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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9 12:06:4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员工违规处理心得体会

员工违规处理心得体会 8 月 31 日 上午 11 : 00 多,***的违规操作行为,对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造成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作为中心的一份子,我们应当对此种行为有一个客观而深刻的认识。 首先剖析事件发生的原因: 1、存在侥幸心理。个别员工平时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办事,以能过就过、得过且过的心理来处理事情;有些员工认为只要在必要的时候(比如各种检查)严格按程序办事就行,平时大家都是熟人,放宽一些也无所谓;有些员工甚至有出了问题由领导负责、有领导顶着、要罚先罚领导的想法,对待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态度不够认真,最终导致自己犯错。

2、对违规操作后果的严重性认识得不够深刻。过去发生此类事情,可能没有明确对员工提出处理决定,导致员工对违规操作带来的负面影响认识得不够深刻;有些员工认为一次两次无所谓,被发现顶多被批评教训,其不知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中心被停业整顿,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3、滥用手中权力。个别员工认为我在这里操作,就由我说了算,关系好的可以放宽甚至违规,关系不好的就乱设关卡不让他过。 违规操作的严重性:

1、扰乱了其他岗位员工的正常操作。2、对中心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侵犯了其他车主的合法权益。这次事件对大家来说是一种警示,增强了大家的规范操作意识。

推荐第2篇:信用社违规处理心得

心得体会

近期,塔山开展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学习活动,本人积极认真的参加了支行组织的集中学习,利用业余时间重点自学了《处理办法》中涉及自身岗位的相关章节。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文秘工作的人员,如果不学习《保密法》,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解密事故的发生。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们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

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农商行各岗位违规行为的认识,也加强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并时刻告诫自己要严格遵守。同时,我还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商行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前提。加强《处理办法》的学习,不仅是为了贯彻执行上级行的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塔山支行 邵玉娟

推荐第3篇:公司违规处理办法

公司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司各级员工爱岗、敬业、自律,防止和杜绝危害公司利益的不良行为发生,明确违规事项和违规处理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是指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影响公司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由于工作能力而造成的对经营责任承担问题,不包括在本办法内。

第二章 违规行为内容和分类

第四条

按照违规行为对公司经营和公司利益的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强弱,将违规分为重大违规、严重违规、一般违规和轻微违规四类。

第五条

重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行为;

2、违反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法规被处以或将被处以经济性罚款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其它相当严厉处罚的行为;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经济损失,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4、提供虚假工作记录、工作成果或由于工作失误而隐瞒不报等,严重侵害公司利益,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累计相当于该额度经济损失的行为;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或其它贿赂3000元以上(含3000元)现金或接受相当于该额度利益的行为;

6、贪污或侵吞公司资产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为;

7、有意严重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行为;

8、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9、其它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法规被处以或将被处以经济性罚款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或其它相当严厉处罚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或累计相当于该额度经济损失的行为;

3、提供虚假工作记录、工作成果或由于工作失误而隐瞒不报等,严重侵害公司利益,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或累计相当于该额度经济损失的行为;

4、在与自己相关的业务范围内,明确知道他人有违规倾向或违规行为而不加制止或向上级汇报,从而给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含1000元)经济损失或累计相当于该额度经济损失的行为;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或其它贿赂3000元以下现金或接受相当于该额度利益的行为;

6、未经授权,挪用公司财产达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为;

7、不执行或不转达公司政令或上级指示,给公司造成2000元以上(含2000元)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或累计相当于该额度经济损失的行为;

8、未经授权,超出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发生额和资产购置标准2000元以上的行为;

9、浪费公司财产,相当于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行为;

10、在公司有关机构或员工需要协同工作时,由于协作不力,给公司造成2000元以上(含2000元)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工作进展的行为;

11、扰乱营销服务秩序,给公司造成2000元以上(含2000元)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或累计相当于该额度经济损失的行为;

12、贪污或侵吞公司资产3000元以下的行为;

13、未经上级批准,在公司内任用亲属的行为;

14、未经授权,辞退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财务人员的行为;

15、对违规调查人员和违规揭露人员打击报复的任何行为;

16、严重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行为;

17、在任何场合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预计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言论和行为;

18、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一般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法规被处以或将被处以经济性

罚款500元以上(含500元)2000元以下或其它相当处罚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500元以上(含500元)3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行为;

3、提供虚假工作记录、工作成果或由于工作失误而隐瞒不报等,侵害公司利益,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或累计相当于该额度经济损失的行为;

4、在与自己相关的业务范围内,明确知道他人有违规倾向或违规行为而不加制止或向上级汇报,从而给公司造成2000元以上(含2000元)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或累计相当于该额度经济损失的行为;

5、未经授权,挪用公司财产,达500元以上(含500元)3000元以下的行为;

6、延缓执行或延缓转达公司政令或上级指示,给公司造成500元以上(含500元)2000元以下经济损失或累计相当于该额度经济损失的行为;

7、未经授权,超出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发生额和资产购置标准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行为;

8、浪费公司财产,在500元以上(含500元)2000元以下的行为;

9、在公司有关机构或员工需要协同工作时,由于协作不力,给公司500元以上(含500元)2000元以下经济损失或影响工作进展的行为;

10、扰乱营销服务秩序,影响客户关系而使公司减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或累计相当于该额度经济损失行为;

11、泄露公司一般商业、技术秘密的行为;

12、在任何场合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言论和行为;

13、其它对公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5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行为;

2、在与自己相关的业务范围内,明确知道他人有违规倾向或违规行为而不加制止或向上级汇报,从而给公司造成2000元以下经济损失或累计相当于该额度经济损失的行为;

3、未经授权挪用公司财产,达500元以下的行为;

4、浪费公司财产,相当于500元以下的行为;

5、延缓执行或延缓转达公司政令或上级指示,给公司造成500元以下经济损失或累计相当于该额度经济损失的行为;

6、在有关机构或员工需要协同工作时,由于协作不力,给公司造成500元以下经济损失或影响工作进展的行为;

7、损害公司内部团结,打击先进的语言或行为;

8、泄露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文件等其它秘密的行为;

9、在任何场合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言论和行为;

10、其它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和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

第九条

违规责任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级、辞退;违规责任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罚款、扣减奖金、降薪。

第十条

通报批评分两种:①在某一范围内员工会议上的通报批评;②全公司通报批评。上述两种可以实施其中一种或两种同时实施。

第十一条

罚款金额在500——5000元限额之内。

第十二条

每一项违规的处罚都包括行政责任处罚和经济责任处罚。 第十三条

所有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全额赔偿。由于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需书面申请,由副总裁以上的领导批示方可免除赔偿经济损失的部分责任,但不免除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

除辞退处罚外,任何一种违规行为的责任人,都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三份,一份交责任人的上级主管,一份交人力资源部,一份交稽核部。不积极对自已违规事项深刻认识的,或拖延提交书面检查,将酌情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重大违规行为,给予违规责任人即刻辞退,或降级处分、或通报批评、或扣减奖金5000元,或多种处罚合并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罚款和减薪3级。

