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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手续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1 15:09:0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变更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推荐第2篇:变更法人手续

变更法人7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要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变更,需提供如下资料:

1.《公司变更申请表》(工商局提供)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股东大会决议(关于变更企业法人)

4.新法人代表简历表(工商局提供)、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拿到变更后的新营业执照后,再去国、地税办变更登记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受理、发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税税务登记证

地税税务登记证

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二、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9、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

受理后第二天起7个工作日领取。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四、国、地税变更

1、原国、地税税务证正、副本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五、相关许可证也须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您好!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填写新旧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并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都需要填写新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股东会决议中要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的主要内容,并由公司的股东签署(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签署);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证明由公司盖章;

还要补充的是,章程中记载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要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也可直接将此内容写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中)和章程修正案。

推荐第3篇: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营业执照变更需要手续和资料:

1.先办理年检

2.到执照所在所办理调档(周一去办理调档)

3.到新迁入工商所办理迁入的盖章(周二前把章盖回来) 变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产权证/房产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变更申请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网上填报并打印出来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1、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成立批文等有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

1.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委托书;

3.变更申请表;

4.法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迁入通知书;

6.你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IC卡;

7.钱;

国税很麻烦:最好带个财务的人去~~他会清查发票什么的~~其他的基本和上面一样~就是另外带上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都要带着工商局出具的核准迁入通知书!!!!你最好把所有的原件都带着~~万一要查原件就不用多跑一次了~~还有就是把公章也带着·~以防万一

第二个问题:不用的~~你可以都变更好了再去年检的~~这样更方便~~还有就是你营业执照变更完之后必须30天内变更完其他所有的~~不然会被罚款的!!!!

推荐第4篇:股东变更手续

股东变更手续】浅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

:2010-5-5【股东变更手续】浅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经济组织,具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常见行为。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问题,《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别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笔者试就变更登记情形分类及对应提交材料规范作如下阐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情形分类:

1、股东转让股权导致的股东变更。

(1)股东之间自愿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愿将所持有的股权向该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

(2)股东将股权转让于公司股东以外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愿将所持有的股权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3)强制转让股权。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

2、自然人股东死亡的继承导致股东变更。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出资额,成为公司的股东。

3、股东变更名称或者姓名导致股东变更。股东为法人时其股东名称变化,或股东为自然人时股东姓名变化。

二、股东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规范:

针对上述几种股东变更类型,对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存在共性个性之分。

1、共性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股东出资名录;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上述共性材料引用《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规范》。

2、个性材料:

(1)股东之间自愿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该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其后果是股东人数减少,并且股东间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因此,无论是转让全部股权还是部分股权,都不会产生新的股东,其他股东已有的伙伴关系不受影响,所以股东之间的转让股权,除提交上述共性材料外还要提交的材料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之外自愿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会发生新股东进入公司的情况,而新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为了维持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所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除提交上述共性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一是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定。此决议或决定中要有其他股东明确同意股东转让的意思表达内容。二是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对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及书面通知方式的证明文件。

(B)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3)强制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诉讼法》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除提交上述共性材料外,要提交的材料是:

(A)提交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B)提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赋予股东会行使职权之一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股权转让应视为公司的投资计划。所以,股权转让中涉及到法人股东还应当提交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其内容要明确表示同意转让或受让(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要有经过工商备案的章程为证明)。

如果股东转让是通过赠予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赠予材料如协议。

(4)自然人股东死亡的继承导致股东变更。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承继股东资格;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他人继承,股东的出资额是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将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他人继承。但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要成为股东不仅需要有一定的出资额,而且需要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另外继承法还有法定继承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等条件,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的继承导致股东变更除提交“共性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如果是由合法继承人直接继承成为股东的,应提交其合法继承的证明文件:一是有遗嘱的,提交遗嘱继承证明文件,有遗赠的提交遗赠的证明文件;二是无遗嘱的,可以提交能证明继承出资额的家庭成员会议记录,三是提交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同意的股东会决定。

(B)如果是由合法继承人将其继承的出资额转让给其他股东,应提交生效的继承出资额(股权)的转让协议或者出资额(股权)股权交割证明。

(C)原股东死亡证明文件。

(5)股东变更名称或者姓名导致股东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虽不涉及股东身份的更替和出资额的变更,也不影响股东在公司享受的权利。但是,由于股东名称和姓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凭借公司登记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为了保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必须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除提交上述共性材料外还要提交的材料是:

(A)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改变姓名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文件。

(B)如果是法人股东改变名称的应,提交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变更后的名称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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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变更登记和审批手续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特殊性,股权转让虽采取签订合同的一般民事法律形式,但因股权不可能像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物的交付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在公司的股权权属变更中,与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相比较而言,股权的变更登记应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以其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要件具有更充分的理由:(1)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登记和成立,其转让当以登记为要件;(2)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不具有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3)股权代表着十分重要的财产利益,其财产价值许多情况下要远大于其他财产,甚至不动产,为防止和减少可能的纷争,有必要规定与不动产转让类似的登记生效要件。

实践中,当事人对股权的交付并不总是能做到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的完整交付,只办理了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只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时常发生,这是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的客观原因。另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原股东利用权属尚未变更、公司控制权尚未移转的事实,转移资产、非正常分配股利以及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恶意对公司提起巨额报酬请求权之诉,并在审理中与公司通过快速调解结案,以图通过民事判决的形式使其主张的巨额非法利益合法化;另一种情况是原股东和公司故意不协助或不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受让方作为新股东的权属变更登记,原股东依然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股利分配,侵害股权受让方权益的情形。因此,股权的完整交付直接关涉到股权转让相关各方的切身利益。

我国的民事主体立法对股权的变更登记和审批手续的办理作了相应的规定。依据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股权的变更登记与审批手续的办理与股权转让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其究竟对股权转让的效力有无影响,有何影响,实践中不无争论。本文着重从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1、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在合同效力的判断上采纳了多层次的效力判断标准,如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等。不同的评价结果能够在最大限度内实现合同行为中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完美结合。新的合同法对我国的社会现实影响深刻。这是因为,千百年来,我国是一个行政主导的社会,行政权力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传统上,我国也无私法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尤其在传统势力最盛的广大的农村,契约关系和契约意识根本没有立锥之地。体现在民事立法上,立法者不是给权利主体营造更大的自由空间,而是处处体现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立法中大量存在不得、必须、禁止、应当等词语和特定的行为必须经过审批、登记等程序、否则不生效或无效的规范。对于上述词语、法律规范的解读,直接影响着我们适用法律的结果,不同的理解将导致判决结果上的根本差异。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规范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行深入地认识。而在司法领域,合同的效力判断曾是一个令人迷惑的领域。究竟哪些登记手续影响合同效力、哪些与合同效力无关,这在当前司法实务中确是一个令人眼花缭乱的领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大量的合同效力被否定了,这与现代合同法促成交易、鼓励交易的目标相悖。法律不仅没有

保护受害人,反而保护违约而获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有人评断这乃是奇怪的法律。而在西方国家,权利是法律和诉讼的核心,合同的效力制度并不发达。 我国新的合同法确立了合同有效优先的原则。合同的效力判断有其自身的判断标准。合同的效力首先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内容是否合手法律和公序良俗、标的物是否确定可能)进行判断。关于登记手续与合同效力关系的判断规则,合同法借用刑法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表述方式,实行“不生效法定”和“推定生效”的规则。其基本原则是,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区分原则。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虽规定应进行登记但并未规定未经登记不生效的,则虽未经登记,合同仍发生效力。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才可将登记与效力挂钩,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私人利益的尊重。依据上述规则,我国的公司立法并未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行为生效的要件,也未规定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转让行为无效,因此,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无关。

2、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从我国上述立法体例看,虽然规定股东的变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此处规定的“应当”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律规范类型中的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应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对交易关系当事人私人利益的冲突进行协调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只是提倡和诱导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采取特定的行为模式,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利益,犹如陡峭山路上提醒路人小心的指示牌。这种倡导性规范的存在,是与我国目前大多数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相对较低,防范市场风险的意识较弱有一定的关系。对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而言,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果登记有瑕疵,按照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认为登记是真实的,转让方仍必须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 64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处罚。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是管理机关对未办理变更登记进行行政法上相应责任追究的处理行为,它并不意味着转让行为无效。由此可见,在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更登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转移权利应进行登记,这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宣示性登记,其仅仅在于公示权利,而不在于决定合同的效力。它主要起证据作用,使得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并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而且,股权变更登记只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的事项,不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也只是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对于股权转让的双方而言,股权变更登记并不必然影响股权转让的实际发生。

