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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1 15:02:5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案件剖析报告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

剖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 1

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推荐第2篇:案件进展报告

LAW FIRM

案件进展报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就贵单位委托之不良资产诉讼及执行事务,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担保人是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是490万元。主债务人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已破产终结,无财产清偿债务,故贵单位直接起诉的担保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完毕,该案的判决已生效,并于2010年3月30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

现执行法院已向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继续查封其房屋、土地等财产。目前执行法院已查封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土地66666.67平方米,房屋10368平方米,查封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开具的企业账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迫于压力,有意回购其债权乃至贵单位在泊头市的所有债权,并就此事委托其工作人员及泊头市政府相关人员与贵办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多次洽谈。

LAW FIRM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计划一方面督促执行法院加快执行进程,加大执行力度,查找其现金资产,拍卖已经查封的土地房屋;另一方面与其就泊头市债权包整包处置一事,进一步商谈,力争促成泊头市债权包的整包处置,使贵单位的债权资产得到有效回收。

二、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担保人是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是384万元。

我们代理贵单位于2009年7月24日与泊头市自来水公司达成了(2009)沧民初字第74-1号调解书,调解给付本金利息合计530万元,泊头市自来水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先支付了13万元,已转入贵单位帐户,目前仍欠517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于2010年3月30进入执行程序,现执行法院已向泊头市自来水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其房屋1706.33平方米,同时查封了该企业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中国银行泊头市支行开具的企业账户。

因担保人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故未能与其达成调解协议,贵单位与其之间的担保纠纷已经开庭审理完

LAW FIRM

毕,二审判决于2010年4月13日生效,并于2010年6月8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向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98.08亩、1486平方米、912.71平方米、27.9亩,同时查封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中国银行泊头市支行等银行开具的企业账户。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抓紧时间督促执行法院加快执行进程,加大执行力度,继续查找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资产,拍卖已经查封的土地、房屋,使贵单位的债权资产得到有效回收。

三、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黄骅市化工厂、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的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黄骅市化工厂已经在1999年改制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企业现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清偿能力,该案中保证人为黄骅市五一机械厂,该厂现已改制为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

因本案已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黄骅市化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需提供

LAW FIRM

被执行人黄骅市化工厂的财产情况方可重新立案执行。虽然已知黄骅市化工厂已变更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但黄骅市化工厂的工商档案里没有改制文件及债务承担的资料。通过查询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档案,在其中发现了改制文件及债务承担资料,但黄骅市国土资源局无理干涉,不允许复印该资料,无奈之下,我们只好请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该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变更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因为以上种种原因,该案现在方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调取了黄骅市化工厂改制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档案,并已裁定追加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们通过调查,现已查明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情况,并已查明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下一步计划查封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的银行账户查找其现金资产,查封并拍卖其土地、房屋等财产,以使该债权得到完全偿还。

四、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河北锦纶切片厂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

LAW FIRM

案件基本情况:

(一)、2003年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起诉河北锦纶切片厂和河间市正大农用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诉讼标的2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10月1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沧初字第141号判决书,河北锦纶切片厂偿还200万元及利息,河间市正大农用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36000元由两被告承担。

2004年5月10日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申请法院执行。

(二)、2003年5月10日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起诉河北锦纶切片厂,诉讼标的188.58万元及利息(抵押借款200万元偿还11.42万元),2003年6月10日起诉河北锦纶切片厂和河间市双和锦制品有限公司、河间市华表锦纶棕丝厂(代为请求权)。

2003年7月24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沧民初字第103-1号判决书,判决偿还188.5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4000元由河北锦纶切片厂承担。2003年8月27日申请法院执行。

2004年8月10日法院做出(2003)沧执字第95-1号裁定书,裁定拍卖河北锦纶切片厂的厂房、办公楼、部分车辆和土地使用权。

2006年9月11日沧州中院作出(2003)执字第95-5号裁定书,裁定以物抵债并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对(2003)沧民初字第103-1号判决书的执行。

该案中主债务人河北锦纶切片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河

LAW FIRM

间市正大农用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尚未发现企业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下一步将继续查找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使该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五、关于贵单位诉河北青县磷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河北省青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是河北青县磷肥厂,借款本金是125万元。因债务人河北省青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终结,无财产清偿债务,担保人河北青县磷肥厂已改制为河北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故直接起诉担保人河北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该案已于2010年6月2日在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完毕,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2010年6月23日

推荐第3篇: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查阅案件书面材料、法律法规,现特就佛山力雄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力雄”)票据事宜制作本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基本案情

票号为0010000320223456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食储备库”)开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托收承付(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内蒙古国创金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金科”)接收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公司,然后由公司背书转让给现在持票人佛山力雄。

2016年6月,票据到期后佛山力雄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兴业银行以票据印章不清晰为由拒绝承兑。

2017年4月,佛山力雄再次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4月10日,兴业银行作出书面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无款支付。