第十六条

严重违规行为,给予违规责任人降级处分、或通报批评、或扣减奖金3000元,或多种处罚合并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罚款和减薪2级。

第十七条

一般违规行为,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扣减奖金1000元,或两种处罚合并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罚款和减薪1级。

第十八条

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责任人扣减奖金500元,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它类型的处罚。

第十九条

违规责任人对个人的违规行为主动汇报的,从轻处理;对个人的违规行为隐满不报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违规行为的次要责任人、事后明确知道违规而不向上级或稽核部汇报者,亦示为违规,根据违规内容并参照主要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形式

对其实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两人以上合谋违规,对违规责任人均按同一违规责任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壹年时间内,第二次违规的责任人,其第二次违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辞职后才暴露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公司将追偿经济损失,并保留将违规责任人对公司的损害行为诉诸司法程序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对比违规责任人的违规内容与违规责任人主管的责任范围,依照其关联程度,属于主管监管和教育不利的,违规责任人的主管将承担一定经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机构中出现重大违规责任一次、或严重违规责任二次、或一般违规责任三次、或轻微违规责任五次以上的,以及参照前述严厉程度出现多次混合违规的,该机构当年不得被评为优秀机构。

第四章 违规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规的调查由稽核部负责,稽核部的取证资料来源为:

1、违规者个人主动的口头或书面程述和检查;

2、违规发现者或知情者的汇报;

3、稽核人员的调查;

4、违规责任人上级的报告;

5、阶段性综合考评;

6、经确认的业务和管理工作中的日常记录。

第二十七条

稽核部根据调查取证资料,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判定违规类别和违规处罚方式。

第二十八条

违规类别和违规处罚方式判定后,由稽核部书面通告违规责任人,二十四小时内违规责任人无不同意见,即确定违规类别和违规处罚方式;若违规责任人有异议,则转入复议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规类别和违规处罚方式的判定转入复议程序,由稽核部会同违规责任人的上级主管,再次对调查取证资料进行谨慎分析,确定违规类别和违规处罚方式。

第三十条

已确定的轻微违规及其处罚方式,由稽核部经理签字批准后即刻生效。

第三十一条

已确定的一般违规、严重违规、重大违规及其处罚方式,经总裁批示或董事会同意后,立即生效。

第三十二条

经济损失的赔偿由违规责任人即刻支付或从违规责任人工薪中连续扣除;罚款在违规处罚生效后的当月,从责任人的工薪中连续扣除;

扣减奖金在违规责任人当年奖金中扣除;减薪按人事部门认定的工薪级别扣减。

第三十三条

违规处理决定记入员工人事档案,作为员工加薪、晋升时的参考。 第三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稽核部将根据总裁或董事会指示对特别违规事项作特别处理。

第五章

本办法的执行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

推荐第4篇: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执业医师医保政策》培训手册的相关规定,针对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制定如下违规处理规定。

1、临床医生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处方管理、用药范围的规定,合理选择诊疗项目,合理确定用药。

2、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物价部门确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3、门诊挂号人员和门诊临床医生在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或者提供配药服务时,应当核验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管理小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报告主管领导,经院医保管理小组讨论后,可处以警告或经济处罚。

(1) 未按照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未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配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2) 采用为参保人员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3) 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4) 相关科室或者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采取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按支付的措施。

推荐第5篇:违规处理办法心得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监会、省银监局、市银监分局关于加强防范操作风险,落实案件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东信联发[2005]19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我社制定了具体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并组织全体职工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学习。通过学习,全社上下对这项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这次工作旨在以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增强法纪观念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有效遏制案件高发的势头,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安全、合规、稳健经营。同时使广大员工明确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危害性。

一、业务方面

1、一年多来,在应经常向主任汇报会计、出纳工作情况及内勤人员的思想、行为情况方面做得不够好,不够主动及时向主任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为使辖内的会计、出纳工作日趋规范,能够随着业务的发展,按照新的业务操作流程和规范,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适宜的、统一的操作规范,以加强内部管理。但是由于我社人员配置较紧,无法经常组织会计、出纳人员集中对业务进行培训。有些规定只能以书面的形式下发到各个网点,交由各人各自学习,这就容易造成内勤人员关于业务操作方面理解不一致,会出现个别岗位能力较为薄弱的现象。

2、信用社的主办会计,既是会计辅导员,又是二级稽查员,在抓好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的同时,能及时发现、解答和解决业务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做好事前辅导。能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会计辅导与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与整改,并及时向主任汇报发现的问题,取得领导的支持,以使各项制度的执行更加到位。但是有时因为事务繁忙,时间安排不够合理,由于时间有限,对网点的会计辅导与检查的力度与深度不够。根据联社的相关制度,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编制检查评分表,明确奖罚,年终依据评分情况进行奖优罚劣,以此激励会计出纳做好本职工作。

3、认真核算各项财务收入,严格成本管理,认真组织会计核算,正确反映和评价经营成果,为主任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

4、认真做好全辖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能严格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手续,做好网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登记、出库。合理安排各网点和存量。每月坚持不少于一次的帐实检查,确保凭证的使用、销号有序、正规,避免出现遗失。

5、能按照制度规定做好以下日常工作:一是正确提取各项费用;二是做好各网点的传票、会计档案的收集、登记、保管工作;三是结息日做好各网点结息的辅导和事后监督工作;四是及时核对内部帐,督促会计做好内外帐户、总分帐、往来帐、帐户余额的核对工作;五是能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六是每季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便于主任的经营决策。

6、严格执行会计、出纳、结算、财务制度和会计、出纳操作规程,坚持会计工作的“十六项基本规定”,保证会计核算达到“五无”、“六相符”。

7、加强内部资金和固定资产、零星小额资产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各网点的库存限额,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压缩现金资产的占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加强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审议、有报批。定期对固定资产盘查,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规模。但是对闲置的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做到盘活或处理,比如位于**新圩的商住土地,已闲置多年未加以妥善的处理。对于微机、终端设备、各类机具以及其他零星的低值易耗品,能够参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帐、簿

推荐第6篇:银行违规处理心得体会

银行违规处理心得体会

通过近期分行组织学习了《关于明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员工违规处理标准》,使我认识到我行的规章制度办法不仅仅是工作的规范,更是涵盖了生活作风的方方面面。通过学习,让我们体会到了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一家上市银行在内控和风险防范上面所注重的程度与防范能力。

一、明确遵守行为标准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合规操作意识,明白什么事不能做,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处罚。进一步增强了工作中严格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培养和提高了工作合规和案防意识,使我意识到合规操作的重要性以及违规操作的严惩性。我们应该习惯性的思考我们正在进行的操作或管理是否合规合法,是否还存在可以完善的地方,对照违规处理办法上规定的“高压线”行为,我们必须避免,这不单是对浦发银行行负责,也是为自己负责。

二、注意甄别违规与非违规的界限。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国家经济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次学习的机会,在做好制度学习的基础上,对照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梳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加以规范。同时,制度一旦建立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在一定意义上执行制度比制定制度更重要。执行制度实际上是排除执行干扰、解决制度梗阻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要认真对照制度要求,严格操作,认真执行,对违规违纪者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执行的实效性,充分发挥规章制度保驾护航作用,促进业务经营稳健发展。

