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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07 18:02:5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病假请休报告

病假请休报告

尊敬的公司及厂领导:

本人于2006年下半年进入长沙引水公司,工程建设时期担任廖家祠堂水厂各标段的现场代表,同时配合和负责15公里,22公里共计十多个标段的招标及招标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驻厂审计单位对各标段签证单的审核,还经常迎接各级领导来现场视察的前期工作,协调厂内标段之间各种繁重、复杂的相关事项,除应尽本职工作外,每年加班及夜班工作日要超过正常工作日50个以上。(可查当时考勤)水厂设备、电缆进场后就长住厂内工棚,为保护国家财产,在当时厂区无任何防盗防护的情况下,深夜组织民工抓小偷无数次,使其未得逞。竣工通水的两个月,赶任务、抓整改,每天都是汗流浃背,真是发扬了以厂为家的主人翁精神,工作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由于项目管理人员少、事情多,整日劳累而积劳成疾,患上了腰突病,但又抽不出时间治疗导致病情加剧,加上中心医院体检出很多个较严重的毛病,致使本人身心憔悴,而引发高度眩晕症,两三天发作一次,恶劣的时侯,一天发作几次。以我目前的情况,短时间无法恢复,并且医生嘱咐多卧床休息。所以,本人请求休病假一年。(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7月17日)望领导批准为感。

指导人:易汉明

2012年11月7日

推荐第2篇:休病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请假原因)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请假假 个月,兹检附医疗院所医师一份。

请假期间委请学校赓续公保与健保的加保,公保费与健保费本人同意全额自行负担,并於办理退休案之前缴清保费。

请假人:签章

年月日

责任编辑:

××教育局:

我是××学校的教师,最近,因为感到(描述病情),后到××医院检查,诊断患有××病,医嘱全休一个月,特申请病假一月,请领导批准!

请假人:×××

×年×月×日

病假申请书

老师,您好!

xx同学因xx病不能上课,特请假x天。

推荐第3篇:病假报告

病假报告

本人系XX县XXX乡干部xxx。因腿部患有严重风湿性关节炎,现正在XX省XX市第一医院接受治疗。遵医生嘱咐,还需要休息治疗三周。现我提出病假申请,请县委组织部、乡领导宽限一段时间,待我病情好转后定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

申请人:XXX

201X年XX月XX日

推荐第4篇:病假报告

病假报告

尊敬的各位公司领导:

本人熊国岗系路桥集团公司六分公司在职职工。本人于1988年进入路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26个年头。26个春夏变换,26载寒来暑往,我都始终如一坚守在自己的各个工作岗位,与路桥公司一同成长,为心爱的路桥事业洒下了自己数不清的汗水和热血,奉献了自己无价的青春和宝贵的健康。如今年近半百,因多年积劳成疾和因公负伤已是病魔缠身。面对自己挚爱的路桥事业,徒有雄心万丈,确是无能为力了!

经过医院诊断,本人身体已经再也不能够劳累奔波,剩下的日子只能靠药品及治疗为伴来打发,因此,特向各位领导请假长休。(疾病诊断证明书付后)此致。

敬礼!

熊国岗

2013年7月15日

推荐第5篇:病假报告

报告

处、院领导:

因为本人怀孕后有先兆流产迹象并入院治疗,出院后医生建议要在家卧床保胎,怀孕满四个月后再次到湘雅医院孕检发现胎盘前置,鉴于我怀孕早期有先兆流产迹象加之中期又发现胎盘前置,为了防止胎儿出现意外,医生建议我继续在家卧床保胎。怀孕中、后期几次孕检我都准备情况稳定后立刻恢复正常工作,但是检查发现胎盘位置一直偏低,非常容易引起流产、早产和大出血,(后附湘雅医院教授开据的病假条)所以一直无法正常上班,特向领导汇报并请病假四个半月,望领导批准。

曾 遥

2010年12月3日

推荐第6篇:病假报告

病 假 报 告

岳阳经济开发区教文局领导:

我叫汤利军,现在康王中心小学上班,因患有胸膜炎

需要入院治疗,遵医生嘱咐需要治疗、休息半年;所以一直

无法正常上班,特向领导汇报并请病假半年,待我病情好转

后定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望领导批准,不胜感激!

