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海运提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4 06:04:5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第八章 海运提单教案

第八章 海运提单

[学习目的]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外贸业务中的作用,掌握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计划学时]三讲6学时 [重点与难点] 重点: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难点: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

[教学方法]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强调海运提单的外贸单证业务中的重要性,课堂精讲。布置作业两次,并批改。 [教学手段与教具]教学大纲、教案、教材和其他相关教材,单据模板。 [教学过程设计] 第一讲(2个课时) 第一节 海运委托书 第二节 海运提单理论概述 第二讲(2个课时)

第三节 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及条款解析 第四节 海运提单的缮制 第三讲(2个课时)

1 第五节 实训指导

布置作业:本章节的作业形式:纸制作业

第一节 海运委托书

一、海运委托书的含义 何谓海运委托书

海运委托书又叫托运单(Booking Note),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也是船公司缮制提单的主要依据。

提问:

1、哪一方缮制海运委托书?

2、海运委托书能证明什么?

二、海运委托书缮制样本

1、海运委托书的内容

参照书中海运委托书样本,解释海运委托书个项目内容。

2、海运委托书缮制

解释海运委托书个项目内容缮制依据。

三、租船订舱业务流程

结合书中租船订舱业务流程图,说明租船订舱业务过程。

2 第二节 海运提单理论概述

一 海运提单的含义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或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表明已将特定的货物装上船并经海洋运至目的地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二、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确认承运人已经按海运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2、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海运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海运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

3、运输契约的证明

海运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4、收取运费的证明

海运提单可以作为收取运费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起到办理货物的装卸、发运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

5、索赔依据

海运提单是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

三、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划分

(1)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 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已装船提单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装上船只。

(2)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也称收妥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在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2.按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的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宣称货物受损、或包装有缺陷的不良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foul B/L) 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不良批注的提单。

4 3.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 (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也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具体收货人名称。

(2) 指示提单(order B/L) 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即不记名指示或“凭某人指示”( to the order of„)即记名指示字样的提单。

(3) 来人提单 (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 也称来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不写明具体收货人的名称,只写明货交提单持有人(to bearer),或空白不填。 4.按提单内容的繁简程度划分 5.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划分 6.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本讲小结:通过本讲,使学生理解海运委托书的含义,掌握海运委托书的缮制;理解海运提单的含义和作用;理解不同种类海运提单的含义。

5 第三节 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及条款解析

课前提问(5分钟):

1、海运委托书的含义?

2、海运提单的作用?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

海运提单的内容分为正面和背面。正面为主要内容,包括:承运人名称、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船名、装运港、目的港、货物名称、唛头、件数、重量、体积、提单签发日期、地点及份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背面内容印有运输条款,这些条款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1、托运人(Shipper or Consinger)

又称发货人,在信用证项下,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受益人,如果信用证无具体规定,可以以第三方作为托运人;在托收项下为合同卖方。本栏目通常填写托运人的全称和地址。

2、收货人(Consignee)

又称抬头人,提单的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货权的归属。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提单条款填制。 根据抬头人不同,我们将提单分为三类。参见上节提单抬头人。

6 例4:

如信用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如信用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Applicant,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ABC Co.。(注:ABC Co.为Applicant的名称)

如信用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XYZ Bank。(注:XYZ Bank为开证行名称)

如信用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通常是开证申请人。如信用证无规定,则正本提单可留空不填。但提交给承运人随船附带的提单副本一定要注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以便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能够及时联系被通知人,便于被通知人做好报关、提货的准备。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例5:

7 如信用证规定“Notify applicant”,此栏填写开证申请人全称和地址。

如信用证规定“Notify applicant and us” ,此栏填写开证人和开证行名称。

4、前段运输(Pre carriage by)

如果货物需要转运,填写承运船舶的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此栏留空。

5、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

如货物需要转运,填写收货地名称。无需转运,此栏可留空不填。

6、海运船只、航次(Ocean Veel Voy.No.) 填写实际船名和航次。

7、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填写装运港名称。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填写卸货港(目的港)名称。信用证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信用证规定办理。但若信用证规定两个以上港口,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若有重名港,港口名称后还应加上国名,以避免货物送错地方。

9、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 填写最终的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目的地是目的港的话,此栏留空不填。

10、提单号码(B/L NO.) 提单号码由承运人或代理人提供。提单上必须注明提单号以便核查,否则该提单无效。

11、唛头(Marks) 同商业发票上的唛头保持一致。

12、包装与件数(No.& kind of Packages)

同发票的外包装件数保持一致。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如为多种包装,应分别注明件数和包装单位,并计算其总数。如是集装箱运输,由托运人装箱的整箱货加注集装箱数量,如“2 CONTAINERS”。

13、商品名称(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 商品名称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以及其他单据如发票名称来填写,避免画蛇添足。如信用证规定是Shoes(鞋子),在提单中不能描述成Men’s casual shoes(男士轻便鞋)。如果品名繁多、复杂,则银行接受品名描述用统称表示,但是不能与信用证或发票的货物描述冲突。

14、毛重(Gro Weight)

9 填写承运货物的总毛重,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一般以千克为重量单位。

15、体积(Measurement)

填写承运货物的总尺码,一般以立方米表示。

16、总包装件数的大写(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用英文大写表示,此栏数目应与(12)栏件数保持一致。 例如:货物件数为400CARTONS,则此栏填写: FOUR HUNDRED CARTONS ONLY。

17、签发地点与日期(P1ace and date of Iue) 提单的签发地应为装运地。提单的签发日期则是装运日期(装船完毕的时间),该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18、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No.of Origina1 B/L) 此栏显示的是船公司开具正本提单的份数,每份正本提单效力相同,通常有三份。只有正本提单可以流通,用于交单议付提货,其中如果一份正本提货,其余各份即失效。如信用证对提单正本份数有规定,则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例6:

10 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3/3 Origina1 c1ean on board ocean Bil1 of Lading„.”,这就表明提单签发的正本三份,向银行议付时必须是三份正本。

19、装船批注的日期和签署

如果要求出具已装船海运提单,而提单没有预先印就“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的,则必须在提单上批注(on board)及日期,装船批注中的日期即视为货物的装运完毕日期。 20、提单签署

提单可以由下列四类人员之一签署证实。承运人;承运人代理人;船长;船长代理人。

21、背书

提单的抬头做成指示抬头,通常要求转让人(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或者不写明受让人,并签名,即通常所说的背书。背书分为记名背书、不记名背书等方式。

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有被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 例7:

DONGFENG公司将提单背书转让给JHON CO.,可做以下背书: TO DELIVER TO JHON CO. DONGFENG CO.

11 SEP.21,2009 不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但不记载任何受让人的背书形式。 例8:

DONGFENG公司收到的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endorsed in blank”,则背书做成: DONGFENG CO. SEP.21,2009

22、其他缮制要求

(1)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根据使用的价格术语而填制,当采用CIF、CFR时,应填制“FREIGHT PREPAID”,当采用FOB时,应填制“FREIGHT COLLECT”,此内容一般在提单的运费和费用栏内或在提单空白处填上。

(2)若为集装箱运输,提单上还应打印集装箱号码(Container No.)和铅封号(Seal No.),通常填制在唛头下方空白处。

(3)若信用证要求提单上加注信用证号码以及其他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加注在提单空白处。

二、信用证项下的海运提单条款 1.关于抬头人

12 2.关于提单份数 3.关于运费

4.信用证中提单的其他要求

第四节 海运提单的缮制

本节的内容是根据第三节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及条款解析进行的具体缮制,所以本节主要根据具体操作实例,说明各项填制内容。

1、托运人(Shipper or Consinger):信用证提单条款中未规定托运人,所以按照(59A)填写。

本业务填写XI’AN CHANGLONG TEXTILES TRADING CO LTD,HUANCHENG ROAD, XI’AN, CHINA。

2、提单抬头(Consignee):信用证(47A)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S OF LADING TO YOUR ORDER BLANK ENDORSED AND NOTIFY APPLICANT (SHOWING FULL NAME AND ADDRESS) AND FREIGHT PREPAID TO TORONTO INDICATING FREIGHT CHARGES”,因为在这里YOUR指的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本业务填写TO ORDER OF XI’AN CHANGLONG TEXTILES TRADING CO LTD,CHINA 13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信用证(47A)规定“NOTIFY APPLICANT(SHOWING FULL NAME AND ADDRESS)”,意思是被通知人要求是开证申请人并要求写出全名和地址,查信用证中的APPLICANT为 JOHNSON TEXTILES INC 4456,RAIN ST56.TORONTO,CANADA。

本业务填写JOHNSON TEXTILES INC 4456,RAIN ST56.TORONTO,CANADA

4、前段运输(Pre carriage by):因为货物无需转运。 本业务不填写,留空。

5、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因为货物无需转运。 本业务不填写,留空。

6、船名和航次(Ocean Veel Voy.No.):本次装货船名为DONG FENG;航次号V.021M。 本业务填写DONG FENGV.021M。

7、装运港(Port of Loading):信用证(44A)规定装运港为TIANJIN,具体装运港为TIANJIN,XINGANG。 本业务填写XINGANG,TIANJIN。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信用证(44B)规定卸货港为“TORONTO”。 本业务填写TORONTO。

9、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因为货物目的地就是目的港。

本业务不填写,留空。

10、提单号码(B/L NO.):本次货物提单号码为Z201011321。 本业务填写Z201011321。

11、唛头(Marks):信用证(47A(2))规定唛头为“J.T.I/CLN01/TORONTO/1-UP”。本业务填写J.T.I.CLN01 TORONTO 1-283 在信用证对唛头的规定中,一般在用数字描述时用1-UP,这里的UP是指外包装数,具体填写时根据包装数填写。

12、包装与件数(No.& kind of Packages):发票中的包装件数为283BALES 。 本业务填写283BALES 。

13、商品名称( Description of Goods ):信用证(45A)规定货物品名为“100% COTTON OLIVE GREEN COLORED CLOTH”。 本业务填写100% COTTON OLIVE GREEN COLORED CLOTH。

14、毛重(Gro Weight):按照装箱单中的总毛重填写。

15 本业务填写7880KGS。

15、体积(Measurement):按照装箱单中的总体积填写。本业务填写20.2 CBM。

16、货物总包装件数的大写(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根据12项的包装件数大写填写,开头加“SAY”,结尾加“ONLY”。