三、日常生活按照标准规范行为:

作为浦发银行的一员,点滴小事往往是最能够反映对相关制度办法的理解程度。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修养,提高合规意识。在工作上要对所分管的工作,尽力做到让同事与领导满意,以合规、合法为基础;生活上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此次学习是对现实出现的案例的归纳与总结,对进一步加强工作要求与规范行为、严格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浦发银行员工,要时刻保持清醒、清楚、清白,远离不良风气,免受各种诱惑,严格按照办法上的规章制度来要求自己。结合岗位要求,认真落实有关规章制度,使思想不“越位”行为不“越线”。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实际上都与我行的具体规章制度相联系。 通过本次的学习,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认为,作为一名基层网点职工,不但应该熟知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而且要严格执行《关于明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员工违规处理标准》,提高全行制度执行力。通过对有关内容进行反复学习,做到熟知、熟记相关规章要求,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在今后工作中,我将结合自身工作岗位,注重实效抓整改,逐条对照规章制度具体要求,认真开展自我查找、自我剖析,主动接受部门和员工的监督,带头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增强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坚定性。时刻做到头脑清醒、思路清楚、行为清白。

推荐第7篇: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成都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1、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

2、违反药品价格政策;

3、向参保人员出售假药、劣药;

4、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5、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主副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费用;

6、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账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6、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7、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检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推荐第8篇:贷款违规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黑龙江企业在线

总编辑:中国行业行为规范网

时间:2014-1-21 16:07:45 字号: 小 | 中 | 大 分享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行为;违反黑龙江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制定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农村信用社是指省联社,各市(地)级联社、省联社非法人派出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信用站。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领导或经办人员。责任难于区分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经办人均为责任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有工作人员,任何工作人员没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已经退休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理。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以外的处理;对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违法被国家有关机关追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七条 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在处理违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原则

第九条 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薪酬等;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离岗收贷、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中,警告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处分期为两年,开除留用处分期为一年。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良好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对员工纪律处分和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纳入被处分个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被责令离岗收贷的工作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劳动报酬。离岗收贷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根据收贷的实际效果,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工作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级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四条 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工作。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不得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级的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工作人员,同时解除劳动合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不再重新录用。

第十五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一档处罚。

第十六条 党员工作人员违规的,在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造成较大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因违规受到纪律处分后故意再次违规的;

(四)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八)违规后逃匿,未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防止损失发生或事态扩大的。

第十八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从重从严处理。

一人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从严处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损失的;

(五)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规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即与被调查人、被处理人有亲戚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各级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基本规章制度的,给予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民主决定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独断专行,未按规定或程序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贷款、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进行账外吸存、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账外经营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行为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开除处分,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仿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四)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六)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

(七)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财会、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各级负责人指示、批准、同意财会部门超过上级管理部门核定的支出限额对下分解;对本级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造成超计划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稽核、监察以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造虚假情况的,以及对认真履行职责的稽核、监察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对下级机构的书面请求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责人、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无正当理由,对上级机构的决定、批示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节各级负责人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形成案件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决定和指示等不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管理混乱,发生经济纠纷、重大事故和案件的;

(三)将明知有劣迹、不良行为的人员,安排或继续留在重要业务岗位和管理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查出问题不反映、不督促整改、不处理,致使违规违纪情况长期严重存在,使信用社受到损失或产生、扩大风险的;

(五)指使、纵容、默许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和违规经营的;

(六)对已发生的政治案件、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存款挤兑、责任事故、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重大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的。

第三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招聘人员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选拔录用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滥设职位提拔干部的;

(二)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泄露不可公开的干部任免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 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干部任免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时,不经组织考察的;

(二)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三)违反干部管理程序突击提拔干部,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未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或对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

(五)未执行干部近亲属回避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免程序的行为。

第四十条 各级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隐瞒、截留自然减员指标;

(二)擅自聘(录)用工作人员或从系统外调入人员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工作人员决定的。

第四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

第四十一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影响业务开展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采取化整为零等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授权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和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权签字人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上款所指的法律性文件具体包括: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资金拆借协议,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企业资信证明、各种存款证明、贷款承诺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节

违反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等各类授权业务,下同),情节轻微的,给予信贷审批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和贷款管理规定流程办理和审批信贷业务,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情节轻微的,给予信贷审批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本条所称关系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各级负责人、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九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发放违规贷款或者对违规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信贷审批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凡是信贷人员采取顶名、冒名等手段骗取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一经查实,一律开除。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未按规定调查评估和进行客户评价的;未按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的;或者因审查核实疏忽,未发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存在严重缺陷的;在调查评估报告和客户评价报告中隐瞒客观情况,导致审查与决策失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较大信贷风险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仿造虚假信贷申请材料报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致使法律文件无效或者出现对贷款人不利条款的,以及贷款发放后不按规定报经批准而擅自变更合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信贷风险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处分;造成损失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等重要信贷资料、抵押物(质物)的权利凭证、质物、保险单据等,给予有关责任人或保管人经济处罚;致使重要资料、资产和物品丢失、毁损的,给予记过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五十五条 办理担保贷款时,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五十六条 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三)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

(四)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资信证明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未及时更新客户数据资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检查时发现贷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能及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反映,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违约或者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其他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或者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贷款在诉讼时效内未继续采取资产保全或其他收贷措施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 在对下属机构进行信贷风险监督过程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而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一条 在接收、管理、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二)越权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抵债资产时故意高估价格或在处置抵债资产时故意低估价格的;

(四)玩忽职守,不妥善保管或不按规定处置抵债资产,致使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规定核销呆账贷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情况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采取虚报、隐瞒实际情况或伪造有关材料办理呆账核销的,给予申报机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及抵债物,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或者进行账外处理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办理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的违规行为,参照专项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有以下超越财务权限之一的,给予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和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以及超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购置或租赁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浪费的;

(三)超越省联社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计划,或未经省联社批准或授权,擅自超规模、超计划购建办公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的;

(四)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进行网点、办公楼装修的;

(五)未经上级批准同意,擅自购建安防设施的;

(六)其他超越权限、超标准、超范围办理财务收支事项的;

(七)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的、骗取购建指标的。

第六十八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配置固定资产及装修的;

(二)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独自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三)不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核算实物数量,造成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

(五)未经批准,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

(七)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

第六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收受好处、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采购或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

(二)未经上级审批,自行指定供货商、不通过公开招标而直接指定工程公司、直接指定固定资产购租、处置、出租交易对象的。

第七十一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七十二条 财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对本级机构或辖属机构擅自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发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后,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不向上级汇报,知情不举的;

(二)参与或主动为本级机构或辖属机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全辖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

第七十三条 未经授权擅自审批财务支出,给予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七十四条 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列支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五条 对需要计提和摊销的支出擅自超比例列支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六条 因报销手续不全暂时挂账处理的费用,超过规定时间仍无法销账却不逐级汇报反映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七条 上级部门违规向下级机构摊派,报销费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费用科目列支,及违反财务报销手续和程序报销费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节

