同等级。第一类是立法者和监护者,即国家的统治者。第二类是军人,即国家的保卫者 和辅助者。第三类是农夫,手工业者和商人。 ③ 即使是在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在柏拉图看来也着重在于守法者的遵守法律,履行义务。他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④

其所言的利益根本是中产阶级的,是从法律角度划分不同阶级的利益,而对于广大的奴隶阶级则被完全排除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奴隶即不是权利的行使者,亦不是义务的直接履行者。奴隶只不过是奴隶主用来履行义务的工具而已,奴隶即不被附于人的概念,因为他们只是财产 —— 奴隶主财富的象征。

亚里士多德师承并发展了拉图的这一思想。他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⑤ 其实质是通过义务和权利来为统治阶级作法律辩解,其目的是维护广大中产阶级在整个统治阶级中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也多次表述了关于“夫与妻之间、父与子之间、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属于自然存在的秩序,应该由自然法来调整。”这一思想是为中产阶级在奴隶面前的辩解,意在说明中产阶级的相关利益是自然形成的、是神意,应遵循自然之法,神之意识。。亦在告诫奴隶阶级不要做违背神的意识的事,(实质是说不要反抗),所定一切都是神意所为。通过这一思想把中产阶级的利益的获得和保护上升到了国家意志(表现为人法)和神的意志(表现为神法)。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第三个阶级即中产阶级主政,才是最好的社会,因为它可以使城邦安定。 ⑥ “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惟有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具有稳定性。”⑦ 亚里士多德无论怎么辩解都离不开他阶级的本质,他只是中产阶级的代言人。

他在论述法治时认为,法治就是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以区别于为某一人或某一社会集团的利益实行的宗派统治或专横统治。 ⑧ 实行法的统治是为了让统治阶级更好地行使权利和让被统治阶级更自觉地履行义务,且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强制实行。这实质上不但没有离开以权利和义务来划分和实现利益的轨道,反而强化了权利义务在利益分配中的主角地位。以此来为中产阶级争取更多的权利,争取更多的利益。

与其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反映“广大人们”的利益,还不如说是反映广大的中产阶级的利益更为直观且准确。他的法治思想也只不过是在为中产阶级打造一把谋取利益的利器,目的只是为获取更多的利益。

中世纪的欧洲大陆逐渐处于教会的统治之下,利益的分配表现在法律上自然也偏向于教会。

奥古斯汀把教会教义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结合起来,把虚无的神意附于他创造的神法之中,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都蒙上了一层神的色彩,有时还直接表现为上帝的意志。

奥古斯汀的原罪说认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在天堂的伊甸园中偷吃了禁果,犯了大罪,而使整个人类与生俱来就具有原始罪恶。 ⑨ 他还认为教会本身是神圣的正确的,教会成员不管好坏,能否得救不在于他的品行如何,而在于他必须归依这个唯一神圣的教会。凡不归依教会的,即使其言行无可指责,灵魂也不能得救。这是他的教会说。 ⑩

从奥古斯汀的原罪说和教会说可以看出,他首先把人的存在与上帝的存在都很好地结合在他的神法体系中。以人出生来就带原罪和认为只有信教才能得救,其实质是在把利益的分配上升到上帝的意志,即法律上来。固然在他的法体系中,教会的利益则被认为是上帝的利益,是神圣的。教会的权威是上帝意志,是上帝派到人间来拯救人的罪恶灵魂的使者。所以也就让人们默认教士阶级的利益亦是上帝的利益,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奥古斯汀还很好地把教会利益用权利和义务的形式来划分。教堂是唯一可以静化灵魂的地方,教士是唯一可以拯救灵魂的使者,他们的权利是上帝给予的,且是带有原始罪恶的人共同默认的。他们权利得到维护不只是上帝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带原始罪恶的人应该且必须履行的义务。只有不违背上帝的意志,且满足教会的利益需求,教会的权利得到维护,带原始罪恶的人的灵魂才能最终得到上帝的拯救。这样使整个教会的利益都上升到上帝的利益角度。“根据阿奎那的神学观念,法不是人的主观产物,而是神的意志体现。法是理性的一种命令,它是关心社会团体的人为了共同利益而颁布的。”⑾

很显然这里的社会团体是指教会。即法就是关心教会的利益而颁布,并且这种法是上帝的理性。教会的利益是神的意识的要求,是上帝早已安排好的。教会取得利益是人人应该维护,决不能背弃上帝的意愿。在人间,教会的利益是最大的利益,不仅上帝予以维护,而且带有罪恶的人也必须帮助实现。神法不仅是上帝的意识表现于人间的律条,而且是仅次于永恒法的最高法律。

阿奎那转述 亚里士多德的话说,人从自己的本性说明不是一种社会性和政治性的动物,需要过社会生活,许多人在一起过社会生活就应该有人负责管理,谋求公共利益,为人间的安定和平就应制定法律。在他看来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加强管理,谋求公共利益。很显然,阿奎那所称的管理就是教会对整个社会的管理,管理者则是教士。此处的公共利益则是仅指狭义上的一个阶级的利益,即是教士阶级的公共利益。在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体系中,法律是维护教士利益的,其他社会各阶级及各社团都是服从教会的,是教会的一般附属物。他们的权利就是人人信教,人人可以得到上帝的宽恕,而他们的义务就是维护整个教会的统治,维护教会的各种利益,并把这些利益贴上了冠冕堂皇的带有上帝烙印的标签。所以阿奎那在叙述其神法思想的时候说,人生的最终目的在于来世的永生,为此仅凭人的本性能力是不够的,必须有上帝超自然的帮助,即依靠先知所启示的法律。 ⑿

整个中世纪,尤其是阿奎那之后的法律条文,无不是基督教义的化身,法律则教义,教义即法的状况,体现和维护的自然也就是其本阶级的利益。法律成了直接获得利益的工具。

阿奎那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理论和知识来论证人间的不平等和服从的必要性,是神意的安排。⒀ “在人类事物中,地位较高的人必须依靠上帝所规定的权能来向地位低的人贯彻自己的主张……在人类事物中,低级的人也必须按照自然法和神法所建立的秩序,服从地位比他们高的人。” ⒁ 可见,阿奎那不仅把利益的分配不均看作是上帝的意思指示,并且把低级的人应服从高级的人也看作是神的指导,是低级的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高级的人则是上帝指派的来统治管理低级的人的。统治的权利是上帝的权利,统治的意识(法律)是上帝的意识。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阿奎那的法律思想,都抛弃不了利益划分的影子,利益的分配是他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

