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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6 21:06:3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推荐第2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7 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3篇:小议城市生活散文

灯红酒绿、车水马龙的都市早已成为时下城市生活的写照。地铁、高铁、磁悬浮,公交、构成了一个城市的交通命脉。立交、绕城高速、天桥、隧道、地下通道一切只为市民的出行便利。我们的城市真是越来越多姿多彩,然而这种浮华的背后我们更应理性的来看待这个城市的发展。

空气清新、环境优雅、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购物方便加上丰厚的文化底蕴……这些构成了一个城市文明的象征,就像巴黎、伦敦、纽约,自然也包含我们的上海、北京、西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私家车的数量与日俱增。每一次出门真可谓是人潮涌动,尤其是像上海、北京等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无论何时地铁里的人总是满满的,或许这就是身处大城市的奥妙。走过一些城市总体的感觉一个字“赌”,除了“赌”我想更令人头疼的还有“热”。这种“热”我可是亲身体验了的。就拿去年暑假的杭州、上海等城市来说,那可真是热的够味,热的发毛。地面温度足足可以将鸡蛋烤熟,人们躲在房间里不敢出门,一个劲地吹着空调都还嫌热,那滋味真是难熬……

当然大城市也有大城市的魅力。繁华、热闹,交通便利,设施齐全,文化兼容,风味独特,一些标志性的建筑与众不同,让人记忆犹新,真是包罗万象,无所不有。

究竟什么样的城市更适合居住呢?我就来谈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2007年曾在广东中山呆过一年,总的感觉不错。虽然不似广州那样的繁华,但无论从人们的文明程度还是城市的规划、公共设施的建设等很多方面都令人称赞。也许是国父的故乡,自然多了一些人文的气质。整个城市干净整洁、环境清幽,公园里树木葱茏,草坪上绿草茵茵,感觉十分惬意。街道上,每隔一段就有一个直饮水机,供路人引用,真是方便。再来看城市交通,汽车站有开往各地的长途大巴,又有火车直接通往广州等地,真可谓是四通八达;白天,人们紧张忙碌,为了生活而打拼,(就连春节也不例外)工作之余的休闲生活也是十分丰富:钓鱼、健身、打太极、练剑……整个城市既不乏张力又暗引轻松、舒适这就是生活。不似大都市的堵塞、燥热也不似小乡村的落寞、沉寂,我想中山之所以被评为“全国十大文明城市”跟她的环境、设施、交通……各个方面以及当地政府的一些利民政策是分不开的。

或许真如我们所想的那样,大城市有大城市的风光,小城镇有小城镇的特色,但是最终我们得看她是否适合国计民生,经济发展、文化植入,经得起时代的洗濯,生活的变迁……

自然在城镇化的进程中,我们的城市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都有待我们进一步的改善,我们也坚信我们的城市定会越来越美好,生活越来越富足。

推荐第4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练习题

四、名词解释

1、垃圾收运

垃圾收运即城市垃圾的收集、贮存及运输,指将垃圾从垃圾产生源头经过运贮、清运和转运三个阶段,最终送往处理处置场的过程。

2、卫生填埋法

指在垃圾的填埋处理过程中,对填埋单元进行防渗处理、疏导沼气、用无毒无害的覆盖材料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覆盖垃圾表面,并且对收集到的渗滤水和沼气进行工程处理。

3、垃圾清运

垃圾清运是垃圾收集与清除的简称,通常指垃圾的近距离运输。一般用清运车辆沿一定路线收集清除容器或其他贮存设施中的垃圾,并运至垃圾中转站的操作,有时也可就近直接送至垃圾处理厂或处置场。

4、生活垃圾无害化

指对生活垃圾进行工程处理,使之达到不损害人类健康,不污染环境,并安全排放的目的。

5、垃圾压实密度

指由压实机械将垃圾挤压成紧固状态时的垃圾密度。

6、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是利用附着生长在某些固体表面上的微生物(即生物膜)进行有机污水处理的方法。生物膜是由高度密集的好氧菌、厌氧菌、兼性菌、真菌、原生动物及藻类等组成的生态系统,其附着的固体介质称为滤料或载体

五、问答

1、简述垃圾污染物和危害。

垃圾中主要污染物包括(1)有机污染物,如在堆放腐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酸性和碱性有机污染物;(2)无机污染物,如氨、硫化物、重金属离子;(3)生物污染物,如病原细菌、病毒、原生动物及后生动物。

主要危害是污染水体、侵占土地、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大气、孳生害虫。

2、填埋场中甲烷如何产生?如何防止甲烷气体爆炸?

在一定的湿度、温度和厌氧环境下,填埋场中的有机物成分在厌氧微生物作用下,经水解、酸化和产甲烷化三个阶段,产生甲烷和少量二氧化碳。

甲烷气体浓度达到5-15%,遇火即引起爆炸。故应严格控制填埋场库区甲烷浓度不超过5%。对于小型填埋场,可采取自然排放法,对于大型填埋场,应设置导气设施并对甲烷气体进行燃烧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3、什么叫卫生填埋法?与传统填埋法相比,有哪些优点?

卫生填埋法指在垃圾的填埋处理过程中,对填埋单元进行防渗处理、疏导沼气、用无毒无害的覆盖材料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覆盖垃圾表面,并且对收集到的渗滤水和沼气进行工程处理。

与传统填埋法相比,卫生填埋法采取了防渗措施,防止了渗沥液对水体的污染;采取了疏导沼气的措施,避免沼气富集带来的安全隐患;按要求每日覆盖,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蝇类等害虫的孳生。

4、垃圾中的主要污染物有哪些?

主要污染物包括:(1)有机污染物,如在堆放腐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酸性和碱性有机污染物;(2)无机污染物,如氨、硫化物、重金属离子;(3)生物污染物,如病原细菌、病毒、原生动物及后生动物。

5、卫生填埋法的优点。

与传统填埋法相比,卫生填埋法采取了防渗措施,防止了渗沥液对水体的污染;采取了疏导沼气的措施,避免沼气富集带来的安全隐患;按要求每日覆盖,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蝇类等害虫的孳生。

6、简述卫生填埋场的单元分层作业。

卫生填埋应分层采用单元作业法,单元作业工序为卸车、推辅、压实、覆盖,并应编制科学合理的填埋作业计划,每层垃圾厚度应为2.5-3m,每层垃圾须压实至0.6t/m3以上,压实后须覆土20-30cm厚。

7、卫生填埋场的单元分层作业。

同第6题。

8、如何防止填埋场甲烷气体爆炸?

同第2题。

9、什么叫垃圾卫生填埋?

同第3题。

10、什么叫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即对产生的垃圾进行收运、处理和处置,以达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目的的工程手段。

11、哪些物质禁止作为填埋物?

填埋物严禁包含下列有毒有害物:(1)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2)有毒药物;(3)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4)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5)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6) 生物危险品和医疗垃圾;(7)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12、垃圾污染物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同第1题。

13、垃圾污染物主要有哪些?

同第1题。

14、垃圾收集器在卫生原上有哪些要求?

