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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范文本(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2 15:06:4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党务工作规本

党务工作规范文本

一、入党申请书的填写

每一个要求入党的人,都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申请书,向党组织表明自己入党的要求,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信念和要求,便于党组织对申请入党者有意识地进行考察、教育和培养。申请入党一般应采用书面申请形式。

1、入党申请书的格式是:

⑴标题。在第一行的正文中写“入党申请书”。

⑵称呼。在标题下空一行,另行顶格写出接收入党申请书的组织名称。 ⑶正文。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个人履历,一般要从7岁起或从进入小学读书时写起。把在什么地方,什么单位,做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等经历讲清楚。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般是指直系亲属、直接抚养人以及与自己有联系和有一定影响的亲友。要写明他们与本人的关系,他们的政治面貌。自己有无政治历史问题或者曾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什么处分,要详细写清楚,在重要的情节上要提出证明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要具体写明个人对共产党是怎么认识的,对党的最终目标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怎么认识的,为什么要加入共产党,在这方面自己有些什么思想变化的过程?都要结合个人经历,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还要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和主要优、缺点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等。本人如果有政治历史问题或受过奖励、处分,也要如实写清楚,不能隐瞒、欺骗组织。

1 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的是:要如实反映本人的有关情况不能说假话,不能隐瞒事实真相。写入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要接触自己的真实思想,向党交心。切记脱离自己的真实思想,抄书抄报,寻章摘句,空讲一般化的道理。要尽可能亲自动笔写。文化低书写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笔,但要向代笔者详细叙述,做到真实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认识。

⑷结尾。一般在入党申请书正文后写“此致”,再另一行顶格写“敬礼”。 ⑸署名和日期。在结尾下一行的后半行(右下方)写出申请人的姓名和具体申请日期。

2、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支部大会对申请人入党的基本评价。要写明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明确,政治态度、思想觉悟、理想信念如何,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按照党员标准衡量还存在哪些问题等。二是党支部大会表决情况。要写明支部党员数和会议实到党员数,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党员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署名和日期:正文下面要写上支部名称和年月日,党支部书记要在指定栏目内签名并盖章。

【例文】

党支部于×年×月×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讨论了×××同志的入党问题。经支部大会审查和充分讨论,认为×××同志于×年×月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努力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

2 他认真并较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基本知识,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接受党支部的培养、教育和监督。工作积极肯干,对党的认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自觉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乐于助人,工作、学习等各方面表现较为突出。

不足之处是:性格急躁,工作不够耐心。

经支部审查,×××同志个人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清楚,工作表现较好,基本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

表决结果:本支部共有党员××名,其中正式党员××名,实到会××名,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的××名,不同意的××名,弃权的××名,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同意吸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

支部名称:× × ×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3、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决议

【例文】

经支部大会审查和充分讨论,认为×××同志在预备期间思想进步较快,能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工作积极肯干,学习认真,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基本符合中共正式党员标准。

表决结果:本支部共有党员××名,其中正式党员××名,实到会××名,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的××名,不同意的××名,弃权的××名,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同意吸收×××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

支部名称:× × ×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二、转正申请的写法

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是预备党员向党组织写的请求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文体。预备党员在转正申请中,要将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如实地向党组织作全面的汇报。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⑴标题。写“转正申请”。 ⑵称呼。写所在党支部的名称。

⑶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个人简况,说明自己何时被批准入党的,预备期多长,何时预备期满等,并提出希望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请求。二是在预备期的表现。在预备期内,对党的认识有哪些新的提高,工作学习方面有哪些成绩,还存在哪些差距,及针对存在的差距,写出今后自己如何努力,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三是自己还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在入党时没有向党组织讲明的,或在预备期中发生什么情况应向党组织说明的,也要在转正申请中如实写出。

⑷署名和日期。

4

三、党支部换届选举规范文本

1、拟定改选支部委员会的请示 【例文】

关于召开中共x x x支部党员大会

改选支部委员会的请示

x x党委(总支):

中共x x x支部委员会现已任期届满,支部委员决定于x月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这次大会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上届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中共x x x支部委员会拟x人组成,其中,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拟提委员候选人x x x同志x x x同志x x x同志„„x名,差额比例为百分之二十;支部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在新一届支部委员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中共x x x支部委员会 x x x x年x x月x x日

2、拟定选举结果报告 【例文】

中共x x x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中共x x x委员会(总支委员会):

我支部委员会于x x x x年x月x月召开x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方法,选举了下一届支部委员会。现将选举情况与结果报告如下:

党员大会应到会党员x x人,其中预备党员x人。实到会党员x x人,其中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x x人,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限未满的党员x人,预备党员x人。

一、经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在x名支部委员候选人中,x x x(x x x票),x x x(x x x票),x x x(x x x票),x x x(x x x票),x x x(x x x票),x x x(x x x票),x x x(x x x票)等x位同志得票数超过党员大会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当选为下一届支部委员;x x x(x xx票)x x x(x x 票)因得票数未达到法定数,没有当选。

二、x x x x 年 x月x日,新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和直接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结果:同意x x x任书记的x票,同意x x x任副书记的x票,根据选举结果,x x x当选为下一届支部书记,x x x当选为副书记。

当否,请审批。

中共x x x支部委员会 x x x x年x x月x x 日

3、拟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主持词

6 有一个好的主持词,就会使会议主持得更加紧凑、准确、周密、主题突出,收到较好的会议效果。 【例文】

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主持词

大会主持人在宣布大会正式开幕前,由工作人员迅速准确地清点到会的正式代表人数,填写专用报告单交大会主持人。

今天召开中国共产党x x x x总支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总支委员会。 本总支共有党员x x名,其中正式党员x x名,预备党员x x名。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x x名。今天因事、因病请假x 名,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x名,合乎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我宣布中国共产党x x x x总支党员大会现在开始。 请x x x 同志作工作报告。 „„

请x x x 同志宣读原党委关于党总支委员会候选人的批复并介绍候选人简况。

„„

请x x x同志宣读选举办法(草案)。 „„

现在提出监票人建议名单。 „„

请各位党员以x x为单位分组讨论以上内容,x个小时后到原地集中继

7 续开会。(党员分组讨论进行一定时间后,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各组讨论情况的汇报;确定新组建党总支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准备好选票,并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x小时后) 现在继续开会,

第一项议程:通过原委员会工作报告。

原委员会已就前一时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回顾总结,并就下一阶段工作提出建议,全体党员经过认真讨论,基本同意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现在进行表决:同意原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请举手(当场宣布人数)。没有不同意见。我提议以鼓掌的方式表示通过。

第二项议程:现在由x x x同志宣读党总支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个人基本情况(宣读毕)。

请各位党员再次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若没有意见对党总支委员候选人进行表决。

同意x x x等x同志为中共x x x党总支委员候选人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当场宣布多少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或当场宣布多少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或同意的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通过。)

根据全体与会党员的表决结果,宣布(按姓氏笔划为序)x x x等x位同志为中共x x x x总支委员正式候选人。

第三项议程: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请x x x同志宣读大会选举办法。

8 (大会选举办法宣读完后)

大家有没有不同意见,请发表,没有就进行表决:同意这个选举办法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当场宣布多少人,请放下);弃权的请举手,没有(或当场宣布多少人,请放下);一致通过(或同意的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通过)。

第四项议程:

通过监票人名单和宣布计票人名单。

根据选举办法,经党员分组讨论,原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向大会提议:x x x同志为总监票人、x x x同志为监票人,请与会党员酝酿,有什么意见可以发表。

没有意见。进行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当场宣布多少人,请放下)弃权的请举手,没有。(或当场宣布多少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或同意的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通过)

根据全体与会党员的表决结果,宣布,x x x同志为总监票人、x x x同志为监票人。

另外,根据大会选举办法,提议x x x、x x x两位同志为计票人。 与会党员有不同意见的请举手(当场宣布人数)。没有不同意见,提议以鼓掌的方式表示通过。

第五项议程:

选举x x x党总支委员会委员 监票人和计票人清点到会党员人数

9 (工作人员迅速准确清点与到会党员人数,填写专用报告单并由总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后送到主持人)

中共x x x x 总支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x x 人,因病、因事请假x人,实到会党员x x人,合乎法定人数可以进行选举。

大会工作人员将选票交监票人和计票人当面清点。 (作填写选票和选举中应该注意事项的说明。) 分发选票。

为使党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请选举人适当坐分散些,便于填写选票。

各位党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填写选票的要求进行填写(约十分钟) 各位党员检查一下,是否按照通过的选举办法要求填写选票,如有不符合,请及时纠正。

下面开始投票。请监票人当场查验票箱(监票人当众把票箱向党员展示)。没有问题。把票箱关好。

开始投票。投票的顺序是:先由监票人和有选举权的计票人投票;接着,大家依次投票。

投票完毕。监票人和计票人当场开启票箱并清点选票。 [清点完毕,监票人将填写好的清点选票报告单交主持人] 根据监票人报告,实到会党员x x人,发出委员选票x x张,收回x x张。二者一致(或收回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按照选举办法规定,宣布投票有效,可以进行计票。

(当场计票)

请总监票人向大会的全体党员报告各位候选人得票结果。

10 [监票人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分别报告各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根据大会选举办法和大会选举结果。宣布(按姓氏笔画为序):x x x、x x x、x x x、x x x同志当选为总支(支部)委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祝贺!

宣布大会闭会。

推荐第2篇:离婚协议书规本

离婚协议书(标准格式)

甲方:***,女,****年**月**日出生,住***县**村民委员会****民小组**号。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年**月**日出生,住***县**村民委员会****民小组**号。身份证号码:******************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有一个男孩取名***,现因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经协商达成以下离婚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自愿共同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由甲方直接抚养,乙方每月付给甲方****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三、双方没有共同债务,若有,以哪一方所欠的债务由该方负责偿还,与另一方无关。

四、此协议一式三份,每份共1页,甲、乙双方各执存一份,交一份给为甲乙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机关存档,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此协议

甲方(签名摁手印):乙方(签名摁手印):

时间:****年**月**日

推荐第3篇:合同的规本

合同的规范文本

对内合同

聘用演职人员合同书

甲方: 有限公司 ( 摄制组)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 话:

为摄制完成电影(电视)《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

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工作种类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中担任 ,饰演 角色/任 职务。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总计 元整。该费用包括乙方参加本剧摄制的酬金、补助费、劳务费、加班费、补拍费、后期制作费、宣传出场费等全部费用。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甲方代扣代缴。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1、

2、

3、

4、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作品及本作品所产生的副产品(如歌、曲、造型、表演、形象、配音等)的著作权及其衍生产品的开发权归甲方所有;

2.有权决定乙方在本作品中承担的角色、表演方式及工作安排;3.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拍摄制作条件;

4.有权决定本作品是否继续拍摄制作和确认本作品是否全部完成及其是否由乙方来完成;5.根据乙方在本作品中的角色或工作职务,甲方有权决定乙方在本作品、本作品广告及宣传品中是否署名及排列次序等; 6.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7.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接受甲方工作安排,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取酬金;

2.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与其他团体、公司或个人所达成的有关本作品的合同和协议。服从甲方安排,参加有关本作品的各项活动;

3.本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的不定时工作方式,必须向甲方提供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保证甲方随时可与乙方取得联系;

4.服从甲方的指挥,依照甲方确定的剧情演戏/工作;在摄制期内,不得自行改变剧中人物已经确定的发型、化妆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正常工作;