请假人:汤利军

2013年4月3日

推荐第7篇:病假报告

病假报告范文3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病假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病假报告范文篇1:

经济开发区教文局领导:

我叫汤利军,现在康王中心小学上班,因患有胸膜炎需要入院治疗,遵医生嘱咐需要治疗、休息半年;所以一直无法正常上班,特向领导汇报并请病假半年,待我病情好转后定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望领导批准,不胜感激!

请假人:

20xx年x月x日

病假报告范文篇2:

尊敬的公司及厂领导:

本人于xx年下半年进入长沙引水公司,工程建设时期担任廖家祠堂水厂各标段的现场代表,同时配合和负责15公里,22公里共计十多个标段的招标及招标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驻厂审计单位对各标段签证单的审核,还经常迎接各级领导来现场视察的前期工作,协调厂内标段之间各种繁重、复杂的相关事项,除应尽本职工作外,每年加班及夜班工作日要超过正常工作日50个以上。

(可查当时考勤)水厂设备、电缆进场后就长住厂内工棚,为保护国家财产,在当时厂区无任何防盗防护的情况下,深夜组织民工抓小偷无数次,使其未得逞。

竣工通水的两个月,赶任务、抓整改,每天都是汗流浃背,真是发扬了以厂为家的主人翁精神,工作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由于项目管理人员少、事情多,整日劳累而积劳成疾,患上了腰突病,但又抽不出时间治疗导致病情加剧,加上中心医院体检出很多个较严重的毛病,致使本人身心憔悴,而引发高度眩晕症,两三天发作一次,恶劣的时侯,一天发作几次。

以我目前的情况,短时间无法恢复,并且医生嘱咐多卧床休息。所以,本人请求休病假一年。(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7月17日)望领导批准为感。

请假人:

20xx年x月x日

病假报告范文篇3:

尊敬的各位公司领导:

本人熊国岗系路桥集团公司六分公司在职职工。

本人于xx年进入路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26个年头。26个春夏变换,26载寒来暑往,我都始终如一坚守在自己的各个工作岗位,与路桥公司一同成长,为心爱的路桥事业洒下了自己数不清的汗水和热血,奉献了自己无价的青春和宝贵的健康。如今年近半百,因多年积劳成疾和因公负伤已是病魔缠身。面对自己挚爱的路桥事业,徒有雄心万丈,确是无能为力了!

经过医院诊断,本人身体已经再也不能够劳累奔波,剩下的日子只能靠药品及治疗为伴来打发,因此,特向各位领导请假长休。(疾病诊断证明书付后)此致。

请假人:

20xx年x月x日

推荐第8篇:解疑 病假遇到特殊时期怎么休?

解疑 | 病假遇到特殊时期怎么休?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员工一旦生病,就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休病假。但是如果病假正好遇到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等特殊时期,又该怎么休呢?笔者结合不同情形试分析如下。

相关案例

张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了三年。一天,张某突发高烧,去医院诊断后,连续吊针一星期,占用了五个工作日。康复后,张某拿着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公司申请病假,却被公司拒绝。

公司认为,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在有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而不能优先使用病假。张某难以接受公司的做法,因为他今年准备利用带薪年休假去日本旅游一星期,需要占用五个工作日。

公司认为,既然张某患病在先,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应当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而且,即便张某计划今后利用带薪年休假去旅游,是否批准的权利也在公司,而不是张某有权单方决定。因此,公司坚持自己的主张。

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张某咨询了律师。张某听取律师意见后,明白了病假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关系。律师也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联系和沟通,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解读。最终,公司采纳了律师意见,同意张某的病假申请,并及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了修改。

律师评析

1、员工申请病假时,单位要求员工在有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有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而不能先使用病假。

对于单位的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涉嫌违法,需引起高度注意。

原因在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了底线保护,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规定的方式随意突破底线保护。

休息休假是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病假期间,病假工资按照当地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虽然各地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并不统一,但肯定不是无薪的,即劳动者虽然因休病假而未实际工作,但病假期间仍然有权享有部分工资收入。

在通常情况下,单位确实有权决定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的时间,但是,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属于特殊情况。

单位在明知劳动者能享有病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必须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其实是单方免除了自己应当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的义务。

2、如果员工申请病假后,又主动申请使用带薪年休假,即用带薪年休假取代,换取休假期间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此时,单位应当先要求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并作为考勤资料保留,之后可以批准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3、职工在当年的病假累计超过一定期限(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将丧失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当年的病假累计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形,当年的年休假不做扣回,但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相关的法律依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病假遇到双休日

