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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情况说明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02 12:02:1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无多缴税金情况说明

无多缴税金情况说明

XX税务局:

我公司于X年X月X日缴税X元,不存在多缴税金的情况。

特此说明

XX有限公司X年X月X日

推荐第2篇: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明细科目及其账务处理

应交税金明细科目

2171_应交税金

217101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

21710101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进项税金

21710102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已交税金

21710103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转出未交税金

21710105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销项税金

21710107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进项税额转出

21710109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转出多交增值税

217102_应交税金_未交增值税

217106_应交税金_应交所得税

217107_应交税金_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_应交税金_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_应交税金_应交房产税

217110_应交税金_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11_应交税金_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12_应交税金_应交个人所得税

相关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应直接记入汽车成本,一般来说契税应该记入所购入的固定资产成本中。

(一)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应交所得税

1.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 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交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推荐第3篇:工程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1)营业税是按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确定。其中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 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税=营业额×3% (2)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应纳营业税额乘以适用税率确定,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应纳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是按应纳营业税额乘以3%确定。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营业税额×3%

补充内容如下:

1、营业税计算时,那个营业额是含税的。

你看:纳税综合税率的确定是这样的:将上述3项税率分别汇总,即可得到纳税综合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者的税率:3%+3%×7%+3%×3% = 3.3%;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者的税率:3%+3%×5%+3%×3% =3.24%;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者的税率:3%+3%×1%+3%×3% = 3.12%。 (2)应纳税额

以上税率是按建筑安装工程全部收入为计税基础,所以,应纳税额可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 = 含税工程造价×税率

式中,含税工程造价 = 不含税工程造价+应纳税额 所以,经过计算,得到如下结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者,

应纳税额 = 不含税工程造价×3.41%;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者,

应纳税额 = 不含税工程造价×3.34%;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者, 应纳税额 = 不含税工程造价×3.22%。

(3)现在各地的税率,是在上述计算的基础上,又经过上调的。比如我所在的省,现在市区税率是3.48%.

推荐第4篇:出租税金论文

地下人防工程,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常碰到的一个项目,也是房地产公司会计人员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这里试着就地下人防工程的相关税金作一探讨。

一、人防工程的介绍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这里探讨的是后一种,通常也被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对于开发公司来说,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时,根据《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在这个前提下,开发公司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修建人防工程,还是缴纳异地建设费。根据《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二、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当然了,如果要修建人防工程的,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说,开发公司尽量选择物资掩蔽的地下人防,尽量避免修建人员的地下人防。

在房屋测量和销售的时候,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中可以看出,人防工程是不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当然是无法正常对外销售的。

二、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争议。通常,有三种意见:

1、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方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书。”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来。

2、开发单位所有: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工程没有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也就不归业主所有。投资者当然就是开发单位了。

3、业主全体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由于开发单位通常将人防工程的成本放在了整个销售项目的成本当中,相当于全体业主购买了人防工程的投资。同样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应当属于业主所有。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家所有说占据主动。当时由于防空工程的特殊性,无论是开发单位和业主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倾向于国家所有,只不过是由开发单位回租使用而已。下面的相关税收都按照国家所有说来进行处理。

三、移交时的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目前的规定,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报竣等工作都需要当地的人防部门进行监督,竣工后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因此需要单独核算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无法单独核算的需要计算分摊人防工程的成本,汇总后并入到整个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中,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四、出租时的营业税

人防工程移交后,通常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会将人防工程回租过来。这时候进行适当改造,大都改造成地下车库,然后对外转租。这时候,签定的应当是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70年不等,大都是一次性交纳租赁款。

对于这部分租金的收入,不能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目来走,按时应当按照租赁业的税目来走。理由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

五、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

一、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时间,由于是一次性收款,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五、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

,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可以按照会计方面的规定,分期纳税。但由于所得税方面的要求,以及实务中的处理习惯,还是建议在收到与收款的时候,一次性缴纳营业税,以避免麻烦。

五、出租时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是说在按照合同规定收到款项的时候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同时,将支付给人防部门的租金和改造的费用配比扣除。

六、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注意,按照合同总金额一次性交纳。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的,印花税不作调整。

七、房产税

2005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一条:“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200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明确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由于开发公司是对外转租,对于转租相关的房产税,目前国家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各地对转租房产征税规定各有不同,大约有三种:

1、对于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2、发生转租,由转租人按租金全额收入按综合税率缴房产税;

3、发生转租,由转租人按租金差额收入按12%缴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的主流做法,还是认为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开发公司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3、《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因此,开发公司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但建议同当地的税务机构联系,进行确认。

八、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由于转租人防工程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转让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推荐第5篇:应交税金(材料)

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是指企业应交未交的各项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营业收入并实现利润,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按规定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金进行预提处理,这些应交的税金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停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项目反映了企业尚未缴纳的税金(若为借方余额,则为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若余额在贷方,则说明企业的销项税额大于它的进项税额)。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缴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此项目中进行反映。

主营业务税金与应交税金的区别

主营业务税金是费用科目,是利润的抵减科目,是销售主营产品时所发生的.而应交税金是负债类科目,是应交而尚未交的税额,它不一定是在销售主营业务环节时发生,除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外应缴的税款都通过些科目下列税金,不需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是印花税。

应交税金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小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目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应交增值税小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本规定中以下各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的情况:

1.国内采购的物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会计分录。

2.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终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接受应税劳务,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进口物资,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进口物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7.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等),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8.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性小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小企业,物资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款项及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的合计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3.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结转后,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 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本月为多交增值税的,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 应交消费税

1.小企业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退货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对于代收代交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生产性小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物资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小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6.小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 应交营业税

1.小企业发生应交纳营业税的经济业务,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 应交资源税

1.小企业销售物资按规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小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和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按外购价款减去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所得税

1.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

1.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的城市统护建设现,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 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 应交个人所得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收到退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属于增值税的,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推荐第6篇: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 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 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 缴滞纳金。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 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第四条 对于已发生的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计收滞纳金,严密监控管理,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 况及时进行追缴。

