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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召回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5 21:01:2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产品召回报告

产品召回报告

1 目的

验证产品召回程序的有效性,确认所有产品数据及联络数据的准确性,保证当质量问题发生时,产品能及时的召回。 2 职责

2.1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负责召回产品命令的下达及召回工作的协调。

2.2生产车间负责召回产品的生产记录提供及查找生产技术原因,提供技术咨询。2.3销售部负责销售货物的记录提供及同客户方(使用方)进行沟通、协调以及召回产品的运输过程。

2.4质保科负责召回产品的质量记录提供及对库存产品、召回产品的控制、取样、检测工作,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5成品库负责货物的收发存核对工作及问题产品的登记、隔离、存放、保管。3 演练内容 3.1演练的准备

X年X月X日,公司食品安全小组按照体系要求,决定进行一次模拟召回测试,以验证产品召回管理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销售部、质保科抽查淀粉车间生产记录后,假定X年X日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该产品批号为XXXXX。 3.2演练的实施 3.2.1启动召回 9点05分,销售部负责人将问题汇报给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告知问题的严重性,建议启动产品召回。

9点30分,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召集质保科、销售部、生产车间、仓储科负责人及有关食品安全小组成员讨论后,决定实施产品召回。 3.2.2信息汇总分析

9点40分,生产车间将批号为XXXXX产品的生产记录,质保科将批号为XXXX产品的质量记录,销售部将批号为XXXXX产品的销售记录,仓储科将批号为XXXXX产品的库存数量、出入库记录收集整理后送至食品安全小组处。由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组织食品安全小组成员确认召回产品生产、销售、质量、数量等情况。 3.2.3召回产品情况的确认

10点00分,召回产品情况确认如下: 产品批号:XXXX; 生产数量:XX吨; 库存数量:XXX吨;

质量问题:XXXX超标,存在XXXX的风险; 销售方向:销售给XX客户。 3.2.4召回实施

a.10点05分,经食品安全小组组长授权由销售部门负责人电话告知客户,公司进行产品召回模拟测试,请求协助。同时查询批号为XXXXX产品的销售及使用情况,验证公司各项记录的准确性。

经查询,批号为XXXX的产品数量为XXXX吨,该客户还未使用,存放在原料库中。产品信息与公司各项记录相符。

了解到此情况后,销售部告知客户我们进行的是召回模拟测试,此批产品没有任何问题,由此给客户带来的麻烦请客户谅解。客户表示这是公司管理规范的体现,可以理解。

b.仓储科准备出隔离区,备有隔离标识牌,安排好存放管理人员。

c.质保科组织质监员、化验员对召回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检并准备好对召回产品的取样、检验工作。

3.2.4召回模拟结束及效果评价

产品召回模拟测试顺利结束,回收率可达到100%。通过此次模拟测试,证明公司产品召回程序有效,产品召回具有可行性。当发生不安全食品事故时公司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满足质量、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推荐第2篇: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

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

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

度。

本制度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有

关的产品。

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

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

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

品。

(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

法产品;

(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

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四)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

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

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

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

并整改。

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推荐第3篇:产品召回演练报告

产品召回演练报告 1 目的

验证产品召回程序的有效性,确认所有产品数据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保证当质量问题发生时,产品能及时的召回。 2 职责

2.1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负责召回产品命令的下达及召回工作的协调。

2.2生产部负责召回产品的生产记录提供及查找生产技术原因,提供技术咨询。

2.3贸易部负责销售货物的记录提供及同客户方(使用方)进行沟通、协调以及召回产品的运输过程。2.4质检部负责召回产品的质量记录提供及对库存产品、召回产品的控制、取样、检测工作,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5成品库负责货物的收发存核对工作及问题产品的登记、隔离、存放、保管。3 演练内容 3.1演练的准备

2011年6月29日,公司食品安全小组按照体系审核要求(不符合项整改),决定进行一次模拟召回测试,以验证产品召回管理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整改审核不符合项。

假定发给A客户的保鲜大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农残超标),可能给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决定召回。 3.2演练的实施 3.2.1启动召回

9点05分,贸易部负责人将问题汇报给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告知问题的严重性,建议启动产品召回。 9点30分,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召集质检部、贸易部、生产车间、仓储科负责人及有关食品安全小组成员讨论后,决定实施产品召回。 3.2.2信息汇总分析

9点40分,经查出库记录,得知发给A客户的保鲜大姜产品批号为XXXXX,生产车间将批号为XXXXX产品的生产记录,质检部将批号为XXXX产品的质量记录,贸易部将批号为XXXXX产品的销售记录,仓储科将批号为XXXXX产品的库存数量、出入库记录收集整理后送至食品安全小组处。由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组织食品安全小组成员确认召回产品生产、销售、质量、数量等情况。 3.2.3召回产品情况的确认

a.10点00分,A客户产品情况确认如下: 产品批号:XXXX; 生产数量:XXX吨; 库存数量:XXX吨; 质量问题:农残超标; 销售方向:销售给A客户。 销售数量:XXX 3.2.4召回实施

a.10点05分,经食品安全小组组长授权由贸易部门负责人电话告知客户,公司进行产品召回模拟测试,请求协助。同时查询批号为XXXXX产品的销售及使用情况,验证公司各项记录的准确性。

经查询,批号为XXXX的产品数量为XXXX吨,该客户还未进行销售,存放在库中。产品信息与公司各项记录相符。

了解到此情况后,贸易部告知客户我们进行的是召回模拟测试,此批产品没有任何问题,由此给客户带来的麻烦请客户谅解。客户表示这是公司管理规范的体现,可以理解。 b.仓储科准备出隔离区,备有隔离标识牌,安排好存放管理人员。

c.质检部组织质监员、化验员对召回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检并准备好对召回产品的取样、检验工作。 d.质检部安排人员对同期其它地块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2.5质检部通过核查该批产品生产记录,得知该批产品所用原料为公司XXX基地XX地块。收获记录及入库记录显示,该地块共出大姜XXX吨。查原料出入库记录和生产记录,大姜原料已使用XXX吨,库存XXX吨,共加工成品XXX吨,出次品XXX吨。查销售和成品出库记录、装柜报告等,成品除销售给A客户XX吨外,还销售给B客户XX吨、C客户XX吨,库存XX吨,次品尚未销售,存于成品库。经联系B、C客户,其产品均未开始销售,全部存于库中。产品信息与公司各项记录相符。 3.2.6召回模拟结束及效果评价

产品召回模拟测试顺利结束,共召回产品XXX(A+B+C)吨,召回率达到100%。通过此次模拟测试,证明公司各项记录完备,产品召回程序有效,产品召回具有可操作性。当发生不安全食品事故时公司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满足质量、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推荐第4篇:产品召回演练方案

产品召回演练方案

1、模拟演练背景描述

2008年5月11日,我公司仓储部统计员刑玉全在清点麦芽糖库时发现:我公司于08年5月7日生产的批号为08050711/08050921的麦芽糖浆在2008年5月10日发往**啤酒第五有限公司的28吨糖浆中误发了10吨冲顶麦芽糖浆。可能导致转基因产品污染现象。建议我司将该批产品实施召回。