5.本作品需要加戏、改戏、换补戏、后期配音、补录对白或补拍该片镜头时,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按时到场工作,甲方将不另行支付乙方酬金;

6.在本剧拍摄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参与任何与本作品无关的第三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7.乙方参加本剧摄制应负保密义务,不外借、不丢失、不予他人复印本作品剧本及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将摄制组的人员变动、演员更换等情况向外界透露;

8.本作品若在少数民族地区或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拍摄,乙方应严格遵守摄制组的特殊要求,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若因乙方原因出现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将乙方所在单位及乙方经纪人同意乙方接受聘用的证明作为本合同之附件,若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未出具证明,甲方则视乙方为无单位人员、无经纪人,乙方可自行决定接受聘用。若乙方因此而同所在单位或经纪人产生纠纷,由乙方负责。乙方若因此而耽误该作品的摄制工作,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并在甲方指定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乙方授权他人签署本合同应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明确授权范围和委托事项,授权人或委托人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受聘期间,在不影响甲方工作的前提下,因故请假,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作品制片主任、导演签字后,方可离组。离组期间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并由甲方在结算时扣除乙方离组期间的酬金;

4.在聘用期内,乙方因工负伤、患病,医药费由甲方承担。非因工负伤、患病或慢性病复发,医药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若乙方以生病为由,故意不完成摄制工作。又没有在甲方指定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乙方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给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在甲方指定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6.乙方因负伤、患病或慢性病复发,在十日内无法康复、不能继续拍摄工作,甲方不再支付未付酬金,乙方亦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本合同予以解除;7.保密条款:

双方对于本合同中酬金部分的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应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传播,否则将视为对对方利益的侵犯。

六、保险

甲乙双方根据本作品拍摄制作过程中,乙方的工作性质及其危险的程度,应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确定是否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以本合同的附件形式正式签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 2.因乙方被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另行聘用他人接替乙方的工作/角色,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剩余酬金;

3.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乙方双倍返还甲方已付费用,并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4.甲方无故拖欠乙方酬金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期限向乙方支付金额外,还需支付相当于拖欠费用金额 %的经济补偿金;

5.在聘用期内,若因甲方原因而使该作品推迟拍摄,使乙方工作日超出聘用期,每超出一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作为甲方支付乙方的追加酬金。

八、解释

本合同所列经济损失系指违反合同条款,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摄制延误损失、摄制超支损失、额外支出损失、摄制中止损失及无法摄制损失等。

九、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生效与补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变更、补充、续签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指印)

法人代表或法定代理人签字: 本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电影联合摄制合同

电 影 联 合 摄 制

合 同 书

立合约书人 :北京________电影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码证书: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码证书: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

缘甲、乙双方进行《________》影片的摄制合作(电影局拍摄许可证:________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签订本合约,并承诺遵守合约内容条款及附件。乙方对制作物内容应负保密责任,不得泄漏于相关人员(指导演、摄影、灯光、美工、录音、制作、助理以及后期人员和演员)以外的人,亦不得在本片上片之前,公开放映或观摩讨论本制作完成品。 第一条:制作标的物

甲、乙双方联合制作如下: [一] 影片之名称:《________》

[二] 制作范围:完成全片/后期特技/音乐作曲/美术置景/(________) [三] 制作时长:________分钟

[四] 制作语言:中文普通话加________语字幕 [五] 制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制作内容

甲、乙双方同意_______创作的电影剧本《________》作为本片的脚本,_________为本片 的导演。摄制时,则以甲、乙双方(开拍前最后制作会议)认同之导演执行脚本为最终创作依据。

第三条:播出带数量及规格

影片完成制作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标准拷贝外,同时拥有:

DIGITAL BETACOM 带1支,BETACOM 带1支,VHS带1支,DAT带1支(HDCOM带1支)。 第四条:摄制日期

甲乙双方拟订拍摄进度表,

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建组筹备,(到位资金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开拍,(到位资金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完成前期摄制,(到位资金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完成后期制作,(到位资金_____万元); 如双方仍有未确定之事宜,需双方共同讨论制定拍摄及完成片日期的变更。

第五条:制作费用、权益

本合约之制作物,其制作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整,分_____期投入。 [一]甲方投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乙方投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甲方承诺于影片摄制完成后______个月内偿还乙方投入的资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影片赢利部分双方按投入比例分成。

[二]乙方的投入款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既_________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汇入甲方指定帐号内。

[三]因甲方主要管理全片的摄制过程,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制作预算的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承担;但乙方在本片中享有的权利比例不变。(以双方签字的《制片预算》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同时生效)

第六条:为保障双方权益,甲、乙方,不得单独使用、或授权第三者使用本片所特别设计之道具服装、人物造型、旁白设计或任何之影音设计。 第七条:影片之著作权

甲方拥有本影片的版权,甲、乙双方拥有本影片之著作署名权和使用收益权等其他一切权利。甲、乙单方不得擅自将本契约之影片重装、改作、公开播放、公开上映。甲方如认为本片有修改或另行剪接之必要时,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八条:发行

影片摄制完成后,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定发行方案,或商定交由第三方发行。具体方案另行协议。

第九条:进度之遵守

[一]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之时间支付制作款项,或甲方投入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方有权追溯因此造成的工作进度延误及所产生的后果。

[二]甲方若因天气或自然灾害,及战乱人祸等不可抗力,无法遵守进度时,甲乙双方应另协商摄制进度日。但甲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后15日内向乙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当地之公证证明。

第十条:进度之取消

甲、乙方于开拍前、后,如因故取消制作时,应共同承担因筹备本片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具体数额以甲方出据明细单及相关财务凭证为准。

第十一条:甲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时不得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包括财产权和肖像权。 第十二条:管辖法院

自本合约内容确认生效之日起,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经协商未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_____人民法院裁决。

1.原告方所在地 2.合同签约地

第十三条: 本合约壹式贰份,自双方签署后生效,甲、乙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契约书人

甲方:北京_________电影电视有限公司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联合出品合同

影片《________________》联合出品

合 同 书

甲 方: 北京___________________电影有限公司(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码证书: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北京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码证书: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真诚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影片《_________》项目甲乙双方联合出品之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乙方共同认定本电影项目前期制作部份的事实:

1、影片《_________》由北京_________电影电视有限公司报批,经国家电影局通过立项,获得拍摄许可,电影许可证为“影单证字[ ]第 号”。

2、本片出品人:_______;艺术总监:________;导演:_______;制片人:__________;影片编剧: ___________。

3、甲乙双方认定本片总投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4、甲乙双方认定本片前期已实际投入摄制经费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

5、甲乙双方认定乙方投入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再投资。

6、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本片的“磁转胶”、制作胶片拷贝、制作普通话对白等工作由_________数字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制作完成。

7、甲乙双方同意本片的国内外各项收入首先偿还前期投入的摄制经费_____________万人民币。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同意增加乙方为影片联合出品单位。并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报批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报批备案,其中甲方为第一出品单位,乙方为联合出品人。

2、甲方作为出品人和出资人,占总投资的_______%。

3、甲方享有本片及附产品海内外销售发行的权利。

4、国内院线的宣传发行工作由甲方的制片人________具体负责。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本片“磁转胶”、制作胶片拷贝、制作普通话对白和海外宣传等工作的费用;乙方作为联合出品人,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占总投资的_______%。

2、乙方和导演________全权负责本片的“磁转胶”、制作胶片拷贝、制作普通话对白和海外宣传、海外发行工作。

3、在首先偿还前期投入的摄制经费________万人民币以后,乙方享有海外发行收入的_______%。

四、违约责任:

1、双方应信守合同条款,若双方其中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经济及名誉上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双方应共同保护上述影片的海内外著作权不受侵害,由于盗版导致对方损失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害由责任方承担。

五、争议解决: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2、在仲裁期间,除了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3、经仲裁裁决仍有争议,可报经北京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诉讼。

六、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电影版权保护年限为准。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和双方同意的不可预见的事故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限期,双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变更内容。 本合同书及全部附件经合作双方友好协商,签字(盖章)生效。

本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国家电影局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北京____________电影电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北京____________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声音制作合同

数字电影《_________》国际声带制作合同书

甲方: 数字电影《_____________ 》摄制组 出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北京_____________ 音频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剧组(甲方)委托北京____________音频技术有限公司(乙方)承制由甲方出品单位拍摄的数字电影《_______________》的国际声带制作工作。为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协商特制定如下条款:

一、甲方聘用乙方为数字电影《_____________》提供专业的数字电影声音制作,完成该片的国际声带制作,具体工作种类及工作时间如下:

聘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共 15 个工作日。 音响效果剪辑:特指对数字电影《____________》全部效果性声音素材的编辑处理; 动 效 录 音:特指对数字电影《____________》同期声素材未能按甲方要求使用的部分由拟音师进行动作效果及部分特殊效果的录音;

音 乐 编 辑:特指对数字电影《____________》聘用作曲家提供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版权法律规定的混录完成音乐素材进行编辑;

国际声带混录:特指对数字电影《____________》依据国际交流的要求进行的声音混录。

二、在聘用期内,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制作的声音提出相应的合理修改意见,无特殊原因,乙方须依照甲方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直至完全符合甲方要求;

三、在聘用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合格的工作样片一套(Betacam SP 格式),电影胶片样片一套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版权法律规定的四声道音乐母带(Hi8 格式录音磁带或CD-ROM数据文件格式)

为节约甲乙双方在时间、资金上的不必要的开销,原则上甲方应在将工作样片交与乙方之日起不再对数字电影画面进行修改;

四、甲方负责数字电影《____________》声音编辑期间所需一切耗材支出(CD-Rom,Hi8 磁带,Betacam录相带,数据交换用计算机硬盘,DVD光盘);

五、甲方确保在电影《____________》片尾字幕、宣传画册、海报出现乙方的徽纪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名单。

六、甲方承担由于审查、修改画面、创作音乐等因素造成的时间延误及预算追加。

七、在聘用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为顺利完成影片声音编辑工作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及相关人员配备,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片国际声带的工作。

八、乙方在接收到工作样片后应及时安排机房及工作人员开始声音编辑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九、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制作报送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审查的工作样片;

十、乙方在工作中遇到任何与影片相有关问题,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力求尽快解决,不得借故拖延;

十一、乙方在声音编辑工作完成时提供可通用于北京电影制片厂,八一电影制片厂,北京电影学院混录要求的完整的音频编辑数据文件。乙方同时为甲方提供以DVD格式保存的数据备份。乙方确保所提供的音频编辑数据文件均能在以上各地正常使用,但不确保由此带来的其它损失

十二、乙方在混录完成后,依据甲方与购片方签订的数字电影《____________》销售合同中所提及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该合同所列不同类别的声音载体。(数字录像带,高清数字录像带及相应画面由甲方提供)

甲乙双方均同意将甲方与购片方签订的数字电影《____________》销售合同中(英文原件)所列的国际声带技术要求列为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十三、在声音制作期间未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任何人不得将记录有电影《____________》画面、声音、音乐、宣传彩页等的胶片、磁盘、光盘、纸张等记录媒体携带出工作室,在未经甲方许可时乙方不得接受任何与数字电影《____________》有关的新闻采访。

十四、乙方保证维护本片的名誉、利益,保守本片的有关机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社会或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并保留追偿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十五、甲方以现金方式按下述方式向乙方支付音频剪辑工作站租赁,混录棚租赁和人员劳务费:

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电视电影《____________》音频剪辑工作站租赁费共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整。