居民户在住宅内使用的垃圾桶(箱)最好是带盖的,在存放垃圾时可使桶处于密闭状态,避免垃圾容器在住宅内散发臭味。垃圾在住宅内存放时间不宜过长,居民应及时将桶内的垃圾倒入街旁的垃圾容器,倾倒完垃圾后,要及时冲刷垃圾容器,以使其始终保持卫生状态。在住宅内要特别注意易分解厨房废物的卫生存放问题,尽量降低它对住宅卫生的影响,尤其在夏季,垃圾在住宅内存放时间过长,就会造成腐败发臭孳生蝇蛆,也会使垃圾容器过满,引起许多住宅内的卫生问题。家庭废物中的纸板、塑料容器和玻璃容器等最好能够分类存放,集中出售给废品回收部门,这样既可避免各类成分相互混杂,降低可再利用产品的质量,也可以简化处理程序,降低处理成本。

另外,垃圾在容器内存放,会有一些黏附物质残留在容器内,如不及时清除会造成苍蝇孳生的条件,也会造成桶体腐蚀,散发臭味,因而要提倡垃圾容器(包括垃圾桶、箱、大型垃圾容器和其他各类垃圾容器)净化。

15、卫生填埋的优点。

同第5题。

16、灭蝇有哪些方法?

填埋场苍蝇的控制方法,首先是保证卫生填埋工艺的执行,即每天进行垃圾压实和泥土覆盖,这能有效控制苍蝇的孳生。对垃圾暴露面上的苍蝇,一般采用药物喷雾或烟雾灭杀,还可用苍蝇引诱药物诱杀。在填埋场种植驱蝇植物,也是有效控制苍蝇密度的方法,且可防止药物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今后非药物灭蝇的发展方向。在填埋场的生活区,室外可采用低毒低残留药物喷雾和诱杀剂杀灭,还可用捕蝇笼诱捕,室内可采用粘蝇纸,悬挂毒蝇绳,或在玻璃窗上涂抹灭蝇药物等。

17、什么叫传统填埋法?

传统填埋法是和卫生填埋法相对的简陋的垃圾土地处置手段,填埋场内无防渗措施,对填埋场内产生的渗沥液、沼气不进行严格的处理,对水体、大气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严重。

18、传统填埋法的弊端?

(1)地下水均受污染,许多有毒有害物质在一般地下水中不存在,却在填埋场周围的地下水中出现。

(2)不加疏导和处理的沼气也严重污染了填埋场周围的空气,甚至造成爆炸。

19、什么叫垃圾预处理?其目的是什么?

垃圾预处理是指对固体废物进行压实、破碎、分选等单元操作技术的手段。

对于要填埋的废物,通常要把废物按一定方式压实,这样它们在运输过程中可以减少运输量和运输费用,在填埋时可以占据较小的空间或体积。

对于焚烧和堆肥的废料,通常要进行破碎处理,破碎成一定粒度的废物颗粒将有利于焚烧的进行,也利于堆肥化的反应速度。

在对废物进行资源回收利用时,也需要破碎、分选等处理过程。比如从塑料导线中回收铜材料,首先要把塑料包皮切开,把塑料与铜导线分开,再把分开的塑料破碎,进行再生造粒,这样就实现了铜和塑料分别回收利用的目的。

20、污水好氧生物处理的机理。

污水好氧处理是在有游离氧(分子氧)存在的条件下,好氧微生物降解有机物,使其稳定、无害化的方法。微生物利用废水中存在的有机污染物(以溶解状和胶体状为主),作为营养源进行新陈代谢。

21、简述生活垃圾的组成。

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主要指其物理成分构成,按照我国目前的分类方式可分为三大类十小类——有机物(植物,动物),无机物(砖瓦陶瓷,灰土),可回收物(纸类,塑料橡胶,玻璃,金属,纺织物,木竹)。城市垃圾的组成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城市发展规模、居民生活习性(食品结构)、家用燃料(能源结构)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故各国、各城市甚至各地区产生的城市垃圾组成都有所不同。

22、什么是垃圾转运站?

是指将垃圾由小型收集车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的中转设施。其可以具有分选、压缩、打包等功能。

23、简述卫生填埋场的单元分层作业。

同第6题。

24、哪些物质禁止作为填埋物?

同第11题。

25、卫生填埋应满足哪些技术要求?

(1)严格实行单元作业、分层作业;垃圾应定点倾卸、摊铺、压实。应以一日为一小单元或每班次为一小单元,宜每日一覆盖。压实容重为0.6t/m3以上

(2)根据填埋场垃圾成分及场地压实机配置不同而异,填埋层厚宜2-3m,但最厚不得超过6m。

(3)层间覆土应大于20-30cm或用人工衬层材料覆盖。

(4)设有渗沥液导流及处理设施。

(5)设有气体导排设施。

推荐第5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1.生活垃圾的含义:它是指城市人口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对于所有者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1],包括来源于居民家庭、商业活动及街道清扫等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2.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1)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划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1]国家法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1995年10.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开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

《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月日起实施。对企业清洁生产进行了规定

[2]行政法规

①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由国务院第100号令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最广泛的规范依据。该条例对生活垃圾的主管部门,生活垃圾管理的原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设施设备配置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②地方行政法规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针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1月14日通过,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上海市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管理的直接依据规范。

(3)规章

①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xx27号,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有《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等。

②政府规章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生活垃圾管理的规章,如《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等。

(4)规范性文件由政府部门在贯彻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制定的具体的操作性的文件。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了一系列实施性规范文件:《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办法》、《上海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又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

(2)完善标准和规范

目前国家已经制订了有关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等

3.生活垃圾管理原则

见《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处置》一书,第14——15页。

第一首端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理原则

(1)企业清洁生产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开征包装税,限制产品的过度包装,减少难回收、难降解物质的使用,做好源头减量;明确生产者责任,要求产品生产者对他们的产品在进入消费领域后所产生垃圾的回收利用、处理处置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提倡少用包装物和包装材料的重复使用,限制生产和销售一次性产品,开发推广塑料的再生利用工艺,提倡在塑料制品和塑料包装带上标明塑料的类别名称或符号。

(3)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设施特点和布局要求,从满足使用功能、减少环境污染、经济效益等角度考虑,合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设施,使其具体措施与城市实际情况相符合,具有可操作性。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手段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导论P152页

(2)在生活垃圾管理中,经济手段主要表现在。

1、优惠政策。通过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以及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

负担。优惠政策实质是一种政策性的经济资源,其发展作用的机理仍然是经济杠杆,不过不是直接的经济刺激,而是间接的、隐性的经济刺激。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各种经济成分、不同国家的企业均应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2、服务购买。服务购买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开展垃圾减量的宣传活动等公共服务,由政府进行购买。由于这种购买行为的存在,使培育、规范市场成为可能,通过市场选择、市场运作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公共财政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使用效率。