违反有关会计结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压数机、会计专用章、电子密押器、IC卡,口令、密码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会计专用章、电子密押器、IC卡,口令、密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形成损失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领取使用手续,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三)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四)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五)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二条

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单位预留印鉴丢失、被串换、被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规定开立账户,或者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造成损失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者退票的;

(三)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清算员清点复核的。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

(二)会计核算业务未实行复核的;

(三)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对汇票等支付凭证及内部往来报单等内部传递凭证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会计主管审核签字的凭证,未经会计主管审核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

(四)故意多计、少收利息或者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改变利率或者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五)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

(六)在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

第八十七条 会计人员(包括出纳人员)之间进行交接时未作交接登记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九条 将内部报单等应由金融机构内部传递的凭证,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交由客户自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系统内往来类业务不按规定办理帐务核对、查实不符账项的;

(二)对与人民银行往来业务,未按规定由会计主管会同会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查实不符账项的;

(三)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签证)、查实不符账项的。

第九十一条 未按规定核对账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表不符、账实不符、账据不符、内外账不符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节

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九十二条 因违规操作致使汇划信息丢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电子汇兑系统重新进行“初始化”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十四条 伪造汇划信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五条 不按规定与上下节点勾对账目,或者不按规定与会计柜台日终对账,或者对已发现的不符账项不及时查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十六条 未按规定及时核对账务,致使上下级机构之间系统内存放资金余额不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规定,致使IC卡丢失或遗忘清算系统有关操作人员口令,造成代理资金清算和其他机构正常业务无法运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节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九十八条 违反现金收付、整点、票币兑换及现金调拔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十九 离岗时现金箱(柜)不加锁,营业终了现金不入库的,给予经济处罚及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假币收缴程序、收缴的假币流出柜面、违反规定对外支付残损人民币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隐瞒不报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不按规定处理长短款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解款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主管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致使查库制度流于形式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金库正、副钥匙(密码)保管制度,致使钥匙(密码)丢失(泄密)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因违规操作造成各种有价单证及其票样丢失或者灭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现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擅自批准单位和个人违规超额提取现金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抽张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三)擅自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的;

(四) 用非法手段侵占、挪用公款自用的。

第十节违反有关资金利率、外币及中间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资金划拔、资金拆借、债券回购以及进行资金交易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规定将拆入资金用于发放非农贷款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证券交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决策、管理、经营失误,导致投资较大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导致投资重大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提高、降低或者变相提高、降低存贷款利率、中间业务收费水平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银行监管部门审批制或备案制规定开办中间业务等其他新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或向委托人保证贷款本息回收、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风险或者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超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范围或者不按操作规程开展委托代理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委托代理双方的约定,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收到委托方的贷款资金后不及时划拔给借款人;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后不及时上划至委托方指定账户,造成资金被挪用和占用的;

(二)办理代收、代付、代理清算业务时,截留、压延、挪用、占用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给委托人提供透支、垫款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企业或其他机构获取政策性贷款出具资金用途监管担保承诺书,而又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用途监管责任,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境外投资、融资、开户等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节

违反有关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储蓄业务人员之间进行交接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者违反规定调剂现金、储蓄重要单证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擅自补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补制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隐藏、窃取储蓄重要单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给予经济处罚;挂失后因审查不严致使存款被冒领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存款的过户或者支付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蓄意违规办理或支付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办理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故意办理或支付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多联式存单不套写或者不套打的;

(二)擅自抽换账卡或者凭证的;

(三)擅自办理计算机冲正业务的;

(四)对柜面业务各种级别的操作员磁卡、账卡等违规使用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存取款不入账的;

(二)盗取、借用、挪用客户资金、利息的;

(三)虚开存单(折)的;

(四)挪用备付金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事后监督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程序审核账表凭证、不监督支付、预提利息,造成差错未能及时发现的;

(二)发现问题不查询、不纠正,或者隐瞒差错及问题;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级储蓄业务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未定期核对库存现金、重要储蓄单证及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越权签发储蓄特种存单;

(二)出具盖有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存款凭证的;

(三)签发虚假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个人存款证明及其他存款证明的。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给予主管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办理银行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二节对违反有关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造成恶意透支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授权人员违反规定授权批准持卡人超过规定金额透支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持卡人发生透支后,未按规定发出透支通知或透支逾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追索透支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利用信用卡给持卡人协议透支或帮助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卡、银行卡超限额透支套取现金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使用和保管各种银行卡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卡以及待发出的银行卡、密码信封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及时上传和接收信用卡止付名单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银行卡打卡、授权、会计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自行混岗操作的,给予混岗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规定给持卡人开具保证金存单或者其他定期存单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造成损失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办理自动柜员机(ATM)开机、关机、不及时维护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等,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对应该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应列支的其他损失,不核销、长期挂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没有确凿证明或者弄虚作假核销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将有关批准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核销和其他损失列支的文件向持卡人和担保人披露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节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操作员未实行一人value=\"1\"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3\" TCSC=\"1\">一码,相互借用、共用密码或未定期更换密码的;

(二)安装盘和安装密码未按规定分开保管的;

(三)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

(四)操作员离岗不按规定退出系统的;

(五)未按规定开机接收和发送电子汇兑业务的;

(六)日始开机翻错会计日期,导致业务无法正常运行的;

(七)操作员岗位变动后不及时更改操作权限的;

(八)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操作的;

(九)擅自复制、复印、丢失有关业务程序、业务数据、技术资料的;

(十)违反规定,擅自在机房内吸烟、吃喝、聊天、会客的;

(十一)擅离机房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监测、监视、监控的;

(十二)在发生故障时,未按操作规程及时上报和处理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未按规定将数据、信息录入相关管理系统,未按规定制作数据备份并存放数据备份,或未经批准进行备份销毁,导致相关软件损坏或文档丢失,以及随意做数据恢复,造成系统部门数据丢失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或越权使用的;

(二)违反系统升级、变更和应用软件投产规程的;

(三)投入生产的软件版本管理混乱,资料不全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擅自在生产系统中调整系统参数、更改应用程序、擅自修改业务数据、统计信息等越权操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经允许,系统管理员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未经允许系统管理员擅自将系统管理权限下放给操作员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计算机资源(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技术服务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故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及关键配套设施的;

(二)在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中,故意设置非法程序的;

(三)因玩忽职守,造成应用系统崩溃、重要数据不可逆性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直接修改存储介质上客户账户数据的;

(五)为外部人利用计算机作案提供帮助的;

(六)擅自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物品到机房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将设备外借、任意拆卸、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将业务用机对外联网的;

(九)擅自在业务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的。

第十四节违反有关档案、印章、保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擅自转借、复制档案,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涂改、伪造档案或未经审批擅自销毁档案的,给予开除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印章、机密文件丢失、被盗的;