2、召回处理程序

根据公司《产品召回程序》的有关要求,各部门做如下工作。

1、与客户的实时沟通

销售部孙伟科长保持与客户的电话沟通,并报公司总经理、主管生产质量经理事件性质等。要求用户将产品封存。

责任人:孙伟

2、内部信息沟通传递

由仓储部部长王稼祥签发“信息反馈单”报生产质量经理作进一步处理批示。

责任人:王稼祥

3、同批产品入出库、销售情况

仓储部根据“信息反馈单”发货日期、生产日期等,根据产品发运联单、发货明细表等相关表格进行追溯,查清该批产品共生产数量、已销售客户、数量、库存数量情况等编写“产品入库发货情况报告”分别报质检部、销售部,以便进一步处理。(附:“产品入库发货情况报告”)

仓储责任人:王稼祥

4、已销售情况处理

如存在已销售情况。质检部根据“产品入库发货情况报告”填写“紧急回收通知单”在24小时内通知客户。通知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标签信息(含生产日期、批号、规格等)以及公司召回的方式报销售部领导审核后等尽快地传达给消费者。同时经营部孙伟科长负责调派车辆运回产品。

责任人:王清梅

5、在库产品处理

质检部根据“产品入库发货情况报告”组织进行不合格产品的评审,填写“不合格产品评审报告”报相关领导批示,质检部填写“产品隔离单”仓储部根据评审结论进行隔离和处置。

责任人:王清梅、王稼祥

6、产品召回后的处理

所有客户产品召回后,仓储部根据评审结论进行了处置。此次危机模拟处理情况由质检部填写好“危机处理记录”.(注明模拟演练)

责任人:王稼祥

三、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及措施有效性的验证

根据“不合格产品评审报告”中的原因分析,质检部门组织事件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计划实施中各部门要做好检查。涉及到改进的由质检部根据pDCA原理进行改进。

纠正措施实施后质检部组织验证。

责任人:质检部、王稼祥

推荐第5篇:产品召回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产品召回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2007年10月28日我公司对出口日本的白桃罐头进行了一次召回模拟演练(模拟演练产品中PH值超标,实际不存在),演练过程如下:

1.此次模拟演练从接到信息到完成产品召回,历时4天(产品从日本运输到中国需航海四天)。

2.公司业务科接到传真/邮件后,立即电话通知质检科进行调查本公司内相关产品的信息,质检科对样品进行抽检,精确校准仪器后,发现产品中PH值确实超出范围,标准为3.6-3.9,现检测值为4.0-4.2,并按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追踪调查,确认该批次产品批次为170批,数量为1700箱,生产日期为06.08.04,该日期产量为1720箱,已发出1700箱,库存数量20箱。

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外包装、数量均无问题。随即将库存的产品和召回的产品作废品处置,委托有资质的有关单位作废处理。(模拟演练,实际不存在) 产品召回率: 1700+20 1720 ×100%=100%

3、经向客户询问得知,该批产品为客户在产品投放市场前进行的抽样检测所得,此批产品尚未出售。

4、为了维护公司的形象,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经公司高层领导历时5分钟会议研究,最终决定将该批21070908产品全部召回,召回率达到100%

5、此批产品按计划于11月2日(4天)运回公司;

6、仓储部安排准备好空库位准备召回产品的存放。

7、产品退运回厂后的处理:将该批产品做次品,并深埋销毁处理(此次仅为召回模拟演练,故并不销毁)。

在整个召回过程中各部门积极配合,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好的完成了召回工作,此次召回演练过程按预定的计划进行,没有发生异常问题,经过此次对出口日本的白桃罐头的召回演练,说明我公司的产品召回程序有效可行,此程序无需修改。

推荐第6篇:召回产品模拟演练报告

中山诚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召回产品模拟演练报告 演练时间

2013年09月13日 演练目的

验证公司《产品召回控制程序》的可操作性。 组织者 总务课 参与部门

组装部、品管课、仓库、发泡部、业务课、采购部 演练内容

见《产品召回、撤回演练纪录》 演练结果

通过这次演练,可以从演练的过程得出结论,我们公司体系中的《产品召回控制程序》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的。只要我们指定某一发货产品,就能顺利的把由这种产品追踪查找出来,并能有效控制住,对这批产品的处理可以由本公司自行决定。

因本次演练着重检验是本公司能否顺利把产品召回,同时召回后的具体处理演练,希望相关部门对《产品召回控制程序》认真学习,并讨论其可行性,在适当的时候,公司将组织再次的演练,以适应更多突发情况下的召回。

审核:

报告人:

日期:

产品召回模拟演练记录 2013年09月13 日 序号 时间

容 1 8:10

业务课吴清兰接到发泡部主管戴飞打电话通知说,公司2013年08月15日发给USA客户的一批#74A四轮车共计396件,其中一些产品原料铅含量超标,如果不召回产品,可能会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同时也会对客户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为了避免损失,须马上召回本批所有产品。 2 8:20 业务课马上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并立即电话、邮件给USA客户负责人,务必停止销售该批所有产品,并组织退回,同时,保持24小时联系,直至追回该批所有产品。发泡车间主管对员工进行严格教育,进一步做好产品及时回收工作,品管课调查此批原料生产产品具体数量,同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该情况并请示下一步的处理方案。 3 8:30 经采购部调查原料供应商的仓管,工作疏忽,把一批不合格原料混入仓库,再发到我公司,此批原料共250kg,生产批号为52495.4 8:40 业务课调查,确认该批产品发货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客户暂时还没有向市场销售。 序号 时间

容 5 8:50 业务课吴清兰电话、邮件通知客户USA负责人本批产品的不良影响,分析了潜在的危害和严重性。 6 9:00 质量部关注事情处理进展并决定向总经理汇报情况,准备申请召回所有该产品。 7 9:30 供应商生产经理召集仓管课查找问题导致原因,并对员工进行严格教育,工厂全体人员开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司生产部重新排产,再生产一批#74A产品补充给客户。 8 9:40 业务课追查出货记录,

跟客户负责人确认出货单号03081522,数量396箱,发货时间2013年08月15日,并联系客户填写《客户投诉记录表》。 9 9:50 品管课根据制结车间和业务课提供的资料,填写《召回申请单》。 10 10:15 品管课向总经理汇报情况并当场提交《召回申请单》。 11 10:30 总经理在听取品管课的汇报后,又详细询问了事情经过的一些细节后,签字同意召回相关产品,并指示品管课通知业务课马上同客户落实召回事宜。

序号 时间

容 12 10:40 品管课把总经理签字同意的《召回申请单》复印件交业务课吴清兰,指示业务课马上落实召回事宜。 13 10:45 业务课安排客户将该批所有产品退回,说明是召回的模拟演练,请客户配合,并通知仓库注意收货后隔离,放置在公司指定的\"产品召回专放区域\",并挂好标识牌。 14 11:00 业务课将客户的产品召回情况向品管课和总经理汇报。 15 11:30 总经理和品管课作演练总结,并由总务课作演练报告存档,演练结束。