在某种程度上,部分购买表现为政府的补贴,是否需要补贴和补贴额度的确定主要根据生活垃圾的管理需求和该项服务的市场平衡能力。

除了购买服务本身是一种经济调节行为,对在提供和购买服务过程中违反合同要约的行为表现为扣款、违约金、补偿等。

3、征收垃圾处置费。征收垃圾处置费作为一种经济措施,主要发挥对生活垃圾产生者源头减量的经济刺激作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国家及我国台湾省台北市的管理实践证明了垃圾处置费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的有效性。

(3)应用法律手段法律法规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依据。依法行政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法律手段的应用。但是并不是有了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就能应用好法律的手段,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政府的行政行为受到越来越强的约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生活垃圾管理中矛盾冲突的问题是一个重要手段。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现状

(一)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意义。

1.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重要手段。

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把有用物资,如纸张、塑料、橡胶、玻璃、瓶罐、金属以及废旧家用电器等从垃圾中分离出来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

2.提高垃圾处理的有效性

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后便于对不同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如对有机垃圾进行堆肥发酵处理,把有机垃圾制成农田用肥和绿化用肥,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无机垃圾进行填埋处置,对热值较高的可燃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3.是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每天被我们丢弃的可乐瓶和被称为白色垃圾的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盒,属于高分子聚合有机物,如果埋在地下的话,就是100年200年也烂不掉,它还会使土壤板结,降低土壤的肥力,甚至使土壤失去耕种的能力。 通过垃圾分类后被送到工厂而不是填埋场,既省下了土地,又避免了填埋或焚烧所产生的污染,还可以变废为宝。

(二)城市生活垃圾存在的问题

收集方面: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采用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在北京、上海等几个城市进行虽然进行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但收效不大。虽然有些城市选择的在几条街道安置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大部分群众仍将手中的垃圾随便扔到一个垃圾桶内,并没有进行分类,说明人们缺乏分类收集的意识,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分类。垃圾的混合收集方式较落后,它既是对资源的浪费,又增加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难度。就拿现代化程度最高的上海市而言,在1996年就开始尝试性的开展了一些垃圾分类收集的工作。特别是2000年4月被建设部选定为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后,上海市积极营造“垃圾要分类,资源要利用”的社会氛围,根据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生活垃圾最终处理方式,设计分类收集类别和收集方式,历时8个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也只达到20%。来自环卫部门的信息也证实,上海街头2500多只分类垃圾桶投入使用近一年来,其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每天从分类废物桶内回收来的垃圾,仍然需要我们的环卫工人重复劳动,重新进行人工分拣。最头疼的是,还有不少人把废电池等有毒垃圾混在其他一般生活垃圾里。除了街头设置的分类垃圾桶,目前上海还有1000多个居民小区实行了垃圾分类,但真正能够达到“分类”要求的不足三分之一。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城市生活垃圾中约有2/3可以回收利用。据统计,1t废旧塑料可生产汽油和柴油700kg,剩余的废渣还可作防水涂料,达到完全利用;回收1t废纸可造纸800kg,相当于少砍伐森林600m3;回收1t罐头盒、易拉罐可减少开采和冶炼锡铁矿石3.1t,等等。分类收集垃圾,可回收利用资源、节省原料、保护环境、实现垃圾的“三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转运方面:我国多数城市现有的垃圾收集设备只适用于混合收集(除医院垃圾外),主要有:固定式垃圾桶、垃圾台贮存收集;活动式垃圾箱、垃圾台、垃圾桶收集;塑料袋收集;密闭集装箱收集及地面垃圾站收集等方式;加强分类收集配套设施的建设;才可能真正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城市垃圾机械化收运率比较低,每年约有1000万t城市垃圾不能及时运往处理场地,垃圾运输过程中的飘散和散发臭味的问题也须要解决。

山东省垃圾收集后的运输方式主要采取:①小型集装箱转运站式运输模式;②后装式压缩车运输模式;③叉车运输模式;④压缩中转模式;⑤拖拉机运输模式。

处理阶段: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堆肥三种方法,处理比例分别是79.2%, 18.8%, 2%0

(1)填埋技术

填埋是我国城市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近年来,随着城市垃圾产生量增多,填埋场地紧张,两者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大城市都建设了大型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其技术水平基本上达到了国际标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填埋场投资巨大,无害化处理的成本达到每吨60一80元;使用寿命有限,如投资几十个亿的北京阿苏卫填埋场,使用寿命仅15年;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难以处理,经测算,武汉市二妃山填埋场渗滤液COD衰减至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需25.66年,衰减至地面水质量I类标准约需近36年时间。该方法优点是:处理成本低,处理技术含量低。我国垃圾处理量中80%以上都采用该方法,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偏向采用该方式处理垃圾。缺点:占地面积大,土地资源浪费大,垃圾渗滤液对水体的污染,垃圾堆放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污染环境,垃圾综合利用程度低。

(2)焚烧技术

对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减容、减量及无害化程度都很高。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用来发电,可以实现垃圾的能源化,是一种较好的垃圾处理方式。但是,焚烧这种方法技术要求高,在我国发展较慢;而且,一次性投资大。大多城市中收集的是混合垃圾,且以厨余为主,含水量高,热值低,焚烧时要添加助燃剂,这又增加了成本;同时,由于技术的限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包括氯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二嚷英等),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造成二次污染.(3)堆肥技术

堆肥技术的工艺比较简单,适合于易腐有机质含量高的垃圾处理,对垃圾中的组分进行资源利用,且处理相同质量的垃圾投资比相同单位的焚烧处理大大降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易腐有机质含量在40%一60%,采用堆肥技术效果比较好。目前我国主要采用静态通风好氧发酵技术,机械化程度低,这在技术和经济上适合我国的实际条件,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发酵时间长,产生臭味,肥效低,不能与其他化学肥料相竞争,经济效益低;不能处理不可腐烂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减容、减量及无害化程度低;堆肥前没有严格的分拣程序,易造成重金属污染。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主要以寻找合适地点加以消纳为主。目前我国对垃圾的处理方法主要为卫生填埋、堆肥及焚烧处理。其中最主要的处置方式是填埋,约占全部处置总量的70%以上;高温堆肥、焚烧量甚微;分类回收几乎为零。垃圾处理前,没有得到有效的分类,致使资源大量浪费,且增加了处理的难度和成本。分类收集后,能否分类处理又是一个难关。许多垃圾因为没有分拣而不能再利用,垃圾回收率低,自动化分拣设备少,分拣效果不理想。事实上,就连上海环卫部门还不具备进行大规模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有些分类处理的技术刚刚研发出来,要么在技术上还不过关,要么在成本上难以应付低价的垃圾处理费。