病假应当严格按照医生和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确定的天数计算。

根据全国性规定,如果病休时间内包含双休日,那么应当把双休日计算在病休天数之内。

根据全国性规定,在计算医疗期时,非连续累计计算病假天数的,每月天数按照30天计算;连续累计计算病假天数的,应当按照病假所在自然月的实际天数计算。此两种情况下,双休日均被病假吸收,不再另算。

病假遇到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性规定,病假期间包含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重合处理,即不在法定节假日天数之外另行增加病假天数。但是,法定节假日应当执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不能按照病假工资标准。

病假遇到婚丧假

病假遇到婚假时,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婚假应当一次休完,不能分开使用”,那么病假和婚假的时间应当重合处理,即不在婚假天数之外另行增加病假天数,休假期间可按照婚假处理,执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上述规定,员工在婚假期间发生病假,可以享受病假待遇,即婚假中止,病假结束后再申请享受未休完的婚假。

由于病假和丧假都是自然发生的,不可以顺延。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申请内容和申请时间来决定休假类型。

病假和丧假的时间应当重合处理,即不在丧假天数之外另行增加病假天数,休假期间可按照丧假处理,执行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病假期间,病假工资按照当地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病假遇到女职工“三期”

“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一)女职工在孕期申请病假,在没有实行产前假(保胎假)的地区,单位可按照病假处理,在此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执行。

(二)女职工在产期申请病假,单位可告知女职工没有申请病假的必要,产假按照正常天数执行。

(三)女职工在哺乳期申请病假,在没有实行哺乳假的地区,单位可按照病假处理,在此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执行。

综上,如果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均申请病假,单位可以将女职工在这两个期间的病假天数合并累计计算。

当女职工哺乳期结束时,如果医疗期同时也相应结束,此时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处于病假期间的女职工来单位工作。

如果女职工仍然申请病假,不来单位工作,那么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调岗。如果女职工仍然不来单位工作,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病假遇到停工留薪期 在员工的工伤停薪留职期满后,仍然需要治疗的,需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此时员工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不低于病假工资标准的生活津贴,用人单位可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工伤员工被鉴定确认为工伤复发的,重新进入停工留薪期,此时按照停工留薪期规定,员工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也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病假遇到试用期

员工在试用期未能完成绩效考核指标,从合法性的角度分析,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但是,员工处于病假期间,客观上无法完成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所以,如果机械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就会欠缺合理性。

在上述情况下,单位是否可以延长员工的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员工试用期的期限是法定的,不可以随便延长。除非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的长度短于法定期限,那么这时单位最多延长员工试用期到与法定试用期长度相同的期限。

而在江苏和上海,在上述情况下,单位应当中止劳动合同。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荐第9篇:员工怀孕后一直休病假如何处理

对于怀孕后一直休病假的女员工,处理起来的确比较棘手,我认为,可以这样来思考:

1、查看相关规定。

针对女员工怀孕身体不适需要休养而请病假的规定,有以下两个规定。

(1)劳动部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劳动总局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3)洛阳市规定。查阅河南省有关职工病假的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合同约定。这得需要查看怀孕女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病假待遇的约定了,如果有约定则需要按照约定来执行,如果没有则可以按照河南省的规定来执行。

2、合法的分析。

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应按照病假处理。 法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超过法定医疗期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该商务部同事处于“三期”内,即使法定医疗期满,只要她持符合要求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仍可以请病假并按法律规定享有病假工资。

3、兼顾双方利益又避风险的做法。

这可以说是一个三难的要求,我认为,应当这样来处理方为相对和谐并且成本较低。

(1)立即找员工分担其工作。由于已经因此请病假,其承担的工作必须正常开展,但我认为,不宜招聘新人来,一是人力成本增加,二是产后可能回司上班的安排问题。所以,暂时找几位同事来分担其工作是比较好的做法,甚至适当给予这些同事一些奖励都可以的,毕竟只是临时几个月,把话讲明说透,相信会理解和支持这样的做法的。

(2)与怀孕同事约定待遇。按照河南省或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请病假期间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时长上以医院证明为准,公司也可以不去查证虚假。顺便劝慰其注意身体和休养,基本也不会有什么疑问。

(3)及时请示老板的批准。如上安排妥当后,可向老板进行请示,说明这样处理的好处,同时没有增加公司负担,也不会引起法律风险,相反在员工中还可以塑造老板“仁慈之心”的形象,对员工的归宿感增强有帮助。对此,老板是会同意的。