(三)因管理不严造成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重要证件遗失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私自刻制行政公章、业务公章的,以及不按规定使用公章,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披露信息,造成不实报道和信誉损害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泄露借款人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咨询客户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其他客户商业秘密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的范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保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泄露、混用操作口令、密码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规定在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递国家机密及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的,或者直接或间接与国际因特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造成泄密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国家秘密、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的,给予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守卫、运钞、押运、监控人员在喝酒后上岗、在岗时喝酒、擅自脱岗或者进行其他严重影响履行职责活动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允许手续不全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正常营业时未锁安全门或者违反规定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厅、储蓄所柜台内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因违反安全保卫规章,致使营业场所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导致农村信用社财产损失或者员工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新建、改建金库、营业场所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超出范围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未按规定开启监控设备和实施录像及对录象带妥善保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押任务时未按规定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等防卫器械或者不穿防弹衣、不带钢盔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运钞人员执行运钞任务时,允许运钞车搭乘无关人员、装载无关物品、办理与运钞无关事宜或者违反规定将运钞车挪作他用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 守卫、押运、监控、武器管理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守卫、押运、武器管理和监控室、消防控制室执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事故或案件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置、保管、使用枪支弹药和其他防卫器械的,给予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发生治安事故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并视情节、后果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用枪不当,致人死亡的;

(二)违规出租、出借枪支的;

(三)私带枪支外出的;

(四)非公务用途携带、使用枪支的;

(五)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枪支造成枪支被盗、丢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购置枪支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购置枪支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不按规定配置、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在营业、办公场所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燃火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致使安全隐患长期没有发现,或者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责任事故或案件发生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处置火灾、抢劫等突发事件时,不履行工作职责,给员工生命安全及农村信用社的财产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节违反有关稽核检查、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稽核检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稽核工作程序实施稽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严重的违规问题,不及时提交监察部门查处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稽核检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发现重大违规事实隐瞒不报告的;

(二)稽核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三)利用职权恶意打击报复陷害他人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纪检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对信访举报或交办、检举、申诉案件应受理而未受理或对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刻意不及时向领导报告的;

(二)对上级要求查处的案件或要求予以立案、变更撤销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对应报批立案的案件,隐瞒不报、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的;

(四)不按规定保护检举人,致使检举人受到侵害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监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稽核对象和被检查对象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拒绝质询或不如实说明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八十条 被调查人、被审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形成案件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隐匿、转移、毁灭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及其他证据资料的;

(二)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三)向被调查人、被审查人通风报信的;

(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伪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参照受诬告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损害,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理。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节

违反其他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常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经常脱岗、溜岗、干私活,或经常消极怠工的,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员工旷工的,按规定扣除薪酬,并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连续旷工15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含),按有关规定给予辞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信用社形象的,给予当事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服务态度恶劣,在工作中使用服务禁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被客户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给予停职检查、屡教不改的给予辞退。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至开除处分;形成案件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利益或索要客户财物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无偿占用客户财产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使用公用车辆,或指使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隐瞒包庇交通事故行为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造成损失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擅自设立、撤并、搬迁机构或升、降机构级别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记过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参与“黄、赌、毒”活动的;

(二)利用经手资金、财物之便,贪污、挪用集体资金、财物或客户资金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

第一百九十二条 私自在外兼职,责令限期辞职并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如在其他金融单位或与本信用社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的,一经发现给予辞退处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未经批准私自出国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出国出境期间,违反外事纪律,在境外发生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给予当事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信用社企业文化建设规定,擅自歪曲、篡改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损害农村信用社形象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以及被法院判决管制或拘役;

(二)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济处罚由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职能部门决定,交由同级稽核部门执行。县级以下农村信用社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交县级机构稽核部门执行。

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可以责成下级机构对违规人员作出经济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 稽核部门应建立经济处罚登记制度。每次经济处罚应填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经济处罚通知单》,通知单一式四联(罚款通知单、代扣罚凭据、代收入记账凭证、存根各一联)。所收罚款列入营业外收入。

第一百九十九条 实施经济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50元,不得高于人民币5000元。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二百条 纪律处分由各级监察部门报请本级行政管理机构决定。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可对本级及下级机构管理权限内的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对超出本级员工管理权限的违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下达处分决定。

第二百零一条 各级监察部门对通过单位或者个人检举揭发的违规行为线索,可要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或责成下级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百零二条 各级监察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有权建议违规人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的监察部门对其作出纪律处分。

有关部门向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时,应提交经调查人员签字违规事实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违规事实核实材料、责任人陈述材料处分建议等。

第二百零三条 监察部门、稽核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在调查期间,必须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百零四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监察部门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立案,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形成正式调查报告,报请本级行政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提出处分建议的部门;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监察部门可以要求提出处分建议的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第二百零五条 监察部门在对违规人员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补充调查人所在部门、机构派员配合调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在调查期间,未经上级监察部门同意,被调查人所在机构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差或者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和奖励。

第二百零六条 对违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后交由违规人员所在法人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百零七条 对县联社主任及副处级以上干部的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权归省联社,其他员工的处理权按人事管理权限,归各自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百零八条 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后,监察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在押和逃匿人员,应通知其成年家属。处分无法送达本人或家属的,应报上级机构备案。

第二百零九条 处分决定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或本级人事部门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需要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由组织调查、稽核、检查的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责令限期改正的,由组织调查、稽核、检查的部门实施;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各级农村信用社有违规行为的苗头、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负责人,由本级或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施行;通报批评决定由县级联社以上(含)机构作出。

第二百一十一条 需责令违规人员辞职的,由任用机构决定,限期提出辞呈。拒不辞去职务的,应予免职或解聘职务。辞职、免职、解聘职务的具体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受到免职处理的违规人员具体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工作人员,凡经济处罚不足以惩处其违规行为的,给予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规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系统工作的,可以予以辞退或者要求其限期调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降低相应的工资级别或档次,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

第二百一十六条 对受调查的违规人员,需暂停职务的,参与调查部门应建议对其作出停职处理,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停职手续。

对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应予以停职,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停职手续。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受调查的违规人员,需暂停职务的,参与调查部门应建议对其作出停职处理,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停职手续。

对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应予停职,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停职手续。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处罚人员对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复议。复议部门应在受理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被处罚人对复议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时,原调查、审查人员不得参加复审。

被处分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百二十条 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后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百二十一条 复议、复核、复审、调解、仲裁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违规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的规章;没有相应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但属于违规行为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凡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过去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在本办法施行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与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经济处罚的操作标准。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日照仁爱风湿病医院关于 医疗保险工作违规处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防止和杜绝发生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问题,确保我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制度正常运转,结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和我院实际,就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行为,经医院党委讨论研究,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医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至100%的罚款。

1、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知道住院人员系冒名的非参保人员,不制约,不举报,仍为冒名者提供方便,帮助冒名者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2、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首诊负责制,以种种理由推诿患者入院或随意为患者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随意放宽入院条件,将门诊治疗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或故意拖延住院天数的。

3、医院医保工作人员对医务人员不合理的医疗行为不加以制止纠正,默许医务人员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的医疗方案,加重患者和基金负担的。

4、对我院发出的通报批评或指出存在的问题,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而是以种种理由搪塞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5、有关科室组织医务人员涂改已形成的病历资料,并以本医院的名义向县医疗经办机构出具伪证的。