二、案件分析

本案件中涉及五方当事人,各方法律地位如下:粮食储备库为出票人,国创金科以及我司均为背书人,佛山力雄为持票人,幸运银行为承兑人。

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佛山力雄享有三种权利,一是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持票人享有向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的权利,这是第一顺位的权利;二是追索权,票据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有权向前手即票据背书人主张追索权,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只向某一背书人追索,也可以向所有背书人以及出票人追索,被追索人偿还款项后,也获得了票据上的权利;三是利益返还请求权,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被拒绝承兑后,佛山力雄有权向其前手即国创金科、我司以及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

三、法条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建议

1、我司作为票据背书人,佛山力雄公司可以向我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但通过逐级向上追索,实质上最终的责任方为票据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为减少追索过程的繁琐、防止追索权时效经过,建议我司与佛山力雄协商,由佛山力雄持票据以及拒绝承兑理由书向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票据追索权,由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费用。

2、若粮食储备库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另根据兴业银行拒绝承兑书可得知,拒绝承兑的原因是粮食储备库的账户上没有款项可供支付,粮食储备库明知对外开具票据应在账户上预留相应款项,但实际上账户内却无款支付,存在票据诈骗的嫌疑,若佛山力雄在向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后,粮食储备库仍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以粮食储备库存在票据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名博

2017年4月16日

推荐第4篇: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1: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2: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破解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3: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推荐第5篇:案件报告制度

案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分局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确保局领导及时掌握本局工作中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分局系统内办案单位查办的所有已立案未结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的案件立案后,各科室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向分局报告,各科室每月5日前向分局报告上月情况。

第四条案件报告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办案单位;

(二)立案时间;

(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定性及拟处罚金额;

(六)其他有关情况。第五条监管方法:

(一)实行办理结果反馈制度。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单位应随时向有关领导或上级部门汇报案件查办情况。

(二)建立办理登记制度。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单位将办理案件的情况报送分局后,分局案审机构要记录并建立备查档案。按月通报科室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基本原则要求:

(一)执法人员要按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二)执法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领导报告情况,不得隐瞒案件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上级;

(三)报告内容要准确、全面;

(四)查办中的案件情况不能随意向媒体发布。

第七条 案件查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机关纪检监察和效能办根据情节追究行政责任,并列入年终考核项目:

(一)隐瞒不报的;

(二)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情况进行谎报的;

(三)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第八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报告制度由分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

(一)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

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2、脑外伤;

3、左侧第6肋骨骨折;

4、脾破裂;

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

6、面部皮肤裂伤;

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

1、建议继续治疗;

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

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元;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案件分析报告

(二)

最近,***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

(三)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

(三)、

(四)、

(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推荐第7篇:案件终结报告

正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 事 人:正安县鸿泰来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林山,个体工商户、住贵阳市小河区中华花园(现住:正安县鸿泰来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正安县凤仪城南新天广场; 经营范围:食品、百货、日杂、家用电器、手机、灯饰、家具、废旧家用电器回收*零售;

注 册 号:520324600036130

201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迪达斯”牌衣服5件,裤子1条,“卡帕”牌衣服7件,“耐克”牌服装5套,裤子1条,“鸿星尔克”牌裤子5条,“鳄鱼”牌皮带4条,“V”皮带3条,“金利来”皮带7条, “皮尔卡丹”牌皮带5条涉嫌假冒。

经现场报局领导批准,对其生产经营的以上产品实施了扣留封存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由何易、罗松二人负责调查此案。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证据

(一):201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在当事人门市部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阿迪达斯”牌衣服5件,裤子1条,“卡帕”牌衣服7件,“耐克”牌服装5套,裤子1条,“鸿星尔克”牌裤子5条,“鳄鱼”

牌皮带4条,“V”皮带3条,“金利来”皮带7条, “皮尔卡丹”牌皮带5条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请示局领导后对其涉嫌经营假冒的服装进行了暂扣;

证据

(二):201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步步高服装城负责服装销售的杜启定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购进“阿迪达斯”牌衣服5件,裤子1条,“卡帕”牌衣服7件,“耐克”牌服装5套,裤子1条,“鸿星尔克”牌裤子5条,“鳄鱼”牌皮带4条,“V”皮带3条,“金利来”皮带7条, “皮尔卡丹”牌皮带5条和该服饰为假冒的事实。

证据

(三):2011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林山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服装是徐牧在经营并与鸿运泰来购物广场是联营关系和责任由鸿泰来承担的事实。

证据

(四):201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步步高服装城负责人徐牧所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与鸿泰来购物广场是联营关系和共用同一个营业执照的事实。

三、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2011年4月19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执法人员开具的《正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正工商行扣字(2011)第015号)》1份,和《正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第015号》1份及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2、2011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步步高服装城销售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5、2011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林山所作询问笔录一份;

6、201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林山所作询问笔录一份;

8、2010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步步高服装城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注明笔录无误,承办人认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于2010年12月以每套10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阿迪达斯”服装一套,以每件衣服3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衣服两件,以每条1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裤子2条;以每条3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鸿星尔克”裤子5条;以每件4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卡帕”衣服7件;以每条19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鳄鱼”皮带4条;以每条3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V”皮带3条;以每条4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金利来”皮带7条;以每条3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皮尔卡丹”领带5条,以上服饰在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时还未来及销售。以上服饰共计价格1086元。