日本前岛清洁中心是市政府投资成立的一家垃圾焚烧场,比较有代表性。该市有36万人口,每天产生约450t可燃烧垃圾,可燃烧垃圾是全部烧掉。焚烧垃圾时,炉内产生高达900℃的高温气体。这些热量可以用来发电。发电的余热又用于提高游泳池水的温度,实现了热能的充分利用。清洁中心焚烧垃圾所产生的粉尘,通过一个集成设备进行处理,清除粉尘污染。焚烧产生的废气还要经过清洗、脱硫等处理,清除了污染物后,才排人大气。烧垃圾时,车间的烟囱没有黑烟。焚烧产生的废渣,大部分被送到远处的大阪湾掩埋场掩埋;少部分在焚烧场附近就地掩埋。在当地,早期的掩埋场有的建成了停车场,有的改造成了林地。 东京以南的港口城市横宾,在努力开发将生活垃圾变为能源的新技术,并获得了初步成功。科研人员利用专门

设备,从垃圾中自动分拣出烂菜果等可分解的生活垃圾,然后用甲烷菌对其作发酵处理,得到大量的沼气,而剩的残渣可焚烧掉。沼气燃烧时不冒黑烟,排出的氧化硫、氧化氮等有害气体也很少。目前,日本的垃圾近80%是被焚毁,而美国垃圾的80%是回收利用。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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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问题的原因

1.政府重视不够

(1)政府思想上不够重视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仍然占据着主导性地位,政府官员更是将重心放在经济建设方面,在加上现在GDP之上的政绩评价体系,政府根本不会将精力放在垃圾管理这种他们所认为的小事之上。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根本就没有垃圾分类管理这样的理念,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对这方面已经有所注重,但垃圾分类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今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广州市政府首开垃圾分类管理的先河。但效果却不容乐观。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财政投入不够。

(2)财政投入不够

政府的宣传主要停留在电视、报纸、网络等方面的报道,深入住户区进行垃圾分类行为的指导并没有,广州市政府并没有全面的对小区居民发放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细则,一些居民还尚不清楚垃圾因该怎么分。而且基础设施投入也不够,“现在政策有了,但资金还是问题。”长期关注垃圾分类的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说,政府负责投入的资金、设施等问题还是没有完全到位。去年市财政拿出了2500万元用于垃圾分类,其中1000万元用于宣传,1500万元用于购置容器。“全市要买垃圾桶,这1500万元怎么够用呢?但到现在还在用这笔钱,这就意味着之前的工作并没有完全落实。”“今年用于垃圾分类的资金预算,已经经过了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尚未批下来。”记者从广州市城管委获悉。记者对此的理解是:4月1日开始实施垃圾分类,但是到目前为止今年用于该项目的资金还没有拨付。

连广州这样垃圾分类在全国属于领军城市都才做到了这样,其他的城市更是可见一般。

2.规划不够科学

(1)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含义

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发展目标,需要对生活垃圾从产生源收集与产生地贮存、加工、运输与中转,中间加工利用与处理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进行合理部署和周密安排。

(2)国内城市生活垃圾规划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a.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设施规划的过程中,城市生活垃圾基础数据缺乏。由于城市生活垃圾的相关统计数据存在的较大差异、口径不同,垃圾产量和成分还受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会使预测结果的不太确定性加大,且难以评估。

b.在规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时,较少考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与整个城市环境的关系。城市发展对处理能力需求缺乏科学预测,尤其是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路线的设计缺乏优化,导致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分散随意、各自为政。转运设施布局和建设过程中也存在较大的盲目性。

c.传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规划大都是为了保证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根据规划区域的特点先确定备选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案,再运用确定性和随机性数学模型对这些备选方案进行择优选择,但是未从全面分析垃圾流程的生命周期过程,没有从物耗、能耗和经济性最优等多方面对生活垃圾的综合处理处置技术方案进行优化。

d.国内规划在其方法和理论体系方面的规范化工作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规划的管理保障措施都局限于对现有的管理模式的优化,未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变化趋势及先进处理处置技术的需求进行分析预测。

3.各区环卫部门既参与垃圾的清运,又身兼监督职能,导致垃圾清运的低效。

4.尚未引入市场和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

我国现行的城市垃圾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各地管理体系虽

差别较大,但政府职能却大致相同,即环境卫生部门既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又要具体组织垃圾的清运及最终处理处置,呈现“政企不分”的状况,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常不适应。这表现在:“政企不分”,政府机构既要负责管理,又要负责服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职责不清;垃圾的清运、处置主要靠政府的大量补贴与行政命令手段,垃圾处理者无经济利益驱动,除了行政命令或者政府大量补贴外,无法激励国内外企业积极参与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使一些单位在改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处理费用等关键问题上,缺乏体制性动力;很多中小城市没有能力独自建设符合标准的处理、处置设施来解决城市垃圾问题。可以看出,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约着环境卫生事业进一步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一直被视为公益事业,环卫设施建设资金,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垃圾中转站等主要由政府投资,垃圾填埋场建设资金、各垃圾处理场运营维护费也基本由政府投资建设,垃圾发电厂大多采取 BOT 等方式,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可以看出其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这种没有竞争压力的机制,必然产生懒惰和低效,这一点早已被社会实践证明。虽然每年政府投入大量资金,但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如上海市每年投入环卫行业的开支高达4.5亿多元。因此,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势在必行。通过培育环保市场,发展环保产业,在利益驱动的市场机制下,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由被动向动的转化。

5.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1)分类不够细化、处置流程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垃圾分类比较粗放,大致上分为上述提到的四大类,四大类下面具体的小类分类就不够细致了。北京市2009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就提到尽快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法规,制定和修订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等管理办法。但到现在我们仍没有看到类似的完善垃圾分类和处理过程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横滨市把生活垃圾分成10类,市政府向市民分发了专门的手册来说明,其内容细致人微。比如,女子的长筒袜如果只剩一只,可以按可燃物处理。但如果是一双,则应按废旧衣物处理。男士用的领带属于“废旧衣物”类,但在扔掉之前,要求要把领带“洗干净并晾干”。女性用的唇膏被列为不能用火焚毁的垃圾。大部分唇青皮属于“小件金属垃圾”或“小件塑料垃圾”。

日本南部四国地区有一个“上胜盯”。与上胜盯相比,横滨在这方面的措施还是简单的。上胜叮细化的垃圾分类,达到了44种。而东京都北部琦玉县的所泽市的(家庭垃圾的分类和处理方法》,在可燃垃圾、不可嫌垃圾、资源垃圾和有害垃圾等四个大类下,分有/o个小类。爱知县丰桥市的《丰桥市垃圾分类规定》,则在七个大类下把垃圾分为18个小类。

在日本,垃圾被明确的分类,按照重量进行处置。绝对不会有一个垃圾袋中废纸、塑料瓶和厨房垃圾混放的现象。每个星期的每一天,都定义了不同废弃物的投放标准,就连一个矿泉水瓶,在日本都要分成三天投放,分别投放瓶盖、瓶身和瓶身上的塑料贴纸。这么细而且麻烦的工作,在日本,每个民众却都认真地执行,是他们比我们有素养吗?非也,在日本国,有相当严格的法律明确了废弃物的处置流程和分类标准。有完整的垃圾分类处理产业链,真正使垃圾变成可再生和可利用的资源。

(2)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在以前生活垃圾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制定有关拉投放垃圾的相关的处罚制度,这种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督促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这种制度在国外是早已经有的。在今年广州市出

台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了对违规者,《规定》设立了处罚条例: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次50元罚款;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随后北京等城市也相距出台了相应的处罚制度。但也引发了市民和专家的一些争议。

讨论:处罚可不可行

障碍

1混装垃圾桶如何分类?