第一次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第二次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如在操作过程中发生本合同未涉及的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并以附加条款形式附加。

附加条款:

数字电影《_________》技术规范:

1、画面以Betacam SP 格式录相带记录;

2、标准35 mm胶片胶转磁无压缩分本画面;

3、每本长度严格限定为20分钟以内(包含有头、尾同步板的利达片时间长度在内)。

4、录相带画面上带有时间码明码且与与录相带时间码轨道记录时间码完全相同;帧率:25帧/秒;

5、声音素材与工作样带画面完全同步;在与画面利达片头、尾板相应的位置上以一帧长度的1KHz信号作同步标记;

6、混录完成的音乐素材应分为左声道,中声道,右声道及环绕声道4轨。符合Dolby SR标准

7、国际声带的技术标准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8、销售合同原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数字电影《_________ 》摄制组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章):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推荐第4篇:劳务合同规本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应乙方聘请,甲方同意从内地选派_________名劳务人员前往香港乙方公司工作。

2.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在香港工作期限为_________个月。

3.劳务人员的年龄为_________至_________周岁,并具有_________毕业文化程度。

4.劳务人员须身体健康,须经内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包括肺部x光检查)合格。女性人员临赴港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

5.劳务人员须在技术专业水平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经乙方考试或其他形式考核认可方可派出,考试或考核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与甲方劳务人员个人之间所签订的雇佣合约必须采用香港有关当局规定的标准合约《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佣合约》,该合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工资和其他待遇

1.劳务人员与香港当地雇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本合同雇佣的劳务人员底薪为:工种_________;人数_________;每人月工资_________(港币)元。

2.乙方对劳务人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须以自动转账方式将工资直接存入以劳务人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号内。

3.劳务人员除上述薪酬外,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如果同一公司内并无相等的职位,则与其他公司相等职位的本地雇员相等。

4.合同期内,若因企业临时停产、息业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劳务人员暂时不能工作,乙方须照常支付该期间内的基本工资和待遇;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第三条 工作时间、休假及加班待遇

1.劳务人员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超时工作,乙方须按香港现行劳工法例及当地同等人员标准付给劳务人员相应的报酬。

2.劳务人员享有香港法定的有薪节、假日。节假日加班与当地雇员享受同等待遇。

3.劳务人员服务满一年,可享有最少6天有薪年假。

第四条 劳保福利待遇

1.乙方负责为劳务人员提供适当的住宿,住宿条件须符合香港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共同核定。

2.劳务人员由于受雇及在雇佣期内遭遇意外而受伤、患上职业病或发生有关医疗事宜,乙方应负责一切必需的医药费及住院费,并支付补偿。此条款自劳务人员抵港之日起生效。

3.劳务人员享有与当地人员同等的医疗服务和职业意外、人身意外及职业疾病医疗

保障,由乙方按照香港现行法例负责购买保险及承担所需费用。

4.如医生证明劳务人员因生病或受伤不适宜再继续受雇,乙方便应将劳务人员遣返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担有关费用及伤遣费。

5.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发生意外,乙方须按保险条例负责为劳务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意外死亡,乙方须负担将劳务人员遗体及个人物品运返其居住地的运输费用。

6.劳务人员工作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由乙方免费提供。

7.劳务人员在香港工作的所有税收,均由乙方负责申报,按香港现行税法执行。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在内地初选所需各类劳务人员,安排时间由乙方面试考核;

(2)负责安排核定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身体,办理体格合格证明书;

(3)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出境的一切手续;

(4)教育劳务人员严格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合同和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2.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入境、工作安排、居留许可等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_________港币,此费用自签约时交付;

(2)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体检的费用;

(3)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从内地居住地至香港及于合约终止或届满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

(4)负责合同期内对劳务人员在香港期间的管理;

(5)负责劳务人员满一年后延期签证费用,该项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香港签证处当时的规定支付;

(6)负责在规定的14天内安排因停产、息业、破产、或其他原因被解雇的劳务人员返回内地。

第六条 劳务人员的责任和人员的更换

1.劳务人员的责任

(1)必须遵守香港现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

(3)合同期内,不准私自变换工作另行求职或兼职;

(4)不得与任何人发生借贷关系;

(5)合同期满,必须按时回内地,不准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

(6)遵守厂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准罢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2.人员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可以遣返或更换人员:

(1)劳务人员申请与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结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不宜继续工作;

(3)不履行或破坏合同;

(4)怀孕;

(5)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继续工作。

3.属以上(1)~(4)款的情况,如与乙方有关,路费及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

责;如与乙方无关,路费由被遣返的劳务人员自负,属第(5)款的情况,路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长

1.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按双方签字之日起并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有

效期从劳务人员进入香港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2.合同到期如需续约,甲、乙双方需提前两个月协商续订。劳务人员到期后须返回内地;续约后乙方所需人员,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作出安排。

3.合同生效后不准单方面终止。如单方违约,须支付对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并加付工人一个月工资。

4.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1)香港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香港政府新的政令使得合同为非法或本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不能继续受雇;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使得合同无法执行。

本合同如在上述情况下终止,乙方则负责安排劳务人员回内地并负担所需费用。

第八条 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由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仍不能解决,将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为最终裁决,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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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

第十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三)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四)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验收、报废等制度

(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告制度 (十)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相关方以及外用工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障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岗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 对容易引发事故、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划分危险等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建立并实施班组长随班工作、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作业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安全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签字存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点实时监控系统,定期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确保所录制的监控图像真实、连续、可溯。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单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民爆器材、电力、城市地下轨道经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和智能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组织排除;对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治理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进行专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极端天气的 (二)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本单位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相关方进驻或者撤出本单位致使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四)本单位作业条件、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 (五)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发生改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在试运行、生产操作、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等作业前或者在工艺技术、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等情况发生变更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避开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区域,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条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管道日常巡护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发现直接占压、不符合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事故隐患,无法自行排除的,应当向所在地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排除。 第三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将作业场所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建立台账,并存档。 第三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二)配备检测报警装置以及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三)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 (四)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 (五)容纳人数符合核定数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 (二)不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并对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节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内。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第三十八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学历或者技术职称。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七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三十九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特殊作业审批制度,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实施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特殊作业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护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第四十一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应当装配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应当装配紧急停车系统,并按照标准设置、使用和定期检测校验,不得擅自摘除。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应当装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并按照标准设置、使用和定期检测校验,不得擅自摘除。

第四十二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试生产方案;在试生产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十三条 利用油气储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划定油气罐区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必要的围挡,对进入罐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管理。 油气储罐变更设计存储物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报告。油气储罐运行中的温度、压力、液位、接地电阻以及管道法兰之间的跨接电阻、防雷设施等应当符合设计控制指标,并确保安全切断装置和报警系统正常使用。油气罐区使用的照明、电气设施、设备、器材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向社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购买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行政执法、社会诚信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成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

第四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三)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五)依法开展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和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五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

第五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履行或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用信息系统: (一)由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一年内被处以二次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期间,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存在的危险源、风险等因素,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开展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气象、水利、农牧业、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六十条 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报告。

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六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 (二)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三)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五)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 (二)未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的 (三)未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发展工业的区域、物流园区和农业示范区。

化工园区,是指化工企业聚集的集中区或者工业区等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园区。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期间,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存在的危险源、风险等因素,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开展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气象、水利、农牧业、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六十条 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报告。

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六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 (二)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三)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五)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 (二)未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的 (三)未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发展工业的区域、物流园区和农业示范区。

化工园区,是指化工企业聚集的集中区或者工业区等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园区。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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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作业责任书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防止和杜绝事故和违章现象的发生,保护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安全生产作业责任书》如下:

一、本工程施工地址为:(),属于:()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委派:()为本项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按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本项工程为()施工工程,施工单位须具有()资质证书并须将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物业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三、本项施工工程有:()人员,须持:()资格证书(职业操作证书)并须将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给物业备案后方能作业,其他相关工种作业人员也应提交给物业相关证件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任何工程作业;

四、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五、施工单位应坚持“分层管理,分线负责”原则,做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

白;

六、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不违章作业;

七、加强安全意识教育,遵守安全活动制度,参与安全教育考核,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八、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要求积极配合物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能及时整改,解决安全生产中问题,并将检查、整改记录结果及时向物业汇报;

九、在做工程施工前,进行准备工作时,作业人员必须如实报告身体状况,严禁酒后作业,严禁疲劳作业,严禁带病作业;

十、施工单位保证每位作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区即为本人的安全责任区,当发现任何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能够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报告并书面报物业备案;

十一、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物业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具,准确操作设备和利用劳动工具;

十二、自觉服从物业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监督,做好设备保养和劳动用具、用品保管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十三、施工单位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十四、施工单位要教育施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危险品进入工作区,严禁捡拾不明物品;

十五、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制定相关紧急预案,

如有突发事件时,现场作业人员应具备实际操作能力;

十六、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组织并参与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物业及相关责任人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现场处理后再报;

十七、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的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十八、在工作中凡因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章行为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或造成他人伤害的,施工单位除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外,造成物业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视情节承担相应赔偿。对在生产中因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过失而造成险情或造成影响轻微的事故,物业公司将视情节予以追究;

十九、因施工单位违反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而造成设备、财产的重大损失,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外,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施工作业类合同的必要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未签订《责任书》的施工作业单位一律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施工作业,违反此条款的施工单位将承担发生事故一切损失和责任。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人或委托人:法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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沩山乡财政所

规章制度汇编

2014年1月

一、财政所财务工作制度〃〃〃〃〃〃〃〃〃〃〃〃〃〃3-4

二、支票管理制度〃〃〃〃〃〃〃〃〃〃〃〃〃〃〃〃〃5-6

三、现金管理制度〃〃〃〃〃〃〃〃〃〃〃〃〃〃〃〃7-8

四、票据管理制度〃〃〃〃〃〃〃〃〃〃〃〃〃〃〃〃〃9

五、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10

六、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1

七、财政所印鉴管理制度〃〃〃〃〃〃〃〃〃〃〃〃〃〃12

八、信访工作制度〃〃〃〃〃〃〃〃〃〃〃〃〃〃〃〃〃13

九、财政所防火防盗制度〃〃〃〃〃〃〃〃〃〃〃〃〃〃14

十、财政所长岗位责任制〃〃〃〃〃〃〃〃〃〃〃〃〃15-16

一、财政所预算会计岗位责任制〃〃〃〃〃〃〃〃〃〃〃17

二、财政所专管员岗位责任制〃〃〃〃〃〃〃〃〃〃〃〃18

三、财政所档案员岗位责任制〃〃〃〃〃〃〃〃〃〃〃20

2

一、乡镇财政所财务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上级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密切协作。

(三)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四)认真按照“乡财乡用县监管”、“村财民理乡代管”的规定管理收支,收入及时缴库,支出按权限申报。

(五)为乡镇政府当好参谋,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汇报财务收支、财产管理等情况,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六)采购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经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统一集中采购办理。

(七)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健全、记载不正确的票据、凭证应予以退回或补充更正。

(八)财政支出,必须按审批手续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要拒付。

(九)支出票据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作到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杜绝“白条子”入账。

3

(十)临时性借款须经财政所长审核同意,乡镇领导批准后,出纳人员方能支付。

(十一)及时记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十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或以“白条”顶现金库存。不得挪用公款,或以长补短。出现差错应如实反映,经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十三)管好财务会计档案,做好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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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管理制度

(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出纳员统一根据用量到开户银行购买并保管;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顺序号登记。

(二)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内容: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手人签字。