五、定性分析

本案为流通领域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惩处。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者,通常是在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时又往往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这种商品通常不是销售者自己所生产,而是他人所生产、提供的。我们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以牟取更多利润的故意,其销售行为为主行为,假冒行为为从行为,依法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定性。本案中,当事人是长期从事服饰销售的零售企业,在管理和进货渠道上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本不应出现有售假冒伪劣产品。可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其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假冒品牌服饰比正规的品牌低的多。由此可见当事人是明知道二种产品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只是为了追求企业高额利润,而从事销售假冒品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询问,当事人供述本案中涉及的服饰均为假冒产品。因此我们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处罚依据及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

(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

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假冒“阿迪达斯”牌衣服5件,裤子1条,“卡帕”牌衣服7件,“耐克”牌服装5套,裤子1条,“鸿星尔克”牌裤子5条,“鳄鱼”牌皮带4条,“V”皮带3条,“金利来”皮带7条, “皮尔卡丹”牌皮带5条,;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承办人:何易、罗松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推荐第8篇:交通肇事案件思想报告

交通肇事案件思想报告

(一)无助的求助

20xx年9月上旬的一天上午,一个瘦弱的中年妇女在亲友的带领下,从宿松县慕名找到我,哭哭啼啼、神情恍惚,请求我为其丈夫“伸冤”,救救一家老小! 我在办公室里接待了他们,一边安慰她要冷静,听她断断续续的叙说;一边接过她手中的材料,详细地看了起来…… 她叫严雪红,丈夫朱全华,夫妻两人均没有正式工作,上有年迈的父母双亲;下有年幼的一双儿女;家庭困难,租房居住。为了养家糊口,丈夫朱全华受个体老板祝英雇佣,为其开车送货!

20xx年2月26日21日,朱全华饭后驾驶祝英所有的皖HWS569号微型客车在送祝英儿媳回家后,返回自己家的路上,在宿松县孚玉镇沿孚玉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欧建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欧建军特重度颅脑损伤(植物人状态),事故发生后,朱全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次日,主动投案自首。朱全华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宿松县看守所。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朱全华驾驶机动车在紧张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线的地方转弯时,未注意其车道内行使的车辆情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朱全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欧建军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使,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xx年6月18日,欧建军由妻子黄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宿松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肇事车辆驾驶员朱全华、车主祝英及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要求共同赔偿267万元!

20xx年6月20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向宿松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朱全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0xx年9月3日宿松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原告欧建军的各项损失共计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赔偿62万元(交强险12万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朱全华、祝英连带赔偿元(朱全华赔付元、祝英赔付元),原告欧建军自行承担元。同日,宿松人民法院还作出作出《刑事判决书》,认为朱全华造成受害人欧建军的直接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80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朱全华有期徒刑四年。

看完全部材料,我长长地嘘了一口气!一场惨烈的事故,造成两个家庭惨不忍睹!看到当事人渴盼无助的眼神,我无法推却,也无法保证,只能说一句:“我会尽力的”!

(二)无言的困惑

随着对案情的逐步深入,随着对涉案各方当事人的了解,我感到自己肩上的担子越来越重,预感到这将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恶战”! 一方面,伤者欧建军现为宿松县某乡副乡长,妻子黄某为宿松县法院在职副庭长,岳父黄某某曾是宿松县法院的老院长,而该案一审民事、刑事均是在宿松县法院承办;另一方面,伤者欧建军的伤情为特重度颅脑损伤,呈植物人状态,经司法鉴定属一级伤残,仅前期医疗费就高达38万元,后期每月约需XX元6000元,并且由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两人日夜护理,各项费用高达248万元!而委托人朱全华作为一个普通打工者,一家四口,靠他微薄的工资维持,本来就家徒四壁,何以筹措巨额资金进行赔偿? 一个是奄奄一息的病人,一个是锒铛入狱的贫民!作为律师,我很困惑、很矛盾!如何处理好情与法的冲突?如何使两个陷入困境的家庭升腾起生的希望?我时常陷入无言的深思!

(三)艰难的突围

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当务之急,就是依法提起上诉。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精心为委托人朱全华撰写了在《民事上诉状》及《刑事上诉状》,交由委托人朱全华签字确认后,在发定上诉期限内,邮寄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 刑事上诉案很快就移送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但民事上诉案却迟迟没有音讯,等来的却是同是一审被告的车主祝英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的两份《民事上诉状》!

车主祝英的上诉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祝英是无偿将车辆借给朱全华使用从事其他活动,非工作范畴和内容,自己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则为因肇事司机朱全华肇事后逃逸,属于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因此认为一审法院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欧建军50万元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很显然,无论是车主祝英,还是保险公司,上诉的矛头均指向肇事司机朱全华! 后经查询获悉,原来是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朱全华邮寄的《民事上诉状》后,向羁押在宿松县看守所的朱全华送达《缴纳上诉费通知书》,要求限期缴纳上诉费6500元,朱全华考虑到家庭困难、无力缴纳上诉费,在没有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决定放弃上诉,没有如期缴纳上诉费,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视为朱全华自动撤回上诉!获悉这一消息后,我无奈地摇摇头!本来,从诉讼技巧上,如果委托人朱全华二审民事上诉,至少还有改判的希望和谈判的筹码!然而现在,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可能对朱全华的辩解理由进行审理,只能被动地进行“防御”!