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出现了新兴的法学理论,他们反对中世纪的神法,但从不否认法与利益的深层关系。

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把个人利益看作是人类一切行为的依据和社会发展动力的哲学伦理学说。他认为,所谓“功利”就是指外在事物能给当事者(个人或社会)产生和带来的利益或快乐,使当事者能避免或防止的祸害和痛苦。 ⒂ 边沁所处的时代是资产阶级上升的时期,代表着资产阶级对个人利益的极大渴求和对利益保护的极大渴望。他把利益的需求植根于法律之中,用功利来阐述资产阶级各阶层的思想。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功利就必然需要有一个由强者组成的最高权威制定出法律并迫使弱者服从。 ⒃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说完全符合资产阶级的愿望,适应了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功利学说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⒄ 功利主义说到底就是资产阶级的功利,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需求,满足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需要。整个功利主义法学思想都不过是为资产阶级谋利益的正面之辞,并且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关系来实现各阶级尤其是资产阶级的利益。

“边沁关于法律的功利主义、主权命令说,都是 18 世纪末以后,资产阶级现实的统治在法学理论上的表现,英国资产阶级要求进一步改革普通法,强调制定法的功能,要求公民的普遍服从,追求资产阶级更多利益的客观反映。” ⒅ 边沁是工商业资产阶级在法学理论上的代言人,他把获得利益转说成是求乐,而把失去利益说成是苦。说到底他只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是上来看待利益,看待利益与苦乐之间的关系,因为资产阶级从一产生开始对利益渴望就像是吸血鬼对血的渴望一样浓烈。而他把这种需求看成是求乐的过程,并认为法律应该对这种求乐加以保护,明显是在为资产阶级疯狂追求利益寻求法理上的支持。他的法律思想亦如前人不能把法与利益分开,且同样带着阶级的局限性。

耶林在其《为权利而斗争》中说到:“这种斗争,从权利被侵害、被剥夺时开始,由于与主张自己权利的权利者的利益相对,社会上还存在着试图无视这种利益的人的利益,因此个人的权利也好 ,国民的权利也好 ,都免不了受侵害的危险。……”

耶林直接把权利与利益的概念等同起来,权利就是利益,权利受损害就是利益受损害,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利益而斗争。在耶林生活的时代,正是德国资产阶级自主意识要求强烈的时代。提到利益资产阶级就必然是喜自心来,所以耶林的利益即权利的法律思想也固然受到资产阶级的强力支持。权利在耶林的法理念中不再是用手打不着两眼看不到的空洞的东西,而是直接与资产阶级的生命 ----- 利益挂上了钩,让权利更具有骨与血肉的关系。这一点在耶林论述利益平衡的时候就有所表现。

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利益,其手段是通过报偿实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社会的手段,具体办法是大力提倡工商贸易。⒆

可见耶林的法律思想也是围绕利益在作文章,并且把利益的取得上升到法律上的权利,使利益成为法律直接保护的对象。符合了资产阶级对利益追求和对利益保护上的法理需要。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不但原存的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更加恶化,新兴的垄断资产阶级与自由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也日趋恶劣。原有的法理思想不再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同时还出现了一些弊端。社会矛盾表现出更加复杂化,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依照原有法理思想不但不能平衡社会各阶级的利益,甚至还使有这种矛盾加剧的倾向,以至于直接危害到资产阶级的统治。这时急需一种新的、能满足社会现状发展的法学理论出现,庞德的社会法学在这时候呼欲而出。

庞德的社会法学同样没有把法与利益分开。他指出为了能够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控制,就有必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利益并加以分类。法律并不创造任何利益,法律的根本任务或作用就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⒇ 庞德从法律含义出发,指出法律的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 21 同时他还把人类的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的任务是协调这三种关系,寻找一种共同的利益予以保护。

庞德的理论代表的是垄断资产阶级在法学理论上的愿望。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理思想在当时已显疲态,对各项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的弊端早已不能维系,更不能符合垄断资本主义对利益的划分要求。垄断资产阶级呼欲一种符合他们利益需求愿望的理论形态在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而庞德的社会法学理论正是在这个时候可以满足垄断资产阶级的要求。“进入 20 世纪后,法律不仅应注意保护个人利益,而且应强调社会利益,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应代之以社会化的法律。” 22

可以看出,庞德的法学理论只不过是让法律在利益的划分方式及划分原则上有所改变,为垄断资产阶级划分到更多的蛋糕,以适应资本主义在法理上的需求。同时在他的法的理论中,也把利益的划分转化到权利和义务上来,让权利更好地为利益服务,让法律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

庞德的社会法学代表了一种新兴的利益分配方式,他不仅照顾到了社会利益,公共利益,还同时照顾到了个人利益。此处的个人利益,不仅代表一个阶级的利益,而且也是广大工薪阶级的利益。他的理论不但可以满足资产阶级社会的需要,而且可以使广大社会的顶梁柱工薪阶层在利益上也得到一定的满足,最重要的表现是使广大工薪阶级获得了社会保障和福利实惠。

可见庞德的法律思想也只不过是对利益分配方式的更新,没有也不可能摆脱利益在法律中的杠竿作用。

综观上述,阶级社会的法只不过是用来分配利益的标尺,标尺上的刻度则只由当权阶级来刻画,并且标上权利和义务的花纹。法律只是利益的趋属产物,没有利益的要求和划分就不需要有法律的存在。历时历代的法学家都只是放眼于他生活的时代,为了适应各时代的社会发展,创造出与社会相匹配的理论。所以最终也没有跳出也不可能跳出他们的阶级属性,更不可能把阶级利益与法律分割开来。法律只不过是用来侵害利益的工具,这种工具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更新,所以才有了不同时期的法学家对法律和利益关系的不同评析。

法与利益天生来就是被捆绑在一起,不能也不可能把他们分裂开。

“法律的发展受利益发展的影响。利益的发展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发展,包括法律的发展方面以及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法律为了顺应一定形势,时代需要作出某些调整、变革。从实际上讲,这种调整和变革是立法者所代表的人们利益的必然要求。” 23