当然,也有一些老板一味考虑“低成本高利润”,尽量减少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强行要求人力资源部门给怀孕员工谈话,使用威胁、劝诱、穿小鞋等方式,轻则让胆小的员工心情受到影响,重则让孕妇情绪激动,进而吵闹、哭闹、家属大闹公司或者走上仲裁、诉讼等渠道,影响员工身心健康和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是小,对胎儿正常发育带来危害进而影响祖国下一代整体素质是大啊,如果类似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祖国的未来则可想而知,所以,对这此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或者老板,HR者不要助纣为虐,否则,你良心是大大的坏了。

第一:概念要清楚

病假: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而员工能长期休病假么?答案很明显: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好了从以上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员工不符合休病假的可能,那么处于事假的范畴中:

第二:计算公式如何计算?

那么对于计算事假,我们一般的计算公式为: 1.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 天- 104 天)÷12月=21.75 天; 2.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21.75× 事假天数= 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3.公司是可以与员工可以约定事假是否带薪或事假是否可以折现;这里注意:该缴纳的保险需要正常缴纳;

4.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事假工资,所以在里面:对于是否有带薪事假、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公司对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事假工资的计算等问题,公司都应在其规章

制度中,或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做到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

第三:三期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劳动解雇的法律法规概念? (测算表测算,这个前期有发布过)

第四:还是需要两手准备:

4.1留下来岗位-----空着

如果选择岗位留着,这个是以人为本的想法,虚位以待,那么这个对于其他岗位必然是压力大大的有:一个萝卜一个坑的,那么在保证部门薪资不变的情形下进行如下调整:

1.增加加班工资:因为平常的工作都是比较“饱和的”情况下,分出来的工作,需要1-2个人分担,那么对于出现的这几个月,出现加班补贴,这个加班补贴以该岗位薪资进行调整,就是说:以该岗位的标准工作时间进行核算,而不是以加班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核算,这个建立在: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间、员工自愿进行;单独进行另外的一份补贴,不计入薪酬里面,加班不计入考勤里面;

2.沟通时间:对于请假期间,及请假时间,需要与该员工进行确认,并明确通知其工作事项由谁进行交接,属于私下进行的动作,实际还是以该员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需要得到授权及同意;这个正常问题不大:核心就是:帮忙做工作,得到该岗位的薪资;

3.部门主管进行担当:虽然说,很多工作可以在员工内部进行调配,但是作为管理人员,除了管理能力方面突出,很多时候,岗位实际工作不会有很多,很多建立在沟通上面,所以在工作调配的同时,部门主管的标杆作用需要凸显;

4.2不留岗位-----招人

1.招人前,先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有法定事由,并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这个依据更多是制度规定、制度培训记录、违规记录、送达通知等;2.不欠钱或者不停止缴纳保险: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要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要关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各类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就是说,员工需要离职在家休养,可以通过沟通进行解决,如果沟通不行,那么会以违规进行处罚的,违规的证据有:请假超过多久,视为离职的规定等;

4.停薪留职办理:我个人倾向于这类,对于停薪留职,可以根据公司的政策进行,里面涉及到的保险缴纳停止、工作停止等问题,既可以满足员工的休假需求,又能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招聘,因为停薪留职期间,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招聘;

1、我国法律规定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有免死金牌,黄袍加身,轻易动不得。“怎么破?”

HR所有的管理手段,都得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我们先复习一下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包括: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组织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看样子,虽然有免死金牌,但也并非无懈可击。金钟罩铁布衫始终有“命门”漏洞。

2、国外操作借鉴

怀孕应当得到照顾,这是可以理解的。但面对三期女工的管理,HR确实有不少烦恼。也难怪前段时间一朋友找工作,单位得知她未婚未育,直接被拒绝了。

三期问题是“世界性难题”。那么,国外是怎么操作的呢?或许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一在美国某大型企业任职的朋友怀孕期间,单位与其协商约定了孕期、产休以及哺乳期间的总体休假时间(大致为一年多时间),单位另行招聘了新员工入职顶岗工作,并明确约定以该朋友的休假时间为限,在朋友返岗之后该员工即行离职。这是在他们那边的通行做法。由于操作相对比较成熟,一些人为了获得相关的工作经验,对于单位提供的这些短期岗位也能欣然接受。