针对刑事上诉,我根据事实和法律,整理了书面的《辩护词》,递交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朱全华造成受害人欧建军的直接财产损失,上诉人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80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证据,属于主观推测。一审法院依据尚未送达、更没有生效的所谓的松民一初字第00548《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造成受害人欧建军的直接财产损失,上诉人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80万元。事实上,一审法院自相矛盾,基本假定松民一初字第00548《民事判决书》是正确的,但该判决书仅判决上诉人赔付受害人欧建军元,扣除上诉人已经赔付的XX0元,仅需赔偿元,一审法院何以认定上诉人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80万元?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1)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欧建军)重伤

(2)上诉人朱全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3)上诉人朱全华在肇事后逃逸;

(4)一审法院做出的未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赔付受害人欧建军元,扣除上诉人已经赔付的XX0元,仅需赔偿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

分析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如果上诉人朱全华仅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而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欧建军)重伤,则不构成犯罪!同理,如果上诉人朱全华仅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欧建军)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没有在肇事后逃逸,也同样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因为上诉人朱全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欧建军)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所以,才具有加重情节,才从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犯罪行为! 但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不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既然一审法院做出的未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赔付受害人欧建军元,扣除上诉人已经赔付的XX0元,仅需赔偿元,显然不符合“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一审法院既然想以上诉人造成受害人欧建军的直接财产损失及无能力赔偿数额来作为上诉人是否符合“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进而作为量刑情节,那么,就必须等待松民一初字第00548《民事判决书》依法生效并进行强制执行后,方能确定上诉人无能力赔偿数额,这是个法律常识问题,然而,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及《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时间均为20xx年8月30日、送达时间均为20xx年9月3日,而《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0日、《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5日,一审法院依据尚未送达、更没有生效的所谓的松民一初字第00548《民事判决书》来认定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80万元,简直就是本末倒置、天方夜谭!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三)款,对上诉人朱全华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推荐第9篇:案件调查终审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一、案由及调查经过

2010年8月,我局接**省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关于核查处理部分商业银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督办函》的通知,经核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在利用特许从事金融业务的经营优势,利用格式合同转嫁费用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分管局长批准,于8月16日立案调查,指定****为案件主办人,****为案件协办人,并委托****市工商局调查,现该案已经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支行;

住所:****市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其一级分行在银监会批准的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限于实盘交易)、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业务;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在从事以房产作抵押的借贷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与消费者(即借款人)签订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第十五条中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及有关手续的费用均由消费者承担。在实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过程中,当事人以合同条款规定为由,要求消费者缴纳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收取的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或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费(即房屋他项产权登记费,每套次80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据此规定,当事人与消费者分别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向****市房地产管理处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且《房地产他项权证》明确载明当事人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因此,当事人应为房屋他项产权登记费的承担人,当事人利用单方面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合同即格

式合同,将此项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其行为实际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市房地产管理处证实,并与当事人核对,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消费者办理抵押登记*****套次,被转嫁费用累计******元。根据我国的会计准则,利润由收入减去成本,当事人转嫁的费用如由当事人承担,则要计入成本。因此,当事人转嫁的费用,事实上减少了当事人从事以房产作抵押借贷经营活动的成本,相应的增加了当事人的经营利润,其转嫁的费用,应视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询问笔录、当事人有关人员及消费者询问笔录;

4.借款合同复印件;

5.****市房地产管理处回复函件、情况说明;

6.**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四、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及建议

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转嫁本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及《**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之规定,构成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95000元,上缴国库。

主办人:****协办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推荐第10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表1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由:涉嫌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二种假药调查时间:自2010 年1月11日至2009年1月13日组织调查机关:思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人:吴伟昌、袁义强当事人情况: 思南县塘头镇钜鹿堂药店法人代表: 莫若新 ,58岁,男联系电话: 13098560233联系地址:思南县塘头镇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0年1月11日上午,我局接地局转发省局《转发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和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的函》(黔食药监稽函〔2010〕1号)文件传真,其中假药流向表中一流向为通过邮寄假药至我县辖区内塘头镇,收件人为莫若新。2010年1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向邮政部门调查取证,该邮寄包裹已经于2009年5月4日被思南县塘头镇钜鹿堂药店负责人莫若新领取。经调查:该药店从河北省邮寄购买了40瓶“风痹通胶囊”,标示生产厂家为河北振国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61022036,生产批号为090903(尚库存1瓶),以及10瓶“喘咳立舒胶囊”。并同时替他人同时代购了10瓶“喘咳立舒胶囊”。相关证据:

1、调查笔录1份;

2、邮政EMS包裹单复印件1份;

3、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和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的函》(徐食药监稽函〔2009〕152号)文件传真1份、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和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的函》(黔食药监稽函〔2010〕1号)文件传真1份;

4、查封、扣押的“风痹通胶囊”1瓶。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调查笔录》上签了字。处理意见:该药店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二种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假药“风痹通胶囊”1瓶;