第五条 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税务机关的税政主管部门或征管部门负责, 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各部门必须 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第二章 欠缴税金的核算

第六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增设“关停 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

金”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 欠缴税金及所有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各类呆账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一)“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

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 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 (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 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二)“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

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 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 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欠缴税金。

(三)“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 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缴的超 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实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 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以 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四)“其他呆账税金”,指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超 过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第七条 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征”类总账科目下, 增设“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四类明细科 目,详细核算反映待征税金构成情况。各类待征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一)“未到期应缴税款”,指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作出补税处罚决定,但 未到税款限缴日期的应缴未缴税款及罚款。

(二)“缓征税款”,指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三)“往年陈欠”,指除呆账税金、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和本年新欠外, 不足三年的欠缴税金。

(四)“本年新欠”,指除呆账税金、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外,本年发生的 欠缴税金。

第八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损失税金核销”总账科目下,增设“核销死

欠”明细科目,核算反映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 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 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

第九条 为统一规范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管理,所有未缴的呆账税金、往年陈 欠和本年新欠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都必须实行“账外核算”,进行专项反映,不再纳入 应征数核算反映(已征收的滞纳金和核销死欠的滞纳金必须列入应征数核算)。具体核 算方法如下:

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会计账目之外,单独设置“应缴未 缴滞纳金登记簿”,分户登记每笔未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的发生、变化 情况,并根据每笔滞纳税款的滞纳时间及滞纳金额定期计算反映其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第三章 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的确认

第十条 对申请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地市级税务 机关进行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省级税务机关进行 确认。

已确认过关停、空壳两类呆账税金的企业,确认以后又发生的符合此两类呆账税 金范围的欠缴税金,如果其成因与该企业前次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相同,可直接报县 级税务机关确认;如果成因与前次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不同,仍必须报地市级税务机 关确认。

第十一条 所有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和核销的死欠税款,都必须按以下程序 办理确认手续。

(一)申请确认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必须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呆账税金确认 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并按以下要求

附报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必须一式两份:一份逐级报确认机关,并由确认机关负责 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报县级税务机关,待确认机关核准后再退回基层主管 税务机关):

1.关停企业呆账税金应附报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企业自 行解散的公告文件,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 业情况说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 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空壳企业呆账税金应附报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 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 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应附报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协议,企业贷款合同和以 税还贷批准文件及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 表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其他呆账税金应附报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 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5.核销死欠应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200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呆账税金,确认时要求附报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财务报 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原始材料确实无法取得的,可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详细的呆账 税金核查材料(详细说明呆账税金的发生事由、时间和金额)代替,但2001年1月1日以 后发生的呆账税金,确认时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附报原始材料,一律不得再用核查材 料代替。

(二)县级税务机关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都 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按规定的权限上报核准。

(三)负责确认的税务机关对核准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要及时向申请的税务机 关下达书面的“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格式各地自定,

一式四份,确认机关负责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基层主管税 务机关税收会计和征管部门各留一份)。

第四章 欠缴税金的管理及清缴

第十二条 对于已确认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机关负责确认工作的主管部 门必须建立备案底册(格式见附件三),并根据确认通知书序时、逐笔登记反映。

第十三条 县及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对于已确认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必须按以 下要求装订和保管有关原始材料:

县级税务机关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 确认申请表”与相应的“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装订一起,

分别作为县级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并按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与 相应的“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全部申请确认材料装订 一起,作为户籍征管档案资料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发生关停、空壳呆账税金的企业,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 清缴其结存的各种发票,并停止供应发票。企业需要填开发票的,应先将开票收入应 纳的税款缴纳后再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防发生新的欠缴税金。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发生欠缴税金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随时监控反映其变化情 况,并全力清缴其欠缴税金。

(一)对于已发生呆账税金的关停和空壳企业,后因实行合资、合作、合并、租赁、承包等各种原因又恢复生产经营,原资产和债务未被分割的,如该企业的呆账税金已 超过三年,应按“其他呆账税金”重新进行确认;如未超过三年,应及时将其转为 “往年陈欠”。并且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制定清缴计划和落实 清缴责任。

(二)对于实施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清算并追缴 其欠缴的税金及滞纳金。改组时发生债随资走的,应及时根据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 况,落实清缴责任,将未清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转入应承担清缴义务的企业进行核 算和管理。改组后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符合呆账税金范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报请确认。

(三)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税务机 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按 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 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四)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发生其他变化情况而造成已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发生变 化的,也必须按规定的呆账税金确认程序重新上报确认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 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 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第五章 欠缴税金的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应根据本地区“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和

“其他呆账税金”的实际情况,分类制定清欠目标,将其列入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 管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对于已完成清欠目标,但因税源缺乏没有完成收入任务 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减收入任务;对于既无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又没有 完成清欠目标的单位,要相应调增其下年收入任务和清欠目标。

第十八条 对于未列入清欠目标的其他各类呆账税金和缓征税款,应列入各有关 税务机关的岗位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以加强确认、核算、监控和追缴等各项工作的 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凡是未如实核算和上报欠缴税金的,不论查出部门、发生原因、所属 时期如何,均属于“隐瞒欠缴税金”行为,一律按隐瞒数追加该单位的当年或下年收 入任务。

第二十条 凡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报经确认而擅自将欠缴税金转入呆账税 金和死欠核算的,或将不符合各类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范围的欠缴税金确认为呆账税 金和死欠核销的,填报虚假材料以及确认材料不全、手续不齐和未按规定要求装订保 存申请确认材料的,均按第十九条规定视同为“隐瞒欠缴税金”行为,按违规确认的 呆账税金和死欠数额追加该单位的收入任务。

第二十一条 凡为了调节收入进度或减少欠缴税金而违规办理退税、减免税和缓 征税款的,均按第十九条规定视同为“隐瞒欠缴税金”行为,按违规数额追加该单位 的收入任务。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违规行为的,除追加该单位 的收入任务外,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 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 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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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税金计算