① 《法理学》 张文显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② 《西方法律思想史》 何勤华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③ 《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顾萧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

④ 《法律》 柏拉图 著

⑤《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 著 吴寿彭译 第 199 页 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

⑥ 《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顾萧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

⑦《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 著 吴寿彭译 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

⑧ 《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顾萧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

⑼《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⑽《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⑾《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⑿《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⒀ 《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顾萧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

⒁ 《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顾萧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

⒂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 年版

⒃《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8 卷

⒅《西方法学史》 何勤华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⒆《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 《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1 《西方法学史》 何勤华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2 《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3 《法理学》 张文显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 218 页

推荐第10篇:教师与法

《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两部重要的法律。旧《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实施,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素质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内容。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义务教育的特点;

1、强制性;

2、普及性;

3、公共性;

4、免费性。实施素质教育的必要性:我国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动手能力、自主性、创造性方面较差所以在教育教学共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对象的全体性;要求(

1、必须使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能得到应有的发展;

2、必须使每个学生在社会所要求的基本素质方面得到应有的发展,绝不能人为地忽视任何一个学生质素的提高)

3、学生发展的主动性;

3、教育目标的全面性;

4、教育空间的广泛性和开放性。

教育教学工作中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一、改革考试制度,改进招生办法;

二、按素质教育要求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严格按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保证教科书的质量)

三、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

四、以加强课外活动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切入点;(每天锻炼一小时,小学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每学年不少于20天)

五、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一、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1、均衡素设置学校;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促进校际均衡发展;

3、促进校内均衡发展;

4、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活动,适用本法。 民办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

二、资金来源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三、面向社会举办学校。)

二、均衡配置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

1、县级区域内学校师资的均衡;

2、区域之间师资的均衡)

三、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四、促进群体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

2、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落实政策;

1、规定多种办学形式即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

2、经费保证措施)

3、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寄宿学校

4、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儿童、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

5、流动人口子女;

6、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

7、军人子女)

误区:

1、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是搞平均主义、一刀切,而是缩小城乡、弱势人群倾斜,把木桶的短板补起来;

2、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搞千校一面,而是要鼓励各个学校办出自己特色;

3、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把办学条件好的学校拉下去,而是均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把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提上去。新规定的其它教育法律制度;

1、义务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是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以及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评价、帮助和指导的行政管理制度。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行为行使的是教育行政权利,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因此,从性质上讲,教育督导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监督行为。问责制又称引咎辞职。 条件:

1、引咎辞职的责任承担者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2、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的后果。未成年人的权利;

一、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二、受教育权

未成年保护的总原则 :

1、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2、平等保护原则

二、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重要;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

2、身心发展的顺序性和阶段性;

3、人的身心发展的互补性;

4、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一、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教师私权利 :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受聘权;教师的公权利:教育教学自由权、(自主课堂、教什么、如何教)学术自由权、管教 (指导权、评价权、惩罚权;

)教师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关心、爱护和尊重学生、监管义务。

第11篇:情与法

情与法的讨论

侦监科徐兴杰

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对情与法的关系的正确的认识,有利于我们干警在今后的检察工作中更好地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与我们言行的关系,情与法与我们具体工作之间,与我们在办案中的相互关系。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少走弯路,不出差错,更好的为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就情而言,情在外延上是比较大的含义,而法又有独义个又之分,给我们这一题目让我们讨论,就是让我们通过讨论,怎样处理为情与法的正确关系。当我们在具体工作中遇到情与法相矛盾时,我们应该怎能么办?

我们是共产党员,受党的培养教育多年,我们的基本素质是过硬的,在情与法问题上对我们而言都是一样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亲情关系,每个人都是在法律的保护下生存,并且法律有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说我们每个人在情与法的问题上也都处于同等位置,那么怎样处理情与法的关系,那就要看我们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要看我们的思想意识,在情与法的关系上谁亲谁远,那么有头脑的人都会认为当然在任何时候法律要大于亲情。古时就有就有案例,宋包工大义灭亲的先例,亲手杀了亲侄子,那么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又是一个法制社会, 法与情、法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不可侵犯的,情在有的时候和地方是可以侵犯的,情在有的时候和地方可以讲的但是远不通用经同法律相提并论。

就自己来讲,要通过这次大讨论提高自己拒腐防复能

力,时刻用党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来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已在工作中能够正确处理为情与法的关系,为振兴双城经济、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古人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情”指情感,即人们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反应。人在社会交往中,因情感而形成情分和面子,而这种情分和面子又往往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检察官作为人,即食人间烟火又有七情六欲,避免不了人际交往和结交朋友;检察官作为执法者,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不循私情。因此说,检察官在人际交往中,不仅仅存在“法”与“情”的统一的一面,而且也存在着“法”与“情”相匹悖的一面。如何摆正“法”与“情”的关系,在人情与国法发生矛盾的时候,做到不以情代法,秉公执法,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如何正确处理好情与法,是检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的一个体现。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上下级情、手足情、战友情、同事情等等,这些情都可能使有些执法者冲昏头脑,

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我们队伍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能遵守检察纪律,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检察人员的情怀宽广而博大,同样也有丰富的情感。但这种情感的体现应当符合法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和要求。我国的国情,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人员秉公办案是体现和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深切情感,也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检察人员的情感,表现在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憎恨一切反动势力和邪恶的不良行为。密山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魏艳玲,她之所以能够在平凡的检察事业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就是因为她心中装着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办案过程中,她顶住了人情、私情、金钱及五光十色糖衣炮弹的诱惑,公正执法,秉公办案,她从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过一次私利,曾先后拒礼拒贿数万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但不可否认,也有少数意志不坚强的人碍于私情,碍于情面,办人情案和关系案。有的人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及党和国家的重托。

在守法、执法中,摆好情与法的位置,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是检察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有待于加强,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执

法机关有着很深的渗透力。“说情风”就是其中一种。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常常遇到方方面面的朋友为犯罪嫌疑人说情,要求高抬贵手,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过好人情关,排除“情”干扰,做到秉公执法。

公正执法,秉公执法,不是说检察干警没有人情,不讲人情。由于我们是人民检察机关,我们的权利是国家和人民给予的,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是保护人民、打击惩罚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尊严为己任的。在执法中,我们做到的无私无畏,秉公执法,不怕得罪人,不怕撕破脸皮,不怕打击报复,这些都体现了检察干警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具有的“真情”,这些真情给予了国家和人民,给予了我们的责任和胸前的检徽。