(三)支票使用要随时签发、随时盖章,不得预先盖章备用。

(四)领用支票人员必须在3日内报账,报账时资金出纳人员要认真核对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领用支票人员要保证支票的安全,不得随意乱放,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向领导报告,并迅速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六)支票丢失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据情要求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七)对过期、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逐笔注销,并剪掉作废支票的号码,将其贴在支票登记簿的号码栏内备查;同时,按照支票号码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八)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做银行存款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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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严格支票结算制度,不签发空头支票,不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不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得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支票和印鉴要由相关人员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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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管理制度

(一)财会室库存现金和各单位的备用金实行审查核定制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超过定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二)在财经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以下开支可使用现金:

1、未纳入统发的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它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7、与其他单位正常经济往来在500元以下的。

(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据,并由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四)因公外出人员返回后必须在5天内报账,结清差旅费,不准拖欠。

(五)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及时报销结清。

(六)购买专控商品,一律不准使用现金。

(七)出纳、会计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账款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管理要做到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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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员和出纳员责任分明,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

2、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因私借用公款;

4、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假造用途套用现金;

6、不准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7、不准公款私存;

8、不准账外存款,私设小金库;

9、不准坐支各种收入;

10、不准有价证券抵顶现金。

(八)发现现金短少或长余时,不得私自处理,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如实向财政所长报告。

(九)现金取送数额较大的,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必要时有保卫人员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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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管理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设专人管理票据,具体负责票据管理、购入、发出、回收等项工作。

(二)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票据,乡镇各单位统一到乡镇财政所领取票据。

(三)对各单位核定供票数量,定期检查,定期收缴,交旧领新。

(四)要严格票据领用手续,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登记册号,领发票据须统一登记编号,领用人签字。

(五)不准将票据涂改、挖补、撕毁、隔号、拆本使用。

(六)乡镇各单位收费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对坐收坐支的,在问题没查清处理前应暂时停发票据。

(七)乡镇各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自购自制票据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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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

(一)“乡财乡用县监管”操作系统实行专人维护使用制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二)发现网络和系统出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

(三)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准操作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程序。

(四)上机前一律实行病毒检测,检测无毒后方可使用。

(五)认真遵守计算机操作程序,保证微机正常工作运行。

(六)注意及时关闭计算机及附属机器电源,避免长时间待机。

(七)非专业人员不准拆卸机器。

(八)不准擅自改变网络程序,报表及核算程序,做好资料的备份存档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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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分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表类、其它类,每年分单位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三)年终,核算会计将会计档案交核算中心综合档案室归档。

(四)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五)会计核算中心应为各单位查阅本单位会计档案提供方便;相关部门查阅、调阅会计档案应提供合法手续。

(六)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禁止在会计档案涂画,拆封和抽换。

(七)会计账除磁介质保存外,还要打印并保存纸介质作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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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乡镇财政所印鉴管理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公章由预算会计保管,预算会计如有特殊情况,由财政所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二)乡镇财政业务专用章由具体财政业务负责人员各自管理,银行账户预留个人印鉴必须是财政所长,个人印鉴由预留印鉴人员保管。

(三)严禁用财政所印鉴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财政所擅自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建立财政所印鉴使用登记簿,使用财政所印鉴,必须经财政所长批准签字后登记备案。

(五)财政所人员岗位变动时,由财政所长负责办理印鉴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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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访工作制度

(一)每名乡镇财政职工都应努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本着谁接待谁处理的原则,不熟悉情况的由接待人员负责安排知情人进行接待。

(三)安排人员做好来信来访登记工作;登记要详细,承办人员受理及处理结果要写清。

(四)坚持原则,替来信来访人员保守秘密。

(五)重大的来信来访事件,必须向财政所长汇报。

(六)严肃认真,热情周到,让来信来访人员满意,树立乡镇财政干部良好形象。

(七)对于来信来访,可以当时答复的要当时答复,当时答复不了需请示县财政局或乡镇政府的,要及时请示县财政局或乡镇政府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尽最大努力防止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对于因财政所接待工作失误,造成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的,要追究财政所长和接待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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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政所防火防盗制度

(一)财政所长是防火防盗第一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是责任人。

(二)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认真遵守安全制度,按时认真值班值宿,不乱扔烟灰。

(三)不准在办公桌、档案柜内存放私人贵重物品,保险柜内存放现金必须符合限额要求。

(四)定期检查电源线路,发现有老化等情况立即报告,防患于未然。

(五)离开办公室前要认真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断开、是否有明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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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财政所长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

(二)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

(三)负责组织职工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四)负责财政所工作人员管理,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积极组织职工政治业务学习,搞好廉政建设,增强文明办公和为民服务意识;关心职工生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五)负责乡镇财政收支监督管理,组织年度预决算编报、预算调整执行及情况分析工作。

(六)负责实施各项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落实好农村公共财政的各项政策。

(七)负责乡村会计集中核算,落实“乡财乡用县监管”、“村财民理乡代管”等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八)负责财政所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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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翔实的第一手材料。

(十)增强防范意识,加强业务岗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实行备案制,防止违法违纪、盗情、火情的发生。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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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财政所预算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指标的制定和调整。

(二)负责年度预算内外资金的拨款审核与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资金收付会计凭证的审核。

(四)负责按会计制度规定,利用“乡财乡用县监管”系统搞好财政总预算会计记账和各项会计事项处理。

(五)负责按月向乡镇政府和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六)负责年度预算内外财政综合预算执行结果的决算编报和分析工作。

(七)负责乡镇财政的票据管理工作。

(八)负责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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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财政所专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完成负责的工作任务。

(二)税收专管员负责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税源;及时做好税源的登记、上报和存档工作。

(三)农民补贴专管员负责各项农民补贴的政策宣传、数据统计、资金发放、报表汇总及相关信访咨询等工作。

(四)村级资金专管员负责按政策对村级 “一事一议”、村级经费等国家对村补助资金的范围、程序、方法和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其正确使用。

(五)社会保障专管员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合作医疗及相关事项的认定与资金的发放、监督工作,切实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六)专管员要及时登记台账,定期与总预算会计对账,按时报表,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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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财政所档案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二)会计档案按年度进行归档、分类,整理立卷,编制保管清册,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三)负责管理会计核算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存放、保管。

(四)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借阅档案并做好借阅登记,防止会计档案被涂、拆和抽换。

(五)会计档案不准借出,遇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六)保持档案室环境整洁,定期进行防蛀、防腐处理,防止毁损、遗失和泄密。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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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财政所文明办公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衣着得体、整洁大方,符合岗位要求。

(二)职工要衣着整洁,常理发、常修指甲;不在办公室大声喧哗,语言文明。

(三)接待外来办事人员要来有迎声、去有送语。

(四)工作人员不得上班时饮酒,不得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五)办公室用品摆放整齐规范,室内窗明几净、四壁无尘,室外整洁优美。

(六)保持办公室内外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堆杂物;办公场所每天一清扫,每周一大扫,做到地无纸屑和烟头。

(七)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做到门窗关严、电源切断、杜绝隐患。

推荐第8篇:1基 本 规 定

基 本 规 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原则,保障人身、设备及工程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工种、机械(设备)和施工作业等部分,根据公司性质及工程施工特点,本规程分为《主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两部分,未及部分按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3、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和所操作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熟悉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遵章守纪,服从指挥,规范作业;

4、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5、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6、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检测,获得检验检测合格证后再投入使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

7、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包括后勤人员,都应能够正确佩戴和使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

8、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时,应明确各自责任,统一指挥生产安全工作。

推荐第9篇:乡镇财政所规章制度规本

乡镇财政所规章制度规范文本

一、乡镇财政所管理办法

二、财政所经费管理制度

三、“乡财乡用县监管”业务规程

四、“村财民理乡代管”业务规程

五、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工作程序

六、乡镇财政所财务工作制度

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八、会计核算监督制度

九、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十、支票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二、票据管理制度

三、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

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乡镇财政所印鉴管理制度

十六、信访工作制度

七、财政所防火防盗制度

八、财政所长岗位责任制

九、财政所预算会计岗位责任制

十、财政所专管员岗位责任制

二十一、财政所档案员岗位责任制

二十二、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二十

三、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岗位责任制 二十

四、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二十

五、单位报账员岗位责任制 二十

六、财政所文明办公制度

二十七、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守则

一、乡镇财政所管理办法

(一)乡镇财政所上划县级财政局管理,属于县财政局派出机构。

(二)乡镇财政所人员的人事、工资一并纳入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人事调转手续与工资的审批管理,组织实施日常岗位目标管理与考核。

(三)财政所人员党组织关系可继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参加所在乡镇党委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组织纪律等)。财政所人员职责分工,由县财政局负责,人员的选拔、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财政系统内部进行调剂。一般干部调动,由县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副所长级以上干部的选拔、调动,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提出拟定人选,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确定。财政所所长和重要岗位人员应在全县范围内定期交流与轮岗。

(四)财政所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领导,财政所按县财政局的统一要求,为所在乡镇政府提供优质服务。财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按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五)有关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由县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乡镇财政所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县财政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文明办公,既要认真完成县财政局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县财政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又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支持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遵守工作时间。

(六)财政所人员参加县财政局岗位目标综合考评,对乡镇财政所人员实行县财政局与当地党委、政府双重考评的办法进行综合考评,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分值权重按县财政局考核占70%、当地党委、政府考核占30%累加后计算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先、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乡镇党委、政府侧重考评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和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县财政局侧重考评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七)乡镇财政所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与备品,要认真清查、登记造册,所有权归县财政局,财政所不得随意变更和处臵;变更、处臵和报废等,必须报县财政局批准。

(八)乡镇财政所的正常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核定拨付。

(九)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执行所在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的安全制度,认真按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值班值宿;发生事故,按所在乡镇值班值宿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政所经费管理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经费要有年度预算计划,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保证必要支出;办公经费采取“费用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各项支出要按计划和支出范围、标准,从严控制。

(二)乡镇财政所经费由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

(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计划内单笔经费支出在200元以下的由乡镇财政所长自行掌握核销;单笔经费支出在200元以上或超计划的,必须事先提出用款申请,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支用;对未按规定报请和不符合要求的支出票据以及超计划、超范围的开支项目不准核销。

(四)购臵物品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五)要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所有支出当月结算,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0日;年终在12月25日前结清全年支出业务,按时上报年度决算。

(六)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以及银行结算规定,按时记账、对账和结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三、“乡财乡用县监管”业务规程

(一)预算编制:乡镇政府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的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所代理。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将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编入综合预算。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必须按法定程序报乡镇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超收留用必须按照“保工资,保重点,清陈欠”的顺序安排支出。

(二)收入解缴:乡镇工商税收由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税款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缴入国库;“农业三税”由财政所税收专管员征收,并编制分村、分项目的征收解报表,收款后在两日内填制缴款书,并全部缴入国库;乡镇政府所属各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代办款项和其他收入,一般应在乡镇核算中心统一办理,核算会计应按日结算,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专户”或“预算外收入专户”,并及时与财政预算会计办理缴款手续。

(三)支出领拨:县财政局对乡镇资金实行统一调度。乡镇正常经费,由财政所代编乡镇政府和代管单位年度预算支出计划;代编的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征得乡镇政府和代管单位同意后,报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核、县财政局主管局长批准;每月初由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乡镇年度支出计划,结合前期资金收支结存情况,提出拨款意见交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拨付。

(四)乡镇超收留用的资金拨付:由乡镇政府提出用款计划,财政所审核,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复审提出意见,报经县财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负责通知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按计划拨付。

