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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0 21:03:1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事裁定书(终结再审审查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终结审查的事实根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 审

××× 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终结再审审查程序用。

2.本裁定书简洁写明导致审查终结的情形,无需涉及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推荐第2篇: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1年1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现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至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重要批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重要讲话,副院长苏泽林作工作报告,立案二庭庭长郑学林对会议作了总结。

会议总结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建立科学、有效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2.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既要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平等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裁定原则。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既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又要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4.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特点的调解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5.应当正确认识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的关系。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阶段。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两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裁判标准,不能简单地以再审改判率评判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6.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 1

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前案再审结束后对原裁判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针对新作出的再审裁判主张权利。

8.案外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而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9.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和解工作。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0.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认真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申请再审人释明:

(1)申请再审人不是原审当事人、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案外人;

(2)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不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4)原审裁判系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

(5)申请再审的裁判尚未生效或已被再审撤销;

(6)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或列明的再审事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范围;

(7)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

(8)其他不符合申请再审法定条件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发现当事人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1.案件受理后,应当依法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发送至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1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13.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后直接作出裁定,或者在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

14.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调取相关卷宗,也可以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应当制发调卷函。调卷函应当载明案号、当事人名称、案由、送卷期限、调卷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写明需调取的卷宗案号。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个月内按要求调齐卷宗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调卷工作,提高调卷效率。

15.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对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询问由审判长或承办法官主持,围绕与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和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项进行。

16.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提审。提审后,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17.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审理中的有关情况。

18.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9.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

(5)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

(6)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的。

四、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再审事由的认定

20.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区分再审事由类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掌握再审事由成立的条件。

原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至第

(十三)项以及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再审事由成立。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六)项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判决、裁定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

21.申请再审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审查处理。

2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的主要证据是指原

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

2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审卷宗中的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答辩意见、代理词等材料判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

申请再审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四)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24.申请再审人能够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未提出,判决、裁定生效后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但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5)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2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八)项、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

27.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包括遗漏或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二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28.当事人同时提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且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前提条件的,原判决在主文里仅对给付之诉作出判定,但在判决理由中对确认之诉进行了分析认定的,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五、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29.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再审结果反馈给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再审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30.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及时总结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法律适用等具有共性的问题,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

31.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公布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结果,通报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率、裁定再审率、按期送卷率等工作指标,实现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

32.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与再审审理机构的沟通,建立再审案件审判结果跟踪制度,及时了解再审案件审判结果,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质效。

推荐第3篇:审查报告

北坛街道办事处

计划生育协会第一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介休市北坛街道办事处第一届计划生育协会换届大会经过审议,审议通过了本届计划生育协会领导机构,该届计划生育协会理事机构实行了主任负责,人协会的副会长,武装部长为协会常务副会长,并配备了专职协会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群众理事占到了70%以上,符合计划生育协会理事机构。

推荐第4篇:审查报告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2016年2月19日 侦查机关:XXX公安局 移送单位:XXXXXX检察院 移送案由: 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或部门)承办人:×××联系电话:××× 公诉一处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

XXXXX人民检察院以XXXXXX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XXXXX涉嫌XXXX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XX年XX月XX日收到卷宗XX册,证物××。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年××月××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XX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初中,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XXXXX,住XXXXX,因涉嫌XXX罪,经XXXXX检察院批准/决定,于XX年XX月XX日被邹城市公安局逮捕。

2.辩护人(辩护与代理卡的申请人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害人基本情况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情况

二、发、破案经过

……

三、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

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1.被害人意见

2.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辩护人意见

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

(一)本案证据情况及分析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1.案件管辖问题 2.羁押必要性审查 3.追诉漏罪、漏犯情况

4.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一并移送起诉的同案人的处理问题

5.进行刑事和解情况 6.敏感案件预警或处置情况 7.侦查活动违法及纠正情况

8.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违法活动及解决情况 9.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

10.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及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有无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及化解矛盾情况

11.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 12.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13.案件经过沟通、协调情况,领导批示情况 14.承办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等

七、承办人意见

1.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 2.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 3.量刑建议 综上,承办人认为:

承办人: 2016年4月13日

推荐第5篇:审查报告

************第三次代表大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

审查报告

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现将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乡党委和市团委批准的《关于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的请示》和乡团委作出的《官员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决定》的精神,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上而下提名,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各村、各单位团组织通过召开团员大会,以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共产生了出席乡第三次团代会的代表 名。