二、股权变更审批手续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或国家安全的需要,公司性质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违反法定转让程序的,其转让无效。其基本出发点在于该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需要国家意志进行干预。虽然此规定带有明显的时代色彩,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但因它属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型的禁止性规范。效力型的禁止性规范是禁绝特定交易行为的发生,以此来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在该法律规范未被废止之前,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又无进行补办的可能,则仍应严格依此执行,依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为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对此作变通处理。如:股权转让已经合营他方同意,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股权受让方不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股权转让方诉请受让方和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审批手续,并要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法院就转让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请,先行作出判决,判决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到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批准手续,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请,待先行判决生效后,视审查批准机关的审批结果再行处理。如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入到审批机关申报了股权变更,并得到审批机关批准,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股权转让款支付事宜。上述处理方法值得借鉴。

推荐第6篇:车辆变更手续

夫妻变更

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车辆变更手续是不需要发生任何费用的。新的102号令规定显示,夫妻间过户非常方便,只要带着结婚证或者户口本、行驶证、身份证,去车管所填写申请表办理即可。

具体来说,夫妻之间车辆变更手续需要双方本人均到场,并提交下列资料: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交管局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本市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在本市暂住的居民除身份证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将车开至即将成为车主一方的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办理变更业务。 另外,夫妻之间车辆变更手续办理后,车辆号牌不发生变化。

推荐第7篇: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

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如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

4、5两项材料。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有限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2016-06-03 17:37 来源:法律教育网整理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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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更名变更公司名称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6、字号查询证明或者上级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公司变更登记变更公司住所变更公司住所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5、新的公司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和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同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任职情况的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盖章,日期的地方盖公司公章

3、新法定代表人、任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商局提交上述4条资料以及旧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领取新营业执照注意:

1、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刻法人章,刻法人章所需资料见附件一

2、变更法定代表人需到质监局和税务局做变更

(四)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公司类型变更公司类型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5、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6、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见说明5)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本表内填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推荐第8篇:变更姓名所需手续

变更姓名

未成年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同名等多种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亲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再婚证明、收养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变更姓氏的要出具公证书。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变更。

成年人更名,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更名的需持本人申请、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准予变更证明,人事档案涉及更改姓名的原始资料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派出所核实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变更。

对正在或已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推荐第9篇: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外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一、外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申办条件:(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已按规定认缴注册资本。

二、经营范围变更(外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请示(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增加批发、佣金代理业务需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一致通过的决议)

3.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决议(原件,增加批发、佣金代理业务还需提交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增加批发、佣金代理业务需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5.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增加批发、佣金代理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交进出口商品目录原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制订,并注明进出口商品所属的类别),经营范围的表述方式为:**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三、外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办事程序:

1.受理——审批——发批复;

2.申办企业持商务局批复(原件)及原企业批准证书(原件),领取新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四、变更经营范围办事时限:

上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增加经营范围注意事项:

1.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A4纸张,并装入档案袋。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各种文件所需原件、复印件按要求上报。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六、受理审批部门:商务局产业规划发展处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关于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资料及手续

一、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流程

1、商务局变更审批手续;

2、工商局变更手续;

3、技术监督局变更手续;

4、税务局变更手续;

5、财政统计变更手续;

6、外汇管理局变更手续;

7、进出口权变更【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外管局】

二、有关于外资经营范围的前置审批

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提前办理前置许可的项目请参照:

1、销售食品,需去卫生局办理食品流通卫生许可证;

2、代理报关业务,需去海关总署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

3、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需去药监局办理销售经营许可证;

4、旅行社,需去市旅游局办理前置审批;

5、出版业务,需去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证;

6、运输业务,需经交通部批准;

外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工商所需资料

l、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5、新章程、新批准证书原件

6、经营项目涉及环保、卫生、消防的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原件

7、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补充:

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后,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外资企业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副本1原件

4、变更名称,还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合同章程的修改补充协议

5、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的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合同章程修改补充协议