本业务填写SAY TWO HUNDRED AND EIGHTY THREE BALES ONLY。

17、签发地点与日期(P1ace and date of Iue):根据实际情况,签发地点和日期填写TIANJIN,JAN.28.2010。 本业务填写TIANJIN,JAN.28.2010。

18、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No.of Origina1 B/L):信用证要求全套提单,一般为THREE。 本业务填写THREE。

19、装船批注的日期和签署:本业务下货物于2010年1月28日装船完毕,此日期即为装船批注日期。本业务填写JAN.28.2010。

20、提单签署(AS CARRIER):签署公司名称和签章。 本业务填写HUA YUAN SHIPPING CO.,签章:马洋。

21、信用证(46A)中要求“INDICATING FREIGHT CHARGES”,因此需要在运费栏内写清楚运费的金额,根据实际运费填写。

16 本业务填写USD1438.00。

22、信用证(47A(1))规定“ALL DOCUMENTS MUST SHOW L/C NO AND ISSUING BANK”,所以在提单的空白处填写L/C NO以及ISSUING BANK名称。

本业务填写L/C NO :XZ-1031 ISSUING BANK:CANADIAN COMMERCIAL BANK TORONTO。

23、信用证46A提单要求BLANK ENDORSED,所以提单背面应空白背书。

本业务在提单背面填写:

XI’AN CHANGLONG TEXTILES TRADING CO LTD JAN,28,2009 本讲小结: 通过本讲,使学生掌握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 实训指导

本节为实训操作练习环节,要求学生根据已经给出的资料,缮制海运提单和审核海运提单。本节实训重在培训学生对海运提单内容的理解和缮制技巧的掌握。

上机操作练习,要求学生根据已经给出的资料,缮制海运提单,通过练习考核,判断学生是否掌握海运提单的缮制。

推荐第2篇:海运提单的填写

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它的功能表现在:

⑴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

⑵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

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

1.Shipper发货人:又称托运人。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信用证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名址。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Consignee 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3.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信用证方式下本栏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4.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则此栏空白。

5.Voyage No.海运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6.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的名称。

7.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

8.Place of Delivery (或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

9.B/L No.海运提单编号

11.Marks 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种类

此栏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一致。

13.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

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

14.Gro Weight (KGS)毛重(千克):

提单的重量应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如果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则在净重千克数前加注“N.W.”(Net Weight), 或加注“Gro for Net”(以毛作净)即可。 15.Measurement (Cubic Meter)

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应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16.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in words)

大写合计件数: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即可。

17.Freight and Charges 运费和费用:

一般情况下本栏留白不填,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Revenue tons、rate、per、prepaid、collect、prepaid at、payable at、Total prepaid等栏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 18.Place and Date of iue

签单地点和日期:一般为承运人或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装于同一艘船上运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9.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份数:托收方式下的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两份或三份皆可;信用证项下的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如果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oading„”(全套已装船清洁单),而没有规定具体的份数,此时根据

UCP500第23条规定“开犁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应该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一般是三份。

20.Date 该海运提单的日期。

21.By (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任何一种运输单据必须由其承运人签章才能生效,这也是承运人的义务。

UCP500第23条对于港至港运输提单的签字方式作了规定,即“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或用其他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签字栏下端一般须加注“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承运人签字时则在上端加注“As Carrier”。

22.Endorsement:出示此公司的名称

推荐第3篇:海运出口提单类型9.4

常见海运提单分类

外贸货物出口运输中,提单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我们具体谈谈各类出口运输方式下的提单类型,以便外贸出口企业根据具体的货物类型和出口方式选择最合适的提单类型。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简称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是江运和海运方式下的重要运输单据,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提单向银行结汇。

出口货物提单根据类型不同需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货物运输方式,可分为“海运提单”和“联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指货物装海船后签发的提单;“联运提单” 经两种及以上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签发的全程提单。

2.根据提单类型,可分为“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SEAWAYBILL”。

“正本提单”上注明有“Original”字样,提单上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正本提单一般为三正三副,便于做信用证和远洋港口签发;“电放提单” 是指发货人放弃正本提单,客户只要有电放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就可以提货,一般货物运输时间比较短的港口或者收到全款的外贸企业会采用电放提单;“SEAWAYBILL”具有与“电放提单”同等效用。

3.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和装船日期,可分为“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船舶公司已将货物装在指定的船舶上后签发的提单;“预借提单”是指船舶公司已收到指定货物,等待装运货物期间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提单上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

4.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在提单上未批注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表面状况受损或包装不良等的提单。

5.根据提单是否可以流通,可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在提单的抬头上注明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提货;“指示提单”在提单的抬头栏注明“凭指定”、“凭XX人指定”。这种提单可以运用背书转让第三人,是可以流通的货运提单,但“指示提单” 不能出电放或者SEAWAYBILL。

6.根据签发人性质不同,可分为“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船东提单”是指有船舶承运的船东直接出具的提单,目的港客户直接向船东代理换单提货;“货代提单”是指无船舶承运的货运公司,经船东的批准下代理出具的提单,但目的港客户需要到货代的目的港代理那换单提货,多一份换单费用。

推荐第4篇: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 海运提单从出现和开始在经济贸易中运用就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一种核心单据。但是由于提单本身的原因以及海运提单在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海运提单还存在着许多缺陷,而这些缺陷就会导致贸易风险,阻碍着经济贸易的进行。由于海运提单所占据着的地位,所以怎样规避防范这些风险也是应该被高度重视的。本文从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运输契约证明,货物收据的作用出发,尤其是在海运提单在经济贸易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上,深入分析了现如今海运提单无单放货等风险问题,也从海运提单自己本身的缺陷和货代体制等不同角度分析了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探索性的提出来解决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如加强对业务人员素质培养,建立国际贸易预防机制等。

目 录

摘要………………………………………………………………………1 第一章 绪 论…………………………………………………………3

1.1本课题的目的、意义以及研究方法„„„„„„„„„„„„„„„„„3 1.2本论文的背景„„„„„„„„„„„„„„„„„„„„„„„„„„3 1.3海运提单的作用以及发展„„„„„„„„„„„„„„„„„„„„„4

1.3.1海运提单的作用„„„„„„„„„„„„„„„„„„„„„„4 1.3.2当前海运提单的发展„„„„„„„„„„„„„„„„„„„„4 第二章 海运提单存在的风险以及原因……………………………….5

2.1海运提单的风险„„„„„„„„„„„„„„„„„„„„„„„„„5

2.1.1无单提货„„„„„„„„„„„„„„„„„„„„„„„„„5 2.1.2倒签和预借提单„„„„„„„„„„„„„„„„„„„„„„6 2.1.3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6 2.2海运提单存在风险的原因„„„„„„„„„„„„„„„„„„„„„7 第三章 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8

3.1严格海运提单的使用手续,坚持凭正本提单放货„„„„„„„„„„„8 3.2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的使用„„„„„„„„„„„„„„„8 3.3杜绝采用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8 结 论……………………………………………………………………10 致 谢………………………………………………………………….11 参考文献……………………………………………………………...12

第一章 绪 论

海运提单是货运代理特别是海运中最重要的货运单证,也是国际贸易单证中的核心单证之一。国际贸易中的海运提单,它是船务公司所签发的货物收据,也是托运人与船方所签订的货物出运契约,同时也是持单人在目的地要求船方提交货物的凭证。这个证件说明了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海运提单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航运单证,见证了国际贸易从早期到如今的单证交易,它在国际货物买卖、结算、运输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海运提单的研究都比较重视,不仅源于海运提单的历史悠久在世界经济贸易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对于海运提单的风险也会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经济稳定,从而影响整个世界前进的脚步。本文不仅研究了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还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如今网络的发展,还指出了今后纸质海运提单向电子海运提单的发展。

1.2本论文的背景

1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当今世界货物运输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但海运因其悠久的传统及船舶的大型化、船舶装备的现代化、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特别是班轮运输中货运包装单元化的变革,使海运仍然是国际贸易中采用最多的一种运输方式。有资料显示,“世界贸易量的约80%经由海运完成,其中采用班轮承运的件杂货运输占有很大比重。”①件杂货运输合同大多通过海运提单形式表现出来,租船货物运输中也广泛使用提单,提单仍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输单证。尽管海运中产生了一些新的运输单证,尽管提单机制本身面临许多困扰,但提单在长期运用中被赋予的法律功能稳定了它在外贸与海运中重要的贸易单证与运输单证得法律地位。

1.3海运提单的作用以及发展 1.3.1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通过长期应用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并且拥有了法律、规则作为保证而成为一种有价凭证。《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给提单下的定义是:“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根据海运提单的定义,可以得出海运提单有三个作用:

⑴物权凭证

“收货人或者提单的合法持有者有权凭其提单向承运人提货,也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凭提单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②通俗讲,是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这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物权凭证的特性时的国际贸易成为了一种单证买卖,货物的流转与提单的流转分离,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⑵货物收据

签发提单就表示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承运人已经接管。根据《海商法》第71条:“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均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承运人再受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向托运人出具收据,表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或已经将货物装船。该收据的作用还体现在提单所示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的货物状况,如数量等,还有是否是清洁提单。”③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4款:“托运人持有的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据其上面记载事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⑶运输契约证明

表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协议的证明文件,是双方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根据《海商法》第72条,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提单仅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但是由于海运提单是可以流通的,对于善意第三人,提单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是依据提单记载的有关规定确定。

1.3.2当前海运提单的发展

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在国际贸易领域,贸易商们更多的使用计算机以及网络来处理日常业务,以促进交易高效发展。伴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海运提单电子化也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电子海运提单顾名思义其实就是将海运提单的一些信息输入保存到电脑,代替纸质海运提单记载,能够在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等相关的贸易参与方之间相互流转。”④海运提单电子化的实现是整个贸易链接上实现无纸化、电子化的核心环节。电子海运提单的应用受行业发展的限制,但是从目前看来,世界上一些国家或者地区,或者各个行业都有一些尝试性的实验,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所以海运提单电子化会成为贸易中的必然趋势。

第二章 海运提单存在的风险以及原因

海运提单是进出口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起到巨大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对于各个贸易参 ①② 刘长清.经贸实务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中国外经贸出版社.2003.第7页