根据4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居民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对单位将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的罚款。

“垃圾不分类要罚款?现在路上的垃圾桶都不分类,那分类后的垃圾应该扔到哪里去?”家住五羊新城的陈老伯对于处罚规定感到很疑惑。记者昨日在广州大道中看到,道路两侧的垃圾桶均是蓝色的混装垃圾桶,偶尔在支路能看到分类垃圾桶,但是数量不多。有市民提出,如果垃圾不分类投放将进行处罚,那么政府相关部门至少应该先将全广州的混装垃圾桶更换。

对此,广州市城管委主任李廷贵表示,4月1日会确保所有市民可以分类投放垃圾,在此之前全市垃圾桶将会更换和调剂使用。“主要是更换破损的垃圾桶,其他的调剂使用,如果全部更换成分类垃圾桶太浪费了。”

障碍

2分类与否将如何取证?

垃圾如果不分类投放,如何进行处罚,怎么取证、谁来监管,市民对这些问题也感到疑惑。

“难道每个垃圾桶旁边都要设一名环卫工人监督吗?还是每个垃圾桶都要安装监控器,对不分类投放垃圾的人进行拍摄,作为处罚凭证?”市民何先生认为,处罚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果无人监督、没有证据,《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损害法规的严肃性。

“我们的垃圾都是统一扔在楼道的垃圾桶里,怎么分辨哪个是我扔的,哪个是别人扔的呢?就算我进行了垃圾分类,但是环卫工收垃圾时如果将垃圾混在一起,那我对垃圾进行分类也就没有意义了。”家住广州大道中的沈小姐说,除非环卫工人上门收垃圾,而且还要有执法权,否则将难以进行处罚。

因此,有市民建议,能否让环卫工也顺便担任垃圾分类的监督员,在收垃圾的时候留意周边有无垃圾不分类的情况,并加以劝导。还有市民提出,将奖励和罚款相结合,尽快出台阶梯垃圾费,鼓励市民多分类,减少垃圾量。

“垃圾分类的实施细则都还没有出台,就已经先说到罚款的事情了,这是毫无作用的。”市民周先生表示,政府在制定政策之前应该先做好宣传工作,告诉市民垃圾应该怎么分类。同时,新规实施前应该有个过渡期让市民适应。

参考文献

蒋展鹏.环境工程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402~478.

推荐第6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宣传资料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垃圾、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3、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7、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8、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遂昌县建设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推荐第7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现状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简易填埋场的治理工作,已对大部分的填埋场进行封场整治,目前还存在规模较大垃圾填埋场10个,均属于简易填埋场。今年,我市将塘厦石潭埔填埋场、虎门五马填埋场、樟木头樟洋填埋场的综合整治工作纳入了市政府2011年十件实事范围,完成填埋场防渗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道路系统、填埋气体处理系统等的建设,规范填埋场的运行管理,使填埋场通过整治后,可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Ⅲ级或以上标准。

2009年,我市开始组织编制《东莞市域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0-2020),规划确定了10座生活垃圾无害化终处理设施的选址,其中3座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分别位于厚街、清溪、谢岗镇,主要用于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产生的不能利用的炉渣、飞灰等二次废弃物,同时作为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场。

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现状

自2006年我市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以来,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日趋完善,全市591个村(社区)均建立了环境卫生整治办公室,负责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逐步完成了“村收集、镇运输、市处理”的管理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我市财政划拨了2.29亿专款补助,用于我市公厕、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目前,已建成公厕395座、生活垃圾转运站261座。

推荐第8篇: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http://www.daodoc.com/zwgk/flfg/zfgz/200609/t20060928_126227.ht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环保、计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应设施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本市有关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必须达到本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区主次干道、公共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车行隧道、公路、铁路、专用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四)飞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停车场、风景名胜区、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对其所辖区域负责清扫保洁;

(六)街心花园、绿地、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近岸海域、沙滩、护坡及港口客、货运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海面,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其他公共海面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组织单位在活动期间应负责保持场所的整洁并在活动结束时及时清理场所;

(十)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业主负责。

按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跨区域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第七条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其生活垃圾排放种类、产生量、存放地点、容器类型、运输和处理方式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等事项申报,每年一次。办理时间、程序等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公布。实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委托服务的单位,由受委托单位负责申报;未实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委托服务的由排放者(单位)负责申报。

第八条 居民生活垃圾管理应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内,居民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

废弃家具、电子电器及其他大件生活垃圾,必须按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第九条 车辆、火车、飞机及在城市近岸海域行驶或停泊的船舶,必须自备能够防止散落、溢漏的垃圾收集容器(袋),并在其停靠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按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

境外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在本市处理的,必须由产生单位进行无害化预处理,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按市容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十条 禁止从临街店家、建筑物、车辆、船舶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应对进入的垃圾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统计和消毒工作。

禁止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医疗垃圾和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方式,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洒落,不得污染城市路面、水面。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清洁与消毒。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分类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运送到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对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捡、生活垃圾处理等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制度。

第十五条 由政府财政支付清扫保洁费用的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可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清扫保洁服务企业,并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逐步实行生活垃圾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并核定公布后实行。

第三章 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垃圾压缩转运站、垃圾最终处置场所及其他为全市提供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清洁楼、环卫道班房、垃圾收集容器、清扫车、环卫专用洒水车、环卫专用供水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

第二十一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建设。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生活垃圾管理投诉处理制度,对生活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具体监督检查,实行考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按规定应当设置、建设生活垃圾设施而未设置、建设的,或已设置、建设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未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排放等事项的,责令限期申报,处以该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的;

(二)从临街店家、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 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擅自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或混入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活垃圾收集场所擅自收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或者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对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实行分类清运、收集,或者对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不实行分类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损、擅自移动、占用生活垃圾设施以及改变生活垃圾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可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采取代为改正措施,代为改正措施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农民工在务工城市生活

农民工在务工城市生活,出门讲究着装整洁,不想让自己太寒碜,不仅是“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自然反映,更是对城市产生融入感的生动诠释。假如农民工对务工城市没有丝毫感情,认为自己跟这座城市没有“半毛钱”关系,一般是不会在意自己着装仪表的。

这是否也间接表明,包容、理解与善待农民工的城市人群越来越多?值此令人欣慰“融合环境”,社会当乘势而上,继续凝聚共识,促使城市进一步包容与善待农民工。虽然农民工在城市干着“脏、苦、累、重”一类的活儿,但是城市已经离不开他们。假如没有农民工,城市高楼如何拔地而起,城市道路怎能宽敞明亮?假如没有农民工,地下管网如何运行畅通,城市面貌怎能日新月异?因为特殊的劳动工作环境,即便农民工兄弟上班时穿着干净整洁的衣服,到下班时也可能会弄得脏兮兮的,他们回到住宿地方,或许要乘坐一段公交,或许要步行抑或骑车穿过大街小巷,总不能让他们在一身灰尘汗水情况下立即换一身干净衣服再回住处。此时,即便农民工兄弟着装灰头灰脸显出寒碜状,周围人们也应给予包容和理解。不仅如此,像曹昌宝这样长年在外打拼的农民工,中国大概有两亿多人,他们为了改善家人生活、为让子女接受良好教育,默默忍受着漂泊在外的孤独寂寞,在为城市现代化做出独特贡献同时,也为家人提供了衣食保障,可谓“辛苦了自己、成全了许多人”。农民工兄弟理应受到全社会的由衷尊重。