(五)县财政对乡镇追加的经费或上级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与乡镇政府、财政所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做出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拨款事项。

(六)集中支付:人员工资及民政定补经费,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将资金划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金融部门代发;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及其它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将资金从“国库户”划入各乡镇“支出专户”;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所列商品的采购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直接支付供应商。财政所对同级预算单位实行集中核算,代行管理单位财务核算,实行报账制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批仍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财政所对财政供给的“村干部补贴”和“农村五保户供养”等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村级组织的其他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管理,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村级财务,进行集中核算。

(七)收支对账:每月终了由乡镇资金会计(出纳员)向核算会计报账,填制《出纳报告单》一式两份。出纳的现金日记账的本期收支发生额及余额,应与核算会计的现金总账本期收支发生额及余额核对一致,做到账账相符。乡镇要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安全。乡镇核算会计应分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旬与各单位报账员进行收入核对、结算,做到票款同行,确保收入足额入库。

(八)年终结算:年末,乡镇财政预算会计要对照年度预算,认真核对年初各项预算数字;清理年度的各项收入,包括清理本乡镇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暂存款项;清理核对当年各项支出,包括经费支出、暂付应收款项;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做到“欠人归还、人欠收回”;在此基础上,做好本级财政决算工作。

四、“村财民理乡代管”业务规程

(一)职能定位:坚持“三个不变”,即村级资金的权属不变,县对村级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收付,村级财务核算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为村级财务的代管单位,职责是: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代理村级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监督村级资金的收支活动;组织督促村级债务的化解。

(三)乡镇财政所为村级财务的监管单位,职责是:编制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决算;开设和管理“村级集体收入专户”;对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集中支付;对乡镇农经中心村级财务核算进行监督。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

(五)预算编制:村级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村委会年初按照收支(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范围、标准编制综合收支预算草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中心审核。乡镇农经中心对所属各村的预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预算,抄送乡镇财政所。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算计划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六)预算调整:对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支出事项,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乡镇农经中心审核后执行。村级资金年终结余,必须用于偿还债务或结转下年使用。

(七)决算:由乡镇农经中心在每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批准。乡镇农经中心对所属各村的决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决算,抄送乡镇财政所。村级财政补助资金决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八)账户设臵:取消各村和乡镇农经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用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缴纳,以村为单位分户记账,由乡镇农经中心进行监缴和核算。农经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支出专户”,以村为单位分类核算。

(九)收入管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缴入“村级集体资金专户”,1000元以上的即时缴入,1000元以下的零星收入可在一周内集中缴纳,并开具统一的票据。乡镇农经中心要对村级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监控,财产变价收入要组织现场评估确认,发包收入要以乡镇政府批准的承包合同为依据确认。

(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管理:村干部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分别经乡镇农经中心和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按月或按季集中支付,可通过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到个人;村办公经费,经乡镇农经中心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按计划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乡镇农经中心代理村级财务进行集中核算,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检查。

(十一)村级其他支出:由村委会根据年度预算提出月或季度用款计划,经村领导签批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乡镇农经中心审核并开具拨款通知书送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经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监督各村按规定用途使用。

(十二)超收增加的支出: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

(十三)财务会计核算:农经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并管理现金、票据、会计档案,实行月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村设助理会计协助乡镇农经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负责登记本村内部往来账,村级现金收入上缴,现金支取和票据领用、管理,定期对账,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等。

(十四)财务监督管理: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是:村级资金预决算,各项收入与支出;集体资产的承包、发包与租赁,村级债权债务,筹资筹劳的用途和使用,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经济事项。对村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制度;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民主监督的义务;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督检查。

(十五)对村委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收入或虚列支出;资金不得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不得擅自变卖村级集体财产;不得自制和在市场上购买票据。

五、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工作程序

(一)乡镇财政所对同级预算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代行管理单位财务核算。同级预算单位发生支出业务时,由各单位报账员填制支出报账单并附原始凭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鉴后,送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复核和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审核后,报乡镇领导签批核销。

(二)审核原始凭证:报账员在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支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包括: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规定。

(三)整理原始凭证:报账员应对初审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实凭证张数和金额。

(四)填写专用结报凭证:报账员应按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规定格式分类填写专用结报凭证,经单位财务审批人签批后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五)办理报账手续:报账员将报账单据交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对于会计核算中心退回的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报账员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

(六)结报期限:报账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各单位结报业务量多时,应当天结报,业务量少时,可10天结报一次,但每月25日前必须将当月经济业务结报完毕。

(七)会计核对:报账员应根据单位的需要和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有关收支情况的核对工作。

(八)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提供基础会计报表,各单位负责报送并据此编报其它相关报表。每月终了,会计核算中心按财务管理要求生成基础会计报表,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和报账单位分别各存档1份,必要时可报送县有关部门1份。经济统计报表、年终决算报表由各单位根据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基础数据按要求如实编报。

六、乡镇财政所财务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上级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密切协作。

(三)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四)认真按照“乡财乡用县监管”、“村财民理乡代管”的规定管理收支,收入及时缴库,支出按权限申报。

(五)为乡镇政府当好参谋,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汇报财务收支、财产管理等情况,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六)采购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经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统一由县级集中采购部门办理,采购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七)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健全、记载不正确的票据、凭证应予以退回或补充更正。

(八)财政支出,必须按审批手续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要拒付。

(九)支出票据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作到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杜绝“白条子”入账。

(十)临时性借款须经财政所长审核同意,乡镇领导批准后,出纳人员方能支付。

(十一)及时记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十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或以“白条”顶现金库存。不得挪用公款,或以长补短。出现差错应如实反映,经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十三)管好财务会计档案,做好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一)乡镇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年度指标内支出,要做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年度指标,特殊情况需报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安排支出。

(三)乡镇财政所按月向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和工资调整表,经县财政局乡镇管理机构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将工资拨到“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代发。

(四)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批准,送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拨入“支出专户”,乡镇按规定使用。

(五)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涉及到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报请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七)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县政府采购办批准或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八)乡镇预算外资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到乡镇财政所预算外收入专户,不得滞留、挪用、坐支。

(九)乡镇财政所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上缴,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十)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十一)乡镇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要进行跟踪检查,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八、会计核算监督制度

(一)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乡镇各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三)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五)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六)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银行的存款账户印鉴,由主管会计和出纳员分开保管。

(七)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及时编报各单位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八)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业务工作计划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九、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在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二)各单位年初有收支计划;收支计划须报经乡镇财政所和乡镇主管领导批准;批准后的收支计划由乡镇财政所送达各单位执行。

(三)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直达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四)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五)集中核算单位领导必须遵守会计核算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指标,遵守财经纪律,履行财务审批手续,把好支出第一关。

(六)集中核算单位需要资金时,填好资金申请审批单,单位领导签字后,由代办员向财政所申请拨款。

(七)单位核销的票据必须是省税务部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并做到三有:经手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乡镇主管领导签字。

十、支票管理制度

(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出纳员统一根据用量到开户银行购买并保管;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顺序号登记。

(二)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内容: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手人签字。

(三)支票使用要随时签发、随时盖章,不得预先盖章备用。

(四)领用支票人员必须在3日内报账,报账时资金出纳人员要认真核对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领用支票人员要保证支票的安全,不得随意乱放,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向领导报告,并迅速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六)支票丢失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据情要求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七)对过期、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逐笔注销,并剪掉作废支票的号码,将其贴在支票登记簿的号码栏内备查;同时,按照支票号码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八)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做银行存款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九)严格支票结算制度,不签发空头支票,不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不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得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支票和印鉴要由相关人员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十一、现金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库存现金和各单位的备用金实行审查核定制度,一般不超过500元,超过定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二)在财经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以下开支可使用现金:

1、未纳入统发的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它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7、与其他单位正常经济往来在500元以下的。

(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据,并由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四)因公外出人员返回后必须在5天内报账,结清差旅费,不准拖欠。

(五)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及时报销结清。

(六)购买专控商品,一律不准使用现金。

(七)出纳、会计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账款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管理要做到十不准:

1、会计员和出纳员责任分明,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

2、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因私借用公款;

4、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假造用途套用现金;

6、不准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7、不准公款私存;

8、不准账外存款,私设小金库;

9、不准坐支各种收入;

10、不准有价证券抵顶现金。

(八)发现现金短少或长余时,不得私自处理,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如实向财政所长报告。

(九)现金取送数额较大的,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必要时有保卫人员护送。

十二、票据管理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设专人管理票据,具体负责票据管理、购入、发出、回收等项工作。

(二)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票据,乡镇各单位统一到乡镇财政所领取票据。

(三)对各单位核定供票数量,定期检查,定期收缴,交旧领新。

(四)要严格票据领用手续,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登记册号,领发票据须统一登记编号,领用人签字。

(五)不准将票据涂改、挖补、撕毁、隔号、拆本使用。

(六)乡镇各单位收费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对坐收坐支的,在问题没查清处理前应暂时停发票据。

(七)乡镇各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自购自制票据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三、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

(一)“乡财乡用县监管”操作系统实行专人维护使用制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二)发现网络和系统出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

(三)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准操作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程序。

(四)上机前一律实行病毒检测,检测无毒后方可使用。

(五)认真遵守计算机操作程序,保证微机正常工作运行。

(六)注意及时关闭计算机及附属机器电源,避免长时间待机。

(七)非专业人员不准拆卸机器。

(八)不准擅自改变网络程序,报表及核算程序,做好资料的备份存档保密工作。

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分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表类、其它类,每年分单位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三)年终,核算会计将会计档案交核算中心综合档案室归档。

(四)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五)会计核算中心应为各单位查阅本单位会计档案提供方便;相关部门查阅、调阅会计档案应提供合法手续。

(六)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禁止在会计档案涂画,拆封和抽换。

(七)会计账除磁介质保存外,还要打印并保存纸介质作备份。

十五、乡镇财政所印鉴管理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公章由预算会计保管,预算会计如有特殊情况,由财政所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二)乡镇财政业务专用章由具体财政业务负责人员各自管理,银行账户预留个人印鉴必须是财政所长,个人印鉴由预留印鉴人员保管。

(三)严禁用财政所印鉴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财政所擅自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建立财政所印鉴使用登记簿,使用财政所印鉴,必须经财政所长批准签字后登记备案。

(五)财政所人员岗位变动时,由财政所长负责办理印鉴交接手续。

十六、信访工作制度

(一)每名乡镇财政职工都应努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本着谁接待谁处理的原则,不熟悉情况的由接待人员负责安排知情人进行接待。

(三)安排人员做好来信来访登记工作;登记要详细,承办人员受理及处理结果要写清。

(四)坚持原则,替来信来访人员保守秘密。

(五)重大的来信来访事件,必须向财政所长汇报。

(六)严肃认真,热情周到,让来信来访人员满意,树立乡镇财政干部良好形象。

(七)对于来信来访,可以当时答复的要当时答复,当时答复不了需请示县财政局或乡镇政府的,要及时请示县财政局或乡镇政府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尽最大努力防止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对于因财政所接待工作失误,造成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的,要追究财政所长和接待人员的责任。