在 名代表中,有男代表

名;女代表 名,占代表总数的 %。

代表的共同特点是: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作风正派,联系群众,为广大团员青年所拥护。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乡团委对各团组织提出的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当选的 名代表的资格,又逐个地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全部代表都符合条件规定,代表的产生都符合选举程序,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向大会报告,请审议通过。

推荐第6篇: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4.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41524190.DOC

1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41524190.DOC

2 第七条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41524190.DOC

3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41524190.DOC

4 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第二十九条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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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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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2 最高法院施行民事再审案件新规 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转载时间:2009-6-1点击次数:399 规范再审审查工作 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近日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意见的公布实施是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司法为民要求、解决案件当事人申诉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问:〘若干意见〙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申请再审权利的保障? 答: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关键在于做到递交材料有人接收,审查进程有人告知,陈述意见有人听取,裁定文书有人送达,为此,〘若干意见〙作了一系列细化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再审申请书的必备内容、份数及其他必要的诉讼材料,便利于当事人准备申请再审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材料清单上加盖收件章并返还给当事人,使申请再审时间、提交材料内容均有据可查;三是为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诉讼文书,知悉诉讼进程;四是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必须依法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五是对于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申请再审案件,要求在做好释明工作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六是适度扩大听证的案件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权利;七是细化了对方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提出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问:〘若干意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提高了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答:从规范工作角度而言,〘若干意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一是规范审判组织,一律要求组成合议庭审查;二是规范审查范围,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三是规范审查方式,采取审查材料、审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听证方式,并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四是规范审查程序结果,除法律要求的再审裁定书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外,还增加了准许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和终结审查程序三类裁定,进一步提高了审查结果的规范性;五是规范再审法院的确定,以上一级法院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六是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要求驳回裁定明确阐明理由,增强文书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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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提高工作透明度方面,一是在受理阶段,要求认真审查签收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的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依法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二是高度重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依法开展询问和听证活动,给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空间;三是要求公开裁定理由,提高文书的透明度。 问:从有利于指引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出发,〘若干意见〙对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诉讼材料,材料越详细,越完备,法院的审查工作就会越全面高效,申请再审权就越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保障。为了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若干意见〙规定法院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审查申请再审材料是否齐备:

一是审查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和份数是否符合要求。再审申请书应当具备的内容有: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再审申请书不具备上述内容,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

在审查再审申请书方面,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是再审事由应当明确列举,要指导当事人把申请再审事由提炼出来,在申请书上写明。另外,因审查程序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应当按照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供再审申请书副本,保障全体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二是审查其他诉讼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生效裁判文书、原审主要证据和申请再审的证据材料。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作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提示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应当注意的事项。 问:〘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条件,请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

答:〘若干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申请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申请再审人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权的诉讼主体必须具备再审利益。在原审中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或者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再审利益,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对于未获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具备再审利益。实体权利受到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必须通过推翻原审裁判才能得以救济的案外人享有再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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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是本院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或者越级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均不构成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坚持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可以按照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确有错误”条件的,可以裁定进入再审。需要提请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的,原审法院应当先做好释明工作,而不能一推了之。

三是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再审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裁判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范围。

四是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再审。在受理阶段,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由是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即视为符合此项条件,不必过度审查事由是否成立。

五是在受理阶段对申请再审期间的掌握可以适当从宽。对形式审查超过期间要求的再审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申请再审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的,可以先予受理,查明确实超过期间的,裁定驳回。

问: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把握审查的范围,特别是发现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可能成立情况下,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主要采取哪些方式?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

答: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确定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定再审事由,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角度考虑,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再审事由。有同志提出如果发现当事人主张的事由不成立,但其他事由可能成立的,是否需要依职权审查。我们认为,主张何种事由是当事人处分权范围之内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只要审查当事人主张的事由即可。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

〘若干意见〙规定了四种审查方式:一是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对于再审事由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的,可以不经调卷直接裁定驳回。对于部分根据原审裁判和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足以作出准确判断的再审事由,也可直接裁定再审。二是审阅原审卷宗。审阅原审卷宗是审查再审申请的基本形式,对于单纯审查书面材料不能确定的再审事由,应当调取原审卷宗进行审查。三是询问当事人。询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的审查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参与审查程序,陈述意见。其形式较为灵活,根据需要单方或者双方均可。四是组织听证。听证是介于开庭和询问之间的一种较为正式的诉讼活动,注重公开性、规范性,当事人也比较认同。且有些再审事由采用听证方式审查处理更为妥当,如对需要质证的证据,使用询问形式进行质证显然不够正41524190.DOC