中山诚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召回申请单 序号

20130913 日期

2013年09月13日 申请撤回召回事由

公司2013年08月15日发给USA客户的一批#74A四轮车共计396件,其中一些产品原料铅含量超标,会对客户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为了避免损失,须马上召回本批所有产品。 涉及顾客/消费者

客户产品暂未投放市场 涉及产品

出货单号03081522 数量

396件(396箱) 召回方式

将该批所有产品退回公司,仓库隔离存放,放置于产品召回专放区域,并标识状态。 召回产品处理方式

含铅原料加工成的部件,拆下报废。其余零部件重新投入使用。 批准人/日期

申请人/日期

推荐第7篇:产品投诉与召回控制程序

投诉及产品召回控制程序

1.目的

充分利用消费者及客户对产品的投诉信息,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确保本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召回全部有问题的产品并妥善处置,确保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尽可能降低造成的危害、损失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2.范围

任何时间已经离开本公司的存在潜在显著危害和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3.职责 4.内容

4.1化妆品质量异常监测日常工作

4.1.1由质管部负责化妆品质量异常监测日常工作。

4.1.2质管部在接到《客户产品质量抱怨单》后,对销售部门客服部反馈的产品质量不良信息,

进行汇总收集、统计整理。相关部门按照投诉记录和调查报告表完成相关记录并调查原

因,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问题重复发生。如果是假货,则需要记录判断依据。

4.1.3 质管部立即在产品档案室查出发生产品质量不良的本批产品档案,到留样观察室查看留样

观察记录及原始资料。同时与技术研发部调查、分析产生不良反应的原因,对产品进行分析

,评价、处理,并提出改进措施,生产制造部协助技术部和质管部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正常情况下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于加急的情况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调查。 4.1.4质管部负责定期(如每半年或一年),以《产品质量异常总表》对所收到的产品不良反应进

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价,找出影响较大的问题综合分析,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

产品质量问题的重复发生。 所有投诉应记录中并注明投诉类别:一般品质、安全卫生。 4.1.5质管部将本年度的产品质量异常总结与上年度总结进行比较,列出由于重复性发生的产品

质量问题,加强质量监控的项目。 4.2 重要产品投诉分析

4.2.1 质管部对留样样品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或由销售部门反馈的不良品反应信息,由质管部

收集汇总,并以书面的形式提请产品质量异常处理小组召开评审会议。 4.3产品召回的条件及原则

4.3.1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召回

严重安全隐患一般指消费者使用该产品时有可能导致的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或健康产生的

隐患(如错误添加的辅料可能会导致皮肤病变)。

1) 产品在市场上出现多例安全性、稳定性的不良反应)可能引发或诱发对人体健康造成危

害的化妆品,极有可能引发严重伤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引起使用者过敏的化妆品。 2 )变质产品的召回

质管部对留样样品检验发现质量变质,或市场发现产品变质,并通过该批产品追踪检验

结果为不合格品时。

3)违反本国或进口国有关化妆品法律、法规的产品,如过量添加了限用物质。 4.3.2 重大质量问题

重大质量问题一般是指产品不符合其预期质量标准,从而使该产品不能够达到国家或

行业的相关标准。 1)灌装净含量不足;

2)宣传功效与实际产品功效不符 3)保质期内的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4)发货错误的产品召回

4.3.3其他问题,协商解决,不包召回 1)超过保质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售出产品

因客户销售不出等原因超过仍合格的售出产品,不属本公司责任,不包召回,协商处理。 2)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售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属本公司责任,产品不包召回。 4.4召回的决定 4.4.1对市场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由销售部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质管部,同时提供向市场收集的

不良产品样品,以及医院出据的由该产品导致消费者产生不良反应的病历报告。 4.4.2质量异常小组必须对所得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做出是否有必要采取召回行动,或者该

问题通过正常的渠道就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4.4.3如果客户投拆(或者信息)包含了实际的或者潜在的对健康不利的危害,那么召回协调

应该立即进行讨论,经确认该投诉(或信息)包含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产品中。 4.4.4公司判定客户投诉(或者信息)中显示的化妆品安全质量问题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负面

影响,不解决将会给公司信誉等方面带来巨大损失。 4.5 产品召回前的准备

4.5.1由质管部找出产品的缺陷所在或影响产品安全的因素。

4.5.2确定该缺陷(或因素)是否产生了危害或者有潜在的危害,如果是,则要确定其危害的

严重性或者危害发生的可能性。

4.5.3由销售部客服、仓储确定产生缺陷(或因素)的产品的生

产批次代码、生产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数量以及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分布情况和联系方式

等信息。

4.5.4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根据影响化妆品安全和质量因素的原因进行整改,保证今后的产品

安全和质量。并对整改措施进行验证,关闭化妆品不安全因素。 4.5.5召回小组也是质量异常小组,人员具体进行分工: 1)质量异常小组组长:负责召回决定并组织召回。

2)产品质量异常处理小组:负责不合格品的综合分析、评审、提出召回建议。

3)质量负责人:负责产品召回协调,承诺并监督该程序执行。

4)质管部部及技术研发部:负责对反馈情况核实,负责追查召回原因并监督召回具体实施过程。 5)仓储部:负责隔离库存和召回运输过程中的产品及召回产品的储存。 6)生产部:负责召回产品的处置工作。

7)销售部客服负责人:负责市场不合格品的召回。负责追查产品的流向和接收者信息。 8)采购部负责人:负责提供供方的信息。

9)保存产品回收联系表 供应商联系人(原料、包装材料等供应商):应有24小时联系电话号码。

客户的联系人(专人负责):应有24小时联系电话号码。 4.6召回的启动

4.6.1评审结果确定必须召回不合格品时,拟订不合格品召回通知书经总经理签批后,制定

召回计划,经讨论由召回组长批准后采取行动,并将产品《产品召回鉴定审核单》发于

相关部门。

4.6.2厂部立即停止生产并提供召回产品的库存、在途和发货数量和批次信息,封存库存产品

并在公司内发布通知。

4.6.3因可能引发或诱发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妆品原因召回的产品,召回组长或其指定人

员负责发布媒体通告。

4.6.4如果召回是原料或包装物料因素引起,采购部要通知产生问题的原辅料供应商。 4.6.5建立对召回所采取的一切行动记录,直到召回所产生的影响完全结束,确保提供原始的

证明、通知、依据供官方审查。

4.6.6质量负责人负责监督整个召回过程,及时检查召回是否有效,以保证召回的目的能够实现。4.7 信息公开

4.7.1因可能引发或诱发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妆品原因召回的产品,须向政府主管部门

报告。向媒体通告、提供事实,但只能提供被证实的事实,只有公司指定的人员才能有权

向媒体发表声明。(如有必要,要派遣专员在实施召回行动期间开设专线解答使用者的疑问

和指导补救措施。)