朱燕,薄涛.海运提单应用中的几个问题[J].经济论坛,2004,(1).③ 郭寿康,韩立余.国际贸易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71页 ④ 杨良宜.提单及其附运单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6 月第1 版

2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与者而言,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广泛使用也带来了各种风险。而近几年还是活动中,利用海运提单诈骗的活动频频出现。并且在实际业务中因为各种特殊原因或者业务特殊需求,许多时候提单的使用难以完全按照规范进行,而需要采取一些变通的手段,这就为参与者们带来了各方面的风险。因此,本文结合案例对海运提单运用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2.1海运提单的风险

2.1.1无单提货,其又叫做无正本提单提货

海运提单的作用中有一个功能就是物权凭证,因此凭提单提货时正规情况下所提供的应该是正本提单,这样就为承运人和发货人降低了风险,也为收货人降低了不必要的费用和风险。在海上运输中一般是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承运人就会将货物提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但是由于海上运输是会遇到种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在货物抵达后,提单有可能还没有到达收货人手中,这种情况也是很常见的。“由于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会没有办法及时

①销售而产生市场价格波动、货物在码头的压仓费用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这时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会造成对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货物侵权,因为这是提取货物的人可能不是合同的买方,这批货物可能会被他人冒领,到时查起冒领人也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这时船方也会有偷货的嫌疑。

有这样一个案例: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案。8月14日,长城公司接受菲达电器厂委托,并以托运人的名义向总统轮船公司托运,总统轮船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提单记载:承运人为总统轮船公司,收货人为艺明公司,装货港黄埔,卸货港新加坡,运费预付。货物运抵新加坡后,艺明公司未依协议向菲达电器厂付款。在没有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艺明公司先后于9月16日、17日致函总统轮船公司,要求总统轮船公司将货物交给其陆路承运人云翔运输(私人) 有限公司承运,并保证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经新加坡港务当局证实,该两票货分别于9月16日、17日放行。

菲达电器厂于1994年8月15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货物运抵新加坡后,总统轮船公司在提货人没有出示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他人,违反了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有关义务或保证,侵害了菲达电器厂作为上述货物所有人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总统轮船公司赔偿无提单放货造成其经济损失共162,928.80美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收货人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总统轮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核实记名提单收货人的身份后,按照国际惯例仍应凭正本提单放货。总统轮船公司未征得托运人的同意,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违反了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基本义务,侵害了菲达电器厂依据其所持有的正本提单对货物享有的物权,应当对无正本提单放货造成菲达电器厂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②

因此可以看出无单放货是一种风险很大的行为,这也是不正规使用海运单据所产生的风险,对各个贸易参与者都不安全,存在很大的风险呢。

2.1.2倒签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将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时间的提单,以便符合信用证对于装船时间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的结汇顺利进行。预借提单又称无货提单,是指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经到了,货物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及时装船,但是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始装运但是没有装运完毕,托运人出示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③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国家的法律实践,倒签和预借提单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是违法行为,倒签提单违反了卖方按时交货的义务,买方有权提出索赔。而关于预借提单,一旦发生纠纷卖方需要承担与预借行为有关的一切后果和所带来的一切损失。作为非法签发的单证,不仅是提单的个别条款无效,而是使提单作为一个贸易单证使其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的争议性质也从合同纠纷变成了侵权纠纷。

这里有一个案例可以说明:美国威克特贸易公司诉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案。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 ①② 张晓主编.远洋运输业务与海商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6. 候淑波.国际货物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128 页 ③ 王追林.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215 页.

3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在实践中有许多交货人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交付运输,(正如本案中的丰和贸易公司),为使该提单能够符合信用汪规定而付货人可以顺利结汇,交货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即实际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贷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又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2.2海运提单存在风险的原因

⑴样式简单,易于伪造

海运提单的作用中可以看出,他它的可流通性和物权凭证的特性对一些不法商人具有极大地诱惑,而且提单的样式比较简单单一,易于伪造。一些不法的商人通过伪造提单来获取暴利,这种做法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违法的,这是一种偷盗他人财物的行为。提单样式简单也给这种不法商人提供了便利,因此存在了极大地风险。

⑵业务员素质低,管理不严

在一些公司中业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思想也比较松懈,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漏洞,业务员也缺乏明辨真伪提单的能力。例如一些公司的员工极其不负责任,他们只看提单,而不去深究提单的来源如何,是否是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而来。这是业务素质差带来的风险。

⑶国际货代体系缺少严密制约

国际货运代理体系缺少严密的检测制约措施,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虽然在1926年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但是由于在申请加入联合会的程序上比较繁琐,世界上也有很多国家没有申请加入,而且一个组织的成立,一种制度的建立都需要不断地完善,由于各国对于海运条例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必定会存在着纠纷,这也会给海运提单的运用带来一定的风险。

第三章 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由上一章节可以看出海运提单作为一种单据,具有多种风险,这给贸易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研究它的防御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将它防范于未来,这样可以增加贸易的安全性,也在一方面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3.1严格海运提单的使用手续,坚持凭正本提单放货。

要做到严格海运提单的使用程序,就要选择制度规范的货运公司,选择责任心强的承运人,始终坚持凭正本提单放货,如果出现收货人还没有受到正本提单,但是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这一种情况,则应该及早的发现,及早解决这一问题,尽量避免给对方增加额外的费用,可以同托运人沟通,在不侵犯或是已经得到托运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货物发给收货人,这样也可以避免货物被他人冒领的风险。所以说选择一个信誉、工作效率较好的合作伙伴,会降低海运提单使用的风险,会使贸易进行的更加顺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对客户资信情况的调查时至关重要的,在与对方进行贸易之前,一定要了解和调查对方的情况,“一是要求对方有可观的资产,经营状况良好,完全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二是在诚实信用上过关,不会 4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随意的单方撕毁合约,使贸易伙伴遭受损失。”①

3.2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的使用。

虽然在我国的实际业务操作中,签发预借或倒签提单是一件常见到的情况,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出口方预借提单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伪造装运日期,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违背了合同中的装运期要件条款,这时进

②口方是有权利向出口方提出索赔或者拒绝收货的要求的,出口方所负的法律责任是很严重的。”这不仅会是双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外贸公司的形象以及货运公司信誉造成极大影响,也会给以后公司的贸易带来一定的损失。

因此为了防止使用倒签和预借提单,在港口拥挤,船期不准的情况下,出口方要考虑到订舱、交货时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甚至在产品生产时会发生的各种可能因素,与进口方密切联系,要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密切与负责的各个部门联系,不要轻易的使用预借和倒签提单,以免破坏了公司 企业形象。

结 论

海运提单的使用潜在着巨大的风险,但是它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的地位与作用也是成正比的,所以在从事贸易过程中,所有的业务员都要认真对待,谨慎处理,严格把关,将风险防范于未然,做到事先积极预防,事中有效控制,事后理智化解,规范自己的业务操作,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若干较为简短的结论:

1.海运提单是货运代理特别是海运中最重要的货运单证,也是国际贸易单证中的核心单证之一。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货物运输契约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

2.海运单由于管理或者自身缺陷具有着以下几方面的风险:无单提货导致的风险,倒签和预借提单导致的风险,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导致的风险。

3.导致海运提单的风险的原因:它的可流通性和物权凭证的特性对一些不法商人具有极大地诱惑,而且提单的样式比较简单单一,易于伪造;业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思想也比较松懈,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际货运代理体系缺少严密的检测制约措施。

4.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严格海运提单的使用手续,坚持凭正本提单放货。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的使用。杜绝采用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

5.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在对待海运提单的风险上,不仅要求业务员在操作中的谨慎以及业务员的业务素质,而且要不断地完善整个航运体系,使其具备完善的监制体系,同时要不断的发展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的电子化不仅会提高单据的安全性,降低其使用的风险,也会大大提高业务员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国际贸易的交易速度,进一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张亚芬.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 [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11.[2]吴安南,李卫.国际贸易实务[M ].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7.8.[3]程敏然,贺亚茹.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7.8 [4]杨良宜.提单及其附运单证[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6.[5]冷柏军.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 [6]张海燕.国际物流[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7 [7]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 [8]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3.[9]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10]朱燕,薄涛.海运提单应用中的几个问题[J].经济论坛,2004,(1).[11]王新华.凡是海运提单都是物权凭证吗[J].商海经,2002,(4).[12]宫焕久,许源.进出口业务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5 ①② 余世明,丛凤英主编.国际商务单证.暨南大学出版社,2005.8.

梁书文主编.民法通则贯彻意见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 5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3]孟于群,陈震英.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4 [14] R.Asariotis and M.N.Tsimplis, ( 1999) “The ProposedUS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LLoyd’ s Maritime andCommercial Law Quarterly 126- 140; M.F.Sturley.[15] M.Clarke, ( 1999) “A Black Letter Lawyer Looks atBolero,”International Trade Law Quarterly Part 2, May 69- 78.[16]王沅沅.国际贸易实务[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7]符兴新.海运提单抬头的填写及背书方法[ J ] .对外经贸实务,2004 , (11) .[18]冯宗宪,杨建全,张文科主编.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M].西安.西安人民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10. 6

推荐第5篇: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对比分析

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对比分析

摘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中国目前出口货物广泛采用的是海洋运输,因为它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载运能力大运费低等明显的优点。近年来随粉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采用空运方式运输也日趋普遍,空运与海运相比其提单具有不同的属性,因此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将存在不同的风险势必产生不同的后果,这里我们就两对比两种提单。 关键词:海运 提单 航空货运单 对比

一: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的定义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2:接货或装船的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货物装船的收据。一般情况下,只有货物装船后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或Air Consignment Note)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二: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凭海运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有时也标记运费,但它不能做为运费收据报销及保险单使用。航空货运单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它不仅是货物收据、运费帐单、报关单据、运输契约证明、货权凭证,而目还是保险证书及承运人进行业务的依据。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同时也是报关单证和保险证明。 三:三大主要区别 1: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提单可以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者收货人时,按照有些国家海商法的规定,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海运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货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货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才由承运人签发提单,但有时承运人在库场接管货物后,也可以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而且,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从库场到库场的集装箱运输方式盛行,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大多成为收货待装船提单。无论是装船后或者收货后签发的提单,都是承运人出具的接管货物的收据。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3: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本身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在货物交付以前,货物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或者占有之下的。只要不是记名提单,海运提单就可以自由转让。将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上述功能相比,虽然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但航空货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四:两者不同法律属性造成的后果及案例与分析

