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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虚假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08 18:02:4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虚假广告

广告代言负连带责任

【草案法条】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四十条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且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告主依法应当提供证明文件的,广告荐证者应当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第六十条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解读】

刘俊海认为,修订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是专门针对一直饱受诟病的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所设定的。而修订草案规定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因此,明星大腕虚假代言的违法成本大幅提升,违法收益大幅下降,何去何从,自有判断。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宋亚辉认为,修订草案将广告荐证者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是众望所归。广告荐证者的范围要比我们通常说的“广告代言人”的范围要窄,它具体包括商业广告中的“推荐者”和“证明者”。之所以将这两类人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是因为这两类人在商业广告中扮演重要角色,它们有自己意思的表达,并容易引发消费者的信赖,若进行虚假代言,则极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解。根据民法的信赖原理,这两类人应当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从2月22日起到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予以规范,禁止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否则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广告法》修订案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做出了“自己不用谨慎说好”的明确规定。此条款一方面意味着国家在《广告法》中首次引入了“广告荐证者”这一全新的法律概念;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广告法规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进一步接轨。

这也就意味着,从今往后,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将不能随便接受广告代言了,比如自己没有用过某种品牌的化妆品,就不能在广告中说其效果好;自己没给自家孩子吃过某个牌子的奶粉,不能在广告中向其他消费者推荐。

实际上,《广告法》新规就是把名人明星的广告代言活动纳入公众的监督目光之下,增加名人代言广告的风险成本,从而达到引导和约束的作用。如果在《广告法》新规的影响之下,名人明星都能把“自己不用谨慎说好”当成是一种自觉自律和下意识行为,那么也就达到了修订《广告法》的根本目的。(苑广阔)

新广告法草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担责 2014-02-26 10:46:48

虚假广告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而如今各种明星代言的医药、保健品广告更是泛滥成灾。2007年央视“3·15”晚会爆出某减肥茶广告涉嫌虚假广告,为该产品代言的著名草根相声演员郭德纲一时陷入了舆论的旋涡之中,明星代言产品广告也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今年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明星代言广告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将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

实际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类似的案件之前发生过,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明星并不承担责任,大多是媒体舆论压力而已。让人气愤的是有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被曝光后,不仅没有悔改之意,还口出狂言。甚至有明星以没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为由,推脱责任,并声称虚假广告出来,自己也是受害者。

根据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首次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概念与表现形式,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4种具体情形,并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广告准则的具体规定。

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本次草案作出了明确界定,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意见稿提出将提高罚款幅度,并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除虚假广告之外,意见稿中对于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也予以规范。

征求意见稿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推荐、证明应当基于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查验广告主依法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禁止广告荐证者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正是基于明星代言广告,消费者心理可能会有一种心态,由于是明星做广告,所以会更加相信产品。今后明星应当知道,如果存在虚假信息,明星也是同样要承担责任的。

云律师观点:

过去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边缘性的进行过一些规范性规定,但是或者范围过窄,或者没有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具体责任。

综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便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明星代言人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即使是虚假广告,按照现行广告法,也难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然而,代言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广告法律关系中是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广告的重要参与者。名人代言广告,获利颇丰,而代言人所得的报酬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就相当于从消费者那儿获得了利益。如果被证明其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或者违法,又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广告代言人应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次完善、修改我国广告法的相关内容,可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因认为自己购买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存在虚假宣传问题,日前,市民冯长顺将经销商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及该产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已正式立案。(5月14日《中国青年报》)

明星代言涉嫌虚假宣传已非新鲜话题。但大名鼎鼎的姚明也“涉嫌”,还是有些“新鲜”,引来大量的围观和拍砖也就不足为奇了。

“买这个产品,就是冲着姚明买的。我是姚明的球迷,一看这个产品宣传的疗效正好有适合自己的,那就买吧”。这是消费者对代言人的信赖,但其实在此之前,工商部门已对相关情况有过认定,并进行了处罚,其中就曾提及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的宣传用语有问题。而产品宣传资料所载的内容,也确实与上述处罚中认定虚假宣传事实的内容大致相同。而今姚明被告上法庭,如果事实确凿,姚明很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

现在请名人、明星给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代言的商家越来越多,广告上的明星脸层出不穷。这本来是两厢情愿,多方共赢的事,可恨一些无良商家浑水摸鱼,利用虚假宣传坑害消费者,这时候作为代言人的名人明星们吆喝得越厉害,产品对社会危害也就越大。如果说这些明星起到了一种助纣为虐的作用,也并不为过。

无奈过去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对于为虚假广告代言的名人明星,不过是媒体点名批评一下,网友愤怒声讨一下, 这几乎就是明星们代言虚假广告所要付出的全部代价和风险。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不断看到此类新闻的出现。

不过好在现在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有今年年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广告法》的修订。

2009 年11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据介绍,这些产品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均使用演员做主持,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对此,侯耀华一口否认,他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可能因为代言药品就去得这个病,同时,他还表示自己也打算维权

推荐第2篇:虚假信息

求职中常见虚假信息,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一:公司口头上不收任何费用,入职时需缴纳各种费用(服装费、会员费、体检费(即使是到医院窗口缴费)一般入职体检是60到100左右、照片费、登记费等等)求职者切勿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二:公司给的待遇过高过好,超出本行业的薪资待遇,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三:求职者可到当地工商局网站去查询,如果所招聘职位工作内容与所查询的内容不符,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四:公司打着外地旗号在本地发布招聘信息,给出的薪资待遇过高过好,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五:据了解,以下行业会管吃住可以慎重考虑:工厂、保安、饭店 但是薪资待遇也不会过高过好,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信息虚假六:据了解北京丰台刘家窑附近,大兴西红门附近八成以上存在着虚假的信息,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七: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先确定面试官的信息,是否是从事人力资源的,如果是看是否是专业的,如果在回答工作内容时说话过快孤傲盛气凌人的感觉,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八:求职者在面试时如果让对方出示相关的证件时,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九:各个招聘网站有些营业执照也存在虚假信息,求职者仔细斟酌,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愿有缘得见,欢喜信受!!!

推荐第3篇:虚假宣传定性

工商部门该用何法查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因其处罚部门不同、处罚标准各异,导致在实务操作中见仁见智,用什么“法”的都有。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法,才是“适用法律正确”?

一、“虚假宣传”的界定

按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是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通常也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后果,仍然是违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概念包含了虚假宣传的形式、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宣传的法律特征、虚假宣传认定的条件、虚假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该司法解释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有三条: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均可认定为虚假宣传。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区分

1、虚假宣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我国1994年公布的《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所称其他方法包括下列行为:

1、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2、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

3、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4、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5、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2、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广告的宣传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特点主要是利用了宣传媒介,既包括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电视、杂志、广播等,也包括委托他人代办的媒介,如广告牌、霓虹灯、票证、宣传册等等。

虚假广告的判断标准,应根据接受广告的人的理解,而不是根据广告制作者或发布者的理解,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故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一般购买人又为什么样的人,不同的人,因其所受教育程度不同、职业不同、社会经验不同等,对同一项事物的理解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要会使消费者中的少部分人产生误解,就应当判定其广告为虚假广告。

3、二者关系。

虚假宣传行为涵盖了包括广告行为在内的所有的宣传行为。也就是说,虚假宣传行为不只是广告,也包括其他形式,如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散发产品说明书等广告形式和商品包装、标签以外的宣传形式。

另外,还有 “虚假表示”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的虚假表示行为,是指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商品标识作虚假标注。“虚假标注”问题。虚假标注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虚假标注”,其外延小于虚假广告,更小于虚假宣传。

三、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

先看个案例:2005年11月16日,创业公司在某报上发布的食品广告中使用了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用语,广告费1400 元。某市工商局立案调查,以创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由,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创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观点认为,前者制定时间晚于后者,应适用前者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系法条竞合,行政机关有选择适用的权力,适用后者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适用《广告法》。理由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关广告活动的特别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对违反该款规定的罚则。同时,《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该条则是对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别规定。而该法第三十七条中的“本法规定” 显然包括了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广告法》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制定了罚则,但处罚的标准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一致。从性质上看,这两部法律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分别属于各自调整范围内的特别规定,难以“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来选择适用。同时,由于这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同,也难以“新规定优于旧规定”来选择适用。

相对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讲,1995年的《广告法》属新法。立法者在制定广告法时就已经对新旧规定不一致应如何适用表明了态度。《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可见,《广告法》立法时已作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而没有授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这种规定是关于《广告法》本身适用的特别规定,具有优先于其他任何旧法规定适用的效力;同时,对该条中的“法律”应理解为所有涉及广告内容的法律条款,而非广告单行法律。否则,这一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广告法》施行前国家并未制定过任何有关广告的单行法律。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

笔者认为,适用《广告法》还有另外两个理由。其一,虚假宣传无论是通过虚假广告还是通过虚假标注等方式来实现,在性质上都是一样的,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加以区分,是由于立法造成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其调整范围不一样,立法的角度不一样。《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所有的经营行为予以调整,其范围最宽,被称为经济宪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有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其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原则)对虚假宣传行为如果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至少要处以1万元的罚款,显然有些离谱,甚至荒谬。比如,有人通过虚假宣传售出了几箱酒,货值也不过三百五百元,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公正吗?另外,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解释,可以作为佐证。《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规定“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四、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形

通过以上分析,查处“虚假宣传”应该适用何法,已有明确结论,但是,也有例外。

(一)行政处罚的转致适用

1、《反法》第21条第1款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2、《反法》第21条第1款,“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3、《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转致适用的限制

1、转致适用《质量法》的局限性。转致适用《质量法》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反法》中的商品包括服务,而且商品不但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且还包括未经加工的商品(如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而《质量法》中的产品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当经营者对“产品”之外的“商品”作《反法》第5条第4项的虚假表示时,如对商品房、农副产品以及营利性服务的质量作虚假表示的,就无法根据《质量法》予以处罚。

2、转致适用《消法》第50条的规定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克服转致适用《质量法》的局限性的一个较好的选择,是转致适用《消法》第50条的规定。《消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显然对《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之外的有关行为设定了补充性行政处罚。不能使用《质量法》的虚假表示行为,完全可以由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50条所设定的处罚进行处罚。因为《消法》中的“商品与服务”与《反法》中的“商品与服务”完全一致。

五、管辖权的划分

管辖权的划分,也就是由哪个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查处权。我国法律法规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领域,制定有不同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均设定有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如果对特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特别法设定有特定的执法主体,那么应由其查处。否则,应由工商部门查处。比如,涉及价格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据《价格法》查处;涉及电信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电信条例》查处。另外,为保证法律之间的有机衔接,我国法律中通常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这也为法律适用(管辖权、法律条款)指明了方向。

六、两点体会

1、《反法》是一部兜底性的法律,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得以使用。而在我们工商系统,受传统思维和法律知识欠缺的影响,很多单位办案都喜欢用该法作为处罚依据(简单又罚款额度大),这是违背立法本意的。

2、真理不辩不明,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针对不同部门法律之间的法条冲突,《立法法》原则上都作了规定。而对于使用法律时可能存在的疑难问题,各个部门法中也有相应的适用规定。