工程造价税金由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组成,是地方税收的一项重要来源。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后,税金需要单独列项计算,金额大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

如何进行税金的计算及筹划,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国家立法机构近年陆续出台了多项建筑业税收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税金的征收缴纳规定,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税金的法律依据 1.1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营业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主要税种,按照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

法律依据有:《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1.3教育费附加的法律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费,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等。

1.4工程造价税金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是一项综合税率,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和缴纳。

法律依据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等。

二、税金计算之税率 2.1税金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其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一个兜底条款,是指上列4项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2.2税收法规中的税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税率如下:

建筑业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率为3% 。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2.3工程费用中的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综合税率如下: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税率(%)==3.4126%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3485%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2205%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所在地点,按照上述3种情形选择税率计算公式。建设单位编制标底时,应当参照地方定额的税率标准计算税金。如北京市规定标底中税金不得调整,不得低于现行定额的取费标准。

三、税金计算之基数 3.1税金基数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营业额为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但总承包人为分包(转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税金的计税基数为税前造价与利润之和,即税金=(税前造价+利润)*税率(%)。税前造价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

上述规定中税金基数虽然形式各异,但是本质相同。鉴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其工程价款中应当含有日后支付给分包(转包)人的全部费用,包括相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等。 3.2税金基数应当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施工中所耗用的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规定:甲供材料的费用必须列入综合单价,招投标阶段不确定时可按暂估价列入。税金基数涵盖综合单价内的所有费用,包括其中的甲供材料费用。

由此可见,无论双方如何结算,营业额中均含有原材料的价款,税金基数必须包括甲供材料在内的所有原材料价款。 3.3税金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费包括分部分项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税金基数包括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暂定金额,由此可见,税金基数包括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建设单位为工程变化预留支付的价款,随着工程进展暂定金额逐渐变成实体支付施工单位,相应的税金随同价款一并支付。税金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否则,竣工结算的税金将多于开工预算的税金,造成结算超出预算,引发项目投资亏损。

四、税金筹划之避税

4.1税金基数应当剥离设备价款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所安装的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其设备价款不计入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买的设备均不构成建安工程费用,税金基数不应包括设备价款。

工程实践中,由于设备名单没有明细,许多工程往往未将设备款项剥离,导致设备的税金无谓征收。如某地铁设备标段进行安装招标时,招标监管部门要求设备价款(9000万元)计入工程造价,代理机构经过多方争取,最终未将设备价款计入工程造价,为建设单位节约成本仅税金即达300多万元。

4.2税金基数应当剥离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工程实践中,由于对上述规定知晓有限,多数施工单位未能据此进行合理避税。如某玻璃幕墙分包工程(1000万元),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自产幕墙自行安装,则幕墙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付总承包人。总承包人进行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应当直接剥离增值税发票价款,税金基数减少1000万元,节约成本仅税金即达34万元。此外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等项目可以同样操作。

五、税金筹划之缴纳 5.1税金的缴纳主体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应为提供应税劳务的施工单位。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分包方式的,总承包人为扣缴主体;纳税人从事跨省/市/县工程提供应税劳务的,或者未在劳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建设单位可以作为扣缴主体。 5.2税金的缴纳地点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跨省工程的,税金缴纳地点应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提供省内应税劳务的,税金缴纳地点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可由省税务机关进行确定。

六、结语

工程造价税金如何计算及筹划,属于行业内的新生事物,值得专业人员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努力求索,应当掌握税金的利用之道,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在市场竞争和领导决策中占领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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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会计工作技巧

1、对每月应去办的国、地税正常经常性业务做一个笔记,理顺每月正常业务,临时性业务有个记录,做完后也要有个标记。正常业务每月都看一下笔记,这样防止漏项。

2、认证专用发票或运费发票时自己每月弄一张纸,每次认证通过的发票份数都写到纸上,月低与主管税务机关清单核对(份数与可抵扣税额),也便于随时统计已认证份数。

3、说说认证吧,一般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都是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所说的180天不是按整月计算的,而是按一天一天算的。

比如我们是销货方,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发现我销货方所开具发票上列明的他方基本资料有误 ,如果购货方未认证,需购货方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我方主管税务机关才予以批准我销货方当月作废或次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果购货方认证后,要求退票,需购货方主管税务机会出具一份进货退出证明单(退货证明),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才予以批准当月作废,或次月冲红。

4、通用税收缴款书(税票子)税局开具,只要在征期内缴纳就不用作废重开,但我们的开户行要求在两天内缴纳,所以如果加盖不清晰,银行不收的话很麻烦,我们这的银行一般都用第二联核对印鉴,所以这种一份单子有好几张的情况,银行核对哪张,就把哪张加盖的更清晰些就可以了。抄报税时如果出现一点点小的差头儿,结果就会多往反于税局和单位之间,所以加强细节,减少差错出现。

推荐第9篇:造纸业税金浅析

造纸业涉税问题浅析

造纸是指用纸浆或其它原料(如矿渣棉、云母等)悬浮在流体中的纤维,经过造纸机或其它设备成型或手工操作而成的纸及纸板的制造活动。

一、行业特点

造纸行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生产状况与工人技能和机械化水平有很大关系。

行业生产中使用的主要原料是麦草、龙须草、浆板、烧碱,主要辅料有乙氯、AQ等,主要动力为电能,主要燃料为原煤。

原材料的抵扣凭证多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较多。

二、采购环节

原料结构以木浆、草浆为主,需大量的木材、木片、收购麦草、棉杆及废纸;进口废纸、木片。这个环节大量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容易出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象,管理的难点和重点在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上。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增值税抵扣凭证中唯一一种由纳税人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的发票,具有票面种类多、项目不一,使用范围广、填开金额大、抵扣税额大等诸多特点。近年来,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未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成为基层税务机关无法控制的一大政策漏洞。特别是近年来在税务部门查办的一些偷税、出口骗税案件中发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利用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货物或者出口货物进行偷税、骗税问题比较突出。因此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管理、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已成为目前增值税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解决办法:一是严格收购发票领用资格审查,抬高“门槛”把好关。对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逐户进行事前审查,除对资格审查外,还应系统检查全年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发现虚开问题的,一律取消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资格,确保从源头上监控好。二是制订配套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控,确保管住管好。制订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定期缴销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以便及时发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巡查,对大宗单项收购业务由税源管理责任人随时查验,并同时检查库存有无突变,通过账实核对,以防库存材料“就地循环”,其他收购业务定期查验;企业收购业务必须遵循现金支付管理制度,超过支付限额1000元的一律采用银行转帐,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企业收购资金支付情况报告表》;完善收购发票开具项目设置,把销货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号)放到突出位置,必要时,对长期供货的销货人可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申报时,当月有收购业务的,必须持有税源