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中国目前出口货物广泛采用的是海洋运输,因为它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载运能力大运费低等明显的优点。近年来随粉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采用空运方式运输也日趋普遍,空运与其它国际运输方式相比其提单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因此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将存在不同的风险势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案例: 2002年9月初,某服装厂(以

下简称甲厂)接到某外商(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服装的订单。由于甲厂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所以委托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甲厂代理出口。9月16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确认书,由乙公司向丙公司订购服装23000件其中通过航空运输9000件其余14000件通过海运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甲厂认可了上述售货确认书的内容。同年10月12日,丙公司与甲厂签订了外贸出口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出口服装23000件,价格为每件86元,由甲厂负责生产、按期交货并承担国内外一切运杂费:丙公司负责配额、租船订舱、办理单证结汇手续.乙公司付清货款后丙公司扣除运费和配额费付款给甲厂;并约定如乙公司在货物到港后30天不提货一切经济责任由甲厂自负。同年10月24日甲厂交付服装8960件,11月4日甲厂交付服装14040件。丙公司根据甲厂的书面指令,分别办理了空运、海运出口手续,委托银行进行付款交单,并垫付了有关费用。后来,丙公司告知甲厂,乙公司没有付款但提走了空运的8960件服装,海运的14040件服装未付款也没有提走货物。针对这种情况,甲厂通知丙公司将海运货物运回。甲厂认为,根据售货确认书明确的付款方式是付款交单,乙公司未付款就应该拿不到提单,则不可能将空运货物提走。因此认定是丙公司违背了国际贸易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在未收到乙公司的货款前就将货物空运提单交给了乙公司,以致现在甲厂的货款无着,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甲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甲厂损失。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丙公司在代理甲厂出口服装中,与乙公司所签的售货确认书对空运货物结算方式有明显失误,致使货物被乙公司提走却未能收回货款,应对此给甲厂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资任。丙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厂与丙公司签订的是货物出口代理协议,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应依法确认有效。甲厂明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售货确认书的具体内容并予以认可,故有关付款交单结算风险应由甲厂自负,乙公司违约造成空运服装货款损失不应由丙公司赔偿贵任。

分析:在海运中,外商不去银行赎单就不能提走海运货物。因为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在本案中根据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在售货协议书的约定.货物结算方式是付款文单

所以乙公司如果不去银行付清海单交给外商,因而外商就提不到海运的服装14040件。而空运提单则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提货不是凭空运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正因为空运提单具有其特殊性,所以乙公司不用去银行赎单,仅凭航空公司提货通知单且证明自己正是通知单上列明的收货人,就有权提走货物。

甲厂起诉丙公司要求赔偿空运损失,是甲厂认为丙公司违背了售货确认书关于先付款后文单的约定,并推定外商未付清货款,却能提走空运货物必然是丙公司先文单证所致,这是由于甲厂对国际贸易付款交单方式不熟悉而造成的误解。

《华沙公约》规定,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蒙特利尔公约(1999)》规定,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证明。而国内法则排除了对“货物收据”的认可: 《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可以看出,航空货运单虽然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它不同于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的效力,磁带库只是证明合同成立的一种初步证据,而并不是合同本身。航空货运单作为其中一部分,与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了航空运输合同体系。这里的其他证据,主要指的是运输记录、装箱单、报关单、收据或发票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上述的其他证据的证明方向与航空货运单不一致,但证明效力高于航空货运单时,航空运输合同的认定要以其他证据为主。

参考文献:《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张栎,哈尔滨机械进出口公司

《空运_海运提单的不同法律属性》,张军,中国经贸

《航空货运单的法律特征》,李元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和作用》,宋春林,烟台大学学报

推荐第6篇:海运提单、物权与担保提货

海运提单、物权与担保提货

案例

福建省工行议付了两份日本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开证行分别为日本A和B银行,受益人为工行同一客户,申请人分别为日本不同城市的两家企业a和b。两份信用证进口的货物相同,都要求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但由于经办人员的疏忽,向国外寄单时,错将两份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混淆,造成向开证行所寄的单据中,2/3海运提单为该信用证项下,而另1/3提单为另一份信用证项下单据。

几天后,开证行A在合理时间内向我方支付了信用证项下款项,并且没有扣除不符点费用。在收到开证行A的付款后,我方收到开证行B提示不符点的电文,称:由于仅提交信用证项下2/3提单,不能接受单据,持单等候我方指示。

此时,我方才发现寄单失误。由于开证行A已经付款,能否向其索要另一信用证项下的1/3海运提单呢?从我方顺利收回货款的情况看,开证行A、申请人a及船公司都没有发现提单发生混淆。如果我方向开证行A索要1/3海运提单,对开证行A来说,由于已经放单放款,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结束,对申请人a已无约束力,无法也无责任从申请人手中收回单据。而对申请人a和船公司来说,经此提醒,反而可能诱发当事人的道德风险,持手中1/3提单提取另一份信用证项下的货物,造成我方损失。也就是说,从开证行A方面取回1/3提单,要冒很大风险,而且不能保证一定能收回该1/3提单。

于是福建省工行与开证行B联系,要求其与申请人b联系,同意接受不符点单据。但开证行B由于未见全套提单,物权没有保障,坚持要全套提单才能付款。我方与受益人联系,受益人态度强硬,表示由于我方失误造成损失,应由我方赔偿,致使我行处在两难境地。经我方要求,受益人与船公司联系后,得知该信用证项下货物已被申请人持开证行B的提货担保书提走。于是,我方变被动为主动,向开证行B发出电传:经与受益人联系,货物已被提走,请你行立即付款。在斟酌利弊后,开证行B向我方支付了货款。 分 析

本案能够顺利收回货款的关键在于开证行B叙作了提货担保,该行陷入了不利地位,从而使我方能够转败为胜。从开证行B的角度出发,在叙作了提货担保后,开证行实际上就已经承担了付款的责任。由于尚有一份海运提单不在开证行手中,为了避免重复付款,保障自身权益,因此开证行一再坚持拒付信用证项下单据。在我方提醒开证行货物已被提走之后,开证行为了避免卷入受益人向船公司追索货物、船公司凭提货担保书追索开证行的繁琐法律程序,改变了态度,以我方提交的单据中的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书,免除其提货担保责任后,接受了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向我方付款。于是,开证行免除了重复付款的风险,又解决了开证行及议付行双方都感到棘手的问题。 结 论

1、本案的关键在于开证行叙作了担保提货。开证行叙作提货担保后,一旦发现收到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没有全套物权凭证,应立即向议付行电提不符点,拒绝接受信用证项下单据,才能避免双重付款。而且,当其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书后,开证行才能接受不符点单据并偿付货款。

2、发生对我方不利的情况时,应分析双方的弱点和要害,知己知彼,重点关注货物及物权凭证情况,据理力争,冷静寻找解决的办法。

3、本案例对信用证项下担保提货业务的风险与防范无疑上了生动的一课。信用证业务专业性强,无论开证行还是议付行,都应该认真细致,审好信用证要求的每一份单据,做到单单、单证相符,防止陷自身于不利地位

推荐第7篇:海运提单的含义和性质作用

海运提单的含义和性质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1.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它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

3.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1、前者是风险直接导致损失;后者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这些风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2、前者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后者由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摊

3、前者的损失一般是被保险的货物;而共同海损的损失,除被保险货物除外,还包括支出

的特殊费用

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发盘的构成条件

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为“要约”,是指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益人

2、发盘内容要十分确定

3、发盘中必须明确表示受盘人受其约束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推荐第8篇: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区别

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区别简介

提单(Bill of Lading B/L):一般提单都是在海运上应用的。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运单(Way bill):在海运、空运、陆运和铁路运输中都得到广泛的应用。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提单本身是物权凭证(也就是说,提单代表货物),可以转让,可以背书。而海运单不是,海运单仅仅代表了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存在一个运输合同,承运人需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运输服务,当然,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也不能转让。同时,由于物权凭证这一属性,提单可以不记名,持有提单的人就被视为货物的合法拥有者。而运单是必须是记名的,持有运单的人也不能被视为货物的所有者,货物的合法拥有者必须是运单上记名的人。

航空运单的性质、作用

航空运单(Airway 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一)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二)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三)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

(四)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五)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六)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推荐第9篇: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对比分析

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对比分析

随着世界各国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同国际贸易额的不断扩大,国际货物运输量也相应增加,这就加大了运输任务。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各种现代化运输工具不断得到改进,运输体系结构和经营管理工作也不断完善和日趋现代化,这对加强国际间的经济联系,深化国际分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都起了而且仍在继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共有公路、铁路、航空、水路和管道五大运输方式,各种运输方式有着自己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本文从分类、性质、签发人、作用和功能等方面就其中的两种——水路和航空的最主要的单证,即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进行对比和分析。

提单(Bill of Lading B/L)一般提单都是在海运上应用的。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运单(Way bill)运单在海运、空运、陆运和铁路运输中都得到广泛的应用。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缩写:AWB),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必须填写的单据,航空公司承运货物必须出具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爲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海运提单的作用如下:

1.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航空运单的条款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不同的航空公司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但差别并不大。航空运单的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值得注意:海运提单的条款也有正背面之分,但各个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千差万别。

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在货物所有权这一点,航空运单(Airway bill)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具体来讲,航空运单有6项功用:

(一)航空运单是运输合同

AWB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二)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三)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

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

(四)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五)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六)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提单本身是物权凭证(也就是说,提单代表货物),可以转让,可以背书。而海运单不是,海运单仅仅代表了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存在一个运输合同,承运人需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运输服务,当然,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也不能转让。

同时,由于物权凭证这一属性,提单可以不记名,持有提单的人就被视爲货物的合法拥有者。而运单是必须是记名的,持有运单的人也不能被视爲货物的所有者,货物的合法拥有者必须是运单上记名的人。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爲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爲核收货物的依据。

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産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综上,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相比少了“物权凭证”这一重要特征。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如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不利情况。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谁合法持有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方必须在银行赎单或承兑以后才能拿到提单,这样在货款上就有了保证。如果提单不清洁而买方不赎单,卖方仍旧握有提单,仍旧保有货物的所有权,起码不会出现钱、货两空的情况。

推荐第10篇:海运进口业务中换取提单的程序

海运进口业务中换取提单的程序

1)进口商首先需要船公司财务缴清相关费用,并提供缴费凭证.