推荐第4篇:虚假的好

“虚假”的好

喧哗的世界里,我去哪里寻找一片可以安心的静土;虚伪的社会,谁又会为之倾尽自己所有的真心、真情。不求回报,而两者安好,但我相信仍有“虚假的好”。

脚步太快了,我无法从共同出发被你狠狠抛下之后再追上你了,你的背影与我的视线范围又是那么的遥远。我努力的追赶、努力的追赶,可每一次总是,我,遍体鳞伤,却仍未见踪迹。我起初认为你是在和我开玩笑,认为你还是会和我一样我们共同前进,共同斩荆棘、劈波浪、迎风雨、顶烈阳;起初我认为你会和我一样,一定会,即使我们有出现哪里不适也会停下脚步,相互搀扶,挽起臂膀;起初我认为你会和我一样,一定会一样,我们共同到达某个终点或完成某个目标抵达某个海港,我们便热烈拥抱,共同品味赤诚之泪,那世间最至真至热之物。但是慢慢地我发现我有点力不从心,也不会去怀疑什么,只是感觉我们本应该放慢脚步行走的时候,你偏要急速前行,为此你还卷起袖衫,破口大嚷。你还说这样才能好好欣赏路旁的风景。然而我并不能猜出前方到底有什么然你如此匆忙,我只好说“哦,是吧,好吧!”可是渐渐地那五个字三个语气便成为了我的口头禅。谁能明了,其实我也不想,更难以说出口,我好怀念那最初的梦想。

是什么让你变得如此心肠,是什么让你眼里暗淡无光,是什么让你弃义从利?我又何去何想。“微斯人,吾谁与归”在今天我吟唱古人的哀伤;“吾与点也”又让我日夜幻想,那位真正的可诉心肠。这样的你,让我怎样待你如初,怎样视你如目。君不见吾之涟涟泪汤汤,终日酒穿肠;君不晓吾之旦旦心惶惶,企盼如初佸。我不想失去你,毕竟这么久我们共同走过,哪怕每次都如你心愿,走东闯西,又返回原地,继续前行,我也毫无怨言。可你偏要说我们撑了好久却输给了天长地久。我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是大家都这样了你不得不改变,还是„„又让我如何猜想。从此以后你一人前行留给了我一段难以再有勇气去回想的记忆。可逆也许并不知道在你的脚印后面总是留有我的印记,只是你一直低头走,不肯回头,又仿佛亟待„„

我问你走过的路旁的花草,到底是什么将我们变成这样。我无法接受,接受这样的回答:你,的步调慢慢快快根本不顾他的位置他的情况,可是你明白为什么我会那样吗,,慢时我们需要调整步伐,调整呼吸,因为这一段路我们必须慢行,你根本不知道前方多少沟沟坎坎,你只是在按照你的步伐前进;快时我们鄙俗一鼓作气,那平坦的道路我们需要快速前进不能迟缓,你却偏要绣脚踱行。我看得出来你一人行的结果,道路上到处都是沉下去的脚廓,几处留有血迹。我真的不想让那句话在心里回荡,那句花草告诉我的你的原话:我不是真的想踩着你的头往上爬,我也没办法,他踩我,我踩你,踩来踩去大家也就习惯了。我不踩你,我就会掉下去。我真的高兴往上爬的人是我,被踩的扁扁的人是你。我的心从此绝望了,再也不能重新找回我们最初的梦想,喊出最响亮的口号。

鱼龙曼衍,变化多端,事实就是这样,到现在我才明白,世界上的好都是虚假的,但我仍相信有“虚假”的好。至少这种“虚假”的好我是真心的,此虚假非彼虚假。世界开始为了他自己的美丽而疯狂得进行着丑陋的美容,穿着不合身的华丽外衣,招摇过市。一个效尤一个,一群效尤一群,最后成为了一种擦洗不下去的颜色,流淌着各种致命的毒液,侵蚀着一代又一代。渐渐地我明白了那种“不足为外人道也”的恐慌;那种“竹杖芒鞋轻似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的乐观;那种“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的大气;那种“举世混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的无奈;那种“携手从归去,无泪与君倾”的苦楚。渐渐地我们都会明白了我们没有明白的那些东西,为何那泻了一地的水银能腐蚀整个人性的心。渐渐地迷茫的选择了隐退,渐渐地迷茫的选择了逐流,只是时间的问题,只是虚假不虚假的的问题。

生命中,不断的有人离开或进入,于是看见的看不见了,记住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的有得到和失去,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只是时间的问题,只是虚假不虚假的问题。

推荐第5篇:报告虚假判断

涂料质检报告中标志、符号的含义

一、计量认证标志

这是做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起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MA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质量认证\"。省级以下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为()量认(省)字()号;国家级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为()量认(国)字()号。图例如下:

()认(国)字()号或()量认(省)字()号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符号

该标志分为省级和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在其发出的考核合格范围内的检验报告上及有关工作文件上使用统一的考核合格符号。印有考核合格符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考核合格符号由CAL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AL分别是\"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相应英文单词(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的字头,证书编号是省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技监监函(1994)04号文向其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颁发的证书的编号。省级以下检验机构的编号为()省质监认字()号;国家级质检机构的编号为国质监认字()号。图例如下:

()

三、实验室认可标志

质临认字()号或国质监认字()号

该标志只有国家级一种

实验室认可是指\"权威机构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和(或)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认可。我国统一负责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资格认可,以及承担已获认可实验室日常监督的国家认可机构是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依据为CNACL 201-2001《实验室认可准则》,该准则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与国际标准要求相同。实验室认可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实验室认可已打破国界,朝着实现国与国之间的相互承认,并向多边相互承认的趋势发展。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资格证书,并允许实验室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校准证书上使用\"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标志\"。认可标志如下图。

其含为:

(1)图案中心上方的五星象征国家授权的权威性,中心下方为长城,象征中国;

(2)图案内圈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表示已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资格;

(3)图案外圈为\"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的英文表述;

(4)图案内圈为长城共同组合成英文字母\"Q\",表示实验室认可工作是为树立国家认可的权威性和提高产品质量服务的;

(5)图案下方的CHACL是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英文缩写。

一般而言,只有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才可受托从事国家级强制抽检,总之,企业在选择检验机构时,可根据其出据的检测报告上所标示的标志和证书编号来判断其权威性。

1)检验报告以质检部门出具的质量报告为主.(按照国家对监管部门职能的划分,由质量部门而非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和食堂,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同时质量报告检测项目较全面,有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而卫生报告一般来说仅有微生物指标).但如果卫生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上项目全、而且属于国家认可实验室,则接受。

在接收检验报告时,MDSE 和DATA应该将检验报告中的检测指标与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以产品包装上描述的产品标准类型为准)要求检测的指标对应一致,不能有遗漏的检测项目。对于在产品标准书中未涉及到的,但是各级政府侧重抽检的指标如下,建议供应商自愿检验。

1、熟食制品重点检测项目:亚硝酸盐、苯甲酸、山梨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食用菌罐头又名蘑菇罐头

重点检测项目:商业无菌、二氧化硫、铅、砷、汞。

3、蜜饯果脯包括蜜饯、凉果、果脯、话化、果单(饼)、果糕等产品,如蜜李片、蜜桃片、蜜桔片、冬瓜片、唐马蹄、唐莲藕、唐橄榄、桔饼、桃脯、李脯、苹果脯、话梅、果丹皮、山楂糕、五味姜、山枣糕等, 重点检测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甜蜜素、菌落总数。

4、干果、干菜包括银耳、干笋、黄花菜、莲子杏仁、桂圆、柿饼等产品,

重点检测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5、酱腌菜包括榨菜、泡菜、糖醋蒜、酱黄瓜、萝卜干、大头菜等,

重点检测项目:苯甲酸、山梨酸、大肠菌群、致病菌。

6、非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丝、豆腐皮、豆腐干、等, 重点检测项目为苯甲酸、山梨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7、小麦粉重点检测项目:过氧化苯甲酰含量、刺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溴酸钾。

8、婴儿配方乳粉重点检测项目:蛋白质、脂肪、钙、磷、铅、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酵母和霉菌、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9、腐竹重点检测项目: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总砷、铅。

2)检验报告无涂改痕迹:

在检验人签字栏目、审核人签字栏目、批准人签字栏目上无涂改痕迹;不同产品报告的检验报告编号不同,如果多种产品同一检验报告编号则为复制涂改后的报告,拒绝接受;检验报告上应该有清晰的检验机构盖章或者检验报告专用章;区别抽样日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的不同。

3)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应该是国家认可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上的有,代表:实验用工具、量具、仪器得到计量认证认可。一般而言,所有的实验室都要有该标志。

有,代表:实验室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该认可是自愿认可,不属于强制性。一般来说,获得该标志的实验室水平较高,级别较高。县市一级质量、卫生检测机构一般很少有获此标志。 4)对于由县一级质量部门检测的产品检验报告,应有标志。一般来说县一级的检测机构因为条件限制,对于一些指标不能检测。为了统一要求,如果县级检测单位不能测全项目指标,建议去到地市或者省市单位检测,或者由国际或国家认可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6)检验报告中有检验依据一栏,检验依据标准应与产品标签上的产品标准相一致,另外还应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7)特殊情况下,可对仅仅对某一特殊指标做检测。(例如,需要时,测海产品中的甲醛;苏丹红时期检测苏丹红等等)。

8)由QA部门提供并更新电子版的各种产品的国家标准,供MDSE和DATA参考。

9)绿色、有机食品的检验项目除了产品标准要求的指标外,对于药残、农残指标也应涉及。具体指标依产品种类不同而不同,具体可参考供应商提供的关于绿色、有机产品标准要求(绿色、有机认证标准中有明确要求)

10)供应商在提供食品样品时应注意产品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容易忽视的地方如,产品执行标准号,如果是企业标准(Q)则注意企业标准备案年份,一般要求是,工厂有建立企业标准的,应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之后3年一复核,重新备案,所以编号也会相应变化。有些工厂虽然3年后有复核,但是标签上执行标准未更换,导致过期。举例,如天津好好食品厂羊腿肉串包装上320G产品标签上执行标准Q/12NK3342-2000,而在500G产品标签上是Q/12NK3342-2003。其实是320G产品标签上执行标准号已经过期,2000年备案的在03年过期了。而新的应该是2003年备案后的新号Q/12NK3342-2003,工厂为了节省成本,使用了过期标签的包装材料。

推荐第6篇:质量虚假案例

案例五:欧典地板**,媒体与公众的狂欢

2006年3月15日,一个在建材业被反复提及的装饰材料品牌,一个号称在德国拥有百年基业的地板品牌,“欧典”地板轰然倒地。“德国欧典创建于1903年”,“在欧洲拥有一个研发中心、5个生产基地,产品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欧典在德国巴伐利亚州罗森海姆市拥有占地超过50万平方米的办公和生产厂区”…… 在央视今年的“3·15”晚会上,号称“连续6年零投诉”、“世界最好的”欧典地板被曝光。

案例回放:

u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揭开“欧典”地板的黑幕:“号称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源自德国,著名品牌地板德国欧典总部其实根本不存在,存在严重欺诈消费者行为。”欧典企业并不存在所谓的“欧典德国总公司”,德国总部与欧典也没有任何产权隶属关系。

u 3月16日,各地欧典专卖店开始纷纷撤柜,工商部门称等待总局对此事件定性,消费者索赔以及对欧典的处罚均要等待定性以后。

u 3月16日下午,“欧典”品牌拥有者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欧典地板)对外界做出回应,将事件解释为“欧典对企业形象宣传层面所出现的失误”,但同时表示“欧典地板的质量是绝对值得信赖的,是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u “欧典”事件迅速引发木地板行业整体信任危机,3月25日中国木地板行业诚信宣言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木地板企业集体向社会作出承诺。

u 2006年4月14日,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就此事件首次表态:“在欧典地板问题上,中消协确实存在失察”。

u 4月15日,北京工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欧典公司属“夸大企业形象对外宣传”,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处以747.3776万元的罚款。欧典地板也在各地重新恢复销售,但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愿望落空。 案例点评:

从3月中旬开始,关于欧典的各类新闻几乎每天都占据着媒体的大量版面。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欧典事件的发展却经历了山穷水复、柳暗花明、峰回路转、尘埃落定,其剧情可谓跌宕起伏、精彩纷呈。正如一位媒体记者所言:“欧典事件是一场媒体的狂欢”。在掏出了近800万元的罚款后,沸沸扬扬的欧典事件终于告一段落。回头看看这一危机事件,在这个事件发展中,消费者比执法部门关注,各地板商比消费者关注,而各家媒体比地板商关注。

从事件的背景来看,欧典事件是近年来少有的引发媒体追杀和公众关注的本土品牌危机案例,其影响力也远在巨能钙双氧水、光明牛奶等事件之上。事发后,不少业内人士纷纷给欧典的危机公关支招,但不论第一时间做出反应也好,统一信息发布口径也好,或是转移公众焦点也好,都很难拯救深陷舆论漩涡的欧典。这种形势下,即便用世界上最好的危机公关公司来抢救,也是无济于事。事实上,被中国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媒体中央电视台在3月15日这样的敏感日期曝光,欧典公司基本上已没有危机公关的空间,在全国媒体的连环声讨中,欧典的所有的宣传,都被痛打的体无完肤;面对义愤填膺的消费者,欧典的解释显得那样苍白无力。

从企业方面的危机应对来看,整个事件中欧典始终保持了一种低调的姿态。事实上,欧典公司所能做的便是道歉和承认错误。好在它也明白这个道理,一不抵赖二不掩盖。除了3月16日就事件发表正式声明承认事实外,3月20日欧典总裁闫培金又郑重向全国消费者致歉。在工商部门的处罚结果出来后,欧典方面也相当配合,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再次起诉,其态度之好几乎出乎人们意料。除了必要的声明、道歉外,几乎没多少公关活动。在我看来,正是这种低调的方式挽救了欧典。

从事件的最终结果来看,欧典事件对建材类产品、中消协、工商管理机构等行业和政府部门的影响甚至大于对欧典公司自身。欧典事件发生后,遭遇信任危机的地板企业开始了集体“危机公关”,不少企业还费尽心思地打起了“质量牌”和“亲情牌”。地板行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寒冬,行业的洗牌已经开始,小品牌现在销售寥寥,消费者购买力向几个知名品牌集中。同时,欧典事件也直接导致中消协诚信度严重滑坡,中消协已经使用6年的“3·15”标志认证工作在今年“3·15”晚会之后也已经全面停止。

对于欧典公司来说,既然犯了错误,欺骗了全国人民的感情。从承担责任的角度来说,欧典理所当然地要向消费者公开道歉,交纳罚金。当然,除了很“德国”的高端品牌形象扫地之外,欧典公司的实际损失并不大。但同时,欧典的虚假宣传,固然可恨,但还不到伪劣害人,病入膏肓的地步。抛开夸大宣传不说,欧典的产品质量本身还是比较过硬的。“有关部门”的检测结果显示欧典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更何况,欧典还被认证为“连续6年零投诉”、“3.15标志”产品等等。既然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事发之初媒体们普遍预测的消费者将获得双倍赔偿也最终落空。甚至,欧典地板的品牌知名度在经历这样一场**后不降反升。更有媒体戏言:800万元的罚款,不仅给了欧典多次免费发布“新闻”的机会,全国几乎所有媒体争相关注,现在更是用“通稿”的形式向社会宣布“质量过硬”,这显然要比单纯的广告要有效得多。

案例反思:

欧典事件,不只是一个普通的企业组织危机案例,更是一个影响深远的社会事件。

从企业自身的管理发展来看,欧典事件的发生缘于品牌定位的失误,因为太强调“德国”,一旦被人抓住了把柄,就无法回避,这才导致了危机的发生。无论是谁向媒体透露了欧典德国总部子虚乌有的线索,都无法排除欧典自身在品牌定位上的失策。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欧典应该学会及时转换品牌的内涵和外延,而逐渐淡去其作为德国“舶来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

从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来看,一直来中国的本土品牌缺乏一种温暖的生长环境。一个品牌的成长,需要付出比非品牌更多的成本。但与宝洁、麦当劳、雀巢等国际化品牌相比,本土品牌显得异常脆弱。爱多、秦池、春兰等一个个曾经风光无限的品牌都纷纷倒下。对于本国品牌,与西方传媒不同,国内许多媒体的报道态度,往往是不保护、不同情、不督促、不理性,而是唯恐天下不乱。一个好不容易成长起来的本土品牌,往往在媒体和舆论的群起而攻之下,成为弱势,奄奄一息。这样的事例还很多,前有三株、巨能钙、金正,今有欧典。 可以说,欧典事件不仅是企业本身的丑闻,还是建材业的整体行业丑闻,是市场秩序混乱的丑闻,更是众多权威机构、监管部门渎职的丑闻。对此,企业本身自然有责任;政府有关部门也有责任;在事件中过于沉迷新闻炒做的一些媒体有责任;甚至,部分崇洋媚外的消费者们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所以,这不仅是一个普通的企业危机事件,而是市场体系和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欧典事件,值得每一个国人深思。

推荐第7篇:虚假病假证明书

個案編號:077

虛假病假證明書

N 醫生的診所是不少大型公司指定為其員工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N 醫生通常在星期一最為忙碌,因為很多職員都會在當天向他訴說身體不適,但明 顯地他們是在週末狂歡後不想上班而希望得到一天病假。

某公司的秘書慧妮是 N 醫生的「常客」,在一個星期一的早上,她如常往見 N 醫生提出感到不適,希望獲得病假。N 醫生於是向慧妮建議一個「雙贏」的做 法,就是慧妮不用親身到診所看病,只須在電話中告訴他有何不適,他便會簽發 一張病假紙給她,然後向慧妮的公司收取診症費。N 醫生更要求慧妮向同事推銷 這個計劃。慧妮的公司一直被蒙在鼓裡,結果浪費了一大筆醫療費用。

個案分析

N 醫生未有親自診症,便向慧妮所屬公司的職員簽發虛假病假證明書,欺 騙該公司的診症費用,觸犯了欺詐罪。

N 醫生亦可能違反香港醫務委員會制定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二零 零零年十一月修訂)第 3.1 條。該條文禁止醫生簽發內容失實的證明書,違紀者 會遭受紀律處分。

N 醫生這樣做不但把自己的事業作為賭注, 他的失當行為更會損害公眾對 醫療專業的信心。

推荐第8篇:虚假劳动合同何以越来越多

近年来,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和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执法检查,竟玩起了让就业者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把戏—

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按劳动合同执行,只是把合同当作应付有关部门检查的挡箭牌。这是记者近日在河南省某矿山企业发现的咄咄怪事。其实,类似这家企业的这种做法在许多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且随着《劳动法》的普及和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加大,这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做法呈蔓延之势。那么,虚假劳动合同缘何能如此猖獗,并能安全地逃避执法检查呢?

就业者维权意识淡薄

当前,随着就业压力日益加大,一些就(从)业人员成了弱势群体。为了能找到一份工作,他们不得不屈服于用人单位开出的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尤其是在矿山工作的许多从业人员,大都来自比较落后贫穷的农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对《劳动法》知之甚少或根本不了解,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加班加点不加薪、福利待遇低、劳动安全保护设施不健全等不利于自己的违法现象,只能一味地迁就忍让,不敢理直气壮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更令人难以置信和痛心的是,一些素质相对较高的大中专毕业生,竟然对违反劳动法现象也漠然视之,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河南省某医院招聘的一些护士都是大中专毕业生,她们虽然劳动强度大,每月仅能休息两天,单位也没给办理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等,可面对如此不公正的待遇,这些护士不仅不敢或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有关媒体就此采访调查时,迫于单位的淫威,拒绝提供线索,不愿配合采访。

用工者无视法律规定

“现在就业竞争激烈,不怕招不到工人,不愿干走人!”这是许多用人单位的“口头禅”。事实情况也的确如此。一些用人单位抓住就业人员找工作难的这个弱点,不仅提出的招聘条件十分苛刻,而且还强迫职工签订“霸王条约”。有的单位为了应付和逃避劳动执法部门的检查,甚至采取了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不地道手法。劳动合同明明写着给职工办理“三险”,每月休息8天,法定假日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等条文,可在实际工作中却拒不执行,并威胁职工说:“谁敢说出去,一切后果就由谁承担。”

河南省郑州市一个外人看起来还比较正规的单位,今年招聘了几十名职工,双方按有关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可单位根本就没按劳动合同办事,随意加班加点,恣意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家单位不仅没按规定给职工办理“三险”,而且还拒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并规定职工每月只能休息两天,有事请假超过两天的要扣罚工资。今年国庆节期间,该院仅让职工休息了一天,却只给了职工50元的“加班费”,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标本兼治是良策

虚假合同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因为比较隐蔽又往往能侥幸过关,不易被劳动执法部门发现和查处,有时即使被发现了,这些单位又以签订有劳动合同为由逃避责任。

记者呼吁有关部门要标本兼治,加大《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敢于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举报成反映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劳动执法部门要硬起腰杆,对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现象要发现一起,依法严厉打击一起,并在劳动执法检查过程中,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深入职工当中,少听单位汇报或只看材料,多听听职工的呼声,仔细调查研究,以便于全面掌握单位的用工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琼杰)

来源:中国矿业报

推荐第9篇:虚假违法广告曝光

虚假违法广告曝光 江中牌儿童健胃消食片虚构销量

2011年上海工商部门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000多件,罚没金额近4000万元。昨天(3月8日),上海工商部门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2012年第一号虚假违法广告公告,集中曝光“江中牌儿童健胃消食片”等12则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看广告或购买商品时,不要轻信违背常理常识的宣传内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这12则虚假违法广告涉及食品、药品、保健用品、收藏品、餐饮、医疗、留学中介等多个民生热点领域,内容大多虚假或夸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中牌儿童健胃消食片虚构销量广告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电视媒体发布广告,宣传产品销量 “每天卖出71万盒”,与事实严重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阿一海鲜酒家虚构食源地广告

阿一海鲜酒家(上海)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站发布团购广告,将冰鲜龙虾宣传为“空运鲜活”,将苏州生产的拉面宣传为“日本稻庭拉面”,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天材教育超越经营范围、虚构师资力量广告

时代天材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利用店堂和印刷品发布广告,超经营范围宣传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的部分教师并未在该公司任教,且虚称“其中具有15-30年教龄的教师占80%,50%以上的授课老师从事过中高考命题研究”,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启德教育服务公司虚构留学中介资质广告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利用互联网站发布广告,虚称“是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国家上千所院校授权的官方招生代表”、“哈佛大学将启德教育网作为官方推荐网站”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百脉淤痛贴保健用品夸大功效广告

通化市力安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利用报纸媒体发布广告,宣传“静脉曲张,妙方有奇效”、“多数患者不到一个月,肿胀痛消除、血氧及时上行,瓣膜得以修复,弯曲的经脉平复了”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好尔多糖初乳粉保健食品夸大功效广告

上海好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养生讲座和印刷品发布广告,宣传“几乎所有的疾病用好尔多糖初乳粉都可能有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上海英港泌尿外科医院虚假医疗广告

上海英港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利用自制印刷品发布广告,虚称“三甲权威专家共聚英港打造上海男科旗舰,上海英港泌尿外科隶属全国十佳重点泌尿外科专家医院,妇科检查3.8元公益活动指定检查医院,上海市专家疑难病会诊中心合作单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中国红”钱币纪念册等收藏品虚构收藏事实广告