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关键是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依法行使检察权。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时候,唯一的标准和尺度是法律。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有上级的压力,亲朋好友的压力,但要敢于顶住权势及情感上的压力,依法正确履行好检察权,这才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同时,我们还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专权,不越权,不弃权,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既不能滥用权力,耍特权,也不能放弃应行使的权力。

能否做到廉洁奉公,还取决于检察人员能否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不掺杂个人的私欲,不追求个人的私利,清廉地,正直地,忠实地执行法律。如果把追求个人利益作为执法目的,那就会与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相悖,就会出现以钱、情卖法的现象。如果在执法中夹杂了私欲、私利,法律的公正性便难以体现,更谈不上为人民谋取利益了。

人们的行为都是有一定目的,这种目的都会掺杂着情与法的利益。检察人员执法同样是有目的,这种目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任何一名检察人员都是人民的忠实卫士,也是人民的公仆,在工作中,不应该有任何私利,有了明确的目的,才能\"不贪于财,不苟于利\",就会一身正气,铁面无私,执法公正。我们检察战线上涌现出了张会杰、常贵文、魏艳玲等模范典型人物,他们用无私的忠诚铸起一座丰碑,永远的屹立在人民群众的心里。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要做到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还要做到在执法中坚持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以案谋私,重要的是要养成俭朴的习惯,吃苦耐劳的精神。生活上的俭朴、不追求奢侈、享受,平时要注重学习,要养成艰苦奋斗的好思想,好作风,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长城,就不会见钱动心,见情忘了原则,就会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间,办案中就会不畏艰苦,就不会因一己私利而枉法。

第12篇:教师与法

第一章

1:《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现行的教育法

2: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3:我国义务教育具有以特点: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免费性

4|:为什么要是行素质教育:我国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动手能力、自主性、创造性方面较差,我国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因此要实行素质教育。

5:教育教学的方针和培养目标:该法第34条明确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创新能力和时间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6:我国素质的特征:(1)教育对象的全体性(2)学生发展的主动性(3)教育目标的全面性(4)教育空间的广泛性和开放性象

7:素质教育的全体性要求:一必须是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都能得到应有的发展。二必须使每个学生在社会所要求的基本素质方面得到应有的发展,绝不能认为的忽视任何一个学生素质的提高

8:教育对象的全体性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最基本特征

9:教育教学工作中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1)改革考试制度,改进招生方法(2)俺素质教育要求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4)以加强课外活动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切入点(5)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10:怎样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1)严格按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保证教科书的质量 11: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免试”和“近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核心原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1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近入学

1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15:对于民办学校的界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

16:政府不但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一个平等入学的机会,还提供一个平等的学习条件。这是均衡义务教育的一个最基本的要素

17:义务教育属于公共服务事业,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支付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确保政府向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相对均衡的义务教育服务

18:如何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1)规定多种办学形式即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随班就读(2)经费保障措施

19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0: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走一下几个误区(1)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是搞平均主义、“一刀切”,而是为了缩小城乡之间、学校之间过大的差距,在教育突入上多向贫困地区、弱势人群倾斜,把“木桶最短的那块板子补起来”(2)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搞千校一面,而是要鼓励各个学校搬出自己的特色(3)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把办学条件好的学校拉下来,而是均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把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提上去

21:教育督导制:指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以及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评价、帮助和指导行政管理制度。教育督导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监督行为

22:义务教育督导制规定:人民政府教育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3:“问责制”法律规定:发生违法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4:引咎辞职责任成立的两个条件(1)引咎辞职的责任承担着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2)引咎辞职的原因是发生了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的后果。

第二章

1: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其中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

2:如何体现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1)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管、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2)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1)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2)身心发展的顺序性和阶段性(3)人的身心发展的互补性(4)身心发展的个别性差异

4: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两个方面:身体的发展(结构形态与生理机能)和心理发展(认识能力和心理特征、知识技能和思想品德)

5:关于学校开除未成年人的两条说法(1)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即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就可以开除未成年学生(2)未成年学生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其行为还未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就不应该开除,而应该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送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第48条分别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围城你啊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7:处理不得已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直接开除学生外,学校不得仅以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通过“劝其退学”等形式变相开除学生。

8:学校突发事件一般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9:何谓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机制:指学校要依法做好突然发生的

6、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急处理制度,如预

警机制、应急预案、快速反应机制、事后恢复机制。

第三章

1:教师受聘权:指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自由选择和获得教育教学工作的机会。其内容包括职业获得权、自由选择权和平等就业权。

2:职业获得权在消极意义上是指对抗学校不经法定程序和是由不受无理解聘的权利

3:教师应聘合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学校(用人单位)和教师(劳动者)之间确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协议。

4:聘用和聘任的区别:聘用涉及教师和学校工作关系的解除,而聘任制度是支撑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聘任争议不涉及学校和教师关系的解除只涉及内部工作安排。

5:怎样才可取得教师资格:我国《教师法》第十条对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人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6:教师作为聘用合同主体的资格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2)无精神病史或者未受到一定刑事处罚(3)符合法定劳动条件

7:聘用教师是学校而非教育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的权力

8: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9:聘用合同按期限可分为(1)短期合同(2)中期合同(3)项目合同(4)长期合同 10:对在本单位工作已年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1:学校的教育工作不会一成不变,强求严守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固定不变,未免太僵化,不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12:在以下条件下学校可以不需与教师协商一致而行是庸人自主权调整工作岗位(1)出现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法定的调岗是由(2)学生因人数减少、教师编制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有紧急情形(如教师授课质量特别差,大部分学生和家长意见很大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等)学校和已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教师工作岗位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但是学校必须证明其调整岗位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以防止学校滥用用人自主权随意变更教师工作岗位(3)特定情况下临时调动工作岗位,如发生不可抗力、处理事后工作等情况学校可以调整教师岗位,教师不得拒绝,但是临时变换工作岗位时应通知教师,变化后的报酬与变化前的报酬大体一致。