9 式,也不够严肃。实践证明,听证审查方式对于审查新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判断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条件,促使当事人和解或息诉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询问和听证既可以用传票通知当事人,也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等方式。但是如果要依据第二十一条裁定按照撤回申请处理的,则必须使用传票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这四种方式为可选择性规定,并没有递进的关系,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者几种结合运用。如可以将书面审查和询问结合使用,并不一定需要调阅卷宗。

问:在解决调卷难问题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调卷难问题的确是制约审查工作效率的瓶颈。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需要调卷的案件范围。是否需要采取调卷审查方式,应当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和审查案件需要而定。事由涉及实体或者原审程序问题,必须阅卷才能查明的,就应当阅卷。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调卷方式和范围,既可以把案卷调上来,也可以合议庭走下去,到原审法院阅卷,或者开发电子卷宗,网上阅卷。有的再审事由不需调阅全部卷宗,如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仅涉及二审程序,则没有必要调一审卷宗。同理,再审事由仅涉及卷宗中的一部分内容,也没有必要调整个卷宗。如仅需审查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则要求原审法院把送达回证复印或传真过来即可。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调卷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问:再审法院的确定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如何理解第二十

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答: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法院规定了本院、其他同级法院和原审法院三种选择,但从其立法取向考察,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是第一选择。只有在上一级法院不便再审或者由原审法院、其他法院再审更有利的情形下,才能选择其他两种再审法院。从提高裁判权威性角度而言,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于再审裁判的信服程度,也有利于纠正原审错误。如果单纯为减轻上级法院审判压力而将案件大量指定下级法院和其他法院再审,则可能引发对于再审裁判的再次申请再审,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此,〘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重申了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由上一级法院提审的原则。〘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将数量较少的以程序性事由启动再审作为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主要情形,旨在限制上级法院违背立法精神,随意指令再审。关于指定其他同级法院再审的情况,实践中发生了很多问题,如需要发回重审的难以确定重审法院、涉诉信访责任不明、诉讼费是否需要移交到再审法院等等,矛盾重重,难以解决。建议慎重使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确立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的指导思想。

问: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受理的未结案件,法院应如何适用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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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答: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显系一事两诉,不应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但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裁定再审。同理,关于当事人先以一项事由申请被驳回后,又以新的事由再次申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只能申请一次,以不同理由再次申请的应当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对于申请再审次数作出约束,当事人可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应当受理。从理论上讲,以不同的事由申请再审的,构成一个新的再审之诉。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又以其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并且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一次申请时一并提出的,仍应当受理。关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问题,由于当事人不服驳回裁定的目的仍然是通过推翻该驳回裁定启动对于原审裁判的再审程序,且当事人发现新的事由还可以申请再审,另外此类案件还可以作为申诉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因此,对于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若干意见〙第三十三条明确了2008年4月1日前受理的未结案件的分类处理。原审法院受理的旧存未结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不必移送上级法院审查,应当继续审查并以裁定驳回或者再审。上级法院受理的旧存未结案件,亦需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才需用裁定驳回。其他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案件,可继续按照原有方式处理。

背景 出台目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制定司法解释和工作细则、充实审判机构力量、组织再审审查业务培训等一系列措施,认真落实立法对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高级法院也根据本辖区再审审查工作情况,高度重视,集中精力应对申请再审案件猛增带来的挑战。去年4月1日新法实施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级法院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切实有效的,受理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工作基本实现了新旧法的顺利过渡,而且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当事人普遍反映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审查,程序比以往更为规范透明。同时,从掌握的情况看,这项工作还存在效率不够高、再审事由适用标准不够统