4.7.2自确认化妆品属于应当召回之日起,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客户停止消费;并 下达召回计划。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停止生产不安全的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不安全化妆品的情况;通知顾客停止消费不安全的情况;产品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

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

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召回化妆品后的处理措施。自召回实施之日起,相关部门密切跟

踪产品召回实施情况。 4.8 召回产品的控制措施

确定并跟踪已运至客户或途中的产品。产品到公司后,由负责接收的召回小组成员根据发

货记录确认产品与之是否相符。可疑产品到公司后,由质管部监督,由仓储部接收。质管部

标注“被召回产品”标识。并存放在上锁的特定区域内,只有指定的人员可以接触和操作,确保该产品能够被清楚的识别出来,防止被错误操作而再次混入正常的生产销售等环节。 4.9处理召回产品的规程

4.9.1对召回的产品如属质量问题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执行。已经退回的产品、在制品、

暂存、库存根据相关资料认真核对数量、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确认准确无误后进行

的有效隔离并由质管部评估后作出相应的处理。 4.9.2查明退货原因,进行处理。

1)由于原料所造成的不合格品:由质管部通知生产部、采购部,由采购部通知供方,并

在清除问题前停止其供应原料。

2)由于包装物料造成的不合格品:由质管部通知生生产部、采购部,由采购部通知供方,

并限期整改, 整改末确认前,停止其供应包装。

3)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不合格品,通知车间负责人,限期作出纠正措施。

4)对消费者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由销售部门会同品牌策划部进行危机攻关及事后处理

工作,包括理赔、换货、补货、顾客安抚及消费者信心的重新树立等工作。 5)不合格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跟踪和确认。 4.10召回的终止

4.10.1当产品召回小组认为召回项目已经达到要求,各与召回事件相关的部门应及时将总结

报告提交于召回协调小组组长。

4.10.2质量负责人组织召回小组对召回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一旦确认产品召回程序结束,可

通知相应部门。

4.10.3对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和责任,制定可行的预防和纠正措施,

获得质管经理批准后,要向公司全体人员和顾客通报,由责任部门实施改进措施,建立

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误用,形成危害。所有召回的产品、相

近配方的产品要重点分析研究是否存在相同的缺陷或者危害,并做出适当的处理措施。 4.10.4以上所有工作程序都必须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于产品档案室,保存至化妆品有效期后半年

或未制定有效期的保存三年。 4.11召回的模拟演练

产品召回程序必须定期进行模拟演练,以确保其有效性,必要时用于改进。模拟测试的频率 每年不少于一次。模拟回收必须可在2小时内追踪原材料、包装材料至成品。整个模拟演练过程 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如果在模拟过程中发现程序的漏洞,要立即上报并纠正整个召回过程。 5 .相关支持文件

5.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0 相关表单

6.1 《产品召回鉴定审核单》 6.2 《产品召回计划及跟踪单》 6.3 《产品召回记录表 》 6.4 《召回产品处理记录表》 .6 《紧急联系人》

推荐第8篇: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公司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公司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本公司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不合格产品时,应发布通告,采用电话、电报、传真或信函等形式予以发布召回。

四、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

(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

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

(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六、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四)立即向卫生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七、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八、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九、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本公司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推荐第9篇:产品召回和主动报告制度

产品召回和主动报告制度

重庆博亚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一、产品退市制度

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产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维护本公司声誉,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一)若产品为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产品卫生要求的; 超过安全试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2、

3、

4、

5、

6、

7、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秴产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二)本公司工作人员若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于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产品,登记入册;

将不合格产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以售出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3、对有害有毒、腐烂变质的产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产品,本公司将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产品追回和销毁。

(四)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经营单位内的产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五)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产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产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二、产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产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产品生产则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二条 本公司的产品召回事件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升级质检部门组织建立的产品召回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技术支持。

第三条 本公司将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产品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产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产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四条 本公司将向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产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五条 本公司将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符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 是否含有非产品用原辅料、添加非产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产品当做产品;

(三) 产品的主要消费人群构成及比例;

(四) 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产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六条 本公司将配合省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不以产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七条 经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产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八条 根据产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产品召回级别分三级:

(一)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二) 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三)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三、产品召回的实施及主动报告制度

第一条 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的,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

第二条 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通知消费。

第三条 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四条 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公司通过所在地的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计划。

第五条 产品召回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二)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三) 产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 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五) 召回的语气效果;

(六) 召回产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若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在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四、召回评估

第一条 本公司将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条 本公司将在产品召回时限满

15日内,向省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报告国家质检总结。

第三条 本公司将及时对不安全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产品,及时予以销毁。

第四条 对召回产品的后处理,本公司将保留详细记录,并向时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质监部门监督。

重庆博亚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0日

推荐第10篇: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

1、目的: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效地回收本公司生产的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不安全的产品,特制定本程序。在产品召回时,做到高效、快速、安全,并定期对召回计划的有效性进行验证,从而降低顾客的投诉率

2、范围:

适用于成品的标识、检验状况的标识和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追溯,以及出厂产品的召回。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产品标识的确定和实施。

3.2品管部负责危害分析和制定召回计划的并组织实施不安全产品的召回计划。

3.3总经理批准不安全产品召回计划。

3.4营销部负责顾客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反馈。

3.5HACCP小组定期对产品召回计划的有效性的进行验证。

3.6管理者代表负责召回计划的评审和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

4、控制程序

4.1产品标识建立和管理

4.1.1产品标识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和相关记录.

4.1.2生产部负责对所生产产品进行标识和记录,保证公司产品可追溯性的实现。

4.1.3物流部负责保存所有发货记录,发货记录内容应包括

(1)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批次

(2)发货的时间、货主姓名或公司名称及联系人

(3)运输工具的编号

4.2召回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4.2.1品管部制定缺陷产品的召回计划,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产品的品名、批次、品种、规格、数量

(2)确定缺陷产品的原因

(3)成立召回工作小组

(4)制定召回缺陷产品的处理方案

4.2.2品管部负责组织研发中心等有关人员对产品的安全危害进行分析,制订产品召回计划,由总经理审批。

4.2.3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品管部立即通知营销部,再由营销部及时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所有收货人回收有关产品。

4.4.4品管部监督召回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品管部应及时将产品回收信息归档存查。

4.5产品召回计划有效性的验证

4.5.1营销部开展业务时,将公司业务电话告知顾客,定期回访顾客、收集反馈信息、建立顾客满意度档案。

4.5.2HACCP小组根据顾客反馈的信息,定期对产品召回计划有效性进行验证。

4.5.3验证的方式包括

(1)电话咨询

(2)走访顾客

(3)召回效果评估

第11篇: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及处理制度

1.商品返厂管理制度

(1)返厂商品的账务处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会制度,要真实体现,全面反映 返厂商品的应收应付关系,不得遗漏.

(2)凡需做返厂处理的购进商品,采购员必须征得厂方同意,并与厂方达成文 字处理意见后,通知保管员做好返厂具体工作,否则,不得盲目返厂.凡因盲目返 厂造成的拖欠债务,由当事人追回.