2、没收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的违法所得:49×12=588元;

3、处以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货值金额五倍罚款:50×12×5=3000元。鉴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上有高龄老母需要赡养,且妻子患有宫颈癌,提出减免罚款申请,应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建议如下:

1、没收尚未销售的假药“风痹通胶囊”1瓶;

2、没收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的违法所得:49×12=588元;

3、处以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货值金额四倍罚款:50×12×4=2400元;调查人签名:、、

2010年 1月13日

第11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当事人:地址:法人代表:案件性质:

案情及违法事实

一、案由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

三、案件调查经过

1、现场调查情况

2、外围调查取证情况

3、司法鉴定情况

4、主要证据及作用

5、违法事实

四、调查结论

五、协调沟通情况

六、处理建议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12篇:怎样写案件审理报告

怎样写案件审理报告

一、案件审理报告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理部门,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所呈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处分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这一书面报告的制作者,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审理工作人员。强调的是检查与审理分开,二者在人员、分工、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侧重,不能混为一谈。

从写作角度应注意:

案件审理报告必须是一个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案件审理部门所提出的审查意见。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调查终结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之后而形成的。

案件审理报告是一种 “报告”的形式,它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审理意见,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委员会)或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部门所提出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不是重新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核实,而是对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处分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因此,它不必象案件调查报告那样对所有的案情,包括所有的证人与证据、具体的细节经过等进行表述。

二、案件审理报告的结构及内容

案件审理报告主要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四大部分组成。

1、标题

案件审理的标题应该反映出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即对何人、何问题、何处分的审理。

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在招生工作中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如果有的问题比较复杂,很难用简短的文字来概括,那也可以写成《关于某某某同志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将所犯的具体错误省略,但不能写成《审理报告》四个字。

如果是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标题中的姓名可只写成为首人员的姓名,其他人用 “等”来代替。例如:《关于某某某等四人共同受贿案件审理报告》。

2、导语

导语属于交待有关材料的部分。 (1)被审理人员个人的基本情况 这部分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文化程度、现任党内外职务 (含兼职)、曾否受过处分,等等。

如果一案牵涉多人违纪,可以按照他们违纪的性质、情节、程度的差异,由重到轻地依次排列。也可按职位的高低,由高向低依次而写。

(2)案件的来源及案件的性质

这部分应用简单的文字,反映出案件呈送审理之前的办理情况及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

重点应注意几方面的内容:

移交本案给审理部门的单位。就是写明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的,或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呈报本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或者是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部门受理的时间。 介绍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要简明扼要地介绍原认定的错误性质、主要事实依据、后果影响及本人态度。应重点选择能够说明问题,或是有利于定性,或是不利于定性,或是存在异议的地方,为下一步提出审理意见做好准备。 说明与呈报案件有关的党组织、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写明是哪级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什么时间,经过什么会议,认定违纪人员的问题存要并确认其问题的性质,提出何种处理意见等。如果所呈报案件单位的意见不一致,应对不同意见的各自理由做一说明。

必要时应交代本案移送审理之前的前段办理情况。

3、正文

正文是审理报告的中心内容,重点反映经审理之后认定的案情事实、性质和认定后的处理意见。

(1)经审理之后认定的错误事实

这一部分所反映的事实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事实,因此,要将经过认定的事实按主次分别列出。有的虽然是将所呈报案件的事实 “原封不动”地照抄转过来,但它是在经过审理之后,在认同呈报单位所提出的案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尽管二者没有什么出入,但写到这一部分中来,就是代表了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的意见,就可以做为判断案件性质、处分违纪人员的依据。所以这一部分内容不能忽视。

具体可采用多种方法:

概括法。即用概括性的语言,将违纪人员的问题加以分类,然后按问题的性质、程度,分别加以叙述。对于一名违纪人员多次犯同一种错误的案件,或者是一名违纪人员犯有不同性质的错误,适于采用这一写法。这种写法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按问题的大小来组织材料,对于重点问题、主要错误可以详写,对于一般问题、次要问题可以略写。

顺序法。即按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表述事情发展的主要过程。此写法适用于一个人一个中心事件,便于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这种写法应注意不能事无可巨细地平均花费笔墨,要围绕重点问题、关键情节来叙述。

人员定位法。即按不同人员在共同违纪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的不同,由重到轻,由主到从排定位置,然后逐一加以叙述。重点应突出主要责任者的违纪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表述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

这几种写法没有什么优劣之分,也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有根据所需反映的内容,如何选择最佳表达方式的问题。因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本审理报告的写法。

这一部分内容中,如果审理部门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认定;如果不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否定;对可认定可不认定的事实应予以否定;对应作为处分依据而呈报单位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必须重新认定。同样,这部分所反映的证据,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证据,必须将有关证据,特别是说明审理部门意见的证据,做明确的、有份量的分析。

(2)所认定的案件性质

这部分在对违纪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概括认定的基础上,简单扼明地明确其违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为下一步提出具体的审理意见做准备。

对违纪性质的认定,应以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确认该违纪行为具备哪些构成违纪的要件,认定其构成了何种性质的错误。