管理责任人出具的当期查验报告;5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税源管理责任人必须进行现场查验;严格区分流动小商小贩和购销批发商的划分界限,对农副产品购销商贩一旦定性,随时纳入税收管理,按照规定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对收购企业,凡是从批发商贩手中购进的,一律不得自行开票自行抵扣税款,而应从销售方取得普通发票,按照价税分流原则计算抵扣税款。三是实行内部制约法。即对收购单位完善内部传递手续,建立约束机制。在调研工作中,发现凡是建立健全了各项手续传递制度的单位,从收购到开票、结算整个过程是由多个岗位操作的,其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和监督,不易出现大的漏洞。四是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促进长效机制建立。在税务稽查中,应重点核查收购环节的真实性;其次是收购材料的损失及进项税额的转出情况;第三是对上游供货的规模较大的商贩进行追踪稽查,弄清到底是供货人偷税,还是企业虚开;第四是测算原定消耗定额和正常损耗率是否符合实际,对不符合实际的,应及时予以调整。通过税务稽查,逐步形成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管查结合、精细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生产环节

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消耗的原材料数量基本固定,投入产出率基本稳定。如高强度瓦楞纸吨耗麦草1.8吨左右,投入产出率为60%左右;普通瓦楞纸吨耗麦草1.6吨,掺入稻草20%-30%以上,吨纸耗草量1.8-2吨,投入产出率为50%--55%。不同品种的纸耗电量有所不同,如高强度瓦楞纸吨耗电量380-400度;中强度瓦楞纸、通瓦楞纸吨耗电量为360-390度。单位产品的耗煤是基本固定,为0.63-0.75吨。纸车型号及所附带缸数不同、设备的新旧程度不同,日生产量也大不相同,如单台109

2、157

5、1760、1880、2400、2880、3200型纸车(双缸)日生产能力分别为5吨、8吨、10吨、13吨、15吨、17吨、20吨。纸车每增加两缸,日生产能力增加0.8吨。

生产一定数量的产成品由于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电)、燃料(煤)基本都比较固定、明确,在一定时期内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电)、燃料(煤)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比较确定,由于投入产出率相当稳定,从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电)、燃料(煤)可以推算出当期产成品的数量,对照帐薄、凭证上的产成品数量或金额,确定企业是否如实记录生产出产成品的准确数量。涉税风险点就在是否如反映产成品的数量。通过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电)、燃料(煤)的投入产出率进行验证,或者根据纸车型号、所附带缸数、设备的新旧程度推算出日生产量,再按照生产时间或停工时间,也可推算出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产量,确定企业是否如何记账、隐瞒产量等违法现象。解决办法是企业按步就搬,一步一步做好记录,一步一步如实反映,不要过多的耍小聪明。

四、销售环节

(销售方式、出口、包装、印刷等)涉及销售环节涉及的问题较多,不如实申报销售收入或少申报销售收入,应视同销售的不计销售收入,出口虚假等不同的现象。如自产产品用于馈赠、宣传而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红字冲销不合规定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样涉税风险较多,绝大多数以偷税现象出现。

根据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当期产成品的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可以准确计算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数量,再按照销售单价计算出应税销售收入,由应税销售收入减去申报的销售收入就可以得出企业当期少申报的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可计算出少申报的增值税税款,因大多数都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定性为偷税是不用怀疑的。事实上企业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不懂税收政策或计提税金不及时造成的,需要企业在这一方面加强政策学习和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多咨询,因为咨询权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应当好好发挥作用。

作者:王富军

推荐第10篇:小企业计提税金 会计分录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000

2、计提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0

3、计提附加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10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50

应交税费—河道税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3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4、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50

应交税费—河道税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3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20 贷:银行存款

4、如果不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0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50

应交税费—河道税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3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20

贷:营业外收入

1110

00 110

第11篇:一般人应纳税金核算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核算,下设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如果是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该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当月实现的增值税一般需要下月初10内缴纳。具体处理:如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月末借方余额,说明本月进项大于销项,借方余额为留抵税金,这时不需要做帐务处理,留待下月继续抵扣。如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月末贷方余额,为当月应交纳增值税,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次月初10日内缴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是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抵扣,并且必须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扣税”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1.应交税金的明细科目:(带X号得为常用二级科目)

进项税额(7%) 进项税额(17%)

X 进项税额(3%) 进项税额(4%) 进项税额转出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7%)

X 销项税额(4%)

转出未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 待抵扣进项税 未交增值税

X 应交营业税

X 应交城建税

X 应交教育费附加

X 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房产税 应交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

X 应交印花税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X 应交河道堤围费 消费税 资源税

2.你的问题:

A。借:银行(或现金、或应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收入

85470.0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4526.91 B。借:库存商品

42735.04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7264.96

贷:银行(或应付账款)

50000 月末,你的应交税金的销项和进项应转到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4526.91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526.91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7264.9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7264.96

此时未缴增值税贷方余额为:7261.95元。

同时计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32.43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508.34

贷;应交税金-教育附加278.85

贷;应交税金-地方教育附加145.14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税种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必须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应交所得税;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有选择在“应交税金”科目设置以下二级科目: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一、关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说明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即当月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不能抵扣,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然后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比对无误的信息结果后方可抵扣(一般在认证的下月可以收到比对结果)。