(3)凡需做返厂处理的代销商品(包括厂方借,调的商品) ,采购员提前 15 天 与厂方联系,15 天内收不到厂方答复,可留信函为凭,凡厂方无故拖延,不予返厂 的商品,要向厂方征收保管费.

(4)已出库的商品返厂,必须先退库再由保管员做返厂;已出库,未退库的商 品和柜台内的商品,任何人不得随意返厂,否则按丢失商品追究当事人责任.

(5)商品返厂时,保管员要填制商品返厂单并随货同行,及时通告厂方凭单验收. (6)物流中心各部室必须认真对待商品返厂工作,保管员要点细数,清件数, 分规格,包装要捆扎牢固,要详细填写铁路运单和运输凭证,并及时做好保管账卡 的记录. (7)凡是厂方采取以货换货直接调换商品方式解决商品返厂的,物流中心采购 员,保管员必须坚持\"同种商品一次性调清不拖欠\"的原则,坚决不允许以金额核 准数量的异货相抵.

2.商品返厂

(1)商品返厂一律由仓库保管员办理返厂手续.

(2)经销商品返厂由保管员办理返厂手续,填制\"物流中心经销商品入库单\" 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红字)1~5 联,同时填制\"物流中心返厂单\"1~5 联(外埠商品返厂必须有厂方承 认的函件方可开具返厂单) .

(3)仓库保管员将返厂的商品返回工厂,厂方经手人在经销商品入库单(红字) 与返厂单上签字,返厂单第 5 联交厂方,保管员根据签字后的入库单.

第12篇: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制度

2.召回产品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进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肉类产品:

2.1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肉类产品;

2.2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肉类产品。

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3,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3.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2销售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定期将产品所在的市场召回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检部。

3.3质检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3.4 生产部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和存放,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4,产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1,接受质量信息,2信息确认,3实施召回,4,召回产品的处理 4.1接受信息:销售部负责接受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检部;质检部负责直接接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4.2.信息确认

4.2.1质检部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组织质检部,冷藏部,生产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4.2.2食品召回级别的划分按国际《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召回:产品受生物或化学性污染,流通范围光,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召回;

二级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危害程度一般或者流通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请问或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4.3实施召回 4.3.1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食品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质检部对该批产品的生产和库存情况进行追溯和调查,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厂和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房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放识加设不合格品标识)

4.3.2销售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一级召回1日内,二级召回2日内,三级召回3日内)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4.3.3质检部负责制定食品召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食品安全危害种类,产生原因,可能受影响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6)召回的预期效果

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一级召回3日内,二级召回5日内,三级召回7日内,通过质量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4销售部负责对不合格产品逐步按计划实施召回,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公司,质检部监督产品的召回情况,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市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行报告;4.3.5召回产品信息的公布: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必要时公司将由总经理做发言人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把召回程序中的信息,如:产品代码,实物图象,出现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公司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召回产品的方式等尽快传达给消费者,以保持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

4.3.6质检部负责将该次所存在的问题给顾客以答复,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4.3.7食品召回结束后的15日内,质管部负责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接受省级质监部门对召回总结报告的审查和召回效果的评估,如产品为达到预期效果,则再次进如召回程序。 4.4召回食品的处理 对因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公司可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经验证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 5 召回记录的保存

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召回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13篇:恒天然48小时召回全部问题产品承诺

恒天然48小时召回全部问题产品承诺落空

雅培正召回在京3听问题产品 多美滋召回点鲜有人光顾 企业排查多靠“顾客上门” 恒天然——

8月5日中午,恒天然CEO史毕根斯称“48小时内召回全部问题产品”。但截至今天,48小时期限已到,目前没有一家涉事企业表示全部召回了问题产品,比如在北京,雅培的3听涉事产品才找到,目前正在召回,而多美滋设立的召回点退货的人也不多。

部分乳企称召回正在有序进行,然而,召回大多需要消费者联系企业,因此,对召回商品的排查也不是一蹴而就。

48小时·

进展

雅培在京3听涉事奶粉已找到

史毕根斯昨天称,恒天然所有遭污染的产品均停止销售,被封存在仓库。

新西兰政府官员也表示,目前在新境内已经追溯到所有未销售的奶粉;在澳大利亚的仓库内找到2批次奶粉;在香港追溯到2批次奶粉。

而在5日中午,史毕根斯在北京表示,将在48小时内召回问题产品。然而,承诺时限已到,没有一家涉事企业表示已实现了全部召回。

雅培昨日表示,截至昨日12点,北京市场上只有3听涉事产品未召回。今天上午,雅培通报,这3听召回批次奶粉已经找到,回收正在进行中。

娃哈哈表示,相关产品基本销售完毕,目前正核查市场及零售商是否还有所涉产品,但其尚未公布针对已购买产品消费者的事后措施。

可口可乐则称,4.8吨问题原料中,25公斤被用于生产果粒奶优,售往滇桂粤三地,目前,未售出部分已通知下架。

而针对流入市场的420多吨问题奶粉,多美滋表示,涉事批次的召回程序正在进行过程中,在北京其也已设立144个召回点。

记者上午在几个超市中的召回点都没有见到有顾客来退货,工作人员称可能和工作日上班有关。丽家宝贝销售员说,问题批次主要是2段,买的人不多,1段和3段买的是最多的,所以可能也跟这个有关系。

探因

48小时·

召回大多靠“顾客找企业”

记者了解到,此次涉及的企业,虽然迅速启动召回,但48小时内完成全部召回,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多美滋在众家企业中反应最快,在恒天然曝出问题原料粉的次日就启动召回。业内人士分析,多美滋之所以反应迅速,主要是由于其使用的是恒天然受污染的基粉。“乳企使用的原料粉都有记录,容易锁定进货工厂,比较容易查询到使用了该批次基粉的奶粉。而饮料公司,排查起来相对困难。虽然能锁定可能使用问题乳清粉的饮料种类,但是由于添加较少、生产线的分布等问题,查询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所以速度略慢。”

在销售环节,相比于奶粉来说,作为快消品的饮料,经销商更为庞杂,因此找到问题产品的去向,也需要大量时间。同时,饮料企业基本不掌握终端客户的信息,因此对已经售出的召回商品,只能靠顾客来寻找企业。这样自然放缓了召回的进程。

而对于奶粉企业来说,虽然通过奶粉促销员掌握了一部分顾客的信息,但是却没有一对一的锁定购买批次。因此,对召回商品的排查也不是一蹴而就。

追问

48小时·

国产奶粉将实施全程可追溯

在此次事件中,不少消费者都开始担心自己购买的奶粉是不是来自出现问题的厂家,但许多人发现,他们只能分辨奶粉是不是在企业公布的召回批次内,因为除了批次号码,对于奶粉生产的环节,消费者根本无从查起。

而北京市民可能有这样的购物体验:在部分超市购买的猪肉,只要在一台特殊的终端机上扫一下条码,就能知道这块猪肉来自哪个肉联厂,是什么时候进入超市的。这就是北京市商务委从去年开始的“放心肉工程”,实现了猪肉的全程可追溯。

