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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7: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期满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85%发给。

第三条 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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