6、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原合同章程的修改补充协议

7、减少注册资本,还应提交原合同章程补充协议、原审批机关同意减资的初步答复、三次减资公告、债权债务明细及债务清偿或担保证明

8、变更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合同章程修改补充协议

9、变更企业类别, 还应提交合同章程修改补充协议

10、增加经营范围,还应提交验资报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合同章程的修改补充协议;增加经营范围中需要专项审批的,还应提交专项批准文件和许可证

11、变更董事长,还应提交投资方的任免文件、新任董事长的身份证明、新任董事长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2、变更经营期限,还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补充协议

13、营业执照正、副本

14、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证书

注: 分支、办事机构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隶属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一份及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原件

5、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

6、变更名称的,提供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7、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负责人登记表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标准:

外资企业变更登记费公告费:增资部分按设立登记标准收取,其他均为100元/次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本

外企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登记费、公告费:100元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

推荐第10篇:民办学校变更手续须知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手续须知

一、校(园)址变更

1.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举办者的变更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租赁或购买新校(园)址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校(园)舍整体和各楼层的建筑设计平面布局图;

4.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新校(园)址的规划证明,镇(街)宣教办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住宅小区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有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新校(园)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董事会成员名单;

7.变更校(园)址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8.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筹建中变更校(园)址,提交以上1-4项材料。(变更请示不用加盖学校或幼儿园公章)

二、举办者变更

1.新、旧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新、旧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举办者的变更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变更协议书需经市公证处公证,提交公证书,新举办者如果是合作办学的,需另提交合作办学协议公证书;

4.新举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

5.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6.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的验资报告; 7.新举办者为学校(幼儿园)缴交办学风险金的证明; 8.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9.变更举办者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10.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筹建中变更举办者,提交以上1-4项材料。(变更请示不用加盖学校或幼儿园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新、旧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新、旧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

4.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5.缴交办学风险金的证明; 6.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7.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8.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筹建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以上1-3项材料。(变更请示不用加盖学校或幼儿园公章)

四、扩大办学规模

1.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扩大办学规模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租赁或购买新增校(园)址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校(园)舍整体和各楼层的建筑设计平面布局图;

4.如有新增土地的,则提交土地使用规划证明;

5.新校(园)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董事会成员名单;

7.变更办学规模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8.缴交办学风险金的证明; 9.扩大办学规模的验资报告书。

五、办学章程变更

1.举办者提出书面报告(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书面报告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办学章程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4.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5.董事会决议;

6.新的办学章程(一式两份,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7.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六、学校(幼儿园)名称变更

1.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学校(幼儿园)名称变更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董事会成员名单;

4.变更学校(幼儿园)名称后的办学章程(一式两份,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5.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筹建中变更学校(幼儿园)名称,提交以上1-2项材料。(变更请示不用加盖学校或幼儿园公章)

七、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

1.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董事会同意终止办学决议书(亲笔签名、按指模); 4.由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学校(幼儿园)财务清算报告; 5.学校(幼儿园)与货物供应商的结算证明;

6.学校(幼儿园)停办前最后一次发放教职工工资的签收表或结算单;

7.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学校(幼儿园)公章。

筹建中变更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提交以上1-2项材料。(终止办学请示不用加盖学校或幼儿园公章)

八、校(园)长变更备案

1.举办者提出书面变更情况说明(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变更情况说明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新校(园)长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和上岗资格证复印件等;

4.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5.如曾在东莞市内其他单位任职校(园)长,由原所在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第11篇: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变更手续

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变更手续

一、办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原《土地出让合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

二、办件程序

1、申请人持《出让合同条款变更申请表》等文件向土地交易中心窗口进件;

2、土地交易中心审核进件材料,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收复印件;

3、涉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需要重新进行测量、评估的,土地交易中心提出测量、评估条件。申请人委托测量,提供测量成果 (含电子文件),申请人委托评估,提供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价确认会确认的评估报告。土地交易中心提出变更合同建议,并草拟补充合同;

4、涉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不需要重新进行测量、评估的,土地交易中心提出变更合同建议,并草拟补充合同;

5、变更合同建议和补充合同上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6、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补充合同后,土地交易中心通知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充合同》。

三、提供要件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申请文件一份;

3、涉及用地条件调整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及两份复印件;

5、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复印件一份;

6、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土地出让金等款齐证明复印件一份;