而记者了解到,大部分洋奶粉企业虽然可以提供查询的服务,但想要追溯奶粉生产过程却不方便。只有雅培等少数企业提供了可追溯的二维码查询,其余则只能提供人工服务。今年7月,工信部表示,婴幼儿配方奶粉将在2013年内成为实时可追溯产品。目前,蒙牛、完达山等被确定为首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而伊利金典牛奶上周完成了其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文/记者 张鑫平影影

发布会后的

48小时

中午12点30分:恒天然CEO称将在48小时内召回所有问题产品

可口可乐:问题果粒奶优(菠萝味)只销往滇桂粤,已开始召回

娃哈哈:公布问题产品批号,包括钙好喝、爽歪歪和AD钙奶等

香港牛栏牌:两个批次婴儿食用的奶粉,怀疑使用了问题原料,将全面回收雅培:召回2个批次喜康力3段听装奶粉

多美滋增加2批次召回,并修改1批次召回信息。

晚间,恒天然称,要求隐瞒品牌的企业是雅培

雅培:截至12点,在已售出的112箱中,已回收87箱,北京市场上只有3听涉事产品尚未召回,未回应隐瞒品牌名字

雅培:在京3听涉事产品找到

第14篇:召回公函

召回公函

各经销商:

因本公司在原料采购中出现瑕疵,使得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为不使得产生更大的问题,经本公司开会讨论决定,请各经销商务必将本公司7.8月份生产的牛肉干全部予以退回,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敬请各位经销商谅解

南昌科龙食品有限公司

2012.11.18

第15篇:宝马召回

把关到位 宝马召回

2009年6月19日,中国汽车召回网发布公告,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从2009年6月25日起,召回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生产的部分新BMW7系(BMW740Li和BMW750Li)轿车,中国大陆地区涉及数量共计1694辆。

宝马车主看到这条召回公告一定会很欣慰,因为自己的消费权益得到了维护,而检验检疫人员看到这条公告也别有一番感受,它承载着检验检疫人员日常默默无闻的把关工作和辛勤劳作的汗水,致使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召回部分7系轿车,也算是检验检疫人员的一分收获吧。

广东检验检疫局新沙办事处自2005年起开展进口汽车检验业务,各口岸单位鼎力支持,推出一系列便利通关措施,吸引众多客商落户新沙开展和拓展进口汽车业务,进口量从2005年的9辆攀升到2008年的56056辆。

近几年,新沙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不断总结创新,持续改进,优化工作环节,狠抓检验细节,规范检验程序,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工作成效,多次检出进口汽车存在的安全隐患,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四次发出进口汽车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警示通报。

2009年4月14日,新沙办事处机电轻纺科检验检疫人员在对报检号440150109001528的进口宝马汽车路试检验时,其中1辆750Li

小轿车发动机出现突然熄火,不能再次启动,车载自诊断系统显示“Engine fault!Reduced power”的信息。发现这一情况时,检验检疫人员首先在检验现场进行检查分析,查找原因,初步判断是燃油供应系统存在故障。

第二天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派出技术人员到新沙,与新沙办事处检验检疫人员一起对故障车辆的油、电系统进行检查,发现电压偏低,供油管燃油压力为零,由于检测设备及维修工具受限,未能查出故障原因。

新沙办事处检验检疫人员立即通知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该故障车辆运送到广州4S店,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对故障车做进一步的排查。经对油路进行跟踪检查,查至油箱出油口,发现油压不正常,拆卸油箱表端盖,发现供油管与燃油泵之间的联接软管接头脱落,造成燃油泄漏,不能正常向发动机供油,重新联接紧固,发动机即可启动,故障随之消除。检验检疫人员初步认定该故障是技术装配不良所致。

2009年5月21日和6月14日新沙办事处检验检疫人员又发现3辆宝马740Li轿车不能启动,随即向广州检验检疫局机电轻纺处汇报,并与机电轻纺处、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检测站联合检验,发现故障原因依然是供油管与燃油泵之间的联接软管接头脱落所致。

宝马汽车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是高档汽车,7系轿车是宝马车中的高端产品,在入境口岸接二连三被检出供油管与燃油泵之间的联接软管接头脱落是不正常的。当发现第一辆故障车时,暂且可以认为是

汽车在装配过程中因装配质量不良的偶然因素所致,但发现第二辆、第三辆出现同样现象时,检验检疫人员认为这不仅仅是装配质量问题,而是制造或工艺质量问题,而且有可能成批出现,大家经分析研究,认为应是油管接头材质偏软,其紧固锁扣不足以承受油压张力,导致接头松脱,消费者在驾驶此系列车时应该也会出现此类故障。经多次与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总部协调沟通,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做出反应,其技术部门根据检验检疫人员的建议,通过其公司维修服务网络展开相关调查,发现在消费者驾驶该系列车时存在此类故障,具有普遍性,遂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申请,并于2009年6月19日发布召回公告。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检验检疫人员的工作非常认同,派出高级代表专程登门送来感谢信和写着“国门好卫士 企业贴心人”的牌匾。

进口汽车在入境口岸被检出不合格,并使汽车生产厂家主动召回,在我国尚属首次。这一重大质量问题的检出,是为国把关,也是为企业把关的最好体现。近几年来广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分别检出了雷克萨斯、现代、斯巴鲁、三菱等各种车型的质量问题,他们秉承为国把门,对用户负责的强烈责任心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对进口汽车实行100%检验,确保每一辆经过检验的汽车是合格的、安全的,最大限度地确保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宝马中国通告 主动召回新BMW 7系轿车

日前,宝马中国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从2009年6月25日起,主动召回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生产的部分新BMW 7系轿车(2009年1月至5月13日期间交付客户的新BMW 740Li和BMW 750Li),涉及数量共计1694辆。本次召回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零配件材料原因,密闭油箱中的一个油管接头有可能因连接力变弱而在连接处脱落,导致无法正常向发动机供油。在此情况下,可能导致发动机无法启动,或在极少数情况下,发生行驶途中发动机熄火的现象。宝马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油箱,以消除故障隐患。因备件准备原因,本次召回活动自2009年6月25日起正式实施,宝马公司授权经销商将联系所有有关客户安排免费检修并更换油箱。在此之前如用户车辆出现上述故障现象,可到宝马授权经销商处先进行免费检修。

第16篇:召回管理办法

嘉兴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试行)(嘉政办

发〔2007〕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的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及出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安全食品,是指以下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一)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

(二)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食品;

(三)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

(五)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食品;

(六)含有对特定人群有害物质,而未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予以标识的食品;

(七)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根据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大小,不安全食品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食用后造成不能康复的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或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不安全食品。

二级:食用后造成或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损害可以康复的不安全食品。

三级:除

一、二级外其它健康损害较轻微的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安全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监管部门获悉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安全隐患时,以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公告召回等方式,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企业生产加工及出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的行为。

(一)主动召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自行检查,或通过销售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或通过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等方式,获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安全隐患时,主动实施的召回。