13: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惜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14:工资待遇的非法约定主要有两方面(1)约定寒暑假期不发放工资(2)约定不续签合同需退赔已发放的奖金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变更合同的情形主要有(1)学校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学校可以变更合同。(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见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3)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单位要求,学校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16:当事人约定可变更合同的情形主要有:(1)聘用合同中约定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的,(2)因工作需要,学校内部机构,岗位临时调动的。 17:聘用合同终止:是指当聘用合同符合特定条件时,其法律效力依法消灭,亦即聘用合同确立的聘用关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受聘人员与学校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18:聘用合同终止情形主要有:(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但是不得将违法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或者讲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以此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经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按照有关规定应退休(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5)学校被撤销的

19:终止聘用合同的手段。聘用合同终止后,学校应出具种植关系书面通知。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学校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聘用关系的,示威续订聘用合同

20:聘用合同终止后果。聘用合同终止,不同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违约损害赔偿:指合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2:违约损害赔偿既有法定违约赔偿,也有约定违约损害赔偿,并且约定损害赔偿应优先适用,因约定损害赔偿是教师和学校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利于已赔偿金约定条款,所以在非对等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不能显失公平。 23: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1)违约损害赔偿(2)违约金(3)继续履行

24:《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职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一般限于教师违约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教师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教师违反服务期或者合同期限约定,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26:《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务”

27:聘用合同的约定条款:(1)约定试用期条款(2)约定培训、继续教育和服务期(3)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4)约定解聘提前通知时限条款

28:聘用合同期限:指学校与教师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教师在学校工作时间的具体期限 29:关于如何处理合同期限与服务器线之间的关系问题应区分的几种情况(1)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短于合同期限(2)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3)双方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

39:竞业禁止:指为保护技术、经营等秘密,在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企业竞争关系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

40:衡量学校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至少应考虑的因素:(1)学校是否有“可保护的利益”存在(2)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是否掌握学校的商业机密(3)竞业禁止的期限、区域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4)学校是否给予约定竞业禁止的教师合理的经济补偿

40:人事部《聘用意见》规定,聘用单位依法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41:在试用期内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依法服兵役等四种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不需要遵守法定或者约定的提前解聘通知时限

42: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即时解除聘用合同(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教育不改的

43: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矿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只是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44:受聘教师有以下情形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教师(1)受聘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教师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

45: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得解除受聘合同(1)受聘教师患病后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教师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教师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形式的

46:教师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经法定期间协商后教师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2)教师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47:教师的自由解约权只有程序条件而无实体条件,教师只需经过一定期间的两次协商,即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受其他事提条件限制

48: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学校应当根据被解聘教师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聘用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教师同意解除的(2)若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教师年度考核不及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及格,又不同意聘用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及格,聘用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注意的是,聘用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4)聘用学校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教师道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章

1:学术自由权:指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2:管理学生自由权:指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3:指导权:指教师有权就人生活的整个社会生活领域,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的给每个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具体引导和帮助,使其尽可能获得充分和全面的发展,并通过社会生活时间的磨练帮助学生形成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能力

4:评价权:指教师有权通过观察、测试等手段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

5:惩戒权:指学校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第13篇:与法同行

与法同行,安全成长

——2013年秋季开学第一堂法制课

9月3日下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十二中学成功开展了“开学第一堂法制课”暨“送法进校园”活动。

本次活动由许昌市教育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十二中联合主办。参与主体还有许昌市共青团、市关工委、市妇联、市教育局、新闻媒体(许昌日报、电视台;河南法制报、中新网住许昌记者站)。

目标任务是通过“开学第一堂法制课”、赠送普法口袋书,对青少年开展更为深入、持久、实用的普法教育,扩大“送法进校园”活动的影响力,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活动内容安排丰富多样。活动由许昌市教育局副局长赵建鹏主持,主要议程有第十二中学校长王润耕致辞;参会领导向学生进行赠书;学生观看法制宣传片;中院副院长张宝生讲授法制课;组织学生观看法制展板,与法官交流、咨询;和教师、家长、学生代表召开座谈会等。

课堂上,中院张宝生副院长结合学生实际,用一个个发生在学生身边的鲜活的实例,以案释法、依法论事,使同学们深受教育。

最后,王润耕校长对这次活动做了总结并给同学们提出要求。他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依法办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做一名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把本次学习活动落实的实际行动中。

第14篇:与法同行

与法同行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法律的保护。有人说:“法律是一条绷带,只要我们遵守法律,它就能有效地保护我们,为我们做出一定的贡献。”我们作为一名少先队员,作为一位社会小公民,应该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次,我和妈妈在云和街道行走,看见两个小孩在马路边追逐嬉戏。突然,从左边急速驶来一辆小轿车,那两个小孩仍然在你追我赶,丝毫没有察觉到危险的到来,轿车司机紧急刹车,这才没有引起一场车祸的发生,但却把司机惊出了一身冷汗。

还有一次,我悠闲地走着,只见前面的一辆大货车对红灯毫不理会,飞速地闯过红灯,差一点把一辆面包车撞上了。如果所有的司机都像这个司机那样的话,一朵正在绽放的生命之花就会在一瞬间凋零。

我们作为二十一世纪的阳光少年,应该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社会上的各类法制法规,做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小学生,决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愚昧无知地跟着他人犯法。

与法同行,让我们懂得岁月之短暂,生命之宝贵;与法同行,让我们摆脱冲动与鲁莽,拥有理智与稳重;与法同行,让我们拥有灿烂辉煌的明天。

第15篇:大学生与法

著作权的保护

4月15日,琼瑶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公布写给光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举报于正抄袭其作品《梅花烙》,称“目前正在中国大陆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于正,《梅花烙》的主要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全部被套用于《宫锁连城》的剧情之中,抄袭侵权情形之恶劣前所未见。”

4月28日,琼瑶声明称将正式起诉于正侵权。5月27日上午,琼瑶以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其作品《梅花烙》著作权唯有,将编剧于正,出品方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余万元。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

在于正和琼瑶的案子中,最主要的就是于正声称自己并没有抄袭琼瑶的《梅花烙》,而琼瑶则通过列举指出其剧情,故事脉络几乎完全套用在他的新剧中。

对于琼瑶指责于正侵权,法律界专家对此案件莫衷一是,有专家认为,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所以琼瑶作品不受保护;而另一种观点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梅花烙》享有著作权。如果存在抄袭,可以维权。目前,该案件仍在调查中

著作权基于作品而产生。著作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而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它体现了两条原则:一是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调动其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广泛传播;二是协调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加社会文化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