7、涉及土地面积及用地范围调整的,需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8、涉及评估的,需提供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价确认会确认的土地评估报告;

9、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和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或设立组织的有效批文、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0、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1、房地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的,需有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12、房地产设定他项权利的,需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意见一份;

1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

注:所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查验原件。

第12篇:地税变更的手续

地税变更所需提供资料

(一)提交《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变更项目:

1、企业变更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企业变更注册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按规定粘贴印花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企业变更经营方式:

企业变更经营方式申请一份,(申请内容:企业变更后的实际经营内容及方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企业变更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变更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企业变更银行及账号: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或银行开户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企业变更注册资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变更注册资金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变更注册资金后投资方分配比例协议(具体分配金额和分配比例)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9、企业变更注册登记类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0、企业变更股东: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新股东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参股比例、参股金额等

11、企业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2、总机构变更:

总机构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国税变更的手续:

变更税务登记证前,应该变更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先在经贸局/工商局做好变更。 工商局变更后会有一份《 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再去国税局领取(变更登记表格),一式三份。填好了以后,连同工商局通知书,原先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公章章程(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起交去。

第13篇:企业地址变更手续

企业地址变更手续

一、工商

一、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应当提交其相应的审批文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核准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一、所需资料办理税务登记证企业所需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技术监督局代码证复印件1份

4、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

5、银行基本帐户印鉴卡复印件1份(可后补)

6、有限责任公司还需章程、合同、协议之一复印件,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1、总机构章程、营业执照、技术监督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介绍信各1份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监督局代码证复印件、银行基本帐户印鉴卡复印件各1份

3、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

4、有关批文(合同章程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办理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经委批文1份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技术监督局代码证复印件1份

4、银行基本帐户印鉴卡复印件1份

5、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

6、公司章程、合同、协议之一复印件 》办理税务登记证个体户所需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向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县国税局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税务登记表》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规定,发给税务登记证。

三,地税

1、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法人代表和董事会成员 》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2、流程 在X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X地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出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申请,经受理人员审核并填写《成都市地方税务登记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到发照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机构代码证

1、资料 批准成立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或批准成立外地驻蓉机构的文件和登记证复印件;其它证明组织机构合法地位的文件复印件。(以上证件均为正本复印件,A4大小)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公章 》经办人的身份证

2、流程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发放相应表格让申请人填写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和表格进行复审,无误后受理业务,并做相应的录入、扫描和数据上传工作,由市代码办审验后赋码 申请人在质监窗口校对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校对表,校对完成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变更手续和新办手续差不多,因为行政管理区域已经发生改变 若你的办公地址与你公司的注册地址不符合,肯定会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那属于无证经营

第14篇: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2月13日

13:42)

编辑部:

对《如何为该处宅基地办理手续?》一文中提出的问题,笔者以为,该宅基地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其一,农村宅基地是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它带有一种福利的性质。杨某不是本村村民,自然不能享受这种权利。

其二,杨某家人在2003年办理了房屋变更手续,由于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分离的,虽然房屋属杨某所有,但该宅基地不能为杨某所有,本应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考虑实际情况,杨某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从别的村民手中购得宅基地,而且也修建好了房屋,只要杨某仍使用该房屋,宅基地可暂不收回。

如果杨某其子不再使用该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在分配该宅基地给谁使用时,应在与杨某其子共同协商的基础上,酌情补偿杨某房屋费用。

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肖坤荣

先补发证件再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2月13日

13:42)

编辑部:

笔者认为,应先补发证件再进行变更登记。

1996年初始登记时,土地登记部门将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给杨某是正确的。以杨某及儿子已不是该村的村民为由,认为应该收回宅基地的意见,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该宅基地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的收回范围。杨某父子虽未在该村居住,但该房屋一直存在,只要该房屋未因倒塌等自然原因灭失,无论是否有人居住,都应视为继续使用,只是该房屋不能翻建。至于在登记过程中姓名错登及土地证遗失,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遗失补发手续。同时,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并纠正登记人姓名。

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所有权属村集体,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而发生转移。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规定,杨某儿子因继承杨某的房屋而相应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

因此,在办妥杨某的土地证遗失补发手续后,杨某儿子可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浙江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 吴长珍

