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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3: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1:《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现行的教育法

2: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3:我国义务教育具有以特点: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免费性

4|:为什么要是行素质教育:我国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动手能力、自主性、创造性方面较差,我国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因此要实行素质教育。

5:教育教学的方针和培养目标:该法第34条明确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创新能力和时间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6:我国素质的特征:(1)教育对象的全体性(2)学生发展的主动性(3)教育目标的全面性(4)教育空间的广泛性和开放性象

7:素质教育的全体性要求:一必须是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都能得到应有的发展。二必须使每个学生在社会所要求的基本素质方面得到应有的发展,绝不能认为的忽视任何一个学生素质的提高

8:教育对象的全体性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最基本特征

9:教育教学工作中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1)改革考试制度,改进招生方法(2)俺素质教育要求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4)以加强课外活动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切入点(5)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10:怎样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1)严格按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保证教科书的质量 11: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免试”和“近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核心原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1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近入学

1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15:对于民办学校的界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

16:政府不但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一个平等入学的机会,还提供一个平等的学习条件。这是均衡义务教育的一个最基本的要素

17:义务教育属于公共服务事业,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支付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确保政府向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相对均衡的义务教育服务

18:如何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1)规定多种办学形式即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随班就读(2)经费保障措施

19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0: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走一下几个误区(1)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是搞平均主义、“一刀切”,而是为了缩小城乡之间、学校之间过大的差距,在教育突入上多向贫困地区、弱势人群倾斜,把“木桶最短的那块板子补起来”(2)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搞千校一面,而是要鼓励各个学校搬出自己的特色(3)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把办学条件好的学校拉下来,而是均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把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提上去

21:教育督导制:指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以及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评价、帮助和指导行政管理制度。教育督导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监督行为

22:义务教育督导制规定:人民政府教育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3:“问责制”法律规定:发生违法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4:引咎辞职责任成立的两个条件(1)引咎辞职的责任承担着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2)引咎辞职的原因是发生了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的后果。

第二章

1: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其中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

2:如何体现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1)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管、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2)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1)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2)身心发展的顺序性和阶段性(3)人的身心发展的互补性(4)身心发展的个别性差异

4: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两个方面:身体的发展(结构形态与生理机能)和心理发展(认识能力和心理特征、知识技能和思想品德)

5:关于学校开除未成年人的两条说法(1)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即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就可以开除未成年学生(2)未成年学生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其行为还未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就不应该开除,而应该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送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第48条分别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围城你啊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7:处理不得已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直接开除学生外,学校不得仅以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通过“劝其退学”等形式变相开除学生。

8:学校突发事件一般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9:何谓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机制:指学校要依法做好突然发生的

6、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急处理制度,如预

警机制、应急预案、快速反应机制、事后恢复机制。

第三章

1:教师受聘权:指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自由选择和获得教育教学工作的机会。其内容包括职业获得权、自由选择权和平等就业权。

2:职业获得权在消极意义上是指对抗学校不经法定程序和是由不受无理解聘的权利

3:教师应聘合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学校(用人单位)和教师(劳动者)之间确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协议。

4:聘用和聘任的区别:聘用涉及教师和学校工作关系的解除,而聘任制度是支撑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聘任争议不涉及学校和教师关系的解除只涉及内部工作安排。

5:怎样才可取得教师资格:我国《教师法》第十条对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人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6:教师作为聘用合同主体的资格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2)无精神病史或者未受到一定刑事处罚(3)符合法定劳动条件

7:聘用教师是学校而非教育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的权力

8: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9:聘用合同按期限可分为(1)短期合同(2)中期合同(3)项目合同(4)长期合同 10:对在本单位工作已年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1:学校的教育工作不会一成不变,强求严守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固定不变,未免太僵化,不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12:在以下条件下学校可以不需与教师协商一致而行是庸人自主权调整工作岗位(1)出现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法定的调岗是由(2)学生因人数减少、教师编制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有紧急情形(如教师授课质量特别差,大部分学生和家长意见很大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等)学校和已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教师工作岗位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但是学校必须证明其调整岗位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以防止学校滥用用人自主权随意变更教师工作岗位(3)特定情况下临时调动工作岗位,如发生不可抗力、处理事后工作等情况学校可以调整教师岗位,教师不得拒绝,但是临时变换工作岗位时应通知教师,变化后的报酬与变化前的报酬大体一致。

13: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惜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14:工资待遇的非法约定主要有两方面(1)约定寒暑假期不发放工资(2)约定不续签合同需退赔已发放的奖金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变更合同的情形主要有(1)学校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学校可以变更合同。(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见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3)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单位要求,学校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16:当事人约定可变更合同的情形主要有:(1)聘用合同中约定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的,(2)因工作需要,学校内部机构,岗位临时调动的。 17:聘用合同终止:是指当聘用合同符合特定条件时,其法律效力依法消灭,亦即聘用合同确立的聘用关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受聘人员与学校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18:聘用合同终止情形主要有:(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但是不得将违法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或者讲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以此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经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按照有关规定应退休(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5)学校被撤销的

19:终止聘用合同的手段。聘用合同终止后,学校应出具种植关系书面通知。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学校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聘用关系的,示威续订聘用合同

20:聘用合同终止后果。聘用合同终止,不同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违约损害赔偿:指合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2:违约损害赔偿既有法定违约赔偿,也有约定违约损害赔偿,并且约定损害赔偿应优先适用,因约定损害赔偿是教师和学校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利于已赔偿金约定条款,所以在非对等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不能显失公平。 23: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1)违约损害赔偿(2)违约金(3)继续履行

24:《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职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一般限于教师违约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教师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教师违反服务期或者合同期限约定,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26:《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务”

27:聘用合同的约定条款:(1)约定试用期条款(2)约定培训、继续教育和服务期(3)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4)约定解聘提前通知时限条款

28:聘用合同期限:指学校与教师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教师在学校工作时间的具体期限 29:关于如何处理合同期限与服务器线之间的关系问题应区分的几种情况(1)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短于合同期限(2)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3)双方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

39:竞业禁止:指为保护技术、经营等秘密,在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企业竞争关系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

40:衡量学校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至少应考虑的因素:(1)学校是否有“可保护的利益”存在(2)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是否掌握学校的商业机密(3)竞业禁止的期限、区域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4)学校是否给予约定竞业禁止的教师合理的经济补偿

40:人事部《聘用意见》规定,聘用单位依法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41:在试用期内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依法服兵役等四种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不需要遵守法定或者约定的提前解聘通知时限

42: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即时解除聘用合同(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教育不改的

43: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矿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只是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44:受聘教师有以下情形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教师(1)受聘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教师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

45: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得解除受聘合同(1)受聘教师患病后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教师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教师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形式的

46:教师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经法定期间协商后教师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2)教师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47:教师的自由解约权只有程序条件而无实体条件,教师只需经过一定期间的两次协商,即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受其他事提条件限制

48: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学校应当根据被解聘教师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聘用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教师同意解除的(2)若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教师年度考核不及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及格,又不同意聘用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及格,聘用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注意的是,聘用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4)聘用学校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教师道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章

1:学术自由权:指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2:管理学生自由权:指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3:指导权:指教师有权就人生活的整个社会生活领域,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的给每个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具体引导和帮助,使其尽可能获得充分和全面的发展,并通过社会生活时间的磨练帮助学生形成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能力

4:评价权:指教师有权通过观察、测试等手段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

5:惩戒权:指学校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教师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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