在肯定城市善待农民工时候,还应该看到,现实中歧视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政府仍须从多方面努力,消除不合理现象,保障农民工权益,增强其城市融入感与归属感。当切身感受到城市有爱,农民工在衣着礼仪方面必然更加讲究。政府要从“进城有工作、上岗有培训、劳动有合同、报酬有保障、生产有安全、参保有办法、住宿有改善、维权有渠道、生活有文化、发展有目标”具体着手,促进农民工群体有尊严地融入城市。

当然,农民工兄弟自身也应讲究起来,注意日常仪表形象,比如乘坐公交或者于街巷行走,先将身上灰尘拍打掉,将头发稍微梳理整齐一点;再比如,养成文明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抽烟或者高声喧哗等。城市人下乡要入乡随俗,农民工进城也应“入城随规”,这样做不但是建构自身良好形象的需要,也是尊重礼仪尊重他人的体现。

推荐第10篇: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 台帐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11篇:1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汪光焘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

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

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

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

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第12篇: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 1 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 2 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安全,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 3 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13篇: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85

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85.9%水质达标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昨天向媒体通报今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湖泊中,太湖、巢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状态, 滇池为重度污染、中度富营养状态,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无明显变化。326个地级以上城市共监测906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85.9%达标。九个重要海湾中,黄河口、北部湾水质优,胶州湾水质一般,辽东湾水质差,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闽江口和珠江口水质极差。

第14篇:城市生活博览会方案(完整版)

******20**年秋之韵****市首届城市生活博览会

实施方案(纲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日益提高。城市作为社会发展的凝结和体现,承载着市民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城市生活博览会将为您展示理想的城市生活。为响应市委、市政府打造消费型城市,促进地方商贸经济发展的战略号召,我市将于今年10月在****举办大型的“宜居****·幸福生活——******20**年秋之韵****市首届城市生活博览会”(以下简称“城博会”)。“城博会”将涵盖与城市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集中展示创新的生活理念,宣传本地精品生活,进一步激发广大市民对相关品牌和消费品的关注度,活跃****的消费市场,在帮助企业宣传产品、塑造形象的同时促进产品的快速销售。经过精心的策划和打造,城博会将成为****消费市场的年度盛会。为使本次“城博会”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博览会筹备委员会

成立本次活动承办筹备工作委员会。具体名单如下: 筹委会主任 :

筹委会副主任 :

下设筹委会办公室,负责活动日常工作安排。 办公室主任 : 办公室副主任 : 下设五个工作组:

1、招商组

组长: 副组长: 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

(1) 对外承揽客户,对城博会各项活动进行赞助或投入相关媒体广告 (2) 衔接好客户关系做好客户管理,让客户相关诉求在活动中得以合理体现获得相应效果,并做好后续管理为下届城博会招商打好基础。

2、综合协调、策划文案组

组长: 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

(1) 拟定并完善城博会申报方案、城博会具体实施方案;

(2) 与其他各组进行详细沟通,协助完成各大活动方案及招商方案; (3) 综合协调各组别工作关系;协助做好各大活动筹备工作; (4) 做好城博会宣传简报; (5) 整理城博会各组工作日志;

(6) 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情。

3、宣传组

组长: 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

(1) 负责活动电视频道、电台频率、电视报、网站的整体宣传 (2) 协调各媒体(含邀请联络市内其它媒体)的宣传事宜 (3) 负责将活动进程的信息报送至中心简报

4、组长: 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

(1)负责与广告客户的衔接和沟通,听取其建议和意见,商定布展方案。 (2)负责与摄制组的沟通和协商,听取其建议和意见,便于电视直播效果。

(3)制定布展区域、统一标准、尺寸、规格等,提前将电脑效果图交领导审定,确定后安排布展。

(4)负责营造活动现场氛围,包括搭建彩虹门、安装彩灯、舞台等。 (5)

五、负责与气象局联系天气事宜。(6)

六、对安保、交通提出建议和要求。(7)制定布展预算方案。

5、摄制组 布展组

组长:

副组长: 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活动宣传片制作 各项活动录播、直播、广告展播片制作。

二、活动主题

宜居****·幸福生活

三、活动时间及地点

本次城博会将于20**年 10月中下旬集中展示,以****为主会场,相关活动从6月开始举办,7月正式启动。

四、活动安排

本次活动从6月份开始筹备,筹备期间,筹委会将根据本次城博会的意义、规模、定位等各方面情况,整体统筹各项活动。经研究同意,组委会将筹备以下几大活动:

1、

2、美丽家园城市建设成果展

乐居****宜居环境展(“****杯”20**年****市第***届家居设计大赛);

3、时尚汽车文化展(A:****人最爱车型评选;B:汽车团购活动;C:“文明行者”评选)

4、辣文化美食节暨****本土特色美食展(A: “****十大传统名菜”评

选、B: “****十大招牌菜”评选、C:****特色小吃展 )

5、

6、

7、

8、

9、“千年等一回”婚礼秀 第**届“城市之星”模特大赛 20**超级童声大赛·快乐阳光童歌会 ****市首届“理财节”暨优秀理财产品展示会 “宜居**** 幸福生活”主题摄影展

另外,组委会将为本次城博会冠名单位策划和组织特色活动。

1、宣传工作

本次城博会将由全市权威主流媒体全程报道。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新媒体全程覆盖,现场盛况、电视直播。各媒体将把做好城博会的宣传工作放在近期宣传工作的首位,将充分发挥各媒体的优势和宣传功能,全方位、立体式,及时创新做好城博会宣传报道工作。运用现场直播、大型活动录播、新闻宣传、专题展播、广告等多种宣传方式,大力营造城博会宣传氛围(详见具体宣传方案)。

2、展会工作

① 美丽家园城市建设成果展

城市建设成果展将围绕我市(含县区)近年来在城市建设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就这一主题,以实物模型和图片的形式在展览现场设立专门的展馆,让市民通过这种直接、生动的形式,对我市的城市规划、城市环境、城市建设等方面有一个形象的认识,激发起广大市民认识****、了解