(二)责令召回:质量技监部门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和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实施主动召回的,或主动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在监管中发现一级、二级不安全食品的,责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的召回。

(三)公告召回:企业拒不实施召回,或者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市质量技监部门在报请省质量技监部门批准后,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实施的召回。

第五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全市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管,各县(市、区)质量技监部门(分局)负责辖区内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管。

农业经济、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生产、加工及出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负有召回的义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召回程序,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并承担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不安全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符合启动《嘉兴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标准的,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同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章 召回程序

第八条 主动召回。

(一)当存在符合实施主动召回情形,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启动主动召回时,应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提交不安全食品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召回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有效停止不安全食品继续生产、销售的措施;

2.有效通知经营者及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的具体内容,处理不安全食品(包括接收退货)的时间、范围和方法的措施;

3.召回通知书拟发布的方式,以及具体的范围、对象和数量;

4.实施主动召回后效果的预测。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计划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后,应在结束召回后的3天内,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提交召回终结报告。终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分析;

2.召回计划实施的详细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

3.不安全食品的销售范围和数量;

4.实施召回取得的效果(包括应召回、已召回和仍未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销售渠道、数量);

5.未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原因说明,以及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6.防止再次产生同样不安全食品的方案。

(三)召回的食品属于一级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不安全食品的,应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同时,应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批发、零售单位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根据情况向消费者收回不安全食品,并应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

(四)召回的食品属一级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工作,并应每24小时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报告实施召回的进展情况。

召回的食品属

二、三级不安全食品的,可以视危害程度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或者通过批发商、经销商实施召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7天内完成召回工作,并应每3天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报告实施召回的进展情况。

(五)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交的召回终结报告的审查。主动召回实施结束后,如发现市场上仍有不安全食品时,应立即启动责令召回程序。

第九条 责令召回。

(一)当存在符合实施责令召回情形时,质量技监部门应及时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出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通知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接到质量技监部门发出的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提交不安全食品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二)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进行审查。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的同时,应当按规定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提交终结报告。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合理原因未能在召回计划预定的期限内完成责令召回的,应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质量技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其适当延长召回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天。

第十条 公告召回。

(一)当存在符合实施公告召回情形时,县(市、区)质量技监部门应及时向市质量技监局报告,由市质量技监部门向省质量技监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实施公告召回的申请,并经省质量技监部门批准后,由市质量技监部门通过有关途径发布召回公告。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按规定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提交终结报告。

第十一条 实施召回的食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实施召回的单位必须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批号和数量。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销毁的不安全食品,应进行销毁。其他不安全食品处理前应先提交处理方案,经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免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主动召回,经评估认为达到预期效果的,对其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拒不执行责令召回和公告召回的,在对其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容器、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用消毒剂的召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7篇:丰田召回

丰田欺负的不是中国消费者 而是中国法律

丰田“质量门”再起波澜:浙江省工商局日前透露,丰田汽车涉嫌向中国销售1700余种不合格汽车零配件,工商部门已对此立案(《人民日报》4月8日);截至目前,丰田汽车已向浙江省251名车主支付了汽车召回补偿,人均补偿金额300元左右(4月8日《新京报》)。

任何一种汽车都难免出现质量问题,但丰田“质量门”最让中国消费者感到郁闷和愤慨的是“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丰田对美国的消费者给予了上门维修和交通费、误工费等方面的补偿,并准备接受美国政府开出的巨额罚单,然而对于中国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丰田公司却一直不予理睬。此次浙江省251名车主人均获得300元左右的补偿,也是在浙江省工商局反复调处、拒理力争的情况下才获得。而中国其他地方的丰田车主,可能连这点补偿都得不到。 很多人都认为丰田公司是在欺负中国消费者,实际上,与其说丰田欺负的是中国消费者,不如说他们欺负的是中国法律。换言之,中国的消费者之所以受欺负,并不是因为中国的消费者软弱无能,而是因为中国的相关法律规章还不完善。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汽车召回制度早已非常成熟,无论是消费者获得经济补偿,还是政府开出巨额罚单,一切都是照章办事。反观中国,从1984年德国大众来到中国合资开始,一直到2004年,汽车召回制度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之后虽然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却也是一个残缺不全、四处漏风因而显得“软弱无能”的制度,过于照顾汽车厂商的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权益。

比如,中国车主若因汽车质量问题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欲投诉某个汽车厂商,须由车主先行举证,否则不予受理。要举证必先检测,而眼下中国的汽车质量检测不仅费用畸高(甚至高于汽车价格),而且具有汽车检测资质的单位全国仅有3家,这3家单位一般还不受理个人汽车检测———这无异于把消费者逼入困境,出事之后唯有自认倒霉。

再比如,对于汽车召回过程中,汽车厂商应否给予车主相应补偿,应否给车主临时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中国的相关法律规章并无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没有作出要求,汽车厂商自然能省则省。此次浙江省工商局为车主争取到一点补偿,依照的是该省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显然,浙江省地方法规并不能保障其他地方车主的权益。

问题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中国的相关法律规章不健全,才让“丰田们”拥有了极大的优越感,中国的消费者才被丰田公司欺负。而中国在汽车召回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长期滞后,不得不说,这一方面与我们长期对跨国公司实行“超国民待遇”有关,另一方面与我们过分“呵护”国内汽车工业发展有关。 只有法律有尊严,消费者才会有尊严,只有法律着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才可能免受欺负。丰田的“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对于我们是一个教训,也是一个契机。向丰田公司索赔固然重要,但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更加重要,这是避免中国消费者再受欺负的长远之计。

第18篇:药品召回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

2007年12月10日发布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二章 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一)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

(二)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三)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

(四)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五)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七)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第十三条 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二)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四)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五)危害导致的后果。

第十四条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第二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药品的后续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2011年10月1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 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药品调配和使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

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结果。

对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其复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索证、索票查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储存药品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药品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备人员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的;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的。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其正确履职。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药品调配和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

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结果。

对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其复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索证、索票查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储存药品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药品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备人员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的;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的。

第19篇:干部召回

“干部召回”制度能治好庸政懒政吗

官员不作为,并非缺乏教育和考察,而是落后的机制纵容了他们的平庸和懒惰。

官场生态的庸政懒政痼疾,为民众诟病久矣。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曾多次公开痛斥“为官不为”现象。显然,治理官场庸政懒政现象,已成自上而下的共识—它不仅是为纾解民怨,更是为改革破阻。那么,又该以何种手段、哪种路径来治理呢?据了解,贵州省黔西南州尝试推出的“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制度”,已经被中组部看中,并已着手开始系统研究。(4月14日《南方都市报》)

这个“干部召回制度”,其实不难理解,和惯常的产品召回制度甚为相似,都是对有问题或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只不过,市场生态的召回制度,针对的是生产商生产的问题产品;而政治生态中的召回制度,召回的是“不胜任现职”的“问题干部”。