别小勇(个人)利用报纸和非法夹报发布广告,其中“申城人争相抢购”、“张先生买了3套”、“专业从事收藏的文先生一大早过来买走2套”等内容均为广告主虚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SAMPAR欣蔓纯美平衡祛痘印液化妆品夸大功效广告

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站发布广告,宣传“可以促进伤口快速愈合,48小时使伤口愈合”、“经年累月造成的皮肤问题,都在不到两个星期的时间内一一被修护,皱纹也随之显著减少”等无法证实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张玉珊修身堂美容服务虚构企业负责人社会职务广告

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利用电视媒体发布广告,虚称修身堂董事长张玉珊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理事长”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理事长”,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复旦名师精品课程”教育培训服务超越经营范围、夸大师资和教学效果广告

上海复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超经营范围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夸大宣传教师资质及教学效果,虚称未在复旦大学任教的教师为“复旦名师”,并虚称“2010年高考达线率99%”和“年级名次提高100多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松丰齿科洗牙套餐医疗服务虚构团购数据广告

上海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者)发布“松丰齿科洗牙套餐”医疗服务互联网团购广告,利用电脑技术虚增团购购买人数近2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推荐第10篇:多选《防止虚假新闻》

(六)《防止虚假新闻》

1.虚假新闻可以从( ACD )角度来理解。A.新闻观C.新闻伦理D.新闻采编

2.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于。( ABC )A.全部与部分的虚假关系B.出发点有一定差异C.都对社会有危害性,但失实报道更有隐蔽性

3.新时期的虚假新闻出现的新特点有。( BCD )B.虚假新闻开始入侵严肃新闻领域及传统媒体之间联动刊发虚假新闻C.报网联动为虚假失实新闻提供了新渠道以及虚假失实新闻题材呈现跨国性特点D.虚假新闻信息来源日趋社会化及其传播途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化

4.虚假新闻失实报道对媒介公信力的危害主要体现在。( ABC )A.损害了整个新闻业生存与发展的根基B.损害了新闻媒体与受众之间的信任关系C.损害了受众对新闻记者的信任

5.虚假失实新闻会产生哪些社会负面影响?( ABD )A.对报道对象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的侵犯B.误导了受众的认知和行为D.影响正常的社会信息交流秩序

6.虚假失实新闻会对国家产生哪些负面影响?( ABC )A.影响我国媒体的国际话语竞争力B.败坏社会道德风尚C.影响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战略

7.虚假失实新闻在新闻观层面的表现形式有。( ABC)A.道听途说、无中生有B.网络拼料、旧闻翻新C.数据和图片造假

8.虚假失实新闻在新闻伦理层面的表现形式有。( ABCD )A.商业炒作、编造新闻B.为了个人名利而策划虚假新闻C.为求典型、任意拔高D.新闻敲诈、丢失客观

9.新闻伦理层面的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有。( ABC )A.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与采访对象合谋策划虚假报道B.记者为了个人名气炮制虚假新闻C.惯性思维导致典型报道的失真

10.虚假新闻在新闻采编层面表现形式有。( ABC )A.采访不实、缺乏核实B.无法识别假信息源、编校失误C.断章取义、理解错误

11.新闻采编层面的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有。( AC )A.媒体机构在新闻采编流程管理上的漏洞C.一味抢新闻时效性导致的虚假失实新闻

12.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从媒体机构主观维度上看有。( BCD )B.采编流程管理漏洞,缺乏核实机制C.市场利益驱动,经营部门影响采编流程D.人才培养重视程度不够

13.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从媒体机构客观维度上看有。( AC )A.外部环境的影响C.新闻体制尚不够完善

14.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从个人主观维度上看有。( AB )A.缺乏正确的新闻观B.采访不细,主观编造填补

15.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从个人客观维度上看有。( ABC )A.过分依赖不可靠新媒体信息源B.对信息源缺乏鉴别力C.知识结构差异造成事实理解的偏差

16.外部环境对虚假失实新闻的形成有哪些影响?( BD )B.大众消费主义影响受众需求,新闻趋于产品化D.受市场逻辑和商业利益的影响

17.从新闻记者个体层面看,预防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具体措施有。( AB )A.专业精神的培养B.强调新闻自律约束

18.记者责任意识的培养主要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ABD )A.培养新闻从业者的独立判断意识B.加强自身内在修养D.培养新闻工作者的中立和平衡报道立场

19.记者的业务知识应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BCD )B.新闻知识和法律法规修养C.经济、科技等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修养D.掌握基本社会科学方法

20.在媒体机构内外部环境管理层面预防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具体措施有。( AB )A.完善对新闻从业人员的严格聘用制B.建立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机制

21.在媒体采编流程方面预防虚假失实报道产生的具体措施有。( ABD )A.加强采访环节管理B.建立记者采编活动信用记录体系D.完善新闻从业人员的采编从业资格制度

22.媒体在加强采访环节管理时应注意。( BCD )B.保护记者采访权的实现和约束记者滥用采访权C.培养和协助记者提高采访能力D.媒体要求记者采访必须遵守现场原则、采访作风扎实原则、平衡原则

23.媒体在加强编辑环节管理时应注意。( ABD )A.力求信息全面,保证整体真实B.认真核对单个新闻报道,保证微观准确D.建立编辑部门的核实机制和事后处理制度

24.媒体在对新闻来源的求证核实过程中应注意。( ABC )A.尽量采用权威稿源的稿件B.避免使用模糊新闻来源C.选取与新闻事件相关度较高的信息源

25.对信息源的核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CD )A.对网络信息源的核实C.对社会自由撰稿人消息源的核实D.对其他媒体信息源的核实

26.媒体在建立事后处理相关制度方面应注意。( BCD )B.媒介要建立起更正与答辩制度C.根据假新闻分布的特点,对假新闻实行分类监管D.不能只从媒体自身利益考虑进行处理

27.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媒体经营工作的管理,应做到。( ABD )A.坚持采编、经营分开制度B.防止媒体被企业利用,参与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D.媒体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访为名到地方和企业索要钱物

28.虚假失实新闻会对公众产生哪些负面影响?( AC )A.虚假失实报道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损害C.虚假失实新闻误导公众的行为

29.虚假失实新闻的传播途径包括。( ABCD)A.人际传播B.组织传播C.群体传播D.大众传播

30.虚假失实新闻会对产生影响。(ABCD )A.国家B.社会C.个人D.媒体

31.媒体机构缺乏严格的虚假失实新闻惩治机制容易导致。(ABC)A.造假新闻和有偿新闻B.媒介公信力下降C.公众知情权的丧失

32.部分记者为了获取个人或组织利益,将新闻职业道德弃之不顾,表现在。( BC )B.迎合商业机构的宣传,故意编造广告式的虚假新闻,蒙骗受众C.以负面新闻相要挟,从报道对象单位获取丰厚利益,搞有偿新闻

33.防止虚假失实新闻应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ABD )A.新闻记者个体层面B.媒体采编流程层面D.媒体机构内外部环境管理层面

34.影响新闻从业者的独立判断意识是由等外界因素决定的。( AB )A.经济利益B.人际关系

35.培养新闻工作者的中立和平衡报道立场应做到。( ABCD )A.避免迎合商业机构的宣传,故意编造广告式的虚假新闻,蒙骗受众B.不应一味追求轰动、新奇的传播效果而故意夸张歪曲事实C.不带个人偏见地、客观地反映事实报道新闻D.在进行选题把关时,不应根据个人偏好或抵触心理进行选择

36.新闻自律是新闻工作者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的一种行为。( AB )A.自我限制B.自我约束

37.要想彻底杜绝虚假失实新闻,还必须进行他律,包括。( ACD )A.制定详细的行业规范,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系C.推行新闻行业评议制度,定期对虚假失实新闻曝光D.聘请专家或行业资深人士担任传媒内部监察员

38.在媒体机构内部建立记者的信用记录体系有利于。( ABC )A.对记者的专业信用进行记录B.对记者形成约束,并让媒体对记者前期行为有掌握C.规范记者的行为

39.在编辑环节中应强化编辑责任,要求编辑过程不能伤害稿件的真实性,健全三级审稿制度。(BCD) B.编辑C.部门负责人D.总编辑

40.约束记者对采访权的滥用是为了防止。(ACD)A.记者利用所获取的负面报道相威胁,获取经济利益C.记者通过公关活动隐瞒事实真相D.记者制造假新闻进行敲诈勒索

第11篇:杜绝虚假报道心得体会

“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增强责任 求真新闻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诸多事例在提醒我们,随着社会环境、媒体竞争环境的变化,新闻界虚假新闻,或者说是夸大其辞的报道,并未就此销声匿迹。

因此,必须警钟长鸣!

近期,全国新闻战线大力开展“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本报高度重视,进行积极部署,在查找突出问题上下工夫,在加强新闻队伍建设上下工夫,在健全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上下工夫,切实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新闻业务素质。

通过学习通知精神、接受案例教育、开展自我查摆,我深刻的认识到,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每一个新闻人,都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抱着真心,带着真情,真实、真诚地去做好每一次采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真正做到“三贴近”,真正增强社会责任感,才能拥有虚假新闻的绝缘体。

作为一名党报新闻工作者,作为一名编辑,如何恪守新闻真实原则、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以日常工作为例,我谈谈自己的体会和思考。

去年7月,我在处理一篇通讯员来稿,内容是关于某县统筹城乡科学发展的成就,其中内文提及到该县上半年工业园区建设呈快速发展势头,园区的产值规模和创税总额在广西县(市)管理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中均居前列„„,当我提炼文章小标题的时候,想当然的把“前列”当成了“第一”。这一差错,在值班领导审核大样时被发现,后经核实,该“前列”并非“第一”,而是排名靠前,属于“第一集团”。这一错误,虽然没有见报,但教训深刻。很多时候,并不是我们有意写假新闻、刊登失实新闻,往往是由于我们在采编过程中,对所采访事件的不熟悉、不了解,或知之不多、不全面以及在编辑环节中主观意识太浓烈、太随意而造成的。在实际工作中,浮躁的心态导致对新闻判断不准,把关不严,核实不清,相比故意捏造新闻,这种情况更多一些,这些本可以避免但又经常发生的“假”新闻更应该引起重视。

还有一个例子,在今年初,一位通讯员给我发来了一篇某县去年农业发展回顾的稿件,新闻事实、要素咋一看基本没问题,但里面的一些做法和措施看起来似曾相识,由于担心重稿,于是我“百度”了一下,结果发现此篇稿件和一年前署名也是该通讯员的一篇稿件相似度非常高,文中除了日期、个别例子、数字不一样之外,其他都基本相同,后经询问,这篇稿件是这位作者“复制”自己的稿件,只是打电话询问了几个数字而已,至于里面的做法和措施,他说,有关部门表示和以前差不多,于是不作改动,就整理出这篇稿件。事后,经作者本人了解,该县去年在这方面还是有许多新的措施,也涌现出不少新亮点,幸好稿子没发出来,要不自己的“合理想象”就造成新闻失实了。“合理想象”,可理解为想当然或凭空推断,或说在没有根据或根据不足的情况下,就自以为怎么样或什么样了。其对新闻的真实性而言,是个大敌。“合理想象”十分易于失实,在报道中务必引以为戒。

这样的“失真”新闻,稍有不注意就会出现,作为新闻工作者,任何时候都要真正肩负起责任,工作的过程也是求真的过程,也是一种职业操守。通过对事实的较真、对细节的捕捉、对情境的体悟,来呈现真实、传递真实。如何防止和克服新闻失实现象?