****、喜爱****的热情。各参展单位在现场展出前将在电视里播出自己的成果展示(电视展)片(各县区参展片6分钟,其他单位5分钟)(详见具体方案)。

② 乐居****宜居环境展

“乐居****”理想人居环境展也将通过电视展和现场展示相结合的方式,让普通市民了解、认识到最先进、前沿、科学的人居环境理念和发展趋势。

(1)****市首届“优秀宜居小区”评选

城博会将组织有关专家和观众评选出****首届“优秀宜居小区”,并将在城博会集中展示期间进行现场展出并颁奖(详见具体方案)。

(2)“****“杯****市第六届家居设计大赛

本次家居设计大赛也是由我市每两年一度的大型活动,此次为****市第六届家居设计大赛。本次家居设计大赛的颁奖典礼将在展会期间进行(详见具体方案)。

(3)电视房展

组委会将发挥其媒体优势,为所有参展商制作时长为3分钟的电视宣传片参加电视房展(详见具体方案)。

时尚汽车文化展(A:****人最爱车型评选;B:汽车团购活动;C:“文明行者”评选)

“文明出行”时尚汽车文化展内容包括时尚汽车展、“萍城百姓最喜爱车型”评选和“文明行者、绿色出行”系列活动。组委会将为时尚汽车展参展商

拍摄并制作时长5分钟的展播专题片在现场展出前参加电视展。文明行者、绿色出行”系列活动将在展会现场举行并颁奖(详见具体方案)。

辣文化美食节暨****本土特色美食展(A: “****十大传统名菜”评选、B: “****十大招牌菜”评选、C:****特色小吃展 )

本次城博会“****味道”本土特色美食展将首次评选出****十大传统名菜、20**年****十大招知名牌菜。十大传统名菜将在在现场举行制作大比拼,现场评出十大传统名菜制作金、银、铜牌奖,20**年****十大知名招牌菜将在现场直接展示。十大传统名菜和十大知名招牌菜以及十大鲜美乡村菜颁奖(授牌)仪式将在展会现场举行(详见具体方案)。

⑤ “千年等一回”婚礼秀

婚庆文化是城市生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婚礼秀是我市曾经成功举办的“集体婚礼”活动的一个延续。集体婚礼将向我市市民展示最新潮、最时尚的婚庆文化生活(详见具体方案)。。

⑥第三届“城市之星”模特大赛

我市已成功举办两届“城市之星”模特大赛和车模大赛,大赛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均取得较好效果。本次博览会将联合******一起举办第三届大赛,增加活动和****媒体在青年群体中的吸引力(详见具体方案)。

⑦ 20**超级童声大赛·快乐阳光童歌会

本次超级童声大赛也是全国20**超级童声大赛****赛区的分赛。比赛包括海选和复赛和决赛等程序。决赛将于7月初举行。届时将邀请我国少儿音乐创作专家 ******等出席。(详见具体方案)。

⑧****市首届“理财节”暨优秀理财产品展示会

本次城博会将首次有金融系统级金融产品参展。展会现场将举行优秀理财产品推介和展示,引导市民更新理财观念、增强理财意识、掌握新型理财知识,促进经济生活发展。(详见具体方案)。

⑨ “宜居**** 幸福生活”主题摄影展

本次主题摄影展的目的是丰富市民业余生活、展现****美景、陶冶生活情操。主题摄影展业将通过层层筛选后将优秀摄影作品展现给市民欣赏。主题摄影活动也将开展评奖活动(详见具体方案)。

“绿色****”环保节能产业展(待定)

随着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生活追求的不断提高,绿色环保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文化发达的城市,大到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小到市民生活中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都出现了一股践行环保节能的新风尚。要打造****的城市文化首先就是要把****建设成为一座绿色、环保、文明、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在环保节能产业展中,主办方将为市民展现当今环保节能产业中最先进、最具代表性的理念和产品,带领****人民和绿色环保来一次最亲密的接触。

⑩超级童声大赛●快乐阳光童歌会(开幕式现场式表演)。

超级童声大赛将吸引全市的青少年儿童参赛,是将少儿群体加入到城市生活博览会一个很好的渠道,大赛将前期进行初赛和复赛,决赛获奖选手将在开幕式进行展示,丰富展会期间的活动形式。

另外,组委会将为本次城博会冠名单位策划和组织特色活动。

(三)展出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各工作组必须按时按量地完成好任务分解表中所列各项工作内容,把握好工作进度,使城博会工作协调推进。

(二)、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需报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协调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三)工作启动后,每周五上午召开组委会例行办公会,组委会各部门及各工作组负责人必须参加,以跟踪工作进度、落实相关责任、协调解决问题。

第15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徐州市铜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铜山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城市管理局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处具体承担此项工作。 第二章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局按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数、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由单位负责。

第五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和外地驻徐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各类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企业缴纳基金费时,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以上征收对象缴费人数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计,但当参保人数低于实际在职职工数或未参保的单位,均按照实际在职职工数计算。 第六条 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一次性征收。由经营者负担。 第七条 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一次性收。由经营者负担。

第八条 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第九条 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其办理建筑工程招投标时,按照承包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四一次性收取,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担。

工业生产企业产生的生产垃圾和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特种垃圾(指有放射性、挥发性、病原体和各种有害垃圾)的清运仍按铜价费(2006)8号执行。

第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及高中阶段在校学生,以及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使用自来水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

生活垃圾处理费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住户可按照原缴水费方式,在供水企业自设营业网点缴水费(或代缴代扣、代收、自助缴费等方式)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同票,发票上应标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月份、征收金额等信息。

一表一户住户:如一个计费周期内的用水量达到5吨,单、双月缴费住户在缴费时(逐月缴费用户单月缴费时),同步缴纳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8元。

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所挂实际户数由供水企业、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现场查验,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主管部门核准。住户或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在缴纳水费时,按核准户数、每户每月4元标准,同步缴纳上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IC卡式表住户:按上次和本次充值间隔月数、每月4元的标准,在充值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退返对象及标准

第十三条 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工作,由区总工会、民政部门根据特困户、低保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缴纳情况制订退返计划,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审核后,由区总工会、民政部门通过特困家庭补助、低保金现有发放渠道予以退返。

第十四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区人保局根据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缴纳情况制订退返计划,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审核后,由区人保局予以退返。

第十五条 使用自来水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退返:

一表一户住户:如用水量不足5吨,免缴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水量累计至下个计费周期,作为下个计费周期缴费或免缴依据。

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在连续两次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住户代表或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凭两次缴费发票原件、用水量户别清单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按一个计费周期内用水量不足5吨的住户每户退返8元标准,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退返。退返住户的用水量累计至下个计费周期,作为下个计费周期缴费或免缴的依据。

IC卡式表住户:住户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如上次至本次充值期间月平均用水量超过2.5吨(含2.5吨)不退返;如月平均用水量不足2.5吨的,按照用水总量每2.5吨扣除4元生活垃圾处理费,余额部分凭两次充值发票、户主身份证原件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退返。 第四章 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及分配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分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首先用于生活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置(焚烧、填埋),同时弥补区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运输费用的不足。