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说要要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在我看来,原告的著作权时受法律保护的,只要原告能够出示足够的侵权证据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法院应当保护原告的权益。

近年来,除了电视剧的抄袭之外,各种论文的抄袭,音乐的抄袭更是屡见不鲜。为了避免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我们需要做的是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版权保护,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机制,做到法律创新,给所有的文化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公平的创作环境。

第16篇:法在我身边

法在我身边

金安区双河镇双河小学

林年娟

法,本来是现代汉语中的一个会意字。法字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屈的人。 所以,法,自古有“平之如水”。《礼记》中也有“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而今天可能许多人一提到“法”,我们就会往惩罚上去想,也就谈法色变。

其实法律就像是给人们画了一个圈,在圈外,我们有无限的自由,或者只要我们不触犯法律也有可能感受不到法律对我们的影响;而圈内,那就是禁区。

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动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这艘船的底线,就会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惩罚。其实,从每个人出生的那刻起,我们就与法律结下了一生的缘分,它就像空气一样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它像一位正义的女神,你找到了它,学会了使用它和遵守它,它就会永远保护你;如果你去触犯它违反它,它就会惩罚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抱有侥幸的心里,因为法律就在你我身边。

像我们中小学生就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老师有《教师法》我们只有做好自己应遵守的法律才能快乐的生活,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收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一旦违法法律触犯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渐渐的,在我长大之后,明白了一些道理,比如说:父母不可以随意打骂儿女,在法律上讲是禁止家庭暴力且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不可以随便看儿女的日记,这是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同学们犯错了,教师不可以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买到假冒商品要打投诉电话12315;工厂随意排放污水,是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湖南电视台曾经报道过,有一个农村的青年,原来读小学时成绩很棒,一直是班里的前几名。他经过自己的努力,考到城里来读初中。他刚开始的成绩也很不错,老师经常表扬他,他也很体贴父母,自己很用功。直到有一天,他路过一个网吧,由于好奇,他走进网吧,“好刺激啊!好好玩啊!”他兴奋地说。时间一天天过去了,渐渐地,他跟变了个人似的,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经常向朋友借钱上网,很久都不还。后来他的朋友也不借钱给他了,于是他就开始骗父母,向父母要钱。后来他的父母知道了,就不再给他钱了,于是他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刚开始偷同学家的钱,后来在公交车上偷钱,被人暴打了一顿,但他仍然不知悔改,进而发展到抢劫,还杀了人,于是被警察叔叔抓走了,走到了一个黑暗的世界,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无规矩不成方圆”,试想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和存在,这个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子?我们无法想象甚至不敢去想象。提起法律,就会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也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祖国才会更加的和谐,更快发展。我们应该时刻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感谢法律的庄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法律是国家和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前提,但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我们的法律也不是无可挑剔和健全完备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约束和规则会写入法律的条文,法律会更加的完善,我希望那时社会上的犯罪会更少,人与人之间没有太多的冷漠和伤害,更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宽容、理解、和关怀,更多的人甚至所有的人都是懂法、知法、守法的人,我们的祖国更加的强大,人民生活安康富足!

法律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民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法律始终渗透在生活之中,它使人民的生活更安全,更幸福。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是一个永垂不朽的制度,法律也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们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是监督我们的一举一动的。不管你是小孩还是大人,一个不文明的动作,一句不文明的语言,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警钟长鸣,让我们共同唱响一曲遵纪乐曲,传达一脉思法情,做一个法律忠实的守护者和捍卫者。

第17篇:法在我身边

法在我身边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是第一烟草专卖管理所市管员谭越中,今天很荣幸作关于“法在我身边”的演讲。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看似与我们毫不相关,遥不可及,实际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分分秒秒与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国家总理温家宝曾讲话说过:“法律的重要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因为整个国家的建国方略就叫依法治国,这是从大处讲。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的生活来讲,也要靠法律来保护他们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全面发展的权利。”我国在八荣八耻中树立了“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日常新闻评论也有关于法律的热点评论,足以展现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烟草法律法规是国家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烟草行业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我们是紧密相连,我们要利用其进行执法,来约束被管理者,净化卷烟市场。同时,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也受到各项法律的约束。

作为一名烟草专卖基层人员,本身要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日常执法过程中,案件处理过程中,要紧密按照规章制度来操作,严格遵守烟草专

卖法律法规。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到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协调好与零售客户之间的关系,规范卷烟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我们烟草专卖执法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要想真正把工作做好,必须牢固树立法律就在我身边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平凡而又不平凡的烟草人,面对威胁泰然处之;没有豪言壮语也没有惊天泣地事迹;但他们却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英勇顽强乐于奉献面对围攻总并肩战斗;他们中间有一个共同声音“怕苦就不搞专卖”,于是有一个美丽名字就叫“烟草战士”;他们是国家和人民利益守护神,是不法烟贩克星。可曾见在烈日炎炎夏日里冒酷暑挨家寻访;在寒风呼啸冬天们顶着寒流逐户检查,就是为了不让违法份子有机可乘,为了不让国家税收白白流失。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专卖法律尊严,管好市场,保障卷烟经营秩序,这就是对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落实和行动。

把自己辛勤的汗水、满腔的热情和执着的追求都融入到烟草专卖事业当中,在平凡的岗位上用自己的青春和勤劳,谱写着不平凡的人生,现在已经融进了这个平凡的岗位,平凡中洋溢着青春和力量。每天,都告诉自己,是烟草专卖事业锤炼了自己,锻造成一名“能吃苦、能战斗、能奉献、守法、用法”的烟草战士,要怀着一种感恩的心情,来到工作岗位上,时刻准备着,为烟草专卖事业贡献青春和力量,为自己的人生再添新光彩! 因为法律就在我身边!

第一烟草专卖管理所 谭越中

第18篇:法在我身边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在我身边》。法律对于我们来讲,既熟悉又陌生。说熟悉,是因为经常接触各种各样的事例与法律密不可分,有的同学还梦想着成为一名庄严的法官,当一名威严的警察。说陌生,是因为很多同学觉得法律离我们太遥远,我又不犯法,知道那么多干嘛?