2)向船公司提供客户代码,若为新客户申请新客户代码

3)备齐换单所需手续。

第11篇:货代提单与海运提单两者的区别

海运提单(MASTER BILL OF LOADING )分为货代提单和船东单两种 , 船东单就是由船公司签发的,价格相对贵,但风险小,目的港一般都不会多收费用!货代提单:HOUSE BILL OF LOADING(FORWARDER BILL OF LOADING)是由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价格相对比较便宜 但是有风险 到目的港不知道会不会多收什么费用!

两者的详细区别在于:

1、签发的主体不一样:MB/L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而HB/L是货代基于MB/L出的提单,由货代公司签发。货代单不是想签发就签发,签发货代单的主体起码要在目的港有代理。

2、抬头不一样,船公司提单是以船公司为抬头的,货代提单是以货代名称为抬头的。

3、目的港收货方式不同:船东单可以直接向船公司提货,货代单提货时必须先在目的港向货代的代理换取船公司提单。然后再凭着船公司提单去提货,俗称换单。或者由目的港客户凭货代单直接找货代的代理提货。

4、适用范围不一样:船东单适用于FCL货物,LCL货物,货代只能给客户签发货代单,或者电放。因为船公司是不会帮你拼箱的,到目的港也不会帮你分货。这种情况只能出HB/L或者电放。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船公司可以出提单,那么为什么还要有一个货代单呢? 原因在于:虽然说船东单(MB/L)是最基本的物权凭证,但是死板,里面的许多条款你无法左右。如果你是做L/C的,但是你在规定的交货期生产不出来,上不了船,那么你可以选择出HB/L,并且要求货代帮你倒签提单。假如你做L/C的,审单的时候你没有发现里面对船的特殊要求(如:船龄,船籍,ISM CODE, 运费证明,挂靠港口,船证等等)而船公司又不能出具这些,不按要求交单,无法结汇,在L/C没有明确规定不接受货代单的情况下,SHIPPER一般会选择出货代单,此种做法一般国外客户不太容易接受。另外情况是在发货方没有收到国外客户的货款的时候,有可能会要求签发货代单以便控制货物,避免钱货两空。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牵涉到第三方,中间商不想让最终的客户知道货物的来源等其他信息,就有可能要求签发货代单,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这样做产生的风险是:签发船东单对发货人和货代来说都是比较安全的选择。对发货人来讲船东的信誉和安全系数高于货代,对货代来说也比较安全;所以整柜出口不到万不得以货代不是很愿意签发货代单。

5、船东单目的港提货一般不会产生什么费用,货代单提货肯定会收取目的港客户的换单费,也有可能由发货人支付给货代,货代另行和代理结算。

第12篇:浅析国际海运提单中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目录

1 引言 3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4 3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5 3.1 无提单放货 5 3.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6 3.3 HOUSE提单 7 3.4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7 3.5 记名提单 9 3.6 空头提单 9 4 海运提单存在风险的原因 10 4.1 样式简单,易于伪造 10 4.2 业务员素质低,管理不严 10 4.3 国际货代体系缺少严密制约 10 5 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10 5.1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10 5.2 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11 5.3 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11 5.4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避免空头提单 13 5.5 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 13 5.6 银行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无单放货 14 5.7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 15 6 结语 16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摘要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班轮运输中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单证。但是由于提单本身的性质以及海运提单的管理制度的原因,海运提单还存在许多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将会导致国际货物贸易产生风险,阻碍着贸易经济的进行,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国际上利用海运提单进行诈骗的行为是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了各国贸易的顺利进行。为此,本文通过对海运提单中存在的种类风险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1 引言

提单是海运运输中的一种最要的单证形式,具有物权凭证,是买卖双方据以收到货款和交货的最要单据。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风险已经危机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在明确认识提单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怎样规避防范这些风险是相当最要的,同时探索性的提出解决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能仅仅因为提单风险问题的存在,就把整个提单制度予以否定,应该完善提单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严管理海运提单的签署等制度,从而保证提单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of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归其掌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以及中国《海商法》第71条都对提单下过定义,即,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海运提单的定义,可以得出海运提单有三个作用: 2.1 物权凭证

“收货人或者提单的合法持有者有权凭其提单向承运人提货,也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凭提单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通俗讲,是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这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物权凭证的特性时的国际贸易成为了一种单证买卖,货物的流转与提单的流转分离,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2.2 货物收据

签发提单就表示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承运人已经接管。根据《海商法》第 71 条:“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均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承运人再受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向托运人出具收据,表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或已经将货物装船。该收据的作用还体现在提单所示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的货物状况,如数量等,还有是否是清洁提单。”根据《海牙规则》第 3 条 4 款:“托运人持有的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据其上面记载事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2.3 运输契约证明

表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协议的证明文件,是双方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根据《海商法》第72 条,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提单仅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但是由于海运提单是可以流通的,对于善意第三人,提单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是依据提单记载的有关规定确定。 3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3.1 无提单放货

无提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其责任承担的总原则是:承运人对无提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不断出现利用无提单放货进行欺诈的行为。

3.1.1 进口商与船公司(承运人)联合欺诈,无提单放货

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是由买方来指定船公司(承运人),并指示卖方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给该指定承运人在国内的代理,在航运实践中这种业务被称为“指定货”。这种做法源于买卖双方的约定,本来无可厚非,但近期却频频发生国外不法买方利用指定船公司(承运人)的机会实施欺诈,造成我国出口商蒙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利用FOB术语与其指定的船公司(承运人)串通,通过无提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货物。通常导致的结果是:国内卖方货、款两空,国外买方和船公司(承运人)事发后“销声匿迹”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进一步讲,即使其有赔偿能力,国内卖方到遥远的国外花费数目不菲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去打一场跨国诉讼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3.1.2 凭担保无单放货

在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洋运输中,如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常常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滞港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其一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其二,可能会发生由于进口商资信不佳,骗取银行信任提取货物后携款私逃。 3.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将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时间的提单,以便符合信用证对于装船时间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的结汇顺利进行。预借提单又称无货提单,是指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经到了,货物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及时装船,但是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始装运但是没有装运完毕,托运人出示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国家的法律实践,倒签和预借提单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是违法行为,倒签提单违反了卖方按时交货的义务,买方有权提出索赔。而关于预借提单,一旦发生纠纷卖方需要承担与预借行为有关的一切后果和所带来的一切损失。作为非法签发的单证,不仅是提单的个别条款无效,而是使提单作为一个贸易单证使其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的争议性质也从合同纠纷变成了侵权纠纷。

这里有一个案例可以说明:美国威克特贸易公司诉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案。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 年11 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 年2 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 年2 月15 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 年11 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 1992 年 2 月 15 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在实践中有许多交货人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交付运输,(正如本案中的丰和贸易公司),为使该提单能够符合信用汪规定而付货人可以顺利结汇,交货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即实际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贷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又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3.3 HOUSE提单

货运提单(HOUSE 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法律上和结算上,与海运提单(船东提单MASTER B/L)没有区别。HOUSE提单的出现,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但另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常出现进口商与契约承运人(一般情况下,签发自己提单的货运代理人,通常称为“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使用契约承运人自己签发的HOUSE提单联合诈骗。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订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契约承运人)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作为提取货款的凭证,而国内货代实际托运所得海运提单(船东提单)交给境外货代。外国进口商通过境外货代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船东提单)在国外提货,而不对出口商进行付款赎单,进口商持有HOUSE提单却收不到货款。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 3.4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况下,托运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进行诈骗。使用空头提单,并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即可。而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无权随意开封检查,所以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情况。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所以,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方就可得到清洁提单,会同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天天,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都认为凡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极其错误的。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0rder B/L)三种。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因此,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此外,记名提单限制了收货人为指定的某人(一般为进口方),使出口方失去对货权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及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如托收),可以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而同时又领取了货物,导致出口商财货两空。 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商业习惯允许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原因,不仅在于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顺利地结汇,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

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毕竟违反单证的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承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难免不被认为是与托运人共谋的欺诈行为。而且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都有使保函无效的危险。所以,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承运人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要求须特别审慎。 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商业习惯允许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原因,不仅在于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顺利地结汇,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

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毕竟违反单证的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承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难免不被认为是与托运人共谋的欺诈行为。而且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都有使保函无效的危险。所以,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承运人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要求须特别审慎。 3.5 记名提单

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都认为凡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极其错误的。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0rder B/L)三种。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因此,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此外,记名提单限制了收货人为指定的某人(一般为进口方),使出口方失去对货权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及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如托收),可以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而同时又领取了货物,导致出口商财货两空。

3.6 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进行诈骗。使用空头提单,并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即可。而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无权随意开封检查,所以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情况。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所以,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方就可得到清洁提单,会同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天天,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4 海运提单存在风险的原因 4.1 样式简单,易于伪造

海运提单的作用中可以看出,他它的可流通性和物权凭证的特性对一些不法商人具有极大地诱惑,而且提单的样式比较简单单一,易于伪造。一些不法的商人通过伪造提单来获取暴利,这种做法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违法的,这是一种偷盗他人财物的行为。提单样式简单也给这种不法商人提供了便利,因此存在了极大地风险。 4.2 业务员素质低,管理不严

在一些公司中业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思想也比较松懈,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漏洞,业务员也缺乏明辨真伪提单的能力。例如一些公司的员工极其不负责任,他们只看提单,而不去深究提单的来源如何,是否是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而来。这是业务素质差带来的风险。

4.3 国际货代体系缺少严密制约

国际货运代理体系缺少严密的检测制约措施,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虽然在 1926 年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但是由于在申请加入联合会的程序上比较繁琐,世界上也有很多国家没有申请加入,而且一个组织的成立,一种制度的建立都需要不断地完善,由于各国对于海运条例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必定会存在着纠纷,这也会给海运提单的运用带来一定的风险。