6、治疗医生利用工作之便,为非参保人员患者搭车开药,并将搭车开药的费用加入参保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或将基本医疗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的。

7、治疗医生在收治参保患者时,开人情处方、大处方,不按基本医疗住院政策规定限量用药,或在使用乙类和自费目录药品时事先未征得患者及亲属同意签字擅自使用,与患者及其亲属发生费用负担纠纷的,或使用与本疾病无关的药品的,虚开药品为患者减门坎费的,或未做药敏试验,盲目给患者使用大剂量、多项抗生素并用,或不执行基本医疗用药要求,直接使用限病种抗生素和高档抗生素,仅抗生素费用一项超过双方协议约定比例的。

8、治疗医生向参保患者极力推销使用进口或高档医疗器材,诱导患者医疗消费,或与患者及亲属一道故意拖延办理出院手续,有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9、有关科室默许参保患者挂床治疗的。

10、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忽视国家物价政策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擅自分解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下列情况,处以20%至100%的罚款,取消有关科室收治医保病人资格。

1、有关科室当年因医疗费用超标问题或相似问题曾受到临沂市社保处及临沂市卫生局点名通报批评和责令整改的,以费用超标罚款金额为基数,按20%至100%处以罚款,取消有关科室收治医保病人资格。

2、有关科室在收治医保病人中,患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连续两年超过双方协议明确控制标准,且责令整改没有成效,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合理现象比较明显的,取消该科室收治医保病人资格。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在点名通报批评的同时,除全部追回套取的医疗费用外,并按套取金额数的3至5倍处以违约金,直至取消有关科室收治医保病人资格。有关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本院申请司法处理:

1、有关科室和有关医务人员集体编造病历,住院资料,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2、本院负责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对医务人员违规违纪的行为不采取积极的组织措施,包庇纵容违规违纪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或帮助其开脱责任,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较大,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公愤的。

3、治疗医生在治疗参保患者中发生人为的重大医疗事故,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中引起了强烈不满,参保人员要求取消定点医院资格的。

4、相关科室及相关科室人员违反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法规行为的。

日照仁爱风湿病医院院务处

2015年4月份

推荐第10篇:违纪违规处理通报

违纪违规处理通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宁各单位:

近年来,县纪委、监察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进一步重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购置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纪发〔2002〕14号)和《关于严格配车规定严肃购车纪律的通知》(宁纪字〔2004〕3号)两个文件,就配车标准、备案制度、纪律规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县大部分乡镇、单位都能严格遵照执行,但县国土局、交通局、林业局三单位违规违纪配购小汽车,严重违反了购置小汽车的有关规定。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三单位购车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县国土资源局未经财政部门评估批准,擅自将单位的桑塔纳小汽车出售,违反了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出让的有关规定。其后又没有按县纪委的购车备案意见,未经过政府采购中心,于200x年x月xx日,私自超标准购回6缸猎豹越野小汽车一辆(车辆型号为cfa2030a,排气量2.972l,购车总支出25.5万元),并将购回车辆的户籍挂在县外企业单位。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其购买车辆所有支出均未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帐,严重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

县交通局在未办理小车购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政府采购中心,于200x年x月xx日超标准购回6缸猎豹越野小汽车一辆(车辆型号为cfa2030ap,排气量2.972l,购车总支出23.43万元。现尚未办理上户手续)。

县林业局在未办理小汽车购买备案手续、未经过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况下,于200x年x月xx日严重超标准购回帕杰罗速跑警车一辆(车型号为bj2025,排气量3.0l,购车总支出32.5556万元)。

二、处理结果

针对以上三个单位配购小汽车存在的问题,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三个单位违规违纪购车错误行为进行处理。决定对三个单位违纪购买的车辆依法依纪予以收缴,并对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等三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训诫谈话,责成县林业局、县国土局限期纠错,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

三、几点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引以为戒,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

(二)我县作为国定贫困县,又连续两年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的重创,财政十分紧缺,为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自觉坚持治奢的各项规定,并结合各自的工作,针对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执行党纪法规方面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及时堵塞管理服务中的漏洞,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政府新形象。

(三)今后凡需配购小汽车和采购大宗办公用品的乡镇和部门,必须履行备案手续,严格控制标准,认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办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对此类违规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从快从重查处。

第11篇:违规吸烟处理通报

关于李双生、刘集红、杜波、杜满等员工

违规吸烟的处理通报

公司全体员工:

2015年3月14日下午二点半左右,公司综合部部长徐应捷在巡查过程中当场查出员工李双生、刘集红二人在乙烯基甲醚车间配电室吸烟。2015年4月20日徐部长再次巡查中查出员工杜波、杜满二人在丙烯醛车间控制室吸烟。上述两期违规吸烟发生于《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考核规定》下发之后,此四人无视公司严格管理规定,顶凤上、逆风行,影响恶劣。根据公司《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考核规定》,为严肃厂规厂纪,同时消除隐患,不因吸烟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经公司生产、安全部门研究,决定处理如下:

一、分别给予上述四人每人罚款100元处罚。

二、给予上述四人所属车间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今后再发生类似违规现象将给予所属部门负责人连带处罚。

三、通过此次通报,公司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杜绝违章;关爱生命,安全生产;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特此通报!

2015年4月21日

第12篇:违规车辆处理情况汇报

关于违规借用、换用车辆纠正处理工作的

情况汇报

市公车治理办:

根据您办《关于立即纠正处理违规借用、换用车辆的通知》及公车治理工作有关要求,XX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根据通知要求对我区范围内存在的违规借用、换用车辆纠正处理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由县纪委牵头,公车治理办和各违规用车单位具体落实,确保问题车辆纠正处理工作落到实处。当前,各类违规车辆纠正处理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违规借用、换用车辆纠正处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清理,严格认定违规车辆

根据通知要求,在专题工作会上,对已上报的问题车辆进行再清理、再核实,确保违规车辆全部上报、不留死角。经清理核实,XX所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共存在违规车辆29辆,其中:公款购置落户私人车辆16辆,公款购置落户企业车辆9辆,使用产权不属于本单位车辆4辆(原上报的社会事业局XXXX等2辆车为使用产权不属于本单位且同时落户私人,经核实上述2辆车分别为XXXXXX购置和使用,因乡镇中心学校由XXXXX直管,XXXXX只进行车辆上报而并未使用车辆,故上述2辆车存在问题为“公款购置落户私人”)。

二、严肃纠正,及时处理违规车辆

针对以上存在的三类违规车辆问题,XXXXX、公车治理办分别根据违规类型作出了明确处理要求,责令各单位在规 1

定时间内、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处理,未按要求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严厉问责。同时抽调县委办、纪委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违规车辆纠正处理专项督查工作组,对各单位违规车辆纠正处理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一)公款购置落户私人违规车辆处理

经核实,公款购置落户私人的16辆车均为使用单位购买、落户在单位负责人或驾驶员个人户头。对公款购置落户私人的16辆违规车辆,由公车治理办统一组织,在9月30日前,对16辆车进行公开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转让给落户人,转让收入统一上缴国库。