其实,自从我们来到这个世界,法律就紧紧地陪伴着我们,保护着我们。

你知道父母为什么养育我们吗?你会说,是他们爱我们。这只是其中一个答案。法律还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刑法》规定,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会被判处刑罚。

你知道为什么我们会在学校里面接受教育吗?你会说,是因为我们要学习知识啊。其实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也规定父母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这些只是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就有明确规定,此外还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生活中我们还要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父母私看了你的日记,你可以告诉他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师体罚学生,你可以告诉他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附近的娱乐场所影响教学,你可以通过学校反映,法律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法律保护着我们,但同样约束着我们,我们更要模范遵守法律,沿着法制的道路健康成长。

有的同学模仿古惑仔的行为,结伙滋事,打仗斗殴,却不知道已经是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有的同学欺负弱小,向低年级的学生勒索财物,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会被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而超过三次的就要被判十年以上。

有的同学沉溺网络,受到暴力和色情网站的侵蚀,长久以往就会引发违法犯罪。

法律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但是并不等于违法犯罪就不受到追究,我们中学生更应该遵纪守法,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学好用好身边的法律武器,防范侵害,保护自己,洁身自好,造福社会。让我们用下面的歌谣来互相勉励。

依靠法律来护航,一言一行记心上,

谦和恭让莫逞强,二虎相争双受伤。

结交朋友要谨慎,三六九等多思量,

学校家庭是港湾,四海为家无人帮。

烟酒毒品莫沾染,五脏六腑免遭殃,

正确上网不上瘾,六神无主悔断肠。

不在背后发议论,七嘴八舌把人伤,

管制刀具危险品,八面威风把祸闯。

遇到危险快报警,久安长治有保障,

多听师长良言劝,十字路口不彷徨。

学法用法记心上,百年树人做栋梁,

千里之堤防蚁溃,万家平安万年长。

第19篇:法在我身边

法在我身边

说到法,我总是感到很神圣,很庄严,似乎离我很远,而且我脑海里总是把它和警察及犯罪分子联系在一起。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才逐渐明白,法其实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其实就在我身边。

记得有一次,我和爸爸在家批市场买完海鲜后,爸爸中途把袋子打开看了一下,然后怒气冲冲地走到卖海鲜的那个人跟前说:“你自己看,怎么办?”说也奇怪,那个人也不争辩什么,乖乖地又往里面扔了几只虾到袋子里,事后,爸爸说,那个人事先在口袋里装了水充虾的重量,这种人侵犯了我们的利益,遇到这类事情要学会用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自己。

这件事给我印象很深,此后我又慢慢了解了生活中其它的法律和法规,如依法遵守交通规则,未成年人不能去网吧上网等。就我们个人而言,我们的生活中时刻与法律打交道,往往我们却忽略了它的存在,这是我们法律意识薄弱的体现。比如我们在商场中购买物品时,遇到一些不合格产品,常常有类似于“算了,就当买个教训吧!”的想法,而不是去拨12315这个即熟悉又陌生的号码来捍卫自己的消费权益。不由得感叹道,我们公民实在缺乏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也许,这是我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但我们也可以看到商家们对法律存在钻空的恶劣思想。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很多像这样的事情,这就要我们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只有这样,法律才会更公正,社会才会更和谐,祖国才能变得更加美好。

第20篇:法在我身边

“法在我身边”小学生法制知识讲座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天很荣幸能有机会来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和法律职业。我今天准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明白法律是什么?第二,要了解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第三,告诉大家不但要遵纪守法,还要防止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法侵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第

四、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都有什么?

一、法律是什么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和“矩”原来都是木匠术语,“规”是指圆规;“矩”是指尺。愿意是没有“规”和“矩”,就无法做成方形或圆形的东西,后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这句话旨在教育人们,做人要遵纪守法。就象小朋友们玩游戏的时候,得有一个游戏规则;进行体育比赛,就得有比赛规则;你要上学,就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上这些都是一些特定的规则,是特定的人针对特定的事而定的。游戏规则是由玩游戏的人自己制定的;比赛规则是由比赛组织方制定的;学校守则是由学校制定的。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实际上也是一种规则,只不过它是由国家来制定的,法律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我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权利是我们可以做什么,义务是我们不可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或必须做什么。法律对我们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我们行为的限度。它是对全社会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不管你的身份如何,是工人、农民、老师、学生、医生、警察还是商人,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一个独立的人,就得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也不管你地位如何,“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只要我国公民就要遵守法律,触犯了法律的人,不管你是谁,都要受到惩罚。

二、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在我国,法律有很多,其中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与民事相关的法律是规范我们日常生活规则的法律,比如我们买买东西、签订合同、开办公司等,应该怎么做和可以怎么做。刑法等法律是规范我们犯罪行为的法律,如打人、偷东西、抢东西等都是要受到惩罚的。另外还有婚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经济法、税法、环境保护法,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立法法等,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和我们之间的关系。

同学们,你们都是爸爸妈妈的宝贝,同时你们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你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关系着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因为你们还没有长大,你们身体、智力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属于弱势群体。用法律术语来讲,你们还属于未成年人,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出台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

同学们知道怎么判断一个人是未成年人吗?(可以请同学回答)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为划分标准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的人为未成年人,今天在坐的各位同学都是未成年人。从民法的角度讲未成年人又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同学们可能会有疑问,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呢,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做的事情,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购买学校门口的本子、笔啊之类的文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可以,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去购买电脑、汽车等大额的物品。

三、我们要遵纪守法,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国家制定了这么多法律来保护我们,那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第一、是遵守法律

现阶段你们遵守法律首先要做的就是遵守学校、老师给我们定下的规矩,这些规矩首先是为了保护你们的人身安全,如果违反则有可能让你们自己受到伤害。比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如果不遵守,则可能被拐卖,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

其次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也有相关规定,从年龄上区分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的意思意味着要到少年犯管教所去服刑,如果你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有其他惩罚措施,如收容教养等方式。

第二、要加强对坏人的自我防范、自我保护和应对意识。

针对未成年的犯罪类型主要有拐卖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猥亵幼童罪、抢劫罪、抢夺罪、绑架罪、虐待罪以及毒品犯罪等。有不明白的犯罪类型吗?面对犯罪分子我们必须谨记的是,

1、不和陌生人说话,不给陌生人开门,避免与犯罪分子直接接触,不要独自去偏僻的地方,晚上天黑后避免独自出门;