我认为,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首先要从自我做起,加强自身素质修养,在思想上和行为上筑起防范侵蚀新闻真实性和新闻职业道德的“防火墙”。作为编辑,我一直着力提高自己的编辑水平和纠错能力,在工作中,我建立了自己的编辑日记,把自己编辑稿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记录在案,时刻提醒自己,对比提高,防止同样问题重复出现。

我认为,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还要从制度上规范新闻工作者得职业行为。每一篇稿件都是由制度作基础,由采编人员的声誉和职业为担保,发生失实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时要建立监督机制,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我认为,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还要进一步提高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素质。随着社会发展,媒体生态和格局都和以前大不相同,新闻来源呈多样化、新闻记者呈年轻化、采编人员呈专业多元化,必须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强采编人员职业培训和再教育,全面提高新闻采编人员素质;同时重视内部文化建设,增强编辑、记者的职业荣誉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多为编辑、记者提供展示能力、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平台,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采编人员的正义感、使命感、职业良知,让每一个从业者把使命、责任、公正、正义当作自己的职业追求,通过提高职业素质,筑牢思想防线,从而主动“打假”,形成人人“打假”的氛围。

第12篇: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篇1:房地产广告案例分析

它首先勾勒的,是一个概念:元年。它针对的,应该是一个高端的群体,所以完全不用考虑交通啊,物业费啊,周边环境啊等等犄角旮旯的事。

文章的内容,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复述了,有兴趣的话,每周四都可以关注一下的。首先推出的是“变形记”,一种地域的优越感,一种尊贵的感觉。其次,是对整个地区的规划概念,以及各项落实的规划。这是一种典型的欲擒故纵手法,先不介绍房型,售价等等最实质的东西,先讲一些很虚幻的,很概念的东西,等你上钩了,再套牢你。不过,说实话,对付有钱人,就是要这样。

他愿意花钱买的,绝不是南北通风,经济适用。

右侧的,是一张典型的别墅广告:有效果图,有文案,有设施,有地理位置,有联系方式,很中规中矩的一份案例。

现在看到的左右两侧的房地产广告,比较有特色。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房地产广告,上半部分是以文字为卖点,下半部分是以图片为亮点。一个是以真情打动人,一个是以好感博得人心。不过,左右两份的模式,真是惊人的类同啊。我特地选取出来,归类整理。

篇2:房地产广告案例分析

房地产广告案例分析

以那些房地产做起广告来,也是大手笔,弄了一个专题,左边的是

专题封页,就占据了整整一个版面。

它首先勾勒的,是一个概念:元年。它针对的,应该是一个高端的群体,所以完全不用考虑交通啊,物业费啊,周边环境啊等等犄角旮旯的事。

文章的内容,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复述了,有兴趣的话,每周四都可以关注一下的。首先推出的是“变形记”,一种地域的优越感,一种尊贵的感觉。其次,是对整个地区的规划概念,以及各项落实的规划。这是一种典型的欲擒故纵手法,先不介绍房型,售价等等最实质的东西,先讲一些很虚幻的,很概念的东西,等你上钩了,再套牢你。不过,说实话,对付有钱人,就是要这样。

他愿意花钱买的,绝不是南北通风,经济适用。

右侧的,是一张典型的别墅广告:有效果图,有文案,有设施,有地理位置,有联系方式,很中规中矩的一份案例。

现在看到的左右两侧的房地产广告,比较有特色。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房地产广告,上半部分是以文字为卖点,下半部分是以图片为亮点。一个是以真情打动人,一个是以好感博得人心。不过,左右两份的模式,真是惊人的类同啊。我特地选取出来,归类整理。 篇3:新广告法解读: 让虚假地产广告打回原形(最新) 新广告法解读: 让虚假地产广告打回原形

1、项目有多远,不得讲时间

解读:“x x分钟直抵大市口”、“与高铁站无缝对接”、“与万达广场零距离相拥”、“距x x区政府仅x x分钟路程”??在过去的楼盘广告中,这种利用耳熟能详的公共建筑、高铁站、机场等重要的交通枢纽、周边地标性建筑作为参照物,表示项目距离的手法屡见不鲜。

不过,所谓的“x x分钟”、“零距离”、“无缝”究竟是以什么方式进行时间计算,是乘公交、步行,还是开车,抑或开飞机?购房者往往一无所知。而且,这个时间走的哪条路线,是否已囊括发生交通拥堵、遇到突发情况等不确定因素所耗费的部分,开发商通常“遮遮掩掩”,购房者则如雾里看花。本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几分钟生活圈、几分钟到中心区等措辞,以后只能挥手saygoodbye了。

典型案例:一些偏远楼盘为了表明与市中心距离近,几乎都会拿cbd作为参照物表述距离。在镇江,多数在售楼盘基本都会把罗临近万达、大市口卖点。以龙岗某楼盘为例,其宣传资料称,5分钟至大市口,15分钟至万达,事实上,除非深夜或者这些道路根本没人,否则你难以像广告中描述那般飞速抵达各处。

2、房子有多大,不得只讲赠送率

解读:新房产广告法中指出,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在房价突飞猛涨的当下,以各种名目将房子赠送率、使用率宣传得“天花乱坠”的楼盘不计其数,土地资源稀缺的深圳尤甚。不可否认,这一招对于诸多需要大空间、却无法承担大户型的刚需客户具有一定诱惑力。

然而,楼盘宣传文案中一般多以“买一层送一层”、“使用率高达x x %”、“绝版高拓”、“n +1房”等形形色色的广告语来许诺,却从不明确标注房源的真实面积。新广告法落地之后,这种“坑爹”现象将“销声匿迹”,开发商不能再任性地吹嘘户型,而不标示具体的建筑面积、赠送面积了。

典型案例:无论是广告单张,还是户型图,n +1户型都是众多开发商惯用的宣传噱头。某楼盘,在新品入市之际大肆宣扬针对刚需置业群体设计了n +1的创享空间,轻松实现两房变三房、三房变四房。可是,究竟套内实际的使用面积和赠送面积有多少,开发商并未明示,购房者可能稀里糊涂就掉进“陷阱”里。

3、每年升值x x,不得再承诺

解读:在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里规定,房地产广告里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并且,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销售之后返租曾经在商铺、写字楼和公寓的销售中,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其中不少商用物业甚至提出5年回本50%等承诺。但之后随着一些项目返租过程中开发商跑路,或是经营不善清场关门情况的出现,深圳对于返租、承诺保底收益和升值等广告内容早已明令禁止

典型案例:除了“首付10万惠城麦地核心地段,千亿商机产权旺铺10万元/间起”、“月赚3000,即买即回36%”等承诺保底回报字样之外,该广告还极具诱惑性地提出“做暴富老板的机会来了”以及“拿着房产证轻松做老板”,相信新广告法执行之后,这种广告内容首先要调整。

4、开盘销多少,不得乱吹嘘

解读:新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售罄”和“抢房”是可以被制造的。100套房一次性推出,也许只能卖掉60套,售出6成,但是如果每次只推20套,你说现场会不会火爆?开发商通过定价策略来实现市场上所谓的“小步快跑”,也就是分批发售,并且每次都对外宣称,售罄了,又售罄了。

典型案例:某楼盘,这个广告真的是极为典型的案例。当我们看到“四次开盘四次售罄”的时候,再辅以“盛世开盘”的火爆图片,第一反应是,这个盘销售好抢手。可是当仔细观察推盘量的时候会发现,3月28日推出97套,3月29日加推了33套。

5、“最”字头,不得随便列

解读:在新广告法的广告内容准则当中,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往较为常见的情况容易出现在描述项目环境时称“国家级”,或是强调项目品质时称“最顶级”。但这条新规并非针对房地产广告,实际影响并不太大。这主要是因为此前广告法在执行中对房地产行业此类说法的要求就颇为严格,出现这一类用语时往往会审核其来源出处,一旦存疑便不允许刊发。

不过,也有一些原本用“极致”等词汇作为项目推广标签的楼盘近期主动修改了文案,以规避新广告法的雷区。

典型案例:以显眼的字号和颜色凸显“最中央、最好房”,并在文中自称“第一开发商”,显然是与新广告法的规定背道而驰。今后再使用这样的字眼,广告主将可能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严重的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6、未拿预售证,不得发广告

解读:在新广告法的配套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第四条当中规定,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而第五条则再次强调,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此外,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由于目前入市的新盘绝大多数处于预售状态,广告也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始酝酿或发布,因此,该条规定涉及面颇广。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始销售商品房,在该规定施行之后,楼盘的宣传推广期将被大大压缩。

7、买房送学位,不得瞎误导

解读:让孩子入读名校,是许多家长梦寐以求的事情。尤其是在学位紧缺的深圳,许多人购房几乎都是奔着孩子就学去的。许多房地产商以此为“商机”,纷纷打出“买房子送名校学位”、“9年一站式教育”等以教育资源做卖点的广告宣传语。但因其中不少楼盘存在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加之教育部近年调整“学区”,导致客户购房后无法享受到开发商此前在广告中宣称的教育资源,由此引发的业主投诉和维权事件不断增多。因此《新广告法》写明,房地产广告中规定了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并禁止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这将有效减少客户与开发商之间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典型案例:某高端地产项目当初销售时打出了“买房可以上学”、甚至在楼体上打出“名校为邻,走路上学”的标语,吸引了不少有入学需求的家庭前来购房。可事实上,买了这儿的房并不意味着业主子女就能就近上学。

8、xx元/㎡起,不得再滥用

新规解读:可能我们每个人在拿到楼盘宣传单时,都被那大大的数字吸引过,于是心里暗喜“咦,好像价格还不错,不会是捡了便宜吧?”然而却常常忽略了数字之后还跟着的那小小的“起”字。当你被数字打动,兴奋地去看房时,才发现数字标注的房子基本差到是没法买的,或者已经卖光了,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新广告法要求,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起”字将消失在数字之后,今后在宣传页中涉及到价格的,会明确标注“×× 元——— ×× 元/平方米”。

典型案例:某城一楼盘公然在其广告宣传中打出“3999元/㎡起”的字样,其中以巨大的数字凸显出房屋价格,然后以不易被察觉的小小的“起”字跟在数字后,是地产商吸引客户的惯常做法。另外,记者搜索资料发现,除了“x x元/㎡起”之外,借势营销也成为广告宣传常态。例如,某楼盘借其项目临近一线大品牌项目而在宣传页上打出“万达旁”、“大品牌”等字样,借此为自己的楼盘“镀金”。新广告法明文禁止了此类容易误导准买家的宣传方式,今后此类宣传方式将面临严厉惩治措施。

篇4:房地产营销失败的案例

房地产营销失败的案例

北京玫瑰园是一个卖了十几年的别墅项目,实际上它的规模并不大,除了几经易手,地理位置不佳和公司管理混乱外,营销失策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地产营销人员总是容易犯一个大错,拿玫瑰园来说:为了达到明确目标群体的要求,就把自己定位在了一个过于拥挤和客群过少的市场,这就是过分定位,形象窄众化的表现。玫瑰园所有的报广都给人感觉玫瑰园像是北京最贵的、北京最奢华的、北京最别墅的,以至于“别墅还是玫瑰园”,这句话都蹦出来了,而他们自己还沾沾自喜,以为报广多么成功似的。结果富豪本来圈子人就少,去看的只有一小部分,不满意的又居多,真正购买的富豪自然就少了,而想步入富豪阶层的中产阶级又被吓着了不敢去看,实际上这部分中产阶级才是玫瑰园真正的居住者和购买客户。