不能办理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1月29日

12:59)

编辑部:

对《如何为该处宅基地办理手续?》一文中提出的问题,笔者以为,该宅基地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其一,农村宅基地是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它带有一种福利的性质。杨某不是本村村民,自然不能享受这种权利。

其二,杨某家人在2003年办理了房屋变更手续,由于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分离的,虽然房屋属不能为杨某所有,本应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考虑实际情况,杨某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从别村村民手中购得宅基地,而且也修建好了房屋,只要杨某仍使用该房屋,宅基地可暂不收回。

如果杨某之子不再使用该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在分配该宅基地给别的村民使用时,村委会应在与杨某之子共同协商的基础上,酌情对其进行补偿。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肖坤荣

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1月29日

12:59)

编辑部:

对《如何为该处宅基地办理手续?》一文中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杨某在老家从别的村民手中购买宅基地的行为,是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且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已于1996年为杨某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虽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颁发给权利人,但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某拆除重建房屋,因此应该为杨某确定该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特殊财产,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其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继承。但继承法规定,房屋可以继承。地随房走,继承人继承了房屋,便自然对房屋所占的土地拥有了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杨某的家人同意以公证书的形式确定由其子继承该处宅基地,并已办理了房产证的变更,因此,可以为该宗地办理变更登记。

青海省海南州国土资源局 李青芳

第15篇:基本户开户行变更手续

基本户开户行变更手续

第一步:先去基本户开户行递交申请需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银行提供的申请表格,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公司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

第二步: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要关掉公司一般户(有些银行就需要,例如建行,我们公司就在建行开的基本户)。如需关掉一般户就得先到一般户开户行销户。

第三步:需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银行提供的申请表格,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公司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去基本户开户行消掉基本户,交回开户许可证及预留印鉴 。 第四步:去新的基本户开户行开户,需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表格,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公司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

第五步:取得新基本户开户行的开户许可证。

开设一般账户需要下列资料:

1、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公司开户委托人证明(授权委托书)

8、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或其他人员私章

9、当地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临时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临时存款帐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帐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2)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帐户,并须出具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2、临时存款帐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设此帐户。

临时帐户是为临时事项办理的帐户,这项工作完成后,就要撤掉;

基本帐户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基本结算帐户,可以结算,可以存入现金,也可以提取现金;

一般帐户是为工作需要,在基本帐户外设立的,一个单位可以设立几个一般帐户,但基本帐户只有一个,一般帐户,只能用于结算、存入现金,但不能提取现金。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四类。

基本存款帐户:

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为:

①企业法人;

②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④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⑥外国驻华机构;

⑦社会团体;

⑧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⑨外地常设机构;

⑩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一般存款帐户:

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交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临时存款帐户:

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或外地临时机构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专用存款帐户:

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

第16篇:公司地址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公司地址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2010-07-09 10:13

同区变更比较简单,办理工商就可以,操作方法见下一。

跨区变更比较麻烦,流程如下:

一、第一步先办理

1、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办理时需要带与新企业新办理所提供的资料一样,资料齐全当时就可取到“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

2、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出手续(资料由两地工商部门进行邮寄),旧地址工商部门接受“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给企业。

3、手续办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门接到企业工商资料后给企业电话通知,带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工商部门办理具体的地址变更事宜(填一份“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书、”)手续办理完七日后带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到领证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二、第二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俱“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

2、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原件、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表格”及30元钱,技术监督局出具30元的收据,3个工作日后凭30元的收据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第三步办理地税

1、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纳税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按税种)及带上公章填写其他相关资料。

2、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地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带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新企业报到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以上均是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公章到新地址所属的地税局办理报到事宜并交纳40元钱打印新的地税正、副本。

5、新的地税局出具“新企业报到证明单”到新地址所属的街道税收服务站办理相关事项(包括办理地税网上报税、领取税单、办理办税人员联系卡及住所证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网上申报成功界面打印件等)

四、第四步办理国税

1、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申请书、地税结算证明、国税正副本原件、公章到旧的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国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专管员让企业拿上企业档案资料到税务征管科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4、企业带上档案资料到新国税局征管科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后再到办税窗口办理具体税务登记手续(需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交纳10元钱打印国税正副本。

公司变更地址需要哪些资料?