2、不拿陌生人给的东西,很多毒品犯罪就是从同学们爱吃的巧克力、小糖果、饼干开始的,还有饮料等类型。而且现在跟踪设备也很现金,可能在陌生人给你的小玩具里就有跟踪设备,因此他能掌握你的住所、作息时间等重要个人信息,然后实施绑架、盗窃等犯罪行为。

3、遇到问题优先找到老师、家长、警察解决问题,不要独自面对犯罪分子。

已经受到侵害时,如遇到被绑架、被拐卖,要分情况分别处理,首先要分析、衡量自己是否有能力逃跑,在人多的地方,可以喊叫救命、或用牙咬、用脚踢等办法自卫,而且一定要想办法引起行人的注意,比如和行人抢夺东西等,并强调身边的人不是自己的父母;如果正处在偏僻的地方,那么就要以静制动,要保存体力,可以表现出很害怕他样子,求他不要伤害自己,或假意讨好他,让坏人放松警惕,从而伺机逃跑。 如已遭劫持,不要惊慌,一定要冷静,切记不可辱骂对方,以免激怒歹徒,做出过激行为。面对绑架的犯罪分子问起家中情况,无须刻意欺骗,因为基本上他已对你的家庭有初步认识,所以可以适当告知父母姓名、电话等,若问到家庭经济情况,则以不知道,没听说搪塞。 耐心等待机会,设法逃至人多的地方,或想办法与外界联系,想办法向警方或父母求助。记住歹徒的特征、容貌、衣着、车牌号等,作为警方办案参考。

如遇到财产性犯罪,如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时,一定要先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不要奋力反抗,其次如果有能力记住歹徒的特征,及时报警。

4、如果遇到家长实施了虐待行为,比如严重的暴力行为、长期的食物虐待或精神虐待,一定和老师、警察说;如果遇到老师实施了猥亵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一定要和家长说。

5、谨记报警电话(匪警110,火警119 ,交通事故122 ,急救中心120)。

四、与法律相关的职业

同学们谁能举例说说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有哪些啊?主要有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法官是负责审判的人员,一个人有罪无罪必须经过法官审判,民众之间的民事纠纷调解不成时也要经过法官审判,判定孰是孰非。

检察官和警察主要是惩治犯罪的人,警察负责侦查犯罪,检察官负责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就是说一旦有了犯罪行为,公安警察就会第一时间勘察现场、询问被害人、证人,查找犯罪嫌疑人,如果证据已经足够,公安警察就可以抓人,将犯罪分子拘留。并将侦查完毕的案子交到检察院。检察院会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复查,如果没问题就会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审查后确定判决的刑罚。法官审理判决后会交付监狱、看守所等不同的部门执行刑罚。

律师是为公民代理案件、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是与检察官对立的,为保护犯罪分子免遭冤狱的人,为犯罪分子做辩护。在民事案件中,律师是代表一方公民提出诉讼或应对诉讼的人。

公证员是基于国家赋予的权利,通过相应程序,为公民出具公证书的人。 那么有没有同学想要从事法律职业呢?或者对法律职业感兴趣的的呢?

下面讲个小案例,同学们要仔细听,听完以后要自己说一说,他们做的对不对,错在哪里。

案例一:小丽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有一天放学回到家后,她爸爸发现小丽好象是哭过,就问她是怎么回事,小丽说同班一个叫小强的男生打她。于是,小丽的爸爸就带她回班里找小强要个说法。一见小强,小丽的爸爸就抓过他的衣领问:“你凭什么打小丽?”小强没反应过来,便极力挣扎,小丽爸爸就打了小强一个耳光,小强就往小丽爸爸身上吐口水。小丽爸爸又打了小强两个耳光,并将小强推倒在地,才带小丽回了家。这时,小强的家长也来接小强,见小强被打得鼻青脸肿,就带小强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小强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二级,小强的家长便把小丽的家长告到公安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各种损失五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小丽的爸爸2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小强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万多元。

提问:上面的案例中,谁做得不对?错在什么地方?他们应该怎样做才对?

点评:首先、是小强做得不对,他不该恃强凌弱,欺负比自己更弱小的女孩子;其次、小丽的爸爸更不对,小强还是个孩子,他犯了错误,应该通过老师、学校以及小强的家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口头警告小强,让他给小丽道歉并保证以后再不欺负小丽,不该报复性地把小强打伤。他们错误的行为导致小强的身体受到了一定损伤,而这种损伤又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所以最终法院判处小丽的父亲承担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讨论与思考:校园违法违纪问题

大家想想在校园生活里遇到过的有可能触犯法律的行为有哪些呢?有没有人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过?有没有同学打过架,或将别的同学打伤;有没有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没有同学以大欺小,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钱财等等。他们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这样的话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监狱。(互动:孩子们你们知道监狱是什么地方吗?进了监狱的人失去的主要是什么?)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要遵纪守法,不要做违反法律和违反学校规定的事情。

案例二:有一天,某小学三年级的女生小梅从家里到学校上学,快到学校时,一个男青年(李某)拦住她,对她说:“小妹妹,你们班主任老师生病住院了,别的同学都去看了,你要不要去?”小梅立即紧张地问:“是我们王老师吗?”李某说:“是,是。”小梅立即点头同意。于是,李某把小梅扶上了自己的面包车,车上还有另外一个人张某,把小梅控制起来。边走边问小梅她爸爸妈妈的电话是多少,小梅告诉他后,他马上向小梅父母打电话勒索5万元钱,说如果不按要求送钱来,就会杀了小梅。后来,小梅的父母报了警,经过警察的不懈努力,李某和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小梅成功被救。经法院审理,李某以绑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提问:在以上的案例中,小梅哪里做错了?她应该怎样做才对?

点评:小梅不应该轻信陌生人的话,也不该透露自己的有关信息,更不应该上陌生人的车。如果以上两名罪犯特别狡猾的话,被绑架是很危险的,有的甚至会失去生命。小梅应该躲避跟自己搭讪的陌生人,到学校去求证这件事情的真伪。

案例三:有一小女孩叫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男青年王某看到了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他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有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旁边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就把娟娟带回了自己家。娟娟成功地避免了一次不法侵害。

总结: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也就是说,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要沉着冷静,不要害怕,其实这个时候犯罪分子心里也很害怕,因为是他们在做坏事;如果犯罪分子比较强,也不要逞英雄,如可以适当示弱,就是可以表现出自己很害怕,但头脑一定要清醒,要找机会报警或伺机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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