一、审查程序不够明确等问题,亟须尽快解决。此外,原有的一些工作做法也与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之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和细化。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努力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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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起草〘若干意见〙以及具体工作中,遵循了以下四方面工作要求: 1.规范透明。虽然立法对于当事人提交和人民法院接受材料、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标准、具体审查标准和方法、询问听证程序、裁定的内容等等程序环节没有规定具体要求,但是作为一个法定程序阶段,保证当事人适度的知情和参与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避免产生多头申诉上访,因此,〘若干意见〙在上述程序环节规定的尽量详尽周密。可以说,程序越规范,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监督机关的认可,就越能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2.及时高效。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及时高效审结申请再审案件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标尺,直接关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实现。面对法定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防止申请再审案件大量积压。因此,〘若干意见〙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在规范透明的基础上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3.宽严适度。由于立法将再审事由细化,独立化,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标准与再审改判的标准已有明显区别,对于再审事由的审查要严格把握,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误的把握在审查阶段可以适当放宽,不应再简单以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审查工作质量。为此,〘若干意见〙再次明确审查工作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作为裁定再审的标准。

4.分析说理。裁判文书是审查程序的产品,其质量直接反映了审查工作的水平。提高审查水平和透明度必然要求改变以往驳回通知或者再审裁定理由简单或者不讲理由的做法,提高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因此,〘若干意见〙对于裁判文书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提高文书说理性。(记者 刘岚 刘小飞) 41524190.DOC

推荐第7篇: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发〔2009〕26号

· 【颁布时间】2009-4-27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5/19/content_11398677.htm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

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八)至第

(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第二十九条 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三条 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推荐第8篇:综合审查报告

综合审查报告

支部大会在讨论接收发展对象入党前,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政治历史以及家庭主要成员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查,然后写出综合审查报告,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调查证明材料等,报上级党组织预审。综合审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下: (1)标题。一般在第一行正中写“关于×××同志入党综合审查报告”;

(2)正文。一般应写以下内容:

A、基本情况。主要写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家庭出身、本人成份、文化程度、入团年月、工作年月、申请入党年月、列为积极分子年月、集中培训年月、专业技术职称、现任职务等。

B、简历。应将其主要经历(包括学历)写清楚,每段经历均应写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任何职。

C、奖惩情况。应写明何时、因何原因、受到何单位(部门)、给予的何种奖励或处分。

D、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应写明称谓、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职务)、政治情况等。如有重要问题,应当将问题的结论、对其影响的程度等情况写清楚。 E、政治历史问题。应写明问题的主要情节、性质、结论、组织处理意见、本人认识态度等。

F、培养培育情况。主要写明对其培养教育的时间、内容、方法和效果等。

G、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含公示)情况。主要写明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方式、范围,以及党内外群众的主要反映和意见。

H、主要表现。应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全面反映,特别是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等政治素质应当具体写明,不能只写工作表现。

I、支委会意见。主要写支委会讨论分析的情况,包括对其总的评价、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准备何时发展等;

J、落款。应写明报告的党组织名称和报告日期。 注:上述内容也可以印制成《发展对象综合审查表》(同附表三)。

推荐第9篇: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

各位代表:

共青团信息学院学院第一次代表大会、信息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次大会代表的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本次选举,在学院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团总支、学生会负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自下而上的充分酝酿,各班团支部、班委会组织本班团员、全体学生进行民主推选,报分团总支、学生会审核确定代表候选人。在此基础上,各分团总支、学生会通过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团员、学生代表会议或全委扩大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差额率在20%以上)的方式选举产生了院第一次团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共114名。

本次团代会、学代会代表名额的分配是以各单位团员数为基本依据,适当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平均按团员数、学生数1%左右的比例产生。

这114名代表来自全以院各个班级,他们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团的纪律,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热心团的工作,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为广大团员青年所信任和拥护,热心学生会、班级工作,为广大同学所信任和拥护,具有较好的群众性和广泛性;他们中间,有踏实工作,无私奉献,积极投身学院两个文明建设并作出优异成绩的团学干部;有勤奋学习,品学兼优,作风正派,较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学生代表,充分体现了代表的先进性。

大会实际选举产生团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共114名,其中团的专职干部??名,占代表总数的??%;女代表??名,占代表总数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名,占代表总数的??%。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产生的程序和资格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各单位选出的代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席本次团代会、学代会的114名代表资格全部有效。

推荐第10篇:党代表审查报告

党代表审查报告

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对出席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了资格审查。现将代表资格的审查结果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2006年8月11日中共绥中农电

局党委会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和2006年8月14日局党委《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通知》,全局按党支部划分了23个选举单位。由这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代表选举工作于2006年8月18日前全部完成。

至2006年7月底,全局共有党员219名,其中预备党员5名,局党委会确定绥中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7名,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67名。