现在只是试点、未来可能广泛推行的“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制度”的建立,或意味着,庸政懒政官员尸位素餐的日子即将告别。按照贵州省黔西南州的召回制度,如果官员出现“不胜任现职”划定的12种情形,将被召回进行集中教育,其后安排为期1-6个月的重点项目建设或中心工作进行跟踪考察,如果跟踪考察不合格的,则将采取转岗、免职、降职、降级、待岗乃至辞退和解聘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理。

从制度设计来看,“干部召回制度”的本质,似乎是对不称职官员的“回炉”再教育、再考察、再改造。因而该制度的用意是以敦促为主,惩戒为辅,让庸政懒政官员“重新做官”。那么,这种“治病救人”的“干部召回制度”,真能够很好地治理庸政懒政,对领导干部形成“硬约束”吗?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不胜任被召回是丢脸的事情,任何一个有上进心的干部都会因此受到刺激和触动”。光是靠“丢脸”来刺激和触动,效力未免也太柔和。虽然不可否定它的功用,但离民众想象的“硬约束”,李克强总理所说的“动刀子”、“出重拳”,还有很远的距离。

那么,怎样的制度才是治理庸政懒政的痼疾呢?分析懒政庸官生长的政治土壤,不难发现,真正的原因或在于选拔机制的单

一、竞争机制的僵化、评价机制的封闭、淘汰机制的缺失。官员不作为,并非缺乏教育和考察,而是落后的机制纵容了他们的平庸和懒惰。

因此,除了“干部召回制度”这种治标之策,更需要改革考核体系、营造竞争环境、订立更加公平合理的选拔机制来择贤治庸。要对庸政懒政官员“动刀子”,更要对庸政懒政现象滋生的官场生态“动铲子”,唯有如此,庸政懒政问题才能得到根本治理。

“干部召回制度”能治庸政懒政吗?答案是肯定的。“干部召回制度”能治好庸政懒政吗?答案则要从考核机制和评价机制的改革完善进程中去找。客观公正的竞争机制、公开透明的评价环境、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是治理庸政懒政的制度笼子的主框架,也是“干部召回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

干部召回制度是违纪预防针

召回一词最常见于汽车行业,汽车制造商将已经销售出去且存在质量问题的汽车收回重做,以此减少产品质量对用户驾驶安全的影响。贵州黔西南州的干部召回制度与汽车召回异曲同工,不合格的领导干部会对群众利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召回重新培训再分配合适岗位,既能达到人尽其用、能者居之的用人理念,还能产生鲶鱼效激发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组织部门在任命干部后,干得好的给予提拔、干得不好的却拿他没办法。干部水平平庸、能力不够,或者懒政惰政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算违纪犯错误,但是不思进取、追求当“太平官”的领导干部也会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当奉行明哲保身之人占据领导岗位后,对政策的落实慢吞吞,可不做的坚决不做,必须做的打折做,导致官僚主义之风盛行,国家的惠民政策会因为“为官不为”现象被扼杀在距离群众最后一公里处,因此如何治庸治懒应该是组织部门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

黔西南州的领导干部召回制度就是直接向慵懒之风开刀,把那些“为官不为”的领导干部调离岗位集中培训,既能给不合格的领导干部治病,也能对那些抱有当“太平官”思想的领导干部产生巨大威慑力。

干部召回制度就是违纪的预防针,之所以被中组部当做重点课题,就是因为这项制度不仅仅是倒逼慵懒者积极作为,还是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防微杜渐,起到防止其违法乱纪的重要作用。但是黔西南州现行的干部召回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不能因为会议上一次瞌睡就被召回,这有些不合情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制定科学的召回标准、培训方式及内容,合理解决培训之后的岗位安置等系列问题,让制度具有威慑力的同时还应富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不能矫枉过正被滥用乱用。

第20篇:药品模拟召回

********有限公司 产品模拟召回总结报告

1目的:当销售的产品存在危害性或潜在危害时,能迅速有效的做出反应,将危害程度和范围消除或降低。 2 依据:《药品召回管理》SMP-Z-1017 3 职责:

召回小组全面负责,各部门协助

3.1总经理负责召回产品命令的下达及召回工作的协调。3.2 质量受权人负责召回工作的实施、跟踪与协调。

3.3 客户服务办和市场部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协调及召回产品的运输。

3.4 质量管理部负责召回批次产品的批记录提供及协助车间查找问题原因,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召回产品的控制、抽样检验。 3.5 仓库负责对召回产品的保管及出入库记录的提供。 4 模拟召回内容 4.1模拟召回的准备

2013年7月15日,公司决定进行一次模拟召回测试,以验证产品召回管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并整改不符合项。

假定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检出大肠埃希菌),会给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决定召回。 4.2 模拟召回的启动 4.2.1启动召回

[键入公司名称]

1、2013年7月15日上午10:00,化验室对2013年5月生产的****13051608进行留样产品稳定性考察检验(批号规格)时发现,产品检出大肠埃希菌,

2、10点30分,QC主管将问题汇报至质量受权人,告知问题的严重性,建议启动召回。

3、10点50分,召开紧急会议,总经理***、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仓储部主任***、车间主任**等召回小组人员讨论评估后,决定实施产品召回。

4.2.2 产品信息汇总分析与召回产品信息

10点40分,仓库保管**查发货记录,产品发货信息如下: 产品批号13051608

规格 *** 生产数量:14580盒

销售数量:14580盒 销售方向:山东省、江苏省、甘肃省 质量问题:检出大肠埃希菌。 4.2.3 召回实施

4.2.3.1 11:20分,总经理签发召回签报。

4.2.3.2 11:23分,仓库对现有产品 进行封存,悬挂不合格标示。 4.2.3.3 11:30分,质量管理部下达对同期产品进行抽检。 4.2.3.4 11:25分,质量受权人***授权市场部***制定召回计划,11点35分,客服代表***分别通知山东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兴卫医药有限公司***,兰州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实施召回。请求协助并做好电话记录。并分别传真《药品召回通

[键入公司名称] 知书》,请求查询产品销售、使用情况。

4.2.3.5 13:15分无锡兴卫医药有限公司陆小金回电,****13051608批次来货300盒,均在其分店,未销售。

14:13分,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玲回电,****13051608批次在库11400,二级分店上架120盒,未销售。

16:34分,兰州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纪迎春回电,****13051608批次来货2760盒,未销售。

4.2.3.6 2013年10月18日17:15分,告知客户我们进行的是召回模拟测试,此产品无任何问题,由此带来的麻烦请求谅解,客户表示此为公司管理规范的表现,可以理解。

4.2.3.7 对召回产品数量进行确认,填写召回确认表 5 模拟召回评价

因本次模拟召回不涉及产品运输过程测试,故产品未进行实质召回。

本次模拟召回顺利完成,整个模拟召回过程井然有序,各部门积极配合,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完成了物料暂控、信息传递、客户通知、产品召回等工作,此次演练均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通过本次演练,可以得出结论,我公司《药品召回管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市场渠道畅通,可有效的召回。

编制人:

审核人:

质量受权人:

[键入公司名称]

关于产品召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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