鉴于各违规用车单位工作实际,加之我县基础设施条件差、公务活动出行不便的实际,车辆转让后,如有用车需求,由各单位公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单位公务用车。确因车辆无法调剂的,经本单位公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适当租用原转让处理车辆用于公务外出,但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按照要求使用,并在一定周期内根据使用时间支付租金。

(二)公款购置落户企业违规车辆处理

对公款购置落户企业的9辆违规车辆,由两区公车治理办统一组织,在9月30日前,对16辆车进行公开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转让给落户人,今后一律不得借用、换用,转让收入统一上缴国库。

(三)使用产权不属于本单位违规车辆处理

对使用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4辆违规车辆,责令使用单 2

位,一律于9月28日前按照规定退回原车辆所有单位,并严格办理退车、收车手续,今后一律不得再次借用、换用。该问题车辆已于9月27日全部处理结束。

三、完善制度,健全公车治理长效机制

为确保公车治理、问题车辆纠正处理工作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再反弹,针对两区实际,公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县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车治理工作及后续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要求两区所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并XXXXX牵头,公车治理办具体负责《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公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落实过程中仍然出现违规购买、使用公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不断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从根本上解决和有效预防公务车辆管理使用中的各种问题。

XXXXXXXXXX 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一年X月二十八日

第13篇: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电校考[2005] 12号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四、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五、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七、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

八、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十、通讯工具未关闭的;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

十二、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试卷,均按此条规定处理。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该科目停考一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作弊”。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五、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九、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此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分别记录“替考”或“违纪”,其他课程记录“零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由基层电大报学籍所在电大批准开除学籍。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2次(含2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

(三)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

第七条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以上各条处理,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对开除学籍的学生通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各省级电大省开课程的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二○○五年三月六日

第14篇:领导干部违规处理情况通报

关于**违规办酒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组(党委),经开区党工委、人武部党委,创新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织,省、市驻习及县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近日,县纪委监察局查处了回龙镇副主任科员丁远书违规办酒的案件,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年,**之子在县城**豪园购买了一套二手住房,**年12月完成装修。2015年2月11日,**在**酒楼以儿子购买房屋为由操办乔迁酒邀请亲朋好友赴宴,收受礼金9350元。当天上午10时43分,被县纪委现场查获。

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办酒,早在**年,县委办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县禁止干部职工滥办酒席规定〉的通知》(习委办字〔2012〕88号)文件,省委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集中整治基层“走读风、赌博风、衙门风、庸懒风、滥办酒席风、优亲厚友风”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群组发〔2014〕23号)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党员干部自己或以家庭成员名义变相违规操办酒席,而丁远书身为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儿子购买房屋名义操办乔迁酒席,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2015年3月16日,经习水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丁远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收受的礼金9350元。

县纪委再次重申,各级党委(党组)要从本案件中引起高度警醒,吸取教训,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本辖区制止违规办酒工作:一是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市委、县委关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树新风,严禁干部职工违规办酒。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事前申报审批制度。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转变作风规定,狠刹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歪风,坚决反对“四风”、基层“六风”,严查违规操办酒席行为,营造全社会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县纪委监察局将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办酒监督力度,对辖区内违规办酒反弹严重的,除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重从严处理外,还将按照“一案双查”、“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所在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

第15篇:信用社违规员工处理办法

XX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两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3至4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并且其工资标准按人事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对应给予撤职处分,但责任人没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期较长)以上刑事处分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为半年,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一年至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报市联社审查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 各级联社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系统工作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以外,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发放75%的基本工资,第七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年期满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没有前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违规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的,偏听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参加研究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16篇: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近段时间,我和大家一起深入学习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双十禁》,《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及《举报和堵截案件奖励办法》并利用工作之余,结合自身岗位实际,进行了深入思考,现将学习心得简要汇报如下:

一、通过对两个办法的集中学习,看到了总行惩戒违规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从内心更深刻的认识到,在从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业务合规操作的要求下进行,决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也不能单纯从发展业务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要做到令方行、禁则止。 目前还是有一部分员工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一听到投诉就紧张,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决不能放弃制度来迁就客户。

二、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因商业银行员工发生内部欺诈、失职违规,以及因员工的知识、技能匮乏、核心员工流失、商业银行违反用工法等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而引起的风险。为此,要以深入学习《两个办法》为契机,不断进行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培训。不仅要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还要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针对员工的思想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教育,像抓经营工作一样常抓不懈,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既不停留在书本上、墙壁上,也不停止于业务考核上,从而贯彻到每位干部员工的头脑中去。

三、避免“群体思维”和“习惯思维”,养成在操作过程中,多问为什么的习惯。工作中,由于个人知识、素养、成长环境、教育经历、工作背景等因素影响,我们的思维会出现各种偏差,有感觉偏差、认知偏差、记忆偏差、环境偏差,可能会出现盲从、从众等心理现象,认为别人都是这么做的,以前一直都这样做,从没出现过风险等。在工作中,自己意识不到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沟通能力,按照自己认为正确而实际错误的方式工作。

四、要学以致用,通过学习两个办法,切实提高我们在工作中的合规意识,杜绝自认为没有风险,而对违规视而不见。其实许多案件都是从小事发展起来的。古人云,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就是这个道理。通过学习,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三是从小处做起,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对公结算团队侯静

2011-10-25

第17篇: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近二个月,在全县信用社开展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 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共四章、十九节、二百二十七条行为的详细介绍,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省联社确定在全省信用社系统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联社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联社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近年来,我县信用社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对基层信用社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信合人。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近期,在全省农业银行开展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省行确定在全省农行系统开展《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市行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平凡中奉献 ,爱岗敬业是各行各业中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 从大的方面来说,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从小的方面讲,比如我们农行,每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农行存在和发展的必需。农行要发展,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金融业中不断强大,立于不败之地,没有我们每一位同志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不行的。作为农行人, 为了农行的前途,为了农行的荣誉,做一名爱岗敬业的人,是职业道德对我们最引为用以规范行为品质,评价善恶的行为规则。

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职工更应以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道与德,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德,就难于为人民服务,就谈不上自己的事业,也就没有单位事业的兴旺,就没有个人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我现在正在从事农行工作,这是我的职业,也是我唯一的职业,自我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从事这项职业,也一直热爱这个职业,对农行工作有浓厚的兴趣和深厚的感情,所以我一直是爱岗敬业的。只有爱岗敬业才是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的具体体现。

讲求职业道德还必须诚实守信,所谓诚实就是忠心耿耿,忠诚老实。所谓守信就是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所以通过对这次的学习,使我更深地了解到作为一个农行职工的根本、为人、言行和责任,就是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学习,时刻按照职业规范去要求自己,努力工作,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没有规矩何成方圆”,身为网点一线员工,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加强柜面营销和柜台服务,是我们临柜人员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作为临柜人员,我深知临柜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顾客直接了解我行窗口,起着沟通顾客与银行的桥梁作用。因此,在临柜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要做一个“有心人”。虚心学习业务,用心锻炼技能,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待客户。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耐心、周到、快捷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我们每天面对形形色色不同层次的客户和形形色色事物,更加要求我们一线员工有高度的思想觉悟。

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在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

