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2月13日
13:42)
编辑部:
对《如何为该处宅基地办理手续?》一文中提出的问题,笔者以为,该宅基地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其一,农村宅基地是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它带有一种福利的性质。杨某不是本村村民,自然不能享受这种权利。
其二,杨某家人在2003年办理了房屋变更手续,由于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分离的,虽然房屋属杨某所有,但该宅基地不能为杨某所有,本应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考虑实际情况,杨某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从别的村民手中购得宅基地,而且也修建好了房屋,只要杨某仍使用该房屋,宅基地可暂不收回。
如果杨某其子不再使用该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在分配该宅基地给谁使用时,应在与杨某其子共同协商的基础上,酌情补偿杨某房屋费用。
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肖坤荣
先补发证件再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2月13日
13:42)
编辑部:
笔者认为,应先补发证件再进行变更登记。
1996年初始登记时,土地登记部门将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给杨某是正确的。以杨某及儿子已不是该村的村民为由,认为应该收回宅基地的意见,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该宅基地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的收回范围。杨某父子虽未在该村居住,但该房屋一直存在,只要该房屋未因倒塌等自然原因灭失,无论是否有人居住,都应视为继续使用,只是该房屋不能翻建。至于在登记过程中姓名错登及土地证遗失,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遗失补发手续。同时,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并纠正登记人姓名。
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所有权属村集体,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而发生转移。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规定,杨某儿子因继承杨某的房屋而相应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
因此,在办妥杨某的土地证遗失补发手续后,杨某儿子可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浙江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 吴长珍
不能办理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1月29日
12:59)
编辑部:
对《如何为该处宅基地办理手续?》一文中提出的问题,笔者以为,该宅基地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其一,农村宅基地是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它带有一种福利的性质。杨某不是本村村民,自然不能享受这种权利。
其二,杨某家人在2003年办理了房屋变更手续,由于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分离的,虽然房屋属不能为杨某所有,本应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考虑实际情况,杨某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从别村村民手中购得宅基地,而且也修建好了房屋,只要杨某仍使用该房屋,宅基地可暂不收回。
如果杨某之子不再使用该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在分配该宅基地给别的村民使用时,村委会应在与杨某之子共同协商的基础上,酌情对其进行补偿。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肖坤荣
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1月29日
12:59)
编辑部:
对《如何为该处宅基地办理手续?》一文中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杨某在老家从别的村民手中购买宅基地的行为,是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且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已于1996年为杨某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虽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颁发给权利人,但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某拆除重建房屋,因此应该为杨某确定该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特殊财产,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其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继承。但继承法规定,房屋可以继承。地随房走,继承人继承了房屋,便自然对房屋所占的土地拥有了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杨某的家人同意以公证书的形式确定由其子继承该处宅基地,并已办理了房产证的变更,因此,可以为该宗地办理变更登记。
青海省海南州国土资源局 李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