第十七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统计各镇(街道)运送至区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量,拟订计量补偿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 第五章 垃圾处理费用的监督及管理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中,实行汇缴代征代收的单位于次月上旬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对代征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使用过的票据审核,开具缴款通知书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处将各代征代收单位上月代征代收情况以报表形式于每月10日前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为反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支出情况,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实行年度决算制度。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拟制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决算报表,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由区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召集,定期召开各代征代收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各代征代收单位征收情况,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征管的考核力度,区财政、审计、物价、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等情况的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奖惩机制,确保应收尽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住户和个体工商户等,未按本办法并在催缴后仍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可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局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征收单位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

第二十五条 各镇要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多渠道的经费筹措机制。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镇,可参照《暂行办法》对镇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铜山城区除外);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城市管理局征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和自管小区住户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清运。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区城市管理局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由区城市管理局按时组织清运。

第二十七条 我区以前下发的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铜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6篇:武山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武山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洁净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四条 县建设局为本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执法、环保、交通、卫生、工商、食药监、公安、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

—1 — 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六条 县建设局应当会同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第七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县建设局报送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

—2 — 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批准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必须经县建设局和县环保局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分类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严禁将垃圾倒入渭河、红峪河、庙峪河河道和灌渠、排水沟渠等区域。

第十二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均应自运或委托县环卫公司代运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场。

委托县环卫公司代运垃圾,按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垃圾清运费。

第十三条县城街道、巷道、门店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单位经营者,居民负责各自门前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行道树木及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的管护。

小巷道、居民点由城关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居委会组织清扫保洁,并将生活垃圾堆放到指定位置,由县环卫公司有偿清运,清运费由居委会代收缴付。

—3 — 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由业主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清扫,委托县环卫公司有偿清运。

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由县环卫公司有偿清运,清运费由县财政按人员数统一代扣缴付。

第十四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影剧院、公园、游览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和管理单位设置相适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清理保洁,近郊公路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城市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机构自设垃圾收集容器,组织生活垃圾清扫人员,负责清扫保洁。

街道市场及各种零散的摊点、售货车等周围四到六米场地的生活垃圾实行有偿服务,由县环卫公司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城区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非机动车道,由县环卫公司分段承包到人,负责清扫保洁。主干道每日两次清扫,全天保洁;次干道每日一次清扫,两次保洁。冬季遇降雪时,各单位和居民按划分的责任地段,及时清扫积雪。

第十七条 县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保证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第四章 处 置

—4 —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县建设局的要求,规范处置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二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物价、建设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县建设局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5 — 第二十四条 县建设局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五条 县建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6 — 的,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县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垃圾收费人员和作业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履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各建制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7 —

第17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

Ⅰ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可行性

A专家们认为:一方面可以把有毒有害的东西区分开来处理,杜绝垃圾污染环境;另一方面还可以回收利用,提取有用资源循环使用。

B“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 从小事做起”人们素质不断提高

C分类丢垃圾是操作简单的好习惯

Ⅱ如何推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回收

⒈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简单认知

生活垃圾分为三大类:

有害垃圾——主要是指废旧电池、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腐蚀性洗涤剂、

医院垃圾、过期药品、含辐射性废弃物等。

湿垃圾(有机垃圾)——既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主要是厨房垃圾。如果皮、菜

皮、剩饭菜食物等。

干垃圾(无机垃圾)——既废弃的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还包括报废车辆、

家电家具、装修废弃物等大型的垃圾。绝大多数的干垃圾均可

分类回收后加以利用。

⒉分类垃圾的投放

①对于封闭式高层住宅,在每个楼层分层投放(既每个楼层设置一个回收桶,专收一种分类后的垃圾);

②一般的低层住宅或平房住宅地区,则在小区内、街道边设置分类垃圾箱,各家的垃圾按要求投放。

③市容环卫部门会根据垃圾的不同实行填埋、焚烧等方法处理。

⒊粗略地垃圾分类

⑴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织物五类,如:

①废纸: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类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包装纸盒等等,但

是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②塑料:包括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等。 ③玻璃: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胆等。

④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牙膏皮、各类金属零件等。

⑤织物: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布书包、布鞋等。

⑵在仅有两个投入口的分类垃圾箱前,可回收以外的垃圾基本上都被算做“不可回收物”(既废弃物)。比如:烟头、鸡毛、煤渣、油漆、颜料、废电池、食品残留物、建筑垃圾等等。由于废旧电池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建议大家最好将它们投放到专门的回收装置内。“不可回收物”不等于绝对不能回收,而是因为技术处理、人工、环保等多种条件所限暂时无法被有效利用。

⑶如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应该尽可能地将垃圾逐一细分。

有害垃圾的一般回收做法是——垃圾装袋后投放到 红色 收集容器内,或根据回收要求

和条件细分。

湿垃圾(有机垃圾)的一般回收做法是——垃圾装袋后投放到 黑色 收集容器内,或根

据回收要求和条件细分。

干垃圾(无机垃圾)的一般回收做法是——垃圾装袋后投放到 绿色 收集容器

内,或根据回收要求和条件细分。

第18篇:清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清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一、正在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

1、清河区位于辽宁省北部,1984年10月建区,区域面积470平方公里,建城区面积6.12平方公里,属铁岭市的涉农远郊区。全区总人口10万人,其中城区人口3.5万人。2012年全年城区垃圾总量2.1万吨,日均产生垃圾57吨,城区每天人均产生1.6公斤垃圾。

2、目前,我区正在使用的一处垃圾处理场位于永安寺北、明渠南,水利局渔场与电力局变电所之间,日处理生活垃圾57吨,采取卫生填埋的处理办法进行垃圾无害化处理,是我区生活垃圾的主要填埋场所。该垃圾处理场原系沙场采沙废弃沙坑,占地150亩,沙坑均深15米,1984年开始投入使用,已运行29年,累计处理生活垃圾50余万吨。按照区政府规划,2004年电业局建变电站站用2亩;人防办建设防空房占用5亩;2005年“塞那印象”地产项目占用120亩;一局后勤处(金宝良)占用3亩。2010年初,该垃圾处理场实际使用约面积20亩,已达到完全饱和状态。2012年年底,该垃圾处理场地面以下完全添满,地面以上堆放垃圾约4万吨,已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

第19篇: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安全,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20篇:莒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解说词

莒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占地总面积162亩,设计处理规模为每天200吨,使用年限为14年,项目概算总投资4209万元。该项目经山东省发改委 [2007]870号文件批复立项,处理工艺为卫生填埋,综合处理场工程包括垃圾填埋区、渗沥液处理系统和办公管理区三个部分。

该工程由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施工,第一填埋区、环场道路、渗滤液调节池和办公管理区已于2009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目前,第二填埋区已完成土石方施工,渗滤液处理系统运转良好,渗滤液处理实现了一级达标排放。

2012年,莒南县城管局继续加大环保投入,投入120多万元,完成了第一填埋区雨污分流工程和渗滤液调节池浮动膜盖安装工程。通过实行雨污分流,减少了污水产生量,降低了运营成本。

我县生活垃圾处理厂的建成使用,实现了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达标,为加快城乡环卫一体化进程,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街净、天蓝、地绿、人美的新莒南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莒南县生活垃圾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就为您简单介绍到这里,请各位领导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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