如果在认定性质问题上审理部门与呈报案件的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均应在审理报告是写明各自的意见,并择要说明各自的理由和根据。

(3)处理意见

这一部分应重点写明审理部门的具体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首先,应交代案件检查部门或呈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党组织、政府对本案的具体处理意见,以及理由和根据。为提出审理意见,即是肯定、否定还是部分肯定、否定原处理意见,做一铺垫。 其次,应对违纪人员的错误行为与证据情况及案件性质,作出高度概况的认定。着重反映主要问题,主要证据。多用一些结论性的语言。

最后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同意检查部门或呈报案件单位的处理意见,应当明确表示同意。如果认为检查部门或呈报单位的处理意见量纪不当的,应在审理报告中明确指出其不当之处。类似违纪程度与处分不相适应,处分畸轻畸重,未考虑法定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无正当理由而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包括不处分或免予处分)等情况,都应在审理报告中给予纠正。

对于违纪人员违纪之后的表现,如坦白交待、检讨悔过、拒为交待、拒不认错以及具有某些条规规定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应在审理报告中加以说明。

如果属于共同违纪的案件,应根据批准权限的规定,依次分别写出处理意见,并明确提出哪个人的处分需要报上级批准。

对需要建议给予其他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处理意见部分写明。

另外,对于虽然经过努力工作但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有个别问题没有解决的,也应当在审理报告中指出。

4、结尾

结尾包括结束语、署名、日期三部分。

结束语一般写成表示作者愿望或者表明正文已表述完毕的用语,如: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批示。”“特作以上报告,请予审示。”署名应签署审理本案的审理部门的名称或专、兼职审理人员姓名。以审理部门名义制作的审理报告,也应在适当位置注明具体承办人的姓名。

日期应写审理报告制作完成的具体年、月、日。

三、案件审理报告的表述方式

案件审理报告还有其具体的表述方式问题,即如何组织材料并用语言来反映的问题。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1、说明式

说明式是用简明精练的文字,对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状态、性质、特征、表现、危害等,进行具体的解说和阐述。其长处在于,可以依照事物固有的顺序,不加进个人的主张,客观地表达中心主题。说明式也有许多种具体形式,不同形式有不同的特点。

(1)顺序说明 即按照事物发展本身的条理,或人们的认识发展过程,逐步说明。

(2)分类说明

即将所需说明的事物或问题,按其性质和特点分成不同的种类,然后再依类别逐说明。

(3)比较说明

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问题或认识加以比较,可揭示二者的异同、大小、轻重、真假,帮助人们准确地区别事物,认识到问题的实质。

这种比较说明的方法,多用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对错误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产生不同看法时使用。

2、夹叙夹议式

通过记叙所审理案件的客观事实,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总结,依据条例规定,阐明观点和主张,或否定原来的处理意见,或提出新的看法。其优点在于能有重点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准确地表明态度。

(1)例证法

即通过典型例证的分析综合,来证明所提出的审理意见的合理与可靠的一种方法。其特点是举出若干事例,然后归纳综合,边叙述事例边议论,最后提出观点。也可先提出观点,然后用事例来说明。

(2)矛盾法

即用所审理案件的事实与结论、证据与意见的出入,来证明事实不准确、证据不充分或是定性、处理意见的不准确。就是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这种写法可以利用所呈报审理案件的自身矛盾,发现问题并使之不攻自破。

第13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共 2 页 第 1 页

案由:永修县新发食品厂生产的食品未经出厂检验案当事人基本情况:该厂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QS号为QS3600

1301 0061证件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3年03月02日-03月09日,本局执法人

员邹薪、刘亮等3人组成执法小组,分别两次对永修县新发食品厂监

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组织生产,执法人员两次对该厂检验

室检查时,该公司均未能提供产品出厂检验记录。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生产加工现

场摄像及照片签字认可材料。

定性及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

七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局考虑到该厂的一

些实际情况并采纳该厂的部分陈述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

国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条之规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拟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八十七条之规定。本局考虑到该厂的一些实际情况并采纳该厂的部分

陈述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国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

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伍仟元罚款。(以下空白)

案件承办人(签字):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共 2 页 第 2 页

第14篇: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内容提要: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缩影,婚姻家庭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社会的安定及伦理道德的维护。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婚姻家庭关系日益的复杂,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本调研报告以宜都法院近三年的审判实际为落脚点,总结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问题,分析相关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

表一 **-**年各类婚姻家庭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

婚姻家庭案件作为传统的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大,占我院民事案件的30%以上,向来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婚姻家庭类案件以离婚纠纷、抚养纠纷和赡养纠纷为主,特别是离婚案件,占到婚姻家庭案件的85%以上,案件数量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推动了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离婚的社会认同度变高,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变小,一旦婚姻家庭生活中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离婚便成为很多人的必然的选择。赡养、抚养二类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赡养案件由**年的8件,上升至**年的14件;抚养案件主要包括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纠纷,由**年的10件上升到**年的18件。其他案件主要包括确认婚姻无效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案件数量维持在1-5件。

(二)案件调撤率高

表二 **-**年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撤诉情况统计表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有着亲缘或血缘关系,但双方间的矛盾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因此,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加注意运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此类纠纷,以求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调解工作也相对容易开展,特别是离婚案件中,随着当事人思想观念的开放,双方通常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通常都能达成调解。