十七、财政所防火防盗制度

(一)财政所长是防火防盗第一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是责任人。

(二)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认真遵守安全制度,按时认真值班值宿,不乱扔烟灰。

(三)不准在办公桌、档案柜内存放私人贵重物品,保险柜内存放现金必须符合限额要求。

(四)定期检查电源线路,发现有老化等情况立即报告,防患于未然。

(五)离开办公室前要认真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断开、是否有明火等。

十八、财政所长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

(二)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

(三)负责组织职工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四)负责财政所工作人员管理,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积极组织职工政治业务学习,搞好廉政建设,增强文明办公和为民服务意识;关心职工生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五)负责乡镇财政收支监督管理,组织年度预决算编报、预算调整执行及情况分析工作。

(六)负责实施各项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落实好农村公共财政的各项政策。

(七)负责乡村会计集中核算,落实“乡财乡用县监管”、“村财民理乡代管”等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八)负责财政所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进行考核。

(九)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翔实的第一手材料。

(十)增强防范意识,加强业务岗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实行备案制,防止违法违纪、盗情、火情的发生。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财政所预算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指标的制定和调整。

(二)负责年度预算内外资金的拨款审核与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资金收付会计凭证的审核。

(四)负责按会计制度规定,利用“乡财乡用县监管”系统搞好财政总预算会计记账和各项会计事项处理。

(五)负责按月向乡镇政府和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六)负责年度预算内外财政综合预算执行结果的决算编报和分析工作。

(七)负责乡镇财政的票据管理工作。

(八)负责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财政所专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完成负责的工作任务。

(二)税收专管员负责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税源;及时做好税源的登记、上报和存档工作。

(三)农民补贴专管员负责各项农民补贴的政策宣传、数据统计、资金发放、报表汇总及相关信访咨询等工作。

(四)村级资金专管员负责按政策对村级 “一事一议”、村级经费等国家对村补助资金的范围、程序、方法和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其正确使用。

(五)社会保障专管员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合作医疗及相关事项的认定与资金的发放、监督工作,切实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六)专管员要及时登记台账,定期与总预算会计对账,按时报表,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一、财政所档案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二)会计档案按年度进行归档、分类,整理立卷,编制保管清册,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三)负责管理会计核算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存放、保管。

(四)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借阅档案并做好借阅登记,防止会计档案被涂、拆和抽换。

(五)会计档案不准借出,遇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六)保持档案室环境整洁,定期进行防蛀、防腐处理,防止毁损、遗失和泄密。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二、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核算中心主任一般由财政所长兼任,负责核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

(三)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负责协调各单位和代理银行之间的有关工作。

(五)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库存现金和重要件证的账实情况,确保账款、账账、账实相符。

(六)关心职工生活,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凝聚力。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熟练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账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按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

(三)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填制记账凭证、准确记账,做好会计核算业务。

(四)按会计制度要求做好财务分析,及时、准确编制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五)按月向会计核算中心主任(财政所长)汇报收支执行情况。

(六)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装订,按规定及时归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审核各种票据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拒绝受理。

(二)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做到日清月结,并随时与开户银行及核算会计核对余额。

(三)认真做好现金和支票的收付工作,认真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不经乡镇领导和财政所长签字批准,不得签发支票或支付现金。

(四)负责办理银行账户的现金收支、转账、汇兑等结算业务。

(五)负责保管有价证券和支票,认真执行支票使用管理制度。

(六)负责打印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按现金账面余额盘点库存现金。

(七)认真做好罚没、收费、往来等票证的购买、领用、回收、保管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五、单位报账员岗位责任制

(一)单位报账员要有爱岗敬业的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好本单位与核算中心经济往来业务。

(二)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好,工作效率高,对工作认真负责。

(三)负责向会计核算中心申请拨款,办理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并负责将本单位收入,通过会计核算中心存入财政专户。

(四)定期向会计核算中心核销本单位当月手续健全的票据,及时报结当月本单位收支业务。

(五)及时准确的向本单位领导提供财务收支数据。

(六)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之便占、挪公款,不得接收不合法和手续不健全的票据,不得坐支;单位备用金不准超过规定额度。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六、财政所文明办公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衣着得体、整洁大方,符合岗位要求。

(二)职工要衣着整洁,常理发、常修指甲;不在办公室大声喧哗,语言文明。

(三)接待外来办事人员要来有迎声、去有送语。

(四)工作人员不得上班时饮酒,不得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五)办公室用品摆放整齐规范,室内窗明几净、四壁无尘,室外整洁优美。

(六)保持办公室内外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堆杂物;办公场所每天一清扫,每周一大扫,做到地无纸屑和烟头。

(七)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做到门窗关严、电源切断、杜绝隐患。

二十七、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坚持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指导实践。

(五)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

(六)熟练掌握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准确履行财务和会计职责。

(七)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工作主动,注重效率,完成任务。

(八)团结互助,精诚合作,礼貌待人,文明办公,讲究卫生。

(九)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十)严守财经机密。

推荐第10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规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篇:安全生产活动月安规试题(运行)

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安全生产活动月安规试题(运行)

2012年度安全生产活动月安规试题(运行) 姓名:

分数

一、填空(每空1分)

1、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

),存放(

),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2、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

)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3、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

)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

),经(

)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

)违章指挥和(

)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

)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

)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7、运行人员应熟悉(

)。单独值班人员或(

)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8、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

)或(

)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

)遮拦时,应有(

)在场,并符合表2-l的安全距离。

9、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

)是否可靠封闭。封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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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组合电器引出电缆(

)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

)封闭。

10、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

)应视作带电体。

11、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

)设备时,不得进行(

)其他工作,不得(

)或(

)遮栏。 9.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 处,不准(

)以免阻碍通行。 10.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 或其他热体,为防(

)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

)。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

)上,应将保温层(

)。 二.选择题: (单选,每题2分)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做好发电企业的安全工作。下列各条中,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组织的作用.B.要发挥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C.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D.要发挥领导和安全监察机构的作用.

2、下列各条中,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厂级领导人员可以发出违反安全规程的命令。

B.厂级领导人员在工作人员或设备遇到危险时,可以发出违反安全规程的命令。

C.值长在工作人员或设备遇到危险时,可以发出违反安全规程的命令。

D.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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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各条中,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B.非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可以不戴戴安全帽。

C.外来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可以不戴戴安全帽。 D.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的任何地方,必须戴安全帽。

4、下列各条中,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任何电气设备上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共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B.任何设备上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共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C.任何电气设备上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外,共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D.任何电气设备上标示牌,除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共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5、下列各条中,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B.运行班长必须在值长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C.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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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运行班长必须在办理工作票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6、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 B.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工作票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C.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D.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人员,另一张保存在控制室。

7、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B.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许可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C.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值长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D.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值班员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三、判断题(每题1分)

0

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安全帽。

0

2、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应在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粘贴合格证。

0

3、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0

4、停电拉闸操作应按照开关――负荷侧隔离刀闸 ――电源侧隔离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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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0

5、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0

6、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都可以填写工作票。

) 0

7、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随时应对设备进行巡视。

0

8、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0

9、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10、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必须经过本单位安监部门的审核许可。

11、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必须指定临时的监护人员并通知工作人员。

12、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在变、配电站(开关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避免使用金属梯子。

15、接地线应采用三相短路式接地线,若使用分相式接地线时,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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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三相合一的接地端。(

16、发现有人中暑应立即将病员从高温或日晒环境转移到阴凉通风处休息。用冷水擦浴,湿毛巾覆盖身体,电扇吹风,或在头部置冰袋等方法降温,并及时给病员口服盐水。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17、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器的伸缩式绝缘棒长度必须拉足,验电时,手必须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人体必须与验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18、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符合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的安全距离。( )

19、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抢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和上级部门。

) 20、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并且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

21、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22、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

23、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24、检修设备和可能来电侧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必须断开控制电源和合闸电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确保不会误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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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五)简答题:(每题10分)

1、对电气工具和用具的基本要求?

2、

3、

2012年度安全生产活动月安规试题答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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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请下载! MFZL-8kg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消防栓及水龙带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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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分数

一、填空(每空1分)

1、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 急救箱 ,存放 急救药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2、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3、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 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 3个月 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 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 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 撤离 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7、运行人员应熟悉 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 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8、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 移开 或 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

移开遮拦时,应有 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2-l的安全距离。

9、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 挡板 是否可靠封闭。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 备用孔 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 专用器具封闭。

10、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 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

11、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 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 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 越过 遮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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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 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 10.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 或其他热体,为了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二.选择题: (单选,每题2分)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做好发电企业的安全工作。下列各条中,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C ) E.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组织的作用.F.要发挥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G.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H.要发挥领导和安全监察机构的作用.

2、下列各条中,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D ) E.厂级领导人员可以发出违反安全规程的命令。

F.厂级领导人员在工作人员或设备遇到危险时,可以发出违反安全规程的命令。

G.值长在工作人员或设备遇到危险时,可以发出违反安全规程的命令。

H.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3、下列各条中,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 E.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F.非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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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除外),可以不戴戴安全帽。

G.外来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可以不戴戴安全帽。 H.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的任何地方,必须戴安全帽。

4、下列各条中,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 E.任何电气设备上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共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F.任何设备上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共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G.任何电气设备上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外,共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H.任何电气设备上标示牌,除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共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5、下列各条中,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C ) A.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B.运行班长必须在值长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C.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D.运行班长必须在办理工作票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6、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C ) B.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 B.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工作票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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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D.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人员,另一张保存在控制室。

7、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 A.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B.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许可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C.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值长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D.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值班员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三、判断题(每题1分)

0

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安全帽。(√)

0

2、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应在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粘贴合格证。(√)

0

3、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X )

0

4、停电拉闸操作应按照开关――负荷侧隔离刀闸 ――电源侧隔离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0

5、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 )

0

6、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都可以填写工作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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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随时应对设备进行巡视。(X )

0

8、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X)

0

9、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

10、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必须经过本单位安监部门的审核许可。×

11、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必须指定临时的监护人员并通知工作人员。×

12、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在变、配电站(开关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避免使用金属梯子。×

15、接地线应采用三相短路式接地线,若使用分相式接地线时,应设置三相合一的接地端。

16、发现有人中暑应立即将病员从高温或日晒环境转移到阴凉通风处休息。用冷水擦浴,湿毛巾覆盖身体,电扇吹风,或在头部置冰袋等方法降温,并及时给病员口服盐水。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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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器的伸缩式绝缘棒长度必须拉足,验电时,手必须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人体必须与验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18、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符合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的安全距离。 ×

19、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抢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和上级部门。√ 20、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并且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

21、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22、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

23、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24、检修设备和可能来电侧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必须断开控制电源和合闸电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确保不会误送电。

25、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五)简答题:(每题10分)

1、对电气工具和用具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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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2、MFZL-8kg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1、

2、

3、

4、

5、

4、

1、

2、手提干粉灭火器迅速赶到火灾现场 处于上风口或侧风口(不能在下风口)。 距离火源根部2~5米。

一手拔下灭火器保险销后,握紧喷管,另一手压下灭火器压把。 然后对准火源根部左右喷射。 消防栓及水龙带的使用方法: 一人迅速将水龙带接牢在消防栓上。

另一人迅速牵引水龙带另一头至火灾现场并接好水枪,握牢水枪,对准火源。

3、两人做好准备后,一人用专用扳手打开消防栓水源,另一人对准火源根部喷射。

4、用完水龙带两头间隔60~70CM对折后卷起和专用扳手一起放入消防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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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1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已经2007年1月12日省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00七年二月十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以及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给予配合。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

1 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没收专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公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责令无害化销毁,没收 2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转让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转让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对转让者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对转让者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的,撤销批准的事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资金的;

(二)未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资金的;

(三)未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资金的;

(四)未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六)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死亡一人处十万元罚款,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一人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依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下列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九人以下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每发现一人处五千元罚款;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的,每少培训一人处五百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 5 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及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给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6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毒作业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或者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处五万元罚款;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监控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彻底,遗留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予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中介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中介活动的,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处罚;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评价资质证书,转让或者出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二)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

规程使用燃气的;

三)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四)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

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

(五)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

(二)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

(三)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指令, 或者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使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适用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因客观原因在整改期限内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于整改期满前7日内 9 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3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整改期限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应当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合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整改期满7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罚没物资移交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由非税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处理,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四十七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断电、停供火工用品等临时措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下列原因作出停止作业、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一)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

(四)从事危险作业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建设项目未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10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察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标识,在对危险场所进行检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装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并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与查询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相关记录。

第五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五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复查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依法报请政府予以关闭而未报请政府予以关闭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对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五十七条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科研院所等公益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生产质量管理规件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1.采购控制程序 2.