5 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5.1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 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 有相当可观的资产, 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 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面对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外贸出口业务中, 海上运输是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 海运提单在其中就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海运提单的使用,要杜绝和从严掌握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严格控制海运提单的签署,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 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减少因海运提单导致的风险。 5.2 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均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谋之下进行的, 因此这三种虚假行为的后果, 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当事人应从严掌握, 积极预防。

对于买方, 应充分预见货物装船的时间, 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最后装船时间应宽裕, 以保证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目前我国港口拥挤, 船期不准时客观情况, 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一旦发现货物延期装船不可避免, 宁愿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条款以修改最迟装运日期; 或者改变付款方式, 如将信用证付款改为银行托收付款。假如协商不成, 卖方最好选择放弃, 即解除合同。若因此涉诉, 买方追究卖方的责任, 法院亦会考虑买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改变付款方式以减少损失的因素, 即双方均有过错, 由双方承担责任。如果卖方不愿意放弃,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仍然装船交货, 则因此单证不符, 银行拒绝结汇, 卖方将收不到货款。对于表面状况不良, 最合适的方法是及时调换货物, 如时间不够, 可以与收货人协商延展装运期。

对于承运人, 即使在卖方出具保函的情况下要求开立清洁提单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拒绝。因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属于欺诈行为, 担保人为欺诈出具的担保将被视为无效, 法院往往以无效保函而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 承运人的利益将难以保障。

5.3 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随着记名提单诈骗案的增多,记名提单在国内外做法不一致已经为大家所知,因此不必完全禁止使用记名提单,而是在对美国、多米尼加共和国等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分情况谨慎使用。

5.3.1 放单前电汇(前T/T)

本来作为一种先付款、后交货的方式,前T/T对于出口商的收款是完全没有风险的,不论采取记名提单的方式甚至电放货物都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出口商会应进口商的要求采取先发运货物并将提单副本传真给对方,在收到T/T付款后再将正本提单寄出的做法。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记名提单,仍可能出现出口方不付款而凭提单副本提走货物的情况。所以,在未确定对方已付款前,仍应避免签发记名提单。如进口方要求,可以采取的变通办法是先以非记名提单的方式排载,在收到付款后,再要求承运人签发为记名提单。否则,也有可能出现前TIT名存实亡、丧失收款保障的情况。

5.3.2 通过D/P收汇时,对方要求以记名提单进行托收

这种情况应坚决拒绝。因为首先通过D/P方式收款银行只是代为托收并代为保管提单,并不承担付款责任。既然双方选择通过D/P方式,以非记名提单进行托收应是必然的选择。作D/P时主动权在出口方,应坚持只以凭指示提单(空白提单因是对任何提单持有人放货,对于进出口双方安全性都较差所以目前已少用)托收。否则,将可能丧失控制物权的机会。

5.3.3 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单

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并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作为付款的绝对条件,因此许多出口商往往对于信用证项下记名提单的风险防范不够。实践中,经常有出口商因为单据有不符点被拒付,银行退单后却发现货物已被领走。为了防范这种情况,最好的选择当然是尽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信用证,要求开证人将记名提单改为凭指示的提单。因为后者既可以确保出口商和银行通过提单控制物权,而对于进口商提货又是没有影响的。进口商如果坚持要记名提单,其动机反而是值得怀疑的。如出口商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不得不接受以记名提单交单,应首先通过有关渠道(如国内银行及国内外的业务关系)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证,因为通过提单来控制物权对开证行是同样重要的。资信良好的开证行在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开证条件时,也必然要对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作较为审慎的核查,而且也不会动辄无理拒付。其次,出口商应十分仔细地做好单据,尽可能地避免因“不符点”而被拒付的可能性。最后还要对对方所在国的法律作一定的了解,如美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是以“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为前提,托运人在托运过程中应通过书面方式强调承运人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并留下证据,一旦无单放货时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当然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5.4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避免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诈骗案的受骗对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原因是:(1)它们买货一味追求最低价,往往忽略了对于卖方的认识,乱签买卖合约,忽视对卖方的信用调查,就贸然开出信用证给没有“信用”的人。这样就很容易被骗子所利用,骗子当然可以轻易地出低价吸引它们,因为这几乎不用成本。(2)第三世界国家大都对国际贸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单证(即卖方发票Shippers Invoice、装船提单Shipped Bills 0f lading、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为议付条件,亦使骗子们有可乘之机。(3)信用证本身“纯单据”业务的性质为空头提单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上述三点,受骗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例如,在信用证中可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公证商行出具的装船证书,证实船舶已按提单上日期装载货物;也可规定卖方提供由国际上有名望的检验机构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验证书证实船舶装载的货物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SGS证书(即瑞士通用鉴定公司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要求签署提单的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为信誉卓著、管理良好的大型运输企业,这样可大大增加对买方权益的保障。

5.5 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

在国际贸易合同订立过程中,作为出口商,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应当保持警惕,充分注意到“指定货”本身的风险。为控制风险,建议出口商最好采用CIF条款,力拒FOB条款,以便由自己控制货物的运输环节,自己选择信誉良好的船公司,可以有效地防止船公司船东的欺诈,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

但如果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为了交易的达成,出口商可退一步接受使用FOB贸易术语,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在以FOB贸易术语达成交易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退一步讲,卖方出于商务上的考虑不得不接受契约承运人的HOUSE提单,那么国内出口商应要求已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契约承运人提单,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赔偿,否则一味迁就外国进口商等于自己入瓮。

5.6 银行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无单放货

这一类围绕凭担保无单放货的诈骗案件之所以能够得手的主要原因在于:(1)在未收到单据而出具提货担保时,银行不可能像在收到单据后出担保那样知道货物的详细情况,诸如货物的件数、唛头以及提单的编号等重要内容银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银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货价和笼统的货名。(2)行骗的进口商有一定金额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这样就容易给出具担保的开证行造成一个所借单据金额未突破赔偿担保金额的假象。(3)行骗者往往还利用相同的货名以蒙蔽船方,从而提走别人的货物。

防范这类诈骗有效措施有:(1)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唛头,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并应加信用证号码。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货物,出担保的开证行成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了。(2)开证行还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情资料,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是否真的有这笔货物,以避免受骗。(3)开证行还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并且还可要求他提供担保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5.7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

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第一,发现外方有诈骗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骗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诈骗为例,如果行骗人伪造的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500》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诈骗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骗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诈骗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诈骗者所有或诈骗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诈骗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 6 结语

海运提单的使用潜在着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秩序,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进一步发展,但是它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的地位与作用也是成正比的。我们知道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是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提单制度也不例外,所以在从事贸易过程中,所有的业务员都要认真对待,谨慎处理,严格把关,将风险防范于未然,做到事先积极预防,事中有效控制,事后理智化解,规范自己的业务操作,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确保国际贸易顺利的进行,进一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尹东年,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121-123 [2] 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23-24 [3] 李仁峰, 张文斌.论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J] .航海技术, 2004年第 5期. [4] 涂奇.浅谈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J] .职教与经济研究, 2004年 3月.

[5] 曹晶晶.论海运提单的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 J] .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年第二期。 [6]《海运提单在进出口业务中的风险防范》.当代经理人.2006(21):131-132 [7]黄辉.《海运提单风险产生的原因》.《中国储运》.2009(6):93-94

第13篇:预借提单

经管学院电子商务2班

(一) 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当货物由于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时,承运人经托运人请求并接受其出具的保函后(有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填写,这种行为称作“倒签”,经倒签的提单称为“倒签提单”。

其案例如下:

案例:外贸公司A与英国B公司签定了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买方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为9月20日。因A公司备货不及时,以至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装运。一直到9月30日才装上船。A公司为了使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保证安全收汇,请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B公司收到提单后发现可疑,经查实A公司提交的提单是倒签提单。B公司即以A公司违反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在信用证交易中,倒签提单还往往会引起买方与银行之间的纠纷。例如,有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是7月份。后来卖方凭单据要求银行付款,单据包括7月30日装船的提单。银行审核确认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后,支付货款。但是买方收到单据后,经查询发现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是8月15日,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据此,买方拒绝付款赎单,与银行发生了纠纷。

(二) 预借提单

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已到,货主因故未能及时装船或尚未装船,托运人就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这种提单称为“预借提单”。案例:2000年,A公司向科威特出口白瓜子10公吨,原定装“ELDINA”轮,由于信用证即将到期,该公司向外运公司预借提单,并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事后“ELDINA”轮未按时到达装货港口,该货改装其它船名的轮船,造成十分被动的局面。最后只得由中国银行硬着头皮请开证行用新提单换取旧提单,并由我方补偿开证行由此而产生的包括利息在内的费用。这个案子虽然在危险中得到解决,对外却产生了不良影响。

第14篇:领取提单申请书

领取提单申请书

致:青岛全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我司于 年 月 日向贵司托运一批货物,现已装运。明细如下:

船名/航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金费用总额: ______________ 人民币费用总额:______________

请贵司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协议”,将提单签发给我司,我司保证按照双方协议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贵司付清上述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并与货方一起对贵司承担无条件的连带支付责任。我司凭本申请书领取提单,如有冒领、误领或其他情况,致使贵公司蒙受任何损害或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及律师费),本公司无条件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领单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公司公章生效,其余印章无效) 领取人员: (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第15篇:提单遗失担保书

立书人(以下简称本公司),因遗失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之下列正本提单:

船名:     

提单号码:     

货柜号码:      航次:     

货物价值:     

(请同时出示发票以供核对)

兹请贵公司准予本公司以 现金 银行本票 定存单 信托凭证

银行担保函之方式担保提货。票号为:     

本公司保证:

本公司拥有上述提单之所有权,且从未转让他人。

如有任何费用尚未支付(包括一切运费、附加费、共同海损…等),本公司愿在贵公司提出请求时,立即偿还。在相关费用未支付前,贵公司对於运送货物,仍享有留置权。

本公司保证贵公司、贵公司之船舶或所租佣之船舶、代理行和其他相关单位,不会因本公司以上述方式提货而受任何损害;这些单位或船舶如因此受任何损害(包含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利息损失、船舶受假扣押之延误及所产生之相关费用、赔偿货物权利人的一切损失….等),本公司愿负完全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寻回上述提单,保证立即缴回给贵公司,以换取本担保书及解除担保,绝不转让他人。