真正成功的营销定位,应该是象ipod那样的:“for young people of all ages(为所有年轻人准备)”。实际上真正能买得起ipod那么黑那么贵的产品的年轻人又有几个?或者象阿玛尼一样就定位的“为有品位的人”。什么叫有品位?我还认为我比煤窑大款有品位呢。同样宝马的营销定位也是它畅销的基础,如果它定位为:“为层峰人士定制”,我相信销售就会很悲惨。

实际上在现在的地产营销和广告界,犯的都是这样的错误。比如2004年我参与的北京一个别墅项目“金碧湖畔”。一句“影响那些有影响力的人”和这一句话所衍生出来的主题和定位,就造成了如今形象的窄众,虽然现在卖得不差,但是窃以为是市场的原因,而非我等营销人员的功劳。所幸我在左突右闯中豁然开朗,也算为时未晚。

但是年前去沈阳谈“翔凤国际山水别墅”代理的时候(帮朋友开的代理公司的忙),竟然看到了同样的一句话,大概这家公司或这项目的代理公司和广告公司对我们04年做的“金碧湖畔”非常欣赏,但是却没有深入的分析“金碧湖畔”的销售成功是北京大势所趋造成的,沈阳却不具备这种市场环境,所以错误的定位自然造成了失败的销售,对此我是非常非常的深表歉意的。

本文主要是谈失败地产营销案例的,所以对成功的定位和正确的方向性就不深入描述了,心得这种东西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另外,再提两点定位失误,一个是很多地产项目都把自己的产品定位在一个不重要的特点上,比如:“宽house”和“汤house”,宽和汤对别墅产品而言是重要的特点吗?是购买的第一决定因素吗?恐怕没有一个客户会把这两点放到第一位上;另外一个就是定位于并不需要的产品变化上,比如:“大钟寺商业广场--第四代商业广场”,什么叫第四代?如果说前三代是商店、商场和综合shopping mall的

话,他们之间的差别那是非常明显和共识的,第四代是什么?实际上看完后觉得完全就是一个杂烩而已。

对于现在很好的地产市场环境来说,我的这些细微的心得体会实际上等于屁话,但是我一直相信牛顿第三定律:“当有一股力推动的时候,一定会有另一股反力来改变它的方向”。现在你取“朝庭”这么傻的名字,或者定位“银泰--北京第一高楼”都没有关系,反正买单者众,权当茶余饭后的谈资好了。 篇5:虚假广告案例

虚假广告案例

案例一:嘉兴市秀洲区华山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院??(共计8家)”的名义以及刊登24位会诊专家照片来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已使用上述病历卡400本。

嘉兴市工商局秀洲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虚假宣传对其经营状况作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医学权威机构名义和医生形象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金华开出首张巨额罚单重罚虚假医疗广告

2006年9月,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开出巨额罚单,对金华同济门诊部发布的虚假医疗广告处以二十七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龙泉市“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吴某与林某于2006年6月1日起合伙设立“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同年6月9日,在龙泉市新闻传媒中心今日龙泉上发布了一则名为《一个事实引发的思考》的广告,主要内容称:格朗明调视膏,其疗效经国内20余所大型医院验证,65000例近、弱视患者三年多药理临床实验,各项指标均达到国际sda领先认证,有效率高达96%,治愈率高达91%。被权威专家认定为目前世界上治疗近视、弱视最先进、最有效的绿色疗法。是经过国家卫生部特别鉴定的国家级新药,并喜获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7108531-5)。同期,两当事人又出资800元擅自印制相同内容的宣传单,通过散发、传递的形式,宣传和介绍格朗明调视膏。

经查发现两当事人宣传和使用的格朗明调视膏系一种保健用品,而非宣传中所称的药品,且当事人对广告中所做宣传亦不能提供事实根据。调查同时查明,从2006年6月3日起至2006年6月22日案发时,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擅自开业以龙泉市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的名义对外营业,收取营业款7568元,非法获取利润4688元。

龙泉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无照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其在龙泉市新闻传媒中心“今日龙泉”上发布虚假广告和擅自印制散发虚假宣传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无照经营违法所得4688元,并处以罚款5500元。 经台州市工商局路桥区分局查实,韩国崔起荣院长并没有在该医院坐诊,广告中所称“由韩国崔起荣院长定期坐诊”内容与事实不符。路桥分局认定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其整形美容医疗活动作虚解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五:杭州工商揭穿“一次性吸脂近50公斤世界记录”弥天大谎

2006年6月至7月间,杭州工商局拱墅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杭州艾美整形美容医院先后于6月9日、6月13日和7月26日在报纸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称“世界吸脂大师王志军2004年创下一次性吸脂近50公斤的世界纪录”,并把郭同荣、王志军主治医师、潘宝华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宣传为主任医师。拱墅工商分局认定该行为违反《广告法》

第四条规定,属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案例六:四川德兴堂保健制品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

案例七:义乌阳光美容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9年1月,义乌阳光美容医院发布以除痘、祛斑等为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宣称该院“歼灭痔疮不留痕”、“二氧化碳取痣除疣”、“神话c6智能祛斑王美肤系统是黄褐斑的强力杀手”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被义乌市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八:东阳市华山综合门诊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9年9月,东阳市华山综合门诊部为吸引病人就医,在东阳城区菜市场周边发放《健康家园》医疗广告宣传刊物。在该宣传刊物上虚构了多名门诊部医生的简介及专家介绍,虚假发布“妇女免费体检”、“权威医疗市妇联免费体检定点单位”、“各项检查费、化验费全免”等信息,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东阳市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九:林月明发布虚假网络广告案

浦江县玉尔龙饰品厂个体经营者林月明,于2009年3月份起在阿里巴巴建立网站,虚构“浙江玉尔龙饰品有限公司”名称、故意扩大企业规模等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浦江县工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十:天盛塑料五金发布非法性用品网络广告案

金华市天盛塑料五金厂于2008年下半年开始在其自身网站及中华企业录等网站发布性生活用品产品广告,在网站上张贴了本厂生产的成人性生活用品增大器套装、增大器等产品的图片,并在图片下配上介绍产品的文字,违反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擅自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广告的行为,2009年被金华市工商局金东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十一: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互联网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第13篇:防范虚假信息总结报告

育才学校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宣传进校园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防范虚假信息诈骗意识,根据漳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漳州市公安局《关于组织开展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漳公综【2013】430号) 要求,我校组织开展“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宣传进校园”活动,在各班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范宣传活动,主要通过升旗仪式、主题班会、主题黑板报、学生手绘手抄报等系列活动进行防范虚假信息诈骗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广大学生掌握了解防骗知识和技能,使之能成为千万个家庭的“宣传员”。

学校十分重视安全教育,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防范虚假信息诈骗安全意识,增长防范虚假信息诈骗安全知识,我校结合实际情况,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防范虚假信息诈骗教育活动,引导和发动全校学生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到防范信息诈骗活动中去,与全社会一起共同营造和谐环境。

学生的安危不仅仅牵动了一个家庭,更牵动了我校每一位教师的心,学生无小事,对待每一个学生我们都是细心加耐心,让每一个在我校学习的孩子都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第14篇:治理虚假广告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广告行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正因为如此,个别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单位受利益驱动,设计、制作、发布违法违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有的甚至违背了社会道德标准,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2.答案提示

违法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包括:

(1)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惟利是图、见利忘义。一些企业(广告主)在利益驱动下为扩大市场占有率,以违法广告进行宣传,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争夺市场。一些广告经营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降低审查标准,迎合企业不正当要求。

(2)法律不健全,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矫正,形成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目前广告业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加之执法环境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戒。

(3)广告商法律意识淡薄,消费者维权意识弱,致使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4)广告监管机关执法人员数量少,执法不严,造成了不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广告,妨碍了公正、公开、公平执法。 3.答案提示

答案为BD。 B项错误。“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不能一出问题就完全由责任人负责。因为治理违法违规广告的根本目的是从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广告,这需要在广告的设计、制作、宣传等过程中都严格监督、依法办事,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一个人身上,各个环节都必须把好关。

D项错误。交纳保证金这种强制性措施不适合应用于治理广告问题的工作中。因为,治理违法违规广告问题主要还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D项中的措施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强制性干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 4.答案提示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在商品生产飞速发展的今天,作为信息载体之一的广告无孔不入,随处可见,令人目不暇接。它确实给人们了解、购买、推销、使用商品带来了极大方便。《广告法》的颁布对于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广告业依然存在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象,从目前报纸、电视等媒体上来看,违法、违规现象主要表现为:欺诈性广告,即广告内容含有欺骗性,如在诸多的药品广告中,无视客观事实,治愈率张口就在百分之九十几以上;违禁性广告,即广告用语胡编乱造,盲目吹捧相关商品;庸俗性广告,即广告内容庸俗不堪,甚至有淫秽性宣传;误导性广告,突出表现在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方面,如厂家为了表明自己药品的特殊功效,在广告中先用不同性别、年龄、身份的患者现身说法,再由医生(至少是医生装束的人)或某专家介绍药品药性及治愈效果,最后再以医疗机构作保证,根本无视法律规定。

《广告法》实施十余年,如此猖獗的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确实令人触目惊心。进一步加大对广告市场的管理力度,规范生产厂家与媒体的行为已势在必行。

(1)集中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搞好部门协作,加强办案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形成执法合力,以惩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强化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媒体的监管,加强广告监测,严厉打击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以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2)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

(3)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此外,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4)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广告专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繁重,难度大,只有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才能使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

第15篇:如何鉴别虚假发票

如何鉴别虚假发票

 被喻为“第二钞票”的发票,不仅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对发票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使大家了解发票方面的有关知识,以免自己在报销中出现不应有的损失,笔者联系工作实际,浅谈一下发票的审核内容。

1、审核发票的真伪

 看发票的规格、档次、印色是否正确,防伪标志是否齐全,是否有水印及专用防伪线,防止假发票报销。目前发票从管理上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  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征:

 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套印在发票联的票头中央,发票监制章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标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规定: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分为面向公众的公众防伪措施和面向发票鉴定人员的特殊防伪措施。考虑到目前防伪技术的发展现状,税务总局这次暂不统一全国防伪措施。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继续使用原规定纸张外,其他发票的防伪措施由各省自行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原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的统一红色荧光防伪油墨于20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

 据了解,新版普通发票采用了全新的多重防伪技术,难以仿造。普通消费者可按以下方法自行识别发票真伪。

1、重庆市国税系统:

 重庆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中,平推式发票发票联用纸为压感水印纸,底纹图案为“徽+重庆国税”,同时采用温变线、隐形荧光线和防伪元素等防伪措施,其他联次用纸为普通压感纸。发票联纸张背面印有公众防伪识别说明。卷式发票用纸为水印胶版纸,采用黑白水印防伪,底纹图案为“税徽+重庆国税”,其中税徽图案为白水印,“重庆国税”为黑水印。发票联纸张背面印有公众防伪识别说明。识别方法是:观察水印图案是否为“税徽+重庆国税”;发票背面有一条2-4mm宽度的桃红色线条,加热至42℃以上,桃红色消失,降温后恢复;用紫光灯照射桃红色线条,会出现一条荧光线。

 手工票发票联采用黑白水印纸,其他联次为白打纸。底纹图案为“税徽+重庆国税”,其中税徽图案为白水印,“重庆国税”为黑水印。发票联纸张背面印有公众防伪识别说明。识别方法是:发票上的水印图案为“税徽+重庆国税”,当对着自然光观察时,税徽为白水印,“重庆国税”为黑水印;在深色背景下,白水印会变为黑水印,黑水印变为白水印。