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选举单位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代表的产生,都严格按照党章和县委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都超过了实到会党员的半数。

这次选出的67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25%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代表总数的15%左右,生产一线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妇女代表占9%左右,45岁以下的代表占64%以上。这次选出的代表,绝大多数是各部门、各单位能联系群众,有威信、有贡献、有议事能力的党员。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在代表选举产生后,未有反映代表人选的来信和来访。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认为,全局23个选举单位选出的67名代表,均符合党章和县委《关于召开县直机关单位换届选举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代表条件,代表资格有效。

以上报告,提请大会上审议。

第11篇:资格审查报告

湫坡头镇计划生育协会换届选举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11年6月 日

各位代表:

湫坡头镇计划生育协会换届选举代表的产生是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和《陕西省计划生育协会基层工作管理规范》中有关镇(乡)计生协会的规定和市、县上级指示精神,按照镇政府关于《湫坡头镇计划生育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要求的代表条件,经过民主选举确定了本届湫坡头镇计划生育协会换届选举的代表。

1、湫坡头镇计生协会换届选举正式代表( )名,其中

机关工作人员( )人,占( )%;农民代表( )

人,占( )%。

2、在()正式代表中,其中妇女代表()人,占()%。

3、大会列席代表( )名,其中镇计生协会代表( )

名,占( )%;村级计生协会代表( )名,占( )%。

本次选举代表过程中各位代表积极拥护国家人口和

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积极参加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为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一定贡献,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性和代表性。

经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代表资格全部有效。

特此报告。

第12篇:党代表审查报告

党代表审查报告

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文秘114,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对出席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了资格审查。现将代表资格的审查结果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2012年8月11日中共绥中农电

至2012年7月底,全局共有党员219名,其中预备党员5名,局党委会确定绥中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7名,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67名。

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选举单位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代表的产生,都严格按照党章和县委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都超过了实到会党员的半数。

这次选出的67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25%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代表总数的15%左右,生产一线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妇女代表占9%左右,45岁以下的代表占64%以上。这次选出的代表,绝大多数是各部门、各单位能联系群众,有威信、有贡献、有议事能力的党员。文秘114,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在代表选举产生后,未有反映代表人选的来信和来访。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认为,全局23个选举单位选出的67名代表,均符合党章和县委《关于召开县直机关单位换届选举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代表条件,代表资格有效。

以上报告,提请大会上审议。

第13篇:政协提案审查报告

政协第十四届潍坊市潍城区委员会

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提 案 审 查 情 况 的 报 告

(2018年1月17日区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通过)

政协第十四届潍坊市潍城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全体政协委员和各参加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聚焦“四个城市”建设走在前列任务目标,为加速实现市区西部板块崛起,积极建言献策,认真履行职责。截止2018年1月15日下午4时,共收到提案154件,其中,委员个人提案128件,联名提案22件,团体提案3件,专委会提案1件。经审查,立案98件;不予立案40件,作为政协委员《见闻建议录》处理;16件将委托住潍城市政协委员向市政协会议提出。

围绕经济建设方面的提案21件,占立案总数的21.4%。内容涉及: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建立集中租赁式工业园区;盘活建成区闲置土地资源,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着力打造产业强区;促进潍城环保制造业健康发展等。

围绕政治建设方面的提案3件,占立案总数的3.1%。内容涉及:推进“作风建设年”,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效能;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人才机制;增强普法宣传实效等。

围绕文化建设方面的提案21件,占立案总数的21.4%。内容涉及:共享教育资源,鼓励优秀教师交流;充分发挥体育设施功能,助推全民健身发展;潍城区率先建设电子竞技创意产业园;发挥工业旅游示范点作用,打造潍城特色旅游等。

围绕社会建设方面的提案50件,占立案总数的51%。内容涉及:加快智能养老产业发展,提升品质城市建设;加强城区夜景亮化;全面实施两孩化政策后、健全配套托幼机构;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治理居民小区“家庭酒店”;打造“潍城中医”文化品牌、促进潍城中医社区服务网点发展;开辟学生安全绿色通道;优化潍城公共交通线路,保留地方特色站点站牌;在望留街道增设垃圾中转站等。

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提案3件,占立案总数的3.1%。内容涉及: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提升空气质量;做好夏季虫害防治,优化居民生活环境等。