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产物,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能力。我们的各项规章制度正如一架庞大的机器,每一项制度都是一个机器零件,如果我们不按程序去操作维护它,哪怕是少了一颗螺丝钉,也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各项制度的维护和贯彻是要靠我们广大的员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执行,不是靠某一人来执行的,而是要靠一个集体相互制约、监督来实施的。

三、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银行号称“三铁 :“铁制度、铁算盘、铁账本”。正因为有了银行的“三铁”,银行在百姓心中才是可以信赖的。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否,取决于广大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清醒认识与熟练掌握程度,有规不遵,有章不徇是各行业之大忌,车行千里始有道,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就一线柜员而言,从内部讲要做到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系统安全防范,抵制各种违规作业等等,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同事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而不顾。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如此以来,我们的制度才得于实施,我们的资金安全防范才有保障。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好的执行,那也将走向它的反面。

近年来,金融系统发生的经济案件,不仅干扰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而且严重地损害了银行的社会信誉。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加强预防,是新时期防范金融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这几年银行职业犯罪之所以呈上升趋势,其中重要一条是忽视了思想方面的教育,平时只强调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忽视了干部职工的思想建设,没有正确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限于既要进行正面教育,又要坚持经常性的案例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加固思想防线,经常警示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而为消除金融犯罪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自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是预防经济案件的保证。为此要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根据我们一线柜员工作的特点,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各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有效的事前防范与监督是预防经济案件的重要环节,本岗位的自我检查与自我免疫是第一位的;其次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检自查、上级检查、交*互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对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内控与制约。

通过此次合规教育活动,找到了自我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树立对农行改革的信心,增强维护农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及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都起到了极大

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平凡中奉献 ,爱岗敬业是各行各业中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 从大的方面来说,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从小的方面讲,比如我们农行,每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农行存在和发展的必需。农行要发展,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金融业中不断强大,立于不败之地,没有我们每一位同志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不行的。作为农行人, 为了农行的前途,为了农行的荣誉,做一名爱岗敬业的人,是职业道德对我们最引为用以规范行为品质,评价善恶的行为规则。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自3月13日,市分行机关开展规章制度学习教育活动以来,通过十几天对13部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尤其在当前全省农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和农业银行《信贷新规则》,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文秘工作的人员,如果不学习《保密法》,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解密事故的发生。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草药能够熟练地用运。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内部颁布的《员工违规处罚条例》《信贷新规则》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对于那些虽然重要,但与我们关系不大的可以不去学习或者一知半解,稍懂大意就可以了。如《国际法》、《国际私法》、《证据法》、《航空器管理法》等等这些我们平时不用或很少接触的可以绕过不学。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们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三、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因此,通过近一个时期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选用和教育,切实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员工放到计算机操作岗位上;要强化制约,严格计算机密码管理,在级别管理技术上,对不同的行业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权限要严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数据要自动进行登录备查;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检测软件的正确性。

第18篇: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湖大教字[2008]101号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普教本科学生,在各种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或参与考试违规,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老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终止其考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字典等)放置在非指定位置; 23456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78910

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品;

草稿纸、电子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参加考试; 234

5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中; 2肢体上; 34试题内容; 56789101

1名、考号等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以及买卖试题答案等扰乱国家教育考试秩序的行为; 2名; 3信息,或在考场外接收考场内传出的试卷或试题内容后作答并将答题内容传入考场; 45第六条

处理程序

1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并由主考老师于考试当日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

应组织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并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附笔录原件于7天内送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学生不配合复核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3生违规处理报告单》,报学校批准,对学生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处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办法送达。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5离校手续离校。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大教字〔2007〕8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

第19篇: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湖大教字[2013]20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修订《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大教字〔2008〕101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普教本科学生,在各种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或参与考试违规,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老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终止其考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试卷开始发放时,将书包和其它非考试用品(如手机、自带草稿纸、电子字典等)放置在非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文具等考试用品;

(十)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三)私刻图章、伪造签名等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五)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中;

(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

(三)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四)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六)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的答案雷同;

(七)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学生须休学一年,并办理休学手续。处分考察期从复学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一)在考场外接收考场内传出的试卷或试题内容;

(二)使用通讯设备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三)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四)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在试卷发放后、正式作答前,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

(六)被举报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且主动承认错误者;

(七)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中途将试卷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

(二)使用通讯设备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三)考前窃取试卷、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偷改答卷或分数等行为,以及买卖试题答案等扰乱国家教育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考试进行中,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

(五)被举报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且拒不承认错误经查实者;

(六)考试中途将试卷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后又接收由考场外传入的答案或答题信息,或在考场外接收考场内传出的试卷或试题内容后作答并将答题内容传入考场;

(七)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纪应受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第八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巡视人员应将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并由主考老师于考试当日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登记后及时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组织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并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附笔录原件于7天内送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学生不配合复核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三)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真审阅学生申辩材料和笔录材料后,填写《湖南大学学生违规处理报告单》,报学校批准,对学生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处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办法送达。

(四)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大教字〔2008〕101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0篇:违规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更好的推进我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初中学生)等七种。

一、通报批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节者;

2.首次发现在课堂上听mp

3、随身听、打游戏机、接打手机等者(物品没收并由家长来学校领取);

3.放学后通学生私自进入校园者。

4.衣冠不整、佩戴饰物、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随意在课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画者;

6.有上课吃东西、随手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本条例第2条打游戏机包括文曲星等电子用品。本条例第3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第4条关于仪容仪表的标准为:女生不化妆,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发、短碎发,不染发,刘海(垂到前额的头发)不能超过眉毛;男生不留长发,不留长鬓角,刘海不能超过额头一半;男女生着装要符合中学生特点。

二、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节者;

2.有顶撞老师、扰乱或影响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追逐打闹,经教育不改者;

4.发现在课堂上听mp

3、随身听、打游戏机、接打手机等,经教育不改者;(物品没收并由家长于学期末来学校领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饰物、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6.通学生私自进入学生寝室者。

7.在上课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携带各类危险品进校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

本条例第2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7条未经请假指不经班主任、老师和教导处签名同意视为私自外出。

三、严重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节者;

2.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校园内活动,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盗行为者;

6.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卫登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7.参与打架斗殴者;

8.未经班主任同意并强行进出学校大门者;

9.翻越校园围墙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1.上学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四、记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4节者;

2.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3.打架斗殴,先出手并致人轻微伤害者;

4.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事件,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5.与校外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校园内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7.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9.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或抢劫、强借他人财物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发现抽烟、酗酒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留校察看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2.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3.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影响学校荣誉者;

4.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校园内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6.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7.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毁坏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9.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10.在校内接打手机,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

六、劝退和勒令退学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

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2.有流氓行为者;

3.发现在校内抽烟、酗酒者;

4.多次顶撞老师并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有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犯校纪校规者;

7.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严重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9.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10.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11.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12.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13.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凡受到警告处分以上的学生一律请家长到学校共同教育,一学期请家长三次以上而不够劝退或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将要求家长接回家教育。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未申请或本人提出申请但学校考察认为不够条件撤销处分的学生学校将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违规处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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