本公司提领货物后,有善意第三人持正本提单出面提领货物时,如果此笔货物尚未使用,而该第三人也愿意接受,则不论该货物在任何地方,本公司都愿负担所有费用,并负责将货物送交该第三人。

上述船舶、提单号码及柜号为本公司所提供,如果因该资料错误,致货物提领错误时,本公司仍愿负本担保书所保证之责任。

上述担保有效期限自货物受领之日或自应受领之日起算18个月。期限届满后由贵、我双方办理解除担保。但本公司承诺,贵公司及相关单位依本担保书对本公司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解除担保之影响。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民国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担保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

此 致

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 wan hai lines ltd)

立书人: (签章)

地 址: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第16篇:电放提单

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国际集装箱班轮近洋航线上,于1993年初出现了“电放提单”的现象,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据统计,目前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所使用的单证,传统提单仍高达90%左右,但“电放提单”也占了8%左右。“电放提单”是以传统提单为基础的一种变通做法。 在船、货双方使用提单情况下,提单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认单不认人”,无单放货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放”则是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申请并提供保函、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可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所谓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电放提单的基本应用模式是:在船公司收取货物后,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供保函,船公司接受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电放提单” (在已经签发传统提单情况下则在收回以后再签发“电放提单”);船公司之后马上以电讯方式(包括电报、电传等)通知目的港船代,允许该票货物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或者自己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等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就可以凭身份证明或者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提单的正常流转是以其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为前提的,这在过去是不成问题的。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

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加快,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也缩短,货物从装运港装上船舶经运输直到卸货港卸到码头上的时间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一般在数十天之后才到达最后收货人手中,这样不可避免地产生“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显得更加突出。在“货等单”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买方也失去了及时销售货物的有利商机。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解决办法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供的保函无单放货。 但是,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第三人,违反了提单制度的规定,按请求权竞合理论,承运人可能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无单放货的后果,目前我国实务上认为,承运人丧失了法定的责任限制,应当赔偿由此而对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对第三方的责任或合理的营业损失。尽管承运人可以凭保函向保函出具人和提货人进行追偿,但无疑将给承运人造成一定的麻烦,何况当被认定为存在着故意欺诈情形时,承运人是否有追偿权也存在着疑问。电放提单自然成了承运人和买方的另一种选择,因为“电放提单”项下的货物根本不需要凭正本提单交(提)货。 电放提单是为了满足近洋运输和贸易需要的商业创造物,但其在法律上的性质却是尴尬的。按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应当具有三项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货凭证和目的港交货凭证。

提单之所以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巨大作用,其卸货港交货凭证功能是关键,缺少这种功能的提单将无法在国际贸易中立足,学理上和实践中认可的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也是以交货凭证功能为前提的。电放提单上的

“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将对该单据的法律性质产生巨大影响。按《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解释,“Surender”在法律用语中,其含义是“放弃某事物”,电放提单上注明的“Surendered”字样表明其签发人并不想赋予该单据应有的功能。而“Telex Release”字样则明白无误地表明该单据项下的货物的交付与传统意义上的提单有所不同。实践中对电放提单的应用其实也是按照上述标注进行的:有“Surrendered”字样的“电放提单”,在目的港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提货,而“Telex Release”字样的“电放提单”,则是由收货人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凭收货人身份提货显然否认了该单据的提货凭证功能,即使凭已盖章的该单据传真件提货,也同样否认了其提货凭证功能,因为收货人据以提货的不是“电放提单”本身, “电放提单”本身并不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依据。“电放提单”的非提货凭证性质,也决定了其不可转让性,当然也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单据项下的货物之权利并没有被表彰在单据上。 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毫无疑问, “电放提单”也是在托运人要求下由承运人签发的。承、托双方在使用“电放提单”时,其意图是明显的:此单据并不是目的港提货凭证。某些单据是否是提单,其判断标准应是前述提单三项功能。有些单据即使表面记明为“提单”也不一定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提单,相反,另外一些单据尽管表面没有说明是提单,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提单。有时对于一项单据是否属于提单难于作出结论时,承托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就显得很重要。英国法院审理的The OceaniaTrader一案也表明了这一点。在该案中,被告货代签发了一张托运单(consignment note),该单据的“收货人——受货人”一栏内注明“凭指示”,原告货主认为货代签发的这份单据

性质是提单,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签发的单据是consignment note还是提单取决于当事人意图,由于单据“收货人”一栏的记载等情节揭示出当事人意图签发一份物权凭证,因此本案的单据虽然注明是托运单,但实质上是提单,应适用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尽管对于电放提单是否具有提单另外两项功能的探讨并不能改变其不是提单的本质,但这仍有助于我们更好把握这种“提单”的性质。传统提单被认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本身”,一方面是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在前提单签发在后,另一方面是因为提单的背面条款是承运人单方面制定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在承运人直接签发“电放提单”的情况下,其签发时间跟传统提单是相一致的,即在承运人收到货物以后或装船以后,此时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早已成立,“电放提单”不可能是合同本身;另一方面,承运人签发的尽管是“电放提单”,也仅仅表明放货方式跟传统提单有所不同,在“电放提单”存在背面条款情况下,背面条款仍是承运人单方面制定的,并能约束承、托双方当事人,除非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规定不同。在承运人收回已签发提单再签发“电放提单”情况下,“电放提单”的存在仍能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背面条款在不违法且不违背合同本身规定前提下对承托双方有约束力。总而言之, “电放提单”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

由于电放提单是在承运人收货后或装船后签发的,因此其具备收货收据的功能,将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除非承运人有确凿的反

证,否则托运人手中的“电放提单”即表示承运人已经收到其上所记载的货物。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电放’’实践在我国国际班轮运输中已经有了近十年的历史,并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许多船公司不拥有自己的海运单,而货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所以,使得“电放”在实践中广为流传。当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及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都了解了“电放’’的原理和海运单规则、承运人也拥有了自己的海运单后,大家就会逐渐弃用“电放”而采用海运单了。

如果shipper需要做电放(telexrelease)的话,通常要寄本来提单(三正三副)给回货代公司,提单背后要盖公司单和签名。然后交电放费。货代公司这边会联系国外的代理,说明这份提单是做电放的。货代公司也会出一份好像上面的电放给shipper,需要shipper做确认的。然后consignee就可以拿着一份复印,复印件是盖了个surrended的单的。这样consignee就可以拿着这份复印件在POD(port of destination) 提货。

第17篇:海商法提单案例

〖案情〗1

原告:中国某保险公司

被告:日本株式会社

2001年9月20日,中茶公司作为买方与荷兰C公司签订500公吨可可豆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阿比让,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1年11月,包装为新麻袋。2001年11月19日,原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出具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中茶公司,由象牙海岸(科特迪瓦)至中国上海,承保险别为一切险。同日,中茶公司支付了保险费。2001年11月20日,被告日本株式会社签发编号为754062853的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装货港为象牙海岸(科特迪瓦)阿比让,卸货港为中国上海,货物状况为7,700包象牙海岸(科特迪瓦)可可豆,共500公吨。

2001年 12月21日,涉案货物进口报关,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为中茶公司,收货单位为兴光公司,货物用途为加工返销。同年12月29日,原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向被告日本株式会社发出索赔通知。2002年1月15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商检)就涉案货物出具了检验证书,证明中国商检工作人员于2001年12月25日到达检验地点浙江省绍兴市库场,发现集装箱铅封号、箱号与提单一致,箱体无破损,但有渗水,箱内顶部有大量凝结水,干燥剂全部潮湿,衬垫货物的纸板浸湿,箱门处麻袋腐蚀破损,上层货物发霉程度较轻,底层货物进水并发霉结块,上述损失共计105,835美元,损失原因基本判定为集装箱在海运途中遭海水浸泡所致。2002年 3月8日,中茶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证明其已收到涉案货物保险赔款人民币1,157,824.01元,并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由中茶公司背书给兴光公司,兴光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中茶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原告:A外贸公司

被告:B货运公司

案外人:C贸易公司

C贸易公司与A外贸公司订立联营合同出口货物,在国内购买货物时,由A外贸公司出资60万元人民币,其余货款由C贸易公司支付。A外贸公司作为C的外贸代理,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结汇等手续。C贸易公司与B货运公司订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货运公司将签发的记名提单交给C,提单上的托运人是A外贸公司。C贸易公司找到B货运公司称提单丢失,要求登报挂失,并称A外贸公司已授权其办理登报事宜。B货运公司未经核实即将提单登报挂失。货到达目的港,B货运公司发出电放指令将提单项下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此后C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A外贸公司遂持正本提单向法院起诉,要求B赔付货款。其理由是:

1、提单是物权凭证,正本提单在A外贸公司手里,而提单项下的货物却被B货运公司无单放货,导致A外贸公司无法结汇,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B货运公司承担。

2、A外贸公司是提单上的托运人,B货运公司登报挂失提单未经托运人确认,提单应为有效,仍然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而B货运公司不同意赔偿外贸公司的损失,其理由是:

1、其签发的是记名提单,并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并无过错;

2、A外贸公司并未与其联系过海上货物运输事宜,托运人一栏是应C贸易公司的要求填写了A外贸公司,正本提单交给C贸易公司,该公司称提单丢失要求挂失和电放,货运代理公司没有理由拒绝。

评析法庭经过审理认为,A外贸公司与C贸易公司形成联营合同关系,又是外贸代理合同关系。C贸易公司与港商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至于买卖合同的收货人未付货款应属于结算纠纷。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属于交付纠纷。B货运公司在C要求其登报挂失提单时,应该向提单上的托运人核实,B货运公司不能证明确已向提单上的托运人核实过,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A外贸公司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能否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单项下的货款要从提单的类型,以及该类型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作用来分析。

记名提单是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凭证。记名提单上列明确定的收货人,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样,不可转让。《海牙规则》中的物权凭证是指持有该凭证即意味着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由此可见,记名提单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提单的义务。因此,记名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应理解为承运人保证向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

货物的保证。

审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A外贸公司系提单上的托运人,被告B货运公司系承运人。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记名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因此,承运人向未持有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按照运输单证履行其交货义务,并未侵犯提单持有人的权益。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记名收货人之后,交货义务即履行完毕。作为记名提单的托运人,在货物交付前,可以凭其持有的记名提单行使提单项下权利,但在货物交付后,即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任何权利,无权凭记名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货款损失,遂法院对于A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第18篇:提单领取担保书

提 单 领 取 担 保 书

TO:青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船名/航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S/O NO.或B/L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卸货港/目的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定舱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作为定舱人,代表发货人领取贵公司签发的上述资料的提单共_____套,并保证如期支付所领取提单项下的所有费用,如发生冒领而至使贵公司蒙受任何损害或支付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时,本公司愿意无条件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此致

领 单 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xiexiebang.com范文网[CHAZIDIAN.COM]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及负责人章)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19篇:产地证提单常识

目前在签的区域性优惠证书有哪些?(专业代办产地证书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13286663289 我的E-MAIL:saleciq@gmail.com 我的MSN:guiyou520@hotmail.com或MSN:saleciq@hotmail.com )

有:1.亚太证书 (签证国别: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Form M证书格式 CERTIFICATE OF ORIGIN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简称BK证书

2.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 (签证国别: 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越南、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格式:FORM E(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3.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

4.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格式:FORM 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for China-Chile FTA)

5.中国-新西兰优惠原产地证书6.中国-新加坡优惠原产地证书

7.中国-秘鲁优惠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Peru FTA)

8中国普惠制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A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到那些国家的产品可以申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FORM A)?