本次会议提案内容丰富、特点突出:一是政治站位高。委员提案紧扣全区发展大局,密切关注民生热点,充分反映了各界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完全符合中共十九大精神,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部署要求,体现了委员们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政治觉悟。二是数量明显增加。与上一次会议提案统计截止时间相比,提案数量增加 10%,显示了委员们履行职责的责任感、撰写提案的积极性。三是质量显著提升。大部分提案都经过了深入调研,问题明确,内容具体,建议符合我区实际,切实可行,有很强的针对

2 性和可操作性,委员们通过提案履行职责的能力全面提高,为下步提案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次大会审查立案的提案,会后将由区委、区政府转交各职能部门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对于大会以后收到的提案,将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送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14篇:财政审查报告

**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财政预决算审查报告

2012年3月6日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二次会议上

2011年,全镇人民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镇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和目标,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全镇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在镇财政相对困难的情况下,政府还办了许多实事。

201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是:全年实际完成财政收入7321.64万元,其中预算内财政收入5926.39万元,比上年增长5.4%,预算外财政收入1395.25万元。

2011年我镇可用财力为2730.82万元,实际支出2869.88万元,收支相抵当年赤字139.06万元。

2012年,我镇财政在政策性增支,实事工程迫切需要兴办,工业园区及拆迁安置加大投入,而财力又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实现了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目标,这与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关心分不开,更于镇财政部门的努力分不开。

2012年财政收入目标任务9250万元,比上年增收1874万元。其中预算内收入预算为7800万元,,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为1450万元。2012年镇可用财力预算为3118万元,其中市财政各项分成财力1668万元,预算外资金1450万元。根据量力办实事的原则,安排支出总额3068万元。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无庸讳言,我镇财政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认为,要顺利实现2012年预算收支基本平衡,全镇上下必须齐心协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一方面要严格控制支出,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好预算内各项税收的征收入库工作,积极筹措预算外资金及上级补助。希望各单位、各部门要继续关心和支持财政工作,镇财政部门要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镇人大的监督下,紧紧依靠全镇人民,艰苦奋斗,扎实工作,为圆满完成我镇2012年的财政工作而努力!

第15篇:信贷审查报告

成都银行双流支行

新增贷款审查报告

信贷员上报审批的“:申请短期贷款980万元”项目资料,信审员于2011年5月19日正式受理。本笔贷款为新增,并拟由已入库总行的提供全额连带保证担保。现将有关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优势

申请人主营业务:房屋建筑工程。现主要是以承接各级政府的安置小区、灾后重建、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为主。近年承建的,公司发展前景较好。

二、风险审查

(一)合规性风险

借款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借款人公司章程为工商档案提供,贷款卡年检有效,借款人具备申贷主体资格。

(二)行业风险

该公司属建筑业,所在行业符合国家及地区产业政策。我国尚处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近年来受政府积极推动4万亿投资拉动内需及加强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政策影响,城市基础建设入仍将持续增长,同时,经济适用房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也在大幅增长。因此,在今后市场对建筑施工的需求量也非常大,这也是该公司面临的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虽然当前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可能会对建筑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公司凭借雄厚的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实力,上下游客户较稳定,回款有保证,风险可控,房产新政对其经营影响不大,因此公司经营业务市场前景较好。

(三)市场风险

该公司主要建筑施工业务,有丰富的管理和经营经验,上游等提供的建筑设备价格合理,质量稳定,长期以来深受用户的好评;下游主要是各级政府的安置小区、灾后重建、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与该公司合作以来无违约行为,信誉较好,故市场风险一般。

(四)担保风险

本次贷款由四川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一般。

(五)偿债风险

该公司近三年经营收入连续增长,且增长速度较快,,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企业资金使用率较高,资金回笼较好,目前应收账款为1610万元。本次借款还款来源为该公司经营收入,第一还款来源较强。

三、审查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

建议向借款人发放短期贷款980万元,期限一年,执行央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变动)上浮 40%,由四川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提出如下审查建议意见:

(一)放款条件

1.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应明确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担保金额及赔偿责任等,确保担保手续完整、合规、合法。

2.追加借款人的认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完善相关手续。

(二)管理要求

严格贷后管理:落实各项信贷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密切关注借款人行业发展、生产经营、他行融资以及产品销售情况,认真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并按规定提交贷后检查报告,完善信贷档案资料。