 保留的发票,采用水印纸的,水印图案更改为“税徽+重庆国税”,同时在发票联背面增加公众防伪识别说明,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 为了让纳税人方便地查询发票真实信息,市国税局特别开通了网上发票流向查询平台,纳税人可登录市国税局网站(),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查询”功能模块中,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便能够进行查询。

2、重庆市地税系统:

重庆市地税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

发票”继续采用干式复写纸外,我市地税系统管理的其它种类发票一律采用专用防伪纸张。专用防伪纸张由“重庆地税+税徽”区域防伪标识组成,同时加印温控紫色荧光线。原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的统一红色荧光防伪油墨改用普通金红色油墨  新版发票提供直观判别和系统查询两种真伪鉴别方式,以系统查询为准。直观判别

查看发票是否有“重庆地税+税徽”区域防伪标识和温控紫色荧光线,此线在42℃以上会消失,低于42℃会恢复为原色。真伪查询可通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手机短信、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查询。查询人只需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填开金额即可得到鉴别结果。各机关事业单位、纳税人的业务经办人、财务会计人员应在发票报销前进行发票真伪查询,查询结果不正确、发票付款单位栏打印与本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入账。

网络查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fpcx/

短信查询:定额发票请编辑短信将发票代码及号码(连续输入)发送到1236623;其它发票请编辑短信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发送到123662

3

2、审核发票的印章

 事业性收费票据要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经办人签章是否齐全。开票单位印章与所购货物名称是否相符。根据多年的审计经验,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 (1)印章模糊不清或无印章,有的经营部门在出具假发票时,为推卸责任保护自已

故意不将印章印清或拒绝盖章;

 (2)使用已倒闭经营企业的公章,有的企业虽已破产倒闭,但公章却没有依法收缴,

为开具虚假发票提供了方便;

 (3)印章经营范围与开票内容不符,比如审计中我们发现有的发票开具内容是汽车

修理而盖的却是某副食品商店的章,开具内容是办公用品而印章却是某商场服装专柜的销售专用章;

(4)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只盖代开发票专用章,而没有经营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个体经营者私章。

3、审核发票的代码和发票号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

[2004]5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规定:

 (1)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

局。

 第

2、

3、

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重庆为5000

 第

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11年以11表示)。

 第8位至12位,除原第8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

内河货运统一发票”编码保持不变外,其他代码编制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2)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

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

9、

10、

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

9、

10、

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

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4、审核发票的发票版式

 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票版式,如果发现逾期使用旧版发票报销的,则不能税前扣除,

应查清原因,看是否存在问题,要看发票印制是否清晰,有无错漏,辩明真伪。 

5、审核发票的经济业务内容

 看发票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经办人是否注明用途,发票所记载业

务内容与开票单位经营范围是否相符,是否使用与经济业务内容相适应的行业发票。目前被审单位虚假发票开具内容主要有“办公用品”、“副食”、“劳保用品”、“汽油”、“维修费”等。如果这几方面的支出奇高,就有可能存在开具虚假发票的问题。审计这类发票应重点注意每年的

1、2月份和

9、

10、12月份春节和中秋节期间,是否有用开具虚假发票掩盖了滥发福利和公款送礼的事实。

6、审核发票的票面

看整张发票的字体书写、笔迹轻重及复写痕迹是否一致,是否异常,是否有涂改、添加、挖补、刮擦等痕迹;看发票有无“作废”、“已报销”等印章或字样;看发票备注说明中有无“不得报销”、“自费”等字样。发票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并在更正出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7、审核发票的开具时间

看同一经济内容同一金额的发票是否在相近时间内出现;看发票号码是否相连或相近,与实际情况有无矛盾,是否将过期作废的发票拿来重新使用等情况,必须查明原因,以防重复报销。在审计中我们注意到有的发票票号和开票日期逻辑关系上存在问题。比如有的被审计单位从某一购货单位开具的购货发票,票号是连续的,但日期却相差甚远;有的发票票号连续或票号不连续但属同一本上的发票,而印章却是不同的销货单位;有的被审单位同一天从某一购货单位开具购货内容相同发票,但发票票号相差甚远或不是同一本上的,这往往是开票人为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所为,反而弄巧成拙,露出马脚,足见开虚假发票人的心虚。另外,纳税人要特别注意跨年度使用发票的情况。

8、审核发票的价格和金额

 看所购的物品与以往所相同的物品价格是否相同或相近;看所购的物品是否舍近求

远、舍优求劣;看所购物品的数量、金额、品种等是否在计划控制范围之内,差异较大的,需说明原因。

 看发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小写前是否有“¥”字样,大写金额前是否顶格;看

数量与单价的乘积是否等于金额。金额有错误的,应当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上更正。看发票所开具的内容和金额是否符合现行财政法规、财会制度以及地方的财务规章制度,如出差住宿费、会议费、车船交通费等,有无违反规定和扩大开支标准等现象

9、审核发票的报销手续及填开内容与所附附件的合理性

 看发票是否为“报销联”、“发票联”等字样的票据;看经手人、验收人、领报人等手

续是否完备;看有无相关领导人的审批。如发票丢失,应取得原出具单位盖有印章证明,并注明经济业务内容、原发票号码、金额等。用复印原发票存根作证明的,必须加盖原单位印章。严禁用发票核对联、发票附联、发货联、发货随行联、无盖章的复印件等报销。

 另外,还应看发票开具的付款单位是否为公司全称,税务机关执行的口径一般是应

开具企业全称。。

 (1)填开内容为“会议费”时,审核是否后附会议费证明材料。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

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 (2)填开内容为“办公用品”或“食品”时,审核是否后附销售方提供的明细清单,并

追查购置(采购)后是否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

 (3)填开内容为“咨询费”、“顾问费”、“场租费”等服务费用时,审核是否后附相关

合同。

 (4)填开内容为“礼品”时,审核是否计入业务招待费,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10、审核发票开具的规范程度

 审计中我们发现某些发票在开具的规范性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有的发票没有开具购货单位,有的发票不开具日期。这种类型的发票在报销单位和入账时间上都有很强的弹性,可以随时随地报销。比如有的主管部门将无法入账的奖金、礼品开具了上述不规范的虚假发票在其下属单位列支。

另外,有的被审单位在开具虚假发票时忽视了对行业类别的对照,造成发票的行业类别与经营行为产生矛盾。比如有的发票开具内容是“购置办公用品”,而使用的却是建筑行业的发票;有的发票开具内容是“房屋维修”,而使用的却是商品零售行业的发票等等不一。虚假发票虽然变化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掩人耳目,以假乱真。还是俗话说的好:假的真不了。

 如以上措施仍无法鉴别假票,则可向税务部门要求鉴别发票真伪。实际上,用票单

位和个人没有发票鉴定义务,但是由于鉴定的后果自已要吃黄连的,所以还是需要自己先鉴定真伪,自已没那个本事,则税务机关有义务帮助鉴别,如果说税务局也把假发票鉴别为真发票了,那么以后发现票还是假的时,这个责任就要由税务局来负,就要允许人家假票也可以扣除抵扣,因为当初鉴别时你税务机关是有义务的就要担责。所以纳税人以后有大额票的,赶紧拿到税务局去鉴别,保护自已。 经常存在的票据问题:

A、收据类:报刊杂志订阅单、培训费收据、政府部门收费收据、财务收款收据、

白条等

B、过期票据:非纳税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收据、已作废版本的发票。 C、错用票据:房租用商业、工业等非房屋租赁业专用发票;律师服务费用行政事

业收费收据而非服务业发票;诉讼费以预交票据代替结算票据、戏剧团用商业发票、通讯费用商业发票、工程维修处用商业发票等。

D、个人和外单位名称的票据:养路费、诉讼费等

E、填写不合格票据:项目填写不全、涂改、印章为公章或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

印章)、无套写等。

F、借用发票:开具内容、发票类型和用章单位三不符,如购煤用商业发票用章单

位为文化用品商店。

G及费用分割单、会议费无相关证明、差旅费无相关证明、办公用品(大额)无明细单、修理费(大额)无明细单、缴费卡无分配单等。

第16篇:伪造虚假受伤日记

你们知道吗?一支红笔和一支黑笔相结合起来的颜色画在手上就可以形成一个以假作真的伤痕,虽然滥竽充数,但是栩栩如生。这是我同桌叫我画的,看似逼真,血色鲜艳。早上上课,她画了一节课的伪造伤痕。

“请同学们翻到语文课本第XX页。”陈老师清脆而嘹亮的声音在教室里回荡,同学们的读书少朗朗上口。唯独我的同桌趴在桌子上,拿着一支黑笔和一支红笔在替换着涂擦手臂,她的手黑白相间,红色最多,很像刚摔过的伤痕,惟妙惟肖。我就问她:“你这个伤痕是真的吗?会痛吗?”她看到我单纯天真的眼神笑了笑,开心地说:“哈哈,这不是真的,我用笔画的,你真是太单纯了吧?要不要我教你画?”我想了一会:如果真的能画出形象逼真的伤痕,家人看到,不就会心疼我啊?我脱口而出:“嗯嗯!”我快速地拿出红与黑笔,为了模拟真实示范,所有由她先来帮我画。

我的手被她两支笔重重的摩擦着,还有一丝痒和疼痛,我的手变成好红好红,就如同出血了似的,一道别刮伤的伤痕在手上,她又用黑色的笔涂,变成了被缝了几针的形状。她把伤痕周围的地方也涂成红色,摩擦摩擦,就宛如一个真实的伤痕。这道伤痕非常逼真,远看鲜红,近看露馅。

晚上放学回家的时候,妈妈看我真在写作业的手臂露了出来,正好是伤痕的地方,她看见后睁大眼睛,他欲哭无泪,说:“噢,宝贝你怎么了?你的手……“我打断了他,说:”诶妈妈这是我自己画上去的,是假的!“她抚摸我的伤口,没有一点的血痕,就大吼我:”你怎么能够这样?看把我着急的!“我捧腹大笑,我自己会画的伤痕她也信,哈哈哈~

第17篇:虚假医疗五大套路

虚假医疗五大套路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召开会议,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执业,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禁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可见仍有一些医院以“无中生有”的病情和虚假宣传的套路,使前来就诊者落入“医疗陷阱”之中。

套路一:两性疾病成“重灾区”

“在听到自己患有男科、妇科特别是性传播疾病时,一些患者羞于到大医院看病,而选择民营医院。”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副院长黄延年说,有些不正规的民营医院,在治疗疾病尤其是生殖系统疾病时,喜欢夸大病情,打擦边球,用似是而非的语言描述病情,加重患者心理负担,增加患者治疗费用。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皮肤科主治医生谢新元说,以“尖锐湿疣”这种疾病为例,有些不正规医院除了将患者所患其他疾病诊断为尖锐湿疣外,还会告诉患者这种疾病易复发,要通过各种光照、高科技手段持续跟踪治疗。实际上,尖锐湿疣在规范治疗后,通常患者3~6个月不复发,即被视为痊愈,无需过度治疗。

套路二:体检必有“重病”

不久前,24岁的小瑶到一家正做推广活动的专科医院做了体检。“哪料到医院检查出我患有宫颈糜烂,当天就上药冲洗做了红光治疗。”小瑶的检查报告上显示“宫颈2度糜烂”,并且配有四张彩色图片,凹凸不平的肉疙瘩呈现在照片中。小瑶说,看了检查报告后,医生开始普及有关“宫颈糜烂”的知识,称“宫颈糜烂是比其他妇科炎症更加麻烦的一种疾病,不及时治疗十有八九会产生癌变”。医生向她推荐了一种叫做“Leep刀治疗”的方法,治疗价格在1780~2980元之间。