随着就业环境的逐步成熟与国际一体化,未来国内参考这一方式操作也未尝不可。当前情况下,一些具有一定优势的国内企业率先进行尝试想来也是极好的。此外,如果该新员工确实比较优秀,也不妨通过这一段时间的考察而留用之。

3、操作建议 (1)确认病休保胎的合理性、必要性与真实性

身体不适要求病休本无可非议,但我们要坚决杜绝假借怀孕之名,行消极怠工之实。确实现在开个病假证明太简单了,医生也乐意做顺水人情。因此,有必要审查病休证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甚至可以找开证明的医生聊一聊,告诉他这个员工可能引起劳资纠纷,证明有风险,开具需谨慎。好吧,你懂的。

(2)做员工本人的工作

与员工本人进行沟通,明确公司的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分析能否继续承担工作并实现绩效。无法承担了,该调岗调岗,该招人招人,甚至员工本人可能会知难而退,主动离职安心养胎。

(3)做员工同事的工作

谁不是爹妈生的,谁还没有个需要人帮忙的时候。生过孩子都知道怀孕的时候不容易,没生过的保不齐明天就怀上。虽然大家都挺忙的,但患难见真情,这时候不帮一把啥时候帮啊。因此,有必要再动员动员,把她的活儿适当大家再分担分担,扛扛也就过去了。

(4)做员工家属的工作

生个娃儿不容易,你不是精贵么?就拿精贵说事儿。我们找一怀孕期间怠工的女工家属聊过。生孩子是一辈子的事情,需要有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心理状态。工作任务完不成,压力大,再整个纠纷啥的,情绪又受影响,严重不利于妈妈和宝宝的身体健康嘛。长期请假也不是办法,公司觉得不合理也可以不批,从母子都要重点保护的角度出发,是不是先安安心心养个胎比较好?第二天我们就收到该女工的辞职申请了。

当然,公司投桃报李,该享受的待遇、补偿也都给了。公司解决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并不是想节省多少钱,而是要争取一个确定性。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才是第一位的。

推荐第10篇:冬休报告

冬休报告

致:新疆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新疆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拜城县西城区基础建设项目桥梁、道路、管网工程,由于天气寒冷符合集团公司规定冬休时间,特此申请冬休。

望公司各领导给予批示 为盼!

拜城县西城区基础建设项目桥梁、道路、管网项目部

(申请人)技术员:

2018年1月1日

集团公司领导(含片区领导意见):

第11篇:员工怀孕后一直休病假如何处理(整理)

员工怀孕后一直休病假,如何处理?

我们是洛阳一家销售型的小公司,只有20多名员工。商务部有一位同事,在3个月前怀孕,怀孕后没多久就给公司打报告,说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需要疗养,随后拿来了本地人民医院开的病假证明,一直在休病假保胎,现在已经两个月了,而且看样子还会一直休下去。

员工们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工作量比较饱满,她长期不来上班,岗位没有人能够抽身兼替,所以这名员工给我带来很大困扰:再招一个新人吧,担心她回来后新人没有岗位安排,不招人吧,许多工作又无法开展。老板曾经想开掉她,但鉴于她处于三期,这些强硬的手段都不能用。我能体谅她的感受,但公司也有公司的难处。

现在,我要怎么样处理,才能既能保证公司的利益,又不损害员工的利益,而且尽量避免风险?

对于怀孕后一直休病假的女员工,处理起来的确比较棘手,我认为,可以这样来思考:

1、查看相关规定。

针对女员工怀孕身体不适需要休养而请病假的规定,有以下两个规定。

(1)劳动部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劳动总局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3)洛阳市规定。查阅河南省有关职工病假的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合同约定。这得需要查看怀孕女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病假待遇的约定了,如果有约定则需要按照约定来执行,如果没有则可以按照河南省的规定来执行。

2、合法的分析。

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应按照病假处理。 法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超过法定医疗期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该商务部同事处于“三期”内,即使法定医疗期满,只要她持符合要求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仍可以请病假并按法律规定享有病假工资。

3、兼顾双方利益又避风险的做法。

这可以说是一个三难的要求,我认为,应当这样来处理方为相对和谐并且成本较低。

(1)立即找员工分担其工作。由于已经因此请病假,其承担的工作必须正常开展,但我认为,不宜招聘新人来,一是人力成本增加,二是产后可能回司上班的安排问题。所以,暂时找几位同事来分担其工作是比较好的做法,甚至适当给予这些同事一些奖励都可以的,毕竟只是临时几个月,把话讲明说透,相信会理解和支持这样的做法的。