以下处理方法仅供参考:

(一)帐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科目。进项税额部分的处理为认证的当月: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次月税务总局比对结果下发后,比对无误进项发票可以抵扣,抵扣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

(二)申报表的填制(附表二)填写:对于等待比对结果的进行税额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内填写此行内容;

收到允许抵扣的比对结果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内填写此内容;

23行“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填写上月25行“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额;

相关行次的关系23行+24行-25行=3行。

三、增值税发票的月用量为25份,且只能是千元版(即每张票价款最多开具9999.99元)。如果核定的25份不够用,申请增票时,要用当期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收入合计数依4%的征收率预征增值税。因此要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要求,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缴增值税”二级科目,月末将多交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最好按要求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样会使增值税的核算更清楚,作到申报表和帐目一致。)

例:本月销项1.7万,进项3.4万,预交税款1万。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原材料或其他相关科目 2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这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借方余额=34000+10000-17000=27000 其中:

1、本月进项大于销项,没有应交增值税,由于预交1万元,就属于多交;

2、本月进项大于削项17000-34000=17000。

将多交部分转入“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0

帐务处理完毕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17000元,属于留抵税金;“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10000元,属于多交税金。

申报时,预交税款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8行“分次预交税款”栏,最后形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0行“期末留抵税额”为17000,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是一致的;32行“期末未交税额”为-10000,负数表示多交,与“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一致。

如果本月销项大于进项,有增值税应纳税款,但预交税款大于本月应纳税款,这时把预交和应纳税款的差额转入“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帐务处理与前面的一样)。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无余额;“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和应纳税款的差额,表示多交税额。

申报表,24行反映本月实现增值税;28行反映预交税款,32行为多交税款(数字与“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一致,但是为负数)。32行=24+25+26-27 27行=28+29+30+31

第12篇:甲供才税金

应该计取,一般建设工程(设备安装除外)工程结算中都是税后扣除甲供材。 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

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大家也必须要关注的:

1、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助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施工单位目前所许缴纳的税金分成两部份: 1.向甲方转嫁部份:营业税3%、城市建设维护税(附加税,以营业税为计算基数)、教育费附加(附加税,以营业税为计算基数)。

以上三项综合计算后,就是我们在工程造价中计算的按综合费率计算的那部份税金。一般为3.2~3.5%(不同城市附加税率不一样)间。

综合税率计算:

1/(1-营业税率-营业税率*附加税率之和)-1

2.不能向甲方转嫁部份:

除上述税金这外,施工企业尚需缴纳以下的税金

企业所得率,按企业经营利润*33%计算。

个人收入调节税,此部份应由务工者缴纳,但考虑到建筑业的特殊性,一般由工程总承包人代收后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目前,各地税务部门为便于计算,将企业所得税和个收入调节税也综合测算成按一定税率征收

综上所述,在计算出不含税造价后,再按综合税率(只能是可转嫁部份),即可得出工程税金数额。

第13篇:装饰公司应交税金

装饰公司需要交纳那些税?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计提税金1:

借:主营业务税金和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其他营业税附加)

计提税金2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金-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计提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交税: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如何交纳?

税率表在我的共享资料里面有一个“税率表”下载,里面有各种税的税率。

第14篇:计提税金完整分录

1、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印花税,在发生时,

借:管理费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培训费,按工资总额的比例计提,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相关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交纳工会经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支付职工教育经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防洪基金地税代收,每月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防洪基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防洪基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税征税,每月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交纳相关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防洪基金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每月末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这里只列举题目中提到的)

2、增值税是在发生应税增值税销售或劳务时,按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率计算的,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不设专栏,发生时计入应交增值税贷方,交纳时计入应交增值税借方。)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还需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15篇: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

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2)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3)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的。

抄税报税流程:

一、抄税

[1] 抄税就是把当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电脑以此做为你们单位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抄了税才能报税的,而且抄过税后才能开具下个月发票的,就相当于是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一下。 抄税和报税是两个流程,统称为抄报税:

IC卡是购发票、开发票和抄税用的。

1、购发票时,持IC卡和发票准购证去税务局办理,购买回来后,将IC卡插入读卡器中,读入到防伪税控开票软件中,用以开具发票时所用。

2、开发票时,首先将IC卡插入读卡器,然后进入开票系统中进行开具发票的操作(怎样开发票,你一定会吧?就不详细说明了),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版的发票与打印的发票用纸必须是同一张发票。

3、进项发票的认证,如果你单位购货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月末前持发票的抵扣联去税务局进行认证。

4、抄税,月末终了,根据当地税务规定的抄税时限(一般是次月的1-5日),将本月已经开具使用的发票信息抄入到IC卡中,然后打印出纸质报表并加盖公章,持IC卡和报表去税务局大厅进行抄税。

5、报税,待财务决算做完后,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审核、报税的操作(具体的操作你一定会吧,这里就不说了),报完税后,进行申报表的打印,包括主表和附表。此项的操作,都是在你的机器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中完成的,关于进销项发票的填写可以网上下载,既快又准确。季度末,将本季度的申报表主表报送到税务局。

(一)、抄税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来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之一。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必须购买税控电脑,在申请成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后,须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金税卡及IC卡(用于开具发票及抄税、购买增值税发票使用)。就是把上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服务器,以此做为该单位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是执行了抄税才能报税的,而且抄过税后才能开具本月发票的。在每月抄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二)、网上报税前仍要抄税

1、网上报税是指你从网上填报单位的纳税信息。

2、抄税(也叫抄报税)是指你从本单位的税控机上,将本月开具发票的信息读到IC卡上,税务部门把卡上信息写入电脑后,与你单位报税的信息进行核对,以保证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3、核对相符后,才能申报。抄税常识:

[2]抄税是国家通过金税卡工程来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过程。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必须购买税控电脑,申请成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后,须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金税卡及IC卡(用于开具发票及抄税、买专票使用)。就是把当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电脑,以此做为你们单位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抄了税才能报税的,而且抄过税后才能开具下个月发票的,就相当于是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一下。

◎→就是每月大约1~5号到税务局去抄税

◎→就是把本月防伪税控开出的销项发票到税务报税 抄税时需要带:

1、IC卡(已在开票系统中写抄税)

2、本月的所有的销项发票

3、还有最后一张空白的发票

4、本月开具的负数发票所有的联次多要带去的,还有说是收回的正数发票

5、发票购领卡

抄报税日期:

抄税日期为每月8日以前,增值税报税日期为10日以前,所得税为15日以前

(一)查询当月开票情况

企业于每月最后一天必须对当月所开具的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查验所开具的发票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开发票、误作废(该作废的未作废;不该作废的却作废了)等情况,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必须确保IC卡电子信息同纸介发票完全一致。

(二)抄税时间的规定

1、企业应在法定的申报期内提前2天办理抄报税手续。同时应注意在办理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2、无论上月是否购买或开具税控发票,企业都必须在抄报税期内执行“抄税”操作,并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否则企业下月将无法开具税控发票。

3、不到系统规定的抄税时间不得进行抄税操作,否则将影响企业开具税控发票。

4、每月1日零时,系统将自动进行结帐,无论企业是否进行抄税,每月1日后开具的税控发票都将自动记录在下一个月。故企业当月作废的税控发票应及时在系统内执行“发票作废”,系统一旦结帐,企业将无法再将上月开具的税控发票作废。

5、建议企业每月使用新软盘生成抄税软盘,即抄税软盘中仅存储当月抄税数据;特别是在跨年度抄税时必须使用新软盘,即该软盘中不能存在上一年度的抄税数据。同时,在抄税时应携带备份软盘,并做好杀毒处理,以避免多次跑路。

6、企业变更、注销或转户时由主管税务所通过认证子系统,将企业已使用的税控发票存根联进行扫描补录;企业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由主管税务所按照缴销发票程序统一缴销,企业不得将库存未用税控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作废处理。

7、由DOS版开票子系统改为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应将上月执行抄报税操作后用DOS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税控发票,由主管税务所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同时将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由主管税务所按照缴销发票程序统一缴销,并且不得再用DOS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税控发票。

8、有分开票机的企业在抄报税时,应按先将分开票机抄报税再将主开票机抄报税的顺序,并在同一个抄报税窗口办理。

9、企业发生涉税事项变更时,应首先到第三税务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批复》、金税卡、抄报税IC卡等资料,于征期内到申报大厅由我局征管科有关人员及金税公司技术人员变更信息。

(三)抄报税不成功的处理

企业报送的税控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和税控IC卡经主管税务局核对后,两者不一致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税控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税控IC卡中份数的,企业应提供当月全部税控发票存根联,到主管税务所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

2、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税控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税控IC卡(不含税控IC卡为零的情况)中份数的,其软盘中所含税控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读入报税子系统,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

3、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税控IC卡中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可以存入的,将软盘数据存入报税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不能存入的,企业应持当月全部税控发票存根联到主管税务所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

4、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的,企业应重新报送软盘。抄税流程

抄税是指开票单位将防伪税控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信息读入企业开发票使用的IC卡中,然后将IC卡带到国税局去,读到他们的电脑系统中.

以便和取得发票的企业认证进项税金,记入国税局计算机系统的信息进行全国范围的发票比对,防止企业开具阴阳票、大头小尾票,并控制企业的销售收入。 抄报税操作

应该是报税、抄税、认证,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每个月必须做的工作,是金税工程所属的开票、认证两个系统的工作,按照具体的操作顺序:

1、抄税:

一、用户抄报税流程

抄税写IC卡-→打印各种报表-→报税

A、抄税起始日正常抄税处理;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正常抄写IC卡成功

B、重复抄上月旧税: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抄上月旧税成功

C、金税卡状态查询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金税卡管理-→金税卡状态查询-→系统弹出详细的信息

2、报税:将抄税后的IC卡和打印的各种销项报表到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交给受理报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他们会根据报税系统的要求给你报税,也就是读取你IC卡上开票信息,然后与各种销项报表相核对,然后进行报税处理。

3、认证:认证时携带当月要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到国税局发票认证窗口办理即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90天内认证有效.当月认证的必须在当月抵扣

上海公司报税指南介绍上海公司报税的注意事项。上海公司报税指南包括上海公司报税办理时限、申办对象资格、申办材料、办理程序等。嘉玉上海注册登记代理公司专业提供上海代理报税服务。

一、上海公司报税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申办对象资格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申办材料

(一)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上海公司报税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都申请电话申报以及网上申报,如果按规定需要上门申报的,就带公章到税局填表申报即可。

每月月末和月初是会计最为忙碌、最为重要的时间,一个月的工作结果都要在这几天进行归集、编制报表和纳税申报。越是忙乱的时候,越容易出现差错,因此会计应将每月的工作进行归类,区分轻重缓急,不要盲目的工作。现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列举每月会计应该注意的工作重点。

一、增值税税额计算

(一)积极核对销售业务,尽快填开销项发票,确定当月销项税额。

销售是企业日常工作的重点,是企业经营的核心。销售发票是财务记账,确定业务发生的合法凭据,因此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应尽快给对方开具发票,确定当月销售情况。

一个业务从合同签定,到公司发货、对方验收确认、发票填开是有一段时间的,这段时间又因为客户的大小、业务往来的频率、各公司验收程序的不同存在差异。有时销售企业甚至不能自主确定开票时间,只能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开票,与税法规定的开票要求不符。

\' 做为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对企业日常销售业务的处理相当明确,熟悉主要客户的开票要求,能够在满足客户要求的同时,又不耽误本公司正常的工作处理。为了很好的协调双方的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在每月20号左右就开始核实当月开票税额,将应该开具发票的业务尽早完成,通常企业在每月结束前3天就会停止填开发票。因此企业若是需要对方给其开具发票应尽快联系,不要拖到月底再同对方交涉。 中国