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变更规定如下: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时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变更,需重新制发放《税务登记证》的30天内予以制发。需提交的有关证件:

(一)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原税务登记证件;(5)税务登记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若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17篇:医师执业变更申请手续

医师执业变更申请手续

(一)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院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样表见附件);

6、同底版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7、高一层次毕业学历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8、聘用单位人事聘用手续(或合同);

9、拟聘用证明;

(二)申请区内变更执业地点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执业单位人事聘用手续(或合同);

5、拟聘用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二级以上医院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样表见附件);

8、同底版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区外人员申请到区内执业变更执业地点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执业单位人事聘用手续(或合同);

5、拟聘用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二级以上医院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样表见附件);

8、同底版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张);

9、原注册的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和变更注册信息数据。

(四)区内人员申请到区外执业变更执业地点(请办理者自备3.5英寸新软盘一张)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拟执业单位人事聘用手续(或合同);

5、拟聘用证明。

第18篇:民办幼儿园法人变更手续

民办幼儿园法人变更手续:

1、

应由原法人代表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3份。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户口本复印件、个人简历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终止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政策法规的要求,需提供与申请终止有关的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及印章,注销登记等。

4、幼儿园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5、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19篇:公司地址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公司地址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同区变更比较简单,办理工商地址变更就可以,操作方法见下一。

跨区变更比较麻烦,流程如下:

一、第一步先办理营业执照

1、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办理时需要带与新企业新办理所提供的资料一样,资料齐全当时就可取到“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

2、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出手续(资料由两地工商部门进行邮寄),旧地址工商部门接受“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给企业。

3、手续办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门接到企业工商资料后给企业电话通知,带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工商部门办理具体的地址变更事宜(填一份“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书、”)手续办理完七日后带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到领证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二、第二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俱“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

2、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原件、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表格”及30元钱,技术监督局出具30元的收据,3个工作日后凭30元的收据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第三步办理地税

1、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纳税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按税种)及带上公章填写其他相关资料。

2、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地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带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新企业报到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以上均是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公章到新地址所属的地税局办理报到事宜并交纳40元钱打印新的地税正、副本。

5、新的地税局出具“新企业报到证明单”到新地址所属的街道税收服务站办理相关事项(包括办理地税网上报税、领取税单、办理办税人员联系卡及住所证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网上申报成功界面打印件等)

四、第四步办理国税

1、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申请书、地税结算证明、国税正副本原件、公章到旧的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国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专管员让企业拿上企业档案资料到税务征管科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4、企业带上档案资料到新国税局征管科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后再到办税窗口办理具体税务登记手续(需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交纳10元钱打印国税正副本。

国家工商总局----地址:三里河东路8号电话:88650000 东城分局----地址: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7号电话:64033742 西城分局----地址:西城区金融街16号电话:88087657 崇文分局----地址:崇文区法华寺南里1号楼电话:67199111 宣武分局----地址: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电话:83975720朝阳分局----地址:朝阳区宵云路宵云里1号电话:51069009 海淀分局----地址:海淀区倒坐庙9号电话:82692010

丰台分局----地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电话:63442600 石景山分局----地址:石景山区八角北里电话:88791208

门头沟分局----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6号电话:69842860

亦庄分局----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电话:69366848 房山分局----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电话:69366848

通州分局----地址:通州区新华大街110号电话:69542545 顺义分局----地址:顺义区五里仓路电话:89448080

大兴分局----地址: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电话:69253790

密云分局----地址:密云县新北路路北电话:69042280

昌平分局----地址:昌平区昌平镇五街煤市口胡同电话:69742605 怀柔分局----地址:怀柔县北大街14号电话:69644365

平谷分局----地址:平谷县林荫北街3号电话:69961347延庆分局----地址:延庆县东大街57号电话:69141535

燕山分局----地址:房山区燕山迎风6里1区2号电话:69341047

第20篇:海关注册登记证变更手续

企业性质变更的,应当先办理海关注销手续然后再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需要递交的文件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2.《海关注册登记变更申请表》; 3.《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4.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提供)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9.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补充提交《企业公章和报关专用章备案登记表》、《工商变更登记情况表》; 10.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补充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注:企业性质变更的,应当先办理海关注销手续然后再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变更手续范文
《变更手续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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