(2)与怀孕同事约定待遇。按照河南省或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请病假期间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时长上以医院证明为准,公司也可以不去查证虚假。顺便劝慰其注意身体和休养,基本也不会有什么疑问。

(3)及时请示老板的批准。如上安排妥当后,可向老板进行请示,说明这样处理的好处,同时没有增加公司负担,也不会引起法律风险,相反在员工中还可以塑造老板“仁慈之心”的形象,对员工的归宿感增强有帮助。对此,老板是会同意的。

当然,也有一些老板一味考虑“低成本高利润”,尽量减少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强行要求人力资源部门给怀孕员工谈话,使用威胁、劝诱、穿小鞋等方式,轻则让胆小的员工心情受到影响,重则让孕妇情绪激动,进而吵闹、哭闹、家属大闹公司或者走上仲裁、诉讼等渠道,影响员工身心健康和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是小,对胎儿正常发育带来危害进而影响祖国下一代整体素质是大啊,如果类似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祖国的未来则可想而知,所以,对这此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或者老板,HR者不要助纣为虐,否则,你良心是大大的坏了。

第12篇:教师病假请假报告

尊敬的_______________:

您好!我是余坊中心校的教师_________,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请______。请假(时间)从_______到_______,去往地点__________________,请假期 间有效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恳请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请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校方(校长)意见:

教育局(直属领导)意见:

第13篇:申请休产假报告

申请休产假报告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3月16日),根据《劳动合同法》本人申请休产假90天、独生子女假35天、剖宫产假15天、不满一周岁婴儿哺乳假每天休1个小时折算为1个月3天,共5个月23天,另申请休年假10天,即休假日期为3月16日至9月19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哺乳假的规定:不满一周岁婴儿,在当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即1天1个小时。 计算:

1天工作时间为6个半小时

1个月工作日为20天

1个月应休工作小时=4周×5个工作日×1小时=20小时; 剖宫产哺乳假:

含哺乳假的期间:12个月-3个月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剖宫产假=7个月10天

哺乳假:7个月10天=[7个月×(4周×5个工作日×1小时)+(10天-2天周末)×1小时]÷6.5小时(每天工作时间)=(140小时+8小时)÷6.5小时=148小时÷6.5小时≈22.769天=23个工作日,即:剖宫产哺乳假为1个月加3天。

第14篇:请假报告(事、病假)样本

请假报告(事、病假)样本

尊敬的XXX单位领导:

本人XXX,因XXXXXXXXX(原因),特向单位请假X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请领导酌情批准为盼。

单位领导签批处:

单位公章:

XXXX年X月X日

请假人:XXX XXXX年X月X日

第15篇:长期病假

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休假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

(一)考勤办法

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考勤表由人事党群办公室统一印发,各科室须有专人每日对所属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登记,每月25日汇总报人事党群办公室。

负责考勤登记人员必须认真、诚实,如填报不实,一经查处,从严处理。科室领导未行使核查职责的追究其所在科室领导责任。

(二)考勤内容

包括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葬假、干休假、回国后休假、旷工、逾期不归等。

(三)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规定假期已满,未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遵守出差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

(四)逾期不归

公派出国留学、参加培训、会议、出境探亲、短期因私出境等期限已满,未经批准延长私自未归的,视为逾期不归。

二、请假程序

(一)职工请假(包括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葬假、干休假、回国后休假、病假连续超过7天、事假连续超过3天)须填写《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请假单》,批准生效后,到人事党群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确实不能亲自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或办理补假手续。未填请假单者按旷工处理。

(二)科室副主任以上人员(含科室副主任)请假,由中心主任审批。科室副主任以下人员请假,事假连续在3天之内病假连续在7天内由科室主任审批,超过此天数至25天以下由中心主管副主任审批,25天以上由中心主任审批。生育假、丧葬假报人事党群办公室备案。

(三)请病假3天以上必须有合同医院、医务室证明或非合同医院急诊证明。

(四)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休假类别和假期

(一)年休假

凡在我中心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且单位仍发放基本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脱产参加各类学习4个月及以上且单位仍发放基本工资的;