目前世界上共有39个给惠国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到这39个国家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可以申请办理FORM A证书,它们是:欧洲联盟27成员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尼亚、马耳他、塞浦路丝、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列支登士敦、土耳其和日本、白俄罗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9.中国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到那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可以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到任何国家和地区,只要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出口产品均可以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根据提单的CONSIGNEE不同,

1、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

都是由SHIPPER 背书

2、TO ORDER OF XXX

此类提单SHIPPER不背书,如果此提单要转让则由XXX 背书

背书 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ENDORSED IN BLANK 或 BLANK ENDORSED就是空白背书,指不写明被背书

人的背书,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上名称和签字就可以了

记名背书 ENDORSED TO XXX或ENDORSED TO ORDER OF XXX具体做法除了上述空白背书外,还应在打印“DELLIVERY TO (THE ORDER OF)XXX。

TO ORDER的需要

记名提单不需要

也问船公司了船公司那边也没有说需要不需要 哎

第20篇:海运流程

福州海运出口流程

大概流程如下:

订舱→接受托运申请→排载→发放空箱→装箱→申报→报检→报关→配载(装船)→提单→付费→催款

具体操作

一、订舱

1:发货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托运之前一定时间内,填制订舱单,向船公司或者货运代理公司申请订舱。

2:出口货物代理委托书(委托书、订舱单),如果被委托方无法接受或满足委托书上的某些要求,被委托方要及时作出反应,以免耽误船期。 3:委托书内容:

①收货人、通知人、商品名称(中英文)。麦头、件数、包装、毛重、尺码、起运港、目的港、中转港、装运期限、配载要求、货物交运日期以及交运方式、可否分批装运;集装箱类别、数量以及 装箱或提箱要求;运费结算方式(预付、到付金额)

②其他特殊事项:例如危险品、冷冻货的特殊说明

③提单记载事项: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正本份数以及信用证要求。

二、接受托运申请:

船公司或者船代接受托运申请后,编制订舱确认给货运代理,货运代理依据此办理排载及提箱事宜。

三、排载:

船东或船代根据货运代理提供的出货要求、资料,刷出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排载单),排载单共九联: 第一联:货主留底 第二联:船代留底 第三联:运费通知 第四联:报关 第五联:报关 第六联:报关

第六联附页: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 第七联:安排拖柜或场装 第八联:场站收据 第九联:货代留底

四、发放空箱:

1:堆场或者拖车公司取得

五、六联排载单以及船东确认后,六联附页留底作为港务费结算联,凭第五联及船东确认到船代的箱管部领取设备交接单。

注:“设备交接单”是指在集装箱出口运输中,它主要是货主或货代领取空箱出场及运送重箱装船的交接凭证。

2:堆场或拖车凭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堆场提柜,再将正确的柜号告诉货代。如果是拖车,必须将柜号所对应的封铅一起报给货代,然后交与货运代理与船东核对。如果是场装货,现场操作人员在装柜时,必须仔细核实柜号。若是拖装货,必须与堆场核对柜号,并把柜号报给工厂,由工厂核对,避免发生装错货的想象。 3:如果所出口的货物属于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那么该集装箱必须在装运前先做柜检。

4:发货人出具一份盖有发货人公章的“报检委托书”,并copy一张排载单一起交给报关行,先向检验检疫局申请报柜检,同时,通知堆场或拖车,该柜需做柜检,堆场或者拖车吊来柜子后,将柜子放到指定做柜检的场位,再通知货运代理次柜已提,并告知柜号。知道柜号后,货运代理填写一份盖有货代章的“领单凭条”,并由现场带检验检疫局做柜检的工作人员去现场看柜,如果没有问题,该工作人员会在“领单凭条”上签字,货代现场人员可凭此单在24小时内到检验检疫局领取“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柜检单),货柜也可以拖到指定的装柜地点查柜。另外,也可以直接向堆场买柜检,一般是冷冻。

五、装箱 1:场装

发货人将货运送至指定的堆场,由堆场及货代的现场装柜人员根据发货人的清单认真清点货物,并及时反馈到货情况。货到齐后,现场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装柜,并做好装柜明细,封好封铅后由堆场负责将货柜送至码头。 2:拖车

货代按发货人的要求,通知拖车公司按时拖柜到指定地点装柜,并在上柜期间及时跟踪上柜情况。如果遇到提不到柜,或未能及时按照客户要求到达工厂的,及时与船东和堆场联系。货柜到达后,由发货人自行装柜,封好封签后,再由拖车公司负责将货柜运送至码头。

注:散货拼箱由发货人自行拉货到海关监管仓库(拼箱仓库)进行拼柜。工厂在发货前,货代会传真一张进舱图给发货人,发货人再转交给发车司机。必须按照进舱图上注明的时间以前到达监管仓库。

六、申报

1:货代根据发货人提供的报关资料及堆场或拖车提供的柜号、封签制作正确的申报资料。若申报资料与排载资料一致,只需将柜号、封签直接打印在排载时船代退回的

六、

七、

八、九联;若不一致,必须打印出正确的

二、

六、

七、

八、九联,并填写开航前更改。另外,还必须打印正确的装箱单。(如果是场装,必须多打印一份装箱单给堆场进场用)

2:现场操作凭正确的申报资料到码头或堆场盖“进场章”,如果货柜已经进场或货物已全部到齐,则在第六联上加盖进场章。然后,凭申报资料和装箱单到船代申报。船代核对后,

二、九联和装箱单留底,第六联盖申报章与七八联一起退还货代。

七、报检:

1:如果出口商品为国家规定需要做商检的物品,则需要发货人提供有关报检换单的相关单证。报关行提供发货人的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以及柜检单、报检委托书和一份已盖完进场章的排载单copy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换通关单手续。报关时,报关单必须与报关资料一起递交海关。 2:查验

遇到换通关单商检查验时(技术查验/随机查验),必须通过报关行到商检局预约查验。被查验的货物不需要进码头,只需货物装柜完毕,就可以有现场直接带商检局的验货人到现场查验就可以了。此时的查验主要是针对货物的包装性能和生产批号。查验可以后,就可以换出通关单据。

八、报关:

1:一般情况下,发货人提供的报关资料包括发票、装箱清单、报关委托书和核销单。

2:报关时间应在船开前两天至三天。

3:报关形凭发货人所提供的资料,先打出报关单,并进行报关单预录入。申报数据录入电子计算机,海关接收到后,才可以向海关正式递交相关报关单证。 4:整个报关过程需要半个到一个工作日。

九、配载、装船:

货物放行后应及时送码头配载;次环节一般由报关行操作,报关行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第

六、

七、八联送到码头配载室。码头接收后,会在第八联上盖章,退回报关行,转交给货代在签提单时使用,其余两联留下。第七联由码头转交给出口船舶的大副,作为配载装船的依据,而第六联在船开后交给货代留底。

十、提单:

1:“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它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 2:提单内容: ① 船名航次 ② 提单号 ③ 承运人名称 ④ 发货人 ⑤ 收货人 ⑥ 通知人

⑦ 装货港、卸货港、转运输港

⑧ 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体积 ⑨ 运费的支付条款

⑩ 提单签发日期、地点、份数 ⑪ 承运人或由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

3:核对、更改提单必须在船东指定的时间之前办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改单费用 4:签发提单或做电放,需要到船东或是指定的船代办理,同时必须备齐第八联和相关的保函,以及已付各项目费用的银行付款水单。同时,也可以凭水单开出已付费用的发票,交给财务记帐。 注:“电放”是指正本提单未到收货人手中,或根据托运人要求在装船港收回正本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传、传真的形式通知卸货港代理将货交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

电放应由托运人提供书面申请或保函,在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则应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后方能做电放。 十

一、付费:

1:海运费用一般是以美金为单位结算的,而THC、单证、改单、电放的费用是以人民币为单位结算的。 2:具体收费如下:

THC:370/20’ 560/40’ 查验: /20’ /40’(视码头而定) 改单: /票 (视船东而定) 电放: /票 单证: /票 报关: /票

场装费: /20’ /40’ 商检: /票

3:拖装费用(包干) 4:散货拼箱按CBM来计算: 大陆到美国港口(1CBM=1T),美国港口到目的港(1CBM=363kg) 大陆到北欧港口(1CBM=1T),北欧港口到目的港(1CBM=333kg) 十

二、催款: 1:票结

票结客户应该遵守见款放单的原则 2:月结

月结客户在开航后就可以直接放单给客户。 附:

海关、商检工作时间:08:30—11:30 14:00—17:00 报关行: 08:30—12:00 14:00—17:30 节假日(三个黄金周期间):

3、5加班 周六:上午上班到12:00,下午和周日休息。

马尾港:比较小,没有母船进港,全部要用驳船到香港,高雄,厦门转。报关一定要提前一天报关,提前两天也不可以。只有周

一、

四、

五、日才有小驳船出港,商检要在市区做,不能在码头做。24小时都可以进

海运提单范文
《海运提单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