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3.

物资的入库与验收 4.

用户反馈控制程序

5.

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1、采购控制程序

a、选合适供应方和供应方签订产品零件加工协议; b、向供方下订货任务单;

c、供方提供产品及提供必要技术要求检测数据; d、公司质检部门定期派人对供应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

e、产品入库时,质检部对其进行抽查检验,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2、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a、生产计划控制(根据市场和本公司生产能力制定); b、生产工序的划分为一般工序、关键工序、特殊工序; c、特殊工序由专人生产,经过培训上岗;

d、对过程产品的质量控制应根据技术部门设计标准来检验。 E、对最终产品质量应根据部一级要求进行验收。

3、物资的入库与验收

a、物资的入库与验收

①.外购物资到货后,按发票、送货单等凭证所列品名的数量进行严格清点或过磅,并仔细核对物资的型号、规格,核对无误后入库。

②.产成品入库,按车间开具的“产品入库单”,经技术质检部签字放行后接收,并仔细核对入库单的数量、产品规格型号等后方可签收。

③.对需要质量验收的物资,进库时先标识待验品,按规定及时开具送验单报技术质检部进行验收,经认定合格的放入指定合格品区域。判定不合格则需放置不合格区,并标志“不合格品”标识。

④.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及单据等不符合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查清、解决问题,必要时通告对方。

⑤.对临时寄存在仓库的货品,必要时划出区域,隔离存放,做好“待处理品”标识。.顾客提供的财产由必要时在物资包装上加注客户名称。

⑥.入库物资的堆放必须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

⑦.对退货产品的处理也必须按退货清单明细进行一一清点和入帐,并查明退货原因。对退货属报废产品由技术质检部验收签字后入不合格区,并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报耗。

⑧.对于不合格品、生产过程中合理消耗产生的不合格品,经技术质检部和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库放入不合格区。

⑨.入库物资应及时登记入帐。 b、物资的出库与发放

①.凡属产品配套物资,由生产采购部开具生产通知单和生产领料清单。由仓库保管员进行分解消化,车间专人来领取材料。严格按生产领料清单的规格型号、数量等组织。当该批产品完工后,及时办理结算和退库手续。用于生产过程中造成报废或损失而需进行补料,则仍需由生产采购部开出补料单后方可按单组织发放。

②.非生产所用的物资发放,需严格审批手续必要时需经生产采购部经理批准,并一律凭领料单发放。 ③.物资(包括成品)的发放力求先进先出,具体按仓库物资先进先出执行规范进行操作。当面点清数量,核对规格名称,并及时登记入帐(手工及电脑帐),做到帐、卡、物相一致,帐、帐相符。

④.成品出库严格按照 “发货通知单”用规定的发车时间、车辆、路线合理组织发放出库,并负责开具“产品发货单”(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型号、单位、数量、件数、车号等等)由仓库管理员签字后交送货经办人,并由送货经办人查实无误后签收。

⑤.不合格区内物资由生产采购部负责处理,并保留处理清单。并负责组织出库,仓库人员严格清点数量或过磅,出库时开具产品发货单,并及时登记入帐。

4、用户反馈控制程序

一、顾客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处理 a.顾客信息包括:

①顾客抱怨;

②顾客和使用者调查结果;

③关于产品要求的反馈;

④顾客要求和合同资料;

⑤市场需求;

⑥法规管理部门有关投诉的通讯;

⑦各种媒体的报告;

⑧服务提供资料。

b.市场部负责监控顾客的信息,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业绩的一种测量。 c.对顾客面谈、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的进行的咨询、提供的建议,由市场部解答记录、收集,填写与顾客沟记录;暂时未能解答的,要详细记录并与有关部门研究后予以答复。

d.市场部应保存所有顾客投诉调查的记录,包括电话、书函、传真、报纸、网上信息。对顾客反馈的信息,市场部应及时上报总经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若未采取纠正措施则应记录其理由。

e.市场部利用外出的各种活动,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顾客需求的动向,通过各种商品展销会,积极与顾客沟通,收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有关部门。 f.每半年市场部的销售人员做一次顾客反馈意见汇总,整理成“产品质量报告”,并组织进行原因分析,视情况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效果。市场部根据情况将实施结果反馈给顾客。 g.对于售出的产品出现事故时,市场部应及时与顾客进行沟通,立即处理事故并及时反馈给顾客,对于出现的事故要作“事故分析报告”,采取纠正措施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h.市场部应保存所有顾客投诉调查的记录; i.市场部建立信息反馈系统以提供质量问题的早期报警,及时作为纠正、预防措施的输入;

j.按国家或地区法规要求从生产后阶段获取经验,对这一经验的评审应构成反馈系统的一部分。

二、顾客满意程度评价

a.评价可使公司了解在满足顾客要求方面的现状,满足程度的趋势和不足,从而识别改进的机会;

b.每半年市场部要将寄发的“顾客信息反馈表”进行分析,以调查顾客对产品服务及代理商的满意程度,调查表回收率力较低时,可采用电话调查的方式,以便于统计。

c.每年末市场部对顾客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传递给质检部。

d.质检部依据顾客满意度的分析结果,确定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提出产品和过程的改进目标和改进措施, 并分解到相关部门实施。

顾客满意度调查时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包括对顾客使用、操作带来的困难,要求责任单位与顾客沟通,并及时处理,直至顾客满意。

e.由质检部对实施结果进行跟踪验证。市场部每年在管理评审前编写一次顾客满意度测量分析报告,提交管理评审会。最高管理者作为管理策划的依据。

三、顾客档案的建立

市场部应为购置本公司产品的所有顾客建立档案,详细记录其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订购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日期、反馈的产品信息等,以便了解顾客的定货倾向,及时做好新的服务,包括培训、维修服务及用户反馈的产品信息。

5、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一、不良事件的接收

a.当国家或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准则进行公布时,市场部应及时识别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在公布的不良事件的报告准则之内,一旦出现报告准则列出的不良事件,市场部应一周之内对不良事件做出报告。 b.市场部接到用户的报告(电话、传真、信件)后应详细填写《不良事件及重大质量事故记录》,并转给技术质检部,记录接收或接待人的姓名。

二、技术质检部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根据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市场部门暂停销售该批产品,是否对该批产品进行封存和隔离。同时向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总经理汇报,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经理助理召集由技术质检部、生产采购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详细的调查。

四、总经理助理召集由市场部、技术质检部、生产采购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定小组对不良事件及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结果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适应报告的不良事件,评审过程应记录,由市场部和技术质检部存档,评审结果向总经理汇报。对应上报的不良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由生产采购部详细填写《不良事件及重大质量事故记录》。

五、根据最终评审结果通知市场部恢复产品销售或收回产品。技术质检部将不良事件报告上报给国家不良事件评定中心,重大质量事故报告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市场部应每季度与代销商和医院联系,及时跟踪产品销售所在地的不良事件报告准则的内容和规定。

第14篇:《〈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规本

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

供电方: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用电方: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为保证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的履行,供、用电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同意采用先交纳电费再用电作为电费结算方式的用户,称为预付电费用户。预付电费用户都设定一个最低的预付额度,称为标准预付额度,原则上预付电费余额不能低于标准预付额度。标准预付额度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标准预付额度为元。

二、用电方所交纳的预付电费在每月的电费结算日自动滚动抵减电费,预付电费余额不足的,用电方必须及时补足预付电费余额。

(一)、预付电费滚动抵减。每月1-10日的电费结算日,系统

第1页

自动对预付电费用户使用预付电费抵减电费。对足额抵减电费的,余额放在下期进行结算;对在结算日不足额抵减电费的,经催收后用户补足余额的,可每天定时自动抵减或手工实时抵减,经催收两天后不及时补足预付电费余额的,作停电处理。

(二)、预付电费缴费。目前的缴费方式都适用于预付电费,用电方预付电费余额不足的要及时补足。

□银行代扣:当用电方选择通过银行代扣补充预付电费余额的,供用电双方要共同协商每次从银行划扣的额度,称为银行协议划扣额度。银行协议划扣额度为元。

(三)电费实时监控。供电方每天对所有预付费用户进行实时用电情况监控。定时(或不定时)计算用电方“当前电费”,与预付电费余额作比较。预付电费余额与当前电费的差额称之为剩余预付电费余额,剩余预付电费余额不能小于或等于零。

1、每天定时获取当前表码,并计算当前的电费。

2、预付电费的监控。供电方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监控,对预付电费余额不足的进行催收,经催收后不及时补足的进行停电处理。

三、用电方联系方式变更的,可通过营业网点或客户服务热线95598更新联系方式。因用电方不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导致供电方无法通知到位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四、用电方有旧欠电费(含违约金)的,用电方同意供电方从其每次预付款中优先扣回最新欠电费(含违约金)。预付电费在扣除旧欠电费后的余额结转作为下期电费的结算。

五、用电方的剩余预付电费余额小于标准预付费余额但大于零时,供电方进行预付余额不足短信催收。

六、用电方剩余预付电费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经供电方欠费催收两天后,用电方仍不及时补足预付电费余额的,供电方将作停电处理。

七、因用电方不及时补足预付电费余额,导致停电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八、因预付电费余额不足停电的,用电方不得擅自强行合闸,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原合同与此协议有冲突的,按此协议执行,原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供电方代表人签字:用电方代表人签字:

二〇一年月日二〇一__年月日

第15篇: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规本

附: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规范文本

文本一: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请示

关于召开中共XXX机关委员会或(总)支部

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的请示

中共XXX直属机关工委:

中共XXX机关(第XX届)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于XXXX年XX月XX日选举成立,至今已任期届满,经机关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这次大会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上届机关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机关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中共XXX机关(第XX届)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拟由XX人组成,其中,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拟提委员候选人XX名,差额比例为百分之XX点X(不得低于20%);委员会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

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推荐的基础上,报请党组同意,现提出XXX、XXX、XXX、XXX、XXX、XXX等XX名为机关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其中XXX同志为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XXX为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在新一届机关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中共XXX支部委员会拟由XX人组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附:中共XXX机关(第XX届)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入党时间、现任职务等)

中共XXX机关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置届数,党总支和支部不设届数)

第16篇:临时管理规约同示本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区域四至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十、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十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机构,签定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十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七、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九、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十、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十

一、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十

二、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二十

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二十

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二十

五、利用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二十

六、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二十

七、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二十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四部分 附则二十

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三十

一、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三十

二、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三十

三、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承诺书

第17篇:某项目混凝土考察报告规本

混凝土考察报告

考查人员:

施工方:XXX 监理:XXX

20XX年XX月XX日,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进行技术考察,考察对象为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下面对考察情况分别介绍:

XX混凝土有限公司:

1.考场时间:20XX年XX月XX日

2.考察参加人员:施工方:XXX监理:XXX

3.被考察单位联系人:XXX

4.搅拌站路线:

(1) 位置:XX市XX区XX镇XXX国道XXX公里处

(2) 运距:搅拌站距离施工现场XXkm以内。

(3) 交通状况:相对比较畅通

5.搅拌站硬件设备情况:

(1) 搅拌机组XX台,理论产量XXm3/天

(2) 拥有搅拌车情况:据简绍自有XX辆

(3) 混凝土输送泵X辆

6.材料使用情况:

沙子中有少许嘎啦块,混凝土中有少许积块机器都是半自动。

7.实验室和养护室设备配置:齐全

8.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9.承包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X级

10.考察意见:

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于XXXX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XXXX百万元,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X级。公司位于XX市XX区XX镇XXX国道124公里处,离我施工项目处较近,且易保证砂石供应具备自C60以下各类混凝土的生产能力,输送设备齐全。该单位设备条件及生产规模均能满足我项目的施工要求。

XX市XXXXXX监理有限公司XX区XXXXXXXX工程项目部

编写人: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第18篇:锅炉工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规1

一、锅炉工安全职责

1、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学习和掌握安全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求;

2、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

3、锅炉的操作、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按技术要领进行,不得违章作业。

4、本工种属特种作业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及安全培训,熟悉并掌握锅炉的性能,构造,操作及保养,安全技术和方法,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5、坚持每班对所负责的区域、设备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发现有重大险情,有权先停止生产迅速报告上级领导组织处理,并要做好防止事态扩大相关工作;

6、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7、熟悉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对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要首先对伤者进行抢救,并要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对上级报告工作,不得发生隐瞒事故或迟报事故现象。

第19篇:调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法题库

事故调规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哪些情况不属于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b)

a、某领导到生产现场开展调研工作。

b、记者到生产现场进行专题采访。

c、用户电力设备的维护。

d、清产核资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对电力设备。

2、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以下哪些情况统计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c)

a、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

b、职工外出开会发生的交通事故。

c、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d、食物中毒导致伤亡。

3、省会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以下哪个标准构成重大电网事故。( a)

a、80%;b、60%;c、50%;d、40%。

4、以下哪些情况属于非计划性检修。( d)

a、月度检修计划平衡会明确的检修任务。

b、开关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c、公用设备系统的计划检修

d、电气设备出现缺陷后,必须进行的停电检修。

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多少万元统计为重大设备事故( c)

a、100;b、50;c、30;d、20。

6、下列故障属于一般设备事故的是( c )

a、220KV CT爆炸;

b、110KV PT爆炸,但未造成少送电;

c、110KV线路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d、生产设备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

7、下列故障不属于设备一类障碍的是( b)

a、110KV PT爆炸,但未造成少送电;

b、10kV馈线跳闸重合成功;

c、10kV母线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d、35kV线路被迫停运。

8、以下哪种关于输电线路故障归属的叙述是不正确的。(c)

a、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 1

属电气事故;

b、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属电

气事故;

c、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由于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

合,属电气事故;

d、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由于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属

输电事故;

9、我局今年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实现几个百日。

a、1个b、2个c、3个

二、多项选择题b)

1、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干私活” 。(ac)

a、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班长联系外部业务并安排的;

b、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职工个人联系外部业务并安排的;

c、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d、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增加个人收入为目的。

2、以下哪些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

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应视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abcd )

a、本企业聘用人员;

b、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

c、到本企业进行培训实习的代训工、实习生;

d、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

3、以下哪种情况属于恶性电气误操作。(abc)

a、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

b、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

c、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d、下达错误调度命令或错误安排运行方式。

4、以下属于一般设备事故的有。( abd)

a、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b、220kV线路倒杆塔;

c、110kV电流互感器爆炸;

d、220kV避雷器爆炸。

5、以下哪些未构成设备事故,但构成设备一类障碍。(abd)

a、110kV开关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b、110kV线路故障,开关跳闸后重合成功;

c、220kV线路故障,开关跳闸后重合成功;

d、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性检修或停止备用。

6、以下哪些关于事故调查组织程序的叙述是正确的。( bcd)

a、一般电网事故可由市(地区级)供电企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事

故调查组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事故报告;

b、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一类障碍报告由调度部门

技术人员填写;

c、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事故

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d、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负责人组织调查,一类障碍报告由车间技术人员填

写。

7、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

业负以下哪些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应统计为电力生产事故。(abcd)

a、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判断题

1、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

2、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不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

发生的人身伤亡。(× )

3、95598电力呼叫中心的业务属于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 √)

4、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只有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才统计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定为

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5、某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6人重伤,属重大人身事故。( ×)

6、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

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构成一般电网事故。(√)

7、某变电站发生事故,除所用变带电外,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均降到零。

变电站为全站停电。(√)

8、220kV南中线两侧双高频保护动作跳闸,重合成功,该起线路一类障碍由送

电部负责组织调查。(√)

10、输变电主设备是指110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

器、断路器、线路(电缆)、220kV及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

11、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

12、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

13、人身轻伤事故应中断安全记录。(× )

14、监控过失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

1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者,定为一般设备

事故。( ×)

四、问答题

1、制定事故调规的目的是什么?

2、简答事故调查程序?

3、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哪些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4、对事故人员处理时存在哪些情况应从严处理?

5、我局今年对输变电设备事故、障碍的指标是多少?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题库

1、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2、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工相同。( √)

3、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外发包工程项目。(×)

4、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

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

5、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

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

6、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

7、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

戴标志上岗。( √)

1、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

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

9、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 √)

10、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 )

11、临时工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

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12、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

13、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车间控制轻伤

和障碍。(√ )

14、简答题: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5、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

级负责制。(√)

16、各企业在贯彻中可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

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

17、离开运行岗位6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

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

18、简答题:《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发包方应承担那些安全责任?

19、简答题:《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在岗生产人员几种情况下就参加教育培训?

20、简答题:《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题库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 )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

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1、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人员或

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者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6、简答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那些职责?

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1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12、生产者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者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们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者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人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第20篇:锅炉工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规1

锅炉工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规程

一、锅炉工安全职责

1、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学习和掌握安全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求;

2、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

3、遵守劳动纪律,不脱岗、不串岗、班中不睡觉、班前四小时和班中不饮酒;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并有权监督他人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5、坚持每班对所负责的区域、设备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发现有重大险情,有权先停止生产迅速报告上级领导组织处理,并要做好防止事态扩大相关工作;

6、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7、熟悉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对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要首先对伤者进行抢救,并要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对上级报告工作,不得发生隐瞒事故或迟报事故现象。

1

二、锅炉工安全操作规程:

1.本工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工安全生产守则》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

2.本工种属特种作业工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及安全培训,熟悉并掌握锅炉的性能,构造,操作及保养,安全技术和方法,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4.锅炉的操作、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按技术要领进行,不得违章作业。

5.锅炉上水时应打开炉顶相关的排气阀,水温不要过高,冬季水温应在50摄氏度以下。

6.锅炉点火时严禁用带有铁钉的木柴,以免木柴燃烧后铁钉卡住炉排引起故障。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或易燃物引燃木柴,以免受热时引起爆炸。

7.锅炉生火前和各班接班时,必须对锅炉进行严格的检查,特别是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排污阀、给回水截止阀等。所有设备及附件必须性能良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8.生火前必须清除炉内异物及可燃气体,关好各种门孔。

2

9.升火时必须掌握好燃烧情况,使炉温缓慢均匀上升。10.锅炉升火期间燃烧不稳定时,应加强检查,不得站在各种门孔的正面。

11.锅炉运行中,必须保持气压,气温的稳定,严禁超压、超温。

12.锅炉运行中给水必须均匀,保持正常水位。

13.热水锅炉运行中应密切监视锅炉进出口压力、循环泵压力要平稳。如果发现压力波动较大,应及时查找原因加以处理。

14.热水锅炉压火后,应保证锅筒水温不回升,压力在正常范围内;蒸汽锅炉压火后,要保证汽压维持在安全压力以下不回升,锅筒水位保持正常。

15.热水锅炉在正常运行中应严格控制锅筒出口水温不超过设计温度,避免炉水汽化,回水温度不低于50摄氏度,并保持正常压力。

16.锅炉运行中,开启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必须缓慢小心。

17.锅炉运行及水压试验中严禁带压进行维修、补焊、紧螺栓等工作。

18.当锅炉压力接近0.196MPa(2kg/cm2表压)时可以拧紧承压部件的螺栓,用力不要过猛,禁止使用长度超过螺栓直径15~ 3 20倍以上的扳手去操作,在压力继续升高后,禁止再次拧紧螺栓。

19.锅炉及管道的所有阀门的开启和关闭必须缓慢进行,周围必须有充分的躲避余地。

20.运煤时必须检查煤中是否有体积较大的铁器或有爆炸危险的物品,若有及时清除。

21.清除煤斗内堵煤时必须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并使用专用工具。

22.在锅炉升火运行时必须按规定排污。排污时必须戴手套并不得使用加长手柄的扳手开启排污阀。开启和关闭排污阀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排污时注意观察水位计的水位,不得低于水位计的安全水位,热水锅炉锅筒压力不得低于热网的最低安全压力。

23.排污后过一段时间,用手触摸排污阀后的排污管应该不是热的,如果热说明排污阀未关严或损坏发生泄漏,应及时查明原因、汇报班长,消除缺陷,以免造成锅炉缺水。

24.锅炉中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允许用螺纹连接。25.锅炉运行时不准修理一次排污阀。

26.除焦时必须带防护眼睛,手套及其它防烫用具。27.除焦时应在平台或地面上进行,并且两旁要有足够的安全躲避距离。

4 28.除渣机开启前,应先将炭渣用水浇透,严禁出红渣。严禁推运尚未熄灭的灰渣。

29.开启灰渣门必须缓慢小心。

30.从烟道下面放灰时,必须缓慢打开灰斗挡板,应站在灰斗侧面。

31.对有分汽缸的蒸汽管道,在送汽之前,在分汽缸无压情况下要对其进行排水,排出内部的凝结水,避免送汽后产生水冲击。

32.蒸汽锅炉停炉时必须保持炉内最高安全水位。

33.严禁向炉膛内浇水灭火。严重缺水或缺水程度不详时,严禁向炉内上水。

34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立即停炉: (1).蒸汽锅炉水位降到规定极限以下;

(2).蒸汽锅炉满水,经排污及冲洗水位计仍不见水位; (3).给水设备全部失效及全厂停水或热水循环泵失效; (4).安全附件全部失灵;

(5).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烧红等严重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6).锅炉压力迅速升高,超过最高工作压力,虽然安全阀动作,燃烧减弱,经给水排污等措施无效,气压仍继续升高;

(7).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8).给煤及除渣设备损坏,排送风机发生故障;

5

(9).因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

(10).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人员及设备安全; (11).其他异常情况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35.锅炉安全附件,受压元件的安装、调试,维护由锅炉技术人员负责。

36.受压元件的焊接必须由持有高压焊工操作证者承担。37.锅炉检修时,必须对炉内进行充分的通风降温,并将水汽管道、烟道等系统有效隔开。

38.锅炉检修用的工作照明必须使用36V低压行灯。

饶平县双雄食品有限公司

2011-3-1

安全生产规范文本
《安全生产规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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