(6)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当年新接受的毕业生(含有工作经历的研究生),按期转正后,第二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5.新调入人员,由原单位出具年休假证明,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

6.各部门在保证工作顺利完成的情况下,统筹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安排。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次年3月底。

7.确因执行特殊工作任务次年3月底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在征求职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根据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助标准及计算办法参照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8.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按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9.休年休假必须由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统一安排,个人申请休假必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私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探亲假

凡在我中心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同一地区居住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母双方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夫妇双方在年内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配偶是军人的双探)。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4年给假一次(在4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为20天。

4.职工享受探亲假,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5.职工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6.休探亲假人员必须在探亲前办理审批手续。程序是由本人申请,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到人事部门填写探亲假申请单,人事部门审批。探亲假结束后,本人应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路费报销手续,未经人事部门审批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7.探亲期间发生意外需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职工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8.探亲假(含路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婚假

凡我中心在职职工本人结婚,可以享受婚假。

1.职工结婚时双方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假期为3天,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假期为7天。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女方年满23周岁,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增加奖励假7天。

3.婚假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4.婚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丧假

凡我中心在职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享受丧假。

1.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去世的,假期为3-5天。

2.职工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假期为1-3天。

3.届时如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另给予路程假。

(五)产假

凡我中心女职工生育的,可享受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含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的为晚育,增加奖励假30天,如女方不休,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需女方单位出具证明)。

3.女职工产后确因孩子小、家庭有困难,在工作允许情况下,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基本补贴。

4.产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

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各种津贴、补贴中只扣发误餐补助和卫生防疫津贴。

五、其他

(一)对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予以除名。

(二)我中心职工出国探亲,对方属公派出国(不包括因公出国),探亲期间发基本工资(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方不属公派出国的,探亲期间停发一切待遇。

(三)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习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干休假;下半年回国工作职工,干休假和回国后休假只能任选一种假期。

(四)当年干休假或回国后休假可以抵当年的病事假。

(五)职工每月请病假(工伤除外)、事假、半脱产学习、旷工时,按日扣发特殊津贴或岗位津贴,全脱产学习、出国1个月以上停发特殊津贴或岗位津贴,日特殊津贴或岗位津贴额=月特殊津贴或岗位津贴额÷22(天)。

六、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6篇:病假情况汇报

本 人 总 结

在领导和同事的关心下,2015年本人因病休假期间,积极配合治疗,认真转变思想,努力调解心态,自觉遵守制度,及时向单位汇报个人康复情况。现将一年情况简要叙述如下:

2015年3月份,我因思想情绪受刺激引发精神异常表现,表现为语无伦次、思维混乱、精神分裂、反应敏感等迹象,另有数次无正常理由请假回家行为。在领导和同事关心劝导下,我由家人带往安徽精神卫生中心(合肥第四人民医院)就医,经医生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要立即住院观察治疗。在医院和家人安排下,我在医院心五病区住院治疗两个月。住院期间,经专家会诊,最终诊断我为双相情感障碍(躁郁症),此病康复难度大、持续时间长。

医院治疗时,我在医生引导下,通过药物、物疗、健身等医疗方法,病情逐步缓解,思想发生转变,性格得以改善。原本偏执、阴郁、悲观的消极因素在纠正,学会养成开朗、乐观、阳光的积极心态。同病友的交流中,我也了解到点滴生活的可贵,接触了广阔的生活天地,反思出良好的日常习惯和生活态度是心灵健康的基石,知晓以后应学会正视问题、应对问题、处理问题,在人生道路上走好路、走正路、走大路。休养在家后,我阅读了大量书籍,涉猎了多个领域,包含个人休养和文化知识等方面,充实了精神生活,丰沛了情感世界,提升了思想层次,稳定了思想情绪,平和了心境情绪。

期间单位领导两次来看望我,详细了解我病情和康复情况,并带来单位的慰问和组织的关怀,同时转达大家的问候,让我切实感受到温暖和关爱。我对自己突然生病和仓促住院,未妥善交接工作,给单位带来的不便和麻烦深表歉意和惭愧。

现在我健康开始恢复、病情逐渐好转,虽然完全康复仍需时日,但我会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任务。如果单位确实不便安置具体岗位,我也充分理解并接受其他安排。

虽然脱离工作一段时间,我仍明白重新工作后要遵守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态度,坚持谦虚、谨慎、律己,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始终勤奋努力、完善自我、履行职责,坚持理想、加强学习、牢固思想观念!