对此,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妇科主任冯忻指出,所谓“宫颈糜烂”是“柱状上皮外翻”的表现形式,在排除病理性病变的情况下是不需治疗的。

套路三:名医屡屡“被出诊”

近年来,不少学科领域专家不幸成为虚假医疗信息“偏爱”的对象,中医泰斗、名医团队频频出现在某些不知名医院的官网上。男科、妇科、不孕不育、皮肤性病科是“被出诊”问题的重灾区。

套路四:自封“重点医院”

“重点妇科医院”“不孕不育科研基地”“计划生育定点医院”“官方指定医院”……在广州,不少医院在其官方网站挂出这样的头衔。这种情况在其他城市也不鲜见。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并没有指定的重点医院,也没有认定某些医院为专门的“重点妇科医院”。

套路五:“山寨网站”钓患者

最近,广东省皮肤病医院网络技术人员监测到,一个网站竟然全盘复制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官网首页的内容,但点开二级网页后,该网站却指引患者前往广州市另一家皮肤病专科医院。

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工作人员假扮成患者,给山寨网站打咨询电话,问对方是不是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对方立即回答“是啊”。当“患者”提出要找某位专家时,对方谎称“该专家今天不出诊,我给你推荐另一位专家吧”。实际上,这位专家当天在广东省皮肤病医院正常出诊。

第18篇:虚假离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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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离婚有哪些

虚假离婚又可以叫做假离婚,如今的社会中,出于各种目的而假离婚的夫妻不在少数,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私欲,但虚假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是很大的。那么大家知道虚假离婚有哪些,而具体的法律后果又有哪些吗?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虚假离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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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1、通谋离婚。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二、假离婚有什么后果?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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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由“假离婚”带来的种种纠纷和矛盾给家庭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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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当您遭遇到“假离婚”时,为了保护您的个人权益,避免造成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结果。

关于虚假婚姻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小编在此告诫各位,生活中千万不可因为一时利益而选择虚假离婚,这样的话往往会给自己造成更多的损害。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赢了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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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60所虚假大学名单

60所虚假大学名单

北京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信息科技大学、中国信息工程学院、首都财经管理学院、北京财经管理大学、北京财经管理学院、北京财商学院、神州大学、北京中加工商学院、北京京文国际学院、北京商贸大学、北方交通工程学院、华北工业大学、北京英迪经贸学院、北京高级财务管理专修学院、青岛远洋大学、山东文理学院、山东建设学院、青岛现代经贸学院、山东经济信息学院、山东城市学院、华东财经学院、上海同济医科大学、上海华文外国语学院、上海城市建设大学、上海工商学院、长江科技学院、西安信息技术学院、西安工商管理学院、西安工业科技技术学院、西安工业科技学院、西安建设科技学院、陕西国防工业技术学院、南京科技管理学院、南京金陵科技管理学院、江苏信息工程学院、江苏都市建设学院、江苏理工职业学院、石家庄工程管理学院、华北建筑工业学院、华北建筑工程学院、中原工业大学、河南科技师范学院、杭州建设管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学院、广东科技管理大学、广东经济管理学院、福建海峡经贸技术学院、福建经济贸易大学、常德经贸学院、湖南经济管理大学、山西信息工程学院、山西远东外国语学院、沈阳盛京大学、对外经贸管理学院、武汉建筑职工大学、江西赣南学院、安徽城建大学、四川华商学院、兰州对外经济贸易学院。

第20篇:疑似虚假案件管理办法

疑似虚假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安邦保险理赔品牌形象,充分发挥疑案人员重要性,加强疑案人员行为规范化管理,提高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率和及时处置率,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特制定《疑似虚假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疑案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所以疑案管理方面的政策、细则等必须遵循本办法的核心管理思想。

第三条 疑似虚假案件管理要坚持“调查为主,审核为辅”的工作原则,任何案件没有足够的证据不能轻易作拒赔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车险事业部理赔部疑案室以及各级机构疑案处理人员。

第二章 疑案定义及岗位人员定位

第五条 疑似虚假案件简称疑案是指有欺诈嫌疑的案件,具体是指投保人、第三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或者人为故意扩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对保险责任判断的疑惑,而错误的向其支付保险金的案件。

第六条 疑案人员是指从事车险理赔疑案处理的岗位人员,具体包括疑案审核人员、疑案调查人员、疑案法务人员、疑案拒赔人员及欺诈引擎维护人员。

第三章 疑案管理指导思想

第七条 坚持高标准组建疑案队伍人员。针对疑案风险的特殊性,疑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作风素质强、专业技能高、知识面广的要求,疑案岗位人员必须通过总公司考核,采取持证上岗。

第八条 疑案处理必须尊重客观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疑案工作的调查、审核以及拒赔处理,应客观公正、有理有据、依法合规。

第九条 坚持主动迅速的原则。由于疑案风险的高危性,疑案的调查取证必须及时高效,力争在第一时间内获取有利证据。

第十条 坚持廉洁自律办公。疑案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坚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坚决杜绝收受贿赂、以赔谋私、贪污腐败等行为。

第四章 疑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总公司车险事业部理赔部疑案管理室负责全国疑案的统一领导、管理以及考核工作。疑案通道在疑似虚假案件业务处理上实行垂直化管理,各级机构疑案处理人员在总公司疑案管理室授权下处理疑案工作,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疑案岗位人员,人力编制不足的机构疑案审核岗由调查岗兼任。

第十三条 原则上要求疑案人员编制以机构日均报案量为基础,但重点三级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疑案人员,一般三级机构疑案岗由三级机构理赔负责人兼任,具体人员配置按照《理赔资源最优化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分公司拟录用疑案的人员应报总公司疑案室审批,总公司疑案室同意后按公司招聘流程进行。

第十五条 分公司理赔部负责疑案队伍建设、行为监督以及外部第三方关系的公关维护工作。其中第三方关系管理的费用申报、使用由第三方管理室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疑案岗位人员的调入、调出必须上报总公司疑案管理部门,并得到同意批复,方可进行。人员调动前应做好案件交接工作,确保疑案平台案件的正常处理,未经审批严禁机构随意调整疑案人员。

第十七条 总公司疑案通道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各级疑案人员进行临时性的工作调配。

第五章 疑案岗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疑案审核岗位职责

(一)疑案审核岗人员根据案件情形、事故经过、各环节上的欺诈证据,对案件的处理做出综合判断,如需调查的明确给出处理意见;

(二)根据案件所的触发因子对案件做重点核查,审核案件疑点,判断案件真实性,对因子误伤的案件及时让其恢复到正常案件状态;

(三)保证案件审核时效。第十九条 疑案调查岗位职责

(一)负责疑案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复勘事故现场,核实事故真实性,完成《疑案调查报告》;

(三)联系被保险人、司机,调查出险时间、地点、车辆、驾驶员、事故经过;

(四)与交警部门合作,调查是否酒后驾驶,调查事故责任划分情况;

(五)负责对假案或不属保险责任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六)负责配合公安、司法部门进行打击诈骗保险违法活动;

(七)总、分公司疑案调查人员分权限负责落实总公司提出的调查要求,不得推委拖延,服从工作分配;

(八)及时处理案件,并保证案件办理时效。第二十条 疑案法务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疑案调查岗、疑案审核岗提出的拒赔报告、证据材料进行审核,从法律、法规适用性角度给出合理意见;

(二)从法律证据的有效性角度指导疑案调查、疑案审核人员完善拒赔证据;

(三)为疑案拒赔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第二十一条 疑案拒赔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疑案调查岗、疑案审核岗、疑案法务提出的案由、证据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二)综合分析疑案的案件性质、调查资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疑案法务的法律意见对疑案作出拒赔判断;

(三)对确认的不属于拒赔案件,给出明确的意见,提交到正常流程。

(四)做好拒赔案件的登记,分析工作,整理拒赔档案。第二十二条 欺诈引擎维护岗位职责

(一)定期评估防欺诈引擎的效果,鉴别欺诈因子的识别能力;

(二)汇整各项可能的欺诈因子信息,并定期更新欺诈因子数目、预测能力和权重;

(三)负责各作业环节的疑案反欺诈工作标准编写;

(四)负责终端操作人员的培训、解答疑难问题;

(五)掌握软、硬指标的地区化差异性,指导各级机构疑案人员完善不同区域的疑案因子设置,构建立体化的疑案因子网。

第六章 疑案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总、分公公司疑案审核人员,要密切关注各环节触发的欺诈因子,综合利用系统风险提示、两核工作意见等对案件是否属于疑案作出准确判断。以上审核工作必须在8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对排除欺诈情形的误伤案件转一般流程继续处理。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案件,标示欺诈的类型和可疑点,明确调查方向,用清楚明白的语言一次性给出调查意见转疑案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疑案室对机构疑案审核提交的案件应及时给予审核,明确给出疑案处理的指导意见。

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案,应及时组织总公司调查人员直接介入处理,保证重大疑案的调查质量。

第二十六条 疑案调查要以实地调查、走访收集相关证据为工作重点,调查的过程必须详尽记录,并按要求完成《案件调查报告》的编写,严禁草率行事。

第二十七条 疑案调查人员应在接到调查任务后48小时内对疑案进行实地调查处理。原则上要求对案件真实性和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调查应在定损工作完成前结束,但涉及痕迹检验等方面导致车辆不能拆解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对疑案审核人员退回的案件,分公司疑案调查人应在24小时内对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并回复处理意见。对总公司提出的调

查要求,应及时给予落实,不得推委拖延。

第二十九条 对经过核实属于拒赔的案件,疑案调查岗、疑案审核岗应将证据材料、调查报告要及时上传理赔系统,并明确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疑案法务在接到疑案调查、疑案审核提交的拒赔案件后,要及时通过系统明确法律角度的意见,对在法律上不足以采信的证据要及时给于进一步调查意见。以上审核工作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疑案法务在综合疑案调查、疑案审核、疑案法务各方面的意见后,最终确定案件的性质,对完全构成拒赔的明确意见后系统内作拒赔处理,对不能明确的提交案件正常流程处理。以上审核工作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赔案拒赔后,应将所有单证材料装订成卷,赔案卷皮加盖“拒赔赔案”印章。按编码单独编号,移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章 考核机制

第三十三条 成功拒赔的案件在向客户寄发拒赔通知书10工作日以后,如客户为提出异议,才能核发拒赔奖金。拒赔奖励标准和申报流程按照《关于对成功拒赔假案赔案奖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针对疑案调查因未按公司规定时效进行调查、审核,致使直接证据无法获取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情况每案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具体执行金额逐案议定。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者给于调离疑案调查岗位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不认真,不能一次性给出所有调查处理意见,导致案件调查反复或失去证据获取的有效时机,致使假案无法认定或审核过于大意导致假案没有准确识别,根据情节轻重情况每案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具体执行金额逐案议定,一个月内连

续出现两次者并给予调离疑案审核岗位处理。

第三十六条 疑案各岗位对工作怠慢,超过工作要求时效一倍的人员,每案罚款50元;超过规定时效二倍的人员,每案罚款100元,以此类推,每案罚款金额以500元为上线。对工作严重怠慢的责任人,总公司将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第三十七条 总公司将各机构疑案人员定期进行业绩和行为规范性的考评,对业绩突出人员给予表彰,对不合格人员坚决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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