(二)认真核对当月进项发票,保证发票及时认证,确定当月进项税额。 通常商品要比发票提前到达企业,企业在收好货物的同时还应确认发票的开具情况,在规定时间未收到发票时应与对方联系,索要发票。

进项发票只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审核通过之后,方能进行抵扣税额。目前专用发票认证一般是通过网上远程认证系统自行认证,未在单位自行认证的应去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代理认证。因此企业会计应在规定时间及时办理认证,确定当月进项税额。

一个企业每月进项发票较多时,通常不会在一个月全部认证,而是有选择的认证部分发票。发票认证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当月缴纳税金金额。在税务机关规定税负范围上下计算当月税金;第二,考虑会计存货和成本处理。有些商品当月购入当月销售,这些发票应该在当月认证,否则将导致账面库存为负数;生产企业成本计算需要原材料,若当月生产领用材料发票未进行认证处理,将会降低产品成本;第三,发票是否将要到期。按照税法要求,发票自填开之日起90日内(现已改成180日,不同类别的发票有效期限略有不同,详细介绍参见前面\"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进行认证。因为多数企业特别是商业零售企业存在销售不开发票现象,导致进项发票盈余,迟迟无法认证。因此企业在认证发票时应认真查看当月进项发票情况,先将快要到期发票进行认证。

(三)控制销项开票税额,调控进项发票税额,做好税款计算与缴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就是增值税,增值税的通常计算是用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当月进项税额和上月留存的未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计算较为简单,但是控制起来非常复杂,企业要同时考虑到当月销项开票情况和进项发票到达、认证情况,还要考虑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负要求。

税务机关为了控制企业增值税的缴纳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税负,即全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计算方法可参见前面介绍)。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操作少缴纳增值税。企业通常是将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控制在税负标准线附近,有时还会略微低于税负标准。各地税负标准不一,执行力度也存在差异,企业应根据当地情况认真执行。

税务机关的税负标准是指全年企业完成的税务要求,企业个别月份缴纳税金金额低于或高于税负标准都是正常的。但是个别企业负责人在处理时往往比较\"认真\",通过多种途径将每月增值税的缴纳金额都控制在税负标准线上,这样处理是没必要的。

将当月填开和取得发票分类入账,按照发票的性质分别通过存货、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户、应交税费以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将全部专用发票入账后,查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账的金额合计,是否与当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的金额以及网上认证返回的认证金额是否一致,然后计算当月缴纳税金金额。

(三)费用类发票处理

做好内部单据报销制度,规定报销时间,及时收集公司员工手中的费用单据,将其归类入账。认真查看费用单据是否合法,未取得合法凭据的费用是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的。平时还应做好费用入账金额控制,对类似招待费、广告费等存在抵扣限额规定的费用科目,应及时核对发生金额,对超过抵扣标准的费用应减少其入账金额。

(四)成本计算及入账处理

对生产性企业,应做好内部单据传递规定,将公司发生的所有与生产有关的内部单据及时有效的传递到财务手中,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计算的准确。及时编制制造费用归集、分配凭证;生产成本归集、分配凭证;产品入库凭证以及销售成本结转凭证。

(五)做好费用计提及摊销

做好每月固定发生的计提业务,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电费计提、工资计提以及以工资为基数计提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做到不漏提也不多提;对存在需要摊销的费用如开办费、材料成本差异等每月摊销的费用,及时做好摊销分配凭证。

(六)归集损益类科目,结转本年利润

将所有单据入账后应认真归集当月损益类科目发生金额,将其分类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查看当月利润实现情况。

六、纳税申报

前面所做的工作基本是为纳税申报准备的,因为企业只有进行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才能对企业进行税款征收,而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报表只是记录企业经营状况的报表,不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依据,企业应根据申报的不同税种填制和申报对应的纳税申报表。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性质确定纳税税种,并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方式按时进行申报。纳税申报成功后应及时打印完税凭证,取得完税凭证后,一个月的会计工作才算结束。

第16篇:应交税金的重要会计分录

增值税的缴纳有预缴和正常缴纳,预缴通过“已交税金”,正常缴纳通过“未交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

预交本月增值税1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本月实际销项税额为100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150元;因已预交100元,下月初尚需交50元,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0

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0

贷:银行存款

50

如果本月销项税额为92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70元;因已预交100元,多交30元应转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0

(注:多交的30元可抵下月应上交数)

如本月实际销项税额为83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为-20元,即下月可留抵进项税额20元;因已预交100元,多交100元应转出,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

(注:多交的100元可抵下月应上交数)

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只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购进货物时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销售货物时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商品流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

2017应交税金的重要会计分录

第17篇:个人卖房涉及的税金

个人卖房涉及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营业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给予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55%,购房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为准。

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取得的所得,由住房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1)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转让住房收入额扣除买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税率20%缴纳;(2)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按转让住房收入额的1%缴纳;(3)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用生活用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4)个人出售住房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者,按照购房金额多少,相应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

三、印花税:个人转让住房买卖双方均要缴纳印花税,适应“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每件5元的定额税率。

第18篇:地 方 三 方 协议书(税金)

金山地下仓库

协议书

四、其他约定:

1.乙方向丙方提供加盖企业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贴有印花税的《建甲方:

乙方:

丙方:

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保障各方的利益,做好建筑施工营业税属地征管工作,增加地区财政收入。在甲乙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为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经三方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建筑面积: 4.合同造价:

5.开竣工日期:自年月日开工到年月日竣工

二、甲、乙、丙三方关系及权利义务:

甲方:承担整个项目的建设费用,主建该项目,与乙方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乙方:承担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施工管理的规定履行承包人的责任,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承包合同中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丙方:代收代缴建筑施工营业税为乙方办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证明单。

三、协议执行细则:

1.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付款方法,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丙方同时代收取乙方建筑营业税。2.丙方将代收的营业税代缴到税务部门,并在一个月内为乙方办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证明单,以便乙方在税务注册地免缴营业税。

设施工合同》复印件,以便丙方办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证明单。

2.向甲方提交工程决算审价报告时,应将副本报丙方备案。3.除本协议书规定的条款外,丙方不承担工程的其他责任。

4.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与本协议书一并生效。5.本协议在三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生效,至工程保修期满 结清尾款后失效。

6.其他: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交金山区建交委一份备案。

8.本协议只供交税之用。

甲方:乙方: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19篇:保险代理人收入税金计算方法

保险代理人收入税金计算方法

保险代理人的收入,需要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起征点50000元.。工资总和大于1333.37就要开始交税。

收入为1333.37元以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均为0. 收入大于等于1333.38元小于5000元的,没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收入乘以60%减800,然后乘以20%. 收入大于等于5000元小于7347.54元的,营业税=收入乘5%,个人所得税=收入乘60%,然后减去营业税,然后减去800元,然后乘以20%. 收入大于等于7343.54元的,营业税=收入乘5%,个人所得税=收入乘60%,然后减去营业税,然后乘80%,然后乘20%.计税 详细说明:

一、收入5000元以下的,不交营业税。

二、40%的收入不交个人所得税,做展业成本。

三、收入乘以60%,减去营业税后,金额如果小于4000元,那么先减800元,然后乘20%,就是个人所得税的金额。金额如果大于等于4000元,那么先乘以80%,然后再乘以20%,就是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四、营业税的税率在北京地区目前是5%.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营业税=个人收入*5%---5000以下不交

保代个税=(个人收入*60%-营业税-800)*20%

保代个税=(个人收入*60%-营业税)*80%*20%

举例说明

1、先生1月取得佣金和奖励等各项收入2000元:

(一)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收入小于5000元,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二)计算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2000×60%=1200元

(2)劳务报酬减去营业税及附加=1200-0=12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200-800=400元 (4)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00×20%=80元

举例说明二:

先生2月取得佣金和奖励等各项收入10000元:

(一)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5.55%=555元。

(二)计算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10000×60%=6000元

(2)劳务报酬减去营业税及附加=6000-555=5445元 (3)应纳税所得额=5445×(1-20%)=4356元 (4)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356×20%=871.2元

算了下,同样是10万元的收入,普通人要交28725元的税,而保险代理人只要交13800元的税。而如果收入低,2000元以下普通人是不需要交税的,保险代理人只有2000元的收入却要交80元的税。什么都不说了,提高收入是王道。

保代交税背景:

按目前税法规定,保险代理人属非雇员,按劳务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按照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应纳税所得额超出2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通常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20%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20%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十成。

实行“佣金制”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第20篇:真情国税金税三期

高密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三项措施确保金税三期业务顺利进行

“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是我们税务工作人员的服务理念。总局推出的金税三期工程的设计目标“提升为纳税人服务水平”,就是将税收从原来的“以税务机关为中心”逐渐过渡到“以纳税人为中心” 的业务模式。围绕金税三期的开展,以及营改增、办税服务厅实体化建设等税收业务,高密国税局纳税服务科以建设国家级优秀办税服务厅为契机,全面学习金税三期业务知识,切实打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基础,擦亮“真情国税”服务品牌。

一、成立金三服务小组,推行“责任化”纳税服务

(一)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金三业务开展后为纳税人服务质量,在金税三期工程推行开始,高密国税局办税厅就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全体办税厅人员为成员的金税三期服务小组。并将金三纳税服务与相应领导绑定责任,实行金三纳税服务领导问责制。

(二)在服务小组内部建立金三业务指导小组,由厅内业务精湛、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负责全厅业务指导、咨询及培训工作。

(三)在“一窗通办”的基础上,将纳税服务按照金三主要业务进行“分区”,并“包片”到组,责任到人。分区就是不同的金三业务由不同的业务小组成员指导,包片就是每个业务小组成员都要负责几个窗口的业务正常进行,责任到人就是接手的业务必须“一干到

底”,下班后提供延时服务,实行业务岗责制。

(四)按照潍坊市局下发的《金三业务应急预案》,办税厅成立金三服务应急领导小组,制定了金三业务应急措施。对突发状况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纳税人满意我们的服务。

二、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金税三期操作技能

金税三期是一个新鲜事物,为了确保每个窗口人员都成为金税三期业务的操作能手,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高密国税局办税厅推出以下几项措施:

(一)每周抽出时间,在做好不影响窗口为纳税人服务的前提下,组织集中学习省局下发的金税三期基本业务操作手册,并要求每人做好业务学习笔记。

(二)不定期请省、市局老师进行讲课和业务指导,并进行讨论,每人对自身业务的经验做法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汇报,集体讨论解决办法,并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进行上报。

(三)成立学习小组,进行“一对一”结对子学习。每组由一个业务精湛的人员任学习组长,对小组其他成员进行业务上的“帮扶”指导和学习。

(四)注重学习总结。在对金三业务实际操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大厅人员汇总编写了《金税三期办税服务厅主要业务流程》,人手一本,便于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查询,强化自主学习。

三、制定考核激励措施

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一窗通办”的运行,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要立足实际,狠抓业务培训,提高办税能力,作为提升办税服务厅干部素质的重要手段,要经常性地开展两税条例及细则、企业所得税业务、出口退税业务、车购税、工会经费代征、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及各操作软件的学习培训,使大家在干中学、学中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有效地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和能力。

抓好内部全员教育培训,对税务干部进行综合业务素质培训、征管法实施细则培训、政策法规岗位培训等。例如,在综合素质培训中,对一线窗口纳税服务人员着重进行礼仪、业务培训、考核,坚持未培训的无资格参加考核,不通过考核的不能走上纳税服务岗位;在外部广泛开展“假如我是纳税人”、“向纳税人致敬,为纳税人服务”以及能提高政治觉悟的征文和演讲比赛活动。全面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向主动为纳税人服务转变,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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