第17篇:病假申请

病假申请

尊敬的校领导、班主任老师:

您好!初二(3)班 XXX 因咽炎发作:咽喉痛、发低烧、周身无力。无法上课。

特此请假三天(3月24—26日)。望批准。

此致!

学生家长:

2014.3.24

第18篇:病假管理办法

病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员工疾病及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假期间的权益,确保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假休息的集团内全体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以下统称为病假。

第三条 病假请假流程

1.工病假应请病假,并履行病假手续,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可以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及人事主管部门,并委托他人到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表》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的情况;

2.员工病假时间如果在1周以上,需提供医院证明(医院病历、各种检验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同时填写《请假申请表》;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上班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请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病假类型及相应待遇

1.病假分为短期病假及长期病假两种。

2.短期病假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未停止工作,短期病假按短期病假工资发放办法执行。

3.长期病假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长期病假按长期病假工资待遇及发放办法执行。

第五条 短期病假工资发放办法

1.短期病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70%计发,即:病假工资=日工资×70%×病假天数

2.日工资计算时各种补贴奖金等不计算在内。

3.正常出勤工资按正常工资体系计算。

4.正常出勤工资和短期病假工资应发数合计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长期病假待遇及工资发放办法

1.享受病假医疗期:

医疗期限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医疗期限自员工病休之日起计算,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病假医疗期的确定:

◇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长期病假期间工资发放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工资停发,改由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 病假6个月以内的,按照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确定比例发放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 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小于24个的,按照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确定比例发放疾病救济费:

◇ 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50%;◇ 连续工龄满3年及3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4.最低保障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病假期间工资须在员工办理完病假请假手续及提供医院证明后予以支付。

第八条 特殊条款

1.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劳动法》第28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3.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在享受病假福利待遇范围内的员工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第19篇:病假、事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 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医疗期的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由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劳险字〔1992〕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对长期病假员工作出了规定: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

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5、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 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关于病假的制度:

《员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考勤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关于公司员工请假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定称作医疗假。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假制度。医疗期

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

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明确规定的。

新劳动法规定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20篇:病假管理制度

病假管理制度

是否需要休假和休假时间应根据病情确定。

医疗期制度,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有关医疗期的长度,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其具体标准是:

a、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b、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如图所示:

同时,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简单地说,医疗期在半年及以上的,按另加半年的时间来累计病休时间。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员工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的,不能扣除,而应计算在医疗期内。

员工休病假期间,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裁员,但是如果员工患病发生在试用期内,或者员工在休病假期间存在严重违纪,发生重大过错的情形下,企业可以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企业也可以和员工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定医疗期满之后,即使员工没有病愈,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安排该员工调岗而该员工仍不能胜任调岗后的工作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在病假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首先本人写申请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并附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人力资源部等部门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复工。对于长期病休人员,应签订长期病休协

议书,并执行医疗期。一旦发现员工虚报病假或伪造病假条等,企业将作为违纪行为处理,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医疗期满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长期休病假是可能导致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在提交诊断证明时提交挂号单、医药费收费单据、病历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企业对员工的病情有怀疑,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员工到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如果经过复查证明员工系故意出具虚假病假证明,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审批程序:

1、员工申请享受或延长病假时,需持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或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该员工所患疾病进行复查,员工需持该指定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向公司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病假。但员工患突发性疾病需要接受急诊治疗或者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出差等紧急情况的除外。

2、对连续病休较长时间的员工,如个人申请恢复工作上岗,须持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正式上岗。如员工的身体情况被证明无法适应该职位要求,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

员工休产假或产假期满后,因身体需要确需停工治疗休养的,凭医院证明可申请病假。

员工因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而导致需要停工治疗的,按事假处理。

病假期间的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0%

员工在企业的工龄对病假期间的工资进行区分,工龄越长,工资越高。员工休假时间的长短来确定病假期间的工资。休病假时间越长的,工资越低。

请病假的程序:

一. 请病假的原则:员工未经批准休病假或未按企业规定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骗取、伪造、篡改、涂改病假证明的,休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或在劳动纪律中列为员工严重违纪情形,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 请病假时间:员工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企业提出

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提出申请的,应当以电话、邮件等形式通知审批权人,并应于假满返岗当日补办请假手续。补办请假手续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 请病假所需证明材料:员工应提供正规医院的病假证

明、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挂号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休病假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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