(三)案件起诉人多为女性

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占60%以上,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方面反映了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四)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率抵,调解离婚率高

表三 **-**年离婚案件处理结果统计表

从我院近三年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来看,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而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达到80%以上。为了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于初次起诉离婚,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且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维持婚姻关系,给双方当事人恢复感情的机会。但是,随着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观念的逐步开放,多数当事人面对离婚情绪相对平稳,容易接受调解并能够达成一致,和平分手。

二、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据不易取得,事实难以查清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矛盾常常积累在日常生活中,日常生活是一种持续的时间状态,双方当事人本是一家人,一家人在屋子里发生的事,不可能写什么字据,也不可能时时、事事让别人看到。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以外的人一般也不愿作证。当事人的家庭内部事务只有当事人本身最清楚,加上法律意识的欠缺,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忽略证据的收集。如起诉离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只有结婚证一份,双方感情破裂与否,全凭当事人的陈述。在诉讼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另外,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受害人取证也面临很多困难,许多当事人又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应该收集哪些证据,使得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又如赡养纠纷案件中,被赡养人年龄普遍较高,文化水平低,作为弱势群体在举证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仍然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使得赡养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

(二)缺席审理案件较多,案件执行困难

在我院**年判决结案的108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缺席审理26件,缺席审判率为24.1%。的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审理;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缺席审理过程中,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案件的真实情况。以离婚为例,仅凭原告的陈述和证据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子女等问题均难以查明,无法处理,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缺席审理的案件往往不能实际执行,特别缺席审理判决的赡养和抚养费纠纷,无法解决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三)连带问题多,情、理、法矛盾突出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情即为感情,是基于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赡养关系所产生的母子之情、夫妻之情、兄弟姐妹之情等这些人类特有的感情。自从有了婚姻家庭关系,情就一直在起着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作用。所谓理即依据民间的习惯和礼俗所认定的“是”与“非”,也就是伦理道德。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规定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婚姻家庭纠纷有别于其他民事纠纷,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同时,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相对滞后,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性较差,多是一些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考虑诸多的情理因素,以法律为依据,但从结果和过程两个方面来看注重合理性,要符合人情,加大了审判的难度。

(四)婚姻家庭案件中财产和债务处理困难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来源复杂的特点。因各种形式而产生的债务都可能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产生,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也成为复杂的问题。离婚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中涉及财产债务处理的问题认定和处理通常比较困难。婚姻家庭案件中争议最多的财产是房屋,农村在老房宅基地基础上所建的房屋,一方父母或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离婚案件或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案外人中主张诉争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要求参与不动产分割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次性分割,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

离婚案件引起的债务纠纷中,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找亲戚朋友所举债务没有借据的情况难以认定、一方在离婚时伪造债务以减少另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份额难以查清等问题也很常见。亲朋间的债务一般考虑“面子”一般不出具借条,当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人只能是补打借条。这种白条从证据认定角度来讲,债务人配偶一般否认债务的真实性,法院也不易认定,解决此种纠纷也变得很复杂。

除此之外,婚姻家庭纠纷还常常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彩礼在我国大部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实务中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小数。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对彩礼定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婚姻法》相关解释中仅规定了返还条件。即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其次关于返还的主体,因彩礼或者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不是婚姻的男女双方,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妁的行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谁来返还?最后关于诉讼时效如何把握,有的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子女也已出生,法律也未明确婚后多年彩礼可以不返还,故一旦离婚也会有一方提出返还的问题,这时到底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实践中如何处理各有不同。

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社会影响大,收集证据困难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强化庭前引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知晓证据不足的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必要证据,经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后,凡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另外,在庭审过程中,适当的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确保庭审的效果。

(二)进一步强化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工作

调解重情感,判决重规则,鉴于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性、道德性、情理性强的特点,调解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更具有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也是基于对婚姻家庭案件该种特殊性的考虑。庭前调解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情况,诉讼原因,是否有调解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处理中,常常出现人情、道德与法律的交织,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机制

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性和社会性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同时也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方式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在强化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乡镇社区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调解。正对婚姻家庭案件建立专门的共建联调机制,通过各方力量,从根本上解决婚姻家庭中的冲突和矛盾。

(四)重视巡回审判,扩大案件社会效果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家庭伦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适宜公开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开展巡回审判,除了能够方便群众,更能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扩大社会影响,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义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

第15篇:网吧案件报告制度

网吧案件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网吧的安全制度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国际安全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网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由安全专管员具体 负责。

二、

二、安全管理员必须按照宁波市公安局规定,定期向 主管单位进行如实的书面报告。

三、如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安全事故或案件,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有关证据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网吧计算机如遭受外来攻击或侵害,应立即想公 安部门报告,并保留和提供证据。

五、网吧内如发现有危害内部计算机系统和外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事故或案件,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并保留和提供相关证据。

上网客户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16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 事 人: 案 由:

承办机构:

案情及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争议要点:

处理建议: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17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朱治英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7年6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旧州工商所执法人员罗礼全、王家春到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进行巡查,在该建材城11幢1楼3号发现,朱治英的经营场所内外墙体上张贴有广告,广告内容标明“CCTV上榜品牌奥盟集成吊顶 取暖 换气 照明 模块一体化”的宣传用语。执法人员在朱治英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张贴的广告及销售现场拍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朱治英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07年6月11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罗礼全、王家春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朱治英、女性、现年29岁、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黄金街,身份证号5125277801042

52、电话:13708291445,家有3口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3800373,发照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日期2007年4月4日,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双飞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姓名:朱治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翠屏区旧州江北建材城11幢1楼3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建筑装饰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零售。

三、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朱治英于2007年4月4日起,利用经营场所内外墙体张贴广告及发放宣传卡的形式,对其销售“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其广告宣传的内容为“CCTV央视上榜品牌”,当事人仅提交了(1)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出具的“荣誉播出证明”的传真件,但时间是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该证明没有单位的印章。

(2)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宜宾地区总代理授权书”的传真件。

(3)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颁发一块“CCTV中央电视台奥盟集成吊顶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牌匾。

当事人无法提交“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称号或证书,于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进行调查取证,2007年8月22日收到中央电视台于2007年7月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朱治英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为“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于2007年6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本案证据材料有:(1)广告照片六张,(2)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 (3)对杨万军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当事人罚款3000(叁千元)。

案件承办人: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第18篇: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确认报告号:XX年XX期

签发人: 单位名称(盖章)

—————————————————————————

(案件信息应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已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信息确认。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19篇:案件调查终审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一、案由及调查经过

2010年8月,我局接**省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关于核查处理部分商业银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督办函》的通知,经核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在利用特许从事金融业务的经营优势,利用格式合同转嫁费用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分管局长批准,于8月16日立案调查,指定****为案件主办人,****为案件协办人,并委托****市工商局调查,现该案已经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支行;

住所:****市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其一级分行在银监会批准的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限于实盘交易)、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业务;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在从事以房产作抵押的借贷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与消费者(即借款人)签订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第十五条中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及有关手续的费用均由消费者承担。在实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过程中,当事人以合同条款规定为由,要求消费者缴纳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收取的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或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费(即房屋他项产权登记费,每套次80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据此规定,当事人与消费者分别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向****市房地产管理处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且《房地产他项权证》明确载明当事人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因此,当事人应为房屋他项产权登记费的承担人,当事人利用单方面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合同即格

式合同,将此项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其行为实际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市房地产管理处证实,并与当事人核对,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消费者办理抵押登记*****套次,被转嫁费用累计******元。根据我国的会计准则,利润由收入减去成本,当事人转嫁的费用如由当事人承担,则要计入成本。因此,当事人转嫁的费用,事实上减少了当事人从事以房产作抵押借贷经营活动的成本,相应的增加了当事人的经营利润,其转嫁的费用,应视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询问笔录、当事人有关人员及消费者询问笔录;

4.借款合同复印件;

5.****市房地产管理处回复函件、情况说明;

6.**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四、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及建议

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转嫁本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及《**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之规定,构成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95000元,上缴国库。

主办人:****协办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第20篇:重婚案件分析报告

案情简介:被告人宋某2015年3月14日按当地风俗与两名女性李某和黄某举行婚礼,在酒席上,宋某说“今天我结婚,娶两个老婆”宋某构成重婚么? 经查,被告宋某在婚宴上同时与两名女性按当地风俗确立夫妻关系,并有婚宴的喜帖和三人的结婚照片,以及大量宾客证实宋某当日迎娶两名配偶的证言相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以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是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对于本案中宋某与李某和黄某同时结婚的行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分析如下:1.宋某未与李某和黄某进行法定婚姻登记,婚前未与李某和黄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宋某在婚宴上声称娶两个老婆,主观上具有欲与两名配偶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故意,具有建立婚姻的目的,已突破了非法同居的界限,具有重婚罪的直接故意。2.从婚宴喜帖、照片及宾客证言印证,证实宋某同时与两名女性举行婚礼,公开表示将与李某、黄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亲戚朋友面前再无避嫌,参加宾客也认为三人是夫妻关系,具有公开性。3.被告宋某在同一日娶两名配偶的行为在当地引起很大的社会关注和讨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然挑衅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损害国家婚姻制度,社会危害严重。综上所述,宋某与李某和黄某未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14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不仅限于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在内的重婚行为,此处应做同类解释,与登记法定婚相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目的在于虽未登记结婚但是通过长期稳定的同居行为,使社会公众认定两人的夫妻关系,强调的是夫妻关系的社会公开性及所形成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而“同居生活”的行为是对于是否具有社会公开性的认定标准之一。被告宋某采用婚礼的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宣示非法的婚姻缔结行为,具有社会公开性,且主观上具有同时与两名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直接故意。形式公开,影响恶劣,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家庭是社会的重要单元,而婚姻关系则是维系家庭的重要因素和纽带,应弘扬尊重配偶维护婚姻的良好风气。包括事实婚姻在内的重婚行为,使得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各种婚姻家庭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对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造成强烈冲击,损害国家婚姻制度,应予严惩。

案件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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