综上所述,建议将本笔贷款提交信审小组审议。

第16篇:结算审查报告

xx 办公用房调整改造项目工程

结算书审查报告

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7日

xx 办公用房调整改造项目工程结算审查报告

xxx: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于2016年12月起,xx办公用房调整改造项目工程结算书进行了全面审核。审核所使用的竣工图,我们的责任是对该工程项目发表审核意见,现将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xxx

(二)概况描述: (1)工程地点:xxxx。

二、审核范围: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由xx报送的xx办公用房调整改造项目工程结算书,包括竣工图结算。

三、审核依据:

(一)根据施工合同,竣工图、其他有效的结算资料。

(二)云建标 [2013]918号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和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上册》、《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下册》(DBJ53/T-61-2013)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13);《云南省通用安装消耗量定额(2013)》。

(三)云建标[2005]661号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

(四)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云建标[2008]713号文《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云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七)综合单价和材料价差及主材价: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

四、审核方式及程序

在认真查阅送审资料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送审结算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项目审核程序、与业主沟通和施工单位核对量价,业主方、施工方及造价审核方三方签字认定审核结论等所有必要的审核程序。

五、审核说明:

(一)、本工程根据竣工图结合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及造价审咨询四方签认的《工程现场签证表》及会议纪要、材料价格确认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等的工程量及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二)、工程项目中的工程量及其单价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取定。

六、审核增减原因分析

本工程送审总造价为298197.91元,审定额198393.63元,审增(减)-99804.28元。主要原因为:

(一)原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

(二)结算书中部分工程量计算误差造成互有增减。

(三)施工方在结算中部分定额子目套用不合理,在审核中作了更正调整。

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7日

第17篇:备案审查报告

一、发往单位

珠海市横琴XXX局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珠海市横琴XXX局的问题来源及起因如下

1)。。。。。

2)。。。。。

三、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四、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五、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第18篇:文件审查报告

文件审查报告

本公司于2013年xx月xx日对该企业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岗位责任制清单、操作规程清单、应急救援预案清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及其培训记录、设备设施清单、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及其定期检测检验报告、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操作规程培训记录、档案台账、安全费使用台账、重大危险源资料、企业经济规模资料、安全绩效资料、相关证照、自评报告等文件资料,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评定标准核查,其文件资料较齐全、内容较完整、基本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评定标准的要求,可以进行现场评审。

第19篇:政治审查报告

关于刘诗梦同志的政治审查报告

刘诗梦同志,女,汉族,1996年7月出生,原籍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家庭出身农民,本人成份学生,2012年9月考入铜陵学院电气工程学院12级通信工程本科班学习。 2008年在安徽省阜南县铸才中学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本人简历

2002年9月至2006年6月于安徽省阜南一小就读;

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于安徽省阜南县铸才中学就读; 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于安徽省阜南一中就读; 2012年9月至今在铜陵学院电气学院学习。

2.关于政治情况

根据组织审查和本人介绍的情况,该同志历史清白,其家庭主要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清楚。

父亲:刘志,群众,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大张村 务农,无历史问题。 母亲:亓影,群众,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大张村 务农,无历史问题。 弟弟:刘犇,团员,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大张村 上学,无历史问题。 3.本人政治历史情况

该同志积极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活动。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能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经审查,该同志无任何政治历史问题。

4.关于申请入党和接受党组织培养、考察情况

该同志于2012年10月向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以后,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努力,思想进步很快,2013年11月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13年12月参加了电气工程学院第十二期党课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通过学习,他对党的认识不断加深。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该同志进一步明确了党的性质任务,表示坚决履行党的根本宗旨,端正入党动机,能在学习中注意经常以共产党员的标准对照自己,学习工作成绩比较突出,思想觉悟提高很快。

5.本人现实表现情况

该同志政治思想方面表现较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要求进步,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努力学习与专业课相关的知识;积极参于学校与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生活中也艰苦朴素,乐于助人,尊敬师长。该同志的主要不足之处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

根据她的申请和一贯表现,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部委员会酝酿和认真讨论,一致认为刘诗梦同志基本具备党员的条件,决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是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

电气工程学院党总支

2015年6月5日

第20篇:政治审查报告

关于XXX的政治审查报告

XXX(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简历、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经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XXX单位和XXX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函调和外调,我们了解到,XXX(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我们认为,XXX政治审查合格(或不合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再审审查报告范文
《再审审查报告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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